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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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新聞體監督志工培訓 兒少新聞體監督志工培訓 兒少新聞體監督志工培訓 兒少新聞體監督志工培訓講義 講義 講義 講義 指導位 指導位 指導位 指導位: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新聞局 辦位 辦位 辦位 辦位: 社團法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社團法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社團法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社團法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協辦位 協辦位 協辦位 協辦位:中華國障者家長總會 中華國障者家長總會 中華國障者家長總會 中華國障者家長總會、灣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灣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灣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灣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靖娟兒童教基金會 靖娟兒童教基金會 靖娟兒童教基金會 靖娟兒童教基金會、婦女救基金會 婦女救基金會 婦女救基金會 婦女救基金會、勵馨基金會 勵馨基金會 勵馨基金會 勵馨基金會、 灣新聞 新聞 新聞 新聞記者協會 記者協會 記者協會 記者協會、灣防暴聯盟 灣防暴聯盟 灣防暴聯盟 灣防暴聯盟 活動 活動 活動 活動:中華國九十九年七六 中華國九十九年七六 中華國九十九年七六 中華國九十九年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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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少盟與兒少媒體監督連線於7月6日舉辦「2010妙捕手--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透過媒體識讀、如何做監看、案例分析等課程,讓有志參與的青少年福利工作者、關心兒少新聞之民眾等,更清楚瞭解媒體識讀,並可進一步參與媒體監督。你可以在網站下載監看表,一起加入媒體監看行列。http://www.newscatche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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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講義講義講義講義

指導單位指導單位指導單位指導單位::::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新聞局

主辦單位主辦單位主辦單位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協辦單位協辦單位協辦單位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勵馨基金會、、、、

台灣台灣台灣台灣新聞新聞新聞新聞記者協會記者協會記者協會記者協會、、、、台灣防暴聯盟台灣防暴聯盟台灣防暴聯盟台灣防暴聯盟

活動日期活動日期活動日期活動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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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目目目 錄錄錄錄

兒少新聞媒體監看行動簡介兒少新聞媒體監看行動簡介兒少新聞媒體監看行動簡介兒少新聞媒體監看行動簡介---------------------------------------------------------------------------------------------------------------------------------------------------- 2 2 2 2

2010201020102010 兒少新聞妙捕手媒體監看志工培訓營課程表兒少新聞妙捕手媒體監看志工培訓營課程表兒少新聞妙捕手媒體監看志工培訓營課程表兒少新聞妙捕手媒體監看志工培訓營課程表 --------------------------------------------------------------------10101010

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媒體改造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媒體改造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媒體改造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媒體改造 ----------------------------------------------------------------------------------------------------------------------------------------------------12121212

公民團體如何看待商業媒體內容管制公民團體如何看待商業媒體內容管制公民團體如何看待商業媒體內容管制公民團體如何看待商業媒體內容管制------------------------------------------------------------------------------------------------------------------------24242424

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 ------------------------------------------------------------------------------------------------------------------------------------------------------------27272727

如何進行兒少新聞報導監看與案例分析如何進行兒少新聞報導監看與案例分析如何進行兒少新聞報導監看與案例分析如何進行兒少新聞報導監看與案例分析 ------------------------------------------------------------------------------------------------------------30303030

妙捕手網站介紹與案例分析妙捕手網站介紹與案例分析妙捕手網站介紹與案例分析妙捕手網站介紹與案例分析--------------------------------------------------------------------------------------------------------------------------------------------------------39393939

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紀錄表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紀錄表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紀錄表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紀錄表------------------------------------------------------------------------------------------------------------------------------------------------42424242

案例分析表單案例分析表單案例分析表單案例分析表單--------------------------------------------------------------------------------------------------------------------------------------------------------------------------------------------------------46464646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

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NGONGONGONGO 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新聞報導與人權新聞報導與人權新聞報導與人權 --------------------------------------------48484848

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政府應促成新聞媒體自律政府應促成新聞媒體自律政府應促成新聞媒體自律政府應促成新聞媒體自律 而非箝制新聞自由而非箝制新聞自由而非箝制新聞自由而非箝制新聞自由 --------------------------------------------------------50505050

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重要國家政府及民間組織有關平面媒體自律及監督情形表重要國家政府及民間組織有關平面媒體自律及監督情形表重要國家政府及民間組織有關平面媒體自律及監督情形表重要國家政府及民間組織有關平面媒體自律及監督情形表--------------------52525252

附件四附件四附件四附件四::::衛星廣衛星廣衛星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新聞自律執行綱要------------------------------------57575757

附件五附件五附件五附件五::::兒少修法中與媒體報導有關之條文對照版本兒少修法中與媒體報導有關之條文對照版本兒少修法中與媒體報導有關之條文對照版本兒少修法中與媒體報導有關之條文對照版本 ----------------------------------------------------------------66666666

附件六附件六附件六附件六::::台灣新聞攝影協會台灣新聞攝影協會台灣新聞攝影協會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新聞圖像使用原則新聞圖像使用原則新聞圖像使用原則新聞圖像使用原則】】】】 ----------------------------------------------------------------------------8686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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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Alliance for Advancement of Youth Rights

and Social Welfare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台少盟台少盟台少盟))))

兒少新聞兒少新聞兒少新聞兒少新聞媒體媒體媒體媒體監看監看監看監看行動簡介行動簡介行動簡介行動簡介

www.youthrights.org.tw

[email protected]

電話:(02)2369-5195

傳真:(02)6630-5882

10646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75-1 號 1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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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少盟簡介】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是由一群長期從事少年福利工

作的二十二個民間團體,於 2003 年 6 月正式結盟組成,共同關心與倡議攸關少年身心

發展之六大權益,包括:「福利保障權」、「社會參與權」、「文化休閒權」、「就業保護權」、

「公平受教權」、「健康發展權」,並積極監督落實各項少年福利政策及經費預算,進而

喚起社會各界關注青少年政策及投資青少年的發展需求。

【健康發展權內涵】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家應確保未成年人享有最高水準之健康醫療服務,

並獲得治療疾病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保證所有未成年人利用保健服務之權利不會遭到

剝奪。國家應保護未成年人之隱私、家庭、住家,避免受到恣意或非法干擾,並確保未

成年人處於合適合宜之媒體閱聽環境,透過任何媒介、載體取得之資訊不得有礙其身心

之健康發展。

【傳播權內涵】

1948 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告「傳播權」為重要人權之一。「傳播權最基

本的意義在於,傳播的參與者具有表意 / 發聲權利與能力,不只是被動接收各類資訊

或解讀訊息能力,亦是一種得以參與傳播過程資訊生產的能力,是現代社會中最基本公

民資格 (citizenship)。」

【台少盟健康發展權之傳播權倡議與行動】

近年來,由於各項關於兒童及青少年的福利保護政策及法令措施、女性及性別議

題,往往在強勢的媒體市場機制運作,以及「收視率迷思」下,並未受到基本的保障與

重視。平面媒體容易針對性侵害、偏差行為、自殺等兒少新聞案件進行侵入式報導曝露

當事人的隱私身份,並以模擬圖片描述犯罪過程,由於查證的缺失及報導不實,造成當

事人二度傷害。模擬動畫之濫用更引發許多新聞採訪倫理報導準則界線的爭議。台少盟

從 2006 年起,持續年以關懷國內兒少新聞報導健康的媒體環境出發點,進而從三面向

「他律」、「法律」、「自律」培養青少年媒體監督能力、主動傳播權,以及訴求媒體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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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少盟推動台少盟推動台少盟推動台少盟推動媒體監看媒體監看媒體監看媒體監看 相關相關相關相關行動行動行動行動

(他律)監督與抗議媒體 (法律)推動法律 (自律)推動媒體自律

1.組織兒少媒體監督連線 1.推動兒少法修法 1.參與衛星自律委員會

2.妙捕手網站維運 2.推動修法公聽會 2.報社溝通平台

3.參與公民媒改盟及抗議蘋果行動 3 推動各媒體自律準則/ 綱要

4.大家來做媒~兒少新聞座談會

5.兒少新聞監看志工培訓營

4.妙捕手校宣

5.金芭樂獎

6.抗議蘋果日報

【兒少新聞報導品質監督與倡議兒少閱聽權】

台少盟與兒少權益保護連線結合關心兒童少年閱聽權益、性別議題之民間團體,

從 2006 年起,持續年以關懷國內兒少新聞報導健康的媒體環境出發點,進行兒少新聞

媒體監看行動及分析兒少新聞內容。以下為台少盟於他律面向行動與倡議:

【建立兒少新聞妙捕手網站】

隨著媒體載體的日新月異,以往平面、

電視、廣播、網路等不同型態的新聞呈現新

聞,易言之新聞內容已跨越特定媒介載具之

限制,並產生各種變形。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以下簡

稱台少盟),長年來針對平面媒體中有關以

兒童或少年為新聞主角之報導內容進行觀

察及監督後發現,各式各樣的兒少新聞報

導,往往因為強勢的市場需求與運作,造成

兒少新聞的取得與揭露過程,出現「侵入式」及「八掛化」的現象與趨勢,且負面新

聞量遠多於正向光明面的新聞。這些兒少新聞往往以滿足大眾知的權利為由,大量提

供不當甚至是不應該提供之資訊,不僅對於新聞報導之當事人造成莫大傷害,對於閱

聽人亦可以造成潛在影響。

從 2006 年起,台少盟創立「兒少新聞妙捕手」網站,網站內容包括:例案分析、

媒體觀察、我要監看、媒體處分表、媒體監督團體、兒少團體、兒少法令、投訴與鼓勵

等等。

【組織兒少媒體監看連線】

2003 年初,前台北縣家暴中心主任江季璇,鑒於顏姓女童案其父母結合民意代表,

透過媒體不平衡報導,造成通報老師曝光及污名化,個案隱私被侵犯,以及社會大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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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社工專業為霸權的結果,使兒保制度受到嚴重抨擊。故為彰顯與捍衛社工專業,遂結

合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世界展望會、兒童福利聯盟等四個單位共同組成發起

「兒童權益保護連線」,希望藉由此連線之運作,凝聚民間團體力量,監督媒體報導兒

保新聞之品質,並進行相關權益與法令政策之倡導,共同為社工專業自主發聲。

後為紮根行動力量,於該年十月擴大結盟團體成員,並正式更名為『兒童及少年

權益保護連線』,並於 2004 年 7 月正式由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擔任連線秘書

處,繼續推動相關工作。連線每月固定召開會議,並且於 2009 年因動新聞串連擴大,

並再更名為「組織兒少媒體監看連線」。目前主要工作目標為:監督落實媒體兒少新聞

報導隱私權益與透過團體之他律推動媒體自律。

【舉行兒少新聞監看志工培訓營】

台少盟為培力青少年擁有媒體識讀能

力,並進一步能夠對媒體進行監看,因此

2007 年起,每年舉辦「兒少新聞妙捕手--兒

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透過媒體識

讀、如何做監看、案例分析等課程,讓有志

參與的青少年福利工作者、關心兒少新聞民

眾、部落客、各團體實習生、志工更清楚瞭

解相關概念,並且進一步參與媒體監督。

【公民參與公民媒體改造聯盟】

2005 年 7 月 29 日,21 個民間婦女、兒少、同志團體呼籲全民加入監督媒體行列後,

媒觀、婦女新知、台少盟與這些團體在 8 月 8 日再度舉行記者會,宣佈組成「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聯盟」(簡稱「公民媒改聯盟」)。聯盟的主要訴求是媒體和民間團體及社會大

眾應該展開社會對話,呼籲電視換照審議,以及各項媒體政策制訂、執行,都應該以媒

體與公民社會對話協商後所訂定的自律公約或具體規範為重要依據。唯有如此,才能有

效結合公民監督與媒體自律,使台灣的媒體真正擔負起民主發展的重要責任。

各民間團體在短時間內,即迅速凝聚共識、擴大結盟,顯見公民社會對於媒體改

造的普遍渴望。不過,除了展現公民參與的改革熱情之外,聯盟更期待與各家媒體就具

體改革內容進行長期對話。因此,聯盟計畫舉行一系列公聽會,邀請各家媒體主管和從

業人員、政府、學者專家,與各民間社團和社會大眾,就媒體自律公約、節目製作規範

和自我檢視系統等,討論如何納入民間團體對媒體所提出的各項人權原則和改革主張,

以及如何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和民眾意見表達管道。並進一步參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

業同業公會」形成「新聞自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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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開始,公民媒改聯盟並進一步將秘書處移轉由台少盟負責聯盟事務。

【發表監看報告與舉行媒體金芭樂獎】

2007 年開始,台少盟與兒少權益連線頒發

第一屆「金芭樂獎」給兒少新聞品質表現不佳

的報紙(2008 年為第二屆),共有六大獎項,其

中《蘋果日報》囊括四項,為最大「贏家」;《中

國時報》獲兩個獎項。台少盟希望透過此活動

推動各報改善兒少新聞的報導,減少聳動和血

腥的處理手法。

2009 年之際,台少盟進一步發表監看報

告,針對 2009 年 1-11 月份平面四大報進行兒少

新聞報導的統計作業,針對負面新聞進一步進

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

少保護(兒虐為主)」四大分類,據以檢視媒體

報導新聞是否符合守則內容,以及讓社會大眾

瞭解閱聽人的權益和民間團體所關注的焦點。此活動有近 1400 名網友參與,而女性網

友參與比例較高(56%),年齡層則以 19-35 歲青壯年為主(69.4%)。

重要發現如下:

◎兒少新聞報導趨勢:負面新聞佔大宗

◎各報報導趨勢:蘋果最多負面兒少新聞報導

◎ 網友媒體識讀調查:七成網友看完報導感到不舒服或極度反感 九成網友不想再看第

二次

2004【抗議頻果日報】

2004 年 1 月 7 日,勵馨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兒童福利聯盟及台

北市社盟等六十幾個兒少團體,抗議蘋果日報「反斗都巿」及「夜生活」兩版,違反兒

少福利法後,裸露照片、屍體死傷照片及情色小說與情色販售訊息,已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因此將於 1 月 10 日共同發起「抵制蘋果日報」,同時也呼籲民眾拒看、拒買、

拒訂。

2006【抗議頻果日報】

2006 年 11 月 24 日,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台灣

新聞記者協會等數十個公民團體,至蘋果日報抗議其頭版頭版大幅渲染刊登「台中市長

夫人邵曉玲車禍」受傷照片,無視其不當報導有違人權原則。此項行動也將正式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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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聯合國國際防暴日之宗旨,首度將終止媒體暴力列入訴求!

2009【抗議蘋果動新聞】

2009 年年底壹傳媒推出「動新聞」,

以動畫模擬「性侵」、「暴力」等煽色新

聞為特色並廣為宣傳,引起社會各界高

度關切。數十個公民媒改團體集聚壹傳

媒大樓前抗議,要求蘋果停止製播侵害

人權的動畫。但蘋果日報在與抗議團體

進行一小時的會商後,仍未作出具體改

善承諾。蘋果日報則將「動新聞」採取

分級措施,據以回應日前公民團體抗議

訴求。但動新聞以模擬動畫來重

現相關犯罪細節,兒少團體自然無法接受此改善意見。從 2009 年年底至今(2010 年),

台少盟與其他公民團體,仍不斷與壹傳媒進行抗爭與要求訂定自律規範。

【推動法律修法】

歷經二年多的民間團體研議及半年的修法推動工程,由台少盟等十多個民間團體合

作推動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草案」,於(民 99 年)會期中與行政院提出的「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除許多法條大翻修,其中保護兒少閱聽權益部

分,會中亦通過『新聞紙不得刊載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以及描述

(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

康內容』,對於平面媒體不當侵害未成年兒少人權也做出了更多的規範。

【推動媒體自律】

他律行為的展現,為公民團體常要求媒體對其造成傷害進行改善,然而常因公民團

體力量有限,而無法全面性要求媒體改善,只能針對個案式呼籲、抗爭。

在此新聞日益煽色腥趨勢下,台少盟除致力確保兒童及青少年之閱聽權外,另一方

面則是對於兒少隱私權的保障提出更明確之界定,以期避免媒體高舉新聞自由,卻對基

本人權的傷害日益擴大。然而,以強度更高的法律要件套於媒體,是否會對新聞自由影

響亦不乏爭論,因此,若能回歸反思人權與公共利益間之權衡,促使媒體重新定位新聞

自由與人權保障之範疇,重新反思提高自律之標準,或許對於媒體、閱聽人以及公部門

三方,才是三嬴的唯一契機。

【媒體溝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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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媒體更理解公民團體訴求,減少新聞內容對於兒少負面影響、人權價值傷害,

2006 年台少盟首次進入報社舉辦「兒少新聞媒體識讀工作坊」,與第一線平面採訪記者

及報社編輯人員,從專業多元角度觀察、檢視報導內容,以落實平面媒體從業人員在報

導兒少新聞社會事件時應遵守的隱私權與人權原則,共同建構提昇「兒少新聞報導品質」

的公共平台。2006 年~2009 年間,台少盟組織其他公民團體分別至中國時報、自由時

報、中央社、蘋果日報、爽報等平面媒體進行媒體溝通。

【期待與努力】

公民團體做為共管制度下的一環,我們的目標在於透過民主與公開的審議處理過

程,促進媒體產業內部的民主化,真正回歸新聞專業本質,而非只仰賴它律與法律的裁

罰。

若我們期盼營造一個互相尊重、更加人性以及獨立自主的社會與公共領域,應當

要加強捲動更多公民團體集結草根力量,團結公民力量,除訴求媒體自律,並要求國家

政策積極訂立更符合民主需求的傳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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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少盟台少盟台少盟台少盟兒少新聞媒體監看行動兒少新聞媒體監看行動兒少新聞媒體監看行動兒少新聞媒體監看行動【【【【大事紀大事紀大事紀大事紀】】】】

2003 年初 兒少權益保護連線成立

2004/01/7 與其他公民團體抗議蘋果日報煽情、色情新聞內容

2004/12/28 與兒少權益保護連線等七個兒少團體體,於新聞局與平面媒體進行座談,並

提出「兒童少年媒體權益觀察與期待」專題報告。會中決議 A.日後將藉由兒

少新聞案例研討會形式,建立兒少團體與媒體從業人員溝通平台。B.推動媒

體建立兒少新聞報導自律公約 C.修改兒少法相關法令。

2005/03/07 新聞局出版處邀請本聯盟召集兒少團體,就兒少法中「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

草案引發之爭議與出版界進行座談。

2005.05~12 與新聞局、台灣記者協會、兒少權益連線、廣電基金會共同舉辦「大家來

作媒—給我們健康的兒少新聞」兒少新聞報導監看系列行 動

2005/02/17 舉辦第一屆「兒少新聞好媒人」—頒獎典禮暨圓桌會議

2005/07/29 參與發起「公民參媒體改造聯盟」,訴求媒體和民間團體、社會大眾應就

新聞報導人權原則及自律公約等展開社會對話。

2006/11/24 台少盟與其他公民團體共同抗議蘋果日報刊登邵曉玲車禍照片侵害人權。

2006~2008 年進行「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行動」、「兒少新聞識讀訓練工作坊」及「第

一、二、三屆好『媒』人──優良平面兒少新聞」徵選活動

2007~2009 執行「兒少新聞妙捕手」網站維運計劃

2007 年 起 每年舉行金芭樂頒獎,2010 年並公佈兒少新聞監看報告。

2007 年 起 每年舉行兒少新聞監看志工培訓營

2007~2009 每年分別至不同報社(中時、自由、中央社、蘋果、爽報),進行報社與公

民團體之相互溝通

2009 年 參與媒改團體,協辦「2009 媒體公民會議」。

2009 年 12 月 台少盟與其他公民團體一起至壹傳媒,抗議動新聞侵害人權,並持續溝

通要求媒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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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新聞兒少新聞兒少新聞兒少新聞妙捕手妙捕手妙捕手妙捕手—2010「「「「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

你,對於受虐兒童的報導感到無力嗎?

你,對於血腥的社會新聞感到厭煩嗎?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與兒少媒體監督連線兒少媒體監督連線兒少媒體監督連線兒少媒體監督連線共同舉辦「兒少新聞妙捕手--

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透過媒體識讀、如何做監看、案例分析等課程,讓有志

參與的青少年福利工作者、關心兒少新聞民眾、實習生、青年志工更清楚瞭解相關概念,

並且進一步參與媒體監督。

指導單位:行政院新聞局

主辦單位: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協辦單位: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中華民國智障者

家長總會、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台灣記者協會

一、時間:2010 年 7 月 6 日(二) 下午 13:00~17:00

二、活動地點:北市身心障礙福利會館(台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 15 號,捷運中山站)

三、培訓內容:

1. 認識兒少新聞妙捕手網站,建立媒體識讀能力。

2. 透過案例分析講解媒體報導兒少新聞問題,使學員能對兒少新聞有更深

入的認識,並透過實作加強媒體識讀能力。

3. 培訓營之後,暑期結束前,針對 2010 年任一月份的平面報紙兒少新聞,

參與學員選出一則代表性新聞進行案例分析,完成後交回台少盟。

4. 培訓營之後,台少盟評估各機構、學員狀況,於台少盟再召開一次「案

例分析討論會議」(2 小時),加強學員媒體識讀與案例分析能力。

四、參加對象:青少年福利工作者、關心兒少新聞民眾、實習生、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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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表:

時間時間時間時間 主題主題主題主題 講師講師講師講師

13:00~14:00 紀錄片觀賞:有怪獸紀錄片 妙捕手

14:00~14:30 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媒體改造 葉大華秘書長 /台灣少年

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14:30~15:30 解毒新聞: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

蔡蕙如主任 /台灣媒體觀

察教育基金會

15:30~15:40 茶點時間

15:40~16:30 妙捕手情報站 1:如何進行兒少新聞報

導監看與案例分析

王淑芬專員 /勵馨基金會

16:30~17:00 妙捕手情報站 2:妙捕手網站介紹與案

例分析(實作練習與分享)

胡耿維文宣專員 /台灣少

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17:00 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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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兒少新聞媒體監督志工培訓::::

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媒體改造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媒體改造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媒體改造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媒體改造

主持主持主持主持人人人人::::葉大華葉大華葉大華葉大華 /台灣台灣台灣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葉大華葉大華葉大華葉大華

現職: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現任:台北縣兒少福利暨青少年事務促進委員會委員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暨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委員

兒少媒體監督連線召集人

學歷: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碩士

經歷:勵馨基金會台北外展工作站主任、資深專案督導

台北市青少年福利促進聯盟倡導組召集人

長老教會台北大專學生中心大專輔導

行政院青少年事務促進專案小組委員

聯絡方式:

10646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75-1 號 12 樓

0916-048-862;(0)2369-5195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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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團體如何看待公民團體如何看待公民團體如何看待公民團體如何看待商業媒體內容管制商業媒體內容管制商業媒體內容管制商業媒體內容管制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

「讀者要什麼,我們就給什麼」(黎智英)

媒體市場中,報紙銷售量所反映的是並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元一票。(McChesney)

日前看到一則電子媒體報導,說到小小彬見媒體時一副睡眼惺忪沒睡飽的樣子,記

者關心的問他說『小彬彬你是不是工作太累啦?』只見小小彬回答說『你們不要想太多

啦,是因為我會過敏。』有趣的是記者為何總是會想太多?因為他要從觀眾的角度出發,

找出可以放大的新聞爆點,讓資訊足以引人注意或引發好奇,以成功轉換成收視率或閱

報率。但是被報導的新聞當事人,往往他腦袋裡真正的想法、他的情緒狀態與感受,常

常是經由媒體記者的放大與揣測進行詮釋,而不一定符合真實情況。正如同許多犯罪新

聞當中,少年犯罪者總是以在警察局中面無表情的『冷血』形象出現,今年初屏東一起

未成年姊弟弒父案也是典型的案例,但大家並不曉得那位長期被家暴的冷血弟弟在面對

社工員時,從頭到尾哭著說對不起長達數十分鐘。媒體的報導如果只在意閱聽人的立

場,對於未經查證或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狀況下的媒體公審式報導,將帶動閱聽人成為目

睹暴力、窺探隱私與苦難的共犯結構,那麼很有可能陷閱聽人於不義。而近年來諸多商

業媒體報導被投訴最多的三類新聞,分別是:意外事故或車禍屍體照片、詳述侵害及犯

罪細節,以及侵犯非關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這也點出媒體是否應該要為報導對閱聽人

所產生的身心理影響負責外,也需要對被報導者的感受及傷害降到最低負起責任。因此

商業媒體在報導內容上的管制或節制,應是無法迴避,並非只有「讀者要什麼,我們就

給什麼」。

而說到台灣新聞報導趨勢及其對公民權利的影響,台灣媒體其實在蘋果日報進來

前,就已經開始朝煽色腥的走向發展,從璩美鳳以及相關研究顯示,報紙、雜誌等平面

媒體從解嚴後之報禁開放,就競相以廣告化行銷、煽色腥等手段爭取閱報率、銷售數字

之提升(林麗雲、馮建三、管中祥等人均有相關研究);2001 年天下雜誌更以封面故事

〈弱智媒體:大家一起來誤國〉探究台灣媒體狀況,而這些都還是在壹傳媒進來台灣之

前。只不過從壹傳媒打著響亮的”全民皆狗仔”旗幟搶食台灣媒體市場,成功的行銷手法

創下了閱報率的新奇蹟,閱報率與收視率背後那條看不見的線,繼續操弄著商業媒體新

聞產製流程與文化。只不過壹傳媒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現在已不再時興那套教忠教

孝、監督政策或凝聚集體情感,取而代之的王道是八卦、誇大、窺奇、爆料與衝突對立

成了新聞議題設定的主流。

在『有怪獸』這部紀錄片中,明確指出新聞產製流程中充斥著各種怪獸,包括:

收視率收視率收視率收視率、、、、消費個人隱私消費個人隱私消費個人隱私消費個人隱私、、、、媒體公審媒體公審媒體公審媒體公審、、、、政治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國家機器國家機器國家機器的的的的置入性行銷置入性行銷置入性行銷置入性行銷、、、、新聞廣新聞廣新聞廣新聞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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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化告化告化告化以及以及以及以及歧視特定對象歧視特定對象歧視特定對象歧視特定對象。。。。這些怪獸的胃口越養越大,自然造成了某些失控狀況,如製

造假新聞、不當侵害與揭露當事人隱私資訊、歧視特定族群、消費個案等。由於媒體是

建構社會問題的主要場域,其偏好於窺奇、挖掘隱私及過當詳述犯罪手法,特別對於弱

勢公民的權利造成影響。其實公民團體很早就發展出監督媒體的行動,主要以婦女、兒

少、媒改團體及社區大學為主,然 2005 年因應電子媒體換照審議,由 64 個公民團體組

成的『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算是相關公民力量的大串連,當時即提出『新聞報導人

權準則』(見附件一),同時訴求媒體應當透過民主公開程序訂定自律準則與設立自律機

制,並引進公共監察人制度,以及公民團體資源進行教育訓練。而這些訴求主要目的在

於藉由公民參與的外部力量,使得媒體的自律方向得以朝向 1.1.1.1.降低傷害降低傷害降低傷害降低傷害 2.2.2.2.保障弱勢者基保障弱勢者基保障弱勢者基保障弱勢者基

本人權本人權本人權本人權,尤其是商業媒體。

此外,九零年代陸續通過的社福法令,皆注意到了媒體不當報導對於弱勢族群人權

的侵害,因此以兒少、婦女、精神障礙者、外籍移工等族群為主的他律法令,也成了公

民團體介入媒體自律的切入點。不過在公民團體要求國家介入管制爭議內容時,公民團

體往往也被冠上”箝制”言論自由打手的大帽子,但新聞自由並非無限上綱,真正的新

聞自由更需立基在促進「公共利益」的前提上。即使媒體的出資者是商人,也要注意媒

體並非全然的私有財有其公共性。而目前公民力量的發揮,的確在於”維護”新聞自由

時如何做到尊重當事人及降低傷害的新聞報導倫理,公民團體並非扮演”淨化”媒體內

容的另一個上帝。就以 2009 年動新聞所引發之公民團體抗議行動,觀其訴求(見附件

二):新聞自由不該建立在侵犯人權新聞自由不該建立在侵犯人權新聞自由不該建立在侵犯人權新聞自由不該建立在侵犯人權、、、、消費他人受害過程的基礎上消費他人受害過程的基礎上消費他人受害過程的基礎上消費他人受害過程的基礎上,,,,而應回歸新聞的本而應回歸新聞的本而應回歸新聞的本而應回歸新聞的本

質質質質,,,,以資訊分享來促進公共利益以資訊分享來促進公共利益以資訊分享來促進公共利益以資訊分享來促進公共利益,,,,基本上也是堅守此行動基線。在促進”公眾利益”

上,國際社會皆對新聞報導倫理有一定程度之規範(見附件三),因此”管制”有其必要

性,只是管制模式、相關機制與上位政策,如何尋求”收視率”此市場邏輯以外的平衡

點,正是目前媒體自律能否落實的挑戰。

雖然黎智英認為「讀者要什麼,我們就給什麼」,但如何知道讀者真正要什麼?商

業媒體自有一套取樣與推論讀者需求的方法,不過往往忘了去問,讀者不要什麼,而這

通常會回到公民團體中去反映,也因此兩造公開對話的機制與平台甚為重要。而目前為

止,公民團體與媒體在落實媒體自律的對話交集點,已經從過去的抗議行動、參與媒體

內部的教育訓練,發展至今在電子媒體部份有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

會會會會((((STBA)STBA)STBA)STBA)成立的自律與諮詢委員會,該平台除了納入公民團體意見訂定出『新聞自律

執行綱要』,並設立自律啟動機制,曾經成功的針對幾件侵害弱勢人權或隱私權益事件

發動自律,而 STBA 的自律發展也已經朝向於區辨何謂公眾利益與個人隱私之報導倫理

與比例原則,然平面媒體部份仍然缺乏相關機制。這也是為何在動新聞事件後,公民團

體強烈訴求壹傳媒集團相關媒體應當要建立一套內部自律機制,以過去台少盟等兒少團

體對於蘋果日報相關兒少新聞報導之監看統計,蘋果日報的負面新聞取材比例相較其他

報紙為最高,加之缺乏內部檢視機制,自然犯錯機率會更高。目前公民團體也著力於將

人權報導原則要求納入其自律規範,並協助其設立自律機制,至於成效如何尚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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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公民團體做為共管制度下的一環,我們的目標在於透過民主與公開的審議處

理過程,促進媒體產業內部的民主化,真正回歸新聞專業本質,而非只仰賴它律的裁罰。

最後問到如何使傳媒表現符合民主?其實並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來告訴我們新聞

如何來服務民主,但是若我們期盼營造一個互相尊重、更加人性以及獨立自主的社會與

公共領域,應當要加強捲動更多公民團體集結草根力量,團結公民力量,要求國家政策

積極訂立更符合民主需求的傳播政策。國家也更需把公民團體或公民代表納入管制機制

中的諮詢委員,讓公民團體成為新聞之準管制單位,並且透過「媒體問責」之要求,落

實媒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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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毒新聞解毒新聞解毒新聞解毒新聞::::

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

報告人報告人報告人報告人::::蔡蕙如蔡蕙如蔡蕙如蔡蕙如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組織發展部主任組織發展部主任組織發展部主任組織發展部主任

蔡蕙如蔡蕙如蔡蕙如蔡蕙如

-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組發部主任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組發部主任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組發部主任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組發部主任

-台灣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台灣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台灣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台灣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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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4-3062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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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媒體裡的不正常世界!?!?!?!?

文文文文||||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八點檔的時間一到,身為家長(成人)的你很自然而然坐到客廳的沙發上,打開電視。螢

幕裏上演的是誇張的家庭倫理劇。劇情不外乎是不斷的外遇、黑道車拼、復仇、江湖道

義,你可能沒有發現,孩子也坐在你的身旁,一起看八點檔、吸收「做人處事的道理」。

其實,許多的家長經常將「把電視關掉」、「去讀冊」、「去洗澡」、「去吃飯」、「去睏」掛

在嘴上,卻不願意花一點時陪孩子看電視,了解什麼是「火隱忍者」?什麼是「Do Re

Mi」、「ABC」?當然,家長更難以了解孩子在玩「遊戲王卡」時複雜又緊張的樂趣。

不管是在媒體,或是日常生活中,兒童的聲音總是不受重視,甚至受到壓抑,在現有的

電視節目中更是明顯。根據兒童福利聯盟公布的「檢視 2004 年兒童傳播權」調查結果,

全國有 550 萬兒童青少年,佔人口總數近 24%,然而兒童節目每週播出時數,僅佔所

有節目的 2.2 %,廣播方面,也只佔 0.15%,數字顯示屬於兒童青少年的廣電節目嚴重

缺乏,更可說是少的可憐。

所以,雖然沒有人教他,但是孩子們遇到困難所想到的解決方法就是學電視上的逞凶鬥

狠或「烙狠話」;當你的女兒面臨男女感情問題時,她可能想到的是偶像劇女主角是「如

何博取男友的歡心」。雖然在學校老師沒教、在家裡父母也沒有教,但是這些知識,大

眾媒體都幫你「教育」了。

媒體觀察基金會發現,本地自製節目的品質有顯著成長,內容也日趨多元,不過,如果

再仔細看看現有的兒(童)少(年)節目類型,你會發現除了公視,大多的兒少頻道的

節目以外國影片居多、夾雜著商品行銷,並且大多從成人的立場思考、想像,甚至有將

兒童弱智化的傾向,而親子互動以及強調兒少觀點的節目更少 看到。換句話說,兒少

難以在現有的兒少節目中認識自我,認識自己生長的土地,認識世界,同時,現有的兒

少節目在兒少觀點、兒少自製,或參與製作的節目的數量上更是嚴重不足。

公視曾在數位兒少頻道的播出計劃中指出:「一個優質兒少頻道不僅具教育性,亦能兼

顧娛樂性,同時最重要的是能傳遞符合身心健康、公義的公民社會與本土/國際視野的

核心價值,使年輕觀眾在娛樂之餘也有機會能得到超越性的智性成長。」但是,如果沒

有家長或是老師鼓勵孩子們收視優質的兒童青少年節目,或抑在旁陪伴孩子觀賞他們所

喜愛的節目。孩子對於電視上有傳遞的「功利主義」、歧視、性別刻板印象的價值觀,

就很容易吸收。所以很多家長們經常發現,每每管教孩子們的錯誤行為時,孩子們時常

會說:「電視上還不是這樣…」。

如果老師與家長們,能多花時間與孩子們挑選有意義的電視節目,並且與他們討論他們

所喜歡的節目內容與劇情。在此過程中,也多傾聽孩子們對於電視節目的想法,促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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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認識這個社會的思考管道與反思能力,電視勢必不在成為你們家中的大怪獸,而是促

進親子關係的利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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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識讀媒體識讀媒體識讀媒體識讀::::

如何進行兒少新聞報導監看與案例分析如何進行兒少新聞報導監看與案例分析如何進行兒少新聞報導監看與案例分析如何進行兒少新聞報導監看與案例分析

報告人報告人報告人報告人::::王淑芬王淑芬王淑芬王淑芬 /勵馨基金會研究專員勵馨基金會研究專員勵馨基金會研究專員勵馨基金會研究專員

王淑芬王淑芬王淑芬王淑芬

現職:勵馨基金會研發部專員

學歷: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經歷: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約聘社工員

勵馨基金會社工員、督導

延吉少年服務中心督導

內政部兒少保護與家庭暴力防治小組委員

證照:社工師執照

專長:未成年懷孕服務議題、兒少性交易服務議題、綜合性社區少年輔導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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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7-95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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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新聞妙捕手兒少新聞妙捕手兒少新聞妙捕手兒少新聞妙捕手::::

妙捕手網站介紹與案例分析妙捕手網站介紹與案例分析妙捕手網站介紹與案例分析妙捕手網站介紹與案例分析

報告人報告人報告人報告人::::胡耿維胡耿維胡耿維胡耿維 /台灣台灣台灣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專員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專員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專員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專員

胡耿維胡耿維胡耿維胡耿維

-台灣台灣台灣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專員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專員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專員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專員

-政治政治政治政治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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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9-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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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如此媒體環境,如何跨出第一步進行媒體監看?

善用妙捕手網站提供的資訊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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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工設職,受理民眾針對媒體內容申訴,不同媒體主管機關有不同職掌,民眾可依

照以下直接向各該機關陳情、申訴:

(1) 節目與媒體內容若與廣播、電視及網路分級之問題,可向向向向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反映。

(2) 節目與廣告內容涉及藥品、食品與化妝品等相關規定者,請逕向行政院衛生署政院衛生署政院衛生署政院衛生署反映。

(3) 節目或廣告內容涉及股市與證券交易分析等相關規定者,請逕向行政院金融管理委行政院金融管理委行政院金融管理委行政院金融管理委

員會員會員會員會反映。

(4) 平面媒體(報章雜誌)與電影事業相關問題為行政院新聞局業務,請逕向行政院新聞行政院新聞行政院新聞行政院新聞

局局局局反映。節目內容或網路涉及侵害兒少人權相關法律條文時、請向內政部兒童局反

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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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紀錄表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紀錄表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紀錄表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紀錄表

記錄人: 報導日期:

報紙報紙報紙報紙 □□□□中國時報中國時報中國時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聯合報聯合報聯合報聯合報 □□□□蘋果日報蘋果日報蘋果日報蘋果日報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版面版面版面版面 □□□□全國版全國版全國版全國版____________ □□□□地方版地方版地方版地方版____________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____________

事件類型事件類型事件類型事件類型 (01)(01)(01)(01) □□□□ 兒童少年虐待兒童少年虐待兒童少年虐待兒童少年虐待

(02) □□□□ 兒少安全兒少安全兒少安全兒少安全

(03) □□□□ 違法事件違法事件違法事件違法事件((((指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指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指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指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兒少性交易條例兒少性交易條例兒少性交易條例兒少性交易條例////刑法等刑法等刑法等刑法等))))

(04) □□□□ 偏差行為偏差行為偏差行為偏差行為((((以兒少當事人為主以兒少當事人為主以兒少當事人為主以兒少當事人為主))))

(05) □□□□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正向兒少新聞報導正向兒少新聞報導正向兒少新聞報導正向兒少新聞報導))))

新聞主標題新聞主標題新聞主標題新聞主標題

((((含報眉含報眉含報眉含報眉))))

新聞副標題新聞副標題新聞副標題新聞副標題

Q1.Q1.Q1.Q1.關於關於關於關於主主主主、、、、副副副副標題標題標題標題:(:(:(:(複選複選複選複選))))

(01) □ 標題聳動渲染誇大

(02) □ 標題與新聞內容不符

(03) □ 標題刻意標籤歧視當事人

(04) □ 標題恰當呈現新聞內容

(94) □ 其他(請紀錄內容):

Q2.Q2.Q2.Q2.請問在這請問在這請問在這請問在這新聞報導新聞報導新聞報導新聞報導內容中內容中內容中內容中,,,,是否有照片是否有照片是否有照片是否有照片????

(01) □ 有照片

(02) □ 沒有照片【跳答第 6 題】

Q3. Q3. Q3. Q3. 請問這些照片中請問這些照片中請問這些照片中請問這些照片中,,,,相關人事是否有經過馬賽克處理相關人事是否有經過馬賽克處理相關人事是否有經過馬賽克處理相關人事是否有經過馬賽克處理????

(01) □ 有

(02) □ 沒有

(03) □ 不需要

Q4.Q4.Q4.Q4.相關相關相關相關照片照片照片照片,,,,處理恰當嗎處理恰當嗎處理恰當嗎處理恰當嗎????

(01) □ 恰當【跳答第 6 題】

(02) □ 不恰當

Q5.Q5.Q5.Q5.處理不恰當的原因是處理不恰當的原因是處理不恰當的原因是處理不恰當的原因是:(:(:(:(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

(01) □ 刊登照片有暴力與血腥不當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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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曝露當事人隱私及資料

(03) □ 曝露相關關係人

(94) □ 其他(請紀錄內容):

Q6.Q6.Q6.Q6. 請問在請問在請問在請問在該則新聞報導該則新聞報導該則新聞報導該則新聞報導內容中內容中內容中內容中,,,,是否有圖片是否有圖片是否有圖片是否有圖片????

(01) □ 有圖片

(02) □ 沒有圖片【跳答第 9 題】

Q7. Q7. Q7. Q7. 請問刊登的圖片處理恰當嗎請問刊登的圖片處理恰當嗎請問刊登的圖片處理恰當嗎請問刊登的圖片處理恰當嗎????

(01) □ 恰當

(02) □ 不恰當

Q8.Q8.Q8.Q8.處理不恰當的原因是處理不恰當的原因是處理不恰當的原因是處理不恰當的原因是:(:(:(:(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

(01) □ 提供足以辨識當事人之資訊

(02) □ 圖片內容誇大

(03) □ 過度描述犯罪手法

(04) □ 有模擬劇情情形

(94) □ 其他(請紀錄內容):

Q9.Q9.Q9.Q9.請問在請問在請問在請問在該則該則該則該則新聞新聞新聞新聞報導報導報導報導的文字內容上的文字內容上的文字內容上的文字內容上,,,,有以下情形嗎有以下情形嗎有以下情形嗎有以下情形嗎?(?(?(?(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

(01) □ 報導內容趨向八卦消息

(02) □ 報導內容未審先判或妄下斷言

(03) □ 暴露當事人隱私資料(如身份影射,就讀學校,聲音,模擬地圖等)

(04) □ 妨礙偵察不公開原則

(05) □ 過於標籤化及複製社會刻板印象

(06) □ 過度描寫犯罪或自殺過程,有教人模仿之嫌

(07) □ 文字內容處理適當

(94) □ 其他(請紀錄內容):

Q10.Q10.Q10.Q10.請問請問請問請問該則該則該則該則新聞事件新聞事件新聞事件新聞事件,,,,有無表格式的內容處理有無表格式的內容處理有無表格式的內容處理有無表格式的內容處理????

(01) □ 有表格

(02) □ 沒有表格【跳答第 13 題】

Q11.Q11.Q11.Q11.那在表格中的文字內容那在表格中的文字內容那在表格中的文字內容那在表格中的文字內容,,,,處理恰當嗎處理恰當嗎處理恰當嗎處理恰當嗎????

(01) □ 恰當【跳答第 13 題】

(02) □ 不恰當

Q12.Q12.Q12.Q12.覺得不恰當的原因是覺得不恰當的原因是覺得不恰當的原因是覺得不恰當的原因是:(:(:(:(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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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報導內容足以辨識當事人之資訊

(02) □ 報導內容趨向八卦消息

(03) □ 曝露當事人隱私資料(如身份影射,就讀學校等)

(94) □ 其他(請紀錄內容):

Q13.Q13.Q13.Q13. 該則該則該則該則新聞報導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媒體自律準則新聞報導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媒體自律準則新聞報導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媒體自律準則新聞報導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媒體自律準則////公約之情況公約之情況公約之情況公約之情況????

(01) □ 有違反

(02) □ 沒有違反【跳答第 15 題】

Q14.Q14.Q14.Q14.違反的相關法令為違反的相關法令為違反的相關法令為違反的相關法令為:(:(:(:(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

(01)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02) □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03) □ 家庭暴力防治法

(04) □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察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法

(94) □ 其他(請紀錄內容):

Q15.Q15.Q15.Q15. 該則該則該則該則新聞報導是否新聞報導是否新聞報導是否新聞報導是否具具具具有深度及專業性呢有深度及專業性呢有深度及專業性呢有深度及專業性呢????

(01) □ 有 【續答第 16 題】

(02) □ 沒有 【續答第 17 題】

Q16.Q16.Q16.Q16.覺得覺得覺得覺得該則該則該則該則新聞報導有深度及專業性新聞報導有深度及專業性新聞報導有深度及專業性新聞報導有深度及專業性,,,,是因為包含以下哪些因素是因為包含以下哪些因素是因為包含以下哪些因素是因為包含以下哪些因素?(?(?(?(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可複選))))

(01) □ 有達成平衡性報導及公平處理議題(含多元觀點並陳)

(02) □ 有達成社會教育之功能

(94) □ 其他(請紀錄內容):

Q17. Q17. Q17. Q17. 覺得覺得覺得覺得該則該則該則該則新聞報導沒有深度及專業性新聞報導沒有深度及專業性新聞報導沒有深度及專業性新聞報導沒有深度及專業性,,,,是因為沒有做到以下哪些原因呢是因為沒有做到以下哪些原因呢是因為沒有做到以下哪些原因呢是因為沒有做到以下哪些原因呢?(?(?(?(可複可複可複可複

選選選選))))

(01) □ 未達成平衡性報導及公平處理議題

(02) □ 未達成社會教育之功能

(94) □ 其他(請紀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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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表單表單表單表單

報紙報紙報紙報紙

時間時間時間時間

類型類型類型類型

標題內容標題內容標題內容標題內容

事件摘要事件摘要事件摘要事件摘要

兒少人權觀點兒少人權觀點兒少人權觀點兒少人權觀點////

社會影響社會影響社會影響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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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行動接下來的行動接下來的行動接下來的行動::::

案例分析

培訓營之後,暑期結束前(8 月 30 日前),針對 2010 年任一月份的平面

報紙兒少新聞,參與學員選出一則代表性新聞進行案例分析,完成後交回

台少盟。

(1)案例分析格式,參考「平面媒體兒少新聞監看紀錄表」進行分類

(2)依照「案例分析表單」,進行觀點闡述。

(3)掃瞄、或照相此新聞版面(或於網路抓取整個新聞版面),目的是要「版

面」呈現,可參考妙捕手「案例分析」網頁

(4)註明你的姓名,連同以上監看資料(含照相、或掃瞄)寄回台少盟,我們

審稿後,會將此案例分析上至「妙捕手網站」。

線上票選

上傳最新案例分析後,妙捕手網站會從所有兒少新聞中,選出幾則新聞進

行線上新聞媒體識讀、票選、抽獎,請大家一起參與,發揮影響力。

結語

我們面臨的可能是全新的挑戰。我們對付它們的工具可能也是全新的。每

一位公民都體認到我們對自己、我們的國家以及這個世界有責任,並非不

情不願,而是欣然接受的責任,而是堅信沒有什麼比全力解決艱難任務,

更能獲得精神上的滿足,更能找到自我。

這是公民的代價與承諾。

台少盟:

TEL:02-23695195 FAX:02-66305882

網址:http://www.youthrights.org.tw

地址:10646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75-1 號 12 樓

台少盟也有 facebook,一起加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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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

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

NGONGONGONGO 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August 24, 2005

1.1.1.1. 尊重隱私權尊重隱私權尊重隱私權尊重隱私權

(a)尊重受訪者個人意願,禁絕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偷拍行為。

(b)性傾向、個人情慾皆屬無涉公益的個人隱私。不論公眾人物、影藝明星或一般民

眾,皆不應未經同意,即報導其性傾向或情慾生活。

(c)未經兒童及少年當事人以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或跟拍採訪。當監

護人同意,但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2.2.2.2. 關於犯罪新聞關於犯罪新聞關於犯罪新聞關於犯罪新聞

(a)罪犯也有基本人權。例如:不應播出吸食搖頭丸轟趴被捕者的裸體影像。

(b)嚴守偵察不公開原則。例如:警方偷拍帶不得播出。

(c)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曝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相關資訊

(特別是在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家或安置庇護地

點時)。

(d)不藉由各種報導手法,如製作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

犯罪歷程。

(e)不將犯罪者、自殺者英雄化。

(f)應著重制度面的解決之道,不片面責怪受害人。

3. 3. 3. 3. 關於醫院關於醫院關於醫院關於醫院、、、、病患病患病患病患、、、、自殺新聞自殺新聞自殺新聞自殺新聞

(a)醫院是救人場所,關乎病人生命與權益,記者不應隨意進入醫院,干擾病人安寧

與醫療作業。

(b)應禁絕記者進入急診室採訪、攝影。

(c)電視台不應接受特定藥商或醫院醫師的置入性行銷,傳播誤導性醫藥訊息,傷及

病患權益。

(d)關於自殺案件應避免相關臆測或過度重複報導,以至對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e)尊重往生者,應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4. 4. 4. 4. 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

(a)針對弱勢團體的報導,不應將其「標籤化」;或使用歧視性字眼。

---前者例如,不應稱呼新移民女性為「外籍新娘」、「大陸新娘」。

---後者例如,針對弱勢兒童少年(如行為偏差、未婚懷孕、身心障礙兒少等)應特

別避免使用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來報導。

Page 50: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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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避免將弱勢團體「污名化」。例如,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

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

(c)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

5.5.5.5. 不物化女性不物化女性不物化女性不物化女性

(a)不播送將女體商品化的婚姻仲介廣告。

(b)不使用物化女性身體的字眼,例如:「女 F4 通告費以奶計價 一球 2500 元」、「女

F4 的兩粒總共保兩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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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政府應促成新聞媒體自律政府應促成新聞媒體自律政府應促成新聞媒體自律政府應促成新聞媒體自律 而非箝制新聞自由而非箝制新聞自由而非箝制新聞自由而非箝制新聞自由 新聞稿新聞稿新聞稿新聞稿

在台北市政府宣布依據兒少法來裁罰蘋果日報 50 萬元之後,民間對壹傳媒集團的抗議

行動,主要是批判「動新聞」過度描述性侵害、性騷擾、兒虐家暴等案件的犯罪細節,

不僅是危害兒少身心健康,更是攸關人權的問題。過去蘋果日報就常以文字和圖示,過

當描述性侵細節,現在更變本加厲,以模擬動畫來重現犯罪過程。此乃踐踏案件當事人

之人權和尊嚴,將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我們認為,新聞自由不該建立在侵犯人權、消費他人受害過程的基礎上,而應回歸新聞

的本質,以資訊分享來促進公共利益。例如,性侵案件犯罪過程的細節本身並無新聞價

值,像蘋果日報這樣把性侵細節當作活春宮來販賣、刺激銷路,既侵犯人權,更無新聞

倫理可言。

因此我們在抗議行動告一段落後,直接進入蘋果日報與社長杜念中及總編輯馬維敏當面

會談。各團體代表嚴正要求壹傳媒立即進行媒體自律,承諾不再以模擬圖示動畫或其他

不當手法,來過度描述社會新聞的犯罪細節,尤其是針對性侵害、性騷擾、兒虐、家暴

等四類案件;並應在一定期限內邀請公民團體和相關的專家學者,面對面溝通和對話,

建立自律的準則和機制。

但這一個多小時的會談,令我們感到遺憾、失望,以及滿滿的憤怒。蘋果日報社長及總

編輯仍只說一些將會檢討改進的空洞話語,連我們要求前述四類新聞不應過度描述犯罪

細節的基本底線,都不肯給出具體承諾,而只模糊答應「近期內」將邀請召開溝通會議,

邀請公民團體討論蘋果日報的自律準則和機制建立。

因此,為持續推動媒體自律,我們對壹傳媒集團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 對於蘋果日報召開記者會表達「道歉」,我們給予肯定。但,蘋果日報一直以

來都有「鋤錯專欄」,卻仍不斷犯錯。而這次雖然道歉,未來若不改過,就會淪為口頭

上的空白支票。我們強烈希望蘋果日報能夠建立具有實際效用、且能回應讀者與公民團

體意見的新聞評議或外部新聞公評人機制,避免一錯再錯。

Page 52: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51

第二, 我們要求蘋果日報應仿效衛星電視公會的自律方式,透過結合讀者與公民團體

的作法來訂定並公開其新聞自律準則或公約;而壹傳媒未來若取得電視執照,應立即加

入衛星電視自律公會,徹底從結構上做根本的改革。

第三, 壹傳媒集團高層、如負責人黎智英等,應公開向社會說明旗下媒體報導屢屢侵

犯人權的問題、及如何改進之方案;而壹傳媒集團之新聞報導若遲未改進,公民團體將

發起呼籲通路商抵制蘋果日報上架。

此外,我們也將密切觀察,NCC 下週即將舉行的會議是否將採納民意,針對「動新聞」

及相關問題採取積極作為,包括嚴格審查壹傳媒集團電視執照、要求未來壹傳媒電視應

加入衛星電視公會及其新聞自律委員會,簽署以人權保障為主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在壹傳媒尚未提出任何具體的改進措施之前,政府不應輕易通過其執照審查!

同時,我們呼籲所有公民發揮力量,一人一信,或人人打電話到蘋果日報,繼續監督媒

體自律,並要求政府落實他律機制!

最後,我們也提醒台北市政府依法行事,謹慎使用行政力量,切勿影響新聞自由,避免

強烈的禁絕手段,而應以適宜的行政指導措施,來促成新聞媒體業者自律。

11 月 26 日上午出席的各團體代表包括: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

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北市教師會、全

國教師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

台灣防暴聯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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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

重要國家政府及民間組織有關平面媒體自律及監督情形表(資料來

源:NCC)

兒少保護規範

國別 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日本

政府相關法令 無 無

1. 刑法第 131 條、

184 條

2. 青少年保護法 保護青少年出版法 無

政府相關法令

中保護兒少之

內容

無 無

1. 提供 18 歲以

下人員色情出版品

之行為得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2. 「危害青少年出

版品聯邦管理處」為

一級政府單位,具類

似法院之功能,在查

禁違法出版品時擁

有獨立地位。對相關

出版品原則上均因

應檢舉而進行審

理,但亦可主動偵

查。對於違反青少年

保護法之業者,可予

高額罰金之處罰。

1. 規定於司法院

下需設一跨部會委

員會以監督相關出

版品之發行,出版公

司則需組有3人以上

之發行委員會,所有

委員之姓名必需刊

載於刊物中。 2.

以青少年為讀者之

刊物若有涉及誘導

青少年犯罪、道德低

落、仇恨或種族歧視

之情形,出版品負責

人將視情節輕重被

處以徒刑或罰款。

民間重要自律

組織及規範

1.「美國專

業記者

協會倫理

規範」 2.

1. 媒體申訴委

員會訂定有「運

作準則」

2. 全國記者協

新聞評議會定訂有

「新聞規範」

法國官僚體系強

大,並有法律管理,

並無重要之媒體自

律組織或公約。

1.大眾傳播

界在公司內

部或業界團

體成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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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美聯社

編輯人協

會倫理規

範」 3.

「美國報

紙編輯人

協會原則

聲明」

4.「全國新

聞攝影記

者協會倫

理規範」

會訂定有「行為

準則」

3. 衛報訂定有

「倫理準則」

三者機關」

之各種委員

會自律組

織,以善意

的第三者如

大學教授、

律師為委

員,以確保

自律之客觀

公正。2.「日

本律師聯合

會」成立「報

導評議

會」,另日

本共有 39

家報社及通

訊社,共設

有 41 個內

部自律組

織。

民間重要自律

組織及規範

3.日本雜誌

協會、書籍

出版協會、

出版經銷協

會及出版零

售業全國聯

合會組成

「出版倫理

委員會」,

於該委員會

內成立「出

版區劃委員

會」,由 3

名具豐富學

養之委員組

成。

Page 55: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54

民間重要自律

機制及規範內

「美國專

業記者協

會倫理規

範」:

降低傷害:

有道德的

記者應以

人類所應

受到的尊

重來看待

新聞來

源、主體與

同僚。對新

聞事件中

可能受到

負面影響

的人展現

憐憫心。

對新聞事

件中的兒

童與無經

驗的資訊

提供者與

主題,須運

用得特別

小心。對查

證青少年

犯罪嫌疑

犯或性侵

案件受害

人的身分

時,應持小

心之態度

為之。

A.媒體申訴委

員會訂定「運作

準則」

1.採訪悲慟或

驚恐事件:當事

人在悲慟或驚

恐時,記者要以

同情心接觸,決

定及刊登相關

消息時要注意

敏感性。但此規

範不限制採訪

司法程序,如司

法調查。

2.兒童:

(1)青少年、兒

童在學校,應不

受不必要的干

擾。 (2)16

歲以下孩童,除

非經過父母親

或監護人的同

意,或涉及自己

或其他孩童福

利時,不應被採

訪及拍照。

(3)未經學校許

可,不得在校內

採訪或拍攝學

生。 (4)除非

明顯的是為了

兒童利益,採訪

涉及當事人兒

童福祉事件或

受保護兒童

時,不得給予未

成年人或其孩

童雙親、監護人

1.在對需要保護之對

象進行調查時,應特

別謹慎。

2. 在報導意外事

件、刑事案件、調查

或法庭審訊時,原則

上不應刊載可能顯

露受害者或犯罪者

身分之文字或圖

片。顧及兒童及青少

年的未來發展,對於

兒童及青少年應特

別加以保護。

3. 對於有關暴力、血

腥及痛苦之新聞,新

聞界應摒棄不適當

之煽情報導。新聞界

應注意青少年保護。

4. 暴力犯罪或意外

事件之相關報導置

於頭版刊載時,新聞

界應注意相關圖片

對於兒童及青少年

可能發生之影響。

5. 在報導暴力犯

罪,包括暴力犯罪威

脅之時,新聞界應謹

慎衡量大眾資訊需

求及被害者與相關

當事人之利益。在犯

罪當時不可對犯罪

人員進行採訪。

6. 對於意外事件或

災難的報

1.大眾傳播

媒體訂定各

種倫理規範

要求所屬會

員遵行,對

於未能遵行

者予以開除

會員資格,

使該媒體在

市場競爭上

失去業界情

報交換、商

品買賣優惠

等特權,直

接影響其生

存。

2. 「出版倫

理委員會」

不僅以出版

倫理為對

象,同時也

以青少年健

全成長、針

對低俗出版

物為因應對

象。但因以

東京都為首

的日本各地

青少年條例

的嚴格規範

下,為提高

效率及客觀

性,成立包

括 3 名具豐

富學養的委

員組成「出

版區劃委員

會」,目的

Page 56: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55

報酬。

(5)主編在刊載

兒童私人生活

細節時,不得以

其雙親或監護

人的名譽或立

場當作唯一判

斷依據。

為「嚴守出

版自由、養

成健全青少

年,透過出

版物的區分

陳列促進販

賣」。委員

會對出版倫

理委員會的

加盟出版社

發行的雜誌

中,若發現

有涉及性、

暴力的殘虐

表現方式,

對青少年不

妥的內容

時,委員會

民間重要自律

機制及規範內

3. 孩童涉及性

事件時:

(1)16 歲以下孩

童為性侵害事

件受害人或證

人時,即使法律

上允可,新聞界

也不應指認其

身分。

(2)涉及任何有

關對孩童性侵

犯之新聞報

導,應注意:

i.不可指認孩

童身分。

ii.成人或可被

指認。 iii.

報導孩童可能

受害者時,不可

導必須在尊重受害

者之痛苦及家屬感

受前提下進行。原則

上不可因報導描述

令意外事件之當事

人受二度傷害。

7. 新聞界不得刊載

將毒品之使用無害

化之報導。

8. 新聞界在報導針

對青少年犯罪之調

查及審訊時,對於青

少年在法庭上之出

現,應在慮及渠等未

來發展前提下謹慎

為之。

要對出版商

要求改進,

出版商若拒

絕則有被除

名之可能,

影響該出版

社在市場之

競爭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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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使用〝亂倫〞字

眼,以免受害人

被指認出來。

iv.在報導被告

和孩童無關係

時要特別注

意,不可對受害

人和被告關係

有任何暗示。

4. 犯罪報導:

(1)若未得嫌犯

或被告親友同

意,不得指認該

等親友身分,除

非渠等確實與

案情有關。

(2)孩童為刑案

之證人或被害

人時,因其脆

弱,採訪報導時

應特別注意,惟

不因此限制記

者報導司法程

序的權力。

B.衛報訂定「倫

理準則」 孩

童:處理 16 歲

以下孩童新聞

時要特別注

意。如果未經孩

童雙親同意已

拍攝或採訪孩

童時,要告知報

社部門主管。

Page 58: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57

附件四附件四附件四附件四::::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公會公會公會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95 年 9 月 21 日 本 會 第 3 次 新 聞 自 律 暨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9 7 年 8 月 6 日 本 會 第 8 次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及 新 增 部 份 條 文

98 年 11 月 2 日 本 會 第 11 次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議 增 修 災 難 或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條 文

壹壹壹壹、、、、 前言前言前言前言

本「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以下稱綱要)內容係依據:衛星廣電事業基本法令、性

侵害案件之法令規定、兒童福利及少年事件之法令規定、侵害名譽之法令規定、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另外擷取學者專家、公民團體 的意見及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

範,並參酌衛星廣播電視新聞自律公約之精神,彙集耙梳而成。本綱要適用範圍排

除談話性節目、訪談及評論性節目。

貳貳貳貳、、、、 總則總則總則總則

一一一一、、、、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法令來源】:「「「「衛星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

二二二二、、、、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性騷擾被害人性騷擾被害人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及家暴受害人及家暴受害人及家暴受害人

之責任之責任之責任之責任。。。。一般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原則上不予報導;家暴受害人在報導中應受保

護。如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重大刑案之性侵害案件,不得報導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

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個人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

Page 59: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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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法令來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

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

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第 13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

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

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

次連續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

不罰。

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一、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應嚴格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有關規定不得報

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二、媒體報導犯罪事件,如涉及與性侵害犯罪有關,均應隱去被害人之相關資訊,即

使被害人已死亡者亦同。

三、所稱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含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

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之個人基本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

四、連續報導同一犯罪事件,若先前報導因未涉及性侵害而有揭露被害人身分之情形,自知

悉該案件為性侵害犯罪事件之後,亦應注意其後續有關被害人身分之報導,以保護被害

人。

五、性侵害犯罪事件,若被害人與加害人有親屬關係,報導該案件時應隱去加害人之

相關資訊。

六、媒體訪問第三人,應避免透露被害人身分。其直接訪問被害人,應取得被害人同

意。

七、其他本原則未列舉之事項,有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虞者,媒體均應主動

過濾,避免報導。

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

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

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三三三、、、、新聞報導應善新聞報導應善新聞報導應善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盡保護兒童盡保護兒童盡保護兒童及少年及少年及少年及少年之責任之責任之責任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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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

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

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法令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

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

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

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4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

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

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

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

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公發布)

第 20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

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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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

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3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

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四四四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

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

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福利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

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五五五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包括對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

宗教、性別、性傾向、 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

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法令來源】:「憲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精神衛生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

播電視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97 年 7 月 22 日公布,97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

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

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97 年 6 月 4 日公布)

第 2 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

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 3 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法(96 年 7 月 4 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23 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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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第 24 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

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第 52 條 傳播媒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六六六六、、、、錯誤報導更正處理錯誤報導更正處理錯誤報導更正處理錯誤報導更正處理。。。。 報導若有錯誤發生,必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

十條之規定,於接到要求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參參參參、、、、分則分則分則分則

一一一一、、、、犯罪事件處理犯罪事件處理犯罪事件處理犯罪事件處理::::

1.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

2.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

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

3.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

4.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5.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二二二二、、、、自殺事件處理自殺事件處理自殺事件處理自殺事件處理::::

1.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

導。

2.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或與公共議

題有關的自殺行為,得以謹慎的態度和較少之篇幅(時數)予以報導;惟仍應避免現

場立即轉播。

3.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

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訪及播出。

4.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

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報導時更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

字眼。

5.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A.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B. 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C. 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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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D. 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

E. 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

應。

F. 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G. 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H. 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I. 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J. 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K. 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三三三三、、、、綁架事件處理綁架事件處理綁架事件處理綁架事件處理::::

1.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採訪、報導。

2.人質安全脫離後之採訪、報導,為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

人同意始得為之。但辦案單位主動發佈消息者不在此限。

四四四四、、、、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

1.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

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亦應注意

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

2.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均應避免「侵入式」採訪、拍攝。

3.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

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

害。

4.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

點:

(1)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

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

(2)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

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

(3)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

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

(4)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

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5.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

6.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7.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

PTSD)」,媒體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

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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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

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五五五五、、、、群眾抗議事件處理群眾抗議事件處理群眾抗議事件處理群眾抗議事件處理::::

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參與、唆使、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

六六六六、、、、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

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

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七七七七、、、、醫療新聞處理醫療新聞處理醫療新聞處理醫療新聞處理::::

1.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

進行採訪、報導。

2.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

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

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對涉

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八八八八、、、、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

1.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2.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3.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

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

4.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

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九九九九、、、、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

1.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常用語態,以去

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

2.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家屬、保 護人等之同意

不代表當事人之意見。

3.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份與該社會事

件無關者,應減少報導內容或標題涉及愛滋字眼。例: 愛滋鴛鴦大盜搶超商。新聞

報導應避免透過剪輯或其它報導方式影射 愛滋感染者的危險性,或負面刻板印象。

4.新聞媒體應謹慎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素材。

當新聞人事物出現錯誤愛滋知識或有歧視愛滋感染者行為,報導應負有傳遞正確知識

及平衡歧視言行之責。例:警察戴口罩偵訊愛滋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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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十十、、、、性與裸露事件處理性與裸露事件處理性與裸露事件處理性與裸露事件處理::::

1.不能播出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鏡頭,且在文字、聲音、及動畫表現上,避

免官能刺激及猥褻。

2.性行為之描述原則不得播出,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仍應以謹慎、含蓄、小篇幅

為原則。

3.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

A. 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B. 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C. 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十一十一十一十一、、、、性別性別性別性別與弱勢族群與弱勢族群與弱勢族群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相關新聞處理相關新聞處理相關新聞處理::::

1.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

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2.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

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3.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4.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

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

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

原始國籍、種族、 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

5.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

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

十二十二十二十二、、、、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

1.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

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

2.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3.新聞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 事實不符或誤

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4.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

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5.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

身心障礙。

6.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

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7.新聞媒體應避免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

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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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十三十三十三、、、、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

1.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

不得播出。

2.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

者,不得播出。

3.上述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

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

肆肆肆肆、、、、新聞自律協商機制新聞自律協商機制新聞自律協商機制新聞自律協商機制

一、為強化自律新聞自律成效,自律委員會將視實際需要,依下列方式啟動協調

機制:

1.自律委員認為需自律作為之新聞事件,得主動提議協商,經兩位

以上委員(需為不同公司代表)連署,啟動協商機制。

2.共同性的新聞事件處理方式引發重大社會爭議時,得由主委主動啟動協商

機制。

二、調機制由自律委員會執行秘書負責聯繫,以「衛星新聞頻道新聞自律協商機

制啟動意見表」作為正式協商紀錄,並送諮詢委員會暨主管機關 NCC 備查,

協商內容得視需要發布新聞。

三、各台簽署「衛星新聞頻道新聞自律協商機制啟動意見表」時,需明示「同意」

或「不同意」之意見。「同意」者應依「協商內容」處理新聞,違反時將提委

員會討論,並列入紀錄﹔「不同意」者視為放棄自律作為。

伍伍伍伍、、、、違反新聞自律綱要之處理程序違反新聞自律綱要之處理程序違反新聞自律綱要之處理程序違反新聞自律綱要之處理程序

一、爲落實執行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如有衛星電視頻道嚴重違反本綱要之

相關規定時,主任委員及自律委員得依自律協商機制之方式啟動處理程序。

二、處理程序經啟動後,應將違反本綱要之相關事證提報新聞自律委員會討

論,並作成決議。

三、前項決議及處理方式應公佈於衛星電視公會網站,並副知本會新聞諮詢

委員會,必要時得轉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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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附件五附件五附件五::::

兒少修法中兒少修法中兒少修法中兒少修法中與媒體報導有關之條文與媒體報導有關之條文與媒體報導有關之條文與媒體報導有關之條文對照版本對照版本對照版本對照版本

民間版條文 兒童局送院版 現行條文 民間版條文說明

總則

第三條 本法所定事

項,涉及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職掌者,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主管機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

別掌理下列事項,應

就其權責範圍,針對

兒童及少年之需要,

尊重多元文化差異,

主動規劃、制定所需

權益保障事項,對涉

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

少年權益保障業務,

應全力配合之。主管

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權責劃分如

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

童 及 少 年 權 益 保

障、福利服務、兒童

及少年保護、親職教

育、福利機構設置、

專業人員訓練之政

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

管婦幼衛生、生育保

健、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醫療、兒童及少年

事故傷害防治、兒童

及少年身心健康及

發展、醫療、復健及

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

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

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

異,主動規劃所需福

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

少年事故安全維護措施;其餘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

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

婦幼衛生、生育保

健、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醫療、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醫療、復

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

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

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

經費之補助、特殊教

育、幼稚教育、安全

教育、家庭教育、職

涯教育、休閒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社會

教育、兒童及少年就

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

第九條 本法所定事

項,主管機關及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

其權責範圍,針對兒

童及少年之需要,尊

重多元文化差異,主

動規劃所需福利,對

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業務,應

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規、政策、福

利工作、福利事業、專

業人員訓練、兒童及少

年保護、親職教育、福

利機構設置等相關事

宜。

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

衛生、優生保健、發展

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

童及少年心理保健、醫

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

相關事宜。

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

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

補助、特殊教育、幼稚

教育、兒童及少年就

學、家庭教育、社會教

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年滿

一、條次變更。

二、將兒童及少年各項

權益納入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辦理

業務,以提昇兒童及

少年權益保障。

三、依目前中央政府各

部會與兒童及少年

相關之各項業務,新

增法務、通訊傳播、

金融、經濟等主管機

關主管業務。並參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第二條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劃分事項修訂。

四、主管機關主管本法

各項兒童及少年權

益保障及福利服務

相關政策規劃、推動

及監督等事項,故增

修現行條文以符合

其政策統籌角色。

五、依據兒童局 98 年「兒

童安全實施方案」社

會福利推動委員會

第 14 次委員會議第

2 次會前協商會議

決議,明定教育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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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管學前教育、國民教

育、特殊教育、社會

教育、家庭教育、非

學校型態教育、中介

教育,及兒童及少年

就學權益之保障、經

費之補助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

管年滿十五歲以上

少年之職業訓練、就

業準備、就業服務及

勞動條件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

主管機關:主管兒童

及少年使用之建築

物管理、公共設施、

公共安全、建築物環

境、消防安全管理、

遊戲場、遊樂設施之

設置與管理等相關

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

管兒童及少年人身

安全之維護、失蹤兒

童及少年之協尋、無

依兒童及少年之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之 協

尋、各級學校周邊交

通安全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

管兒童及少年司法

保護之行政及法律

事務、犯罪預防與矯

正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

管兒童及少年交通

載具規格及乘坐規

定,通學環境安全與

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

年滿十五歲少年之職

業訓練、就業準備、

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

管機關:主管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建築物

管理、公共設施、公

共安全、建築物環

境、消防安全管理、

遊樂設施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

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

之維護及觸法預防、

失蹤兒童及少年、無

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

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

兒童及少年觸法預

防、犯罪被害人保護

與矯正之行政及法律事務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

兒童及少年交通安

全、幼童專用車檢驗等相關事宜。

九、新聞主管機關:主管

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

之維護、出版品、錄

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

事宜。

十、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

傳播視聽權益之維

護、內容分級之規劃

十五歲少年之職業訓

練、就業服務、勞動條

件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

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建築物管理、公

共設施、公共安全、建

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

理、遊樂設施等相關事宜。

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

及少年保護個案人身安

全之維護、失蹤兒童及

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

宜。

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

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

專用車檢驗等相關事

宜。

新聞主管機關:主管兒童

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

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

宜之規劃與辦理。

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

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相關事宜。

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

減免等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兒童及少年

福利措施由各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

須主責辦理兒童安

全教育,衛生署必須

主責辦理事故傷害

防治,故明訂衛生主

管機關負責兒童及

少 年 事 故 傷 害 防

治。擴大心理保健為

身心健康及發展,保

障兒童及少年之健

康權益。

六、為保障兒童及少年

於各級教育階段之

受教權,修正現行條

文夾雜不同教育階

段與教育型態之文

意,明訂教育主管機

關主責學前教育、國

民教育,以及非學校

型態教育、中介教

育,以及就學權益之

保障等。

七、兒童及少年不僅於

福利機構活動,為保

障其在主要活動場

域之安全,爰修正現

行條文中各類場所

為兒童及少年使用

之建築物、遊戲場

等。

八、依本法身分及安全

章節條文,增列警政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業

務,並增列警政機關

重要之犯罪預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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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交通安全之維護及

教育宣導,交通載具

之定期查核及檢驗等相關事宜。

九、新聞主管機關:主

管兒童及少年視聽

權益之維護、出版

品、錄影節目帶分級

等相關事宜。

十、通訊傳播主管機

關:主管兒童及少年

通訊傳播視聽權益

之維護及內容分級

之規劃及推動等相

關事宜。

十一、戶政主管機關:

主管兒童及少年

身分資料及戶籍

等相關事宜。

十二、財政主管機關:

主管兒童及少年

權益保障機構稅

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十三、金融主管機關:

主管金融機構對

兒童及少年提供

財產信託服務之

規劃、推動及監督相關事宜。

十四、經濟主管機關:

主管兒童及少年

相關商品及遊戲

場、遊樂設施相

關標準之制定及

檢查、遊戲軟體

分 級 等 相 關 事宜。

十五、體育及文化主管

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一、戶政主管機關:主

管兒童及少年身分

資料及戶籍相關事

宜。

十二、財政主管機關:主

管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稅捐之減免等

相關事宜。

十三、金融主管機關:主

管金融機構對兒童

及少年提供財產信

託服務之規劃、推

動及監督相關事

宜。

十四、經濟主管機關:主

管兒童及少年相關

商品及非動力遊戲

場設備標準之建

立、電腦軟體分級

等相關事宜。

十五、體育主管機關:主

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六、文化主管機關:主

管兒童及少年藝文

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七、其他兒童及少年福

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九、少年司法制度多融

合 福 利 與 保 護 措

施,故依法務部組織

法增訂法務主管機

關主管事項。

十、為減少兒童及少年

發生事故傷害,增訂

交通主管機關需主

管兒童少年搭乘之

交通載具、通學環境

安全等事項。依現行

法規僅先訂定幼童

專 用 車 之 查 核 檢

驗,待「兒童教育及

照顧法」通過後,一

併修正。

十一、因應新聞局及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之業務分工,修正現

行條文第八款媒體

分級為出版品、錄影

節目帶分級,並增列

通訊傳播主管關主

責兒童及少年通訊

傳播視聽權益與安

全相關事項。

十二、有鑑於現代社會

家庭之風險增加,讓

兒童及少年因繼承

而 擁 有 資 產 或 負

債,故增訂金融主管

機關主管事項。

十三、為促進兒童及少

年遊戲、遊樂與休閒

之軟硬體設施與安

Page 70: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69

機關:主管兒童

及少年體育及藝

文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

權益保障措施由

各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職權

辦理。

全,故增訂經濟主管

機關主責之相關事

項。

十四、為發展兒童及少

年之文化素養與休閒能

力,保障其權益,故增

訂體育及文化主管機關

主責事項。

第五章 保護與司法 第一節 傳播

第七十四條 新聞紙以

外之出版品及錄影節

目帶、電腦及遊戲軟

體、網際網路內容應

予分級;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應予分級

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

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

年為租售、散布、播送

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

及管理辦法,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新聞紙以外

之出版品、錄影節目

帶、電腦軟體、遊戲軟

體應予分級;其他有害

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

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

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

及管理辦法,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出版品、

電腦軟體、電腦網路

應予分級;其他有害

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

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

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

年為租售、散布、播送

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

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報紙新聞無法

分級,將之排除。增

加現已納入分級之

錄影節目帶,而網際

網路僅內容可予分

級,爰修正文字。

第七十五條 電子及平

面媒體於報導新聞

時,其報導內容不得

有下列危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康之情形:

詳細描寫犯罪、自殺

行為之工具、方法及細節者。

一、過度描述恐怖、

暴力、血腥情節,足

以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者。

二、誇大渲染性行

為、過度描述強制性

第三十七條 新聞紙不得

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康之內容:

一、詳細描寫犯罪、自殺

行為之工具、方法及

細節。

二、過度描述恐怖、暴力

、血腥情節,足以引

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三、誇大渲染性行為、過

度描述強制性交過程

細節。

四、暴力、色情、恐怖、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傳播媒體對兒

童及少年認知發展

影響甚鉅,而新聞報

導不需分級且無兒

少視聽保護之相關

規範。近年新聞報導

為吸引視聽群眾增

加閱報或收視率,多

趨向色羶腥極端,常

使兒童及少年暴露

於不良資訊中,爰增

訂此條,旨在規範媒

Page 71: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0

交過程細節。

三、報導內容有其他

明顯不利於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康之文字及

圖片。

直轄市、縣(市)

政府對前項適用有疑

義者,應徵詢民間團

體意見或邀集新聞業

者、兒童及少年福利

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

家及媒體專家或學

者、兒童及少年家長

代表審議。

血腥或猥褻之圖片。 體報導新聞時不應

有危害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之內容。

第七十六條 為防止兒

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

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

內容,中央主管機關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

年上網安全協調會

議,以協調、研究、

審議、諮詢、督導、

考核及辦理下列事

項:

一、兒童及少年網路內

容及行為觀察。

二、分級標準詞彙與等

級之評定與檢討。

三、檢舉、申訴機制之

建立及執行。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

審核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

全之宣導。

六、業者自律公約之制

定及推動。

七、有害兒童及少年身

第三十八條

甲案(內政部所提) 為

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

害其身心發展之網路內

容,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應邀集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協助民間

團體辦理下列內容防護

業務:

一、兒童及少年網路內容

及行為觀察。

二、分級標準詞彙與等級

之評定及檢討。

三、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

行。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

動。

五、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

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或其相關公協會應依前項

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以

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

並送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核

一、本條新增。

二、網際網路內容管理

事務涉及各部會之

業務,而目前並無法

由單一部會完全掌

理。尤其涉及兒童及

少 年 相 關 上 網 安

全,更需要從預防、

教育、發展、保護等

各方面思考,執行相

關業務時亦需協調

業 務 涉 及 之 各 部

會,爰增訂本條文,

由行政院依組織功

能及分工統籌各部

會協調相關事宜。

三、參考 NCC 公聽會之

意見及兒童局修正

版條文修訂。

Page 72: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1

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之查察。

八、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

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

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

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

數二分之一。

定公告之。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經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告知

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

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

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

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

行移除。

前二項所稱網際網路

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

上網後各項網路平臺服

務,包括在網際網路上提

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

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

佈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

者。

乙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所提): 為防止兒童

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

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工

作小組邀集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協助民間團體成

立內容防護機構,並委

託該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網路內容及行為觀察。

二、分級標準詞彙與等級之評定及檢討。

三、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

Page 73: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2

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

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

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或其相關公協會應依前項

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以

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如未

制訂自律規範應依其相關

公協會所訂自律規範採取

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

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

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

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

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

行移除。

前二項所稱網際網

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

線上網後各項網路平臺服

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

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

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

佈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

者。

第七十七條 網際網路

服務提供者或其相關

公、協會,應依前條

規定與機制採取明確

可行防護措施,並訂

定自律規範,送通訊

傳播主管機關核定公

告之。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

者經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告知網路內容違法或違

一、本條新增。

二、網際網路為一開放

平台,任何人皆可運

用,而網際網路服務

提供者亦以此理由

認為無法為資訊內

容負責,忽視其自身

主宰資訊提供之權

力應有相對應之責

Page 74: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3

反前項規定,而未採取

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

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

取、瀏覽之措施,或先

行移除。

任,爰增訂本條文,

規範網際網路服務

提供者之自律責任

與義務。

三、電腦網路服務提供

者指網際網路接取

提供者、網際網路平

臺提供者及網際網

路內容提供者。所以

使用”服務”兩字

可以涵蓋三種提供

者,規範範圍較完

整。

四、第二項依國際各國

對 於 違 法 內

容 ”notice and take

down” 之規範,規

範網際網路內容提

供者,包括網路業者

與個人。

第七十八條 宣傳品、

出版品、廣播電視、

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

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

年進行拍攝及採訪

時,應先徵求本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

始得為之,且不得報

導或記載其姓名、學

校、安置場所或其他

足以識別其身分及所在之資訊:

一、遭受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一條)或第八

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兒童及少年。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

用管制藥品或其他

第五十九條 宣傳品、出

版品、廣播電視、網際

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對

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

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一條或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

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

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監護權爭訟事件之當事人。

四、為少年保護事件及少

年刑事案件之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宣傳品、

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

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

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

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

訊。兒童及少年有施

用毒品、非法施用管

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

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

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

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

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

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一、條次變更,修正現

行兒少法第四十六

條。

二、強調兒童及少年之

主體性,規定拍攝或

採訪時,應獲得其同

意。針對特定情況需

另獲得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同意,而

非普遍性規定皆須

獲得同意,尤其是對

於兒少之正面報導

時不會有規範過嚴

之疑慮。

三、在獲得同意後,仍

Page 75: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4

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兒童及少年。

三、監護權爭訟事件之兒童及少年。

四、少年保護事件及刑

事案件之當事人為

兒童及少年者。

五、其他報導或記載致

隱私權遭受侵害之兒童及少年。

政府機關所製作必

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

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

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

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

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

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拍攝、採訪

及報導、刊載之資訊,

於法定代理人有明顯涉

及相關違法事項時,得

不經其同意。

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

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

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

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

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

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

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

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

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

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

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

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

別身分之資訊。

應遵守保密規範。

四、新增第四項排除當

法定代理人涉及違

法情事時,如第一項

第四款之加害人為

法定代理人,可不徵

得其同意,但仍須遵

守保密規範。

第七十九條 新聞主管

機關、通訊傳播主管

機關對本法第七十四

條、第七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所限制刊載

之資訊、宣傳品、出

版品資訊、廣播電

視、網際網路或其他

媒體,應分別為一定

之監督管理;其辦法

分別由新聞主管機

關、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訂定之。

任何人發現媒體有

一、本條新增。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為

國家之責任,鑑於各

類傳播媒體對兒童

及 少 年 之 影 響 甚

鉅,現今平面與電子

媒體主管部門卻難

以於產業發展與兒

少權益保障之間取

得平衡,常使兒童及

少年暴露於不良資

訊中,爰增訂此條。

Page 76: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5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之情事者,得報

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促

請監督及裁罰。

新聞局與 NCC 分別

主管不同業務,故分

別訂定相關辦法。

三、第三項規範立意讓

一般民眾可參與傳播

媒 體 環 境 之 積 極 改

善。

保護章節保護章節保護章節保護章節

第八十條 兒童及少年

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

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

用管制藥品或其他

有害身心健康之物

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

或使用有害其身心

健康之暴力、色情、

猥褻、賭博之出版

品、圖畫、錄影節目

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電腦

及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

技或以蛇行等危險

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進入賭博、色情、

暴力等經主管機關

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六、從事賭博、色情、

暴力、危險、不正當

或其他足以危害或

影響其身心發展之

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兒童及少年

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

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

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

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

之暴力、色情、恐怖、

血腥、猥褻、賭博之

出版品、圖畫、錄影

節目帶、影片、光碟、

磁片、電子訊號、電

腦軟體、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

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

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

童及少年。

----------------------

第三十九條 兒童及少年

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

第二十六條 兒童及少

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

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

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

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

心健康之暴力、色情、

猥褻、賭博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帶、錄音

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

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

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

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

第二十八條 兒童及少

一、統整現行條文第二

十六、二十八、二十

九、三十、三十二條

所列之各項行為,重

新調整、切分各條文

概念為:一、兒童少

年不得為之行為;

二、任何人不得加諸

兒童少年之行為;

三、父母、監護人或

其他實際照顧兒童

少年之人應負連帶

責任之行為;四、父

母、監護人或其他實

際照顧兒童少年之

人應為而未為之行

為。

二、第一項合併修正現

行條文第二十六、二

十八及第二十九條

之各項兒童少年禁

止行為。

三、其他各法中已明文

禁止之行為,如吸

毒、飆車、從事暴力

工作等,原應刪減、

不在本法中重複規

範,但為避免刪減後

Page 77: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6

七、進入經主管機關認

定足以危害其生命

安全之危險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

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地方政府並應提供

相關資源,協助前項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輔

導管教不服禁止之兒童及少年。

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

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

及其他涉及賭博、色

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

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

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

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

進入。

----------------------

第四十條 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

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

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

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

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

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

前項之工作

年不得出入酒家、特

種咖啡茶室、限制級

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

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

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

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

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

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

第二十九條 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應

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

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

應或從事危險、不正

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

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

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各界誤解為兒少可

從事此類行為,以及

避免縮減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應

禁止兒童及少年為

之各款行為,因此原

條文文字仍予以保

留。

四、第一項第三款依新

聞局及 NCC 會議建

議,及出版品及錄影

節目帶分級辦法修

正文字。錄影節目帶

「指經由電子掃描

作用,在電視接收機

或類似機具上顯示

系統性聲音及影像

之錄影帶(片)等產

品」。新增網際網路

「內容」二字。

五、第一項第五款因特

種營業場所名稱已

隨時代變更,形態亦

趨多樣化,故將現行

第二十八條中列舉

之「酒家、特種咖啡

茶室、限制級電子遊

戲場」刪除。第一項

第六款修正自現行

條文第二十九條亦

同。現行第二十八條

第三項「場所之負責

人及從業人員應拒

絕 兒 童 及 少 年 進

入。」移至草案第八

十一條第一項第十

Page 78: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7

二款規定。

六 、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新

增,增列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應

禁止兒童及少年前

往 危 險 場 所 之 義

務,如已公告為危險

水域的山林、溪河、

海域。

第八十一條 任何人對

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身心虐待。

二、利用兒童及少年從

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

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三、利用身心障礙或特

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四、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五、剝奪或妨礙兒童及

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

機會。

六、強迫兒童及少年結

婚。

七、拐騙、綁架、買賣、

質押兒童及少年,或

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

之行為。

八、強迫、引誘、容留

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九、供應兒童及少年刀

第四十一條 任何人對於

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

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

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

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

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

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

質押兒童及少年,或

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

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

第三十條 任何人對

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

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

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

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

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

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

質押兒童及少年,或

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

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

一、統整現行條文第二

十六、二十八、二十

九、三十、三十二條

所列之各項行為,重

新調整各條文概念

為:一、兒童少年不

得為之行為;二、任

何人不得加諸兒童

少年之行為;三、父

母、監護人或其他實

際照顧兒童少年之

人應負連帶責任之

行為;四、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少年之人應

為而未為之行為。

二、本條彙整修正自現

行條文第二十六、二

十九、三十條所列之

各項任何人不得加

諸兒童少年之行為。

三、除第三十條第一款

「遺棄」行為因涉刑

法遺棄罪,不適用於

任何人對兒少之禁

止行為,而移至第八

Page 79: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8

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利用兒童及少年拍

攝或錄製暴力、色

情、猥褻或其他有害

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之出版品、圖畫、錄

影節目帶、影片、光

碟、磁片、電子訊號、

電腦及遊戲軟體、網

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一、對兒童及少年提

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

發展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帶、錄音帶、

影片、電磁紀錄、遊

戲軟體、網際網路內

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帶領、誘使或允

許兒童及少年進入有

礙其身心健康之場

所。

十三、強迫、引誘、容

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四、供應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之物

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十五、利用、僱用或誘

迫兒童及少年從事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

危險、不正當或其他

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十六、販賣或提供兒童

及少年不符合安全標

章或有害健康之玩

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

械、槍礮、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

攝或錄製暴力、猥

褻、色情或其他有

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

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電腦軟

體、遊戲軟體、網

際網路內容或其他

物品。

十二、帶領或誘使兒童及

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三、強迫、引誘、容留

或媒介兒童及少年

為自殺行為。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

或利用兒童及少年

犯罪或為不正當之

行為。

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

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

拍攝或錄製暴力、猥

褻、色情或其他有害

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之出版品、圖畫、錄

影帶、錄音帶、影片、

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

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

法,對兒童及少年提

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

發展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

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

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

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

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

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

為。

十三條範定。其餘禁

止行為,為降低法之

變動性,本次修法第

一項仍依照現行條

文各款順序排序,修

正與新增情形如下

各點說明。

四、第一項第六款將現

行條文第一項第七

款之「婚嫁」修正為

民法中「結婚」之正

式法律用語。

五、第一項第十款為現

行條文第一項第十

一款,依新聞局及

NCC 會議建議,及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

帶分級辦法修正文

字。錄影節目帶「指

經 由 電 子 掃 描 作

用,在電視接收機或

類似機具上顯示系

統性聲音及影像之

錄影帶(片)等產

品」。新增網際網路

「內容」二字。

六、第一項第十一款為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

十二款,配合新聞局

及 NCC 修正「電磁

紀錄」及「網際網路

內容」兩處,並新增

錄音帶及遊戲軟體

兩項內容。

七、第一項第十二款修

Page 80: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79

具、用品、交通工具

及休閒或遊戲(樂)

設施。

十七、以體罰、誹謗、

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方式處罰。

十八、其他對兒童及少

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

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

為。

正自現行條文第一

項第十三款。現行條

文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僅範定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應

禁止兒少進入有礙

其 身 心 健 康 之 場

所,本款中增列任何

人均不得允許兒少

進入上開之不正場

所,包括該營業場所

負責人、員工等。

八、第一項第十四款為

現行條文第二十六

條第三項,僅為條次

變更。

九、第一項第十五款修

正整併自現行條文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修正理由同第七

十七條第一項第五

款及第六款。

十、新增第一項第十六

款,禁止對兒少販賣

或提供上開物品,以

保障兒少安全與健

康。

十一、新增第一項第十

七款,杜絕雖未達身

心虐待程度,但仍有

害於兒少身心健康

與發展的行為,包括

對兒少體罰、嘲諷羞

辱等。本款將教育部

Page 81: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80

禁止校園體罰之規

定,擴充至校園外亦

有適用。

第八十二條 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負照顧義

務之人不得遺棄兒童及少年。

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負照顧義務之人不得

有下列疏忽行為之一:

一、未提供正常營養之

飲食。

二、未提供適當之衣

著。

三、未保持兒童及少年

身體之整潔。

四、未提供衛生且安全

之居住環境。

五、兒童及少年有身心

醫療照顧需求時,未

適時提供適當之醫

療照顧。

六、未使兒童按期接種

疫苗。

七、未滿足兒童及少年

心理發展之需求致使其身心受侵害。

(§78)

第四十一條 任何人對於

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遺棄。

第三十條 任何人對於

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遺棄。

一、本條第一項修正自

現行條文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由於

「遺棄」行為涉及刑

法遺棄罪,不適用於

任何人對兒少之禁

止行為,因此移至本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負實際照顧兒童

及少年義務之人對

兒少之禁止行為範

定。

二、本條第二項新增,

將國內外兒童保護

事件中有關「疏忽」

之定義入法,以規範

兒童少年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兒童少年之人不應

有之疏忽行為,若有

所列行為而情節嚴

重者,須依法受罰。

三、第二項中七款疏忽

行為樣態,係參考內

政部統計處兒少保

護統計及國內外之

相關定義,詳見內政

部兒童局「兒童及少

年保護事件工作手

冊」頁 10 及頁 94。

第八十三條 孕婦不得

吸菸、酗酒、嚼檳榔、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

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

第四十二條 孕婦不得吸

菸、酗酒、嚼檳榔、施

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

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

第三十一條 孕婦不得

吸菸、酗酒、嚼檳榔、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

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

條 次 變 更 , 內 容 未 修

正。

Page 82: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81

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

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

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

為。(§88-1-4)

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

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

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

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

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

為。

第八十八條 兒童及少

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非立即給予保

護、安置或為其他處

置,其生命、身體或

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

有危險之虞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予緊急保護、安

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

接受診治之必要,

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

棄、身心虐待、買

賣、質押,被強迫

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有遭受

第八十三條情形之

一或其他迫害,非

立即安置難以有效

保護者。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

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

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

之安置,直轄市、縣(市)

第四十八條 兒童及少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

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

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者,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

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

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

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身心虐待、買賣、質

押,被強迫或引誘從

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

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

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

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

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

構教養之。

第三十六條 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非立即給予保

護、安置或為其他處

置,其生命、身體或

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

有危險之虞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予緊急保護、安

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

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

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

棄、身心虐待、買賣、

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

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

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

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

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

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

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四款新增

文字,為補充第一、

二款對疏忽情形之

規定,使得本條緊急

安置之兒少對象更

為明確化。

Page 83: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82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

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78)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

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九十七條 依本法保

護、安置、訪視、調

查、評估、介入之兒

童及少年或其家庭,

應建立個案資料,並

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

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

持有之文書,應予保

密,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洩漏或公開。

第五十六條 依本法保

護、安置、訪視、調查、

評估、輔導、處遇兒童

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

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

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

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

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

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

公開。

第四十四條 依本法保

護、安置、訪視、調

查、評估、輔導、處

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

庭,應建立個案資

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

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

持有之文書,應予保

密,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洩漏或公開。

一、此處以「介入」替

代「輔導、處遇」。

因 「 處 遇 」 為

treatment 之音譯,帶

有 司 法 矯 正 之 意

涵,不適用以指稱社

工介入,會污名化接

受服務者與窄化社

工所提供之服務。

罰責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

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

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予以警告,經警

告後仍有違反之情事發

生者,處新台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未依第七十四條第

三項之規定為分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同辦法之其他

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予以警告,經警

告後仍有違反之情事發

生者,處新台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分級管

理義務之人違反第三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

項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辦法有關分級規定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違反同辦法有

關標示、陳列方式或其他

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予以

警告,經警告仍違反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文針對違反分

級辦法者,依行為區

分為「供應限制級物

品 予 兒 童 及 少 年

者」、「未依規定進行

分級者」及「違反分

級辦法其他規定者」

三類,各有相對應的

罰則。其中,對負有

分級責任之上游供

應業者,訂定金額較

高之罰鍰。

三、本條文中「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予以

警告,經警告仍違反

者」之文字,係由行

政院新聞局建議加

入,其目的在於避免

未清楚相關規定之

Page 84: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83

業者,於第一次觸法

即遭受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

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

七條者,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予以警告,

經警告仍違反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

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及網際網路服

務業者應盡其提供

資訊之企業社會責

任,保障兒童及少年

之權益,爰增訂本條

文,以處罰其不當之

報導與行為。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者,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

行為人,得各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

入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之物品。

第八十一條 違反第五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之物品。

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者,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

為人,得各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沒入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之物品。

一、條次變更。

二、規範未保密行為之

罰則,對應條文條次

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

第八十六條第四項、

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而

無正當理由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條 違反第十八條

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

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二

項、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十

七條第二項、第三十

四條第五項、第四十

四條第二項、第四十

六條第三項而無正當

理由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一、條次變更,對應條文

條次修正。

二、第四項文字配合所罰

行 為 第 八 十 條 修

正。本項指任何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供應

兒童及少年有害其

身心之視聽品項。

第一百二十六條 父

母、監護人或其他實

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

人,違反第八十條第

二項規定情節嚴重

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供應菸、酒或檳榔

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條 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違反第三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

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

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

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

第五十五條 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違

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情節嚴重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菸、酒或檳榔

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文針對違反分

級辦法者,依行為區

分為「供應限制級物

品 予 兒 童 及 少 年

者」、「未依規定進行

分級者」及「違反分

級辦法其他規定者」

三類,各有相對應的

罰則。其中,對負有

分級責任之上游供

Page 85: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84

供應毒品、非法供

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

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

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色

情或猥褻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電腦及遊戲軟體、網際

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予

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供

應、散布、播送或公然陳

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

康之暴力、猥褻、色情、

恐怖或血腥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

路內容、電腦軟體、遊戲

軟體或其他物品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四條 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

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三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

告場所負責人姓名。

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

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

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猥

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電腦網

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

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

第五十六條 父

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

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

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

人姓名。

應業者,訂定金額較

高之罰鍰。

三、本條文中「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予以

警告,經警告仍違反

者」之文字,係由行

政院新聞局建議加

入,其目的在於避免

未清楚相關規定之

業者,於第一次觸法

即遭受處分。

----------------------------

本條刪除。因第一項內

容與草案前條第一項

重覆,第二項內容與草

案第一百二十七條重

覆。

第七十三條

甲案(內政部所提): 網

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

第三十八第三項規定,

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

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

移除者,由通訊傳播主

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

Page 86: 妙捕手培訓營活動手冊 - 2010

85

乙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所提): 網際網路平

臺提供者違反第三十八

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

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

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

第八十一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八十一條第

一項第十五款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

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

姓名,並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仍不改善者,

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

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

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七十五條 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

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

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四十條第二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

責人之姓名,並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

除情節嚴重,由直轄市、

縣 (市)主管機關移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歇業

者外,命其停業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

第五十七條 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違

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

名。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

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

不改善者,除情節嚴

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

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依本草案第八十一

條相關修正規定,整

併現行條文第五十

七條及第五十八條

罰則條文。

二、本條第一項為現行

條文第五十八條第

一項。

三、刪除現行條文第五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內

容,因與草案第一百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重

覆,且公告父母姓名

等同揭露兒童少年

身分,故刪除之。

四、現行條文第五十

八條第二項整併至草案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

第七十六條 十八歲以上

之人違反第四十一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公告其姓

名。但父母或監護人經

依第八十三條規定接

受親職教育輔導完成

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三

十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公告

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

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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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附件六附件六附件六附件六::::

名名名名 稱稱稱稱:::: 台灣新聞攝影協會台灣新聞攝影協會台灣新聞攝影協會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新聞圖像使用原則新聞圖像使用原則新聞圖像使用原則新聞圖像使用原則】】】】

讀者信賴新聞照片乃基於事實的真實呈現,新聞圖像的拍攝、編輯與版面呈

現不能背叛此信賴;今天,新聞圖像數位化,但維護新聞的真實性及可信度仍是

新聞攝影永遠不變的原則。

新聞照片:在新聞事件中,拍攝者不指使、引導被攝者至特定位置拍照;影

像、圖說(詮釋)以及編輯過程以不違背真實呈現為原則,包括不改變影像之內

容、背景、顏色,亦不能以合成、拼接的手法虛構或重建新聞事件。

擺拍照片:在做人物訪問、圖片專題時,可能會以導演方式(擺拍 setup picture)

拍攝環境肖像或特寫等照片,但這也是以表達受訪者工作或生活特色、個人特質

的真實面向為原則,不能傷害新聞的可信度,因此,擺拍的目的是創造一張具視

覺性但絕不會讓讀者誤讀的照片。

設計性圖像(Photo Illustration):在新聞編輯過程中,可以創造性地使用影像

來表達、說明抽象或未發生的議題。但其表現的手法必須以明顯、誇張或足以辨

識為「人為產生」為原則,以避免讀者誤認其為真實發生之新聞照片。

若使用數位影像處理軟體(photoshop)製作設計性圖像(Photo Illustration),必

須讓讀者即使在缺乏圖說的情況下也能明顯地感受其虛構性。如果必須使用圖片

說明才能讓讀者明白此圖片已經過數位技術處理,那麼這張圖片就不應被採用。

另外,每張設計性圖像(Photo Illustration)的圖說,一定要說明這是設計性

圖像(Photo Illustration),以和新聞照片有所區隔。

資料照片:應說明拍攝日期、場景與攝影者,以真實地呈現新聞事實,維護

新聞的可信度。

修圖原則:過去,新聞攝影使用傳統暗房技巧的原則,是以維護讀者對新聞

照片之信賴度為基石。今天,圖像數位化後亦同,數位影像處理軟體可用於照片

的明暗、反差、色溫之調整或因相機鏡頭及感光元件汙損而產生污點的修飾,但

調修原則仍應力求忠於事實,不可竄改、増刪照片內容。

圖片說明:其功用在,提供影像不能提供的基本事實(例如人、事、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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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等)、背景資料(例如為什麼或是意義何在…等),以及影像欣賞與解讀的 角

度,進而凸顯影像的視覺語言。因此圖說不應夾帶攝影者的揣測、想像以及無法

驗證之情緒、狀況與對白。例如一張主體面帶微笑的照片,應僅描述被攝者為「微

笑」,而非「高興」;一個流淚的母親,應僅描述「流淚」而非「傷心」。憤怒、

傷心、高興、愉快...等情緒應以圖片元素表現,由讀者解讀,而非由攝影者或 編

輯以圖說文字進行主觀詮釋或暗示。

若是在採訪新聞事件中,因需要而採用擺拍手法時,請在圖說中揭示,以維

護新聞照片的可信度。

新聞圖像的完整性:為避免新聞圖像訊息的漏失,應尊重並堅持新聞圖像的

完整性至最後的版面呈現,故標題壓圖片或去背之做法應力求節制,如有必要為

之,建議與攝影單位和圖片編輯等視覺相關工作人員共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