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法律制度概论 张树兴 教授 201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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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法律制度概论 张树兴 教授 2012 年 2 月 20 日. 第一章 东南亚国家概论. 一、东南亚主要十国概览 二、东盟 (一)东盟概况 (二)东盟发展 (三)东盟宪章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 (一)引言 (二)背景 (三)建设进程 (四)产生原因. 一、东南亚主要十国概览. 泰 国 —— 佛 教 王 国.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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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东南亚法律制度概论                               张树兴    教授 2012 年 2 月 20 日

东南亚法律制度概论 张树兴 教授 201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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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东南亚国家概论 一、东南亚主要十国概览 二、东盟 (一)东盟概况 (二)东盟发展 (三)东盟宪章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 (一)引言 (二)背景 (三)建设进程 (四)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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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南亚主要十国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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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国——佛 教 王 国地理: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与柬埔寨、

老挝、缅甸接壤,东南临泰国湾(太平洋),西南濒安达曼海(印度洋)。热带季风气候。全年分为热、雨、凉三季。年均气温 24 ~ 30℃ 。

社会:泰族为主, 90 %信奉佛教

经济:中上,近年高速发展

农业为主

交通通讯 : 东南亚枢纽

政府与政治: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体制国家(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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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东南亚“超级大国”

地 理: “千岛之国”

社 会:多民族

多宗教

经 济:发展较快

交通 通讯:不算发达

政府与政治:总统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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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东南亚的“清真之国”

地 理: 东盟排名第三

社 会:多民族、多宗

教(伊斯兰教为国教)

经 济: 高速增长

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

交 通 通 讯: 比较发达

政府与政治: 联邦型的

郡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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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唯一的天主教国家地 理: 群岛国家

社会:人口排第二,多民

族; 8 7 %信奉天主教

经 济: 发展缓慢

制造业 为主导

交通通讯: 不发达

政府与政治:共和制的总统

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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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袖珍岛国、“狮城”

地理:太平洋和印度

洋的咽喉

社会:华人占多数

佛道教徒占数

经济:“亚洲四小龙”

现代化的经济结构

交通通讯:非常发达

政府与政治:议会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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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莱——东 盟“ 小 富 豪”全名文莱达鲁萨兰国,又称文莱伊斯兰教君主国

地 理:面积很小是个位于婆罗洲北岸,南中国海南岸,亚洲东南部。整个国土被马来西亚所分割、环绕。

社 会:马来人为主,伊斯兰教为国教

经 济:盛产石油,经济状况颇佳

交通 通讯:比较发达

政府与政治: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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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东盟大家庭中的新成员 “大东盟加快形成的重要标志 ”

地理:山地与高原为主

社会:人口多、 54 个民族

大乘佛教占主导

经济:农业为主、矿藏丰富

交通 通讯: 比较方便

政府与政治:议会制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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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迈向东盟门槛的“印度联邦”国家

地 理: 东盟唯一的 陆地国家

社 会: 三大民族 绝大多数信奉佛教

经 济: 比较落后 农业为主要产业

交 通 通 讯: 无出海口 没有铁路

政府与政治:社会主义制度。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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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百废待兴的国家地 理:平原与山地

社 会:多民族,高棉族

占 80 %

经 济:经济落后

农业是支柱产业

交 通 通 讯:不发达

政府与政治:议会型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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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 甸——万 塔 之 邦地 理:中南半岛最大国家缅领土有676581 平方公里。位于中南半岛的西部,在西藏高原和马来半岛之间。海岸线长3200 公里,属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 27℃ 。森林覆盖率 50 %以上。

社 会:缅族为主体的多民族

80 %以上信奉小乘佛教

经 济:经济改革有一定成效

农业为主

水利资源丰富但未充分利用

交 通 通 讯: 较为落后

政府与政治:军人控制的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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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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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 盟 概 况

1967 年《曼谷宣言 ——》 东盟成立 五个创始国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

英文: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

东盟的前身是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 1961 年 7 月 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 年 8 月 7 - 8 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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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年 8 月 28 - 29 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 东盟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扩大的区域合作组织,凡同意其目标、原则和宗旨的东南亚的南亚国家均可以参加《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确定的宗旨和目标是:

( 1 )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

( 2 )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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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

( 4 )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

( 5 )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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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

( 7 )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汶莱于 1984 年 1 月 8 日加入,越南于 1995 年7 月 28 日加入。老挝和缅甸于 1997 年 7 月 23日加入,柬埔寨于 1999 年 4 月 30 日加入,至此,东南亚十国均成为东盟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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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 盟 发 展1992 年 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中,签署了《 1992年新加坡宣言》、《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和《有效普惠关税协定》等三个文件,并决定今后每三年召开一次正式首脑会议。采纳强化经济合作关系架构协议,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障碍,于 2003年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 简称 AFTA ) ,关税从 0 到 5%,以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效益、生产力和竞争力。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东盟区域成为一个庞大的经济体,因为东盟区域拥有约 5亿人口,总面积 450 万平方公里,东盟到 2010 年 GDP 总值可望达到 9 , 550亿美元。在贸易方面,东盟提供庞大的经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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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盟宪章 2007 年 11 月 20 日,参加第 13届东盟首脑会议的东盟成员国领导人签署了对东盟而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东盟宪章》。

《东盟宪章》是东盟成立以来第一份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这一文件的签署是东盟在机制化和法制化建设上的重要举措,是建立东盟共同体的重要法律保障,是东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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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恰逢东盟成立40周年。随着时代变迁,东盟面临的任务在发生变化,但东盟各国渴望团结、呼吁和平和力图发展的愿望没有改变。《东盟宪章》的签署将是东盟在发展历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将把东盟一体化建设推向更高水平。宪章首次明确写入了建立东盟共同体的战略目标,就东盟发展的目标、原则、地位以及框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当天举行的签字仪式上,东盟10国领导人还签署了《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东盟环境可持续性宣言》以及《东盟关于气候变化宣言》等重要文件,为东盟加快一体化建设,迎接未来挑战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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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标维护并加强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 保持本地区无核武化,支持民主、法制和宪政,为东盟居民提供公正、民主与和谐的和平环境。 致力于经济一体化建设,构建稳定、繁荣和统一的东盟市场和生产基地,实现商品、服务和投资自由流动,促进商界人士、技术人才和劳动力的自由往来;增强合作互助,在本地区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 加强开发人力资源,鼓励社会各部门参与,增强东盟大家庭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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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则继续坚持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 尊重各成员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坚持以和平手段解决纷争;不干涉成员国内政;就涉及关系东盟共同利益事宜加强磋商机制,依照东盟条约和国际惯例解决纷争,棘手问题将交由东盟首脑会议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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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位 《东盟宪章》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赋予东盟法人

地位。 架 构 东盟首脑会议为东盟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 东盟成员国领导人在峰会上决定有关东盟一体化的关键问题,决定发生紧急事态时东盟应采取的措施,任命东盟秘书长。设立4个理事会,其中一个由外长组成,负责协调东盟重要事务,另外3个分别负责政治安全、经济一体化和社会文化事务;每个理事会各由一名副秘书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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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一个人权机构,致力于改进本地区人权状况。

其 他

宪章将英文定为东盟的工作语言,并规定每年8月8日为“东盟日”,并对东盟旗帜、徽章作出相关规定。

2008 年 10 月 21日东盟宪章获得所有成员国通过,随着印度尼西亚国会当天批准了《东盟宪章》,东盟 10 个成员国已经全部通过了该宪章。《东盟宪章》于 2008 年底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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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盟自由贸易区 (一)设立背景

东盟自由贸易区 (ASEAN Free Trade Area ,简称 AFTA) 于 1992 年提出,现包括东盟 10 个国,陆地总面积为 450万平方公里,人口 5.3亿。 1992 年 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 " 东盟自由贸易区 " (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 ,简称 AFTA )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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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 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简称 CEPT 。会议确定在未来 15 年内,即在2008 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1995 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 AFTA 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 15 年时间计划缩短为 10 年,即在 2003 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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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9 月 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 2015 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 2018 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 1999 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 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 2015 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 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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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 1 、关税措施 实施 " 共同有效普惠关税 "该关税措施是

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 1993 年 1 月 1日起计划在 15 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 0-5 %,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 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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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产地规定 (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 , 在 1977 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 ,1992 年 12 月 11日 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 CEPT 原产地条规,在 CEPT协议下 , 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 40% 的产品 ,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 (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 ,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 AFTA即便是符合W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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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 AFTA即便是符合WT0 要求 ,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 , 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 ,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 , 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 ,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 , 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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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1995 年 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 , 在该会议期间 ,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的签署 ,希望在 WT0 服务业贸易总协议之外 ,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 , 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 WT0 服务业贸易 , 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 , 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 , 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 GATS 在条文中对 " 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 及 "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 " 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 , 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 ,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 , 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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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 , 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 , 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 ,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 ,行政程序繁杂 (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 ) 、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 , 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 ,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 ,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 ,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 , 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 , 以吸引外资进入 ,恢复经济成长。例如 , 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 ; 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 ; 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 , 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 100%股权 ,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 100%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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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立投资区 -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 ,1995 年 12 月 , 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 ,1998 年 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 ,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 ,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 ,协议规定自2010 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 ,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 ,2020 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 ,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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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 ,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 ,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 ,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 (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 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 (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 向 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 年 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 , 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 ,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 , 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 ,将于 2003 年 1 月 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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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 (AICO)36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 ,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 ,1996 年 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 ,签署了 "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 ,,(ASEAN Indu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 AIC0, 于 1996 年 11月 1日开始实施。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 :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 ;② 增进效率与生产力 ,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 ;③提升市场占有率 , 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 :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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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资格 :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 30% 为当地股权。 ( 注 : 在 1998年河内宣言中 , 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 ) 。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 :① 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 0 至 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 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 ,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 ; 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 ,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 ,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 ,如迸口数量限制等。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 "相互认证架构协议 ,,( 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 ) ; "运输便捷化协议 "( 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 ,包括免除海关检查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