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二代健保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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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二代健保說明會. 主講人 何慧婉. 二代健保作業校內分工. 二代健保 概論. 二代健保 概論. 全民健保 涵蓋 項目 :. 一般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內涵:. 勞保人員健保保險費. 軍保人員健保保險費. 維持現制運作. 公保人員健保 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內涵:. 學校 負擔補充保費. 個人 自付補充保費.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 ( 一 ). 學校應負擔並 每月 向健保局繳交補充保費 。 (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 - 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 補充保險費率 (2%).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TRANSCRIPT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二代健保說明會
主講人何慧婉
二代健保作業校內分工
二代健保概論
二代健保概論
一般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全民健保涵蓋項目:
一般保險費內涵:
公保人員健保保險費
勞保人員健保保險費
軍保人員健保保險費
維持現制運作
補充保險費內涵: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 ( 一 )
學校應負擔並每月向健保局繳交補充保費。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 -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險費率 (2%)
依所得稅法認定為本校給付之薪資所得,均應列入計算 ;且不扣除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金。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 ( 二 )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代號 50 )
•薪資包括:薪金、俸給、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差旅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在此限。•兼職薪資所得 :本校給付專兼任人員所得格式代號 50者,均應列入計算。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 ( 三 )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代號 50 )
學校給付之「兼職薪資所得」包含 :
計畫主持人費、兼任助理費、生活學習獎助金、出席費、顧問費、翻譯校稿費、審查費、鐘點費 (兼任教師鐘點費、在職專班鐘點費、推廣教育教師鐘點費、超支鐘點費、課程演講鐘點費、講座授課鐘點費、代課鐘點費、輔導鐘點費、校內外指導老師鐘點費 ) 等。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 ( 四 )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代號 50 )
•以本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含在本校參加公保健保、勞保健保及軍保健保者。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 ( 五 )
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 一 )個人 (部分非薪資所得及資本利得 )×費率 (2%)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含六大項目:累計超過 4 個月投保金額之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 ( 單次給付達 5000 元 )
利息所得 ( 單次給付達 5000 元 )
租金收入 ( 單次給付達 5000 元 )
•本校給付所屬教職員工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倍部分之獎金。•獎金 : 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考績獎金)。
•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不列入扣繳項目。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 二 )
累計超過 4 個月投保金額之獎金:(所得稅代號
50 )
(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旅遊補助(國旅卡)、不休假加班費、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差旅費、差旅津貼)
•本校給付兼職人員 (指非在本校參加全民健保者 )的薪資所得。•非在本校投保健保人員 : 於本校兼職所得單次給付金
額達 5000 元者,須扣繳自付補充保費 2%。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 三 )
兼職薪資所得:(所得稅代號 50 )
本校給付兼職人員:兼任助理費、出席費、顧問費、翻譯校稿費、審查費、鐘點費 (兼任教師鐘點費、非本校教師推廣教育鐘點費、課程演講鐘點費、講座授課鐘點費、代課鐘點費、輔導鐘點費 ) 。
•於本校投保全民健保人員 :在本校兼職所得 ,不須收取自付補充保費 2%。•具有免扣取「兼職薪資所得」補充保費情形者,應於受領前,提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 四 )
兼職薪資所得:(所得稅代號 50 )
免扣取「兼職薪資所得」補充保費:1.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 5000元。2.無投保資格者、第 2類及第 5類被保險人。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 五 )兼職薪資所得:(所得稅代號 50 )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學校向健保局確認。•第 2類被保險人:繳交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或投保單位出具證明。•第 5類被保險人: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免扣取「兼職薪資所得」補充保費:3.未滿 18歲、中低收入戶、經濟困難者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所得。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 六 )兼職薪資所得:(所得稅代號 50 )
下列人員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免予扣取: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 100條所定經濟困難者。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本校給付屬 9A、 9B的款項,不論是否為本校投保人員,單次給付金額達 5000 元者,均須扣繳自付補充保費 2%。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 七 )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代號 9A 、 9B )
學校給付屬於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代號為 9A、 9B者 :稿費、版權費、論文指導費、論文口試費、律師費、演講費等。
二代健保作業 校內分工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作業分工 ( 一 )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每月填報並繳交上月份學校應負擔補充保費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作業項目:(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 -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 (2%)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作業分工 ( 二 )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
出納組於每月 10 日前以書面將「本校每月 ( 上個月 )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送人事室。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作業分工 ( 三 )
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人事室於每月 10 日前統計公保健保者「每月 ( 上個月 )
之投保金額總額」。• 事務組於每月 10 日前統計勞保健保者「每月 ( 上個月 )
之投保金額總額」,並以書面將數據送人事室。• 軍訓室於每月 10 日前統計軍保健保者「每月 ( 上個月 )
之投保金額總額」,並以書面將數據送人事室。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作業分工 ( 四 )
每月填報並繳交上月份學校應負擔補充保費:• 人事室於每月 15 日前至健保局網站填報上月
份學校應負擔補充保費。
• 出納組及會計室於次月底前完成按月繳納學校負擔補充保費作業。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作業分工 ( 一 )
累計超過 4 個月投保金額之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學校相關之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作業分工 ( 二 )
累計超過 4 個月投保金額之獎金:•年度中個人經學校核發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以外之其他獎金,由出納組累計金額,並知會人事室、事務組或軍訓室,確認是否有超過個人當月投保金額 4倍,超過者由出納組於支付時扣繳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作業分工 ( 三 )
兼職薪資所得:•各單位給付兼職人員 ( 指非在本校參加全民健保
者 ) 兼任助理費、鐘點費、出席費、顧問費、翻譯校稿費、審查費等,單次給付個人金額達5000 元者。•各單位負責經費核銷作業承辦人,於申請核銷程
序時,須主動於會計系統扣繳自付補充保費2%。。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作業分工 ( 四 )
執行業務收入:•各單位單次給付稿費、版權費、論文指導費、論文口試費、律師費、演講費等,不論是否為本校投保人員,單次給付個人金額達 5000元者,均須扣繳自付補充保費 2%。•各單位負責經費核銷作業承辦人,於申請核銷程
序時,須主動於會計系統扣繳自付補充保費2%。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作業分工 ( 五 )
學校相關三項個人自付補充保費作業時程:•每月 10 日前由出納組產生上月份扣費明細電子
檔,並送人事室。•每月 15 日前由人事室向健保局填報上月份扣取個人補充保費,並一併申報扣費明細電子檔。•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出納組及會計室完成繳納個人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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