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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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 药品及其特殊性. 一、药品的定义及相关概念 (一)药品( drug )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 目的 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 规定 有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包括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与上市药品. 1. 新药( new drugs ):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2.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TRAN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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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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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药品及其特殊性
一、药品的定义及相关概念 (一)药品( drug )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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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与上市药品
1. 新药( new drugs ):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2.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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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1. 国家基本药物( national essential drugs )
从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过科学的评价而遴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药品。一般占上市品种的 40%—50% 。
WHO 的定义是 :基本药物就是那些能够满足大部分人口卫生保健需求的药物。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能够以充足的数量和合适的剂型提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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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就医后的用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SFDA 等部门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目录。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 ,各地不得调整。
“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 , 各地 ( 省级 ) 可适当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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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1. 处方药( Prescription drugs ): 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适用的药品。
2. 非处方药( Over the Counter drugs ):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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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管理药品
特殊药品管理 (the drugs of special control)
国家对以下 4 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
麻醉药品 (narcotic drugs)精神药品 (psychotropic substances)医疗用毒性药品 (medicine toxic drugs)放射性药品 (radio active pharmaceutic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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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的特殊性
1. 药品的专属性 2. 药品的两重性 3. 药品质量的重要性 4. 药品的时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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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概述 一、药品质量 1. 药品质量的概念 指药品满足规定要求和需要的特征总和。 2. 药品的质量特征 有效性 安全性 稳定性 均一性 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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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 对确定或达到药品质量的全部职能和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依据法定的药品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对本国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质量(包括进出口药品质量),以及影响药品质量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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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一、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 权威性• 公正性• 仲裁性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各级药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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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根据其目的和处理办法不同,可分为 抽查性检验 委托检验 复核检验 技术仲裁检验 进出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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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品质量公报 二 OO三年二月十七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规定》规定: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国家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 4期,每季度至少 1期。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 2期,每半年至少 1期。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公布国家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公布本省(区、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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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药品标准 (一)药品标准概述1 、药品标准发展历史: 新修本草——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中华药典——中国药典
2 、作用 ⑴ 判定质量合格与否的法定依据; ⑵ 药品质量的法定目标; ⑶ 药品质量控制中的关键; ⑷ 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活动的重要依据; ⑸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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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标准的概念 药品标准( drug standard )的定义: 国家对质量规格、检验方法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规定,是药品产、供、用、检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药品标准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局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 其他药品标准 : 《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省局制定、《中国医院制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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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标准的格式化学药品标准的格式
§ 性状 § 鉴别 § 检查 § 含量测定或效价规定§ 类别 *
§ 规格§ 储藏§ 制剂 *
§ 品名(中文名、汉语 拼音名、英文名)§ 有机药物的结构式 *
§ 分子式与分子量 *
§ 来源或有机药物的 化学名称 *
§ 含量或效价规定 *
§ 处方§ 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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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标准的格式
§ 品名、科、药用部分
(中文、汉语拼音、拉丁)
§ 性状
§ 鉴别
§ 检查
§ 含量测定
§ 炮制
§ 性味与归经
§ 功能与主治
§ 用法与用
§ 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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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标准的格式
﹠ 品名(中文名、汉语拼音名)
﹠ 处方
﹠ 制法
﹠ 性状
﹠ 鉴别
﹠ 检查
﹠ 含量测定 *
﹠ 功能与主治 *
﹠ 用法与用量 *
﹠ 注意 *
﹠ 规格
﹠ 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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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概述 1.WHO 的基本药物政策 1975年, WHO 提出制订并推行基本药物,并作为药品政策的战略任务,向其成员国发出倡导,旨在使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得到基本药物供应。
WHO 成立了基本药物行动专署、药品管理和政策处等管理机构负责与基本药物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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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基本药物政策的推行 1992 年 2月 1日,成立了由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领导和部分专家组成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领导小组。
1996 年初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中西药 26类、 699 个品种,中药制剂 11类、1699 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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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基本药物的来源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来源于: 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药品; 地方标准经再评价后予以肯定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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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 1 、临床必需2 、安全有效3 、价格合理 4 、使用方便 5 、中西药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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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一)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处方药的销售控制,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在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降低医疗费用;提高人民自我保健意识;促进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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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方药的管理
1. 处方药的特点一般而言,处方药具有以下特点:(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 2)国家批准的新药;( 3)使用时有附加要求,自我用药不安全,需医药工作人员指导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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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处方药的批发与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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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的销售和购买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可在医疗机构药房调配、购买、使用,也可凭处方在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房购买使用。
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或者药师必须对医生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处方药。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柜台摆放,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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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处方药的管理 1. 非处方药的特点:( 1 )非处方药使用时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 2)非处方药按标签或说明书的指导来使用,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
( 3)非处方药的适应症是指那些能自我做出判断的疾病,药品起效性快速,疗效确切,一般是减轻病人不舒服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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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处方药能减轻小疾病的初始症状或延缓病情的发展;
( 5 )非处方药有高度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依赖性,毒副反应发生率低,不在体内蓄积,不致诱导耐药性或抗药性;
( 6)非处方药的药效、剂量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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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1 )应用安全:①根据文献和长期临床使用证实安全性大的药品;②药物无潜在毒性;不易引起蓄积中毒,中药中重金属限量不超过国内或国外公认标准;③基本无不良反应。④不引起依赖性,无“三致”作用;⑤抗肿瘤药、毒麻药、精神药物不能列入,个别用于复方制剂者例外;⑥组方合理,无不良相互作用。中成药处方中无“十八反”、“十九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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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疗效确切:①药物作用针对性强,功能主治明确;②不需经常调整剂量;③连续使用不引起耐药性。
( 3 )质量稳定:①质量可控;②在规定条件下,性质稳定。
( 4 )使用方便:①用药时不需做特殊检查和试验;②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剂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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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1999 年 7月 22 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化学药品制剂和中成药制剂)目录,共有 325个品种,没有区分甲、乙类,其中化学药品制剂 165个品种,中成药制剂 160个品种。
至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公布了六批 4326 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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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2004年 4月 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决定从 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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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除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已批准为非处方药品种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存在不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将及时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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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处方药的分类及专有标识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的药店调配、销售的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可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零售的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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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OTC甲类非处方药
红 白
OTC乙类非处方药
绿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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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1999 年)共十五条,其主要内容是:
1.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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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乙类非处方药可以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药品专营企业以外的商业企业(如在超市、宾馆、副食店等)中零售。
3. 非处方药(甲类、乙类)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以便消费者和执法人员监督检查。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有关规定外,用语要科学、易懂、详细、用词准确,每一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中要附有标签和说明书,以方便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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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批准可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
5.非处方药可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决定使用非处方药;处方药也可以继续在社会零售药店中销售,但必须凭医生处方才可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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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和分类 1. 药品不良反应( Adverse drug reaction , AD
R )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 WHO)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人们为了预防、治疗、诊断疾病,或为了调整生理功能,正常地使用药物而发生的一种有害的、非预期的反应。
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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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 ( 1 )按病因分类 ①A 类药品不良反应(量变型异常):是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该型反应与药物剂量有关。
②B类药品不良反应(质变型异常):是与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这类反应可分为药物异常性和病人异常性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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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按病人反应分类 ①副作用; ②变态反应,常见有皮肤反应和全身性反应如过敏性休克、血液病样反应、人体各器官系统的反应等;
③毒性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造血系统反应、心血管系统反应及肝肾损害等;
④药物依赖性,主要是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所致;
⑤二重感染,菌群失调; ⑥特异质反应; ⑦后遗反应,停药后遗留下来的生物学效应;⑧致癌作用;
⑨致畸作用; ⑩致突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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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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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
①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 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 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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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 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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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 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 5年汇总报告一次。
( 3)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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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 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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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与控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本单位不良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分析评价结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