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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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王世英 2007/12/24. 全功能櫃檯. 今日重點. 登記主體. 申請登記之權利主體,應具備權利能力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依法律規定組織成立,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組織。 公司為社團法人、營利法人。 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終於清算終結。清算終結前,法人人格都還存續。. 登記主體常見疑義及錯誤樣態. 未具法人資格之商號及工廠,可否為登記主體? 未具法人資格之商號得否以債務人名義申辦抵押權登記?. 登記主體常見疑義及錯誤樣態. 法人之分支機構可否為登記權利主體 ? 可否為抵押權債務人?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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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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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土地登記公司辦理土地登記法令解析法令解析

王世英 王世英 2007/12/242007/12/24

Page 2: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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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功能櫃檯全功能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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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重點

10.陸資公司大陸公司

9.外國公司

8.生命歷程

7.金融機構

5.代表人6.住址

4.一般規定

3.沿革

1.前言2.登記主體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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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主體.壹 申請登記之權利主體,應具備權利能

力.貳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依法律規定組織

成立,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組織。.參 公司為社團法人、營利法人。.肆 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終於

清算終結。清算終結前,法人人格都還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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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主體常見疑義及錯誤樣態 .壹 未具法人資格之商號及工廠,可

否為登記主體?.貳 未具法人資格之商號得否以債務

人名義申辦抵押權登記?

未具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

登記主體

抵押權之債務人

NO登記為合夥人公同共有

YES(債務人:OO商號,負責人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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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主體常見疑義及錯誤樣態– 法人之分支機構可否為登記權利主體 ? 可否為抵押權債務人?① 公司法第 3 條:「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

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②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10 點:「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

因判決確定取得之權利應以該法人名義辦理登記。」③ 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主體,亦不得為抵押權債務人 ( 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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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為了管理方便,可否主張將分行登記 於抵押權之「管理 者」欄?

1.管理者欄,係專為記載權利人之管理人或管理機關之用,銀行之分行係總行之分支機關,非屬管理機關,自不應登記於「管理者」欄,以免土地登記滋生混淆,而影響地政機關之地籍管理 。

2.銀行如有管理上需求,應自行加強內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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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主體常見疑義及錯誤樣態.壹 外國公司未經「認許」,可否為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貳 僅「備案」未認許的公司,可否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權利?

相關法令:民法第 12條公司法第 4、 375、 386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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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 點:

• 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認許證件。但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 386 條規定申請「備案」者,不得為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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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之權利能力

一般外國公司

認許

備案

促參法第32條之外國金融機構

符合土地法相關規定

不得為權利主體

· 無須認許· 與融資有關事務

檢附認許證

檢附經認證、翻譯為中文之授權書、公司登記資料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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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主體常見疑義及錯誤樣態 (補充 )

.壹 所有權人應登記為臺北市或臺北市政府?

.貳 社區警衛室,可不可以登記為管理委員會所有?

.參 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不可以申辦共用部分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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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土地登記之文件沿革

.壹 文件複雜時期

.貳 簡化文件時期

.參 適用類別擴充

.肆 配合停發公司印鑑證明、代表人印鑑證明、公司執照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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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申請土地基本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第 42條:①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

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② 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③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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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2. 公司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

其抄錄本。3. ( 公司 ) 法人為義務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

印鑑證明」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4. ( 公司 ) 法人為義務人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

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5.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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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一般事項 (補充 )

法人「取得」不動產,也需要主管機關同意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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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對於公司申請土地登記 之審查原則

1. 對於公司及其代表人資格應予確認與所附文件是否相符。

2. 法律規定公司處分不動產應備之要件不予審查,由公司自行切結「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3. 例外也有需要檢附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情形(如法人分割)。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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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權利變更登記時,「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權利變更登記時,  其登記書類所蓋之印章與資格證明內之  其登記書類所蓋之印章與資格證明內之  圖記可否不同?  圖記可否不同?

1.1. 權利人為法人時,因係取得權利之獲利權利人為法人時,因係取得權利之獲利行為,無須提出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證行為,無須提出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證明 。明 。

2.2. 故其於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等書類所蓋故其於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等書類所蓋印章之名稱或姓名如與所填載及案附證印章之名稱或姓名如與所填載及案附證明文件之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相同,明文件之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相同,縱該印章與所附資格證明內之圖記形式縱該印章與所附資格證明內之圖記形式不同,亦應受理。不同,亦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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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停止核發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證明 書後之因應方式與變革方式為何?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41點:

①申請人為法人且為「義務人」時,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2條第 2項規定檢附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者,得以影本代替,影本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案附正本 (或抄錄本 )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正本 (或抄錄本 )於核對後發還申請人。

②但法人為「權利人」時,得檢附影本,並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 (或抄錄本 )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後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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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權利人時檢具文件之方式公司為權利人時檢具文件之方式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公司為義務人時檢具文件之方式公司為義務人時檢具文件之方式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方式四

方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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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常見錯誤樣態

1. 切結章不符(誤以代理人印章切結)。2. 影本分頁未蓋騎縫章。3. 公司為義務人檢附抄錄本正本時漏未切

結仍為有效資料字樣。4. 切結不完整(檢附影本時漏未切結影本

與正本相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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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權利人」時,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或抄錄本有模糊不清時,應如何處理?

登記事項卡影本或抄錄本糢糊不清

1.登記機關上網查核

2.有必要時要求檢附正本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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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義務人」時,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之印鑑印文模糊時,應如何處理?

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印文模糊

1.代表人親自到場簽名核對身分

2.檢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印鑑證明

3.檢具依土登41條檢具經公證、認證或簽證之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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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表或抄錄本蓋用騎縫章

.壹 於登記表影本「首頁」切結,「其餘」蓋騎縫章或逐頁切結。

.貳 抄錄本正本因每頁均蓋有核發機關圓戳章,類似謄本性質,首頁簽註切結供審查人員核對即可,續頁可不蓋章或切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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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如台糖)申辦土地登記 時,在程序上有無特殊規定?

公營事業

公營事業

公營銀行 同ㄧ般金融機構

土登42條文件以公文備查

同ㄧ般公司

選擇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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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為債務人,辦理抵押權設定時,是否需提出法人及其代表人之證明文件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2條規定切結?

債務人依土登 111 條應於申請書、契約書中簽章。為簡化程序,無需提出債務人身分證明文件。債務人為法人時,因不動產非法人所有,故無需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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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為公司法人,申辦「抵押權讓與登記」,是否須切結?

抵押權從屬於債權,抵押權讓與移轉是債權移轉之結果,性質與土登42 條規定情形不同。無須切結確依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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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務清償」或「抵押權拋棄」,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其義務人為法人者,是否應切結 ?抵押權塗銷可由抵押權人、債務人、原設定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單方提出申請義務人為公司時,請公司切結有事實之困難免切結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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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人

代表人

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董事、董事長原則

其他

經理人

清算人

發起人

監察人

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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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 解決方案

公司董事長可不可以授權總經理辦理不動產抵押設定及塗銷?

由董事長出具委託書。 YES

申請人仍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但申請書件董事長得免認章。

與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設定、塗銷由總行出具委託書由分行經理辦理之情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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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公司為權利人或義務人時,應提出之文件有何不同?

1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以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

2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就他人提供之不動產,以權利人身份取得他項權利

董事長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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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長為法人時,辦理登記應如何定其代表人 ?

法人依公司法第 27 條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法人股東指定自然人行使職務,其資格及程序,公司法尚無限制。

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法人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 登記事項卡內有載明者則無需另檢附指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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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於辭職後,新董事長未及補選出前,應如何定其代表人?副董事長可否為公司之代表?

.壹 董事長辭職後,其職權消滅。故董事長辭職後,應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第 2項規定補選董事長

.貳 董事長未及補選出前,得類推適用同法條第 3 項規定由副董事長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

.參 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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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任期屆滿後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可否受理 ?

任期是否屆滿、何時改選、、是否連選連任等,皆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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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不動產登記遇有雙方代理公司辦理不動產登記遇有雙方代理公司代表人之角色公司代表人之角色

原則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

例外

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

· 向公司清償債務· 贈與不動產予公司· 依規定分派賸餘財產

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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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人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應如何另定公司代表人?

有限公司遇雙方代理

股份有限公司遇雙方代理

董事僅有一人

董事有二人以上,並特定一人為董事長者

全體股東另推選有行為能力者代表

其餘董事代表公司

檢具推選文件、股東身分證明、印鑑證明

檢具董事證明文件

由監察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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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人公司之負責人與公司為買賣時有無涉及雙方代理禁止?

內政部、經濟部認為仍應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3點 ( 即前頁 )辦理。如有具體個案應洽經濟部辦理。

Page 39: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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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住址

公司地址

本國公司

外國公司

登記總公司住址

登記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之住址

登記在台分公司營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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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公司辦登記

統一編號相符

統一編號不符

檢附原登記住址文件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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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使用備查文件金融機構使用備查文件 ((可免附公可免附公司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之場合司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之場合 ))

金融機構

1.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

2.信託、塗銷、歸屬…

3.地上權設定、塗銷、變更

4.買賣、分割、交換……

可用

可用

1.可用2.(分行)加附 授權書

同一般公司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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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董事長或分行經理異動

董事長異動

經理異動金融機構檢送派令至地所即可

委託書暨印鑑卡重新備查

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OK

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尚未OK

總行先將代表人異動情形、法人印鑑、新代表人印鑑函知地所

分行先送備查資料

總行補送新核發之銀行司登記文件

總行先將代表人異動情形、法人印鑑、新代表人印鑑函知地所,並表示援用原委託書,分行無須再重新備查

Page 43: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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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登記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時機

1.義務人為自然人

2.義務人為公司法人

3.義務人為財團法人、非公司之 社團法人、寺廟、神明會等

4.公司以義務人身分與金融機構 辦理信託登 記、地上權設 定、買賣等

免附

免附

應附

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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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設定,可不可以扣留義務人所有權狀?權狀經前次序抵押權人扣留,可否檢具保證書辦理次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 ?

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是否應詳為核對銀行之印鑑證明?

金融機構分行經理人有更換,是否一定要等到分行經理更換備查文件送達地政機關後始得受理登記?

金融機構辦理登記相關問題

Page 45: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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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金融機構分行印鑑卡僅向本市某一地政機關備查,則其他未備查之地政事務所應如何受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抵押權塗銷登記,如客戶有個別需要,可否由金融機構函送地政機關辦理?

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如非由原分行出具塗銷同意書可否辦理 ?

金融機構辦理登記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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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登記相關問題

銀行為管理方便,可否請求地政機關將分行登記於「管理者」欄 ?

外國銀行設定抵押權,是否應依土地法第 20條程序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 ?

保險業、信託投資公司可否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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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

Page 48: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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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轉換登記應附文件辦理轉換登記應附文件① 登記申請書② 登記清冊③ 主管機關許可轉換證明④ 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或免徵有關稅費

證明文件⑤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⑥ 申請人身分證明⑦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

明文件

Page 49: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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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的法令依據 公司法 企業併購法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金融機構合併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 存款保險條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Page 50: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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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

存續合併

新設合併

甲公司

甲公司

乙公司

合併

甲公司

丙公司

乙公司

合併

公司合併之樣態

Page 51: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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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2、 15

企業併購25、 34

金融機構合併2、 17

金融重建10

金融控股28

(轉換)

存款保險37

印花 × × × × × ?(註 2)

契稅 ×(免申報)

×(免申報)

×(免申報)

×(免申報)

×(註 1)

?(註 2)

增值稅 記存 記存 記存免徵

記存免徵

記存 記存

登記費 ○ ○ × × × ?(註 2)

辦理期限

6個月 6個月 6個月 6個月 6個月 ?(註 2)

1.目前內政部只函釋「法人合併」非屬應申報契稅範圍。2.存保條例第 15條之 2於 96年 1月刪除第 15條之 2。且該條例未規定法令適用 順序,似可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

Page 52: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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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登記相關事項公司合併登記相關事項事項 辦理方式

1. 登記原因  法人合併 (金融機構受讓農會信用部以讓與為登記原因 )

2. 申請方式  由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公司單方提出申請

3. 申請期限  權利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

4. 登記費  金融機構合併免納 ㄧ般公司合併應繳納。

5. 原因發生日 期

 原應以合併基準日辦理 統一為主管機關發文日

6. 登記方式  以移轉方式辦理(應查欠)

7. 印花稅  免徵

8. 契稅  免徵 (*依財政部 91年 5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033號函 非屬應申報契稅類型 )

9. 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繳(免)納或記存文件

Page 53: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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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登記應附文件①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可以歸戶清冊

代替 )②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同意函 )③ 權利書狀他項可不全部檢附、所有

權狀應檢附④ 合併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證

明文件 可主張援用⑤ 土地增值稅繳(免)、記存文件

Page 54: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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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併、更名後辦理抵押權 塗銷登記

法人合併應先辦理法人合併抵押權移轉登記

以存續法人名義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法人更名可直接以新名稱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Page 55: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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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於籌備過程中取得不動產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條1. 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

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

2. 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

3. 第一項之協議書,應記明於登記完畢後,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者,其土地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申請更名登記為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二、申請更名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4. 第一項之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者,已依第一項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

Page 56: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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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不動產應辦理移轉登記或更名登記 ?

公私法人依法修改章程申辦變更登記,其不動產應辦理移轉登記或更名登記 ?

Page 57: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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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

倂購

合併

收購

分割

指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 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 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 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指公司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

Page 58: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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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登記相關問題 依企業併購法辦理「法人合併」登記,其應辦

理登記之期限為何?又辦理法人合併登記,是否應納登記費 ?

依企業併購法所為之公司收購、法人分割、公司合併登記,辦理登記之期限為何?是否應納登記費 ?

公司合併,土地登記申請書之原因發生日應如何填寫 ?

Page 59: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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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登記相關問題

融機構因法人合併或概括承受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是否得以囑託登記方式辦理?相關證明文件是否應逐案檢附?

公司合併前、後之董事、監察人均相同,可否以更名方式辦理登記 ?

因法人合併,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單獨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如其於登記申請書註明已依規定通知債務人,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

Page 60: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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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人分割

指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企業併購法第 4條第 6款)

法人分割之例

Page 61: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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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割

新設分割

吸收分割

甲公司A廠B廠

新成立之乙公司

B廠移轉

發行股票作為對價

乙公司A廠B廠

已存在之丙公司

B廠移轉

發行新股作為對價

Page 62: 公司辦理土地登記 法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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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割登記應備文件、申請方式事項 辦理方式

1. 登記原因 法人分割2.申請方式 由分割後存續公司會同權利人提出申請3.申請期限 權利變更之日起ㄧ個月內4.登記費 應繳納登記費。5.原因發生日

期主管機關公文發文日

6.登記方式 以移轉方式辦理(應查欠)7.印花稅 ?8.契稅 免徵 (財政部 91年 5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0910

45033 號函以法人分割為買賣性質規定要申報 )

9. 增值稅 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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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割登記應備文件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分割計畫書(含財產清冊)。 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 契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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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人收購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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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人收購登記應注意事項為何? 事項 辦理方式

登記原因 法人收購申請方式 由權利人義務人檢具契約書會同申請 (以買賣

契約書、他項移轉契約書自行修改 )申請期限 權利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企倂 27)登記費 應繳納登記費。原因發生日期 主管機關公文發文日登記方式 以移轉方式辦理(應查欠)印花稅 視情況

(依企併法第 34條,法人收購,如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對價,且達全部對價 65% 以上時,免徵印花稅、契稅 )

契稅 視情況(應申報;依企併法第 34條,法人收購,如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

對價,且達全部對價 65% 以上時,免徵印花稅、契稅 )

增值稅 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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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收購登記應附文件

①①登記申請書。登記申請書。

②②登記清冊。登記清冊。

③③契約書。契約書。

④④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⑤⑤土地增值稅、契稅繳(免)納證明書。 土地增值稅、契稅繳(免)納證明書。

⑥⑥申請人身分證明(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其抄申請人身分證明(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表)。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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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登記費 辦理期限 法令依據

一般權利變更登記 ○

權利變更日起1個月

土地法第 73條

繼承登記○

權利變更日起6個月

土地法第 73條

一般公司合併○

權利變更日起6個月

企業併購法第 25條

金融機構合併×

權利變更日起6個月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2條、企業併購法第 25條

法人收購 ○權利變更日起6 個月

土地法第 73條 (企業併購法第 27條有收購登記准用 25條合併之規定 )

法人分割○ 權利變更日起

1個月土地法第 73條 (法人分割無準用合併之規定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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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停業、廢止、重整、清算

公司重整人處分不動產應注意事項為何 ?① 重整後的公司代表人為重整人。② 重整人應檢具公司主管機關或法院核發之重整人資格證明。

③ 重整人處分公司不動產,應得重整監督人同意。

④ 重整監督人出具同意書,應檢具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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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進入清算 程序後辦理不動產登記,應如何檢附代表 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① 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證明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代替 。

② 申請登記事項,是否屬清算人之職務,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

③ 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經濟部撤銷其登記,為辦理清算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由其臺灣分公司負責人以總公司名義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並檢附該負責人之資格證明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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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或解散,可否由「董事長」為公司代表人申辦土地登記?

解散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證明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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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之公司申請登記,得否僅蓋清算人個人印章?是否應同時加蓋公司章?又公司原印章遺失時,應如何處理?① 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仍存在,申請不動

產登記,應以公司法人名義為之,而以清算人為其代表人。

② 申辦登記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

③ 應蓋用公司章及清算人章。④ 公司章遺失可由公司及清算人具名申辦印

鑑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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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陸資公司),得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不動產物權之法令依據及資格限制為何? ①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9 條

應先申請許可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 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及用途、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未依許可用途使用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②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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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1) 大陸地區人民。

2) 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3)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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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許可,或得不予許可之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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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2. 大陸地區法人或陸資公司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法人,附大陸地區縣市工商管理局核發之「公司營業執照」,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屬大陸地區人民團體者為「社團登記證」,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陸資公司,附經濟部核發之「認許證」,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3. 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資格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4. 委託書(委託他人處理者,須檢附;並經海基會驗證)5.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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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基於投資需要,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許可:

1. 申請書。2. 大陸地區法人或陸資公司證明文件。

如為大陸地區法人,應附大陸地區縣市工商管理局核發之「公司營業執照」,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屬大陸地區人民團體者為「社團登記證」,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如為陸資公司,應附經濟部核發之「認許證」,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3. 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資格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4. 委託書(委託他人處理者檢附;並須經海基會驗證)。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6.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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