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政策 (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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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政策 (企业版). 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 ○ 一 三 年 九 月. 1. 提 要. 一、 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 二、 企业报告 三、 现场核查 四、 非现场监测. 2. ( 一 )政策法规 与 监管系统. 企业访问系统相关工作 jia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企业端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可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TRANSCRIPT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版)
北京外汇管理部二○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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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一、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
二、企业报告
三、现场核查
四、非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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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访问系统相关工作 jia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企业端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可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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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
(一)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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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按业务性质分贸易信贷 贸易融资转口贸易 差额业务主体不一致 辅导期存放境外 其他按法规约束力分义务性 主动性按报告方式分网上报告 现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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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政策解读
企业报告的作用贸易信贷统计、监测和管理的基础提高总量筛选精度:参与总量核查数据调整,减少时间差、
金额差对总量匹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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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政策解读
不同报告的互斥 已进行贸易信贷(含远期信用证等贸易融资报告)、转口贸易
报告的,不得同时进行差额报告;反之亦然。 现场报告 主体不一致、辅导期必须现场报告,超过报告时间窗口的只能
现场报告 现场报告企业须按规定提交情况说明,必要时包括相关单证; 现场报告后续修改、删除或调整不能在企业端进行。 报告的法律责任 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为 B 类或移交检查处罚 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的情况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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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主要内容
报告内容报告时点——进行会计记录的同时完成报告报告金额——已实现金额,不是预期金额;已实现金额可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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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报告时间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 30 天内报告修改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日期可前可后(不得早于已实现日期)金额可大可小(累计不得大于已实现金额)报告删除在报告时间窗口内删除单笔或数笔已报告信息企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交易方类
型,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B/C 类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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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报告调整在报告时间窗口后改变已报告、未到期信息的预计日期
或金额;日期不得提前至上月末之前,金额不得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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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8 月 1 日收到一笔预收货款,预计 12 月 10
日出口1 、 8 月 30 日前在网上做贸易信贷报告(预收发生
30 天内做报告,未做报告的需要到外汇局补报告)
2 、报告后,可以在 8 月 30 日前做修改或者删除( 30 天内可以在网上修改或删除)
3 、 8 月 30 日以后到 11 月 30 日之间如果发现出口日期变化,可以在网上做调整
90 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海外代付业务报告其他贸易融资业务
通过延期付款下的贸易融资报告模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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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融资
转口贸易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为 211011 和
211012 的收付汇数据方可进行报告;B 类企业转口贸易业务办理限制;C 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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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转口贸易
差额报告主动性报告差额报告内容及目的对于某笔进出口业务,如果已知资金流、货物流由于某种
合理原因相差过大,企业可主动通过报告方式向外汇局说明,避免因此干扰总量核查结果
差额报告的修改 /删除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未被时间差、金额差、主体错配以及特定业务等报告类
型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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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其他报告
义务性报告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报告内容:辅导期内进出口、收付汇的逐笔对应情况报告时限:在辅导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所在地外汇局要求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格式准备报告内容必要时须根据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
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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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辅导期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确定现场核查企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企业现场核查方式
第四十八条——现场核查资料准备
第四十九条——现场核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条——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第五十一条——现场核查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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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核查——政策法规
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电子和纸质通知书接到电子通知书,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必要
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企业下载数据包外汇局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相关明细数据企业下载时间 (30 天内)可到外汇局下载 (30 天后)分类结论告知、反馈与申述电子和纸质告知书反馈与申诉时间—— 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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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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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核查——主要内容现场核查方式采取企业报告、约见谈话、现场调查等一种或多种
方式进行现场核查。企业报告的主要内容:现场核查企业参照外汇局
提供的参考格式,提交的相应情况报告和明细数据匹配情况表。应重点就导致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说明,包括交易商品特点、合同履行情况、与交易对手关系、是否涉及企业自身融资目的、是否存在贸易纠纷及索赔情况等,无须报告核查期内涉及的所有业务。
(一)总量筛选——主要内容
综合采用 4 个总量筛选指标,统一对企业进出口、收付汇进行整体评估。
总量差额 [50 万美元 ]和总量差额率 [-35%,35%]——衡量收付汇与进出口的差额匹配情况
资金货物比 [45%,155%]——衡量资金流和货物流的规模对应情况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 [0,25%]——评估贸易信贷的影响程度
监测系统定期自动将超过总量筛选指标阈值的企业挑选出来,大幅度减少管理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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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态监测——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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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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