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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高點 司法官‧律師二試 考場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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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考 點 直 擊 ○3E A
閉鎖性公司法 正式上路─《新修正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
編目:公司法
【新聞案例】1
為鼓勵新創產業發展,經濟部著手研修公司法,放寬新創公司募資法令限制、
提供新創企業更具彈性股權規劃空間,並增訂閉鎖性公司專節,今天正式施行。
經濟部今年2月著手研修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行政院5月
送立法院後,立法院6月15日完成三讀程序,7月1日由總統公布,經濟部經由2個多
月的準備工作後,完成相關後續配套,行政院公布今天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閉鎖性公司專節具有5大特色,包括股權安排具有彈性,保留
創業團隊主導權、降低創業門檻,鼓勵新創與對外引資、多次分派盈餘,有助新
創事業引才留才、簡化公司治理,增加經營效率、保障少數股東與交易安全等。
經濟部表示,新法規定股東人數以50人為上限,並可在章程中訂明股份轉讓
限制,確保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協力,維持公司的閉鎖性。由於公司未來可發行複
數表決權特別股、具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或對特定人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
債,以及與其他股東約定表決權行使契約或表決權信託等機制,經濟部相信,將
有效進一步鞏固創業團隊對公司的主導權。
為減少創業家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新制度允許股東在一定比例內,可以信
用、勞務出資,讓缺乏資金的年輕創業家,也可以本身的信用或專業技能作為出
資創業。不過,儘管放寬發起人出資除現金外,可用勞務、信用抵充股數,但經
濟部依公司資本額多寡也訂有限制。
其中,公司實收資本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公司,其資本以信用、勞務合計抵
充出資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50%;公司實收資本額為3000萬元以上
公司,其上限比例為25%。經濟部表示,公司還可選擇發行無面額股,讓在吸引新
資金挹注時,可兼顧維持原有股東權益。
1中央社記者黃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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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示】
今年立法院於6月15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7月1日由總統公布之最新公司法,
乃增訂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等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條文,其為了因應
企業自治空間及股權彈性安排之各種需求,乃放寬了過去許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
存在之限制,對此被特別放寬限制之部分(及特別強調未被放寬之部分),即有
成為考題之高度可能性,請各位考生務必就此部分加以留意。
【考點剖析】
不論係任何法律類型之修正,必定都是原本之法律制度存有一定之問題及漏
洞,才會出現修法之需求性,因此請讀者們務要能先了解本次修法之動機及目
的,在了解過去所存在的問題後(其實就是要各位讀者先回去複習股份有限公司
章節內容的意思),才能於閱讀相關修正條文時心領神會該修正之意義及要旨。
以下即就本次修法之動機、目的及修正之方向、內容為簡要之介紹與說明: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修法動機及目的
依據經濟部所公開發布之新聞稿:「為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
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
並且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
具彈性之股權安排,經濟部於今(104)年2月著手研修公司法,秉持放寬新創公司募
資之法令限制,提供新創企業更具彈性之股權規劃空間,並尊重創業者創業理念
與價值之理念,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內容可知,本次公司法之修法目的在於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
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此即代表過去之股份有限公司乃存有過多
之限制而有放寬之必要性。就此,請各位讀者務必併同閱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章
節之條文內容,來加以比較究竟有何限制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節中已被放寬
或未被放寬之處。
二、修正內容說明
(一)股權安排具有彈性,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
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之規定,股東人數以50人為上限,並得在章程中訂明股份轉讓之限制,確
保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協力,維持公司的閉鎖性。另外,依據新修正公司法
第356條之7:「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
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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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
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 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
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
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
項」及第356條之9:「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
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
東表決權。」之規定,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具特定事項否決權
特別股或對特定人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以及與其他股東約定表決權
行使契約或表決權信託等機制,均能有效進一步鞏固創業團隊對公司的主
導權。
(二)降低創業門檻,鼓勵新創與對外引資
依據新修正之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本文:「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
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之規定,乃允許股
東在一定比例內,以信用、勞務出資,亦即缺乏資金的年輕創業家,得以
本身的信用或專業技能作為出資創業,減少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然為避
免有心人士濫用此新制度,影響民眾對於公司制度之信賴,對閉鎖性股份
有限公司在具有一定的公司資本適足,以維持正常營運與承擔商業經營風
險,以及保障交易安全下,宜循序漸進適度容許公司一定比例之信用、勞
務出資有其必要,故新修正之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但書又設有:「但
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之
規定,且依同條第3項:「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
規定,勞務、信用得抵充股數之比例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定之。據此,經濟
部經由本年7月24日邀集新創業者、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及各專家學者
共同深入討論後,達成共識決定公司實收資本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之公
司,其資本以信用、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
數的二分之一;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上限比
例則為四分之一。此外,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6:「公司發行股
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之規定,公司得選擇發行
無面額股,便於在吸引新資金挹注時,得兼顧原有股東權益之維持。
(三)多次分派盈餘,有助新創事業引才留才
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10第1項:「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之規定,公司得每半年分派盈餘或對公
司優秀的員工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並搭配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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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面額股票,將可以更有效地激勵認同發展前景之員工留任與投入事業之
經營,或是針對不同的潛在合作夥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
債,奠定雙方策略合作的基礎。
(四)簡化公司治理,增加經營效率
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8:「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
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
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公司章程得訂明經
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而不
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之規定,公司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或
由股東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召開股東會,以因應企業經營全球化之趨
勢,增加公司決策效率。此外,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10第2項:
「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
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之規定,公司的盈餘分派可
由監察人查核後,由董事會決議發放,無須再經由股東會承認,以簡化公
司決策的流程。
(五)保障少數股東與交易安全
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2:「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之規定,閉鎖公司應在章程中標明其閉
鎖性質,並且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站。此外,公司的出資及資本額,
仍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股份轉讓時,也應給予相關書面文件,以保障整
體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