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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點法律專班】 版權所有,重製必究!

    104高點 司法官‧律師二試 考場特刊

    3-1

    新 聞 考 點 直 擊 ○3E A

    閉鎖性公司法 正式上路─《新修正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

    編目:公司法

    【新聞案例】1

    為鼓勵新創產業發展,經濟部著手研修公司法,放寬新創公司募資法令限制、

    提供新創企業更具彈性股權規劃空間,並增訂閉鎖性公司專節,今天正式施行。

    經濟部今年2月著手研修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行政院5月

    送立法院後,立法院6月15日完成三讀程序,7月1日由總統公布,經濟部經由2個多

    月的準備工作後,完成相關後續配套,行政院公布今天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閉鎖性公司專節具有5大特色,包括股權安排具有彈性,保留

    創業團隊主導權、降低創業門檻,鼓勵新創與對外引資、多次分派盈餘,有助新

    創事業引才留才、簡化公司治理,增加經營效率、保障少數股東與交易安全等。

    經濟部表示,新法規定股東人數以50人為上限,並可在章程中訂明股份轉讓

    限制,確保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協力,維持公司的閉鎖性。由於公司未來可發行複

    數表決權特別股、具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或對特定人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

    債,以及與其他股東約定表決權行使契約或表決權信託等機制,經濟部相信,將

    有效進一步鞏固創業團隊對公司的主導權。

    為減少創業家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新制度允許股東在一定比例內,可以信

    用、勞務出資,讓缺乏資金的年輕創業家,也可以本身的信用或專業技能作為出

    資創業。不過,儘管放寬發起人出資除現金外,可用勞務、信用抵充股數,但經

    濟部依公司資本額多寡也訂有限制。

    其中,公司實收資本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公司,其資本以信用、勞務合計抵

    充出資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50%;公司實收資本額為3000萬元以上

    公司,其上限比例為25%。經濟部表示,公司還可選擇發行無面額股,讓在吸引新

    資金挹注時,可兼顧維持原有股東權益。

    1中央社記者黃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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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提示】

    今年立法院於6月15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7月1日由總統公布之最新公司法,

    乃增訂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等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條文,其為了因應

    企業自治空間及股權彈性安排之各種需求,乃放寬了過去許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

    存在之限制,對此被特別放寬限制之部分(及特別強調未被放寬之部分),即有

    成為考題之高度可能性,請各位考生務必就此部分加以留意。

    【考點剖析】

    不論係任何法律類型之修正,必定都是原本之法律制度存有一定之問題及漏

    洞,才會出現修法之需求性,因此請讀者們務要能先了解本次修法之動機及目

    的,在了解過去所存在的問題後(其實就是要各位讀者先回去複習股份有限公司

    章節內容的意思),才能於閱讀相關修正條文時心領神會該修正之意義及要旨。

    以下即就本次修法之動機、目的及修正之方向、內容為簡要之介紹與說明: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修法動機及目的

    依據經濟部所公開發布之新聞稿:「為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

    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

    並且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

    具彈性之股權安排,經濟部於今(104)年2月著手研修公司法,秉持放寬新創公司募

    資之法令限制,提供新創企業更具彈性之股權規劃空間,並尊重創業者創業理念

    與價值之理念,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內容可知,本次公司法之修法目的在於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

    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此即代表過去之股份有限公司乃存有過多

    之限制而有放寬之必要性。就此,請各位讀者務必併同閱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章

    節之條文內容,來加以比較究竟有何限制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節中已被放寬

    或未被放寬之處。

    二、修正內容說明

    (一)股權安排具有彈性,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

    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之規定,股東人數以50人為上限,並得在章程中訂明股份轉讓之限制,確

    保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協力,維持公司的閉鎖性。另外,依據新修正公司法

    第356條之7:「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

    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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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

    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 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

    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

    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

    項」及第356條之9:「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

    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

    東表決權。」之規定,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具特定事項否決權

    特別股或對特定人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以及與其他股東約定表決權

    行使契約或表決權信託等機制,均能有效進一步鞏固創業團隊對公司的主

    導權。

    (二)降低創業門檻,鼓勵新創與對外引資

    依據新修正之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本文:「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

    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之規定,乃允許股

    東在一定比例內,以信用、勞務出資,亦即缺乏資金的年輕創業家,得以

    本身的信用或專業技能作為出資創業,減少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然為避

    免有心人士濫用此新制度,影響民眾對於公司制度之信賴,對閉鎖性股份

    有限公司在具有一定的公司資本適足,以維持正常營運與承擔商業經營風

    險,以及保障交易安全下,宜循序漸進適度容許公司一定比例之信用、勞

    務出資有其必要,故新修正之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但書又設有:「但

    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之

    規定,且依同條第3項:「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

    規定,勞務、信用得抵充股數之比例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定之。據此,經濟

    部經由本年7月24日邀集新創業者、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及各專家學者

    共同深入討論後,達成共識決定公司實收資本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之公

    司,其資本以信用、勞務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

    數的二分之一;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上限比

    例則為四分之一。此外,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6:「公司發行股

    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之規定,公司得選擇發行

    無面額股,便於在吸引新資金挹注時,得兼顧原有股東權益之維持。

    (三)多次分派盈餘,有助新創事業引才留才

    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10第1項:「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之規定,公司得每半年分派盈餘或對公

    司優秀的員工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並搭配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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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面額股票,將可以更有效地激勵認同發展前景之員工留任與投入事業之

    經營,或是針對不同的潛在合作夥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

    債,奠定雙方策略合作的基礎。

    (四)簡化公司治理,增加經營效率

    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8:「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

    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

    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公司章程得訂明經

    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而不

    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之規定,公司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或

    由股東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召開股東會,以因應企業經營全球化之趨

    勢,增加公司決策效率。此外,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10第2項:

    「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

    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之規定,公司的盈餘分派可

    由監察人查核後,由董事會決議發放,無須再經由股東會承認,以簡化公

    司決策的流程。

    (五)保障少數股東與交易安全

    依據新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2:「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之規定,閉鎖公司應在章程中標明其閉

    鎖性質,並且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站。此外,公司的出資及資本額,

    仍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股份轉讓時,也應給予相關書面文件,以保障整

    體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