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碩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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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論漢生病患之憲法權利保障 ─以樂生療養院原院保留爭議為中心 On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Hansen's Disease Patients--Focusing the Issue of Preservation of LoSheng Sanatorium 指導教授:廖元豪(Liao Yuan-Hao) 林信和(Lin Hsin-ho) 生:陳孟秀(Chen Meng Hsiu) 中華民國 100 12 Decembe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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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論漢生病患之憲法權利保障

    ─以樂生療養院原院保留爭議為中心

    On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Hansen's Disease Patients--Focusing the Issue of

    Preservation of LoSheng Sanatorium

    指導教授:廖元豪(Liao Yuan-Hao) 林信和(Lin Hsin-ho)

    研 究 生:陳孟秀(Chen Meng Hsiu)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December, 2011

  • II

    目 錄

    謝誌 V

    摘要 I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7

    第三節 研究範圍 ..................................................................................... 9

    第二章 樂生療養院之紀事 .................................................................13

    第一節 樂生療養院之大事紀 ............................................................... 13

    第二節 強制隔離措施-自 1930 年至 1982 年 ..................................... 15

    第一項 強制隔離的開始-日治時期 ................................................ 15

    第二項 強制隔離的延續-中華民國政府時期 ................................ 16

    第三節 樂生療養院原院保留爭議之源起........................................... 18

    第一項 爭議之源起-捷運機廠選址於樂生療養院 ........................ 18

    第二項 樂生療養院的現況 ............................................................. 19

    第四節 「原院保留」之法律面向的努力........................................... 19

    第一項 立法-漢生人權法案 ......................................................... 19

    第一目 漢生人權法案立法經過 .............................................. 19

    第二目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 20

    第二項 司法訴訟 ............................................................................. 21

    第一目 2005 年-聲請假處分 .................................................... 21

    第二目 2007 年-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律師團接續本案訴訟 .... 22

    第三目 2007 年-聲請停止執行 ................................................ 24

    第四目 2009 年-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公民訴訟 ........................ 25

    第三章 過去「強制隔離」之憲法意涵 .............................................29

    第一節 概說 ........................................................................................... 29

    第二節 漢生病及其流行病學 ............................................................... 29

    第一項 漢生病之病毒、傳染途徑及其威脅 ................................. 29

    第二項 漢生病之治療方法 ............................................................. 31

    第三項 小結 ..................................................................................... 32

    第三節 「強制隔離」之憲法意涵 ....................................................... 33

    第一項 人身自由之剝奪 ................................................................. 33

    第二項 人身自由限制之審查 ......................................................... 36

    第一目 審查基準之決定 .......................................................... 36

    第二目 法律保留原則審查 ...................................................... 37

    第三目 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 .................................................. 39

    第四目 目的審查暨手段審查 .................................................. 40

  • III

    第三項 小結 ..................................................................................... 42

    第四節 強制隔離-人格權的侵害 ......................................................... 43

    第一項 強制隔離所侵害者不僅人身自由 ..................................... 43

    第二項 對漢生病患之強制隔離侵害人性尊嚴 ............................. 45

    第五節 本章結論 ................................................................................... 47

    第四章 漢生病患主張「原院保留」之憲法依據 .............................48

    第一節 概說 ........................................................................................... 48

    第二節 以「古蹟指定」路徑主張原院保留....................................... 48

    第一項 樂生療養院的古蹟價值 ..................................................... 49

    第二項 指定古蹟?-行政機關不作為、立法廻避 .......................... 50

    第三項 指定古蹟?-人民無權 .......................................................... 52

    第四項 小結 ..................................................................................... 54

    第三節 居住與遷徙自由權 ................................................................... 55

    第一項 內涵 ..................................................................................... 55

    第二項 漢生病患之居住與遷移自由權 ......................................... 57

    第一目 不被迫遷的自由 .......................................................... 57

    第二目 主張居住遷徙自由為防禦權之行使 .......................... 59

    第三目 非關財產權的居住遷徙自由 ...................................... 60

    第四目 非關新院區之居住遷徙自由 ...................................... 62

    第三項 小結 ..................................................................................... 63

    第四節 主張健康權(生存權)之防禦 .................................................... 63

    第一項 健康權之意涵 ..................................................................... 63

    第一目 內涵 .............................................................................. 63

    第二目 健康權為憲法所保障之「未列舉權利」? ................. 64

    第三目 小結 .............................................................................. 66

    第二項 強制搬遷對漢生病患健康權的侵害 ................................. 66

    第一目 搬遷侵害漢生病患的健康權的理由 .......................... 66

    第二目 聯合國報告認定強制搬遷侵害漢生病患的健康權 .. 68

    第三目 迫遷侵害院民健康權的證明 ...................................... 68

    第四目 漢生病患所適切之生存環境 ...................................... 70

    第五節 本章結論 ................................................................................... 71

    第五章 比例原則之檢驗-以選址為中心 ............................................73

    第一節 概論 ........................................................................................... 73

    第二節 選址之法規範要求 ................................................................... 74

    第一項 大眾捷運法 ......................................................................... 74

    第二項 環境影響評估 ..................................................................... 75

    第三項 選址之法律性質 ................................................................. 76

    第四項 選址行為之可司法審查性 ................................................. 77

  • IV

    第三節 捷運機廠選址於樂生療養院 ................................................... 79

    第一項 選址經過 ............................................................................. 79

    第二項 本案選址的檢討 ................................................................. 81

    第三項 小結 ..................................................................................... 83

    第四節 樂生院民的安置 ....................................................................... 83

    第一目 概說 .............................................................................. 83

    第二目 最好的安置? ................................................................. 83

    第三目 小結 .............................................................................. 85

    第五節 選址之應然面 ........................................................................... 85

    第一項 選址的思考 ......................................................................... 85

    第二項 如何選址 ............................................................................. 87

    第一目 美國經驗-Overton park ................................................ 87

    第二目 考慮所有與選址相關的因素 ...................................... 89

    第三目 小結 .............................................................................. 90

    第六節 立法面的思考 ........................................................................... 91

    第一項 我國重大公共建設之決策 ................................................. 91

    第二項 比較法參考-德國的計劃裁決程序 .................................... 93

    第一目 前言 .............................................................................. 93

    第二目 適用案例及程序 .......................................................... 93

    第三目 許可要件與法律效果 .................................................. 94

    第四目 裁決作成與救濟 .......................................................... 95

    第五目 小結 .............................................................................. 95

    第七節 本章結論 ................................................................................... 96

    第六章 結語 .........................................................................................97

    第一節 結論 ........................................................................................... 97

    第二節 未來研究方向 ........................................................................... 97

    參考文獻 .............................................................................................101

  • V

    謝誌

    漫長的研究所歲月,搞了五年多的論文,受到許許多多人的幫忙,如果不是一路上的您們,

    絕對不會有這篇論文。最要感謝的是樂生療養院的阿公、阿嬤們,由於您們受苦的軀體與靈魂,

    而有論文的題材與寫作的動力。

    謝謝最親愛的指導教授元豪老師與信和老師,一次又一次沒完成論文時或選擇放棄論文時,

    始終沒有一句責備的話。對法律始終有種莫名的疏離、難以熱切與自在,自難想像自己能夠寫出

    一本法律論文,直到遇見元豪老師,收我這個平添麻煩的外校學生,在東吳大學旁聽老師的英美

    法導論、政大旁聽憲法專題、反歧視法專題,開始真正念美國案例,竟燃起心中的熱情,原來法

    律可以這樣啊…才漸漸相信自己可以完成一本屬於自己的論文!也謝謝老師「美國法學院的

    1001 天: 廖元豪的留美札記」讓我一度做起留學夢;而在參與樂生訴訟、書寫論文過程而與老師

    討論時,常有茅塞頓開之感,而老師對於弱勢族群議題的敏感與觀點,是我在法律路上得以不迷

    惘的省思與相信。信和老師對於文化學子的付出與愛向出了名,駑鈍的我曾一度參不透,直到第

    一工作是老師給我機會到公程會歷練、重回校園並請老師擔任指導教授後,由衷感謝老師這麼地

    眷顧我們這些孤臣孽子…不放棄任何一個學生…。謝謝信和師母在繁忙的公務中,還受我們這些

    學生的麻煩,卻總是給予最大的幫忙與溫暖!

    謝謝口試委員李建良,在論文口試時給予之指導,特別是點出時間序的問題與選址問題的思

    考,亦同時點出我因投入樂生案過深而無法旁觀的諸多盲點,而使論文更益完善,老師長期於公

    法領域堅持與熱血,一直是我行政訴訟上頻頻受挫而卻仍願再戰之動力。由衷感謝在我臨危之際

    願意承諾擔任口試委員的劉定基老師,老師詳閱論文口試本,細心加註、整理口試委員所建議大

    網,提出諸多寶貴意見,就美國法諸多建議,而使論文諸多缺失得以及時訂正感謝!謝謝所有口

    試委員對於樂生議題的關切與認同、論文寫作自由的開放與接納,讓沿途受挫的我感受到寒風裡

    的熱流。

    謝謝姚思遠自大學以來的指導、重回校園亦然,在大學畢業前的「各言爾志」,時,您鼓勵

    我說律師的身分與專業可以對社會邊緣團體發揮更大的效用、做更多事的話一直在我心中。謝謝

    何曜琛總是教學生如何釣魚,無論大學、研究所都令人難忘。謝謝李震山老師於大學時就行政法

    的啟蒙、後就「樂生療養院的司法上曙光」報告給予有別主流的憲法方向建議。謝謝吳志光老師

    的違憲審查專題提出憲法上思考的方式,亦使我就死刑議題有重新的省思,之後在我從事樂生案

    時所給予支持,爭取投稿樂生文章至律師雜誌的機會、並協助審稿與意見提供、邀請至您課堂上

    分享聲請停止執行案的法律問題,以作為開庭之預演。謝謝寶輝老師以律師前輩給予諸多建言,

    無論是”惡法無絕對服從的義務的執業態度、強調提出合理性、正當性,言之有物,言能成理的

    論述的重要性,而以「非生為律師,使成為律師」、「樂在不滿意情境的學習態度」勉勵,銘記在

    心。謝謝親愛的助教書秀,在這麼多年的研究所生活所給予的協助,特別是我這個大麻煩給妳惹

    了許多麻煩事,真的很感謝妳的幫助與包容。

    讓我在法律路上能走那麼久,最要感謝的友鋒老師!從開始準備律師考試所給予的指導與鼓

    勵、幫我改考卷、長時間的問題討論、漸漸窺得刑法的面貌、給予許多法律思考的啟發與價值省

    思…在已決定放棄律師考試之際,再遇見您、拉住了我而使生命整個轉彎,重回校園、考上律師。

    謝謝您是我最堅強的後盾,無論在法律學習上、律師執業工作中或生活遭逢困難時,從不缺席。

    您像是支蠟燭地燃燒自己地為學生們付出,縱使失望於我沒有寫刑法論文,對我的論文關心只有

  • VI

    增加沒有減少,一路鼓勵我務必要完成論文。知道您很不願意我離開法律這條路,卻仍說「只要

    妳認為是可行的,也認為應該的,我都滿心全意地支持妳!」

    謝謝林絲緞老師的開發身體原舞力,喜歡您對肢體的動悉與無界,回到最初、從根本找回人

    與人間的接觸與互動的感動,使我在肢體展現上看見自己的框架與可能,也謝謝老師讓我半途參

    與「身心障礙兒童藝術統合療育服務師資培訓」,藝術統合教育研究會成立。請您一定要等我旅

    行結束、回來上課!!謝謝尤俊明尤大師的書法課,重新拿起毛筆、學習執筆、基本筆劃、結字…,

    重新認識書法,也在自己的一筆一劃一次又一次的照鏡子,無所遁形的竹子!

    謝謝姨婆與丈公給我這麼好的房子住,讓我有非常美好的溫州街回憶,自我來到台北念書的

    這十幾年裡對我非常地照顧與疼愛,也謝謝你們健康地活著,讓我們擁有阿公與阿嬤的幸福。謝

    謝翠珠阿姨、清惠、姨丈一家人,把我當成家人般對待,翠珠阿姨的貼心讓我很不孤單。謝謝月

    如姨婆與我的忘年相交。

    謝謝淑瑋&育倫、蔡媽媽在我半途返回台灣、難覓住處時,收留了我、跟你們一家人在指南

    下的生活,良好的生活環境、慷慨提供我書房、電腦…,待我如一家人,和你們一起迎接美樂蒂

    的到來、在我論文不順利時的加油打氣。從梅峰、308 你們拼論文的日子、在迷失的夜裡,你們

    大老遠地來把我拎回家、一起迎接美樂蒂的到來、論文的完成…,是否從丹大林道險墜入山崖之

    大難不死,就寫下要一起共患難的將來呢?。朝婷&阿磊在我踏上南美洲時,從地球的另一端教

    我西班牙語、給我許多建議與依靠;謝謝怡平與我分享與交流生命的點滴;謝謝雅文姐&力平老

    老學長不時的問候與照顧,一直知道你們把我放在心上;新婚的小艾&元均、剛剛偷偷結婚的小

    朋友&野人、麗君&鐘老、喻淳&冠軍、煥彰…「308 研究室」與「資保寶」收了我這個「轉學生」,

    在鳥兒、大自然、桌遊、噗浪與新生命仔仔、小蔓與美樂蒂間,流動著。謝謝生態協會的嘉馨、

    小萱,噗友 G 哥、卡車,安潔莉卡給予的幫助與打氣。特別是 word 小天使嘉馨,這幾個月一次

    又一次地解救我,在最後,妳正承受失去至親的痛,仍幫我把近乎瘋狂走位的標題重新找回,謝

    謝!!!帶我走進森林、走進 308 的你,謝謝曾經交換與融和的美好,煥化為今日靈魂肥沃土壤,

    也謝謝你的離開,使我重新遇見自己、展開另一段美麗的旅程,除了感謝與祝福,別無其他。

    謝謝大然法律事務所的所長蔡文彬律師,在實習階段、執業時期所給予的指導,使我漸漸地

    成長茁壯,也謝謝您給的空間與信任,使我能展翅、獨自飛翔。謝謝千熒從同學、室友、同事的

    一路與我分享生活,總是幫著我,以「最速件」包辦我論文的大大小小事,在我昏天暗地完成論

    文時,幸好有妳接手一切口試本的影印、寄送…!雯雯在工作期間給予很多協助與支持,九個月

    午餐小天使的溫暖,還有謝謝陳媽媽辛苦的準備。謝謝大然一號活寶林明賢律師製造歡樂與對律

    師工作的投入。謝謝玟萁總幫著我這號亂子特多的律師,謝謝易辰常為我們張羅許多快樂美好時

    光!謝謝這個大家庭在我離職之後,仍待我是一家人地持續給予許多溫暖。

    在樂生訴訟過程相助的朋友,王增勇教授慷慨提供意見書,文魯彬律師寄送相關資料、君婷

    律師熱心地提供資料與分享許多故事、雅瀅律師分享資料、經驗與打氣,而樂青的叉燒到事務所

    陪著我熬夜寫書狀、整理證物,博任在一路上的相陪、三不五時的問候與親自下廚的燉飯,詠光

    與馨文給予肯定與支持,詠光在論文寫作時期即使遠在印度,卻是有問必答地幫助我釐清些問題、

    欣潔幫我講解許多事件,分享的法律觀感也令人有種吾道並不孤…還有許多樂青朋友們耀婷、建

    誠…謝謝你們這麼勇敢而誠實地站出來!!

    謝謝政大一同修課或廖門的同學,馥瑤、南君、德田、佳潔、君華、荃和、詠誼、軍志、瑋

  • VII

    華、怡雯、茗毅,謝謝邀請我參加政大公法組的論文發表,獲益良多!謝謝德田時而幫我補課、

    講解案例;謝謝荃和在我不知如何寫樂生的抗告狀而向大家求救,提出非常多細膩深入的訴訟主

    張與思;謝謝馥瑤在我還沒踏上台灣,與我分享洋洋灑灑的過來人經驗、當面分享的寶貴建議,

    成為我書寫論文很大的動力,寫論文過程不時地給予建議與鼓勵,是我論文能夠完成的一大關

    鍵。

    謝謝陳門的哲睿、凱翔、智麒、炳憲、嘉育、明偉、宗晉、鍇銘、宗龍、華嘉、莉雲,讀書

    會激盪出許多火花。幸有筱燕在我出國時間為我辦理休學程序才有今日完成論文之機會,也分擔

    許多論文的瑣事,還有協助找資料的宗龍、筱燕與炳憲;口試當天前來幫忙的筱燕、宗晉及○○

    學弟;謝謝炳憲時而貼心的電話關切,用你的論文預約我的論文,記得要把”故事”說完!謝謝小

    雲繁忙工作之餘,迷著路趕到指南山下與我討論論文、總是對我好呀!謝謝昱龍讓我的研究所生

    活不寂寞地大腦激盪不斷,明明工作忙翻了還幫著我做簡報的大恩,下輩子再報!謝謝佶諭,從

    研究所推手的共犯、研究所期間共同討論法律問題、給我很多幫忙、論文期間緊急幫我借書、印

    資料;在我搞不訂新 word 時,健宇提供論文草本;謝謝送論文及借法學方法論到指南山下給我

    的榮德。

    謝謝照堂在我逃到花蓮時,”什麼都不必多說地”陪伴、玩樂,因而結識的之翔,也在往後時

    而加油打氣。謝謝國樟自相識以來,就律師工作給予許多協助與建議,特別是第一份樂生的狀子。

    謝謝建霖在我因樂生案陪訊時,深夜為我送來律師袍;謝謝介輔與隆翔未曾間斷的冷氣團放送、

    謝謝凱西時而捎來的卡片與明信片,謝謝依琪的關心。謝謝在論文期間臉書上一起運動的夥伴,

    佑嘉、馥瑤、南君、茗毅、IRIS、大白、紹琳、Grace、柚子哥…。謝謝 YY 介紹村上春樹「關於

    跑步,我說的其實是…」陪伴我寫論文的旅程。謝謝 Vijay 分享論文的秘訣!

    謝謝許多在各角落努力的朋友們,在秘魯義務貧童教學工作的 Li,遇見中醫的姜禮樞除了醫

    療上所給予的照顧外,分享許多醫學與太極的思考與運用、去主流地堅持與努力自己想做的醫療,

    甚是佩服;謝謝開發原舞力與藝術統合研究會的夥伴們,段老師、佩芬、無尾熊老師、莉荔老師、

    班長、欣怡、春年姜、峰彰、媛媛、以琴&耀南、宇玫、對肢體不倦的探索、特殊孩子藝術統合

    教育的投入,讓我看見本心心。謝謝園藝治療的花團們,瑞麟、茉莉花,麗玲、佳玲、小黃老師

    及大黃老師,喜歡與你們的流動,像是在田野裡有著泥土的芬芳。一起走在阿南達瑪迦靈修道路

    上的同修 Puja,雲力思,Vilmana,Snehalata',Sulekha,Sumatii,翠芬、Anandii, Arjuna , Vikram、

    Brguthnath…. 及許多一同靈修營的夥伴們。謝謝自己家&住海邊的書琴、阿正,謝謝你們提供一

    個讓人休身養息與找回自己的角落,謝謝小因與我一起短暫的同居生活,因為冒險的收穫是該要

    分享的。

    謝謝昭文與妳的家人以無比的信任讓我在離開律師業前,親臨大陸市場、歷練處處是烽火連

    連的全面大作戰,遺憾未能將一切劃上句點。謝謝在朝夕相處的工作對話,對於人性與自我的日

    夜探索、了解與接納。謝謝小葳常給我”物資”援助,在論文口試後,盛情地邀請我入住美麗的套

    房,讓我有個短暫可以安身的地方。謝謝長長久久的好友們,明明很擔心我卻還是默默支持的大

    後方-純燕、明明同有反骨因子卻當起天使的怡珒總是懂得我、謝謝以為我走失而的肥凱,一句

    沒旅費找我的豪語是你多年來一直對我的好;謝謝徐阿勳總是對我沿途的照顧有佳、謝謝走出法

    律、事業有成杰哥給我們不同的空氣。謝謝親愛的 pyna、順旺及甯甯,與你們一起分享生活的

    種種、簡單卻是用心經營的美好,也想念妳充滿能量的美味蛋糕啊;謝謝廷蒨陪我走過英文考試

  • VIII

    的日子以及那些情緒很多的日子;謝謝耕郁與勇如一起奮鬥的日子,耕郁多年來的關心,始終在

    心上;謝謝最親愛的桂子,有妳的日子總是活力無窮,恭禧妳在人生的一關又一關中,大步前進、

    重新找到自己,也欣喜與妳的美麗重遇。謝謝名育一直以來的義氣!

    Thanks Didi Ananda Arpana, your warm smile ,your positive… and thank you for your accompanying.

    Didi Kalika, what you do in Mongolia and the time I spent with you in Mongolia inspired me very much.

    Didi Ananda Muktivrata, your story you told me maybe changed something... Thank you. Thank Didi

    Ananda Sushiila helped me a lot when I was in South American,

    Thanks you , Dada Manavendrananda and Didi Ananda Samprajina.Thanks for your “super” patient

    to guide me to the path of Ananda Marga. Without you , I don't know where I am. It is beautiful world

    with you and Baba. Thanks for Dada’s “It matters less what you do in your life. It matters most HOW

    you do what you do.” And thanks Didi for telling me” have to learn about ourselves more and our

    patterns and why things happen like that....and then we grow up and become mature to deal with our

    own feelings better”. Thanks for having Sadhana Camp every year, because of camp, I grow up step by

    step.

    謝謝 Ajaya & Parshara ,讓我這個愛哭鬼總是可以不藏眼淚地縱情、不藏心事地話不停,在

    我旅行事慢行時、要傾聽內在地勇敢,總是真誠地表達與陪伴我!Parshara 不時的噓寒問暖,忍

    受我這個亂無規矩的小妹妹。謝謝你們美好的活著,是肯定、是力量…

    謝謝親愛的玩伴柚子與 Lain,像白開水簡單卻可以瘋狂地開懷!在我對人性最困惑的時候,

    走進彼此的生命,柚子你無比耐心、不帶力道陪伴我走過生命的幽谷,遊魂得以安頓,原來蕭查

    某的會合呈現這麼地力量與樂趣,一起遨遊的自在、探索著生命,我開始慢下來地品嚐不急躁的

    生命、那又怎樣的人生,學習、享受開放而流動的關係,謝謝你這麼窮卻活得這麼富裕,給流浪

    的我無比的信心!每每為一些事情所困時,Lain 總是用著無比正面的想法與我分享,都讓我笑著

    重新面對問題。甘願中斷旅行、重拾已放棄的論文,你該是第一號功臣,耐心地聽我說著千萬個

    不願意回到台灣的理由、分享你的論文經驗、告訴我「以熱情在限定的時間內做自己覺得有意義

    的事」、「不要想只要做的哲學」使我不害怕地回來;每每論文困頓時,你這個非學法律的外國人

    卻是我頭號救星,在你身上感受到正面的力量與當下盡情奔跑的精采!

    謝謝我最親愛的家人,有著相似靈魂的阿妹,狐狸阿弟,用著我們的邏輯做著別人困感不解

    的家人,一起來圓滿這個家的阿 X、最親愛的小小玩伴妞妞。親愛的爸爸、媽媽,對不起我讓你

    們那麼難過…不能如你們所期待地生活、工作…,真的不用太擔心,老天對於一個努力地生活、

    把每一天過好的人,不會不好的啦!讓我們好好愛自己、愛彼此!

    謝謝許許多多幫忙過我的人,而一時間未能逐一道謝你們…

    謝謝親愛的自己,接納自己不想寫論文的真心、誠實地放棄論文,又在萌生動力時勇敢地拾

    起,最後發自內心接受這個不完美的句點。

    謝謝無所不在的祢!

  • IX

    摘要

    第一章研究方法以文獻分析法為主,以親身參與進行「實踐式研究」,書寫

    形式不採形式中立的純粹「旁觀者傳統」、著重於時序推移下的歷史脈絡,就樂

    生原院保留爭議進行事後回顧之評價。

    第二章以法律觀點整匯樂生療養院自成立至今之紀事,詳述樂生療養院之原院

    保留爭議之始末與相關訴訟情形,以作為整個論文的基礎。

    第三章則將先立足於可能為原院保留的時點,回顧樂生療養院歷史、檢視漢生

    病疾病之流行病學,進而探究居住於樂生院的漢生病患之處境,就漢生病患所

    受強制隔離措施的憲法上之意涵,即合憲與否進行分析。

    第四章則從其第三章所建構之歷史背景出發,分析漢生病患面對國家捷運

    機廠選址於樂生院而強制其搬遷之國家行為,是否侵害樂生院民所憲法保障遷

    徙居住自由權或健康權或生存權,得否主張憲法上的防禦權以為抵抗,其權利

    內涵是否可主張維持原狀,不得迫遷的原院保留利為探討之主軸。

    第五章進行樂生院民的「原院保留權」與「國家行為」為比例原則之權衡。

    此國家行為專指「選址行為」。

    第六章為結論與未來研究可能。

    關鍵字:樂生療養院、漢生病、原院保留、遷徙居住自由、健康權、選址

  • X

  •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樂生療養院」是一群在自日據時代至中華民國時期遭受長期強制隔離的

    漢生病患、賴以為依靠的「家」,尚得以撫慰這群生命飽受風霜、年老的漢生病

    患。

    今日醫學研究、文明各國認定漢生病患最佳照料的方式是分級照顧、安養,

    所需是個天然的環境,而樂生療養院正是合乎醫學實證之照顧模式與環境。

    然而中華民國政府卻選定這個他們被捉來長期隔離的地方、興建「新莊捷

    運機廠」1,你們得搬走。一開始樂生療養院的院民對這一切雖不願意、但也想

    不出有更好的方式,但漸漸他們開始站出來,為自己的遷徙居住自由、生存權、

    健康權、適當居住權爭取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爭取原院保留2;到行政院、

    台北縣、台北市等相關機關進行拜會;提出「漢生病患補償條例」到立法院進

    行法案遊說、上街頭喊著「樂生原地續住」、「公開審議九十%」3。

    但是政府說「捷運是大眾的公共利益」、「這是執行法律」。(卻未顧及「廢

    止」或「撤銷」原處分仍屬主管機關的裁量範圍,執行有問題的法律並非唯一

    選項)

    1 捷運機廠是維持捷運系統正常運轉的後勤基地,提供列車駐停、維修及清潔等作業的場所,依

    其功能略有等級之不同,如新莊捷運機廠為三級機廠,提供維持、駐車及電力供應,參閱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委託欣陸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做,「新莊樂生療養院保存方

    案工程技術評估報告」,2007 年 1 月 10 日。

    2 「原院保留」,或稱「原地保留」,是樂生院民從 2004 年開始樂生保留運動,其過程中面對當

    時政府的兩個回應而形成。就古蹟保存方面而言,政府的做法是「拆遷重組」、「異地重組」,

    樂生院民則是要求原院保存,因為唯有保存,才能維持具有文化意義的整個地方和生活的紋

    理,而不是只是留下幾棟象徵性建築;就院民的居住問題,政府的態度是要把院民搬進新大樓,

    亦有其他人提出異地安置等等計劃,院民則是主張有權利繼續住在原地,把人、土地和生活都

    統括進去了,也因此,院民為了保留樂生療養院而組織的自救會即稱為「樂生保留自救會」。

    3 樂生療養院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院區,於 2002 年新莊捷運線開始動工時,台北市捷運局即為拆

    除、完畢,即自 2004 年起的「樂生保留運動」所主張保留者乃對其餘百分之三十,即縱使採

    納樂生保留運動之主張而保留樂生療養院全區,所能夠保留者亦僅原來樂生療養院之 30%。

  • 2

    2007 年 3 月 16 日,台北縣政府強勢運作以處分書及張貼公告的形式4,對

    樂生療養院(下稱樂生院)做成「命令拆遷」的行政處分。樂生院院民就該處

    分,分別依據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向訴願機關(即交通部)、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聲請暫時停止行政執行時5,訴願機關展開一場管轄權的踢皮球大賽6。

    2007 年 4 月 15 日,樂生保留自救會發起、青年樂生聯盟主辦的「保留樂

    生最後戰役 415 樂生大遊行」7,樂生療養院的保留議題沸沸揚揚,受到台灣社

    會大眾相當的矚目。

    4 台北縣 96 年 3 月 15 日北府新字第 0960170152 號及 96 年 3 月 15 日北府新字第 09601701521

    號函公告,係台北縣政府發給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內容略為「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22 條…

    限期於 96 年 4 月 16 日前自行拆除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莊線機廠工程,並對現址所屬相

    關院民妥為疏處,逾期未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此強制拆除乃行政院以 2006 年 5 月 15

    日 0950021184 號函核定備查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提出 41.6%保留方案,原地保留樂生院舍 38.9%

    建物,並保留行政大樓及七星舍兩棟建築拆遷重組建物(2.7%),合計保留 41.6%樂生建物,

    樂生療養院的院民均不得續住於保留的舊院區。此 41.6%保留方案是文建會 2005 年 12 月 13

    日依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17 條就樂生院暫定古蹟後,隨後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與台北縣政府所擬

    定之 41.6%保留方案,其擬定過程完全未與樂生院民或任何團體的協商或溝通,非經過文史專

    家評估將應該保留的部分作保留,憑著施工單位施工便利的考量恣意劃設,完全無視於文建會

    的暫定古蹟之法律意涵,乃欲台北縣文化局開啟就樂生療養院之古蹟審查程序,實為規避指定

    樂生療養院為古蹟之可能而提出,流於本位主義的保留方案,徒為形式交代。

    5 訴願機關為交通部,係因台北縣政府作成處分時,係依大眾捷運法第 22 條「大眾捷運系統工

    程建設機構依前條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

    時,應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限期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

    者,其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而依大眾捷運法第 4 條第 1

    項,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

    6 受理訴願的交通部先以台北市政府為原處分之委託機關,依訴願法第 7 條,將該案件以管轄為

    由移至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而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再依「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22 條

    第 1 項,以中央或民間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時,有關建物拆除事宜屬當地主管機關之權責,而樂

    生院所在土地係臺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所轄,建物拆除相關作業屬當地主管機關即臺北縣政

    府及桃園縣政府權責,而臺北市政府非樂生院院舍所在地土地之當地主管機關,本無拆除建物

    之權限,自無從委託其他機關行使該權力;況本案本府捷運局僅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

    構,並非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主管機構,自無委託權限…依訴願法第 13 條,應以公函及公文機

    構臺北縣政府為原處分機關」為由,再把訴願案件移轉管轄回交通部。分別為交通部 96 年 5

    月 31 日交訴字第 0960035131 號函、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96 年 6 月 14 日北市訴平字第

    09630488500 號函

    7 4 月 15 日為台北縣政府公布將強制拆遷樂生院到期日的前一天,由樂生保留自救會發起、青

    年樂生聯盟主辦的「保留樂生最後戰役 415 樂生大遊行」。

  • 3

    隨後,行政院指派公共工程委員會在 2007 年 4 月間召開「台北捷運新莊機

    廠樂生療養院保存方案」會議8,最後決議樂生療養院保存的方案為 40 棟房舍

    原地保留、9 棟拆遷重組9;立法院 2008 年 7 月 13 日通過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

    及補償條例10;2009 年 6 月 11 日監察院對文建會與台北縣文化局通過糾正案11,

    糾正文建會、台北縣文化局來對於樂生院古蹟指定工作的推諉怠惰種種12,似乎

    是政府對於樂生院院民的回應。特別是 2009 年 2 月 12 日行政院長劉兆玄代表

    政府宣讀政府道歉文、衛生署長葉金川到院內宣讀政府道歉文13,而使一般社

    會大眾認為國家給予樂生院民權利保障與照料、樂生院的院民自此得到平反,

    所有的問題就此解決,樂生議題自此劃上美好句點的印象。

    實情卻不然,公共工程委員會在 2007 年 5 月重為審查樂生案,並未真正關

    8 此乃當時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在民間發起 415 樂生大遊行之際,責成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

    召集各界專家學者、捷運局及相關單位,召開「台北捷運新莊機廠樂生療養院保存方案工程可

    行性」會議,以協調新莊捷運機廠興建的折衷方案,因該會議在同年 5 月 30 日定案,有稱為

    「公程會五三○方案」。

    9 「公程會五三○方案」決議原地保留 40 棟房舍,但許樂生院續住的只有 15 棟,也就是院民還

    是面臨強制搬遷的問題,而公程會並不處理這些續住的問題;拆遷重組的 9 棟,迄今只有拆除

    計畫,在重組、保存的計畫幾乎沒有。

    10 總統府於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13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53211 號公告施行。漢生病病患人

    權保障及補償條例係因隔離治療政策導致社會排除,身心遭受痛苦之漢生病病患,給與撫慰

    及補償,並保障其醫療及安養權益,其補償及保障方式為回復名譽、給予補償金、醫療權益、

    安養權益等。

    11 監察院 098 教正 0011 號糾正案之緣由,乃 2008 年 12 月 3 日樂生院民再度遭受迫遷時,監察

    委員馬以工、周陽山適到樂生療養院勘察,經樂生保留自救會、青年樂生聯盟向之提出陳情,

    請求糾正台北縣文化局就樂生療養院怠於進行古蹟審查程序、文建會、捷運局不願意與樂生

    院協調方案及衛生署不顧院民安全強制搬遷老人病患,而開始該糾正案之調查。

    12 糾正案糾正事由為台北縣對樂生院保存方案,遲未依法進行審查程序,致其定位不明,爭議不

    斷;文化建設委員會對臺北縣拖延處理樂生文化資產定位未有監督;台北縣未依法接受相關

    團體、專家學者申請將樂生院全區指定為古蹟,依法定程序審查,顯有怠失。

    13 葉金川在 2006 年參與國民黨台北市長初選時說「許多政策無法推動,原因只有 3 個,一是政

    策錯誤,二是政策不連貫,三是各單位無法協調落實執行。政策錯誤就像樂生療養院的例子,

    樂生病患現在不是生病,而是有後遺症在身,所以他們需要的是前有小河、後有山坡的地方

    休養生息,現在政府蓋一個醫院強制他們搬遷,他們當然不願意,因為他們要的不是醫院,

    是 家 , 決 策 錯 誤 , 政 策 就 無 法 執 行 。 」 , 參 見

    http://blog.udn.com/yestaipei/242792#ixzz1hhZJCZAw,2012 年 12 月 25 日。然而當葉金川任衛

    生署長,握有權力導正錯誤政策時,他選擇了沈默。

  • 4

    注樂生院民的權利保障14;在公程會五三○方案後,國家還是以採取強制搬遷的

    方式迫遷最後一個院民15;而行政院院長劉兆玄之所以在 2009 年 2 月 12 日大

    動作地道歉,是因為依據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政府需在半年內向

    14

    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樂生保留方案實已預設結論而進行,如開會時,主席係以「樂生療養院

    於不影響捷運原預定完工通車原則下,原地保存之可性行或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等發言主

    導會議討論方向,而在行政院所給予二個月的預定審查期限未屆至,尚有「樂生院續住舊院

    區的問題」、「樂生地質與地下水等問題」及「樂生院古蹟指定」等問題未處理,然而主席卻

    在 5 月 30 日當日以這些問題不會有結論,不顧問題未解決、與會代表的反對而決議結案。此

    舉令參與之樂生院民代表、環評委員文魯彬、賴幸媛立法委員之代表等人均以離席表示抗議,

    參閱公共工程委員會之 2007 年之五三○方案會議紀錄。另參閱張馨文在「當我們同在一起-

    參與樂生反迫遷抗爭歷程的實踐與反思」中,詳實記載參與公程會協商之經過,並說「參加

    過會議的我漸漸明白,『會議』本身編排好的『戲』,在『會議』開始之前,公部門早就備好

    結論,為編好劇本預設了結局,而被邀請的知識分子,通常是入戲太深的丑角,在高度參與

    的過程中以為自己是改變結局的主角,逐漸認同會議結論,並將會議中所強調的『現實中的

    限制』內化:諸如『這是工程的極限』、『不影響通車是大家的前提條件』。透過參與會議,接受

    『官方』的現實條件後,『現實感』被收編,就難以懷抱『希望了』。」,第 89-93 頁,陽明大學

    衛生福利所碩士論文,2007 年。

    15 貞德舍為公程會五三○方案決議拆遷重組的房舍之一。捷運局就五三○方案僅保證其中 15 棟

    建物安全,並不理會或處理院民續住房舍的問題;另一方面文建會與台北縣文化局遲不肯進

    行古蹟審議,使續住舊院區的問題懸而未決。在 2008 年 11 月底台北縣府未有任何公文的狀

    態下,強制要求居住在貞德舍分別為 90 歲、患有心臟病的林卻與 60 餘年的藍彩雲在 2008 年

    12 月 3 日遷出貞德舍。在 2008 年 12 月 3 日當日國家出動 700 多名警力持警棍護衛捷運工程

    人員進行強制搬遷,除了將樂生院民和到場聲援的學生團團圍住外,對於將自己緊鎖在貞德

    舍不肯離開的藍女士,警察則是祭出電鋸、破開大門。當藍女士的代步車步出家門時,她說:

    「 我 一 輩 子 沒 偷 沒 搶 , 為 什 麼 警 察 要 像 抓 強 盜 一 樣 對 待 我 ? 」,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blog/aboutfish/20100329/1734,2012 年 12 月 20 日。而貞德舍在

    2008 年 12 月 3 日的強制搬遷後一年內未有任何工程進行,令人不禁要問「國家何需如此大動

    作」,又該迫遷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深值檢討。

  • 5

    病患公開道歉16,令人嘆氣的是 2009 年 2 月 12 日竟是政府應依法道歉的最後一

    天;續住在舊院區的院民,捷運局提供的唯一聯外道路近 2 公里,繞路時間為

    先前 4 倍多17。而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根本未能實際反映於樂生院民

    的權利上18。

    在 2010 年 5 月捷運施工後,樂生院的房舍嚴重龜裂,從捷運局原預料的「非

    續住區」一直裂到理理應安全的「續住區」,隨著施工進行、裂縫不斷擴大、變

    大,甚至連新院區都出現了裂縫,而這個問題是在 2007 年公程會五三○方案

    決議前,在會議中經大地工程師王偉民提出、並再三提請注意。然而會議過程,

    片面採認捷運局安全無虞的說法而未實質討論與回應,即時至今捷運局猶仍持

    安全無慮之詞推諉,卻未能解釋何以裂縫愈來愈大、亦未有任何因應方案之提

    出,而其他國家部門就裂縫問題未有任何的回應。甚且 2012 年 1 月 5 日捷運

    新莊線分段通車至輔大站,續住在舊院區的樂生院民仍因為房舍裂縫問題而飽

    受生命、居家安全的威脅。

    司法的態度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回答是「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居住遷徙自由權、生存

    權,只是憲法原則性揭示,須賴法律具體明定,始能主張。樂生院民所主張之

    權利,法律上並沒有任何實體法上依據,所以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也沒

    有訴訟權能…」19裁定駁回院民聲請保全院區的假處分聲請。樂生院民不服,繼

    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16

    依據「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 3 條,國家需於半年內向漢生病患公開道歉。故

    即有為文批評,參閱陳文哲,「政府兩面手法 樂生問題未解」,Taiwan News 財經文化周刊,

    第 382 期,2009 年 2 月 27 日。其說「政府的道歉只是法律所逼不得不然,根本稱不上是『誠

    意』 之舉。就在多數媒體主動『宣告』樂生院保留運動終於畫下句點,並讚揚馬政府勇於承

    擔政治責任的同時,包括『樂生院保留自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

    分會』等長期關注樂生院民人權的民間團體,卻紛紛在劉兆玄與葉金川的道歉舉動後,發表

    聲明痛批政府不肯嚴肅面對院民與民間 團體所提出的具體訴求,反而在媒體面前做出『口頭

    道歉』舉動,根本只是一種惡意欺騙社會大眾、緩頰執政惡質的政治舉動。此外,更讓推動

    樂生院保留運動的社運團體氣憤的是,在葉金川當天下午大舉造訪樂生院的時候,對於「原

    地保留」或「指定古蹟」等長期以來保留運動的重要訴求,卻完全絲毫未提。」

    17 在公共工程委員會討論過程,捷運局北工處副處長方壯勵曾承諾會有一條聯外通道與連接新

    院區的便橋,事後便橋承諾跳票。方壯勵就此的回應為當初雖提出便橋說法,但囿於經費估

    算不足,加上便橋施設有高差困難,故未列入 530 會議結論。然而捷運局仍願意施做便橋,

    但需等捷運完工才能施做。至今捷運未完工,院民也就始終沒有便橋可用。

    18 就漢生病患人權及補償條例之立法經,將於之後論述。

    1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全字 43 號裁定,本案乃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聲請假處分,請求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禁止衛生署、樂生院方、台北市捷運局就樂生院房舍為拆遷。

    http://news2.pchome.com.tw/magazine/another/po/taiwannews

  • 6

    最高行政法院則是以「抗告人(即樂生院民)所稱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臺北市政府捷運局)間有請求積極給付適合之生活環

    境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並無實體法上之依據,顯非適於為行政訴訟標的之請求…

    所稱繼續居住於系爭土地上房舍多年,係事實狀態,其未具表明有何居住權源

    之法律關係,亦無繼續性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可言。況依前述,樂生院之新建醫

    療院舍大樓即將完工,抗告人可安置於新院舍,系爭地上物之拆除,並未使其

    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抗告人係因患癩病,基於公權力介入而於樂生療養

    院住院治療,與其居住遷徙自由權本無相關。況系爭 294-21 號土地業經撥用

    作為興建新莊捷運機廠之用地,拆除系爭土地上原有樂生療養院房舍,係基於

    國家公共建設之整體利益而為,並非無理由。」為理20,駁回樂生院民之聲請。

    在樂生療養院原院保留的事件經過,看不見樂生院院民的權利在實然面的

    落實空間,令人不禁要問「難道憲法落在弱勢族群身上時,基本權利的論述只

    是單純的文字敘述,而無落實之可能?」

    樂生療養院涉及原院保留的議題,面向多元,在各領域如公共衛生、人文

    社會、空間建築、藝術創作…等,都不乏論文著作21,而原院保留議題中諸多憲

    法上、行政法的法律問題,然而法律領域,至今僅陳尹暐以法律經濟分析觀點

    進行分析之「公益原則與財產最大化: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論樂生療養院抗爭

    事件」22一文,法律論文似乎在此缺席了,更加引發我投入研究,期為樂生院的

    原院保留運動,為法律論述留下些紀錄。

    故本文研究將針對「樂生院的原院保留」議題中之樂生院民的憲法權利而

    為,主要有二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樂生院的院民是否有主張「原院保留」的權利;

    第二個問題,現在法制下,是否存在強制樂生院民搬遷之必要性?即在肯認

    樂生院民得主張原院保留的權利的前提下,此原院保留權與國家強制搬遷行為

    之間的權衡。

    就第一個問題,本文將嘗試自憲法的遷徙居住自由權、健康權(生存權)等

    憲法權利開展,探討樂生院民得否基於憲法權利而主張原院保留。

    20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 2122 號裁定。

    21 自 1990 年起即有論文探討樂生療養院的相關議題,近期則多著墨於樂生院的保存運動。詳細

    介紹,參閱洪菀蔆,挑戰捷運-橋頭糖廠與樂生保留運動研究比較,南華大學社會研究所碩士

    論文,第 3 頁,2009 年;沈雅雯,權力與抵抗-樂生療養院強制隔離時期(1945-1962)論述分析,

    第 25 頁,東吳大學政治系碩士論文,2011 年。

    22 陳尹暐,「公益原則與財產最大化: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論樂生療養院抗爭事件」,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碩士論文,2007 年。

  • 7

    第二個問題迫遷的必要性,漢生病患面對國家的強迫搬遷行為,倘得基於

    憲法上權利而得主張原院保留權,以為抵抗權之行使,即承認漢生病患得主張

    或享有「原院保留」。然而權利非受絕對保障,尚需就國家侵害行為是否符合比

    例原則與否再為探究,而國家強制樂生院民搬遷行為係因國家決定將捷運機廠

    蓋於此,國家之選址於樂生院的行為為「侵害行為」,故第二個問題「新莊捷運

    機廠選址於樂生院之決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即「國家開發行為」與「漢生病

    患的原院保留權」衝突,國家的侵害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進行權衡之前,

    需先界定審查基準為何。捷運機廠進行選址時,就數個可能的機廠基地選項,

    是否評估每個選項成為捷運機廠之應考慮因素呢?包括權利、環境、人文、古蹟、

    地形、地質、水文、環境、生態負荷、經濟效益、土地利用問題、徵收方式、

    工程技術問題、通車利益…等種種因素,在符合最小比例原則的原則下,選出

    最適切的地方呢。其次,考慮所有應考慮之因素、衡量各方權利、利益之後,

    倘若捷運機廠選址於樂生療養院是最符合比例原則之選項,則進一步要思考的

    是捷運機廠選址於樂生院時,樂生院民居住的問題,有無搬遷之必要性、樂生

    院民與捷運機廠併存之可能?在併存之選項裡,思考如何對於原居住於樂生院的

    院民居住遷徙、健康權、生存權的衝擊是最小的行為呢。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以文獻分析法為主,即將國內、外有關本文之期刊、論文等

    資料予以蒐集並彙整分析,以為本文之參考基礎。至於文獻分析的方式,從二

    個方面來進行: 一、文獻的蒐集部分:本論文之文獻主要以國內的法律論文以

    及樂生院相關文章、論文為主,前者將著重於憲法權利部分,後者則以樂生療

    養院各相關議題的文章、論文為主。至於外文文獻方面,以美國關於行政程序

    法的案例為主。

    再者,將以我發表於全國律師 2007 年 05 月號「人權在你的身上不存在?

    -樂生院民的過去與現在」,為本文寫作主軸之一23。

    除了文獻分析之外,希望能夠如其他社會科學進行田野調查以發掘問題本

    身、釐清事物原貌,但要如同部分社會學科的研究以從事「實地調查」,有實際

    上困難。惟我仍做些努力為實地參與,走訪樂生療養院、與院民近距離接觸、

    觀察;至樂生原院保留議題的抗議活動現場,站在第一線上觀察樂生院民實際

    23

    並有參考 2007 年 1 月於李震山教授授課之「行政法專題」所發表「樂生療養院的司法上曙光」

    報告、2007 年 6 月於王寶輝教授授課之「法律倫理」所發表「律師之社會責任-以樂生案為中

    心」報告及「一場公益與個人權利的對決?--樂生與捷運對立的真相」,人權會訊,86 期,第

    29-30 頁,2007 年。

  • 8

    生活的考驗與問題、政府的照顧與回應;受樂生院民委託,以訴訟代理人身分

    就強制拆遷處分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請求撤銷拆遷處分之本案

    訴訟24;就參與樂生抗議行動之樂生院民或學生遭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而處行政

    罰或刑罰之案件25,以律師身分給予協助。希望能真正認知問題的原委、社會

    的態度及院民之實際處境,以進行「實踐式研究」26。

    再者,法律本不是純然中立,所有規範都是有其目的與立場27,一如學者

    廖元豪所言「重點在於本文們要選擇何等立場,做為思考法律問題的出發點」28。

    所以用何種立場,做為思考法律問題的出發點,格外重要。基於個人不只是旁

    觀的研究者,亦同時參與樂生保留運動,且認為人權與正義的論述應該納入作

    者主觀的熱情與經驗,所以本文的書寫形式不採形式中立的純粹「旁觀者傳統」29。唯仍在符合學術倫理、論理法則、合乎邏輯、經驗法則及相關證據法則之

    24

    訴訟有聲請停止執行者,案號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停字 19 號、96 年停字 116 號,最高

    行政法院 96 裁字 1974 號、97 年裁字 1292 號;本案訴訟部分則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 3173

    號判決。

    25 就樂生相關違反集會遊行法之案件中,均可見國家權力企圖利用集會遊行法嚇阻樂生院民或

    學生進行樂生保留運動之痕跡,例如院民李添培遭台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以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31 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集字第 09631049500 號處分,違反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而課處罰鍰,

    經向台北市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案號為 09670219700),訴願會認卷內事證實難支持原處分之

    作成,於訴願決定前,多次以處分與事實證據不相符,勸說原處分機關撤銷原決定,然而原

    處分機關之承辦人員以上級交辦為由,縱證據無法支持處分事實,亦不願撤銷原處分,刻意

    為難參與街頭抗議的院民。又如樂生青年聯盟之成員姚耀婷、李建誠遭警察局以違反集會遊

    行法第 29 條而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案件 (案號分別為北檢 96 年度偵字第 23229 號、北

    檢 97 年度偵字第 30 號),情形亦雷同。一如學者廖元豪所說「現行集會遊行事前許可制、事

    後法,允許秩序唯一的警察在第一線擔任,偏袒現狀的秩序優先論沒有考慮到表現自由是邊

    緣異議者的唯一可以發聲的地方」。參閱廖元豪,「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重省集會自由與集

    會遊行法」,台灣本土法學,第 85 期,第 3-4 頁,2006 年 8 月。

    26 此為夏曉鵑所說「放棄傳統的客觀研究,而採取實踐取向」,參閱:實踐式研究在地實踐:以

    外籍新娘識字班」為例,第 1-47 頁,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49 期,2003 年 3 月。

    27 廖元豪,「誰的法律?誰的人權—建構「弱勢人權」芻議」,第 6 頁,律師雜誌,321 期,2006

    年 6 月。

    28 廖元豪,前揭註 27,第 6 頁。

    29 趟剛,什麼是民主?什麼是公共?-杜威對自由主義的批判與重建,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25 期,

    第 40 頁,1997 年 3 月。

  • 9

    下而為論述30。

    本文書寫方式著重於時序推移下的歷史脈絡呈現,在此目的思考下,將不

    避諱論述樂生療養院的「歷史」31,因為歷史脈絡是法律思考縝密、妥切之基

    本,唯有清楚事實、法律的探究才有意義,尤其樂生療養院屬於一個歷史案件,

    僅有清晰地歷史脈絡之下,方能給予適當的評價32,而樂生療養院過去的歷史

    為回應此問題之根基33。亦因今日民主的台灣積極地就過去政府違法與不正義

    之事件(如:白色恐怖、二二八事件均為錯誤及所引發各種人權迫害),進行調

    查、補償或賠償,以為轉型正義,基此就因歷史、因為過去的無知而遭受強制

    隔離數十年漢生病患,在這個原院保留的議題裡,是我們社會一個轉型正義的

    機會。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文擬就樂生保留運動之「原院保留」爭議,探求漢生病患之憲法權利。

    我在 2006 年時開始以樂生訴訟形式,支持(或參與)樂生保留運動,當時尚有原

    院保留之可能,所以希望能夠找到法律依據,才作為保留樂生療養院之依據,

    由於沒有法律上之規範可為基礎(有疑者,可否引社會經濟文化公約與公民政治

    權利公約二公約為法律依據,另參第六章),故轉自憲法進行探討。

    然而時至今日,樂生院在歷經工程會五三○方案、法院至今未曾做出任何

    支持原院保留之判決或裁定、漢生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中未解決原院保留

    之問題、因樂生保留案而遭受監察院糾正的文建會、台北縣文化局僅將樂生保

    留之房舍指定為「歷史建築、聚落」,即行政、司法抑立法各方面均未有任何可

    支持原院保留之依據,隨著捷運機廠工程進度不斷推進,終致今日樂生療養院

    30

    此乃指導教授廖元豪一再為提醒,避免武斷之用辭以免減損文章之說服力,惟情緒若可增加

    「感染力」則不忌諱使用。參閱廖元豪,「全球化趨勢中婚姻移民之人權保障:全球化、台灣

    新國族主義、人權論述之關係」,第 83 頁,思與言,第 44 卷第 3 期,2006 年。

    31 我於 2008 年 10 月 31 日參與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論文公開發表會時,與會教授均提出文本裡

    漢生病患之過去、事件發展等等為歷史陳述,非法律問題,不應置於法律論文裡,而認為本

    文陳述過多事實、歷史,偏離法律問題的探討,未能切合法律論文的書寫格式,建議就樂生

    院的事實部分另行書寫他書,使故事歸故事、法律探討歸法律。

    32 此為我參與 2008 年 6 月 26 日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之論文公開發表會時,與會之大陸

    籍學生提問,樂生療養院有何特殊之處而需給予不同的權利內涵。

    33 如學者黃昭元所說「要發展憲法理論,解決憲政危機,與其援引抽象的外國經驗,不如更紮

    實地回顧評價台灣本身的歷史經驗」,參閱黃昭元,「掮客與靈媒的本尊之爭:釋字四九九號

    解釋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2 期,第 24 頁,2007 年 7 月。

  • 10

    之原址上有已興建而未完工的新莊捷運機廠、院內既有房舍,除工程會五三○

    方案決議保留之部分外,陸續拆除完畢,院民有搬遷至新大樓即廻龍醫院者34,

    部分居住於保留區,而所保留者非指定為「古蹟」而係「歷史建築、聚落」,是

    幾無原院保留之可能,故本文所探討之「原院保留」僅能為事後回顧之評價,

    對現狀之改變已無可能。

    探討樂生院民得否主張原院保留之前,本文將以法律觀點整匯樂生療養院

    自成立至今之紀事,詳述樂生療養院之原院保留爭議之始末與相關訴訟情形,

    以作為整個論文的基礎。第三章則將先立足於可能為原院保留的時點,回顧樂

    生療養院之過去,居住於樂生院之漢生病患之歷史脈絡,先介紹從漢生病之流

    行病學,檢視漢生病疾病本身的面貌,如其病毒、傳染途徑及其威脅,以明漢

    生病之傳染性及隔離之必要性,進而探究居住於樂生院的漢生病患的背景、處

    境。時間序上,雖自 1930 年日本成立樂生療養院為始點,回顧樂生療養院之歷

    史,然而漢生病患所遭受強制隔離之人身自由侵害部分,僅就中華民國政府於

    1945 年 12 月 10 日接下樂生療養院至 1982 年解除對漢生病患之強制隔離措施

    進行檢討35,而日本統治時期,其法制有別於中華民國政府時期,而日本政府

    對該時期之強制隔離、涉及人身自由侵害的問題,於 2005 年負起違法強制隔離

    之賠償責任36。最後再就漢生病患所受強制隔離措施的憲法上之意涵,即合憲

    與否進行分析。

    第四章則從其第三章所建構之歷史背景出發,分析漢生病患面對國家捷運

    機廠選址於樂生院而強制其搬遷之國家行為,是否侵害樂生院民所憲法保障遷

    徙居住自由權或健康權或生存權,得否主張憲法上的防禦權以為抵抗,其權利

    內涵是否可主張維持原狀,不得迫遷的原院保留利為探討之主軸。

    第五章則對樂生院民的「原院保留權」與「國家行為」為比例原則之權衡。

    國家侵害原院保留權之行為,不僅有一,除了一開始選址樂生院的選址行為外,

    之後的「衛生署之怠為整建行為」即衛生署改變最初承諾樂生院民之整建方案、

    34

    樂生療養院因為新莊捷運機廠選址於此,並為機廠之興建,而有新舊院區之分,舊院區之官

    方名稱為樂生療養院「漢生院區」,門牌為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794 號,主要是從日據時代興

    建的樂生療養院,地廣 30 公頃,除卻興建新莊捷運機廠之 20 公頃以外,包括保留的 39 棟區

    域;新院區位於舊院區旁,主建築為兩棟地上八層地下一層的大樓行政區隸屬桃園縣龜山鄉,

    為「迴龍院區」。

    35 劉集成,樂生療養院志,第 83 頁,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出版,2004 年;趙俊祥、李郁強,漢生

    病病人補償條例草案評估報告,第 4-6 頁,立法院法制局,2006 年 5 月。

    36 2005 年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就 25 名台灣漢生病患以日本政府為被告所提起之強制隔離違憲國

    家賠償訴訟(即「請求撤銷決定不給付漢生補償金」之行政訴訟),判決原告即 25 名台灣漢生

    病患勝訴。參閱張蒼松,解放天刑-解放天刑-追求真理的仁者紀事,第 50-55 頁,台灣人權促

    進會出版,2007 年 4 月增訂版。

  • 11

    「文建會或台北縣政府怠為古蹟審查程序」、「保留範圍之決策」,例如行政院核

    准 41.6%之保留方案或公程會五三○方案,乃至實際進行「強制迫遷之行為」

    凡此種種,皆屬國家侵害樂生院民原院保留權之行為。本文就此多樣之國家侵

    害行為中,鎖定「選址行為」,即國家就捷運機廠之基地選址於樂生療養院之行

    為。樂生保留運動至今已進入第八年,其間上述多樣公權力交錯地侵害樂生院

    民之原院保留權。而國家選址於樂生療養院是所有問題的開端、侵害的開始,

    其他國家行為究執行選址行為之部分行為或為解決選址行為所衍生出之問題,

    故探討原院保留權與國家行為之權衡時,本文乃特定於國家之「選址行為」此

    行為。

    就其他相關法律問題,礙於論述之核心與篇幅,本文將不擬處理樂生療養

    院的古蹟指定問題,詳細理由將於第四章概說部分說明;就樂生療養院原院保

    留爭議而涉及權利侵害之救濟而可能涉及國家賠償部分37,亦不為深入探究,

    因為本文力主建構漢生病患之權利,使得主張原院保留而得在國家權力侵害行

    為以為抵抗,而金錢賠償(或補償)係就既成損害的填補,與本文之出發點相背。

    而樂生療養院的原院保留案,背後涉及是社會結構根深地固的「歧視」及「權

    力問題」38,是筆者最關切而亟欲研究之課題,卻也是參與樂生原院保留運動

    37

    此國家賠償有別於國家強制隔離而剝奪人身自由部分,所涉之國家賠償責任。此部分透過立

    法院通過的「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可為部分回應,此部分將於後文討論。

    38 參閱廖元豪,前揭註 27,第 6 頁;江玉林,「法律、權力與共通福祉—從 SARS 防治及紓困暫

    行條例談起>,第 59-97 頁,207 年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雙年刊,中央研究院,2007 年。另,

    黃榮堅說「法律永遠是強勢者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所以法律的現實就是有利於強勢者的法律。

    所謂強勢,固然可能是人口的強勢,但也可能是經濟力的強勢或政治力的強勢。不論如何,

    既然人擷取資源的能力(智力、體力、性格、人數)在先天上是不平等的,因此所制定出來

    的法律是否事實上合於最低限度利益衡平原則,答案是不一定。」,參閱黃榮堅,基礎刑法學

    (上),第 18 頁,元照出版社,2003 年 5 月。

  • 12

    過程中最感無力的部分39,然仍盡最大可能範圍進行處理。

    39

    那個無力是你似乎看見努力學習的法律只維護社會既有的秩序,而自己是不是捍衛既有的不

    義。在面對弱勢的漢生病患,卻是毫無用武之地。那個無力是你面對這個國家權力的霸道荒

    謬,憤怒地想要丟雞蛋、怒吼,卻看見自己安靜地呆在那個黑暗裡,摸索路徑抑或光線,以

    為會找到路、看見光…。像是某次開庭,正向法官大人說明事件原委,但法官只聽到我喊他

    「法官」,制止我說他叫「庭上」,我道歉地換回繼續發言,竟不夠世故地再犯!他激動地說「是

    庭上」,從此我總「庭上」、「庭上」世故著。想到具有律師身分的「一杯咖啡如何推動社會改

    變?-公平貿易推手」的作者 Dean Cycon」表示「回顧以律師身份參與社會行動的經驗…使用

    體制內的規則去抗爭,幾乎就像是替正規體制掌權者合法化的過程」、「Cycon 以自己多年從

    事律師工作的經驗指出,雖然在法治規則中,仍有實現社會正義的可能性,但那意謂著,行

    動者只能在體制內掙扎,若法律本身與其它社會典範有所衝突,身為律師就很難推動改變

    了」,陳韋臻,「『來自咖啡產地的急件』送達台灣-專訪 Dean Cycon 與生態綠徐文彥」,破報

    復刊 680 期第 3 版,2011 年 9 月 29 日。

  • 13

    第二章 樂生療養院之紀事

    本章將介紹樂生療養院的大事紀、詳述樂生療養院自日治時間強制隔離的

    經過,在什麼時空背景、如何的治理思維之下蓋起樂生療養院呢?而樂生院民如

    何來到樂生療養院?他們在這裡面過得是什麼樣的生活 、樂生療養院的原院保

    留爭議的源起與樂生療養院的現況。側重於法律觀點的觀察,並以此為基礎進

    行下列各章的論述。

    第一節 樂生療養院之大事紀

    1929 年 在台北州新莊頂坡角即今日新莊廻龍,設立「台灣總督府癩療養

    所樂生院」,以專門收癩病患者。

    1930 年 臺灣總督府癩療養所樂生院開始收容癩病患者。

    1930 年 臺灣總督府頒布「癩豫防法」。

    1934 年 發布「癩預防法施行細則」,訂於同年 10 月 1 日施行。

    1944 年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傳染病防治條例」,未將漢生病納入。

    1945 年 臺灣省衛生局接收樂生療養院,更名為「台灣省立樂生療養院」。

    1947 年 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政府依台灣省衛生處所發的代電,延用日據

    時代之癩預防法以作為繼續隔離漢生病患的依據

    1948 年 10 月 20 日 廢「癩預防法」、「癩預防法施行細則」、「癩預防法臺

    灣施行」

    1949 年 2 月 12 日 公布「臺灣省痲瘋病預防規則」。

    1962 年 3 月 17 日 公布「臺灣省癩病(痲瘋)防治規則」。

    1994 年 10 月 6 日 環保署公告「新莊捷線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

    1999 年 6 月 23 日 傳染病防治法將「癩病」列入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所定第三類乙種傳染病

    2001 年 樂生療養院院方行文予北縣政府要求鑑定樂生院之古蹟

    2002 年 3 月 18 日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有償撥用之方式,自行政院

    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取得其中 0294-00212 地號之土地

    2003 年 民間團體向台北縣政府提出古蹟指定之陳情

    2004 年 「青年樂生聯盟」向北縣政府申請為古蹟認定

  • 14

    2005 年 1 月 26 日 呂秀蓮副總統率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至樂生院召開協調

    會,以「國家要賠很多錢,你們賠的起嗎?」回應樂生院民之原院

    保留的訴求

    2005 年 3 月 19 日 「樂生保留自救會」成立,樂生院民之自治組織

    2005 年 7 月 樂生療養院迴龍院區落成,院方開始勸說院民遷入

    2005 年 7 月 20 日 聯合國最高人權委員會於日內瓦對台灣發出聯合國公報

    關切樂生院之可能發生的迫遷案件

    2005 年 10 月 25 日 樂生院戰前被隔離的院民向依日本所制定之漢生病補

    償法,向日本政府請求賠償訴訟,東京地方法院判決院民勝訴

    2005 年 12 月 12 日 文建會依文化資產保護法將樂生療養院舊院址指定為

    「暫定古蹟」,效期六個月

    2006 年 5 月 15 日 行政院以 0950021184 號函同意備查台北縣與台北市政

    府所協商而決議保留樂生院現址 41%方案

    2007 年 1 月 10 日 文建會委託欣陸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新莊樂生

    療養院保存方案工程技術評估報告」

    2007 年 3 月 16 日 台北縣政府以 96 年 3 月 15 日北府新字第 0960170152

    號函,命樂生院民於同年 4 月 16 日前自行遷出,否則強制搬遷

    2007 年 4 月 15 日 樂生保留自救會發起、青年樂生聯盟主辦「保留樂生

    最後戰役 415 樂生大遊行」

    2007 年 4 月間 行政院指派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台北捷運新莊機廠樂生

    療養院保存方案」會議 ,最後做成決議 40 棟房舍原地保留、9 棟

    拆遷重組,為五三○方案

    2008 年 7 月 13 日 立法院通過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2009 年 6 月 11 日 監察院通過對文建會與台北縣文化局之糾正案

    2009 年 2 月 12 日 行政院長劉兆玄代表政府宣讀政府道歉文、衛生署長

    葉金川到院內宣讀政府道歉文

    2012 年 1 月 5 日 捷運新莊線於新莊機廠未完工的狀況分段通車,戳破捷

    運局多年來「樂生不拆、捷運不通」的謊言

  • 15

    第二節 強制隔離措施-自 1930 年至 1982 年

    第一項 強制隔離的開始-日治時期

    西元 1930 年時,台灣在日本統治之下。當時的日本,自明治時期開始

    全面西化(1867-1911),凡事效法西方國家並與之比較,就文化、教育、軍

    事、政治等各方面皆有長足的進步,惟獨就漢生病的防治,西方國家當時

    已沒有這個問題存在,日本卻仍有許多漢生病例,日本認為這是日本人的

    國恥40,自覺比不上西方國家,而亟欲消弭漢生病以根絕此國恥,並認為西

    方國家之所以使漢生病絕跡係因其採取隔離政策41,是日本如欲消弭漢生病,

    應實行「隔離手段」,集體收容漢生病患於一個偏僻處所,使之不與外界接

    觸,也就不會散佈病菌,因此為了防止漢生病的蔓延、消滅漢生病,也避

    免在台的日本人受到麻風病的傳染而傳回日本本島,於是代表日本政府的

    台灣總督府選在台北州新莊郡新莊街頂坡角,即今日新莊迴龍交界處作為

    漢生病療養院院址,成立公立漢生病隔離醫院-「台灣總督府癩病療養所樂

    生院」42,專門收容台灣地區的漢生病患,並採取完全隔離的方式,而空間

    規劃乃選擇新莊頂坡角丹鳳山向陽面山坡配置院區,該地乾燥溫暖,係絕

    佳的療養之地43

    樂生療養院建立之初,面積 7 萬 7 千 853 坪,建築物不多。最初收容

    人數上限為 100 人,然而當時全台漢生病者不只 100 人,院方決定收容的

    方式係以結節癩最厚者,因惹人耳目,被先期收容,而非以傳染性強弱來

    定之。由警察機關進行漢生病檢查,紀錄一些可能是漢生病患的資料,之

    後進行追蹤;而地方診所則是另一個檢查機關,醫生發現可疑者,有義務

    呈報當地的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再由警察監督送至樂生院。當時日本本

    島訂定「癩豫防法」44,在 1931 年修改並在台灣公布、施行,為實行隔離

    政策取得法源依據並開始嚴格地執行隔離措施,因此樂生療養院收容的人

    生激增,院舍開始擴建,也由於採行完全隔離政策,整個院區宛如一個獨

    立的小型社會除了原本的病患住宅、廚房、治療室、浴室,尚有手術室、

    40

    上川豐,樂生院の使命,原刊於臺灣時報第百三六號,1932 年。

    41 上川豐,樂生院の使命,臺灣時報第百三六號,1932 年。

    42 樂生院年報,第 1 頁,臺灣總督府樂生院,昭和 5、6 年。

    43 欣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新莊樂生療養院保存方案工程技術評估報告,第 5 頁,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2007 年 1 月 10 日。

    44「癩豫防法」前身為 1907 年日本第 23 屆帝國會議上通過的第 11 號法律「關於癩之預防」,於

    1931 年更名為「癩預防法」。

  • 16

    停屍間、禮拜堂、佛堂…等等,完全自給自足。院內區分為行政醫療區,

    包括辦公室、醫療區…等,病舍則自成一區,在病舍與行政醫療區中建有

    一個水溝,水溝中注滿消毒水,無論是醫護人員進入或離開病患所住的病

    區,都要消毒,不用的東西則是焚毀,厲行嚴格的隔離,深恐任何人員、

    物品與病患的接觸而導致漢生病的傳染45。

    第二項 強制隔離的延續-中華民國政府時期

    戰後,結束日本殖民時代,台灣為中華民國政府所接掌,台灣省衛生

    局於 1945 年接收樂生院,改名為「臺灣省樂生療養院」46。實質上卻延續

    著日本統治時代在台灣的政策,對漢生病實行隔離政策47,未有變更。

    初期,中華民國政府依台灣省衛生處 1947 年 2 月 21 日所發的代電,

    延用日據時代之癩預防法以作為繼續隔離漢生病患的依據48,其內容僅規定

    如何執行強制收容等執行事項,而無任何強制隔離之法律根據或授權依據。

    1948 年 10 月 20 日廢止延用癩預防法後的好長一段時間,強制隔離漢生病

    患是沒有任何法令或法規依據。直至 1949 年 2 月 12 日,台灣省政府公布

    「台灣省麻風病防治規則」,第 2 條明定對漢生病患強制收容之規定49,對

    於漢生病患方有正式的隔離依據。隨後 1962 年「台灣省麻瘋病防治規則」

    修正為「台灣省癩病(麻瘋)防治規則」50,就「非開放性」癩病患者解除強

    制隔離措施,對「開放性」患者仍行強制住院治療51。實際執行面上,樂生

    院不分「開放性病患」、「非開放性病患」地進行強制隔離政策52,即使是「非

    開放性病患」,同樣受有強制隔離之管制措施,例如外出須得院方許可、經

    45

    劉集成,前揭註 35,第 67 頁。

    46 臺灣省立樂生療養院,臺灣省立樂生療養院二十五年周年特刊,第 2 頁。

    47 陳威彬,近代台灣的癩病與療養-以樂生療養院為主軸,第 69 頁,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0 年。

    48 臺灣省立樂生療養院,前揭註 46,第 1-2 頁。

    49 台灣省麻風病防治規則第 2 條「本省各縣市發現麻瘋病患者,或麻瘋病嫌疑者,應由其家屬

    或同居者報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經指定醫師檢驗確屬麻瘋病時,應強制收容於指定隔離醫

    療院所,予以治療管理,以杜蔓延,其辦法另定之。」,參閱趙俊祥、李郁強,前揭註 35,第

    2 頁。

    50 劉集成,前揭註 35,第 245 頁。臺灣省政府令 51.3.17 府衛癩字第 2276 號,而此規則未經臺

    灣省議會通過。

    51 台灣省癩病(麻瘋)防治規則第 4、5 條區分開放性癩病患者與非開放性癩病患者。

    52 趙俊祥、李郁強,前揭註 35,第 48 頁。

  • 17

    指導員允許、發給通行證才能外出53,此管制措施幾乎與解除對非開放性病

    患前所為之強制隔離,沒有不同。

    國家對漢生病患採強制隔離政策,或之後解除對「非開放性病患」之

    強制隔離,僅對開放性病患採行強制隔離政策,依據的「代電」不具有任

    何法律或命令之效力、或如「台灣省麻風病預防規則」、「台灣省癩病(麻瘋)

    防治規則」、「台北市癩病防治辦法」、「高雄市防治癩病辦法」等,是以命

    令位階的規則以作為強制隔離漢生病患於樂生療養院的依據。然而憲法第 8

    條明文規範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憲法第 23條要求限制自由權需以法律保留為

    之的規範,然而政府所採行上述對漢生病患的強制隔離政策,顯已構成對

    漢生病患人身自由的限制,然而該限制顯然不符合憲法上之法律保留的要

    求,本文將於下一章討論強制隔離所加諸樂生院的漢生病患的人身自由權

    利侵害。

    現行「傳染病防治條例」是 1944 年所制定,立法當時未將漢生病納入

    規範,直到 1999 年 6 月 23 日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時,首度將「癩病」列入

    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所定第三類乙種傳染病54,依據該

    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強

    制或移送指定隔離治療機構」,即對於癩病患者,認為有防止傳染之必要性

    時得強制隔離,這是中華民國政府對漢生病患行強制隔離措施多年,首度

    取得有「法律」依據。

    然而,上開傳染病防治條例之修改卻是我國政府對於漢生病患之政策

    未能與科學、醫學之實證相互回應,存有誤解與歧視之結果。就流行病學

    而言,漢生病是屬於低傳染力的疾病,而我國不僅將之納入法定傳染病,

    甚至列為第三類乙種傳染病,未依傳染性高低進行規範。對照鄰國日本,

    自平成 00 年(即西元 1999 年)所公布、實行之「感染症法」,即類於我國之

    傳染病防治條例,其針對各種須採取對策之傳染病依傳染症區分一至五類,

    漢生病未被納入其中之任一類55,即乃日本政府認為就漢生病的流行病學而

    言,是完全無須採取任何對策的疾病,倘出現漢生病病例時,僅須施以一

    般之治療即可,無庸有特別的防治對策。其次,傳染病防治法就「漢生病」

    尚使用「癩病」此負面之用語,其立法思維仍延續著過去對漢生病患的歧

    53

    陳歆怡,監獄或家?-麻風病患的隔離與自本文重建,第 46 頁,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6 年。

    54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23 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2740 號。

    55 青木美憲,「漢生病於傳染病中的定位」,漢生病防治政策與人權國際研討會,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2007 年 4 月 14 日。

  • 18

    視與偏見56,未有變革。

    第三節 樂生療養院原院保留爭議之源起

    第一項 爭議之源起-捷運機廠選址於樂生療養院

    樂生療養院原址經規劃為新莊捷運機廠,於 1994 年 8 月間經行政院核

    定捷運三重新莊路線,從中和線古亭站至杭州南路、信義路、新生南路、

    松江路轉民權東、西路,上台北橋到三重市重新路、福音街、新莊市中正

    路到終點樂生療養院。而此之前,從沒有新莊機廠的設計到延長路線、更

    改捷運機廠的選址位置從塭仔圳至樂生療養院,此選址過程充斥地方權力

    鬥爭與利益之分配,而過程中有學者提出挖土方量嚴重超過標準,有破壞

    地質與水文的問題;而省衛生處表示漢生病患者臨多不適合搬遷,而捷運

    機廠選址於樂生院將影響樂生院民的療養,然而國家未予回應。(選址經過,

    詳參第五章之選址經過)

    在新莊捷運線規劃之前,台灣省衛生處已規劃樂生院之就地整建計劃,

    原為二層樓之房舍,惟在捷運機廠選址於樂生院後,此整建計劃一改再改,

    四層樓之房舍,最後變為「樓上八層、地下一層」的建築,以省卻環境影

    響評估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而整個變更過程未曾告知樂生院民。

    (整建計劃之變更,詳參第五章之最好的安置)

    捷運機廠於 2002 年開工時,衛生署與捷運局以斷水斷電方式要求院民

    搬遷,亦因工程施工問題致部分院舍倒陷或成為危樓,院民僅能在院內自

    尋住處。而在搬遷過程,原本同住的家屬遭以非病患而要求離開院區,搬

    遷過程,多屬中重度殘障的院民在搬遷過程受傷,甚有因數度搬遷而導致

    下肢潰爛截肢。同年,衛生署將「居家療養式」的安置計劃變更為「廻龍

    醫院」,計劃將院民安置於廻龍醫院後棟五至九樓。

    56

    此種情況不獨傳染病防治法,亦出現在其他法律中,例如刑法第 285 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

    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5 款、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所謂「惡

    疾」;最高法院之判決均稱「麻瘋病為惡性之傳染病…」。參閱易庶,從科學知識與政策角度

    探析臺灣地區慢性傳染病之控制-以漢生病為例,第 73-78 頁,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2009

    年。而依據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

    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然至今遍

    查各相關法令,幾未有修正,實為相關主管機關怠於作為。

  • 19

    自樂生院民得知捷運機廠選址於樂生院、國家承諾之整建計劃落空之

    後,樂生院民即出現抗議的聲音,揚言走上街頭。而自 2004 年起,樂生院

    民在各界如樂生青年聯盟、醫界、人權團體、古蹟建築界及社工與護理界

    的協助下,開始有組識地開始反拆遷之保留運動。(詳參張馨文論文,第

    21-29 頁)。

    第二項 樂生療養院的現況

    今日樂生療養院之原址上有已興建而未完工的新莊捷運機廠,而院區

    內既有房舍,除工程會五三○方案決議保留之部分外,自 2002 年起陸續拆

    除完畢,部分院民在院方強力推動下,搬遷至新大樓即廻龍醫院者,有部

    分居住於保留區。實際上,已不存在原院保留之可能性。

    在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