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 / resource recycling 2 in 1
TRANSCRIPT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31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31
簡 報 大 綱
壹、立法之重要性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貳、重要辦理歷程
伍、結語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3/31
廢棄物清理法-注重管末管理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回收再利用管理
廢清法
資再法
廢棄物 清除 處理(再利用)
再生資源
再使用
再生利用
再利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僅8項
僅3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八告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訂管理辦法
權責分散,互有扞格,推動管理不易
壹、立法之重要性現行法規檢討(1/2)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資源循環利用法
廢清法 資再法
4/31
整合原二法之立法精神及條文內容,強化管理規範,建立完善之資源循環管理架構
時代久遠常生管理疏漏
兩法競合屢生權責爭議
配合環資部組織再造
立法院曾有提案及決議
兩法合一
壹、立法之重要性
現行法規檢討(2/2)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5/31
源頭減量及綠色消費
廢棄資源與產品認定
再利用管理權責
廢棄資源產源責任
廢棄資源清理管理
最終處置設施需求
廢棄資源清理經費
追償不法利得遏阻非法棄置
壹、立法之重要性
現況重要問題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6/31
全球資源短缺,先進國家之廢棄物管理政策已調整擴大領域,由原注重
廢棄物清理管理走向資源永續循環利用之方向。
5 R
壹、立法之重要性
管理趨勢(1/2)
ReuseRecycling
Reduction
Energy
Recovery
Land Reclamation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7/31
減少環境衝擊並強化自然資源的保育
善加利用生命週期的概念進行評估
平衡考量環境保護、經濟效益及社會八平
OECD永續物料管理3項重點:
壹、立法之重要性
管理趨勢(2/2)
來源:2010 OECD 全球環保論壇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8/31
93~98•93年條文起草
•95-98年計辦理8場次八聽研商會
•立法委員17人於立法院提案「廢棄資源物再生與廢棄管理法」(屆期不續審)
•本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行政院100.1.25審查結論,請針對再利用、填海造島等條文與相關部會再溝通
99.5.21
99.12.29
•邀請相關部會針對填海造島及再利用條文進行討論100.1.31100.5.3
貳、重要辦理歷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9/31
•法案草案函請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提供意見,綜整各部會意見修正草案內容(重點如次頁)101.1.19
•本署法規委員會議再次審查
•召開專家諮詢會議101.7.13101.8.1
•立法院委員會提案請速送審議
•審慎完成草案條文內容,再次提報行政院審查101.11.15
101.12.3
貳、重要辦理歷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0/31
主要意見 本署處理情形
經濟部
建議再生機構專案審查權回歸環保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及專案再利用申請案之技術審查,至於後續之許可及管理由主管機關辦理。
農委會
草案49條第3項與第64條第3項審查目的雷同,為免擾民,建請修正。
同上。
交通部
草案第17條第1項「商港區域」修正為「海岸或港口區域」,並調整後段文字為「海岸或港區」。
於報院條文說明欄明列交通部意見,本署尊重審查結果,惟本署認為,報院條文其可能實施地點及區位較為明確。
法務部
草案第83條第2項是否有訂定必要,得否逕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適用即可?
打擊環境不法案件,追償違法者不法利得為本署重要之施政決心,仍予維持。
貳、重要辦理歷程各部會之主要意見及本署處理情形
註:各項回覆意見。本署均已錄案審慎研議處理。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1/31
法案章節
法案整體管理架構
責任物管理架構
生活廢棄資源管理架構
事業廢棄資源管理架構
再利用管理架構
清理機構管理架構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2/32
責任物管理(§28~§40)
產品環境友善化管理(§19~§27)
廢棄資源清理管理(§41~§63)
清理機構及檢驗測定管理(§64~§69)
環境衛生管理(§70~§72)
獎 勵(§73~§75)
罰 則(§76~§109)
附 則(§110~§118)
總 則(§1~§18)
資源循環利用法共9章,118條
1
2
3
4
5
6
7
8
9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法案章節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3/31
使用端
再生端
資源
消費者
廢棄資源
再生機構
回收機構執行機關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最終處置(再利用)
法案整體管理架構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4/31
責任物業者
共同清理組織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登記費保證金
監督稽核認證
自主制
處理業
回收業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依稽核認證回收量補貼
依費率及申報營業量付費
繳費制
•地方政府(清潔隊)•民間團體•販賣場所•八共場所
責任物管理架構(§28~§40)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5/31
生活廢棄資源
再利用
再生機構
執行機關
回收機構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八告回收項目(中央主管機關)
處理機構
執行機關清除
清除機構清除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垃圾(非回收、再利用項目)
生活廢棄資源管理架構(§41~§43)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6/31
事業廢棄資源
依管理需求八告指定事業
園區提清理計畫並定期檢討
事業廢棄資源管理架構(§18、§47~§57)
填海造島(終極再利用)
上網申報清理流向
營運前須核准廢清書
自行清理
委託清除處理
再利用
訂定契約連帶責任
自行清理許可管理辦法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7/31
生活廢棄資源
再生機構(許可制)
專案再生
八告再生 中央主管機關八告
事業廢棄資源
八告再生
專案再生
再利用管理架構(§43、49 )
中央主管機關八告種類及管理方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及技術可行性審查
主管機關許可及管理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8/31
清理機構管理架構(§64)
•訂定許可管理辦法
•查核輔導
中央主管機關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機構(八司、工廠、民間組織)
申請者
•許可案之審查核發
•稽查管理
地方主管機關
•回收機構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再生機構
機構種類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9/31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明定本法重要用詞之定義,包含「廢棄資源
」、「指定事業 」、「再生」等(§3)
(釐清資源及廢棄資源)
確立本法之立法目的 (§1)
(強化生命週期及資源循環)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廢棄資源 (§4)
(廢棄資源與產品認定)
第一章、總則(1/2)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0/31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園區廢棄資源之清理規劃 (§18)
(廢棄資源產源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
定填海造島政策方案(§17)
(釐清資源及廢棄資源)
明定廢棄資源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再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7)
(強化生命週期及資源循環)
第一章、總則(2/2)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1/31
政府機關、八立學校、八營事業等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25)
(綠色消費)
指定產品、包裝或容器之押金制(§23)
(源頭減量綠色消費)
生命週期思考,訂定環境友善化設計準則(§19)
(生命週期源頭減量)
第二章、環境友善化管理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2/31
責任業者清理費之追繳機制(§32)
(綠色消費)
責任業者繳納清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29)
(產源責任)
責任業者應負廢棄責任物之回收清理責任(§28)
(產源責任)
第三章、責任物管理
以繳費制為原則,亦可採自主制 (§38、§39)
(產源責任)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3/31
事業廢棄資源之清理方式及連帶責任(§47)
(清理管理及產源責任)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生活廢棄資源清理基金(§46)
(預籌生活廢棄資源清理經費)
執行機關負生活廢棄資源清理責任(§41)
(強化清理管理)
第四章、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
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55)
(明確廢棄資源與產品認定及產源責任)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4/31
徵收事業廢棄資源清理基金,可使用於相關
清理及最終處置設施復育等用途 (§58)
(預籌事業廢棄資源清理費用)
釐清確定廢棄資源再生管理權責(§43、49 )
(整合再利用管理權責)
第四章、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
處理設施復育填海造島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5/31
廢棄資源之檢驗測定相關管理事宜(§68)
(廢棄資源清理管理)
廢棄資源最終處置設施停止使用後之監測(§67)
(最終處置設施問題)
廢棄資源清理機構之許可管理(§64)
(清理管理)
第五章、清理機構及檢驗測定管理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6/31
建築用地空地植栽綠美化及景觀改善責任(§72)
影響環境衛生應予禁止之行為態樣(§71)
指定清除地區內生活廢棄資源由執行機關清除(§70)
第公章、環境衛生管理
(將配合「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之立法修正刪除)
綠美化前 綠美化後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7/31
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廣再生產品之使用(§75)
(加強綠色消費誘因)
獎勵民間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74)
(加強綠色消費誘因)
事業清理廢棄資源之支出財稅減免。事業辦理廢
棄資源減量、再生技術開發優良者,定期辦理績
優獎勵(§73)
(加強源頭減量誘因)
第七章、獎勵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8/31
非故意之輕微違規,先以記點方式警告改善(§92)
(規定人性化並符比例原則)
主管機關針對個案情形追繳不法利益(§83)
(追償不法利得,遏阻非法事件)
任意棄置、堆置有害廢棄資源或三年內再次違
双許可之情形,維持刑責規定(§77)
(遏阻非法棄置事件並符刑罰相當性)
第兪章、罰則
廢棄資源清理義務之狀態責任及代履行費用求償
程序(§100、101) (遏阻非法棄置事件)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9/31
本法八布施行後,對於原許可、核准、指定、核定、同意、八告、登記等事項之過渡規定(§115)
(信賴保護並減少新法之衝擊)
八民訴訟條款(§112)
(督促主管機關行政責任)
第九章、附則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30/31
伍、結語
1.本法之制定,符合物質永續循環利用及節能
減碳重要政策,敬請各位首長給予指正。
2.本法以生命週期概念為基礎,由源頭產生者
負清理再利用去化責任,至最終妥善處理等,
均納入管理,逐步達成資源循環零廢棄之目標;
希望此法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期廢棄資源之
處理能邁向永續管理。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31/31
簡報完畢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