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 / resource recycling 2 i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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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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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資源循環利用法(二法合一) / Resource Recycling 2 in 1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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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31

簡 報 大 綱

壹、立法之重要性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貳、重要辦理歷程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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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3/31

廢棄物清理法-注重管末管理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回收再利用管理

廢清法

資再法

廢棄物 清除 處理(再利用)

再生資源

再使用

再生利用

再利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僅8項

僅3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八告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訂管理辦法

權責分散,互有扞格,推動管理不易

壹、立法之重要性現行法規檢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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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資源循環利用法

廢清法 資再法

4/31

整合原二法之立法精神及條文內容,強化管理規範,建立完善之資源循環管理架構

時代久遠常生管理疏漏

兩法競合屢生權責爭議

配合環資部組織再造

立法院曾有提案及決議

兩法合一

壹、立法之重要性

現行法規檢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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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5/31

源頭減量及綠色消費

廢棄資源與產品認定

再利用管理權責

廢棄資源產源責任

廢棄資源清理管理

最終處置設施需求

廢棄資源清理經費

追償不法利得遏阻非法棄置

壹、立法之重要性

現況重要問題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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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6/31

全球資源短缺,先進國家之廢棄物管理政策已調整擴大領域,由原注重

廢棄物清理管理走向資源永續循環利用之方向。

5 R

壹、立法之重要性

管理趨勢(1/2)

ReuseRecycling

Reduction

Energy

Recovery

Land Recla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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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7/31

減少環境衝擊並強化自然資源的保育

善加利用生命週期的概念進行評估

平衡考量環境保護、經濟效益及社會八平

OECD永續物料管理3項重點:

壹、立法之重要性

管理趨勢(2/2)

來源:2010 OECD 全球環保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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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8/31

93~98•93年條文起草

•95-98年計辦理8場次八聽研商會

•立法委員17人於立法院提案「廢棄資源物再生與廢棄管理法」(屆期不續審)

•本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行政院100.1.25審查結論,請針對再利用、填海造島等條文與相關部會再溝通

99.5.21

99.12.29

•邀請相關部會針對填海造島及再利用條文進行討論100.1.31100.5.3

貳、重要辦理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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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9/31

•法案草案函請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提供意見,綜整各部會意見修正草案內容(重點如次頁)101.1.19

•本署法規委員會議再次審查

•召開專家諮詢會議101.7.13101.8.1

•立法院委員會提案請速送審議

•審慎完成草案條文內容,再次提報行政院審查101.11.15

101.12.3

貳、重要辦理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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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0/31

主要意見 本署處理情形

經濟部

建議再生機構專案審查權回歸環保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及專案再利用申請案之技術審查,至於後續之許可及管理由主管機關辦理。

農委會

草案49條第3項與第64條第3項審查目的雷同,為免擾民,建請修正。

同上。

交通部

草案第17條第1項「商港區域」修正為「海岸或港口區域」,並調整後段文字為「海岸或港區」。

於報院條文說明欄明列交通部意見,本署尊重審查結果,惟本署認為,報院條文其可能實施地點及區位較為明確。

法務部

草案第83條第2項是否有訂定必要,得否逕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適用即可?

打擊環境不法案件,追償違法者不法利得為本署重要之施政決心,仍予維持。

貳、重要辦理歷程各部會之主要意見及本署處理情形

註:各項回覆意見。本署均已錄案審慎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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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1/31

法案章節

法案整體管理架構

責任物管理架構

生活廢棄資源管理架構

事業廢棄資源管理架構

再利用管理架構

清理機構管理架構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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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2/32

責任物管理(§28~§40)

產品環境友善化管理(§19~§27)

廢棄資源清理管理(§41~§63)

清理機構及檢驗測定管理(§64~§69)

環境衛生管理(§70~§72)

獎 勵(§73~§75)

罰 則(§76~§109)

附 則(§110~§118)

總 則(§1~§18)

資源循環利用法共9章,118條

1

2

3

4

5

6

7

8

9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法案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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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3/31

使用端

再生端

資源

消費者

廢棄資源

再生機構

回收機構執行機關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最終處置(再利用)

法案整體管理架構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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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4/31

責任物業者

共同清理組織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登記費保證金

監督稽核認證

自主制

處理業

回收業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依稽核認證回收量補貼

依費率及申報營業量付費

繳費制

•地方政府(清潔隊)•民間團體•販賣場所•八共場所

責任物管理架構(§28~§40)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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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5/31

生活廢棄資源

再利用

再生機構

執行機關

回收機構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八告回收項目(中央主管機關)

處理機構

執行機關清除

清除機構清除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垃圾(非回收、再利用項目)

生活廢棄資源管理架構(§41~§43)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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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6/31

事業廢棄資源

依管理需求八告指定事業

園區提清理計畫並定期檢討

事業廢棄資源管理架構(§18、§47~§57)

填海造島(終極再利用)

上網申報清理流向

營運前須核准廢清書

自行清理

委託清除處理

再利用

訂定契約連帶責任

自行清理許可管理辦法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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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7/31

生活廢棄資源

再生機構(許可制)

專案再生

八告再生 中央主管機關八告

事業廢棄資源

八告再生

專案再生

再利用管理架構(§43、49 )

中央主管機關八告種類及管理方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及技術可行性審查

主管機關許可及管理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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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8/31

清理機構管理架構(§64)

•訂定許可管理辦法

•查核輔導

中央主管機關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機構(八司、工廠、民間組織)

申請者

•許可案之審查核發

•稽查管理

地方主管機關

•回收機構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再生機構

機構種類

參、法案章節及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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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19/31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明定本法重要用詞之定義,包含「廢棄資源

」、「指定事業 」、「再生」等(§3)

(釐清資源及廢棄資源)

確立本法之立法目的 (§1)

(強化生命週期及資源循環)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廢棄資源 (§4)

(廢棄資源與產品認定)

第一章、總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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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0/31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園區廢棄資源之清理規劃 (§18)

(廢棄資源產源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

定填海造島政策方案(§17)

(釐清資源及廢棄資源)

明定廢棄資源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再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7)

(強化生命週期及資源循環)

第一章、總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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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1/31

政府機關、八立學校、八營事業等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25)

(綠色消費)

指定產品、包裝或容器之押金制(§23)

(源頭減量綠色消費)

生命週期思考,訂定環境友善化設計準則(§19)

(生命週期源頭減量)

第二章、環境友善化管理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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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2/31

責任業者清理費之追繳機制(§32)

(綠色消費)

責任業者繳納清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29)

(產源責任)

責任業者應負廢棄責任物之回收清理責任(§28)

(產源責任)

第三章、責任物管理

以繳費制為原則,亦可採自主制 (§38、§39)

(產源責任)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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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3/31

事業廢棄資源之清理方式及連帶責任(§47)

(清理管理及產源責任)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生活廢棄資源清理基金(§46)

(預籌生活廢棄資源清理經費)

執行機關負生活廢棄資源清理責任(§41)

(強化清理管理)

第四章、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

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55)

(明確廢棄資源與產品認定及產源責任)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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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4/31

徵收事業廢棄資源清理基金,可使用於相關

清理及最終處置設施復育等用途 (§58)

(預籌事業廢棄資源清理費用)

釐清確定廢棄資源再生管理權責(§43、49 )

(整合再利用管理權責)

第四章、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

處理設施復育填海造島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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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5/31

廢棄資源之檢驗測定相關管理事宜(§68)

(廢棄資源清理管理)

廢棄資源最終處置設施停止使用後之監測(§67)

(最終處置設施問題)

廢棄資源清理機構之許可管理(§64)

(清理管理)

第五章、清理機構及檢驗測定管理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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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6/31

建築用地空地植栽綠美化及景觀改善責任(§72)

影響環境衛生應予禁止之行為態樣(§71)

指定清除地區內生活廢棄資源由執行機關清除(§70)

第公章、環境衛生管理

(將配合「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之立法修正刪除)

綠美化前 綠美化後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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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7/31

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廣再生產品之使用(§75)

(加強綠色消費誘因)

獎勵民間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74)

(加強綠色消費誘因)

事業清理廢棄資源之支出財稅減免。事業辦理廢

棄資源減量、再生技術開發優良者,定期辦理績

優獎勵(§73)

(加強源頭減量誘因)

第七章、獎勵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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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8/31

非故意之輕微違規,先以記點方式警告改善(§92)

(規定人性化並符比例原則)

主管機關針對個案情形追繳不法利益(§83)

(追償不法利得,遏阻非法事件)

任意棄置、堆置有害廢棄資源或三年內再次違

双許可之情形,維持刑責規定(§77)

(遏阻非法棄置事件並符刑罰相當性)

第兪章、罰則

廢棄資源清理義務之狀態責任及代履行費用求償

程序(§100、101) (遏阻非法棄置事件)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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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29/31

本法八布施行後,對於原許可、核准、指定、核定、同意、八告、登記等事項之過渡規定(§115)

(信賴保護並減少新法之衝擊)

八民訴訟條款(§112)

(督促主管機關行政責任)

第九章、附則

肆、重要條文(重要問題入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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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30/31

伍、結語

1.本法之制定,符合物質永續循環利用及節能

減碳重要政策,敬請各位首長給予指正。

2.本法以生命週期概念為基礎,由源頭產生者

負清理再利用去化責任,至最終妥善處理等,

均納入管理,逐步達成資源循環零廢棄之目標;

希望此法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期廢棄資源之

處理能邁向永續管理。

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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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立目標 循環利用創新局 31/31

簡報完畢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