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135

Click here to load reader

Upload: vudang

Post on 24-Nov-2018

392 views

Category:

Documents


0 download

TRANSCRIPT

Page 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

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依法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

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设、

增资、减资、股权变更、股权质押、合并与分立、经营范围变

更、并购、战略投资、延长经营期限、境内再投资、终止、解

散、清算等事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资司

五、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Page 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

七、办事条件

详见具体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附后)

八、申请材料

详见具体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 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具体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附后)

十一、审批时限

详见具体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附后)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商务部印发批复文件,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结果送达

(一)申请方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

Page 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

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电子传输方式

向申请方颁发批复文件。

(二)申请方是投资者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后,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方,并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复结果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 号

电 话:010-65197962

(二)电话咨询:010-65197962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2号商务部 2 号楼 2517 室

(二)办公时间

8:00-12:00,13:00-17:00

Page 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

具体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一般事项审批原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各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公司章程/合资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其资信证明;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其他材料:

(1)限额以上项目应提交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

复(生产型企业);国土部门及环保部门意见(生产型企业);

涉及特定行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

批复。

(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供出资清单:以技术出资的,

提供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提供利润

提供方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及税务证明;以跨境

人民币出资的,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Page 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

(3)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同意设立合资企业的股东

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需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

相应国资部门意见。

(4)租赁厂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件。

(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各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业申请书;股东(大)

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

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订书或重新编制的合同、章程;投资方

签署的增资决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上年度

审计报告;原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材料:

(1)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

人民币利润增资的,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董事

会决议)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Page 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

(2)不同比例增资的,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

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投资者签署的股权变更协议及增资协议。

如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

备案或核准文件。

(3)生产型企业增资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应提交国家发改

委项目核准批复。

(4)生产型企业新增建设项目,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环

保部门对增资建设项目的批复。

(5)行业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6)投资性公司增资,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案系统

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网址:fic.wzs.mofcom.gov.cn)。

(7)非货币出资的,参照新设。

(三)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各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1)原则批复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

业申请书;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

Page 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

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订书或重新编制

的合同、章程;投资方签署的减资决定;原合同、章程(复印

件);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

件);债权人名单;企业财产清单;不同比例减资应参照《外商

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投资者签署的股权

变更协议及减资协议,如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资

产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不处于任何法律

诉讼中的保证函。投资性公司减资,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

备案系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2)正式批复提交材料: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业申

请书;商务部原则批复(复印件);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证明;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债权人是否有异议的说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2.申请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业申请书;股东(大)

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

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订书或重新编制的合同、章程;股权转

Page 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

让协议;原合同、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

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

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关于拟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第

三方权益或受到限制等事项的说明。

其他材料:

(1)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受让方为新股东的,应提交该股东注册登记证明、主

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认证;资信证明。

(3)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就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外商投

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

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协议转让的,应提交

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

让应提交国家国资委批复。

(4)如因企业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撤销、

被吊销或死亡等原因,导致企业股权变更,应提交股权获得人

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如因股权质押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

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如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

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应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

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引入新股东的,提交第 2项所需材料。

Page 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

(7)涉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放弃方应当提供其放弃优先

购买权的文件。

(8)投资性公司股权变更,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案

系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五)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部门转报的请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投资者

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文件(出质人以其在外商

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除外);出质投资者与质权

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复印件);涉及

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验资报告。投资性公司股权质押,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

案系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六)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Page 1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

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申请材料

(1)原则批复提供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的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申请书;分立或合并理由说明;各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协议;各公司关于公

司合并或分立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各公司合同、

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公司验资报告;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上一年审计报告;各公司债权人名单;合

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董事会成

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及简历;因合并、分立而注销企业

的职工安置计划。

其他材料:

①合并方中有中国内资企业的,应当提交该内资企业已投

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审批机关的,或因公司分立而

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必须报送原审批机关及拟设立公司所在地

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③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提交证券

管理部门意见。

Page 1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

④因合并、分立而涉及新增土地、环保等变更的,需提交

相关部门的意见。

⑤投资性公司合并分立,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案系

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2)正式批复需提供材料: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正式批复

的申请书;商务部门原则批复(复印件);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

证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债权人是否有异议的说明。

(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各行业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一般包括:省级商务部门请示;企业申请书;股东(大)

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

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订书或重新编制的合同、章程;原合同、

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批准证书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

其他材料:涉及新增土地的,需提供国土部门意见;涉及

新增生产型项目的,需提供环保部门意见;生产型企业增加分

Page 1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

销经营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

核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投资性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需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案系统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并购

股权并购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2.申请材料

(1)被并购方股东决议

(2)被并购方申请书

(3)并购后的合同、章程

(4)并购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

(5)被并购方上一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6)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

(7)被并购方所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副本

(8)被并购方营业执照和职工安置计划

(9)并购后公司建设经营涉及的政府部门许可文件

(10)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1)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Page 1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3

(12)安全证明材料

资产并购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2.申请材料

(1)境内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

(6)被并购方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

出异议的说明

(7)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

(8)被并购方职工安置计划

(9)并购后公司建设经营涉及的政府部门许可文件

(10)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1)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2)安全证明材料

Page 1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4

跨境换股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2.申请材料

除股权并购要求一般材料外,还需报送:

(1)被并购方最近 1 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说明

(2)并购顾问报告

(3)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文件

(4)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 5%以

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5)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6)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

票交易情况报告

特殊目的公司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Page 1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5

2.申请材料

除股权并购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文件:

(1)境外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2)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4)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5)并购顾问关于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的评估报告

(6)如以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

市主体的,还需报送: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

(7)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并购的境内公司股

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九)战略投资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

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行业专项规定

2.申请材料

(1)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及企业战略投资申请书

(2)战略投资方案

(3)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

(4)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的)或法律意见书

Page 1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6

(5)投资者持续持股承诺函

(6)投资者 3年内未受到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

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

(7)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人(或授

权代表)身份证明

(8)经审计的该投资者近 3年来的资产负债表

(9)如授权代表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

认证文件

(10)如外国公司(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

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行为承担连

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

(十)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1.政策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2.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企业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合同、

章程修正案及原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1.政策依据

Page 1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申请材料(限于限制类领域再投资设立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被投资公司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清算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办法的通知》

2.申请材料(限于需报审批机构批准的解散情形)

(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

(3)原合同、章程

(4)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解散原因情况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6)清算委员会名单和清算报告

Page 1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

(十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

用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应符合相关产

业政策,可采取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和改制设立。)

2.申请材料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

(3)资产评估报告

(4)招股说明书和某一发起人最近3年财务报告(募集设立)

(5)发起人协议

(6)公司章程

(7)发起人资信证明

改制设立:

(1)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及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

章程的决议

(3)原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最近 3 年的财

Page 1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9

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协议或定向发行协议

(6)公司章程

(7)发起人资信证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

(9)内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还需按并购规定提

交相关文件

(10)内资股份公司通过发行 B股和 H股转为外商投资股

份公司的,还需提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或境外上市的

文件及股票交易情况,不需提交发起人协议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四)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

1.政策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申请材料

(1)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

(3)已投资企业情况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4)经审计的投资方近 3 年的资产负债表

(5)保证函

Page 2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

(6)非法人代表签署文件的,应出具委托授权书;委托中

介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投资者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授

权书。

(十五)申请地区总部

1.政策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申请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权利机构决议

(3)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6)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

二、特殊行业审批原则

(一)农作物种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2.相关规定

Page 2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1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

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资质要求:中方为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企业;外

方为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

良好信誉企业。拟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3.审核程序

新设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

----投资者向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如投资总额超过

5000 万美元)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在征得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同意的基

础上,核准项目。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完成批

准设立程序,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其他登记手续。

----合资企业具备必要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后向

农业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设粮、棉、油以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5000 万美元

以下)

----投资者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发展改革

部门需征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在具备相

关资质条件后再向农业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购项目

Page 2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2

----需要先进行安全审查。

----根据并购交易额确定由省级商务部门还是商务部审批。

如涉及增资、扩大生产规模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与

新设项目相同。不涉及增资的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商务部门在

征农业行政主管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设立。涉及

粮、棉、油的项目由商务部征求农业部意见。

(二)食用油脂加工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方控股)

(2)《促进大豆加工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2.审核程序

新设项目,投资者向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核准

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核时征求同级粮食主管部门的意

见。项目核准后,由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

并购项目,首先进行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通过安全审

查以后,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征求同级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水稻、小麦加工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

(2)《水稻、小麦产业加工政策》(粮食局正制定)

Page 2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3

2.审核程序

投资者先向省级(或地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

准材料。项目核准后,再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公司设立。

(四)钢铁行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

(2)《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 年)

(3)《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

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9]38 号)

2.相关规定

外方投资者资质要求。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

需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

1000 万吨以上或者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 100 万吨。投资中国

钢铁工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

的公信度,提供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

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

改造和搬迁,不布新点。

外商投资我国钢铁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Page 2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4

(五)水泥行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 年 10 月 17 日,国

家发改委 50 号令发布)

(3)《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2006 年 10 月 17 日,国

家发改委发改工业[2006]2222 号)

(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

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9]38 号)

2.相关规定

无资质和股比要求

(六)电解铝行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

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

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项目

清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1791 号)

(4)《国家发改委等 9 部门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知道

Page 2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5

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 号)

(5)《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

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9]38 号)

(6)《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

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原[2011]177 号)

2.相关规定

无资质和股比要求

(七)汽车行业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 年 5 月 21 日,国家发改

委 8 号令发布)

2.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

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

(2)《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准入条件应包括:产品设计开

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

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八)船舶制造行业

Page 2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6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 年 9月)

2.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

轴的制造(中方控股)

(2)《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境外先进船用

设备制造技术,鼓励国际上有实力的船用设备制造企业前来投

资;鼓励境外公司在境内建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船用柴油

机及配套产品的专业研发机构。新建造船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

于 51%。

(九)建筑业

1.政策依据

(1)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建筑业企

业管理规定》(2002 年第 113 号)

(2)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的补充规定(2003 年第 121 号)

(3)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

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 号)

(4)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 号)

Page 2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7

(5)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配合外资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

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管理的通知》(建市[2006]

76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

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天内将申请材

料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者在收到征求意见函

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同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建设工程设计

1.政策依据

(1)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

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 年第 114 号)

(2)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

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2007]18 号)

(3)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配合外资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

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管理的通知》(建市[2006]

76 号)

Page 2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8

(4)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

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 年第 122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

程设计企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天内将申请

材料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者在收到征求意见

函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同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

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建设工程服务

1.政策依据

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2007 年 155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

程服务企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5日内将申请材

料送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者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

起 10 日内提出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

Page 2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9

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

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城市规划服务

1.政策依据

(1)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城市规划

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第 116 号)

(2)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

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 年第 123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

划服务企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将申请

材料送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者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

日起 30 日内提出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

书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

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1.政策依据

Page 3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0

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建综[2000]

118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城市市

政公用事业企业的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

门征求意见,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按照外商投资法

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属于需要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在取得核准

文件后,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

后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

(4)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以及投

资总额 5000 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报商务部审核。

(十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快递)

1.政策依据

(1)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2005 年第 1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商务部公告[2003]第 82 号)

Page 3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1

2.审批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国际运输代理企业,

申请者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拟注

册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

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超过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报送文

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上报商务部。

设立分公司

审批程序: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 1 年且

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申

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

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快递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 年)

(2)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Page 3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2

(2005 年第 19 号)

(3)交通运输部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

年第 12 号)

2.审批程序

国际快递

(1)申请者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邮政管

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转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务

院邮政管理部门予以批准,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者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报送有关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 30 日

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3)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

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手续。

国内快递

(1)申请者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内范围经

营快递业务的,由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予

以批准,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跨省市经营的,由地方

邮政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转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进行审查,予以批准,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者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Page 3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3

门报送有关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设立分公司 审批程序:外商投资快递企业正式开业满 1

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六)道路运输

1.政策依据

(1)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道路运输

业管理规定》(2001 年第 9号)

(2)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

知》(交公路发[2002]551 号)

(3)交通部、商务部令《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

规定〉补充规定》(2003 年第 12 号)

(4)交通部、商务部公告《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

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公告》(2004 年第 35 号)

Page 3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4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应先向拟设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

其颁发的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后 30 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按照外

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七)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 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03 年第 1 号)

(3) 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4)《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主协议及其附件(2004 年)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该部门许可后,

申请者凭该部门的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批。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Page 3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5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交通部和

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国际船舶管理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 交通部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 年第 1 号)

(3) 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4)《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主协议及其附件(2004 年)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国际

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符合规定的,该部门出具

许可文件。

(2)申请者凭交通部门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Page 3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6

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交通部和

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交通部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 年第 1 号)

(3)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国际

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的申请书及

有关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许可文件。

(2)申请者凭交通部门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

物仓储企业的有关文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

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Page 3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7

《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交通部和

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独资船务公司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 交通部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 年第 1 号)

(3) 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4) 交通部、外经贸部令《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2000 年第 1号)

2.审批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外商投资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

应先取得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分公司:独资船务公司可申请在其他港口城市设立分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一年。

(2) 其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Page 3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8

(3) 其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

的常驻代表机构 1 年以上。

(4) 申请者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 2 年没有违反中国法

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 12 万美

元以上。

(二十一)无船承运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海运条例》(2002 年第 335 号)

(2) 交通部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 年第 1 号)

(3) 交通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无

船承运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许

可文件。

(2) 申请者凭交通部门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

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批准的书面决

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Page 3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9

(二十二)铁路货运

1.政策依据

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

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第 4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

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

铁路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立项的,由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核发

《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投资规模 3000 万美元及其以上

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批准后由国家铁路

主管部门核发《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 中方合营者领取《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

通过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将合营合同和章程转报商务部按照外商

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申请者凭批复在商务部办理《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十三)民用航空及辅助

1.政策依据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 年第 110 号)

及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二)、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四)

Page 4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0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7 年第 176 号)

2.审批程序

(1) 外商投资民航业企业限额以上及涉及基本建设项目

的,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征得民用航空总局的同意后核准项目申

请书。

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后,申请者将拟设

立企业的合同、章程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按照外

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 外商投资民航业企业限额以下的项目,申请者通过

地方民航管理部门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民用

航空总局审批。取得国家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文件后,申请者

将拟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

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四)电信

1.政策依据

Page 4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1

(1) 国务院令《电信条例》(2000 年第 291 号)

(2) 国务院令《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 年

第 534 号)

2.审批程序

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1) 拟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程序:

中方主要投资者通过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向国家工业和信息

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

意见书》;

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 拟设立经营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

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程序:

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通

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经审查予以批准的,颁

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Page 4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2

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

说明理由。

(二十五)呼叫中心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电信条例》(2000 年第 291 号)

(2) 国务院令《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 年

第 534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

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

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业和

信息化部通字[2010]550 号)

2.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呼叫中心业务,由申请者向地方通

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报送材料。涉及外商

独资试点城市的,由地方通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

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

Page 4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3

(2) 申请者凭地方通信管理部门批文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报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呼叫中心企业的有关文件,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六)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电信条例》(2000 年第 291 号)

(2) 国务院令《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 年

第 534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

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通[2010]308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 年第

1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

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

5 日内征求地方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通信管理部门书面意见之日

起 30 日内作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Page 4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4

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二十七)商业

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资字[2004]84 号)

(3) 国务院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第 485

号)

(4) 商务部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 年

第 15 号)

(5)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2009 年第 4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按审批权限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

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申请材料。

(2)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 3 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

的,书面说明理由。

Page 4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5

设立分支机构

零售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2)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外商投资从事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无需外资

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十八)互联网、自动售货机

1.政策依据

(1)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第

8 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

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互联

网、自动售货机企业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 3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

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互联网销售:

Page 4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6

(1)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

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其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

门备案。

(2)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在

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

如企业经营成品油、原油、图书报刊、药品等商品,还需公开

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时,建立合理的退换货

制度,保存销售记录,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

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

(二十九)拍卖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 年修订)

(2) 商务部令《拍卖管理办法》(2004 年第 24 号)

(3)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4) 《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

Page 4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7

[2009]6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拍卖

企业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 3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

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下发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的同时,应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拍卖行业管

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向商务部备案。

(4)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取得省级拍卖行业主管部门颁

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设立分支机构

拍卖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

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

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

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Page 4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8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

拍卖成交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三十)成品油销售

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2) 商务部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第 23 号)

2.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

准的,应说明理由。《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

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按照《成品油市

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 23 号)的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

提供:

(1) 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 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 4000 立方米的成品

Page 4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49

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5--84)证明

文件;

(3) 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

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 油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

关规定证明文件;

(5) 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

术人员证明文件;

(6) 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 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

提供:

(1) 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

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 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 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 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

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 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

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 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

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

Page 5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0

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四)审核要点

(1)长期稳定的供油渠道。

(2)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加油站(含投资建

设、控股和租赁站)超过 30 家以上的,且来自不同品牌,来自

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3)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五、出版物发行

(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2)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1 年第 52 号)

3、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2009 年第 4 号)

(2)审批程序

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文件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

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Page 5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1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新闻出版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4) 投资各方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

告;

(5)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

(6)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8.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9.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各方出具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

身份证明;

1(1) 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1(2) 公司注册地、店铺所在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

出租方产权证明;

1(3) 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

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4)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及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

Page 5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2

1(6)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7.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取得符合城

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文件。

(2) 经营年限一般不得超过 30 年,中西部地区一般不得

超过 40 年。

(3)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 30 家以上

的,如经营图书、报纸、杂志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

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规定。

(4) 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

(5) 对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从事图书、报纸、期

刊连锁经营,允许其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65%;允许香

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

影产品)的发行业务。

(6)《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

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废止。

六、汽车品牌销售

Page 5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3

(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 年

第 8 号)

(2)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令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 年第 10 号)

(2)审批程序

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

工商管理部门在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

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书;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Page 5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4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1(1)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审

计报告(复印件);

1(2) 公司注册地、店铺所在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

出租方产权证明;

1(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4)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及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

1(6)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7.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

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3)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

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

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Page 5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5

(2)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3)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

一致;

(4)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

术人员;

(5)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

关规定。

(3) 其他审批要求:

(1)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

(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

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2)不包括专用作业车;

(3)注册资金符合相关规定。

(五)分支机构

(1)申办条件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

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获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

面材料。

(2)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

Page 5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6

(2)企业批准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书;

(4)企业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分支机构所在地、店铺的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直销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直销管理条例》(2005 年第 443 号)

(2)禁止传销条例

(3)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5)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6)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7.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

8.关于〈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

9.关于〈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

10.关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废止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

有关规定的公告

1(1)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1(2)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

Page 5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7

1(3)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1(4)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及直销分支机

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资函[2007]第 44 号)

1(5)商务部关于答复有关服务网点设立要求问题的函

(2007 年 4 月 26 日)

1(6)商务部关于加强直销企业变更直销产品说明和直销

培训员备案审核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392 号)

17.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商资函[2011]97 号)

18.商务部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

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60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

料之日起 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90

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

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Page 5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8

(2) 外商投资企业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3)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 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

程修正案(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

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6) 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7. 企业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银行足额

缴纳保证金的证明;

8. 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9. 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10. 年度审计报告;

1(1) 经批准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

业只需报送章程)及修正案;

1(2)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3)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

《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

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2)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age 5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59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 5年没有重

大违法经营记录;投资外方还应当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

直销活动的经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3)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3)已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调整直销产品、调整直销

培训员事宜,由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报商务部备案。

(4)直销企业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不

涉及直销领域)变更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商务部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换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于上述变更,省级商务部门审核中应确认上述变更不涉及《条

例》及相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

(5)直销产品限于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

材、小型厨具(具体见 72 号公告),并根据产品类型提交有关

材料(具体见 392 号文件)

(五)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

机构,应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Page 6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0

八、钻石交易、加工企业

2000 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发布《关于筹建中

外合资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通知》,设立上海钻石交易所及上海市

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目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投

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钻石交易、加工企业的设立

事项;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

以下的外商投资钻石交易、加工企业的设立事项。

钻石交易所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Page 6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1

房地产、住宿业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1)政策依据

(1)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

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

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

192 号)

(3)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

知》(商资函[2008]第 23 号)

(4)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审批和监管的通

知》(商资函[2007]50 号)

(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

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房地

产企业的申请材料。

(2)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所在省市投资管理体制的规

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

Page 6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2

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 投资方获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填写《外商投资房

地产业备案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进行外

资房地产业备案。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和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或

拟经营房地产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取得文件);

1(1) 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准文件

Page 6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3

(涉及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需提供);

1(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3)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商业存在原则。

(2)项目公司原则。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

地产开发企业,其投资方须先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

等出让活动,并取得土地中标通知书。

(4) 新设项目,应提交有效的土地权属文件以证明拟设

立企业或其投资者已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土

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等);如尚未签署出让合同,亦可提供成交

确认书(或通知单)及出让公告文件;注意经营范围所列示地

块应与提交的土地权属文件相一致。

(5) 增资项目,应严格审核增资用途,特别是对于大额

增资项目,应结合地价款及开发建设进度审核其增资资金使用

计划,并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原注册资本未到位申

Page 6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4

请增资的,原则上不予备案。

(6)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7.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

者者并购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的保证函,《国有土地许可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

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8. 不允许设立/变相设立涉及房地产业务的投资性公司。

二、房地产经纪

(1)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 年第 8 号)

(二)申报程序及审核时限

申请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经纪

公司的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Page 6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5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拟聘用的五名经纪人的身份证明和经纪执业证书(复

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外商投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符合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的规

Page 6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6

定。

Page 6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7

金融服务业

一、创业投资

(1)政策依据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第 2号)

(2)《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

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 9号)

(3) 《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的通知》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询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取得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征求科技部门时间不计算在内)。

(4) 注册资本或资本总额超过一亿美元的应由商务部审

批。商务部书面征询科技部意见,取得书面同意意见后作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Page 6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8

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征求科技部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投资方应在创投企

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方符合《外

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

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10.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

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Page 6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69

1(1) 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

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

业管理人员简历;

1(2)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

1(3) 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

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第(4) (5) (6) 9. 10.

11 项);

1(4)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

证明(复印件);

1(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6)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7.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

明(复印件);

18.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创投企业主要向已设立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2)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

司制组织形式。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

限额为 1000 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

Page 7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0

低限额为 500 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要求见下条第 6 款),

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 100 万美元。创投

企业不设投资总额。

(3)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 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 1 亿美元,

且其中至少 5000 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

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

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 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 5000 万元人民

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 拥有 3 名以上具有 3 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

业管理人员;

(4) 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

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

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

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

拥有被控制方超过 50%的表决权;

(5) 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

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

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

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

Page 7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1

总额的 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

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

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 30%。

(4)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

(1) 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

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方股权转

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3)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4) 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5)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

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 贷款进行投资;

(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 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

1 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

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

债券);

(7) 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Page 7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2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分期缴付,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7. 创投企业经营年限不超过 12 年。

二、创业投资管理

(1)政策依据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第 2号)

(2)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

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 9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

说明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Page 7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3

(4)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与创投企业签订的管理合同(复

印件)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Page 7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4

(2) 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

业管理人员;

(3) 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

外汇;

(4) 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

(1)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

(2) 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经营性租赁

(1)政策依据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 年第 5 号)

(二)申报程序及审核时限

申请者按审批权限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

经营性租赁公司的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

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汽车租赁公司须提供交通港口部门出具的车辆经营

Page 7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5

许可证;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名单、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

报告(复印件);

1(1) 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明(简历、相关

工作经历证明);

1(2)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

证明(复印件);

1(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4)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6)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Page 7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6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

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2)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

一般不超过 30 年。

四、融资租赁

(1)政策依据

商务部令《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 年第 5 号)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

公司的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全部

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

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

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5) 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上一财务年

Page 7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7

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 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

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7.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场地使用协议书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审核要点

(1) 拟设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

(2) 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应要求

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从业经验,严格

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3) 融资租赁公司可按注册资本的 10 倍融资,因此批复

文件及批准证书无“总投资”一项。

(4)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

“金融租赁”字样。

(5)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

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五、商业保理

(1)政策依据

(1)《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

Page 7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8

[2012]419 号)

(2)《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

[2012]919 号)

(3)《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

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 号)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设立采用试点方式进行。由

试点地区(天津市、上海浦东新区、广州市、深圳市)商务主

管部门负责当地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审批。申请者向商务主管

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

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5) 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上一财务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 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

Page 7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79

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7.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场地使用协议书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审核要点

(1) 拟设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 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

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

处罚记录。

(3)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

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

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4) 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发

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

“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 749 款)。

六、融资性担保

(1)政策依据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2010 年第 3号)

Page 8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0

(2)《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 号)

(2)审批程序

(1) 经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申请者向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材

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外商

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2) 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公司筹建的文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须提供);

(5) 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公司章程;

(6) 境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附中文译文,

及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件和我国驻该国(地区)

使(领)馆的认证;

7.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持有 5%以上

Page 8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1

股东境内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8. 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银行资

信证明(中外合资企业须提供);

9.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董事会成员

(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

份证明(复印件);

1(1)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2)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

证明(复印件);

1(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4)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5)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7. 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8.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符合资质条件,除注册资本要求外,应严格审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严格审核企业的组织结

Page 8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2

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配备或聘请专业人才。

(2)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

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3) 监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从事再担保

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4) 从事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近年来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

资产的 10 倍。

七、金融信息

(1)政策依据

国务院新闻办、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外国

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第 7号)

(2)审批程序

(1)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首先须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受理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核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Page 8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3

(2) 外国机构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核准意见书》及

相关申报材料向省级商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省级商务部门初

审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外国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

融信息服务企业的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核准意见书》;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名单、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Page 8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4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3)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2) 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3)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4) 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同章程内容不得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八、资产管理

(1)政策依据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

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6 号)

(2)审批程序

经财政部,人民银行同意后,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报送设立外商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省级商务部

门初审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

Page 8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5

法规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九、小额贷款公司

(1)政策依据

(1)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 号)

(2)审批程序

(1) 经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后,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十、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保险经纪、期货经纪

(一)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上述行业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按各自职责审批。申

请者获得上述部门批准后,向商务部(保险经纪在省级商务部

门)报送申领材料,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

Page 8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6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三监会”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三)审核要点

1、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凭“三监会”的批准或备案

文件,并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如有规定明确“三监会”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提

交“三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申请书、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涉及新增股东的,还需提交经公证和认

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境内

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Page 8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7

商务服务业

一、咨询

(1)政策依据

(1)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审批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按照外商投资

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Page 8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8

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

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鼓励设立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

务企业。

(2) 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其从事的经营范围相适

应,加强对于其投资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的实质性审查,

严格控制大额资金项目。

(3) 批准设立咨询类企业,应明确要求公司在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非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4) 审核咨询业务方向,注意国内相关领域涉及咨询业

务的管理要求,其中,除非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取得

其行政许可,会计咨询、审计咨询、法律咨询、认证咨询、人

才(信息)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城市规划咨询、金

Page 8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89

融(信息)咨询、证券咨询、教育咨询、旅游咨询等容易造成

概念混淆的表述,不得作为一般外商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

年第 390 号)

(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

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

可联[2002]21 号)

(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

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

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 年]26 号)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

法》(2005 年第 81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该机构许

可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依法审批。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国家认监委或其派出机构的许可文件;

Page 9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0

(2) 申请书;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任书及身份证明(复

印件);

(4)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载明投资者

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6)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7. 中方上一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8. 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提供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9.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注册资本不少于 35 万美元。

(2) 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具有 10 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检

验员(其中至少 5 名是国家注册高级检验员)。

三、资产评估

(1)政策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外商投

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国资办发[1997]26 号)

(2)审批程序

Page 9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1

(1) 中方投资者向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部门报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有关文件,经审查

合格后,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评估机

构资格审定意见书》。

(2) 中方投资者持《外商投资评估机构资格审定意见书》

及相关申报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评估机构

资格审定意见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合同、章程;

(5)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

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

件);

8.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Page 9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2

(1) 外国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只允许设立一个外商投资

评估机构。

(2)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 万美元,并有与其申办业务相

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年。

(4) 更改合营方和经营范围,应按前述程序和要求重新

申请。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1)政策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第 58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该部门在 9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申请者经审

核许可后获得该部门签发的凭该部门的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许可文件;

(2) 申请书;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

印件);

Page 9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3

(4) 项目建议书;

(5)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

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6) 可行性研究报告;

7. 合同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8.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注册资本不少于 35 万美元;

(2)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

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3)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4)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

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应不少于机

构总人数的 2/3。

五、船舶检验

(1)政策依据

国家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船舶

检验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7]631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地方海事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船舶检验

公司的申请材料及有关文件,经初审后,由地方海事部门报送

Page 9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4

国家海事局;

(2) 申请者凭国家海事局的许可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报送设立申请及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

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

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国家海事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船舶检验公司的许可

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Page 9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5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必须是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认可的船

舶检验机构。

(2) 同一外国船舶检验机构仅可在中国设立一家船舶检

验公司。

(3) 船舶检验公司应当为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应不少

于 300 万元人民币。

(4) 船舶检验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经历;

(3)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5) 船舶检验公司应有与从事船舶检验活动规模相适应

的固定办公场所、从事检验业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资料及建

立并有效运行与从事检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6) 船舶检验公司应持有船旗国政府法定检验业务的授

权文件。

Page 9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6

7. 外商投资船舶检验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设立要

求和程序重新申请: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3)变更公司业务负责人及外国雇员;

(4)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六、旅行社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 年第 550 号)

(2) 国家旅游局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第

30 号)

3.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

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0 年第 33 号)

(4)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港澳资旅行社设立和经营有

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07]第 44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地方旅游局提出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含出境

旅游业务)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其初审后报国家旅游局审

查,合格的发给《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申请

者持《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向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

Page 9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7

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

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持《外商投资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

商务部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商务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4) 合同、章程;

(5) 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及中方上一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报

告(复印件);

(6) 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

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7.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

况的资信证明;

8.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0. 经营场所证明;

Page 9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8

1(1)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符合当地旅游规划和市场需要;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3) 允许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

州和四川设立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前往香港、澳

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七、广告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年)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广告

企业管理规定》(2008 年第 35 号)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广

告企业的申请,批准同意的,颁发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

审定意见书》;

(2) 申请者在获得《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后,按审批权限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

业的申请材料和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

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Page 9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99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项目审定意见书》;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Page 10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0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投资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投资各方须有广告经营业绩。

(2) 外商独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

业务的企业法人。

(3)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应按设

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请:

(1)变更投资方;

(2)股权转让;

(3)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4)变更注册资本。

八、职业介绍

(一)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中

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第

Page 10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1

14 号)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5]26 号)

(二)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材料;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申请材料转交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者在接到转来的申请文件后,

于 15 日内作出答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后,于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

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 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5) 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还应出具港澳

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

Page 10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2

(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

册资本 30 万美元。

(2) 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最低注册资本 1(2)5 万美元。

(3) 经营范围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

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九、人才中介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 年第 2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的决定》(2005 年第 5号)

(3)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关于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7

年第 8号)

(二)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 30 日内作出

Page 1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3

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者自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

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向省级商务部门办理

批准手续。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无专项规定的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

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提供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

(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限于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不少于 30 万美元,其中外

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

得低于 51%。

(2) 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

(3) 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最低注册资本 1(2)5 万美元。

(4) 经营范围限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

定》(2005 年第 5 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5)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出境,

应当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招聘下列人才出境:

(1)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2)在职国家公务员;

(3)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

Page 10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4

人员;

(4)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

(5)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6) 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Page 10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5

十、会议展览

(一)法律依据

(1) 商务部令《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2004 年第 1 号)

(2) 商务部令《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

充规定》(2007 年第 17 号)

(二)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

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合同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3)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银行资信证明;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外国投资者已主办过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

或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

(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经营范围限于在中国境内主

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

Page 10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6

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参照《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6 年 5

月 14 日贸促会、商务部贸促展管[2006]28 号文件修订并重

新公告)。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主办对外经济技术

展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参照国办《关于对在我国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

25 号)

(2)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会议展览公司,经

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

3.设立分支机构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市场调查

(1)政策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 2004 年第 7 号)

(2)审批程序

经征求统计部门同意,或企业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 地

方商务部门在 90 日内,对于企业设立申请或增加市场调查经营

范围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Page 10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7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方从事涉外调查的业绩情况报告;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Page 10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8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2)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3)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

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

(2)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市场调查企

业,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市场调查企业;

(3)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4) 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十二、保安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第 564 号)

(2) 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10 年第 112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在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后,向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保安服务企业。省级商务

Page 10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09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安机关出具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Page 11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0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

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

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 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

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

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3) 外商投资保安服务企业应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的注册资本;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注册资

本应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 51%以上。

(4) 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构备案。

(5)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保安服务行业项目时,应

与同级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沟通。

Page 11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1

教育、卫生

一、医疗机构

(一)法律依据

(1) 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中外合资、合作

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第 11 号)

(2) 卫生部、商务部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 年第 57 号)

3.卫生部、商务部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

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8 年第 61 号)

(4) 卫生部、商务部《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

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 号)

(5) 卫生部、商务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

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 号)

6.卫生部、商务部文件《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

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年第 72 号)

(二)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申请者在获得省级卫生部门设

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

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

说明理由。

Page 11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2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

医院、独资疗养院的,由商务部办理。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报书及卫生部门批准文件;

(2) 由中外合作、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

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3) 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

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4) 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2)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2000 万

人民币,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 30%,合资合作

期限不超过 20 年。

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

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

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

宽条件。

(3)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

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

Page 11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3

置医疗机构。

(4)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

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5.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

资医院,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

投资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

的,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申请者在获得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

审批管理全口径系统网站填写备案表,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

核签章后,报商务部备案。

二、养老和残疾人服务机构

(一)法律依据

(1)《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

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

函[2013]67 号)

(2)审批程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按照外商投

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

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Page 11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4

自 2013 年 7 月 1日起,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应根

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先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

可后,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外资“三法”规定的一般事项申请材料;

(2) 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

(3) 香港社会福利署或澳门社会工作局向该服务提供者

发出的相关有效牌照副本/豁免证明书,或向其提供年度社会福

利资助的通知信等从业证明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经营住宅贴现养老等业务。

(2)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业务范围中包括

医疗卫生服务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殡葬

(一)法律依据

(1) 《民政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吸收

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民事发[1995]第 6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将相关材料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按

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Page 11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5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外资“三法”规定的一般事项申请材料。

(四)审核要点

商务部审批。

Page 11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6

文化、娱乐业

一、演出经纪

(1)政策依据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28

号)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 2008

年第 47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文化部门申请立项并报送有关文件,

省级文化部门初审后上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对符合条件的投

资方颁发批准文件。

(2) 申请者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向省级商务部门报送设立

演出经纪、演出场所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省级商务部门按照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

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Page 11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7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人选、监

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

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

经纪机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设立中外

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Page 11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8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方可以在

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

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方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

演出经纪机构,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

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3)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

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 投资规模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

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

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中居多。

(五)分支机构

(1) 演出经纪企业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分支机构批准文

件后,应当在 90 日内持批准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分支

机构设立申请。

(2) 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文化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3)企业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复

Page 11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19

印件);

(5)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分支机构固定营业所的产权证明和租用合同;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演出场所经营

(1)政策依据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28

号)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 2008

年第 47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文化部门申请立项并报送有关文件,

省级文化部门初审后上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对符合条件的投

资方颁发批准文件;

(2) 申请者持文化部批准文件,经由省级商务部门向商

务部报送设立演出场所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按照外商

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

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Page 12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0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人选、监

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

赁证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Page 12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1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

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

经营主导权;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方可以在

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台湾地区的投资方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

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

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3) 投资规模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4)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

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

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中居多。

(五)分支机构

(1) 演出场所经营企业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分支机构批

准文件后,应当在 90 日内持批准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2) 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文化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Page 12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2

(3)企业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5)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分支机构固定营业所的产权证明和租用合同;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电影院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电影管理条例》(2001 年第 342 号)

(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资

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 年第 21 号)

(3)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资

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5 年第 49 号)

(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资

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6 年第 51 号)

(2)审批程序

(1) 合营中方(或拟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香港、澳门投

资方)向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省级商务部门在征得同级广电部门同意后,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

Page 12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3

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原因。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境外投资方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Page 12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4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商投资电影院可以经营下列业务:新建、改造电

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2)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有固定的营业(放

映)场所;

(2)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人民币;

(3)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

不得低于 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

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

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75%;不得开设非独立法人的电影院;

(4)经营期限不超过 30 年。

(3)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电

影院线公司;

(4)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

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四、电影技术企业

Page 12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5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电影管理条例》(2001 年第 342 号)

(2)《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

部 2004 年第 43 号)

(2)审批程序

(1) 由中方申请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并

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

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

(2) 由中方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经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按照外商投资

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Page 126: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6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5)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严格按照电影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业务,引进外商

投资电影技术企业应有利于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

术设备,并限于从事后期制作。

(2) 外商投资电影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

(2)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 49%,经国家批准

的省市可以控股。

Page 127: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7

五、娱乐场所

(1)政策依据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 年第 458 号)

(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 2013 年第 55 号)

(2)审批程序

(1) 申请者向省级商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的申请,并报

送有关材料。

(2) 省级商务部门征得同级文化部门同意后,按照外商

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

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者凭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省级文

化部门申领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

(4)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5)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Page 128: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8

(6)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

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复印件);

10.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

证明(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企业;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

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3) 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

5 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使用

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Page 129: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29

六、印刷

(1)政策依据

(1) 国务院令《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年第 315 号)

(2)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设立外商

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 年第 16 号)

(3)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 年第 38 号)

(4) 新闻出版总署《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发[2011]

2 号)

(5)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新出政发[2011]

18 号)

(2)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

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提

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规

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者在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Page 130: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30

(1) 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文件;

(4)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 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

明及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

(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明(复印件);

*1(1) 外资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1(2) 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1(3)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许可文件及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

*1(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

件;

1(5)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

Page 131: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31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7. 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

明(复印件));

18.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要点

(1) 外国投资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

及经验,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

较为雄厚的资金。

(2)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出版物印刷、其他

出版物印刷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

董事长应由中方担任,并且董事会成员中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3) 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4)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5)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

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

者占有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 30%。

Page 132: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32

其他行业

一、油气: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

(一)法律依据

(1)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

资源条例》(2011 年第 606 号)

(2)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

资源条例》(2011 年第 607 号)

(2)审批程序

中方油气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合同,向商务部报

送申请材料,商务部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

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中方石油公司提交的申请书;

(2) 合作开采合同;

(3) 外国企业的登记、资信证明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

(4) 国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外合作的批复。

(四)审核要点

(1) 均由中方油气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2) 陆上常规油气资源由中石油、中石化享有对外合作

专营权;海洋常规油气资源由中石油享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煤

Page 13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33

层气由中联煤、中石化、中石油、河南煤层气对外合作。

(3)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可参照两部《对外合作条

例》从事页岩气对外合作开发。

(4) 依据标准合同审核合同文本,对新增内容重点审核,

必要时可要求中方油气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二、非油气矿勘查、开采企业

(1)政策依据

(1)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

理办法》(2008 年第 4号)

(2)审批程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之日 5 日内征求同

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在征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 45 日内做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商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5)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Page 134: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34

(6) 中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7. 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需提交探

矿权设立及勘查投入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勘

查许可证(复印件);

8. 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情况说明;

9.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商务部门的审核要点

(1) 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商务

部门应征求军事管理机关的意见。

(2)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及大洋锰结核、海砂的

开采应中方控股,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投资总额 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以及投资

总额 5000 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商务部审核。

4.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探明的主矿种属于禁止类的,可

将探矿权转让;探明的共伴生矿属于禁止类的,外国投资者需

和主矿中种一并勘查开采的,报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审批。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要求外商投资矿产勘查

开发企业按照《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十六条(每

年三月份前向审批机关书面报送勘查作业、税费上缴、环境保

护、土地使用、参加联合年检情况)、第十七条(仅在允许外国

人进入的区域从事勘查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者以其

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应将上市情况向商

Page 135: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xzsw.mofcom.gov.cnxzsw.mofcom.gov.cn/upload/attach/20150723/93721437634869375.pdf · 1 .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8003] 外商投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135

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等规定。

6.油气矿(包括非常规油气矿)由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