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採購專業知能研習 採購最有利標作業研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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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最有利標作業研討 --評選與工作小組作業程序
報 告 人:臺東縣政府建設處科長 周惠文 108.03.22
臺東縣金峰鄉公所
108年度採購專業知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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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簡介
公開招標
限制性招標
選擇性招標
議價
比價 公開 評選
公開取得
同質最低標
1.評分及格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未公開
公開
公告金額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
報價單
企劃書
異質採購
決標方式 招標方式
比價
議比價
同質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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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評分及格(異質)最低標
1.檢討認定(招標機關):異質
2.核定:免
3.上級機關核准:免
1.準備:契約/審查標準/招標文件
2.成立:得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審定:「審查」文件(項目, 標準,評定方式:總評分法)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
5.審標-1:資格標審查、規格標+
6.審標-2:價格標審查
7.核定:「審查」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8.決標:逕行決標/不得再洽廠商減價(監辦、紀錄)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工程、財物、勞務) 3
本會訂定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自即日停止適用(105.07.29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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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適用最有利標
1.檢討認定: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異質認定X?+明確熟悉?)(逐案檢討)
2.核定(招標機關):前述1
3.核准( §56需上級機關核准):前述1+2
1.準備:契約/評選文件/招標文件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審定:評選文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序位/評分-總/單價)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
5.審標-1:資格審查
6.審標-2:辦理廠商評選
7.核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8.檢討: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
9.決標:逕行決標/不得再洽廠商減價、議價X(監辦、紀錄)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工程、財物、勞務) 4
不定底價+固定金額給付→該金額決標 不定底價+X →廠商之報價或階段協商減價結果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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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
1.核定(招標機關):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異質認定)(不需逐案檢討)
2.核准(上級機關):免(§22)
1.準備:契約/評選文件/招標文件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審定:評選文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序位/總評分)
3.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1家以上
4.審標-1:資格標審查
4.審標-2:辦理廠商評選
5.核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6.議價:參考該廠商報價+再洽廠商減價(監辦、紀錄)
7.決標: (監辦、紀錄)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勞務/技術服務) 5
不定底價+固定金額給付→該金額決標 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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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
1.核定(招標機關):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異質認定)(不需逐案檢討)
2.核准(上級機關):免
1.準備:契約/評選文件/招標文件
2.成立: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可以審查(評審)小組
3.審定:機關自審
3.公告:公開招標/公開取得,3家以上(得改採限制性1家)
4.審標-1:資格標審查
4.審標-2:辦理廠商評選
5.核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6.議比價:A擇最符合需要者,依序續議價
B擇符合需要者比價/
7.決標:(監辦、紀錄)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工程財物勞務) 6
(監辦、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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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與工作小組作業程序
委員組成
成立時機、時點
保密與否
委員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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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成立時機、成立時點
組成規定、成員適切*
保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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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
應成立規定(組織準則§ 2)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
勝者(限制性招標,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設計競賽)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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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及格最低標
適用、準用、參考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會「應」成立時點 招標前(原則)
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組織準則§3I 前)
開標前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得免於招標前成立(組織準則§3 II),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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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委員會成立與運作流程概要-1
成立評選委員會
成立規定(最有利標/3-異質最低)
成立 (招標前(原則) 、開標前)
時點、委員組成[人數、資格(名單來源與方式)]、工作小組、召集人、保密公開等之決定(簽核-承辦)
徵詢意願與製發聘函/派函+評選文件?! 得採自發方式辦理(保密?)
併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該須知第十三點)/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文書製發作業
份數得以委員總數計之
評選委員名單保密/公開
成立與補聘
議決招標前之評選文件 (開會:招標前後) 評選文件:任務執掌、評審項目與標準(評選方案+需求文件?+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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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續)
組成 人數:
五人至十七人(組織準則§3 II)
外聘資格:(不符時由機關予以解聘) 積極資格(§94、組織準則§4 II)
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組織準則§4I前)
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組織準則§4-1I)
消極資格
組織準則§5 (不得遴選)
審議規則§14I,1~3 (自行迴避)
審議規則§14I,4 (申請迴避)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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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續)
外聘選定 「外聘」: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
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但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 (組織準則§4-1II)
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組織準則§4V)
建議名單上人選即為招標機關人員,招標機關予以聘任為外聘委員,豈非與為外聘專家無異,當不合立法之本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彙編II訴90164號 )
倘非受直屬上級機關委託而係 貴處自辦之採購者,則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96.03.23工程企字第09600110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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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組成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評選委員應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且外聘評選委員應優先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所稱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成員如擔任評選委員,因尚非學校人員,屬外聘評選委員,且其遴聘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並請注意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97.08.22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廢)號函釋例…」(96.06.04工程企字第096002215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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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組成
評選委員組成人員異常: 「…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未達三分之一以上或
聘僱家長會成員、家長會長夫人、工友等人為外聘委員,卻未於遴選上開人員為評選委員時敘明其具有何專業知識足任評審委員,已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本委員會…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4條之1第1項第4款:「機關遴選委員,不得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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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續)
召集人(1人)
產生(組織準則§7I) 均為委員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一級主管以上(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時)
執掌(組織準則§7I、III) 綜理評選事宜
召集會議
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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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召集人(1人)
產生(組織準則§7II)
均為委員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執掌(組織準則§7I、 III)
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
代理召集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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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續)
工作小組(組織準則§8I) 成立規定
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功能 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成員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
支給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承辦人員
全程出席(組織準則§8II,前段) 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
得邀請列席協助(組織準則§8II,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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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組成/內派之外聘?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成員同時兼任評選委員: 「…工作小組部分成員同時兼任評審委員,已違反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月25日「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揭示之原則:「為避免角色衝突,工作小組成員不宜兼任評選委員…」
又所謂外聘專家學者,自其文義言,當係指招標機關向外聘請者,而非招標機關人員,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亦出於同一考量,並基於協助招標機關之目的,由主管機關建立建議名單供招標機關參考選擇。若該建議名單上人選即為招標機關人員,招標機關予以聘任為外聘委員,豈非與為外聘專家無異,當不合立法之本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彙編II訴90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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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實際」成立時點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
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應經專家學者本人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一、(四))
機關得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一、(四))
備註:委員會之成立係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評選委員名單」及「委員簽署『擔任評選委員之同意書與切結書』」、「機關發函派聘委員」為要件。故開標前成立委員會者,仍須於「開標前」(1)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評選委員名單,(2)依序徵詢其意願,(3)取得同意擔任者之同意書、切結書,並(4)分繕發函派聘委員,以確保委員會之成立。而非讓委員至評選會議當日始簽具同意書(否則未取得未出席委員同意書,不易釐清該委員是請假或婉拒擔任委員,且簽署日逾委員會成立日期亦不合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作業」自我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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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迴避事由
仍要審、訂評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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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名單保密/不需保密
委員名單保密(107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5號函)
組織準則第六條(組織準則§6-I前) 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委員名單保密(組織準則§6-I後) 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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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秘密(續)
法 客體 保密時機 但書(不限)
組§6 評選委員名單 開始評選前
註:評選(無法)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
但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限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會議以秘密方式召開且紀錄以密件處理(89工程企字第89025971號 )
審§7 工作小組擬具評比報告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
評選前、時
記名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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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秘密(續)
法 客體 保密時機 但書(不限)
最有利§20II
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評選前
評選後(涉及個別廠商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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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後: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最有利§20III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審§8 評選程序及內容 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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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13 受評廠商之資料
(服務建議書等)
- 除供公務上使用(ex.獎勵金所列用途)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僅: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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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1
項次 作業 保密措施
1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2 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1. 由專人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2. 如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則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3 廠商投標文件之保密 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公函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 1. 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 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機關應收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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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回者,由委員自行銷毀並負保密之責(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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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2
項次 作業 保密措施
4 採購評選委員會議 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事項: 1.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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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單保密相關措施未臻周延: 「…於評選委員名單遴選簽呈未註明密件並置於密件信封、聘函未分繕發
文或委員名單核定後未以密件處理、評選完畢後未將評選表上之評選委員姓名予以彌封等態樣,未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19460號函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相關規定辦理。…」
§34IV,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採購契約範本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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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最有利標評選最優廠商新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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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與工作小組作業程序
訂審時機
評選項目標準
評分方法
對策思考
訂、審評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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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訂審時機
評選項目
評分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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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
任務執掌(組織準則§ 3 I)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評選
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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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招標前之評選文件.時機
議決招標之評選文件(召開委員會議)
委員會於招標前成立
於招標前召開會議(原則)
招標文件之訂定及審查,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有)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88工程企字第八八二O七一六號 )
免召開會議
同一年度內以評選方式辦理性質相近之採購,如僅成立一採購評選委員會統籌辦理評選,並由該委員會預先訂定或審定通案適用之評審標準者,得免另於個案招標前召開會議訂定或審定之(89工程企字第89005858號 )
經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評審標準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 (89工程企字第89025971號)
委員會於招標後開標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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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27
低效度 高信度 低效度 低信度 高效度 高信度
採購標的 評選項目 對應廠商
明顯差異(變異)
工作小組 初審意見
訂審評選 文件
明顯差異 處置
表面、內容效度 ↓ 專家效度
降低 組間變異 個體變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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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項目範圍參考: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18條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 、 8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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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4條、第29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機關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適用本法46條規定。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招標文件得訂明部分服務項目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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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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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最有利標§ 5)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
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
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財務計畫。如本法第九十九條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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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技服辦法§ 17、 § 18(專管)
準最有利標§5
契約總量情形(98.8.26. 工程企字第09800379960號)(ex.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
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95.02.16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函 )
配分或權重由採購機關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裁量(97.03.12工程企字第09700103380號函)
生活美學(93.09.29工程企字第09300368430號函) 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104.7.14)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七(三) (99年5月27日以工程技字第09900207560號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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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17) 專案管理(§18)
1.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 2.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3.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 4.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 5.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6.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7.標的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 8.服務費用、工程造價分析。 9.住民參與、景觀設計、自然生態、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等之說明。 10.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之評估。 11.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12.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 13.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之事項。
1.廠商於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與信譽。得 2.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3.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得 4.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能力、最近三年服務紀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 5.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6.服務費用。 7.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 8.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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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所擇定之評選項目及子項,應(最有利標§ 6) (1)與採購標的有關; (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4)明確、合理及可行; (5)不重複擇定子項。並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
目的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最有利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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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
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但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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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缺失:供應營養午餐廠商提供與營養午餐無關之回饋事項:
「…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提供學校與營養午餐無關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如學校舉辦活動時提供雞尾酒會或獎品、優先提供職缺予學生家長、回饋學校清潔費或水電費、贊助興學基金、為學校建設開發經費來源、補助清寒學生、協助購買球具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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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最有利標§ 7)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最有利標§ 8)
一、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二、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三、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最有利標§9)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仍得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
簡報及答詢,如將其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 20%
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用於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之擇選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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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比方式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分;固定價格)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分;固定價格)
評分單價法(價格不納入評分;價格÷總評分)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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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比
價格不納入評比
固定價格
評比方式 價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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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與工作小組作業程序
約定基礎
實體理由
案例研討
對策思考
評選作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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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圖說、數量為準
實作數量計算:進場?實際耗費?圖說
計算方式:直接計算、合理估算(損耗數量?);誰計算?
契約數量、計算數量、實作數量、結算數量?
契約變更時機:竣工前、竣工後、每次估驗?
會議簽到
人數確認、解聘/迴避確認
宣布開會/流會
工作報告與初審意見討論
簡報答詢澄清
評比、明顯差異討論
會議記錄作成與處置
會議記錄簽報
後續議價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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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委員會議/評選簡報流程概要-1
評選會議/簡報地點「確定」 (報到≠會議?)
會場特性-論人、事、會之適切與保密(競圖/答詢-)及其配合
評選會議/簡報時間「確定」(報到≠會議?)
預計始點:評選會議/簡報時間-論通知方式與時間?廠商到委員未足處理?
實際始點:可以開會時間/論委員報到:到席、委員序位決定、就席、離席(時機)、退席、缺席?人數算定-召集確認
評選會議(簡報答詢前)
迴避?(辭職、解聘)之確認-1(審§14I,1-3)
工作小組
流程、注意事項說明
初審意見(逐項討論) (審§3,3-1)/方式、效力 記名秘密為之(審§7I)
預計終點:期間/論簡報答詢時間調整 (時間/問答)?
工作小組擬具評比報告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
「評選委員名單-開始評選前
「審標」(評選)程序及內容-決標前
廠商投標文件、受評廠商之資料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
評選委員會,其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會議以秘密方式召開且紀錄以密件處理,本準則第六條有關保密之規定執行(89工程企字第89025971 )
降低組間變異、自行審定訂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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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委員會議/評選簡報流程概要-2
評選/簡報答詢 廠商報到與注意事項-論主持人到場拘束/會議迴避/廠商-委員名單分列 迴避?(辭職、解聘)之確認-2(審§14I,4) 簡報順序之決定-抽籤、隨機、依序? 評選方案之細部說明
評選會議評比決議與紀錄
委員評比表:論評分書寫、修改、註記、彌封、核對
評選總表與結果之處理
明顯差異之判認 (工作小組→ 召集人→ 各委員)
評選決議-要件/紀錄作成
待解決事項與解密(組織準則§6 II) 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 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
評選結果核定與通知
議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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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
各委員→廠商
零和(及格狀態)
統計變異
各委員間
零和(及格狀態)
統計變異
組間變異!?
「評選委員名單-開始評選前,公開?保密?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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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會議
會議//議決 開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
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組織準則§9I)
評選委員評比 評選委員未於評分表逐項載明受評廠商分數,僅有各
項評選項目之總分:
「…於辦理午餐廠商評選時,評選委員未於評分表內逐項載明分數,僅有評選總分,已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委員辦理評選時,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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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點)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
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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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結果明顯差異
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之處理應提交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議決或決議:
(1)維持原評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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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決議與紀錄作成
會議記錄
應記載事項(審議規則§11 I)
出席委員全體簽名(審議規則§9 III )
委員得為不同意見書(審議規則§12)
作成(審議規則§11 II)
非最後一次會議:下次開會時(前)分送確認
最後一次會議:會議結束前作成與確認
評選結果核定(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6、8)
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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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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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3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098250號
三、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全部評選委員姓名;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評分或名次評選結果),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94年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400042470號
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
97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
三、如評選委員會作成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之決議後,投標廠商尚在場者,得當場宣布評選結果,並向廠商說明該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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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建議書訂約?處理?
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採購契約其中廠商之個別資料(例如 :公司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個人資料、報稅等財務資料等)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之秘密,或者經營事業有關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及不予公開;然除此以外契約文件, 例如:清單、投標書,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 書文件,就此部分亦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之商業 秘密,自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保密範圍,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之範圍 ,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公開,提供人民閱覽抄錄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參照),始符合立法意旨。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3年度判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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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機關首長得否變更或不採納乙節,應視招標文件所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而定。如招標文件已載明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則機關首長不得變更或不採納上開評選結果。 (88.12.16工程企字第8820990號)
至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否不接受評選結果乙節,依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該評選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該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該採購之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 (95.08.23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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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效力與範圍
招標 投標 評選 議價 決標 簽約
+1 -(-1)
+1
結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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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承諾)
(額外承諾)
(額外承諾)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
(89.10.11工程企字第89027993號)
….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廢料清理標售…」 (95.08.29工程企字第09500331240號)
另是否需訂定契約,除依現行慣例並無訂定契約之必要或訂定契約有其困難者外,仍宜訂定契約。若訂購單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則可替代之 (88工程企字第8807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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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