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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2012 日本更新了不适用普惠制关税的中国产品计划将对海外企业 对日提供的电子书籍音乐广告等电子服务征收消费税开始征收石油石炭税进入日本 市场销售的 LED 灯具须加贴 PSE 认证标志表示将对纺织品安全标准进行立法扩大动安全卫生法化学品控制法案规定的化学物质清单以确保进口安全进一步修改物防疫法试行规则以加强检验检疫管制提请我国相关企业关注以上变化情况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 年中日双边贸易总额为 3294.5 亿美元同比下降 3.9% 中国对日本出口 1516.4 亿美元同比增长 2.3% 自日本进口 1778.1 亿美元同比 下降 8.6% 中方逆差 261.7 亿美元中国对日本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印刷用板滚筒及其他 印刷部件电话机监视器及投影机针织或钩编的 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针织或钩 编的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等自日本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集成电路机动车 辆的零件附件机动车辆液晶装置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机器及机械 器具等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 中日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 4.9 亿美元中国对日劳务 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 60027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日本的非金融类对外 直接投资额为 1.7 亿美元2012 日本对中国投资项目 1579 实际使用金额 73.5 亿美元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措施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关税管理制度 关税法》、《 关税定率法 》、《 关税暂定措施法 》、《 关税定率法别表 》( 简称关税税率 等构成了日本与关税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日本财务省及其下属的海关是日本关 税管理制度的制定机构与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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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风险提示】 2012年,日本更新了不适用普惠制关税的中国产品,计划将对海外企业

对日提供的电子书籍、音乐、广告等电子服务征收消费税,开始征收石油石炭税,进入日本

市场销售的LED灯具须加贴PSE认证标志,表示将对纺织品安全标准进行立法,扩大《劳

动安全卫生法》和《化学品控制法案》规定的化学物质清单以确保进口安全,进一步修改《植

物防疫法试行规则》以加强检验检疫管制,提请我国相关企业关注以上变化情况。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日双边贸易总额为3294.5亿美元,同比下降3.9%,其

中,中国对日本出口1516.4亿美元,同比增长2.3%;自日本进口1778.1亿美元,同比

下降8.6%。中方逆差261.7亿美元。

中国对日本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印刷用板、滚筒及其他

印刷部件,电话机、监视器及投影机,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针织或钩

编的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

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等。自日本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集成电路、机动车

辆的零件、附件,机动车辆、液晶装置,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机器及机械

器具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年,中日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4.9亿美元;中国对日劳务

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60027人。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日本的非金融类对外

直接投资额为1.7亿美元。2012年,日本对中国投资项目1579个,实际使用金额73.5

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措施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关税定率法别表》(简称关税税率

表)等构成了日本与关税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日本财务省及其下属的海关是日本关

税管理制度的制定机构与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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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关税税率分为基于法律制定的关税税率和基于条约制定的关税税率两种。

基于法律制定的税率即国定税率,包括基本税率、暂定税率、普惠税率等,主要由《关税

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规定。其中,《关税定率法》规定长期不变的基本税率,《关

税暂定措施法》规定临时适用的暂定税率以及对发展中国家适用的普惠税率,日本对最

不发达国家产品基本适用免税制度。截至2012年4月,日本对145个国家和地区适用

普惠税率。基于条约规定的税率即协定税率,适用于WTO全体成员。除WTO协定税率

外,还有适用于自由贸易协定缔结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截至2012年底,日本已与新加

坡、墨西哥、马来西亚、菲律宾、智利、泰国、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瑞士、印度和秘鲁等12

个国家和东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日本目前正在同澳大利亚、韩国、蒙古、加拿大等4个

国家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磋商。此外,日本还在进行

中日韩、东盟+6(RCEP)、欧盟、哥伦比亚、土耳其自由贸易协定的官产学研究。日本进口

关税税率适用的优先顺序依次为普惠税率、协定税率、暂定税率、基本税率。

2012年1月,日本财务省宣布部分修改《关税定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中药

材和氟化氢的基本税率定为零;将各种进口商品的现行暂定税率延长适用一年;进出口申

报只需在必要时向海关提供购买合同;取消对进口复出口的免税集装箱施加的国内运输限

制条件,并将进口复出口之间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至1年;进入日本的船舶要在启航前24

小时向日本海关提供电子版装载货物信息等。此次修改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

2012年8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宣布自10月起上调进口小麦价格,平均涨幅为3%,

达到每吨5万日元。

2012年10月,日本海关发布通知,将根据其在 WTO下的承诺免除医药相关产品

的关税。免税对象主要包括海关编码第30类、2936类、2937类2941类等项下的医药相

关产品。日本海关同时还宣布对承诺表中的若干产品进行增加或删减。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2011年度,日本最惠国简单平均税率为5.3%,其中农产品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

率为23.3%,非农产品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为2.6%。

日本的普惠制关税对农产品和工业品分开适用,农产品为肯定列表方式,工业品为否

定列表方式。农产品普惠制关税对象主要包括松茸(免税)、干笋(7.5%)、香辛料(免税),

工业品原则上除了皮鞋皮革以外全部免税,免税对象主要包括纸制品、陶器、钢铁等。

日在以下三种例外情况下,停止适用普惠制关税:

第一种是部分毕业,即根据世界银行2012年的统计,一国(或地区)成为高收入国

(或地区),或者根据2011年的贸易统计,来自一国(或地区)某产品的进口额超过10亿

日元且超过该产品进口总额的25%。日本每年对部分毕业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进行年

度审查,不符合例外要求的产品可以再度适用普惠制关税。

第二种是全面毕业,即根据世界银行截至2012年的前三年的统计,一国(或地区)成

为高收入国。全面毕业的国家(或地区)此后3年连续不再被世界银行评为高收入国、且

该国(或地区)希望再获得普惠制关税的,日本将再度给予其普惠制关税待遇。

391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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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适用于个别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如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不适用

普惠制关税:①根据截至前年的两年间贸易统计,来自一国(或地区)某产品进口额连续

3年的平均数额超过15亿日元且连续3年超过该产品进口总额的50%,但占来自一国

(或地区)的普惠制进口总额25%以上的产品,或根据优惠贸易协定给予普惠制关税的

产品除外。②来自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的国家(或地区)的鱼产品。

根据第三种例外情况的统计结果,日本每年都会停止对部分中国产品适用普惠制

关税。2012年4月,日本海关更新了不适用普惠制关税的中国产品,具体如下表所示。

农产品部分(第1—24类)

表1 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不适用普惠制关税的中国产品

海关编码 产 品 名 称

0306141 蟹(冷冻)

0306242 蟹(非冷冻)

070690ex 牛蒡(生鲜及冷藏品)

070959ex 松茸(生鲜及冷藏品)

0712902ex 竹笋(干货)

0910112(2)Bex 生姜(整块状)(临时用于保存盐水、硫磺水或零售用容器中的生姜除外,生鲜)

0910112(2)Bex 生姜(整块状)(临时用于保存盐水、硫磺水或零售用容器中的生姜除外,非生鲜)

0910122(2)ex 生姜(临时用于保存盐水、硫磺水或零售用容器中的生姜除外,生鲜)

0910122(2)ex 生姜(临时用于保存盐水、硫磺水或零售用容器中的生姜除外,非生鲜)

1211904(2)ex 檀香、薏苡以外的用作香料、医疗、杀虫、杀菌之类用途的植物(生鲜和干货)

160411ex 鲑鱼(制成品,非密封包装)

160415 鲭鱼(制成品)

160417 鳗鱼(制成品)

160419ex 其他鱼类(制成品)

1605102ex 蟹(制成品,非密封包装)

160551ex 牡蛎(制成品,非密封包装)

160552 扇贝(带壳)

160553ex 贝类(制成品,非密封包装)

160555ex 章鱼(制成品,非密封包装)

160556ex 蛤等(制成品,非密封包装)

160558ex 海蜗牛等(制成品,非密封包装)

1605592ex 扇贝(半边蚶科)(制成品)

1605592ex 其他软体动物(制成品,非密封包装)

2001902(5)ex 生姜(经醋或醋酸处理、或其他存放处理、无糖)

2101112(2) 无糖浓缩咖啡等(非速溶咖啡)

2206002(2)B(b) 其他发酵酒(其他)

491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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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不适用普惠制关税的中国产品

海关编码 产 品 名 称

2005992(4)A(b) 其他蔬菜(制成品,非冷冻,不包括大蒜粉)

  矿工产品部分(第2597类)

表3 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不适用普惠制关税的中国产品

海关编码 产 品 名 称 海关编码 产 品 名 称

2704 焦炭及半焦炭等

2809 五氧化二零、磷酸及多磷酸

2825 肼、金属氧化物等

2827 氯化物、溴化物、碘化物等

2834 亚硝酸盐及硝酸盐

2835 次磷酸盐、亚磷酸盐及磷酸盐等

2839 硅酸盐等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2843 贵金属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等

2849 碳化物

2904 烃磺化衍生物等

2938 苷及衍生物

3505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

3604 烟花、信号弹及其他烟火制品

3801 人造石墨及碳素制成品等

3802 活性炭等

3806 松香和树脂酸及再熔胶等

3814 有机复合溶剂及除漆剂等

3816 耐火水泥等

3923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

3924 塑料制家居用品及卫生或盥洗用品

3926 其他塑料制品

4412 胶合板等多层板

4419 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

4420 镶嵌木等

4421 其他木制品

4601 用编结材料编成的产品等

4602 篮筐等制品

5107 精梳纱线(羊毛制)(非供零售用)

5513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短纤维含量在

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

不超过170克)

5607 绳、网、缆

5608 纺织材料织成的渔网及其他网

5702 机织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机织铺地制品

5703 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

5705 其他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5806 狭幅织物等

6213 手帕

6214 披肩、围巾、面纱等

6216 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6217 其他制成的衣着附件

6301 毯子及旅行毯

6302 床上用品等

6303 窗帘等

6304 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

6305 货物包装用袋

6306 油毡布、帐篷、风帆等制品

6307 其他制成品

6505 帽子(钩针等制品)及头网

6506 其他帽子

6601 伞

6702 人造花、叶及果实等

6902 耐火砖瓦等陶瓷建材制品

6907 未上釉的陶瓷贴面砖及炉膛或墙壁用瓷砖

6908 上釉的陶瓷贴面砖及炉膛或墙壁用瓷砖

6911 瓷制家庭用品及卫生和盥洗用品

6912 陶制家庭用品及卫生和盥洗用品

591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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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海关编码 产 品 名 称 海关编码 产 品 名 称

7116 珍珠、宝石等制品

7406 铜粉及片状粉末

7411 铜管

7607 铝箔(厚度不超0.2毫米)

7907 其他锌制品

8104 镁及其制品

8110 锑及其制品

8111 锰及其制品

8211 有刃口的刀及其刀片(8208项下的刀除外)

8213 剪刀及剪刀片

8215 餐匙等厨房及餐桌用品(贱金属制)

8301 贱金属制锁

8302 贱金属制托架、钩等设备

8306 贱金属制铃、小雕像、相框和镜子等

8544 绝缘电线、电缆及其他绝缘电导体等

9003 眼镜架及其零件

9404 床上用品及床垫等

9405 照明器具及其零件

9503 玩偶、玩具、模型等

9505 节日用品及娱乐用品

9507 钓具

9603 帚、刷、滚刷等

9608 圆珠笔、铅笔等

9613 香烟用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及其零件

9617 带壳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

表4 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不适用普惠制关税的中国产品

海关编码 产 品 名 称

2811 其他无机酸及无机非金属酸化物

6504 帽子(组装品)

7007 安全玻璃

9004 矫正视力用眼镜等

  (3)关税配额制度

1961年起,日本开始实行关税配额制度并沿用至今。日本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产

品不征税或者征收较低的税率,对于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税率。日本目前

对奶酪、皮革、皮鞋、杂豆、魔芋等20类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制度,每年发布政令制定配额

的数量。日本主管关税配额制度的机构是农林水产省和经济产业省。目前经济产业省

主管染色牛马革、其他牛马革、羊皮和山羊皮、皮鞋四类产品的关税配额。农林水产省

对玉米(颗粒)、奶酪、生丝等农产品一年制定一次关税配额。此外,农林水产省对玉米

(非颗粒)、麦芽、杂豆、菊糖、淀粉调制品每年分上下半期制定关税配额。

表5 2012年经济产业省规定的配额数

主管部门 产 品 名 称 配 额 数 量

经济产业省

染色牛马革 146.6万平方米

其他牛马革 21.4万平方米

羊皮和山羊皮 107万平方米

皮鞋 1201.9万双

691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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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2012年上半年农林水产省规定的配额数

主管部门 产 品 名 称 配 额 数 量

农林水产省

玉米(非颗粒) 182.79万吨

玉米(颗粒) 35万吨

奶酪 6.62万吨

麦芽 28.73万吨

制酒用糖浆 4000吨

无糖可可制品 1.71万吨

番茄酱 3.85万吨

菠萝罐头 4.71万吨

其他乳制品 13.394万吨

脱脂奶粉(非学校食堂用) 7.4973万吨

脱脂奶粉(学校食堂用) 7264吨

无糖炼乳 1500吨

无机质浓缩乳清 1.4万吨

配合饲料用乳清及加工乳清 4.5万吨

婴儿奶粉用乳清 2.5万吨

黄油 581吨

杂豆 3.35吨

淀粉 8.35万吨

落花生 3.75万吨

魔芋 267吨

调制食用油脂 1.8977万吨

生丝 811吨

表7 2012年下半年农林水产省规定的配额数

主管部门 产 品 名 称 配 额 数 量

农林水产省

玉米(非颗粒) 166.73万吨

麦芽 25.36万吨

杂豆 3.77万吨

淀粉 8.35万吨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日本实施进口管理的主要机构是经济产业省和海关。日本进口管理制度主要由

《关税法》、《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出口贸易法》、《进口贸易管理令》等法律法规构成。

日本《关税法》规定禁止进口枪支弹药、炸药、化学武器材料等11类产品,《植物防疫

法》和《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还规定禁止某些可能危害人类及动物生命健康安全的动植

物产品。

791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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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禁止进口产品之外,日本还有诸多法律法令规定了对进口的限制。限制进口

的产品主要有:需要配额的产品(如鲱鱼)、进口前需要确认的产品(如疫苗)、兴奋剂、医

疗器械等。上述进口限制的主管机构主要有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等相

关机构。此外,日本还对《华盛顿条约》规定的濒危物种进行进口限制,如宠物及观赏用

动植物、标本等。进口《华盛顿条约》规定的濒危物种必须获得出口国政府的出口许可

证书和经济产业省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书。

日本在通关环节采用AEO(认证经营者)制度。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

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标准框架》,

AEO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

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获得AEO资质的企业,通关时可以减少货物和文件

审查手续,进而减少通关时间和仓储费用;而没有AEO资质的企业必须经过较为繁琐

的检验程序,货物延期交付的可能性随之增加。日本目前已经与新西兰、美国、欧盟、加

拿大、韩国和新加坡签订了相互认可AEO制度的协议。根据协议,日本与上述国家海

关在检查来自对方AEO事业者的进出口货物时,应对其资格进行风险评估,在对方满

足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可其AEO事业者资格。2012年,日本采取进一步措施简化完

善AEO(认证经营者)制度。自10月1日起,自日本出口再次进口至日本的集装箱,或

者自外国进口再次出口至国外的集装箱,可免除报关手续。

2012年10月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通知,部分修改《华盛顿条约》附件规定的

濒危动植物进口申请手续。修订后,进口申请书将需加盖管理濒危动植物国际条约的

日本管理当局的印章。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经济产业省和海关是出口管理的主要机构。《关税法》、《外汇及外国贸易法》、

《进出口贸易法》和《出口贸易管理令》等法律法规构成日本出口管理的基本制度。

日本《关税法》规定以下四类产品禁止出口:麻醉药、儿童色情出版物;侵害知识产

权产品等4类产品。此外,《出口贸易管理令》还规定了钻石、血液制剂、渔船、有害化学

物质、放射性废弃物等45种出口前必须事先申请许可的产品。

为了安全保障,日本还实行出口管制制度。管制的对象为“武器”或者“主要供给国

之间达成协议的可能转作军事用途的泛高科技用品”。具体的管制对象及技术由《外汇

及外国贸易法》的政令省令等规定。如违反规定,将被处以刑事和行政处罚。

日本为了实施出口管制制度,对出口商公布了可能进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的

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信息名单。出口商与该名单上的外国企业或组织交易时,除了可以

明确出口产品不会用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的情况,都必须提出出口许可申请。自

2002年8月日本引入外国进口商管理名单制度以来,每年日本都会公布该名单。2012

年日本更新了外国使用者名单,从2011年的354家企业或组织增加至449家。2012年

外国使用者名单中删减了1家中国企业,增加了2家中国企业,名单上的中国企业数量

为16家。

891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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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日本开始实施一揽子出口许可申请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含水丙酮、乙

醚、乙基甲基酮、氯化氢、硫酸甲苯和硫酸等6种产品。根据规定,若出口商在申请日前

1年期间提出6件以上的出口许可申请,或者申请日前3年期间每一年都就同一种产

品、同一买家、同一货运代理提出2件以上的出口许可申请,则其可以申请有效期为3年

的一揽子出口许可。

2012年4月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宣布鱼粉、鱼饲料、宠物饲料(零售用)、薄荷根及

苗、落叶松种子等产品的出口将不再需要获得许可。

2012年4月19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通知,部分修订放射性同位素的出口许可

程序。根据修订,出口申请者资格的认定机构由原来的文部省下属的核电安全科转移

至放射线对策科。

4.贸易救济制度

日本的贸易救济制度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定率法》、《关于反倾销税的政令》、

《关于反补贴税的政令》、《关于实施紧急进口关税等的政令》等法律法规。日本负责贸

易救济的机构是财务省、有关产业的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但终裁权由财务省单独行

使。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及各产业主管省厅共同接受申请,实施贸易救济调查,并实行

贸易救济申请前的事前商谈。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出口贸易法》、《进口贸易管理令》、《出口贸易管理令》以

及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等构成了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

资进行审批基本投资法律规定和投资管理制度。

日本对投资的主要管理部门是经济产业省,财务省及其下属机构海关、农林水产

省、厚生劳动省、日本银行等机构均涉及部分贸易及投资管理方面的职能。此外,独立

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内设对日投资商业支援中心(ISBC),协同政府为

对日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等。

日本对外国投资原则上均实行自由化,农林水产业、矿业、石油业及皮革和皮革制

造业除外。日本对外资采取事后报告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

的行业,以及可能会对日本经济的顺利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业,实行事前申报、审批

制度。《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对日投资必须经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或者行业主管

大臣提出事前申报或者事后报告。

2012年3月,中国、日本、韩国三方在北京举行投资协定谈判。经共同努力,各方于

2012年5月13日正式签署了《中日韩投资协定》。

日本对海外投资十分重视。为促进日本企业对外投资,日本采取一系列支持手段,

其中包括:通过产业革新机构(INCJ)、石油天然气和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日

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等机构对在海外投资的日本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2012年4月

1日,日本成立新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有限公司(JBIC),将原本隶属于日本政策金融公

库有限公司国际部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改制为独立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有限公司

991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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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IC)。新的国际协力银行有限公司继承并扩充原国际协力银行的业务,为日本企业

海外并购提供融资等服务。新的国际协力银行由日本政府100%出资,其业务领域包

括:促进日本在海外对重要资源的开发和获得、维持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以防

止温室效应和保护地球环境为目的的海外事业的开展、应对国际金融秩序混乱带来的

损害。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日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由《专利法》、《专利法实施规则》、《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规则》等构成。日本经济产业省下属的特许厅(JPO)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主

管机构。

2011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日本特许厅一致同意签署“专利审查快速通道

(PPH)”协定。根据该协议,企业在向中日两国提交专利申请后,只要其中一国认定该

申请可以通过,就可与另一国共享审查文件。大幅精简审查手续。这是中国首次与其

他国家的专利局签署该协议。

2012年7月11日,日本同新加坡签署“专利审查快速通道(PPH)”协定。

2.签证和出入境管理制度

日本签证和出入境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2年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

称《出入境管理法》)。外务省主管签证事务,法务省主管出入境管理制度。一般长期居

留签证、就业签证等需要事前审查。

2012年5月7日起,日本法务省开始实施海外高级人才优待制度。这个制度的特

点是给学历、职历、收入等评估标准分别制定积分,申请的外国人每达到一项标准就会

获得相应的积分,当积分达到一定数值后则会被授予高级人才称号。高级人才可以享

受到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优待,比如可以举家搬迁到日本、配偶就业帮助等。此外,该

制度还缩短了拿到绿卡的时间,原本需要在日本工作10年的人才现在只需5年就可以

永远留在日本。据分析,日本政府此举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知识、技能型人才留在日

本,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少子化问题。目前这项制度还只接受“学术研究”、“高度专门技

术”、“经营管理干部”三个领域人才的报名。

3.检验检疫制度

日本与卫生及植物卫生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药事法》、《消费

者产品安全法》、《饲料安全保证和改进质量法》等。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是日本负

责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主要部门。

日本对于进口食品的检查依严格程度分为自主检查、监视检查和命令检查三种级

别。自主检查是进口商的自律行为,由进口商自选样本送到厚生劳动省指定的检疫机

构进行检验,对检出的问题必须依法报告。监视检查是厚生劳动省按照不同的食品类

别、以往的不合格率、进口数量(重量)、潜在风险的危害程度等确定监视检查计划,对一

般进口食品进行的一种日常抽检。抽检计划于每年3月公布。如果在监视检查中发现

0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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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违规,则提高抽检率进入强化监视检查阶段,在强化监视检查期间发现第二次违规

则启动命令检查,即强制性批批检查。但是,若进口食品中出现与公共健康有关的突发

事件或会引发公共卫生危机的风险,一例违规即可启动命令检查。只有在出口国查明

原因并强化了新的监督、检查体系,确定了防止再次发生的对策等,确认不会再出现不

合格出口食品时,才能解除命令检查。

2012年3月2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2012年度(2012年4月—2013年3月)进

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书。计划书中称,进口到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以及

玩具等产品的年均进口申报件数约200万件,进口的重量约3180万吨,根据日本农林水

产省发布的食品供求表显示,日本的食品自给率约为40%。根据2012年度进口食品监

视指导计划书,日本的进口检查对象包括:牛肉、猪肉、鸡肉等畜产食品;天然干酪、肉类

加工品、冰淇淋、冷冻食品等畜产加工食品;蟹、虾等水产食品;鱼贝类卵、鱼片等水产加

工食品;蔬菜、水果等农产食品;冷冻蔬菜、方便面等农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点心等其

他食品;矿泉水等饮料;添加剂、器具及容器包装、玩具等。对上述产品的检查项目包括

抗菌性物质、残留农药、添加剂、成分规格、放射性辐射等等。此外,根据进口时的违反

事例和国外的信息情报等,日本还会提高检查计划的实施频率,即所谓重点检查的项

目,主要对抗菌性物质、残留农药、添加剂、成分规格、霉素类、转基因食品、放射线照射

食品进行检查,2012年度重点检查项目计划件数为5000件。2012年日本对进口食品的

监视指导计划总计检查件数89900件,比2011年增加3800件。

2012年9月1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2011年度(2011年4月—2012年3月)进

口食品监视结果:2011年度日本进口食品申报件数为210万件,进口食品申报重量为

3341万吨;2011年度日本计划监视检查件数86114件,实际检查件数91330件,实施率

为106%;2011年度日本计划对所有出口国的17种产品以及32个国家和地区的90种

产品实施命令检查,实际检查件数为99117件。2011年度日本进口食品总检查件数约

为23万件,违法件数为1257件。违反情况主要有:微生物规格不合格、残留农药不合

格、有害有毒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不合格、添加物不合格、残留动物用医药品等。

2012年,日本对中国实施监视检查的项目有:牛蒡中的涕灭威亚飒、毒死蜱、辛硫

磷,鳗鱼中的伊维菌素、呋喃唑酮,鳗鱼加工品(包括冷冻鳗鱼以及烤鳗鱼)中的菌落总

数、大肠菌群,虾中的土霉素、四环素,姜中的六六六(BHC)、毒死蜱,未熟青豆中的甲氰

菊酯、扑虱灵,大闸蟹中的呋喃唑酮,生食海胆中的副溶血性弧菌,蛤蜊中的土霉素等。

2012年,日本对中国实施命令检查的项目有:鸡肉、猪肉、虾、鳗鱼等中的呋喃唑酮、瘦肉

精、金霉素和无色孔雀石绿等,蔬菜、水果、鱼等(洋葱、胡萝卜、茶叶、木耳、青椒等)中的

涕灭威亚飒、三唑醇、三唑磷、毒死蜱、恶醚唑、嘧霉胺等,贝壳类中的麻痹性贝毒、腹泻

性贝毒,所有加工食品中的甜蜜素,莲子中的黄曲霉素等。

2012年7月,日本农林水产省部分修改《植物防疫法试行规则》。2011年3月,日本

曾修改《植物防疫法试行规则》,将病虫害否定列表改为肯定列表。修改后的列表含有

509种动物病虫害、215种植物病虫害共计724种动植物病虫害,肯定列表内的病虫害均

102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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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验检疫对象。此外,还明确了在对检验检疫对象的风险评估尚未完成时,需对238

科的动物和362属的植物采取临时检疫措施。2012年7月,在病虫害列表中新增56种

病虫害,同时从可忽略损害不计的病虫害列表中删减了32种病虫害。

4.其他相关制度

2012年8月,日本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和税制一体化改革法案》,规定2014年4

月消费税率将从5%提高至8%,2015年10月提高至10%。

出于日本国内消费税增加、日本企业与海外企业相比可能面临竞争劣势的考虑,

2012年,日本财务省计划将对海外企业对日提供的电子书籍、音乐、广告等电子服务征

收消费税。日本现行法律规定,消费税以国内交易和产品进口为征税对象。目前外企

提供的音乐和应用软件等电子服务属国外交易未被课税,而日企提供的电子书籍和网

络广告服务则被界定为国内交易必须缴纳消费税。日财务省拟将日国内企业和消费者

接受的外企电子服务列入征税对象中。

为应对温室效应,实现节能减排目标,2012年10月1日起,日本开始征收石油石炭

税。加征石油石炭税后,原油和石油制品税率由每升2040日元提高至2290日元,气态

烃税率由每吨1080日元提高至1340日元,石炭税率由每吨700日元提高至920日元。

(四)2012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1.技术法规

2012年,日本相继修订无线电设备法规、工业安全卫生法、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

工业安全法等法规标准,同时对婴儿食品标识和有毒有害物质等方面提出新要求,详细

内容如下:

(1)日本修订部分无线电设备法规技术标准规则

2012年2月28日,日本发布通报《关于部分修订无线电设备法规和关于指定的无

线电设备合格认证等技术标准规则的省颁条例草案》(G/TBT/N/JPN/382)。该通报修

订了有关贴近耳朵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例如移动电话)特定吸收率(SAR)的容许范围标

准,并且补充规定了贴近人体(不包括手掌)使用的(频率在6000兆赫以下)无线电设备

的容许范围标准。该通报法规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12月。

(2)日本消费者厅要求生产商对婴儿食品注明标识

由于软煎饼、果汁、酱类等婴儿食品很难与一般食品区别,为使消费者能明确区别

婴儿食品和一般食品,日本消费者厅规定必须对婴儿糕点等产品进行明确标识,并对涉

及食品卫生法的内阁府令进行修改。该项规定已于2012年4月开始实施。

(3)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ISHL)清单新增化学物质

2012年6月和9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分两次公布了最新加入日本《劳动安全卫生

法》清单的化学物质,包括甲基丙烯酸、丙烯酸丁酯、苯乙烯、苯甲酸等化学物质。根据

《劳动安全卫生法》清单第57款,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就新化学物质及其毒理测试结果

向厚生劳动省进行通报,通报被接受的新物质会被加入《劳动安全卫生法》清单中,厚生

劳动省也会公布这些新物质名称。

2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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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两个清单,一种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ISHL)制定,而另一种以《化学品控

制法案》(CSCL)为基础。《化学品控制法案》清单主要用于在日本生产或进口至日本的

物质,而《劳动安全卫生法》适用于在日本制造或进口至日本,且用于工作场所的化学

物质。

(4)输日LED灯泡及LED灯具须加贴圆形PSE标志

由于替代白炽灯泡、荧光灯管的LED灯具在日本市场上大量上市,2011年7月,日

本经济产业省公布《关于修订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的部分内容的政令》。根据该政令

的最新规定,进入日本市场销售的LED灯泡及LED灯具于2012年7月1日开始须加

贴圆形PSE标志。这标志着LED灯泡及LED灯具成为《电气用品安全法》管制对象。

(5)日本新增9类有毒或有害物质

2012年7月3日,日本发布通报G/TBT/N/JPN/399,拟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

案》下新增9类物质。该通报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物质详情如下表所示。

表8

序号 物 质 名 称 毒性分类 备  注

1 硅酸甲酯(Tetramethyl)及含有该成分的制品 有毒物质

2二噻农(2,3dicyano1,4dithiaanthraquinone)以及含有该成分

制品

有毒物质物质及含有该物质成分>

50%的制品

有害物质含有该物质成分≤50%的

制品

3 1,1二甲基肼(1,1Dimethylhydrazine)以及含有该成分 有毒物质

4 三丁胺(Tributylamine)以及含有该成分的制品 有毒物质

5 苯丁锡(FenbutatinOxide)以及含有该成分的制品 有毒物质

62,4二氯硝基苯(2,4Dichloro1nitrobenzene)以及含有该成分的

制品有害物质

7 2,3二溴1丙醇(2,3Dibromopropan1ol)以及含有该成分的制品 有害物质

8 偏钒酸铵(ammoniummetavanadate)以及含有该成分的制品 有害物质

9 亚甲基丁二酸(Methylenesuccinicacid)以及含有该成分的制品 有害物质

  (6)日本修订《工业安全卫生法》下属条例

2012年9月20日,日本修订了《工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强制执行条例》第6、18、21

条。《工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强制执行条例》于1972年生效,上次修订时间为2006年10

月,此次修订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工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强制执行条例》第18

条规定,乙苯、铟化合物,钴及其有机化合物将被添加到由厚生劳动省制定的物质清单

中,内容包括标签物质名称、成分、对人体的影响、相关储藏盒处理措施。

(7)日本发布新玩具安全标准ST2012

2012年10月3日,新的日本玩具标准(ST2012)发布,自2013年1月1日生效。

新版的ST2012协调采用了ISO8124的第1部分、第2部分的机械和理化性质,燃烧测

302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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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而第3部分的化学性质保持了ST2002第11版的要求,未做修订。

由于ST2002第11版的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因此,在过渡期内,为符合ST

Mark的要求既可采用ST2002(第11版),亦可采用ST2012。自2014年4月1日起,玩

具需符合ST2012的要求(除依据第11版ST2002的标签信息,可至2016年3月31日)。

(8)日本对于便携式镭射产品的新要求

2012年11月20日,日本针对便携式激光产品,对《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进行了

修订。此次修订的内容包含:镭射产品的标准由JISC6802(2005)版本变更为JISC

6802(2011)版。新的技术标准对于便携式镭射产品总长度8公分的部分有较松的要求。

法案修订日期与新技术标准实施日期同为2012年11月20日。有关该技术标准的详细

信息请参见经济产业省有关镭射产品的省令。

2.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12年,日本相继修订检疫有害生物清单、食品放射性物质新标准、腌制品卫生标

准、农药残留检测要求、食品添加剂等SPS法规标准,详细内容如下:

(1)日本修改当前检疫有害生物清单等

2012年2月9日,日本发布G/SPS/N/JPN/292号通报,拟修订植物保护法执行条

例概述及相关公告,具体内容如下:①修改当前检疫有害生物清单;②修改当前临时检

疫性有害生物清单;③修改当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④修改当前受出口国种植地检

验的地区/植物/有害生物综合清单;⑤修改当前禁止进口的地区/植物/有害生物综合

清单;⑥修改当前除在种植地检验外,出口国要执行植物卫生措施的地区/植物/有害生

物综合清单。该通报自公布日后,将为执行出口国提供1年的宽限期。

(2)日本实行食品放射性物质新标准

2012年4月,日本厚生劳动省汇总了食品中放射性铯含量标准值的新方案,以取代

现行暂定标准值。新方案中将食品分类由现行5种改为4种,其中“一般食品”的标准上

限为每千克100贝克勒尔(Bq),“牛奶”以及新增的“婴儿食品”分类为50Bq,“饮用水”

为10Bq。各分类的新标准均比暂定标准值(200Bq或500Bq)更为严格。自2012年4

月1日起,日本实行新的食品放射性物质标准。但是,大米、牛肉等食品由于告知消费者

及生产者需要时日,将设置6—9个月的过渡期并继续实施暂定标准。

(3)日本修订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相关条款

2012年4月2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426第2号通知,对食品、添加

剂等规格标准进行补充修订,主要包括:①从食品中农药成分“未检出”名单中删除“杀

草强”;②设定了农药杀草强、吲熟酯、乙氧氟草醚、呋虫胺等多种物质的限量标准值;③

设定了兽药克拉维酸和吡芬溴铵的限量标准值;④对次氯酸水的标准进行修订。此次

修订自2012年10月26日起实施。

(4)日本连续发布对我国产双壳贝类及其加工品中扑草净的命令检查

根据2012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30第1号(最终修正:2012年5月17日

发布的食安输发0517第1号),对中国产生鲜品实施检查时,发现其含有扑草净,因此对

4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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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双壳贝类(限蛤蜊和缢蛏)实施扑草净的命令检查。2012年5月18日,日本厚生

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食安输发0518第1号:对中国产蛤蜊和

缢蛏实施扑草净的命令检查。2012年8月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806第

3号通知。由于根据目前为止的检测结果,中国双壳贝类(花蛤、缢蛏、文蛤)及其加工品

扑草净含量超过标准值(0.01ppm),因此在对中国产双壳贝类及其加工品实施扑草净

命令检查中,增加对“文蛤”的扑草净命令检查。

(5)日本修订对可可豆中残留农药的检测要求

2012年8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发布食安发0820第3

号:修订对可可豆(不含外皮)中残留农药等的检测要求。此前,根据1959年12月厚生

劳动省告示第370号《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对可可豆进行残留农药检测时是包

括外皮的。此次修订为对可可豆的检测不包含外皮。

(6)日本将全面修改腌制品卫生标准

2012年8月2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宣布,鉴于北海道日前发生了由腌白菜引发的

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将对1981年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腌制品卫生标准”进行首次

全面修改。现行的卫生标准未对原材料蔬菜的洗净和杀菌过程做出消毒液浓度、杀菌

时间等具体规定,厚生劳动省考虑新增这些标准。

(7)日本拟批准嘧菌酯和亚氯酸水用作食品添加剂

2012年8月2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G/SPS/N/JPN/302号通报,拟批准嘧菌

酯和亚氯酸水用作食品添加剂,并建立了这两种物质的使用标准和规格标准。①嘧菌

酯:只能用于柑橘类水果,残留量不得超过0.01g/kg。②亚氯酸水:可用于精白米,豆

类,蔬菜(不包括蘑菇),水果,海藻,新鲜的鱼类和贝类(包括鲜鲸鱼肉),新鲜肉类(牲畜

和家禽,包括野生动物),加工肉类,加工鲸鱼肉以及经盐腌或干燥等方法处理过的可保

存产品。在用于浸渍或喷涂的水中,最大使用量为0.40g/kg。在最终食品前,所使用

的亚氯酸水应被分解或去除。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2012年,日本仍对部分农产品、加工产品、皮革制品和鞋类征收较高的关税。例如,

毛皮外套20%,鞋类30%或每双4300日元,床上用品10.9%,饼干25%,冰淇淋

29.8%,奶酪22.4%—40%,香烟29.8%。日本的普惠制关税中农产品关税较高,如加

工黄瓜为12%,花生为10.5%。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享受日本给予的普惠制关税待遇,但日本每年都会根据中国

产品出口实绩停止对部分中国产品适用普惠制关税。2012年4月,日本海关更新了不

适用普惠制关税的中国产品,对蟹、生姜、牛蒡等中国农产品、以及焦炭、胶合板等中国

工业产品不适用普惠制关税。日方的这种做法导致部分输日中国产品不能享受较低的

普惠制关税,增加了一定的出口成本。

502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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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税升级

日本对部分产品依加工深度按关税升级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关税。但部分产品的原

材料和半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差过大,削弱了中国相关半成品或制成品在日本市场的

竞争力。农产品、纺织品、木制品都存在此问题。比如,天然奶酪关税为22.4%,加工奶

酪关税40%;对咖啡免税,对咖啡加工品征收25%的关税;棉织物5.6%,棉制服装

10.9%;对针叶木免税,针叶木木棒关税为5%。

3.关税配额

目前,日本对无糖可可、大米、大麦和小麦、玉米、乳制品、生丝等农产品,皮革、皮鞋

等制成品以及鱼类、海产品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配额外进口实行高关税,比如

牛、马革等产品配额外关税高达30%。虽然配额外进口原则上实行自由贸易,但由于高

额关税大大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导致配额外的一般进口数量极少。配额内进口部

分往往对品种、价格、国别、用途等均有限制。以大米为例,日本政府招标时以长粒米为

主,中国大米所占比重较少。

日本关税配额管理程序复杂,透明度有待提高。配额的分配主要根据国内供需情

况,如进口数量、国产数量、消费情况、上年度产品单价等因素来决定。分配方式上某些

产品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当年未用尽配额也不会顺延至下一期。在公布配额分配结

果时,仅公布获得配额的企业名单,但不标明各企业获得的配额数量,致使配额申请人

无法通过横向比较来评估分配结果的公正性。中国希望日本提高关税配额管理制度的

透明度。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1.输日LED灯具须实行PSE认证

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电气用品需加贴PSE标志,该法通过规范电气用品的

生产销售等环节以及引入第三方认证制度,来预防电气用品引发的危险。根据《电气用

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造商或进口商有义务向日本经济产业省通报,保证产品符合

技术标准,并保存测试结果和证明、在产品上加贴PSE标志。2011年7月1日,日本经

济产业省公布《关于修订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的部分内容的政令》,规定进入日本市

场销售的LED灯具于2012年7月1日开始须加贴PSE标志。这标志着LED灯具成

为《电气用品安全法》的新增管制对象。日本对LED灯具的PSE认证要求将会增加出

口日本灯具企业的成本,并对出口造成了一定的限制条件,提请出口日本灯具企业跟进

此项认证要求,做好充分应对准备,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

2.输日纺织品将不得使用特定偶氮染料

日本纤维产业联盟为保持纺织品安全标准与国际一致,制定了纺织品不使用特定

偶氮染料的自律标准,计划对输日纺织品进行特定偶氮染料检测。2012年3月,日本厚

生劳动省表示将对该标准进行立法,以在未来将纺织品行业自律标准上升为法律强制

标准。根据检测机构的统计测算,一件衣服进行偶氮染料检测平均成本在800元至

1000元人民币,一个批次的检测费用可能高达上万元甚至几万元,日方关于偶氮的检测

6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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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将大大增加出口日本纺织企业的检测成本。

中方与日方经过反复磋商达成共识,决定通过双方合作建立白名单管理体系,实施

面向日本市场的白名单资质。中国企业获得白名单资质或者产品是在具备白名单资质

的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日本时无需对特定偶氮染料进行检测。目前,日本市场的

服装纺织产品80%以上从中国进口,日本是中国服装纺织品出口企业极为重视的市场

之一。提请中国出口企业高度重视日方即将实施的行业自律标准以及未来的法律强制

标准,充分利用白名单资质制度,抑制不必要的检测成本并满足日本市场对纺织品安全

性的要求。

3.日本扩大化学物质管制清单

日本对化学物质的进口实施清单管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法》(ISHL)规定了在日

本制造或进口至日本、且用于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清单,其目的是保护工人免受伤害,

包括因工作场所危险化学物质的暴露而引发的癌症等。《化学品控制法案》(CSCL)则

规定了在日本生产或进口至日本的化学物质清单,旨在确定化学品在制造、进口或使用

时是否安全,确保不会引起环境污染或对人类造成危害。2012年7月,日本厚生劳动

省发布政府公报,在《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化学物质清单中新增316种物质,在

《化学品控制法案》规定的化学物质清单中新增272种物质。提请广大化学物质出口

企业关注日方此次修订,跟踪日方对新化学物质的通报、评估等程序要求,做好出口

前的准备工作。

(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检验检疫程序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

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在

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

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检验。日本进口的农产品及食品大部分来自中国,因此中国生

产商深受严格繁琐的检验检疫程序之苦。2012年,日本对中国实施监视检查的项目

包括牛蒡中的涕灭威亚飒、毒死蜱、辛硫磷,鳗鱼中的伊维菌素、呋喃唑酮,鳗鱼加工

品(包括冷冻鳗鱼以及烤鳗鱼)中的菌落总数等。2012年,日本对中国实施命令检查

的项目包括鸡肉、猪肉、虾、鳗鱼等中的呋喃唑酮、瘦肉精、金霉素和无色孔雀石绿等,

所有加工食品中的甜蜜素,莲子中的黄曲霉素等。众多的检测项目和频繁的检测频

率大大增加了通关时间及仓储、检验等通关成本,限制了中国输日农产品及食品正常

贸易。

2012年3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2012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书。根据计划

书,2012年日本对进口食品的监视指导计划总计检查件数89900件,比2011年增加

3800件。计划书涵盖的检查对象主要包括肉类、鱼类、蔬菜、水果等,中国有大量此类农

产品出口日本,检查计划以及检测项目的增多可能会增加出口风险,加长检验周期。中

国输日产品中生鲜农产品较多,日本每年日趋细致严格的食品监视计划使中国出口商

702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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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预知产品在口岸滞留时间,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加。

2011年3月,日本农林水产省修改了《植物防疫法试行规则》,将病虫害否定列表改

为肯定列表,加强了对动植物病虫害的监管。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作为检验检疫对象受

到监管的动植物病虫害达724种之多,另有238科的动物和362属的植物在入境时将被

采取临时检疫措施。2012年7月,日本农林水产省进一步修改了《植物防疫法试行规

则》,在病虫害肯定列表中新增56种病虫害,同时从可忽略损害不计的病虫害列表中删

减了32种病虫害。此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受检验检疫的病虫害范围,增加了进口至日

本市场的检验检疫成本及风险。

2012年11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宣布暂停从中国进口草料,理由是为了防止中国出

现的生猪口蹄疫疫情传入日本。2011年日本从中国进口约23万吨稻草,约占日本国内

草料用量的两成。日本农林水产省停止发放进口检疫证明的举动将对中国草料的出口

贸易产生一定限制作用。

2.肯定列表制度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肯定列表制

度实施5年多来,给中国农产品和食品对日出口带来巨大影响。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

“一律标准”,对没有设定具体标准的药物残留,一律执行0.01PPM的标准。而国际通

行的做法是依据毒理学评价结果,并考虑“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良好农业规范

(GAP)”制定不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同农药的ADI不同,不同食品对ADI的贡

献不同,农药暴露量和安全风险也不一样。日本对不同食品种类制定“一律标准”的做

法与国际通行规则不符。“一律标准”的实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中日农产品贸易。此

外,日本每年会对“一律标准”进行大量修订,对各种农残制定具体标准,修订后的标准

很多比“一律标准”要求的0.01PPM还要严格。严格的农残标准使出口产品农兽药残

留超标风险加大,增加企业产品出口日本的难度。

2012年,日本计划修订三唑磷等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根据计划,三唑磷含量将

从0.05PPM/千克调整至0.01PPM/千克,农残标准比之前严格了5倍。而欧盟有

关三唑磷的标准为0.02毫克/千克,低于日本计划实行的三唑磷农残标准。三唑磷

农残标准主要适用中国福建省出口日本的乌龙茶和绿茶。此前,福建省曾有多批次

输欧茶叶因三唑磷被通报,而日本的计划标准比欧盟还要严格,中国乌龙茶和绿茶出

口日本市场面临的难度将比欧盟还要大。提请中国广大茶农重视农残问题,科学用

药,可选择使用替代三唑磷品种如炔螨特、甲维盐等,在茶叶出口基地禁用三唑磷;同

时建议各大茶叶出口企业密切关注日本茶叶农残标准的调整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

范出口风险。

(四)贸易救济措施

2012年日本没有对中国发起新的贸易救济措施。截至2012年底,日本共对中国发

起2起反倾销调查,3起保障措施调查(最终未实施保障措施)。2012年10月8日,日本

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产品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80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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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贸易壁垒

1.法律服务

日本目前对外国律师在日本提供国际法律服务设有多种限制。如对外国律师设立

专业公司进行限制,对没有设立专业公司的外国律师不允许其在日本境内设立多个分

支机构,外国法律顾问新申请的注册程序过于冗长。2012年,日本开始考虑立法放松对

外国律师的限制,允许外国律师在日本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中国对日方的立法行动表

示关注。

2.医疗服务

日本限制外资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如其限制外国医疗服务提供者向营利性医院提

供全套服务。

3.港口装卸服务

日本限制外国船公司进入其码头装卸服务市场。其现行港运体制规定外国船公司

需同特定的日本装卸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才可在日本从事码头装卸服务。这一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从业者在日本的经营成本,对其进入日本市场构成了一定的

限制。目前,在日本的大多数港口没有外国公司从事装卸业务。

4.海运服务

日本《船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日本国内海运市场原则上只对日籍船只开放。

外国企业若要对日本国内海运业进行投资,必须在当地设立企业。这一规给外国海运

服务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5.邮政服务

2010年4月,日本内阁通过了邮政改革方案。根据改革方案,日本邮政分为保险公

司、储蓄银行、邮递、邮局管理四大公司并民营化,但仍由日本政府控股三分之一。日本

邮政在民营化后仍维持政府持股其实维持了日本邮政向来享受的日本政府优待,如在

快递服务业,日本邮政快递业者可免于清关程序,而同类国际快递业者则负有清关义

务,这种做法有可能妨碍同业者的公平竞争。

6.电信服务

日本固定电话业务、光纤上网业务、移动通话业务等电信服务主要由日本电报电话

公司(NTT)经营。虽然NTT包揽了电信服务的主要业务,日本总务省对其监管较松,

如不要求其公布成本支出及费率计算等。NTT的主导经营地位对外资进入形成较大

的竞争压力。中国通讯企业,如华为、中兴等企业已陆续开展在日本的业务,中国对日

本电信服务业的市场竞争状况表示关注。

(六)其他壁垒

日本在立法及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上尚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公众评议期间过短,企

业往往还没准备好提交意见,政府就已经公布了最终的法规或政策。日本应在执法过

程中提高透明度,详细公布所有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法律解释、指导意见等,给予企业

更多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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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壁垒

日本在吸收外资方面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首先,日本企业所得税较高,本土公司

实际税率为37%,大型跨国公司实际税率为38%,而中国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实际税

率都在22%左右。较高的企业税成为外资进入日本的一道屏障。其次,日本对并购程

序规定较为繁琐,对外资态度较为保守,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强,《外汇及外国贸

易法》较多的强调国家安全以至于阻碍外资进入。近年来,中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加

快海外投资的脚步,如联想收购NEC、海尔收购三洋、苏宁收购Laox,中国将继续密切

关注日方投资制度。

01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