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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WP TAIWAN WHITE PAPER JUNE 2016 2016 TAIWAN WHITE PAPER industry committees priority issues 化學品製造商委員會 化學品製造商感謝環保署及勞動部跨部會的合作, 來發展出 一套調和及透明的化學品申報及登錄流程。我們期待環保署及 勞動部, 持續和相關的公協會分享在化學品管理的創新及方法, 並且讓我們有更充分的時間來表達看法和建議。為確保產業順 利及正面的發展, 我們請求環保署和勞動部可以將他們對於將 來法規實施的架構及計畫, 向大眾說明。我們並建議新法規及 指引在實施之前, 必須和新的立法一樣, 至少在一個月前召開公 聽會, 並至少有一年的緩衝期讓產業因應。 建議一:改善化學物質資訊揭露的商業機密保護 1.1 化學物質在安全資料表上的資訊揭露 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第四階段公告,已於2016年1月 1日全面實施,而有關在物質安全資料表(SDS, Safety Data Sheet)上面的成份,若屬於健康危害部份,在2017年1月 1日起則須全面揭露。此揭露要求,可能導致過多不必要 之化學品揭露,也與其他國家制度相去甚遠。SDS是為了 保護勞工安全,而非揭露成分。物質的總體健康危害訊 息,已經完整的在健康危害單元詳細描述,揭露配方中單 一成份的危害,一來它不代表真正物質總體可能形成的 危害,二來容易造成使用接觸者無謂的恐懼和誤解。再 者,若無適當方式保護商業機密(CBI, 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可能會造成台灣科學研發和市場競爭的負面 影響,同時形成貿易壁壘。揭露低程度危害之產品成分是 否能有益於大眾利益尚是未知數,但卻可能造成競爭對手 不當使用,損害公司權益及惡性競爭之可能性。加上申請 程序繁雜及檢附文件難以達成,業界申請意願低,間接造 成新科技研究及開發困難。對台灣長期發展而言,可能造 成損害。 我們建議在不危害公眾利益及公司權益下,應放寬使用/申 請CBI,同時保護公眾安全及公司營業秘密與其他國家達成 較高的一致性。可參照日本、中國、韓國和美國GHS及危害 通識之相關規定,讓業者能在全面實施GHS的條件下並有效 保護CBI。可考慮正面表列一定要揭露的化學物質,至於其 他物質可使用類名替代。另外, GHS第四階段的要求將強化 公眾的安全, 並協助台灣與其他國家的作法調和。 1.2 新化學物質的商業機密保護 有關新化學物質登錄申請工商機密保護,在收費部份,同 一個登錄物質,於第一次申請時,需要繳付機密保護規 費,而申請展延或跨級距變更申請(如簡易登錄變少量登 錄; 或少量登錄變標準登錄)時,仍需再重新繳付機密保護 規費。 跨級距變更申請或展延並非重新申請,不應收取第一次申 請費用,應僅酌收審查規費。 建議二:降低動物毒理測試要求 因應國際對於動物權利的關注, 目前國際的趨勢是不做非必 要的動物毒理測試, 同時, 已有非常多新興及先進的替代毒理的 方法已經發展出來, 以降低將動物暴露在那些測試的風險。 2015 年8月出版的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記工 具說明,僅物理化學特性資訊部分, 皮膚刺激/腐蝕性毒理測 試, 眼睛刺激性 毒理測試可以使用結構活性關係推估(QSAR/ SAR Estimation), 其它測試終點需繳交測試計劃書或者測試 報告。其中針對基礎毒物動力學測試項目,僅接受測試計劃書 或者測試報告。通常情況下, 根據物質的現有理化性質,毒 理學數據和相關模型可以推導出可信度非常好的 TK 數據。而 且,基礎毒物動力學測試報告所產生的數據, 針對不具有高毒性 (CMR I&II) 的物質, 在最終的危害評估,暴露評估及風險評估並 沒有重要作用。考量繳交測試報告不僅造成動物測試活體的危 害且生成這樣的數據需要大量的實驗,人力, 物力和時間。歐 盟REACH,75%的註冊文件應用read-across的評估方法,大約有 6000個註冊物質廣泛使用read-across方法,並且被ECHA仔細評 審過,擁有非常高的數據可信性。OECD HPV 項目,至今400多 個物質涵蓋100多個化學類別,read-across的評估方法也被廣泛 使用。 因此委員會建議參考歐盟REACH的做法,針對基礎毒物動力 學測試要求部分,可根據現有理化性質,毒理學數據以及相關 模型提供推測分析,作為該物質參考資料,針對人體和環境毒 理測試要求,如能提供科學合理性,建議以結構活性關係推估 取代測試報告規定。 建議三:提供一個既有化學物質第二階段聯合登錄的平台 在化學品登錄的程序中, 若每家公司必須各自登錄他們所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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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學品製造商委員會

    化學品製造商感謝環保署及勞動部跨部會的合作,來發展出

    一套調和及透明的化學品申報及登錄流程。我們期待環保署及

    勞動部,持續和相關的公協會分享在化學品管理的創新及方法,

    並且讓我們有更充分的時間來表達看法和建議。為確保產業順

    利及正面的發展,我們請求環保署和勞動部可以將他們對於將

    來法規實施的架構及計畫,向大眾說明。我們並建議新法規及

    指引在實施之前,必須和新的立法一樣,至少在一個月前召開公

    聽會,並至少有一年的緩衝期讓產業因應。

    建議一:改善化學物質資訊揭露的商業機密保護

    1.1化學物質在安全資料表上的資訊揭露

    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第四階段公告,已於2016年1月

    1日全面實施,而有關在物質安全資料表(SDS, Safety Data

    Sheet)上面的成份,若屬於健康危害部份,在2017年1月

    1日起則須全面揭露。此揭露要求,可能導致過多不必要

    之化學品揭露,也與其他國家制度相去甚遠。SDS是為了

    保護勞工安全,而非揭露成分。物質的總體健康危害訊

    息,已經完整的在健康危害單元詳細描述,揭露配方中單

    一成份的危害,一來它不代表真正物質總體可能形成的

    危害,二來容易造成使用接觸者無謂的恐懼和誤解。再

    者,若無適當方式保護商業機密(CBI, 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可能會造成台灣科學研發和市場競爭的負面

    影響,同時形成貿易壁壘。揭露低程度危害之產品成分是

    否能有益於大眾利益尚是未知數,但卻可能造成競爭對手

    不當使用,損害公司權益及惡性競爭之可能性。加上申請

    程序繁雜及檢附文件難以達成,業界申請意願低,間接造

    成新科技研究及開發困難。對台灣長期發展而言,可能造

    成損害。

    我們建議在不危害公眾利益及公司權益下,應放寬使用/申

    請CBI,同時保護公眾安全及公司營業秘密與其他國家達成

    較高的一致性。可參照日本、中國、韓國和美國GHS及危害

    通識之相關規定,讓業者能在全面實施GHS的條件下並有效

    保護CBI。可考慮正面表列一定要揭露的化學物質,至於其

    他物質可使用類名替代。另外, GHS第四階段的要求將強化

    公眾的安全,並協助台灣與其他國家的作法調和。

    1.2新化學物質的商業機密保護

    有關新化學物質登錄申請工商機密保護,在收費部份,同

    一個登錄物質,於第一次申請時,需要繳付機密保護規

    費,而申請展延或跨級距變更申請(如簡易登錄變少量登

    錄;或少量登錄變標準登錄)時,仍需再重新繳付機密保護

    規費。

    跨級距變更申請或展延並非重新申請,不應收取第一次申

    請費用,應僅酌收審查規費。

    建議二:降低動物毒理測試要求

    因應國際對於動物權利的關注,目前國際的趨勢是不做非必

    要的動物毒理測試,同時,已有非常多新興及先進的替代毒理的

    方法已經發展出來,以降低將動物暴露在那些測試的風險。

    2015年8月出版的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記工

    具說明,僅物理化學特性資訊部分,皮膚刺激/腐蝕性毒理測

    試,眼睛刺激性毒理測試可以使用結構活性關係推估(QSAR/

    SAR Estimation),其它測試終點需繳交測試計劃書或者測試

    報告。其中針對基礎毒物動力學測試項目,僅接受測試計劃書

    或者測試報告。通常情況下,根據物質的現有理化性質,毒

    理學數據和相關模型可以推導出可信度非常好的TK數據。而

    且,基礎毒物動力學測試報告所產生的數據,針對不具有高毒性

    (CMRI&II)的物質,在最終的危害評估,暴露評估及風險評估並

    沒有重要作用。考量繳交測試報告不僅造成動物測試活體的危

    害且生成這樣的數據需要大量的實驗,人力,物力和時間。歐

    盟REACH,75%的註冊文件應用read-across的評估方法,大約有

    6000個註冊物質廣泛使用read-across方法,並且被ECHA仔細評

    審過,擁有非常高的數據可信性。OECDHPV項目,至今400多

    個物質涵蓋100多個化學類別,read-across的評估方法也被廣泛

    使用。

    因此委員會建議參考歐盟REACH的做法,針對基礎毒物動力

    學測試要求部分,可根據現有理化性質,毒理學數據以及相關

    模型提供推測分析,作為該物質參考資料,針對人體和環境毒

    理測試要求,如能提供科學合理性,建議以結構活性關係推估

    取代測試報告規定。

    建議三:提供一個既有化學物質第二階段聯合登錄的平台

    在化學品登錄的程序中,若每家公司必須各自登錄他們所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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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白皮書

    產業優先議題

    口或生產的化學品,這種重複性的工作非常浪費時間和金錢,同

    時也對政府及產業造成極大的行政負擔。在其他市場,政府容

    許不同公司針對同一化學物質共同登錄,但因為只有政府才有

    能力掌握所有進口者和生產者的訊息,所以真的需要政府先建

    立一個讓所有製造或生產同一化學物質的廠商的平台,在歐盟

    就是所謂的物質訊息交換平台(SIEF),目前南韓也已經建立類似

    的機制。同時亦可針對廠商對於商業機密資訊對大眾公開有疑

    慮的部分,建立了一個退場機制。

    建議環保署與產業討論並制訂一個實際可行的聯合登錄機制

    準則草案。

    建議四:取消化學物質邊境管制機制

    美國商會化學品製造商委員會對於四月一日公布的化學物質

    相關邊境管制的作法,並未事先與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溝通表達

    關切。此政策要求所有進口的化學品,均須在進口文件檢附登

    錄碼,而每年進口低於一百公斤不需事先登錄或註冊的化學物

    質,仍要揭露其化學文摘號碼或化學品名稱。這不但讓進口者

    或製造者加深了商業機密被揭露的風險,同時也增加了相關利

    害關係人(環保署、海關、進口及製造者等)極大的行政管理負

    擔。這個新的系統,也增加的商業機密洩漏的風險,因為競爭者

    可能藉由化學物質的登錄及相關訊息,而推知產品的商業機密

    配方。目前,雖然此機制仍屬自願性質,但未參與者極可能被列

    為後市場的優先稽核對象,其實也迫使廠商必須參與。

    就本委員會了解,目前全球實施化學品管理的國家,如歐盟或

    韓國等,並無類似的做法,我們建議取消此機制,而改以書面自

    我聲明的方式替代,應已足夠進口者保證符合CSNN的要求。

    建議五:提供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晚預登錄更充足的登錄時

    依據CSNN第19條第1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

    起,登錄人首次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

    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在通關或製造後九十天

    內),並依附表五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

    料。」其實在既有化學物質預登錄期間許多公司,在過去七個

    月已耗費了許多人力物力,在和國內外客戶及供應商的溝通、

    化學物質資料、代理及公證相關程序的準備上。

    如果未來貿然訂定九十天的晚預登錄時間,則相關進口者、

    製造者、或代理人將不斷的投入人力物力,一再重複進行和國

    內外客戶及供應商的溝通、化學物質資料準備、代理及公證相

    關程序的準備及工作上,增加許多額外的行政負擔。

    我們強烈建議將九十天的晚預登錄時間改為一年,以有效減

    少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行政及管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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