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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製造商委員會
化學品製造商感謝環保署及勞動部跨部會的合作,來發展出
一套調和及透明的化學品申報及登錄流程。我們期待環保署及
勞動部,持續和相關的公協會分享在化學品管理的創新及方法,
並且讓我們有更充分的時間來表達看法和建議。為確保產業順
利及正面的發展,我們請求環保署和勞動部可以將他們對於將
來法規實施的架構及計畫,向大眾說明。我們並建議新法規及
指引在實施之前,必須和新的立法一樣,至少在一個月前召開公
聽會,並至少有一年的緩衝期讓產業因應。
建議一:改善化學物質資訊揭露的商業機密保護
1.1化學物質在安全資料表上的資訊揭露
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第四階段公告,已於2016年1月
1日全面實施,而有關在物質安全資料表(SDS, Safety Data
Sheet)上面的成份,若屬於健康危害部份,在2017年1月
1日起則須全面揭露。此揭露要求,可能導致過多不必要
之化學品揭露,也與其他國家制度相去甚遠。SDS是為了
保護勞工安全,而非揭露成分。物質的總體健康危害訊
息,已經完整的在健康危害單元詳細描述,揭露配方中單
一成份的危害,一來它不代表真正物質總體可能形成的
危害,二來容易造成使用接觸者無謂的恐懼和誤解。再
者,若無適當方式保護商業機密(CBI, 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可能會造成台灣科學研發和市場競爭的負面
影響,同時形成貿易壁壘。揭露低程度危害之產品成分是
否能有益於大眾利益尚是未知數,但卻可能造成競爭對手
不當使用,損害公司權益及惡性競爭之可能性。加上申請
程序繁雜及檢附文件難以達成,業界申請意願低,間接造
成新科技研究及開發困難。對台灣長期發展而言,可能造
成損害。
我們建議在不危害公眾利益及公司權益下,應放寬使用/申
請CBI,同時保護公眾安全及公司營業秘密與其他國家達成
較高的一致性。可參照日本、中國、韓國和美國GHS及危害
通識之相關規定,讓業者能在全面實施GHS的條件下並有效
保護CBI。可考慮正面表列一定要揭露的化學物質,至於其
他物質可使用類名替代。另外, GHS第四階段的要求將強化
公眾的安全,並協助台灣與其他國家的作法調和。
1.2新化學物質的商業機密保護
有關新化學物質登錄申請工商機密保護,在收費部份,同
一個登錄物質,於第一次申請時,需要繳付機密保護規
費,而申請展延或跨級距變更申請(如簡易登錄變少量登
錄;或少量登錄變標準登錄)時,仍需再重新繳付機密保護
規費。
跨級距變更申請或展延並非重新申請,不應收取第一次申
請費用,應僅酌收審查規費。
建議二:降低動物毒理測試要求
因應國際對於動物權利的關注,目前國際的趨勢是不做非必
要的動物毒理測試,同時,已有非常多新興及先進的替代毒理的
方法已經發展出來,以降低將動物暴露在那些測試的風險。
2015年8月出版的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記工
具說明,僅物理化學特性資訊部分,皮膚刺激/腐蝕性毒理測
試,眼睛刺激性毒理測試可以使用結構活性關係推估(QSAR/
SAR Estimation),其它測試終點需繳交測試計劃書或者測試
報告。其中針對基礎毒物動力學測試項目,僅接受測試計劃書
或者測試報告。通常情況下,根據物質的現有理化性質,毒
理學數據和相關模型可以推導出可信度非常好的TK數據。而
且,基礎毒物動力學測試報告所產生的數據,針對不具有高毒性
(CMRI&II)的物質,在最終的危害評估,暴露評估及風險評估並
沒有重要作用。考量繳交測試報告不僅造成動物測試活體的危
害且生成這樣的數據需要大量的實驗,人力,物力和時間。歐
盟REACH,75%的註冊文件應用read-across的評估方法,大約有
6000個註冊物質廣泛使用read-across方法,並且被ECHA仔細評
審過,擁有非常高的數據可信性。OECDHPV項目,至今400多
個物質涵蓋100多個化學類別,read-across的評估方法也被廣泛
使用。
因此委員會建議參考歐盟REACH的做法,針對基礎毒物動力
學測試要求部分,可根據現有理化性質,毒理學數據以及相關
模型提供推測分析,作為該物質參考資料,針對人體和環境毒
理測試要求,如能提供科學合理性,建議以結構活性關係推估
取代測試報告規定。
建議三:提供一個既有化學物質第二階段聯合登錄的平台
在化學品登錄的程序中,若每家公司必須各自登錄他們所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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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白皮書
產業優先議題
口或生產的化學品,這種重複性的工作非常浪費時間和金錢,同
時也對政府及產業造成極大的行政負擔。在其他市場,政府容
許不同公司針對同一化學物質共同登錄,但因為只有政府才有
能力掌握所有進口者和生產者的訊息,所以真的需要政府先建
立一個讓所有製造或生產同一化學物質的廠商的平台,在歐盟
就是所謂的物質訊息交換平台(SIEF),目前南韓也已經建立類似
的機制。同時亦可針對廠商對於商業機密資訊對大眾公開有疑
慮的部分,建立了一個退場機制。
建議環保署與產業討論並制訂一個實際可行的聯合登錄機制
準則草案。
建議四:取消化學物質邊境管制機制
美國商會化學品製造商委員會對於四月一日公布的化學物質
相關邊境管制的作法,並未事先與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溝通表達
關切。此政策要求所有進口的化學品,均須在進口文件檢附登
錄碼,而每年進口低於一百公斤不需事先登錄或註冊的化學物
質,仍要揭露其化學文摘號碼或化學品名稱。這不但讓進口者
或製造者加深了商業機密被揭露的風險,同時也增加了相關利
害關係人(環保署、海關、進口及製造者等)極大的行政管理負
擔。這個新的系統,也增加的商業機密洩漏的風險,因為競爭者
可能藉由化學物質的登錄及相關訊息,而推知產品的商業機密
配方。目前,雖然此機制仍屬自願性質,但未參與者極可能被列
為後市場的優先稽核對象,其實也迫使廠商必須參與。
就本委員會了解,目前全球實施化學品管理的國家,如歐盟或
韓國等,並無類似的做法,我們建議取消此機制,而改以書面自
我聲明的方式替代,應已足夠進口者保證符合CSNN的要求。
建議五:提供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晚預登錄更充足的登錄時
間
依據CSNN第19條第1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
起,登錄人首次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
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在通關或製造後九十天
內),並依附表五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
料。」其實在既有化學物質預登錄期間許多公司,在過去七個
月已耗費了許多人力物力,在和國內外客戶及供應商的溝通、
化學物質資料、代理及公證相關程序的準備上。
如果未來貿然訂定九十天的晚預登錄時間,則相關進口者、
製造者、或代理人將不斷的投入人力物力,一再重複進行和國
內外客戶及供應商的溝通、化學物質資料準備、代理及公證相
關程序的準備及工作上,增加許多額外的行政負擔。
我們強烈建議將九十天的晚預登錄時間改為一年,以有效減
少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行政及管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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