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團務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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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年度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2014 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團務手冊 目 次
一、 組團緣起及目的 .......................................................................................................................................................................1 二、 預定行程 ....................................................................................................................................................................................3 三、 成員名單 ....................................................................................................................................................................................4 四、 參展活動 .................................................................................................................................................................................. 11 五、 宣導說明參考資料 ................................................................................................................................................................. 12 六、附錄 ............................................................................................................................................................................................. 20
附錄一:澳門會展中心平面圖 ................................................................ 21 附錄二:會場中心展覽攤位圖 ................................................................ 21 附錄三: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各校講座時間表 .................................................. 22 附錄四:2014 年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注意事項 ................................................. 24 附錄五:2014 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澳門學生赴臺升學 Q&A ....................................... 26 附錄六、行前說明會(6 月 27 日)相關簡報資料 ................................................. 34 附錄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 ........................... 38 附錄九: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 51 附錄十:海外聯合招生辦法 .................................................................. 53 附錄十一: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 58 附錄十二:澳門學生適用簡章(含學士班及碩、博士班) ........................................ 60 附錄十三:102-103 學年度澳門申請及分發人數統計表 .......................................... 75 附錄十四:103 學年度澳門學生選填各類組熱門校系排行榜-聯合分發前 20 名(高教) ................. 76 附錄十五:103 學年度澳門學生選填各類組熱門校系排行榜-聯合分發前 20 名(技職) ................. 77 附錄十六:澳門學生與外國學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之規定及權益對照表 ............................ 78 附錄十七:華裔青年來台升學問與答手冊 ...................................................... 80 附錄十八:展場地理位置 .................................................................... 96 筆記頁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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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組團緣起及目的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
台就學辦法,制定招生辦法及招生簡章,負責辦理海外僑生(含港澳生)之
聯合招生試務分發作業。
依據招生簡章,澳門考區係委託澳門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澳門試委會)
統籌,召集人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以下簡稱澳處)盧長水處長,
澳門試委會肩負起招生宣導、受理報名、資格初審(資格複審由入出國及移
民署及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負責)、考生造冊、製作准考證、安排及分
配試場、監考、以及考後閱卷、登錄成績等招生試務工作,其中受理報名及
試務等工作事宜自 101 學年度起則委由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
會)協助;海外聯招會則負責測驗試題之命題,並於測驗當日派員督導考區
試務工作之進行,試後聯招會於收到成績登錄原始資料,始依據申請學生成
績、志願及校系分配名額分發,其錄取名單及分發通知書則由澳門試委會請
校友會轉交錄取各生。有關澳門試務委員會組織分工如下:
澳門試務委員會組織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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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港澳是僑生申請回臺升讀大學人數較多的區域,近三年佔全球回臺就讀
大學僑生總人數約二分之一左右,近年澳門申請人數約二千餘人。港澳生申請人
數目前佔全球回臺升讀大學僑生總人數已逾半數,本會擬更積極對澳門進行宣
導,秉持臺灣高等教育優勢及 50 年來僑教成就,爭取更多優秀澳門學生來臺升讀
大學。有關近年澳門申請及錄取學士班(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
簡稱僑先部)人數彙整如下:
近五年澳門報名暨錄取海外聯招會人數
人數
學年度
申請人數 錄取人數
僑先部 學士班
個人申請
學士班
聯合分發總計 僑先部
學士班
個人申請
學士班
聯合分發總計
97 學年度 173 - 2193 2366 153 - 1803 1956
98 學年度 186 - 2760 2946 155 - 2328 2483
99 學年度 116 - 2436 2552 83 - 2066 2149
100 學年度 61 - 2049 2110 61 - 1951 2012
101 學年度 32 139 2199 2370 32 79 2148 2259
102 學年度 3 187 2185 2375 2 114 2175 2291
103 學年度 1 440 2042 2483 1 231 2173 2404
為提升臺灣高等教育能見度,增加澳門高中畢業生來臺升學意願,推廣對港招
生的多元管道,今年度由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主辦、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及澳門事
務處合辦,共同邀請臺灣各大學校院於本(103)年 10 月 24 日至 10 月 25 日假澳
門會展中心舉辦「2014 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計有 75 所大學校院參展,共襄盛
舉。
本教育展旨在呈現臺灣蓬勃發展的優質高等教育,所含宣導活動,如:澳門學
生來臺升學諮詢、參展攤位展現各校特色、解說該校招生優惠措施、各校簡介文宣
發送等,俾利對赴臺升學有興趣之學生、家長及輔導老師對臺灣優質教育有更深刻
印象。另為提升參展品質,本會特別設計共同文宣摺頁、大學巡禮闖關遊戲、Best
Choice TAIWAN 環保袋、赴臺升學意願及參展滿意度調查問卷、小紀念品等,希能
增進參觀者與參展各校之互動,提供更多機會使澳門學生瞭解臺灣各大學校院,作
出赴臺升學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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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預定行程
預訂日期 行程 工作事項 備註
第一日
10/23(四)
台北(台中或高
雄)→澳門
啟程 16:00 記者會 地點:澳門會展中心閣樓第二會議室
19:00 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晚宴 地點:聯邦大酒樓
(澳門新口岸山邊街 16-28 號 5 樓)
中國大酒店及澳門會展中心均位於澳門國際機場對面
(以空橋連接)。
記者會現場備有約 120 個座位,並提供茶點自由取用,
歡迎各校共襄盛舉。 校友會提供晚宴來回接駁:
澳門會展中心(中國大酒店)→聯邦大酒樓(17:45 集合)。
第二日
10/24(五) 澳門
09:00-12:00 展場佈置
12:00-19:00 教育展展出
(13:00 開幕式)
13:30-17:30 各校升學講座
19:00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歡迎晚宴
地點:中國大酒店 3 樓
本活動由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主辦。
活動地點:澳門會展中心(澳門國際機場對面、金皇冠中
國大酒店旁)。
各校講座時間,敬請提前於展場中宣導,告知潛在學生
講座時間,以提升講座效益
及參加人數。 第三日
10/25(六) 澳門
10:00-18:00 教育展展出 13:30-17:30 各校升學講座
第四日
10/26(日)
澳門→台北(台
中或高雄) 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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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成員名單
序號 學校名稱 參加人 職稱 聯絡電話 住宿
A1 國立中正大學
林佳瑩 國際事務處專案人員 05-2720411#17612
自理
吳有容 國際事務處專案人員 05-2720411#17613
鎮明常 企業管理系副教授
林鳳嬌 職涯發展中心專員
A2 慈濟大學 張雨涵 國際事務中心組員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黃淑惠 國際事務中心組員
A3 元智大學 余銀珍 國際暨兩岸事務室職員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招詠欣 企業管理學系學生
A4 靜宜大學 蔡亞純 專案經理 04-2632-8001#11572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莊子佩 國際學生組組長 04-2632-8001#11570
A5 嘉南藥理大學 蘇哲弘 國際暨兩岸交流中心副執行長 06-2664911-1041
自理
陳怡如 招生組職員 06-2664911-1119
A6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鄭曉暉 護理系學生 06-2671214-230 自理
劉文宗 國際交流組組長 06-2671214-230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A8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蔡佩雯 研發處國際事務組行政專員 02-66396688#82218
自理
徐慧珊 研發處國際事務組行政專員 02-23960945
A9 中臺科技大學 歐威志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助理教授 04-22391647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呂令妃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員 04-22391647
A10 康寧大學 麥愛堂 管理學院院長 06-2552500#31000
自理
林政德 學習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
A11 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
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林龍生 研究發展處學術暨產學合作組
組長 06-2531094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陳佐任 企業管理系助理教授 06-2531094
A12 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
藻外語大學
許癸鎣 台灣教育中心主任 07-3426031 #2631 澳萊英京酒店
陳彥妤 教務處招生組行政人員 07-3426031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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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學校名稱 參加人 職稱 聯絡電話 住宿
B1 逢甲大學 郭添保 招生組組長 04-24517250#2180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賴春蘭 招生組組員 04-24517250#2185 澳門總統酒店
B2 大同大學 黃芸羽 境外招生專員 02-25925252#2458
澳門總統酒店
高有成 招生組主任 02-21822928#6767
B3 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
北城市科技大學
胡麗玲 董事會秘書 02-2892-7154#5102
喜來登金沙城趙樑 國際交流中心主任 02-28927154#5900
方清清 旅館事業管理學程主任 02-28927154#8880
B4 臺北市立大學 謝俊義 兩岸暨國際事務組組長 02-28718288#7805 自理
B5 國立屏東大學 方瑛霙 國際事務處行政助理 08-7238700#15301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李婉媚 學生
B6 美和學校財團法人美
和科技大學
劉明修 國際交流處處長 08-7799821#8145 自理
李宜璉 國際及兩岸交流處書記 08-7799821#8177
B7 中國醫藥大學 梁育民 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主任 04-22053366 自理
B8 國立臺灣大學
洪泰雄 教務處註冊組主任 02-33662388#201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胡慧玲 教務處註冊組股長 02-33662388#205
魏玉惠 教務處註冊組股長 02-33662388#202
B9 大葉大學 吳汶錡 造形藝術學系副教授
澳門格蘭酒店
柯志尚 國際暨兩岸交流處專員
B11 崇右技術學院 林寬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處長 02-2423-7785#218
喜來登金沙城
江靜婷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組員 02-24237785#218
C1 輔仁大學 高義芳 副教務長 02-29052218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朱家明 教務處招生組組員 02-29053014
C2 臺北醫學大學 陳慧毓 國際處外國學生事務組組員 02-7361661#2716 金沙酒店
C3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韓子健 研發長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方祥權 教務處註冊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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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學校名稱 參加人 職稱 聯絡電話 住宿
C4 東南科技大學 鄭輔仁 國際與兩岸交流中心主任 02-86625948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黃仁清 研發長 02-8662-5834
C5 弘光科技大學
胡庭禎 海外副校長 04-26318652#1118 自理
田其虎 國際長 04-26318652#7300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梁美芬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境外交流組
執行長 04-26318652#2234
陳士弦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境外交流組
專案經理 04-26318652#2231
C6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
學
董正釱 研發長 自理
張倫暟 研發處約用行政助理
C7 大仁科技大學 陳俊民 國際合作中心主任
自理
黃美惠 護理系主任
C8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沈嘉莉 助理管理師 02-27303637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劉淑怡 助理管理師 02-27376300
C9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吳志鴻 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03-6108726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黃美瑜 護理系助理教授 03-6108595
C10 樹德科技大學
黃登煌 註冊組組長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易曉玲 表演藝術系助理教授
林穎莉 學生 自理
D1 中原大學 夏誠華 國際暨兩岸教育處資深顧問 03-2651722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蔡宛倢 國際暨兩岸教育處專案經理 03-2651704
D2 國立東華大學 徐敏樺 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組組員 03-8634108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張瑞宜 教授兼生命科學系系主任
D3 景文科技大學
李弘斌 教務長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許嘉仁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組長
陳麗菁 教務處編審
李臺榕 教務處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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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序號 學校名稱 參加人 職稱 聯絡電話 住宿
D4 朝陽科技大學
林基源 副教務長 04-23323000#4007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劉熒潔 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主任
吳佳玟 教務處約聘職員 04-23323000#4034
楊淨淳 教務處約聘職員 04-23323000#4032
D5 真理大學 林熙中 招生組組長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刁聖峰 國際事務中心
D6 龍華科技大學 邵瓊儀 專案經理 自理
D7 南臺科技大學 陳桂容 助理教授兼課務組組長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D8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簡欣華 國際事務處行政組員 02-24622192#1068
自理
李耕輔 國際事務處行政專員 02-24622192#1221
D9 中山醫學大學 蔡淦仁 國際長 自理
嚴永裕 技士 麗景灣酒店
D10 義守大學 葉建寧 兩岸事務處處長
自理
王尹琳 兩岸事務處副組長
D11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李秀菊 國際事務處助教 08-7703202#6280
澳門格蘭酒店孔美麗 教務處行政助理 08-7703202#6039
陳錦慧 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組組長
E1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鄧美貞 國際事務處處長 04-23924505#2190
自理
李安悌 國際事務處教育行政組組長 04-23924505#2193
E2 東吳大學 魏嘉慧 國際事務處專員 02-28819471#5362
君怡酒店
劉尚怡 國際處組員 02-28819471#5366
E3 東海大學
唐瑞芬 國際學生交流組組長 04-23594041 威尼斯人、喜來
登 林子立 兩岸事務組組長 04-23594041
E4 輔英科技大學
張月萍 研究發展處副研發長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古盼 研發處國際暨兩岸交流中心 7-781115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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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學校名稱 參加人 職稱 聯絡電話 住宿
E5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
學
顏季庭 國際交流中心業務助理 07-6011000#1611 喜來登金沙城
郭雅琪 學務處業務助理 07-6011000#1621
E6 建國科技大學 林國興 國際長
金沙酒店
陳鵬仁 副國際長 04-7111111
E7 國立臺北大學 廖郁淳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組員 02-86741111#66120
喜來登金沙城
梁依繪 國際事務處行政助理 02-86741111#68012
E8 台灣首府大學
施晶 國際及兩岸事務處副處長
自理 夏永達 國際事務組組長
徐詩涵 大陸事務組書記
E9 淡江大學 陳珮芬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境外生輔導
組組長 02-26215656~3553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陸寶珠 招生組專員 02-26215656#2208
E10 國立宜蘭大學 藍可婷 書記 03-9317098
喜來登金沙城
吳寂絹 助理教務長 03-9317086
E11 世新大學
邱淑華 公共事務副校長 02-22368225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林育賢 書記 02-22368225#3290
陳宛榆 公共事務處招生宣傳組辦事員 02-22368225#2373
E12 中國文化大學
宋繼容 教務處招生組組員 02-28610511-11307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許育禎 教務處招生組組員 02-28610511-11305
F1 國立成功大學
黃信復 招生組組長
自理
黃宇松 僑生與陸生事務組組員
F2 國立清華大學
謝小芩 學務長 03-5162471
喜來登金沙城
許淑美 教務處招生組組長 03-5162471
曾美惠 僑生暨外籍生輔導組組員 03-5162471
鄭伊真 全球事務處行政助理 03-516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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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學校名稱 參加人 職稱 聯絡電話 住宿
F3 吳鳳科技大學
胡宗鑫 董事長 05-2267125#21932
君怡酒店
李天欣 副校長 05-2267125#21932
徐煒峻 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主任 05-2267125#21932
黃筱雯 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組員 05-2267125#21932
F4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施靜慈 教務處校基人員 04-22183136
威尼斯人
黃斐琴 教務處組員 04-22183135
F5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
學
林莉如 國際暨兩岸教育組組長 02-28227101#2731 喜來登金沙城
陳述恩 國際暨兩岸教育組專員 02-28227101#2730
F6 崑山科技大學 丁琬瑜 國際暨兩岸交流處書記 06-2727175 #259
自理
簡慧琳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學生
F7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林中彥 學術交流服務組組長
自理
羅見順 多媒體設計系主任
F8 中國科技大學 陳國智 兩岸交流組交流長 02-29313416#2323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周寶英 兩岸交流組助理
F9 國立政治大學
王素芸 教務處秘書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蘇淑秀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組長
周修君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行政專員
F10 南開科技大學
孫台平 校長 049-2563489#1205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張淑敏 秘書室國際交流暨兩岸事務中
心主任 049-2563489#1591
林雅茵 辦事員 049-2566136
丁金順 學生代表
F11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林木筆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主任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李廣健 歷史學系副教授 049-2910960#2788
黃千真 教務處招生組專員
G1 玄奘大學 戴淑珍 招生服務處組員 03-5302255#2144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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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學校名稱 參加人 職稱 聯絡電話 住宿
G2 高雄醫學大學 陳朝政 副教授兼學務處秘書 07-3121101#2114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林妍吟 國際事務處組員 07-3121101#2383#12
G3 國立中興大學 陳子文 招生暨資訊組組員 04-22840216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李靜觀 招生暨資訊組技術師
G4 長庚大學 明資芳 教務處行政人員 03-2118800#5592
澳門金沙城
林佩怡 教務處組員 03-2118800#3323
G5 亞洲大學 張俊評 財務金融學系助理教授 04-23323456#6275 富豪澳海酒店
G8 國立交通大學 林佩蓉 教務處綜合組助理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凌芷筠 僑聯會會長 自理
G9 國立中央大學 陳宣霏 國際事務處高級專員 03-4207107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李嘉榮 學生 03-4207107
G1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黃瀞萱 教務處企劃組組員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伍明莉 僑生先修部行政專員 02-7734-8270
G11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陳巧樺 招生組專員
金皇冠中國大
酒店 薛祖斌 招生組專員
楊曜彰 出版組專員
G12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蘇玉龍 海外聯招會主任委員/國立暨
南國際大學校長 049-2910960#2000
江大樹 海外聯招會總幹事/國立暨南
國際大學教務長 049-2910960#2200
李信 海外聯招會副總幹事/國立暨
南國際大學國際處僑陸組組長049-2910960#3660
程德勝 海外聯招會宣導組組長/國立
暨南國際大學電機系副教授 049-2910960#2574
劉凱婷 海外聯招會宣導組幹事 049-2910960#2264
周楷嘉 海外聯招會試務組幹事 049-2910960#2267
許正怡 海外聯招會資訊技師
資料更新日期:10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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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展活動
(一) 參展攤位佈置、解說及各校文宣發送:由各校自行處理。文宣品、海報或道
具等如需事前寄送,於 10 月 17 日前寄達:
收件人:龔文曦(Thomas)先生收
地址:澳門馬場東大馬路 25-69 號福泰工業大廈 1 樓 a 座
Tel:+853-6618-8749
(二) 參展說明會:行前說明會於 6 月 27 日於國立臺灣大學舉行,由海外聯招會
李信副總幹事說明教育展目的,並由劉凱婷幹事說明教育展程序內容(如參
展注意事項、攤位設置、教育展行程安排等)。
(三) 教育展記者會:10 月 23 日(四)下午 16:00 於澳門會展中心閣樓第二會議室
舉行。
(四) 開幕式:10 月 24 日下午 13:00 於澳門會展中心內舉行。
(五) 共同文宣摺頁:海外聯招會設計印製共同文宣摺頁,內容為介紹海外僑生招
生方式、獎助學金、僑輔措施等資訊,並於展場入口發送給每位參觀者。
(六) 大學巡禮闖關活動:引導同學進行闖關活動,第一關為對照填寫志願學群,
第二關再至學校攤位進行諮詢及蓋章,凡集滿 32 所校名戳章者,即可至海
外聯招會攤位領取紀念品乙份。
(七) 臺灣各高等院校介紹/畢業僑生留臺經驗分享:於 10 月 24 日下午 13:30 至
17:00 及 10 月 25 日下午 13:30 至 17:00 分別於 5 個場地同時舉行,依事前
向各校調查意願及時段安排,共計 40 場次。由各大學院校分別負責並主持,
或邀請留臺同學或畢業校友經驗分享,於教育展會場邀請家長及學生前往聆
聽。
(八) 教育展活動 DM:由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印製,海外聯招會協助內容確認,包
括教育展活動資訊、學生赴臺升學流程、主協辦單位介紹等,並於展前由台
灣大專澳門校友會派發至澳門各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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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宣導說明參考資料
澳門學生赴台升學路徑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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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海外聯招規模
本會 104 學年度(招收 2015 年秋季入學生)由 147 所大學校院加入聯合招
生(未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分為公、私立及高教、技職體系學
校分佈如下表:
104 學年度海外聯招學校
類別 公立 私立 總計
高教體系 35 38 73
技職體系 15 59 74
總計 50 97 147
招生名額尚在核定中,截至 2014 年 10 月 15 日止,學士班提供 2,767 個系
組 20,591 個名額(分三大類組)供全球僑生及港澳生自由選填,每一類組至多
可選填 70 個志願,第二、三類組得互跨類組選填志願;研究所碩士班提供 2,061
個系組 4,601 個名額;博士班則有 584 個系組 797 個名額,研究所至多可選填 3
個志願。103 學年度各類組系組數及名額數如下表供參(實際招生名額需視本
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名額為主):
104 學年度海外聯招學校系組及招生名額
項目
學士班 研究所 二年制
學士班
(2+2) 第一類組 第二類組 第三類組 總計 碩士班 博士班 總計
系組數 1,649 762 353 2,764 2,064 585 2,649 217
名額數 13,502 4,452 2,625 20,579 4,601 797 5,398 2,238
個人申請 1,931 系組,9,285 名
聯合分發 2,641 系組,11,294 名
註:1.本表學士班系組數欄位包括同時提供名額至個人申請及聯合分發之校系。
2.招生名額尚需視本學年度教育部核定結果為主
(二) 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華裔青年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
菁英僑生獎學金:已符合教育部優秀僑生獎學金資格,就讀居留地優質高
中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高等第者,需提來臺就讀計畫等審查資料,經教育部
遴選通過者;或獲得國際數理奧林匹亞競賽金、銀、銅牌獎或美國國際科技展
覽會前四等獎,經志願校系審查通過優先錄取者。得於註冊入學時核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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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萬元(約港幣 75,000 元)獎助金。在學期間學年學業平均為全班前 10%或
達 85 分以上,每學年得續領新臺幣 30 萬元(約港幣 75,000 元)。
優秀僑生獎學金: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各梯次第一、二、三類組分發總
成績前五名,且成績排名為該梯次類組別前百分之一之華裔學生得申請;或符
合國際數理奧林匹亞競賽金、銀、銅牌獎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前四等獎,經
本會錄取分發大學者。得於註冊入學時核發新臺幣 15 萬元(約港幣 37,500 元)
獎助金。在學期間學業平均為全班前 10%或達 85 分以上,每學年得續領新臺
幣 12 萬元(約港幣 30,000 元)。
此外,教育部為幫助海外來臺升學清寒僑生生活,使安心向學,如期完成
學業起見,特給予清寒僑生助學金,每年發給約新臺幣 36,000 元(約港幣 9,000
元);另為獎勵在學品學優良僑生,計有華僑協會總會獎學金、在學學行優良
僑生獎學金、華僑救國聯合總會獎學金等數十種獎助學金,每種每次至少可發
給約新臺幣 5,000 元(約港幣 1,250 元),此外各校亦為僑生準備種類項目繁
多、金額不一之獎學金。
(三) 僑生輔導措施
(1) 住宿提供:各校大多提供僑生宿舍,費用由各校自訂,每年約為新臺幣 8,000
至 20,000 元(約合港幣 2,000~5,000 元)不等。宿舍大多已設有網路線,
提供上網使用。宿舍通常 4 到 6 人一間,幾間共用衛浴設備及交誼空間等設
施。
(2) 課業輔導:為提高僑生國語文與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幫助僑生加強課業之
研習,各校一年級新僑生或二年級以上基本學科不及格者,均應參加在學期
中利用課餘時間或假日開辦的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班。假期(寒假或暑假)
亦可舉辦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凡必修科目不及格需要重讀或轉系需補修轉
入學系(科)基礎科目之僑生,均准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
(3) 工讀機會:依據行政院僑務委員會頒行之「補助僑生工讀金工讀生辦法」,
各校提供工讀機會優先給僑生擔任,僑生可於課外時間從事工讀,每月支給
約新臺幣 3,920 元(約港幣 980 元)。此外,僑生還可以從事校外工讀,除
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16 小時(原為 12 小時,業經 91.1.21 立法院「就
業服務法」三讀通過增加僑生工讀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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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內生活現況:各校除員生消費合作社設有餐飲部,提供經濟實惠之餐飲(如
自助餐、簡餐)外,學校附近亦多有飲食店或餐廳。一般而言,學生自助餐
一餐以新臺幣 40 至 70 元左右即可飽餐(一餐約合港幣 10~18 元,端看個人
如何消費)。
(5) 其他僑輔措施:例如接送機服務、僑生接待家庭、僑保、健保、在臺居留
限制、畢業在臺工作等事項,以及其他僑委會相關輔導服務措施等。
(四) 臺灣高等教育體制介紹
(1)臺灣高等教育:分為學士班與研究所。研究所包含碩士班與博士班。一學年
分 2 學期,上學期為 9 月底至 1 月中、下學期為 2 月中至 6
月底,每學期上課 18 週。 學士班:大學修業年限至少4年,休學、延長修業之年限為2年,特殊學系
如醫學院科系的修業年限為6至7年,餘部分學系亦有修業5年者。
取得學士學位至少需修習128個學分,在學期間可申請輔系、雙主
修,或因成績優異可申請提前畢業(惟以舊制中五畢業資格申請
者,各校將增加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修業年限)。
碩博班:碩士班修業年限為1至4年;博士班修業年限為2至7年。
(2)修業規定:上課 1 小時得 1 學分,實習實驗另計。畢業至少要修習 128 學分。大一到大三平均每學期約修 20 個學分左右。課程區分為必修及選修,必修不及格者重修,重修的次數大多以 2 次為限(俗稱三修)。成績滿分為 100 分,及格標準為 60 分。大部分的學校有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的規定,以臺灣大學為例,僑生學期學業成
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俗稱 2/3)不及格,之後有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而國立暨南大學的退學規定是僑生累計 3 次二分之一(俗稱二一)不及格,應令退學;各校退學標準不同。
(3)公私立大學校院差異:公立即國立,經費大多由政府補助;私立為民間興學,但政府亦有補助。主要差異在於經費的來源不同。
辦學成效則不完全因公私立之不同而有差異。
(4)大學與技職校院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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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學:傳統高教體制,著重基礎理論知識之傳授,多數大學及系所頗具
傳統與盛名,可以習得較紮實深厚的理論基礎,進而奠定研究發
展與繼續深造的根基。
技職校院:新興高教體制,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皆屬之,科系之設置多與應
用實務相關,重視學生操作訓練與技術養成,師資亦多來自業
界,實務實習機會多。
(5)學雜費用:臺灣的學費在亞洲地區相當便宜,比起歐美 1 年動輒上百萬臺幣,大多數中等收入的家庭也應付得來。就臺灣的大學而言,每
學期(半年)的學雜費約新臺幣 20,200-72,500 元(折合港幣約 5,050元至 18,125 元)。學雜費用根據就讀之院系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不含生活費、住宿費等額外費用。臺灣大學學費及生活費平均開
銷可參考以下表格。
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讀基本消費估算表
港幣換算金額
學雜費(年) HKD 10,100 – 36,250
住宿費(年) HKD 2,400 – 5,800
生活費(年) HKD 10,800 – 22,800
合計(年) HKD 23,300 – 64,850 備註 1:生活費會因區域消費水準與個人消費習慣不同而有所差異。 備註 2:本表格費用以 HKD:NTD = 1:4 換算。
(五) 本會作業程序及澳門學生注意事項(請以2014年 11月公告本會之簡章為主):
1. 預計申請時間:(1)個人申請制: 上網填報時間自 2014 年 11月 15日上午 9時起至 12月
19 日下午 5 時止(收件時間逢周三及周五 2 天下午 4 時
至 9 時)。
(2)聯合分發制:
上網填報時間自 2015年 1月 12日上午 9時起至 2月 17
日下午 5時止(收件時間自 2014 年 2月 2日起至 2月 17
日止;逢周一、周三至周日每日下午 4 時至 9 時)
(3)研究所:自 2014 年 11 月中至 12 月底。
2. 申請地點:澳門國父紀念館或澳門試務委員會指定中學及指定人員 國父紀念館地址:澳門文第士街一號;
電話:62376253/62376259。
3. 申請資格及報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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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僑生先修部 學士班 研究所
申請
資格
1.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 6 年以上(結業
後,申請就讀大學醫
學、牙學及中醫學系
者須滿 8 年),並持
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證
件者。
2. 在當地或外國華文中學、外文中學畢業或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
畢業取得畢業證書或
修業證明書。
1.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 6 年以上(申請
就讀大學醫學、牙學
及中醫學系者須滿 8
年),並持當地永久
居留資格證件者。
2. 在當地或外國華文中學、外文中學畢業或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
畢業取得畢業證書
(以同等學力資格申
請者須附修業證明
書)。
1.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 6 年以上,並持
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證
件者。
2. 經教育部認可之澳門當地大學畢業具有學
士學位者得申請碩士
班,具碩士學位者得
申請博士班。
3. 在澳門以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者得申
請碩士班,具碩士學
位者得申請博士班。
其學歷證件須經由學
歷完成地之我國駐外
館處驗證後,始予受
理。
報名
費用 澳門幣 100 元 澳門幣 700 元 不需報名費用,但會酌收
美金 20 元郵資
※報名費用依簡章規定為準
4. 繳交表件:
個人申請制:申請表、澳門永久居留證件、畢業證書、中學最後三年成績單、
系組申請資料袋(內含「系組申請表」暨招生校系規定之書面
備審資料)等項。
聯合分發制:申請表、澳門永久居留證件、畢業證書、中學最後三年成績單、
校系志願表等項。
僑生先修部:申請表、澳門永久居留證件、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中學最
後二年成績單等項。
研究所:申請表、澳門永久居留證件、畢業證書、歷年成績單、碩士論文(限
申請博士班者繳交;應屆畢業生若尚未完成論文口試者,須附指導
教授簽認可如期完成之證明文件,如:碩士論文初稿等)及申請系
所另行規定應繳交資料等項。
5. 志願選填注意事項:各校系名額將公告在本會網頁上,歡迎上網查詢。
個人申請制:不分類組別招生,申請人應依欲就讀校系意願由高至低於申
請表依序選填最多 3 個「個人申請志願」,並依所填志願於報名時繳交校系規定之書面備審資料。未獲錄取者再依「聯合
分發」採計學科測驗成績,按招生名額、各生分數高低及選
填志願序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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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分發制:(1)限申請一個類組,除第二、三類組得互相跨類組選填志願外,餘皆不得跨類組選填志願。
(2)請申請人依自己的志向、興趣作為選填志願之主要考量,各梯次名額分配結果僅供參考。
(3)已分發梯次之餘額可流用至次一梯次,故申請人亦可考慮配置名額為「0」之系組。
(3)申請人請依校系之就讀意願高低順序填劃,請勿重覆填選相同校系組,並儘量填滿 70 個志願。
研究所:申請人應依欲就讀校系意願由高至低依序選填至多 3 個校系志願,並依所填志願於報名時繳交校系規定之書面備審資料。
6. 分發依據:
個人申請制:按教育部核定各校系招生名額、各校審查結果及選填志願序
進行統一分發。如未獲錄取,則進入「聯合分發」,並依申請
人所持文憑及申請類組別採計分發分數。
聯合分發制:依招生簡章規定採計學科測驗成績為分發分數,並以本會常
務委員會議決議之最低錄取標準及各梯次之分配名額,按申
請學生之分發分數由高而低暨其選塡志願序進行分發。未達
大學錄取標準者一律分發至師大僑先部;申請僑先部者採計
其中學成績擇優錄取。
研究所:按據教育部核定各校系招生名額、各校審查結果及申請人選填志
願序進行統一分發。
7. 公告錄取及註冊入學:
個 人 申 請 制 : 約 於 4 月 初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請 至 本 會 網 頁(http://www.overseas.ncnu.edu.tw)查榜,未獲錄取學生將進入「聯合分發」管道進行分發。港澳生接獲分發通知書後即可
辦理入境手續,於各校開學前來台註冊入學。
聯 合 分 發 制 : 約 於 6 月 上 旬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請 至 本 會 網 頁(http://www.overseas.ncnu.edu.tw)查榜。港澳生接獲分發通知書後即可辦理入境手續,於各校開學前來台註冊入學。若對
所分發校系不滿意,仍可於西元 2014 年 9 月 10 日前向聯招會申請改分發至僑生先修部就讀。
研 究 所 : 約 於 3 月 底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請 至 本 會 網 頁(http://www.overseas.ncnu.edu.tw)查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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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海外聯招會聯絡資訊: 臺灣 54561 南投縣埔里鎮大學路 1 號 電話:886-49-2910900 傳真:886-49-2911182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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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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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澳門會展中心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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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會場中心展覽攤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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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各校講座時間表
備註: 為提升講座效益及參加學生數,敬請提前在講座時間前,於展場中廣為宣傳。
講座室 1. 講座室 2. 講座室 3. 講座室 4.(2F) 講座室 5. (2F)
講座室 1. 講座室 2. 講座室 3. 講座室 4.(2F) 講座室 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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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2014 年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注意事項
項目 內容 說明
展前記者會 活動時間、地點及形式
時間:10/23(四)16:00
地點:澳門會展中心閣樓第二會議室
形式:主協辦單位共同出席新聞發佈會;記者會現場備有 120
張椅子及精緻茶點供自由取用,歡迎各校共襄盛舉。
晚宴
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
成立 22 週年會慶晚宴
時間:10/23(四)19:00
地點:聯邦大酒樓(新口岸山邊街 16-28 號 5 樓)
接駁車:澳門會展中心(17:45 集合)至聯邦大酒樓來回接駁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
事務處教育展歡迎晚宴
時間:10/24(五)19:00
地點:中國大酒店 3樓多功能宴會廳
攤位
場佈時間
時間:10/24(五)09:00-12:00
(9 點開放入場,各校攤位詳見附錄 2)
地點:澳門會展中心(澳門國際機場對面、中國大酒店旁)
規格 長 3M *寬 3M *高 2.5M
角落攤位-L 型展版,牆面*2
配置
220伏特插座*1、桌子*1(長1M)、椅子*2、
沒有提供無線網路
註:1.需自備轉接插頭(三腳平腳插頭)變壓器
2.最多只可插兩個電器,避免短路
3.需自備電腦
開幕式 時間、地點
時間:10/24(五)13:00
地點:澳門會展中心內主舞台
形式:主協辦單位與嘉貴致詞及剪彩,歡迎各校共襄盛舉。
教育展
展出 展出時間
10 月 24(五)日 12:00~19:00
10 月 25(六)日 10:00-18:00
(考量會場內可能尚有觀展同學,敬請於 18:00 後開始撤展)
各校升學
講座 活動時間、地點及形式
時間:10/24(五)13:30-17:00、10/25(六) 13:30-17:00
依各校於系統選填時段辦理。(講座時間表詳見附錄 3)
地點:展場內講座室 1~講座室 5(講座室 4,5 位於二樓)
形式:由各校自行安排,敬請提前於展場中宣導,告知潛在學
生講座時間,以提升講座效益及參加人數。 ※演講室提供投影設備及麥克風,請自備手提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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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說明
用膳 午餐代訂
早餐:各校自理
午餐:10/24(五)、10/25(六)主辦單位提供兩天午餐代訂服
務,已請各校於 9月 30 日前至報名系統登記;每個餐
盒 45MOP(澳門幣),統一於 10 月 24 日(五)早上 11:00
前進行收費。
晚餐:各校自理(10/23、10/24 歡迎晚宴詳見「晚宴」項目)
海聯共同
摺頁文宣
大學巡禮闖關活動目的
及方式
時間:10/24(五)、10/25(六)展覽期間
目的:為提高各校與參展者面對面溝通之機會,於摺頁文宣內
設計「大學巡禮闖關活動」。
方式:觀展同學須於摺頁文宣填寫較感興趣之前 3名學群,參
展學校可針對同學較感興趣之學群加以介紹,並於同學
所持摺頁文宣上蓋戳章(請各校準備具學校代表性之章
戳,章戳必需小於 3cm*3cm),凡集滿 32 格校名章戳者,
即可至海外聯招會攤位領取紀念品乙份。
展後撤場 寄送方式
時間:10/25(六) 18:00 後
展出最後一日,請各校於 18:00 展覽結束後撤除攤位展品。請
各校將物資打包妥當(需自備封箱膠帶),貼上地址條(可至
本會澳門教育展活動網頁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2014macau 下載列印),
搬往指定區域,由貨運公司到展場收件(費用各校自付,返台
後貨運公司再依各別重量向各校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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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2014 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澳門學生赴臺升學 Q&A 項目 問題 回覆
1.申請報名 1-1.澳門學生申請來
臺升學需具備什麼資
格?
申請學生於報名時需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註規
定,除需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資格外,另需最近連續居留
港澳或海外滿六年以上(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需滿八年),
且每年來臺不得超過 120 天。
註: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
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
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
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
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申請時尚未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未持有英國國民(海
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
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仍准
予報名,惟須填具切結書,同意於錄取分發後,其身分應符合「香港澳
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始得來臺入學。
1-2.澳門學生申請來
臺入學管道有幾種? 招收澳門學生,係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管道分述如下:
管道一:學士班「個人申請制」
報名時至多可選填 3個校系志願,依各校系備審資料分別裝
袋,由海外聯招會彙整後轉送各校審查,再依各校審查合格
排序、名額及志願序分發。一旦錄取,則不再辦理聯合分發;
惟未使用之名額,可流用至聯合分發。
管道二:學士班「聯合分發制」
採計學科測驗分數為分發順序之依據。按成績高低、所填志
願(至多可選填 70 個校系志願)及校系名額分發。可與個
人申請制同時報名,若個人申請制未獲錄取,則得依聯合分
發制志願選填結果分發。未達大學最低錄取標準或未選填校
系志願者,一律分發至師大僑先部,修讀一年後再依結業成
績及其所填志願、校系名額分發至各大學。
管道三:申請僑先部
澳門學生可透過海外聯招會自願申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
生先修部就讀,隔年 7 月依僑先部結業成績及校系志願分
發大學,9月註冊入讀大學一年級。
管道四:研究所碩博士班
符合申請碩士班或博士班入學資格之澳門學生,得選填 3個
校系志願申請碩、博士班,報名時將備審資料分別裝袋,由
海外聯招會彙整後轉送各校審查,再依各校審查合格排序、
名額及志願順序分發。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
1.澳門大學、2.澳門理工大學、3.澳門科技大學、
4.旅遊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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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問題 回覆
管道五:單獨招生
依據教育部「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與「外國學生來
臺就學辦法」大學校院自行招收港澳學生與外國學生入學各
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
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作為各校招生之依據。
1-3.有無任何方式或
優惠措施可以另外申
請並獲保送分發至想
就讀之大學?
除「個人申請制」及「聯合分發制」入學管道外,曾獲得國
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
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
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者,需於報名時檢附獲獎證
明書,本會將其申請資料送申請者選填之志願校系(以 3個
志願為限,可跨類組選填)審查通過後,名額另案核定並優
先錄取;如未獲錄取,再依「聯合分發」管道辦理後續分發
事宜。
1-4.報名方式及地點
為何? 不論是以哪種管道申請來臺升學,皆須在報名期間內至海外
聯招會網站登入線上系統填寫報名資料,確認後印出各式申
請表件,連同簡章規定應繳交表件,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報名
表件及報名費用繳交至指定地點即完成報名。各申請管道須
繳交資料及注意事項如下:
管道一:學士班「個人申請制」
申請表、澳門永久居留證件、畢業證書(學歷證書)、中學
最後三年成績單、系組申請資料袋(內含「系組申請表」暨
招生校系規定之書面備審資料)等項。
報名地點:(1)澳門國父紀念館或(2)團體報名學校指定老師
管道二:學士班「聯合分發制」
申請表、澳門永久居留證件、畢業證書(學歷證書)、中學
最後三年成績單、准考證、聯合分發校系志願表等項。
報名地點:(1)澳門國父紀念館或(2)團體報名學校指定老師
管道三:申請僑先部
申請表、澳門永久居留證件、畢業證書(學歷證書)、中學
最後二年成績單等項。
報名地點:(1)澳門國父紀念館或(2)團體報名學校指定老師
管道四:研究所碩博士班
申請表、澳門永久居留證件、畢業證書、歷年成績單、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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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問題 回覆
論文(限申請博士班者繳交;應屆畢業生若尚未完成論文口
試者,須附指導教授簽認可如期完成之證明文件,如:碩士
論文初稿等)及申請系所另行規定應繳交資料等項。
報名地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 411-417 號皇朝廣場五樓 J-O 座
管道五:單獨招生
此部分又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1.各校自行招收港澳學生 2.各校招收外國學生 以此管道申請來臺升學者,請自行向臺灣各大專院校申請報
名,並依照「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外國學生來
臺就學辦法」以及各校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2.校系志願 2-1.所謂三個類組的
科系是如何區分? 各大學校系劃分為三個類組:
第一類組:屬文、法、商、教育、社會、傳播、管理等相
關科系
第二類組:屬理、工、科技、資訊等相關科系
第三類組:屬醫、農、生物等相關科系
跨類組:目前已開放第二、三類組得互跨類組選填志願,
分發分數則依志願所屬類組別分別採計。
2-2.可以選擇幾個志
願? 學士班「個人申請制」:不分類組,至多可選填 3個申請校
系志願。
學士班「聯合分發」:限選一個類組(但第二、三類組得互
跨),至多可選填 70 個校系志願。
研究所碩博士班:至多可選填 3個申請校系志願。
2-3.有些大學是不是
沒有接受「個人申
請」?
「個人申請」係由各大學自行決定的收生管道,部分大學校
系暫無提供「個人申請」名額,故沒有接受個人申請,各管
道校系名額可至海外聯招會網站「系所名額查詢系統」查詢。
2-4.臺灣哪一所學校
比較好? 因各校系有不同的發展重點與特色,建議可先至各校系網站
了解其課程的安排與師資是否符合期望。海外聯招會網站提
供了校系名稱關鍵字查詢系統,可直接連結到該校系官方網
站,歡迎多加利用。
2-5.可以從哪途徑或
方法知道有關臺灣的
大學最詳盡資訊?
亦可至海外聯招會的網站使用「系所名額查詢系統」以關鍵
字方式搜尋有提供招收僑生(含港澳生)的臺灣各大學系所
分則,系統中亦有各校系的連結網址,學生可直接點選連結
至各校系網站了解更詳盡的資訊(如:各系所課程安排、師
資、校友成就及未來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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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問題 回覆
2-6.要如何填志願? 不管是何種管道,申請者應依自己喜歡的、期望就讀的校系
興趣及意願強度,從第 1志願開始依序選填。不管選校或選
系,主要皆須依申請者的興趣及意願依序填寫為宜。選填志
願的訣竅有三:
選填志願訣竅一:依照自己的興趣來排序
如果想如願進入自己的理想科系,最重要的一定要按照自己
的興趣及喜好程度來排列志願序,把最想讀或是最感興趣的
科系排在第一個志願,依序排列!海外聯招會的分發程序
為:
1.按照測驗或採計科目成績來計算分發總分。
2.依據分發總分的高低,來決定志願讀取的順序,即分發總
分最高者的志願表為讀取之第一順位。
3.再依照分發順位、志願填寫的順序,以及校系名額數來進
行分發。
詳細點來說:海外聯合會在訂定錄取標準時,僅僅會訂出一
個該梯次類組的最低錄取分數,並不會針對每一個大學系組
訂出各個錄取標準。也就是說,凡達到聯招會所訂大學最低
錄取標準的人,就有資格按照他所填的校系志願來分發進入
大學。分發的順序是從成績最高的人開始,先看其所填的第
一志願,若有名額,直接分發進入該系組;若無名額,才看
他填的第二志願,待成績最高的第一名分發好後,才會開始
分發第二名,當然也是從他的第一志願開始分發,若有名
額,就直接分發該系組,若已無名額,則依序看下一志願,
依此類推。
選填志願訣竅二:善用系所名額查詢系統!
如果對某一種系組有興趣,建議至海外聯招會網頁【系所名
額查詢系統】輸入系所名稱關鍵字,查詢所有相關科系;但
如果已下定決心非唸某幾所特定大學,則建議以學校名稱做
為關鍵字查詢,將該校所屬該類組的全部系組一次填足。
在選填志願前,強烈建議透過查詢系統連結到各學校及系組
的官方網站,瞭解該校系組的課程、師資、學分要求、畢業
出路等相關資訊,同學將更清楚各校系的規模及特色,選填
並排序出合適的校系志願。
選填志願訣竅三:把七十個志願都填滿!
參加海外聯招有一個很大的好處,那就是一次可以選填 70
個校系志願!省去一一向每所大學、每個系組遞件送審的麻
煩。70 個志願表示有 70 個選擇的機會,如果沒有把握所有
填的校系志願都還有名額,那麼最好就是把 70 個志願都填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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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問題 回覆
因為,依據海外聯招會的統計資料顯示,有 99.8%都可以順
利分發到所填志願的校系。對於那遺珠之憾的 0.2%,海外
聯招會也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辦理二次分發,也就是萬
一所填的 70 個志願都已經沒有名額可供分發了,海外聯招
會便會另外提供尚有名額之校系名單,讓同學可以有再填一
次志願辦理二次分發的機會;但是,若一開始就沒填滿 70
個志願,這個二次選填志願及二次分發的機會就沒有囉!所
以,請好好把握住 70 個機會,儘量填滿 70 個校系志願喔!
3.成績採計 成績如何採計?要不
要參加考試? 澳門試務委員會每年約於 4 月上旬會辦理澳門學生來臺升
學之學科測驗,依澳門試務委員(澳門中學老師組成)建議命
題範圍,並由海外聯招會命題組進行命題,後再由海外聯招
會試務組赴澳門,以具保密及公正性的最高原則,辦理入闈
印卷;報名學生再依報考類組至考場應試。
測驗結束後,由海外聯招會押卷返臺,並由閱卷組進行閱卷
及成績造冊,交由分發組依據各類組同學的成績高低及所選
填志願序進行分發。
各類組成績採計科目:
第一類組:中文、英文、數學、歷史、地理
第二類組:中文、英文、數學、物理、化學
第三類組:中文、英文、數學、化學、生物
4.分發問題 4-1.學士班分發方式
為何? 1.「個人申請制」:申請人繳交之書面備審資料經分轉各志
願校系審查後,依據教育部核定各校系招生名額、各校審查
結果及各生選填志願序辦理分發。如「個人申請」未獲錄取,
則進入「聯合分發」,並依申請人所持文憑及申請類組別採
計分發分數。
2.「聯合分發」:依照申請學生選擇採計之會考文憑成績、
選填志願序及各校系招生名額辦理分發。
4-2.臺灣各大學校系
入學的最低錄取分數
為何?
為落實僑教政策,臺灣各大學校系專為全球華裔學生(含澳
門)提供的「外加的」招生名額,視每年報名學生之總體程
度排序及其所填校系志願進行分發,且各校系名額多為個位
數,故無法一一訂定各校系之錄取分數。
1.「個人申請制」:主要按各校審查結果、選填志願序及招
生名額進行分發,每人至多錄取一校系。未獲個人申請分發
錄取者,則可進入「聯合分發」管道,依會考文憑成績分發。
2.「聯合分發」:由海外聯招會依每年報名學生之表現,訂
定該年度得以分發大學之最低錄取分數。凡成績達大學錄取
標準者可分發大學,未達大學錄取標準者分發至臺師大僑先
部。成績愈高者,取得優先分發權;所填志願若已無招生名
額,則分發至下一個尚有名額的志願;若所填志願皆已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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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問題 回覆
額可供分發,則分發至師大僑先部。
4-3.「個人申請制」錄
取後,可以再改選擇
「聯合分發」管道分發
嗎?
每位申請者於每學年度申請時僅有一個錄取機會。若「個人
申請制」、「持奧林匹亞或美國國際科展獎項」獲各校系審
核並通過錄取後,皆不會再由「聯合分發」管道錄取。
4-4.何時可以得知分
發錄取結果? 參加「個人申請制」約在 3月底公告錄取名單,「聯合分發
制」則約在 5月底至 6月初公告錄取名單。
5.課程修業 5-1.何時開學? 臺灣各大學校院約在 9月份開學,因各校開學時間約有一到
兩個星期的差異,並可能另外安排新生訓練時間,故請依錄
取學校所發的入學通知為主。
5-2.如果來臺就讀的
科系與興趣不符,請問
能否回澳門後重新申
請來臺升學?
分發在臺期間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居留未滿一年者,得予
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並需檢附自願退學證明文件於報名
時連同繳交表件一併繳交。
另,除可向分發學校詢問申請轉系之相關規定,依學校規定
辦理轉系事宜外,亦可向各校報名轉學考,經轉學考試至其
他學校就讀。
5-3.因故未能如期來
臺入學,要如何申請保
留入學資格?是否能
再度申請來臺就讀大
學?
依所分發學校規定之日期、條件逕向各分發學校申請保留入
學資格,逾期不予受理;凡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於各校
規定日期前,憑學校核准保留入學通知書,申辦簽證來臺。
一旦向分發學校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之後則無法再從
澳門重新申請來臺升學。
5-4.可否修雙主修或
輔系?
當然可以。只是申請雙主修或輔系皆須依照就讀學校規定申
請辦理。
5-5.有無跨國雙學位
或跨校選課制度?
跨國學位依各校設立之雙聯學制辦理,另各校有締結國外姐
妹校,錄取學生可申請交換學生至國外就讀。詳細之申請辦
法請依就讀學校規定辦理。
5-6.臺灣的大學使用
語言為何?
大部分學校系使用華語(普通話)為教學語言,一般而言,
偏重理工、管理等校系所採用的教科書多半使用原文(英
文),但有些大學設有全英語課程,供海外學生選讀。
5-7.僑先部的教學內
容?
依照各類組安排課程,主要以補強中學課程、銜接臺灣的大
學教育為主,相關課程表可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網站查詢。
6.學雜費用 6-1.請問就讀臺灣的
大學學費大概需多
少?
臺灣各大學的學雜費用係依就讀之院系而有不同的收費標
準,每年的學雜費約新臺幣 40,400-145,000 元(折合港幣約
10,100 元至 36,250 元)。若合計生活費及住宿費,每年開
銷約港幣 23,300 元至 64,850 元。但因每所學校收費標準不
同,個人消費習慣也有所差異,因此估算費用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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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問題 回覆
7.獎助學金 7-1.港澳居民來臺升
學,能否申請獎學金、
助學金或助學貸款?
臺灣的教育部、僑委會等單位及各大學專為海外僑生及港澳
生設置的獎助學金多達 70 餘種,歡迎符合各種獎助學金申
請資格者,逕向各單位提出申請。但助學貸款目前尚無提供
海外僑生(含港澳學生)申請。
7-2.如何申請教育部
獎勵海外優秀華裔學
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
獎學金?
海外華裔學生凡經海外聯招會分發者,其相關成績名次資料
將送教育部審核,俟教育部核定後,由本會製作成績名次證
明書經由分發學校轉知得獎者,入學前毋須另行申請,僅須
於入學後持本會發給之分發通知書影本及獲獎證明文件向
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即可。這項獎學金每月最高可達新臺幣
2.5 萬(年發 30 萬元,即約港幣 7.5 萬元)。
8.在臺生活 8-1.剛到臺灣如何辦
理開戶事宜?
本人憑居留證及護照親自至郵局辦理開戶,不得委託他人代
辦。
若尚未申請取得居留證者,可持入境證(入境證內需含統一
證號)及護照至郵局辦理開戶。
8-2.學校是否有提供
宿舍讓澳門學生居
住?
大多學校皆有提供海外僑生(含港澳生)第一年保障學校住
宿權益,亦有學校保障四年住宿,唯住宿申請仍需依照各校
規定辦理。
8-3.到臺灣升學有無
相關醫療照護?
港澳生赴臺前應事先購買醫療及旅遊保險,而僑務委員會也
會事先與臺灣的保險公司洽談,為港澳學生量身打造周全的
保險方案,以保障港澳學生入臺後可立即享有基本的保險照
護。另外,海外來臺就學僑生及港澳生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
的規定,於抵臺居留滿 6個月,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惟家
境清寒僑生及港澳生得於赴臺前取得經駐外館處或保薦單
位、僑校、僑團等機關或單位(非個人)開立之中文或英文
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符合資格者,由
僑務委員會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二分之一。
在取得居留證未滿 6個月內若有出境紀錄,則加入全民健保
時間必須是取得居留證日期+出入境天數,惟依規定這段期
間只能出入境一次,且不能超過 30 日。
若逾 30 日,其加入健保時間自入境之日起重新起算 6個月。
若出境二次(含)以上,其加入健保時間自第一次入境之日
起算 6個月+出入境之時間。
8-4.若在臺發生意外
(例如傷病需住院治
療),是否可申請補助
經費?
僑委會為照顧僑生(含港澳生),特訂定「海外回國就學僑
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凡因傷病住院醫療、
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等,造成經濟
之重大負擔,皆可透過學校協助向僑委會申請慰問金。
除此之外,各校亦有「急難救助金」之申請辦法供學生申請,
有需求之學生亦可向學校詢問申請資格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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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問題 回覆
8-5.臺灣的大學放假
期間?
臺灣的大學課程每年分上、下學期,每學期共 18 週,除週
休二日外,逢國定假日(228 和平紀念日、雙十國慶等)也
會依各校規定安排假期。長假期有寒假及暑假,寒假約 4個
星期(1 月底至 2 月底),暑假約有 2.5 個月(6 月底至 9
月上旬),另外清明節掃墓期間會安排約 4-5 天的春假,各
校實際假期時間須依各校行事曆為主。
8-6.在臺就學期間可
否申請校內、外
工讀?
各校每學期皆提供各式工讀機會供學生申請,每週至多可工
讀 16 小時,寒暑假期間不受限制。若需申請校外工讀,可
向各校僑生輔導單位詢問工作證申請辦理方式,依規定辦理
校外工讀。
8-7.澳門學生是否要
參與軍訓?
澳門學生毋須參與軍訓,更不用服兵役,除非已具有中華民
國身分證。
9.畢業出路
9-1.畢業後可否留在
臺灣直接就業?學校
會推薦我們去公司工
作嗎?
須依各校系教學規劃及安排,部分校系會與相關產業配合提
出合作計畫,提供學生在學期間即有實作經驗,或安排學生
到職場實習(如:護理、化工等)。
自 2014 年 7 月起,臺灣政府實施攬才、育才、留才計劃,
為留住優異人才,並讓僑生及港澳生成為提升台灣競爭力的
正面力量,僑生及港澳生畢業後欲留臺工作,將以「評點配
額」機制辦理,取代以往單一薪資審核門檻,將以多元面向
來評量學生在臺表現,讓僑生及港澳生留臺就業更具彈性。
獲許可在臺工作之港澳居民,得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
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
灣地區居留。
9-2.澳門學生就讀哪
些科系可拿到澳門政
府所頒發的獎學金?
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為鼓勵或協助已完成中學教育的學生升
讀高等教育課程,並培養澳門之專業人才,特針對部分科系
設有「大專助學金」,相關科系如:創意產業類、護理學、
社會工作或輔導範疇、教育範疇及康復治療範疇的課程,其
他相關申請規定敬請參考教青局網站。
9-3.在臺灣取得學士
學位後可以繼續升學
嗎?
在臺取得學士學位者,可再透過海外聯招會申請繼續在臺就
讀碩士班,招生名額係外加,也就是不必和本地生一起競爭。
9-4.畢業後就業或留
學深造,學歷是否獲認
可?
臺灣高等院校畢業生學歷獲國際認可,學生畢業後可選擇返
港澳或前往美加繼續留學深造,本澳及美加大學均承認臺灣
大學學位。一般來說,雇主(包括公營或私營機構)或專業團
體可自行決定申請人所取得的某個學歷,應否視為符合應徵
某個職位或申請註冊為會員的要求。現時,澳門有許多臺灣
畢業的校友在各界別擔任職務,很多政府部門、中小學老
師、甚至大學教授也是在臺灣畢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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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澳門新生入學輔導會(7月)
暨澳門臺灣高等教育展(10月)
參展說明會
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五)地點:國立臺灣大學二行政大樓第四會議室
附錄六、行前說明會(6 月 27 日)相關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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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
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
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三條 前條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
一百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其研習
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
不併入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
之採計期間內,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符合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跨年連續
在臺灣地區停留不得滿一年,合計不得逾二次。
第四條 港澳居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
間之採計,以計算至當年度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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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
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
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其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
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其第二條所定
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
之日為準;依第六條第五項自行在臺灣地區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以
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第五條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者,不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
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
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但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碩士在職
專班。
港澳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撤銷其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
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
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六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
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申
請分發入學: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就讀下列學校者,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一)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二)私立高級中學。
(三)職業學校。
(四)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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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應經駐外
館處驗證;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應同時提出
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或驗證其原文文件後,再由國
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
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
歷。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
六、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七、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八、申請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
者,免附。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得依其申請就讀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華僑高中或私立高級中學,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
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及格者,應承認其學籍;申請
就讀職業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應俟下學年度再
申請分發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入學者,得至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並以該次來臺灣地區入學時年級
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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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申請分發來臺就學者,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應依臺灣地區學生
各有關招生入學規定辦理。
第七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下列規定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
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一、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
請分發入學。
二、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
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
歷。
(五)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之規定辦理。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六、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
宜,所成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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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
居民入學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
留未滿一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
生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詳
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
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應依大學
總量發展規模及資源條件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應檢具下列資
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一、招生簡章。
二、入學申請表。
三、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
可。
第九條 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
上學校之申請表件後,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
名額核定分發,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但入學研究所者,應先通
過申請學校之審核,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系、科者,各
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所、系、科或學校就學。
第十條 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
改分發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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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其確有志趣
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由學校協助轉所、系、科。
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
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第十一條 港澳學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由臺師
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
所規定之其他文件,送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十二條 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
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
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
後,再核定分發,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自行報考碩士以上學程者,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
請。
第十三條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
加名額方式;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比率計算。
第十四條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
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
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
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十六條 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
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港澳學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
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
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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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港澳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在臺灣地區
之港澳學生身分。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其港澳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回復其港澳學生
身分。
第十八條 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
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
招生名額。
第十九條 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
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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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修正)
88 年 11 月 16 日行政院(88)台僑字第 41883 號令發布本條例涉及澳門部分,定自 88 年 12 月 20 日施行
93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71409 號令發布定自 93 年 3 月 1 日施行
95 年 5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8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62 條條文;並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第 1 條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係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 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
定。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 (海外) 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
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
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條例施行前之
既有權益,應予維護。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一 節 交流機構
第 6 條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
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
第 7 條 依前條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香港或
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第 8 條
行政院得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並派駐
代表,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之交流事務。 前項機構之人員,須為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 9 條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
證。 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有爭議時,由有關機關或法院認定。
第 二 節 入出境管理
第 10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
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
第 1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1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發布之。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第 13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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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定規定;其辦法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14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
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一、未經許可入境者。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