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2-「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間再生能源政策諮商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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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 3418 次會議 民國 103 10 2 報告事項(三) 外交部函,為「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間再 生能源政策諮商專家派遣計畫協定」業完成換文,續延效期 1 年,請鑒核案。 說明: 一、外交部函以,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公共工程暨能源部 次長雷克致函我駐聖國大使館略以:依據我與聖國 102 7 月間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 府間再生能源政策諮商專家派遣計畫協定」,我同意派遣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18次院會會議 678F1B7BB1B605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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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418次會議

民國 103年 10月 2日

報告事項(三)

外交部函,為「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間再

生能源政策諮商專家派遣計畫協定」業完成換文,續延效期 1

年,請鑒核案。

說明:

一、外交部函以,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公共工程暨能源部

次長雷克致函我駐聖國大使館略以:依據我與聖國 102 年

7 月間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

府間再生能源政策諮商專家派遣計畫協定」,我同意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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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專家於 102 年 10 月進駐聖國 1 年,協助聖國研

擬再生能源相關法規與行動方案,迄已完成第一階段工

作,鑑於聖國將續邁向以再生能源提供全國電力需求 50%

之目標,盼自本(103)年 10 月後推動再生能源第二階段

工作,亟需我能源專家展延任期 2 年一節。經我方評估:

鑑於聖國確有發展再生能源之決心,且總理道格拉斯亦高

度重視,爰我擬先同意能源專家續駐聖國 1 年,所需費用

約 20 萬美元,由我方支付,至專家任期屆滿後是否續予

展延,將視推案情形及經費來源後再議,茲因旨揭協定效

期將於 104 年 1 月 18 日屆滿,配合能源專家續任 1 年

(103年 10月至 104年 10月),雙方爰擬以換文方式,續

延旨揭協定效期 1 年,自 104 年 1 月 19 日至 10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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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日止,前經報奉鈞院函復同意照辦在案。茲該協定業由

我駐聖國大使館與聖國外交部於本年 9 月 5 日完成換文續

約程序,檢附該協定及雙方換文,請備查。

二、本協定內容要點如次:

(一)我政府同意派遣能源專家一名協助聖國擬定國家能源行

動方案框架,並協助聖國公共工程暨能源部擬具適合聖

國環境之短、中、長期發展策略。(第 3條)

(二)我政府同意負擔本計畫執行期間顧問及短期專家或技術

人員往返聖國之旅費、薪資、報酬、保險及當地交通費

用等,聖國政府同意提供我政府指派顧問之住所、辦公

室、家具、水電及必要之交通協助。(第 5條)

(三)聖國政府同意提供我派遣計畫人員待遇包括:豁免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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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聖國境外所賺取報酬之居留稅、地方稅及所得稅;

豁免入境時所帶私人及家庭用具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

稅捐等。(第 6條)

(四)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18 個月,締約雙方在

效期屆滿前得商議並決定是否續延效期。

三、本案擬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 陳。

報請

鑒核

附件如附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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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 2014年 8月 8日致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外交部

第 103313/EROC 號節略(中譯文)

中華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茲向聖

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外交部致意並聲述,2013 年 7 月 19

日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間

再生能源政策諮商專家派遣計畫協定建議展延效期 1

年,自 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18 日止,俾以

續延台灣再生能源政策諮商專家任期 1 年,自 2014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8 日止。

中華民國大使館特奉告外交部,上述雙邊協定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後之效期將視屆時執行情形與預算來

源而定。

敬請外交部轉請能源部考量上揭建議並儘速以書

面回復。外交部之復略與大使館本略之互換將視同兩國

政府對本案之同意,本協定效期展延 1 年即生效。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外交

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巴士底市

210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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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外交部 2014年 9月 5日致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

第 699/2014號節略(中譯文)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聖克

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致意並聲述,大使館 2014 年 8

月8日第103313號節略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

福及尼維斯政府間再生能源政策諮商專家派遣計畫協定

事,謹復如下。

外交部茲特此復告大使館,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政府對於大使館節略建議事項無任何反對意見。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

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巴士底市

2104 年 9 月 5 日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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