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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专题培训 2019年4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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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专题培训...财税[2012]年67号、财税[2013]年71号:苏州工业园区、中关村先后试点 抵扣主体扩围到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要求满2个“两年”

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专题培训

2019年4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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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第一部分:2018年度汇算清缴最新政策梳理

Ø第二部分: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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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8年度最新所得税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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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涉及企业所得税税

收文件

共34个

总局公告14个

财税文件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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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看

• 财税【2018】13号、27号、41号、44号、54号、55号、64号、77号、84号、94号、95号、99号、102号、108号、13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0、43、45、46号公告;财税【2019】13号;总局2019年2号公告

税收优惠(21个)

• 财税【2018】15号、51号、76号、110号;总局2018年52号公告;总局2019年1号公告

税基政策(6个)

• 总局2018年第26号、57号、58号公告;总局2019年3号公告

纳税申报(4个)

• 国科总局2018年第15号、23号、28号公告

税收征管(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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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升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Ø 2018年财税77号、总局40号公告:小微优惠从50万放宽到100万Ø 财税2019年13号、总局2019年2号公告:将小微优惠升级为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100万放宽到300万元,降低小微门槛Ø 总局2018年58号公告:简化小微企业申报表填报Ø 总局2019年3号公告:调整季度和年度申报表落实小微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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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加大减免力度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实际税负5%)、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10%),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优惠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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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2018年58号公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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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围

u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1996〕152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财税〔2003〕244号、财税〔2006〕88号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国税函〔2009〕98号、

财税〔2013〕70 号等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断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5年至今)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5、提高研发加计扣除比例(财税〔2018〕99号)

6、委托境外研发适当放开加计扣除(财税〔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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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独立交易原则

02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支付

给受托方的费用);加计扣除主体

03 存在关联关系需提供费用明细

04 受托方包括机构和个人

05 委托境外研发有限加计扣除(不包括境外

个人、委托方备案)

委托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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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创投优惠政策扩围

2008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及实施条例第97条、国税发〔2009〕87号

公司制创投企业、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财税[2012]年67号、财税[2013]年71号:苏州工业园区、中关村先后试点

抵扣主体扩围到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要求满2个“两年”

2012-2013年

2017.1.1

财税[2015]年116号、2015年81号公告:推广到全国

法人合伙人抵扣政策推广到全国

2015.10.1

财税[2017]38号、2017年20号公告:政策进一步试点扩围

Ø将被投资对象扩围到初创型科技企业,但限定为支付现金方式Ø抵扣主体由企业扩大到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

Ø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

2018.1.1 财税[2018]55号、2018年43号公告: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Ø初创科技型企业创投抵扣政策推广到全国

Ø只要求满1个“两年”

财税[2015]年62号:推广到示范地区

法人合伙人抵扣政策推广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地区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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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对象比较

1、注册年限(365天以上)2、上市要求(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上市)3、企业规模(中小,500人,2亿,2亿)4、高新资格(需要,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投资期限)5、科技人员比例(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6、研发费用比例(近三年总额比例5%、4%、3%;境内比例不低于60%)7、高技术产品收入比例(不低于60%,产品性、服务性、技术性收入)8、无重大违规行为(仅限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申请前一年)

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初创型科技企业

VS1、注册年限(设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2、上市要求(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上市)3、企业规模(种子期、初创期,200人,3000万,3000万)(2019年与小微标准一致 )4、高新资格(不需要)5、科技人员比例(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30%,强化学历条件)6、研发费用比例(投资当年及下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不低于20%)7、高技术产品收入比例(无要求)8、无重大违规行为(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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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主体比较

13

公司制创投企业直接投资

1、投资对象:中小高新、初创型科技2、投资方式:中小高新(可以受让老股权)、初创型科技(仅限直接支付现金方式)3、投资期限:中小高新(2个“两年”)、初创型科技(1个“两年”)4、可抵扣限额: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公司和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抵扣限额合计5、可抵扣范围:可以抵扣法人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间接投资

1、投资对象:中小高新、初创型科技2、投资方式:中小高新(可以受让老股权)、初创型科技(仅限直接支付现金方式)3、投资期限:中小高新(2个“两年”)、初创型科技(1个“两年”)4、可抵扣限额: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公司的可抵扣限额合计5、可抵扣范围:只可以抵扣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所得,不可抵扣法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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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优惠政策

Ø财税〔2017〕79号:将服务外包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自2017年1月1日起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原为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Ø财税〔2018〕44号:将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起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原为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类型

大类 小类

110

服务外包类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20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10

服务贸易类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230 文化技术服务

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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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延续并升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政策

基础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18〕27号)

优惠主体及优惠期

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企业计算

政策衔接1、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15年以上,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2、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线宽小于0.8微米,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降低优惠门槛

1、职工人数包括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2、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

差别化优惠待遇

1、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两免三减半;2、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五免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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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扩大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次性扣除政策规定(46号公告)

购进时点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资产范围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扣除时点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2、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3、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资产价值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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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 财税〔2018〕76号 、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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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范围

亏损范围 主体范围

合并分立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

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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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 财税〔2018〕51号)

Ø 1.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关村等试点地区、文化创意文化设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Ø 2. 全额: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的,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3. 特殊行业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职工个人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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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调整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目录( 财税〔2018〕84号 )

调整优惠管理目录(国家应急管理部)

简化备案要求 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

优化争议处理机制 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

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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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允许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主席令第64号):Ø修改前:“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Ø修改后:“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Ø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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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1.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7年起,超过部分,可以在3年内结转扣除(2017年人大修法、财税〔2018〕15号)

2.特殊时期捐赠:可据实全额扣除。限于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舟曲灾后重建2010.8-2012底)

3.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1)对象条件——列举的公益事业。(2)渠道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捐赠中的年度利润的基数利润,是按照政府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减上一年的亏损的数额。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之分,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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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

p 1.财税〔2018〕13号: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

p 2.财税〔2018〕100号: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明确“行政处罚”的界定:

处罚主体: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型:除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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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明确责任保险可在税前扣除( 总局2018年52号公告)

可税前扣除保险费:

1 、企业财产险

2、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

3、两个补充险(限额扣除)

4、员工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2016年80号)

5、按规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2018年52号)

不能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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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十三、助力社保资金保值增值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8〕41、9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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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简化办税程序提高便利性(总局公告2018年第15、23、28、5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

项的公告》

《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

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

的公告》

为企业提供便利化办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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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公告解决的是拿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而不是能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28号公告与税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28号公告:凭什么扣除?

第八条:能否扣除?

15号公告:没有凭据怎么办?

28号公告:1、并非没有发票就一定不能在税前扣除;2、也没有否定发票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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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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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凭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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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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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基本情况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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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版本变动

2008年版

《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确立了统一的申报表体系。——设有1张主表,11张附表,表单数量为16张(其中,附表一、附表二各3张)。(国税发〔2008〕101号发布,国税函〔2008〕1081号修订)

2014年版

为适应政策落实与管理要求,进行了大幅度修订。——设有1张主表、1张基础信息表、39张附表,表单数量为41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订)

2017年版

为适应新政策要求,以及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行了调整与优化。——设有1张主表、1张基础信息表,35张附表,表单数量为37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

2017年版(2018年修订)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对报表体系进行了适当结构性优化。调整后表单数量虽仍保持在37张。但是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其可以免于填报部分表单,该措施可以使其填报负担降低约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第5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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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框架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基础信息表基本财务情况纳税调整情况弥补亏损情况税收优惠情况境外税收情况汇总纳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张表单

基本财务情况

6张表单

纳税调整情况

13张表单

弥补亏损情况

1张表单

税收优惠情况

9张表单

境外税收情况

4张表单

汇总纳税情况

2张表单

基础信息情况

1张表单

一张表/七项内容(37张表单)

3

1

2 4 5 6 7

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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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表单目录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综合性、整体性表单

二、基本财务情况表单

三、纳税调整情况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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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表单目录

四、弥补亏损情况表单

五、税收优惠情况表单

六、境外税收情况表单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七、汇总纳税情况表单

注:申报表的封面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不属于申报表的正式表单,属于辅助性表单。因此,未对其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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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报表体系特点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注: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部分项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注: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注: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注: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注: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注: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注: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层级性:基于稳定性 和可拓展性考虑,申报表在设计时采取多层级的表单汇总方式,原则上纳税人仅需填报最下一级表单。 在信息化方式下,上一级表单可实现自动汇总。 选择性:基于完整性和全面性考虑,申报表在设计时需要覆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类事项。但是,纳税人无需填报全部37张表单,仅当发生相关业务时,才需填报对应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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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重点填报内容

基础信息

掌握企业类型:小型微利、高新企业等

确定重点事项:重组、递延纳税等

准确享受优惠:免税收入、加计扣除等

纳税调整

明确差异事项:列明主要差异事项

展示调整过程:当年调增调减事项

跨年度的调整:调整事项的延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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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化(2018年修订)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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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2018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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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思路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落实政策要求

解决实际问题

简并优化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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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化

大幅修订4张

优化内容2张

局部调整9张

改填报说明3张

主表、投资收益、境外抵免

- 封面、表单- 纳税调整、职工薪酬、资产折旧、免税减计收入、研发、所得减免、减免所得、高新、软件

主要变化

基础表、资产损失、弥补亏损、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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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幅修订表单变化(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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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表的主要变化及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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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年度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0 服务外包类-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 服务外包类-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30 服务外包类-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210 服务贸易类-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20 服务贸易类-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 服务贸易类-文化技术服务240 服务贸易类-中医药医疗服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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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纳米 □65纳米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15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22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11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12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1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2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 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无论是否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或者“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 。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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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性□特殊性 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重组交易 重组当事方代码 类型 代码 类型100 法律形式改变 —— ——

200 债务重组 210 债务人220 债权人

300 股权收购310 收购方320 转让方330 被收购企业

400 资产收购 410 收购方420 转让方

500 合并510 合并企业520 被合并企业530 被合并企业股东

600 分立610 分立企业620 被分立企业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

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

文件规定判断。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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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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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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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显表》(A1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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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1.根据最新政策调整表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

〕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

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弥补亏损企业类型”列次等项目,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填报需要。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照以下规则判断: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度

2021年度

2022年度

2018.11.1 √ √ √ √ ——

2019.11.1 —— √ √ √ √

2020.11.1 —— —— √ √ √

2021.11.1 —— —— —— √ √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时间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18. 3.1(2017年成立企业,入库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

√ ——

2018.11.1(2018年成立企业,入库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

√ ——

2019. 3.1(2018年成立企业,入库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9年)

--- √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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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2.优化合并、分立等特殊情形发生时的填报

将原表单“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进行拆分,分设“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和“合

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两类。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

〔2018〕76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将“合并、分立

转入的亏损额”进一步划分为“可弥补年限5年”和“可弥补年限10年”两类。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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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3.解决使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情形的填报

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

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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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先后顺序:“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

举例说明:有一长亏不倒的企业,2018年度属高新资格有效期最后一年,此后年度一直没有取得高新资格认定。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45号公告规定,2013-2018年的亏损,最长可用以后10个年度所得弥补,2019年的亏损只能用以后5个年度所得弥补。即:2014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4年,2015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5年,2019年的亏损最迟可结转到2024年。假设该企业2014年-2023年连续亏损,其中2014年亏损100,2015年亏损100,2019年亏损80,到了2024年有盈利200, 2024年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该怎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时按照常规套路和规则,按时间顺序依次弥补2014年、2015年…2019年,这种规则对纳税人非常不利,因为2019年的亏损已经到期却很有可能永远得不到弥补。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新规则来处理,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首先,先弥补到期的亏损,即2014年和2019年的亏损先弥补,至于2015年的亏损先放放。其次,2014年和2019年的亏损同时到期,先弥补谁?这时看谁在前先弥补谁,因此先弥补先发生的2014年。按照上述新规则,2024年的所得200,先弥补2014年亏损100,再弥补2019年的亏损80,还有结余再弥补2015年的亏损,至于2015年剩余亏损80等到下一年度待弥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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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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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局部调整表格变化(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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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填报说明:第44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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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1、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2、修订表内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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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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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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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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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修改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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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4、“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2019年3号公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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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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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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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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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仅填表说明修改(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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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衔接,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2、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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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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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2.“(二)行次说明”——”10.第10行‘营业利润‘“

调整前: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调整后: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

3.“(二)行次说明”——“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调整前: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

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

调整后: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

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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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修改内容: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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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修改内容:1、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2、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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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调整内容(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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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申报表封面变化

修改内容:1、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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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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