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50萬人的亢奮轉化為冷靜的政治判斷 (談公民憲政會議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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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50萬人的亢奮 轉化為
冷靜的政治判斷
── 為何公民憲政會議重要 ──
(04.03.談話內容摘要)
中研院法律所 黃丞儀 助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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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服貿 捍衛民主
1. (本會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法制化。
2. 法制化完成前,立院應先退回兩岸服貿協議,不應審議,且政府不得與中國簽任何協定或協議。
3. 召開公民憲政會議。
4. 朝野立委響應民間訴求,簽署承諾書,將兩岸協議監督立法三讀。
先立法 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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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要
1.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的落差, 造成總統權力擴張,但缺乏制衡機制: 1) 本文為內閣制,增修條文傾向總統制,本文的權力制衡
設計無法對應到增修條文。
2) 傳統權力分立理論在兩岸特殊狀態下,沒有幫助
2. 目前兩岸交往的法律機制,造成行政權 獨大,加強了總統制的獨斷。
3. 代議民主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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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現在在這裡?
• 張慶忠那30秒嗎?
• 不。不只是那樣……
• 〈服貿協議〉應該如何審查?
我們為什麼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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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的「黑箱」作業 是因為行政院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條之2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完全行政院決定, 沒有立法院監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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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秒忠……
立法院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處理。
• 第61條第3項: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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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機制無法解決:
「與中國交往的特殊狀況」 、
「國會參與」
那麼,另外立一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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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由誰控制?
立委選舉的「單一選區兩票制」
贏者全拿, 政治極化。
從選區選出的席位與政黨按得票比例得到的席位分開計算。這種制度有利於大黨,不利小黨和無黨籍人士。 由於選區規劃的問題,造成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與實際得票率相差過大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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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憲政制度下
1.外交權 ∈ 行政權
2.憲法賦予總統對外締結條約的權力
《中華民國憲法》
• 憲法第38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憲法第58條第2項: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 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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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可以做什麼?
• 憲法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Q: 行政院的「議決」和立法院的「議決」,有何不同?
A: 牽涉到憲法本文的「行政立法關係」設計:
(1) 立法院的同意權
(2)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覆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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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兩院的權力制衡
當立法院做成決議,行政院無法接受時,可以用覆議的方式來制衡立法院。如果立法院還是不同意行政院,行政院院長就要選擇接受或辭職。
立 法
行 政
決議(表決結果)
決議(提案)
覆議
再度不同意
大哥,
這個你們看一下
怎麼這樣?拜託讓我過啦!
抱歉,
沒通過。
還是沒過
:-P
(1) 我走…
(2) 接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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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憲法增修條文……
• 第3條第2項第2款:「覆議通過,閣揆不需辭職。」
• 第3條第2項第3款:國會倒閣後,總統有被動解散國會權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1/3
立委連署
提出的72小時後,於48小時內記名
投票
1/2
以上贊成
行政院長10日內辭職(可上呈解散
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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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變成……
不同意
咬我啊! 呵呵
只要 「接受」 即可
行政
1. 行政院院長變成總統幕僚長
2. 立法院幾乎制衡不到行政院院長。 (無法行使同意權,也不能叫他走。
一旦倒閣,總統還可以解散國會 → 根本不會倒閣。)
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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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現在的服貿問題
締結條約變成總統和行政院的權力行使範圍。 (立法院無法制衡)
(謎之音:兩岸關係是不是外交權的範圍?)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 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服貿被視為行政命令,不是以條約來處理。
(謎之音:我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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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機制:行政權專擅
• 第4條第2項: (I) 「……協議內容具有……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II) 「(很長,但意思就是海基會是有代表性的團體。)」
(III)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 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 第4條第3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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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總統制 +
兩岸議題由行政權壟斷
(國會根本沒有參與的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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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是否涉及國家權力的行使?
如果行政權暴走,要如何制衡?
為何不需要國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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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 害怕 修憲 該修的還是要修正,
才能因時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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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下手?
• 總統制、內閣制、混合制?
重點在權力制衡關係。
• 涉及兩岸關係事項
不能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國會必須參與事前和事後的締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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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民主制度再強化
代議民主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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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程序的活化:
1. 鬆動修憲條件 不要太難、也不會太容易
2. 降低罷免門檻 總統制的調和
3. 立委選制調整、不分區代表、小黨參與 吸納多元意見的政治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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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式民主 補充 代議式民主
審議思考 取代 密室分贓
公民憲政會議的可能 (1)
(不懂名詞可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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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政會議的可能 (2)
銷售
立法委員 學生團體
公民團體
結論出爐後, 委由立委進行 體制內修法。
泛指發起318運動的學生團體
涵蓋發起318運動的公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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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政會議的可能 (3) 加拿大的例子(英屬哥倫比亞省的公民會議)
• 2004年針對選舉制度的改革,由立法機構撥出預算,成立籌備處。
• 從全體選民的名單中,隨機抽選出26,500人,發出邀請函
→ 共1,441人願意出席會議(實際出席人數為964人)
→ 從中隨機抽樣出158名。 (由於沒有抽中原住民,另外補充二名原住民代表,共計160名。)
特色:有給制。
(→ 避免經濟有困難者沒有意願參加,變成有錢人俱樂部) 每日給予150元加幣(折合台幣約4500元/天)
學習相關知識
(6週)
各地公聽會
(2週)
公民代表審議
(6週) 交付公投
• 召開公聽會:公民代表分組到各個地方參與一共50場公聽會。
實際出席的民眾高達3000多人,將近1500人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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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政會議的可能 (4)
啟發:
1. 可以用在強調「代表性」的議案 (∵ 用抽樣的方式,可以回推母體)。
2. 專門用在涉及「和立法代表本身相關」的議案上。
因為他們往往不會願意自己砍自己(總統也一樣)。 ∴ 像是預算制度或行政立法關係都是可以運用的範圍。
並非純然只是強調「參與」, 也兼顧了「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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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發揮想像力,
一同討論出適合台灣的會議制度吧!
「台灣可以創造自己的公民憲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