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DESCRIPTION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本章学习的重点内容.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世界. 1 、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 — 英国 (不成文宪法). 2 、第一部成文宪法 — 美国 ( 1787 年). 3 、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 法国 ( 1791 年).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TRANSCRIPT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世界 1 、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
2 、第一部成文宪法 — 美国( 1787 年)
3 、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法国( 1791 年)
4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苏联 ( 1918 年)
宪法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四次修正案:1 、 1988 年第七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 1993 年第八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3、 1999 年第九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4、 2004 年第十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返回 下一节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根本制
度根本制
度
根本任
务根本任
务
国家性质国家性质
国家形式国家形式
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
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建设
宪法——
国家的根本
法宪法——
国家的根本
法
返回
三、基本经济制度 1、明确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 、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分配制度,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特定主体权利返回 NEXT
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 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
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 15 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 1200 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 S691 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
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 2400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 15 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使用(对物的性能的利用)•收益(孳息,利用原物所取得的新增经济利益)
收 益 (孳息)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处分(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
(五)民事责任制度
1 、民事 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
2 、民事 责任是对民事 违法行为所应 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 、民事 责任是以对权力受害人承担民事 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 责任。
(二)特殊诉讼时效。
1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 、未经声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
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4 、向丢失或损毁寄存财产的寄存人请求赔
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依照刑法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 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要 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正当防卫 为了 保护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保护合法权益
1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
2、针对实际发生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时间条件)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假想防卫
×防卫挑拨、互殴
×防卫过当
×伤害无辜
正当防卫要件
3 、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对象条件)
4、防卫意图正当(主观条件)
、防卫不适时
(二)紧急避险 为了使法律所保 护的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
※避险意图 为保护合法利益
※避险客体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避险时间 危险迫在眉睫
×假想避险
×避险不适时
× 保护非法利益
※避险可行性 不得已※避险限度 以较小损害避免较大损害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起因 合法利益存在危险
(三) 刑罚制度一、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特征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预防和减少犯罪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刑罚目的
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 审判机关依法 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 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 3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以后的 5 年之内(时间条件)
2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 1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主观条件)
自首和立功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立功 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证据,从而使公安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缓刑适用的条件是:①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徒刑的犯罪人。②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
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③必须不是累犯。
1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
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
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出。
案例分析 我家有一只古壶,据说是爷爷那时候买的。由于年代久远,壶的颜色已不鲜艳了,我几次搬家,也觉得安置它极为不便。正好有一天我的同事王某来我家串门,好像对这只壶特别感兴趣。我说:“你感兴趣我送给你好了。”王某想了想说:“这样吧,我给你 50 元钱,如果以后这壶值钱了,你别找我要。”我就答应了。不久,我从另一同事处得知,王某将这壶送到有关部门去鉴定,证实这壶是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 50000 元收购。我知道自己亏了,就去找王某要壶,王某以已与我说好不能反悔并已付钱为由拒不还我。请问:王某应不应该将壶还给我?
楚某,男, 35 岁,患癫痫病,一直未婚。一日,楚某与同单位的刘某、王某等人喝酒。其间楚某说自己有笔钱留做结婚之用。因喝酒过多,楚某癫痫病发作了,刘某等人知其病史,也未在意。稍后,刘某忽然想起一事,对楚某说:“我现在缺钱用,我把摩托车卖给你,反正你也有钱。”楚某迷迷糊糊点头同意。当场楚某在刘某写的卖车合同上按了手印,王某等人作证。两天后刘某将摩托车开到楚某家,交货要钱。楚某却不知何故。刘某拿出合同要求按合同办事,楚某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 问:楚某和刘某买卖摩托车的合同有效与否?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