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與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背景及實施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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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與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背景及實施重點. 教育部會計處 95 年 12 月 11 日. 本次宣導會議目的:. 宣導兩項基金之推動背景及實施重點,避免誤解 對已納入試辦者瞭解未來努力方向 對尚未納入實施者能進行自我評估及完成先期準備作業 實施基金後未來各單位開源節流所得,均可自行透過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委員會及基金管理小組運用,教育部並考慮就績效較佳者酌增補助。. 一、政府教育經費之內涵與未來趨勢. ( 一 ) 人事費比率居高不下,中央政府占 62% ,地方政府更高達 83% ,致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所占比率 相對偏低。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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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推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與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背景及實施重點

推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與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背景及實施重點

教育部會計處95年 1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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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宣導會議目的: 宣導兩項基金之推動背景及實施重點,避免誤解

對已納入試辦者瞭解未來努力方向 對尚未納入實施者能進行自我評估及完成先期準備作業

實施基金後未來各單位開源節流所得,均可自行透過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委員會及基金管理小組運用,教育部並考慮就績效較佳者酌增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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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教育經費之內涵與未來趨勢(一 )人事費比率居高不下,中央政府占 62%,地方政府更

高達 83%,致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所占比率 相對偏低。(二 )對弱勢學生的補助由 85年度之 13億元,至 96年度增

為 130億元,成長幅度高達 10倍。(三 )人事費、退休撫卹等法律義務支出由 89年度之 183億

元,至 96年度增為 360億元,負擔甚重。(四 )95年度全國教育經費 4,493億元,扣除人事費及法律

義務等支出後,可較彈性運用之經費僅餘 683億元,占15.2%,顯示預算結構日益僵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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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依法教育經費與政府歲入消長具密切相關,若政府歲入增加,教育經費方有成長空間。

(六 )中央政府截至 95年度止之累積債務餘額達 3兆 8,245億元,政府財政短期間恐不易有明顯

改善。(七 )未來在開源不易,且政府逐步推動各項社會

福利措施及債務累積金額龐大等,亦會造成支出面的互相排擠,致影響整體教育經費的成長。

(八 )學童人口雖縮減,但屬於法律及義務性支出之

需求,短期內並無下降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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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應政府財政困難所採相關開源節流之措施

( 一 )鬆綁相關法規,創造開源空間,並尋求其他經費來源

1.自 85 年度起分階段推行國立大學設立校務基金,自 93年度起又依該基金設置條例第 10 條,將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等 5項自籌收入,不再納入校務基金預算內編列,期有利於激勵各校持續加強開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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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 93年 6月修訂高級中學法等,放寬國立高中職對外開放場地及設施等收支,可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可滾存運用。

3. 於國民教育法修正案中參考上述高級中學法等規定,增列國民中小學部分收入,亦可採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及將賸餘款滾存運用。

4. 依各館所反映資本支出嚴重不敷情形,請社教司擬訂「社教機構設施充實暨安全改善計畫」,自 93年度起爭取公共建設計畫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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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改變公務預算編列型態,提升各機關學校財務經營管理觀念

1. 國立高中職於部分收支可採代收代付方式,以及自 95年度起推動實施額度制後。再進一步擬訂方案函報行政院核定自 96年度起試辦校務基金。2. 為落實「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推動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均能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作為目標,並建立年度終了之賸餘款滾存運用機制。3.擬訂計畫函報行政院核定自 96年度起先選擇部分館所成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並希望能達到自籌率 20%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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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在節流及提升教育經費運用效能方面:1.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及精實編列預算,以因應法律與義務性支出及部分新增政事所需,並有效控管預算執行,使保留數及賸餘數大幅下降。2.配合行政院政策,檢討原有法律及義務性支出項目(如獎助學金等),以節約支出並核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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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 93年 12月訂定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要點。

4. 於 95 年度調整預算編列重點,新增國立高中職校老舊危險建物汰建計畫 9.5億元, 96年度再增為 13億元。

5.國立高中職各項建築及設備 96年度編列 36.8 億元,較 92年度 9.35 億元,增加 27.45 億元及 2.94倍。即不因實施基金

而減少預算編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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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立大學實施校務基金及國立高中職採代收代付已顯現之成效

( 一 )教育部對國立大專院校之補助 89年度為 404億元,占 62.7%,至 96年度為 430億元,占 47.8% ;至學校自籌經費則由 89年度 240億元,占 37.3%,至 96年度增為 470億元,占 52.2%

(如表一及圖一 )。(二 )有關各校 89至 96年度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

收入及建教合作收入等之消長情形如表二。(三 )截至 94年度決算止,各校所掌握之現金餘額為

556億元,可支應各項建築工程及設備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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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補助數 403. 8 423. 9 432. 7 431. 5 422. 4 428. 0 429. 8 430. 0

學校自籌經費數 240. 0 288. 8 314. 3 391. 1 426. 9 463. 0 443. 2 470. 3

合計 643. 8 712. 7 747. 0 822. 6 849. 3 891. 0 873. 0 900. 3

政府補助比例 62. 7% 59. 5% 57. 9% 52. 5% 49. 7% 48. 0% 49. 2% 47. 8%

學校自籌比例 37. 3% 40. 5% 42. 1% 47. 5% 50. 3% 52. 0% 50. 8% 52. 2%

學校數 48所 52所 52所 52所 53所 53所 53所 54所

96年度( )預算

表一 國立大專校院校務基金國庫補助及學校自籌情形表單位:億元

89年度( )決算

90年度( )決算

91年度( )決算

92年度( )決算

93年度( )決算

94年度( )決算

95年度( )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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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國立大專校院校務基金國庫補助及學校自籌情形

47.8%52.2%

49.7% 48.0%

52.5%

59.5% 57.9%62.7%

49.2%

50.3%52.0%

47.5%

37.3% 40.5% 42.1%

50.8%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9年度( )決算

90年度( )決算

91年度( )決算

92年度( )決算

93年度( )決算

94年度( )決算

95年度( )預算

96年度( )預算

百分比 政府補助比例

學校自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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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項目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合計 317. 8 358. 4 398. 6 423. 6 467. 1 485. 6 438. 4 466. 2

學雜費收入 109. 2 133. 0 149. 8 161. 2 174. 0 185. 6 186. 5 194. 3

建教合作收入 132. 6 142. 6 164. 5 167. 7 187. 6 190. 6 173. 8 184. 8

推廣教育收入 24. 8 17. 5 16. 8 16. 5 16. 0 15. 5 13. 7 13. 2

利息收入 14. 9 15. 9 11. 0 8. 1 7. 1 8. 5 6. 0 7. 1

受贈收入 4. 4 5. 6 4. 1 2. 8 9. 6 5. 6 3. 3 3. 5

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

0. 9 11. 5 13. 6 15. 5 25. 2 25. 6 23. 8 25. 6

其他補助收入 1. 1 1. 3 6. 6 20. 2 22. 6 28. 5 11. 1 13. 6

其他自籌收入 29. 9 31. 0 32. 1 31. 6 25. 0 25. 7 20. 2 24. 1

2. 89 94 95 96至 年度為決算數, 年度為預算數, 年度為預算案數。

單位:億元

1. 96 5, 608, 000註: 自籌收入不含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特別預算補助之經常收入 千元。

89 96表二 至 校務基金學校自籌收入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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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自放寬國立高中職部分收支採代收代付以來,學校在開放場地及委託經營等開源節流方面已較積極,例如將游泳池、餐廳、體育館委外經營,適時檢討學生

實習收費項目及標準等。(五 )因部分收支逐步納入代收代付範圍,

加以各校之努力,使其金額由 93年度之1億元至 96年度增為 7.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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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兩項作業基金之相關法令依據

( 一 )預算法。(二 )教育基本法。(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四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五 )訂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分別設立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委員會或管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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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兩項作業基金之必要性及迫切性

( 一 )因應政府財政困難,以國立大學為例,實施基金有助於開源節流及具財務經營管理觀念,提升自籌比率。

(二 )台北市及高雄市所屬之市立高中職已成立基金,且國立高中職如能儘速實施,可有效提升競爭力。

(三 )國立大學實施基金後,雖自籌能力及存款大幅增加,但未有發生不良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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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原為高中職之台灣戲曲學院、台中護專及台南護專,雖資源條件不如國立大學,但自籌比率仍有顯著提升。

(五 )國立高中職及館所實施基金後,使其經營活化,加上公務預算之挹注及賦予開源節流責任,始能根本解決長久以來經費不足問題。

(六 )基金之預算執行較具彈性,可解決國立高中職人事費估算困難問題,並使資源配置更適當合理。

(七 )國立高中職部分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適用範圍有其限度,且屬過渡性質,仍宜回歸基金預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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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館所先以作業基金型態運作,再轉型為行政法人,可大幅縮短轉型之適應期。

(九 ) 可供各縣市政府效法及促使其落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運作。

(十 ) 教育部推動此兩項基金已深獲學校校長與館所首長等之肯定及支持。

(十一 )符合新預算制度理念及企業型政府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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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兩項基金實際推動概況

(一 )教育部會計處與中部辦公室、社教司研商擬訂實施方案

(二 )就所擬實施方案與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第二局及會計管理中心溝通設立兩基金之可行性,並研商解決相關問題。

(三 )由教育部將兩項基金實施方案陳報行政院,並舉辦基金專業訓練及實作課程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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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由於行政院各相關單位均有不同意見,教育部相關單位除出席由行政院主計處召開之會議中力陳實施基金之必要性與迫切性外,亦陸續補充說明資料達 6 次之多,並多次溝通及爭取支持。

(五 )行政院分別於 95年 5月 30日、 7月17日核復原則同意設立館所及國立高中職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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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兩項基金實施主要重點

( 一 )選擇優先實施基金之標準1.國立高中職部分(1) 有國立大學可予協助及輔導之大學附屬高中職(2) 自籌財源能力較高或有開源潛力之學校(3) 較大型之學校且具有示範性者(4) 試辦意願較高的學校2.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部分 自籌比例較高,且較有實施意願及執行能力之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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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6年度優先試辦之學校與館所1.國立高中職部分,以北、中、南各區選2 校、東區 1 校作為試辦學校,包括:(1)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2) 國立台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3) 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4) 國立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5) 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6) 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7)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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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部分,包括:(1)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2)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3)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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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施基金後與原公務預算制度之主要差異

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一、經常支出是否

得超支除動支第一、二預備金或流用外不能超支。

除公共關係費、國外旅費、捐助或補助等受法定預算限制外,餘有需要,則可超支。

二、經常支出用途別間之流用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有 20﹪至 30﹪流用之限制。

用途別間(包括人事費)無流用之規定。

三、資本支出未列預算

除動支第二預備金外,不可以辦理。

除部分項目應報經教育部核轉行政院同意辦理外,其餘由各校務基金學校自行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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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五、經費保留 經常及資本支出應報行政院核准始得保留。

資本支出如需繼續辦理,可報部申請保留,經常支出則無需保留。

六、年度賸餘款

除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外,須停止支用,自動解繳國庫。

按「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分配後,留存基金循環運用。

七、資金調度 國庫統收統支,無資金調度問題。

脫離國庫統收統支,自行統籌調度資金。

八、資金運用

國庫統收統支,資金無法運用。

1.資金除可轉存定期存款外,亦可投資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2.「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可從事多元理財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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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九、教育部對各校

之補助全額補助。(按月或按季撥付 )

部分補助。(按月或按季撥付 )

十、消化預算 較有可能。 比較不會。

十一、公款支付支付處開具支票。 除採集中支付之基金外,

由各單位出納組開具支票。

十二、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

依據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公務預算編製及執行相關法令規定。

依據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及執行相關法令規定。

十三、募款部分 無募款誘因,亦無壓力。

有,但募款主要在增加收入,以利學校發展。

十四、是否自籌越高,政府補助越少

年度經費由政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

教育部補助經費係依分配公式計算,尚不受各校自籌比例高低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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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行政院所核定實施方案之其他主要重點

1.實施基金後,各單位接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賸餘款及其所孳生利息,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均免予繳回。2.應辦理財產之全面清理,並進行財產評價及計提折舊。3. 先行試辦基金之國立高中職及館所歲出預算額度,與其他未實施者相同,但予扣除可逕列基金收入之數額後,於公務預算以補助款編列。每一單位並另增 200萬元之額度作為開辦費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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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行政院核示應注意辦理事項1.教育部應再檢討國立高中職其餘類型

學校是否於以後年度納入試辦,使試辦結果更具代表性,並研擬試辦成效

指標,以作為考核之依據。2. 教育部應加強國立社教機構績效管理,

並儘早成立監督輔導小組,提供輔導諮詢之意見。另各館所應分別訂定具提升營運績效與服務

品質之差異化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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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動實施兩項基金之預期效益(一 )可有效活化各校及館所之經營,提升競爭力。(二 )加強開源節流誘因及財務管理,並減少消化預算弊病。(三 )在不增加政府補助下遂行公共任務,或政府補助與開

源節流並進,發揮更大功能。(四 )有助於提升對外募款誘因,並加強建教與產學合作及

推廣教育,使學校與館所結合社會及產業、民眾需求,創造多贏之局面。

(五 )透過教育部加強輔導,使各校與館所財務運作及經營管理產生全新思維,未來於逐漸顯現經營績效後,可逐步減少對政府補助款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