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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公益诉讼 共创美好生活 我市出台《决定》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公益诉讼是以法 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要制度安排,是法律 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 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提起公 益诉讼是全面深化司 法体制改革的新成果, 需 要 各 级 行 政、监 察、 审判和检察机关相互 协助配合,更需要全社 会的大力支持。日前,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 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明 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 制定支持检察机关公 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并 给予协助、配合,这为 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公 益诉讼工作添了一大 “利器”。 典型案例 官方微博:@合肥晚报 合晚热线:96511 专版 A8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责编 杨洁 美编 王赞 版式 洪惠芳 责校 小牛 官方微博:@合肥晚报 合晚热线:96511 A9 专版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责编 杨洁 美编 王赞 版式 洪惠芳 责校 刘方 2016 年 12 月 ,瑶 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某街道办事处怠于 履行职责。该案是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开 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的首例行政公 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瑶 海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棚户区实施改造项 目过程中,作为实施单位,对拆迁安置资 金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40余户存在不符 合安置条件的人口获得了享受国家拆迁 安置房屋和补偿资金的资格,导致公共财 产 损 失 2000 余 万 元 。 2016 年 1 月 , 瑶 海 区人民检察院向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 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 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街道办事处回函拟 成立违规安置房清理领导小组,并拟制定 两套实施方案,但并未按照回函全面落 实,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 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瑶海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 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 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 施办法》的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对 该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瑶海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以该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案被告是因 为:一、街道办事处是本案涉及项目的具 体实施单位;二、正是由于街道办事处相 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未尽监管职责,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三、检察机关为保护 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先后向街道办事处发 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国有资产进行追偿 工作,街道办事处回复了具体的工作方 案,但追偿工作一直没有进展。 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街 道办事处上报瑶海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经 济追偿领导小组,通过卓有成效的追偿 工作,国有资产大部分损失已挽回,鉴于 追偿工作尚未完成,国有资产尚处于受 损状态。2017年5月5日下午,瑶海区人 民检察院诉某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职责 一案在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7 年6月28日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 请求。目前已追回国有资产损失1700余 万元。 线索发现:2016 年 3 月,肥东县人民检察 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 案案件线索并上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塘林村 的合肥某铝业公司,未经环评验收即投入 生产,并将生产铝型材产生的废水直接排 到厂房外雨水管道,流入定光河,经由店埠 河最终流入巢湖。2016年3月,肥东县环 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并 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 示该铝业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 超标。肥东县环保局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检 察机关。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调取了环保机关 的行政执法材料,对基本案情进行核实;调 取铝业公司的财务账册,从其购买原材料 的情况中确定了污染物的数量;委托具有 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污染情况进行进一 步检测;委托专家对污染造成的损失及修 复费用进行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诉讼情况:2016 年 11 月,合肥市人民 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向合肥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铝业公司赔偿环境损害所需 修复费用和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以及检 测、专家咨询费用,共计 104.96 万元。 案件开庭审理后调解结案,铝业公司 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赔偿全部 费用。该案系安徽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 《决定》出台的背景以及必要性 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发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 2014 年 10 月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 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 府建设。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安 徽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 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 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并自2017年7月 1日起施行。 合肥市作为安徽省八个试点地市之一,全 市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 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为重点,积极作为, 全力推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批 公益诉讼案件,以实践充分检验了检察机关提 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成效。但在推进过程中 遇到一些问题,如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公益诉 讼案件仅靠检察机关获取线索,来源单一、案件 数量少;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协调衔 接不够顺畅;少数执法部门配合不积极,调查取 证难,以罚代刑等。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一些 相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公益保护意识不强, 存在着鉴定难、评估难等。在诉讼过程中,法检 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 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检察机关公益诉 讼工作的开展。通过《决定》的制定和执行,对 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 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 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和发展公益诉讼 制度是必要的。 《决定》在强化检察公益诉讼主体 作用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了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决 定》阐述了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各级监 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 以及其他组织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 诉讼工作的要求。 二是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根 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 定,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 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应 当将检察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目的是督 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 三是强调检察机关要主动摸排案件线索。 通过案件办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 反映等方式,积极发现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并及 时进行线索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当 立案审查。并设定了举报奖励制度,旨在鼓励 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 《决定》在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方面的主要方法 一是要求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机制。 《决定》要求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应 当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数据共享、信息沟 通、证据交换、财政保障等协作机制;要求审判 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受理、指定管辖、判决 结果落实、案件评估、责任追究等协作机制。 二是要求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行政 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并接 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判决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接 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 讼,审判机关判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承担 召回不合格产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 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监督民事责任的履行,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监督。《决定》规 定,行政机关违反本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 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检察机关不履行法律 监督职责的,同级人大常委会责成限期依法履 职,并作出说明。同时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 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保证本决定 的贯彻实施。 《决定》如何贯彻实施 一是要加大《决定》的宣传力度。采取发布 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 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 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 回应社会关切。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 工作中,并踊跃提供案件线索,扩大案件来源。 二是各相关单位要依照《决定》要求制定实 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决定》文本印发, 据此,市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要依照 《决定》的要求,在《决定》出台后六个月内,制定 出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具 体措施;检察机关要积极作为,主动与各相关单 位衔接,制定具体的执行决定的计划安排,保证 《决定》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对《决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市人 大常委将在适当的时候,重点安排对《决定》执 行情况开展逐项检查,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人 大常委会进行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保证《决 定》在全市范围内得到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任达 赵俊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检 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作出了“检察官是公共利 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 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行政诉 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一系列 重要论述。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立法建立了检察 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 2017年7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 果发现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 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 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 “相对于传统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公 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 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我们检察机关提起 公益诉讼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损害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 起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市检察 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 司法改革和检察权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 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推动 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决定(草案)》 李磊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解读 国有财产保护类: 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诉某街道办事处 怠于履行职责案行政公益诉讼案 环境保护类: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诉合肥某铝业公司 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内司工委策划本版照片除署名外,均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以实践 成效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 计成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公益诉讼案件线 索来源单一、案件数量少;少数执法部门配合不积 极,调查取证难;法检存在一定认识分歧,缺乏有效 沟通平台等问题。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工作推 进过程中发现这些问题也属正常,这也从侧面反映 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相互协助 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人在主任会 议上就出台《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说明时如此表示。 为此,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率队 深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调研,并 反复讨论研究,形成《决定(征求意见稿)》。召开征 求意见座谈会,并邀请市监察委、市中院、市检察院 以及市农委、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等相 关单位参加,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征 求意见稿做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报 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同意后,最终在市十六届人大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决定》阐述了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 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 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规定,积极构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线索 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加强公益诉讼的财政 保障,有效支持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真正 实现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决定》明 确,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 定评估、勘验检测等调查取证费用和举报奖励费 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探索设立 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决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 诉讼工作进行监督,这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检察机 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公益诉讼工作注入动力;另一 方面可以通过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给出建议、提供 支持,给公益诉讼工作增添活力。 任达 赵俊松 2015年7月,合肥被确定为我省八个公益诉 讼试点城市之一。全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益诉 讼工作,把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全 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 检察长担任组长,并指导工作开展。市检察院专 门设立公益诉讼专案组,建立逐案帮扶指导机制, 从线索摸排研判、证据材料收集、出庭预案制定以 及对外沟通协调等方面对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 作给予具体指导。同时建立案件线索备案审核和 月通报制度,实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基层院加大 办案力度,稳妥有序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试点中,合肥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公益诉讼 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牢牢抓 住公益核心,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保 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积极 排查案件线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服务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共创共享 美好生活。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结合环巢湖 污染防治、湿地耕地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热 点问题,主动排查违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占 用农用地、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 为,共发现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7 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3份,依法提起公益诉 讼11件,追回环境修复费用167万余元。同 时,聚焦国有资产安全,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 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中心工作,加大对行政 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为构建良性工作格局,确保公益诉讼办案效 果,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诉前监督为基础,提起诉 讼作保障”原则,不断增强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注重对整改情况的跟进监督,充分发 挥诉前程序的价值功能,协助配合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达到解决问题、保护公益的最终目的。几年 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案件341件,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 回复、积极整改。 我市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开展公益诉讼意义重大 监督支持并举再创佳绩 检察机关现场督促无资质搅拌站取缔工作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个体工商户宣传公益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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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公益诉讼 共创美好生活我市出台《决定》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成果,需要各级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机关相互协助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并给予协助、配合,这为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添了一大“利器”。

典型案例

官方微博:@合肥晚报 合晚热线:96511 专版A8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责编 杨洁 美编 王赞 版式 洪惠芳 责校 小牛 官方微博:@合肥晚报 合晚热线:9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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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版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责编 杨洁 美编 王赞 版式 洪惠芳 责校 刘方

2016 年 12 月,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向

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某街道办事处怠于

履行职责。该案是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开

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的首例行政公

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瑶

海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棚户区实施改造项

目过程中,作为实施单位,对拆迁安置资

金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40余户存在不符

合安置条件的人口获得了享受国家拆迁

安置房屋和补偿资金的资格,导致公共财

产损失 2000 余万元。2016 年 1 月,瑶海

区人民检察院向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

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

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街道办事处回函拟

成立违规安置房清理领导小组,并拟制定

两套实施方案,但并未按照回函全面落

实,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

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瑶海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

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

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

施办法》的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对

该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瑶海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以该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案被告是因

为:一、街道办事处是本案涉及项目的具

体实施单位;二、正是由于街道办事处相

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未尽监管职责,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三、检察机关为保护

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先后向街道办事处发

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国有资产进行追偿

工作,街道办事处回复了具体的工作方

案,但追偿工作一直没有进展。

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街

道办事处上报瑶海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经

济追偿领导小组,通过卓有成效的追偿

工作,国有资产大部分损失已挽回,鉴于

追偿工作尚未完成,国有资产尚处于受

损状态。2017 年 5月 5日下午,瑶海区人

民检察院诉某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职责

一案在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7

年 6 月 28 日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

请求。目前已追回国有资产损失 1700 余

万元。

线索发现:2016年3月,肥东县人民检察

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

案案件线索并上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塘林村

的合肥某铝业公司,未经环评验收即投入

生产,并将生产铝型材产生的废水直接排

到厂房外雨水管道,流入定光河,经由店埠

河最终流入巢湖。2016年 3月,肥东县环

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并

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

示该铝业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

超标。肥东县环保局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检

察机关。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调取了环保机关

的行政执法材料,对基本案情进行核实;调

取铝业公司的财务账册,从其购买原材料

的情况中确定了污染物的数量;委托具有

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污染情况进行进一

步检测;委托专家对污染造成的损失及修

复费用进行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诉讼情况:2016 年 11月,合肥市人民

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向合肥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铝业公司赔偿环境损害所需

修复费用和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以及检

测、专家咨询费用,共计104.96万元。

案件开庭审理后调解结案,铝业公司

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赔偿全部

费用。该案系安徽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

《决定》出台的背景以及必要性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2014年 10月,十八届四中全

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

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

府建设。2015年 7月 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安

徽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

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

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并自2017年7月

1日起施行。

合肥市作为安徽省八个试点地市之一,全

市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

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为重点,积极作为,

全力推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批

公益诉讼案件,以实践充分检验了检察机关提

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成效。但在推进过程中

遇到一些问题,如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公益诉

讼案件仅靠检察机关获取线索,来源单一、案件

数量少;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协调衔

接不够顺畅;少数执法部门配合不积极,调查取

证难,以罚代刑等。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一些

相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公益保护意识不强,

存在着鉴定难、评估难等。在诉讼过程中,法检

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

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检察机关公益诉

讼工作的开展。通过《决定》的制定和执行,对

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

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

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和发展公益诉讼

制度是必要的。

《决定》在强化检察公益诉讼主体作用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了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决

定》阐述了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各级监

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

以及其他组织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

诉讼工作的要求。

二是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根

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

定,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

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应

当将检察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目的是督

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

三是强调检察机关要主动摸排案件线索。

通过案件办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

反映等方式,积极发现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并及

时进行线索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当

立案审查。并设定了举报奖励制度,旨在鼓励

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

《决定》在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的主要方法

一是要求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机制。

《决定》要求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应

当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数据共享、信息沟

通、证据交换、财政保障等协作机制;要求审判

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受理、指定管辖、判决

结果落实、案件评估、责任追究等协作机制。

二是要求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行政

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并接

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判决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接

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

讼,审判机关判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承担

召回不合格产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

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监督民事责任的履行,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监督。《决定》规

定,行政机关违反本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

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检察机关不履行法律

监督职责的,同级人大常委会责成限期依法履

职,并作出说明。同时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

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保证本决定

的贯彻实施。

《决定》如何贯彻实施一是要加大《决定》的宣传力度。采取发布

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

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

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

回应社会关切。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

工作中,并踊跃提供案件线索,扩大案件来源。

二是各相关单位要依照《决定》要求制定实

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决定》文本印发,

据此,市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要依照

《决定》的要求,在《决定》出台后六个月内,制定

出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具

体措施;检察机关要积极作为,主动与各相关单

位衔接,制定具体的执行决定的计划安排,保证

《决定》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对《决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市人

大常委将在适当的时候,重点安排对《决定》执

行情况开展逐项检查,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人

大常委会进行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保证《决

定》在全市范围内得到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任达 赵俊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检

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作出了“检察官是公共利

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

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行政诉

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一系列

重要论述。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立法建立了检察

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

2017年 7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

果发现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

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

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

“相对于传统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公

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

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我们检察机关提起

公益诉讼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损害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

起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市检察

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

司法改革和检察权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

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推动

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决定(草案)》 李磊 摄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解读

■国有财产保护类:

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诉某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职责案行政公益诉讼案

■环境保护类: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诉合肥某铝业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内司工委策划 本版照片除署名外,均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以实践

成效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

计成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公益诉讼案件线

索来源单一、案件数量少;少数执法部门配合不积

极,调查取证难;法检存在一定认识分歧,缺乏有效

沟通平台等问题。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工作推

进过程中发现这些问题也属正常,这也从侧面反映

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相互协助

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人在主任会

议上就出台《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说明时如此表示。

为此,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率队

深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调研,并

反复讨论研究,形成《决定(征求意见稿)》。召开征

求意见座谈会,并邀请市监察委、市中院、市检察院

以及市农委、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等相

关单位参加,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征

求意见稿做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报

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同意后,最终在市十六届人大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决定》阐述了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

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

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规定,积极构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线索

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加强公益诉讼的财政

保障,有效支持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真正

实现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决定》明

确,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

定评估、勘验检测等调查取证费用和举报奖励费

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探索设立

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决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

诉讼工作进行监督,这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检察机

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公益诉讼工作注入动力;另一

方面可以通过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给出建议、提供

支持,给公益诉讼工作增添活力。

任达 赵俊松

2015年 7月,合肥被确定为我省八个公益诉

讼试点城市之一。全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益诉

讼工作,把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全

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

检察长担任组长,并指导工作开展。市检察院专

门设立公益诉讼专案组,建立逐案帮扶指导机制,

从线索摸排研判、证据材料收集、出庭预案制定以

及对外沟通协调等方面对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

作给予具体指导。同时建立案件线索备案审核和

月通报制度,实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基层院加大

办案力度,稳妥有序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试点中,合肥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公益诉讼

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牢牢抓

住公益核心,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保

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积极

排查案件线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服务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共创共享

美好生活。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结合环巢湖

污染防治、湿地耕地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热

点问题,主动排查违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占

用农用地、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

为,共发现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87

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73份,依法提起公益诉

讼 11 件,追回环境修复费用 167 万余元。同

时,聚焦国有资产安全,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

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中心工作,加大对行政

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为构建良性工作格局,确保公益诉讼办案效

果,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诉前监督为基础,提起诉

讼作保障”原则,不断增强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注重对整改情况的跟进监督,充分发

挥诉前程序的价值功能,协助配合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达到解决问题、保护公益的最终目的。几年

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案件341件,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

回复、积极整改。

我市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开展公益诉讼意义重大

监督支持并举再创佳绩

○检察机关现场督促无资质搅拌站取缔工作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个体工商户宣传公益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