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政策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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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政策解读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李媛媛2014 年 8月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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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修订背景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四、测绘资质复审换证
(一 )修订的必要性 1、转变政府职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
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2、规范市场秩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完
善地理信息服务资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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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的原则
“ 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 继承和创新的关系 整体和局部的关系 放开和管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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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的过程 2013 年初启动, 2014 年 6 月完成
56 家甲级测绘单位组成 11 个专业标准修订小组
通过书面、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网络问政等形式,广泛听取
测绘系统、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召开各类工作会议 40 余次,收到各方意见 1900 余条,对反馈
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梳理,本着符合法理、贴近实际的原则,
审慎作出修改,集聚民智,反映民意,数易其稿 80 余次,
2014 年 6 月 23 日,《规定》和《标准》经国家测绘地理
信息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7 月 1 日正式印发, 2014 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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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体框架 新版《规定》共 7 章 37 条,增加“变更与延
续”一章,减少“年度注册”一章,基本沿用11 条,修改 15 条,新增 11 条,删除 9 条。
新版《标准》将专业范围由 12 项调整为 10 项,专业子项由 86 项调整为 5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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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说明 1 、关于甲(特)级
条件尚不成熟,本次修订暂不设立。 2 、关于测绘监理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 5 个专业范围下分别设置相应的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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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修订内容 1 、激发市场活力
1 )适当放宽升级年限,将申请晋升甲级资质需取得乙级资质满 3 年的规定放宽到 2 年,对晋升其他资质等级和新增专业范围不做年限规定。
2 )放宽部分考核条件,大幅简化申请材料,放宽办公场所面积考核要求,取消对落后淘汰、用途极少的仪器设备的考核要求。
3 )取消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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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修订内容 1 、激发市场活力
4 )放宽乙、丙、丁级单位的作业限额,尽量放宽作业面积、长度、专业子项等限制。
5 )取消了对丙、丁级单位从事专业范围的数量限制。
6 )规定测绘单位转制、合并、分立的,新单位可以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不受升级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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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修订内容 2 、放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限制
1 )为解决民营企业职称评定难,高层次人才引进难等问题,由以往只认职称证书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可以学历结合工作年限的方式予以认定。
2 )进一步拓宽测绘专业及测绘相关专业的范围,放宽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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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修订内容 2 、放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限制
3 )增加了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的
人员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 2人)。
4 )放宽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制,未超过 65周岁的
人员可计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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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修订内容 3 、加强监督管理
1 )适度提高甲级单位考核条件,对甲级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测绘业绩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2 )首次将注册测绘师制度与测绘资质管理挂钩,规定测绘单位具有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并设定了考核过渡期。甲、乙级 3 年,丙、丁级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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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修订内容 3 、加强监督管理
3 )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真实性考核,要求提交材料中增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4 )建立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要求测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符合测绘资质条件、守法诚信经营、上市、兼并重组、重大股权变化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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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修订内容 3 、加强监督管理
5 )建立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国家局负责指导和抽查,省局负责具体实施。
6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7 )完善罚则条款,按照《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对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核减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的,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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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修订内容
4 、强化保密管理 1 )对拟从事业务涉及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
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从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管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等作出明确规定。
2 )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倾斜航摄、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的保密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
3 )规定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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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修订背景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四、测绘资质复审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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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划分(第 5 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级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受理并初审甲级测绘资质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部门受理并初审乙、丙、丁级资质申请,县级部门受理并初审丁级资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第 9 、 10 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因事业单位改革等历史原因,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应当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并经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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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第 14 、 7 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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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书(第 15 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鉴于涉及新旧标准互换问题,本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全国统一截止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增加副本。 初次发证,原则上为一个正本,两个副本。 单位副本不能满足需要的,应提交增加副本申请并
说明其确有需要,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局。 原则上,核发的副本数量不超过单位分支机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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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限(第 16 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
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 2 年。
申请晋升乙、丙级测绘资质的,年限不做要求。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年限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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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兼并重组(第 20 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合并的,被转制或合并单
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按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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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管理(第五章) 1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第 22 、 23
条) 取消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制度。 测绘资质单位按时(每年 2 月底前)、通过系
统、按照规定格式自行填报本单位年度应报告内容。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开辟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专栏,方便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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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管理(第五章) 2 、测绘资质巡查制度(第 24 条)
目的:完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测绘资质许可的事后监管。
分工:国家局负责指导和抽查,省局负责具体实施。 每年各省局按照一定比例遴选单位开展巡查,依法处
理违法违规行为。 5% :这是巡查比例的最低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更高的巡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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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管理(第五章) 3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第 25
条) 国家局正在组织修订《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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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罚则(第六章) 通报批评(第 28 条) 注销(第 29 条) 核减相应专业范围(第 30 条)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第 31 条)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 32 条 ) 泄密被安全机关查处(第 33 条) 实施主体(第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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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修订背景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四、测绘资质复审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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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省级主管部门调整权限
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度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
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 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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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1 、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取消注册资金考核要求。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电力、煤炭等等为
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
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2 、专业技术人员 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应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测绘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等人员。
(二)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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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3 、测绘及测绘相关专业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12 类: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
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2 类: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印刷、统计、生态。
取得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均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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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3 、测绘及测绘相关专业
专业范围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
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不超过 60% 不低于 40%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不超过 80% 不低于 20%
互联网地图服务 比例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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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4 、学历 + 工作年限
初级 中级 高级中专 4
大专 2 7
本科 0 5 10
硕士 3 8
博士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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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5 、注册测绘师
只认注册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的注册师,才能计入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除注册测绘师数量外,其他条件均符合拟批准等级和专业范围考核要求的,其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但不超过( 2017 年 7 月 31 日)。
《标准》实施满 3 年后( 2017 年 8 月 1 日),注册测绘师数量仍不符合相应等级和专业范围考核要求的,将按规定予以核减业务范围,直至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暂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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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6 、延迟退休年龄
年龄超过 65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
术人员总数。
上述规定平等适用男性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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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7 、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软件套数时,非正版软件不得计入。 测绘单位自主开发同类软件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视为满足该项软件套数要求。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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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8 、办公场所
保持甲级标准,降低乙、丙、丁级
2009版 2014版甲级 500 m2 600 m2
乙级 250 m2 150 m2
丙级 80 m2 40 m2
丁级 40 m2 2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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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9 、质量管理
等级 考核要求甲级 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乙级 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丙级 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丁级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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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10 、档案和保密管理
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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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标准 11 、测绘业绩
取消对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考核要求 近 2 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
甲级 1600万元,乙级 400万元,丙级 50万元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甲级: 3 项,省级以上 乙级: 2 项,设区的市级以上 丙级: 1 项,县级以上
(二)通用标准 12 、测绘监理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
绘、海洋测绘
等级
考核要求 作业限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测绘资质
省级以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甲级 甲级 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 2 项
---- 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 甲级或乙级 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 1 项
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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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1 、大地测量 增设“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
服务”专业子项 将仪器设备细化到每个专业子项,减轻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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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2 、测绘航空摄影
“ 一般航摄”专业子项:由原标准中 4 个子项合并 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 SAR 成像
“无人飞行器航摄”专业子项 增设“倾斜航摄”专业子项从严管理,仅限甲级单位从事,须具备专业子项 1满 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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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3 、摄影测量与遥感 取消乙级作业限额限制 “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
大幅简化仪器设备要求 ( 取消 A1幅面扫描仪、 A0A1彩色绘图仪 )
增设“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专业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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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4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大幅简化仪器设备并细化到每个专业子项 增设“地面移动测量”专业子项
从事街景采集活动须取得此项测绘资质,可直接申请甲级
增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专业子项 增设“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业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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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4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专业子项对照表
2014 版 2009 版
1.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8.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2.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1.摄影测量数据处理;2.空间遥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3.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4.地图数字化
3.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5.建立数据库;6.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7.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4.地面移动测量5.地理信息软件开发
6.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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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5 、工程测量
简化仪器设备考核要求 删去 A1幅面以上绘图仪、矿山测量专业对陀螺仪的考核要求
增设“工程测量监理”专业子项 删去“竣工测量”专业子项
考虑到竣工测量与多个专业子项存在交叉,今后取得工程测量某一专业子项测绘资质的单位,即可从事相应的竣工测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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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版 2009 版1.控制测量 1.控制测量2.地形测量 2.地形测量
3.规划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4.城乡用地测量5.规划检测测量6.日照测量
4.建筑工程测量 9.建筑工程测量
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10.精密工程测量16.变形(沉降)观测17.形变测量
6.市政工程测量 7.市政工程测量7.水利工程测量 8.水利工程测量
8.线路与桥隧测量11.线路工程测量13.桥梁测量15.隧道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2.地下管线测量10.矿山测量 14.矿山测量11.工程测量监理
18.竣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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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6 、不动产测绘
将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合并
修改作业限额 地籍测绘:将比例尺和面积改为按照地籍调查类型及行政区划等级
房产测绘:将规划用地面积和规划总建筑面积改为按照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和单个合同标的建筑面积
简化仪器设备 删去水准仪、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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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7 、海洋测绘
大幅简化仪器设备并细化到每个专业子项 “海洋测绘(仅限内水测量)” 海洋工程测量: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扫海测量:扫海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水下障碍物探测 海图编制:海图(集、册)编制、内水航道图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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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版 2009 版
1.海域权属测绘12.海域界线测量16.海域使用面积测量
2.海岸地形测量 11.海岸滩涂地形测量3.水深测量 2.水深测量4.水文观测 3.水文测量
5.海洋工程测量
6.底质测量7.浮泥测量9.浅地层剖面测量10.水下管线测量15.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6.扫海测量4.扫海测量5.海洋磁力测量8.水下障碍物探测
7.深度基准测量 1.控制测量
8.海图编制13.海图(集、册)编制14.内水航道图编制
9.海洋测绘监理
海洋测绘(仅限内水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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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8 、地图编制
合并原专业子项 教学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 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
下政区地图 降低业绩考核要求
教学地图: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集(册)的数量由 3 年 150种降低为 2 年 80种
简化仪器设备 删去 A1幅面以上彩色绘图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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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9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统一标准,不再区分综合及外业 大幅简化仪器设备
删去高性能网络服务器、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A1幅面以上彩色绘图仪、高性能数据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等
简化并更新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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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标准 10 、互联网地图服务
依据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地图管理条例》,将专业子项调整为 3 项: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简化仪器设备 删去服务器
大幅简化保密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考核要求 删去资质审查中难以有效考核的内容,提高审查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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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修订背景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四、测绘资质复审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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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局负责
组织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并按照新版
《标准》,参考各省提出的初审意见,审查甲级测
绘资质单位复审换证申请并作出复审换证决定。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单位复审换证
的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并于 11 月底前集中报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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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分工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受理及初审工作下放给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测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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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安排 1 、学习宣贯( 2014 年 7 月至 8 月)
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部署、召开会议、举办
培训班。
将《规定》和《标准》主要内容及复审换证通知
要求传达至市、县级测绘主管部门和本行政区域
内各等级测绘单位,确保相关人员知悉、掌握
《规定》和《标准》,为复审换证工作奠定扎实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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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安排 2 、受理审批( 2014 年 8 月至 12 月)
各等级测绘单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提交复审换证申请材料,各级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受理、审查。 在此期间,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决定上报时间,按照规
定,应该在有效期满前 60天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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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安排 3 、结果公布( 2015 年 1 月至 2 月)
2015 年 1 月底前,国家局向社会公开全国甲级
测绘单位复审换证结果。各省局向社会公开本
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复审换证结
果,并向国家局报送复审换证工作总结。
2015 年 2 月底前,国家局总结通报全国 2014
年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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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问题说明 1 、关于涉密单位
《规定》第十一条对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要求具备相应保密条件。申请单位应当依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 2003〕 17号),就本单位是否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自行作出判断。
若从事上述活动,应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规定》第 11 条第 2至 4 项条件的考核。关于《规定》第 11 条第1 项、第 5 项条件的考核,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酌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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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问题说明 2 、关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换发的资质证书,完全符合条件的有效期一般为 5 年;若只有注册测绘师未达标的有效期发至 3 年。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换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不超过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 、关于注册测绘师证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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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问题说明 4 、关于双证问题
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实行双证管理。甲级测绘单位具有乙级以下专业范围的,分别颁发甲、乙两个证书。甲级资质证书载明甲级专业范围,乙级资质证书载明乙级以下专业范围。持双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国家局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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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问题说明 5 、关于测绘资质申请及变更
复审换证期间,测绘单位若申请资质升级、新增专业
范围的,应当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通过后,再提交相
关资质申请。
复审换证期间,测绘单位若申请新增专业子项、变更
资质信息的,可以一并提交相关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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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问题说明 6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复审换证 依据《规定》第 29 条第 1 项,直接办理注销测绘资质。
7 、对不符合条件的 对经审查,不符合新《规定》和《标准》条件的,依据《规
定》第 29 条第 5 项,予以核减专业范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测绘资质。
审查中,如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可给一次补正材料机会,第二次提交仍不符合要求的,将直接给予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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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问题说明 8 、各省审批流程设置 各省系统上线时间依据各省审批流程确定时间定
黑龙江、浙江、湖北、云南、青海、四川、天津、山东
9 、新旧系统迁移问题 测绘资质管理系统 2.0 版本已于 8 月 15 日正式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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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李媛媛: 010- 63882216 , 13701334389 孙 超: 010- 63882211 , 13701352320 郭鹏辉: 010- 63882217 , 15210343128 010- 63882233 (传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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