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 臺中市 餐飲業 管制查核重點 說明
Post on 06-Feb-2016
77 Views
Preview:
DESCRIPTION
TRANSCRIPT
102年臺中市餐飲業管制查核重點說明
主講人:林宏斌 協理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2簡報大綱
壹、法令規定
貳、管制重點
參、保養紀錄
肆、相關訊息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壹、法令規定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三十一 條: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 第 六十 條: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 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 九 條: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管制
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佈油煙或產生惡臭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裝置油煙或惡臭收集及處理設備。• 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惡臭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壹、法令規定
• 三、公告• 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2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27294 號公告「從
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 四、解釋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99 年 6 月 9 日發布解釋令,包含免依商業
登記法申請登記的攤販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 8 萬元小規模餐飲業皆會納入油煙污染管制對象,未來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將依污染情節大小,處以新臺幣 5,000 元至 10 萬元罰鍰不等。
• 五、草案• 餐飲業臭味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草案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貳、管制重點
• 烹飪作業區應設置集排氣設施。• 餐飲業應設置廢氣前處理設備及管末處理設
備等油煙或惡臭處理設備,並有效收集及處理廢氣中之油煙及異味,不得逸散於作業場所內。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貳、管制重點
• 集排氣設施應設置於每一烹飪作業區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
• 集排氣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應大於烹飪作業區之作業面積。
• 集排氣設施之廢氣捕集速度應大於 1.0m/sec ( 含),以有效收集烹飪作業區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 集排氣設施應設置瀝油槽、導油孔及集油容器。• 集氣設施至少每週清洗積油一次,集排氣管道至少每六個
月清洗油垢一次。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貳、管制重點
• 廢氣排放口應向大氣排放,不得連接至溝渠及下水道,且不得且不得直接吹向鄰近窗戶、門或其他入氣口,影響鄰近生活環境。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貳、管制重點
• 應設置能有效處理空氣污染物且易於維護、保養及清洗之油煙或惡臭處理設備。
• 油煙或惡臭處理設備至少每六個月清洗一次,並應以維持其功能正常之目的進行維護、保養,各項維護、保養及耗材之更換應依附表作成記錄。
• 裝置油煙或惡臭收集及處理設備:包含集排氣設施、前處理設備及管末處理設備。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參、保養紀錄
• 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惡臭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集氣設施至少每週清洗積油一次,集排氣管道至少每六個
月清洗油垢一次。• 油煙或惡臭處理設備至少每六個月清洗一次,並應以維持
其功能正常之目的進行維護、保養,各項維護、保養及耗材之更換應依附表作成記錄。
保養日期 保養內容 保養方式 保養人員簽名
月 日
□ 清潔擦拭□ 藥品添加□ 濾材更換□ 例行保養□ 管線檢修
□ 自行保養□ 委外保養委外單位: 費用: 元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肆、相關訊息
• 臺中市餐飲業油煙汙染防制網。• http://gstie.epb.taichung.gov.tw/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嚴謹.專業.創新.負責
top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