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維護與違法行為 通處理 · 1 簡大綱 壹、前言 貳、管理權責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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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年7月5日

河川管理維護與違法行為通報處理

報告人:第三河川局曾課長財益

1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管理權責與分工

參、認識河川區域

肆、河川管理維護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陸、通報處理

柒、人民檢舉獎勵金

捌、結語

2

壹、前言

為水道防護之需要,水利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圍內,執行警察職權;河川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水利法第75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安全事件之取締。

目前河川、海堤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等之違法行為大致為未經申請種植許可使用、傾倒廢棄物、盜採土石、圍築魚塭、濫墾等,妨害河防及公共安全等事項,需依法取締。

如何結合地方人士共同維護管理河川及排水區域,以營造親水、利水生態環境空間,為河川管理人員及社會大眾共同願景。

3

貳、管理權責與分工

河川、排水及海堤機關組構

行政院

經濟部

工業局

工業局

水利處

水利署

直轄市

各縣市政府

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 水利規劃試驗所

水利規劃試驗所

北中南三區水資源局

北中南三區水資源局

第一至第十河川局

第一至第十河川局 農田水利團體自來水公司

4

貳、管理權責與分工

等級區分 治理機關 管理機關

中央管河川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

縣市管河川 轄區縣市政府 轄區縣市政府

跨省市河川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市政府

依行政院核定暫委託台北市及轄區縣市政府

河川管理權責分工

5

貳、管理權責與分工

排水管理權責分工

等級區分 治理機關 管理機關

中央管排水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

直轄市管排水 轄管直轄市政府 轄管直轄市政府

縣市管排水 轄管縣市政府 轄管縣市政府

6

貳、管理權責與分工

海堤管理權則分工

等級區分 治理機關 管理機關

一般性海堤之海堤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

一般性海堤除海堤之外之海堤區域

轄管縣市政府

事業性海堤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

同左

7

烏 溪 流 域

大 甲 溪 流 域

大安

溪域流

圖 例

流域邊界

流域面積1,246.85平方公里;主流全長140.2公里;主流平均坡度1/60

流域面積758平方

公里;主流全長

95.76公里;主流坡

度1/50

流域面積:2,025.6 平方公里,幹流長119.1 公里。

海堤20,710m ;

海岸保護工440m;

防潮閘門6座

貳、管理權責與分工

8

區域排水

編號

排水名稱編號

排水名稱

1 旱溪排水 8 大埔厝圳排水

2 綠川排水 9隘寮溪排水

3 柳川排水

4 同安厝排水

5 港尾子溪排水

6 四塊厝排水

7員寶庄圳排水

土庫溪排水

柳川排水筏

子溪

同安厝排水

莿仔埔排水

旱溪

大里溪烏溪

目前臺中市區域排水尚歸本局轄管8條,本局轄管區域排水計1條,合計9條。

貳、管理權責與分工

海岸現有禦潮設施

縣市別

現有禦潮設施

海堤(m) 海岸保護工(m) 防潮閘門

(座)

台中市(大甲區、大安區、清水區、龍井區等)

20,710 440 6

貳、管理權責與分工

範圍:台中市

10

參、認識河川區域

堤防階梯

越堤道路

11

參、認識河川區域

如何簡易判定河川區域:

一、堤防

二、防洪牆

河川區域

12

參、認識河川區域

如何簡易判定河川區域:

三、護岸

四、植樹

河川區域

河川區域

河川區域之實際位置,依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

13

肆、河川管理維護

河川禁止行為

告示牌河川告示牌

河川管理宣導

14

肆、河川管理維護

警告告示牌

河川管理宣導

15

肆、河川管理維護

水尺 監控站

安全維護管理

16

肆、河川管理維護

河防構造物管理

工程告示牌

涼亭護岸施工

河川局自辦工程免許可

堤身用料就地取材

剩餘土標售外運

施工階段

17

肆、河川管理維護

河防構造物維護管理

定期環境維護(垃圾雜草清除花木修剪)

定期構造物安全檢查每年1月底前普遍檢查(河防建造物損壞及改善措施、水閘門靈活程度及危害河防安全之使用行為)

發現損壞、故障應於汛期前修補完成

18

肆、河川管理維護水防道路維護管理

專供防汛搶險使用,使用時請自行注意安全。

定期檢查坑洞破損開口契約修補

19

肆、河川管理維護

跨河構造物

工程告示牌

施工階段

現場施工

經河川管理機關許可。防汛應變計畫及措施。工程暫置料不得超過7天使用量,2日可清離。

河川局每週派員巡查。

河川許可行為

施工中圍堰措施

20

肆、河川管理維護

水管橋電塔

跨河構造物維護管理

施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橋梁

(維護管理階段)河川許可行為

基礎裸露保護

許可範圍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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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河川管理維護

種植農作物、圍築魚塭、插吊蚵

許可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

河川許可行為

許可範圍環境整理

禁止有違反水利法行為

22

肆、河川管理維護

施設河床便道

許可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

河川許可行為

許可範圍環境整理

禁止有違反水利法行為

23

肆、河川管理維護水門維護操作管理

自動水門

電動水門

管理人員告示牌

廠商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每年1月底前普遍檢查

汛期前修補(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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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河川管理維護

疏濬工程管理

工程告示牌

疏濬界樁

管制站及監管設施

單一出入口管制站

影像監控系統

保全人員監看

疏濬採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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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河川管理維護揚塵防制措施

保育林植生約8公頃

攔水土堤水覆蓋約90公頃

蓄水池塘水覆蓋約140公頃

揚塵主因為每年10月至隔年4月間,河床受東北季風吹拂,裸露地細砂隨風飛揚所致

河川管理巡防工作

海域

中央管河川

民眾通報(違規檢舉)

同仁協巡(違規通報)

即採即售(附設監視設備)

河川駐警(機動巡防)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遠端監控系統(附設監視設備)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水利法第78條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92~2)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92~2)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92~2)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92~3)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92~2)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93~3)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93~2)

27

禁止行為

28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填塞河川水路

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為取水灌溉或工程

使用填塞水路

埋設抽水管破壞堤防

竊取防汛塊鋼條

盜取堤防上防汛土石料

填塞水路抽水

29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建造工廠或房屋

寺廟

組合房屋、倉庫

貨櫃屋(供生活起居)

工寮(置肥料、農具)

為養殖或取水需要

啟閉水閘門

竊取水門面鈑

自動水閘門無法作用

30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溯溪

行駛於河川無

便道處

有卡車載運廢棄物廢

土於水防道路行駛

常發生夜間

經常燃燒處

31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放置貨櫃屋

丟棄垃圾及廢土10

立方以下者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水利法第78條之1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92~3)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92~3)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92~2)

四、種植植物。 ($93~2)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

使用行為。 ($93~2)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93~2)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

用行為。 ($93~3)

32

應經許可行為

33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未經許可於河川內

施設排水溝、擋

土牆、橋梁、排水

管、水井等構造物

34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未經許可引取用水

廢水直接排入河川(大都

是工廠、砂石場,但不

含廢水排入排水溝再流

入河川)

私自引水灌溉

抽取河川水源(大都是養

殖、砂石場)

未經許可排注廢污水

35

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

未經許可種植植物

夜間砂石車出入河川

採取少量土石(人工撿拾

免罰)

合法掩護非法(外運他處

堆置伺機販賣、就地取

材代替商購)

種植高莖作物(大於50公

分,如果樹、香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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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未經許可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未經許可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私開便道

未經許可種植先整地

挖水池或水塘

水池或水塘

簡易圍籬

飼料桶

整地

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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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違法行為初步判斷

未經許可於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未申請於河川內辦大

型活動

以人工採取少量土石

(限手工機具2立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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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通報處理

民眾報案

涉刑事部分通知警察機關會同處理

依水利法查處

填具電話紀錄

通報河段駐警前往查明

1、違規內容

2、時間、地點3、檢舉人姓名(姓氏)4、聯絡電話

必要時可請檢舉人

協助,惟應注意檢

舉人身分保密

符合核發獎勵金者,

再請檢舉人提供詳

細身分資料

管理課長

駐警小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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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檢舉專線

違規通報APP

愛河川拼獎金

行動化管理提升

提供一般民眾安裝違規查報APP

如遇違規情事

透過3G / WiFi上傳至整合平台

• 開發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提供民眾下載,利用智慧型手機內建拍照及定位功能,將疑似違規之查報情勢,透過最簡易之方式通報至河川監控管理整合平台,以「全民督工」之概念達到「全民通報」之目標

民眾可透過iRiver網站/APP查詢審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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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人民檢舉獎勵金

向有權受理檢舉違反水利法案件之機關未發覺

前,首位提出檢舉者。以真實姓名就具體事實檢舉,且留有可供聯絡之資料者。

經任何一級法院判決有罪或經依水利法規定處以罰鍰,且受處分人未於處分書依法送達三十日內提起訴願、異議,或所提訴願、行政訴訟經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維持原處分確定者。

核發獎勵金要件

已公告之中央管河川、淡水河、璜溪及林子溪

等河川區域內。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

核發獎勵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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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人民檢舉獎勵金

(一)傾倒或棄置有害廢土、廢棄物或有害(毒)廢

溶劑之行為,每件12萬元。

(二)未經許可之土石採取行為,每件10萬元。

(三)未依許可範圍或深度之土石採取行為,每件5

萬元。

(四)傾倒或棄置第一款以外之物之行為,每件1萬

元。

(五)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之行為,每件5萬元。

(六)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禦潮建造物、排水設

施、設備或其他物料之行為,每件10萬元。

獎勵金核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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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人民檢舉獎勵金

(七)非法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禦潮閘門或其

附屬設施之行為,每件10萬元。

(八)建造工廠或房屋之行為,每件3萬元。

(九)機動車輛之溯溪行為,每件1萬元。

(十)未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排注廢污水之行為,每

件3萬元。

(十一)未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堆置土石之行為,每

件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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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人民檢舉獎勵金

淡水河

水利署及所屬轄區河川局、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

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

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撥付審核檢舉單位

河川局 水利署

高屏溪

檢舉人身分資料專責人員保管

隱去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獎勵金核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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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語

河川、排水、海堤之管理及資源利用,應做永續經營使用之觀念。

加速建立河川、排水及海堤管理資料庫,加強土地使用管理,違規使用之排除。

河川、排水及海堤環境之維護管理,有賴全民共同參與支持,始能克竟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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