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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 1 14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100 次市政會議紀錄 ................................................................................................ 4 法規 財政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第 3 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 102 1 1 日生效........................................................................................................................................... 11 訂定「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13 政令 教育 修正「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新北市 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16 地政 訂定「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國土測繪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事件裁罰基準」自 即日起生效................................................................................................................................... 17 法制 轉頒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 703 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 19 一般 行政 訂定「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行政大樓場 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深坑區 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廢止「臺北縣新莊市公所暨所屬大樓會議室及大禮 堂使用管理要點」、「臺北縣林口鄉公所行政大樓大會議室及演藝廳臨時借用管理要 點」、「臺北縣土城市公所行政大樓禮堂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深坑鄉公所禮堂使用 管理辦法」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 19 採購 修正「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9 點並自即日起 生效............................................................................................................................................... 32 ISSN0211-9153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華民國 101 12 12 日(星期三)出版 府 編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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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期 1

冬 字 第 14 期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100 次市政會議紀錄 ................................................................................................ 4

法規

財政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第 3 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 102 年 1 月 1日生效........................................................................................................................................... 11

訂定「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13

政令

教育 修正「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新北市

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16地政 訂定「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國土測繪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事件裁罰基準」自

即日起生效 ................................................................................................................................... 17法制 轉頒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 703 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 19一般 行政

訂定「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行政大樓場

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深坑區

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廢止「臺北縣新莊市公所暨所屬大樓會議室及大禮

堂使用管理要點」、「臺北縣林口鄉公所行政大樓大會議室及演藝廳臨時借用管理要

點」、「臺北縣土城市公所行政大樓禮堂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深坑鄉公所禮堂使用

管理辦法」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 19採購 修正「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9 點並自即日起

生效............................................................................................................................................... 32

目 錄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號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2 月 1 2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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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5期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洗衣機」共同供應契約案(本

案招標案號:LP5-101066)業已簽署 ........................................................................................33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網路及資訊安全暨加值設備」

共同供應契約案(本案招標案號:LP5-101018)業已簽署 ....................................................34

公告

民政 公告廢止「臺北縣立殯儀館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34 經濟 發展

文山有限公司等 146 家公司前經本府命令解散惟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35

城鄉 「100 年度新北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汐止重測區)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案部分樁

位補建及更正作業」案成果圖表 ................................................................................................43 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捷運段 376-1 地號等 6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

書圖 ...............................................................................................................................................44 「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階段路線(大坪林站至板新站)工程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使

用空間範圍(新北市板橋區)樁位測定作業」案 ....................................................................44 核定「變更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 183 及 187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自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起發布實施 ............................................................................................44 「平溪都市計畫行水區暨都市計畫範圍樁位測定作業」案成果圖表 ........................................45

社政 預告訂定「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45 廢止「臺北縣新店市公所觀光導覽解說申請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53

地政 101 年度第 2 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業已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 ..............................53 本市瑞芳地政事務所為辦理雙溪區柑腳段下坑小段 8-2 地號土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

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55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北山段 980、992 地號(重測前:社后段社后下小

段 136-5、139-4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

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56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金龍段 321、325 地號(重測前:社后段社后頂小

段 92-19、92-24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

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56 地政士趙重明等 3 人辦理註銷登記 ................................................................................................57 地政士甘逸崙等 10 人辦理開業登記 ..............................................................................................57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十三分段 94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

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58 本市瑞芳地政事務所為辦理雙溪區大平段大平小段 117、121、121-1、122、122-1、

123、138、138-1、147 地號等 9 筆土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

議 ...................................................................................................................................................59 衛生 本市指定新制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含鑑定類別及向度)、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

評估併同辦理醫院........................................................................................................................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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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期 3

環保 廢止「臺北縣政府路燈桿懸掛旗幟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62文化 廢止「臺北縣中和市藝文展示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土城市文教活動中心管

理自治條例」、「臺北縣土城市藝文活動中心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三重市社教館場

地管理辦法」、「臺北縣貢寮鄉誌收費標準」、「臺北縣新莊市文化藝術中心使用管理規

則」、「臺北縣永和市國父紀念館管理規則」、「臺北縣八里鄉公有下庄市場多功能教室

管理規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 62 廢止「臺北縣板橋市 435 藝文特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臺北縣三重市社教館使用收費

要點」、「臺北縣三重市志書纂修作業要點」、「臺北縣林口鄉立圖書館義工服務組織章

程」、「臺北縣土城市公所金城藝廊申請展覽作業規定」、「臺北縣土城市公所市民文化

走廊申請展覽作業規定」、「臺北縣土城藝文館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62水利 樂樂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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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100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依據 101 年 12 月 4 日北府研綜字第 1013016758 號函辦理)

時間:101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8 時 30 分

地點:本府 18 樓市政會議室

主席:朱市長立倫 記錄:組 長 鍾曉婷

出席:如簽到簿 組 員 郭紘格

請假:陳秘書長伸賢、法制局邱局長惠美(何副局長瑞富代)、環保局劉局長和然(王副局長美文

代)

壹、 主席宣布開會

貳、 獻獎

一、本府警察局榮獲交通部「101 年度金安獎(酒後駕駛防制專案)」績優獎。

二、本府交通局榮獲交通部「101 年度金安獎(砂石車安全管理專案)」績優獎。

三、本府工務局榮獲內政部營建署「101 年度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供應系統考評」第 2 名。

參、 頒獎

頒發「101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

一、新北市政府體育處興建新莊運動休閒中心工程。

二、新長安橋新建工程。

三、警察局瑞芳分局、民政局瑞芳戶政事務所暨消防局瑞芳分隊共構改建工程。

四、中和區(停一)民樂停車場新建工程。

五、瑞芳縣道 102 線九份老街公車彎增建工程。

六、烏來鄉立體停車場增建工程(第二次修正)。

七、100 年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新北市騎樓整平工程。

八、八里鄉污水下水道系統支管工程第七標。

主席指示:

恭禧今天得獎的所有單位,包括警察局、交通局、工務局都獲得中央政府評比的績優獎項。今天同時

專 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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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5

也頒發「101 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要特別感謝主辦機關及承辦同仁,以及獲獎的工程

單位。獲獎的每一項工程,都是經過評審委員審慎地考慮及評量,才脫穎而出,包括已經剪綵啟用的

新長安橋及烏來停車場工程。而路平專案及汙水下水道整治工程,完工後不一定會舉辦公開典禮,但

民眾於平日便能感受到工程的良好表現。同時也感謝大家提升民眾對於整體公共工程的觀感,過去社

會上對於公共工程的看法,常常認為品質不佳,甚至有「豆腐渣工程」的印象,但經過最近幾年的努

力,公共工程的品質有很大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的好壞,會影響數十年之久,也會影響社會大眾對工

程主政、設計及監造單位的印象,非常深刻地烙印在民眾心中。

民眾行走在市街,會看到很多的建築,並產生深刻的印象,但是民眾感覺設計糟糕、外觀醜陋的建築

物,通常是公共工程。有時本人也很好奇,這些劣質工程的設計師或建築師是否會覺得慚愧或難過?

這些建築將存在數十年,民眾會疑惑到底是哪位天才的設計師或建築師,竟然做出這樣的工程?反過

來說,如果這個工程無論設計或品質都很好,使用或路過的民眾,也會對主政、設計、建築及監造單

位留下很好的印象,而且也會豎起大拇指稱讚。因為有這樣的反差現象,本人要給予優質公共工程單

位最大的肯定。

有些工程單位,抱持著不求精進、敷衍苟且的心態,無論是蓋學校、派出所、或消防廳舍,品質永遠

不佳。本人有時開玩笑說,開車繞著新板特區、信義區、大安區或重劃區等豪宅區,如果看到醜陋怪

異的建築物,大概都是臺灣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抽水站、中華電信、郵局、消防隊或派出所等公

家單位。有些人會直覺認為公共建物有傳統的外觀樣式,是這樣嗎?本府警察局所屬江翠派出所也不

是依照傳統的建築格式去設計,但並不減損作為派出所的功能及意義。本人也開玩笑說,這些建築明

明不是復古設計,卻使用三、四十年前最醜陋的樣式、最差勁的品質去興建,並且建築成本也常比民

間建物的成本高出許多。本人上任第一個月,便要求各局處計算公共建案每一坪的成本,並且將預算

刪減將近半數,這些案子仍然可以順利施作。當初也有許多批評的聲音,指責本人不重視公共建設、

不重視教育投資等,但其實這些案子的坪數並未被刪減,只是一坪的建築成本不需要花費達 15 或 20

萬元,蓋豪宅也不會花費這樣高的建築成本。只要政府用心去做,公共工程可以有完美的設計、優秀

的品質,也獲得民眾的肯定,而不是設計不良、品質不佳,但建築成本又高,這樣的公共工程不是市

民之福。所以今天本人給予所有獲獎單位最大肯定,不論是新莊國民運動中心、烏來停車場、中和停

車場或新長安橋工程,每一項重要工程的獲獎,都是給予工程單位的肯定。

另外,工務局高局長向本人報告該局將於市政會議辦理頒獎儀式,除了節省經費之外,比起請公關公

司辦理頒獎典禮,效果也很好,各局處首長應該瞭解本人的意思,本人已一再提醒,每一塊錢都要花

在刀口上,達成預期效果最重要。

肆、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 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一、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第一、在重大政策方面,包括行政院通過公債法修正草案,五都首長都有表達意見。民政局鼓勵生

育,局長親送生育補助金給三胞胎,也發布各項數據的新聞稿,都獲得很好的媒體宣傳效果。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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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鼓勵資源回收,推出各項措施,包括民眾做環保可以換垃圾袋,獲得媒體大篇幅報導。另外,在各項

重要工程方面,包括水利局的湳仔溝整治工程、工務局的三鶯二橋工程、交通局的新北環快工程及臺

65 線快速道路通車典禮等,市長皆親自前往視察並有所指示,除了勉勵同仁儘速完工之外,也強調

有關路標、匝道及隔音牆的設置,要考量周邊環境及民眾便利性,若民眾有意見反映時,也請相關局

處進行協調。第二、在重要活動方面,觀光局推動第二屆新北市歡樂耶誕城活動,推出最高耶誕樹及

各項親子措施,帶動大量民眾消費、團聚熱潮,以及民眾闔家團圓的美好時光。經發局提升本市食品

產業觀光化,辦理伴手禮設計比賽。文化局辦理紀錄片影展,共計 55 部佳片上映。新聞局及農業局

持續行銷萬里蟹,全臺各市場皆可訂購,是冬天吃火鍋的最佳食材。文化局辦理傳統藝師頒獎活動,

表達對本市傳統民俗藝術之禮敬,皆獲得媒體報導。第三、在其他方面,包括樹林大安花園夜市於上

週開幕,民眾熱情捧場,本府相關局處也特別注意後續管理事宜。媒體對於本府徵文比賽有負面報

導,引發負面評價,市長及本府相關局處如研考會,皆已提出說明。另陳秘書長現率團至杜拜參加

「國際宜居城市大賽」總評選,本局轉達陳秘書長於臺北時間今天凌晨 3 點傳回最新訊息,本市鶯歌

社區獲得第三類組銅牌獎,在臺灣參賽的 6 個城市、100 多個社區之中,獲得極高的殊榮。陳秘書長

特地傳回訊息,請本局於本次市政會議報告。

二、經發局葉局長惠青:

針對「樹林大安花園夜市開幕」的輿情報導,該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本府於今年 3 月已同意夜市的

設立申請,設置期間為 3 年,攤位數目約 80 個。業者另於上個月重新提出申請,面積將從約 1,300

多坪擴大到 2,500 多坪,攤位數量也有增加,本府審查之後,認為對於當地交通及環境將產生相當程

度的衝擊,已要求業者提出相關因應措施,才同意重新申請,否則應該以本府於今年 3 月審查通過的

計畫內容實施。本局於該夜市營業首日,便辦理聯合稽查,第 2 天、第 3 天也持續派同仁前往現場查

看,發現有 3 點待改進之處:第一、逾越許可經營之面積。第二、停車位數量不足且明顯影響周邊交

通。第三、逾越許可經營之時間,即晚間 10 點。本局已要求業者立即改善,城鄉局亦依據都市計畫

法第 79 條規定,予以勸導。本局將持續關注本案,要求業者在許可範圍內合法經營。

三、城鄉局張局長璠:

本市參加國際宜居城市大賽,11 月 26 日揭曉,新北市鶯歌區在「國際花園城市獎」組別為 7 萬 5 千

人到 15 萬人區間的 C 組,獲得優秀的成績,為有史以來全國入圍本賽爭取最大人口規模社區的獎

項。本次大賽約 50 個國家,逾 100 多個社區及計畫入圍社區類獎,本市獲獎的成果是市府總體性施

政成果的展現,而非個別局處的單獨作為,包括經濟發展局推動鶯歌陶瓷及商圈環境、環境保護局改

善環境、觀光局規劃旅遊動線、農業局設置心希望農園、文化局及陶瓷博物館發展文創產業、水利局

建置自行車道等。本市首次參賽,能夠獲得具有國際性指標的優秀獎項,感謝相關局處的努力與協

助,讓新北市的成就在國際上展現出來。

主席指示:

第一、最近經濟不景氣,政府財政也非常困難,所以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到民間,都在談論「缺錢」

的問題。在財政困難的情況下,有許多開源節流的措施被提出討論,社會氛圍也嚴格要求政府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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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7

有些同仁可能會認為無論是辦理活動、出國參訪、參加會議等支出,都是例行性業務,理所當然應該

執行。但民眾一定會去質問:這項經費是否應該支出?本人常說:當用則用。這個「當」字是正當的

「當」、應當的「當」,不是想當然爾的「當」。但公務員執行業務的思維,常是想當然爾的「當」,認

為這是例行性、持續性業務,所以理所當然應該執行。但預算執行,絕對不是「想當然爾」,對於可

以節省的經費,就算不支出、執行率很低,也沒有關係,尤其許多業務費用,不支出也無妨。也許編

列預算時預估會有業務費用,但隨著環境變化,這項經費可以不必支出,就應該節省。除了「當用則

用」,請各位同仁也不要忘記「當省則省」。本人提醒同仁運用「成本效益原則」去思考業務執行與經

費支出,假設機關於本府新聞室辦理記者會,請同仁主持並進行活動的宣告與介紹,會比大張旗鼓地

去辦理的記者會,效果更差嗎?考量的重點應該是活動本身有無價值與意義,而非記者會辦理得多盛

大、多風光。本次市政會議辦理「101 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頒獎儀式,比起另擇地點搭

建舞台辦理頒獎典禮,意義會更低、光榮感會更少嗎?絕對不會。民眾一定會質問政府是否「當用則

用、當省則省」,所以除非新北市接受國際頒獎,或在重要國際組織擔任理事國,或是參加具備重要

意義的國際活動,本府才派員前往,並不是必須參加所有的國際活動,一定要先思考預期效果。

第二、公共建設的執行力與執行率很重要。經過成本效益評估,這個橋樑、道路或公共建物,民眾希

望儘快完成,此時執行力與執行率就很重要。譬如新北環快、臺 65 線快速道路,如果儘快通車,可

以儘快利用高速公路,解除中和交流道通勤上班族的困難,也可有效紓解平面道路壅塞的情形,本府

就要加快速度來進行,加強執行力與執行率。

另外,有些政策推出之後,為何無法順利執行?是否在當初規劃或者執行過程產生問題,必須隨時檢

討,有窒礙難行之處則積極修正。舉例來說,本府推動「老屋拉皮」政策,它是都市更新的一環,民

眾可能都知道其重要性,但是如果坐等民眾來申請,成效可能很低,所以請同仁主動積極地去執行。

主動尋找目標建築物,積極拜訪管委會並協助解決問題。目標建築物可能有 100 棟,即使其中只有

3、5 棟成功進行老屋拉皮計畫,也已達到為民服務目的。反過來說,有些同仁只會說沒有民眾來申

請,究竟是政策宣傳不夠,還是申請難度太高,或是同仁不夠主動積極?譬如向來官僚作風的 AIT,

民眾辦理簽證時,會看到官威很大的簽證官,嚴格地進行審查。但推動免簽證政策之後,簽證官可以

走入菜市場及夜市去擺攤,推廣免簽證政策,這才是積極的作為。對於 AIT 的簽證官而言,以前必須

嚴格審查人民簽證的申請,現在推動免簽證政策,政策目標是鼓勵民眾前往美國觀光,要與他國競

爭,當然必須儘快地讓民眾知道這個好的政策。簽證官到菜市場或夜市擺攤推廣政策,也會讓民眾及

媒體更加印象深刻,對於政策宣傳更為有利。本府推動都市更新及老屋拉皮政策,當然不是要同仁到

菜市場或夜市擺攤,主政機關應該已經很清楚政策執行的目標對象,不是只有新板特區,新北市幅員

廣闊,應該可以篩選出很多目標建築物,也可以與工務局及其他相關局處密切配合。本人也重申此政

策的目的是推動都市美化,主動積極不代表是要消化預算,請同仁注意。

陸、 各機關專題報告:

一、人事處報告主題-「人事服務與激勵作為」(詳會議資料)

主席指示:

本人有兩點提醒,請人事處針對第一點補充資料,不一定是今天就補充。第一、民眾常質疑「縣市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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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格」之後,是否確實產生正面影響?或是反而造成資源與人力的浪費?有許多批評的聲音。其中最常

被提出討論的一件事,指出升格之後,直轄市政府人力擴充、預算提高,是否產生資源浪費?以新北

市為例,升格之後,編制人力是多少、實質進用人力是多少?本府並未向民眾提出明確的說明。本人

常強調:不可以為升格而升格。意思是說不可以因為升格而創造新的人、新的事。應該以民眾的角度

來看,這項服務工作原本是中央某部會負責,現在由新北市政府執行,應該讓這項服務工作更接近民

眾、效率更好、民眾的感受更好,這才是升格最重要的目的。同樣地,縣轄時代的鄉鎮市公所就是一

個小型政府,有些業務需要由鄉鎮市公所再移轉給臺北縣政府,形成兩級政府的情形,也造成重複執

行、效率低落的情況。升格之後,整合為同一個政府,效率應該更為提升。所以,假設升格之後直轄

市政府應該有 2,000 人的編制,實際人力有沒有增加?另外,業務移撥之後,人力是否進行合理調

整?今天很不客氣地去檢討,假設業務從中央移撥下來,中央有沒有減少人力?如果中央沒有減少人

力,那是中央的錯。但如果本府業務移撥中央,本府是否也有減少人力?必須隨時檢討。最近 2 年是

政府轉型的移撥期,假設這項業務在中央只需要 20 人就能執行,移撥新北市政府之後,卻要 30、40

人才能完成,這是沒有道理的。反過來說,本府業務移撥中央之後,人力卻未減少,或者說移撥的業

務原由 20 人執行,移撥之後本府卻還保留 15 人的編制,那就是本府的不對,要用這樣的角度隨時進

行檢討。而人力配置的總數不可以增加,甚至應該要減少,意思是說從中央移撥過來的業務,本府應

該更有效率地去完成。業務從中央移撥下來,中央應該減少人力,反過來說,本府也是這樣。譬如說

本府原有勞健保移撥業務是中央負責,本府就應該檢討人力是否有調整。又如托兒所及幼稚園整併成

幼兒園,由教育局主政,人力是否也進行整併,必須嚴格檢討,檢討的範圍要追溯到過去兩年,都要

檢討,不要再找一堆理由給這些機關,沒有理由,事情做好是最重要的。當然,有些是新增的業務,

譬如說捷運的建設與開發,也必須進行人力的調整。

第二、很多局處首長常要求設立二級機關,設立二級機關的原因為何?業務不是已經在執行了嗎?設

立二級機關之後,業務會做得更好嗎?除非設立二級機關的同時,要裁撤某個單位,否則必須思考設

立二級機關的原因。這也就是升格之後碰到的第二大問題,即「機關化」現象。升格之前,新北市政

府是臺北縣政府,縣政府內部都是「單位」,只有少數警政消防體系是「機關」,所有單位都是縣府所

屬,各單位長官也不稱「首長」而是「主管」,縣政府所有業務都協調得很好。但機關化之後,各機

關各行其事,協調情形反而變差了,業務常見重複執行及資源浪費,甚至有些業務無法協調完成。在

座各位首長過去在臺北縣政府服務,本人也在桃園縣政府,也有在其他縣市政府服務過的同仁,譬如

高雄及苗栗,各位一定可以有很深刻的感受。本府是為了設機關而設機關嗎?絕對不是如此。「機關

化」現象有其正面及負面的影響,但本人一再強調必須把「有效率」作為最重要的考量,包括為民服

務的效率、行政的效率,否則本府設立許多機關的結果,反而讓民眾覺得更不方便,效率沒有提升但

成本卻更高,這樣就是浪費。另外,人事、主計、政風、秘書這四個單位,目前只要設立機關就一定

會派任人力,為什麼呢?新北市政府可以重新做檢討,可以派兼就派兼,可以整併就整併。按照許多

二級機關的規模,需要派任專任的政風、主計或人事主任嗎?可能只需要一個人事人員就好,甚至由

局本部的人事主任派兼就好。所以本府應該用新角度、新思維去思考,可以檢討許多浪費及重複的情

形。請人事處要有積極努力的決心,今天的報告是一個非常普通、傳統的報告,請人事處要有積極思

考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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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9

回到第一個問題,升格之後本府實質人力是否確實增加?所謂實質人力不是表面的數字,也不是絕對

的數字,而是相對的數字。例如議員質詢本府 102 年的人事成本提升多少?本人馬上回答一塊錢都沒

有增加。為什麼?因為扣掉退撫基金之後,剩下的預算就是國立高中移撥的人事費用。板橋高中及三

重高中移撥本府之後,必須編列人員的薪水,其他的則一塊錢也沒有增加,這樣的情形必須讓民眾及

議員清楚瞭解。本府編制人力與實質人力是有落差的,譬如警察局如果按照直轄市的編制,可以有 1

萬 2,300 人的編制,但現在警察同仁只有約 7,500 人左右,但還是有很多人指責警察局有 1 萬 2,300

人的規模,事實上並沒有這麼多人。又如消防局可以有 3,500 人的編制,幾乎可以創下專職消防人員

比例最高的紀錄,其他城市都沒有達到這樣的規模,但現在專職消防人員只有約 2,000 人左右,必須

讓民眾知道現況。本府也自我節制,不增加多餘人力,這樣才能有效撙節人事開支,達到有效率的成

果。所以請人事處和主計處密切合作,針對人力配置與「機關化」之後產生的困難,進行改善。本人

也提醒在場各位首長,如果各機關都抱持本位主義,許多業務都無法做好,希望每位機關首長都把自

己當成是市府的單位主管,絕對要有團隊精神,事情才會做好。

二、主計處報告主題-「統計數據與市政建設」(詳會議資料)

主席指示:

今天主計處的報告最重要的是告訴大家,主計處做了很多統計資料。但是統計資料不是整理完成就

好,最重要的是這些資料能夠如何協助本府進行決策、預測或檢討,必須整合統計資料和決策模式,

這是非常重要的。譬如要在某處設置公共托育中心,如果統計資料可以更精確地將方圓 2 或 3 公里之

內,究竟有多少個新生兒呈現出來,就可以協助本府進行決策。不是新北市或各區這麼大的範圍,而

是每個里或社區究竟有多少新生兒,應該知道這樣的資料。又如警察局要設置派出所,可能需要知道

周邊有多少常住人口、流動人口,以及各類治安事件的數量,來決定是否應該在此處增設派出所。所

以統計資料非常重要,但是過去這段時間,本府對於統計資料的運用上,還有很大改進空間,林處長

應該明白本人的意思,請積極努力與改進。

另外,主計處辦理政策民調的業務,以後就納歸研考會,不要重複辦理,研考會可以針對本府施政情

形與政策推動做好民意調查,也會有整合性的成果。請主計處整合統計資料與各局處決策模式,成為

本府政策規劃、執行及檢討之重要的依據,請加油。

柒、 機關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捌、 市政會議提案討論:

一、教育局提:為訂定「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教育局提:為訂定「新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及運作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教育局提:為訂定「新北市政府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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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決議:照案通過。

四、教育局提:為訂定「新北市政府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設置及評議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交通局提:為訂定「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民政局提:為訂定「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秘書處提:為訂定「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問:本案是否已與相關公所完成協調?是否可能造成負面的批評?是否會有其他問題?

秘書處吳處長清炎答:本案原本有 10 個區公所適用,之後其中 6 個區公所不適用,都已完成協調,

不會產生其他問題。

玖、 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一、第 1 案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公共安全一案,解除列管,請機關自行列管。

二、第 2 案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公共建設一案,本人要求各局處共同努力,解除列管。

三、第 3 案解除列管。

主席裁示:減少投資障礙一案,請針對本市現有及潛在的重大民間投資案,以表格方式呈現並陳報本

人,請掌握時程,本案解除列管。

四、第 4 案解除列管。

五、第 5 案解除列管。

六、第 6 案解除列管。

七、第 7 案解除列管。

八、第 8 案持續列管。

主席問:淡水漁人碼頭一案,請農業局補充說明。

農業局廖局長榮清答:本案預計於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規劃,包括弱勢團體安置、按摩小棧、農夫市

集等 4 個項目,都會整合進入淡水漁人碼頭。

壹拾、 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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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11

觀光局陳局長國君:

本局今天發送新北耶誕城的邀請函,新北歡樂耶誕城將於 12 月 1 日正式點燈開城,最近晚上都在進

行試燈,非常漂亮。12 月 1 日中午園遊會開始,晚上 6 點正式點燈,邀請大家共同參與為期長達 31

天的活動。另外,本局今天也贈送各位同僚一本「新北小旅行」書籍,定價新臺幣 280 元,本書已於

上週在誠品書局開賣,銷量相當好,請參閱,謝謝大家。

壹拾壹、 散會 上午 9 時 50 分

新北市政府第 100 次市政會議

本府出席人員:

市 長 朱立倫

副 市 長 李四川 副 市 長 許志堅 副 市 長 侯友宜

副 秘 書 長 許育寧 副 秘 書 長 宋自強 副 秘 書 長 宋自強

民政局局長 江俊霆 財政局局長 呂衛青 教育局局長 林騰蛟

經發局局長 葉惠青 工務局局長 高宗正 水利局局長 張延光

農業局局長 廖榮清 城鄉局局長 張 璠 社會局局長 李麗圳

地政局局長 康秋桂 勞工局局長 謝政達 交通局局長 趙紹廉

觀光局局長 陳國君 法制局副局長 何瑞富 警察局局長 伊永仁

衛生局局長 林雪蓉 環保局副局長 王美文 消防局局長 黃德清

文化局局長 林倩綺 原民局局長 陳碧霞 新聞局局長 林芥佑

人事處處長 陳昭欽 主計處處長 林祐賢 政風處處長 李黎顯

研考會主委 吳肇銘 客家局局長 彭惠圓 秘書處處長 吳清炎

顧 問 江美桃

參 議 許淑真 參 議 蔡枚芬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 :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中央法規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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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發文字號:北府財金字第 1013034237 號

主旨:財政部公告訂定「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第 3 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 101 年 11 月 26 日台財庫字第 10103736570 號公告及第 10103736720 號解釋令影本

(如附件)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

副本: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財政局局長決行

財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 10103736570 號

主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

部長 張 盛 和

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 10103736720 號

一、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依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第 3 項

規定公告之一定數量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一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

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二、依前開方式輸入之菸酒,輸入後不得移作營業用途使用。

部長 張 盛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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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13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3052193 號

訂定「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指新北市下列區公所(以下簡

稱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

一、新莊區公所。

二、林口區公所。

三、土城區公所。

四、深坑區公所。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審查核准,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一至附

表四。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核准,得免收各項

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並與區公所共同主辦活動者,經區公所核准

,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第 四 條 前條第二項以外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場地使用費依附表百分之七

十收費,其他項目不予減收。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認有提升文化藝術、社會教育等功能或符合公益目的,並核

准協辦之活動,依前項規定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市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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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行政大樓

收費項目 區分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說 明

上午場次 四千元 新莊區政大樓

十樓禮堂 下午場次 四千元

六千元

上午場次 三千元

下午場次 三千元 福營行政大樓

六樓禮堂

晚間場次 三千元

六千元

上午場次 三千元

下午場次 三千元 雙營社教大樓

五樓禮堂

晚間場次 三千元

六千元

一、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每場次以三

小時計,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場地使用費比例

加收,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三、場地使用費含空調、水電費。

四、特殊照明或電器需額外接電每小時二百

元。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行政大樓

收 費 項 目 區 分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說 明

上午場次 二千四百元

下午場次 二千四百元

晚間場次 二千四百元 七樓禮堂

預排演

(每場次)二千元

五千元

上午場次 二千一百元

下午場次 二千一百元 四樓會議室

晚間場次 二千一百元

三千元

一、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每場次以

三小時計,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場地使用費比

例加收,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三、場地使用費含空調、水電費。

四、設備使用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鋼琴每場次五百元。

(二)投影機每場次五百元。

五、特殊照明或電器需額外接電每小時二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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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15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行政大樓

收費項目 區分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說 明

上午場次 三千元

下午場次 三千元 禮堂

晚間場次 三千元

六千元

一、 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每場次以

三小時計,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場地使用費比

例加收,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三、場地使用費含空調、水電費。

四、特殊照明或電器需額外接電每小時二百

元。

附表四(單位:新臺幣)

新北市深坑區公所行政大樓

收 費 項 目 區 分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說 明

上午場次 二千六百元

下午場次 二千六百元 五樓禮堂

晚間場次 二千六百元

六千元

一、 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每場次

以三小時計,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

算:

(一)上午場次: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間場次: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 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場地使用費

比例加收,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算。

三、場地使用費含空調、水電費。

四、特殊照明或電器需額外接電每小時二

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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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學字第 1012812507 號

修正「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新北市公私立學校

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遏止腸病毒蔓延,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所屬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幼稚園及托兒所(以下簡稱幼兒

園)於發現學童有任一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依下列措施辦理:

1.立即通知當事學童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學童群聚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

病毒(含疑似),應嚴格要求生病學童立即請假一星期。

2.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四十八小時內至新北市學校疑

似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3.應進行全面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並分發衛教單張,以利提醒

家長。

4.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

5.非位於腸病毒高風險區之幼兒園一星期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二

名以上疑似感染腸病毒,通知衛生所派員至幼兒園為全園幼童做檢查,若七日內該園有

政 令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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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17

新增案例,則請該名幼童儘速就醫,並督導園方落實防治措施。

6.位於腸病毒高風險區之幼兒園一星期內因腸病毒疫情,停課二班以上(含二班),則衛生

所派員至該園督導園方落實防治措施。

(二)前款第五目及第六目所訂指當年度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判定曾檢出腸病毒七十一型

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之區為腸病毒高風險區。

四、停課標準如下:

(一)幼兒園若有下列情形之ㄧ,幼兒園應採停課措施:

1.新北市轄內各行政區若為本府衛生局公告之腸病毒高風險區,當年度該區之幼兒園於一

星期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

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該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停止上

課一星期,若園方發現第二名疑似案例,無法馬上採行停課措施時,建議仍應將感染幼

童與其他幼童區隔,以降低傳染他人之機會。

2.非屬本府衛生局公告之腸病毒高風險區,為避免疫情蔓延,若一星期內同一班級或無法

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

腸病毒(含疑似),幼兒園應協同家長會成立危機處理小組,未成立家長會之園所則應召

集相關教職員、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共同組成危機處理小組研議有效措施,並徵詢

該班級或該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半數以上家長同意始得採取停課措施。幼兒園

決定採停課措施,應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備。

(二)國小:若一星期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

腸病毒(含疑似),學校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學校相關教職員、

家長、衛生專業人員暨相關人員研議有效措施,國小雖原則無需停課,惟為避免疫情蔓

延,如決定採停課措施,學校應報本局核備。

(三)國中以上學校:無需停課,以衛教宣導及環境消毒為主要處理措施。

五、高風險區之幼兒園內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之停課,經園方完成各項通報後,由本

局依高風險區停課標準決定之。

六、學校及幼兒園停課原因消失時,應即恢復上課;學校經危機處理小組決議停課時,學校應同時研

議補課措施。

七、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規定。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測字第 1013053194 號

地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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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訂定「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國土測繪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事件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

效。

附「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國土測繪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國土測繪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當及有效處理違反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及

第五十三條規定事件,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符合比例原則,特定訂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附表

項次 違反規定 裁處依據 法定罰鍰金額範圍

(新臺幣:元) 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一 非依第十二條第一項

所定程序移動或無故

損壞永久測量標,致

失其效用者。

國土測繪法

第四十九條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處五萬元。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

(三)第三次處二十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每次處二

十五萬元。

前款違規次數之累計,以每

次處罰後二年內再違規者為

限。

二 行為人違反第十三條

規定,經限期令其恢

復原狀,屆期未恢復

原狀者。

國土測繪法

第五十三條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

上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經書面通知限期恢復原狀,

屆時未恢復原狀者,依違規

次數處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千元。

(二)第二次處六千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處一

萬元。

前款違規次數之累計,以每

次處罰後二年內再違規者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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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19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 :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3017581 號

主旨:轉頒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 703 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司法院秘書長 101 年 11 月 27 日秘台大二字第 1010033449 號函辦理。

二、旨揭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請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查閱。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

副本: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法制局局長決行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北府秘事字第 1013076487 號

訂定「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

點」、「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深坑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

管理要點」,廢止「臺北縣新莊市公所暨所屬大樓會議室及大禮堂使用管理要點」、「臺北縣林

口鄉公所行政大樓大會議室及演藝廳臨時借用管理要點」、「臺北縣土城市公所行政大樓禮堂管

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深坑鄉公所禮堂使用管理辦法」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生效。

附「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

點」、「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深坑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

管理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法 制

一 般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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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新北市新莊區各行政大樓禮堂場地(以下簡稱本場

地),並充分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政府機關、學校、里辦公處及合法登記立案之法人、公司、社團及一般民眾舉辦展覽、講座、

會議及公益等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但新莊區政大樓禮堂僅供政府機關、學校、里辦公處及

經合法登記立案之公益社團申請使用。

使用本場地嚴禁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含問政說明會、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活動)

或宗教法會等活動。

三、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前項申請經本所核准後,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依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

納相關費用。

四、經核准使用者,如因故異動或取消,應於使用日三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

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提出申請或逾期申請者,不予退還。

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使用者,申請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

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時,得優先使用;申請者因而停止使用

者,本所應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

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曾經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五)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七、申請人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於本所指定地點為之。

八、本場地使用完畢,申請人應回復場地原狀,並會同本所現場勘查,如有毀損情事,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九、申請人應負責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場地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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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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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及七樓禮堂(以下簡稱本場地)

之服務效能及增進社會教育功能,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於不影響公務使用下,本場地得提供本所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

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使用。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會教育為原則。

(三)使用本場地嚴禁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活動(含問政說明會、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

活動)、宗教法會或喜慶宴會等活動。

三、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經本所核准後,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依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

納相關費用。

四、經核准使用者,如因故異動或取消,應於使用日三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

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提出申請或逾期申請者,不予退還。

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使用者,申請人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

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時,得優先使用;申請人應同意延期或

停止使用,因而停止使用者,本所應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

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蓄意破壞公物者。

(五)曾經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七、布置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須進行場地布置、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徵得本所同意,並於上班

時間會同本所管理人員辦理,且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

(二)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布置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舞台及既有設

備或其他公物,或擅自啟用冷氣設備或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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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23

(三)設備或借用物品(桌子、椅子、立牌等)之搬運應自行為之,並應於使用後復歸,如有損

壞照價賠償。

八、場地使用期間,申請人應先行與本所管理人員進行會勘,記錄場地狀況,並自行負責本場地使用

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場地清潔。

九、場地使用完畢,應依下列規定回復之:

(一)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於當日撤場,並歸還借用物品及回復原狀與整理場地(海報、花籃等物

品自行帶走、垃圾隨手攜出,逾期視同垃圾處理)。

(二)場地使用後應會同本所管理人員現場勘查,如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負責回復原狀,並於

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回復之,屆期未回復者,本所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由保證

金扣抵之,不足扣抵者,由申請者繳付,申請人不得異議。

(三)申請人未參與前款會勘者,由本所場地管理人員逕行勘查確認,一切損壞由申請人概括承

受。

(四)回復原狀後,應會同本所管理人員再行勘查,經確認無誤後,始得核退保證金。

十、申請核退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由申請人持繳費證明或保證金收據,並填具退款申請表辦理退

款,申請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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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統一使用、管理與維護本所行政大樓禮堂場地 (以下簡

稱本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三、本場地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於不影響公務使用下,本場地得提供本所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

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使用。但上班日時段限政府機關及學校申請使用。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會教育為原則。

(三)使用本場地嚴禁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活動(含問政說明會、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

活動)、宗教法會等活動。

四、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應備公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他申請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

(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六十日內以電話或臨櫃方式申請預約登記,並於使用日一個月前,填

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表一。但同一時段未有他人申請使用並經本所同意

者,得於使用日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經本所審查核准者,應於通知核准使用日起三日內依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

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五、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得於一週前通知申請人並廢止申請許

可,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得退還所繳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所者,退還所繳場地使用費之半數及保證金之

全部。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者,本所無息退還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

七、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

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蓄意破壞公物者。

(五)曾經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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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27

八、使用場地前應先行與管理單位進行會勘,並依下列規定布置場地:

(一)申請人須進行場地布置、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徵得本所同意,並於上班

時間會同本所人員辦理,且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

(二)場地之布置、回復及垃圾清運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布置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舞台及既有設

備或其他公物,或擅自啟用冷氣設備或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

(四)設備或借用物品(桌子、椅子、立牌等)之搬運應自行為之,並應於使用後復歸,如有損

壞照價賠償。

九、場地使用期間應自備工作人員並負責活動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及設施維護、人員意

外險及其他得委諸於申請人者,均應由該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十、場地使用完畢,應依下列規定回復之:

(一)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於當日撤場,並歸還借用物品及回復原狀與整理場地(海報、花籃等物

品自行帶走、垃圾隨手攜出,逾期視同垃圾處理)。

(二)場地使用後應會同管理單位現場勘查,如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回復原狀,並於活動結束

後一週內回復之;屆期未回復者,本所管理單位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由保證

金扣抵之,不足扣抵者,由申請人繳付,申請人不得異議。

(三)申請人未參與前款會勘者,由本所場地管理人員逕行勘查確認,一切損壞由申請人概括承

受。

(四)回復原狀後,應會同本所場地管理人員再行勘查,經確認無誤後,始得核退保證金。

十一、活動結束後,確認申請人無應負擔損害賠償或相關責任情事後,由申請人持保證金收據,並填

具申請表辦理退款,退款申請表如附件二。

十二、請使用本場地如有停車需求,得至本所前廣場繳費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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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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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深坑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深坑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行政大樓五樓禮堂(以下簡稱本場地)服務效能,並

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三、本場地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於不影響公務使用下,本場地得提供本所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

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使用。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會教育為原則。

(三)使用本禮堂嚴禁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活動(含問政說明會、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

活動)、宗教法會或喜慶宴會等活動。

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五、繳費期限:

(一)申請使用本場地並經本所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如因故不

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日前,向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逾期不予受理,且所繳之

費用不予退還。

(二)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者,申請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

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使

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凡影響本所安全、衛生及喜慶宴會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 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五) 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七、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並清潔本場地,如有毀損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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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60381 號

主旨:修正「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9 點,並自即日起生

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後「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1 份。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協調新北市境內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相關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法制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地政局、農業局、民政局、教育局、社

會局、勞工局、衛生局、文化局、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城鄉發展局、經濟發展局、

觀光旅遊局、主計處之機關首長十九人。

(二)專家學者四名。

四、前點第二款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採購處處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幕僚工作由本府採購處負責,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採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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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33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每季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會下設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其設置如下:

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事宜。

訪視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採購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輔導小組日常事務。

訪視小組幕僚工作人員三人,由採購處人員派兼之,協助訪視小組業務。

訪視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指派本府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及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建議名單中遴選具有訪視事項相關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並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時派

(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訪視作業,且無後續處理事項時解散。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採購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如需發文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權責者,

報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60662 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洗衣機」共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

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1 年 11 月 30 日採購開一字第 1015023920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1066。 三、本案契約期間自 10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1 月 30 日止,契約相關內容依照「共同供應契

約實施辦法」第 7 條之規定,於 101 年 12 月 1 日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

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惠請上網查詢或下載資料,據以辦理訂購。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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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60663 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網路及資訊安全暨加值設備」共同供

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1 年 11 月 29 日採購開二字第 1015024198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1018。 三、旨揭契約自 101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契約相關資料已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

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本案履約交貨及訂單事宜,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電話:(02)23494259 陳小姐、

(02)23494266 林小姐)。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民生字第 1012976502 號

主旨:公告廢止「臺北縣立殯儀館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9 點。

市長 朱 立 倫

公 告令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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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35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經登字第 1013026747 號

主旨:文山有限公司等 146 家公司前經本府命令解散,惟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

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詳如附表,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 28 條之 1、第 397 條第 1 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

一、表列公司因有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情事,前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爰

依同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廢止該公司登記(處分函詳如表列),惟處分函件因公司、負責人

遷址不明或查無其公司等原因遭郵局退回。

二、退回函件於本府待領,公司負責人得於上班時間內,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領(新北市

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3 樓)。

市長 朱 立 倫

序號 統一編號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地 址 負責人 處分函日期及文號

1 38416106 文山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碧潭路 81 號 宋潘素子 101 年 03 月 0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0983 號

2 28163314 懋誠建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新和街 31 巷 12 弄

3 號 闕健鈜

101 年 03 月 0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0986 號

3 23979802 汎辰科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錦秀路 20 巷 25 號

5 樓 劉雲霽

101 年 03 月 0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0987 號

4 86835178 敏馳貿易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段 264 巷

40 弄 11 號 1 樓 王秋敏

101 年 03 月 0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0988 號

5 28180278 海全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錦秀路 52 巷 2 號 洪泰山 101 年 03 月 0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0989 號

6 22277732 珂羅坊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元路 1 段 42 巷 5

號 1 樓 賴寶惠

101 年 03 月 0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0991 號

7 22990054 凱迪科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文化路 21 巷 15 號

2 樓 劉東豪

101 年 03 月 0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0992 號

8 89227705 彥舜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65 巷 55 號

1 樓 張仕欣

101 年 03 月 0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0995 號

經 濟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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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9 34242718 清誠汽車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 2 段 210 之

9 號 蔡清郎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14 號

10 38407275 樂宙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光華街 9 巷 15 號 5

樓 袁居棋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15 號

11 22230266 尚品興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碧安街 6 巷 3 號 2

樓 劉進來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16 號

12 05254869 湘達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碧安街 310 號 5 樓 周慧君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17 號

13 22916082 翰妮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業路 26 巷 4 號 4

樓 郭宏榮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18 號

14 22946044 伍富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 6 巷 8 之 2

號 李 鐵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19 號

15 23004133 台灣維安自動安全科技有限

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安街 13 弄 128

號 1 樓 蕭勝福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0 號

16 23364501 泰吉房屋仲介開發有限公司新北市新店區碧安街 302 巷 31

號 1 樓 周平泰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1 號

17 23481352 達展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 3 段 15 號 1

樓 黃健強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2 號

18 23686566 台灣康序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碧安街 312 巷 2 號

1 樓 李麗枝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3 號

19 23772437 群新電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 2 段 177 巷

10 弄 33 號 5 樓 賴秀勳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4 號

20 86325962 乾鑫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安街 97 巷 13 弄

110 號 李接乾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5 號

21 86564246 鵬程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光華街 9 巷 6 弄 14

號 1 樓 林秀昌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6 號

22 86602380 超鶴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 2 巷 15 號 4

樓 施泓佑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7 號

23 86623771 騏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碧安街 379 巷 24

號 5 樓 卿明城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8 號

24 86639577 百虹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碧安路 267 號 3 樓 簡 審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29 號

25 86652965 效率廣告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合作路 28 號 2 樓 李陳雪媛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0 號

26 20995928 銘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 1 段 53 號 2

樓 李世雄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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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37

27 84152851 昌杰貿易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柴埕路 1 巷 10 弄

15 號 3 樓 林貴丸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2 號

28 84373405 桓鼎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 291 號 4 樓 曹日寶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3 號

29 84578076 頂綺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安街 61 巷 33 號

3 樓 周月鈴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4 號

30 01517953 聯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 2 段 177 巷

10 弄 11 號 1 樓 薛莒君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5 號

31 89898056 四海纖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柴埕路 1 巷 10 弄

15 號 3 樓 昌志鶉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6 號

32 89508402 潤一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 366 號 1 樓 王中原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7 號

33 89513165 古特機電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安街 5 巷 1 號 2

樓 陳明松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8 號

34 89704869 益仙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 3 段 165 號 葛兆熊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39 號

35 96875043 承泰百貨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 1 段 130 巷

1 弄 1 號 4 樓 李旻岳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0 號

36 96909091 禮讚開發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 365 巷 10

弄 16 號 3 樓 簡耀銘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1 號

37 96996026 琪龍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碧安街 251 巷 12

號 1 樓 陳麗卿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2 號

38 97385178 淇奧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平街 69 巷 3 號 1

樓 楊世清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3 號

39 97408460 福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 2 段 1 號 林芳誼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4 號

40 97495014 隆昇通訊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碧安街 313 巷 5 號 李麗淑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5 號

41 16001048 創霸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安街 5 巷 9 號 4

樓 陳麗芬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6 號

42 16533381 崧旭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 86 號 2 樓 郭得村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7 號

43 16687287 隨手行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平街 33 號(1

樓) 陳完屏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8 號

44 16722067 主恩賜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碧安街 13 巷 5 號 2

樓 賴玲鈴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49 號

45 70687860 九運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平街 49 號 1 樓 廖克強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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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46 12802906 康鑫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 23 號 1 樓 叢湘榆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1 號

47 80101043 合記食品有限公司 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 135 巷 28

號 2 樓 黃聖文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2 號

48 80633317 瑋晢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 198 號 1 樓 王永勝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3 號

49 80746261 娜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五股區蓬萊路 6 巷 10 號 1

樓 江明煌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4 號

50 27517063 佳妤生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永安街 109 巷 12

號 1 樓 張守勤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5 號

51 27886523 奇宥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 3 段 144 號

3 樓 邱淑芬

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6 號

52 28026972 磊城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路 311 號 5 樓 朱永裕101 年 04 月 20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7 號

53 38046300 亞東化工廠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段 369 號 夏昌容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8 號

54 38075515 益榮交通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1 段 66 巷

16 號 林水德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59 號

55 04802798 大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雙城路 100 號 莊擇清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0 號

56 30825515 居信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莊區富貴街 12 巷 12 號 黃棋通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1 號

57 33847372 陳氏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街 2 段 145 號 陳贊鴻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2 號

58 02278826 長瑋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3 段 359 巷

12 弄 4 號 林本盔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3 號

59 38432746 北碁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段 136 巷

57 號 1 樓 林文治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4 號

60 22777960 大莊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段 166 號

2 樓 莊永當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5 號

61 23794410 尚野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段 264 巷

34 弄 4 號 1 樓 李忠金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6 號

62 86249141 佑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雙城路 81 號 賴美慧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7 號

63 86409097 老芋建材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段 264 巷

12 號 5 樓 張慶成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8 號

64 86811014 寶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二十張路 46 巷 14

號 4 樓 陳天恩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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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39

65 86983304 強華電子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錦秀路 20 巷 15 號

4 樓 羅屏生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70 號

66 22469921 翔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黎明路 55 巷 19 號

1 樓 楊國和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71 號

67 84413286 躍龍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錦秀路 52 巷 47 號

3 樓 楊炳順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72 號

68 84433086 大漢昇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段 264 巷

42 弄 12 號 1 樓 趙漢保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73 號

69 84569457 良徽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段 183 巷

3 號 1 樓 李國輝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74 號

70 89476844 台灣佶邦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 102 巷 5 號

1 樓 張文永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75 號

71 70487390 研華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 147 巷 32

號 3 樓 曹茂銳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76 號

72 12634280 力堃通訊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 106 巷 311

號 黃國麟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77 號

73 80041448 智軒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 145 巷 40

號 陳永良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78 號

74 27787636 東初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僑仁路 17 號 陳建成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0 號

75 28156046 佶霖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 288 巷 31

號 1 樓 謝進財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1 號

76 02278614 昆谷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3 段 168 號 高惠憲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2 號

77 22106105 大琳電器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慶街 76 號 1 樓 林藩鈴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3 號

78 22448145 維亦崴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5 巷 8 弄 5號 5 樓

林淑莉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4 號

79 22028679 優創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5 巷 16

弄 5 號 7 樓 艾治民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5 號

80 23581140 擎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5 巷 9 弄 3

號 5 樓 任麗琦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6 號

81 23425893 傑偉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5 巷 9 弄 3

號 5 樓 廖國惠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7 號

82 23935235 螃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3 段 205 巷

10 號 4 樓 彭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8 號

83 23898533 陸達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文化路 78 巷 1 弄 2

號 1 樓 徐蘭英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89 號

Page 40: 冬字第14期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 · 五、瑞芳縣道102 線九份老街公車彎增建工程。 六、烏來鄉立體停車場增建工程(第二次修正)。

4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84 22340236 尚鶴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5 巷 3 號

5 樓 陳明揮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90 號

85 04836782 珠通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5 巷 16

弄 4 號 5 樓 許信雄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92 號

86 22901519 香榭大道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5 巷 14

號 7 樓 顏光雄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93 號

87 86415871 裕榮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3 段 211 號

1 樓 李榮裕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94 號

88 86555582 日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3 段 135 號

1 樓 王炳昇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95 號

89 22429689 頂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5 巷 1 號 3

樓 姜建政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96 號

90 22742034 保達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元路 1 段 80 巷

14 號 1 樓 林貝貝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97 號

91 22870446 發股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5 巷 9 弄 3

號 5 樓 黃振興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98 號

92 84188598 日隆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文化路 3 號 4 樓 張可啟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499 號

93 84429914 首創食品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3 段 176 號

1 樓 林月娥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00 號

94 84594224 盛佳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5 巷 1 弄

4 號 5 樓 廖富椿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01 號

95 86850938 頂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5 巷 6 弄 3

號 3 樓 蘇勝容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02 號

96 84700061 名丞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元路 1 段 85 巷 6

弄 14 號 余錦鑫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03 號

97 84750239 錦碁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3 段 138 號 陳新儀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04 號

98 86707997 海藝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5 巷 1 弄

4 號 5 樓 劉潘金理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05 號

99 84802736 欣明林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元路 2 段 30 巷 5

號 3 樓 林春榮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06 號

100 89222130 懋燁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文化路 21 巷 5 弄 2

號 1 樓 陳錦鴻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07 號

101 97193910 泓澄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文化路 19 號 1 樓 陳碧芳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09 號

102 16519228 振楠科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5 巷 8 弄

16 號 3 樓 張愛美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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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41

103 96942943 台灣紅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文化路 78 巷 3 弄

15 號 5 樓 林鏸冠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11 號

104 12994720 鑫瑋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5 巷 12

號 5 樓 陳碧卿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12 號

105 13026123 易刻派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5 巷 12

號 5 樓 鞠遼然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13 號

106 80324712 昱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5 巷 12

號 5 樓 陳碧卿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15 號

107 27377197 鈦一科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5 巷 6 弄 9

號 2 樓 陳清庚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16 號

108 28164144 飛翔天線科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5 巷 8 弄 4

號 5 樓 黃麗綾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17 號

109 33830554 嘉保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1 號地下

層 俞美吟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18 號

110 33833877 全群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五峰路 7 號 劉古蘭子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19 號

111 33835919 金運汽車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高路 85 號 1 樓 王金來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0 號

112 04617180 佳萬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37 號 3 樓 林整謙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1 號

113 05157493 百侯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行政街 35 巷 4 弄 7

號 1 樓 張維民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2 號

114 04902092 保揚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49 號 3 樓 陳盧玲妹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3 號

115 34620330 正唯精密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154 巷 5 號

1 樓 謝漢蓉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4 號

116 22060396 鴻采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74 號 2 樓 吳萬盛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5 號

117 30980023 健安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淡水區汐萬路 2 段 60 號 1

樓 邱漢民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6 號

118 21208441 輝堡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23 巷 8 號 5

樓 沈屏生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7 號

119 22244888 以工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123 巷 1 號

2 樓 林燕環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8 號

120 05502208 懿利塑膠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3 號 陳潘美聯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29 號

121 22370717 伸林營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1 段 64 巷 8

號 4 樓 林炳煌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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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122 22610809 統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1 段 258 號

1 樓 李宗基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1 號

123 23253391 台灣勝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23 巷 16 號

5 樓 胡振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2 號

124 23711734 上聯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強路 61 號 1 樓 詹瑞源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3 號

125 86200055 柏嵩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99 號 1 樓 張惠平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4 號

126 86404804 郁鴻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 224 巷 20

弄 8 號 1 樓 劉天生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5 號

127 86563680 明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72 號 2 樓 李三龍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6 號

128 86647443 盛年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1 段 268 之

2 號 1 樓 顏應福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7 號

129 86788689 方盟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 200 巷 18

弄 4 號 3 樓 劉天生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8 號

130 86802373 詠仁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93 巷 9 號 1

樓 黃妙英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39 號

131 86820127 竝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78 巷 7 之 3

號 2 樓 鄭力榮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40 號

132 86997433 威儷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宏路 5 之 1 號 4

樓 陳曾穗勤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41 號

133 86999875 幼德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興路 25 號 3 樓 郭憲忠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42 號

134 84070129 驚為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53 號 1 樓 張春芳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43 號

135 84418402 皓友貿易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65 巷 3 號 4

樓 張文雅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44 號

136 84837405 名遠汽車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1 段 160 號 蔡碧香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45 號

137 22618149 鈞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高路 7 巷 2 號 2

樓 黃哲聖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46 號

138 84873675 祿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宏路 5 號 1 樓 張雲龍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47 號

139 89566486 宜泰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99 號 3 樓 李周秀鳳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49 號

140 97043906 銓盛紙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78 巷 9 號 1

樓 林長銓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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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43

141 16024730 凱鉅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 310 號 1 樓 張孫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51 號

142 16192314 高技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92 號 5 樓

之 3 趙煥文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52 號

143 13062014 合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65 巷 18 號

1 樓 鄭益奇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53 號

144 79998160 呈龍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寶強路 61 號 3 樓 黃釆慧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54 號

145 80148949 遠昌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行政街 17 巷 7 號 1

樓 張翊

101 年 04 月 23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1555 號

146 16750106 皓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檳榔路 29 巷 6 號 2

樓 任敬珊

101 年 07 月 04 日北府

經登字第 1015112245 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130255121 號

主旨:公告「100 年度新北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委託辦理(汐止重測區)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案部分樁

位補建及更正作業」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圖、樁位公告圖及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7、11 及 28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7 日起 30 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汐止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

定,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申請書格式向新北市汐止

區公所洽取或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s://e-service.ntpc.gov.tw→城鄉局→都計測量科→新北

市政府申請都市計畫樁複測標準作業程序)下載列印)。

三、申請複測 1 樁位視為 1 單位,連續 2 樁位以上,除 1 樁位為 1 單位外,其餘每樁位以二分之一

單位計算,每 1 單位複測費用為新臺幣 1,200 元整(複測費用限郵局匯票,受款人:新北市政

府)。

四、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城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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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更字第 10152322941 號

主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捷運段 376-1 地號等 6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

圖。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1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1 年 12 月 7 日起張貼本府及中和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 15 時假新北市中和區興南國民小學忠孝樓 5 樓視聽教室(新北市

中和區興南路 1 段 135 巷 24 號)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

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

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129746191 號

主旨:公告「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階段路線(大坪林站至板新站)工程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使用

空間範圍(新北市板橋區)樁位測定作業」案。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6 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7 日起 30 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更字第 10152334811 號

主旨:核定「變更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 183 及 187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起發布實施。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及第 19 條之 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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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45

公告事項:

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 183 及 187 地號等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至 102 年 1 月 11 日止,共計 30 日。

三、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130068101 號

主旨:公告「平溪都市計畫行水區暨都市計畫範圍樁位測定作業」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圖、樁位公告

圖及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7、11 及 28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起 30 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平溪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二、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

定,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申請書格式向新北市平溪

區公所洽取或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下載列印)。

三、申請複測 1 樁位視為 1 單位,連續 2 樁位以上,除 1 樁位為 1 單位外,其餘每樁位以二分之一

單位計算,每 1 單位複測費用為新臺幣 1,200 元整(複測費用限郵局匯票,受款人:新北市政

府)。

四、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北府社老字第 1012782261 號

主旨:預告訂定「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社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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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第 3 項。

三、「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草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電子法規資料

庫網站(網址 http://web.law.ntpc.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

見或洽詢,其聯繫方式如下:

(一)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三)電話:本市境內 1999、(02)29603456 分機 3803

(四)傳真:(02)2965014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

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依前揭規定,本府前已訂有「新北市政府辦理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要點」,作為本市統一之審核作業基準,以利各區公所進行初審作業及

本府複核案件時有一致遵循之標準。

考量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請領,除可保障長者基本經濟安全,讓長者生活獲得基本之照顧

外,於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時,相關證件是否可一次備齊,涉及後續符合請領資格時,其津貼

申領之起始月份,如未備齊證件而有退補件情事,迄審查符合津貼請領資格後,其可領得津貼之起始

月份,亦將延後,對長者之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另依內政部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內授中社字第一 O 一

五 OO 二四七八號函,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所定自治規則應冠以

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基於前揭說明

及保障長者經濟安全,俾符合法制,爰就「新北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要點」並

配合本府各項津貼簡化作業流程規定,特訂定「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本草案共計十五條,其要旨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及本津貼辦理方式。(第二條)

三、明定本津貼申領資格、審查標準及審核方式。(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四、明定申請本津貼應檢附之文件。(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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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47

五、明定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辦理事項。(第九條)

六、明定本津貼之發放標準及撥付方式。(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七、明定申領本津貼者如當事人有不符合請領規定情事發生應負通知責任,及本津貼停撥及繼承之規

定。(第十七條)

八、明定申領本津貼者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第十八條)

九、明定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與其他生活津貼或年金之資格者其領取方式。(第十九條)

十、明定本辦法實施日期。(第二十條)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條 文 說 明

名稱: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本辦法名稱

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訂定

之。

本辦法之法源係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

三項後段規定,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

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並得委任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公所辦理。

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及本津貼辦理方式。

第三條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

申請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

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

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

未超過本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

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

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公告標

準。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

形者,得由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一、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二條規定訂定。

二、本市升格為直轄市,爰依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由

直轄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當年度最低生活

費標準。

三、基於本市一百年土地公告現值漲幅高達百

分之十五點三十三,為落實照顧本市弱勢

民眾之目的,有關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

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之審查標

準,擬參酌最近一年土地公告現值調整情

形另行公告訂定,以利辦理下年度社會救

助調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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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全家人口存款本金

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

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

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證

明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

限。

訂定存款本金推算方式及利率之計算基準。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一定數額,依下

列方式計算:

(一)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

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

二百五十萬元。

(二)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三

條規定訂定。

第六條 前條規定,如申請人存款本金、投資或有

價證券之計算結果與現況差距過大或不符時,得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之利息所得推算之

存款本金與現有實際存款金額差距過大

時,得檢附前二年度至目前每筆存款之餘

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六月三十日、十

二月三十一日)及相關支出憑證,並以書

面說明存款流向。

(二)申請人及其全家人口經調查最近一年度財

稅資料所得之投資金額,如該公司本年度

如有歇業、停業或股東移轉改選情事,應

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及該公司資

產負債表、股東移轉改選等證明文件,如

資產扣除負債後仍有淨額,該淨額應列入

存款本金計算。

(三)申請人及其全家人口經調查最近一年度財

稅資料中如有財產交易者,應檢附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及資金流

向相關支出憑證。如交易所得金額扣除支

出後仍有淨額,該淨額應列入存款本金計

算。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財稅資料顯示其名下持有

之有價證券已買賣或轉讓者,應檢附交易

明細及交易所得流向等相關證明文件,如

交易所得金額扣除支出後仍有淨額,該淨

額應列入存款本金計算。

前項各款情形,申請人用於清償債務者,應

檢附經公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證明文件。

前二項情形,申請人如未提供足資證明之相

關文件,或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證明者,關於其全

一、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案所應檢附之財

稅資料為最近一年度資料。惟申請人或其

戶內人口因償還債務、原投資公司歇業、

停業、股東移轉改選及財產交易等情事,

致當年度存款本金、投資或有價證券之計

算結果與現況差距過大或不符時,規範其

處理之方式。

二、因申請案所附之財稅資料年度為最近一年

度資料,有關第一款之規定,係申請人主

張現有存款金額與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利

息所得推算存款本金之金額差距過大,為

避免申請人將名下存款轉移至其他帳戶規

避審查,或主張原有存款已用於清償債

務,為釐清實際案件情形,爰訂定第一項

第一款,由申請人提供前二年度至目前每

筆存款之餘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六月

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及相關支出憑

證,並以書面說明存款流向或經公證之借

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文件。

三、實務上申請人主張最近一年財稅資料顯示

其名下持有之有價證券已買賣或轉讓(非

屬贈與情形)者,為釐清其買賣或轉讓後

所得款項及資金流向,爰訂定第一項第四

款,申請人應檢附交易明細及交易所得流

向等相關證明文件,如交易所得金額扣除

支出後仍有淨額,該淨額應列入存款本金

計算。

四、本條第二項指申請人未提供證明文件或提

供之證明文件無法佐證其交易情形,仍應

以財稅資料認定之,因實務上民眾多有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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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49

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或有價證券之價值,仍依

財稅資料認定之。

執,為釐清爭議,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第七條 下列土地,經本府認定者,不列入第二條

第一項第五款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

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前項第一款土地之認定,依未產生經濟效益

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認

定,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依財稅資料中之

地號查詢。第一項所列土地如經徵收,補償費應

併入存款本金計算。

一、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四條規定,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

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排除計入

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二、依據內政部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台內社字第

○九四○○二六○九五號函釋內容增列第

三項規定,並考量第一項所列土地經徵收

後可獲得土地補償費,因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之審查標準之一為全家人口存款本

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

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該土地補償金之應併

入存款本金計算方為合理。

第八條 申請人應填具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調查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以書面提出申請: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應檢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全家人口之資料及概況並填具切結書及郵

局扣款同意書。

(四)有婚姻、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死亡證

明、身心障礙手冊、優惠存款證明、居留

證、外住就養榮民證明、失蹤證明等其他

證明文件。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

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

前項第四款失蹤證明之認定為向警察機關報

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並應於提出申請前,

先至警察機關確認該失蹤人口目前情形,並將查

詢結果、當天日期登載於原報案單上,由確認人

核章。

申請人檢附資料與前項規定不符者,區公所

應限期通知補正,並以補正完備日為備齊證件日

期。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明定申請本津貼應檢附之文件。

二、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審查全家人口應計算

範圍,考量民眾備齊相關資料至提出申請

所需時間,避免因準備資料期間過長,致

全家人口情形因出生或死亡等而有變動,

影響審查結果之正確性,茲明訂檢附戶籍

謄本資料有效期限,以真實反應全家人口

情形。

三、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核撥係委託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以媒體轉

存方式撥入申領人郵局帳戶內,爰規定申

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時需檢附申請人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利後續款項核撥事

宜。

四、第一項第三款明定民眾需負舉證責任,另

有關郵局扣款同意書之檢附,為因民眾如

不實申報相關資料致產生溢領情事,可直

接從帳戶中扣回,俾便民並利於溢領款項

之收回。

五、第一項第五款係依據內政部九十六年五月

七日內授中社字第○九六○七一三九六一

號函規定,為杜絕民眾申請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遭代辦人從中抽成、剝削,請本

府對代辦人之授權書,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授權,列入審核作業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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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第九條 區公所主動配合受理民眾申請案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確實要求派員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

老人,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將申請本津貼之老人及其家屬各類所得及

財產資料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

捐稽徵單位提供最近一年度資料。如申請

案內所附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應由

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資料。

(三)經受理民眾申請後,應依本辦法儘速完成

調查及初審,並送本府核定或由經委任之

區公所核定,由區公所將審查結果通知申

請人。經審查不符合本津貼申領資格者,

如符合他項津貼申請資格,應主動協助民

眾辦理該項補助。

(四)經審查符合申領資格者,如有市內遷移情

形,應由遷移後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繼續

辦理後續事宜。

申請案件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

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發給備齊證件日當月份

之生活津貼,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

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自備齊證件日之次月

份起發給生活津貼。

一、訂定區公所應辦理事項。

二、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津貼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

六百元。

(三)領有院外就養金榮民,如符合本津貼領取

資格,其領取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

轄市、縣(市)政府會商訂定。

前項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

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

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

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

調整。

一、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有關領有院外就養金榮民,如符合本津貼

領取資格,其領取本津貼方式,依據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十二條後段

規定,具申領其他政府津貼資格者,其領

取本津貼之資格及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召集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訂定,爰

訂定第三款規定。

第十一條 本津貼由本府逕撥匯至申請人郵局帳

戶。

符合本津貼申領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本項津貼,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逕撥

匯至申請人帳戶。依前揭規定,本府委由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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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51

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後,改以不劃線支票或其

他適當方式發給:

(一)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致無法領取補助,應

檢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含通報案

件查詢紀錄之個人信用報告及領款收據等

相關資料。

(二)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

轄分署核發執行命令致帳戶有被扣押之

虞,應檢附執行命令及領款收據等相關資

料。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評估確有必要者。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以媒體轉存方式撥

入申領人郵局帳戶,惟部分申領人因帳戶為詐

騙集團利用或因欠款事宜為法務部所轄行政執

署或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依據老人福利

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

照顧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另依內政部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內授中社字第

○九六○七一三九一九號函,倘因案致帳戶被

查扣,請能因應特殊個案之需要,改以現金或

支票方式發給本項津貼,俾維護受領人之權

益,爰訂定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之

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

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

金、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

員: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

(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四)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

子女。

(五)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

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七

條規定訂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前條全家人

口應計算範圍:

(一)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出嫁女兒或子為他人贅

夫者及其配偶、子女。

(二)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已喪偶之媳、贅婿及其

子女。

(三)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

陸地區配偶。

(四)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前項人員符合前條第五款情形者,仍列入全

家人口應計算範圍。

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八

條規定訂定。

第十四條 全家人口,其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

之收入,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

基本工資計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

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

一、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九條規定訂定。

二、考量非志願性失業民眾,參酌「社會救助

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於本條後段訂定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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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於失業

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惟所領取之失業

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規定

第十五條 全家人口,其工作收入中之各類所得資

料無法查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

(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十三點五個

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薪資

(餉)證明單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

支給要點規定計算。

(二)如無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

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

資計算。

(三)前款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未列職類別

者,如查無所得資料,一律依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公布之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

計算。

薪資所得財稅資料低於基本工資者,區公所

應先查明其所從事之職業類別,並依第一項規定

辦理,如無法查知其職業者,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辦理。

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十

條規定訂定。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之收入調查與計算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榮民,其每半年領取一次之月

退休俸應視為其他收入,併入家庭總收入

計算。其所支領月退休俸金額計算方式以

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所列計算,如無法檢附

該證明者則以存摺取代,其全年收入計算

方式係以最近二期應領金額及年節慰問金

金額之合計。

(二)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其所領之榮民院

外就養金係屬臨時濟助性質,不列入家庭

總收入計算。

(三)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之智能障礙、精神

障礙或其他障礙類別而有檢附載有無法工

作之診斷證明書者,得不列計工作能力。

但查有薪資所得者,仍應列入工作收入計

算;障礙程度中度以上者,不列計工作能

力,但查有薪資所得者,仍應列入工作收

入計算。

一、配合內政部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台內社字

第○九四○○○二四一八號函釋,經獲准

就養之領有院外就養金榮民,如生活已獲

改善或子女有成足以扶養,依法必須停止

就養,故榮民院外就養金為「臨時濟助」

性質,應屬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訂定第

二款規定。

二、考量智能障礙及精神障礙者於現行就業職

場中就業有其一定程度之困難,茲不列計

工作能力。至於其他障礙類別之輕度身心

障礙者,因其障礙程度等級較輕,於就業

職場中尋得工作之機率較障礙程度中度以

上者高,故除智能障礙及精神障礙以外之

其他障礙類別輕度者,如有醫師診斷證明

其無法工作者,始得不列計工作能力。至

於障礙程度中度以上者,考量其於就業職

場上尋得工作之機率較低,得不列計工作

能力,但查有薪資所得者,仍應列入工作

收入計算。

第十七條 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如申請人未符合

第二點規定之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

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戶籍所

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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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53

在地之區公所依規定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

起停止發給本津貼。

申請人死亡者,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

時,得由其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之法定繼承

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

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

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第十八條 領有本津貼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停

止其補助,並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主管機關

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津貼者。

參酌「社會救助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第十九條 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

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

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十

二條規定訂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生效。 訂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社區字第 1013014273 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新店市公所觀光導覽解說申請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2 點、第 4 點以及第 9 點參照

第 2 點及第 4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29952191 號

地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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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主旨:101 年度第 2 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業已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

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6 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

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101 年 12 月 5 日至 102 年 3 月 5 日止共 3 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新北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 302 專

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 21 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 111 年 10

月 29 日止 10 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府地政局申請,並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

戶之實收利息發給。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標售(讓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單位:平方公尺;元 保管款儲存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保管公告日期:101 年 12 月 5 日

土 地 / 建 物 標 示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 編號

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姓名或名稱 統一編號 住址

保管價金

總額

保管款

字號 備註

全部 FA070000007 土城區 大巒段 0879 365.43

1/1 大同商事株式會社 9000000233

台北市港町二

丁目 10 番地1,989,638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A070000010 土城區 柑林段 0000 90.13 1/1

林本源彭記產業株

式會社 9000000092

539,575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FA080000193 土城區 安和段 1383 26.81

2/8 李長夏 *FA0010835

575,520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FA080000194 土城區 安和段 0000 26.81

1/8 李秋爐 *FA0010847

287,762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FA080000195 土城區 安和段 0346 26.81

1/8 李秋卿 *FA0010845

287,762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FA080000196 土城區 安和段 0000 26.81

1/8 李秋冬 *FA0010841

287,762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FA080000197 土城區 安和段 0346 26.81

1/8 李秋英 *FA0010843

287,762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FA080000198 土城區 安和段 0000 26.81

2/8 羅秀英 *FA0011262

575,520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C070000005 石碇區

小格頭段雷公

坡小段 0346 68.00

1/1 石碇信用組合 00001957

63,315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C070000006 石碇區

小格頭段雷公

坡小段 0000 58.00

1/1 石碇信用組合 00001957

53,960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Page 55: 冬字第14期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 · 五、瑞芳縣道102 線九份老街公車彎增建工程。 六、烏來鄉立體停車場增建工程(第二次修正)。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55

全部

FC070000007 深坑區 升高坑段升高

坑小段 0346 29.00

1/1

林本源維記興業株

式會社 00002129

25,375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FC080000762 深坑區

土庫段土庫小

段 0000 75.00

1/3 陳同 *FC0102553

534,292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E080000811 石門區

下角段阿里荖

小段 0346 228.00

1/1 林光成 *FE0048357

1,785,485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E080001557 淡水區 沙崙段 0000 85.33

1/1 陳光傳 *FE0003137

921,793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F020000050 平溪區

石底段火燒寮

小段 0346 1,212.00

1/1 福德祠 *FF0011954

429,371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F020000051 平溪區

石底段火燒寮

小段 0000 107.00

1/1 福德祠 *FF0011956

33,137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FF080004344 雙溪區

雙溪段雙溪小

段 0044 213.00

6/96 陳朝楨 *FF0061620

205,521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FF080004345 雙溪區

雙溪段雙溪小

段 0001 213.00

6/96 陳朝鏘 *FF0061621

202,847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H080000638 永和區 民權段 0044 75.39

1/1 陳紅火 *FH0007092

9,824,749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I080000751 三峽區 民權段 0002 45.55

1/1 李謭獅 *FI0006671

2,214,647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I080000752 三峽區 民權段 0152 175.06

1/1 李謭獅 *FI0006672

8,344,110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I080000753 三峽區 民權段 0001 80.06

1/1 李謭獅 *FI0006673

7,591,742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全部 FI080001287 鶯歌區 國姓段 0225 1,353.01

1/1 邱在 *FI0035274

42,622,932

北 府 地 籍 字 第

1012995219 號

合計:土地 23 筆;面積 4,050.38 平方公尺;建物 0 棟;面積 0.00 平方公尺;保管價金總計新臺幣 79,684,577.00 元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2980679 號

主旨:本市瑞芳地政事務所為辦理雙溪區柑腳段下坑小段 8-2 地號土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

二、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1 月 21 日新北瑞地登字第 1014675059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土地所有權人蔣阿連等 13 人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本市瑞芳地

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至民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止)。

三、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

定產權。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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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2995955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北山段 980、992 地號(重測前:社后段社后下小段

136-5、139-4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

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1 月 20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14667375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蔡德永等 20 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

置於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至民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007776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金龍段 321、325 地號(重測前:社后段社后頂小段 92-

19、92-24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

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1 月 14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14667070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蔡德永等 23 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

置於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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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57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至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0420061 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趙重明等 3 人辦理註銷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

市長 朱 立 倫

101 年 11 月

新北市政府地政士開業執照(註銷)登記名冊

地政士姓名 開業執照字號 事務所名稱 事務所地址 備註

趙重明 (93)北府地專

字第 000471 號 趙重明地政士事務所 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 1 段 7 之 4 號 1 樓 執照換發

張孫乾 (99)北府地專

字第 002122 號 張孫乾地政士事務所 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 1 段 182 巷 33 號 執照換發

張志遠 (95)北府地專

字第 000914 號 世運地政士事務所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 4 段 125 巷 20 號 2 樓 執照遷出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0420062 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甘逸崙等 10 人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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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101 年 11 月

新北市政府地政士開業執照(開業)登記名冊 地政士姓名 開業執照字號 事務所名稱 事務所地址 共同執業人 備註

甘逸崙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9 2 號立勳地政士事務所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 108 號 2 樓

之 2 無 新開業

蔡中焜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9 8 號中天地政士事務所 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 681 號 無

自臺北市遷入

新開業

伊掃魯刀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9 0 號

吳文明地政士事務

所 新北市烏來區野要街 112-5 號 無

自花蓮縣遷入

新開業

趙重明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9 4 號

趙重明地政士聯合

事務所 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 1 段 27 之

4 號 1 樓 張孫乾 開業執照換發

張孫乾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9 5 號

趙重明地政士聯合

事務所 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 1 段 27 之

4 號 1 樓 趙重明 開業執照換發

張志遠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9 7 號世運地政士事務所 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 298 號 1 樓 無

自嘉義縣遷入

新開業

林孟毅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9 1 號

昱森地政士聯合事

務所 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 2 段 115 號

陳如瑜

蘇晉得

高旭彥

陳崧銓

新開業

李坤曄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9 6 號坤曄地政士事務所

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 99 巷 8 號

5 樓 無

自臺北市遷入

新開業

朱延麒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8 9 號融邦地政士事務所 新北市新莊區中原路 111 號 無 新開業

黃惠民 (101)北府地專

字第 0 0 2 4 9 3 號誠信地政士事務所 新北市永和區永平路 282 號 3 樓 無 新開業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022578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十三分段 94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

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1 月 22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14667673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王朝傳等 6 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

於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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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59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至民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022984 號

主旨:本市瑞芳地政事務所為辦理雙溪區大平段大平小段 117、121、121-1、122、122-1、123、

138、138-1、147 地號等 9 筆土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

二、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1 月 28 日新北瑞地登字第 1014675244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土地所有權人簡阿正等 38 人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本市瑞芳地

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至民國 102 年 2 月 28 日止)。

三、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

定產權。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北府衛心字第 10129684041 號

衛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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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新制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含鑑定類別及向度)、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

評估併同辦理醫院。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新制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含鑑定類別及向度)、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

評估併同辦理醫院名冊如附件。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之鑑定醫院名冊

名稱 時段 電話號碼 承辦單位∕電話分機

1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基

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周二下午

周四下午 (02)8966-7000 明倫身障服務中心 2242

2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周四下午 (02)2219-3391 社服室 66101

3 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 周三下午 (02)2610-1660 2011

4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 周二上午 (02)2982-9111 社服室 3122

5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 周三上午 (02)2257-5151 社服室 2128

6 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 周二下午 (02)2249-0088 社服室 2401

註:1.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每月第 1 周不接受併同辦理。

2.選擇「併同辦理」者,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診次與科別,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

定,若需指定醫師鑑定,則請申請一般鑑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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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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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環衛字第 1012998909 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政府路燈桿懸掛旗幟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9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北府文秘字第 1012872402 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中和市藝文展示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土城市文教活動中心管理自治

條例」、「臺北縣土城市藝文活動中心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三重市社教館場地管理辦法」、

「臺北縣貢寮鄉誌收費標準」、「臺北縣新莊市文化藝術中心使用管理規則」、「臺北縣永和市國

父紀念館管理規則」、「臺北縣八里鄉公有下庄市場多功能教室管理規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2 點及第 4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北府文秘字第 10128724021 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板橋市 435 藝文特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臺北縣三重市社教館使用收費要

點」、「臺北縣三重市志書纂修作業要點」、「臺北縣林口鄉立圖書館義工服務組織章程」、「臺北

縣土城市公所金城藝廊申請展覽作業規定」、「臺北縣土城市公所市民文化走廊申請展覽作業規

定」、「臺北縣土城藝文館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9 點參照第 2 點及第 4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文 化

環 保

水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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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63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政字第 10130447841 號 主旨:公告樂樂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溫泉水權移轉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原 溫 權 水 泉 人 樂樂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9 月 11 日 登 記 類 別 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核准水權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1 年 10 月 13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10 月 12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溫泉沐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三峽區薇拉溫泉民宿使用(三峽區有木里 314 號) 使 用 方 法 設鋼管井管徑 203 公釐使用 30 匹馬力口徑 76.2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三峽區插角段熊空小段 15-3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4 4 4 4 4 4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0.004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4 4 4 4 4 4 水 井 深 度( 水 頭 高 度 )

120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自民國 103 年 7 月 12 日至 103 年 9月 12 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溫泉水權

狀、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主井及觀測井水位紀錄(含曲線圖及電子檔)、溫泉水質檢

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溫泉水權展限

登記,否則溫泉水權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暫停使用本溫泉水權。 3.本府不保證本深井未來之水質、水量及水溫之恆定性,如有循環使用,應確實維持水質

衛生,並告知消費者,未來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解決。 4.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水表鉛封不得任意毀損,若有維修或更新,應將原水表度數拍照

及記錄於用水記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府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

分。 5.本溫泉井係屬取供事業為自營會館型態(係供薇拉溫泉民宿使用),應由水權人自行負責

及維護管理責任,應向本府觀光旅遊局申請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 6.溫泉取用費至 102 年底前為每度 4.5 元,本府將依溫泉取用量,寄送繳款書供繳款使用。

7.為維護公共安全,應加強防噴及瓦斯偵測等因應措施。 8.若無法依上述加註事項辦理,本府得依水利法及溫泉法註銷溫泉水權並限期封井。 9.本深井泉溫為 32.6℃;碳酸氫根離符合經濟部公布之溫泉標準檢測項目訂定標準值。 10.本案已於 99 年 7 月 9 日北府水政字第 0990621793 號函核發開發完成證明。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據,逕向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溫泉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溫泉水權狀。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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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4 期

GPN:2003800006 全年 1100 元

刊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

發 行 人:朱立倫

出 版 機 關:新北市政府

編 輯: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電 話:(02)29603456 分機 2185、2186 公報查詢網址:http://www.ntpc.gov.tw(市政資訊∕市府公報)

出 版 年 月: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刊 期 頻 率:每星期三(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郵 撥 帳 號:0009445-6

戶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專戶

工 本 費:全年 1100 元

訂閱公報不另給據 請以郵撥收據作為報銷憑證

GPN:2003800006 ISSN:0211-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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