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設置 含寄存 本所附文件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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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設置(含寄存)單位申請展延並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流程圖 6. 4. 不符 有缺失 事項 不符 規定 申 件 請 函 人 報 補 本 齊 局 書件不 齊全 不符 規定 5. 3. 2. 1. 收文 不符 會同各相關 單位勘查後 不符 符合 符合 申請人 提出申請 審核 通知會勘 通知 補件 局稿c2 決行 決行 局稿 通知 補正 決行 局稿c2須依序檢 附: 1.局稿(由科長派 員) 2.申請人來函 3.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第二聯(附 卷) 4.附件C1所列書 圖件 承辦人 科 長 承辦人 科 長 組 長 主任秘書 副局長 決行 決行 局稿 發文及核 發登記證 登錄 台帳 駁回 申請 決行 局稿 組 長 具備費件表 附件C1 複核 僅寄存 單位 設置或併寄 存單位 駁回 申請 局稿 複核 部簽稿c4須依序 檢附: 1.部簽、稿 2.附件c1(檢核表) 3.查驗紀錄c3及 照片(如無會勘 者免附) 4.附件C1(含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 第二聯)或局稿 c1所附文件影 撰寫查驗紀錄 c3(1、2、3) 部簽稿c4 准予展延並換 發火藥庫設置 登記證之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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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C、設置 含寄存 本所附文件影 - MineC、設置(含寄存)單位申請展延並換火藥庫設置記證流程圖 6 . 4 . 不符 有缺失 事項 不符 規定 申 件 請

1

C、設置(含寄存)單位申請展延並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流程圖

6.

4.

不符

有缺失事項

不符規定

申 件請 函人 報補 本齊 局書

書件不齊全

不符規定

5.

3.

2.

1.

收文

不符

會同各相關單位勘查後

不符

符合

符合

申請人 提出申請

審核

通知會勘

通知補件

局稿c2

決行 決行

局稿

通知補正

決行

局稿c2須依序檢附:1.局稿(由科長派 員)2.申請人來函3.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第二聯(附 卷)4.附件C1所列書 圖件

承辦人

人 事 物

科 長

承辦人

科 長

組 長

主任秘書

副局長 決行 決行

局稿

發文及核發登記證

登錄台帳

駁回申請

決行

局稿

組 長

具備費件表 附件C1

複核

僅寄存單位

設置或併寄存單位

駁回申請

局稿

申 函請 報人 本改 局善 後

複核

部簽稿c4須依序檢附:1.部簽、稿2.附件c1(檢核表)

3.查驗紀錄c3及 照片(如無會勘 者免附)4.附件C1(含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 第二聯)或局稿 c1所附文件影 本

撰寫查驗紀錄c3(1、2、3)

部簽稿c4

准予展延並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之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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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1、

申請展延並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應具備書、費件

應具備書費

一、書件

(一)礦業權者

1.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正本。

2. 寄存單位應檢具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

3. 礦場登記證。

4. 採礦執照或礦業權展限中之證明文件。

5. 礦業用地租約或續租中之證明文件,設置單位應檢具

包含火藥庫用地範圍之礦業用地租約。

(二) 工程業者

1.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正本。

2. 設置單位應檢具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或土地所有權狀

(或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3. 寄存單位應檢具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

4. 工程合約書或工程展延證明文件。

(三) 販賣業者

1.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正本。

2. 設置單位應檢具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或土地所有權狀

(或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3. 寄存單位應檢具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

二、費件

(一) 證照費:新臺幣 1,000 元整。

(二) 勘查費:設置單位申請展延時應繳交,並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書費件補充

說明

1. 火藥庫為自有土地之設置單位,應檢附最新之土地所有

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火藥庫為非自有土地之設置

單位,應檢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上述權狀或謄本及地

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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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 1 個月前,

依據事業別(礦業、工程、販賣業)檢附上述書費件函

報礦務局審核,並應由設置單位繳回該證。

2. 設置單位申請展延換證,需經本局會勘核定,查核內容

應先行自主檢查是否符合「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

準」第 5~10 條規定;僅寄存單位申請展延換證則不需

會勘,以書面資料審查。

3. 依據所附同意書、工程合約書、礦業權期限或用地租約

之期限中最短者作為展延期限,最長以 5 年為限,倘礦

業權展限、工程展延或火藥庫用地續租辦理中,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者,經礦務局審核,得予核發登記證,但有

效期限最長以 1 年為限。

4. 涉及調整最大儲存量時,設置單位應出具調整各單位之

最大儲存量表及其同意書。

法令依據 1.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 5~10、12、13 條

2. 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3 款第 3 目

承辦單位 礦務局礦業輔導組一科

02-23113761 或 02-23113001 轉 710~715

版本 第 2 版,修訂於 106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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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1、

申請

展延

並換

發火

藥庫

設置

登記

證應

附書

件檢

核表

檢附

書件

內容

工程合約

書或工期

展延證明

文件

×

×

×

×

註1

:僅寄存單位申請時,應請設置單位繳回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正本。

註2

:火藥庫用地為自有土地者,應檢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火藥庫用地為非自

有土地者,應檢附上述權狀或謄本及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註3

:礦業設置單位所附礦業用地礦業用地租約或續租中之證明書件應包括火藥庫用地範

圍。

註4

:『×』

表示無須檢附該書件

礦業用地

租約或續

租中之證

明文件

註3

×

×

×

×

礦場登

記證

×

×

×

×

採礦執照

或礦業權

展限中之

證明文件

×

×

×

×

火藥庫

設置單

位同意

×

×

×

土地使用證明

文件;土地所

有權狀或土地

登記謄本

註2

×

×

×

×

火藥庫設

置登記證

正本

註1

申請單位

(原證之有效期限

)

○公司【礦業】

(年.月.日)

○公司【工程】

(年

.月.日

)

○公司【製造、販

賣】

(年.月

.日)

○公司【礦業】

(年.月.日)

○公司【工程】

(年.月.日)

○公司【製造、販

賣】

(年.月

.日)

(年.月.日)

承辦人

:

設 置 單 位 寄 存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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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變更□寄存或□展延並換發火藥庫查驗紀錄(平房式) 查驗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集合地點:

公司名稱

業 別 負責人 姓名:

通訊地址

火 藥 庫 位 置

經務庫字第號火藥庫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止,無則免填)

原核定最大儲存量

(寄存者填爆炸物種類及數量;變更或換

證者填火藥庫最大儲存量;設置者免填)

一、火藥庫與施工地點、各類設施距離位置圖 建 築 配 置 略 圖

爆炸物使用工地與火藥庫距離 公里

二、各庫房間之安全距離:

雷管庫與炸藥庫之間實測距離為 公尺,依雷管庫儲存量換算成炸藥儲存當量 公斤,應符合最低安全距離為 公尺。

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分庫儲存)與炸藥庫之間實測距離為 公尺,依炸藥庫之炸藥儲存當量 公斤,應符合最低安全距離為 公尺。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三、火藥庫與各類設施間之安全距離:

依炸藥庫、雷管庫之儲存量合計為 公斤,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儲存量為

公斤(方式:□獨立設置、□分庫儲存、□儲存於炸藥庫內),與各類設施間最低安全距離

應分別為

第一類: 公尺、第二類: 公尺、第三類: 公尺、第四類: 公尺

,其下列實際距離是否符合最低安全距離之規定:□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設施種類

設 施 名 稱 與火藥庫之實 際 距 離

有無 擋牆

是否符合

火藥庫安全距離各類設施種類表 第一類設施:指國家古蹟建築物或特殊重要建築物。 第二類設施:指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壩址、油槽或氣槽。 第三類設施:指鐵路、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醫院、戲院、寺廟、教堂、運動場、工廠、工地、礦場、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

c3(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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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四類設施:指國、省、縣或鄉道。

火藥庫與前項各款設施間依第十條設有土堤、擋牆或具有

天然掩護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安全距離得減半

計算。 四

四、測

量庫內

尺 寸

炸 藥 庫 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原因: 雷 管 庫 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現場拌合爆 劑原料庫 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五、核

定最大

儲存量

依販賣業者- 所供實際儲存爆炸物之包裝規格,並依「面積應至少保留 30%作為通道,且儲存高度限 1.8m 以下」規定,核定最大儲存量為:

炸藥庫:炸藥 公斤、導爆索 公尺

雷管庫:電雷管 發、非電雷管 發

依「面積應至少保留 30%作為通道,且儲存高度應距庫房頂部 30 公分以上」規定,核定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之硝酸銨最大儲存量 公斤

□符合規定□不符規定。

六、檢查項目

內 容(符合項目於□內填,不符則填) 備 註

設置地

點及周

圍設施

□地點安全性:庫房應選擇無崩塌及淹水之虞之地點。 □排水設施:庫房四周應築排水溝。

□圍牆或有刺鐵絲網:於庫房四周設置,其高度應達 1.8 公尺以上,有刺鐵絲網每 2~3 公尺應有水泥柱或鐵柱支撐,鐵絲網之密度應得以阻絕外人入侵為度。

□防盜功能:庫房四周應加設柵門及防盜功能設施,其防盜設施之電源線應埋設地下。

□周圍 8 公尺範圍內不得存放可燃性物品

擋牆或

天然掩

護 體

□擋牆類型:□土堤擋牆、□木架填土擋牆、□磚石砌水泥擋牆、□鋼筋混凝土擋牆、□天然掩護體;各庫之間應設擋牆。

□擋牆規格:上述類型擋牆之實測高度 公尺、長度 公尺、堤頂寬度 公尺及擋面坡度約 度。

□各種擋牆或天然掩護體之趾部距火藥庫外壁趾部距離應在 1~5 公尺,並測量與炸藥庫外壁趾部為 公尺、雷管庫則為 公尺、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則為 公尺。

□其長度應足使各庫之邊緣不能通視。

看守房

設 施

□監視範圍:應在距庫房 30 公尺以內及看守人能監視範圍內設置看守房,其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之構造。但獨立設置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已於廠礦區內設置看守房且在視野範圍內,並具備監視設備足以監視者,其看守房與火藥庫距離,不受 30 公尺之限制。

□應備置乾粉滅火器 20 型各 2 支以上。

炸藥庫

雷管庫

現拌庫

內 容 備註

庫房外應備置乾粉滅火器 20 型各 2 支以上。另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應設警報監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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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房構

造設備

庫房構

造設備

庫房門兩側應懸掛嚴禁煙火及手機請關機之警語。

庫房入口應設兩道防盜門扉並加鎖,外側門扉使用厚度 3

毫米以上之鐵板或鋼板製作,內側門扉為木製。

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出入口應設置一道防盜門扉並加鎖,使用鐵板或鋼板製作。

庫壁為:□鋼筋混凝土(厚度≧15 公分)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厚度≧24 公分)(實測炸藥庫: 公分、雷管庫:

公分)

庫房內不得施設照明設備;但獨立及分庫儲存設置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內得設置照明設備及起、吊重設施。

庫窗: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從外壁地板面起 2

公尺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 30 公分以上之庫窗至少 3 個,每 10 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 1 公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庫窗: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頂部設置長寬各30 公分以上之庫窗,每 10 以下間隔設置直徑 1 公分以上之鐵條或百葉窗。

通風孔:依庫房大小,從外壁地板面起 30 公分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 20 公分以上之通風孔至少 3 個,每 5 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 1 公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庫房內面應設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並不得露出鐵類或易生火花之其他金屬類;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應達 2 公尺以上。但具有防潮、防熱及防撞設施者,得免裝設。

牆壁、樑、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庫房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不得設置天花板;其庫房高度不得高過 6 公尺。

設置架臺者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在堅固之基礎上。架臺及其附屬設備,應能附載所儲存物品之重量並承受地震所造成之影響。架臺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品掉落之裝置。

避雷裝置:避雷針針端與庫簷連線及避雷針垂線之交角應在 45 度以內。

避雷裝置:實測接地電阻值為 歐姆(應在 10 歐姆以下);避雷針應用直徑 12 毫米以上之銅棒,並應與避雷針導線及接地板接續之;避雷導線應用截面 41 平方毫米以上之銅線,接地板應用銅板。

電阻值: (炸) (雷) (現拌)

七、會

勘單位

人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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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及結

八、查

驗人員

簽 章

經濟部礦務局:

縣(市)政府:

縣(市)警察局:

縣(市)消防局:

(列舉會同查驗單位)

九、會

勘人員

簽 章

申請設置單位:

寄存單位:

工程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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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變更□寄存或□展延並換發火藥庫查驗紀錄(坑道式)

會勘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集合地點:

公司名稱

業 別 負責人 姓名:

通訊地址

火 藥 庫 位 置

經務庫字第號火藥庫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止,無則免填)

原核定最

大儲存量

(寄存者填爆炸物種類及數量;變更或換

證者填火藥庫最大儲存量;設置者免填)

一、火藥庫與施工地點距離位置圖 建 築 配 置 略 圖

爆炸物使用工地與火藥庫距 公里

二、各庫房之 安 全 距離 (圍岩厚度)

雷管庫及炸藥庫之間距離為 公尺,依雷管庫之炸藥儲存當量

公斤之最低安全距離為 公尺:□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三 、 測 量

庫 內 尺 寸

炸藥庫 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原因: 雷管庫 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四 、 核 算

最 大 儲 存

依販賣業者- 所供實際儲存爆炸物之包裝規格,並

依「面積應至少保留 30%作為通道,且儲存高度限 1.8m 以下」規定,

核定最大儲存量為:

炸藥庫:炸藥 公斤、導爆索 公尺

雷管庫:電雷管 發、非電雷管 發

c3(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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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五 、 檢 查 項 目 內 容(符合項目於□內填,不符則填) 備 註

設 置 地 點

□庫房應選擇岩盤堅固、地表無建築物及人群聚集之地下坑道

內設置。

□火藥庫坑口經緯度座標:E N

□庫房與四周岩盤厚度:炸藥庫 公尺、雷管庫

公尺,依火藥庫儲存量為 公斤之圍岩或覆蓋層最低

厚度為 公尺:□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坑 道

周 邊 設 備

□坑道入口應加設鐵條或鋼條製造之防盜柵門,並加鎖。

□庫房外坑道施設照明設備時,應使用防爆型電燈及自動斷電

器。

看守房設

□應設於坑口兩旁。但因受地形限制者,得自坑口起算 30 公

尺以內之可監視範圍內設置。

□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之構造。

庫 房

構 造 設 備

炸藥庫

雷管庫

內容 備 註

庫房入口應設兩道防盜門扉並加鎖,外側門扉使用厚

度 3 毫米以上之鐵板或鋼板製作,內側門扉為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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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條件良好、岩盤強度足資自撐而安全無慮者,得以

水泥塗敷,並設壁板。如無,其庫壁為: □1.鋼筋混凝土

(厚度≧15 公分)□ 2.鋼筋混凝土加強磚(厚度≧24 公分)(實

測炸藥庫壁厚: 公分、雷管庫壁厚: 公分)

庫房為堅固防潮構造,並設有通風設施。

庫房內不得設置電氣設備。

庫房內面應設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並不得露出鐵類

或易生火花之其他金屬類;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應達

2 公尺以上。

六、會勘單

位 人 員 意

見 及 結 論

七、查驗人

員 簽 章

經濟部礦務局:

縣(市)政府:

縣(市)警察局:

縣(市)消防局:

(列舉會同查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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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勘人

員簽章

申請設置單位:

寄存單位:

工程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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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申請□設置□變更□寄存或□展延並換發火藥庫查驗紀錄(移動式) 查驗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集合地點:

公司名稱

業 別 負責人 姓名:

通訊地址

火 藥 庫 位 置

經務庫字第號火藥庫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止,無則免填)

原核定最大儲存量

(寄存者填爆炸物種類及數量;變更或換

證者填火藥庫最大儲存量;設置者免填)

一、火藥庫與施工地點距離位置圖 建 築 配 置 略 圖

爆炸物使用工地與火藥庫距 公里

二、各庫之安全距離:

移動式(地面):雷管庫與炸藥庫之間實測距離為 公尺,依雷管庫儲存

量換算成炸藥儲存當量 公斤,應符合最低安全距離為 公尺。

移動式(坑道):雷管庫與炸藥庫之間圍岩厚度測量為 公尺,依雷管庫合計儲

存量換算成炸藥當量為 公斤,應符合最低厚度應為 公尺。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三、火藥庫與各類設施間之安全距離:(地面)

依炸藥庫、雷管庫之儲存量合計為 公斤,與各類設施間最低安全距離應

分別第一類: 公尺、第二類: 公尺、第三類: 公尺、第四類: 公尺

,其下列實際距離是否符合最低安全距離之規定:

設施種類

設 施 名 稱 與火藥庫之實際距離(公尺)

有無 擋牆

是否符合

火藥庫安全距離各類設施種類表 第一類設施:指國家古蹟建築物或特殊重要建築物。 第二類設施:指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壩址、油槽或氣槽。 第三類設施:指鐵路、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醫院、戲院、寺廟、教堂、運動場、工廠、工地、礦場、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

c3(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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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四類設施:指國、省、縣或鄉道。

火藥庫與前項各款設施間依第十條設有土堤、擋牆或具有

天然掩護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安全距離得減半

計算。 四

四、庫房與圍岩或覆蓋層之厚度(坑道)

測量圍岩(或覆蓋層)與炸藥庫為 公尺、雷管庫為 公尺,依火藥庫儲存量為 公斤之圍岩或覆蓋層最低厚度為 公尺: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五、測量

庫 內 尺

炸 藥 庫 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原因: 雷 管 庫 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五、核定

最 大 儲

存 量

依販賣業者- 所供實際儲存爆炸物之包裝規格,並依「面積

應至少保留 30%作為通道,且儲存高度限 1.8m 以下」規定,核定最大儲存

量為:

炸藥庫:炸藥 公斤、導爆索 公尺

雷管庫:電雷管 發、非電雷管 發

□符合規定□不符規定。

六、檢查項目

內 容 (符合項目於□內填,不符則填) 備 註

設 置 地

點 及 周

圍 設 施

□地點安全性:庫房應選擇無崩塌及淹水之虞之地點;設置於坑道內

者,庫房應選擇岩盤堅固、地表無建築物及人群聚集之地下坑道內設

置。

□排水設施:庫房四周應築排水溝。(如設置於坑道內,免裝設)

□圍牆或有刺鐵絲網:於庫房四周設置,其高度應達 1.8 公尺以上,有刺

鐵絲網每 2~3 公尺應有水泥柱或鐵柱支撐,鐵絲網之密度應得以阻絕

外人入侵為度。(如設置於坑道內,免裝設)

□防盜功能:應設柵門及防盜功能設施,其防盜設施之電源線應埋設地

下。

□周圍 8 公尺範圍內不得存放可燃性物品

擋 牆 或

天 然 掩

護 體

(設於坑道

內者免設)

□擋牆類型:□土堤擋牆、□木架填土擋牆、□磚石砌水泥擋牆、□鋼

筋混凝土擋牆、□天然掩護體。

□擋牆規格:上述類型擋牆之實測高度 公尺、長度 公尺、堤

頂寬度 公尺及擋面坡度約 度。

□各種擋牆或天然掩護體之趾部距火藥庫外壁趾部距離應在 1~5 公尺,

並測量與炸藥庫外壁趾部為 公尺、雷管庫則為 公尺。

□其長度應足使各庫之邊緣不能通視。

□監視範圍:應在距庫房 30 公尺以內及看守人能監視範圍內設置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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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守 房

設 施

房;設置於坑道內者,看守房應設於坑口兩旁,如因受地形限制者,

得自坑口起算 30 公尺以內之可監視範圍內設置。

□監視設施:應具備完善監視設施,其設施之電源線應埋設地下。

□應備置乾粉滅火器 20 型各 2 支以上。

庫 房 構

造 設 備

庫 房 構

造 設 備

炸藥庫

雷管庫

內容 備註

庫房外應備置乾粉滅火器 20 型各 2 支以上。

庫房門兩側應懸掛嚴禁煙火及手機請關機之警語。

庫房為雙層鋼結構之預鑄模組,庫壁厚度: 公分(厚度≧15

公分)。

庫壁之外層鋼板厚度: 毫米(厚度≧6 毫米),內層鋼板厚度:

毫米(厚度≧4 毫米),內外層鋼板之間填充隔熱材料。(書面審查)

庫房入口設防盜門扉並加蓋鎖,內側裝置木板或鋁板。

通風孔:庫房應設置通風孔至少 3 個,並加護網。

庫內天花板及壁板應為□鋁板或□木板,地板應為木板。

庫內天花板及壁板應為□鋁板或□木板,地板應為木板,並增加導靜電設施。

庫房內不得施設照明設備;設於坑道內者,庫房外坑道施設照明設備時,應使用防爆型電燈及自動斷電器。

庫房應為等電位體結構,具 2 組以上接地端子。

避雷裝置:裝設於庫外,避雷針針端與庫簷連線及避雷針垂線之交角應在 45 度以內;實測接地電阻為 歐姆,應在 10 歐姆以下。(如設置於坑道內,免裝設)

七、會勘

單 位 人

員 意 見

及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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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驗

人 員 簽

經濟部礦務局:

縣(市)政府:

縣(市)警察局:

縣(市)消防局:

(列舉會同查驗單位)

九、會勘

人 員 簽

申請設置單位:

寄存單位:

工程委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