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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豫政办 2017 80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 依法承担行政职权事业单位制定的 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 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 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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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豫政办 〔2017〕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通 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

依法承担行政职权事业单位制定的 《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

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

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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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

社会公布。要全面运用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

随机抽查事项要在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覆盖。要积极创新 “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

共享,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

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2017年7月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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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

府部

门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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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高

耗能

单位

节能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节

约能

源法》

第十

条第

二款、

第十

二条

第一

款。

省发

展改

革委

年耗

能超

过5

万吨

标准

煤的

重点

用能

单位

1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按

规定

淘汰

高耗

能的

产品、

设备、

生产

工艺;2.

是否

按规

定执

行单

位产

品能

耗限

额标

准;

3.是

否按

规定

报告

能源

利用

状况;4.

是否

按规

定设

立能

源管

理岗

位;5.

是否

按规

定聘

任能

源管

理负

责人。

2节

能审

查意

见落

实情

况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节

约能

源法》

第十

二条、

第十

五条;《 固

定资

产投

资项

目节

能审

查办

法》( 国

家发

展改

革委

令第44

号)

第十

二条

第一

款。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发

展改

革委

批准

的固

定资

产投

资项

1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按规

定落

实节

能审

查意

见。

3节

能虚

假信

息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节

约能

源法》

第二

十二

条、

第七

十六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节能

服务

机构

1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按规

定提

供真

实信

息。

4不

正当

价格

行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价

格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三

十三

条、

第四

十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级

价格

主管

部门

管辖

的市

场主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价格

法》

第十

四条

规定

的不

正当

价格

行为。

5

执行

政府

指导

价和

政府

定价

行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价

格法》

第三

十九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级

价格

主管

部门

管辖

的市

场主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价

格违

法行

为行

政处

罚规

定》( 国

务院

令第461

号)

第七

条、

第八

条规

定的

违法

行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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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和

经营

性服

务收

费监

督检

《 河南

省价

格监

督检

查条

例》

第六

条、

第三

十二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级

价格

主管

部门

管辖

的收

费主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河

南省

价格

监督

检查

条例》

第二

十一

条规

定的

违法

行为。

7明

码标

价行

为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价

格法》

第四

十二

条;《 关

于商

品和

服务

实行

明码

标价

的规

定》( 国

家发

展计

划委

令第8

号)

第五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级

价格

主管

部门

管辖

的市

场主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根据

专项

检查

安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价

格违

法行

为行

政处

罚规

定》( 国

务院

令第461

号)

第十

一条

规定

的违

法行

为。

8省

重大

建设

项目

稽察

《 河南

省重

大建

设项

目稽

察办

法》

( 省政

府令

151

号)

第三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省重

大建

设项

目和

政府

投资

项目

根据

年度

重大

项目

稽察

工作

计划

确定

根据

年度

重大

项目

稽察

工作

计划

确定

现场

稽察

1.项

目审

批是

否符

合法

定程

序;2.

招标

投标

活动

是否

依法

进行;3.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等活

动是

否依

法实

施;4.

项目

建设

进度

与工

程质

量控

制情

况;5.

资金

使用、

概算

控制

是否

真实、

合法;6.

竣工

项目

是否

取得

应有

的投

资效

益和

社会

效益;7.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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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油

气输

送管

道保

护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石

油天

然气

保护

法》

第五

条。

省发

展改

革委

油气

输送

管道

企业

根据

年度

油气

输送

管道

保护

工作

计划

确定

根据

年度

油气

输送

管道

保护

工作

计划

确定

现场

检查

是否

按规

定开

展油

气输

送管

道保

护工

作。

10

实验

动物

生产、

使用

监督

检查

《 实验

动物

管理

条例》( 国

家科

学技

术委

令第2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九

条。

省科

技厅

实验

动物

生产、

使用

单位

10%-20%1-2

次/年

现场

检查

1.实

验动

物工

作是

否合

规;2.

生物

安全

控制

措施

是否

完备;3.

实验

动物

和环

境设

施质

量是

否符

合国

家和

地方

标准;4.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1无

线电

管理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无

线电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中央

军委

令第128

号)

第五

十六

条、

第六

十八

条。

省工

业和

信息

化委

获得

无线

电频

率、

台站、

呼号

等行

政许

可的

单位、

个人

和生

产、

销售

无线

电发

射设

备的

单位

5%-10%1

次/年

实地

核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1.被

许可

人是

否按

许可

事项

从事

相关

活动,

是否

存在

违反

无线

电管

理法

律、

法规

和规

定的

情况;

2.生

产、

销售

无线

电发

射设

备是

否存

在违

反无

线电

管理

法律、

法规

和规

定的

情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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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煤矿

企业

安全

培训

和安

全培

训机

构监

督检

《 煤矿

安全

培训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52

号)

第三

十一

条、

第三

十二

条。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矿

企业、

安全

培训

机构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煤

矿企

业:

建立、

完善

安全

培训

管理

制度

和档

案,

配备

专职

或兼

职管

理人

员情

况;

煤矿

企业

主要

负责

人、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安全

培训

和持

证上

岗情

况;

煤矿

从业

人员

安全

培训

情况;

首次

采用

新工

艺、

新技

术、

新材

料或

使用

新设

备的,

相关

岗位

从业

人员

接受

专门

安全

培训

情况;

安全

培训

经费

的提

取和

使用

情况。2.

安全

培训

机构:

取得

相应

培训

资质

情况;

按国

家统

一的

煤矿

安全

培训

大纲

组织

培训

情况;

专职

教师

考核

合格

情况;

建立

完善

培训

工作

制度

情况;

安全

培训

计划

落实

情况;

安全

培训

档案

建立

和管

理情

况。

13煤

矿职

业危

害防

治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九

条第

三款、

第六

十二

条。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矿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职业

病防

治工

作开

展情

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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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煤

矿安

全生

产监

督检

《 河南

省煤

炭条

例》

第八

条。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矿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安

全管

理制

度落

实情

况;2.

下井

带班

制度

落实

情况;3.

使用

设备、

器材

是否

符合

国家

或行

业标

准;4.

劳动

保护

用品

配备

情况;5.

井下

作业

人员

工作

时间

规定

遵守

情况;6.

煤炭

生产

安全

费用

提取、

使用

情况;7.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情况;8.

应急

救援

预案

定期

演练

和修

订完

善情

况。

15煤

炭经

营主

体监

督检

《 煤炭

经营

监管

办法》( 国

家发

展改

革委

令第13

号)

第二

十一

条;《 河

南省

煤炭

条例》

第八

条。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炭

经营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依

法经

营和

备案

情况;

2.年

度报

告;3.

对煤

炭供

应保

障具

有支

撑作

用的

经营

企业

主要

煤炭

买卖

合同

履行

情况。

16煤

矿特

种作

业人

员监

督检

《 特种

作业

人员

安全

技术

培训

考核

管理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30

号)

第二

十九

条第

一款。

省煤

炭管

理办

煤矿

特种

作业

人员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煤矿

特种

作业

人员

遵守

煤炭

法律、

法规、

规章

情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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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

清真

食品

生产

经营

及市

场监

督检

《 河南

省清

真食

品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36

号)

第四

条、

第五

条。

省民

清真

食品

生产

经营

单位

和个

3%-5%2-5

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假冒

清真、

清真

不清、

清真

泛化

等违

法违

规行

为。

重大

节日

统一

组织

进行;

根据

国家

专项

检查,

视情

况组

织。

18宗

教活

动场

所监

督检

《 宗教

事务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26

号)

第十

九条;

《 宗教

活动

场所

财务

监督

管理

办法》( 试

行)( 国

家宗

教局

令第7

号)

第三

十二

条。

省政

府宗

教局

宗教

活动

场所、

宗教

团体

1%

2-3

次/年

现场

检查

1.场

所管

理制

度建

立和

执行

情况;2.

登记

项目

变更

情况;3.

财务

收支

和接

受、

使用

捐赠

情况;

4.宗

教活

动、

涉外

活动

开展

情况。

19

计算

机信

息系

统安

全等

级保

护工

作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计

算机

信息

系统

安全

保护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147

号)

第十

七条。

省公

安厅

重要

信息

系统、

重点

网站

责任

单位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技术

检测

1.网

站和

信息

系统

定级、

备案、

测评

和安

全情

况;

2.信

息系

统安

全等

级保

护制

度落

实情

况。

20娱

乐场

所监

督检

《 娱乐

场所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58

号)

第三

条。

省公

安厅

娱乐

场所

5%

一级

治安

管理

场所1

次/年、

二级

和三

级治

安管

理场

所每

半年1

实地

检查、

网上

检查

1.备

案情

况;2.

安全

设施、

保安

人员

配备

情况;

3.经

营活

动是

否合

规。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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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

剧毒

化学

品存

放场

所监

督检

《 危险

化学

品安

全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44

号)

第六

条第

二项、

第七

条。

省公

安厅

剧毒

化学

品从

业单

位3%

1次/年

实地

检查、

网上

检查

1.购

买、

销售

剧毒

化学

品品

种、

数量、

流向

登记

备案

情况;2.

剧毒

化学

品存

放场

所治

安防

范要

求落

实情

况。

22

放射

源存

放场

所治

安防

范监

督检

《 放射

性同

位素

与射

线装

置安

全和

防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49

号)

第三

条第

三款。

省公

安厅

放射

源从

业单

位3%

1次/年

实地

检查、

查阅

台账

1.放

射源

品种、

数量、

流向

的登

记情

况;2.

放射

源存

放场

所治

安防

范要

求落

实情

况。

23

第一

类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购

买监

督检

《 易制

毒化

学品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445

号)

第十

五条

第一

款。

省公

安厅

第一

类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购

买企

3%

1次/年

现场

检查1.

现场

及有

关资

料、

记录

情况;2.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24

剧毒

危险

化学

品跨

省、

跨省

辖市

运输

监督

检查

《 危险

化学

品安

全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44

号)

第六

条第

三项;《 剧

毒化

学品

购买

和公

路运

输许

可证

件管

理办

法》( 公

安部

令第77

号)

第十

二条。

省公

安厅

剧毒

化学

品道

路通

行证

使用

单位

50%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申

请材

料是

否属

实;

2.行

驶路

线是

否征

得途

经地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同意;3.

是否

按通

行证

规定

线路

通行;4.

收到

货物

后的

七日

内是

否将

通行

证交

回备

案存

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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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5全

省性

社会

团体

监督

检查

《 社会

团体

登记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50

号)

第二

十四

条。

省民

政厅

全省

性社

会团

体6%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涂

改、

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

社会

团体

法人

登记

证书,

或出

租、

出借

社会

团体

印章

情况;2.

是否

存在

超出

章程

规定

的宗

旨和

业务

范围

进行

活动

情况;3.

是否

存在

负责

人不

符合

条例

规定

情况;4.

是否

存在

拒不

接受

或不

按照

规定

接受

监督

检查

情况;5.

是否

存在

不按

照规

定办

理变

更登

记情

况;6.

是否

存在

违反

规定

设立

分支

机构、

代表

机构,

或对

分支

机构、

代表

机构

疏于

管理,

造成

严重

后果

情况;7.

是否

存在

从事

营利

性经

营活

动情

况;8.

是否

存在

侵占、

私分、

挪用

社会

团体

资产

或所

接受

的捐

赠、

资助

情况;9.

是否

存在

违反

国家

有关

规定

收取

费用、

筹集

资金

或接

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情况;10.

是否

存在

社会

团体

财务

收入

未全

部纳

入其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及

使用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银

行账

户情

况;11.

是否

向业

务主

管单

位报

告接

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的有

关情

况;12.

是否

将接

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的有

关情

况以

适当

方式

向社

会公

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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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6

全省

性民

办非

企业

单位

监督

检查

《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登

记管

理暂

行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251

号)

第十

九条。

省民

政厅

全省

性民

办非

企业

单位

6%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涂

改、

出租、

出借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登

记证

书,

或出

租、

出借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印

章情

况;2.

是否

存在

超出

其章

程规

定的

宗旨

和业

务范

围进

行活

动情

况;3.

是否

存在

拒不

接受

或不

按照

规定

接受

监督

检查

情况;4.

是否

存在

不按

照规

定办

理变

更登

记情

况;5.

是否

存在

设立

分支

机构

情况;6.

是否

存在

从事

营利

性经

营活

动情

况;7.

是否

存在

侵占、

私分、

挪用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资

产或

所接

受的

捐赠、

资助

情况;8.

是否

存在

违反

国家

有关

规定

收取

费用、

筹集

资金

或接

受使

用捐

赠、

资助

情况;

9.是

否向

业务

主管

单位

报告

接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的有

关情

况;10.

是否

将接

受、

使用

捐赠、

资助

的有

关情

况以

适当

方式

向社

会公

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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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7全

省性

基金

会监

督检

《 基金

会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400

号)

第三

十四

条。

省民

政厅

全省

性基

金会

10%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未

按照

章程

规定

的宗

旨和

公益

活动

的业

务范

围进

行活

动情

况;

2.是

否存

在在

填制

会计

凭证、

登记

会计

账簿、

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弄

虚作

假情

况;3.

是否

存在

不按

照规

定办

理变

更登

记情

况;4.

是否

存在

未按

照条

例规

定开

展内

部治

理和

公益

活动

情况;5.

是否

存在

未按

规定

接受

年度

检查

情况;6.

是否

存在

不履

行信

息公

布义

务或

公布

虚假

信息

情况。

28对

公墓

的检

查《 河

南省

殡葬

管理

办法》

第十

二条

第三

款。

省民

政厅

公墓

经营

主体

10%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墓

穴占

地面

积是

否符

合规

定;2.

墓穴

管理

费是

否符

合规

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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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9全

省性

慈善

组织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慈

善法》

第九

十二

条。

省民

政厅

全省

性慈

善组

织10%

1次/年

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未

按照

慈善

宗旨

开展

活动

情况;2.

是否

存在

私分、

挪用、

截留

或侵

占慈

善财

产情

况;

3.是

否存

在接

受附

加违

反法

律、

法规

或违

背社

会公

德条

件的

捐赠,

或对

受益

人附

加违

反法

律、

法规

或违

背社

会公

德条

件情

况;4.

是否

存在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慈善

法》

第十

四条

规定,

造成

慈善

财产

损失

情况;5.

是否

存在

将不

得用

于投

资的

财产

用于

投资

情况;

6.是

否存

在擅

自改

变捐

赠财

产用

途情

况;7.

是否

存在

开展

慈善

活动

的年

度支

出或

者管

理费

用的

标准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慈善

法》

第六

十条

规定

情况;8.

是否

存在

未依

法履

行信

息公

开义

务情

况;

9.是

否存

在未

依法

报送

年度

工作

报告、

财务

会计

报告

或报

备募

捐方

案情

况;10.

是否

存在

泄露

捐赠

人、

志愿

者、

受益

人个

人隐

私以

及捐

赠人、

慈善

信托

的委

托人

不同

意公

开的

姓名、

名称、

住所、

通讯

方式

等信

息情

况;11.

是否

存在

不具

有公

开募

捐资

格的

组织

或个

人开

展公

开募

捐情

况;12.

是否

存在

通过

虚构

事实

等方

式欺

骗、

诱导

募捐

对象

实施

捐赠

情况;

13.

是否

存在

向单

位或

个人

摊派

或变

相摊

派情

况;14.

是否

存在

妨碍

公共

秩序、

企业

生产

经营

或居

民生

活情

况;15.

是否

存在

不依

法向

捐赠

人开

具捐

赠票

据、

不依

法向

志愿

者出

具志

愿服

务记

录证

明或

不及

时主

动向

捐赠

人反

馈有

关情

况的

情况。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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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律

师事

务所

监督

检查

《 律师

事务

所管

理办

法》

( 司法

部令

第133

号)

第五

条;《 律

师事

务所

年度

检查

考核

办法》( 司

法部

令第121

号)

第六

条。

省司

法厅

律师

事务

所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执

业、

内部

管理

制度

建立

和实

施情

况;2.

主要

责任

落实

情况;3.

律师

队伍

建设

情况;4.

业务

活动

开展

情况;5.

律师

执业

表现

情况;6.

内部

管理

情况;7.

律师

协会

会员

义务

履行

情况。

31公

证机

构监

督检

《 公证

机构

执业

管理

办法》

( 司法

部令

第101

号)

第五

条。

省司

法厅

公证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集中

评查

1.设

立条

件是

否符

合要

求;2.

执行

报批、

备案

事项

是否

符合

要求;3.

是否

依法

执业;4.

公证

卷宗

材料

质量。

32司

法鉴

定机

构监

督检

《 司法

鉴定

机构

登记

管理

办法》( 司

法部

令第95

号)

第四

条。

省司

法厅

司法

鉴定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案卷

评查

1.司

法鉴

定程

序、

技术

标准

和技

术操

作规

范遵

守情

况;2.

司法

鉴定

人执

业情

况;3.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33司

法鉴

定人

监督

检查

《 司法

鉴定

人登

记管

理办

法》( 司

法部

令第96

号)

第四

条。

省司

法厅

司法

鉴定

人2%

1次/年

现场

检查

1.司

法鉴

定程

序、

技术

标准

和技

术操

作规

范遵

守情

况;2.

执业

规则、

职业

道德

和职

业纪

律遵

守情

况;3.

内部

管理

制度

遵守

情况。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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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4

财政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政

策执

行情

况监

督检

《 河南

省财

政监

督办

法》

( 省政

府令

第135

号)

第十

一条

第一

项。

省财

政厅

国家

机关、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企业、

其他

组织

和个

5%

以内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财

政、

财务、

会计

等事

项;2.

财政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政

策执

行情

况。

35财

政收

入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预

算法》

第八

十八

条;《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第五

十三

条;《 财

政部

门监

督办

法》( 财

政部

令第

69号)

第十

六条

第三

项。

省财

政厅

预算

收入

征收、

管理

部门

和单

位,

税收

纳税

人和

扣缴

义务

人,

非税

收入

缴纳

义务

非税

收入

缴纳

义务

5%

以内、

其他

至少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税

收收

入、

政府

非税

收入

等政

府性

资金

征收、

管理

情况;2.

财政

收入

法规、

政策

执行

情况。

36财

政票

据监

督检

《 财政

票据

管理

办法》( 财

政部

令第70

号)

第三

十七

条。

省财

政厅

财政

票据

印刷

企业、

领购

单位

5%

以内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违

反规

定印

制财

政票

据情

况;2.

是否

存在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

财政

票据

情况;

3.是

否存

在伪

造、

变造、

买卖、

擅自

销毁

财政

票据

情况;4.

是否

按规

定使

用财

政票

据监

制章;5.

是否

存在

违反

规定

生产、

使用、

伪造

财政

票据

防伪

用品

情况;6.

是否

存在

违反

财政

票据

管理

相关

规定

的其

他行

为。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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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7财

政支

出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预

算法》

第五

十七

条、

第八

十八

条。

省财

政厅

管理、

申报、

使用

中央、

省级

财政

资金

的单

位、

个人

和省

级预

算单

至少5%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财

政、

财务、

会计

等事

项;2.

预算

编制、

执行、

调整

和决

算情

况;3.

财政

专项

资金

管理、

使用

等情

况。

38政

府采

购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政

府采

购法》

第十

三条、

第五

十九

条;《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府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658

号)

第六

十三

条。

省财

政厅

采购

代理

机构

10%-30%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代

理省

级政

府采

购业

务的

执业

情况。

近3

年内

检查

过的

不再

重复

检查。

39

社会

保险

基金

征收、

使用

和管

理情

况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社

会保

险法》

第七

十八

条。

省财

政厅

各级

社会

保险

基金

征收

部门、

社保

经办

机构,

市、

县级

财政

部门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社会

保险

基金

收入

户、

支出

户和

财政

专户

内的

基金

收支、

结余、

投资

运营

情况。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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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0

国有

资产

收益

收支

及管

理情

况监

督检

《 河南

省财

政监

督办

法》

( 省政

府令

第135

号)

第十

一条

第七

项。

省财

政厅

省级

行政

事业

单位5%

以内1-2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国

有资

产处

置和

对外

有偿

使用

行为

是否

按规

定履

行相

关审

批程

序;2.

国有

资产

处置

和对

外有

偿使

用行

为是

否符

合规

定。

41

国际

组织

和外

国政

府援

助项

目财

务收

支监

督检

《 河南

省财

政监

督办

法》

( 省政

府令

第135

号)

第十

一条

第十

项。

省财

政厅

在建

项目

实施

单位

和有

关机

构、

个人

2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转

贷协

议、

执行

协议

签署

情况

和贷

款协

定、

项目

协议

履行

情况;2.

转贷

担保

机制

建立

情况

和还

款责

任落

实情

况;3.

政府

外债

预算

和限

额管

理规

定执

行情

况;4.

贷款、

赠款

资金

的支

付、

提取

和使

用情

况;5.

还贷

资金

的筹

措、

落实

和债

务偿

还情

况。

42会

计监

督检

《 财政

部门

实施

会计

监督

办法》( 财

政部

令第10

号)

第三

条;《 河

南省

财政

监督

办法》( 省

政府

令第135

号)

第三

条。

省财

政厅

国家

机关、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企业

及其

他组

根据

财政

收支

和实

际工

作确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依

法设

置会

计账

簿;2.

会计

凭证、

会计

账簿、

财务

会计

报告

和其

他会

计资

料是

否真

实、

完整;3.

会计

核算

是否

符合

规定;4.

会计

工作

人员

是否

具备

从业

资格。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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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3

地方

商业

银行

和非

银行

金融

机构

的资

产和

财务

管理

情况

监督

检查

《 河南

省财

政监

督办

法》

( 省政

府令

第135

号)

第十

一条

第十

三项;《 金

融企

业财

务规

则》( 财

政部

令第42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省财

政厅

地方

商业

银行

和非

银行

金融

机构

至少5%

按照

省级

财政

部门

年度

计划

开展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是

否存

在违

反资

产财

务监

管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44会

计师

事务

所监

督检

《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批

和监

督暂

行办

法》( 财

政部

令第24

号)

第四

十三

条。

省财

政厅

会计

师事

务所

30%

以内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符

合设

立条

件;

2.合

伙人

或股

东是

否具

备条

件;3.

主任

会计

师是

否具

备任

职资

格;4.

备案

事项

报备

情况;5.

执业

质量

情况;6.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45资

产评

估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资

产评

估法》

第四

十条。

省财

政厅

资产

评估

机构

10%-

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资产

评估

机构

执行《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资产

评估

法》

等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

制度

规定

情况。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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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6农

业综

合开

发检

《 国家

农业

综合

开发

资金

和项

目管

理办

法》( 财

政部

令第80

号)

第六

条第

三款、

第四

十四

条、

第四

十九

条。

省财

政厅

省辖

市和

县级

农发

机构

至少2/

3省

辖市

农发

机构,

在被

抽查

的省

辖市

中抽

查不

超过

30%

的县

级农

发机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等农

业综

合开

发资

金和

项目

管理

情况。

47人

力资

源服

务机

构监

督检

《 人才

市场

管理

规定》( 人

事部

令第1

号)

第四

条、

第八

条第

一款;《 河

南省

人才

流动

条例》

第四

条第

二款。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符

合设

立条

件;

2.经

营情

况;3.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48技

工院

校监

督检

《 技工

学校

教育

督导

评估

暂行

规定》( 劳

动部

令第

9号)

第二

条、

第三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技工

院校

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基

础设

施建

设和

设备

配置

情况;2.

教学

规范

管理

和安

全管

理情

况。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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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9

中外

合作

职业

技能

培训

机构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中

外合

作办

学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72

号)

第十

二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中外

合作

职业

技能

培训

机构

6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基

础设

施建

设和

设备

配置

情况;2.

社会

培训

活动

开展

情况。

50职

业技

能鉴

定机

构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劳

动法》

第六

十九

条;《 职

业技

能鉴

定规

定》

( 劳部

发〔 1993〕134

号)

第二

十四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省属

职业

技能

鉴定

机构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职

业鉴

定工

作人

员配

备情

况;2.

是否

具有

与鉴

定活

动相

适应

的考

核场

地、

设备

设施

和符

合国

家标

准的

检测

仪器;3.

职业

技能

鉴定

开展

情况。

51民

办培

训机

构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办教

育促

进法》

第八

条第

二款、

第十

八条

第一

款。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民办

培训

机构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1.

职业

培训

情况;2.

诚信

办学

情况。

52

专业

技术

人员

继续

教育

情况

监督

检查

《 河南

省专

业技

术人

员继

续教

育条

例》

第十

四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事业

单位、

企业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保

证专

业技

术人

员参

加继

续教

育;2.

是否

按规

定对

专业

技术

人员

接受

继续

教育

情况

进行

考核、

登记

和检

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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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53

劳务

派遣

业务

和派

遣用

工情

况监

督检

《 劳务

派遣

行政

许可

实施

办法》( 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部

令第19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三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劳务

派遣

单位

和用

工单

位10%

根据

工作

需要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依

法申

请行

政许

可情

况;2.

是否

具备

相应

条件;3.

年度

劳务

派遣

经营

报告

情况;4.

劳动

条件

和劳

动保

护提

供情

况;

5.培

训开

展情

况。

54

不定

时工

作制

和综

合计

算工

时工

作制

执行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劳

动法》

第八

十五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企业

10%

根据

工作

需要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工

作时

间执

行情

况;

2.考

勤管

理制

度制

定和

执行

情况;3.

工资

分配

制度

和支

付情

况;4.

工作

岗位

和工

时安

排等

情况。

55集

体合

同履

行情

况监

督检

《 工资

集体

协商

试行

办法》

( 劳动

和社

会保

障部

令第

9号)

第六

条;《 集

体合

同规

定》( 劳

动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22

号)

第七

条;

《 河南

省企

业集

体合

同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用人

单位

10%

根据

工作

需要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工

资集

体合

同履

行情

况;2.

集体

协商、

签订

活动

开展

情况。

56

企业

年金

方案

执行

情况

监督

检查

《 企业

年金

试行

办法》( 劳

动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20

号)

第二

十一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报备

企业

年金

方案

的企

业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企业

年金

方案

中列

明的

内容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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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57劳

动保

障监

督检

《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23

号)

第三

条第

一款、

第六

条。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省管

用人

单位

30%

根据

工作

需要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内

部劳

动保

障制

度制

定情

况;2.

与劳

动者

订立

劳动

合同

情况;3.

禁止

使用

童工

规定

遵守

情况;4.

女职

工和

未成

年工

特殊

劳动

保护

规定

遵守

情况;5.

工作

时间

和休

息休

假规

定遵

守情

况;6.

支付

劳动

者工

资和

执行

最低

工资

标准

情况;7.

参加

各项

社会

保险

和缴

纳社

会保

险费

情况;8.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58社

会保

险稽

《 社会

保险

费征

缴暂

行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259

号)

第二

十条;《 社

会保

险稽

核办

法》( 劳

动和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16

号)

第二

条。

省社

会保

障局

省级

机关、

事业

单位,

省直

管企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与书

面审

查相

结合

社会

保险

费用

缴纳

情况。

省直

管企

业异

地享

受养

老保

险待

遇人

至少200

人1

次/年

实地

稽核

社会

保险

待遇

领取

情况。

59社

会保

险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社

会保

险法》

第七

十七

条第

一款。

省人

力资

源社

会保

障厅

用人

单位

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社

会保

险登

记情

况;

2.社

会保

险费

用缴

纳情

况。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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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0

矿业

权人

勘查

开采

信息

公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矿

产资

源法》

第十

一条

第二

款。

省国

土资

源厅

矿业

权人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矿业

权基

本信

息、

矿业

权人

履行

法定

义务

信息

和勘

查开

采活

动信

息公

示情

况。

61地

质勘

查资

质监

督检

《 地质

勘查

资质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520

号)

第三

条。

省国

土资

源厅

地质

勘查

单位

2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地

质勘

查资

质证

书,

是否

在有

效期

内;2.

勘查

能力

是否

与规

定的

资质

类别、

资质

等级

条件

相符

合;3.

是否

按规

定及

时办

理证

书变

更、

补正、

注销

和重

新申

请手

续;4.

是否

按规

定从

事地

质勘

查活

动;5.

是否

存在

出具

虚假

地质

勘查

报告

行为;6.

是否

存在

转包

承担

地质

勘查

项目

行为;7.

是否

存在

允许

其他

单位

以本

单位

名义

从事

地质

勘查

活动

行为;8.

在委

托方

取得

矿产

资源

勘查

许可

证、

采矿

许可

证前

是否

存在

为其

开展

矿产

地质

勘查

活动

行为。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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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2

地质

灾害

危险

性评

估资

质和

地质

灾害

治理

工程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资质

监督

检查

《 地质

灾害

危险

性评

估单

位资

质管

理办

法》( 国

土资

源部

令第29

号)

第五

条;《 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勘

察设

计施

工单

位资

质管

理办

法》( 国

土资

源部

令第30

号)

第四

条;《 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监

理单

位资

质管

理办

法》( 国

土资

源部

令第31

号)

第四

条。

省国

土资

源厅

省国

土资

源厅

审批

的地

质灾

害危

险性

评估

和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勘

查、

设计、

施工、

监理

乙级、

丙级

资质

单位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无

资质

证书

或超

越资

质等

级承

揽业

务行

为;2.

是否

存在

允许

其他

单位

以本

单位

名义

承揽

业务

行为;3.

是否

存在

伪造、

变造、

买卖

资质

证书

行为;4.

在地

质灾

害危

险性

评估

和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勘

查、

设计、

施工

及监

理活

动中

是否

存在

弄虚

作假、

降低

工程

质量

行为;5.

是否

按规

定及

时办

理资

质证

书的

延续、

变更、

补证、

注销

手续;

6.是

否按

要求

如实

填写

业务

手册;7.

是否

建立

严格

的技

术成

果和

资质

图章

管理

制度;8.

技术

负责

人和

其他

技术

人员

是否

定期

参加

业务

培训。

63

土地

管理

法律、

法规

执行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土

地管

理法》

第六

十六

条第

一款。

省国

土资

源厅

违反

土地

管理

法律、

法规

的单

位和

个人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违

反批

准征

收或

使用

土地、

违法

占用

土地、

违法

转让

土地、

破坏

农用

地等

行为;2.

是否

存在

其他

违反

土地

管理

法律、

法规

等行

为。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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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4

矿产

资源

勘查、

开采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矿

产资

源法》

第十

一条

第二

款。

省国

土资

源厅

探矿

权人、

采矿

权人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是否

存在

违法

勘查、

违法

开采、

违法

转让

探矿

权、

采矿

权及

其他

违反

矿产

资源

管理

法律、

法规

等行

为。

65重

点排

污单

位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

境保

护法》

第二

十四

条;《 污

染源

自动

监控

设施

现场

监督

检查

办法》( 环

境保

护部

令第19

号)

第四

条、

第十

一条;《 企

业事

业单

位环

境信

息公

开办

法》

( 环境

保护

部令

第31

号)

第二

条第

二款、

第十

四条;《 突

发环

境事

件应

急管

理办

法》( 环

境保

护部

令第34

号)

第十

二条。

省环

保厅

重点

排污

单位

1%-5%1

次/年

现场

检查

1.污

染防

治设

施运

行情

况;2.

污染

物排

放情

况;

3.环

评、

三同

时、

排污

许可、

自动

监控

设施、

环境

信息

公开、

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等环

境管

理制

度落

实情

况。

66辐

射工

作单

位监

督检

《 放射

性同

位素

与射

线装

置安

全和

防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49

号)

第三

条第

三款;《 放

射性

同位

素与

射线

装置

安全

许可

管理

办法》( 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1

号)

第四

十三

条;

《 河南

省辐

射污

染防

治条

例》

第六

条、

第三

十条。

省环

保厅

持有

辐射

安全

许可

证、

开发

利用

伴生

矿、

拥有

电磁

辐射

设备

设施

的单

2%-5%1

次/年

现场

检查

1.环

保审

批手

续( 环

评、

验收、

许可

证、

转移

转让

等)

是否

齐备;2.

辐射

安全

和防

护工

作开

展情

况;3.

辐射

事故

应急

工作

开展

情况。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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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7自

然保

护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自

然保

护区

条例》

( 国务

院令

167

号)

第二

十条。

省环

保厅

国家

级、

省级

自然

保护

区20%

国家

级自

然保

护区2

次/年、

省级

自然

保护

区1

次/

现场

检查

是否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自然

保护

区条

例》

规定,

在自

然保

护区

内进

行砍

伐、

放牧、

狩猎、

捕捞、

采药、

开垦、

烧荒、

开矿、

采石、

挖沙

等活

动( 法

律、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8固

体废

物产

生单

位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固

体废

物污

染环

境防

治法》

第十

条第

二款。

省环

保厅

列为

监管

重点

源的

固体

废物

产生

单位

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工作

开展

情况。

69

城乡

规划

编制

单位

从业

活动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城

乡规

划法》

第十

一条、

第五

十一

条;《 城

乡规

划编

制单

位资

质管

理规

定》(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

令第12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城乡

规划

编制

单位20%

以内

不超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专家

评估

1.资

质等

级是

否符

合规

定;2.

是否

存在

违反

国家

有关

标准

编制

城乡

规划

的行

为;3.

是否

存在

违反

强制

性标

准修

改城

乡规

划的

行为。

70

国家、

省级

风景

名胜

区规

划建

设情

况监

督检

《 风景

名胜

区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474

号)

第五

条、

第十

七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风景

名胜

区主

管单

位、

规划

编制

单位、

建设

单位

50%

以内

不超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专家

评估

1.是

否存

在违

反法

律、

法规

及国

家、

省有

关标

准和

规范

编制

规划

行为;2.

具体

保护

管理

建设

项目

的合

法性

和适

当性;3.

规划

实施

情况;4.

风景

名胜

区保

护情

况。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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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1

历史

文化

名城、

名镇、

名村

和街

区监

督检

《 历史

文化

名城

名镇

名村

保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

524

号)

第五

条;《 河

南省

历史

文化

名城

保护

条例》

第七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历史

文化

名城、

名镇、

名村

及街

区的

规划

编制

和建

设单

50%

以内

不超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专家

评估

1.是

否存

在违

反国

家有

关标

准编

制保

护规

划行

为;2.

规划

管理、

建设

管理

等情

况;3.

保护

措施

及建

设行

为的

合法

性和

符合

性。

72物

业服

务企

业监

督检

《 物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379

号)

第五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物业

服务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1.

企业

依法

经营

情况;

2.项

目管

理服

务情

况。

73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监督

检查

《 房地

产开

发企

业资

质管

理规

定》( 建

设部

令第77

号)

第四

条、

第十

一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房地

产开

发企

业5%

1次/年

书面

检查、

现场

核查

1.专

业技

术人

员力

量、

开发

建设

项目

业绩

情况;

2.质

量控

制制

度建

立和

实施

情况;3.

房地

产开

发项

目手

册制

定和

报送

情况;4.

住宅

质量

保证

书、

住宅

使用

说明

书执

行情

况;5.

依法、

依规

及诚

信经

营情

况。

74房

地产

估价

机构

监督

检查

《 房地

产估

价机

构管

理办

法》( 建

设部

令第142

号)

第三

十七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房地

产估

价机

构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房

地产

估价

业务

有关

文档;2.

估价

质量

管理、

档案

管理、

财务

管理

等内

部管

理制

度等

有关

文件;3.

房地

产估

价报

告以

及估

价委

托合

同、

实地

查勘

记录

等资

料;4.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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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5房

地产

经纪

机构

监督

检查

《 房地

产经

纪管

理办

法》

( 住房

城乡

建设

部国

家发

展改

革委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令

第8

号)

第五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房地

产经

纪机

构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房

地产

经纪

业务

有关

文档;2.

房地

产经

纪合

同;3.

备案

及挂

牌实

名上

岗情

况。

76建

筑市

场监

督检

《 河南

省建

筑市

场管

理条

例》

第四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在建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20%

以内

不超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基

本建

设程

序履

行情

况;2.

建设、

施工、

监理

单位

项目

管理

机构

组成

人员

到岗

履职

情况;3.

注册

执业

人员

执业

行为。

77建

设工

程质

量监

督检

《 建设

工程

质量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9

号)

第四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在建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20%

以内

不超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质

量行

为;2.

工程

实体

质量

和进

场建

筑材

料、

设备

情况;3.

工程

质量

检测

机构、

监督

机构

履职

情况。

78建

设工

程安

全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建

筑法》

第四

十三

条;《 建

设工

程安

全生

产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93

号)

第四

十条

第二

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在建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20%

以内

不超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安

全生

产法

律法

规、

强制

性标

准、

规范

执行

情况;2.

安全

管理

措施

和安

全责

任落

实情

况;3.

安全

三类

人员、

特种

作业

人员

持证

上岗、

教育

培训

和履

职尽

责情

况;4.

项目

扬尘

治理

措施

落实

情况。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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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9建

筑业

企业

资质

监督

检查

《 建筑

业企

业资

质管

理规

定》( 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部令

第22

号)

第二

十四

条第

一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取得

建筑

业企

业资

质的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资

质证

书及

资产、

人员、

设备、

场地

等有

关证

明材

料;2.

施工

业务

有关

文档;

3.质

量管

理、

安全

生产

管理、

合同

管理、

档案

管理、

财务

管理

等企

业内

部管

理制

度落

实情

况。

80工

程监

理企

业资

质监

督检

《 工程

监理

企业

资质

管理

规定》( 建

设部

令第158

号)

第十

九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取得

工程

监理

企业

资质

的企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工

程监

理企

业资

质证

书、

注册

监理

工程

师的

注册

执业

证书;2.

工程

监理

业务

有关

文档;3.

质量

管理、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管理

等企

业内

部管

理制

度等

有关

文件。

81工

程招

标代

理资

格监

督检

《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代理

机构

资格

认定

办法》( 建

设部

令第154

号)

第二

十六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工程

招标

代理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从业

人员、

经营

业绩、

市场

行为、

代理

质量

等情

况。

82外

省进

豫企

业监

督检

《 河南

省建

筑市

场管

理条

例》

第四

条、

第十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外省

进豫

建筑

业监

理、

招标

代理、

勘察

设计

企业

20%

不超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机构

人员、

办公

场所、

市场

行为

等情

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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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3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监督

检查

《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397

号)

第四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取得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的

建筑

业企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具

备取

得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要求

的安

全生

产条

件;2.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是

否在

有效

期内;3.

是否

存在

转让、

冒用

或使

用伪

造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行为。

84工

程勘

察设

计企

业监

督检

《 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662

号)

第三

十一

条第

二款;

《 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资质

管理

规定》( 建

设部

令第

160

号)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具备

工程

勘察、

设计

资质

的企

30%

1次/年

书面

检查

1.工

程勘

察、

工程

设计

资质

证书,

注册

执业

人员

的注

册执

业证

书;2.

有关

勘察、

设计

业务

文档;

3.有

关质

量、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管理、

财务

管理

等企

业内

部管

理制

度等

文件。

85

工程

建设

强制

性标

准监

督检

《 实施

工程

建设

强制

性标

准监

督规

定》( 建

设部

令第81

号)

第四

条第

三款、

第九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建设

单位、

勘察

设计

企业、

图审

机构、

施工

监理

企业、

检测

企业

等有

关责

任主

0.1%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工

程技

术人

员是

否熟

悉、

掌握

强制

性标

准;2.

规划、

勘察、

设计、

施工、

验收

等是

否符

合强

制性

标准

规定;3.

采用

的材

料、

设备

是否

符合

强制

性标

准规

定;4.

安全、

质量

是否

符合

强制

性标

准规

定;5.

工程

中采

用的

导则、

指南、

手册、

计算

机软

件的

内容

是否

符合

强制

性标

准规

定。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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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6造

价咨

询企

业监

督检

《 工程

造价

咨询

企业

管理

办法》( 建

设部

令第149

号)

第二

十九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造价

咨询

企业

7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资

质证

书、

造价

咨询

业务

文档、

技术

档案

管理

制度、

质量

控制

制度、

财务

管理

制度;2.

工程

造价

咨询

成果

文件

及工

程造

价咨

询合

同等

相关

资料;

3.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7造

价师

监督

检查

《 注册

造价

工程

师管

理办

法》( 建

设部

令第150

号)

第二

十三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注册

造价

工程

师0.1%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造

价师

注册

证书;2.

造价

师签

署的

工程

造价

成果

文件

及相

关业

务文

档;

3.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8

建筑

工程

发承

包计

价活

动监

督检

《 建筑

工程

施工

发包

与承

包计

价管

理办

法》(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

令第16

号)

第二

十一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国有

投资

或部

分国

有投

资建

筑工

程项

0.1%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工程

竣工

结算

情况。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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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9

抗震

设防

要求

执行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防

震减

灾法》

第三

十五

条、

第七

十六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在建

建筑

工程

1%

1次/年

现场

检查

1.重

点场

所建

设工

程是

否按

抗震

设防

要求

进行

设计

和施

工;2.

建设

工程

的强

制性

标准

是否

与抗

震设

防要

求相

衔接;3.

设计

单位

是否

按抗

震设

防要

求和

工程

建设

强制

性标

准进

行抗

震设

计;4.

施工

单位

是否

按施

工图

设计

文件

和工

程建

设强

制性

标准

进行

施工;5.

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

是否

选用

符合

施工

图设

计文

件和

国家

有关

标准

规定

的材

料、

构配

件和

设备;6.

工程

监理

单位

是否

按施

工图

设计

文件

和工

程建

设强

制性

标准

实施

监理。

90工

程勘

察设

计质

量检

《 建设

工程

质量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9

号)

第十

一条;《 建

设工

程勘

察设

计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662

号)

第五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一

条第

二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建设

单位、

勘察

设计

企业、

图审

机构

30%

1次/年

书面

检查、

书面

检查

1.施

工图

是否

通过

审查;

2.工

程勘

察现

场作

业质

量控

制情

况;3.

勘察

设计

文件

的规

范性。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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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1施

工图

审查

机构

监督

检查

《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程施

工图

设计

文件

审查

管理

办法》(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

令第13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施工

图审

查机

构3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超

出范

围从

事施

工图

审查;2.

是否

按规

定上

报审

查中

发现

的违

法违

规行

为;3.

是否

按规

定在

审查

合格

书和

施工

图上

签字

盖章。

92城

市供

水水

质监

督检

《 城市

供水

水质

管理

规定》

( 建设

部令

第156

号)

第十

五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供水

企业

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和书

面检

查相

结合

1.供

水水

质是

否达

到《 城

市供

水水

质标

准( CJ/T206)》

规定

的合

格率;2.

是否

按标

准规

范要

求的

检测

指标

和频

率对

原水、

出厂

水、

管网

水、

管网

末梢

水进

行检

测。

93

城镇

排水

和污

水处

理设

施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污染

防治

法》

第四

十四

条;

《 城镇

排水

与污

水处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641

号)

第四

十四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城市

生活

污水

处理

厂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和书

面检

查相

结合

1.是

否符

合《 河

南省

城镇

污水

处理

运行

绩效

考核

标准( 暂

行)》

和《 城

镇污

水处

理工

作考

核暂

行办

法》

及相

关规

范、

规定;

2.上

年度

检查

中指

出问

题的

整改

落实

情况。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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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4燃

气企

业监

督检

《 城镇

燃气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83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四

十一

条第

二款;《 河

南省

城镇

燃气

管理

办法》

( 省政

府令

158

号)

第五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燃气

企业

至少30%2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制

定安

全检

查方

案;2.

是否

开展

燃气

安全

自查

自纠

活动;3.

是否

建立

燃气

安全

隐患

台账;4.

是否

开展

入户

检查;5.

是否

存在

管线

占压

情况;6.

是否

存在

无证

经营

情况;7.

是否

开展

燃气

安全

知识

宣传

活动;8.

对燃

气用

户的

服务

是否

到位。

95

乡村

建设

规划

许可

实施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城

乡规

划法》

第四

十一

条第

一款、

第五

十三

条;《 河

南省

实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城乡

规划

法>

办法》

第四

十七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乡镇

企业,

乡村

公共

设施

和公

益事

业、

住宅

的建

设单

位或

个人

5%

以内

不超

2次/年

现场

检查、

查阅

资料

1.建

设活

动是

否依

法取

得乡

村建

设规

划许

可证;

2.是

否按

乡村

建设

规划

许可

证规

定开

展建

设活

动。

96建

筑节

能监

督检

《 民用

建筑

节能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30

号)

第五

条。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工程

项目

相关

各方

主体

每个

省辖

市抽

查6

个实

体工

程(3

个居

住建

筑、3

个公

共建

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国家、

省有

关建

筑节

能、

绿色

建筑

法律、

法规

及标

准规

范的

执行

情况。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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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7

收费

公路

经营

管理

者监

督检

《 收费

公路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17

号)

第四

十三

条。

省交

通运

输厅

收费

公路

经营

管理

者10%

1次/年

现场

检查1.

是否

依法

履行

公路

绿化

义务;2.

是否

依法

履行

公路

水土

保持

义务。

98

跨省、

省辖

市道

路旅

客运

输经

营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道

路运

输条

例》

( 国务

院令

406

号)

第七

条第

二款、

第三

款;《 道

路旅

客运

输及

客运

站管

理规

定》( 交

通部

令2005

年第10

号)

第七

十条

第一

款。

省交

通运

输厅

从事

跨省、

省辖

市道

路客

运的

经营

者(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按照

省际、

市际

道路

客运

班线

经营

许可

事项

要求

开展

经营

活动。

99

高速

公路

收费

站区、

立交

区、

服务

区和

过路

天桥

区广

告设

施监

督检

《 公路

安全

保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93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路

政管

理规

定》

( 交通

部令2003

年第2

号)

第四

十五

条;《 河

南省

高速

公路

条例》

第五

条、

第三

十二

条第

二款。

省交

通运

输厅

高速

公路

运营

管理

单位

6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按

许可

的点

位设

置;2.

是否

按许

可的

规格

设置

广告

设施;3.

是否

按要

求建

立管

理台

账;

4.是

否按

要求

进行

巡查、

检查。

100

特殊

占用、

挖掘、

使用

公路

和公

路用

地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路法》

第六

十九

条、

第七

十条;

《 公路

安全

保护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93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七

条第

一项、

第六

十二

条。

省交

通运

输厅

建设

单位

50%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事

先获

得交

通主

管部

门或

其设

置的

公路

管理

机构

批准、

同意;2.

是否

存在

超出

许可

范围

使用

情况。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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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01

通航

安全

影响

专题

论证

报告

审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上水

下活

动通

航安

全管

理规

定》( 交

通运

输部

令2016

年第69

号)

第四

条第

三款。

省交

通运

输厅

对通

航安

全可

能产

生影

响的

涉水

工程

20%

1次/年

书面

检查

和现

场检

查相

结合

安全

评估

报告。

102

工程

建设、 勘

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单位

监督

检查

《 公路

工程

质量

监督

规定》

( 交通

部令2005

年第4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第五

条第

二款;《 水

运工

程质

量监

督规

定》( 交

通部

2000

年第3

号)

第九

条。

省交

通运

输厅

工程

建设、 勘

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单位

20%

1年/次

现场

检查

1.建

设单

位是

否办

理工

程质

量监

督手

续;2.

工程

质量

是否

符合

相关

规定;3.

安全

生产

是否

符合

相关

规定;4.

交工

验收

情况。

103

取水

许可

监督

检查

《 取水

许可

和水

资源

费征

收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460

号)

第三

十八

条。

省水

利厅

取水

户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台账

检查、

接受

举报

后检

1.取

水许

可办

理情

况;

2.是

否违

反取

水许

可有

关规

定。

104

水资

源费

征收、

使用

和管

理监

督检

《 取水

许可

和水

资源

费征

收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460

号)

第三

十八

条第

二款;《 河

南省

取水

许可

和水

资源

费征

收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126

号)

第五

条。

省水

利厅

市、

县级

水资

源费

征收、

使用

管理

部门

和生

产建

设项

目业

主单

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台账

检查、

接受

举报

后检

水资

源费

征收、

使用、

管理

情况。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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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05

水土

保持

情况

监督

检查

《 河南

省实

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水土

保持

法>

办法》

第四

十条。

省水

利厅

生产

建设

项目

业主

单位

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台账

检查、

接受

举报

后检

1.水

土保

持方

案落

实情

况;2.

缴纳

水土

保持

补偿

费等

情况。

106

水利

工程

质量

检测

单位

监督

检查

《 水利

工程

质量

检测

管理

规定》( 水

利部

令第36

号)

第二

十一

条。

省水

利厅

水利

工程

质量

检测

单位

10%-20%1-3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符

合资

质等

级标

准;2.

是否

存在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或以

其他

形式

非法

转让

资质

等级

证书

行为;3.

是否

存在

转包、

违规

分包

行为;4.

是否

按标

准和

规定

进行

检测;5.

是否

按规

定在

质量

检测

报告

上签

字盖

章;

6.质

量检

测报

告是

否真

实;7.

仪器

设备

的运

行、

检定

和校

准情

况;8.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07

水利

工程

基本

建设

项目

法人

和监

理单

位监

督检

《 水利

工程

建设

监理

规定》

( 水利

部令

第28

号)

第二

十一

条。

省水

利厅

项目

法人

和监

理单

位2%-8%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和书

面检

查相

结合

1.法

律、

法规、

工程

建设

强制

性标

准执

行情

况;

2.监

理合

同履

行情

况。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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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08

主要

防洪

河道

管理

范围

内工

程设

施建

设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防

洪法》

第二

十八

条第

一款。

省水

利厅

河道

管理

范围

内建

设项

目法

人单

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和书

面检

查相

结合

1.是

否满

足防

洪等

有关

要求;2.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09

在河

道内

采砂、

取土

等行

为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河

道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

号)

第四

条、

第二

十五

条。

省水

利厅

涉河

道项

目法

人和

自然

人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依

法办

理审

批许

可手

续;2.

是否

按许

可的

地点、

期限、

范围、

深度、

作业

方式

进行

开采。

110

妨碍

河道

行洪

行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法》

第六

十五

条第

一款。

省水

利厅

涉河

道项

目法

人和

自然

人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建

设妨

碍行

洪的

建筑

物、

构筑

物和

倾倒

垃圾、

渣土

等情

况;2.

是否

从事

影响

河势

稳定、

危害

河岸

堤防

安全

和其

他妨

碍河

道行

洪等

活动。

111

妨碍

江河、

湖泊、

水库、

运河、

渠道

行洪

行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法》

第六

十六

条。

省水

利厅

涉水

项目

法人

和自

然人

1%-5%1-3

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在江

河、

湖泊、

水库、

运河、

渠道

内弃

置、

堆放

阻碍

行洪

的物

体和

种植

阻碍

行洪

的林

木、

高秆

作物

等行

为。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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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12

农药

监督

抽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农

药管

理条

例实

施办

法》( 农

业部

令第

20号)

第三

十二

条。

省农

业厅

农药

生产

经营

者5%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 测)

农药

产品

质量

和农

药标

签是

否符

合规

定。

113

肥料

监督

抽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肥

料登

记管

理办

法》( 农

业部

令第32

号)

第二

十五

条。

省农

业厅

肥料

生产

企业、

农资

市场

春季4%,

秋季6%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肥料

标签

标识

内容

和产

品质

量是

否符

合规

定。

114

种子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种

子法》

第四

十七

条。

省农

业厅

种子

企业

和种

子经

营门

店、

种子

市场、

制种

基地

5%-10%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许

可资

格情

况;2.

种子

质量;3.

生产

经营

情况。

115

植物

检疫

《 河南

省植

物检

疫条

例》

第三

条。

省植

物保

护植

物检

疫站

应施

检疫

植物

及植

物产

品生

产、

收购、

加工、

经营、

存放、

承运、

收寄

等单

5%-30%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植

物检

疫证

书;2.

有关

发票、

账目、

合同、

原始

凭证

等;3.

植物

产品

生产、

加工、

经营、

存放

等场

所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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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16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督抽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三

十四

条。

省农

业厅

农产

品生

产企

业、

农民

专业

合作

经济

组织

10%

2次/年

抽样

检测

1.是

否建

立农

产品

生产

记录;2.

农产

品包

装盒

标识

是否

符合

要求;3.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有

关记

录和

资料。

117

水生

野生

动物

及制

品利

用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野

生动

物保

护法》

第七

条第

二款、

第三

十四

条。

省农

业厅

水生

野生

动物

特许

利用

单位

和个

5%

2次/年

现场

检查

国家

二级

保护

水生

野生

动物

特许

猎捕

证、

驯养

繁殖

证、

经营

利用

许可

证。

118

水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三

条、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兽

药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

404

号)

第七

十四

条。

省农

业厅

水产

养殖

单位

和个

人1%-5%2

次/年

现场

检查

1.水

产养

殖企

业的

水产

养殖

生产

记录;2.

养殖

场地、

仓库

是否

符合

规定;3.

企业

水产

养殖

投入

品是

否符

合国

家有

关规

定。

119

渔业

船舶

安全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渔

业法》

第六

条第

二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渔业

法实

施细

则》

第七

条第

一款。

省农

业厅

捕捞

渔船

经营

单位

和个

人5%

2次/年

现场

检查1.

渔业

船舶

的证

件;2.

渔船、

渔具、

渔获

物和

捕捞

方法

是否

符合

规定。

120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驯养

繁殖

场所

检查

《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驯养

繁殖

许可

证管

理办

法》

第十

条。

省林

业厅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驯养

繁殖

单位

2%

1次/年

现场

检查

驯养

繁殖

种类、

设施、

技术

条件、

饲料

来源

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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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1

林木

种子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种

子法》

第三

条。

省经

济林

和林

木种

苗工

作站

林木

种子

生产

经营

单位、

个人

6%

1-2

次/年

现场

检查

1.现

有资

质、

条件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2.

是否

按行

政许

可登

记的

范围、

方式、

有效

期和

生产

经营

种类

等从

事生

产经

营活

动;3.

生产

经营

业务

登记、

档案

等制

度建

立和

执行

情况;4.

经营

包装、

标签、

广告

执行

情况;5.

生产

经营

的林

木种

子质

量情

况;6.

是否

存在

违法、

被处

罚记

录;7.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22

拍卖

企业

监督

检查

《 拍卖

管理

办法》( 商

务部

令2004

年第24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第四

十一

条第

二款。

省商

务厅

拍卖

企业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出

租、

擅自

转让

拍卖

经营

权情

况;2.

是否

存在

雇佣

未依

法注

册拍

卖师

或其

他人

员充

任拍

卖师

并主

持拍

卖活

动情

况;3.

是否

存在

拍卖

前违

规进

行公

告或

展示

情况。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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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3

典当

行监

督检

《 典当

管理

办法》( 商

务部

公安

部令2005

年第8

号)

第四

条、

第五

十四

条。

省商

务厅

典当

行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业务

管理

系统

日常

监管

1.是

否存

在从

商业

银行

以外

的单

位和

个人

借款、

与其

他典

当行

拆借

或变

相拆

借资

金、

超过

规定

限额

从商

业银

行贷

款情

况;2.

是否

存在

未按

法定

比例

进行

资产

管理

情况;3.

典当

当金

利率

是否

按中

国人

民银

行有

关标

准执

行;4.

是否

存在

典当

综合

费用

超过

规定

比例

情况。

124

特许

经营

行为

监督

检查

《 商业

特许

经营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485

号)

第五

条。

省商

务厅

商业

特许

经营

企业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不

具备

规定

条件

的特

许人

从事

特许

经营

活动

情况;2.

是否

按规

定备

案;3.

是否

存在

要求

被特

许人

在订

立特

许经

营合

同前

支付

费用

并不

以书

面形

式说

明该

部分

费用

用途

及退

还条

件、

方式

情况;4.

是否

按规

定报

告订

立特

许经

营合

同情

况;5.

是否

按规

定向

被特

许人

提供

信息

和特

许经

营合

同文

本。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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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5

成品

油零

售经

营企

业监

督检

《 成品

油市

场管

理办

法》

( 商务

部令2006

年第23

号)

第三

条、

第六

条、

第三

十条。

省商

务厅

成品

油零

售经

营企

业2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成

品油

供油

协议

签订

和执

行情

况;2.

上年

度企

业成

品油

经营

情况;3.

基础

设施

是否

符合

有关

技术

规范

要求;4.

是否

按规

定参

加年

检。

126

单用

途商

业预

付卡

企业

监督

检查

《 单用

途商

业预

付卡

管理

办法( 试

行)》( 商

务部

2012

年第9

号)

第五

条、

第三

十三

条。

省商

务厅

单用

途商

业预

付卡

发卡

企业

和售

卡企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业务

管理

系统

日常

监管

1.是

否按

规定

备案;2.

是否

存在

将预

收资

金用

于投

资和

借贷

的行

为;3.

是否

确定

一个

银行

账户

作为

资金

存管

账户

并与

存管

银行

签订

资金

存管

协议;

4.是

否按

规定

填报

上一

季度

单用

途卡

的业

务情

况;5.

是否

按规

定建

立业

务处

理系

统并

保障

其运

行。

127

对外

承包

工程

单位

监督

检查

《 对外

承包

工程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527

号)

第五

条第

三款、

第十

条。

省商

务厅

对外

承包

工程

单位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工

程质

量和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制定

和执

行情

况;2.

安全

管理

机构

设置

和人

员配

备情

况;3.

安全

防范

教育

和应

急知

识培

训情

况;4.

突发

事件

应急

预案

制定

情况;5.

对外

承包

工程

活动

是否

符合

规定。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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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8

机电

产品

国际

招标

投标

活动

监督

检查

《 机电

产品

国际

招标

投标

实施

办法( 试

行)》( 商

务部

令2014

年第1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省商

务厅

机电

产品

国际

招标

投标

活动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业务

管理

系统

日常

监管

1.是

否存

在逃

避须

依法

招标

行为;2.

是否

存在

邀请

招标

等违

规行

为;3.

是否

存在

招标

投标

前后

相互

串通、

虚假

招标

投标

等违

规操

作行

为;4.

是否

按要

求订

立合

同。

129

散装

水泥

使用

情况

监督

检查

《 河南

省发

展散

装水

泥管

理规

定》

( 省政

府令

121

号)

第四

条、

第十

九条。

省散

装水

泥办

公室

使用

散装

水泥

的企

业70%

2次/年

现场

检查

散装

水泥

使用

比例

情况

等。

130

报废

汽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监督

检查

《 报废

汽车

回收

管理

办法》

( 国务

院令

第307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省商

务厅

报废

汽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业务

管理

系统

日常

监管

1.是

否满

足报

废汽

车回

收拆

解企

业规

定条

件;2.

报废

汽车

回收

登记

情况;

3.报

废汽

车回

收拆

解情

况。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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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1

互联

网文

化单

位检

《 互联

网文

化管

理暂

行规

定》( 文

化部

令第51

号)

第六

条。

省文

化厅

互联

网文

化单

位10%

2次/年

远程

取证

检查

1.是

否在

网站

主页

的显

著位

置标

明网

络文

化经

营许

可证

编号

或备

案编

号;2.

是否

经营

性国

产和

进口

互联

网文

化产

品的

显著

位置

标明

文化

部备

案编

号或

批准

文号;3.

是否

存在

擅自

变更

进口

互联

网文

化产

品名

称或

增删

内容

的情

况;4.

是否

按要

求将

营性

国产

互联

网文

化产

品进

行备

案;5.

是否

存在

提供

有禁

止内

容、

未经

文化

部批

准进

口的

互联

网文

化产

品的

行为。

132

网络

游戏

检查

《 网络

游戏

管理

暂行

办法》

( 文化

部令

第49

号)

第三

条。

省文

化厅

网络

游戏

经营

单位

10%

2次/年

远程

取证

检查

1.是

否存

在提

供含

有禁

止内

容的

网络

游戏

产品

和服

务行

为;2.

变更

有关

内容

是否

规定

办理

变更

手续;3.

是否

存在

上网

运营

未获

得文

化部

内容

审查

批准

的进

口网

络游

戏行

为;4.

进口

网络

游戏

更运

营企

业是

否按

要求

重新

申报;5.

是否

存在

对进

口网

络游

戏内

容进

行实

质性

变动

但未

报送

审查

情况;6.

是否

存在

授权

无网

络游

戏运

营资

质的

单位

运营

网络

游戏

行为;

7.实

名注

册及

注册

信息

保存

情况;8.

遵守

有关

规定

情况。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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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3

医疗

传染

病卫

生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传

染病

防治

法》

第五

十三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医疗

卫生

机构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现场

检查

1.医

疗卫

生机

构及

其工

作人

员是

否取

得相

应资

质;2.

是否

依法

报告

传染

病疫

情;3.

是否

对医

疗废

物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4.采

供血

机构

是否

存在

非法

采集

血液

或组

织他

人出

卖血

液的

行为;5.

内镜

诊疗

室、

消毒

供应

室、

基层

医疗

机构

注射

室消

毒隔

离措

施落

实情

况;6.

病原

微生

物实

验室

生物

安全

是否

符合

要求。

134

公共

场所

卫生

监督

检查

《 公共

场所

卫生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卫

生部

令第

80号)

第三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 公共

场所

卫生

管理

条例》

及其

细则

规定

的公

共场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现场

检查

1.专( 兼)

职卫

生管

理人

员配

备情

况;2.

是否

按要

求检

测空

气、

微小

气候;3.

顾客

用品

用具

是否

按要

求清

洗、

消毒

及检

测;4.

集中

空调

通风

系统

是否

按要

求清

洗、

消毒

和检

测;5.

从业

人员

健康

检查

情况

和培

训考

核情

况。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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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5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监

督检

《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监

督管

理办

法》( 建

设部

卫生

部令

第53

号)

第三

条第

一款。

省卫

生计

生委

集中

式供

水、

二次

供水

单位

和涉

水产

品生

产单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1.供

水单

位建

设项

目是

否依

法验

收;2.

集中

式供

水单

位是

否配

置水

质净

化消

毒设

施及

必要

的水

质检

测设

备,

并开

展日

常性

检验;3.

直接

从事

供、

管水

工作

的人

员是

否取

得健

康检

查合

格证

明;4.

涉水

产品

生产

单位

是否

取得

产品

卫生

许可;5.

二次

供水

设施

是否

清洗、

消毒;6.

供水

单位

供应

的饮

用水

是否

符合

国家

卫生

标准

和卫

生规

范。

136

消毒

产品

卫生

监督

检查

《 消毒

管理

办法》( 卫

生部

令第27

号)

第三

十六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医疗

卫生

机构、

消毒

服务

机构

及从

事消

毒产

品生

产、

经营

活动

的单

位和

个人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1.医

疗卫

生机

构使

用的

医疗

用品

是否

达到

灭菌

要求;

2.是

否定

期开

展灭

菌和

消毒

效果

检测

活动;3.

是否

对购

进的

消毒

产品

进行

索证;4.

是否

按要

求排

放废

水、

废物;5.

消毒

产品

生产

企业

和消

毒服

务机

构是

否取

得卫

生许

可证;6.

消毒

产品

卫生

质量

是否

符合

要求;7.

消毒

服务

机构

使用

的消

毒与

灭菌

设备

是否

符合

国家

有关

规范、

标准

和规

定;8.

消毒

灭菌

工艺

流程

和工

作环

境是

否符

合有

关卫

生要

求。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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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7

学校

卫生

监督

检查

《 学校

卫生

工作

条例》( 教

育委

员会

令第10

号)

第四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现场

检查

1.新、

改、

扩建

校舍

的选

址、

设计

是否

符合

国家

卫生

标准;2.

环境

噪声、

教室

微小

气候、

采光、

照明

等环

境质

量和

黑板、

课桌

椅设

置是

否符

合国

家有

关标

准;3.

专职

卫生

技术

人员

配置

情况;4.

生活

饮用

水是

否符

合国

家有

关标

准。

138

职业

卫生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九

条第

三款。

省卫

生计

生委

职业

病诊

断机

构和

职业

健康

检查

机构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职

业病

诊断

资质;2.

是否

取得

职业

健康

检查

资质;3.

机构

人员

是否

具备

相应

资质;

4.设

备是

否符

合相

应要

求。

139

放射

卫生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八

十七

条。

省卫

生计

生委

放射

诊疗

机构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放

射诊

疗许

可证;2.

放射

工作

人员

配置

及其

管理

是否

符合

国家

有关

要求;3.

放射

诊疗

建设

项目

是否

开展

预控

评并

经行

政部

门验

收;4.

放射

诊疗

设备

是否

按要

求进

行检

测。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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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0

计划

生育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口与

计划

生育

法》

第六

条第

二款;《 计

划生

育技

术服

务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

428

号)

第二

十七

条、

第三

十一

条第

二款。

省卫

生计

生委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机构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按照

国家

卫生

计生

委要

求开

现场

检查

1.计

划生

育相

关法

律、

法规

贯彻

执行

情况;2.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机构

及其

从业

人员

资质

的合

法性;3.

打击“ 两

非”( 非

医学

需要

的胎

儿性

别鉴

定和

选择

性别

人工

终止

妊娠)

行为

工作

情况。

141

纳税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税

收征

收管

理法》

第五

十五

条、

第五

十六

条。

省地

税局

稽查

纳税

人、

扣缴

义务

人和

其他

涉税

当事

对重

点稽

查对

象5

年轮

查一

遍,

对非

重点

稽查

对象

中的

企业

纳税

人抽

查不

超过3%、

非企

业纳

税人

抽查

不超

过1%

3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纳

税人

的账

簿、

记账

凭证、

报表

和有

关资

料,

扣缴

义务

人的

税款、

账簿、

记账

凭证

和有

关资

料;2.

应纳

税商

品、

货物

或其

他财

产,

扣缴

义务

人经

营情

况等

有关

资料;

3.纳

税人、

扣缴

义务

人的

纳税

或代

扣代

缴、

代收

代缴

税款

有关

文件、

证明

材料

和有

关资

料;4.

纳税

人托

运、

邮寄

应纳

税商

品、

货物

或其

他财

产的

单据、

凭证

和有

关资

料;5.

从事

生产、

经营

的纳

税人、

扣缴

义务

人在

银行

或其

他金

融机

构的

存款

账户

情况。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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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2

流通

领域

商品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产

品质

量法》

第八

条第

二款;

《 流通

领域

商品

质量

监督

管理

办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85

号)

第二

条、

第三

条。

省工

商局

商品

经营

主体

根据

不同

商品

类别

的具

体经

营主

体数

量确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销

售淘

汰产

品行

为;2.

是否

存在

销售

失效、

变质

产品

行为;

3.产

品包

装、

标识

是否

符合

要求;4.

服务

业经

营者

是否

存在

违法

行为;

5.进

货检

查验

收制

度执

行情

况;6.

销售

者购

进或

销售

商品

情况;7.

经营

场所

或平

台履

行审

查登

记义

务情

况。

143

侵害

消费

者权

益行

为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消

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三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三

条第

一款;《 侵

害消

费者

权益

行为

处罚

办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73

号)

第三

条。

省工

商局

商品

经营

主体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提

供商

品或

服务

信息

义务

履行

情况;2.

是否

存在

排除

或限

制消

费者

权利、

加重

消费

者义

务行

为。

144

拍卖

活动

经营

资格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拍

卖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条。

省工

商局

拍卖

企业

20%

3次/季

度现

场检

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1.注

册资

本是

否符

合要

求;2.

是否

有自

己的

名称、

组织

机构、

住所

和章

程;3.

是否

配备

与从

事拍

卖业

务相

适应

的拍

卖师

和其

他工

作人

员;4.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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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5

为非

法交

易野

生动

物等

违法

行为

提供

交易

服务

的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野

生动

物保

护法》

第三

十二

条、

第五

十一

条。

省工

商局

市场

主体

20%

3次/季

度现

场检

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1.是

否存

在为

非法

出售、

购买、

利用

野生

动物

及制

品提

供交

易服

务情

况;2.

是否

存在

为禁

止使

用的

猎捕

工具

提供

交易

服务

情况。

146

文物

经营

机构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第七

十二

条。

省工

商局

文物

商店、

文物

拍卖

企业

20%

3次/季

度现

场检

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1.获

得许

可情

况;2.

是否

存在

未经

许可

擅自

从事

文物

商业

经营

活动

行为。

147

公示

信息

抽查

《 企业

信息

公示

暂行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654

号)

第十

四条;《 企

业公

示信

息抽

查暂

行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67

号)

第三

条;

《 农民

专业

合作

社年

度报

告公

示暂

行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70

号)

第三

条。

省工

商局

企业、

外国

(地

区)

企业、

农民

专业

合作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委托

专业

机构

年度

报告、

即时

公示

信息

是否

真实、

及时、

全面。

148

年度

报告

抽查

《 外国

企业

常驻

代表

机构

登记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84

号)

第五

条、

第六

条;《 个

体工

商户

年度

报告

暂行

办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69

号)

第十

一条

第一

款。

省工

商局

外国

企业

常驻

代表

机构、

个体

工商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委托

专业

机构

1.是

否按

规定

提交

年度

报告;2.

提交

的年

度报

告是

否隐

瞒真

实情

况、

弄虚

作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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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9

登记

事项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登

记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156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

第六

条第

一款、

第一

百九

十九

条;《 外

国企

业常

驻代

表机

构登

记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584

号)

第三

十六

条第

一款;

《 外国( 地

区)

企业

在中

国境

内从

事生

产经

营活

动登

记管

理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10

号)

第十

六条;

《 个体

工商

户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596

号)

第二

十二

条、

第二

十三

条第

一款;

《 农民

专业

合作

社登

记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498

号)

第二

十六

条。

省工

商局

市场

主体

至少3%

至少

1年/次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委托

专业

机构

实际

情况

与登

记事

项是

否一

致。

150

广告

违法

行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广

告法》

第四

十九

条。

省工

商局

省级

广告

发布、

经营

单位

至少10%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监测、

委托

专业

机构

1.广

告发

布登

记情

况;

2.广

告业

务管

理制

度建

设情

况。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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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1

商标

违法

行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标法》

第七

条;《 商

标代

理管

理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50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商

标印

制管

理办

法》( 工

商总

局令

第15

号)

第十

一条。

省工

商局

商标

代理、

使用

和印

制机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检查

1.商

标代

理、

使用、

许可、

印制

等行

为是

否符

合规

定;2.

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使用

是否

符合

规定。

152

特殊

标志

违法

使用

行为

检查

《 特殊

标志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202

号)

第十

五条。

省工

商局

市场

主体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检查

1.是

否存

在擅

自改

变特

殊标

志的

文字、

图形

行为;2.

特殊

标志

的使

用范

围是

否超

出核

准范

围。

153

直销

违法

行为

检查

《 直销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43

号)

第二

条、

第三

十五

条、

第三

十六

条。

省工

商局

直销

企业

至少3%

至少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络

检查

1.重

大变

更事

项;2.

是否

存在

超出

直销

产品

范围

从事

直销

经营

活动

行为;

3.宣

传和

推销

行为;4.

直销

员招

募、

业务

培训、

报酬

支付

情况;5.

换货、

退货

情况;6.

信息

报备

和披

露情

况;7.

保证

金规

定遵

守情

况。

154

管理

体系

和服

务认

证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认

证认

可条

例》

( 国务

院令

390)

第五

十五

条第

一款。

省质

监局

管理

体系

和服

务认

证机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1次/年

现场

检查1.

认证

活动

是否

合规;

2.认

证档

案内

容是

否真

实。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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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5CCC

获证

产品

市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认

证认

可条

例》

( 国务

院令

390)

第五

十五

条第

一款;

《 强制

性产

品认

证管

理规

定》( 质

检总

局令

第117

号)

第三

十七

条。

省质

监局

列入

强制

性产

品认

证目

录的

产品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是否

存在

未经

认证

仍在

各类

经营

活动

中使

用的

情况。

156

食品

农产

品认

证活

动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认

证认

可条

例》

( 国务

院令

390)

第五

十五

条第

一款;

《 有机

产品

认证

管理

办法》

( 质检

总局

令第155

号)

第四

条。

省质

监局

食品

农产

品获

认证

产品

经营

单位

和个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获得

有机

产品

认证、

良好

农业

规范

认证、

食品

安全

管理

体系

认证

的产

品或

企业

生产

的产

品等

是否

存在

未经

认证、

认证

证书

不规

范等

情况。

157

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

监督

检查

《 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

管理

办法》( 质

检总

局令

第163

号)

第三

十三

条第

二款。

省质

监局

检验

检测

机构

10%

在质

检总

局安

排的

基础

上,

省局

每年

再组

织1-2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持

续保

持获

证时

的能

力,

包括

人员

技术

水平、

设施

和设

备技

术状

态、

使用

标准

和方

法有

效性

等;2.

是否

诚信

开展

检验

检测

活动。

158

定量

包装

商品

净含

量计

量监

督检

《 定量

包装

商品

计量

监督

管理

办法》( 质

检总

局令

第75

号)

第十

二条

第一

款。

省质

监局

生产

定量

包装

商品

的企

2000

批次/年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配

备与

定量

包装

商品

相适

应的

计量

检测

设备;2.

标识

是否

规范;

3.计

量是

否准

确。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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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9

能源

效率

标识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节

约能

源法》

第十

二条

第一

款;

《 能源

效率

标识

管理

办法》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质

检总

局令

第35

号)

第十

八条。

省质

监局

使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的企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伪

造、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行为;2.

是否

存在

利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进行

虚假

宣传

行为;3.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160

法定

计量

检定

机构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计

量法》

第四

条第

二款;《 专

业计

量站

管理

办法》( 国

家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令第24

号)

第十

八条;《 法

定计

量检

定机

构监

督管

理办

法》

( 国家

质量

技术

监督

局令

第15

号)

第十

五条。

省质

监局

法定

计量

检定

机构

1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 法

定计

量检

定机

构考

核规

范》

执行

情况;2.

对所

建计

量基、

标准

状况

进行

赋值

比对

情况。

161

特种

设备

生产、

经营、

使用

单位

和检

验、

检测

机构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特

种设

备安

全法》

第五

十七

条第

一款。

省质

监局

特种

设备

生产、

经营、

使用

单位

和检

验、

检测

机构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在质

检总

局安

排的

基础

上,

省局

每年

再组

织1-2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持

续满

足许

可、

核准

条件;2.

是否

按安

全技

术规

范要

求从

事特

种设

备生

产、

检验、

检测

活动;3.

是否

按安

全技

术规

范要

求经

营和

使用

特种

设备。

162

产品

质量

监督

抽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产

品质

量法》

第十

五条;《 产

品质

量监

督抽

查管

理办

法》

( 质检

总局

令第133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质

监局

生产

许可

证发

证企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4次/年

现场

检查

1.产

品质

量是

否符

合国

家和

行业

标准;2.

未制

定国

家和

行业

标准

的,

是否

符合

保障

人体

健康

和人

身、

财产

安全

要求。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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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3

食品

相关

产品

安全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四

十一

条。

省质

监局

生产

食品

相关

产品

的企

按照

质检

总局

要求

开展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符

合食

品安

全国

家标

准;2.

质量

安全

是否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要

求。

164

报纸

出版

活动

检查

《 报纸

出版

管理

规定》( 新

闻出

版总

署令

第32

号)

第四

十六

条第

二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报纸

出版

单位

1%

1次/年

现场

检查

出版

内容、

编校

差错

率等。

165

期刊

出版

活动

检查

《 期刊

出版

管理

规定》( 新

闻出

版总

署令

第31

号)

第四

十四

条第

二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期刊

出版

单位

0.5%

1次/年

现场

检查

出版

内容、

编校

差错

率等。

166

印刷

复制

企业

检查

《 印刷

业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15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印刷

复制

单位

5%

按照

广电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印

刷复

制质

量和

执行

国家

相关

技术

标准

情况;

2.印

刷复

制生

产经

营活

动是

否符

合要

求。

167

出版

物发

行企

业监

督检

《 出版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343

号)

第四

十九

条第

一款;《 出

版物

市场

管理

规定》( 新

闻出

版总

署商

务部

令第52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九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出版

物发

行单

从事

出版

物批

发业

务的

单位、

个人

抽查5%,

从事

出版

物零

售业

务的

单位、

个人

抽查1%

按照

广电

总局

要求

开展

现场

检查

1.是

否有

确定

的企

业名

称和

经营

范围;2.

是否

配备

与出

版物

发行

业务

相适

应的

组织

机构

和发

行人

员;3.

是否

有与

出版

物发

行业

务相

适应

的设

备和

固定

经营

场所;4.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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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8

广播

电视

播出

机构

检查

《 广播

电视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228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广播

电台、

电视

台、

广播

电视

省辖

市和

省直

管县( 市)

抽查

不超

50%,

县级

抽查

不超

30%

4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广

播电

台、

电视

台频

率、

频道

设置

情况;2.

台标、

呼号

设置

及使

用情

况;3.

是否

存在

播报

违法

违规

广告

行为;4.

广告

播出

时长、

电视

剧间

插播

广告

等情

况是

否符

合要

求;5.

公益

广告

播出

情况。

169

广播

电视

传送

机构

服务

质量

抽查

《 广播

电视

节目

传送

业务

管理

办法》( 广

电总

局令

第33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 有线

广播

电视

运营

服务

管理

暂行

规定》( 广

电总

局令

第67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三

十六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有线

广播

电视

网络

传送

机构

省辖

市抽

10%-

20%,

县级( 含

省直

管县

〔 市〕)

抽查2%-

10%

4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存

在违

规自

办节

目行

为;2.

是否

存在

擅自

插播

游动

字幕、

挂角

广告

行为;3.

是否

按规

定完

整传

输广

播电

视节

目。

170

广播

电视

节目

制作

经营

机构

检查

《 广播

电视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228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广

播电

视节

目制

作经

营管

理规

定》( 广

电总

局令

第34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广播

电视

节目

制作

经营

机构

2%

每2

1次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制

作机

构资

金来

源情

况( 有

无境

外资

金参

股);

2.广

播电

视节

目制

作情

况;3.

节目

出口

备案

情况。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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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1

卫星

电视

节目

落地

情况

检查

《 卫星

电视

广播

地面

接收

设施

管理

规定》( 国

务院

令第129

号)

第七

条;

《<卫

星电

视广

播地

面接

收设

施管

理规

定>

实施

细则》( 广

播电

影电

视部

令第11

号)

第二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接收

卫星

电视

节目

的单

位2%

4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符

合审

批要

求;

2.是

否存

在超

范围

接收

情况;3.

是否

存在

接收

非批

准落

地节

目情

况。

172

视频

点播

业务

检查

《 广播

电视

视频

点播

业务

管理

办法》( 广

电总

局令

第35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八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开办

视频

点播

业务

的公

司和

酒店

5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符

合从

业准

入条

件;2.

是否

按要

求从

事视

频点

播业

务;3.

播放

的广

播电

视节

目内

容是

否符

合要

求;4.

视频

点播

播出

前端

是否

按规

定与

所在

地广

电行

政部

门监

控系

统联

网;5.

是否

配备

专业

节目

审查

员、

总编;6.

节目

审查

制度

建立

和落

实情

况;7.

是否

存在

擅自

变更

营业

场所、

法定

代表

人、

节目

总编、

持股

比例

等许

可证

登记

项目

的行

为。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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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3

专网

及定

向传

播互

联网

视听

节目

监督

检查

《 专网

及定

向传

播视

听节

目服

务管

理规

定》( 广

电总

局令

第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互

联网

视听

节目

服务

管理

规定》( 广

电总

局信

息产

业部

令第5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二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互联

网视

听节

目网

站,

交互

式网

络电

视、 OTT、

手机

广播

电视

集成

播控、

内容

服务

和传

输分

发单

50%

1次/年

网上

抽查

和现

场检

查相

结合

1.是

否符

合从

业准

入条

件;2.

是否

按规

定从

事业

务;3.

运营

模式、

业务

架构

等是

否符

合国

家管

理规

定和

要求;4.

传播

节目

内容

是否

符合

要求;

5.是

否建

立安

全播

控管

理制

度;6.

是否

采取

技术

安全

管控

措施

并配

备专

业安

全播

控管

理人

员;7.

是否

配备

专业

节目

审查

员、

总编;8.

是否

建立

健全

节目

审查、

备案、

上下

线等

制度;9.

是否

在首

页、

播出

界面

的显

著位

置标

注许

可证、

备案

编号

和播

出标

识、

名称;10.

播出

节目

名称、

内容

等信

息保

留情

况;11.

是否

存在

擅自

变更

播出

名称、

办公

场所、

法定

代表

人、

股权

比例

等许

可证

事项

的行

为;12.

用于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技

术系

统和

终端

产品

是否

符合

有关

标准

和技

术规

范。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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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4

出版

物产

品质

量监

督检

《 出版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343

号)

第六

条、

第五

十三

条。

省新

闻出

版广

电局

图书

出版

社按

图书

类别

的5%

1-2

次/年

抽样

检测

出版

物的

编校

质量

是否

符合

要求。

175

提供

统计

资料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统

计法》

第三

十三

条第

二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统计

法实

施细

则》( 国

务院

令第453

号)

第六

条第

一款。

省统

计局

依照

规定

提供

统计

调查

资料

的企

1%

以内

1次/年

现场

检查

是否

依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地提

供统

计资

料。

176

建立

原始

记录、

统计

台账

和统

计资

料管

理制

度情

况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统

计法》

第三

十三

条第

二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统计

法实

施细

则》( 国

务院

令第453

号)

第六

条第

一款。

省统

计局

依照

规定

提供

统计

调查

资料

的企

1%

以内

1次/年

现场

检查

原始

记录、

统计

台账

和统

计资

料管

理制

度建

立情

况。

177

涉外

调查

情况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统

计法

实施

细则》( 国

务院

令第

453

号)

第三

十五

条;

《 涉外

调查

管理

办法》( 国

家统

计局

令第7

号)

第十

条、

第二

十一

条。

省统

计局

涉外

调查

机构

50%

以上1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具

备开

展涉

外调

查的

资格

条件;2.

涉外

调查

项目

报批

和执

行情

况;3.

涉外

调查

活动

是否

依法

进行。

178

国内

旅行

社监

督检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旅

游法》

第八

十五

条第

一款;《 旅

行社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

550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省旅

游局

经营

国内

和入

境旅

游业

务的

旅行

20%

1次/季

度明

查暗

访相

结合

1.是

否有

固定

的经

营场

所;2.

是否

有必

要的

营业

设施;3.

注册

资本

额是

否符

合要

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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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9

导游

人员

服务

行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旅

游法》

第八

十五

条第

一款

第三

项;《 导

游人

员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263

号)

第四

条。

省旅

游局

持导

IC卡

人员

20%

1次/季

度明

查暗

访相

结合

1.是

否持

有导

游证;2.

进行

导游

活动

时是

否佩

戴导

游证;3.

导游

活动

是否

经旅

行社

委派;4.

是否

存在

其他

违规

行为。

180

粮食

库存

监督

检查

《 粮食

流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07

号)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河

南省

省级

储备

粮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83

号)

第五

条第

一款。

省粮

食局

粮食

收储

企业

根据

国家

粮食

局要

求确

定1

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粮

食库

存是

否账

实相

符、

账账

相符;2.

库存

粮食

质量

安全

情况;3.

储备

粮轮

换情

况;4.

企业

安全

储粮、

安全

生产

等情

况。

181

粮食

收购

活动

监督

检查

《 粮食

流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07

号)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第二

款。

省粮

食局

从事

粮食

收购

活动

的经

营者

0.5%

2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是

否具

备粮

食收

购资

格;

2.执

行“ 五

要五

不准”

粮食

收购

守则

情况;3.

开展

粮食

收购

政策

宣传、

验质

检斤、

粮款

支付、

报送

收购

进度

情况;4.

国家

政策

性粮

食收

购主

体执

行国

家最

低收

购价

政策

和国

家临

时收

储政

策等

情况。

182

省级

储备

粮监

督检

《 粮食

流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07

号)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河

南省

省级

储备

粮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83

号)

第五

条第

一款。

省粮

食局

省级

储备

粮承

储企

业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执

行省

级储

备粮

收购、

轮换、

销售、

动用

计划

情况;2.

执行

省级

储备

粮经

营范

围情

况;3.

省级

储备

粮库

存是

否账

实相

符、

账账

相符;4.

省级

储备

粮库

存质

量安

全情

况。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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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83

政策

性粮

食销

售出

库监

督检

《 粮食

流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07

号)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省粮

食局

政策

性粮

食承

担企

业0.2%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在

粮食

销售

出库

过程

中是

否存

在掺

杂使

假情

况;2.

是否

存在

向买

方额

外索

要、

收取

其他

费用

情况;3.

是否

按交

易细

则和

合同

规定

的品

种、

数量、

质量

及时

进行

交割;

4.是

否存

在设

置障

碍或

以各

种借

口拖

延阻

挠出

库情

况;5.

买方

企业

执行

政策

规定、

交易

规则

情况;6.

其他

政策

性粮

食任

务执

行情

况。

结合

当年

全省

市场

交易

情况

确定

是否

开展

检查。

184

非煤

矿山

安全

生产

监督

检查

《 非煤

矿矿

山企

业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实施

办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20

号)

第三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非煤

矿山

企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取得

和使

用情

况;2.

安全

生产

条件

是否

符合

规定;3.

安全

生产

管理

工作

开展

情况。

185

危险

化学

品安

全生

产监

督检

《 危险

化学

品安

全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344

号)

第六

条第

一项;《 危

险化

学品

输送

管道

安全

管理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43号)

第四

条;《 危

险化

学品

重大

危险

源监

督管

理暂

行规

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40

号)

第三

十条

第一

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危险

化学

品生

产单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危

险化

学品

安全

生产

许可

证取

得和

使用

情况;

2.安

全设

施和

设备

设置

情况;3.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安全

管理

制度、

操作

规程

制定

和落

实情

况。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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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86

第一

类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监

督检

《 易制

毒化

学品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445

号)

第八

条、

第三

十二

条第

一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第一

类非

药品

类易

制毒

化学

品生

产、

经营

企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生

产、

经营

许可

证取

得和

使用

情况;2.

内部

易制

毒化

学品

管理

制度

建立

和落

实情

况;3.

上年

度易

制毒

化学

品生

产和

经营

情况。

187

烟花

爆竹

安全

生产

监督

检查

《 烟花

爆竹

安全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455

号)

第四

条;《 烟

花爆

竹生

产企

业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实施

办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54号)

第三

十五

条;《 烟

花爆

竹经

营许

可实

施办

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65号)

第二

十九

条第

二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烟花

爆竹

生产

经营

单位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烟

花爆

竹安

全生

产、

经营( 零

售)

许可

证的

取得

和使

用情

况;2.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制

定和

落实

情况;3.

从业

人员

进行

安全

教育、

法制

教育

和岗

位技

术培

训情

况。

188

金属

冶炼

等工

贸企

业安

全生

产监

督检

《 冶金

企业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26

号)

第三

十一

条、

第三

十二

条;《 工

贸企

业有

限空

间作

业安

全管

理与

监督

暂行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59

号)

第二

十四

条。

省安

全监

管局

金属

冶炼

等工

贸企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安

全生

产责

任制

和安

全生

产管

理制

度建

立和

落实

情况;2.

建设

项目

“ 三同

时”

制度

落实

情况;

3.有

限空

间作

业安

全管

理制

度落

实情

况。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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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89

职业

卫生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九

条第

三款、

第六

十二

条;《 工

作场

所职

业卫

生监

督管

理规

定》

( 安全

监管

总局

令第47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用人

单位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工

作环

境和

条件

是否

符合

国家

职业

卫生

标准

和卫

生要

求;2.

职业

卫生

保护

工作

开展

情况;3.

职业

病防

治工

作开

展情

况。

190

安全

生产

应急

预案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安

全生

产法》

第七

十八

条;《 生

产安

全事

故应

急预

案管

理办

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88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生产

经营

单位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应

急预

案编

制、

备案

情况;2.

应急

预案

演练

计划

制定

和实

施情

况。

191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监督

检查

《 安全

生产

培训

管理

办法》

( 安全

监管

总局

令第44

号)

第四

条第

五款、

第三

十条。

省安

全监

管局

生产

经营

单位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安

全培

训制

度、

年度

培训

计划、

安全

培训

档案

的制

定和

实施

情况;2.

安全

培训

经费

投入

和使

用情

况;3.

主要

负责

人、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接受

安全

生产

知识

和管

理能

力考

核情

况;4.

特种

作业

人员

持证

上岗

情况;5.

应用

新工

艺、

新技

术、

新材

料、

新设

备以

及转

岗前

对从

业人

员安

全培

训情

况;

6.其

他从

业人

员安

全培

训情

况。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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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92

安全

评价

机构

监督

检查

《 安全

评价

机构

管理

规定》

( 安全

监管

局令

第22

号)

第二

十九

条。

省安

全监

管局

安全

评价

机构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资

质证

书取

得和

使用

情况;2.

内部

管理

制度

和安

全评

价过

程控

制体

系建

立和

应用

情况;3.

从业

人员

资质

和管

理情

况。

193

安全

生产

检测

检验

机构

监督

检查

《 安全

生产

检测

检验

机构

管理

规定》(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12

号)

第十

六条

第一

款。

省安

全监

管局

安全

生产

检测

检验

机构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检

测检

验资

质取

得和

使用

情况;2.

检验

检测

结果

是否

真实、

准确、

客观;3.

检验

检测

人员

配备

情况;4.

检验

检测

范围

是否

符合

要求;5.

检验

检测

收费

情况。

194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

机构

乙级

资质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职

业病

防治

法》

第二

十七

条;

《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

监督

管理

暂行

办法》( 安

全监

管总

局令

第50

号)

第五

条第

三款、

第三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七

条。

省安

全监

管局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

机构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按照

安全

监管

总局

要求

确定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1.资

质证

书取

得和

使用

情况;2.

业务

和区

域范

围是

否符

合规

定。

195

食品

生产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一

百一

十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食品

生产

企业

1.5曤

4次/年

现场

检查

生产、

进货、

贮存

和人

员管

理工

作开

展情

况等。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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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96

食品

销售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一

百一

十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食品

销售

企业、

食用

农产

品集

中交

易市

0.2曤

4次/年

现场

检查

持证、

制度

管理、

进货

贮存、

销售

和从

业人

员管

理情

况等。

197

餐饮

服务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一

百一

十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单位

食堂

0.2曤

4次/年

现场

检查

持证、

制度

管理、

进货

查验、

加工

操作

和从

业人

员管

理情

况等。

198

药品

研制

机构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

理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药品

研制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药

物临

床试

验项

目开

展情

况;2.

试验

药物

管理

情况;3.

档案

管理

情况。

199

医疗

机构

使用

药品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

理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三级

甲等

医院

20%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药

剂管

理情

况;2.

进货

检查

验收

制度

执行

情况;3.

药品

保管

制度

执行

情况。

200

药品

生产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

理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药品

生产

企业

5%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持

证情

况;2.

是否

具备

开办

条件;3.

是否

按《 药

品生

产质

量管

理规

范》

组织

生产;4.

是否

按国

家药

品标

准和

批准

生产

工艺

进行

生产;5.

生产

药品

所需

原料、

辅料

是否

符合

药用

要求;6.

生产

药品

质量

检验

情况。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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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01

药品

经营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管

理法》

第五

条第

二款、

第六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药品

批发

企业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持

证情

况;2.

是否

具备

开办

条件;3.

是否

按《 药

品经

营质

量管

理规

范》

经营

药品;4.

进货

检查

验收

制度

执行

情况;5.

购销

记录

是否

完整、

真实;6.

药品

保管

制度、

药品

出入

库检

查制

度制

定和

执行

情况。

202

医疗

器械

生产

监督

检查

《 医疗

器械

监督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一

条第

一款、

第五

十三

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第二、

三类

医疗

器械

生产

企业

3%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具

备从

事医

疗器

械生

产活

动的

条件;2.

备案、

持证

情况;3.

是否

符合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的要

求;4.

通用

名称、

标签、

说明

书使

用情

况。

203

医疗

器械

经营

监督

检查

《 医疗

器械

监督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一

条第

一款、

第五

十三

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第三

类医

疗器

械经

营企

业0.2%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经

营场

所和

贮存

条件

是否

符合

要求;2.

质量

管理

制度

执行

和质

量管

理机

构、

人员

配备

情况;3.

备案、

持证

情况;4.

进货

查验

记录

和销

售记

录是

否真

实。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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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04

医疗

器械

使用

监督

检查

《 医疗

器械

监督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276

号)

第三

条第

二款、

第二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三

十一

条第

一款、

第五

十三

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县级

以上

医疗

器械

使用

单位

1%

1次

∕年

现场

检查

1.贮

存场

所和

条件

是否

符合

要求;2.

工作

人员

技术

培训

情况;3.

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

记录

情况;4.

大型

医疗

器械

使用

档案

是否

完备;

5.购

入第

三类

医疗

器械

的原

始资

料保

存情

况。

205

化妆

品生

产监

督检

《 化妆

品卫

生监

督条

例》

( 卫生

部令

第3

号)

第三

条、

第十

七条。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化妆

品生

产企

业10%

1次

∕年

现场

检查

生产、

进货、

贮存

和人

员管

理工

作开

展情

况等。

206

人防

工程

建设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民防

空法》

第七

条第

三款、

第十

七条;《 河

南省

人民

防空

工程

管理

办法》( 省

政府

令第159

号)

第四

条第

一款、

第二

十二

条。

省人

防办

人防

工程

项目

10%

2次/年

现场

检查

1.人

防工

程建

设质

量情

况;2.

人防

工程

参建

单位

和从

业人

员质

量行

为是

否符

合要

求。

207

人防

工程

维护

管理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民防

空法》

第二

十五

条第

一款。

省人

防办

人防

工程

项目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1.

是否

存在

危害

人防

工程

的行

为;2.

人防

工程

维护

管理、

战备

效能

情况。

208

人防

工程

平时

开发

利用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民防

空法》

第十

七条。

省人

防办

平时

开发

利用

的人

防工

程15%

1次/年

现场

检查

人防

工程

平时

开发

利用

情况。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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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09

融资

担保

机构

检查

《 融资

性担

保公

司管

理暂

行办

法》( 中

国银

监会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工

业和

信息

化部

财政

部商

务部

中国

人民

银行

工商

总局

令2010

年第3

号)

第四

十条。

省政

府金

融办

融资

担保

机构

1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运

营和

财务

情况;2.

风险

控制

和制

度建

设情

况;3.

从业

人员

资格

情况。

210

动物

养殖

监督

抽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畜

牧法》

第五

十四

条;《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饲

料和

饲料

添加

剂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266

号)

第三

十二

条;《 兽

药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404

号)

第四

十二

条第

二款。

省畜

牧局、

省动

物卫

生监

督所

动物

饲养

场( 养

殖小

区)、

动物

隔离

0.5曤-2曤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验

1.动

物饲

养、

经营、

运输

情况;2.

畜产

品质

量安

全情

况;3.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

兽药

等使

用情

况;4.

动物

养殖

防疫

情况。

211

动物

防疫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动

物防

疫法》

第五

十八

条。

省动

物卫

生监

督所

动物

及动

物产

品无

害化

处理

5%-10%2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动

物防

疫合

格证;2.

选址、

布局

是否

符合

相关

要求;3.

是否

具备

相关

设施

设备;4.

是否

建立

病害

动物

和动

物产

品处

理相

关制

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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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2

生猪

屠宰

监督

检查

《 生猪

屠宰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238

号)

第二

十一

条第

一款。

省畜

牧局

生猪

屠宰

厂( 场)

2%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是

否具

有屠

宰资

质;

2.布

局和

设施

设备

是否

符合

相应

条件;3.

生猪

进场

查验

及记

录情

况;4.

待宰

分圈

编号、

停食

静养、

隔离

观察、

检疫

等记

录情

况;5.

生猪

屠宰

操作、

品质

检验

是否

规范;

6.无

害化

处理、

操作

记录

情况;7.

出场

生猪

产品

两证

两章

出具

及信

息记

录情

况;8.

肉品

品质

检验

人员

和屠

宰技

术人

员条

件是

否符

合要

求;9.

生猪

屠宰、

品质

检验、

动物

防疫、

信息

报送、

安全

生产、

档案

管理

等制

度制

定和

执行

情况;10.

是否

含有

违禁

物质;11.

水分

含量、

兽药

残留

等是

否超

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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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3

种畜

禽场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畜

牧法》

第三

十三

条;《 种

畜禽

管理

条例》

( 国务

院令

153

号)

第五

条第

二款。

省畜

牧局

省管

种畜

禽场

3%-5%1

次/年

现查

检查

1.种

畜禽

生产

经营

许可

证是

否在

有效

期内;2.

是否

取得

动物

防疫

条件

合格

证并

执行

年报

告制

度;

3.是

否能

提供

近两

年疫

病检

疫合

格报

告;4.

销售

种畜

禽时

是否

附具

种畜

禽合

格证

明、

检疫

合格

证明、

家畜

系谱;5.

是否

按《 种

畜禽

生产

经营

许可

证》

规定

的品

种、

品系、

代别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6.是

否销

售未

经批

准进

口的

种畜

禽和

未经

审定、

鉴定

的种

畜禽

品种、

配套

系。

214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监

督抽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饲

料和

饲料

添加

剂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266

号)

第三

十二

条第

一款。

省畜

牧局

饲料、

添加

剂生

产企

业5%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是

否存

在无

证无

号、

超范

围生

产行

为;2.

是否

严格

落实

原料

供应

商评

价和

再评

价制

度、

质量

检验

制度

等;3.

是否

存在

使用

规定

以外

的物

质生

产饲

料的

行为;4.

是否

存在

添加

使用

违禁

物质、

人用

药、

兽用

抗菌

药和

超范

围添

加、

超剂

量添

加等

违法

行为;5.

是否

符合

安全

生产

相关

要求。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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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5

兽药

质量

监督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二款;《 兽

药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404

号)

第十

四条

第二

款、

第二

十五

条第

二款、

第四

十四

条。

省畜

牧局

兽药

生产、

经营

企业

0.5%-2%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持

证情

况;2.

生产、

经营

条件

是否

具备;3.

生产、

购销

记录

情况;4.

生产、

经营

质量

管理

规范

遵守

情况。

216

生鲜

乳质

量安

全监

督抽

《 乳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36

号)

第二

十七

条、

第四

十六

条第

一款。

省畜

牧局

生鲜

乳收

购站、

生鲜

乳运

输车

5%-8%2

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持

证情

况;2.

收购、

销售

和检

测记

录情

况;3.

质量

安全

控制

相关

规定

执行

情况;4.

生鲜

乳质

量安

全有

关指

标情

况。

217

动物

诊疗

机构

监督

检查

《 动物

诊疗

机构

管理

办法》

( 农业

部令

第19

号)

第三

条。

省动

物卫

生监

督所

动物

诊疗

机构

1%-3%2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持

有动

物诊

疗许

可证,

并在

显著

位置

悬挂;2.

是否

超范

围从

事动

物诊

疗活

动;3.

设施

设备

是否

齐全4.

是否

使用

规范

的病

历、

处方

笺;

5.是

否按

要求

对病

死动

物、

动物

病理

组织、

医疗

废弃

物和

诊疗

废水

进行

无害

化处

理;6.

是否

存在

使用

假劣

兽药

和农

业部

规定

禁止

使用

的药

品及

其他

化合

物的

行为。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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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8

病原

微生

物生

物安

全监

督检

《 病原

微生

物实

验室

生物

安全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424

号)

第三

条第

四款、

第四

十九

条。

省畜

牧局

病原

微生

物实

验室10%-20%

1次/年

现场

检查

1.生

物安

全管

理制

度建

设情

况;2.

工作

人员

培训

情况;3.

实验

档案

管理

情况;4.

实验

室感

染应

急处

置管

理情

况;5.

实验

活动

开展

情况;6.

菌( 毒)

种保

存情

况。

219

畜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督抽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

第三

十四

条第

一款;《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畜牧

法》

第五

十六

条。

省畜

牧局

动物

饲养

场( 养

殖小

区)、

屠宰

企业

3曤

以内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畜

产品

质量

安全

法律、

法规

落实

情况;2.

肉、

禽蛋、

奶以

及尿

中禁

限用

物质

残留

情况。

220

文物

商店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第五

十三

条第

一款。

省文

物局

文物

商店

50%

1次/年

现场

检查1.

是否

符合

设立

条件;

2.文

物收

购、

销售

等经

营活

动是

否合

法合

规。

221

假冒

专利

行为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专

利法》

第三

条第

二款;《 河

南省

专利

保护

条例》

第三

条;

《 专利

标示

标注

办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63

号)

第三

条。

省知

识产

权局

销售

商品

的市

场主

体1曤

1次/年

现场

检查、

书面

检查、

网上

抽查

1.商

品、

说明

书、

包装

标注

的专

利标

识是

否存

在假

冒专

利权

情况;2.

专利

标识

标注

是否

规范。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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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22

专利

代理

机构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专

利法》

第三

条第

二款;《 专

利代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76

号)

第二

十四

条;《 专

利代

理管

理办

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70

号)

第二

条。

省知

识产

权局

专利

代理

机构

50%

1次/年

网络

监测、

书面

检查、

实地

检查

1.是

否存

在《 专

利代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76

号)

第二

十四

条规

定的

相关

情形;2.

是否

存在

《 专利

代理

管理

办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70

号)

第三

十七

条、

第四

十二

条规

定的

相关

情形。

223

专利

代理

人检

《 专利

代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76

号)

第二

十五

条;

《 专利

代理

管理

办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70

号)

第二

条。

省知

识产

权局

专利

代理

人20%

1次/年

网络

监测、

书面

检查、

实地

检查

1.是

否存

在《 专

利代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76

号)

第二

十五

条规

定的

相关

情形;2.

是否

存在

《 专利

代理

管理

办法》( 国

家知

识产

权局

令第70

号)

第四

十二

条规

定的

相关

情形。

224

食盐

生产

监督

检查

《 食盐

专营

办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五

条、

第十

九条;《 盐

业管

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51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河

南省

盐业

管理

条例》

第四

条第

一款、

第十

条、

第十

二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1.5%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无

证非

法生

产食

盐行

为;2.

是否

存在

工业

盐生

产企

业私

自生

产食

盐行

为;3.

是否

存在

非食

盐定

点生

产企

业生

产食

盐行

为;4.

生产、

销售

的食

盐是

否为

利用

井矿

盐卤

水晒

制、

熬制

的食

盐,

盐土、

硝土

加工

制盐,

工业

生产

过程

中的

副产

盐。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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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25

食盐

批发

监督

检查

《 食盐

专营

办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十

条、

第十

一条

第一

款、

第二

十一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1.5%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取

得食

盐批

发许

可证;2.

是否

具备

与其

经营

规模

相适

应的

注册

资本、

固定

经营

场所;3.

仓储

设施

和库

存量

是否

符合

规定。

226

食盐

包装

及标

识监

督检

《 河南

省盐

业管

理条

例》

第十

三条、

第二

十九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0.2%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为

经核

准的

食盐

包装

物生

产或

销售

企业;

2.是

否标

明食

用盐

种类、

执行

标准

编号、

生产

日期、

保管

使用

方法、

生产

企业

名称

和地

址等

信息;

3.是

否在

本省

销售

工业

用盐

的包

装物

上印

制明

显的

工业

盐标

志且

标明

不得

食用。

227

假冒

伪劣

食盐

检查

《 食盐

专营

办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十

六条、

第二

十三

条、

第二

十四

条;《 河

南省

盐业

管理

条例》

第二

十五

条、

第三

十一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0.2%

4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使

用不

符合

国家

食盐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盐产

品行

为;2.

是否

存在

将其

他非

食用

盐当

作食

盐销

售行

为;3.

是否

存在

使用

假冒

食用

盐包

装物

包装

行为。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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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28

不按

规定

渠道

购进

食盐

检查

《 食盐

专营

办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十

四条、

第二

十二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零售

的企

业、

个人

1%

4次/年

现场

检查

1.以

批发

销售、

物流

之名

购进

食盐

的企

业、

单位

或个

人是

否取

得食

盐批

发许

可证;2.

零售

单位

或受

委托

代销

的个

人是

否从

有食

盐批

发许

可证

的企

业购

进食

盐。

229

碘盐

质量

监督

检查

《 食盐

加碘

消除

碘缺

乏危

害管

理条

例》( 国

务院

令第163

号)

第二

十一

条、

第二

十五

条、

第二

十六

条;《 食

盐专

营办

法》( 国

务院

令第197

号)

第十

六条;《 河

南省

盐业

管理

条例》

第二

十五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5%

4次/年

现场

检查

1.缺

碘地

区生

产、

销售

食用

盐的

企业

和个

人所

销售

的食

盐是

否为

合格

碘盐;2.

是否

存在

擅自

销售

非碘

盐行

为。

230

销售

不合

格食

用盐

检查

《 盐业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51

号)

第十

七条、

第二

十二

条第

一款、

第二

十三

条、

第二

十九

条;

《 河南

省盐

业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五

条。

省盐

务管

理局

从事

食盐

和工

业盐

生产、

使用、

流通

的企

业、

个人

3%

2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存

在销

售不

符合

国家

食品

安全

标准

的原

盐和

加工

盐、

土盐、

硝盐,

工业

废渣、

废液

制盐

行为;2.

高碘

地区

食盐

市场

是否

存在

销售

加碘

食盐

的行

为。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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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31

测绘

资质

单位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测

绘法》

第二

十三

条;《 河

南省

测绘

管理

条例》

第十

五条

第一

款。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测绘

资质

单位

至少5%1

次/年

现场

检查

1.资

质条

件是

否与

测绘

资质

管理

信息

系统

中的

记录

保持

一致;2.

是否

按要

求报

送测

绘资

质年

度报

告;3.

是否

在资

质等

级和

专业

范围

内承

担项

目、

履行

合同、

项目

备案

等;

4.是

否存

在以

欺骗

手段

取得

测绘

资质

证书

行为;

5.是

否存

在超

越资

质等

级许

可的

范围

从事

测绘

活动

情况;6.

是否

存在

以其

他测

绘单

位的

名义

从事

测绘

活动

行为;7.

是否

存在

允许

其他

单位

以本

单位

的名

义从

事测

绘活

动行

为;8.

是否

存在

转包

测绘

项目

行为;9.

是否

按要

求提

供反

映测

绘活

动情

况的

真实

材料;10.

是否

存在

应予

以注

销资

质、

核减

专业

范围

行为;11.

是否

存在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或以

其他

形式

转让

测绘

资质

证书

行为;

12.

是否

存在

因泄

漏国

家秘

密被

国家

安全

机关

查处

的情

况。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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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32

地图

管理

工作

监督

检查

《 地图

管理

条例》( 国

务院

令第664

号)

第四

条第

二款、

第五

十一

条。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地图

送审

单位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按

审核

要求

修改

并向

社会

公开;2.

送审

材料

是否

准确;3.

是否

伪造、

冒用

地图

审核

批准

文件

和审

图号;4.

是否

在地

图的

适当

位置

显著

注审

图号;5.

是否

按有

关规

定送

交样

本;6.

联网

地图

数据

安全

管理

度执

行情

况;7.

互联

地图

数据

安全

保障

措施

实情

况;8.

互联

网地

服务

单位

是否

使用

未经

法审

核批

准的

地图;9.

是否

对互

联网

地图

新增

容进

行核

查校

对。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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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33

测绘

质量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测

绘法》

第三

十四

条、

第四

十条。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测绘

资质

单位

至少5%1

次/年

现场

检查

1.国

家规

定的

测绘

技术

规范

和标

准的

执行

情况;

2.测

绘成

果的

取得

是否

使用

全国

统一

的测

绘基

准和

测绘

系统;3.

测绘

成果

的取

得是

否使

用相

对独

立的

平面

坐标

系统,

该系

统是

否得

到批

准;4.

建立

地理

信息

系统

是否

采用

符合

国家

标准

的基

础地

理信

息数

据;5.

质量

管理

机构

设立

及人

员配

置情

况;6.

质量

管理

体系

建立、

运行

和落

实情

况;7.

仪器

设备

依法

依规

检定

和校

准情

况;8.

过程

质量

控制

及最

终成

果质

量检

验情

况;9.

成果

质量

信息

报送

情况;10.

测绘

成果

质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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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34

涉密

测绘

成果

检查

《 河南

省测

绘成

果管

理办

法》( 省

政府

令第147

号)

第五

条第

一款、

第十

八条。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涉密

测绘

成果

领取

和保

管单

至少10%1

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汇

交测

绘成

果资

料;2.

保管

制度

执行

情况;3.

是否

存在

擅自

转让

汇交

测绘

成果

资料

行为;4.

是否

依法

向测

绘成

果使

用人

提供

测绘

成果

资料;5.

基础

测绘

成果

使用

情况;6.

涉密

地理

信息

成果

生产、

保管、

复制、

转借、

销毁

等重

点环

节管

理情

况;7.

涉密

地理

信息

成果

电子

数据

的存

储、

传输

和使

用情

况;8.

是否

存在

违反

保密

规定

加工、

处理

和利

用涉

密测

绘成

果的

行为;9.

涉密

地理

信息

成果

生产、

使用、

管理

人员

教育

培训

及涉

密人

员持

证上

岗情

况。

235

测绘

项目

招标

投标

检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测

绘法》

第四

十四

条;《 河

南省

测绘

管理

条例》

第十

七条。

省测

绘地

理信

息局

测绘

项目

发包

主体

5%

1次/年

现场

检查

1.是

否将

测绘

项目

发包

给不

具有

相应

资质

等级

的测

绘单

位;2.

是否

存在

迫使

测绘

单位

以低

于测

绘成

本承

包测

绘项

目的

情况;3.

使用

政府

资金

数额

在三

十万

元以

上及

其他

必须

招标

的测

绘项

目,

是否

按国

家规

定通

过招

标的

方式

确定

承包

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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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督办: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驻豫部队,部属有关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