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搭排戶常見改排樣態及案例介紹 · 一、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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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搭排戶常見改排樣態及案例介紹
蔡嘉恩*
摘 要
為減少土地污染發生,強化防治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99 年 2 月
修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增訂「潛在污染責任人」及其相關責
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02 年 10 月函頒「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分
3 階段全面禁止工業搭排,致現今於各農田水利會申請搭排之工廠須另覓適
當承受水體及改排途徑。本文針對工業搭排戶常見之改排類型進行歸納,
並分析其適用條件、涉及權管單位資訊、限制條件等,以提供工業搭排戶
進行改排規劃之參考。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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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我國產業設廠位置多屬零散分布且混雜於農業區內,工廠經農田水
利會同意後,就近利用其管理之既成灌、排水路,將廢水排放至下游,即
俗稱「搭排」。近年來因經濟發展快速,事業排放廢(污)水後,因下游
迴歸水再利用為灌溉水源,造成灌溉、排水圳路遭受污染,加上灌排未分
離、偷排、私排之情況,衍生農作物受到污染事件之爭議不斷,如台中大
里、彰化和美、桃園蘆竹等多處農地發生重金屬污染事件,引發社會大眾
對於農糧安全的關注。
為解決工業廢水搭排農業灌溉水路可能造成之農地污染問題,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 90~91 年間即開始討論灌排分離政策相
關議題,並於 93 年函頒受理施設涵管作業要點,逐步推動「搭排」轉「附
掛或埋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 99 年 2 月修訂公告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其中包含增訂「潛在
污染責任人」及其相關責任。依土污法第 2 條第 16 款規定「潛在污染責任
人:指因下列行為,致污染物累積於土壤或地下水,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
污染之人:排放、灌注、滲透污染物。核准或同意於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
區域內排放廢污水。」,因此,搭排於農田水利渠道之工業搭排戶,以及
核准搭排之農田水利會均將可能依該條文成為「潛在污染責任人」。
農委會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函頒實施「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分 3
階段逐步限縮工業廢水搭排。於 105 年底前,首就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
停止受理新搭排申請,既有搭排戶展延 1 次;109 年底前,所有灌排兼用渠
道禁止搭排;俟當地排水系統興建完成後,將全面實施禁止搭排(含農田
排水)。
各農田水利會為因應潛在污染責任人須共同負擔整治責任之規定,已
陸續採取禁止事業廢水搭排之加嚴管制措施,衍生事業廢水面臨須積極另
覓適當承受水體及改排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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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業搭排戶常見改排樣態
常見改排類型可分為 5 種樣態:(一)改排道路側溝或區域排水系統、(二)
利用水利會渠道設置專管(含附掛/埋管)、(三)貯留後委託處理、(四)改
排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五)遷入工業區。以下針對 5 種改排類型之適用條
件、涉及權管單位資訊、限制條件等進行說明。
(一)改排道路側溝或區域排水系統
利用經濟部水利署或各縣市政府管轄之河川、區域排水系統、各級
排水道、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道路側溝等(如圖 1),提供工業搭
排戶借道排注廢(污)水至特定水體,示意如圖 2。
道路側溝 區域排水 改排側溝進行開挖
圖 1 改排道路側溝或區域排水系統(範例)
說明:工廠 5 原搭排農田水利會灌排渠道,就近利用道路側溝改排至公共水體。
圖 2 工業搭排戶改排示意圖─改排道路側溝或區域排水系統
工 業 園 區
工 業 區 內 污 水 處 理 廠3
農田水利會灌排渠道
灌 溉 取 水 口
公共
水
體
道 路 側 溝 、 區 域 排 水
1
2
6
7
8
5
4
公 共 水 體農 田 水 利 會 灌 排 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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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條件
(1)工業搭排戶鄰近公有道路側溝或區域排水系統者。
(2)無法利用水利會渠道附掛或埋設專管者。
2.可能涉及之權管單位
(1)經濟部水利署。
(2)各縣市政府水利局/水資源局/工務局等。
(3)交通部公路總局。
(4)鄉/鎮/市/區公所。
3.限制條件
(1)須由縣市政府各級單位協助(如:道路開挖申請)。
(2)須符合縣市政府各級排水道使用管理規定。
(3)顧及公眾權益與防洪考量,降雨量大或公共工程施工時,可能需配
合暫停排水。
由於各縣市區域排水系統、雨水下水道及道路側溝等公有設施係
以治水防洪為主,須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相關規定,始能進行
改排作業。以臺中市為例,臺中市政府於 102 年 9 月 11 日發布「臺
中市使用排水道排注廢水管理辦法」,讓非特定區(場)事業之廢水
排注於臺中市管轄之中小排水道、雨水下水道或區域排水,該辦法之
重要管理規定摘錄如表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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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臺中市使用排水道排注廢水管理辦法」重要規定(摘錄)
條文編號 條文內容
第四條
事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設立證明文件、經相關技師
簽證之使用排水道排注廢水計畫及防汛應變計畫,向水利局申請使用排水道
排注廢水: 一、最近三個月內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測定機構檢驗廢水符合放流
水標準及水量之事業。 二、非屬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等特定場所及其區域內之事業。但
經水利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認定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之重大水污染源或第七十三條之情節重大之事業。
第十條
事業將廢水排注道路排水溝渠,再流入雨水下水道、區域排水或河川
者,應由水利局會同道路主管機關確認後始得許可。 前項道路排水溝渠、雨水下水道或水利局維護管理之排水設施下游連接
灌溉溝渠者,水利局應通知農田水利會。
第十四條 事業除醫療機構外,應於政府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時起,至恢復上
班日止,停止排注廢水。
第十五條 水利局因臨時防汛需要,得通知事業暫停排注廢水,事業不得拒絕。 前項通知應於四小時前為之。
4.案例說明
桃園縣某工業搭排戶,原搭排於桃園農田水利會之灌排兼用渠道,
為因應灌排分離政策,經由現勘廠區外有鄉公所管轄之道路側溝,該
側溝下游匯入縣管區域排水系統且無農田引灌,因此規劃設置專管將
放流口改至道路側溝排放,改排工程費用約 2~3 萬元,相關照片如圖
3。摘錄該廠改排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1)向鄉公所確認為側溝權管單位,並取得鄉公所同意函文。
(2)函知農田水利會停止搭排,並取得水利會回函同意。
(3)邀請水利會派員會同現勘水路流向,確認側溝下游匯流至縣管排水
系統,且未匯入農田灌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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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行專管施作工程,沿廠區圍牆內側開挖施工(未涉及公私有土地),
埋設塑膠專管至廠外道路側溝。
(5)施工完成後,通知環保局到廠現勘新設放流口位置,並依相關規定
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並取得環保局同意。
原排放至灌排兼用渠道 沿廠區圍牆內側開挖施工 1
沿廠區圍牆內側開挖施工 2 改排至道路側溝排放
圖 3 改排道路側溝實際案例
(二)利用水利會渠道設置專管(含附掛/埋管)
原搭排之灌排渠道下游銜接一般承受水體(如:河川、區域排水系
統等)且該水體已無取水口引灌,則可考量延伸原排放管線,藉由渠道
側壁附掛(如圖 4)或於渠道旁埋管方式改排至承受水體,示意如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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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利用水利會渠道附掛專管(範例)
說明:工廠 6、7 及 8 原直接排放至農田水利灌排渠道,可個別設置排放專管或共同設置排放專管延伸至下游取水口後之承受水體。
圖 5 工業搭排戶改排示意圖─利用水利會渠道設置專管
依據農委會農水字第 0930030471 號函訂定「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
使用水利建造物施(埋)設涵管作業要點」,經農田水利會評估轄區內
之各級水利渠道,在不影響既有灌排水路之輸水功能及安全等原則下,
可受理工廠申請於渠道側壁附掛排水管線或於渠道兩側埋設排水涵
管。
1.適用條件
(1)改排專管需經公、私用地,路權取得困難者。
工 業 園 區
工 業 區 內 污 水 處 理 廠3
農田水利會灌排渠道
灌 溉 取 水 口
公共
水
體
道 路 側 溝 、 區 域 排 水
1
2
6
7
8
5
4
公 共 水 體農 田 水 利 會 灌 排 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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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鄰近無適當承受水體者。
本方案適用於承受水體之距離尚於專管施設合理成本考量下,
工廠可利用水利渠道進行專管改排(附掛/埋管),沿著灌排水路
旁設管延伸至下游承受水體進行排放,循此方式可避免一般設置專
管需面臨穿越許多公私有土地不易協商之困擾,且後續管理維護較
為單純。
2.涉及權管單位
當地農田水利會。
3.限制條件
(1)渠道可供附掛╱埋管之空間有限
無論以附掛或埋管於原搭排渠道,均須考量是否影響原渠道輸
水功能,須針對其輸水斷面進行評估檢討。
(2)埋管施工過程可能影響農田取水
通常水利渠道均設有引水口或排水口,於渠道旁埋管可能會經
過私有農地(非穿越渠道兩側),則須與主管機關或土地擁有者協
調埋設路權問題,應由各縣(市)政府提供行政協調,避免專管設置
歷程過於冗長複雜。
4.案例說明
彰化縣某工業搭排戶(電鍍業,登記資本額 800 萬元,員工人數
約 10 人,屬中小企業)經農田水利會同意沿水利渠道側壁上方 20 公
分處設管,將廢(污)水排放至 2 公里外之區域大排。排水管線之管
徑為 4 英吋,採附掛方式施工,總工程費用約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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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貯留後委託處理
散戶搭排工廠鄰近無其他承受水體、道路側溝、區域排水系統或路
權取得困難,且廢水排放量少者註,可評估將廢(污)水先貯留(如圖
6)於廠內後,再定期委託合格之清除處理業者代處理,示意如圖 7。
廠內廢(污)水貯留設施 廢(污)水貯留後以槽車運送
圖 6 貯留後委託處理(範例)
說明:圖內所示工廠 4,單獨設廠且距離承受水體遠,可採本方案。
圖 7 工業搭排戶改排示意圖─貯留後委託處理
註:建議廢水量 5 CMD 以下之搭排戶較適合貯留委託處理。一般槽車運水量約 20~25m3/車次,以每週清運 1~2 車次為原則,估計工廠需支付清運費約 30 萬元/年(不含處理費)。
工 業 園 區
工 業 區 內 污 水 處 理 廠3
農田水利會
灌排渠道
灌 溉 取 水 口
公共
水
體
道 路 側 溝 、 區 域 排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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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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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水 體農 田 水 利 會 灌 排 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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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條件
(1)改排專管需經公、私用地,路權取得困難者。
(2)鄰近無適當承受水體者。
(3)廢水排放量少者。
本方案須檢視工廠廢(污)水產生量,評估廠內是否有足夠空
間貯留廢(污)水,且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
等相關環保法令規定。
2.涉及權管單位
(1)環保署。
(2)各縣市政府環保局。
(3)受託處理單位(如:工業區污水處理廠)。
3.限制條件
(1)廠內貯水空間
由於既設工廠多已無餘裕空間可設置廢水貯存槽,因此工廠廢
水產生量及廠內貯水空間為本方案之關鍵因素。
(2)應取得貯留許可文件
以槽車清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他廠處理者,其
廢(污)水於清運前之廠內暫存,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及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應申請
貯留許可文件。
(3)貯留設施應設置計量設施並留存紀錄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之規定,貯留設施應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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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水量計測設施,或自動記錄液位及顯示貯留水量之計測設施,並
應逐日逐批記錄廢(污)水貯留時間、輸(運)送方式、水量及處
理水量,並保存 3 年,以備查閱。
(4)委託處理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以桶裝或槽車載運之廢水,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
第 31 條及第 41 條等相關規定清除處理、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
4.案例說明
宜蘭縣某工業搭排戶從事烤漆製程,工廠廢水量約 5 CMD,以生
活污水為主。原搭排於水利會排水專用渠道,為因應禁止搭排措施,
工廠經評估後,規劃擴充地下貯槽容量,改以貯留廢(污)水後再委
託合格清除處理商代處理。現場照片如圖 8。
原搭排之放流口 新建地下貯槽之抽水孔
圖 8 貯留後委託處理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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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排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
針對位於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內之工業搭排戶,由於區
內工廠群聚,需視個案水質特性、區內總排水量、共同成本分攤、後續
管理及維護等面向,由各工業園區主管機關進行整體性評估,統籌規劃
區內排水改善方案,以協助區內工廠解決排水問題。此外,鄰近前述工
業園區外之工業搭排戶,可與各工業園區主管機關協調,在工業園區污
水處理廠尚有處理餘裕量時,能否同意臨近工業搭排戶以桶裝或槽車載
運廢(污)水至污水處理廠代處理。示意如圖 9。
說明:圖中工廠 1 及 2 即鄰近工業區,如經工業園區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將可改以槽車載運廢(污)水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處理;另,工廠 3 原已位於工業區內,如符合納管標準及相關規定,可改排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圖 9 工業搭排戶改排示意圖─改排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
1.適用條件
(1)鄰近無適當承受水體且無法藉水利渠道附掛或埋管者。
(2)改排專管設置距離過長,工程費用龐大且施工困難者。
(3)附近具有處理餘裕量之工業區污水處理廠。
工 業 園 區
工 業 區 內 污 水 處 理 廠3
農田水利會
灌排渠道
灌 溉 取 水 口
公共
水
體
道 路 側 溝 、 區 域 排 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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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水 體農 田 水 利 會 灌 排 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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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權管單位
(1)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
(2)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3)各縣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管理局等。
3.限制條件
(1)廠內須有適當貯留空間。
(2)產業別需符合該工業區容許引進或非屬不容許引進之產業,且水質
須符合該污水廠之進廠限值。
(3)需依「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所訂之分級費率收費。
(4)須符合水污法相關貯留規定並取得貯留許可文件。
(5)以槽車載運區外廢(污)水至污水處理廠處理須符合相關環保規定
(如廢清法相關規定)。
(五)遷入工業區
散戶工廠鄰近無其他承受水體、道路側溝或區域排水系統,且排水
量大、不適於貯留委託處理者,應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工廠遷
移至經營條件較佳之工業區,便於集中廢水處理,示意如圖 10。同時
提供工廠清潔生產與環保技術改善,協助工廠進行製程節水、原物料替
代(避免使用有毒原料)及防治設備操作維護;檢視並減少整個產品生
命週期對環境的衝擊及協助用水量盤查,使其符合環保法規標準,亦降
低工廠對環境造成衝擊及潛在危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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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圖中工廠 4 為散戶工廠,鄰近無其他承受水體且排水量大,不適於貯留委託處理,可考量遷廠至工業區內。
圖 10 工業搭排戶改排示意圖─遷入工業區
1.適用條件
(1)鄰近無適當承受水體且無法藉水利渠道附掛或埋管者。
(2)改排專管設置距離過長,工程費用龐大且施工困難者。
(3)廢水排放量大,無法採貯留委託處理者。
2.涉及權管單位
(1)經濟部。
(2)各縣市政府。
3.限制條件
(1)須符合工業區進駐相關規定。
(2)既有設備拆遷或新購評估。
(3)宜善用工業區土地租售優惠方案。
工 業 園 區
工 業 區 內 污 水 處 理 廠3
農田水利會
灌排渠道
灌 溉 取 水 口
公共
水
體
道 路 側 溝 、 區 域 排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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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 共 水 體農 田 水 利 會 灌 排 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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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多數工廠廠房設備皆已老舊不易拆遷,且遷廠投資經費龐大,
以廠房面積 550 平方公尺之某電鍍工廠為例,遷入工業區設廠費用高
達 8 千萬元,非一般中小企業可以負擔。此外,業者尚需考量產業聚
落、交通地緣、人力資源、工業區進駐產業限制條件等因素。
三、結語
近年來社會大眾高度關注糧食安全議題,政府推動灌排分離政策已是
必然趨勢,且各農田水利會陸續發布加嚴水利渠道搭排管理規定,逐步限
縮工業搭排,既有工業搭排戶為求生存發展,必須正視改排問題,積極另
覓適當排水途徑。
工業搭排戶常見改排類型包含:改排道路側溝或區域排水系統、利用
水利會渠道設置專管、貯留後委託處理、改排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遷入
工業區等 5 種樣態。惟,實際執行改排規劃時,仍需視個案現況資訊與類
型條件,如:附近有無適當承受水體與相對距離、鄰近有無道路側溝或區
域排水系統、原搭排之水利會渠道空間是否足夠附掛專管、專管設置是否
需經公/私用地、是否涉及路權協調問題、廢水排放量多寡(專管管徑)、廠
內貯留設施容量是否足夠、鄰近之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是否尚有處理餘裕、
專管成本設置是否過高等條件,以進一步評估適用改排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