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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手冊內容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智慧財 產管理制度」與「輔導案例說明」等六部分,透過中小企業所需智權概念的實例 分享及精簡的專利、商標檢索與申請實務說明,期能培養讀者瞭解重要智權概念 及自行檢索分析智財資訊的能力。中小企業或許未設立智權部門,但絕對不能不 清楚這些觀念! 中小企業智權加值服務中心 SMEs IP Consulting Center 想瞭解如何檢索及申請專利、商標嗎? 想瞭解中小企業常見的智權問題嗎? 想瞭解重要的智權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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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實務運用手冊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手冊內容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智慧財

產管理制度」與「輔導案例說明」等六部分,透過中小企業所需智權概念的實例

分享及精簡的專利、商標檢索與申請實務說明,期能培養讀者瞭解重要智權概念

及自行檢索分析智財資訊的能力。中小企業或許未設立智權部門,但絕對不能不

清楚這些觀念!

中小企業智權加值服務中心SMEs IP Consulting Center

想瞭解如何檢索及申請專利、商標嗎?

想瞭解中小企業常見的智權問題嗎?

想瞭解重要的智權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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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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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1年報統計,10年前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案中,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比例大約占總申請案百分之三十,時至 2011年,本國國民發明專利申請案占總數的比例已經大幅成長為接近百分之五十,由數據可以很明顯看出來,

國內企業研發的投入與技術的進步,在這十年中有很大幅度的成長。於此同時,2011年國內中小企業家數創近年來最高紀錄,有 127萬 9,784家,占國內全體企業家數的97.63%,而中小企業是觸動經濟發展的主體與穩定經濟發展的基盤,伴隨著中小企業在研發、技術上的投入,如何協助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以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運

用,是目前非常重要的一個課題。

為協助具技術創新之中小企業,提升智慧財產權整體價值鏈上包括智財管理保

護、智財引進 /移轉、流通運用等各階段核心能耐,進而縮短研發時程及提升研發效益,強化企業智權概念與能力,創造技術與專利多元化運用之最大價值,本處自 2010年起,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執行「創新中小企

業智慧財產價值計畫」,期藉由國內智財專家的服務能量,給予中小企業智慧財產相

關工作的輔導。計畫服務內容包含提供智財服務網站平台、智權線上課程、智權競爭

力評量及辦理智權論壇等一般性服務內容,以及針對具高度創新能量的中小企業,規

劃技術可專利性分析、專利布局策略、改良設計評估、侵權分析以及導入智慧財產管

理制度等客製化專業輔導內容。

為了將計畫執行經驗作有系統的分享,本年度將持續彙編「中小企業智慧財產實

務運用手冊」,有別於過去的版本,今年度編製的手冊,擬藉由實例進行重要智財概

念說明,期能培養讀者自行檢索分析智財資訊的能力。本手冊內容包含「專利權」、

「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與「計畫優質輔導案例」

等六部分,提供中小企業智財規劃及應用的參考。

本處將持續協助中小企業強化智權能量,中小企業倘有智權方面問題,可運用中

小企業智權加值服務中心網站尋求協助(http://ipcc.moeasmea.gov.tw/),或免付費諮詢專線 0800-868-178,協助企業在全球化的競爭環境中,以有利的智財布局掌握關鍵利基,為企業永續發展樹立穩固根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民國 101年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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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計畫簡介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協助具技術創新之中小企業,進行智慧財產經濟價值及多

元化智財運用之輔導評估,並由計畫及外聘顧問專家輔導企業內智財活動,強化中

小企業重視智慧財產權及協助企業推動導入智慧財產權管理系統,經由投入智財能

量進而縮短研發時程並提升研發效益,以期在智慧財產的整體價值鏈上,包括智財

創造及管理保護等各階段,進行整合性的連結與評估輔導服務,特推動本計畫。本

計畫包含兩大主要分項,即智權加值分項計畫與管理運用分項計畫。

智權加值分項計畫服務內容包含 (1)智財共通性輔導:主要著重在中小企業智

財基礎知能的培養,包含智財諮詢解答、辦理智權論壇、提供線上智權課程及智權

實務手冊等智財知能服務,中小企業可透過計畫團隊的指導,穩固紮根智權能量,

並建立「中小企業智權加值服務中心」,透過 0800免付費服務電話、e-mail、計畫

網站平台等管道,提供上述智財服務及智財活動推廣。(2)智財客製化輔導:以保護

中小企業研發成果、創造高品質之智慧財產權為主,包含營運面智財短期診斷、智

權個案輔導,計畫團隊將針對中小企業的智權需求,提供特定技術可專利性分析、

相關專利前案評估等專屬性的智財輔導,以期縮短企業研發時程並提升研發效益。

管理運用分項計畫服務內容包含 (1)協助企業與大專院校建立產學合作平台機

制。(2)協助企業產品安規及檢測服務。(3)提供管理面智財短期診斷。(4)輔導企業

導入智慧財產管理制度。(5)曾受輔導廠商後續追蹤輔導,建立亮點標竿中小企業成

果範例。(6)協助辦理智權論壇及編印智權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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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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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專利權專利檢索 6專利申請實務 21專利權概念實例分享 37專利侵權案例評析 55

Part 2 商標權商標檢索 66商標申請實務 84商標權概念實例分享 90商標侵權案例評析 95

Part 3 著作權著作權概念實例分享 108著作權侵權案例評析 111

Part 4 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概念實例分享 118營業秘密侵權案例評析 126

Part 5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簡介 130如何通過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驗證 134

Part 6 計畫輔導案例智權加值分項輔導案例說明 140管理運用分項輔導案例說明 152

書目資料

Contents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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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專利檢索

貳、專利申請實務

參、專利權概念實例分享

肆、專利侵權案例評析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1Part

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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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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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檢索的重要性

依據專利法 (註 )第一條所揭示,專利法立法之目的,係為鼓勵、保護、利用

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誠如所言,世界各國政府為了產業能

有效發展,對內提昇生活品質,對外增加國際競爭力,積極鼓勵各項發明與創作,

同時兼顧對其提供有效保護,更能讓世人有條件的使用該發明或創作。

一個企業的存在價值、成長規模、發展願景、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往往與其

研發能力、產品開發方向、投入的研發成本,有著極大的關聯。當企業追求技術領

先及技術開發過程中,莫不全神貫注投入,結果有人成功,有人失敗。深自省思,

成功原因,自是掌握正確研發方向,動用適當資源,快速獲致成果,迎合市場需求。

專利所扮演的角色,確實在技術研究發展上,提供了極有效的協助與支持。知其巧

妙而能善加利用者,有效利用專利檢索,即能滿足上述各項成功原因。此即顯示專

利檢索為何如此重要。

(註:新專利法之修正,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預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本文所引用

專利法條文,皆以一百零二年新專利法為準據。)

二、專利檢索的目的

專利文獻及檢索系統的建立,提供了快速方便的工具,供人們查詢及運用。既

然了解專利檢索之重要性,接下來自然需要充份掌握專利檢索的目的。

1. 避免重複研發

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

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人類生存發展,最能自傲的,便是能留下經

驗傳承,前人的經驗,可以幫助後人加以發揚光大,不需要循相同足跡再走一回,

省卻相同研發過程的再投入。

專利資源的累積及運用亦是如此,如何在最短時間、最少研發成本下,開發出

壹、專利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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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專利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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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成果,並推廣市場上的應用;如能在研發前善加利用專利檢索功能,瞭解習

知技術內容,自可輕易達成此目的。

2. 避免產品侵權

專利相關法條為了保護發明人及創作人的權利,在專利權期限內,具有排他性

的特質。如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

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物之發明之實施,

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以及第

五十八條第二項:「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一、使用該方法。二、使用、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之規定。

為了確保自己開發的產品不侵犯他人的專利範圍,或是及早進行有效迴避,事

前專利檢索的分析功課,勢必要完整縝密。若當產品進入市場後,才驚覺侵犯他人

專利,不僅可能須負擔倍數的授權金或賠償金外,對企業聲譽及經營前景,亦會造

成嚴重的衝擊,賠了夫人又折兵,實不可不慎。

3. 評估研發方向

研發方向的訂定,除了市場調查、問卷統計、天馬行空構思未來社會的需求,

其實還有一種極有效率的資源,即專利資料庫檢索;藉由收集到的專利資訊,經過

有效的解析,可以歸納出近年的市場需求潮流、透析業界研發動向,藉以設定自己

新產品開發方向、進行市場開發,或是用以評估選擇投資標的或合作對象。此即所

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4. 確認專利之法律狀態 ( 權利是否消滅?所有權是否移轉? )

如前闡述,專利權具有排他性,對於己方已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事實,可藉由

留意 (監控 )他人專利權的法律狀態,包括專利權人,以及專利權期限是否終止,來

決定是否向專利權人取得授權、抑或待專利權期限消滅後,從事相關生產或銷售活

動。因專利權具有屬地主義,且又屬可具體轉讓或繼承之「無形資產」,一如專利

法第六條所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更可能會因疏於專

利權維護 (例如未續繳年費 )而造成失權的效果,要確認授權的領域性、正確性及必

要性,方不會遭致未預期的風險及支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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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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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發生多起國際專利爭訟,興起一股構築專利壁壘的風潮,除了建立自有專

利權外,還向所謂“相同陣營”購入相關專利權,以強化抵禦對手或牽制對手的能

力,迫使對手不敢強打猛攻,制敵機先,因此在商業戰場上的專利布局,也必須能

充份掌握購入專利標的的法律狀態。

5. 創造專利權的獲利機會

專利權的運用,對於有能力、有遠見的企業,並不僅僅侷限於保護自有專利權,

或是不侵犯他人專利權;而是能採取主動出擊策略,利用自有專利權,向他人收取

權利金,或是收集證據,向他人因非法使用造成己方損失進行索賠。

因此,藉由專利檢索,找出可能的競爭者,調查有無侵權可能,並了解對方擁

有的專利權,是否可因我方專利權的存在,而被舉發撤銷;或因對方無法申請專利

權但仍必須使用我方專利權,增加我方籌碼,藉以收取適當權利金;又或可不戰而

屈人之兵,讓對手知難而退,讓出特定市場;或是對方具有高經濟價值且我方可善

加利用的專利權,透過談判或交涉,達到相互授權、合作共享之雙贏結果。尤其目

前企業必須走向國際化,此種無形資產創造的市場價值,更是超越了僅僅銷售產品

所產生的績效。

三、什麼時候該進行專利檢索?

原則上,當有上述目的需要之時,就是進行專利檢索的時機;但該時機並非指

某一時刻或某一短暫期間,而是必須長期不斷、適時地進行,才能確保所擁有的專

利資源,持續地被更新。

1. 可專利性檢索 ( 要將技術申請專利前的可行性評估 )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所揭露:「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

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此即一專利申請案是否獲准,最重要的充份必要

條件之一。

審查專利權是否成立的評斷,係採由審查委員負舉證責任之制度;於此情況下,

專利申請人於進行專利申請前,可先行模擬審查委員之審查作法,藉由專利檢索,

找出相關之習用文獻,研析是否於習用文獻中,已將自己的專利特徵充份揭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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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專利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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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此技藝人士能顯而推知、或是輕易組合而成;若不幸成立,除非另能尋得新的專

利特徵,否則還是把此筆申請經費暫時省下來,重行計議。此可行性評估,係進行

專利申請前的必要程序,除了避免發生亂槍打鳥的情況、省卻不必要的申請成本,

更可藉由此動作,廣泛了解習知技藝及背景,針對未來審查委員可能的核駁理由,

預先完備答辯之因應戰略。此謂「無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

2. 專利有效性檢索 ( 持續監控自己 / 他人專利是否有威脅專利有效性的前案 )

能夠確保所擁有的專利資源常保更新,以有效掌握各專利標的的法律狀態,才

能真正持續監控,是否有威脅自己或他人專利權有效性的前案。正如前述專利法第

五十八條第一項:「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

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

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方

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一、使用該方法。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之規定。然判斷是否有侵權行為,

前提是專利權必須具有法定有效性。

因此,當發現自己欲開發或銷售某項產品但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時,透過專利

檢索,可以清楚查知該他人專利權的所有法律狀態:專利權人 (包括是否讓與或繼

受 )、專利權是否有效 (包括申請日及 /或優先權日,得藉以計算其有效專利期間 )、

以及異動狀態等資訊;反之,發現他人侵犯自己專利權時,同樣需要檢視己方專利

權的法律狀態,是否持續法定有效。再者,於洽談專利授權或權利金支付標準時,

同樣需要專利權的有效期間,作為洽談依據。在專利權有效期間之外,使用該專利

權是不必承擔侵權責任的。

3. 專利侵權檢索 ( 確認自己的產品是否疑似侵犯他人專利權 )

確保我方產品的製造及銷售,並無侵犯他人專利權之情事,是人人都應具備的

法律常識及道德涵養;但由於當專利權受侵害時不論善意或者惡意侵權者皆須負擔

賠償損害之責 (參考專利法第九十六條所規定 ),故即便偶因未能完整了解他人申請

獲准之專利內容,仍將陷自己落於法律爭訟困境而不自知,若日後遭人舉證,往往

為時已晚,只能淪為「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之地步。因此,對於潛藏可能產生威

脅的他人專利,必須完整搜尋出來並詳加分析,此動作之完備性切不可輕視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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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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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熟知我方產品、生產製造流程、結構、設計、元件等諸多細節之情況下,可據而

整理出重點之關鍵字,於相關專利資料庫進行搜尋,即可先找出可能有關之各篇獲

准專利標的及內容,至於關鍵字檢索的運用及檢索方法,將於本篇後述。

搜集到相關他人專利標的及內容後,除了確認其法律狀態 (例如專利權期限,

及是否合法有效 )之外,首要動作即是針對其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分析,因為侵權與

否的判定,端賴對方申請專利範圍為何,及我方產品是否落入其範圍。進行分析時,

重點在於其申請專利範圍之各獨立項,因為各獨立項所涵蓋之專利保護範圍為最大

範圍,我方產品若能確認脫除於其各獨立項之申請專利範圍之外,即可排除該篇。

經過逐一過濾,將可明確知道我方產品有無侵犯他人專利權之情事。

4. 產業技術調查檢索 ( 評估在該產業可持續進行的研發方向 )

再次引用專利法第一條所揭示:「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

以促進產業發展」。由此立法精神可知,專利權之立法,最終目的是要促進產業發

展。如何能達到此目的?就是以賦予發明排他權來交換發明技術資訊公開來達成,

所有專利申請說明書,已詳實記載了發明人的心血結晶,包括如何製造、如何設計、

如何應用、應用領域為何,以及應用成效如何等等。在此巨大豐富的專利資料庫中,

潛藏著各公司或個人的技術資訊,既已公開,自當隨他人研究參考。因此,專利資

訊對於產品或技術之研發人員,是擬定研發計畫的參考重點。

再者,試想周圍諸多競爭者,也許正朝某新方向進行產品開發,我方亦可透過

分析競爭者之自有專利技術,搭配此領域之公開專利資訊;如能藉此窺之,預測其

可能研發方向及行動,我方即可提前準備因應,尤其以現今經營環境,科技發展一

日千里,產品生命週期漸短,如未能及時搶佔第一波供貨浪潮,並不斷推陳出新,

將失去市場主導地位。因此,如能順利預測競爭者動向,並搶先推出有競爭性產品,

方能制敵機先,戰無不勝,攻無不克。

對於市場的需求走向,亦可從專利資訊中嗅出一絲蛛絲馬跡,當某些技術成熟

到某一階段,加上人們的創意,相關產品的應用,即如風行草偃般迅速擴散開來,

因此,掌握專利的潮流,亦等於掌握市場的潮流;更精準而言,能掌握全球各國家

地區的市場潮流及市場區隔。若可藉此制定市場策略,建立銷售網路,往往能收奇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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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專利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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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用的免費專利資料庫

以下針對國人較常用的各國及地區之免費專利檢索資料庫,進行介紹:

1. 台灣:

(1) 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http://www.tipo.gov.tw/ch/)

此網頁為我國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其中包括各項智慧財產權 (專利、商標、

著作權 )法規、公告事項、申請表格及說明、公報、相關司法判決、以及各項智慧

財產資料檢索系統連結等。

我國智慧財產局存有之本國專利書目資料,係自民國 39年至今;但若要查閱專

利說明書全文資料,儲存資料係自民國 80年至今;另關於專利說明書全文影像,已

自民國 79年起建立完成。

(2)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http://twpat.tipo.gov.tw/)

此網頁為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資料庫,提供我國專利文獻之查詢及下載。進

入時可選擇進入 1.完整版 (查詢 )或 2.快速版 (查詢 ),其中完整版係提供完整及精

確檢索功能,檢索範圍包含專利說明書全文及雜項資料等。而快速版係提供簡易及

快速檢索功能,檢索範圍僅限於專利書目及摘要。二者差異在於檢索後顯示之資料

量多寡,若只是初步搜尋瀏覽,可先採用快速版查詢以節省時間。

進入查詢網頁後,於上方點選“專利檢索”之選項,其下拉選單出現各種檢索

模式,包括簡易檢索、布林邏輯檢索、進階檢索等,可供人選擇,請參考後述。

2. 大陸:

(1)中國國家知識財產局 (SIPO):(http://www.sipo.gov.cn/)

此網頁為大陸地區知識財產局官方網站,提供大陸地區知識財產申請相關法規

及程序等資訊;亦可由此網頁右側連結進入「中國專利查詢服務系統」或「中國專

利檢索與服務系統」,其儲存之專利書目資料,係自 1985年首筆專利申請案至今。

(2)中國專利檢索與服務系統:(http://www.pss-system.gov.cn/sipopublicsearch/portal/

app/home/declare.jsp)

此網頁為大陸地區專利檢索及服務系統,提供大陸地區專利文獻之查詢、同樣

提供簡易 (常規 )檢索、欄位檢索、布林邏輯檢索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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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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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知識產權網:(http://www.cnipr.com/)

此網頁提供大陸地區專利資料檢索及下載 (單頁 tiff檔 ),也提供大陸地區專利

法規等參考資訊。

3. 美國:

(1)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ce(USPTO):(http://www.uspto.gov/patents/index.jsp )

此網頁為美國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提供美國地區專利及商標法規、申請等參

考資訊。於下方 "Resource"中點選“Search Patent”之圖案方塊,即可進入專利檢索

網頁 (http://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search/index.jsp)。

此網頁提供美國專利資料檢索及下載。該專利資料庫包括美國 1976年以來之

全文說明書檔案、以及 1790年以來影像說明書檔案 (單頁 tiff檔 ),但 1976年前之

影像說明書檔案僅限於專利證號或分類碼之搜尋。檢索模式可透過快速檢索 (Quick

Search)、進階檢索 (Advanced Search)、以及專利證號檢索 (Patent Number Search)。

(2)Google Patent:(http://www.google.com/?tbm=pts)

此為 Google提供之專利檢索及下載網頁,如同 Google各種搜尋網頁一樣,可

運用前述快速檢索、進階檢索、以及專利證號 (前要加上國家代號,例如美國為:

US)檢索之方式,輸入關鍵字或專利證號後搜尋,即列出相關資料,再自行瀏覽選

擇所欲之專利資料,並可下載專利說明書全文 pdf檔。

4. 歐洲:

(1)European Patent Of�ce (EPO):(http://www.epo.org/index.html)

此網頁提供歐洲各主要國家之專利資料檢索及下載,亦可透過快速檢索 (Smart

Search)、進階檢索 (Advanced Search)、以及專利證號及申請日檢索 (Quick Search)。

由此網頁也可轉連結至 "Espacenet Worldwide Patent Search",詳如下述。歐洲第一筆

專利申請係於 1978年 6月提出,但下述網頁亦可供檢索全球 7千萬筆專利文件,包

括自 1836年至今之發明及技術發展資料。

(2)Espacenet:(http://worldwide.espacenet.com/)

此網頁提供世界各主要國家 (Worldwide)之專利資料檢索及下載,亦可透過快速

檢索、進階檢索、專利證號檢索、以及分類號檢索,是一值得推薦、常用、使用方

便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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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確認選擇所欲之專利資料,可於左側點選 "Original document"後,可閱讀並

可下載整篇說明書 (pdf檔 )。若利用此網頁檢索歐洲專利 (EP)或世界智慧財產權

組織 (WIPO)之專利資料,僅需於資料集 (Select the collection you want to search in

Tooltip)欄位中,另選擇 EP、WIPO,再輸入檢索字元即可。

5. 日本:

(1)日本特許廳 (JPO):(http://www.jpo.go.jp/)

此網頁為日本特許廳官方網站,提供日本專利及商標法規、申請流程及相關資

訊等等。若欲進行專利檢索,於日文瀏覽模式下,點選官網左側「特許點子圖書館

(IPDL)」,即可進入下述網站。

(2)日本特許電子圖書館 (IPDL):(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ipdl)

此檢索資料庫可檢索專利公報、專利資料、專利說明書首頁 (front page)資料、

以及申請中案件。欲進行專利資料檢索,於「特許實用新案檢索」選項框之「8. PAJ

檢索 (英語表示 )」選單中,可輸入關鍵字、公開日期、IPC分類碼等進行查詢,可

檢索包括自 1976年迄今之日本專利資料。其中“PAJ”為 Patent Abstracts of Japan之

縮寫。

6.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1)專利合作條約 (PCT):(http://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search.jsf)

此網頁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官方網站,提供世界各主要國家專利,包

括 PCT之資訊檢索。可透過「Search」的下拉式選單中:快速檢索 (simple search)、

進階檢索 (advanced search)、欄位檢索 (�eld combination)、以及跨語言檢索 (cross

lingual expansion),選擇檢索模式來進行專利資料檢索。

7. 韓國:

(1)韓國智慧財產權資訊服務 (KIPRIS):(http://eng.kipris.or.kr/eng/main/main_eng.jsp)

韓國於近年來科技的崛起是有目共賭,其專利資料的參考價值亦日顯重要。此

網頁為韓國智慧財產權資訊服務 (KIPRIS)網站,提供韓國專利資料檢索:可採用一

般檢索 (general search),包括關鍵字檢索 (keyword search)及專利編號檢索 (number

search)、或是採用進階 (欄位 )檢索 (advanced 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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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利檢索的步驟

專利檢索,與一般圖書期刊之文獻檢索觀念與步驟大同小異,故對一般人而言,

專利檢索是一種並不特殊,而且並不具有高難度的搜尋方式,只要依步驟操作、練

習數次後,即可輕易熟悉。以下介紹專利檢索的步驟。

1. 確認檢索目的及檢索主題

進行專利檢索前,必須明確了解檢索之目的及主題分別為何。由於不同之專利

檢索目的,於檢索及分析過程中,選擇使用的專利資料庫、檢索字元、檢索方向、

分析重點、檢索規模及詳細度等,均將不同。專利檢索目的,詳細請回顧前文說明。

檢索之主題,自然與我方所關心的專利標的有關,例如是某項產品、方法、結

構、設計等等。針對該專利標的,從其用詞及衍生的相關用詞,建立我方檢索關鍵

字詞庫、都要慎選,方能有效找到完整相關專利資訊。

2. 選擇專利資料庫

專利資料庫的選擇,首先要決定想要掌握資訊廣度,例如包括全球性或是地域

性的資料,以決定在本國或國外那些國家地區的專利資料庫,進行專利檢索,通常

而言,除了查詢本國專利資料庫之外,國外專利資料檢索以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為主、可適當輔以檢索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之專利合作條約 (PCT)專利資料;

若再深入地區性,視專利技術之先進及應用地區,例如東北亞,就再針對日、韓兩

國專利資料進行檢索。

常用熟知之各國免費專利資料庫所儲存之專利文獻,通常已足以使用,惟仍須

留意各專利資料庫所存之資料年期不同,所選擇使用的專利資料庫是否夠久遠,以

及開放檢索之資訊欄位等,方不致花費苦心卻僅查到部份專利資料而有缺漏。

此外,針對特殊專業領域,例如欲搜尋生技、醫化、中草藥等相關專利資料,

就可選擇「生技 /醫化 /中草藥專利資料庫檢索系統」進行專利檢索,此處不加詳述。

3. 確認檢索策略

專利資料檢索的進行,可從以下三方面關聯字詞形式著手查詢:

(1)專利分類檢索

專利資料針對所屬技術領域,進行層別歸類,藉此可進行分類查詢。因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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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尚屬模糊、關鍵字不精確時,可利用領域分類來進行專利資料檢索。最常

見及使用之專利分類,包括國際專利分類號 (IPC)及美國專利分類號 (USPC)等。其

中,國際專利分類號 (IPC)已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國專利資料庫,成了國際間最廣受使

用的專利分類系統。

IPC為階層式之分類系統,以互相獨立的符號來代表不同領域之專利技術,共

分為主部 (section)、次部 (subsection)、主類 (class)、次類 (subclass)、主目 (group) 以

及次目 (subgroup)等階層。

進行分類檢索時,例如,欲查詢電學中,編碼與譯碼 (coding & decoding)相關

專利資料,從其第一層分類:「H:電學」、第二層分類:「03:基本電子電路」、

第三層分類:「M:一般編碼;一般譯碼或代碼轉換」,就可輸入 "H03M"進行檢索。

當然,若僅以電學 "H"進行檢索,所有的電學相關專利資料就全呈現眼前了。

國際專利分類號 (IPC)之第一層分類如下:

A:人類生活需要 B:作業、運輸 C:化學;冶金;組合化學 D:紡織;造紙 E:固定建築物 F:機械工程;照明;供熱;武器;爆破 G:物理 H:電學

由於國際專利分類號 (IPC)及美國專利分類號 (USPC)之分類衍生寬廣,此不

贅述,請分別參考我國智慧財產局 (TIPO)檢索系統網頁之分類瀏覽:(http://twpat1.

tipo.gov.tw/tipotwoc/tipotwkm?005B4B9B0000000000000000000004600000001E0000

00000#JUMPOINT)、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官網中 IPC分類的網頁:(http://

www.wipo.int/classi�cations/ipc/en/)、或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官網之相關網頁:

(http://www.uspto.gov/patents/resources/classi�cation/index.jsp)。

(2)書目資料檢索

於圖書期刊的檢索,最常用的就是書目資料 (書名、期刊名、作者、出版商、

年份等 )的檢索。以專利資料而言,亦可使用專利名稱、發明人、專利權人、甚至

專利號碼等進行檢索,通常是已從某份文獻中閱得此書目資料時,例如習知技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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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引證案資料,便可逕以書目資料進行檢索。使用此種檢索模式,可準確找到所

欲特定的專利資料。

(3)檢索關鍵字組合搭配檢索欄位運用

採用前述兩種檢索模式,前者所檢索之專利資料範圍太廣;後者所檢索範圍又

太狹隘特定,有時會造成過與不及之憾。因此,常會使用關鍵字來限定檢索範圍。

所謂關鍵字,即某篇專利資料中,貫穿全文之重要字詞元素,往往代表其重要

觀念、重要組成、重要元件等;然關鍵字的形成,通常是領域中此技藝人士所習知

之技術專業用詞,因此有其共通性,絕對可成為具一代表性指標。因此,關鍵字即

成為專利檢索之一項重要搜尋參考。進行檢索前,就必須預先建立起檢索關鍵字之

相關詞庫,有所本之情況下,進行專利資料檢索。

關鍵字之使用,可選用複數個關鍵字同時進行資料檢索,實務上可搭配布林邏

輯運算元 (AND、OR、NOT、括號 ),以交互的聯集及交集範圍進行檢索。例如,

欲檢索既具手機功能、又兼具相機功能之裝置,就可輕易利用「手機、AND、相機」

之交集組合,進行檢索;或欲檢索具有手機功能、或是相機功能之裝置,就可輕易

利用「手機、OR、相機」之聯集組合,進行檢索,即會出現符合之專利資料。

由於發明人或創作人於申請專利權時,會適度將專利範圍合法擴大,因此會撰

寫出關鍵字的上位用語;緣此,建立資料檢索關鍵字時,必須同時考量上下位用語,

考慮檢索範圍適當放大,或是使用同義詞。以前述所舉例子,應思考是否改以 "電

話 "、"通話器 "、"通信器 "等取代 "手機 ",以進行檢索。

亦有發明人於專利說明書內容及申請專利範圍中,刻意隱藏關鍵字,代之以同

意字或替代用語,以達成合法隱藏其專利資料之目的,避開他人檢索,俟時機成熟

時突襲其競爭者;因此,於建立檢索關鍵字時應多朝此方面思考。

最後將多個關鍵字組合成一組檢索策略,例如:

案例一 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邏輯判斷 OR 條件 OR 觸發 OR 反應 OR 自動化

任務 ) and (行動裝置 ) and (app);

USPTO:((((((logic OR condition) OR trigger) OR response) OR task) AND

"mobile device") AND apps)。

案例二 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拋光 AND (放電加工 OR EDM);

USPTO:(Electrorheolog$ OR ER) AND ("Electrical Discharge Machining" OR

EDM) AND po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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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者應嘗試組合不同關鍵字形成多組檢索策略,避免檢索結果產生遺漏。

至於各欄位 (表格 )檢索的使用,常用於進階檢索。依我國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所制

訂,檢索欄位代號如下表: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欄位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欄位

Patent/Publication Number 專利編號 PN Title 專利名稱 TI

Application Number 申請案號 AN Of�cial Gazette Volume 公報卷期 VL

Priority Number 優先權案號 PB Certi�cation Number 證書號 CD

Inventor 發明人姓名 IN Applicant 申請人 AX

Issued/Publication Date 公告 /公開日 ID Claims 專利範圍 CL

Abstract 摘要 AB Application Date 申請日 AD

Priority Country 優先權案國別 AG Transaction data 雜項資料 MS

Description 發明 /創作說明 DE Attorney 代理人姓名 LX

Applicant Address/Country 申請人地址 /國家 PA Citation 引證資料 CI

Inventor Country 發明人國家 IA

同時,參考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資料庫之進階檢索之欄位代號如下表:

Field Code Field Name Field Code Field Name

PN Patent Number IN Inventor Name

ISD Issue Date IC Inventor City

TTL Title IS Inventor State

ABST Abstract ICN Inventor Country

ACLM Claim(s) LREP Attorney or Agent

SPEC Description/Speci�cation AN Assignee Name

CCL Current US Classi�cation AC Assignee City

ICL International Classi�cation AS Assignee State

APN Application Serial Number ACN Assignee Country

APD Application Date EXP Primary Examiner

PARN Parent Case Information EXA Assistant Examiner

RLAP Related US App. Data REF Referenced By

REIS Reissue Data FREF Foreign References

PRIR Foreign Priority OREF Other References

PCT PCT Information GOVT Government Interest

APT Application 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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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之進階檢索,可採用單一欄位檢索,亦可搭配多欄位檢索,於本國專利檢

索系統或國際各常用專利檢索系統,用法相類似。

在此要提醒,若僅採用單一檢索模式,均有發生缺漏之可能,因此,應耐心善

加運用,並輔以各種檢索模式之組合,反覆數次為之,藉此達到預設專利檢索需求

之完整性。

4. 檢索實例說明

以下針對三種狀況,舉出簡單範例,分別呈現與說明專利檢索步驟,然此處說

明僅為簡單舉例以供讀者了解專利檢索做法,並未完整進行檢索,亦不具有真實分

析效益。

(1) 專利侵權檢索

I. 確認檢索目的:我方發明對於前案是否專利侵權?

II. 確認檢索主題:假定為檢索“複數手指操作之投射電容式多點觸控產品”。

III. 選擇專利資料庫:此處以檢索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以及美國專

利商標局 (USPTO)為例。

IV. 確認檢索策略:建立檢索關鍵字:多點觸控 (multitouch)、手勢 (gesture)、投

射電容式 (projective capacitive),並加入最大市場佔有者:蘋果公司 (Apple

Inc.)為申請人進行專利檢索。

V. 建立專利檢索彙總表 (例 ):

檢索 資料庫

關鍵字 檢索模式檢索專利 資料筆數

高度相關 專利筆數

高度相關專利編號

TIPO

多點觸控 簡易檢索 769 70 I374378等 (餘省略 )

手勢 簡易檢索 1701 18 201122969等 (餘省略 )

投射電容 簡易檢索 242 19 I372351等 (餘省略 )

(蘋果 )@PA AND (觸控 )@TI

AND(觸控 )@AB

進階檢索(布林邏輯 檢索 )

24 5 I262427等 (餘省略 )

USPTO

multitouch Simple Search 3 2 US8,072,437 US7,705,830

gesture Simple Search 197 57 US7,710,404等 (餘省略 )

Projective AND capacitive Simple Search 4 2 US8,179,408

US6,297,811

An/apple and ttl/touch and abst/touch

Advanced Search (Boolean) 66 17 US8,279,180等 (餘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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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彙總表可再酌增關鍵字及搭配檢索模式,以及擴大至其他國家地區

之檢索專利資料庫,使專利資料檢索更明確及更完整。

VI. 分析是否侵權:

  針對檢索所得之每筆專利資料,應先過濾出同領域中,具有實質高度相

關之專利資料,對此高度相關專利資料之申請專利範圍,進行詳細分析,並

與我方發明比較,確認我方發明是否落入各專利資料之申請專利範圍內,做

出結論。

(2) 可專利性檢索

I. 確認檢索目的:我方發明是否具可專利性?

II. 確認檢索主題:複數手指操作之投射電容式多點觸控產品。(同前例 )

III. 選擇專利資料庫:USPTO, TIPO。(同前例 )

IV. 確認檢索策略:建立檢索關鍵字:多點觸控 (multitouch)、手勢 (gesture)、投

射電容式 (projective capacitive)。(同前例 )

V. 建立專利檢索彙總表 (例 ):此略。(同前例 )

VI. 分析是否具可專利性:

  針對每一高度相關資料之專利說明書內容及申請專利範圍,找出已揭露

之相關內容,與我方發明進行交叉比對,是否已揭露 (新穎性 )、是否由其組

合可輕易得知 (非顯而易見性 )、以及是否可具體實施,做出結論。

(3) 法律狀態檢索

I. 確認檢索目的:針對特定專利資料,確認其專利權人及有效期限?

II. 確認檢索主題:複數手指操作之投射電容式多點觸控產品。(同前例 )

III. 選擇專利資料庫:USPTO, TIPO。(同前例 )

IV. 確認檢索策略:建立檢索關鍵字:多點觸控 (multitouch)、手勢 (gesture)、投

射電容式 (projective capacitive)。(同前例 )

V. 建立專利檢索彙總表 (例 ):此略。(同前例 )

VI. 檢索法律狀態:

  針對所欲確認法律狀態之專利資料,於我國智慧財產局 (TIPO)專利檢索

網頁,以專利證書號 (以 I374378為例 )查詢後,點選案件狀態及權利異動,

查閱該專利資料的法律狀態。

  針對美國專利資料 (以 US7,918,019為例 ),則進入美國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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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網頁點選 public PAIR(Patent Application Information Retrieval)查閱,

於該專利首頁資料 (Bibliographic Data)之上方點選 "Fee",即可輸入專利證號

及申請案號後,選擇 "View Payment Window"確認下期該繳年費之開始日,

通常美國專利年費係於專利獲准日後 3.5年起繳交,即所謂 "open date";逾 4

年至 4.5年間 (至 close date前 )繳費者,須多繳一筆 "surcharge",再逾期 (close

date之後 )則專利權失效。

以上兩篇專利資料檢索之法律狀態,整理如下表範例:

專利證號 專利名稱 專利權人優先權 / 優先權日

有效期限年費繳費狀況 / 下回繳費日期

I374378整合式觸控面板與

應用其之電子裝置

勝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US 61/076,244 (US8,017,884)

2008062720290216

已繳 2年 ,20141010

US7,918,019Method for fabricating thin touch sensor panels

Apple Inc.US

2009035176720090109

20290108 20140405

依循以上所示之專利檢索程序及方法,建立並選擇適當之關鍵字,善用各種檢

索模式,確認檢索專利資料之完整性,進而正確解讀專利資料內容,才能幫助我方

進行有效的分析及結論,因此,檢索前準備、檢索過程中、以及檢索後之分析,步

步均須謹慎為之,方能竟全功。而專利檢索之能力,期盼讀者能學而時習之,欲達

熟練境界,絕非短時間可輕易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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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專利申請實務

一、專利申請前重要事項

專利申請之提出,宜審慎為之。首先必須考慮以下幾項重點。

1. 為什麼要申請專利?有沒有取得價值?

申請專利的目的,通常包括:保護自己的技術及產品、作為研發能力指標、建

立市場領導品牌、防止競爭者切入市場、授權藉以賺取權利金、相互授權共享市場、

或是各據山頭分庭抗禮。在無形的獲益上,自然可得到名聲及品牌的尊榮;研發過

程往往投入大筆資金,愈大或是愈長期的研發計畫,更是如此。因此,除希望從產

品銷售獲得有形獲利之外,尚可運用專利授權或排他權利,此時僅需再投入申請專

利必要之費用、獲准後需繳交的領證費以及維護年費等,就有機會進行權利金的收

取或市場攻防,經評估後,即可判斷此項申請專利之投資,是否符合投資報酬率及

預期效益。

2. 欲申請之專利特徵 ( 可專利性 ) 為何?

發明是否可被核准,是否具可專利性,其最重要的關鍵點之一,係自己的專利

標的是否具有可專利特徵?發明主體 (即專利標的 )必須具備可利用性、新穎性、及

進步性 (美國稱非顯而易見性 ),才有可能獲核准。

3. 是否於專利前案 ( 習知技藝 ) 已揭露?

依據己方所研發的專利標的進行專利申請 (以下簡稱本案 ),要如何判斷是否具

備前述三要點:可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就必須藉由專利前案 (或稱習知技藝、

引證文獻 )的分析,以所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的角度判斷,是否與專利前案所揭露

的內容相同、能否從專利前案所揭露的內容所輕易獲知、或是能否從複數篇習知技

藝所揭露的內容所輕易組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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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否於日常詳實記錄「研發記錄簿」?

「研發記錄簿」是證明我方發明或創作,確實由我方日常研發所獲致的最佳證

據,而且,對於此項發明或創作的構想形成,由於研發記錄簿的詳實記載,可據以

證明我方較早之發明或創作日期,以排除其後可能面對他人相近技術之侵權指控時,

在發明或利用時程早晚認定上所遭遇之困難,進而可供主張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三款之先前技術阻卻、以及強化我方與競爭者間相互之專利權舉發攻防。

(註:新專利法之修正,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預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本文所引用

專利法條文,皆以一百零二年新專利法為準據。)

為達到以上目的,研發記錄簿之撰寫,有諸多特定要求,以能證明該研發記錄

簿內容是真實而未經日後變造的,包括:每日記載及簽名、不可用可抹除之筆進行

記錄、每頁作流水號頁碼、依序記錄不可留白或跳頁、不可塗改 (但可畫刪除線並

簽名 )、不可撕除、見證人二人 (一般設定直屬主管為見證人 )必須定期 (每日至每週 )

簽名、換簿時編號管制並應妥善保存;記錄內容 (例 )以每次實驗計畫、實驗結果、

及結論為必須記錄事項,且記得不論成功或失敗都應記錄,以適當呈現研發過程,

甚至可能從失敗案例中發現新的構思及想法。

日常內部利用 e-mail討論或傳送報告等,也逐漸被視為另一形式的輔助佐證,

惟較難證明未經變造;因此,紙本的研發記錄簿因不可擅改,仍最具效力不可取代。

二、專利申請前的準備及步驟

1. 專利前案檢索

如何確認本案的發明或創作 (以下簡稱發明,引用法條敘述時除外 )是否具有

可專利性?首先必須盡可能收集所有專利前案。由於人類的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思

考研發的方向或有差異,但相同相似的機會頗高,本案發明的內容,與他人開發出

的專利前案相比較,通常會有極高的重疊性;因此必須針對非重疊的部份,評析是

否能滿足前述專利的新穎性及進步性;尤其是當本案發明過程中,確實引用或參考

專利前案時,更需釐清其間的差異性,萬一找不出可專利性時,是不值得貿然申請

專利的。

如何找出相關的專利前案?可透過世界各國家的專利公開網站以及圖書期刊的

文獻搜尋系統,利用關鍵字等方法,於所屬技術領域中,過濾出相關專利前案。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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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專利檢索之方法,詳見上文說明。

補充說明一點,所謂專利前案,不單指已發表或公開之各種文件內容,相關的

產業資訊或是已可見的市售產品,亦視為已公開資訊。

2. 專利前案閱讀分析比對

以發明專利為例,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

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或已公開使用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收

集眾多專利前案,目的即為避免己方發明落於此範圍。

又如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

發明專利」。因此,閱讀重點主要有二:一為專利前案之專利說明書 (Speci�cations)

或是文獻內容;另一為專利前案之申請專利範圍 (Claims)。專利前案的專利說明書

或是文獻內容,已被揭露之內容皆為公開資訊,凡是可由該揭露內容及其組合所輕

易獲知者,皆不符合可專利性;而專利前案的申請專利範圍所揭示內容,不僅代表

已公開資訊,更代表著該專利權之所有人 (以下簡稱專利權人 ),對該專利權有排他

的權利,未獲合法授權是不得使用的。

3. 可專利性分析

本案發明之特徵,依前述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之相關規定,判斷是否具有可專利

性,假設一第一專利前案之專利範圍為 A+B+C,舉例分析說明如下:

[ 狀況一 ]:本案發明之組成特徵為 A+B+D,其中 D並非依所有專利前案所可輕易

完成者,本案即具可專利性;

[狀況二]:本案發明之組成特徵為A+B+D,其中D可依所有專利前案所輕易完成者,

本案即不具可專利性;

[ 狀況三 ]:本案發明之組成特徵為 A+B+C+D,其中 D可依所有專利前案所輕易完

成者,本案即不具可專利性;

[ 狀況四 ]:本案發明之組成特徵為 A+B+C+D,其中 D並非依所有專利前案所可輕

易完成者,具有專利特徵,本案仍具可專利性;但因本案仍落於該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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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前案之範圍內,又假設該第一專利前案仍屬法定專利權有效期間,

因此我方欲實施本案專利時,仍須支付該第一專利前案權利金、或是雙

方達成相互授權。

[ 狀況五 ]:本案發明之組成特徵為 A+B+C+D+E,其中 D可依所有專利前案所輕易

完成者,但其中 E具有專利特徵,本案仍具可專利性。

由以上各狀況分析,[狀況四 ]之本案專利範圍,比 [狀況一 ]者為小;[狀況五 ]

者,又比 [狀況四 ]及 [狀況一 ]者為小。由此獲知,當本案與所有專利前案相比較時,

有時透過適當地限縮本案申請專利範圍後,即具可專利性。

4. 專利布局策略評估

專利布局,必須基於預測市場走向 (縱向 )及其變化 (橫向 ),考慮空間及時間

之配置,善加且靈活運用。

(1) 申請哪些國家 ?

考慮研發、製造、銷售主要市場等是否分別在不同區域或者哪些國家?我方是

否打算於該國進行製造或銷售?據此再衍生考慮,該國市場是否能夠讓我方獲利?

競爭者狀況如何?該國對於專利權保護是否落實?經過計畫性評估後,若決定要於

該國進行製造或銷售,專利申請案件自應於該國進行申請。

(2) 善用國際優先權

依據 1883年制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 )第四條第 A

項第 (1)款所規定:「任何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已在本聯盟的一個國家內正式提出專

利、或是新型、設計 (新法修正前稱為新式樣 )、或商標註冊之申請,為了在其他國

家內提出申請之目的,於以下所定期間內,應享優先權」。同時,依據巴黎公約的

第四條第 B項所規定:「因此,在上述期間屆滿前,向聯盟中任一其他國家提出後

續申請,不應緣此期間內既成的任何行為,特別是:另一申請案之提出、發明的公

開或利用、設計 (新法修正前稱為新式樣 )複製品的上市、或商標的使用,而成為

無效;且這些行為不能致生任何第三人權利、或任何個人擁有權。在基於第一次申

請的優先權日期之前,第三人所獲致權利,係依聯盟內每一國家之境內立法據以保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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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所述,巴黎公約之優先權法條,於會員國中,在優先權期限內,保護了發

明人於不同時間、不同國家提出申請,能享有最早之專利申請日期。因此,即便於

其他會員國中較晚提出申請,不至於因優先權期限內將專利公開、或他人先於我方

提出申請,而導致我方喪失新穎性及專利權。此即為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意義及目的。

於巴黎公約會員國內,第一次之申請日,於國際優先權的期限屆滿前,可主張

追溯為後續申請案之優先權日,逾期則否。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期限因各國法條規定

而有不同,以我國及美國而言,對於發明及新型專利,國際優先權期限為一年;對

於設計專利 (新法修正前稱為新式樣 )和商標而言,則為 6個月。因此,對相同實質

內容之專利標的,於國際優先權的期限內,策略上可先向一會員國先提出申請,視

市場狀況發展,再決定是否於其他會員國內提出申請。此外,針對相同實質內容是

否再提出分割案 (Division Application)、延續案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或局部延

續案 (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亦可如法運用。然需注意,我國並非巴黎公

約之會員國,本國專利申請案件雖可主張國際優先權,但需依我國與世界各國之專

利權相互承認狀況,方能為之。此外,因我國已成為WTO會員國,故凡屬WTO會

員國,皆可彼此主張優先權。

(3) 美國暫時申請案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所謂美國暫時申請案,針對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 (美國設計專利則不適用 ),係

於正式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件之前,可以於繳交較低費用下 (美金 220元;但小規

模個體僅需繳交美金 110元,請參閱美國 37號法:專利細則 1.16條 (Patent Rule,

37 CFR 1.16(d))之繳費規定 ),先提出一暫時申請案,不經過實質審查,僅留下暫時

申請記錄,於其後十二個月之內 (不接受展延 ),可以相同技術實質內容提出正式發

明專利申請案,並將正式申請日期追溯至暫時申請案之申請日期。暫時申請案的說

明書及圖示必須符合美國35號法:專利法第112及113條 (Patent Law,35 U.S.C. §112

及§113)中,對於專利說明書及圖示內容的規定,惟可以不需要提交申請專利範圍

部分。此外,雖然可以繳交非英文之暫時申請案說明書,但需繳交翻譯費等額外費

用。

美國暫時申請案實務上的意義,即係花費較低金額,提前掛號取得一較早之

申請日期,在十二個月期間內,有充份的時間對美國市場進行觀望及試水溫,以延

遲決定是否要提出正式專利申請案,小規模個體 (small entity) 公司或是個人申請人

如有經費拮据之情事,亦可考慮先提出暫時申請案,利用此十二個月緩衝期間,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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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尋求資金來源籌募經費或尋找專利權授與、轉讓對象以取得資金周轉,再提出正

式申請案。同時,暫時申請案的申請日期,於其他巴黎公約會員國申請時,仍可據

以主張國際優先權。此外,透過如此作為,亦可因此取得較早申請日,但較晚取得

專利證書,以及專利權期限仍依正式申請日起計算二十年,對於產品生命週期長

者,可因此相對延後最長一年之專利有效期限,亦即自發明專利暫時申請日至專利

權到期日,最長可達 21年,且自提出暫時申請後,即可於銷售商品上標示 "patent

pending"字樣,提早宣示專利申請中之狀態,藉以提早獲取消費者對產品的專利性

認知及認可。

然要注意的是,提出暫時申請案雖取得較早申請日,同時意味著該發明有較早

之公開日,於未能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國家及地區提出專利申請,需特別留意公開後

之提出申請期限。此外,若是十二個月期限已過而未提出正式申請案,該暫時申請

案被視為放棄,惟因並未提出正式申請案,該發明內容不會因此被公開,好處是我

方仍保有專利新穎性;壞處是若期間不巧有他人公開相同實質內容,我方反而因此

喪失新穎性。

在美國提出暫時申請案,有時被視為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替代方案,然實務上係

具有不同意義及目的,需詳加了解。

5. 投資效益分析

如專利法第六條所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透露出

專利權係屬具體可轉讓或繼承之「無形資產」,故可如一般企業進行投資時,進行

投資效益評估。評估內容不於此贅述,重點仍在於,針對專利申請至獲證維護之投

資成本,所產生之後續效益,以投資報酬率來看待,是否能符合企業之期待,方作

出是否投資此項專利權之決定。

同時,投入此項投資,其未來發展性如何,亦可比照常用於企業經營計畫

(business plan)中熟知之 SWOT分析,或可同時搭配應用特性要因圖等手法,來協助

完成 SWOT分析。

其實效益評估步驟應列為第一步驟,同時亦為中間、以及最後一步驟,此意謂

既需於最初評估分析、中間修正、且需於最終評析。雖然該三階段之評估分析仍屬

預測,但隨著各步驟的進行,將使評估漸次明朗而更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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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利申請時重要事項

1. 挑選好的事務所

所謂好的專利事務所,必須包括具有遠見的領導人、完整的組織戰力 (包括專

利撰寫人及專利訴訟人員 )、完整的世界各國委託代理人網絡以及良善的成員培育計

畫。

領導人的遠見及行事風格,即代表了事務所的能力及發展規模;而專利撰寫

人的能力,代表了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品質好壞,直接攸關專利權是否被核

准,以及日後專利權發揮效力之大小與能否經得起他人舉發之考驗,優秀的撰寫

人,除了具備學術專業、以及專利與法律知識方面實力的完整性外,對於用字遣詞

必須字字斟酌,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更是分寸必較,如何精確分析並忠實傳達發明人

或創作人之技術涵義,做到「信、達、雅」之境地,往往是促使專利申請案件成功

獲准的關鍵;對於專利訴訟人員,自需具備充份談判經驗並熟知訴訟技能,更對專

利及專業領域要有相當高程度的理解及運用;完整的世界代理人通路,更可一次性

地完成各國專利申請,並享有世界專利資訊流通第一手取得之互惠優勢;針對培育

計畫,如前所述不論領導人本身、專利撰寫人、或是專利訴訟人員,其經驗及能力

的有效培植,絕非一年半載短時間就能完成,無論是事務所內部的工作教導 (on-job

training)、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訓練、或是外部的能力提升課程 (學位、專業課程進

修等,或是相關研討會 )、或認證 (律師、專利師、專業技師、語言認證等 ),以及

內部的因應獎勵制度,都是活化人員能力的重要因子。

至於如何評核一事務所之上述績效?以量化評核角度切入,大方向看該事務所

之年度受理案件數、獲核准案件比例、申請國家數、客戶實績、國外代理人分佈、

以及進度管控;小方向則看員工人數、員工學經歷分佈、員工證照數等;再搭配以

無法量化評核角度觀察,員工服務及應對態度、處理緊急案件之應變能力等;將以

上各項列入評核後,案件委託人自能對一家事務所好壞,了然於胸。至於事務所收

費高低,確實不是評判事務所好壞的絕對標準,能選擇到優良事務所,協助提高專

利案件的獲准機會,才是案件委託人及事務所進行專利申請所樂見的雙贏結果。

2. 說明與習知技術的差異

如前所述,專利前案的專利說明書或是文獻內容,已被揭露之內容皆為公開資

訊,凡是可由該揭露內容及其組合所輕易完成者,皆不符合可專利性。因此,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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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專利申請案時,對於我方發明或創作內容,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必須在專利說明

書內容詳細界定及描述,進而說服審查委員,我方發明或創作內容具有新穎性,且

相較於習知技術,我方發明或創作內容同時滿足新穎性與進步性 (非顯而易見性 )等

專利要件。

3. 專利說明書內容說明

以本國發明專利為例,依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申請發明專利,

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

專責機關申請之」。為符合前述規定,發明專利說明書內容,必須包括以下幾大項:

「(1)發明名稱」、「(2)中文發明摘要」、「(3)英文發明摘要」、「(4)指定代表圖」、

「(5)本案若有化學式時,請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的化學式」、「(6)發明說明」、

「(7)申請專利範圍」、以及「(8)圖示」,分別進行適宜陳述。同時,依專利法第

二十五條,以及專利法施行細則 (註 )第 17~18條所規定,有更詳盡說明,因內容所

佔篇幅較大,請讀者自行參閱,同時參照工研院發明專利 (證書號:I338768)為範例,

簡述如下。

(註:新專利法施行細則之修正,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函報行

政院核定中、未來將配合新專利法實施,故手冊內文所引用專利法施行細則條文,

皆以目前行政院核定中之新專利法為準據。)

(1) 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不可出現與本案技術內容無關之用字,應簡要為之,且需具備本案技

術內容之代表性。名稱不可僅有一字,發明名稱可以是:「一種某某的方法」或是「某

某的裝置」。例如:「節能控制方法及其裝置」。

(2) 中文發明摘要:

發明摘要通常表示本案技術之目的、特徵、與進步性,所以常見將申請範圍第

一條之重點在此描述,加上本案技術之功效說明。

例如:「本發明係提出一種節能控制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驟:依一壓縮機的一

運轉能力設定該壓縮機及至少一蒸發器間之一壓力準值;及依該壓力準值控制該壓

縮機之作動。」

(3) 英文發明摘要:

同上述中文發明摘要之重點。實務上,此處內容可轉譯自中文發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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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The present invention relates to an energy saving method, comprising steps

of setting a stress criterion between a compressor and at least an evaporator according to

an available capability of the compressor;and controlling the action of the compressor

according to the stress criterion.」

(4) 指定代表圖:

於本案圖示中,選出本案技術最具代表性之圖示,足以充份說明並據以實施本

案技術,往往審查委員參閱此指定代表圖進行審查。

例如:「本案指定代表圖為: 第三圖。」

(5) 本案若有化學式時,請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的化學式:

若本案為化學結構之發明專利,如同圖示,亦應指定一最具代表性之化學式。

若本案非屬此類,此段內容空白即可。

(6) 發明說明:

應包括:【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式】、

【圖示簡單說明】、【主要元件符號說明】,分述如下:

(i)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

針對本案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做適宜陳述,供讀者除了透過發明名稱,藉由

所屬技術領域之內容,以了解本案之發明領域;審查委員亦可藉此將本案發明進行

IPC分類,同時於該分類中檢索相關引證案,據以審核本案發明是否具可專利性。

例如:「本案係指一種節能控制方法及其裝置,特別是指一種用於冷凍冷藏或

空調設備的節能控制方法及其裝置。」

(ii)先前技術

先前技術 (prior art)或稱習知技藝,用以陳述本案申請日之前,已知先前技術之

內容,以及所面臨之困境與難以解決之問題,並用以相對彰顯本案發明之存在價值

及進步性。

習知技藝包括專利前案、書籍、期刊、發表論文等文獻資料,或是此技藝人士

所熟知之資訊。習知技藝資料或許過於龐雜,可針對相關性較高且又具有具體差異

者,輔以圖示作清楚說明,摘錄並據實陳述。

例如:「而冷凍冷藏設備要達到省能的目標,主力還是以變頻為主,(中略 ),

最有效的一環還是屬變頻的容量控制法則,也就是在一般的冷凍冷藏設備中,設計

時必須以最惡劣的環境下為基準,所有的冷凍冷藏設備都須超過容量設計,包含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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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機的容量也如此,但在一般的情況下,並不是在最惡劣的情況下運轉,因此以容

量控制的原理進行對壓縮機轉速的調整,達到最佳容量運轉,可達到省電的目的,

(中略 )。因此對於現存的空調或冷藏系統而言,如何在適合的運轉容量下,盡量將

壓縮機控制在最低的轉速將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職是之故,申請人鑑於習知技

術中所產生之種種缺失,經過悉心試驗與研究,並一本鍥而不捨之精神,終構思出

本案「節能控制方法及其裝置」,能夠克服上述系統在習知上的各種缺點,以下為

本案之簡要說明。」

(iii)發明內容

此為本案發明內容之充份陳述之處,首要表達用以改善習知技藝之目的及優點,

並與申請專利範圍前後呼應外,重點在於,若可行時盡可能多用上位概念用詞以陳

述本案發明之最大可能範圍,並充實下位用詞之發明內容。

此處除了充份說明本案技術內容,亦可供本案日後據以提出分割案以建立更多

申請專利範圍,更可為將來競爭者之申請案預作已揭露之伏筆,防止他人日後有機

會申請相關專利。

例如:「根據本發明的構想,提出一種節能控制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驟:依一

壓縮機的一運轉能力設定該壓縮機及至少一蒸發器間之一壓力準值;及依該壓力準

值控制該壓縮機之作動。(中略 )一種實施如前述之該種控制方法的裝置。根據本發

明的構想,提出一種節能控制裝置,其包括一壓力偵測裝置其設於一壓縮機及至少

一蒸發器間並與該兩者連接,以偵測該壓縮機及該至少一蒸發器間之一壓力;及一

控制裝置依據該壓力準值之運轉率控制該壓縮機之作動,並將該壓力保持在該壓力

準值。」

(iv)實施方式

此處針對本案發明實施例部份,進行詳細說明,建議至少應提出一則具體實施

例說明,愈詳盡且愈多之實施例,更有助於證明本案發明之存在價值。但由於實施

例內容往往易遭受競爭者偏執認為本案發明僅限於實施例範圍,因此在實施例之呈

現上,如果可行,盡可能採用多元化表示,同樣採用上位概念,採取不同組合之實

施例,並預期未來之各種可能實施狀況。

例如:「首先頻率控制裝置 20B將依目前使用者所要求的需求容量判定壓縮機

21的運轉能力的剩餘或不足,以決定壓縮機 21及蒸發器 22間之壓力準值 (此部份

的控制方法請參照前述說明 ),(中略 ),藉此複數個蒸發器 22所產生的溫度在可滿

足使用者需求的狀況下,仍可使壓縮機 21的轉速儘量維持在低速,以節省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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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了會闡述用以保護、擴大本案發明之相關法律用語,闡述本案發明並不僅限

於實施例之內容,適度排除競爭者日後可能迴避而提出相關發明申請。

例如:「惟以上所述者,僅為本發明之最佳實施例而已,當不能以之限定本發

明所實施之範圍。即大凡依本發明申請專利範圍所作之均等變化與修飾,皆應仍屬

於本發明專利涵蓋之範圍內。」

(v)圖示簡單說明

此處對所提出之圖示作一彙總目錄,針對每一圖示逐一給予簡要之說明,陳述

該圖示為習知技藝或本案發明之某某示意圖或某某說明。

例如:「第三圖 係為本發明揭露的控制裝置組合應用在習知的冷凍冷藏空調設

備上的第二實施例示意圖。」

(vi)主要元件符號說明

圖示內容本身不得出現文字,圖示中所有元件均以元件符號 (數字 )標示及代

表,於此處統一列出各主要元件之元件符號列表,於閱讀專利說明書時,方便查詢

及比對。

例如:「21壓縮機,22蒸發器。」

元件之命名,一般會採用習知技術領域之常用命名;然我國專利申請案件,建

議參照「國家教育研究院」之「學術名詞資訊網」對於各專業領域所使用之專有名

詞,進行命名之統一,其網址為:http://terms.nict.gov.tw/。「國家教育研究院」係將

先前全國最高編譯機構:「國立編譯館」整併納入而成立。

在此提醒,對於本案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元件名稱均須一致,否則審查委

員將以不符專利法第 26條第 2項、或不符專利法第 26條第 4項暨其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規定,無法支持申請專利範圍,而予以核駁。

(7) 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必須有系統地區分撰寫各獨立項及附屬項,其依附關係

必須脈絡明確,名詞前置基礎之編排配置亦應適宜;同時應於【發明內容】中作相

同表達,並於【實施方式】及【圖示】中作充份及有效的支持陳述。由於申請專利

範圍直接攸關專利權之大小及是否具可專利性,其陳列之邏輯性、以及用詞之精準

度,皆極為重要。

例如:「1.一種節能控制方法,其包括步驟:依一壓縮機的一運轉能力設定該

壓縮機及至少一蒸發器間之一壓力準值;及依該壓力準值控制該壓縮機之作動。2.如

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所述的該種控制方法,更包括步驟:依該運轉能力計算一冷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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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空調設備的一需求容量。」

(8) 圖示:

圖示之提出通常包括習知技藝及本案發明之圖示,用以輔助說明習知技藝及本

案發明之技術特徵及實施,以及明確表示本案發明與習知技藝之差異點。圖示本身

應以簡要圖形輪廓、以示意之方式來表示,搭配元件符號作標示。

例如下圖:

4. 充份揭露原則

依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於專利法中已

明確定義“充分揭露”。由於專利法之制定目的,如專利法第一條所揭示:「為鼓勵、

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其中的“利用”意謂著

此技藝人士可由專利說明書輕易了解其發明或創作內容,而且確實“可據以實施”,

因此若無法符合此“充份揭露”原則,審查委員將不予專利權。為符合此規定,發

明說明之內容撰寫,務必要完備必要之元件、成份、或步驟等,形成一可實施之實

質內容,通常可透過所選擇之最佳實施例及指定代表圖進行檢視。

例如工研院範例之發明說明:「茲利用流程圖更進一步說明以上揭露的控制方

法的概念。請參照第一圖,為本發明所揭露的控制方法其實施流程示意圖。第一圖

中包括步驟:(後略 )」以此範例而言,利用一流程圖 (第一圖 )清楚描述其控制方法,

是極為簡便又完整之充份揭露方式;當然可僅透過發明說明內之文字敘述,惟須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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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所陳述之元件、功能、對應關係等,可由此技藝人士所實施。

5. 實施例提供實驗數據說明

專利說明書是否符合前述充份揭露原則,實施例即為其有效證明。此部份為專

利說明書中之技術精華,尤其是最佳實施例。以化學反應之發明專利為例,多少比

例之反應物,於何種溫度、壓力範圍之條件下,反應生成何種生成物,轉化率多少,

生成物特性分析結果如何,透過實驗取得之各項資料,除了驗證確實可由此技藝人

士輕易了解其發明內容,而且確實可據以實施之外,更可證明我方發明之進步性 (例

如轉化率高、生成物特性更佳、純度更高、或是成本降低等 )。通常反應物比例、反

應物族群、反應條件範圍、以及生成物特性等,將是申請專利範圍陳述之最佳支持。

但要注意,例如對於反應條件範圍或是反應物比例範圍,如何界定出適宜的邊界條

件 (或稱上下範圍 ),如何於發明說明及實施例中作適宜驗證,取信審查委員,並爭

取到最大的申請專利範圍,發明人對此應多花費心思。

例如工研院範例之實施例所陳述:「由第四圖中可看出,其日用電量數據在

十三日中午前均可維持在 70kWh左右,但自十三日中午撤除了本發明的節能裝置

後,其日用電量數據上升至將至 90kWh左右,由第四圖中可顯著的看出本發明的節

能控制方法及其裝置應用在實際冷凍冷藏空調設備中的節能效率。」即已明確用實

驗結果證明其具有節能效率。

6. 確認恰當的申請專利範圍

在找出本案可專利性的申請專利範圍後,專利發明人或創作人 (以下簡稱發明

人 )必須要再一次更深入思考,若以該可專利性的申請專利範圍直接提出專利申請,

是否會有一種結果,當本案該可專利性的申請專利範圍被核准而授與專利權證書後,

其他競爭者是否會依本案進行更佳之改良,得到一限縮、甚至是完全迴避本案,而

獲得新的專利權;或即便未獲得新的專利權,競爭者依本案進行更佳之改良而進行

使用,已逸脫本案之專利權範圍,不僅本案未能達到排他性之目的,更讓競爭者因

為其改良而能凌駕於己方?為確保不會導致此對己不利之情勢,發明人更負有一責

任,不能僅僅滿足於現有之侷限發明構想,如何將該可專利性的申請專利範圍,達

到更完備、納入所有可能性,對競爭者無網開一面之機會,達到最大化保護己方專

利權之目的。此才符合所謂 "恰當 "之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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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實務中,通常於提出一新專利申請案件時,若採取積極作法,會將申請

專利範圍獨立項刻意再作適度的擴大,依此提出,目的在於因應審查委員之審定意

見,試探尋求審查委員及己方可接受的最大申請專利範圍;或是採取另一相對保守

作法,會依照己方於分析所知之所有專利前案後,找出本案適當具可專利性之最大

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依此提出。以上之選擇原則,端賴專利發明人及專利代理人

間之溝通、申請策略、及申請前投入成本。千萬切記,在兼顧專利可利用性 (可實

施 )之要件下,不應於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中加入過多之習知元素 (元件、成份、或

步驟等 )造成過度的申請專利範圍限縮,但可於附屬項中有層次地作適宜闡述。

例如工研院範例之申請專利範圍:「1.一種節能控制方法,其包括步驟:依一

壓縮機的一運轉能力設定該壓縮機及至少一蒸發器間之一壓力準值;及依該壓力準

值控制該壓縮機之作動。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該種控制方法,更包括步驟:

依該運轉能力計算一冷凍冷藏空調設備的一需求容量。」既然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

已具備專利特徵,已形成可實施之最大範圍,提出申請時,即不需再將申請專利範

圍第二項之「計算需求容量」予以限縮,因此最終如工研院預期,獲得最大之可專

利範圍。

再假設審查委員意見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不具專利性時,我方仍具有將申

請專利範圍第二項併入第一項以限縮之退守空間,不會造成過度限縮申請專利範圍,

此即為利用適當依附關係進行層次布局。

四、專利申請後重要事項

專利申請文件提出後,等待審查委員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或稱官方審定書 ),

若審查委員認為不符專利要件而予核駁,就針對核駁內容進行答辯及處置;若審查

委員認為符合專利要件而予核准,就進行領證繳費等後續動作。

1. 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之處理

若收到審查通知書對本案予以核駁,應先針對審查委員之意見進行了解及掌握,

判斷其核駁理由,最常見者不外乎為:不符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新穎性要件 )、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進步性要件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或第四項 (記載不

明確、申請專利範圍不為說明書所支持或用詞勘誤等形式缺陷 )、或其他非此所述之

審查意見。針對每一條審查意見,均應逐一分析,擬定適宜之申復策略,此端賴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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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與專利事務所間之通力合作,取得共識後,逐一進行申復。若考量審查委員可

能未能充份了解本案發明或創作內容,可於申復說明書中註明「申請面詢」並繳交

規費新台幣一千元整,當智慧財產局認為有必要時,將另行通知面詢地點及時間。

通常一專利申請案件最多會有兩次審定書機會,包括非最終審定書及最終審定

書各一次,而每次審定前,均有一申復機會,故應把握每次申復機會;若萬一於最

終審定書之申復機會亦無法取得審查委員之認同,則必須再付費申請再審查,會由

不同之審查委員進行審查;若最終仍被核駁,則要進入行政救濟程序。

2. 專利領證

若收到審查通知書對本案予以核准,表示即將核發專利權證書,以本國為例,

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個月內繳交領證費用及第一年年費;美國則為先繳領證費用即可,

此時於對應商品或包裝上即可標示 "patented"。

此時另需留意一事,若本案尚存有可分割之專利特徵,本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

查審定前、或是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 (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

提出分割申請案;美國則必須在專利證書核發前為之,之後即喪失機會。

3. 定期繳費

為持續維護專利權之有效,需定期繳納年費,我國專利證書需每年繳納年費;

美國專利則是獲准後,每四年往前推半年 (即 3.5年、7.5年、11.5年 ),逐次繳納。

該年費隨時間之增長而有階段性之增加,因此每次繳納年費時,應審視評估該專利

證書是否仍有經濟效益及商業競爭價值。

4. 定期盤點專利價值

商品的商業價值極易隨其生命週期逝去而變動,在講求投資報酬率的現今社會,

自應評估後續的專利維護費是否真能帶來正面的專利收益,或是對競爭者形成有效

的專利壁壘。亦即再次進行前述之投資效益分析,重新檢視市場;同時也應掌握競

爭者之專利發展,除了確認我方是否仍具競爭優勢,更應及早因應未來的外部威脅。

5. 外部專利監控

科技技術的發展著實是與時俱進,掌握專利技術的演進,等同掌握了市場的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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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因此,切忌敝帚自珍,應要廣為收集外部相關專利技術資訊,透過專利檢索工

具,分析是否有更新的發明,造成我方發明的落伍;或是競爭者已有新的專利技術

已迴避掉我方的申請專利範圍;尤其是,我方立於自有的研發基礎,參考新增的外

部專利資料,再次擬定新的研發策略,積極提出新的專利申請案,並將我方產品推

向另一高峰。

本文已針對專利申請前、中、後之準備及注意事項做了重點提示及說明,也以

工研院獲得本國專利證書之專利說明書內容作一範例進行比對示範,期許讀者能善

加利用,提升專利申請實務技能,更期望能協助讀者吸收正確專利權觀念,從企業

內部落實,藉此提升市場競爭力,獲致最大效益,並促進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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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參、專利權概念實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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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CDEFGHI JKL�MN�OPQRS<ITUV�W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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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正確認知

不是所有的發明和創新的構想都具備可專利性;也不是所有被智慧財產局核准

發行的專利都必定是有效,或是可以執行之專利;最後,自己關起門來獨立研發的

技術,也有可能會侵犯到他人的專利權,甚至因此被告。

專利的基本精神可能不會隨時間改變,那就是保護發明人的權益,同時要顧全

(本國 )社會大眾的公益。然而,發明制度和遊戲規則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做調整。

發明人或專利持有人要明白遊戲規則,在投資專利時才不會吃虧上當。以下提出兩

項重要遊戲規則供讀者們參考:

1. 天機不可提前洩露

如今無論是在臺灣、中國大陸或美國,大家都主張「先申請主義」。那就是誰

的專利先提出,誰就是該專利的主人。有些國家有優惠期制度,如在台灣有 6個月,

或美國有 12個月;但有些國家,如中國根本就沒有。優惠期便是專利申請前在公認

的場合對外公開發表的有關之論文,或者是提出非正式之暫時申請案的期限。在優

惠期期限之內,要提出正式申請案,否則形同放棄申請專利的權利。所以在提出正

式申請以前以其它形式之公開,技術構想被他人拿去申請的話,就只有啞吧吃黃蓮

了。因此千萬不要逞一時之快,輕易的向他人炫耀你要保護的技術構想,這一點是

發明人必修的功夫。

親愛的台灣的企業朋友們!當你們推出產品,或是參加國際商品大展之前,產

品內每一項核心技術是否都己做好萬全的準備,如和業界標準有關者,是否己付了

授權金?自己研發的技術是否己經至少在參展國提出專利申請?否則產品可能會被

沒收,或者技術也可能會被競爭對手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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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揭露多少,保護多少

另一個常誤導人的概念是,專利一旦公開, 所有的機密就會曝光被人學去,所

以要保留一兩手。這就像是少林的武功秘訣,就算是師傳徒也不見得完全傾囊相授,

免得弟子自大篡位。所以在寫專利說明書時將一些重要的手段、步驟、處方、元件⋯

等,故意隱瞞不寫,就算他人看到專利說明書也做不出來。這樣有了專利,又有機

密技術,誰也別想超前。這種天真的想法沒料到在臺灣還蠻普遍的。

在台灣,專利訴訟的機會不高,賠償金額也較歐美相對得低。但各位要警覺一

件事,在智權法庭上,判台灣的專利權人勝訴的機率非常低,2009年只有 11.2%。

你若問智慧局的負責人或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他們都吱吱唔唔,指桑罵槐。講明

白了,兩個機構都沒錯,老實說錯都在專利權人。這點怎麼解釋和證明呢 ? 人家國

外公司在台灣申請之專利,被智權法庭判無效的機率就明顯的低很多,因為專利在

國外撰寫的品質比台灣高。該寫的,寫的很清楚,發明人要求保護的技術,讓一般

具有技術水平的人都可以做得出來。

所以當初你自以為聰明沒有解釋清楚的地方,就無法支持你的權利要求項,導

致在法庭上,專利被判不可具體執行,無法要求侵權者給予任何賠償。最氣人的還

是侵權者看了你的專利說明書後,憑著他們的本領自然也猜測出來當初被故意忽略

隱瞞之部分,該抄的都抄了,所以這叫賠了夫人又折兵。專利揭露不夠,比如權利

要求只提一種實施例,那麼其它的實施例都無法保證受到保護,被人看透透。反之,

說明書中所陳述可專利的部分,若沒有被權利要求項主張出來的話,也是白白的拱

手讓人白用。

最後,朋友們 ! 既然已經花錢申請專利,何不申請一份有用有價值的專利呢 ?

善用專利檢索系統

隨著國人參加國際發明獎屢屢傳出好成績,獎勵創新發明已經成為國家的重大

政策方針,在行政院所推出的「黃金十年,國家遠景」政策中,將「雲端運算」、「智

慧電動車」、「智慧綠建築」和「發明專利產業化」,歸類在新興四大智慧型產業,

其中「發明專利產業化」,更是希望我國產業可以利用創新發明之專利更上一層樓,

以提升國際競爭力與附加價值。

由此可知,創新發明之成果申請專利保護,的確有其必要性;但相信許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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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並非一路順利。例如,常有申請人在一有發明的想法時,為

了取得較早之申請日,往往立即找事務所撰寫專利說明書並申請專利。由於目前專

利事務所,對於前案檢索常是另外收費,完整的前案檢索並不屬專利事務所之義務

服務項目,因此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後,會在發明專利進入實體審查階段或是新

型專利在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後,從智慧財產局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是新型技

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才知道原來已經有極類似的專利技術存在,最終智慧財產

局也常給予不具新穎性之核駁審定或是新型技術報告代碼 [1]為 1的評價。

對於技術改良的想法,申請人之間產生英雄所見略同之情形,是極有可能發生

的情況。但是為避免重覆浪費研究資源以及節省專利申請的費用,如果在申請專利

前,申請人對相關技術就有進行初步檢索能力,或許可以減低這些不悅的狀況發生。

專利資料庫的檢索,對於一般不熟習操作介面的申請人來說,所產生的困擾,

常在於不知道如何檢索,也無從挑出類似的專利前案資料。為了克服上述的難題,

以下就中華民國專利檢索資訊系統,提供一些對檢索相關前案技術應有的認識。

1. 專利資料庫在哪裡?

首先,中華民國專利檢索資訊系統的網址,可由智慧財產局的官方網址 www.

tipo.gov.tw進入,在「檢索與及查詢系統」一欄下方點選「中華民國專利檢索資訊

系統」。另外亦可直接由網址 http://twpat.tipo.gov.tw進入該檢索系統。

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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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完整版進入後,可得到如下的畫面。另外將滑鼠移到專利檢索的欄位時,可

選擇「簡易檢索」(如黑色箭頭所示)。

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之首頁

2. 如何檢索?

在簡易檢索的畫面,第一個欄位的下拉式選項中有「公開/公告號」或是「證

書號」或是「申請號」的選項,由於第一個欄位必須知道正確的號碼,並不符合尋

找相關前案的需求,因此可改以第二個欄位「請輸入查詢字串」作檢索查詢,該欄

位可檢索專利全文之特定文字。

前案檢索的目的,在於想知道在特定日期前之先前技術,所以可使用第二個欄

位「請輸入查詢字串」搭配下方欄位之「公開 /公告日」欄位進行檢索。

舉例來說 :若發明人有一個關於口罩過濾方式的新構想,發明人想知道在 2012

年 1月 1日前,已經公開或公告的專利案件中,在說明書全文中曾經出現具有過濾

功能的口罩的專利,就可以在請輸入查詢字串裏輸入「口罩 and 過濾」,另外在「公

開 /公告日」一欄,連接號 (~)前方日期欄保留空白,連接號 (~)後方日期,選擇特

定日期 (2012年 1月 1日 ),作為條件檢索。

檢索時,常發生的狀況是忘記鍵入日期條件,以致於對檢索結果還要額外去檢

視是否為前案資料?因此,記得保留前方欄位空白,僅鍵入後方日期欄位,可減低

浪費在篩選日期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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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檢索之欄位

按下畫面右方的「查詢」,即可得到有684筆說明書內文同時含有「口罩」與「過

濾」等字串之檢索資料的結果。

以關鍵字查詢之結果

3. 如何快速地找出技術相關案件 ?

看到密密麻麻的檢索結果 (如上圖 ),相信許多人的問題是「那麼多筆,怎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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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可以看得完?」因為一般人對於圖像的辨識速度會比文字來得快,所以當點選

「表格式」的選項時,該系統就會將檢索結果的所有專利文件,以各申請人所指定

的代表圖顯示出來。此時,就可藉由圖像的檢索,大幅降低每筆點閱的時間。

對檢索結果,選擇「表格式」預覽

點選「表格式」的檢索結果畫面如下。

表格式檢索畫面

4. 如何看到全文 ?

對於有興趣進一步了解之專利文件,僅需將點選該筆數字 (具有超連結功能,

以藍色數字表示 )即可看到整個專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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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對畫面第 4筆之防塵口罩,想進一步知道技術內容,點選數字 4,即可得

到如下的畫面。進一步點選「詳細說明」可獲得該說明書的全部電子檔。或點選公

告說明,則可得到該專利說明書公告之原始版本 (以 PDF檔呈現 )。

專利案件詳細說明與公告說明

若看完整份文件資料,想繼續看其他筆資料,要回去先前的表格式檢索畫面,

可以按下「回前頁」的按鈕。

回原檢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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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幾個步驟,尤其是「表格式」之圖像呈現,是「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相較於其他國家所提供的免費專利檢索資料庫中所具有之特別選項,圖像檢索一方

面可大幅縮短檢索的時間,再來以圖像的辨識也更方便找到相近的技術內容。藉由

資料庫的檢索能力的提升,可進一步評估對於申請專利的可行性並找尋技術問題之

參考資料,以使創新發明的產出更加優質化。

註記:

[1]代碼 1: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新穎性。代碼 2: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進步性。代碼 3: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

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

代碼 4: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代碼 5: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代碼 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包括說明書記載不明瞭

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 )

避免因專利說明書撰寫品質不佳,影響專利品的商業利益

- 專利說明書揭露程度與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規劃

我國的專利制度,目前發明專利採自申請日起 18個月後之早期公開以及 3年內

可請求實體審查 [1]之制度;新型專利則採形式審查,當符合專利法第 112條 [2]所規

定之形式要件後,即授予專利權,而為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用新型專利權,對第三

人的技術利用以及研發可能帶來的危害,則參照日本引進「新型技術報告」制度;

新式樣則仍為實體審查制。

由此可知,新型實施形式審查制度後,讓專利權之取得變得快速且容易許多。

然而,專利權人常是到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訴訟後,才發現當初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規

劃並不理想,以致於當申請專利範圍與侵權品進行鑑定比對時,產生欠缺全要件或

是不適用均等論之情形,造成了侵權品確實影響了專利品的商業利益,但專利權人

卻無法藉侵權訴訟得到公平正義及合理的賠償,為了避免這些情形的發生,以下就

說明書揭露程度與申請專利範圍之關係作簡略說明。

我國專利法第 58條規定「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因此取得專利權之後,對於侵權品的鑑定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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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之技術特徵與侵權品進行比對,並不是以專利

品對侵權品的比對,也不是以專利說明書之創作內容對侵權品的比對。

關於專利說明書揭露範圍與申請專利範圍的關係,可概分為以下幾種:

1. 專利說明書之揭露範圍「等於」申請專利範圍:此所稱的說明書揭露等於申請專

利範圍是指獨立項包含不可或缺的核心技術特徵,並將申請專利範圍之各請求項

(獨立項及附屬項 )有所規劃,且有至少一請求項包含到完整實施例。此種方式是

撰寫專利說明書以及申請專利範圍的理想情形。

2. 專利說明書之揭露範圍「小於」申請專利範圍:當說明書僅揭露部分之特徵,但

申請專利範圍試圖以大範圍涵蓋說明書的內容時,常在審查過程或是在民事侵權

訴訟由被告主張之專利無效爭執上,使專利遭受到專利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

或是申請專利範圍無法為發明說明或圖式所支持之質疑。

3. 專利說明書之創作內容中有揭露,但並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 (漏未界定 ) :對

於說明書記載了技術特徵 A,亦記載技術特徵 A亦可採用技術特徵 B作置換的敘

述,但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範圍上僅記載技術特徵 A,技術特徵 B則未界定於申

請專利範圍,此時技術特徵B視為專利權人無條件貢獻給社會大眾,即貢獻原則。

在發明審查過程或新型技術報告之比對上,如果申請專利範圍的界定不會產

生無法據以實施之情形,對於申請人在說明書所列舉之技術特徵 A以及技術特徵

B,但在申請專利範圍漏未界定之技術特徵 B,審查人員並不會主動通知申請人將

遺漏的技術特徵 B列入申請專利範圍,仍會依申請人界定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

特徵 A進行審查,當符合專利要件時,即取得發明專利權或給予新型技術報告為

6的評價。

但取得專利權後,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侵權者以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之

技術特徵 B作為侵權品之實施態樣,即使技術特徵 B為 A的均等物或均等方法,

仍會發生不適用均等論之情形。例如 :說明書的實驗數據揭示某一技術特徵結合

金或銀或銅或鐵作為導電材具有良好反應,然在申請專利範圍僅界定該技術特徵

可結合金或銀或銅作為導電材,鐵作為導電材雖在說明書有所揭示,但因未於申

請專利範圍中界定,侵權品採用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結合鐵為導電材時,則仍會有

不適用均等論,最終判斷為不侵權的情形發生。

4. 專利說明書之創作內容中有揭露,亦於申請專利範圍有所記載,但範圍過小:在

專利審查階段,申請人所界定的是一個過小的專利範圍,使得審查人員需要提供

多件的證據,才能證明其不符專利要件,因此申請專利範圍過小的專利案常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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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通過專利審查,獲得專利權。

但取得專利權後,後續所衍生的問題是,增加了讓侵權者迴避設計的空間。

當申請專利範圍與侵權品進行侵害鑑定比對,容易產生欠缺全要件或不適用均等

論的情形,進而被判斷為不侵權。對專利權人來說,這可能是最為之氣結的情形。

例如:專利權人的說明書揭露了一種可移動並可轉動的新型燈具,並將達成

「移動」以及「轉動」兩種功能之元件,同時界定於獨立項中。

待鑑定物屬一種可轉動的燈具,待鑑定物雖使用了請求項可轉動功能之所有

元件,但是不具備請求項中產生移動功能的構成元件,因此當請求項與待鑑定物

比對後,就產生待鑑定物欠缺請求項所具有的全部要件,屬全要件的欠缺,因此

產生待鑑定物不侵權的結論。

為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在申請時就應該對發明的概念規劃出核心技術特徵。

在本例中,燈具「轉動」的功能可視為該案之核心技術特徵可列為一獨立項,移

動功能則可為另一獨立項或將其規劃為「轉動」獨立項之另一附屬項,並藉此保

護到說明書的最佳實施例。

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劃是否適切,是影響專利權人權利以及公眾利用上的限制之

重要因素。隨著法律分工的細緻化,發明或創作的概念,透過文字的表現後,是否

對專利權人當初發明的核心概念有完善的保護,是檢驗專利撰寫者對說明書撰寫品

質的一項指標,透過請求項合理的規劃,相信對專利權人會有多一份的保障。

註記:

[1] 專利之實體審查是指審查人員就專利說明書以及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進行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審查。

[2] 新專利法之修正,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預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本文所引用專利法條文,皆

以一百零二年新專利法為準據。

專利申請人須留意之優先權主張

基於先申請原則,申請日對於專利的申請相當重要,當審酌一申請案是否符合

專利要件,其申請日前有無相關先前技術揭露,攸關該專利的核准與否。又因目前

世界各國對專利權的保護是採屬地主義,若考量將來專利產品的出口及市場,必須

在每個出口國依各國專利法的規定,提出多國專利申請以取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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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國家申請專利,除了空間距離外,需經各種語言的翻譯、符合不同國家

的申請程序,因此世界各國乃有彼此互惠的優先權期限。我國於民國 83年修正專

利法時,先導入國際優先權制度,自 2002年 1月 1日加入WTO後,即遵守巴黎公

約,以及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WTO/TRIPS),於WTO 會員國間相互承認

優先權。優先權並非於專利申請時自動生效,而須由申請人主張。而依專利法規定,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例如於 2009年 5月 8日在美

國第一次提出之申請案,若相同之專利案於 2010年 5月 7日至我國申請,則可主張

2009年 5月 8日為該案之優先權日。

值得注意的是,各國專利的申請及優先權的主張是有期限的,一旦錯過該期限,

除無法取得專利權外,更可能面臨失去該國市場的重大經濟損失。曾有實際案例發

生以下狀況:一申請人經過不斷測試改良,終於研發出可商品化之產品,申請人將

該技術內容委託事務所在本國提出專利申請後,接著計畫於美、日、歐提出專利申

請並主張優先權,惟該事務所因業務繁忙而疏忽控管,竟超過該案之優先權期限,

導致無法於其他各國主張優先權日 !

那無法主張優先權日,可能面臨甚麼後果呢 ?

首先,因其已在國內申請,若國內申請案 (A案 )於國外申請案 (B案 )申請前

已公開,則國內申請案可經檢索被引為引證案,將可證明該案之國外申請案不具新

穎性 (A案可證明 B案不具新穎性 ),無法取得專利權。

其次,因該國外申請案 (B案 )無法主張優先權,申請時將以該案 (B案 )在國

外之申請日為申請日,早於該申請日前所有公開的相關技術皆可作為引證,在技術

密集的領域裡,由於技術發展十分快速,大大提高了該專利申請案 (B案 )無法取得

專利權的風險。

另外,若有他人於該案 (A案 )優先權期間至他國申請相同技術內容 (C案 ),則

因該國外申請案 (B案 )逾期未主張優先權,當前案 (A案 )未公開之情形下,將由他

人在他國取得專利權 (C案 )。(註 :A、B、C案內容均相同 )

當優先權主張被拒絕時,有無補救辦法 ?依現行國內專利法並無補救辦法,惟

將來新專利法 [1]規定,倘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或因申

請書中未載明法定聲明事項,或未檢送證明文件而被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得於最

早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但其仍有一定期限,超過該優先

權期限,事實上將難以挽回,僅能試著將原專利之技術內容作進一步改良,或增加

前案所未揭露之實施例,因此對於苦心研發、將行銷全球的專利產品,若因錯過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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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權期限而無法取得專利權,實為專利申請之嚴重疏失,恐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不得不慎啊 !

註記:

[1] 於 100年 11月 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專利法,第 29條第 3項規定;「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或依前項規定視為未主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並繳納申請費予補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行為」。

專利迴避設計注意事項

1. 前言

專利權為一種排他權,即專利權為禁止他人運用該專利技術的權利,當取得專

利後,於專利有效年限內,專利權人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販賣、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

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1]。惟非專利權人基於商

業之利益,為爭取分享該項專利技術成果,專利迴避設計為一種合法商業競爭行為。

運用專利迴避設計是否可完全迴避所有侵權,實際上並不然;換言之,專利迴

避設計後,雖自認對於該專利已作設計變更,絕無專利文義侵害之情事,但仍有可

能落入該專利之均等侵害風險。準此,身為中小企業者而言應如何配套運作,以達

到善用專利迴避設計,且避開專利均等侵害之風險為本文探討者。

2. 專利迴避設計與專利侵害態樣

專利迴避設計最終結果係得到不侵害的產品,實務上運用專利迴避設計有:

1. 部分元件、連結關係或功能之省略,如欲迴避專利之請求項為 A+B+C,以 A、B、

C、A+B、A+C或 B+C作專利迴避設計。

2. 部分元件、技術手段或功能改變,如欲迴避專利之請求項為 A+B+C,以

A+B+D、A+C+D、B+C+D、A+ D+E、B+D+ E或 C+D+ E作專利迴避設計。

另由我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所示之流程 [2] (參見附件所示 )可知,專利侵害之

態樣為文義侵害與均等侵害兩種。從上述兩種專利迴避設計雖明顯可避開落入原告

擁有之專利文義範圍,惟是否侵害仍有落入均等範圍必須考慮,尤其上開第 2種專

利迴避設計仍可能落入專利均等範圍。舉例而言,迴避設計者自以為作出之產品屬

A+B+D,將原來請求項之 C作改變成不同於 C的 D,當然該產品自不落入請求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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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之文義範圍,惟當 D改變程度不高時,即 C與 D就技術方式 (Way)、功能

(Function)及效果 (Result)而言仍為實質無差異,則該 D被認定為 C均等範圍 C',並

非如代號 D表示非均等範圍者。換言之,迴避設計者以為設計出產品為既不落入文

義與均等範圍之 A+B+D,經鑑定後該產品卻被認為應屬 A+B+C',而 C'在 C之均等

範圍,故 A+B+C'落入請求項 A+B+C之均等範圍,屬均等侵害。

3. 實例說明

從我國智慧財產法院 99年民專訴字第 66號判決可知,該判決認:被告之產品

均等侵害原告擁有之公告第 499019號新型專利,被告應負民事損害賠償。下圖概列

該新型專利,中文標示為請求項 1之技術特徵,被告產品係以拉釘取代原告之專利

請求項 1螺釘,產品使用拉釘仍落入該新型專利請求項 1之均等範圍。

4. 實務作法與結論

雖企業者已運用專利迴避設計在前,然仍應考量是否均等侵害之可能,故於迴

避設計成果產出後,應尋求外部資源,如請專利事務所或專利侵害鑑定機構 [3]作專

利侵害鑑定報告,以確認專利迴避設計成功與否。若逕認應用專利迴避設計均可完

全迴避專利權範圍,其與實務認知並不同,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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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

[1]專利法第 58條[2]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草案 )第 29頁[3]司法院網站公佈有「智慧財產訴訟鑑定專業機構參考名冊」

專利侵害鑑定流程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

解析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

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

符合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

適用逆均等論適用均等論

(基於全要件原則)

適用禁反言或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落入專利權(均等)範圍

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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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研發及跨國輸入輸出,專利評估不可不慎

劉老闆是一家中小企業的老闆,公司雖小,但他非常喜歡研發新產品,從無線

器材到日常用品都有研發,十多年來也為他的新產品申請了不少專利。除了公司的

信譽外,也由於專利的關係,雖然產品報價算高,但客戶的忠誠度一直相當不錯,

也由於新產品的開發,也開發了一些新客戶。有一次劉老闆還很得意的說,二十年

前去到香港參展(文具禮品展)時,同行的台灣廠商幾乎都是台灣製造,現在他是

極少數台灣製造的廠商,許多中小型企業的老闆都懷疑到底劉老闆是怎麼活下去的。

創新開發,特殊市場路線,再加上專利的保護,成為劉老闆獲利的模式。

有次在香港展覽時,劉老闆的客戶拿了一台小型鈕釦機給他看,絕大多數人應

該沒看過這種小型鈕釦機,據我所知台灣還未曾賣過。它的用途是當鈕釦脫落後,

使用者可用這種小型鈕釦機立刻將鈕釦『釘』回衣服上,這對於出差旅行或者放在

辦公室可做不時之需,以避免偶而出糗的狀況,等到回家後再用針線將鈕釦縫回衣

服上。為什麼用『釘』這個字,因為這種鈕釦機的確跟釘書機的原理很像,但是這

種鈕釦機用的是『塑膠釘(也是ㄇ字型)』,透過鈕釦機將『塑膠釘』穿過鈕釦的

兩個洞,將鈕釦『釘』在衣服上,的確是很妙的發明。

可能客戶不滿意原來的設計、還是價位太高、或客戶無法拿到貨,因此客戶想

請劉老闆生產製造。想到有一些保證訂單後,劉老闆回台之後,花了將近八個月的

時間,終於開發出原型機,當然基本原理都與原小型鈕釦機都是相同,但是劉老闆

開發的鈕釦機比較好握,施力較方便,『塑膠釘』的品質精準度較佳,所以將鈕釦

釘好的成功率較高。劉老闆認為他的鈕釦機還是有稍作改良,因此還是決定申請專

利。

過了一年多的時間,劉老闆也開始量產接單,順利出貨到美國。而他所申請的

美國專利,雖然一開始接到官方不利的審查意見,美國專利局就是引證對手獲准之

專利作為前案,幸好經過答辯後,劉老闆也獲准了專利。

生意雖不能說很好,但訂單量穩定成長,可惜還賣不到一年,劉老闆的美國客

戶接到一封警告信,說他侵害了對手的美國專利,美國客戶要求劉老闆要負責、甚

至包括要退貨。劉老闆覺得這怎麼可能?他也有專利啊!經過事務所的解釋後,才

明瞭『有專利的產品,不代表不會侵犯別人的專利』。經過初步的專利侵權分析,

劉老闆的鈕釦機應該不會侵權,因此再委請美國專利律師進行專利侵權分析。由於

疑似侵權行為地點在美國,美國專利律師所做的專利侵權分析報告比較有效果,一

則是有利的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可以大大避免將來在法庭被判故意侵權(最高三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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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的可能性;二則是比較能說服美國客戶持續下單,或是不必賠償客戶的損失,

包括拒絕退貨;第三個好處是若與對手在談判時,可降低對手採取攻擊策略的意願。

由於對手也不想一開始就提出告訴,原因有可能訴訟費用太高或者對方對其專

利也無把握,因此對手決定來個越洋電話試探我方。在電話中,劉老闆保持絕對尊

重專利的態度,並對於為何沒有侵權做出解釋,雙方在電話中也無引起太多的辯論,

算是很平和的結束初次對話。

幸運的是自從那次之後,後來對方就沒採取任何動作。但想不到過了三個月後,

對方再度通知劉老闆他們剛獲准『塑膠釘』的美國設計專利(新式樣專利)。這『塑

膠釘』有多大呢?就像釘書針那麼小,劉老闆所做的『塑膠釘』就需要長這個樣子,

因此很難避開專利的設計。結果在對方也不願意授權的情況下,劉老闆決定忍痛不

再販賣該鈕釦機至美國地區。

在這個案例中,說明了許多人以為自己的產品有了專利後,就一定不會侵犯別

人專利的錯誤觀念。專利是『排他權』,有了專利可以『排除』他人製造、進口、

使用專利所要保護的範圍,不代表自己就可以根據核准的專利製造產品。譬如一台

智慧型手機,就有相當多的專利,即便是一家手機大公司,雖然自己擁有許多專利,

但還是相當可能會侵害別人的專利。

另外公司投入研發之前,應進行專利檢索,以評估未來的風險。即便像劉老闆

的鈕釦機是客戶希望他開發的也是如此。若能先進行專利檢索,即使查到有侵權的

可能,若與客戶討論之後,決策還是要進行開發,且無法進行迴避設計,應盡量將

風險由客戶負擔,譬如爭取開發費用由買家全部或部分負擔。劉老闆就是此案例的

最大苦主,開發、模具等都是劉老闆負擔,發生侵權時客戶又要劉老闆出面處理,

開發費用根本還來不及回收,簡直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一般人也有一個錯誤認知,以為設計專利根本都沒有用,其實是 case by case,

這件案例中對手就是靠設計專利取得絕對的優勢,也不要以為一丁點大的東西,連

眼睛都看不清楚怎麼可以申請設計專利?筆者執業中,也知道一些以設計專利做為

武器的案例,因此有時不能輕忽設計專利的重要性。

原告以新型專利主張之注意事項

1. 前言

我國為縮短審查速度,將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期使申請人儘早取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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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故於 92年 2月 6日修正專利法,該專利法已在 93年 7月 1日施行。其對新

型申請案改採「形式審查 [1]」,並非如原先之「實體審查」。

由形式審查取得之新型專利,其無經過專利專責機關檢索相關前案據以比對,

並通過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之檢核。因此,新型專利權利行

使,應未同於通過專利要件實體審查之發明專利。換言之,若取得之新型專利係於

93年 7月 1日之後,主張該新型專利時法律仍有相關額外規定,非如發明專利可直

接主張,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人應具備該等知識,方能為自己爭取最大之權益,此為

本文探討之重點所在。

2. 新型專利行使權利規定

按專利法第 104條 [2]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

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其立法意旨為:「由於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即取得權利,

該專利究有無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

成他人之損害,乃明定行使權利應提示新型技術報告」,當新型技術報告評價為 6,

代表該新型專利經專利專責機關未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

此時該新型專利形同補足實體審查,故始能有效行使其專利權。

雖新型專利權人應提示新型技術報告,僅係防止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並

非謂未提示新型技術報告,即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3]。易言之,是否備具新型技術報

告並非提訴必備之文件。惟專利法第 105條 [4]另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

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

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

失。」,該法條係為防止新型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權利或濫用權利,致他人遭受不測

之損害,藉此規定敦促新型專利權人適切地行使其權利。即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

已踐行專利法第 104條規定提示新型技術報告進行警告,新型專利權人基於新型技

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之義務,例如:在審慎徵詢過相關專業人士(律師、

專業人士、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師)之意見,而對其權利內容有相當之確信後,因此

專利法第 105條第 2項明定此等情況可推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為無過失。

3. 結論

(1) 據上,若經形式審查取得專利之新型專利權人主張其權利時應提出新型技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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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方便訴訟進行,以免被告抗辯應補充新型技術報告,徒增訴訟時間。

(2) 經形式審查核准之新型專利,因其未經實體審查,於民事訴訟時,一旦被告以專

利無效抗辯,其所專利有效性挑戰性大於經實體審查之發明專利,故於提訴前已

取得評價為 6之新型技術報告,該新型專利至少有某種專利強度之確信,縱經被

告專利無效抗辯之挑戰,專利仍為有效機率高,對原告而言才不致平白浪費訴訟

時間或費用;反之,若評價非為 6之新型技術報告,該新型專利並無提訴之必要,

勝訴機會不高。綜此,提訴前取得新型技術報告,亦是專利權人評估提訴之依據。

(3) 依專利法第 105條之意旨,新型專利權人未提出新型技術報告,且之後該新型專

利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是以原告提訴前已備具新型技術報告則適用專利法第 105條第 2項規定,故此等

亦是保護自己之行為。

(4) 如前所述,新型專利權人基於新型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之義務,例

如:在審慎徵詢過相關專業人士(律師、專業人士、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師)之意

見,均可推定為無過失。然實務上專利專責機關所為之新型技術報告較具公信

力,後者徵詢過相關專業人士之意見通常會被被告質疑,公信程度較差,準此,

如無時效之考量,原則仍應向專利專責機關 (現為智慧財產局 )申請新型技術報

告為宜。

註記:

[1] 通過該專利法第 97條第 1項形式審查規定,即可取得專利,而不對申請案本身以外之其他文獻作檢索或比對。

[2] 100年 11月 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新法相對為第 116條。[3] 參見智慧財產法院 99年民專訴字第 189號判決,最高法院 96年度臺上字第 2787號民事判決亦同。

[4] 100年 11月 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專利新法相對為第 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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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專利侵權案例評析

案例:論專利標示

一、前言 -專利標示之必要性

專利制度不僅朝向為了獎勵發明之目的發展,並確立專利制度的基本理念為「公

開」與「專有」。發明人投入時間、心力、金錢研發新技術,國家則設立專利制度

提供「交換機制」,鼓勵發明人將其發明成果「公開」予社會大眾,國家代表社會

大眾授予發明人專利,並提供發明人一定期間的「專有」。

在這段專有期間內,發明人享有排他權,以保護發明人回收研發成本,同時保

障其能獲取一定的投資利益,但發明人在享受利益時,也伴隨著其必須履行一個「告

知義務」,即發明人必須告知社會大眾其技術內容已取得專利,使社會大眾可得知

其專利的保護範圍而避免侵害專利,方能達到專利制度所賦予的排他效果。倘若發

明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社會大眾難以判斷其技術內容是否具有專利而形成專利陷阱,

與專利制度中的交換條件背道而馳。

二、國際規範及各國對專利標示之立法例

1. 美國立法例

美國專利法第 287條 (a)規定:「專利權人與為其工作或依其指示於美國境內製

造、要約銷售或銷售獲有專利之產品,或將專利產品輸入美國境內者,得於其產品

附上專利 (patent)或其縮寫 (pat.)之字樣與專利號碼;如因產品之性質不能附上前述

字樣時,得將含有該字樣之標籤附在產品上,或含有一個或數個產品之包裝物上,

以告示社會大眾。如未為上述標示,專利權人不得於侵害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如

能證明侵權者已受侵害之通知,仍未停止其侵害行為,則通知後續行侵害之部分得

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訴訟之提起,視為侵害通知。」

美國於 1842年專利法增定專利標示條文,其明文課予專利權人、被授權人負有

專利標示 (marking)之義務,不僅可鼓 他人進行迴避設計,減少無辜 (innocent)侵權

行為發生的機會,並可幫助社會大眾確認一項產品是否已獲准專利。此外,藉由在

其專利產品上標示專利號而對大眾產生推定告知 (constructive notice)之效果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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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之告知 (actual notice),專利權人可直接對專利標示後發生之侵害行為請求損

害賠償。若是專利權人未於其產品上標示專利號,則必須於侵權行為人收到充分指

明 (suf�cient speci�city)之警告信函才能求償。

在本條規定中,專利標示之方法原則上應直接在專利物品外部進行標示,且必

須持續不斷且充分地標示在所有專利物品上。但若專利物品過小無法直接於其外部

標示或專利物品外部容易磨損者,則例外地可於容器、包裝上為標示。再者,標示

義務主要是存在於專利保護之標的為實體之物品、裝置,若其保護之標的為製程方

法,則免專利標示之義務;如專利保護之標的同時包含物品、製程方法,但專利權

人僅就製程方法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時,可不為專利標示之義務。

2. 中國立法例

中國之專利法第 17條第 2款:「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

上標明專利標識。」

對於專利標示,中國另以「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加以規定。該

規定第 3條:「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

意享有專利號、專利標記標注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

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由此

規定可清楚看出,專利標示在中國屬於專利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無論是專利權人

是否或被授權人是否在專利物品上為專利標示,均可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在本次修法並無對專利標示之規定作調整,但已有學者提出專利標示之成本不

高,為了平衡社會大眾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應借鑒美國、台灣之立法與實務經

驗,將專利標示調整成專利權人之義務。

3. TRIPs 規定

TRIPs(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第三篇係規定智慧財產權之執行,其

中第一節規定一般義務,包含權利執行的有效性及正當程序之基本原則,第二節規

定民事與行政程序暨救濟,主要目的在確保權利人與被控侵權人享有公平及衡平之

程序,避免對合法貿易產生阻礙,並對權利受侵害時提供救濟及補償機制。其中,

第 45條明定司法機關對於明知或可得而知之侵權行為應負賠償權利人所失利益或所

受損害,且可命侵權行為人負擔權利人之合理支出(例如:律師費用),縱使侵權

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不知其行為係屬侵害他人之權利亦同。而關於各國對專利權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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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

專利標示之規定,目的在於避免無辜侵權行為發生,鼓 專利權人告知社會大眾其產

品具有專利,並協助社會大眾辨識是否為專利物品,但不因此而成為專利權請求保

護之要件之一,是以在侵權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為專利物品仍應負侵權責任。

三、我國實務之現狀

專利法第 79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

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專利專責機關

認其係專利權人標示專利號之義務,故該條所稱「專利物品」或「其包裝」其意乃

專利權人在可得標示之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負有標示之責任,避免有因不知物品享

有專利保護而發生侵害專利之行為,此亦符合專利制度促進產業進步之核心目的。

參照國外立法例,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未為專利標示固不得請求賠償,但經專利

權人通知後之侵權,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到目前為止,實務中有關專利標示的法院判決並不多見,但對於本條規定之性

質及專利權人未於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未為專利標示之法律效果,見解明顯分歧不

一,各判決對本條規定如何適用之歧異對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行使影響甚

鉅。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查上訴人自承於我國獲得專利七十件,

並自認未於系爭專利物件上標示專利證書號碼,僅於電動車及型錄上標示專利警語,

亦不曾發函警告建迪公司告知不得使用系爭專利零件產製電動代步車。按電動代步

車為小型交通工具,其零件專利多達七十種,系爭零件寄藏於車體內部,與單一整

體新型專利品可一目了然不同,既未標示專利權證書號碼於車體上或型錄上,僅憑

空泛警語,外觀上不易察覺有專利權存在。⋯準此,建迪公司等辯稱不知系爭『變

速箱與馬達連結結構』零件,上訴人具有專利權,亦無可得而知之情事,其等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等情,為屬可採。」、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 239號判決:「按修

正前專利法第八十二條後段所定:未附加專利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係以未

加標示致他人不知為專利物品而侵害其權利始有其適用,故已知為他人之專利物品

而故意侵害專利權,縱專利權人於專利物品上未加標示,專利權人仍得請求加害人

賠償。」、智慧財產法院 97年度民專上 字第 4號:「新式樣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

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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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

者,不在此限(專利法第 129條準用第 79 條規定參照)。⋯上訴人自 92年 2月間

起已於系爭嵌燈包裝塑膠袋上標示系爭專利之專利號數,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

知涉案嵌燈為侵害專利權之物,卻仍繼續製造、販賣,故具侵權故意等語,應堪採

信。」係認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無非為使第三人

得知其專利權存在,若專利物品上具有專利標示,則推定侵權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

之主觀要件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台北地方法院 95年度智字第 29號判決:「其中

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除非有特別規定,則應回歸民事損害賠償原則,採過失

責任主義,亦即侵權行為人應有故意或過失時,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觀專利

法第 79條前段規定『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

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即

以法律規定推定侵權行為人無過失無庸負擔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自明。」亦採取相

同見解,認專利侵權訴訟的損害賠償仍回歸到民事的過失責任主義,專利物品若無

專利標示,則推定侵權行為人無過失無庸負擔損害賠償。

實務上也有認為專利標示為專利侵權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之前提要件或特別

要件,如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 365號判決:「又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

七十九條前段規定,新型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

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可見

附加專利證書號數之標示,為新型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前提。衡情訊凱公司於

訴訟中當不致提出未貼有系爭專利證書號數之產品供法院勘驗,而曜越公司於訴訟

中既仍得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光華商場購得未有附加專利證書號數之系爭

一八五五六六號專利產品,且原審又因訊凱公司請求訊問之證人羅○○,無法保證

全部專利產品都有貼專利貼紙,而認系爭專利產品仍有漏未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之情

形。果爾,訊凱公司得否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即非無疑。」、台北地方法院

96年智字第 89號判決:「而依前揭第 79條規定本文末段,未為標示之法律效果為

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專利權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係一種義務,且為提起專

利侵權損害賠償之特別要件。」均認為專利權人於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為專利標示,

屬於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前提要件或特別要件。

智慧財產法院 97年度民專上易字第 3號判決:「專利權人雖無法證明其已為合

法之專利標示,惟被控侵權人於書狀已自承其於正式生產JH -301保溫、保冷茶桶

時,曾於 90年 4月委託聯律專利商標事務所查證有無侵害他人專利,並經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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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後告知有關上訴人之專利權『出水裝置之結構改良』(系爭專利)等情,故前

述事實已足證被上訴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訴人擁有一『出水裝置之結構改良』專利,

故本件應有專利法第 82條但書的適用。是以縱使上訴人所提之證據不足證明其標示

義務,惟其仍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

由,則需以專利權有無受侵害做進一步判斷。」係認專利標示為專利權人之義務,

惟專利權人未為專利標示,仍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並以權利

有無受侵害判斷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而未對專利法第 79 條關於專利標示之規定

的定義、性質加以釐清。

四、專利標示之經濟利益

專利制度是一種利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來推動發明創造的交換機制,通過所有

權制度賦予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具有一定期間的獨占性而取得排他之權利,在專利權

存續期間,他人想使用該發明技術,必須得到專利權人之許可並支付授權金,正如

美國總統林肯所說的「專利制度就是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惟專利權人在取

得一定期間之排他權時,必須以公開其發明社會大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為交換條件,

並於專利權期間終止後,此發明之技術內容進入公有的領域而成為公共財,將有利

於整體產業的發展和進步。在專利權人與社會大眾的交換條件中,專利權人於其物

品上為專利標示係為實現公開其發明技術內容之其中一種手段,使得社會大眾可得

知其專利權存在,專利權人若未為專利標示,社會大眾難以判斷是否具有專利,將

形成專利陷阱,造成社會大眾因不知該專利權存在而發生侵害專利權行為之情形。

雖然專利權人在取得專利權後,會由國家公告獲准專利之技術內容及保護範圍,

社會大眾可經由專利檢索而得知其是否侵害他人專利。然而非所屬技術領域的第三

人(如零售商、進口商)檢索特定物品是否具有專利,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與人力,

不僅檢索成本太高,而且很容易發生檢索遺漏之情形。專利權人履行專利標示之義

務,並不會造成其過大的負擔,專利標示之成本也遠低於他人進行專利檢索之成本,

因此,藉由專利標示可讓社會大眾輕易地得知物品是否具有專利權,降低社會大眾

判斷是否具有專利之代價,並可讓他人請求授權或進行迴避設計。專利標示對於社

會大眾所得之利益將遠大於對專利權人所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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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參照國外立法例與我國實務判決,專利標示之目的可歸納為以下三點:第一、

避免無辜 (innocent)侵權;第二、幫助社會大眾判斷是否取得專利;第三、提供推定

告知 (constructive notice)之效果。藉由專利標示避免第三人因不知專利權存在而發

生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並降低專利權人在證明侵權人主觀上故意過失之舉證責任,

於認定侵權行為人之故意行為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專利制度之交換機制來看,專利權人為專利標示係為一種公開其發明技術內

容的手段,再由法律經濟面觀之,社會大眾於專利檢索所花費之成本遠大於專利權

人為專利標示之成本,因此,即使專利標示對專利權人而言是一種限制,但其對社

會大眾所產生相當大之利益,為了平衡專利權人與社會大眾之間的利益,顯然要求

專利權人標示專利應是較符合經濟、效率之選擇。

我國專利法歷次修法,均不脫專利標示為專利權人之義務,立法意旨在於避免

因不知情而侵害專利權之情況,未附加標示者之法律效果則由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改變為需證明侵權人係為明知物品具專利仍為侵權之情況,與法律不保護惡意侵害

之情況相符,且避免不當限縮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因明知物品有專利權而仍為侵權

行為者無保護之必要,否則將違背保護專利權人之立法意旨,故侵權行為人仍應對

專利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次修法,特別針對不適宜於專利物品本身或其包裝為

標示者,或實際上無法在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者,允許專利權人得於標籤、包裝或

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放寬專利權人為專利標示之態樣,避免專

利權人因客觀上無法為專利標示義務,而無法行使應受法律保障之權利。此外,法

院實務見解對現行法專利權人為專利標示之規定,認定上並不一致,本次修法明定

其未附加標示者,由專利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侵權人主觀上故意過失之要件,解決

目前司法實務誤認為專利標示為提起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前提要件或特別要件而造

成見解歧異之問題。

參考文獻

1. 張曉都,"標注專利標記與專利號是專利權人的權利還是義務 ",專利法研究2004,2004 年。2. 王美花,"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專利之影響 ",律師雜誌,第 243 期,1999年 12 月。3. 李孟聰,"專利法之損害賠償 -以日本平成修法沿革為中心 ",中原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4. 陳怡妃,"台灣及美國專利侵害損害賠償與 法效 之探討 ",國 交通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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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圖以專利權爭訟干預競爭對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台上字第 367號

此專利訴訟主要係於 93年 7月時,健亞生技與世育興業合作成功開發治療糖尿

病的單方藥品 Vippar學名藥,遭武田藥業以健亞生技 Vippar藥品之單方製劑侵害其

專利之複方製劑為由,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武田藥業並提出 4,300萬元擔

保金,禁止健亞生技之 Vippar藥品上市銷售,該聲請假處分案在 94年 3月 17日時,

由最高法院駁回武田藥業抗告。94年 4月原本藥政處已通知健亞生技領取 Vippar藥

品單方製劑的許可證,但因武田藥業與健亞生技之間的專利訴訟,導致衛生署遲遲

不敢核發執照,該專利訴訟一直到 98年上訴最高法院才判決健亞生技沒有侵害武田

藥業專利權。

一、簡要事實陳述:

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為中華民國發明專利證書第 030032

號「 唑烷二酮衍生物之製造方法」專利(下稱系爭方法專利,申請日 76年 7月

9日)之專利權人,其所販售臨床上專用於糖尿病治療產品「Actos」(即口服抗

糖尿病製劑)之活性成分係以系爭方法專利製得「皮利酮氯化氫」(pioglitazone

hydrochloride)。另原告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得發明專利證書第 135500號「用

以預防及治療糖尿病之醫藥組成物」專利(下稱系爭物品專利,申請日 90年 6月 7

日),其併用系爭方法專利製得之皮利酮氯化氫與磺醯脲治療糖尿病之態樣。健亞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臨床試驗「Vippar」藥品內之活性成分皮利酮氯

化氫,與原告系爭方法專利製得 Actos之主要成份相同,又被告未經同意將 Vippar

藥品與磺醯脲合併使用,且被告之 Vippar臨床試驗技術特徵落入原告系爭物品專利

之申請專利範圍。

二、案件爭點:

1.原告是否得就系爭方法專利主張專利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2.原告之系爭物品專利是否受被告之 Vippar藥品侵害?

三、法院見解:

1.原告之系爭方法專利與發明專利證書第 26611號 (下稱引證案,公告日為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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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年 12月 1日 )名稱均為「 唑烷二酮衍生物之製造方法」,且上開二專利

所製造之物品亦均為皮利酮,而被告使用以「 唑烷二酮衍生物之製造方

法」所製造之 Vippar產品,既在上開 90年 11月 30日 (引證案消滅日期 )

之後,又依專利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

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推定為以該

專利方法所製造」,此為舉證責任原則之倒置,而原告因不符合「國內外未

見者」之要件,難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推定被告侵害其系爭發明方法

專利,故仍須由主張責任原因成立之原告負舉證責任。此外,原告於起訴時

未提出 Vippar 產品供檢視及鑑定,並主張「因被告製造、生產之 Vippar產品

仍在申請查驗登記階段,尚未銷售獲利⋯」等語,且亦無查扣侵害係爭方法

專利之 Vippar 產品,足以佐證原告未舉證,有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前段規定。

爭訟專利基本彙整表

當事人項目

原告武田藥業

被告健亞生技

專利名稱唑烷二酮衍生物 之製造方法

(系爭方法專利 )

用以預防及治療 糖尿病之醫藥組成物

(系爭物品專利 )

唑烷二酮衍生物之製法(引證案 )

專利權人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專利證書號 030032 135500 026611

系爭專利與引證案之專利權起始圖

引證案申請日

引證案

引證案消滅日

引證案公告日

系爭方法專利申請日

系爭方法專利

系爭方法專利消滅日

被告臨床試驗

系爭物品專利申請日

系爭物品專利

74/12/23 75/12/01 76/07/09 85/06/12 90/11/30 9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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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所主張之系爭物品專利證書第 135500號「用以預防及治療糖尿病之醫

藥組成物」係屬複方藥品,且僅為醫藥組成物之藥品具有專利權,對於組合

物之各該成份如「皮利酮氯化氫」(pioglitazone hydrochloride),並未具有

專利權。然被告生產之 Vippar藥品其主要成份為「皮利酮氯化氫」係屬單方

藥品。又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其中所謂「使用」係指「實現專利

的技術效果之行為,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而言,尚不包括合併使用後組成該物品而言。縱使被告生產之 Vippar藥品

與原告生產之 Actos藥品之主要成份相同 (均為「皮利酮氯化氫」),然亦難

認定 Vippar藥品已侵害系爭物品專利。

3. 原告系爭物品專利,不因 Vippar藥品之臨床試驗而受侵害,即被告並無侵

害系爭物品專利之行為。況依專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混合二種以上醫藥

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醫師之處方或依處方調劑之

醫藥品」。被告「Vippar臨床試驗計畫書」併用 Vippar(pioglitazone)加上

sulfonyurea(磺醯尿類素)之臨床試驗,依專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原告

專利權效力所不及,顯無侵害任何專利權之問題。遑論未來被告系「Vippar」

產品查驗登記許可後,醫生開立處方時,亦得同時合併使用被告「Vippar」

產品與磺醯尿素類藥物,亦無任何侵害專利權之問題。

法院爭訟彙整表

審級 判決資訊 判決主文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95,智更 ,1判決日期:95/05/24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字號:96,智上 ,18判決日期:97/09/17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最高法院判決字號:98,台上 ,367判決日期:98/03/05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給中小企業的建議:

專利藥廠往往在學名藥通過相關臨床試驗時,利用專利訴訟使學名藥延後上市

時間,藉此種方式達到打壓學名藥廠的目的,類似事件在醫藥產業屢見不鮮,但由

武田藥業與健亞生技的專利訴訟中,可以注意到:

1.舉證責任的分配: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專利法第八十七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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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方法專利之舉證困難,已就舉證責任分配有民事訴訟法第兩百七十七條之

特殊規定,唯只有在適用專利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下,得推定侵權而將舉證

責任轉換予被告,使被告始有提出反證之責,然而,被告提出先前技術作為

引證案,以致原告未具備專利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國內外未見者」之前提

要件,而無法依前述專利法推定被告侵權,並將舉證責任轉換予被告。此外,

原告於訴訟時未就被告之 Vippar藥品進行證據保全或相關證據之蒐證以供

勘驗鑑定,且無正當理由而怠於取得證物,未盡原告應負之舉證責任,造成

原告欲向法院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勘驗

準用之規定,以法院之裁定命被告提出不利其製造 Vippar藥品及相關申請文

件,而遭到法院予以駁回。由此可知在訴訟發動前,應積極以合法手段進行

相關證據的蒐集,或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程序,以表現出在訴訟中是積極、

負責、配合的態度;此外,確認當前所掌握之相關資訊 (資料 )及訴訟中應

負的相關責任,藉此擬定訴訟攻防策略。

2. 提起訴訟之目的:由此案例可一窺武田藥業的訴訟目的,原告之系爭物品專

利為利用系爭方法專利製得之皮利酮氯化氫與磺醯脲的複方製劑,然被告生

產之 Vippar藥品其主要成份為皮利酮氯化氫 (pioglitazone hydrochloride)之單

方製劑,從前述可知原告僅具有醫藥組成物之藥品專利權,對於組合物之各

個成份如「皮利酮氯化氫」不具有專利權,而藥品單方製劑是否可能侵害藥

品複方製劑 ?在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的心中早已定鑑,其興訟之目的

係藉此拖延學名藥進入市場,以瓜分其經濟利益與市場佔有率。如中小企業

遇到競爭對手企圖以專利干擾,首先,確認專利的法律狀態,如專利權是否

存續、主張專利權之人是否適格等;再者,確認專利種類,如為主張新型專

利,需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再次,確認專利權範圍與其

產品之差異;最後,尋求外部專家諮詢,中小企業如有相關問題可詢問,如

專利專責機關 (智慧局 )、財團法人 (電檢中心 )或民間智權技服業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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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商標檢索

貳、商標申請實務

參、商標權概念實例分享

肆、商標侵權案例評析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2Part

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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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商標檢索

一、商標檢索的重要性

中國老祖先流傳一句名言:「名字取的好,事業長長久久」,為此,如何決定

企業所使用的商標名稱,除考量市場上是否讓消費者容易與相關產品相連結及認知、

該名稱是否讓消費者容易記憶、是否容易朗朗上口、於商品上是否有特殊意涵、是

否在筆畫上符合命理所謂吉數等商業上及習俗上之考量外,尚須考量法律層面-於

所指定販售即將來可能要販售之商品或服務上,是否無使用註冊在先之相同或相近

似商標,此即顯示商標檢索的重要性。

1. 何謂商標檢索

所謂商標檢索係指透過特定或不特定資料庫或搜尋引擎,如我國智慧財產

局、USPTO、歐洲調和局 CTM、大陸商標局⋯等商標資料庫網站以及 Google、

Yahoo...等搜尋網站,針對與己欲製造販賣或已製造販賣相同或相類似產品範疇,進

行相關商標之查詢,查看是否有與己欲使用或已使用商標(標誌)相同或相類似之

商標(標誌),已先行使用、申請或取得註冊、公告。

2. 商標檢索的目的

(1) 影響是否申請商標之決定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 30條第 10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

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因

此,若於在申請之前進行商標檢索動作,不但得及早得知所欲使用之商標是否能順

利取得註冊,且能洞察市場現況及未來趨勢。

(2) 發現他人使用相同或相近似商標,尋求因應解決之道

如果檢索結果顯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註冊或申

請之商標,申請人就必須面臨選擇:

I. 商標尚未使用,考慮重新設計,更換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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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基於任何市場上、情感上或歷史包袱等各式因素評估後,仍決意維持該商標,

則可透過和談交涉,尋求協商共存可能性,例如向商標所有人取得註冊同意

書。

III. 向先註冊或申請之商標所有權人進行商標購買可能性,進而以轉讓或讓與之

方式取得註冊之商標專用權。

IV. 如前揭和談、和解等行為無法獲得正果,申請人將能及早因應及面對 -在損

失尚未發生或尚未擴大之狀況下,忍痛割捨,另起爐灶。

(3) 發現商標瑕疵,尋求因應解決之道

所欲使用商標,為商品說明性詞語時,如「阿給」vs「豆腐包」、「智慧」vs「手

機」。質言之,於交易市場上,檢索發現所欲申請註冊之名稱,已廣為相關業界或

消費者所使用,做為「特定相關商品之名稱」時,該名稱將無法取得專用,為避免

影響市場交易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當大家都在使用該名稱時,該名稱實無法再交

由某特定人或公司所享有專用,此即商標構成要件中,極重要的「商標識別性」概

念(標誌應具有特殊顯著性,足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則申請人應考慮:

I. 針對商標本身進行設計,加入足以於他人相區別之特徵文字或圖形,使其符

合具有相當之識別性而言。

II. 更換商標,尋求其他特殊設計。

(4) 瞭解市場趨勢

I. 弄清商標能否安全使用

在多數國家,審查委員需對商標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因而從商標申請提呈之日

起到最終獲得商標註冊,大約需要兩年多時間,有的國家甚至長達六七年 [1]。在漫

長的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由於對其商標最終能否獲得註冊沒有把握,往往不敢放心

使用其商標。如果先行檢索,雖無法百分之百保證沒問題,但至少可確認沒有商標

侵害之問題。

II. 發現搶註商標

進行商標檢索,對於發現商標搶註,欲減輕、避免及挽回損失,具有重大意義。

換言之,如果通過檢索得知搶註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註冊,就可及時在異

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 [2]。且就算於搶註商標註冊後再申請撤銷或廢止,對申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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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維護難度提高許多,但得於申請過程中及早確認是否有搶註之事實存在,得使

申請人於申請過程中不再被動,或可與搶註人磋商,或為其他法律上之行動。

(5) 瞭解申請進展

在多數國家,商標申請在經過審查被認為可以註冊後,將發出核准通知,並刊

登在商標公報上。但也有少數幾個國家,在商標申請通過審查後不發通知,在這種

情況下,進行商標檢索也許是瞭解申請進展的有效途徑。如果一個商標申請已經被

官方同意註冊並排定公告,就可以通過檢索得知公告的時間。

二、什麼時候該進行商標檢索?

基於商標檢索有其不同的功能性,需要進行商標檢索的時間點也會有所不同,

以下將就在不同時候進行商標檢索,所能達到的不同功能或目的分別敘述。

1. 使用商標於商品或服務時

當想要使用某個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而未必想要申請註冊商標,例如公司還

在草創初期,想要等公司資金比較充裕或確認要長久使用某品牌的時候,再來註冊

商標,亦或是考量到公司營運資金運用的優先順序,決定不進行商標註冊時,此時

即應進行商標檢索,看看是否已有其他人註冊或先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在類似的商

品或服務類別上,以免使用到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註冊或先申請之商標,而有侵害

商標權之虞。

此外,公司未進行商標註冊,使用後欲再進行註冊時,未必能順利取得商標權,

甚至在公司擴大營業規模時,可能因無法主張「商標先使用」(商標法第 36條第 1

項第 3款),而涉及商標侵權之責任。最後反而可能省小錢花大錢,捨棄先前投入

心血,變更商標或整個企業產品行銷策略,得不償失。其實,商標可說是低成本卻

具「無限大」增值空間之「無體財產」,無論經費如何拮据,商標註冊,實不可省。

試想:可口可樂、麥當勞、Apple⋯等商標的市值,相較於其先前申請商標註冊之成

本(商標註冊一次十年專用,非如專利或著作權,有一定期限,可延展,更無須每

年繳納年費),實在是如中樂透般一本萬利。真的值得搶佔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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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註冊商標時

(1) 申請前

依我國實務,商標是先申請主義,有商標在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先

提出申請者,其一旦獲准,後申請者即無法再以相同或相近似商標取得註冊,故申

請註冊商標前,應進行檢索。而目前針對所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是否相同或相類似

之認定方式,係以國際分類(尼斯分類),將之分為 45個類別,復於各類別分數個

群組,而同一群組裡不能有相同或相近似商標出現。質言之,落於相同群組之商品

或服務項目,依其功能、材質、用途⋯等被認定為「相同或相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

雖該認定方式有些許例外情形,然原則上認定相同或相近似商品或服務,仍將以之

為依歸。

(2) 申請中

商標申請到核准註冊公告的這段時間,透過商標檢索可以了解商標審查的進度,

例如申請後約 40天,可透過商標檢索查詢到相關資料,而商標申請若被核准,到繳

費領證或實際公告前,亦可透過檢索了解所申請的商標在審查程序中的進展如何。

對於事業經營者來說,透過商標檢索亦可加強企業對無形資產的控管。

(3) 申請後

在取得商標註冊公告之後,為了維護商標權,商標檢索仍然是相當重要的,透

過檢索可以知道是否有其他人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在其他相近的商品服務類別,

在雖然是不同類別卻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的前提下,仍有可能阻止他人在不同類別

註冊相同商標 [3]。如果商標是著名商標,或者係被因契約或業務上有往來關係之人

搶先註冊其他類別,則可不受商品或服務類別而阻止他人註冊相同商標(商標法第

30條第 1項第 11、12款)。因此,取得商標權之後還是應定期從事檢索動作,以維

護相關權益。

3. 被控侵害他人商標時

當使用商標於商品或服務,而遭他人主張侵害商標權時,可以先透過商標檢索

了解對方商標的申請註冊時間及申請註冊類別,如果開始使用該商標的時間早於對

方商標申請註冊日的話,則可主張善意先使用(商標法第 36條第 1項第 3款),而

若是對方商標之申請註冊類別與自己所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並無交集,不會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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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之虞,則可主張商標使用未侵權,維護自身的權利。因此,在使用商標上與他

人發生糾紛時,可先透過商標檢索了解具體情況,以及法律上的風險為何,避免自

身權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4. 從事相關商業行為時

對於未打算以某商標來表彰自己是商品或服務來源,但卻可能使用到某商標時,

例如與他人簽訂經銷或代理特定商品時,代理商或經銷商與原廠間,就相關商標使

用若無特別約定,應先透過檢索來了解商標是否已經申請註冊,以避免日後在行銷

商品上發生糾紛,相對地原廠亦可透過商標檢索來控管商標是否有被搶註的情形。

又或者於行銷廣告上,自家商品可能是零組件或附隨產品,例如車燈商品用於某品

牌汽車上,此時若車燈商品廣告中可能使用到他人用於汽車上之商標,也應該透過

檢索來了解相關商標的權利狀態,避免日後發生商標侵權糾紛。

三、 如何使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1.智慧財產局目前所提供之商標檢索系統所包含之功能:

A)『圖樣文字查詢』、

B) 『案號查詢』、

C)『申請人查詢』、

D)『案件進度查詢』、

E)『圖形查詢』、

F)『圖形分類路徑查詢』及

G)『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

另新增

H)『綜合(布林)查詢』及

I)『商標電子公報上網檢索』

智慧財產局更於民國 99年初增修功能,增加

J) 處分書查詢、

K) 註冊簿查詢及

L) 案件歷史資料查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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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智慧財產局目前所提供之商標檢索系統係免費

3. 智慧財產局目前所提供之商標檢索系統網址為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4. 如何使用智慧財產局目前所提供之商標檢索系統

(1) 檢索近似商標:

「商標圖文近似檢索」系統,可以查詢到申請中、已註冊及已駁回等案件。其

亦可檢索到包括證明標章、各級政府機關備查標章、國際組織標誌、日本地域

團體標章、農產品新品種名稱等不得註冊的參考資料。

民眾欲檢索商標時,僅需登錄點選「商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並在圖樣英

文中輸入欲檢索文字,即完成商標檢索。

(2) 檢索商品及或服務項目之分類:

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指明具體的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以便明確指定該商

標的保護範圍。

申請人可進入「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介面,於頁面左邊之「商品 (服務 )

名稱」或「商品 (服務 )類別或組群代碼」中擇一輸入其商品,即可連接進入

相對應類別的“類似商品和服務群組表”;選擇表中的四位數“群組編號”,

即可連接進入相對應群組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名稱及編號”。

(3) 檢索特定申請人或註冊人所申請或註冊之商標:

輸入「商標種類」、「申請人、商標 /標章權人」及「申請日期 /審定公告 /

註冊公告日期」後,便可開始查詢。

(4) 檢索特定圖形路徑:

如欲查詢特定圖形,「商標檢索系統」內之查詢條件為 : 商標種類、圖形分類

路徑及商品 (服務 )組群代碼。

(5) 檢索申請案進度:

點選案由種類後,擇一選取「收文文號」或「申請案號」後,即可開始查詢。

(6) 檢索已註冊商標資料:

欲查詢已註冊之商標資料,申請人可多加利用「綜合 (布林 )查詢」及「商標

電子公報上網檢索」。

前者滿足進階商標檢索查詢之需求,其中檢索欄位包括註冊號、申請人/商標/

標章權人(中文)、申請人/商標/標章權人(英文) 申請人/商標/標章權人(日文)、

代理人(中文)、代理人(英文)、代理人(日文)、圖樣中文、圖樣日文、圖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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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圖形分類路徑、申請日期、審定公告日期、註冊公告日期、專用期限、國

籍與商品(服務)組群代碼等十八個欄位。

後者提供近五期之內之相關資訊。未來之新版商標「網路」公報系統之線上檢

索功能將取代現有之商標光碟公報檢索功能,此新系統可擴大民眾可查詢之範

圍(可分批查詢一次十期),並下載公報電子檔。

(7) 檢索其他項目:

如欲檢索其他項目,「商標檢索系統」亦提供「特殊形態商標查詢」、「案號

查詢」、「處分書查詢」、「註冊費查詢」及「註冊簿查詢」。

以下僅以圖示方式為具體檢索進行說明:

實例一:檢索名稱 : PUMA

步驟一 : 進入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步驟二 : 點選「商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在圖樣英文中輸入檢索文字

「P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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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 : 點選「送出查詢」

步驟四 : 點選欲查詢之商標,即完成商標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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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二:「圖形查詢」進行檢索。如下圖 :

圖形查詢模組提供之查詢條件包含 :

(1) 商標種類 : 全部;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針對證明標章與團體標章,

商品 (服務 )組群代碼不提供輸入與查詢。

(2) 圖形分類路徑 : 輸入欲查詢之圖形分類路徑,旁邊的圖示可提供圖形分類路

徑查詢協助,輸入之格式請參考圖形分類路徑查詢功能之使用說明。請輸入

2至 5位之圖形分類路徑,如:01A。

(3) 商品 ( 服務 ) 組群代碼 : 請輸入組群代碼之前 4位數字,如:2501、250101,

均輸入 2501。旁邊的圖示可提供商品組群代碼查詢之協助。針對證明標章與

團體標章,商品 (服務 )組群代碼不提供輸入與查詢。

(4) 開始查詢 : 按下開始查詢鍵,便可執行資料查詢。

(5) 清除設定 : 按下清除設定鍵,會將所有的查詢條件設定重新設定成初始值 [4]。

四、商標檢索步驟

1. 確定標的物關鍵圖文

商標檢索第一步要先確定欲檢索商標種類,即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

體商標,一般而言都是以檢索商標為主。

接著確認欲檢索之商標標的為何,即商標圖樣為中文、外文、圖形、記號或是

圖文記號組合商標。在確認標的之後,依照商標之態樣、讀音、組合、排列、記號

或圖形,在商標檢索系統中,輸入欲查詢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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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確定欲申請產品與服務項目

檢索第二步驟即確認欲申請之商品或服務項目為何,以暸解該商品 /服務是屬

於何種類別,並針對該類別或近似類別進行檢索。

關於商品及服務項目之分類,目前世界各國大多依照 1957年於法國簽訂並於

1961年生效之國際公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進行分類。然

各國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會根據各國國情及規定不同而有差別,但大致上會依照尼斯

協定劃分為 45個類別,第 1~34類為商品,第 35~45類為服務,而台灣目前所使用

之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係根據尼斯協定分類為 45個類別,詳細分類及項目可至智財

局網站上查詢 [5]。

如無法確定商品 /服務所屬之類別,可先在 45類中找尋商品 /服務可能屬於哪

些類別,接著在該類別中再尋找是否有相同或是相關之商品 /服務,確認類別後即

可進行檢索。

3. 確定所屬國所使用之商標分類碼

關於商標分類代碼,在檢索前可至各國商標局網站查詢相關規定,但大致上會

以類別為主,即輸入欲查詢之商品 /服務類別即可檢索,無須事先查找商品是否有

特定代碼。

智慧局之商標檢索系統,在檢索時可輸入商品 /服務組群代碼,以確定檢索範

圍。如不知代碼則可從商品 /服務分類表中查詢,或是不輸入代碼直接檢索,但此

方法有可能會出現非相關類別之檢索結果,且須一一查看是否與欲檢索商標有關,

較花費時間。

在台灣之商標 /服務分類中,各大類別之商品 /服務會細分出小組群,以國際分

類第 9類為例,電腦為 0917(電腦硬體、電腦軟體、電腦用介面卡、電腦應用產品 )

組群,而半導體為 0940(晶片、半導體、積體電路 )組群。在檢索時,如已知道組群

代碼,則可在檢索系統中之商品 (服務 )組群代碼選項輸入代碼,以鎖定檢索範圍。

例如要搜尋之商品為電腦、電腦主機、顯示卡等,則可輸入代碼 0917進行檢索。

4. 商標資料庫檢索

以下將以範例說明如何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進行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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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文商標之檢索條件分為完全相同、讀音相同、字首相同、字串相同及字尾相

同。在檢索時可先以完全相同之條件進行檢索,以快速尋找是否有相同之商

標。而字串相同之檢索條件實則已包含完全相同、字首相同及字尾相同檢索之

檢索結果。以讀音檢索,可避免在同類別有近似讀音之商標出現,而造成消費

者之混淆。

以註冊第 457278號商標「佳麗寶」為例,因其指定商品為化妝品,如欲檢索

該商品方面是否有近似商標,則在商標 (服務 )組群代碼中輸入組群 0301(化

粧品、燙髮液、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 ),即可進行檢索。以字串進行檢索,

共找到 14筆以商標中包含「佳麗寶」之商標 [6]。

以讀音相同、組群 0301進行檢索,檢索到 15筆商標,其中有一與「佳麗寶」

讀音近似之「加力宝」商標存在,其與「佳麗寶」之商品類別組群相同,雖文

字不同但讀音相同,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因此該商標有可能會被判定為「佳

麗寶」之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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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英文商標之檢索有完全相同、字首相同、字串相同及字尾相同檢索方式。同樣,

如以字串相同進行檢索,實則已包含其他三種之檢索結果。當然首先可以完全

相同條件進行檢索,以快速尋找是否有相同之商標。英文 /外文商標在檢索時,

除以本身標的進行檢索外,尚可以增減字母、讀音近似字母或是字母換序進行

檢索。

以註冊第 1369430號「AMAZON」商標為例,在圖樣英文之檢索條件中可

設 置 為「AMAZON」、「AMAZONE」、「MAZON」、「MAZONE」、

「AMASON」、「AMAON」、「AMEZON」、「NOZAMA」等。因其指定

商品 /服務中有書籍出版服務,如欲檢索該服務方面是否有近似商標,則在商

標 (服務 )組群代碼中輸入組群 4101(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詢訂閱

翻譯 ),即可進行檢索。

如上圖所示,「AMAZON」以字串相同及組群代碼 4101為條件檢索之結果,

共有 17筆資料出現。

(3) 圖形商標檢索,須先從圖形分類路徑 [7]中找尋圖形之大、中、小分類。大分類

例如有人物、動物、植物、交通工具、建築物等,中分類則在大分類之下,例

如人物之中分類有男人、女人等,動物之中分類有飛禽、走獸等;接著尋找在

中分類下之小分類,例如男人之小分類有海盜、牛仔、人物乘坐交通工具等選

擇;而飛禽之小分類則有雞、鴨、孔雀等。

以註冊第 1089047號商標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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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商標為一有缺口之蘋果圖形,因此須進行圖形查詢 [8]。先從圖形分類路徑尋

找該圖形之分類。首先在大分類選擇 03植物,在中分類選擇 C根莖蔬果類,

在小分類選擇 2塊狀 /球狀 (蕃薯、馬鈴薯、鳳梨 ),接著可得出其分類路徑為

03C02。

找出圖形分類路徑後,輸入商品組群代碼即可進行查詢。因上述範例商標商品

中有電腦相關商品,因此可先輸入組群代碼 0917(電腦硬體、電腦軟體、電腦

用介面卡、電腦應用產品 )進行檢索。檢索結果會以文字顯示,但因此為圖形

檢索,因此可點選影像顯示,以便查找是否有近似之圖形。

如上圖所示,檢索結果有 16頁共 310筆資料,此時可就檢索結果一一尋找是

否有近似之商標。如下,在第 2頁就找到有蘋果圖案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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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比對標的商標與相關前案

根據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商標最主要之功能,在表彰自己之商品 /服

務,以與他人之商品 /服務相區別;就商品 /服務之消費者而言,則是藉由商標來識

別不同來源之商品 /服務,俾以進行選購。是以商標最主要之功能即在於識別商品

/服務來源。混淆誤認之虞的要件,以其中最常適用者為商標法第 30條第 1項第 10

款之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商標在進行檢索之後,如發現有近似之商標,則需進行比對是否會影響到標的

商標之申請。商標是否近似,可從商標之外觀、讀音、圖形、文字排列組合等來比較。

在此列舉二件關於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之案例:

(1) 下面二商標分別為連鎖咖啡店星巴克以及壹咖啡之商標。星巴克商標註冊在先,

且認為壹咖啡抄襲其商標,雙方又同樣販售咖啡類飲料及經營咖啡店,因此對壹

咖啡商標提出異議。在此就二商標之異同進行比對:

星巴克商標 壹咖啡商標

從上述二商標態樣來比較,二商標同樣以綠色為底色,有內外兩個以白色畫成

之圓圈,二圓圈中間則為分別為其店名「STARBUCKS COFFEE」、「eCOFFEE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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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而最內圈一為帶有皇冠之女人圖案,一為咖啡杯圖案。就外觀比較,二商

標之雙圓圈、綠色底色、文字之排列在設計意匠上有構成近似之虞。

然該案從異議、訴願打到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星巴克敗訴之理由 [9],

分別就「外觀」、「讀音」、「觀念」說明如次:

外觀部分:

I. 系爭商標 (星巴克商標 )與據以異議商標 (壹咖啡商標 )二者雖均為雙圈同心圓

並於雙圈內置外文字樣所構成,然以雙圈同心圓搭配文字之設計作為商標圖樣,

指定使用於咖啡等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申准註冊之案例所在多有,而外

文『COFFEE』復為指定使用商品之說明,識別性較低,是雙圈同心圓及外文

『COFFEE』等字樣並非本件判斷圖樣近似與否的標準,換言之,以雙圓圈搭配

圖形及文字之商標圖樣確實已為多數人所使用,因此,於判斷商標近似與否時,

自然須考量其他因素,尚不得以二商標均以雙圓圈為構圖,遽然認定商標構成近

似,而是應該以商標圖樣整體構圖、內容作為判斷是否近似之基礎,始為合理。

II. 系爭商標係一圓形包含有英文「eCOFFEE 」、中文「壹咖非」及「咖啡豆圖形」、

「一散發熱氣之咖啡杯圖形」整體組合而成,其中圖形部分係由英文中的「E 」

字母為設計主軸,倒置設計成咖啡杯的圖形,描繪出「咖啡杯中散發出濃郁香醇

的咖啡味,並飄散出裊裊的熱氣」之意境,商標整體外觀具有極高之設計性、獨

創性。而據以異議商標,則由英文「STARBUCKS COFFEE」搭配長髮頭戴皇冠

之女人圖所組成。

III. 二商標所使用之英文部分「eCOFFEE 」、「STARBUCKS COFFEE」字母長短即

有不同,圖形部分一為象徵散發熱氣之咖啡杯、一為女人圖,給予消費者的感覺

更有天壤之別,復以系爭商標尚有提供不懂英文之我國人民可以辨識的中文「壹

咖啡」字樣,是二商標間外觀有極大差異,應無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讀音部分:

系爭商標唱讀為「eCOFFEE 壹咖啡」,而據以異議商標唱讀成「STARBUCKS

COFFEE」,兩商標構字不同,唱讀音長短亦有明顯差異,是於市場交易時對各

商標呼唱之際,顯無致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情事。

觀念部分:

系爭商標中文部分「壹咖啡」,具有隱含譬喻之意,旨在希冀系爭商標能成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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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商標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2

灣第一的咖啡品牌,外文「eCOFFEE 」則取 e 、壹之諧音。至於據以異議商標之

「STARBUCKS COFFEE」涵義中文通常譯為「星巴克咖啡」,兩者表彰之觀念

亦不相同,應無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綜上所述,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於外觀上予人寓目印象即有顯著差別,而圖

樣上文字之讀音、觀念亦有所不同,因此,具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無論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市場交易、連貫唱呼之際,皆可清楚加以區辨,而無發生

混淆誤認之虞,故二商標非屬近似,堪予認定。

(2) 美商蘋果公司之蘋果系列商標 (以下簡稱 APPLE)與陳素梅之品果設計 BINGO商

標 (以下簡稱 BINGO):

蘋果系列商標

品果設計 BINGO商標

從雙方商標比較,雖然 APPLE與 BINGO之英文字、讀音並不近似,但 BINGO

之讀音類似中文「蘋果」。而 BINGO的商標圖形雖是漩渦形抽象圖,但其整體外觀

仍看得出為一設計過之蘋果圖案,與 APPLE的蘋果圖近似。另外,中文「蘋果」與

「品果」的第一個字雖不同,但二者讀音相近。因此對消費者來說,可能會因此混

淆而誤認二者商品及服務為同一來源,因此 APPLE系列商標與 BINGO商標確實構

成近似。

就商品 /服務而言,BINGO商標註冊於第 35類,指定用於廣告、廣告設計、

廣告企劃等服務。但蘋果電腦公司除販售電腦、電腦軟體及電腦週邊商品外,也已

發展出多樣化商品朝多角化經營,此外在其網站上有提供網路購物以及其他服務,

與廣告也有相關。因此 APPLE系列商標與 BINGO商標在服務範圍亦有重疊。在商

標近似且商品 /服務近似之情況下,確實會造成消費者之混淆及誤認二者來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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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蘋果電腦公司異議 BINGO商標,最後上訴至智慧財產法院之行政判決內

容 [10]為:

系爭商標圖樣係由外文「BING0 」(小型大寫字型)、中文「品果設計」(印

刷字體,且字型較外文文字為小)上下分列、及由圓心起始逆時針而上作漩渦狀圓

形圖並向上呈現斷裂之延伸且其對襯右側置有一片葉子之抽象設計圖所組成。而原

告據以異議商標圖樣,或由外文「APPLE 」所構成,或由帶有一葉片且右上方缺口

之蘋果實體設計圖所構成,或由該蘋果設計圖結合外文「iPhone」所組成,或由中

文「蘋果」所構成。二者相較,從外觀觀察,其文字(中文「品果」、「蘋果」、

外文「APPLE 」)固為普通習見之文字,然系爭商標之圖形為漩渦狀抽象設計圖,

據以異議商標之圖形則為一蘋果實體設計圖,其圖形設計雖有所不同。然從讀音觀

察,據以異議商標圖樣之外文「APPLE 」,即中文「蘋果」之意,而系爭商標圖樣

之外文「BINGO」,應為中文「品果」之音譯文,惟「蘋果」與「品果」,不僅同

為 2 個文字所組成之名詞,第 2個文字「果」相同,且第 1個文字「蘋」與「品」

之中文發音相似,對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而言,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本於

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的印象,「蘋果」與「品果」之讀音係屬相近。復從觀

念觀察,據以異議商標之蘋果實體設計圖明確呈現自然界現實存在的水果「蘋果」

圖案,而系爭商標之漩渦狀抽象設計圖固以漩渦狀圓形而為抽象性表現,惟其整體

圖形乃一圓形球體,其上方並有左右對襯的葉片,則予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

之寓目印象及視覺感受乃一經過設計的蘋果圖案,是以系爭商標圖樣所欲表彰之概

念與據以異議商標圖樣之「蘋果」、「APPLE 」、蘋果圖案實屬近似。因此,以具

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系爭商

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之整體圖樣,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 /服務來自同一來源

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應構成近似之商標。

由前述案例來看,如先申請註冊者認為後申請者之商標有妨礙其聲譽時,即可

對後申請之商標進行異議或訴訟程序保障自身之權益。

而後申請之商標,雖然在申請時並未想到有與他人商標近似之可能性,但為求

順利註冊,最好在申請前進行檢索,降低申請之風險。若不幸遭致異議,此時最好

能夠提出商標設計之概念以及與對造商標不近似之觀點,無論對方是否為知名企業,

在有力之證據面前,仍然力拼成功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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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

[1] 各國審查情形有別,若被異議而涉訟的話,文中所指的情形,不是不可能。[2] 值得注意的是,依本國商標法規定,異議之規定係自註冊公告後三個月內為之。[3] 相關資料可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5] 各類詳細商品及服務項目可至智財局網站上之商品及服務相關資料中尋得: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3102&guid=f3471f6a-d781-4163-a48b-

b89805b51cbd&lang=zh-tw。[6] 「佳麗寶」商標之申請人花王股份有限公司與鐘紡股份有限公司為相關企業,因此商標互不衝突。

[7] 智財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圖形分類路徑查詢網頁: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QueryPathNum.html。

[8] 智財局商標檢索系統圖形查詢網頁: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TmmedaIPO.html。

[9] 參考 96年度訴字第 01562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內容。[10]參照 99年度行商訴字第 159號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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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商標申請實務

一、商標申請前重要事項

申請人為行銷或推廣自身製造或販售之商品或服務,經常會設計文字或圖案為

其公司品牌象徵。其即為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依照現行商標法規定,商標可以

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而在

商標進行申請前之重要事項:

1. 商標本身之確認

(1)純文字 ?文字及圖形 ?圖形 ?顏色 ?如何決定 ?

申請人在決定商標時,需考量到商標目前以及未來使用的使用目的。往往一般

企業慣以用經過設計的文字、圖形作為申請商標。若申請的商標是「公司名稱」或

者是「主力產品」,將須長久的使用,則建議以「文字」、「墨色」,進行申請,

避免受到使用的拘束。若申請人之圖樣具有令消費者醒目的印象,且將會一直保持

設計態樣,則可考量以設計商標進行申請,將設計圖樣納入保護。

(2)有無識別性 ?先天或後天 ?要件為何 ?

由於商標本身需要具備有識別性,加上時下商業行銷手法多變,科技快速發展,

使得商標型態及使用方式不斷發展,將會影響識別性有無的認定。商標識別性有先

天與後天之分,前者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

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

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1]。

因此申請人於申請商標時,必須將商標的設計來源、構思、創意發想與商標欲

使用的保護範圍,提供給代理人進行評估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

(3)商標檢索 -智慧局網站及搜尋引擎

申請前透過代理人或自行進行檢索,避免與申請在先之商標構成衝突。商標檢

索部分請參照前文介紹,在此不再贅述。

(4)其他

商標圖樣申請後,即無法更改實質內容,如申請人原申請商標標準文字「五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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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商標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2

馬」於衣服商品上,申請後想更改為「六花馬」或「五花羊」,都不被准予,只能

針對新商標重提申請。

企業者對外表彰企業主體時,習以「公司特許名稱」搭配一具有公司文化的「設

計圖(LOGO)」,建議將其兩者各自分開申請註冊保護,而能在使用上較不受拘

束 [2]。

2. 指定保護範圍之確認

註冊商品 /服務的指定對不諳商標申請的企業而言並非易事,申請人可透過官

方的「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系統 [3]進行查詢。而術業有專攻,企業者對自身

發行的產品 /服務則最清楚不過,因此只要提供相關商品 /服務的說明予代理人,與

其進行討論,將可順利尋找出適當的名稱。須注意之處,指定商品 /服務項目,一

旦申請之後,則不能擴大、超出原本指定範圍。在用語上,名稱應具體明確並一一

列出,盡量避免使用「概括性文字」,如「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及不

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服務」。在實務上,官方易針對涵義不明之用語進行修正,如

「系統」,通常只結合一種以上的裝置的綜合設備,則需就其中裝置具體說明。而

在商品 /服務指定保護範圍,涉及下方四點問題,須注意:

(1)實際使用商品及或服務

企業者在申請前,可能已有上市的產品,則必須進行保護。

(2)意欲使用商品及或服務

意欲使用的產品 /服務則是指未來企業者可能生產、跨及的產品,若未來有行銷

的計畫,建議儘早註冊保護,避免未來須針對未保護項目再重提申請,而增加一

筆花費。

(3)影響指定類別

台 灣 的 商 標 指 定 類 別, 採 用 商 品 與 服 務 國 際( 尼 斯 ) 分 類(Nice

Classi�cation),目前適用的版本為西元 2012年 1月 1日施行的第十版。而尼斯

類別分類採用功能目的、原料材質、領域等,有別於普羅大眾的認知,例如日常

用品的牙刷、牙膏,於消費者的觀念具有相輔作用,亦陳列於相似賣場,然於國

際分類上牙刷歸屬於第 21類,牙膏則是第 3類。因此,建議企業提供產品清單

予代理人進行認定與討論。

(4)影響日後權利主張

注意商標所申請的指定範圍是否足以保護企業者所有目前實際及未來所需的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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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一旦申請之後,將無法進行增加,只能重提申請。

3. 所欲保護國家之確認

考量所欲申請商標是否有全球布局的可能性,進而確定欲申請的國家。商標使

用包括進、出口情形,因此企業者亦要特別注意是否在進口國是否有申請註冊商標。

4. 是否有優先權利

申請人得用第一次的商標,在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於該申請日次

日起 6個月內,主張優先權。

5. 其他

商標規費的指定商品部分,由原來級距計費改為累計方式計算,以反應審查合

理成本 [4]。指定使用在第 1類至第 34類商品類別,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在 20

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下同)3千元,商品超過 20個,每增加 1個,加收 2百元。

指定使用在第 35類至第 45類的服務類別者,每類 3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 35類的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 5個者,每增加 1個,加收 5百元。

因此,企業在指定保護範圍時,除了審視是否欲保護者項目皆已指定外,亦要

注意規費是否符合預設的成本之內。業者在行銷上經常以各式描述或根據材質不同,

而在類似商品上以不同的名稱命名,以分別旗下系列產品或吸引消費者,此時,若

以實際販售的產品名稱進行申請,有時將超過基礎規費,而造成成本增加,故在指

定商品用語上,以簡潔明確為原則,在維持原本商品的保護範圍與節省費用之下(即

減少超項規費),避免過長之功能用語描述,選擇可核收(係指官方已核可接受之

商品或服務名稱,此部分可透過智慧局官網獲得)之上位商品 (即為較基礎之產品

名稱 ),而無須一一臚列細目商品。

二、商標申請後重要事項

商標註冊保護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商標完成註冊申請之後,還需注意商標的後

期管理和維護。市場上,有許多企業由於沒有對商標進行管理維護,導致商標被登

出、產品周邊商標被搶註等情況,給企業帶來難以計量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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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商標管理和保護時,首先可成立專門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企業智慧財

產權業務,包括商標設計、申請註冊、使用管理、維護權利和運營等。其次,規範

企業的商標使用行為,制定和完善企業的商標管理規章制度,完善企業的商標檔案、

資訊管理,通過管理商標使企業商標的無形資產保值、增值。另外,還要正確有效

利用商標,保存好使用證據,防止他人提出撤銷,及時關注某些國家特殊的商標政

策變化,防止商標意外失效。

1. 領證

目前國內商標領證及年費事項如下:

商標經核准後,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以註冊公告。

商標取得註冊後,注意事項:

(1)應就商標核准註冊之態樣使用,不可任意變換或加附記使用,如違反者主管

機關可依商標法廢止註冊。

(2)應持續使用商標,商標經註冊後無使用或停止使用滿 3年者,任何人得向主

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註冊。

(3)專用期限之延展,商標權期限 10年,期間屆滿前 6個月起至屆滿後 6個月

內申請;於期間屆滿後 6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未延展者商標

權自期限屆滿次日起消滅。

(4)如有商標權移轉、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

三人。

商標註冊後,其商標權保障範圍並非是無限大,僅止於請准註冊之商標以及所

指定商品為限,也就是說只有申請時指定之類別、商品以及商標圖樣,才是商標權

保障之範圍。例如某飲料公司若要將商標指定使用於牛奶、紅茶、咖啡、汽水、果汁、

礦泉水等商品上,則需依這六種商品,分別將商標申請註冊於第二十九類的牛奶商

品;第三十類的紅茶、咖啡商品;第三十二類的汽水、果汁、礦泉水商品。如此商

標權利才能包含以上六種商品。國內知名 KTV服務業 --錢櫃,於當年成立時,未及

早申請商標註冊,導致被台南一家卡拉 OK店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於相關伴唱機供

顧客唱歌、MTV、KTV,導致錢櫃KTV經營至今,其錢櫃商標卻始終未能取得註冊,

所衍生出的利益損失,難以用金錢衡量。上述案例,於海峽兩岸間時時都在發生,

所謂的商標蟑螂、商標掮客,其搶先註冊國內知名商標行為,往往造成企業進軍大

陸的絆腳石,企業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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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期繳費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

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於期限屆滿前後六個月可依法辦理延展,每次延

展以十年為限;但期滿後六個月內辦理延展者,應加倍繳納規費。只要商標權人欲

繼續保有商標權並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延展,專用期間可一再延展,並無延展次數

之限制。

3. 取得商標權後註冊人應注意的事項

(1)積極使用商標之義務:註冊後依法取得商標權,除在自己註冊的商品取得專

用的權利外,並可以排除別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

所以,商標權人本身若不積極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不但不能累積商譽,且

會阻礙別人進入競爭市場的機會,而喪失商標保護目的。故商標註冊後,若

一直不使用或有繼續停止使用滿 3年的情形,得廢止其註冊。

(2)授權使用應予登記:商標權基於經營理念,可以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

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變換加附記致與他人商標近似使用的禁止:商標變換加附記的禁止規定,主

要規範不當使用商標的情形,也就是商標註冊後並未依註冊時的商標圖樣加

以使用,而加以變換圖樣或加附記其他文字、圖形等圖樣而影射或使人誤認

為他人商品的情形。實務上,若因此影響另一註冊商標權人的權益,將依法

廢止其註冊。

(4)公司名稱、代表人、印鑑、地址、等若有變更,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

登記。

4. 商標監視 - 避免商標之淡化

商標權與其他類似權利相較,有一特質是其他權利所沒有的,也就是商標之識

別性(特別顯著性),假若商標喪失了識別性,就算此商標已申請註冊,仍會因後

續未妥善維護,任由相同或近似商標出現在各行各業,間接降低註冊商標的識別性。

舉例來說,在早餐業相當有名之商標—巨林美而美,早在民國七十五年由巨林

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取得商標註冊,卻因為未維護該商標,導致當另一家 --美而美食

品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以【瑞麟美而美】如此近似之商標去申請註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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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卻給予核准審定,且法院最後亦同意智慧財產局之審定,其所持理由就是

因目前多數餐飲服務業皆使用「美而美」,使此部份已為餐飲服務業之弱勢標章,

不具有特別顯著性。

5. 結論

企業現今及未來即將製造、銷售之商品種類,通常只有公司內部經營階層才能

全盤知曉,一般消費者恐難知悉,假使市面上對於同一種商標有二家以上公司使用,

而且該商標又頗具知名度時,極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該商標均為同一廠商或關

係企業所製造,導致混淆誤認情形,對消費者權益以及企業之信譽影響甚鉅。

為避免相關消費者之混淆誤認以及加強企業產品發展之延伸性,就相關產製行

銷國家、地區以及相關產品類別均應擴充申請商標註冊,甚至全類商標申請註冊,

或許金額花費較高,現階段之價值並無法立時彰顯,然而從未來對企業所可能發揮

之助益設想,所得利益以及所降低之損失,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站在企業經營角

度而言,何嘗不是一項報酬率極高之投資。

註記:

[1] 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佈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2] 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佈之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2.1.點載明,商標使用註冊商標應以原註冊的商標整體使用為原則。

[3] 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系統,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GoodsIPO.html。[4]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第 8條明定,99年 12月 27日修正條文自 100年 2月 1日施行,主要修改重點為商品計算方式由級距計算改為累計計算。而目前最新的商標規費為民國

102年 7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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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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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參、商標權概念實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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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CDEFGHI JKL�MN�OPQRS<ITUV�W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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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__ 未申請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

面對中國世界工廠形成,過去我國中小企業強調品質精良、價格低廉的台灣優

勢不再,各家業者為求提升企業競爭力已從代工轉型為強化行銷,建立自有品牌導

向。然而中小企業辛苦創立的品牌,若無在品牌創立之初即進行商標權保護,將很

容易就被同業或有心人士進行搶註而成為他人之權利,嚴重還可導致公司本身品牌

有侵權的風險。

以下提供一真實案例進行分享:

甲公司原為一家鍋具產品之製造商,其產品通路遍佈全國各五金賣場與贈品批

發商,公司成立之初主要是以代工或貼牌為主,當市場通路鋪貨穩定後,希冀透過

創立一自有品牌【ABC】來提高產品利潤;原先認為該品牌只是實驗性質並未賦予

過多關注,公司也未有專人進行管理,更別提花錢進行商標權申請;就在約過五年

後,公司經營規模日漸擴大,希望在【ABC】品牌下進行品牌延伸,也就是增加其

他產品項目,如:保溫瓶、食器或其他生活用品上,就在與保溫瓶供應商洽談的過

程中,由該供應商口中得知該【ABC】品牌已為乙公司在使用且也有商標權,因此

會有侵犯乙公司商標權之風險,屆時甲公司驚覺,更懊悔當初沒有申請商標保護,

過去投入的行銷資源可能轉化為別人的坐享其成,遂而進行相關商標權了解與查詢

【ABC】商標等動作,希望能降低損害。

乙公司為一五金批發商,其主要市場亦為全國各五金賣場與贈品批發商,但進

入市場時程晚於甲公司,當其進入市場時發現甲公司的【ABC】品牌消費者接受度

高,且發現【ABC】並未有商標註冊的紀錄,因此自行將【ABC】註冊在第 21類中,

且獲得商標核准,並委託保溫瓶供應商製造貼有【ABC】商標之相關產品,因此市

場上有些廠商還以為乙公司的保溫瓶產品與甲公司為同一集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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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商標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2

最後,甲公司找出當初在行銷【ABC】相關產品時所刊登的平面媒體紀錄、產

品銷售憑證與公會雜誌等證據,針對乙公司的【ABC】商標案提出評定,其引用商

標法第三十條『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中之第十二項『相同或近似於

他人先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

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成

功撤銷乙公司之商標權,進而重新補救商標權。

經由上述案例我們可建議中小企業未來在面對品牌建立的同時,需注意以下幾

點:

1. 商標積極管理

(1) 商標保護的目的,用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

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

業的正常發展。

(2)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也就是商標權的取得應依申請的先後判定,因此建議公司

若在品牌名稱確立後,立即進行商標申請,若沒有妥善的進行商標申請保護,

則會造成市場品牌的混淆,進而有商標侵權的風險。

2. 證據資料保全

(1)針對公司商標有關公開文件需妥善保存。

(2)保存完整的商標使用紀錄。

使用近似商標導致商標混淆誤認的侵權糾紛

「有品 ABC」為一餐飲名店,其原為甲先生與乙先生所共同出資創立,合夥

之初兩人從口味、裝潢與店名等皆一起共同構思,因口味特殊且加上該店為市場上

這類餐食的先行者,因此業績蒸蒸日上,逐漸聲名大噪。然而,兩人眼看品牌知名

度提高必須對「有品 ABC」品牌進行商標保護,因此由甲先生進行相關商標申請,

但甲先生卻以自己個人名義進行申請,且並無告知乙先生,而商標核准後其理所當

然甲先生為該商標之所有權人。直至兩人因經營理念不合而決定拆夥,此時,乙先

生才發現「有品 ABC」商標權為甲先生所有,因此無法繼續另開分店使用該「有品

ABC」商標,因此另外取名「有品原創ABC」自行開店;但甲先生發現乙先生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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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原創 ABC」為名開店後,對乙先生提出控訴,指其侵犯商標權。

商標混淆誤認觀點

『在最高法院 72年度台上字第 4409號判決中可知:「商標圖樣近似,則指異

時異地隔離及通體觀察,兩商標圖樣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一相仿,具備普

通知識經驗之商品購買者,施以通常之辨別及註意,有引起混同誤認之虞者而言」』

『商標註冊經公告後,商標權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將相同商標使用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或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而有致混淆

誤認之虞之情事。』

「有品 ABC」已為市場上知名品牌,因此若市場上有一新品牌「有品原創

ABC」將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也就是說原先消費者可能會去「有品 ABC」店家消

費,但若一時沒有清楚辨識,有可能會誤以為「有品原創 ABC」與「有品 ABC」

為關係企業,遂而在「有品原創 ABC」店家消費,一段時間後勢必影響到「有品

ABC」經營利益。本案例中該「有品 ABC」之商標權人確實為甲先生,雖然乙先生

可能會針對甲先生是否具有合法商標申請權提出質疑,但這並不是本次討論主題,

因此甲先生有權針對「有品原創 ABC」提出商標侵害主張。

商標侵權責任觀點

『若仿冒商標涉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時,依商標法規定會有民、刑事責任。在民

事方面,商標權人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求侵

權損害賠償;而在刑事部分,若因生產仿冒品會有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案例可知,各位業界先進在經營市場時,在建立品牌的策略規劃上,建

議首先需先進行相關商品類別的商標註冊,同時妥善確立商標申請人之歸屬,若為

合資或股份經營時,建議以公司為申請人以利公平性;在市場經營面上,需隨時注

意是否有相近似公司商標出現,若有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影響公司品牌的經營

時,建議可針對該商標使用者提出侵害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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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商標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2

小心不要搭上國際品牌產品列車,讓創意產生侵權糾紛

當品牌或個人達到一定知名度時,相繼而來的商業利益也驅使著很多人想分一

杯羹,藉著攀附已知品牌已建立之知名度進而減少廣告成本,並且讓消費者也誤以

為是有關之商品時,可能造成不勞而獲的狀態,不利於商業秩序且可能觸犯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上相關之規定。

近年搭便車較具話題性的案例,為 2011年底的愛馬仕柏金包與嬌蕉包爭議案。

愛瑪仕方面認為嬌蕉包的外觀跟其經典的柏金包相似,商標也有相似之處,愛瑪仕

的商標是以馬拉車、而嬌蕉包用的是兔子拉車,有混淆誤認之虞。嬌蕉包方面認為

在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不同,商品的質料也不一樣,價位上也有所不同,消費者應

該能輕易辨識兩者不同,因此市場上有所區隔,應不至於構成侵權。雖然智慧財產

法院也在 2011年底判決嬌蕉包所欲註冊之商標因構成混淆誤認之虞,不准其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也於 2012年 2月底判決定讞,不得註冊該商標,但實際上是否有造成

愛馬仕之損害仍應個案看之。以下則以簡單介紹搭便車行為在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

上之規範如何,並建議企業對創意是否有搭便車應有之注意事宜。

1. 搭便車行為

搭便車行為 (Free Rider)係指不付或是僅付一些成本而享受利益,該行為會造成

市場機制失靈而使得市場無法達成效率,因此,必須防止搭便車行為的發生,而得

以維持正常的市場機制。

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搭便車行為約略可分成兩種,其一是真品平行輸入,販賣

附有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其二是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標,用在非真品或其他

商品上。前者由於商標法並未禁止平行輸入,而且也不至於使消費者誤認其商品來

源,是否應受民事甚或刑事責任規範,仍有爭議;後者則有使得消費者誤認商品來

源,且有造成商標權人在交易上損失之可能,應在禁止之列。

2. 商標法之規範

商標主要是要能讓消費者辨識其來源,對商標權人來說,則是區別與他人商品

不同,商標法則是要保護消費者不受欺騙,並且保護商標權人建立該商標所花費的

時間金錢與心力。若有人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上,則無法達到辨識來源與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將會造成消費者與商標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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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商標法上規定,欲註冊之商標若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或有可能產生混淆

誤認之情事,則不應給予註冊。若雖未註冊而仍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可

能構成侵害他人之商標權。

3.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公平交易法主要目的在規範事業間的競爭行為,與搭便車行為較有關的是公平

交易法第 20條,其規範的客體除了商標之外,還包括了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

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並且該使用必須造成與他人商

品混淆,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是否造成混淆,會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條案件之處理第 11原則判斷混淆之考量因素 (如消費者注意力之高低、商品

或服務之特性、差異化、價格等對注意力之影響、表徵之知名度或具有獨特之創意、

企業規模及企業形象等 );另外,外國著名商標部分與商標法不同的是公平交易法之

處罰較重。公平交易法第 24條一般認為是概括條款,因此實務上多在商標侵權案件

上一併以公平交易法第 20條與 24條請求賠償。

因此,在商標及品牌遭受侵害時,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都有得適用,雖然實務

上有頗多適用上的爭議,但不管是商標法或是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皆須達到消費者

產生混淆誤認或是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狀態,才有適用之機會,更重要的是要存有

因為混淆而使得消費者、商標權人受到損害的事實。

4. 建議

品牌若遭受侵害,可以從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著手,避免被有心人士侵害。另

一方面,部份的文創人士誤以為創意應不受制於法律上約束,然從嬌蕉包爭議案證

明,即便是幽默創意,當您踩到別人智權紅線時,您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侵權,不可

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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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商標侵權案例評析

案例:「池上米」證明標章搭便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 16號

在葡萄牙文中「福爾摩沙」(Formosa)即美麗的意思,16世紀葡萄牙人來到寶島

看到這片山明水秀的土地,不驚讚嘆臺灣為美麗之島 !!!臺灣四季氣候宜人,使得水

田土壤肥沃,溪水夾帶著豐富的有機礦物質,種植出高品質的稻米,尤其蘊育了遠

近馳名的「池上米」,台東縣池上鄉是稻米的原鄉,亦是池上米的原產地,在日據

時代池上米是進貢日本天皇的米,故被稱為「貢米」。池上米名聞遐邇也使其受盛

名之累,除大陸地區以外、臺灣各地皆出現以「池上米」為標示的山寨米,本件判

決就何謂著名標章及如何判斷搭便車行為做出見解,可供中小企業主做為參考。

一、簡要事實陳述: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 (下稱原告 ) 於 91年 5月 28日與同年 6月 10日申請池上米

之證明標章,並於 92年 12月 1日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之後於 94年 10

月發函予全國米穀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米穀公會),且舉辦池上米證明標章行銷推

廣活動,池上米糧食行、池上米東竹碾米工廠皆由陳○○ (下稱被告 )以獨資方式設

立登記之商號,被告明知池上米為原告之著名標章,以搭便車方式使用「池上米」

作為其商號名稱之特許部分,並於其營業所招牌、販售之包裝袋上標示「池上米」,

被告商品故意凸顯、放大「池上米」字樣,而被告之商號、產地則以小字體模糊標示,

致消費者難以區別,且被告將其自製之「池上米說明書」置於包裝中央明顯位置,

其極易混淆誤認為「池上米證明書」,原告發函通知被告請其除去上開標示,遭被

告回函否認上開情事。

二、案件爭點:

1.系爭標章是否為著名標章?

2.被告行為是否符合商標法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3.被告行為是否成立商標法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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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見解:

1. 系爭標章為著名標章:

按商標法規定證明標章者,係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

地或其他事項。此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商標之規定,著名標章準用著名商標之規

定,故著名標章,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審查原告提出證物可知,池上米爭明標章 (下稱系爭標章,請參閱 "池上米證明標章

及公版米袋圖 ")為產地證明標章之地理標誌,表彰「池上米」商品產自特定區域,

足以辨識商品來源,而「池上米」為我國最早之證明標章,由原告所授權之人使用,

以證明其製造行銷之「池上米」產自台東縣池上鄉,且品質符合「池上米」良質米

標誌規範標準。原告於 91年 5月 28日與同年 6月 10日申請池上米之證明標章,嗣

於 92年 12月 1日獲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即註冊號第 84號、第 85號證明標章(請

參閱下列二表),且於 94年 10月 4日發函告知米穀公會,並自同年 11月 30日起

正式核發池上米證明標章,使用迄今已逾 16載,原告為行銷推廣池上米證明標章舉

辦相關活動,亦在大陸地區取得「池上米」產地認證標章,暨前往歐盟註冊與取得

地理標示。原告積極推廣且成功經銷附有系爭標章所證明之「池上米」,參諸有不

肖業者大量仿冒池上米在市場銷售,足見系爭標章不僅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

普遍認知,故池上米證明標章足堪著名標章。

池上米證明標章 ( 摘自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

商標種類 證明標章 正商標種類 證明標章 註冊 /審定號 00000085 正註冊 /審定號 00000085 申請案號 091023471 國籍 中華民國 申請日期 091/06/10 註冊日期 092/12/01 審定公告日期 091/09/01 註冊公告日期 092/12/01 審定公告卷期 29-017 註冊公告卷期 30-023 優先權日期 優先權國家 (地區 ) 展覽會優先權日 展覽會名稱 圖樣顏色 墨色 專用期限 102/11/30

申請人 /商標 /標章權人

中文名稱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 中文地址 臺東縣池上鄉中山路 101號

圖樣中文 池上米

聲明不專用 (本件為產地證明標章 )商品類別

類似組群 3012 、 301201 、 4226

商品名稱

本標章係由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授權之人使

用,茲證明其製造行銷之「池上米」係產

自台東縣池上鄉,且其品質符合證明人「申

請『池上米』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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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上鄉池上米證明標章 ( 摘自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

商標種類 證明標章 正商標種類 證明標章 註冊 /審定號 00000084 正註冊 /審定號 00000084 申請案號 091021376 國籍 中華民國 申請日期 091/05/28 註冊日期 092/12/01 審定公告日期 091/09/01 註冊公告日期 092/12/01 審定公告卷期 29-017 註冊公告卷期 30-023 優先權日期 優先權國家 (地區 )

展覽會優先權日 展覽會名稱 圖樣顏色 墨色 專用期限 102/11/30

申請人 /商標 /標章權人 中文名稱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 中文地址 臺東縣池上鄉中山路 101號

圖樣中文 池上鄉池上米 圖樣英文 CHIH SHANG TOWNSHIP 商品類別

類似組群 3012 、 301201 、 4226

商品名稱

本標章係由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授權

之人使用,茲證明其製造行銷之「池

上米」係產自台東縣池上鄉,且其

品質符合證明人「申請『池上米』

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準。

聲明不專用 本件圖樣中之 [池上鄉 ]和 [ Chih Shang Township ]部份不在專用之內。(本件為產地證明標章 )

池上米證明標章及公版米袋 ( 摘自池上鄉公所池上米認證網 )

2. 不符合標章權限制事由:

(1)被告商品包裝違反糧食包裝標示之規定,審視兩造提出之被告商品包裝,可知

「池上米」文字均標示於商品包裝上方中間明顯處,具有高度引人注意之作用,

以肉眼即可觀之,而被告商號、白米產地標示在下方偏右或偏左處,視覺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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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現,且「池上米」標示之字體明顯大於被告商號與白米產地之標示,況被

告並非池上米證明標章之認證廠商,其用於商品包裝之標示,易使消費者誤認

被告銷售之白米產自台東縣池上鄉,且品質符合「池上米」良質米標誌規範標

準,並誤認業經系爭標章證明符合「池上米」之良質米。

(2)因被告商品包裝上標示「池上米」,其位於包裝上方中間明顯處,且字體明顯

大於被告商號、白米產地,足見被告使用「池上米」有攀附系爭標章之主觀意

思;再者,被告在其銷售商品之包裝上使用「池上米」文字,已造成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準此,被告將「池上米」文字置於包裝明顯易見處,其主觀有作

為商標之意圖,客觀上相關消費者亦認為其作為商標使用,故被告在其商品包

裝上使用「池上米」文字不符善意合理使用。

(3)被告於原告取得系爭標章申請及註冊之前,以「池上米糧食行」(81年 5月 5日 )

及「池上米東竹碾米工廠」(83年 1月 10日 )等名稱為商號登記,營業項目為

米穀零售與批發等業務,被告並持「池上米說明書」(80年 2月 )為著作權登記。

標章權之取得採先申請主義與註冊登記主義,故縱使被告雖取得前述該等商號

名稱登記,亦完成「池上米說明書」著作權登記,惟未取得商標註冊登記,亦

不得與商標權人對抗。然被告使用上開商號名稱或著作權登記,倘無限制標章

權之事由,自不得侵害原告之系爭標章權。查被告在其商品包裝明顯位置上標

示「池上米」文字,有攀附系爭標章之不正當競爭目的,故被告使用「池上米」

文字不成立善意先使用。

四、給中小企業的建議:

由此判決可知法院對著名商標或標章及標章權限制事由之認定要件如下:

1.就是否為著名商標或標章,依「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第五點應考量下

列要件:(1)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之程度;(2)商標或標

章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3)商標或標章推廣之期間、範圍及地域;(4)商

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5)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

利之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6)商標或標章之

價值;(7)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要件;(8)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判斷。

原告於申請註冊後取得證明標章權,積極行使證明標章與舉辦各項行銷及推

廣活動,並訂定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執行要點,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

其具有相當程度認識,且符合上述各項要件,足稱著名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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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是否為善意合理使用之構成要件,係依商標法第三十條第ㄧ項第ㄧ款規定:

(1)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說明;(2)表示自己之姓名、

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

務本身之說明;(3)非作為商標使用者。被告將其商號名稱與著名標章相同部

分之字體放大,且標示於商品明顯具高度注視之位置,而將其商號及產地標

示於不易發現之處,足以證明被告有攀附原告著名標章之搭便車行為。

3.就是否為惡意使用著名註冊標章之要件,依商標法八十條準用第六十二條第

ㄧ款:(1)行為人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標章;(2)侵害客體為他人著名已註

冊標章;(3)使用相同或近似之標章或以該著名標章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

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的事實;(4)致減

損著名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者;(5)未得標章權人同意而有使用行為。

4.就是否為惡意使用註冊標章之要件,依商標法八十條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1)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2)侵害客體為他人已註冊商標;(3)以該標章中

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

之標識;(4)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5)未得標章權人同意而

有使用行為。

5.如何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依「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四點應參酌下

列因素:(1)標章識別性之強弱;(2)標章是否近似及其近似程度;(3)商品或

服務使否類似及其類似程度:(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5)實際混淆

誤認之情事;(6)相關消費者對各標章熟悉之程度;(7)使用標章人是否善意;

(8)行銷方式與行銷場合。

參考文獻:

1. 李奕璇,地理標示保護制度研究,交通大學,碩士論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2. 江冠明,真假「池上米」戰爭,新台灣新聞週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第 391期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13133。

3. 郭華仁,「池上米」地理標示的省思,鄉間小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第三卷第 29期,P.22-23. http://seed.agron.ntu.edu.tw/IPR/GI/formosa-gi.htm。

4. 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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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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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一張嘴」燒肉餐廳案例評析

─「使用系爭商標文字作關鍵字廣告」案件,雖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但違反公平交易法

一、案件事實

系爭「出一張嘴」商標為卓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憬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飲食店、飯店、簡餐

廳、自助餐廳等商品及服務,其商標專用權期間自民國 93年 10月 1日起至 103年

10月 31日止;並自民國 93年 2 月 2日起由出一張嘴公司取得該商標之專屬授權。

而被控侵權人戴某與其夫、卓憬公司負責人楊某及友人顏某等人於 95年 9月間

共同成立禾商餐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商公司),由戴某擔任負責人,禾商公

司先支付加盟金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獲授權使用系爭「出一張嘴」商標開設系

爭火鍋餐廳(招牌為出一張嘴燒肉火鍋餐廳永和店),並依約定每月須給付出一張

嘴公司依進貨金額固定比率計算之權利金,初期並由顏某實際負責餐廳之經營。

後戴某因禾商公司資金使用糾紛而與楊某及顏某交惡,於 96年 2 月 1 日起由戴

某接手負責店面之實際經營,嗣系爭商標專屬授權人─出一張嘴公司於 96年 2 月 2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禾商公司,要求禾商公司於同年月 5 日前與出一張嘴公司完成加

盟授權合約書之簽訂,逾期即不得再使用「出一張嘴」名稱開設燒肉火鍋餐廳,並

於同年月 3 日寄達禾商公司,惟系爭火鍋餐廳仍持續使用該商標作為招牌至同年 4

月 12日為止。

嗣被控侵權人戴某更名經營「狠生氣燒烤火鍋餐廳」,明知其已不得使用系爭

「出一張嘴」商標,竟以「出一張嘴」文字設計作關鍵字廣告用語,

1. 於 97年 10月 16日開始於 GOOGLE網頁刊登「出一張嘴來吃燒烤」關鍵字

廣告,至本案 100年 12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時。

2. 於 100年 1月 6日開始於 YAHOO網頁刊登「出一張嘴哈根答司冰淇淋吃到

飽」關鍵字廣告,至 100年 6月 14日止。

禾商公司未經出一張嘴公司同意使用系爭商標文字作關鍵字廣告,安排於一般

消費者或使用者點選鍵入「出一張嘴」文字搜尋網站時,將被上訴人所選擇之關鍵

字廣告用語「出一張嘴來吃燒烤」、「出一張嘴哈根答司冰淇淋吃到飽」列出於顯

示網站網頁之第一頁第一列,即為付費排序關鍵字廣告,使一般消費者或使用者點

擊該「出一張嘴來吃燒烤」、「出一張嘴哈根答司冰淇淋吃到飽」廣告用語時即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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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商標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2

結顯示出被上訴人經營之狠生氣餐廳網頁,藉以使一般消費者或使用者進入狠生氣

餐廳網頁觀覽,進而可能誘使一般消費者或使用者到該狠生氣餐廳消費,以增加一

般消費者或使用者至該餐廳消費之機會。

二、訴訟過程簡述

民國 98年 5月 2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7年度智字第 24號第一審判決,商

標權人卓憬公司未提出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控侵權人戴某確有侵害其商標專用權之

事實,駁回戴某侵害其商標權,賠償其損害等主張。

卓憬公司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民法第 184條 (侵

權行為 )、公司法第 23條 (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 )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0條第 1 項

第 1、2款、第 21條、第 24條,而依同法第 30條、第 31條、第 32條及公司法第

23條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肆於 99年 6月 10日,智慧財產法院 98年度民商上字第 11號第二審民事判決,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卓憬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99年度

台抗字第 819號民事裁定廢棄發回更審。

最終於 100年 12月 29日,智慧財產法院 99年度民商上更 (一 )字第 5號民事

判決:

1. 禁止被上訴人戴某使用相同或近似「出一張嘴」圖樣或文字,在廣告文宣、

網路、招牌、標貼、報紙、電視廣播、價目表或其他文書,宣傳禾商餐廳有

限公司開設之餐廳。

2. 被上訴人戴某應給付上訴人卓憬公司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 98年 8 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 被上訴人戴某應負擔費用,將本件第二審民事判決之法院、案號、案由、當

事人名稱、主文,以仿宋字體五號,十四公分乘以五公分版面,刊登於蘋果

日報全國版一日。

三、案件爭議之商標法理

1. 何謂「商標之使用」?

按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

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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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 2 條、第 6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商標之使

用應具備下列要件:

(1) 使用人須有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思;

(2) 使用人需有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

(3) 需有標示商標之積極行為;

(4) 所標示者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而判斷是否作為商標使用,除應依上開要件審認外,並應斟酌平面圖像、數位

影音或電子媒體等版(畫)面之配置、字體字型、字樣大小、有無特別顯著性以及

是否足資消費者藉以區別所表彰之商品來源等情綜合認定之,尚非一經標示於產品

包裝或出現於產品廣告內之文字、圖樣,即當然構成商標之使用。

2. 何謂「侵害商標權」?

按商標法第 61條第 2 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 29條第 2 項各款

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同法第 29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除本法第

30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

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準此,第 29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之情形,其要件如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且無第 30條所定情事; 行為人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

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是以本款以第三人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為要件,而所

謂使用商標,即應回歸商標法第2 條、第6條之商標使用定義,故如非做為商標使用,

即無構成 29條第 2 項第 1 款之侵害商標權可言。

四、案件爭議之公平交易法理

1.何謂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按公平交易法第 20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

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

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

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相

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

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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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3

Part商標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2

上開條文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係指具有相當知名度,為相關事

業或消費者多數所周知;所謂之表徵,則指文字、圖形、記號、商品容器、包裝、

形狀、或其聯合式特別顯著,足以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據以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

務之標誌,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辨別;或文字、圖形、記號、商品容器、

包裝、形狀、或其聯合式本身未特別顯著,然因相當時間之使用,足使相關事業或

消費者認知並將之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聯想者。

而判斷表徵是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應綜合審酌以該表徵為訴求

之廣告量及其商品或服務於市場之行銷時間、銷售量、市場占有率、媒體之報導等

是否足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該表徵產生印象,及參酌具有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之

品質及口碑暨當事人有無就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提供具有科學性、公正性及客觀性

之市場調查資料等事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 20條案件之處理

原則第 3、7、10條亦可資參照。

2.何謂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禁止之概括規定」?

按公平交易法第 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係不公平競爭行為禁止之概括規定。適

用本條之規定,應符合「補充原則」,即本條僅能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

所未涵蓋之行為;而此條規定之重點在於禁止事業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中,

(1) 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則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是否妨

礙事業相互間自由競爭,及是否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

(2) 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

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3) 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

上開見解,亦可參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 24條案件之處理

原則第 4 、5 、6 、7 點。

而判斷事業是否係以「高度抄襲」之顯失公平方法從事競爭行為,詐取他事業

之努力成果,不符商業競爭倫理之行為,除考量高度抄襲之標的,是否係經由他事

業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而被系爭行為所榨取外,尚

須考量遭抄襲之標的於市場競爭上之獨特性,及抄襲之結果,有否使交易相對人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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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服務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不當競爭優勢等情。

五、法院判決理由及其對智慧財產保護之重要性:

1. 關鍵字廣告關於「商標法」部分:

本案關鍵字廣告不構成商標法第 61條、第 62條、第 29條與第 63條之侵害商

標權,判決理由指出:「由於關鍵字廣告內容本身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作為商品

或服務之行銷使用,同時鍵入關鍵字之使用者並不會因此而認為或混淆廣告內容所

推銷之商品或服務是屬於商標所有人即上訴人所提供,並非屬商標使用行為,從而

並未構成系爭商標權之侵害。」

2. 關鍵字廣告關於「公平交易法」部分:

(1) 本案關鍵字廣告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0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判決

理由指出:『查上訴人主張系爭「出一張嘴」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云

云,惟為被上訴人否認...該等介紹報導內容都僅為介紹上訴人經營之燒肉

火鍋系列餐廳之提供餐點及服務內容,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出一張嘴」商標為

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均為個別辦理之活動,且未揭示系爭「出一張嘴」

商標,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出一張嘴」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故上訴

人主張系爭「出一張嘴」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云云,尚非可採。同理,

上訴人主張之出一張嘴燒肉火鍋加盟體系名稱,亦不足以證明達相關消費者所

普遍認知之程度。』

(2) 本案關鍵字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條規定,判決理由指出:『系爭商標雖

未達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程度,惟其為 98年 10月「愛評美食通」

雜誌推薦為 25間燒烤名店之一,可見在燒烤店業者間已具有一定之知名度,

而其知名度係上訴人多年努力經營之成果,此亦所以上訴人願意支付廣告費以

系爭商標「出一張嘴」文字作關鍵字廣告以召來一般消費者或使用者點擊觀覽

之原因...,足見被上訴人所作之關鍵字廣告已使共 5150人次之使用者點

擊觀覽,將搜尋「出一張嘴」之上訴人經營之系列燒烤餐廳之潛在消費者,導

引至被上訴人之狠生氣餐廳網站觀覽,藉以推展其餐廳增加消費者前往消費之

機會,使消費者誤解狠生氣餐廳與出一張嘴燒肉火鍋是同一系列之餐廳或有加

盟關係,顯係詐取上訴人之努力成果,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不符商業競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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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商標權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2

之顯失公平行為...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上揭公平交易法第 24條規

定,應屬可採。』

六、結語:

1. 依據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協會 (簡稱 IAMA) 統計,民國 100年台灣整體網

路廣告營收市場規模達到 102.15 億新台幣左右;付費關鍵字廣告持續穩定成長達

到新台幣 30.74 億,佔整體網路廣告總額的 30.01%;IAMA 預測 101年台灣整體

網路廣告市場規模將達到新台幣 117.11 億元。由於關鍵字廣告成本低廉,且具有

針對性投放效果,已然成為台灣中小企業最愛的行銷選擇。然而,隨著網路關鍵

字廣告使用比例之增加,所衍生的相關法律糾紛也隨之浮上檯面。

2. 國外案例中,花花公子公司和法國路易士威登公司也曾分別因平台業者販賣其名

稱或商標之關鍵字廣告給他人,而起訴過 AOL與 Google公司。其中最引人注目

之訴訟,首推民國 92年 LVMH集團旗下之 LV公司向全球最大的網際網路搜尋

引擎業者 Google提起商標侵權訴訟。LV主張 Google所提供的關鍵字廣告服務

(Google AdWords)已侵害 LV之商標權,Google於該案訴訟中雖連番受挫,但法

國最高法院最終於民國 99年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關鍵字廣告服務並未構成商標

侵權,成為商標權人在網路上主張商標權保護的重大挫敗。

3. 至於我國實務對於關鍵字廣告侵權是否侵害商標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智慧財

產法院採取較為保守之見解;目前搜尋引擎業者僅在事先得知廣告主有違法行為

而未即時移除或中斷廣告下,才要負法律責任。關鍵字廣告之行為,雖經我國主

管機關及司法判決認定不致構成商標權之侵害,惟廣告主後續就競爭對手商標之

使用情形,如涉及商標使用而導致有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攀附他人商譽從

事不公平競爭情事,仍有可能違反商標法第 61條及公平交易法第 20條、第 24條

之可能。廣告主於從事相關行銷之際,仍應謹慎為之。

4. 在網路活動日益蓬勃之下,相關的法律爭議必定隨之不斷興起,關鍵字廣告既然

貴為網路行銷利器之一,其使用就必須要更加小心謹慎,注意各種法律上可能發

生之風險,否則刊登關鍵字廣告若不慎觸法,爾後所衍生之法律責任與商譽損失,

將是企業的重大損失,使得企業未謀其利先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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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智慧財產法院 99年度民商上更 (一 )字第 5號民事判決,100年 12月 29日。2. 智慧財產法院 98年度民商上字第 11號民事判決,99年 6月 10日。3.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7年度智字第 24號民事判決,98年 5月 22日。4. 洪燕媺律師、鄭耀誠,「廣告主向搜尋引擎業者購買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關鍵字之廣告是否構成商標侵害」,聖島國際智慧財產權實務報導,十二卷九期,2010年 9月。

5. 洪燕媺律師,「廣告主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害」,聖島國際智慧財產權實務報導,十三卷六期,2011年 6月。

6. 吳恆安律師,「關鍵字廣告之法律責任 (台灣 )」,理慈國際法律事務所,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OL-C-00023&Category=107977 ,最後閱覽日期:101年 10月 30日。

7. 林邦棟合夥律師、簡榮宗資深顧問,「購買競爭對手名稱做為網站關鍵字,可以導入它的流量?— 談商標權侵害與不公平競爭」,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177027&article_category_id=200&article_id=100787,最後閱覽日期:101年 11月 5日。

8. 關鍵字廣告市場分析,http://www.bestkeyword.com.tw/About/market.asp,最後閱覽日期:101年 1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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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著作權概念實例分享

貳、著作權侵權案例評析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3Part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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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壹、著作權概念實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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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CDEFGHI JKL�MN�OPQRS<ITUV�W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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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網站經營的著作權議題

網路數位化行銷的時代,經營企業應該要有自己的網站,提供相關的資訊,行

銷自己,讓現在或潛在的客戶,隨時隨地上網認識自己的產品與服務,以促進交易

的成功。若可以在網站上建立討論版,吸引客戶針對產品議題熱烈討論,或是發行

電子報,隨時將企業經營最新訊息向客戶傳達,更具效能。

網站上的內容,如同紙本的 DM,會包括公司簡介、部門業務與人事、經營之

產品或服務相關的資訊,不管是文字、圖片、照片或影片,都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

著作。原則上,這些著作都應該是內部員工所完成,或是經過授權而使用,否則,

就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議題。

由於網路的方便性,到處可以搜尋到與自己企業經營有關的資訊,不管是新聞

報導、專欄、部落客使用產品或服務的心得、照片,常常遠比自己內部人員所撰寫

或拍攝的內容來得精彩,很容易就會想將他們轉用在自己的網站上,以充實網頁內

容。然而,這些在網路上的資訊,依著作權法規定,自完成時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

並由完成之人享有著作權,並不會因為是在網路上流通,就可以不經授權就自由使

用。若未經授權而轉貼,實際轉貼的企業員工,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與公開傳輸權,應自行承擔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責任,而其所屬企業,也難逃罰金

刑與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實務上著作財產權人不會對於企業員工主張著作權,而是直接以企業或

其負責人為追償目標,要求損害賠償,畢竟轉貼的地方是企業所屬網頁,著作財產

權人不易從網頁上知道誰是真正的轉貼者,而企業也比員工更具賠償能力,企業基

於經營形象與照顧員工之考量,也不會再將責任推給內部員工。因此,加強對於負

責網頁內容管理之員工的著作權教育,是企業建立網站時很重要的工作重點,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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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09109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3 著作權

稍不留意,就會給企業帶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網網相連是網路的特性,對於網路上有價值的資訊,以鏈結代替轉貼,是一項

變通的方法。鏈結是將網友送到該網頁,並沒有轉貼他人著作於自己的網頁上,不

涉及利用著作的問題。在自己的網頁上簡要介紹其內容,再以鏈結方式將網友送到

該網頁瀏覽,一樣可以達到利用他人網路上資訊的目的。

很多企業也頗能善用新興技術,展開不同於過去的網路行銷方式。例如,以折

扣鼓勵消費者利用智慧手機,在自己的經營據點打卡,讓企業在消費者親朋好友的

Facebook上曝光,增加企業知名度,同時也吸引消費者加入企業在 Facebook建立的

粉絲團。這些消費者會非常快速地將消費過程與心得上傳 Facebook,於是企業毫不

費力就免費取得消費者的創作內容,向其他消費者展示。當然,優越的商品與服務

還是企業經營的硬道理,否則,Facebook這種有效率的網路傳輸工具,反而會讓消

費者不滿意的反應,迅速地在網路上流傳,那就適得其反了。

著作利用也可以「吃到飽(all you can eat)」?

1847年的某一天,法國作曲家 Paul Henrion及 Victor Parizot兩人,在巴黎一家

著名的現場演奏音樂餐廳 Ambassadeurs用餐。賓客們沉醉在燈光美、氣氛佳的環境

中用餐,甚是愉快。兩位創作家比其他的賓客更是樂在其中,因為現場演奏的,正

是他們嘔心瀝血的音樂作品。

雖然如此,他們同時也發現一件極不合理的現象。當他們必須因為餐廳所提供

的雅座及美食付錢給餐廳主人時,餐廳主人卻不必為現場演奏他們的音樂著作支付

任何對價。於是他們堅持,在沒有人就演奏其音樂而付錢給他們以前,拒絕支付在

餐廳消費的費用。經過一番訴訟,Paul Henrion及 Victor Parizot贏得了判決,法院確

認餐廳主人必須就演奏其音樂而支付對價。

然而,事情並沒有結束。當整個巴黎,或巴黎以外的任何地方演奏他們的音樂

時,Paul Henrion及 Victor Parizot要如何知道,而且怎樣才能收到使用報酬呢?這

是所有作詞作曲者都會面臨到的問題。於是,在 1850年,法國的作詞作曲家共同

成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Copyright Collective Society)」,也就是法國目前仍

在運作的「音樂著作作詞作曲家協會 (Socie'te' des auteurs, compositeurs et e'diteurs de

musique (簡稱 SACEM)」的前身。隨後的一百多年間,各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也都一一成立,並組成姊妹聯盟,相互代表各組織在當地收取外國人著作的使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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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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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再進一步分配。

源於法國的音樂著作之表演權收費團體,世界各國漸漸地發展出類似的團體,

其範圍更及於各類著作不同權限的集體管理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功能上更包

括利用的授權 (License of exploitation)、權利金的收取 (Collection of remuneration)、

利用的監看 (Monitor of exploitation)、使用報酬的分配 (Distribution of royalties)及侵

權之訴訟 (lawsuit of infringement),甚至及於有利於全體著作人權益的公益活動,包

括遏止盜版盜用的宣導、優良作品的獎助及貧困著作人的扶助等。我國也制定了著

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許可設立與管理監督事項,目

前已有六家團體,分別接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處理大量利用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

語文著作的集體管理與授權業務。

誰會需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呢?不僅是廣播電台、電視台、卡拉 OK

經營者這些需要大量使用音樂的行業,需要與集體管理團體簽約取得授權,任何會

使用到很多音樂的商家,例如餐廳、旅館、醫院、髮廊、服飾店、便利商店、客運

業等各式各樣大大小小營業者,都需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基本上,這些

利用都不是針對使用哪一首特定的歌要付多少錢,而是從營業額或是依營業場所面

積,每年支付一筆少少的費用,就能使用團體所管理的所有作品,是一種「吃到飽 (all

you can eat)」的計價方式。

讓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直接針對使用哪一首特定的歌要付多少錢去談授權,成本

高得嚇人。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利用人付費使用作品,權利人分配到使用報

酬,大家都有音樂聽,是個多贏的結果。為了降低授權成本,付一筆費用就能音樂

「吃到飽」的計價方式,對大家都有好處。

不只是音樂,每一個公私機構內部都有影印機,這些影印機不會只印內部的文

件,一定也會影印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若每部影印機每年都能夠付一筆錢給語

文著作類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再藉由團體再分配給作者,著作權法「使用者付

費」的原則一樣可獲得落實,社會公平正義也能得到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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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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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3 著作權

貳、著作權侵權案例評析

案例:「金魚設計」抄襲案件,員工侵害著作權,公司連

帶負刑責又要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 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39號判決評析

一、案件事實

本案為設計業界頗負盛名的「設計公司」以及受僱於該公司的蘇姓「設計師」,

被控抄襲甫自大學畢業之陳姓女學生所原創設計的「金魚圖樣」美術著作 (見左下

圖 ),並將該公司的金魚設計 (見右下圖 )交由其客戶─食品公司製作「琉金一捻紅」

喜餅包裝外盒、紙袋、文宣及廣告招牌等物。

左上圖為陳○○設計、右上圖為橙果公司設計,圖片來源: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39號刑事判決

二、訴訟過程簡述

經該女學生無意中發現該喜餅包裝使用其金魚圖樣之後,即於民國 96年向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告訴。歷經四年纏訟,一審法院於 100年 4月 27日做出 99

年度智易字第 34號刑事判決,法官認為不能單以二金魚著作間具「實質相似」即認

被告設計師確有重製抄襲行為。此「實質相似」是否確因蘇姓設計師接觸過陳姓女

學生著作而重製抄襲,實有合理懷疑;依刑事訴訟法「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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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推定法則,判決設計師及設計公司皆無罪。

著作權人陳姓女學生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上訴,隨後於 100

年 11月 10日智慧財產法院以 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39號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二

審法院做出最終審確定判決設計公司一方敗訴,認定公司旗下之設計師確有觸犯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事部分判處該設計師有期徒刑 3個月、得

易科罰金 9萬元,設計公司罰金 35萬元;民事部分判決設計公司須賠償該女學生

30萬元,且因金額未逾 150 萬元,設計公司不得上訴而定讞。

二審法院推翻原本一審法院的見解,認為二金魚著作均係以俯視圖呈現,且就

金魚之基本體態構圖、整體輪廓之線條轉折方法、走向角度、尾鰭向外延展之大小

幅度及各部位比例等整體布局構造,均甚相似。故二著作之整體感覺確實已達「實

質相似」之程度。且認蘇姓設計師於職務或業務上,甚至於社交生活上,合理接觸

陳姓女學生美術著作之可能性極高,再加以二著作間相似程度甚高,難以想像「若

非接觸,何以有致」;因而,二審法院認為符合實質相似及接觸兩大要件,而確實

有抄襲之情形存在。

此外,設計公司會被判刑事責任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蘇姓員工被判「故意」

侵權違反著作權法 91條之後,法院再依據著作權法 101條「法人之⋯受雇人⋯因執

行業務,犯第 91條至第 93條、第 95條至第 96條之 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設計公司所作的刑事處罰。

再者,論及民事責任部分,為什麼明明是員工抄襲,公司卻得跟著賠錢呢?係

因民法 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

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公司對受僱員工的

侵權行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案件爭議之著作權法理

1. 何謂「抄襲」?

有關於所謂著作重製權及改作權的侵害,即一般俗稱之「抄襲」,一直是著作

權法中最核心的議題之一。所謂「抄襲」,著作權法上稱為「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依據著作權法第 91條第 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均係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要件,指未依法取得授權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因

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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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3 著作權

2. 設計圖案之美術著作,如何判斷是否抄襲?

(1)依美國著作權法學者 Nimmer見解,「接觸」及「實質相似」是原告要證明被告

「Copying」(中文譯稱:抄襲)之重要要件。我國司法實務亦同,據以認定抄

襲之要件有二:分別為接觸及實質相似。最高法院諸多判決已明確確立此二要件,

故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即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

侵害的兩個要件,詳為審慎調查。

(2)所謂接觸 (access)者,我國實務認為:除直接實際閱讀外,亦包含依據社會通常

情況,被告應有合理之機會或合理之可能性閱讀或聽聞原告之著作,此為確定故

意抄襲之主觀要件,故接觸可分為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兩種態樣。

另外,關於「接觸」之要件,實務上之要求乃所謂「接觸可能性」,只要有

充足之理由,認為有極高可能性曾經接觸,即足以推定曾經接觸。摘錄最高法院

判決理由:『所謂之「接觸」,並不以證明被告有實際接觸著作權人之著作為限,

凡依社會通常情況,被告應有合理之機會或合理之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權人之

著作,即足當之。』,可供參考。

(3)關於實質相似 (substantial similarity),係指兩著作物在該著作物之觀念表達著重點

有實質之類似性,依一般社會觀念觀之,咸認兩者在觀念之表達未有顯著之差異。

我國實務認為:包含量之相似與質之相似等因素。量之相似,係指抄襲部分所佔

比例為何,實質相似所稱量之相似,其與著作之性質有關;所謂質之相似,係指

抄襲部分是否為重要成分,倘屬重要部分,即構成實質之相似,不因使用著作者

有添加部分不重要或不相關之內容,即可免除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其不需為精確之複製,若內容相同部分均屬雙方著作之重要部分,即可構成

實質相似。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

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

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

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白話言之,就美術著作而言,即以

一般人看起來,是不是達到「很像」或「差不多可認定是同一」的程度,作為判

斷之標準。

(4)綜合上述,在「接觸」要件之判斷上,須與二著作間「相似」之程度綜合觀之,

如相似程度不高,則著作權人或公訴人應負較高之關於「接觸可能」之證明;但

如相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明到依照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

可。「接觸」和「實質相似」是兩個獨立的要件,除非是出現「顯然相同 (stri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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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ilarity)」的情形,才無須證明「接觸」要件。

四、法院判決理由及其對智慧財產保護之重要性:

1. 關於「實質相似」部分:

(1)判決理由指出:『既稱「整體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以割裂之方式,抽離解構

各細節詳予比對。且著作間是否相似,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

定基準,無非由具備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以鑑定方法判斷之必要。二著作均係以俯

視圖呈現,且就金魚之基本體態構圖、整體輪廓之線條轉折方法、走向角度、尾

鰭向外延展之大小幅度及各部位比例等整體布局構造,均甚相似。至顏色配置雖

有不同,然此並非影響判定二圖樣外觀輪廓是否相似之重點。故二著作之整體感

覺確實已達「實質相似」之程度,且其相似之程度縱非「顯然相同」,亦幾乎可

謂「一望即知」。』

(2)就兩著作是否具有「實質相似」,觀察重點在於法院具體指出之「一般理性閱聽

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此為我國首次就「到底像不像,誰說了算?」

之爭議,有了明確的闡釋。其次,法院指出「顯然相同」、「一望即知」二項具

體標準,亦屬我國著作權保護之進程上之重大突破,未來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2. 關於「接觸可能性」部分:

(1)判決理由指出:『實質相似之二著作,雖非無可能係個別獨立之創作,然如其相

似之程度過高,則實無從想像「若非接觸,何以致之」。被告辯稱於刑事之判斷

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舉證至確實有接觸,始構成侵害等語云云。惟

按於著作是否非法重製之判斷上,之所以會有「接觸」之要件,主要即係因著作

權人與侵權人通常並不相識,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上,在二著作已相似之情形下,

如何要求著作權人證明侵權人侵權,因此須配合有無「合理接觸」之可能,作為

判斷之標準。故在「接觸」要件之判斷上,須與二著作「相似」之程度綜合觀之,

如相似程度不高,則著作權人或公訴人應負較高之關於「接觸可能」之證明,但

如相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

故除非相似程度甚低,始有證明「確實接觸」之必要。』

(2)法院之判決理由,再次重申之重要觀念即是:「一般情況之下,著作權人通常

不認識侵權人,且當著作權人發現其著作遭到侵害時,侵權著作品皆已完成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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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3 著作權

開顯示於外,現實上難以由著作權人舉證侵權人有事先接觸著作權人著作之事

實。」。是故,在舉證上,只要能夠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

會或可能」,即可判斷侵權人是否因接觸而得以抄襲著作權人之著作。

五、結語:

1.在我國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歷史上,大部分案例是電影、音樂、電腦程式之重

製拷貝販賣,兼有部分關於文字著作之案例,然而對於「美術著作」涉及抄襲之

判決,可謂鳳毛麟角。智慧財產法院能夠藉由金魚設計案之事實為基礎,將著作

權法關於美術著作的保護判斷要件,於判決理由中精闢分析、詳為說明,有助於

提升對美術著作權之保護。

2.又因被告公司具有高社會知名度,本案獲得媒體大幅報導,進一步使社會大眾能

夠對於抄襲他人美術圖案也可能違反著作權法有所瞭解。本判決對於增進國人尊

重智慧財產意識及保護國內文創產業發展可謂一指標性判決。

3.本案對文創產業的從業者而言,有以下啟示:為避免自己的原創著作遭到抄襲,

卻沒有證據為自己辯駁,建議務必要保留創作過程中的所有草稿與文件記錄,將

時間序列資料定期保存下來。當遇到著作權抄襲官司時,可向法官證明作品為自

己的心血結晶。

4.建立著作權潔淨室 (copyright clean room)的機制:一般此類潔淨室的設置是常見於

軟體開發界,現今也應用於產品設計行業,如文創產業中。要避免被指抄襲,最

簡單的因應之道,是僅讓規劃者遍覽各種設計方案,再將所欲表達之觀念告訴製

作者,該實際製作者不要讓看過他人的作品,這種 clean room的機制,可以確保

創作者沒有接觸他人著作,就不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之觀念;

獨立製作相同觀念之表達,一定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例如可將參與研發的人員

集中在一個工作室,在這個工作室中必須隔離可能的侵權物,使渠等無法接觸到

原告的著作物,以使其獨立開發設計出產品。當然這個管理機制的建立,必須要

有相關的管制作為,如研發紀錄簿等機制,方能在舉證時立於不敗之地。

5.關於此類案件被告之應對策略,有以下建議:

(1) 面對媒體時,企業負責人只需低調表示「公司向來重視智慧財產權、更尊重創作

人的心血結晶。會發生爭議我們覺得很遺憾,但會努力配合司法程序的調查,還

原事實真相」;千萬不要情緒性發言,攻擊提告的人、或以陰謀論試圖引起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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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題,更不要輕言出走。

(2) 就實際行為人 (公司員工 )在刑事訴訟的答辯上,除非能清楚證明「彼此著作間

既非相同亦無相似、自己在創作前無接觸彼等著作之可能」這兩點,否則承認過

失並表達賠償及和解意願,是「化刑事為民事」、並且使對方「以刑逼民」之計

謀失效的上策。

(3) 從公司角度,要拿出內控制度、核決權限辦法⋯等規定來說服法官,公司在選任

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上已經盡責,並且負責人之職務亦不涉入提案設計及成品創作

的過程⋯這樣,從承審法官的角度而言,民刑事責任就有相當高之機會,只由行

為人承擔,公司毋須負責。

參考文獻: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年度智易字第 34號刑事判決、100年度智附民字第 1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 4月 27日。

2.智慧財產法院 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39號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上字第 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 11月 10日。

3.員工侵害著作權,公司判刑又賠錢! eCounsel,100年 11月 13日,http://www.ecounsel.net/2011/11/13/%E5%93%A1%E5%B7%A5%E4%BE%B5%E5%AE%B3%E8%91%97%E4%BD%9C%E6%AC%8A%EF%BC%8C%E5%85%AC%E5%8F%B8%E5%88%A4%E5%88%91%E5%8F%88%E8%B3%A0%E9%8C%A2%EF%BC%81/,最後閱覽日期:101年 10月 30日。

4.金魚都長一樣嗎?從「橙果金魚圖」案件談起,賴呈瑞,智財交易加值服務網,100年 11月 30日,http://www.uipex.com/monpub_show.aspx?ID=MP11113014532180,最後閱覽日期:101年 10月 30日。

5.101年度第1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智慧財產培訓學院,101年03月06日,http://www.tipa.org.tw/p3-3.asp?typeFlag=0,最後閱覽日期:101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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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營業秘密概念實例分享

貳、營業秘密侵權案例評析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4Part

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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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壹、營業秘密概念實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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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CDEFGHI JKL�MN�OPQRS<ITUV�W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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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保護及侵害實例淺談

一、前言

現今科技一日千里,高科技產業技術越趨精密且分工,並隨著知識經濟來臨產

業上競爭趨於國際化趨勢,如近期智慧型手機商蘋果電腦與三星電子專利訴訟糾紛,

整體訴訟賠償金額高達了十億美金,故當前企業已不再握以低成本代工的製造來作

為競爭優勢,反而轉向運用智慧財產如專利權、營業秘密訴訟來進行從事國際競爭

及影響市場攻防的最佳戰略武器,因此企業在進行策略佈局、創新研發時在智慧權

經營管理、人員培訓以及公司內部營業機密或研發機密保護將成為機構與企業永續

經營之重要關鍵。

二、營業秘密法概論

我國當前產業與經濟環境競爭,且加入WTO 會員組織並於國際間「貿易相關

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TRIPs )」,明確要求會員國對於營業祕密應予以立法加以保護

並參考國外立法案例,而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營業祕密法,共計十六條

條文。

依據我國營業祕密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營業祕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

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換言之,本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有三:

1.保障營業祕密。藉由營業秘密之保障,以達提昇國內及外資廠商在研發與投資意

願之效果,並能提供良好商業競爭之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以有

效流通。

2.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使得員工與其雇主之間,以及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

競爭秩序有所規範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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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4 營業秘密

3.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宣示本法除保障權利人之權利外,亦應注意社會公益之維護,

俾使將來爭訟時,法院得考量社會公益,而為較妥適之判斷。

針對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對於營業秘密定義為,「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 )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換言之,就其認為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至少有

三:(一 )新穎性,(二 )價值性,(三 )秘密性。

另針對智慧財產權或營業秘密的歸屬問題,向來是極具爭議性之法律問題,近

年來產業界不時發生離職員工將技術或機密資料流出或攜走 (如台積電高階研發人

員離職案件 ),或委託他人開發技術過程中衍生權利歸屬之糾紛,為兩造間常為爭取

權利各執乙詞互不相讓。歸咎歸屬問題主要涉及二個主要的部分,一為企業內部僱

傭關係,亦即員工與雇主如何分配營業秘密之歸屬,另一則為外部承攬關係,即不

同法人及主體間的安排 (包括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

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

其營業秘密 )之情形,而上述營業祕密法為解決營業祕密歸屬問題可能發生之爭議,

特於本法第三條以及第四條有所規定。

營業秘密侵害之樣態分類為本法第十條規範,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侵害營業祕密:

(1)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祕密者。

(2)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祕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3)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

使用或洩漏者。

(4) 因法律取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如當發生營業秘密侵害事實,權利人可就所規範營業祕密被侵害之救濟行為

請求,當侵害營業祕密之刑事責任係規定在刑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第

三百十八條以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而行政責任之部份,則由於我國營業祕密

並無相關行政方面的主管機關,僅有司法機關職掌其事,故並無行政制裁之規定。

至於民事救濟,則規定在營業祕密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其上述規

定如下所示:

(1) 排除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營業秘密法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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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損害賠償請求權 (營業秘密法第十二條 )。

(3) 損害賠償額計算方式 (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 )。

而近期我國主管單位經濟部正提出營業秘密法修正法案,為加強保護營業秘密,

已研擬完成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刑事責任,修法後

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將原本處罰條例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改為提高至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最高達一千萬元。各界對營業秘

密法之修正案亦十分關注,舉行多次召開「營業秘密法修正公聽會」,會中邀集相

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產業界代表共同討論本修正案,各界對營業秘密法之修正原則

上均抱持贊成或開放態度。而修正後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相關規定,將有助於

改善經營環境、建立公平競爭市場及正向保護營業秘密,對我國產業發展有積極正

面之助益。

三、營業秘密法侵害案例解析

如前所述,在營業祕密保護法之下,以下茲節錄營業秘密實例部分判決,對訴

訟實例中之重要部分加以整理,以探討實務界對營業秘密保護訴訟攻防之觀點:

【案例一】台積電 vs 中芯

發生原委 -台積電公司於 2003 年 12 月 22 日對中芯國際提起侵害專利權及竊取

營業秘密之訴訟,控訴其競爭對手中芯國際透過各種不當的方式取得台積電公司商

業秘密及侵犯台積公司專利,且中芯國際已延攬超過 100 名以上台積公司離職員工,

並且要求部分人員為其提供台積公司內部商業秘密及半導體製程技術資料,在訴訟

過程中台積電公司提出許多中芯國際從事商業間諜行為及侵害營業秘密之事證如 -

中芯國際以提供公司股票及股票選擇權為條件,對台積電公司若干身居要職的員工

進行不當挖角,並希望台積電公司的離職員工前來中芯國際就職時,能貢獻台積公

司的最新專有機密技術及相關製程的改良,以作為致贈中芯國際的禮物,並在訴訟

過程中法院傳喚前中芯國際員工的證詞中親眼目睹中芯國際違法侵害行為。

另在訴訟文中指出,依據證人估計中芯國際在 0.18 微米邏輯製程中,有百分

之九十係抄襲自台積電公司營業機密及研發製程,另外台積電公司在其原始對中芯

國際提出訴訟訴狀中,附上一封被台灣新竹地方檢察官所扣押的電子郵件文件,該

電子郵件載明了中芯國際主管對當時仍任職於台積電公司的員工的竊取機密需求,

這封電子郵件內容主要要求這位當時即將前往中芯國際就職的員工,請他竊取台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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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4 營業秘密

電公司六項製程流程,以及相關製程目標及設備型號,且訴訟過程中台積電公司以

在市面上購得由中芯國際代工的一項晶片產品進行技術鑑定以還原工程技術進行分

析,因分析結果顯示該晶片技術特性明顯且包含了驚人類似台積公司代工產品專有

的特徵及技術,證明中芯國際確實使用竊取自台積電公司的營業秘密及生產技術。

上述台積電公司對中芯國際提起侵害專利權及竊取營業秘密之訴訟案纏訟多

年,並於雙方並於 2009 年 11 月 10 日達成最終和解,中芯國際將依序分年分期賠償

台積電 2 億美元 (折合約新台幣 60 億元 ),並且需無償授予台積電 8%的中芯股權,

台積電另可在 3 年內以每股 1.3 港元認購 2%的中芯股權,中芯國際內部人士則由中

芯創辦人兼執行長張汝京宣布辭職下台以示負責。

【案例二】迎輝科技 vs 嘉威光電

發生原委 -為迎輝科技公司保護智慧財產並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並於 2008年

2 月間對離職員工麥建進 (即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現任董事長 )、蔡宗欣、陳榮俊

及陳振南等人涉及使用迎輝科技公司聚光片製程技術,提出違反刑法第 317 條妨害

工商秘密等罪嫌,並向高雄地方法院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對嘉威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長麥建進及迎輝離職員工等人提起刑事妨害秘密告訴及搜索,經與司

法警察至嘉威光電進行搜索,並扣得疑似涉及迎輝科技聚光片技術及產品之相關資

料,且訴訟過程分析還原工程嘉威光電所產銷之「聚光片 (即稜鏡片 )」產品及公司

內部查扣生產製程資料、參數、SOP 文件及電腦,經送交第三方公定鑑定機構進行

分析比對後,認定嘉威光電聚光片產品之製程與迎輝科技公司屬營業秘密之聚光片

產品製程極為相似,因此涉及現任職嘉威光電之迎輝公司離職員工麥建進等人洩漏

迎輝公司之研發及生產營業秘密,為保護迎輝科技公司研發之技術及智慧財產權,

迎輝科技公司爰於日前對嘉威光電董事長麥建進等人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刑事告訴

及民事訴訟賠償。

上述訴訟案後續迎輝科技對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麥建進、蔡宗欣、

陳榮俊、陳振南等人提起妨害秘密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告訴,並經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於 100 年 3 月 3 日偵查終結,對麥建進、蔡宗欣、陳榮俊、陳振南等人

提起公訴,認為該等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第 317 及 318-1 條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

密罪,並構成著作權法第 91 條重製他人著作之罪。而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並就

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另案偵辦。

而上述迎輝科技公司對嘉威光電及離職員工提起侵害竊取迎輝科技營業秘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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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纏訟 4 年多,依據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示資料顯示最終雙方和解協議,嘉威

光電需支付迎輝科技公司新台幣達 3 億 6750 萬元整和解金 (內含營業稅 ),該和解

協議並不構成迎輝科技公司對於嘉威光電就聚光片製程技術之授權。

依據上述營業秘密訴訟案例中整理之心得,針對營業祕密案之訴訟準備資料有

下列流程及幾點資料彙整可供大家參考:

上述訴訟策略流程準備步驟及資料如下所示 :

1.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證據收集 (蒐集原員工簽署任職保密協定書 /離職保密協定書 /

員工智慧財產歸屬同意書研發紀錄簿 /研發會議出席紀錄表 /生產紀錄表 /⋯⋯⋯⋯

等等 )。

2.進行競爭廠商產品 /申請專利收集 (產品還原工程比對 /產品資訊蒐集及匯整分析

/產品專利分析 ..等等 )。

3.侵害市場收集,由市面上蒐購競爭廠商侵害相關產品 (進一步比對侵害產品 /銷售

額 /客戶名單比對 /客訴名單⋯⋯等等 )。

4.彙整上述侵害證據及比對資料後,在與訴訟團隊討論最佳之訴訟策略後提起訴訟。

四、結論

期許各界能對營業秘密議題來進行更加關注且研究,並了解智慧財產及研發機

N

N

N

Y

Y

Y

訴訟團隊建立(律師團隊/智財專家/鑑價評估)

內部團隊/智慧財產文件程序建立/IP管理制度/稽核制度完整度

外部專利顧問團隊建立/侵害比對分析/還原工程

侵害市場規模評估/侵害原市場客戶蒐集/鑑價

訴訟提起1.刑事訴訟 3.民事假處分2.民事訴訟 4.民事假扣押

訴訟資料蒐集及

訴訟評估

侵害證據蒐集比對

產品/專利蒐集比對

侵害市場蒐集及比對

1.提起訴訟2.申請蒐證3.證據保全

營業秘密訴訟流程及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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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4 營業秘密

密保護之重要性,也希冀企業界更加重視智慧管理、營業秘密保護及智慧資產的影

響力,並能持續不斷推陳出新,持續開創新創意、新思維來建構更美好的未來。

未簽保密合約而與經銷商或客戶洽談業務易致機密外洩

台灣近年來在國際競爭力上,企業創新方面有不錯排名,即便是全球經濟不景

氣,台灣中小企業在科技創新與產學合作上仍然名列前茅,固然可喜,但伴隨全球

化,人才遷移與技術交易等因素,部分未有完善智慧財產權概念或尚未建立智慧財

產管理系統之公司或組織面臨機密外洩之困擾。本文茲列舉三則真實案例供各位先

進參酌。

案例一 : 加拿大牙醫師與美國牙材公司技術糾紛

2006年加拿大張牙醫師在一研討會認識一家美國牙材公司之總裁,由於雙方對

人工牙根有共同話題,該牙材公司同意幫張牙醫師提供製造及經銷服務。2007年至

2008年間張牙醫師提供了多張技術草圖給該牙材公司,惟由於雙方熟稔,故一開始

合作未簽具任何保密合約,待成品做出,市場反應不錯,該牙材公司對外宣稱產品

是該公司及合作顧問共同研發,私下只願意給張牙醫師極少權利金,此舉令張牙醫

師為之氣結,不知如何是好。

案例二 : 生技公司研發人員受不了聲色誘惑,盜賣公司營業秘密

某家位於台灣南部之生技公司研發了一種檢驗試劑,申請了多國專利。由於該

公司初始係以研發為導向,故對外行銷,委託經銷商代為銷售。該公司之研發人員

由於常與該經銷商一起對外行銷產品,迷戀上外面聲色世界,該經銷商看準此點,

出高價給該研發人員竊取該公司技術配方的機密,初期將竊取技術做出產品行銷至

未申請專利區域,後來變本加厲以該公司三分之一價格搶占原生技公司之市場,此

舉令該生技公司不知如何是好。

案例三 : 機械公司員工被客戶挖角後生產同樣產品

台中一家做剪刀之機械公司,由於有家傳技術,故剪刀之刀口鋒利而不易鈍化,

該公司合作近五年客戶眼見該剪刀銷路頗佳,費盡心思,向該公司挖角一位懂製作

該剪刀的師傅,該師傅亦向原公司謊稱理由,因家中有事不得不離開原公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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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該師傅還帶走一些原公司機密及客戶名單投效新公司,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原公

司發現市面上有該公司極類似產品,但品質極差,但也想不出為何有此產品產生,

只能假想是別人研發出類似產品。

看完以上三則實例,各位不知會不會有種似曾相似感覺,假若貴公司準備將技

術告知公司以外的人,即便對方是熊麻吉的伙伴、生命共同體的經銷商或者客戶,

千萬別忘了一定要簽署保密合約。以上三則實例,若是技術擁有方與技術承接方合

作初期就能在技術保密及雙方合作中不外洩合作事項,對技術擁有方而言,簽署保

密合約應該是一定要去做的最優先事項,千萬不要抱持著對方看起來人很好,公司

也有一定規模,應該不會吃掉我的心態。簽了保密合約,至少將來在法庭爭議上佔

有利地位,未簽署保密合約就將技術外洩,無非是讓自己看家本領拱手讓人。至於

上面三個案例,經過專家協助,第一案張牙醫師與該牙材公司簽署了合作協議,算

是一個完美合作案,第二案仍在法律訴訟進行式中,第三案正由檢察官介入調查中。

希冀各位能從上面三個案例中,學到將機密告知外人前,一定要簽保密合約。

營業秘密管理的重點是教育

營業秘密在企業競爭力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本質上,營業秘密可能是企業的

策略性資產,在小心翼翼的保持機密的狀況下,這些資訊可以產生優越的經濟價值;

在程序上,專利申請之前的各種資訊,必須仰賴營業秘密的形式作為暫時性的保護

機制;而無法申請為專利的各項經營管理資訊,營業秘密是企業必須採用的方式。

本文涉及一項訪談計畫,關注於企業營業秘密的管理機制與認知。受訪對象有

五人,其中包括電腦資訊產業的智慧財產權部門主管、商業銀行的人力資源主管 (銀

行通常沒有專責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 )、塑膠製造公司兼管智財權的副總經理、跨

國級消費性電子產品製造廠商的北亞區運籌經理、與半導體公司的智慧財產權部門

主管,從專業與職級上來分析,本項訪談者的意見具有相當的代表性。每位訪談者

進行大約一個半小時的深度訪談。

訪談採用條列式與開放式的詢問,在條列式的問題詢問中,受訪者從公司營業

秘密的範疇與界定、要件的判斷與解釋、營業秘密管理專責單位與執掌、營業秘密

產生的規劃、制度實施與回饋、與營業秘密有關之新進人員約定 (如保密合約、智

慧財產權歸屬聲明、競業禁止等約定 )、新進員工後續的教育訓練、員工守則的執行

等等,受訪者將依據各項目評估其對於企業營業秘密保持的重要性與其原因;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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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4 營業秘密

放式的詢問中,受訪者可以自行發揮其對於營業秘密管理的想法。

經過事後的彙整,有以下三點的重要發現︰第一、不同產業公司的營業秘密範

圍不同,各公司依據各自利基保護營業秘密的項目,其範疇擴大至上下游廠商的合

作細節;第二、不同公司營業秘密的管理,並未一定與人事管理制度結合,因而產

生管理上的缺口;第三、在重視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抬頭下,大部分公司對於員工智

慧財產權的觀念建立已不留餘力,而對於員工職務上所掌握的營業秘密範圍以及維

護的方式特別需要注重。其中第三項有加強說明的必要,以下是三位主管重要的會

談內容。

〝每年有一個智慧財產權週係由智慧財產權室主要負責而人力資源部門輔助。〞

〝在教育訓練的過程中,人力資源部門主要強調三大部分:確認各單位營業秘

密範圍、宣導公司機密是公司獲利最大來源之一以及洩密之遭受可能之罰則。〞

〝人力資源部門除了員工新進訓練強調維護公司機密的重要性,平常還加強宣

導各部門自身營業秘密範圍,以及機密外洩時公司規則及所面對的罰則;經過教育

訓練宣導過後必須確認員工瞭解程度,大多用簽名的方式確認瞭解並以示負責。〞

本項調查除了發現企業特別強調教育訓練對於營業秘密管理的重要性,尚建

議以下的管理制度︰

1.建立人力資源管理的營業秘密稽核表;

2.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以代償制度作為補償;

3.設立一個營業秘密管理的績效評估制度;

4.設立一個機密洩漏的危機管理單位。

本篇為作者與中原大學企業所研究生共同完成的學術論文,節錄其中的部分內

容撰寫為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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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營業秘密侵權案例評析

案例:內神通外鬼洩露營業秘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 1400號評析

近年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不但侵

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公平競爭,日前國內更爆發重大營業祕密外

洩案!友達光電顯示器開發中心兩名高階主管涉嫌「帶槍投靠敵營」,在百萬美元

高薪利誘下跳槽,並涉嫌將友達全球唯二的「AMOLED技術」等,關鍵文件洩漏給

競爭廠商,此案使政府與民間企業再度重視營業祕密的重要性。

一、簡要事實陳述:

夏○○ (下稱被告 A)自民國 86年 3月間起至 99年 3月 12日止,受僱於超邁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超邁公司 )擔任製造部專員,負責撰寫超邁公司產品之生產

程序製作規範,因而有取得新產品樣品之機會,為從事業務之人。林○○ (下稱被

告 B)曾於 82年 3月間至 96年 2月底任職超邁公司,於 96年 3、4月間任職麗羽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麗羽公司 )擔任專案經理,負責有線電視、網路通訊等新產品

之搜尋及業務推展。被告 A與被告 B原為超邁公司同事,於被告 B離職後仍保持聯

絡,被告 B主動詢問被告 A超邁公司有無研發 FTP JACK新產品,而當時超邁公司

內部剛好要舉辦技術移轉發表會,被告 A藉此取得工程部人員所交付的第二代網路

佈線連接器 (即 RJ45網路佈線連接器,內部產品型號 R2013F-TMAFJ-US,下稱系

爭連接器 )之樣品及圖說。被告B聞訊後,即於 98年 11、12月間以電話聯絡被告A,

議定由被告 A將系爭連接器樣品攜出超邁公司並交付被告 B。

二、案件爭點:

1、洩漏尚未對外公開發表、銷售之系爭連接器是否侵害工商秘密 ?

三、法院見解: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所稱「工商秘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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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4 營業秘密

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凡工業或商業上

之發明或經營計劃具有不公開性質者屬之。系爭連接器用於電腦主機房連結網路系

統之結構佈線設備,為超邁公司於 98年 9月 1日研發完成,尚未對外公開發表、銷

售,對於超邁公司具有相當程度之經濟價值,自屬工商秘密,然被告 A、被告 B均

曾在超邁公司任職多年,竟皆罔顧職業倫理,由被告 B主動要求提供當時尚屬新產

品之系爭連接器樣品,以窺視、洩漏其秘密,被告 A則利用業務上持有該樣品之機

會配合為之,被告 2人所為足以危害超邁公司之物料管理及商業利益。被告 B被訴

教唆業務侵占罪部分論以共同正犯。

四、給中小企業的建議:

由前述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及近年來發生層出不窮的商業上的洩密案件,中小

企業應對營業秘密有所認知,古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營業秘密法的立法目

的為「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有此可

知營業秘密法係保障企業因經營上所產生之內部利益資訊,為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

秩序,規範企業以合法的手段公平競爭,然企業卻鮮少以營業秘密主張排除侵害,

其原因在於綜觀營業秘密十六個條文,扣除第一條之立法目的及第十六條之施行時

間,僅剩下十四個條文就營業秘密進行規範,且營業秘密法僅需負民事責任,對違

法企業無法起嚇阻作用,故企業遇營業祕密外洩時,往往改以主張刑法妨害秘密罪

或公平交易法,因前述兩法就侵害工商秘密、產銷機密與技術秘密皆需負刑事責任,

例如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

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公平交易法明確規

定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罰則規定於第三十六條及

第四十一條,違法企業「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

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營業秘密法僅有民事責任罰則過小,因此經友達洩密

案發生後,促使政府對營業秘密法進行修法增列刑事責任相關罰則。

如何定義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定義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本法所稱

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

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

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由法條可知營業秘密的範圍為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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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其構成要件一、非一般從事相關領域之人所能知悉;二、

秘密在當時或未來具有經濟價值;三、祕密所有人採取合理妥適的保密措施,此處

營業秘密約可分為「技術機密」及「商業機密」二種,前者偏向經研究、設計、製

造而成,屬於技術性之秘密;後者比較廣泛,凡涉及與商業經營有關之資料均屬之,

例如:顧客名單、行銷策略與計畫、財務及會計報表、受僱人資料等。此二者的重

要性並無分軒輊,對於企業之經營均具重要意義。(章中信,著作權筆記,92/9/11)

中小企業應自行定義何謂「營業秘密」,並對其所定義之秘密資訊進行合理妥

適的管理及保密措施,亦可藉助政府支援以及有豐富經驗的法人單位協助建置智慧

財產管理制度,例如由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所執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創

新中小企業智慧財產價值-管理運用計畫』,輔導中小企業建立符合經濟部工業局

推行的「臺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 (TIPS)」。

參考文獻

章中信,「營業秘密」之範圍與條件,著作權筆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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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簡介

貳、如何通過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驗證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5Part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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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IPS緣起現今經濟貿易大環境處於全球化、國際化趨勢中,台灣產業的發展面臨更開放

的國際貿易競爭壓力,智慧財產權的

保護在提升產業競爭力中扮演舉足輕

重的角色。有鑑於此,我國智慧財產

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下簡稱 "智慧局 " )於 2003年委託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以下簡稱 "

資策會 " )針對國內企業組織建置適用

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希藉標準化之

智慧財產管理流程,降低企業營運過

程中之潛在侵權風險,並強化企業對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機制;隔年 12月於

經濟部召開之「研商我國智慧財產管

理標準之制定與推廣事宜會議」中決

議以產業規範方式由經濟部工業局 (以

下簡稱 "工業局 " )接續推動,工業局

續委託資策會執行。推行 2年後,工

業局於 2007年公告實施「台灣智慧財

產管理規範 TIPS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 簡 稱

TIPS)相關規範」,並成立推行體系

執行 TIPS驗證以擴大推廣智慧財產管

理制度。自 2005年執行 TIPS驗證至

2011年為止,已有 142家次企業組織

取得經濟部工業局頒發之 TIPS證書。

壹、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簡介

歸納智權管理要項

條文草案定稿

公聽會與試行

線上自行檢視

正式公告實施

與工協會合作加速推廣

共通型指引

利用網路平台加速推廣推

動智財報告書

首度推動強化企業智財經營管理

廠商診斷輔導

示範廠商導入

產業模式(OEM/ODM/OBM)研究

TIPS研究分析

試行

示範

經濟部工業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正式推動

全面推廣

進階

升級

產業別指引深化TIPS規範

/ 驗證機制

單家廠商導入

產業群聚導入

廠商診斷輔導

示範廠商導入

TIPS+

20032004

20052006

20072008

20102011

2012

2009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簡介

TIPS推動歷程。 (圖片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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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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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5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為整合智財、研發與營運達到三位一體的「智財經營模式」,於 2012年起始實

施驗證分級制度,目的為協助已通過 TIPS智財管理驗證 (基礎驗證:TIPS )之企業

組織邁向 "深化 "之研發 /智財 /營運策略管理 (深入驗證:TIPS+ )。除對智財政策

目標之重視外,同時強調各流程對經營活動之貢獻,全面啟動企業組織內部智財創

造 (研發策略 )、保護 (智財策略 )與運用 (營運策略 )之循環,達成企業組織永續

經營之目標。

二、何謂 TIPS

企業組織於導入 TIPS前常有一個疑問,因於國際間沒有類似 TIPS的智財管理

標準,我國為何要制定 TIPS規範?主因為歐美先進國家之企業組織對智財權之重

視使其早已融合智慧財產管理於內部管理制度中,各自形成標準化管理系統。我國

企業組織早期多為 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對於智財權之認知較為

薄弱,普遍認為智財權只會增加營運成本無法實際帶來營運效益,對智財權的管理

多半屬於消極事務性處理方式。為使國內企業組織在智財管理面能趕上歐美先進國

家之水準,希冀經由 TIPS標準化的要求與導入模式,縮短企業組織在完善智慧財

產管理制度過程之學習時間。現行之「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 "TIPS" )為經濟部工業局於 2007年 3月 23

日核定之版本,是一個由組織自主決定是否導入之智慧財產管理模式,以 Plan-Do-

Check-Action (PDCA)管理循環建立一套將智慧財產管理與營運目標連結之系統化管

理制度。

三、TIPS架構TIPS之特色在於融合 ISO 9001:2008品質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 "ISO" )中「規

劃 -執行 -檢查 -行動 (Plan-Do-Check-Action)」的模式,配合企業組織之營運策略訂

定智慧財產管理政策與目標,建立智財相關事務處理的作業程序,可解決廠商零散

地管理智慧財產的缺點,結合內部稽核、矯正預防等措施達到持續改善制度之目的。

企業組織導入TIPS時可與 ISO相整合,減少企業結構的變動並節省導入成本的支出,

避免產生兩套制度互相牴觸的困擾,若企業組織本身已建置 ISO制度,在導入 TIPS

會更加快速。

TIPS規範 (2007年版 )參照 ISO自管理階層出發,透過決定品質政策及目標

(Plan)、實施 (Do)、評估實施結果 (Check)及採取矯正與預防措施 (Action)以解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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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管理問題並達成企業組織之品質目標模式,將TIPS規範分為第 0∼ 8單元。第 0∼

3單元為 TIPS規範之系統架構、適用範圍及名詞定義,第 4∼ 8單元為管理要項;

9大單元分別為:(0)前言;(1)適用範圍;(2)版本標示;(3)名詞與定義;(4)智慧

財產管理基本要求;(5)管理階層責任;(6)資源管理;(7)智慧財產的取得、保護、

維護與運用;(8)監督、評估、分析與改善。

四、導入 TIPS效益企業組織若未系統化進行智慧財產管理,則無法計畫性累積智財能量;未配合

營運方向設定智財政策目標,則無法積極創造、保護及運用內部智財能量。易使企

業組織暴露於營業祕密外洩及高潛在侵權風險中,輕則造成投入之成本無法回收甚

至研發成果拱手讓人,嚴重則招致企業形象受損甚至訴訟問題纏身。完善企業智財

管理機制,使智慧財產管理結合企業組織營運政策,提升智財管理效益,可達避免

侵犯他人智慧財產,進而保護自身智財不被他人侵犯,最終達到有效運用智慧財產

替企業組織創造獲利。

整體而言,導入 TIPS智財管理機制對企業組織內部可降低侵權避免訴訟之營

運風險;建立獎勵措施鼓勵研發創新以積極提升研發效能;重視員工智財教育訓練

強化智財觀念及認知以提高人力素質;智財管理權責區分可使各項事務管理明確;

加強門禁設備管制與機密管理制度提高資訊安全。對外而言,累積公司無形資產可

提升企業組織之競爭力並創造附加價值,透過具公信力之 TIPS驗證更可提升企業形

4 .智慧財產管理基本要求

8.4改善 8.監督評估分析與改善

�����1持續改善 ����概述����監督與評估

���資料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

7.智慧財產的取得、

保護、維護與運用5 .管理階層責任

6 . 資源管理 Plan

Action

Do

Check

TIPS

TIPS (2007年版 )規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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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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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5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象,宣示企業組織對智慧財產權之重視。

TIPS+

Action

TIPS

Plan

��提昇研發與智財 經營效率��降低企業侵權風 險��創造高附加價值 智財資源��活化智慧資源提 高企業資產

TIPS+

TIPS+

��將智慧財產成為 企業永續發展的 核心之一

��透過策略性整合 確定營運方向

智財管理階層責任持續改善

經營管理

政策、目標、規劃、審查

人員 / 訓練

設備 / 設施TIPS��有效資源與最大

效益

��營運活動自由

��營運風險降低

��合法權利最大化

TIPS��組織發展規劃��產業狀況與組織 規劃定位��法規與客戶要求��產品與技術趨勢

-目標數量化

-權責明確化

-作業標準化

-制度文件化

-知識書面化

-人員專業化

Check Do

輸出

輸入

分析 / 稽核

矯正 / 預防

策略

組織

機制

資源

TIPS核心價值。(圖片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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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導入 TIPS

企業組織規劃導入 TIPS可分為由業者自行導入與由顧問師輔導導入兩種模式,

兩種導入模式各有其優缺點。自行

導入之優點為企業組織於導入過程

中自主性較高,缺點則為耗時長且

較不易成功;輔導導入之優點為外

部顧問師業界實務經驗豐富,可縮

短業者於導入過程中摸索與試誤所

耗費之時間,且自顧問師之角度與

立場較易發現企業組織管理盲點,

缺點則是輔導過程中需業者與顧問

師雙方時間之配合。

建議規劃導入 TIPS之業者,

可先至經濟部工業局台灣智慧財產

管理制度網站 (TIPS網站,www.

tips.org.tw)「自行檢視系統」進行

自我檢視,了解企業組織目前智慧

財產管理狀態,再依組織內部管理

狀況與人力配置評估以何種導入方

式進行。

[ 自行導入 ]

若企業組織決定自行導入

TIPS,建議先於內部選派合適之人

員進行人才培訓。經濟部工業局成

立之 TIPS推行體系,每年皆委託

貳、如何通過台灣智慧財產 管理規範驗證

策略

組織

機制

公司有利用所擁有的智慧財產及所搜集的智慧財產資訊,融入思考企業營運發展的策略

公司在取得智慧財產權利前,有思考其利用的策略。如:採取主動攻擊競爭者,而思考取得相關智慧財產...

公司有將已擁有或即將擁有的智慧財產策略性的提出應用機制

公司各部門有設立專門負責智慧財產業務的對應人員

公司有智慧財產管理的整體規畫,並明確的界定智慧財產事務的權責與分工

公司有建立智慧財產管理的流程/表單,包括研發前置的檢索流程、研發過程記錄的管理、研發成果公開前的審閱管理、智慧財產取得的管理流程...等

公司有考量智慧財產取得的成本,決定是否繼續持有及運用。如:智權評估作業

公司有針對因智慧財產可能遭遇的風險做考量,並予以管理

公司有對於己身or競爭者之智慧財產進行相關資訊的搜集及整理分析。如:專利地圖及專利布局...等

公司有建立機密文件的管理流程,包含機密等級的界定、傳閱、保存...等機制。

公司有智慧財產爭議處理機制

公司有合約審查機制。包含審閱智慧財產權利歸屬及保密要求

公司有配合智慧財產經營策略,提供全體員工智慧財產相關課程及講座

公司有配合智慧財產經營策略,提供必要的資訊安全設備及足夠的智財資源服務

公司有配合智慧財產經營策略,依員工所需的必要能力,提供相對應的階段教育訓練措施

公司有智慧財產內部稽核及矯正預防措施

資源

智財經營管理簡易量表。(圖片資料來源:經濟部工

業局,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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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35135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5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資策會辦理「基礎智財管理課程」或「進階智財經營管理課程」以培訓企業內部智

財管理人才及合格之 TIPS自評員,使企業組織於自行導入時更有效率。

TIPS網站公告之相關課程資訊如下:(每年度開課資訊參考 TIPS網站「最新消

息」)

基礎智財管理課程簡介

項目 導入實務培訓課程 自評人員培訓課程

課程簡介

使學員暸解 TIPS 規範內容,並具備將TIPS 規範要求落實至企業或組織內部的能力,建置有效實用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使學員於組織完成建置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後,能有效進行內部稽核作業,並達成持續改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的目標。

課程大綱一、TIPS 概念說明二、TIPS 規範解析三、TIPS 導入實務與演練

一、TIPS 自評概念介紹二、自評重點說明三、自評實施(實務深練)

進階智財經營管理課程簡介

項目 進階【智財經營管理 執行課程】 進階【智財經營管理 檢視課程】

課程簡介使學員利用營運、研發及智財之整合概念具體融入企業經營活動。

使學員具有檢視內部智財經營管理之改善能力。

課程大綱

一、智財活動在經營與研發策略上的目的與定位 ( 實例演練 )二、實踐經營整合策略之智財活動之制度流程 ( 實例演練 )

一、落實經營整合策略之智財活動的管理循環 -- 經營整合策略之智財管理檢視方法介紹 ( 實例演練 )

二、實現經營整合策略之智財活動的永續發展 -- 經營整合策略之智財管理常見問題說明 ( 實例演練 )

企業內部培訓智財管理人才一般由智財人員、法務人員、研發人員或稽核人員

選派,上述人員於企業組織中扮演之角色多半與智權 /研發相關 (智財人員、法務人

員、研發人員 )或熟習企業組織既有制度運作 (稽核人員 ),經由智財管理之培訓後,

於企業內部推動 TIPS制度時則可更為順暢。

[ 輔導導入 ]

若企業組織決定以輔導導入方式推行 TIPS,首要之務即為選擇合適之智財輔導

服務業者。如何選擇合適之智財服務業者,業界輔導經驗、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

態度及輔導方式等皆為應考量之重點。智財服務業者之選擇可參考 TIPS網站「輔導

業者名單」中表列歷年來曾經參與「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政府資源之

智財服務業者,或於經濟部工業局台灣技術交易資訊網 (www.twtm.com.tw)查詢「I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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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136

智慧財產管理服務項目」能量登錄業者。最重要的是於輔導前應與顧問師做好完善

之溝通,包含輔導時間、輔導進行方式、輔導範圍、輔導內容及輔導費用等,可請

智財輔導服務業者提具輔導計畫書,作為協調溝通之依據。

[ 經濟部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體系資源 ]

經濟部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自 1992年起依中小企業經營需求之各領域設

立輔導體系提供中小企業各項輔導,其中由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以下簡稱”

電檢中心”)執行之「創新中小企業智慧財產價值計畫-管理運用分項」即提供中小

企業建立客製化之智慧財產管理系統輔導服務。電檢中心自 2004年即參與政府推行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至 2012年為止已輔導逾 64家次之企業組織成功導入智慧財產

管理制度,其中涵括各產業界且遍布北、中、南各區域。若中小企業主規劃以輔導

導入方式導入 TIPS管理制度,可向電檢中心申請經濟部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體系

資源補助。

TIPS驗證

TIPS驗證為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資策會辦理之第三方公正驗證機制,主要目的為

確認企業組織導入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符合 TIPS要求。TIPS未限定整個企業組織

皆需完整導入,凡企業、廠商、學研機構、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分支單位、

特定部門或廠區只要符合申請資格,皆可申請 TIPS驗證。TIPS驗證流程參見下圖:

TIPS驗證流程。(圖片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 )

驗證流程:申 請 驗 證●完成線上自行檢視●檢附合格自評員撰寫之自評報告

書 面 審 查●初步檢視制度文件是否符合T I P S要求。

●書面審查未通過者,應於限期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 未申請。

資 格 審 查●確認申請文件是否齊備

實 地 審 查由三位評核委員組成,並由一位召集委員,主導實地審查事宜。●廠商向評核委員簡報說明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評核委員進行實地審查。●討論並總結。

複 評●未通過者,可於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改善並申請複評。逾期 不受理複評。●複評由原評核委員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再進行實地實查。

申 請 驗 證

資 格 審 查通過

通過

通過

通過

未通過

未通過

未通過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通 過 驗 證

複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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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37137

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5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2012年起 TIPS驗證分為基礎驗證及深入驗證,基礎驗證為針對初次導入智慧

財產管理制度之企業組織,以 TIPS規範之強制性要求為審查標準;深入驗證則是針

對已通過 TIPS基礎驗證之企業組織,以 TIPS規範之非強制性要求作為深入檢視之

項目。通過之標準如下圖所示:

TIPS驗證時若發現可能使整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失效之危害,如未依 TIPS強

制性要求建置管理制度 (文件管制、內部稽核及矯正與預防措施皆無文件化程序 ),

或未依 TIPS強制性要求維持應有之紀錄,則會被判列為嚴重缺點。若僅為單一事項

與作業程序要求不符,不致使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無法運行,則判為次要缺點。

因 TIPS驗證已推行多年,基於政府資源有效利用因素,於 2012年起業者申請

TIPS驗證需自付審查費用,建議業者於申請驗證前應妥善評估內部管理機制是否皆

已準備就緒,勿急於申請,若無法一次通過驗證,除驗證費用之損失外,亦造成內

部人力疲於應付驗證過程中繁瑣之準備事宜。導入 TIPS之用意在於完善企業組織之

智財管理,藉由系統化智財管理制度之導入幫助業者管理無形資產以創造更大之獲

利,若僅為取得 TIPS證書而驗證反失該制度最初設立之初衷。

基礎驗證(TIPS)

■ 符合TIPS規範中強制性「應」的規定

■ 通過條件:0個嚴重缺點;或次要缺點3個(含)以內

深入驗證(TIPS+)

■ TIPS規範中非強制性(非「應」)的規定;及符合基礎驗 證所建立的進階管理制度

■ 通過條件:

■ 已符合基礎驗證通過條件

■ 深入檢視題目執行率達8成(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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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6Part

計畫輔導案例智權加值分項輔導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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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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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品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別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負責人 林銘漳

員工人數 65人 電 話 02-22990011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電氣接點、電工電子合金

二、受輔導廠商簡介以及輔導成效

品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產品為

「電氣接點」。「電氣接點」為各種開關、

繼電器、斷路器與接觸器的關鍵零件,係

開關之中樞元件,其重要性猶如人之於「心

臟」,對電子電機產品品質,影響至為重大。

復觀台灣具備製造該關鍵零組件技術之廠商

甚為匱乏,始於 1979年成立電氣接點研究

中心,從事電氣接點之研究開發,逐步結合世界電氣接點發展趨勢,1981年以自有

的材料科學、粉末冶金等專業,正式設廠,成為台灣第一家生產銀 /多元金屬氧化

物及銀 /高熔點合金之電氣接點工廠。

優異的生產技術與高度之研發品質

品元企業已具備先進「雙層鉚釘」、

「內部氧化」、「粉末冶金」、「燒

焊鉚釘」等四種生產技術,量產「高

導電、耐消耗、抗熔著」之高品質電

氣接點,係台灣第一家獲得 ISO 9002

/ CNS 12682、QS 9000 / ISO 9001 國

際品質及 ISO 14001國際環境認證之

電氣接點工廠。

品元企業

台灣工業用特殊金屬生產製造先驅

公司人員和輔導單位、顧問合影

品元企業所製造的電氣接點品質優異 深獲國內外知名大廠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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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透過智權個案輔導為公司研發活動導入智財保護的靈魂

品元企業擁有高度的產品研發、設計與製造能力,常透過製程改良、材料研發

等方式提升產品競爭力。有鑑於國際間專利權紛爭層出不窮,而公司產品遍及全球

的品元企業也意識到公司必須開始累積自身的專利權實力,以備不時之需。如同大

部分的中小企業一般 - 雖意識到專利權的重要,但卻不知要如何開始 -就在此因緣際

會之際,於網路上看到了中小企業智權加值服務中心 (IPCC)的資訊,並透過諮詢專

線與本計畫聯繫;計畫人員於 2012年 4月親自到品元公司進行智財短診,發現品元

企業擁有高度的創新潛力,也因此推薦其參與本計畫智權個案輔導。透過顧問輔導

的方式,就廠商需求,例如:智慧財產基本觀念、專利前案檢索、專利前案分析、

專利迴避設計、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專利

地圖分析等,規劃一系列之客制化智財輔導

活動,而品元企業所有重要管理與研發人員

全程參與輔導活動,目前已大幅提升品元企

業於智財領域的專業知識與能力,而此能力

的養成對於研發成果品質定有加乘效益!

智財加值 研發效益加倍

透過本次輔導,已協助品元企業進行專利檢索、前案閱讀與可專利性分析,並

依分析結果進行產品設計。目前已經協助品元企業開發出一種複合材質、具高散熱

效率之 LED散熱柱,並完成台灣以及美國專利說明書共兩份,未來將依此作為專利

申請的依據。此外,透過客制化的智財教育訓練,讓公司研發以及管理人員在短期

間之內即能清楚地瞭解到如何有效利用專利資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同時亦培養了

兩位智財管理人員。相信透過本次輔導,可大幅提升公司研發品質、鞏固研發成果。

品元企業參與智權教育訓練情況

專家期末訪廠會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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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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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久年塑膠有限公司

行業別 塑膠製品製造業 負責人 張基財

員工人數 6人 電 話 04-24522366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五金工具防盜吊牌、醫療膠帶台與安全式電源相關零配件

二、受輔導廠商簡介以及輔導成效

久年塑膠有限公司成立於西元 1987年,該公司原為專營大廠 OEM代工及代客

設計之塑膠射出廠,產品領域橫跨汽車、機車、醫藥用品、廚具以及運動器材 OEM

代工,並以創新的研發技術與即時客製化的能力,贏得國際大廠如 SUZUKI、櫻花

廚具、人生製藥及強生運動器材等公司的長期合作。為了維持企業核心能力、提高

公司獲利,久年公司於 1996年轉型為一創新導向的 ODM公司。對內提昇生產品質

及制定多元化管理政策,對外則是與衛星協力廠進行策略聯盟,已培養出快速反應

客戶需求之設計與製造能力,也因此陸續獲得國際大廠的青睞,並已共同開發出許

多熱賣的專利產品。

轉型與蛻變 往微笑曲線兩端邁進

久年公司的研發實力早已獲得肯定,曾榮獲台北國際發明展暨技術交易展 獎項

(2006銅牌獎、2007年金牌獎、2008年銀牌獎 )以及國際日內瓦發明展覽銀獎 (2010

年 )等殊榮。憑藉著優異的研發能力,久年公司已設計出多款熱門的產品。久年公

利用核心能力 堅持轉型之路

久年塑膠的靈魂人物:負責人張基財先生 (左 )與行銷經理張宗亦先生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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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司積極以創新和客製化的產品,在國際廠商競爭中

取得優勢,目前公司主要產品為工具吊卡、醫療膠

帶盒與防脫電線插座等。久年公司更於 2010在五

金工具吊牌市場推出自有品牌 Mastech Innovation

,希望藉此提昇產品附加價值。

研發與智權並重 創造產品競爭優勢

久年公司具有優異的市場嗅覺與高度、彈性的研發能力,擅長利用專利權作為

洽商的工具。久年公司深知專利權對於公司產品擴展的重要性,但公司規模尚小,

未能於內部配置專業智財人員,因此僅能透過專利事務所協助進行專利申請,但深

感事務所與公司研發人員的配合程度不高,往往無法達到想要的專利品質,也因此

錯失了幾次寶貴商機。有鑑於此,久年公司積極尋找政府資源,並於 2012年 2月與

本計畫接觸,同年 7月接受本計畫的智權

個案輔導。目前本計畫已經幫助久年公司

開發出不斷電系統之「線插座」、「電源

式插座」以及「鎖結裝置」,並完成台灣

以及美國共六件專利說明書,日後將作為

公司進行專利申請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久年公司將妥善運用自身研發優勢,

並輔以智慧財產權的運用,相信能有效

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台灣廠商的國際能

見度!

久年塑膠擅長提供

客制化之塑膠製設

計與製造服務 深受

國際大廠青睞

智權個案輔導會議討論情形

期末委員訪廠 給予久年公司有價值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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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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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射電科技有限公司

行業別 太陽能產品設計與製造業 負責人 葉性文

員工人數 6人 電 話 04-24854700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太陽能面板固定支架、太陽能通風器

二、受輔導廠商簡介以及輔導成效

射電科技有限公司於 1990年由葉性文先生所創立,過去為彩色鋼板 (浪板 )建

築廠商,具有豐富的工程設計與實施經驗。近年來逐步轉型為節能產品開發廠商,

主要產品有浪板固定支架以及太陽能通風器等。

射電科技重視產品研發品質與專利權保護

有鑑於環保、節能意識高漲,射電公司開始思考如何結合自身能力開發環保相

關產品,此時正逢國內太陽能產業的興起,經濟部能源局亦於 2010年實施「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也因此造成太陽能發電設備市場的蓬勃成長,而其中

最重要的元件就是太陽能面板。一般太陽能面板最佳的架設地點為日照時間較長的

地點(台灣中南部),除此之外,面板架設尚須廣大而平整的空間,因此租賃現有

廠房屋頂來架設太陽能面板便成為一種常見而最有效益的方式。而一般廠商屋頂多

為鋼板(浪板),並非為了架設太陽能面板而設計,也因此衍生出另一項問題:「如

何固定鋼板(浪板)與太陽能面板」。射電公司很早便看到此一問題,已設計出一

系列品質精良且通過品質檢驗 (SGS)之太陽能面板固定裝置,並申請專利保護。根

積極轉型 開創節能新趨勢

射電科技負責人葉性文先生擁有豐富之節能產品開發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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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據預估,太陽能面板固定裝置在政府招標工程中一年大約有超過 20億的市場規模,

若考慮一般民間企業的工程,其規模更是不可數計;也因為商機龐大,同業紛紛進

行太陽能面板固定裝置的製作與仿冒,進而嚴重侵蝕射電公司原本的利潤。有鑑於

此,射電公司於 2012年 3月與本計畫聯繫,希望能協助釐清公司專利品質,以作為

後續權利主張的參考依據。

透過智財輔導讓射電公司體會專利品質的重要

射電公司過去具有專利申請的經驗,當時總認為只要有公司握有產品的專利權

就能自然地避免他人侵權。然而經過本計畫的輔導,讓射電公司體會所謂的專利價

值必須經過他人的挑戰方可實現,同時認知到一件具有高度市場價值的專利必須具

備以下條件:1.必須符合專利要件;2.競爭對手產品特徵必須 (或無法避免 )落入

自己的專利權範圍之內。由以上說明觀之,公司於專利申請時務必要進行完整的專

利前案檢索,確定自己的技術概念與先前技術 (Prior Art)具有差異性以及明顯進步

之處,並設法將競爭對手的產品特徵落入自己的專利權利範圍之內,如此方可確保

公司的專利權不會被他人舉發而喪失,然而禁得起他人舉發的專利方可進一步用來

主張自身權利!

智權個案輔導會議討論情形

射電公司受邀參與計畫成果展 並向林美雪副處長介紹公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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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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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記典電子有限公司

行業別 雷射模組製造業 負責人 林德典

員工人數 8人 電 話 04-24854700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雷射模組、綠光雷射模組、紅外光雷射模組雷射筆、多功能雷射

筆、無線簡報器、驗鈔筆、雷射瞄準器、軍用瞄準器以及固定裝

置等相關配備、雷射水平儀、水平筆、水平尺、測距儀

二、受輔導廠商簡介以及輔導成效

記典電子有限公司成立於 1999年,是一家專業的工業雷射模組製造商,其技術

領域涵蓋從可見光至不可見光雷射二極體領域,包括 635∼ 780納米的紅光雷射模

組、532納米綠光雷射模型以及 780∼ 980納米紅外光雷射模組等。記典公司之關

鍵零組件採用日本或台灣一線大廠製造之雷射二極體,透過自行設計 IC基板及組裝

高規光學鏡頭,符合工業使用等級,產品可運用於各工業領域之標線與定位。記典

公司原專營大廠 OEM及 ODM代工,並以專精的研發技術與即時客製能力,期許能

藉由雷射科技的力量,創造出先進與優質的產品並贏得客戶長期的合作。

藉由專利分析結果作為產品開發重要參考依據

記典公司具有豐富的產品開發經驗,曾多次榮獲台灣精品獎,並有豐富之技

術移轉實績,研發實力備受肯定!記典公司規劃開發終端成品市場並想藉此拓展自

有品牌,希望透過原有雷射模組的技術延伸到成品端,但卻面臨到手持式雷射測距

藉由專利能量 走向品牌之路

記典電子負責人林德典先生擁有豐富的研發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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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儀相關專利布局問題,主要是目前手持式雷射測距儀產品由幾家大廠所掌控 (例如

Leica、BOSCH..等 ),記典公司擔心若貿然進入成品市場是否會侵犯到大廠相關專

利。故希望藉由本計畫輔導釐清目前手持式雷射測距儀產業之相關專利布局,了解

關鍵專利進行迴避設計,一方面希望能自行設計一相抗衡的技術與系列產品,另一

方面亦能評估是否進行專利授權洽談,增加開發成品市場的機會與自有品牌的建立。

客製化的顧問輔導 提供智財問題解決方案 (Total Solution)

過去記典公司常委託專利事務所申請專利,但僅止於單點式的申請,對於相關

技術領域有哪些專利並無整體性的認識,因此想藉由本計畫輔導,釐清手持式雷射

測距儀的專利布局狀況。藉由計畫完整的規劃,協助記典公司進行系統性的專利檢

索、專利篩選、重要專利分析,讓記典公司對於該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狀況有清楚

的認識。此外,本計畫亦協助記典公司進行重要專利前案與創新技術概念的比對,

並討論迴避設計的方式。本計畫已協助記典公司成功設計出具有市場潛力之手持式

雷射測距儀,並完成台灣以及日本共兩件專利說明書,記典公司將據此作為日後專

利申請的依據。待完成以上智財準備工作之後,記典公司計畫短期內於海內外推出

手持式雷射測距儀,期待能為公司成功地打開品牌之路,並開創新的里程碑!

智權個案輔導會議討論情形

記典公司主力產品為雷射模組的設計與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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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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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世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別 土木工程、LED燈具 負責人 程淑卿

員工人數 10人 電 話 02-77298869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防火、防水、環保塗料建材、各式 LED情境照明及室內照明燈具

二、受輔導廠商簡介以及輔導成效

世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世盟國際 )早期經營土木工程建材批發及土木工程規

劃設計、施工,產品與服務類型包括銷售國外代理產品及自行技術開發之產品、給

予個別客戶客製化技術研發及服務等等。有鑑於對人類的生命健康保障及生活品質

提昇的期望,世盟國際開始發展一系列高品質的建材產品以及從國外引進安全防火、

防水綠色建材。2006年世盟國際轉投資世逸(天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多年來致

力土木工程產品新應用、新工法、新技術開發,己逐漸獲得肯定站穩腳步。另外,

世盟國際持續經營轉型,除土木工程之外,後續投入 LED燈具產業,2011年轉投資

得來福科技有限公司,以專利製程技術生產 LED多晶封裝平面投射光片 (Multi-chip

package, MCP)等產品,開發各式 LED情境照明及室內照明燈具,提升空間照明的

節能省電效益。

專注大地工程技術 累積研發能量

世盟國際工程開發經驗豐富,累積許多各式房屋、隧道、水池、捷運等防水工

程的實績,深知各式大地工程材料、結構與技術的特性,公司專注於大地工程技術

研發,持續致力產品新應用、新工法、新技術的開發,累積研發成果包含鄉村道路

環保工法、環保透水路面、水利溝渠固化工藝、輕質固化工藝、沙漠綠化土質改良、

創新填海造地工法、河道景觀護坡設計、地下水庫設計等等工程的廣泛應用,在愈

來愈強調綠色環保及資源再利用的今日,這些大地工程的研發,可在兼顧不過度消

耗自然資源的前提下,開發出能應付愈來愈極端氣候效應的道路、造地與蓄水系統

等工程。

積極轉型 投入環保建材及工法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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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技術與智權並進 保障企業經營成果

世盟國際具有優異的特定領域研發能力及不斷轉型經營的能力,公司深知專

利權對於公司產品保障及未來經營擴展的重要性,但公司規模尚小,未能於公司內

部配置智財人員,因此智權策略為透過專利事務所協助進行專利評估及申請,2012

年 5月與本計畫接觸,得知中小企業處有提供智權相關輔導資源,同年 7月接受本

計畫的智權個案輔導。目前本計畫智權顧問已經幫助世盟國際開發出的「新創填海

造地工法」進行詳細的技術可專利性評估,透過多次討論該技術工法步驟、研發數

據、該技術與相關技術之差異以及該技術的優異之處,已完成了申請專利前的評估

工作,並在同年 10月份完成了台灣以及大陸共兩件專利說明書,交給公司作為進

行專利申請時的重要參考依據。由於大地工程的特性是施工面積廣大,而且難以在

室內進行,所以當進行新工法研究開發時,較不易透過人員及資料的管控,來防止

研發機密的外洩,在進行專利申請之後,廠商即能較安心的進行工法研發及與其他

單位洽談合作事宜,保障企業的研發成果,相信透過持續專注的研發、專利的保護

及產品的應用,能為世盟國際及大眾利益帶來雙贏的效益。

新創填海造地工法部分零件圖示 (滲透基層及負壓管 )

大地工程相關產品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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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管理運用分項輔導案例說明

6Part

計畫輔導案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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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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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一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別 通訊業 負責人 徐銘達

員工人數 14人 電 話 04-2291-8827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雲控鎖 (各類型配合客製化生產 )

二、公司簡介

一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於 2010年 12月,有鑑於雲端科技的崛起,資訊運

用已成為企業體的重要競爭力,該公司致力於將產業 e化及 ICT結合運用於企業上,

為客戶在經營管理上創造最大的競爭優勢,該公司原已具有高度發展潛力的資訊網

路服務平台;及結合了集團下另一家子公司之優秀經營團隊主力為資產租售管理,

熟悉 IT產業並發展出一系列資產租售管理 e化的軟體,受到消費者青睞。該公司

創辦人徐銘達先生,秉持著『創新、不斷創新』的創業精神、『顧客贏、廠商贏、

一哥贏』的多贏政策;『人才、創新、通路、品牌』的核心價值;以及『創新、整

合、快速、應變』的競爭優勢,先以台灣市場為主,而目標放眼行銷全世界。未來

願景:創造兼具安全、便利、人性化的生活行動化之技術產品,該公司產品─雲控

鎖〝C-LOCK八大雲端功能有:1.遠距開門;2.遠距開卡;3.遠距刪卡;4.狀況通報;

5.門禁查詢;6.門禁時間設定;7弱電提醒及 8.手機介面操作開門等用途,讓消費

者感受到雲控生活 C-Live之樂趣與方便 (出門在外不需要擔心住家之安全 )。

壹、協助中小企業建立「智慧財產管

理制度」輔導前/後差異的效益

主要產品:

雲控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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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三、面臨問題

一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之科技公司,為迎接雲端時代的來臨,研

發團隊創造出雲控生活 (C-Living),其中包括雲控鎖 (C-Lock)、雲控保全 (C-Security)

及雲控家族 (C-Home)為主之科技產品,該公司對智慧財產權及創新研發產品非常重

視,在短診過程中察覺不知該從何處著手規劃技術專利布局,更不知如何評估、分

析國內外競爭者之專利,及運用已取得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在其

產品上,讓其未來產品發揮極大效益;該公司對開拓未來市場、技術專利布局及規

劃產品方向,均是目前待須解決之問題。該集團執行長與公司總經理希藉由「智慧

財產管理制度」之導入,加強員工對智慧財產權知識之提升,讓員工重視智慧財產

權管理及運用,建立專利資料庫,研發創新,產品在設計上能擺脫過去傳統思維,

脫胎換骨再生工程,加入 IP創造雲控生活C-Living,提升企業形象及產品附加價值,

在市場上更具競爭力。綜合所述,其歸納須立即解決之問題有:(1)建立智慧財產管

理制度 (作業標準化,提升企業形象 )(2)建立專利資料庫 (瞭解國內外競爭者之技術

專利及先前技術 Prior Art)(3)產品做技術專利布局 (瞭解地雷區,找出處女地或技術

挖洞 )(4)產品做商標布局 (未來行銷規劃,找出產品方向 )(5)營業秘密管理 (防止工

商秘密外洩,避免公司損失 )(6)專利說明書撰寫現階段委託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

所處理,希望未來研發工程師自己有能力撰寫及閱讀 (7)現無專利工程師負責專利檢

索 (8)門禁管制。

四、輔導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現況

經一哥科技公司短期診斷及簡易智權測驗後,瞭解該公司主管與員工大家對智

慧財產權認知仍待加強,亦瞭解該公司面對技術人才招募不易,對市場情報資訊蒐

集欠缺方向,及產品技術亦不瞭解國內外競爭者之專利布局為何?包括研發方向之

技術專利布局,及業務之推廣均未完全規劃,經與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討論後,研

擬出輔導方向,其規劃先從「組織面、教育面、系統面及制度面」等四個構面著手;

其現況:(1)未建置專利資料庫,不知道產品研發前須先瞭解國內外競爭者之技術專

利 (2)對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管理其權益及運用亦不瞭解,不清楚各部門

或單位產出那些營業秘密 (3)無專職專利工程師對產品做進一步技術分析,提供給研

發工程師做參考 (4)不知如何閱讀及撰寫專利說明書 (目前委託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

務所處理相關智權事務 )(5)新產品開發時間開發較長,沒有效率,影響上市商機,

業務部門常抱怨無績效 (6)不知如何有效將技術專利布局,目前公司已取得之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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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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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屬於點專利,而偏新型專利,又無申請技術報告 (7)如何有效異業結盟,不知如何

進行才可發揮其功效 (8)如何有效開拓新市場,找出產品發展方向 (9)國內外競爭者

資訊蒐集、整理無經驗,常常方向不正確,亦無檢索經驗 (10)希藉此制度通過台灣

智慧財產管理規範驗證後,提升企業形象,建立標準化作業等,上述計十大問題,

迫切急需解決。而後均需規劃反映在該公司智慧財產管理政策上有:〝研發創新、自

創品牌、持續改善〞;對應目標 (數據量化 )有:研發部負責每年須申請專利 3件,

並自行撰寫完成專利說明書 3件,並自己送件申請,同時協助研發部建立專利資料庫

於 2012年 10月底完成及運用國內專利資料庫,檢索範圍以近十年內之資訊。公司全

體員工須培訓智權訓練相關課程 40小時/年,並希 2012年 11月底前通過經濟部台

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 (TIPS)驗證。該公司已取得專利權現有專利 6件,均屬台灣新

型專利,商標 1件自創品牌為〝C-LOCK〞,總經理告知未來百分之百專利均會運用

在產品上 (商品化 ),但不知其技術專利價值為何?因新型專利只經主管機關形式審

查,若要抓他人是否侵犯其產品時,須取得其主管機關技術報告,審查代碼 6:無法

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包括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

以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未來會創造之經濟效益不菲,綜上所述,瞭解該集團

執行長至該公司總經理均非常重視智慧財產權之產出管理與運用,同時也深刻體認無

形資產對公司未來發展之重要性,總經理更希望藉此次輔導提升公司全體員工對智慧

財產權管理有新的認識,並活用在工作中,創造未來研發新產品之價值。

五、輔導後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成效

在輔導過程中,針對該公司新產品 (C-LOCK雲控鎖 )協助重新思考布局方向,

包括研發產品之技術布局規劃,及可專利性評估 (Patent ability searches)對於專利法

上之優先權日、申請日、新穎性、進步性之確認,為技術專利組合 (Patent Portfolios)

或向上發展之專利網 (Patent Nets),教導企業產品申請技術專利前因先規劃策略

(planning strategy),若產品確認為關鍵專利 (Essential Patents),擬定檢索策略並進行

檢索,再判斷是否要申請專利保護,其次,再考量銷售市場,屬地主義保護等相關

議題。(註 a.檢索目的:(1)Patent ability Search (2)Patent Infringement Search (3)Patent

valid Search (4)State of the art Search 註 b.檢索技巧:(1)Inventor /Assignee (2)Patent

Family Search (3)Citation Search.)

從「教育面」─培養公司全體員工對智慧財產權管理有進一步認識,完成目標

(KPI) 每人 60小時智權相關教育訓練,其課程包括:智慧財產權的認識與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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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專利檢索與技巧 (台灣、美國、歐洲及大陸專利檢索實務,上網實作練習 )、專利侵

害分析、研發管理實務應用、營業秘密管理、商標使用之常見問題、專利侵害鑑定

與迴避設計實務、專利說明書閱讀與撰寫 (實作練習 )、專利侵權訴訟實務及失效模

式與效應分析等課程,其成效讓全體員工對智慧財產權有進一步認識,並學會運用

已取得之專利、商標使用在產品上,增加產品附加價值,進而提升企業市場上之競

爭力。接著:「組織面」─瞭解一哥科技現有組織架構,其工作職掌後,對應智慧

財產管理系統機能展開對應權責部門分工為:第 4單元智慧財產管理基本要求、第

5單元管理階層責任及由行政管理部文管中心及人事單位負責實施;第 6單元資源

管理由行政管理部及資訊中心負責實施;第 7單元智慧財產權的取得、維護、保護

與運用由企劃部、研發部及業務部負責實施;第 8單元監督、評估、分析及改進由

管理代表負責規劃稽核等作業,其成效協助企業管理內部研發流程,規劃研發項目

加強技術商品化,並取得專利權,然後,評估與預測技術發展方向,建立專利資料

庫,瞭解國內外競爭者之專利布局,做好產品技術專利布局及迴避設計,或尋找授

權專利、移轉或技轉專利、異業聯盟對象 (已協助清展科技公司與一哥科技公司於

今年 (2012)六月正式相互簽約為策略聯盟,因清展科技產品為鋁門窗及相關之五金

為主,而一哥科技產品為雲控鎖正可用在清展產品之門上,以達到雙贏局面;用途

在於社區大樓、辦公室或實驗室、租屋、社區及新建案等均會使用到門鎖 ),其雲控

鎖之功能包括:1.安全雲控:保全等級的安全服務;2.租屋雲控:一個人也能輕鬆

管理多間出租套房;3.宿舍雲控:透過高科技達到安全通報,以及省時省力的管理;

實驗室亦然;4.社區雲控:以電子保全取代人力,而防護不變;加倍安全。

然後,「制度面」─各項智慧財產權相關制度與組織系統是環環相扣的,如研

發日誌簿管理、專利監控、發明提案、提案評審、專利獎勵、成果公開等流程都可

藉由設計完善的標準作業程序 (SOP),有效率的掌握。針對智財權中最具體且最有

可能發揮效益的專利權,則由完整的專利申請維護制度加以經營管理;此專利制度

不僅僅是規範專利申請或獎金而已,而是涵蓋「專利情報」蒐集、專利提案、專利

評等、決定專利申請國家、決定專利事務所、專利訪談程序、專利說明書審稿及專

利維護等各項程序,以鼓勵創新發明,並保護企業智慧財產 (Intellectual Property)。

最後,「系統面」─專利由發明提案至取得專利及其日後維護的整個生命週期

相當長,流程也非常複雜,電腦化專利管理系統輔助可提高作業的效率,並且可以

克服控管人員異動所造成的資料遺失或作業程序失誤的問題,重點在於落實執行,

希各部門或單位主管負起監督責任,所謂以身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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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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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其成效一、建置「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上,已完成一階文件:智慧

財產管理手冊 (IPM),二階文件:有 28份作業程序 (SOP),三階文件:有 13份支

援文件 (WI),四階文件:有 51份表單 /記錄 (SR)等,於八月一日文件發行試行一

段期間後,經內部稽核並將其缺點矯正後,由輔導單位再做外部稽核乙次,經召開

管審會及矯正預防措施後,提出申請驗證,但因公司今年業務量大增,擔心同仁工

作負荷過重,影響工作品質,總經理決定明年在申請驗證,其各部門作業仍須依照

SOP執行;成效二、研發部經教導研發創新後,縮短研發時間、降低研發成本,並

自行撰寫專利說明書及申請發明專利計 3件,其經濟效益請參閱下表所示:

技術專利用於產品上創造的經濟效益

專利名稱 專利件數 投入成本 商品化營業額 經濟效益

(1)通訊控制型電

子鎖結構

新型專利 1件 直接成本

(材料、製造、檢驗、安規及各種驗證⋯)間接成本

( 智權維護、管銷⋯)Total:7,000 元 /Pcs

1,4億元 7,000萬元

(2)雲端控制門禁

管理系統及其

認證方法

(3)門禁裝置之結

構改良

發明專利 2件

註:以 10,000 Pcs雲控鎖為計價單位,核算經濟效益。

另外,可縮短研發時間 2~3月 /案,降低研發成本約 20萬元 /案,及完成新

產品專利布局,預估新產品可創營業額 7000萬元 /年。成效三、自創品牌〝C-Lock〞

申請商標 1件,成功開拓雲控鎖市場知名度,經各大報採訪及報導,預估未來市場

上商機無限,同理,品牌價值將水漲船高;成效四、協助規劃系列智權課程,經過

6個月密集智慧財產權相關課程教育訓練,成效卓越,加上上網專利檢索實作練習,

並建立完成初階專利資料庫,研發工程師已學會運用專利檢索資訊,製作專利地圖

分析,學會專利說明書撰寫與閱讀,已培養出 2位專利工程師;成效五、已完成鎖

具專利資料庫建置 (範圍為近 10年國內競爭者相關鎖具技術專利,並製作成專利地

圖其包括管理圖及技術圖內含技術 /功效矩陣表分析等 );成效六、媒合一哥科技與

清展科技異業結盟 (該企業為門窗的專家,產品獲頒台灣精品 ),業績向上提升,以

利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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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2)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別 醫療器材 負責人 韓開程

員工人數 57人 電 話 07-8232285 分機 305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透明質酸 (玻尿酸 )關節腔注射劑、皮下填補劑

(第三類高階醫療器材產品 )

二、公司簡介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妍生技”)成立於 2001年,公司定

位為透明質酸(Hyaluronic Acid,簡稱 HA,俗稱「玻尿酸」)專業醫療器材廠。科

妍生技以自有的基因工程轉殖技術為基礎,成功開發有別於傳統自動物組織萃取透

明質酸的方法,以獨特之微生物發酵技術量產高品質及高安全性之醫療級透明質酸

原料。

科妍生技目前主要產品為透明質酸皮下填補劑及透明質酸關節腔注射劑,成功

切入微整型的醫學美容市場以及退化性關節炎的高齡化市場,在短短 3年之內,國

內市場市佔率已達約 20~30 %。順應全球市場消費人口潮流趨勢,未來將持續利用

交聯透明質酸產品開發平台,致力於透明質酸在醫學醫藥領域的應用及其衍生性終

端產品的開發。使公司的發展能將科學創新的理想與商業化的營運價值相結合,達

到科學創造更美好之願景。

主要產品:

科妍生技自有品牌商品- Hya-Dermis透明質酸皮下填補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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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臨問題

科妍生技為使產品品質得到嚴格控管,

目前已導入 ISO13485及 ISO9001國際品質管

理系統,更通過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驗證。因科妍生技

蘊含充沛研發能量,重視自主研發,於原有管理

系統中已建立產品設計開發相關管制程序,針對

新產品開發流程進行管制。惟原設計開發管制程

序主要為針對醫療器材之功能性及安全性進行驗

證及審查,未考量於設計開發各階段之智權評估機制。因科妍生技致力拓展海外市

場,規劃將醫療級透明質酸產品推向國際,邁向國際市場首先面臨的即是產品智權

保護的問題。故希冀藉由「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TIPS)之導入,完善原有之管制系統,落實研發前、中、後期

之智權評估,並加強營業秘密管理相關機制,以降低營運風險、提升企業形象並創

造產品附加價值。

四、輔導前之智慧財產權管理現況

科妍生技研發部陳副理具生物技術專業,且在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專利權方面有

所著墨,在其投入生技研發的數年經驗中,認知到企業內部若未建立適當管理機制

保護研發過程中產出之成果,並於研發各階段反覆進行智權審查,輕則公司所投入

的研發經費及人力成本如投石入海,重則使公司暴露於招致侵權訴訟等風險中。陳

副理於今年(2012年)3月參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01年度創新中小企業處智慧

財產價值-管理運用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於高雄楠梓加工出口區舉辦之

計畫說明會,於會中了解導入「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對企業智權管理的重要性

及 本中心輔導能量與歷年輔導績效後,遂邀請本計畫團隊至科妍生技進行短期診

斷,以評估公司現有制度是否存在智權管理缺口,做為後續規劃導入智慧財產管理

制度之參考。

短診過程中陳副理表示科妍生技重視創新技術研發,且於新產品開發各階段皆

有依公司管制程序留存開發紀錄與審查紀錄,惟審查時並無要求進行智慧財產權評

估,包括企劃階段之智權分析與研發階段之智權成果產出審查。其次,研發同仁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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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有撰寫研究紀錄簿習慣,但因公司未訂定明確之研究紀錄簿管理辦法,使研發同

仁於撰寫時無法可依循,導致研究紀錄簿寫方式因個人習慣有極大落差造成管理不

易。科妍生技目前已取得之國內外發明專利共 4件,另有 4件正在申請中;已取得

之國內外商標權則多達 40件,另有 13件正在申請中,科妍生技之專利技術及商標

使用於自有品牌商品製造及行銷替公司帶來穩定獲利。

綜合短診結論,科妍生技於輔導前之智權管理現況問題為:(1)未建立研發階

段之智權評估機制;(2)未建置系統化智財管理機制,包含專利管理、商標管理、

著作權管理及營業秘密管理等;(3)企業內部無專利工程師可協助研發同仁解決智

權問題,提供管理階層智權分析資訊,進行已有智權之盤點及規劃自有創新技術之

專利布局等;(4)未建置專利資料庫,提供專利技術公開資訊予研發同仁,以縮短

研發時程並降低重複研發成本;(5)員工智權概念普遍不足。

五、輔導後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成效

為宣示科妍生技導入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之決心,董事長特任命韓總經理為智權

管理代表,由各部門主管及資深同仁組成智權推動小組,全力配合 TIPS之導入,並

傳達應配合事項予各部門同仁。健全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第一步即設定公司智慧財產

管理政策及對應之目標,見下圖:

科妍生技智慧財產管理政策對應目標(短、中、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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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妍生技韓總經理相當重視員工教育訓練與專業素質提升,全力支持員工教育訓

練之落實,鼓勵研發同仁自主學習並提供優良之學習環境予員工,韓總經理認為員工

是企業的資產,且企業主有培育員工的社會責任。科妍生技的特點之一為員工平均年

齡相當年輕,多為應屆畢業即至科妍生技任職,相較於一般企業用人偏好具相關工作

經驗者,韓總經理十分願意給予社會新鮮人機會,並提供完善教育訓練規劃。

於輔導過程中,研發部同仁全員皆全程參與智權專業技能之訓練,包括生物科

技專利導論、專利說明書解讀與撰寫、專利資訊檢索、專利地圖分析、專利侵害鑑

定與迴避設計、研究紀錄簿撰寫、研發管理、研發成果管理與專利管理、營業秘密

管理及商標管理等。輔導課程為顧問師與韓總經理及陳副理討論後,針對科妍生技

實際需求規劃安排之客製化教育訓練。教育訓練方式著重於實務練習,以該公司目

前研發方向為題,實際進行專利資訊檢索及專利地圖分析以達學習之最大效益,於

培訓研發部人員具備專利工程師技能同時完成專利資料庫建置。輔導前因人員無智

權專業能力,故尚未建置專利資料庫,研發人員亦不知如何運用專利資訊;輔導後

研發部人員已具備專利閱讀及檢索分析之基本能力,藉由專利資料庫的建置,使研

發部同仁於設計開發時了解競爭對手技術發展以進行迴避設計,並定位公司於該技

術領域發展位置。科妍生技表示輔導後使研發人員善於利用專利資料庫資訊,可降

低組織發展之營運風險,每一新產品開發案件縮短研發時程 2個月,節省之人事成

本約 24萬元,加速新產品上市帶來之營收預估每年超過 1,000萬元。

如何解讀專利說明書為專利工程師最基本的能力,顧問師以科妍生技自有之專

利為範本,教導研發部同仁如何正確閱讀並製成「專利摘要表」。製作專利摘要表

之目的為節省重複閱讀同一篇專利說明書造成之時間浪費,並藉由知識共享方式擴

散效益。專利摘要表應有欄位包含書目資料、書目識別代碼(Internationally agreed

�� ����������������������������� � ���������������,簡稱 INID)、摘要、申請權利範

圍、發明說明、先前技藝缺失、技術分類、功效分類、引證資料等,範例如下表所示。

輔導後已完成 1件專利資料庫建置,並將重要之專利製成專利摘要表共 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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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專利摘要表(範例)

[11]專利公告號(Patent No.)

[54]專利名稱(Title)

[22]申請日期(Filed Date)

[45]公告日期 (Issue Date)

[21]申請號(Application number

[43]公開日期 (Publication Date)

[73]專利權人(Assignee Name)

[75][76]發明人(Inventor Name)

分析人 (姓名)/(部門) 分析日期 (年)/(月)/(日)

技術分類 (搭配技術魚骨圖、技術 /功效矩陣圖)

功效分類 (搭配功效魚骨圖、技術 /功效矩陣圖)

[51]IPC (國際專利分類號)

先前技藝缺失 (創作說明中習知技術改良與發明的方向)

[30[31]]國際優先權 [65]國內優先權

[56]前引證(References Cited)

後引證(Referenced By)

[57]摘要

技術手段與關鍵圖式(Ways)

(較佳實施例)

權利範圍結構圖 (權利範圍獨立項與附屬項依附關係樹狀圖)

專利功能(Function) (該專利達成的技術手段與目標)

達成結果(Results) (主要分析獨立項部分)

[57]權利範圍 Major Claims (獨立項內容)

科妍生技為建立能確實落實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而非虛應故事,導入方式為將

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管理機制融合於公司原有品質管理系統,導入期

間新增一階智慧財產管理手冊 1份;二階管制程序新增 /修訂共 30份;三階支援文

件新增 /修訂共 5份;四階表單 /紀錄新增 /修訂共 120份。並依 TIPS條文規範對

照各部門責任分工進行權責劃分,使相關人員確實了解自己於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中

所負責事項,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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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162

導入前未有研發成果保護提案及審查機制,研發成果產出後多半由管理階層決

定是否申請專利,期間並未留下紀錄依據,若該研發成果最後並未申請專利,則不

會有歸檔及保密措施保護該技術資料;導入後新增研發成果管理相關管制程序,健

全提案及審查機制,並新增獎勵制度鼓勵員工主動提出創新構想。導入後之研發模

式如下圖所示:

整體而言經本計畫輔導後產出量化效益:(1)建立研發成果管理相關程序,提

出 1件專利申請,預計產品上市後增加新產品營收新台幣 1,000萬元 /年;(2)智

慧財產管理系統通過 TIPS驗證,有效降低組織營運風險;(3)培養內部專利工程

師 2位;(4)建置專利資料庫 1份,預計縮短研發時程 2個月,節省人事成本約新

台幣 24萬元 /年;(5)落實智權專業人員智慧財產教育訓練(40小時 /人 /年),

提升人員素質。

說明整體制度概況

說明作業流程

說明各項工作重點

說明工作所需之產出

公司營運目標

管理代表智慧財產管理政策對應目標

內部稽核、矯正預防

生產、製造

採購管理、合約審查

市場分析、合約審查

教育訓練、資源管理

智慧財產取得/

保護/

維護/

運用

文件資料管制

品保部

製造部

採購部

業務部

行政部

研發部

總經理室

(

文管中心)

系統文件展開

管理手冊

管理程序

支援文件

表單紀錄

規劃

開發試量產

量產

設計

專利檢索估分析

技術評估

市場評估

專利檢索估分析

設計參考

迴避設計

專利檢索估分析

設計參考

迴避設計

專利檢索估分析

設計參考

迴避設計

專利申請

營業秘密

公開發表

商標布局

專利申請

營業秘密

公開發表

商標布局

專利/商標布局行銷國際

研發成果保護研發成果

保護

科妍生技新產品設計開發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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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3) 奕基有限公司

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奕基有限公司

行業別 連接器 負責人 林松華

員工人數 27人 電 話 02-8688-3196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HDMI、 DISPLAY PORT

二、公司簡介

奕基有限公司創立於民國 90年,主要從事電子零件業;以生產製造多樣化連接

器為主,研發中心及業務單位設立在台灣,而製造基地設立於廣東東莞市長安鎮烏

沙第六工業區,公司已擁有為數不少的客戶群。本公司擁有優秀的經營團隊,秉持

著『高競爭 =高成長』的經營理念,追求企業永續經營及成長;除整體營運穩定外,

獲利狀況也逐年提昇,是國內績優廠商之一。

三、面臨問題

經短期診斷後,清楚瞭解該公司在台灣之主力是以研發中心及業務單位為主,

但大家對智慧財產權認知與管理涉獵均不深,更不知道該如何運用已取得之智慧財

產權運用在產品上,增加產品附加價值,因公司人員來自四面八方,大家均具備理

工專業知識,但各個來自不同之企業背景,故認知或看法上也會不同,其優點在於

各部門或單位都可獨立完成作業 (指主管交付之工作 ),但業務與研發人員都有自己

工作上之堅持與固執,對智慧財產權相關知識亦不是很瞭解,在公司組織架構上,

針對智慧財產權事務之處理無設立專責單位負責,現階段由研發部工程師自己負責

主要產品:HDMI連接器、 DISPLAY 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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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有關智權事務,在診斷過程中得知研發部工程師對智權瞭解也是有限,對上網

專利檢索,及使用關鍵字或布林邏輯運用不熟練,更別談建立專利資料庫?除不會

外,則更不知專利資料運用上之用途為何?好處為何?

目前該公司接獲美國某大企業警告函指出奕基公司在大陸廠製造、銷售之

HDMI連接器之相關系列產品,疑似有侵害他們在中國已取得之發明專利權,其權

利要求所涵蓋,也可能涉入其他產品專利權利要求,而該企業願意協商相關知識產

權授權事宜,函中要求二十天內以書面答覆。造成奕基公司主管該如何面對處理之

困擾,產品是否繼續生產與行銷,經該公司總經理指示委託電檢中心輔導,首先規

劃出智權相關系列課程,主要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對智慧財產權管理重新認識與重

新專利布局,尤其業務人員與研發工程師須深入認識智權及管理,並希培養研發人

員及專利工程師,避免重導覆轍侵權訴訟發生,然後,協助進行疑似侵害之產品做

鑑定,清楚瞭解是否產品侵權,再決定下一步因應對策。

有鑑於此,才希望藉由「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之導入,建立標準化作業系統模

式,所謂做事講『依據』;指一階文件:智慧財產管理手冊 (IPMM)、二階文件:作

業程序 (SOP)及三階文件:支援文件 (WI),錯事講『證據』;指四階文件:表單 (Sheet)

或記錄 (Records)等原則。其次研發部須建置「專利資料庫」,隨時掌握國內外競爭

者之技術專利現況,其資訊經用 SWOT分析後,以利知己知彼,同時教導製作專利

地圖,其內容包括管理圖、技術圖及權利圖等分析,因各有其用途;所謂「管理圖」

目的是給總經理及業務主管參考,可掌握競爭者之技術專利布局,及從在各國家註

冊,瞭解該產品在行銷上之方向,對未來規劃或修正公司經營策略及產品市場行銷

之參考。「技術圖」目的是給研發部主管決定技術未來發展的技術定位與明瞭未開

發區域,及瞭解競爭者技術專利布局,分析自己之專業技能是否能找出迴避設計方

法,及衍生產品再創新專利產品。最後「權利圖」目的是公司一旦接到存證信函時,

可利用其相關資訊提供給智權部或法務部門參考、分析、評估及研判對策之用,是

否公司販售之產品侵害他人產品。綜上所述,規劃出智權解決之道,有:(1)教育面;

提升全體員工正確認識智慧財產權知識,及相關系列智權課程;(2)教導多國專利檢

索技巧,縮短研發時間;(3)教導如何閱讀專利說明書,瞭解其專利權界定保護的範

圍;(4)教導專利侵害鑑定及迴避設計技巧,再創新一專利;(5)教導專利地圖製作

與分析,瞭解競爭者之專利技術布局;(6)教導如何撰寫專利說明書,及審查他人撰

寫之專利說明書能力;(7)教導專利資料庫建置與運用,協助智財盤點,減少不必要

之維護費支出;(8)培養專利工程師等八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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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四、輔導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現況

經診斷瞭解奕基公司未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同時大家對智慧財產權之瞭解

並不深入,而該公司產出之專利均在大陸工廠管理,現有專利計 40件,其中發明專利 1件,實用新型專利 35件,外觀設計 (新式樣 )專利 4件,其少部份專利用於產品上,成效不彰,但專利亦未授權他人,賺取權利金,只是用於防守。雖然,總經

理對無形資產非常重視,要求並告誡研發部工程師在設計產品時要注意不要仿冒或

抄襲他人產品,以免觸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吃上官司,讓公司企業形象、商譽受損,

所幸經營多年來無侵權情事之發生,公司營業額也捷捷上升,人員也不斷增加,產

能亦大增,當然背後也會隱藏危機,因科技日新月異,新的競爭者不斷加入並提升

技能或產品申請專利保護,造成業者壓力。雖各部門都知道自己要做什麼事情,完

全憑藉經驗執行業務作業或研發,而主管們只瞭解本身單位之作業,對於與其他部

門或單位做水平或垂直合作,是否能發揮其事半功倍之效仍然不知,因缺乏生命共

同體觀念,這也是該公司隱憂的地方,記得上第一次智權輔導課時,先對上課學員

做簡易智權測驗,想先瞭解學員對智慧財產權認知多少?採用方式為簡易問答測試,

其內容分別以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法等相關內容做詢問,其結果學員對

智權茫然或不知道,此反映大家對智慧財產權知識、觀念瞭解不夠深入,尤其對專

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法上的管理等課題著實不深,均對皮毛瞭解,一旦深

入應用就不知該如何著手。

五、輔導後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成效

經過 6個月之輔導其過程包括有;1.各部門意見整合:教育訓練─上課決定採

取視訊方式進行,以大陸東莞工廠研發主管、研發人員與台北公司各部門主管及研

發工程師為主。2.智權課程的規劃:依輔導計畫書實施,規劃智權系列相關課程計

140小時 (不含上網實作練習 )。3.活用專利資料庫產出的效益:專利資料庫建置─

導入前:未建立專利資料庫,研發所需檢索資訊完全依靠專利事務所提供之資訊,

往往緩不濟急;導致研發時程增加。導入後:可透過 APIPA系統或其他國家資料庫

檢索,針對國內外競爭者技術專利布局解析,其包括台灣地區、美國地區、日本地

區及中國大陸地區競爭者等相關專利技術資料之蒐集,依公司別、產品別、技術別

設立不同的資料主題,進行專利檢索,系統化分類後建置專利知識庫中,作為隨時

查閱及技術分析的參考,並每月定期下載台灣地區、美國地區、大陸地區及日本地

區所發行的新專利資料登錄,以維護資料庫之完整性。

專利地圖分析─導入前:未執行專利分析,無法得知競爭者技術發展資訊及產

業變化。導入後:透過已建置的專利知識庫的資料分析,完成掌握 HDMI連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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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的專利技術、及業界技術領先公司的專利布局及趨勢分析,進而調整奕基公司

的行銷策略;檢查機會、威脅、優勢及劣勢評估後,提供研發單位未來技術專利布

局方向與產品定位的參考;再透過技術及功效矩陣圖表分析 (如下表所示 ),歸納

HDMI連接器專利內容的核心技術及市場發展趨勢,透過引證分析,瞭解特定專利

技術的發展脈絡,重新調整該公司專利維護策略,並找出高影響力之專利技術與價

值,重新規劃研發專利布局。

研發人員技術知識提升─導入前:公司專利提出及決策由總經理或研發副總決

定,而專利申請書內容撰寫及維護方式均委託專利商標事務所處理,無法掌握競爭

者之專利布局。導入後:教導研發部工程師完成專利資料庫之建置,及有效運用各

國專利檢索資料,評估分析國內外競爭者之技術專利之布局,所謂何為地雷區、處

女地 (指未開發區域 ),清楚瞭解後,重新調整研發策略與專利布局,研發工程師運

用檢索資訊評估分析後,可縮短研發時間、降低投入之研發成本,初步統計可縮短

研發時間約 2~3個月,節省研發成本約百餘萬元,而專利說明書撰寫由研發工程師

自己撰寫,或由專利事務所代為撰寫,該公司研發人員也有能力審查撰寫的對與否。

導入前:智財維護均交由委外專利 /商標事務所代理人處理,專利、商標到期

只會催討維護費,而無其他協助。導入後:研發部專利工程師已經瞭解該如何進行

智財盤點,可減少不必要之維護費支出達數十萬元。另協助建立專利制度獎勵,當

研發人員提出專利申請提案時,須經公司智權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即頒發提案獎

金,以資鼓勵,提升員工參與意願,當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發明或實用新型或外觀設

計專利,再酌量給予獎勵。當客戶對本公司設計產品提出專利質疑時,業務人員可

依據研發人員意見及專利分析結果答覆客戶,使客戶放心,使用該公司產品品質保

證,信譽第一。同時研發人員已瞭解如何迴避設計 (Design Around)之方法,故專利

申請件數逐漸增加,專利申請 KPI由每月 1件提升為每月 5件以上,對閱讀專利說

明書亦具備審查分析能力,瞭解其專利範圍所界定保護,可縮短研發時間,降低研

發成本,進而提升工程師們可互相交流,相互合作,亦可激發創新研發之構想。在

輔導過程中亦教導研發工程師將專利技術運用在產品上,除增加產品附加價值外,

在市場上更具競爭力。

在業務合約中增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條款─導入前:該公司為 OEM/ODM之電

連接器專業製造廠,以往與客戶簽約之合約中,並未將〝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納

入制式條款中,隱約潛藏智權危機。導入後:已將〝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納入制

式條款中,包括:英文及中文合約,為保護公司權益。面對微利競爭時代,惟有技

術領先才能於競爭市場上維持長期的優勢,專利資料庫的建立及整合分析,有助於

產品在設計上考量專利技術布局,並隨時掌握市場上的競爭者之技術資訊,調整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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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策略;其具體作法為:1.為整體發展考量及建立本公司的技術專利布局;2.瞭解

競爭者的研發策略及市場布局方向;3.掌握競爭者與該公司產品的技術優勢與 勢;

4.瞭解本身產品可能遭受的專 權威脅,如何維護公司的權益;5.縮短產品的研發時

間每案 3~4個月,提昇產品競爭力;6. 用專 的「排他權」,進行技術權利的策 運用。

該公司經過六個月的長期智權相關系列課程訓練,其課程內容包括:智慧財產權認

識與管理實務、專利檢索與技巧、專利資料庫實務應用 (以HDMI連接器為主操作 )、

講解美國專利說明書結構、專利說明書閱讀與撰寫、專利侵害鑑定與迴避設計實務、

HDMI連接器鑑定解析、研發管理實務應用、研發日誌記錄簿撰寫、何謂營業秘密

法、專利布局規劃、專利侵權訴訟實務、資訊安全管理、專利地圖製作及大陸專利

說明書撰寫重點要項等計 150小時。

HDMI連接器專利技術 /功效矩陣圖表

 功效

技術    

機械性能改善 電氣性能改善 降低成本

防止變形 防脫 高頻性能簡化工藝

製程改善增加

強度尺寸精度

高拔出力

串音阻抗改善

衰減改善

固定耳加強 A、B外殼頂部背部加禿凸點與扣位做止位裝置

A A

框口反折彈片

A、B A、B

框口側邊折出

A、B A、B

採用上下殼做內膜屏蔽用

A

本體兩側伸長外殼安裝部的支撐部

A、B、C、D

本體加高至外框框口包住 A、B

採取扣位式組裝

A、B

公 頭 內 置

LatchA

D TYPE由二排端子改為一排

端子錯位焊接(單排分雙排 )

接地片

雙層連接器中間隔片

A

註:A、B、C、D代表專利公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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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八八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八八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別 資訊軟體業 負責人 陳薇羽

員工人數 12人 電 話 04-2291-8827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程式設計、網站建置

二、公司簡介

八八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 2010年 3月,為資訊軟體業。行政院

2005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特別針對高科技的電子、電機、材料、資訊及通信等

ICT產業與傳統營建產業結合,提出「智慧居住空間發展策略」的議題,運用我國

現有機電、電子、材料、資訊、通訊、自動化及控制產業與技術優勢,掌握智慧化

居住生活科技發展趨勢與機會。依據行政院 2005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結論與建議,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亦積極推動智慧化居住空間產業發展推動計畫,以善用台灣於電

資通技術及基礎產業製造技術的優勢,及政府正推動之 e-Taiwan/M-Taiwan等基礎建

設之上,並將之拓展推廣於建築居住生活空間等相關應用上,促進相關產業之蓬勃

發展,並帶動國內當前與下一階段的經濟發展。「801學生網」所屬的八八五資訊

科技總經理陳薇羽認為,唯有學生從自身建立安全意識,在租屋時內心有一套「租

屋安全心標準」,才能敦促房東重視租屋安全措施。八八五資訊科技總經理陳薇羽

強調,租屋安全認證標準大可以邀集學者專家共同商討制訂,但學生卻仍將置身事

外,況且就算有一套官方的標準版本,但從行政體系由上到下,在執行上就是會面

臨人力和物力吃緊的無解難題。

陳薇羽強調,時下方興未艾反獨裁的茉莉花行動,乃是由無國界的臉書社群所

自發,社群網站發達的年代,由下而上透過社群的影響力,才能讓學生凝聚共識,

並採取行動。「全國大學生校外租屋安全品質評鑑提案活動」目的就是要讓學生內

心都有一套「租屋安全心標準」,確保自身的安全。

主要產品:

程式設計、網站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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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臨問題

八八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診斷瞭解該公司主要產品是以開發程式設計與

租屋相關電子商務為主,其開發出最大學生網、租屋網、生活網及人力網等專業的

資訊軟體,累積了兩年電子商務知識與經驗,進而嚴格的品質管制,不斷的技術革

新,配合資訊安全管理,提供客戶最好的品質服務。公司正面臨組織重整及善用智

慧財產權管理與運用,無形資產衝擊影響企業未來之生死存亡,取決於智慧財產的

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希藉由「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之導入,建立標準化作業

模式,如何有效運用專利知識庫之建立,掌握國內外競爭者技術專利及產品之研發

方向,重新建置專利 /商標布局;藉以調整研發策略;提昇自身競爭優勢以爭取未

來合作或授權之談判籌碼。該企業目前面臨問題有:(1)對智慧財產權相關知識不是

很瞭解,更不知如何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2)公司缺乏保密機制及營業秘密管理,

亦不瞭解何謂營業秘密;(3)設計部程式人員未撰寫研發日誌記錄簿,如何撰寫不清

楚;(4)未建置專利資料庫,其作用如何? (5)不知如何撰寫專利說明書,均委託專

利商標事務所代為處理,效果不佳;(6)不瞭解何謂專利布局?其用途及作用為何?

(7)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提升企業形象;(8)建立作業標準化,原智權委外作業,

須收回自已管理,隨時掌握現狀充分因應。

四、輔導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現況

該公司為小而美組織架構,其機動性佳,部門間協調性強,運作速度快,組織

設有總經理室外其架構分為三大部門,行政管理部負責文管中心、總務及採購作業;

營運部下設有產品、活動、網站企劃組,負責業務推廣及客戶服務系統諮詢、線上

客服、問題排除及支援業務等工作;設計部下設有系統研發組負責軟體開發 /委外

發包,視覺設計組負責軟體及廣告活動的美術視覺設計;智權管理組負責專利檢索、

專利分析及專利文件維護等工作;而總經理室內設有法務負責審查合約及有關處理

智權法律相關事務,財務負責薪資、稅務,人事與資訊中心分別負責人員招募、教

育訓練及電腦資訊管理等工作。均對智慧財產權瞭解不夠深入,該公司高層非常重

視智慧財產權管理;不論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之產出,未來如何管理?

產品以客製化開發為主,目前面對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均無法即時做出對策與分

析,因缺乏專業智權人員來分析並做出正確判斷,更缺乏取得同產業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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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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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內部欠缺完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對產品開發資訊法規亦不堪瞭解,而智慧

財產權之申請以及維護成本過高,因委外作業之故,對中小企業主來說亦負擔過重,

又缺乏有效管理,包括各式各樣的合約審查等,這些都是立即需要解決之課題,當

然業者也需要智權顧問師從旁協助規劃檢討,經過多次與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溝通

與討論後,首先,成立智權 (IP)推動小組 (由各部門主管或資深工程師擔任 ),其成

員做簡易智權測驗後,瞭解大家對智慧財產權知識認識多少?結果成績不理想,經

總經理決定先以「教育面」著手,針對設計部、行政管理部及營運部門之需求,規

劃設計出智權系列相關課程加以培訓,並以實務案例說明幫助授課學員瞭解,同時

充實智權知識之不足;其課程內容包括:認識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 (TIPS)條文解

析、何謂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法之管理,須做進一步認識其功效,另外,

程式設計如何運用營業秘密法來管理並保護;撰寫研發日誌記錄簿,講解專利檢索

方法與技巧 (包括台灣 /美國 /大陸及歐洲專利檢索實務應用 ),協助建立專利知識庫,

講解設計管制 /設計審查 /設計變更及程式文件與資料之管理,講解專利知識庫運用,

研發日誌記錄簿撰寫技巧實務應用,專利說明書撰寫與閱讀、專利侵害鑑定與迴避

設計技巧實務、指導電子商務專利說明書之撰寫,智慧財產有關之合約審查實務 (包

括業務合約、採購合約、技轉合約、產學合約、專利讓與契約書及保密協議書 )等

系列課程培訓時數計 140小時左右,及實務上網操作,分別至各部門指導作業,增

加學習效果。

五、輔導後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成效

該公司輔導以設計部為主,首先規劃建立「專利資料庫」,所謂知己知彼,先

瞭解國內外競爭者針對產品─物件管理網站之專利布局從營運技術發展方向探討,

其中包括管理圖:檢索近五年國內外競爭者之物件管理、資產管理及電子商務相關

程式技術專利之發展,找出核心之基礎專利,做為日後學習努力之發展方向或目

標,其次再用 SWOT分析八八五資訊科技 (股 )公司自己之優勢 (Strength)、劣勢

(Weakness)後,再瞭解外部之經營環境,找出公司產品發展方向之機會 (Opportunities)

在那裡?如何補強或強化網路平台功能;再分析未來可能面對競爭者之威脅 (Threat)

指智財 (IP)戰爭,及早準備因應對策─智財 (IP)攻防戰。當然要評估一家企業的技

術能力,在於專利指標;專利指標可探討分為二類:1.「量」的指標:是根據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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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的數量來計算。如:(1)專利數目 (Number of patents, NOP):企業投入研發,其專利

數目代表產出之技術成果,因此評估企業重視研發程度。(2)專利成長率 (% Patent

Growth Rate per Quarter, PGR):研發創新隨時間的變化是增加還是遲緩,統計每季所

獲准專利較前一季增減幅度的百分比率,瞭解是否有成長。(3)專利效率 (Propensity

to Patent, PTP):企業投入每百萬研發費用支出,所創造出來的專利數量,是否在預

定時間內專利數量產出的成本效率。2.「質」的指標:(1)引證指標 (Citation Index,

CI):一企業平均一件獲准之專利被後來核准之專利引證之總次數,CI可用以評估企

業專利組合的品質。據統計引證次數高,代表該企業技術屬於較基礎性或較為領先。

(2)技術生命週期 (Technology Life Cycle Time, TLCT):技術生命週期用以評估企業

創新速度或科技演進速度,根據專家統計;電子類大約 3~4年、造船類約 15年及製

藥類約 8~9年等之光景。(3)科學關聯性 (Science Linkage, SL):平均一件專利引證科

技類論文的數量,用以評估企業技術創新與基礎科學關聯性。經與總經理多次溝通、

研究討論後,決定公司智權策略採取精質專利為主,以技術專利組合發展,建立技

術牆,防止競爭者進入。教導設計部工程師撰寫專利說明書,其目的是讓設計師們

瞭解如何撰寫一份優質的專利說明書,因專利說明書撰寫品質會反映出專利的價值

如「專利說明書撰寫品質」與「專利價值」之間的關係:專利說明書撰寫品質愈好,

其專利價值就愈高;尤其在侵權訴訟時,其優質專利打官司會贏,相反劣質專利可

想而知。

經三個半月之智權相關課程培訓後,已相繼培養出 2位設計工程師並已經學會

如何專利、商標檢索,及運用專利資料庫之資訊,進行技術專利評估與分析,或經

迴避設計後,再創新一「方法」技術專利,亦能自行撰寫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同時

也具備了審查專利事務所代為檢索資料或撰寫專利說明書之審查能力,經教導該工

程師自行撰寫發明專利有:「無人帶看物件管理和方法」及「資產管理網路系統平

台及方法」應用於產品上,並進行商品化,其優點一此專利技術:即將打破一般房

仲業現階段之經營管理模式,由業務員陪同需求者看屋 (租屋或售屋 ),而創新思維

採用無人帶看方式,將省時省力,顛覆傳統房仲業由業務員帶房客看屋方式,此為

房仲業界一大革新,省時間、節省人事、省掉店租及養成教育訓練等相關成本,且

在人員在管理上之困擾;其未來所創造出經濟效益預估上看數億元 (如下表所示 )商

機。其二此專利技術運用:以資產管理網路系統平台取代習知物件管理網站,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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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在於此網路系統平台由七大模組功能 (會員管理模組、物件管理模組 (內設有一物

件資料、一預約時段、一媒合比對及一物件導覽 )、定金管理模組、法務管理模組、

合約管理模組、設備管理模組、帳務管理模組 )、一事件通報模組 (內設有一事件通

報設定程序及一訊息發送整合程序 )及一資料庫等組成,透過後端管理人員、網際

網路、第三方業者線上金流平台及使用其他相容之簡訊平台等架構比習知物件管理

網站發揮之效益更大,操作簡單、迅速及便利性,讓需求者只需在網路系統平台上

查閱你所需要的物件,直接經物件資訊導覽介紹(含:文字、影像、聲音、圖片⋯

等),一目了然,清楚瞭解物件後,再決定看屋或租屋。此一大革新,可改變現今

房仲業或包租公之缺失,其商機無限。

專利創造的經濟效益

名稱 專利件數 投入成本 商品化營業額 經濟效益

1.資產管理網路系統平台及方法

2.無人帶看物件管理和方法

發明專利 2件

1.研發 /人事成本2.管銷費用3.品質檢驗成本4.失敗成本5.客訴處理成本6.智權維護成本7.廣宣成本

Total:200萬元

上看億元以上 約億元以上

註:以上兩專利組合有相輔相成之功能,取代業務人員、店租、節省時間及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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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5)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別 電子產業 負責人 林肇聰

員工人數 180人 電 話 02-29175598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連接器

二、公司簡介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 1986年,專營 3C電子零組件之設計、製造與銷

售。近二十年來秉持一貫創新的研發精神及對完美品質之堅持,除專利核准件數於

企業排行中名列前矛外,亦陸續通過 ISO9001、ISO14001、USB協會、HDMI協會

及 Sony Green Partner等國際認證。係國內專業之電腦及通訊連結器製造之領導廠之

一。

連展科技擁有一流生產設備與研發人才,對於推動尖端科技不遺餘力,產品包

括無線通訊、能源、光通訊、極細線徑同軸纜線及連接器等關鍵零組件之研發、製

造與銷售。目前全球擁有五座專業製造廠及美、日、香港等行銷據點,提供您全方

位的零組件供應與即時之產品技術服務。經營理念 (Company Motto):「以人為本、

創造價值、誠信務實及改善創新」。

三、面臨問題

從從該公司之發展沿革可以瞭解該公司負責人林肇聰先生非常重視人才之培養

與產品之研發創新,自其經營理念:〝以人為本;創造價值;誠信務實;改善創新〞

得知。而該公司亦非常重視智慧財產權管理,由智權部負責處理智權相關業務 (含

主要產品:

連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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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教育訓練 ),經統計目前專利申請有台灣、大陸、美國、日本、韓國、歐洲及澳

洲計已取得專利權有 400餘件,商標權有 50餘件,分別用於產品上,增加產品附加

價值。

該公司發展策略與方向:將光機電技術有效整合充分發揮技術優勢,朝模組化

產品發展,以創造更高附加價值產品,中短期將強化通訊產品市場比重,全球化布

局,E化與知識管理之推動,提昇公司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在總經理孜孜不懈的經

營下,產品在市場上已立下穩定的基礎,其連接器產品佔有一席之地,然而高階管

理階層發現,以克難實踐經營模式已經無法滿足現階段公司成長所需;在產業競爭

白熱化的市場環境下,要打破營業瓶頸,需要以有效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所謂無形

資產作為後盾以及制度化運作系統為準則,仍必須加強「教育面」,培訓更多智權

人才,尤其是研發部工程師在開發產品時,須僅記務必小心侵犯他人智慧財產,避

免公司侵害訴訟,導致企業形象受損。經過中小企業處委託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臨廠

診斷並提出改善建議,及提出一系列智慧財產權相關課程,主要是培訓研發工程師

及與智權業務接觸相關人員,其課程內容有:(1)智慧財產權認識與管理實務;(2)

專利說明書閱讀與撰寫技巧、及指導實作撰寫練習;(3)研發管理實務應用;(4)失

效模式與效應分析;(5)專利檢索與技巧、及指導實作上網練習;(6)專利侵害分析 (講

解實務案例─以電連接器為主 );(7)專利侵害鑑定與迴避設計實務;(8)專利侵權訴

訟實務;(9)商標使用之常見問題;(10)營業秘密管理等課程計 140小時,公司欣然

同意接受台灣電子檢驗中心之課程安排,培養各部門工程師進一步認識智慧財產權

管理及運用。

面臨問題有:1.希全體員工能清楚瞭解何謂智慧財產權管理,及如何有效管理

運用無形資產 (IP);2.希培養研發工程師專利說明書之閱讀能力;3.希培養研發工

程師在研發管理實務應用上能落實;4.希培養研發工程師在研發過程中,善用失效

模式分析 (FMEA)及因應對策;5.希活用專利檢索技巧,掌握國內外競爭者專利技

術:6.希有效防止侵權訴訟之發生,避免侵權;7.希研發工程師學會侵害迴避設計

(Design Around)之技巧,再創新一專利;8.希注意商標應用常出現之問題,避免重

導覆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9.希加強全體員工營業秘密之管理,防止工商秘密

外洩;10.希建置專利資料庫,能有效運用等十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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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現況

在診斷與輔導的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組織架構中雖有設立智權部負責處理集團

下各子公司有關智權事務問題,但智權工作繁雜,每天都有做不完的工作再等待,

因此,在整體智慧財產權保護運作上尚未建立完整的作業系統,研發工程師還是會

不小心碰觸地雷區 (落入他人專利權範圍中 ),導致侵權訴訟糾紛,造成企業的困擾。

諸如;產品研發過程已建立書面管理作業程序 (SOP),因此,對於研發作業企劃階

段必要的 IP可行性評估系統,應包括市場評估、技術評估、智權評估,查現階段作

業均未落實實施,以致產品研發常伴隨高度不確定性與風險;雖然研發單位亦委託

智權部專利工程師做先前技術專利檢索,但由於對專利檢索的認知及檢索關鍵字尚

不成熟 (如布林檢索 AND/OR/NOT如何使用 ),以致往往無法精確找到相關的重要

專利技術前案,因此,無法有效掌握及運用各國之專利資料庫之資訊做分析,影響

研發進度,產品無法如期量產上市,業務部業務人員常常抱怨,貽誤商機,業績無

法提升。另外,研發工程師對專利說明書閱讀僅限於初階認知,對於專利說明書架

構中最重要的『申請專利範圍』(Claims)尚未明確瞭解界定保護之範圍,導致不能清

楚該如何掌握專利技術,就無法有效執行專利侵害鑑定與設計迴避 (Design Around)

評估對策,綜上所述,仍有改善空間,值得學習突破。

五、輔導後的智慧財產權成效

經與智權部主管討論後,決定輔導方向以教育訓練為主,加強全體員工對智慧

財產權管理有更進一步認識與瞭解,將來將所學智權知識能運用在工作上,發揮事

半功倍之效,避免侵犯他人智權為目的。參與單位以連結事業處、光通事業處、電

裝事業處、無線事業處、傑仕特、得臻、穎瑭及智權部等;並分別派員參加智權培

訓課程,其課程內容包括:智慧財產權認識與管理實務、專利說明書閱讀、研發管

理實務應用、失效模式與效應分析 (FMEA)、專利檢索與技巧、專利侵害分析、專利

侵害鑑定與迴避設計實務、專利侵權訴訟實務、商標使用之常見問題、營業秘密管

理、專利檢索實作 (上線 )練習及專利說明書撰寫練習等。

經過一系列智權課程培訓成效有:(1)全體員工對智慧財產管理與認識,有進

一步瞭解,希活用在工作職場上,每人平均上 40小時智權相關課程訓練;(2)完成

初階專利資料庫建置 (TW/USPTO/CN)近五年,當新產品開發前,運用專利檢索找

到先前技術,瞭解競爭者專利布局後,再進行研發,可縮短研發時間約 2~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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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降低研發成本、避免侵權及再創新一專利;例如運用布林檢索:USB3.0 AND

USB2.0(and H01R)184件專利,OR:338件專利,NOT:306-184=122件專利,布

林檢索:USB3.0 AND USB2.0(and H01R) 專利範圍 AND USB3.0 OR 公頭 OR 插

座 AND連展公司全部專利統計結果有:94件;分別為發明 10件、新型 82件及

USB3.0AND串音 2件;(3)培訓 3位專利工程師,已具有能力撰寫專利說明書,及

審查委外專利代理人撰寫之專利說明書內容對與否;(4)能獨立執行專利檢索、閱讀

專利說明書其內容保護界定之權利重點及判斷其研發之產品是否有專利侵權的可能

性,進而實施迴避設計,減少侵害之風險,或再創新一專利;(5)瞭解如何有效運用

智慧財產在產品上,增加產品附加價值;如商標布局、專利布局,創造商品價值;(6)

研發工程師已培養出有能力企劃評估要開發之新產品報告書,提供給決策主管參考

及判斷是否該新產品值得開發;(7)經智財盤點後,減少不必要支付之維護費約數十

萬元;(8)製作專利地圖,包括管理圖、技術圖及權利圖,可清楚瞭解、評估國內外

競爭對手之技術專利布局後,重新規劃研發方向及產品技術定位;(9)資訊單位建置

網路防火牆機制,有效避免網路傳輸營業秘密外洩;(10)建置產官學研合作、技轉

及授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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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業小檔案

公司名稱 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Body Organ Biomedical Corporation,BOBC)

行業別 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 負責人 賴弘基

員工人數 約 30人 電 話 02-27088558分機 117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膠原蛋白基質

二、公司簡介

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登生醫”)成立於 2007年,總公司設置

於台灣,並積極規劃全球行銷網路,設立專責國際行銷及查驗登記之荷蘭公司及美

國公司。秉持改善病患生活品質的信念,將生醫材料結合再生醫學及組織修復,以

拓展高階醫療器材之研發、製造、認證及行銷。產品及研發領域涵蓋:眼科、整形

外科、牙科、骨科及肝硬化治療等。柏登生醫專責於專利研發與產品製造,各項制

度及法規嚴格遵守國際標準,配合荷蘭子公司 Aeon Astron Europe B.V.豐富的國際

行銷經驗,發展自有品牌之行銷,海外市場遍布全球。

柏登生醫投入品牌經營,同時,利用專利保護研發的成果與優勢,更運用在眼

科成功發展的經驗,將經營的觸角推展到牙科、骨科及整形外科領域,並透過荷蘭

子公司強大的國際行銷專業與經驗,將研發的專利產品,以自有品牌的方式行銷到

世界各國。柏登生醫主要產品為膠原蛋白基質,產品特色為利用膠原蛋白材質之特

殊結構,開發各種促進組織修復且符合生物力學強度之高品質醫療器材,具有良好

生物相容性、生物可分解且安全之高階醫療器材產品。

主要產品:

柏登生醫自有品牌商品-視原 ®膠原蛋白基質 (ologen® Collagen Matr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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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臨問題

柏登生醫專注於開發膠原蛋白材質之各式醫療器材應用,目前已提出超過 30個

專利申請案,並已取得美國、台灣及中國等地 8項專利,具有豐富之創新研發能量。

為強化企業內部智權管理機制,提升整合性專利盤點機制,並培養企業內部人員專

利檢索分析能力,希冀藉由智權管理運用輔導建立內部智權盤點機制,強化研發人

員對內部技術之掌握度,並提升基礎專利職能,以期有效運用內部技術及外部競爭

資訊於研發策略中。

四、輔導前之智慧財產權管理現況

於 101年度 5月時柏登生醫研發部陳副理輾轉獲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01年

度創新中小企業處智慧財產價值-管理運用計畫」輔導資源,聯繫財團法人台灣電

子檢驗計畫團隊中心至柏登生醫進行智權管理之臨場診斷,經臨場短期診斷歸納柏

登生醫於輔導前之智權管理現況存在以下問題亟待改善:(1)未建立內部智權盤點

機制,導致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不易;(2)研發人員有撰寫研究紀錄簿,但因未建立

研究紀錄簿管理程序,撰寫方式及發放回收管理等並無統一規定;(3)大部分技術

皆為自行研發取得,新產品 /技術開發有依其設計開發管制流程進行審查。於企劃

階段主要為委託外部事務所進行專利檢索分析,以進行開發前之規劃。唯於企劃階

段審查通過進入研發階段後,其餘設計開發管制之各階段並無針對智慧財產權問題

盡續持續追蹤審查;(4)內部無智權專業人員,雖了解專利資料庫重要性但尚未建

置;(5)合作之專利事務所無法提供適合該技術領域之專利說明書撰寫服務。

五、輔導後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成效

柏登生醫為國內唯一再生醫學廠商,利用研發專案管理計畫的方式,發展新一

代的產品,結合各專長實驗室、研發單位的能量,串聯出極具市場價值的產業鏈。

柏登生醫林副總經理為生技研發背景,且了解專利對創新技術保護的重要性,帶領

柏登生醫研發團隊不斷開發創新技術產品的同時亦進行專利布局保護研發成果。柏

登生醫為再生醫學創新技術研發型廠商,該技術領域處於發展階段,且常因牽涉醫

療倫理等問題,各國對同一技術之專利保護看法存在不一致的狀況。林副總經理期

望透過電檢中心輔導能量,提供柏登生醫在創新技術進行專利說明書撰寫及國際專

利布局時之建議;並安排客製化教育訓練培育研發人員具備專利職能,以期有效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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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專利資訊於研發專案中,透過分析競爭者技術,激發創新構想,利用迴避設計方

式,加速新產品開發;除透過專利資料庫建置,分析外部競爭資訊外,亦於輔導過

程中對內部研發能量進行盤點,利用技術 /功效矩陣、功效 /用途矩陣盤點內部技術,

使各研發專案間之技術資源共享,達到有效運用的最大效益。

柏登生醫以膠原蛋白生物支架為主要研發方向,故教導柏登生醫研發人員進行

專利檢索分析建置專利資料庫時,以「膠原蛋白生醫材料應用於眼科及骨科之技術

發展」為題進行中華民國及美國專利之檢索及分析。

研究流程及專利檢索方法與步驟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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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出之專利檢索分析報告可提供管理決策資訊、市場行銷資訊及技術研發資訊,

研發人員運用專利檢索分析所得資訊搭配內部技術盤點,可找出創新研發方向並布

局專利藍海。有效運用專利資料庫,預計可縮短新產品開發案之研發時程約 9個月,

節省人事成本至少新台幣 108萬元 /案;加速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獲准時程 6個月;

降低產品侵權風險。經輔導後,柏登生醫研發人員至少 5位已具備專利工程師職能,

後續可持續維護已建置之專利資料庫,並具備審查事務所撰寫專利品質之能力,必

要時提供專利說明書初稿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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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小檔案 -清展科技

公司名稱 清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別 鋁門窗五金業 負責人 周國忠

員工人數 151人 電 話 07-7882209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隱藏式紗窗 (水紗簾 )、通風門、氣控裝置及鋁門窗五金

二、公司簡介

1992年投入鋁門窗五金之開發,1993年申請第一件專利,1994年更名為清展

塑膠 (股 )公司,取得第一件專利,1995年正式成立研發部門,2004年 11月公司變

更為清展科技 (股 )公司,至 2007年 11月已獲中華民國發明專利 16件,新型專利

115件,新式樣專利2件,美國、日本發明專利各1件、大陸發明專利2件,申請中(含

美國、日本、中國大陸)則有 7件,商標 44件,預計 2012年國內外專利可達二百

件以上。

2001年 10月獲得經濟部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2003年 10月再次獲得經濟部中

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本公司對品質管制一向積極,早於1988年即取得UL認可,証號:

B-1437,1998年配合 NOKIA要求導入MOSS 800,1999年為提昇經營品質,更導

入 ISO之制度,於 2000年 7月取得 ISO9002認證,證書號:TW 221/00,2003年 7

月取得 ISO9001:2000版驗證,2005年 5月創新研發績優中小企業同業楷模,2007

年 9月國家訓練品質 TTQS驗證培育型銅牌獎,2008年 5月獲頒台灣精品獎單拉摺

紗、雙拉摺紗、雙動摺紗、氣控裝置無軌摺紗、節能通風門,2008年 7月國家訓練

品質 TTQS驗證優質型銀牌獎,2009年 1月獲頒台灣精品獎傳統替代,2009年 3月

高雄市工業會績優廠商,2010年 1月獲頒台灣精品獎無障礙單邊無限延伸二片式通

風門,2011年 1月獲頒台灣精品獎雙拉雙動摺紗厚邊單向雙拉摺紗,2011年 5月獲

頒金點設計獎無軌摺紗 (紗 +布 )雙拉摺紗 (紗 +布 )雙雙動摺紗 (紗 +布 ),2012

年 4月獲頒金點設計獎 *;<遮陽簾。

清展科技公司,自創業一路走來,有諸多客戶、員工、股東為伴,一切尚稱平順,

也累積了不少能量,將秉持「誠信、創新、服務、永續經營」的經營理念,作良好

貳、亮點標竿中小企業輔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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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策略規劃,期望未來三年內達到營業額 7.5億 Net10%的目標,進而成為門窗的專

家及紗窗的專家。公司業務分 OEM、ODM及 OBM三種,以 ODM及 OBM為主,

佔 80%以上,OBM鋁門窗五金,隱藏式紗窗 (水紗簾 ),通風門、氣控裝置 ODM

之業務集中在鋁窗五金及隱藏式紗窗,較大之客戶為中華電線電纜公司、中國力霸

公司、正新鋁業公司、錦鋐鋁業公司、大同鋁業公司、元一鋁業公司及信元鋁業公

司等皆為公司,現在已銷售至大陸、泰國、越南及印尼等地區,爾後將進軍日本及

歐美等地。

三、創新的亮點

於 2012年 3月經臨場診斷及與總經理、各部門主管討論後,瞭解清展科技公司

的需求與未來發展,由本中心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課程訓練計畫書,培養專利工程

師,其課程內容包括:從新產品開發前,教導研發工程師進行專利檢索 (台灣、大陸、

美國及歐洲 ),並建立專利資料庫,教導製作專利地圖及分析、研發人員撰寫研發日

誌記錄、研發成果申請專利及著作權登錄、專利授權、技術鑑價與融資申請、專利

侵害鑑定與迴避設計、保密合約 (NDA)簽署與營業秘密管理,到商標申請與品牌管

理等,協助公司因應未來多元化之發展,此一系列智權課程培訓,希培養出 2~5位

專利工程師,時間預計六個月完成。有鑑於此,輔導方向已明確,並規劃出創新的

亮點目標有:

主要產品:隱藏式紗窗 (水紗簾 )、通風門、氣控裝置及鋁門窗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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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1.培養「專利工程師」3位

2.建立「專利資料庫」

3.教導「智慧財產權盤點」

4.教導「製作專利地圖」

5.教導寄或接到「警告函」因應對策

6.教導「專利說明書撰寫與閱讀」

7.教導專利侵害鑑定與迴避設計

8.協助「異業結盟,創造綜效」與 1家廠商異業結盟

四、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後續輔導智權之成效

探討智財課對企業存在之價值及應隸屬於各層級之優劣點,經顧問師分析建議:

1.智財課須具備之智權能力:

(1)深入瞭解公司研發、製造及生產之產品製程與功能,培養專利工程師,必須

具備相關智權知識;(2)建立專利知識庫,專利檢索蒐集專利技術資訊,掌握國內外

競爭者技術專利之布局,同時新產品研發前,可縮短研發時間、降低研發成本,在

市場上更具競爭力;(3)建立智慧財產權盤點機制,減少不必要之維護費支出,重新

專利技術布局;(4)掌握國內外競爭者技術專利,加以分析製作技術 /功效矩陣圖,

瞭解競爭者之專利布局,找出因應對策;(5)專利相關契約之研究,包括寄或接到警

告函因應對策,及注意事項,避免商譽受損;(6)專利說明書撰寫與閱讀,對研發工

程師或專利工程師而言,是學習非

常重要之技能,當研發新產品時,

經專利檢索,先瞭解前案所謂先前

技術 (prior art)後,才著手研發,

此不致侵害他人智權,亦可縮短研

發時間及降低成本,且再創新專

利;(7)專利糾紛案例之因應策略

研究,侵權分析,包括專利侵害鑑

定及迴避設計;(8)專利申請策略、

授權事務、智權價值評估及稽核,

並包括協助異業結盟,創造綜效,

其進行方式如右圖所示。異業結盟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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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 實務運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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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財課隸屬於各層級之優劣點 (如下表所示 ):

智財課隸屬於各層級之優劣點

隸屬層級 優點 缺點

直屬決策層(如總經理室 )

�較易掌握企業的決策�較易推動有關制度

�研發現場的資訊較難掌握�需多方協調研發部門

隸屬於研發部門

�易實施與研發密切連繫的智權管理

�易瞭解專業技術知識及其動向

�無法直接掌握決策,難針對企業整體作管理

�有關資訊不易直接傳給決策層

於行政體系下(如設置法務室 )

�利於實施訂定契約、排除侵權、訴訟程序及有關之業務交涉

�不易掌握研發動向,專業知識即有關建言

�無法直接掌握決策,難針對企業整體作管理

綜合以上所述,明確將該企業智財課須具備之能力及未來隸屬於各層級之優劣

點,提供給總經理及智財主管參考,至於身為專利工程師需要加強之專業能力有:(1)

國內外競爭者之專利資料蒐集及建置專利知識庫,包括台灣、大陸、日本及美國;(2)

先前技術 (Prior Art)的調查與專利檢索 (Patent Searching)之技巧運用;(3)提供研發

人員發明 /新型專利諮詢及侵權分析評估;(4)發掘有價值專利技術提供研發人員參

考;(5)撰寫專利說明書,專利答辯及審查;(6)對他人專利之異議、舉發,提出訴

願評估;(7)專利侵權技術分析,及迴避設計指導;(8)專利工程師背景:須具備技

術專業知識能力 (理工 )、語文,與法律智權知識較佳。

創新的亮點目標輔導具體作法:

1.培養「專利工程師」,已學會台灣、大陸、日本及美國專利檢索,如何下關鍵字、

運用布林運算及國際分類碼 (IPC)之查詢。

2.建立「專利知識庫」,運用近五年專利檢索之資訊,包括台灣、大陸、日本及美國,

應用在五力分析法上 (如下圖所示 ):主要用於產業環境的分析對於產業中競爭的

性質和該產業中所具有的潛在的利潤的分析。即潛在競爭對手、現有企業之間的

競爭、替代品的威脅、供方的討價還價能力和賣方的討價還價能力。幫助企業瞭

解同業間專利技術用在產品上之強度,包括阻礙競爭者進入市場之門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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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3.建立「智慧財產權盤點」機制,該企業專利累積數量已超過百餘件以上,先依產

品特性功能分類,製作技術 /功效矩陣圖表,瞭解專利技術相互關係,找出專利

組合及有價值之專利,其次,查單一專利技術是否用在產品上,其商品所創造出

之營業額分析後,再決定這些專利是否需要維護。

4.教導「製作專利地圖」,分析國內外競爭者之專利技術相關性,何謂地雷區?何

謂處女地? (指未開發區 ),如何技術挖動,又何謂專利池 (patent poor)?如何對

抗競爭者或如何建構防禦牆?

5.教導寄或接到「警告函」因應對策,專利權人於對第三人發警告函或對公眾散佈

疑似侵權人侵害其專利權之消息時,應留意公平會所頒佈之處理原則,附具足以

證明侵害之佐證,或使受信者得據以為合理判斷之相關具體事實陳述,並於發函

前事先通知疑似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接到警告函之處理方式:(1)立即成立應變

小組;其成員包括業務部、研發部、專利工程師、法務部們主管及總經理;(2)召

開會議商討對策;包括侵權分析,或主張對方專利無效 (舉證 );(3)研判警告函

之內容,回函並請對方提出侵害產品之專利號,以利查證該專利是否有效;(4)請

教律師,進行下一步對策;(5)其他。

6.教導「專利說明書撰寫與閱讀」,專利說明書是取得專利權不可或缺的文件,是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獻,也可以說是一份具有技術內容的法律文獻。專利

說明書的撰寫者,面臨侵害鑑定分析時之挑戰, 其專利權利之大小,與撰寫品質

愈好,其專利價值就愈高。閱讀專利說明書之時機:(1)主管機關的審查人員在審

查該專利申請案、救濟案及爭議案時 (2)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在製備該份專利說

決定產業競爭的五種競爭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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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書提出申請之前、申復、再審查或行政救濟階段 (3)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該件

專利權時 (4)任何人對該專利權提出舉發之前 (5)競爭者研發人員想要進行迴避設

計時 (6)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在進行專利授權談判,論及專利權之效力與保護範圍

時 (7)技術合作、策略聯盟、或企業併購時 (8)法官、侵害鑑定機構、原告、被告

及彼等的律師與關係人。

7.教導專利侵害鑑定與迴避設計,(1)培養研發、工程技術人員或專利工程師認識專

利法在智慧權法體系中之地位,及專利權發生、意義、目的、變動及消滅等之基

本問題 (2)解析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侵害鑑定之相關方法、原則,並進一步

以各種實務案例探討說明,強化學習效果 (3)運用專利分析的技巧,可提供有價

值的迴避設計與侵權資訊 (4)面對專利產品如何迴避設計,其技巧使研發或工程

技術人員學習手法運用在創新產品上,經迴避設計再創一專利。

8.協助「異業結盟,創造綜效」,以一哥科技 (股 )公司產品為雲控鎖,與清展科技

產品為門窗,因此,雲控鎖與門窗之結合,可創造雙贏;一節省業務行銷、一降

低研發成本及其他多方面直接或間接產出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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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一、企業小檔案 -瑞寶基因

公司名稱 瑞寶基因股份有限公司(Reber Genetics Co., Ltd)行業別 動物疫苗 負責人 章修綱

員工人數 約 40人 電 話 02-27415468主要產品 (服務 )項目 動物用疫苗研發、製造與銷售

二、公司簡介

瑞寶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寶基因”)創立於 2008年,為生寶臍帶

血集團旗下之子公司,成立之初為生寶集團負責人章修綱董事長觀察到台灣動物疫

苗產品多仰賴進口,且國內動物疫苗製造廠商多屬中小企業,資源有限的狀況下產

品銷售區域侷限在國內市場,更遑論出口國際。章董事長看準亞太地區及其他新興

國家畜牧業發達,且市場現有之動物疫苗多為傳統疫苗,生寶集團與台灣動物科技

研究所疫苗研發團隊合作,利用專利技術平台開發次單位疫苗,首支產品「寬活豬

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次單位疫苗 PRRSFREE®」(以下簡稱”寬活 PRRSFREE”)於

2012年 4月上市後至今短短數個月,已創國內同類疫苗銷售第 1的佳績,更於 101

年度生技展中獲頒「2012傑出生技產業獎-潛力新秀獎」。

三、創新亮點

瑞寶基因於 100年度接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00年度創新中小企業處智慧財

產價值-管理運用計畫」輔導(輔導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導入台

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 TIPS),並於

「2012傑出生技產業獎」頒獎典禮,由副總統吳敦義頒發「潛力新秀獎」予瑞寶基因章修綱董事長。圖片資料來源:2012年 07月 27日經濟日報

瑞寶基因自有品牌商品-寬活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次單位疫苗 PRRS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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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度順利通過經濟部工業局驗證。瑞寶基因具創新技術優勢,與台灣動物科技研

究所疫苗研發團隊合作,在「逆向基因工程」和「對標靶細胞專一的融合抗原」技

術平台上,研發生產特殊次單位疫苗,目前已獲得台灣、歐盟及美國多項專利認證。

於輔導期間申請取得商標「寬活 PRRSFREE」並使用於專利技術開發之動物疫苗商

品上,該商品於 2012年 3月取得行政院農委會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許可證字號:動

物藥製字第 08785號),並於 2012年 4月順利上市。上市後第一批 45萬劑產品於

市場反應極佳銷售一空供不應求,瑞寶基因預估 2012年該產品銷售量可達 100萬劑,

營業額估計新台幣 5,000萬元。除台灣市場外,瑞寶基因將以畜牧業發達之國家包

括越南、泰國、韓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為目標市場,估計 2013年銷

售量可突破 250萬劑。大陸部分則因藥證取得時間因素,初估 2年內進軍大陸市場。

打開國際市場後,預估 2015年營業額上看新台幣 4億元。

瑞寶基因”寬活 PRRSFREE”產品的成功上市,重新定位台灣動物疫苗產業未

來發展與運作,可望帶動台灣動物疫苗升級與轉型,落實我國動物疾病自主防疫管

理之目標。瑞寶基因表示該產品因具專利技術平台優勢,市場使用後反應豬隻存活

率與健康狀況較市面上其他種類之動物疫苗效果更佳,為未來拓展國際市場之一大

優勢,可望提升台灣動物疫苗於國際之競爭力。

四、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後續輔導之成效

瑞寶基因於導入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前即了解智慧財產權為生技產業跨國經營的

命脈,於 100年度導入智慧產管理制度後,已建立系統化智權管理機制,妥善保護

研發技術並降低產品侵害他人權利之風險。瑞寶基因”寬活 PRRSFREE”在台灣成

功上市後,目前正積極計畫朝向國際市場發展。邁向國際市場首先面臨的即是外界

對產品智慧財產權的檢視。

產品智權保護部分,”寬活 PRRSFREE”為使用瑞寶基因與台灣動物科技研究

所疫苗研發團隊共同研發技術平台成功開發之產品,該技術平台已申請國內外多國

發明專利,並註冊商標,以防止產品上市後競爭對手及不肖業者竊取該技術開發聲

稱具相同效果之產品。瑞寶基因目前已依內部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管理

相關作業程序確保該研發技術之取得、保護、維護乃至運用皆有相關審查機制並留

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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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計畫輔導案例必懂的智慧財產權重要觀念 6

鑒於瑞寶基因為國內動物疫苗新起之秀,握有動物疫苗創新技術平台及研發

能量,”寬活 PRRSFREE”上市後業已證實該創新平台具新產品開發爆發力,且

榮獲 2008年國家新創獎、2009年台北生技獎銀獎、2009年科技農企業營運優選

獎、2012年傑出生技產業獎 -潛力新秀獎及 2012 經濟部技術處產業創新獎等獎

項肯定,極具國際市場發展潛力。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透過 101年度「經

濟部中小企業處 101年度創新中小企業處智慧財產價值-管理運用計畫」亮點廠

商後續輔導機制,協助瑞寶基因於布局國際市場前做好產品潛在侵權風險評估,

針對瑞寶基因自主研發生產之豬用疫苗-「寬活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次單位疫苗

PRRSFREE®」進行專利檢索,評估該產品製造所使用之元件是否有專利侵權風

險,並提供「專利侵權檢索與分析」報告。透過本中心專業之分析報告,除可使

瑞寶基因對產品無侵害他人權利更具信心外,亦可增加外銷時與合作廠商洽談時

之利基。

瑞寶基因”寬活 PRRSFREE”產品上市以來市場反應極好,目前廠房產能已

滿載且供不應求,故規劃擴廠且同時調整內部組織架構以滿足未來企業擴大發展

需求。因瑞寶基因重視制度之落實及新產品 /技術之開發,認為智慧財產管理系統

確實有助於組織管理內部無形資產,基於組織調整因素,為使智慧財產管理系統

之運作更為順暢且落實於各單位,於此次 101年度亮點廠商後續輔導過程中,亦

同時協助瑞寶基因調整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以更貼近組織營運模式,使新產品開發

確實依作業程序留下開發過程及審查紀錄。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之落實需各單位配合,首要之務即使全體員工皆具智慧財

產保護之觀念,瑞寶基因自 100年度接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00年度創新中小

企業處智慧財產價值-管理運用計畫」輔導至今因企業規模持續擴大,新進人員

增加,已規劃於 101年度對全體員工進行智權觀念之教育訓練。於此次亮點廠商

後續輔導過程中,藉助電檢中心專業顧問師之臨場教育訓練除加強員工智權觀念

外,亦就電檢中心長期於業界輔導之經驗,提供瑞寶基因於營運過程中遭遇智權

問題處理之建議。

瑞寶基因動物疫苗創新技術平台除應用於今(2012)年已成功上市之”寬活

PRRSFREE”產品外,亦積極開發新產品,在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輔導下健全內部

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確保新產品之開發過程中已完善考量創新技術之智權保護

並迴避任何可能造成產品侵權疑慮之開發設計。相信未來跨出國際市場面對強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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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視之競爭環境,瑞寶基因免去侵權風險之憂後,更因產品創新技術平台之優勢

使台灣動物疫苗品牌在國際間綻放光芒。

瑞寶基因「寬活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次單位疫苗 PRRSFREE®」國際市場吸睛,獲得各國買主青睞。(圖片資料來源:2012年 07月 32日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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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資料

書名:中小企業智慧財產實務運用手冊

發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出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作者:王丕華先生 (工研院技轉中心 研究員 )

王俊凱先生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專利工程師 )

呂茂昌先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審查官 )

周正宜先生 (振翔智財股份有限公司 專利部經理 )

洪坤瑋先生 (冠德專利商標事務所 智財部主任 )

徐七冠女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審查官 )

徐正宇先生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專利工程師 )

耿 筠先生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教授 )

黃 道先生 (工研院技轉中心 研究員 )

黃馨慧女士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智財課組長 )

許履塵先生 (工研院技轉中心 智權資深業務總監 )

張瑞容女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審查官 )

章忠信先生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

葛介正先生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總經理 )

廖和信先生 (台灣科技專利商標事務所 所長 )

薛寅莊先生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資深課長 )

道法法律事務所

(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

** 感謝以上所有產官學研專家協助本手冊部分內容之編撰 **

編輯:創新中小企業智慧財產價值計畫研究團隊

網址:http://ipcc.moeasmea.gov.tw/ 電話:0800-868178

出版日期:民國 101年 12月

展示:歡迎至「中小企業智權加值服務中心」網站下載,欲利用本書全

部或部分內容,須徵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書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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