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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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5/R/B0909-01A-003A/B07 ~1~ 友邦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基金名稱:友邦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基金種類:組合型 三、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三頁「壹、基金概況」之「一、 基金簡介」第() 四、基金型態:開放式 五、投資地區:本基金投資國內外基金 六、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叁 拾億元整,第一次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柒拾億元,合計為 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七、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本基金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 數為叁億個單位,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柒 億個單位,合計本基金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 位。 八、其他事項: ()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 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 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 負責。 () 投資人可經由下列網站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友邦生活理財網:http://www.aig.com.tw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民權東路21447(02)2516-7883 九十六 年七 月二十七 印製 TM96132 20060215/R/B0909-01A-003A/B07 ~2~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地址及電話 稱: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 144 7 總公司電話:(02)2516-7883 總公司傳真:(02)2516-5383 分公司地址:臺中市英才路 530 20 樓之 6 分公司電話:(04)2302-0193 分公司傳真:(04)2302-0239 址:http://www.aig.com.tw 二、經理公司發言人 名:張一明 職 稱:總經理 聯絡電話:(02)2516-7883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基金保管機構 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話:(02) 2348-1111 : http://www.firstbank.com.tw 電子郵件信箱:無 四、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址:臺北中正區漢口街 1 45 話:(02)2388-1111 : http://www. banksinopac.com.tw 五、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稱: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址: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 144 7 話:(02)2516-7883 真:(02)2516-5383 址:http://www.aig.com.tw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六、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黃金澤、陳賢儀 事務所: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臺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27 電 話:(02)2729-6666 址:http://www.pwc.com.tw 七、海外顧問公司 稱: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 (Asia) Ltd 美國國際集團 (亞洲)投資有限公司 址:香港中環干諾道中 1 美國國際集團大廈 15 話:(852)2832-1206 址:http://aiggic-asia.aig.com 八、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本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 書,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 索取,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友邦生活理財網:http://www.aig.com.tw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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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215/R/B0909-01A-003A/B07

    ~1~

    友邦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基金名稱:友邦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基金種類:組合型 三、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三頁「壹、基金概況」之「一、

    基金簡介」第(九) 四、基金型態:開放式 五、投資地區:本基金投資國內外基金 六、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叁

    拾億元整,第一次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柒拾億元,合計為

    新台幣壹佰億元整。 七、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本基金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

    數為叁億個單位,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柒

    億個單位,合計本基金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

    位。 八、其他事項:

    (一)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

    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

    負責。 (三) 投資人可經由下列網站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友邦生活理財網:http://www.aig.com.tw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民權東路2段144號7樓 (02)2516-7883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七 月二十七 日 印製

    TM96132

    20060215/R/B0909-01A-003A/B07

    ~2~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地址及電話 名 稱: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 144 號 7 樓 總公司電話:(02)2516-7883 總公司傳真:(02)2516-5383 分公司地址:臺中市英才路 530 號 20 樓之 6 分公司電話:(04)2302-0193 分公司傳真:(04)2302-0239 網 址:http://www.aig.com.tw

    二、經理公司發言人 姓 名:張一明 職 稱:總經理 聯絡電話:(02)2516-7883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基金保管機構 名 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電 話:(02) 2348-1111 網 址: http://www.firstbank.com.tw 電子郵件信箱:無

    四、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名 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臺北中正區漢口街 1 段 45 號 電 話:(02)2388-1111 網 址: http://www. banksinopac.com.tw

    五、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名 稱: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 144 號 7 樓 電 話:(02)2516-7883 傳 真:(02)2516-5383 網 址:http://www.aig.com.tw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六、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黃金澤、陳賢儀 事務所: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臺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電 話:(02)2729-6666 網 址:http://www.pwc.com.tw

    七、海外顧問公司 名 稱: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 (Asia) Ltd 美國國際集團 (亞洲)投資有限公司 地 址:香港中環干諾道中 1 號 美國國際集團大廈 15 樓 電 話:(852)2832-1206 網 址:http://aiggic-asia.aig.com

    八、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本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

    書,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

    索取,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友邦生活理財網:http://www.aig.com.tw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 ~3~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目 錄 壹、基金概況 5

    一、基金簡介 5 二、本基金之性質 7 三、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8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0 五、本基金投資 11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 28 七、收益分配 29 八、受益憑證之申購 29 九、受益憑證之買回 30 十、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32 十一、基金之資訊揭露 34 十二、基金運用狀況 36

    貳、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51 一、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51 二、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51 三、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51 四、受益憑證之申購 51 五、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52 六、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52 七、基金之資產 52 八、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52 九、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53 十、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53 十一、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55 十二、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56 十三、收益分配 56 十四、受益憑證之買回 57 十五、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57 十六、經理公司之更換 58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59 十八、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59 十九、基金之清算 60 二十、受益人名簿 60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60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61 二十三、信託契約之修訂 61

    參、經理公司概況 62 一、公司簡介 62 二、公司組織 64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66

    ~4~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料 66 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66 六、營運情形 67 七、受處罰之情形 68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 85

    肆、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85 一、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分行 85 二、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 86

    伍、特別記載項 86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

    律公約之聲明書 86 二、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89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行載明之事項 90 四、本基金信託契約與開放式組合型基金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91 五、其他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121

  • ~5~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壹、基金概況

    一、基金簡介 (一)、基金淨發行總面額:友邦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叁拾億元,最低為新台幣

    陸億元整。第一次追加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柒拾億元,合計淨發行總

    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億個單

    位,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柒億個單位,合計本基

    金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四)、基金得追加發行:本基金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處理準則所定之追加募集條件時,得經金管會核准,追加發行。 (五)、基金之成立條件:本基金成立條件,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

    稱「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發行總面額新台幣陸億元整。本基金業由經理公司將受益權單

    位總數呈報金管會,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起正式成立,本基金成立日為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日。 (六)、基金之受益憑證發行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一日。 (七)、基金之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信託契約終

    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

    單位,以及經金管會與原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

    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九)、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

    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

    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

    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以下合稱子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得獎之子基金,所謂「得獎」之子基金,係指近一

    年內榮獲美國標準普爾基金評鑑公司(Standard & Poor’s Fund Services)、美國理柏(Lipper)基金評鑑機構及其他具有公信力之國際專業評鑑機構或知名財經雜誌頒發基金表現傑出相關獎項之國內外子

    基金。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得獎之境外

    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五,亦不得高

    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五,且投資於得獎子基金之總金額應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為保

    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

    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三十,並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

    本基金之資產,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十)、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開始募集銷售。

    ~6~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第一次追加募集部份,於金管會核准後開始募集。 (十一)、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銷

    售機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末頁)共同銷售之。 (十二)、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

    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得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申 購 發 行 價 額 申購手續費率 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 1.5% 新台幣 100 萬(含)元至 500 萬元 1.2%

    新台幣 500 萬(含)元至 1000 萬元 1.0% 新台幣 1000 萬(含)元以上 0.5%

    註: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範圍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比率,同時經理公司得依其銷售策略在上

    述申購手續費率內作適當調整。 (十三)、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申購人每次申

    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伍仟元整。募集期間之後,申購人每次

    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元,但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壽

    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或其

    收益分配金額投資本基金者,其申購得不受上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十四)、買回開始日及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十日後,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及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

    之事務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2.經理公司自金管會核准第一次追加募集日起,得於任一營業日接受受益人申請買回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

    3. 買回申請截止時間:親赴經理公司或以傳真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向經理公司辦理者,係以買回申

    請書件備齊並於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經理公司;赴

    代理銷售機構辦理者,則依其規定。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

    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

    申請。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經理公司得依安

    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以郵寄方式辦理者,以買回申請書件備齊

    並送達經理公司之日為買回申請日。

  • ~7~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十五)、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

    金買回費用目前為零。 (十六)、買回價格: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

    格以買回日(即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十七)、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六(0.6%)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不收取經理費。若投資於

    貨幣市場基金之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含)以上

    時,經理費減半計收。另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

    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部分,經理公司

    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十八)、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

    點一五(0.15%)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十九)、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二十)、短線交易之規定: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為避免短線交

    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及基金操作之困難,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

    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目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

    線交易費用,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之「短線交易」係指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營業日(不含第七個

    營業日)者,即以「買回日(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

    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

    之日期,小於七個營業日。

    二、本基金之性質 (一)、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經金管會九十四年 八月十八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133407號函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

    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為

    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之利益所訂定,以

    ~8~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規範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

    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

    購者外,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三)、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本基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成立,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九日經金管會核准第一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柒億單位。 三、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

    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

    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

    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

    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指示權,並應親自為之,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

    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

    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

    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並

    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

    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

    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修正經金管會核備後十日內,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se.com.tw)進行傳輸,公開說明書修正時,亦同。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

    售手續完成前,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並於本基金

    之銷售檔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

    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

    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七)、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9~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八)、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

    任之證券商,就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九)、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

    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一)、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

    損害,應予負責。

    (十二)、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三)、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十四)、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五)、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

    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六)、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七)、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八)、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

    程序。 (十九)、短線交易之規定: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為避免短線交

    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及基金操作之困難,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

    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10~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目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

    交易費用,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之「短線交易」係指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營業日(不含第七個營業日)者,即以「買回日(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七個營業日。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處分、收付本

    基金。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應全

    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忠實義務,保管本基金之資產,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

    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

    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

    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

    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於基金保管

    機構知悉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

    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基金保管

    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就與本基金

    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

    之協助。

    經理公司為取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所為之

    指示不得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致基金保

    管機構因之負民、刑事之責時,經理公司對保管機構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集保機構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

    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五)、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1.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於信託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11~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3.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六)、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

    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

    券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

    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並

    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

    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交還經理公司,以便經理公司於每月十

    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七)、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並應即報金管

    會,並抄送同業公會。

    (八)、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前述(七)之規定請求經理公司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書面通知經理公

    司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時,得經報請金管會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更

    換經理公司。

    (九)、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十一)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集,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二)、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

    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三)、本基金不成立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

    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四)、除前述之規定外,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

    (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

    ~12~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

    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境外基金(以下合稱子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得獎之子基金,

    所謂「得獎」之子基金,係指近一年內榮獲美國標準普爾基金評鑑公

    司(Standard & Poor’s Fund Services)、美國理柏(Lipper)基金評鑑機構及其他具有公信力之國際專業評鑑機構或知名財經雜誌頒發基金

    表現傑出相關獎項之國內外子基金。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

    六個月後,投資於得獎之境外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百分之六十五,亦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五,且

    投資於得獎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

    限制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

    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二)、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

    歷及權限

    1.決策過程: (1)投資分析:由基金研究團隊負責研究分析工作,依據經濟金融情

    勢、貨幣政策、長短期利率走勢及各交易商所提供之相

    關資料或投資趨勢建議及各種共同基金之「質」與「量」

    數據,作成投資分析報告,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參考

    依據。 (2)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按月製定投資策略與投

    資組合建議表,並提交投資策略會議,決定每月投資組

    合。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策略會議之決議,再輔以每週

    及每日晨會針對重大訊息進行討論並作成各子基金投

    資決定或修正後製定投資決定書,經投資部門主管覆核

    後執行之。 (3)投資執行: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執行買賣有價證券並作成

    基金投資執行紀錄,若執行時發生差異,則需填寫差異

    原因並呈報基金經理人。 (4)投資檢討: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並按月提出投資檢

    討報告,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

    檢討。

    2.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

    姓名:周廷亭

    學歷:文化大學商學院觀光事業學系

    經歷:【現任】友邦旗艦全球成長組合基金、友邦旗艦全球安穩組合基

    金、友邦旗艦全球平衡組合基金經理人、友邦全球金牌組合基

    金經理人

    【現任】友邦投信投資部副理2007.1~迄今

  • ~13~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曾任】友邦投信投資部襄理2005.7~2006.12

    【曾任】友邦投信投資部資深主任2003.7~ 2005.7

    【曾任】友邦投信行銷企劃部行銷專員2002.11~2003.6

    【曾任】大慶投顧研究部研究員2001.11~2002.11

    【曾任】大慶證券研究部研究員1999.9~2001.10 權限:基金經理人依據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內部規範運用本

    基金資產作成投資決定,經投資部門主管覆核後,交付交易人

    員執行各項投資。投資部門主管應監督基金經理決策過程並核

    閱,以確保基金經理人下達指示遵從決策。.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友邦旗艦全球平衡組合基金、友邦旗艦全球

    成長組合基金、友邦旗艦全球安穩組合基金、友邦全球金牌組

    合基金經理人,為防止利益衝突,經理人需遵守下列原則: 1.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子基金於不同基金間是否作買賣相反

    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

    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因應申購贖回所產生

    之資產配置調整需求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

    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子基金,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

    投資決定之原則,並由交易系統設定當日反向交易,需由主管檢核是否符合反向交易特殊限制。

    2.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外,對同一子基金,有同時或同一

    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應於投資決策報告中說明依據,經部門

    主管及投資處主管核可後,始得執行。投資決策紀錄並應存檔

    備查。

    (三)基金運用之限制 1.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2)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3)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基金; (4)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

    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5)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6)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7)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8)投資境外基金,不得涉及下列有價證券之投資,但法令有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14~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a. 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b.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

    有價證券。 c. 恒 生 香港 中 資 企 業指 數( 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d. 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9)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10)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前項第(6)及第(8)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不含人民幣)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修改者,從其規定。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不含人民幣)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Proxy basket hedge)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其金額與期間,不得超過以外國貨

    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間。

    4.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 1.所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 1.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四)組合型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1)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得依經

    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經理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轉讓或

    出售該表決權、收取金錢或其他利益。

    2.作業程序: 職 責 處 理 步 驟

    (1)基金會計 依受益人會議日期主動和基金保管機構聯絡是否收到子基金受益人會議通知書,並要求保

    管機構收到通知書,加蓋該基金原留印鑑後,

    將此通知書寄交經理公司。經理公司收到保管

    機構寄交之通知書,應即交給投資部助理。

  • ~15~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2)投資部助理 將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影印一份存檔備查,正本交負責研究員作為撰寫參加受益人會議之

    決策報告之用。 (3)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 作成決策報告呈基金經理人及總經理核准執

    行,如有必要將指派代表出席行使表決權。受

    益人會議結束後填寫出席或書面表決受益人

    會議報告書,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

    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經直屬主管核閱後

    存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備查。

    (五) 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下列事項: 1、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16

    美國 (1)經濟概況 經濟成長率:3.4%(2006) 主要輸出品:半導體、資訊產品、通訊設備、機械設備。 主要輸入品:電腦零組件、石油、半導體、紡織品、機械設備。 主要貿易夥伴: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德國、中華民國、英國。 2006 年的經濟成長率,在天然資源價格上揚的負面影響下,將減少消費者在其他經濟活動的開支,降低實際經濟成長率,尤其美國聯準會的緊縮政策導致的房地產價格漲勢放緩,更可能會削弱消費動力,因此,預估美國的經濟成長率平均亦在3.3%,與去年持平,但上半年成長將會強於下半年。 過去幾年因消費支出與政府支出的強勁支撐,使美國經濟成長的動能持續揚 升,但隨著油價的上揚,似乎已經讓很多成長因子改變。目前平均油價似已在 在每桶50 美元獲得支撐,進入高油價時代。長期高檔油價將對經濟擴張與消 費、企業支出產生負面影響,並形成通膨的壓力。尤其是製造業,產品成本的 提高,使其成長衰退,另外,消費信心也受到影響。所幸服務業的成長仍佳, 彌補了製造業的不足。而2006 年初油價的回檔,也使消費信心稍微回復。不過,不論是製造業或服務業,產業的表現雖因油價或物料的價格互有起落,ISM 指數皆維持在50 的上方(代表持續擴張),再加上OPED 預估今年油價的波動幅度將較去年為低,因此預估不會對美國經濟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但企業獲利成長率可能因此較2005 年略微減緩。 貨幣政策: 由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定期召開公開市場委員會(FOMC)決定貨幣政策,1999 年6 月起連續調升六次利率後,聯邦基金利率至2000 年5 月達6 .5%,惟2001 年聯準會連續調降利率十一次,2003 年6 月聯邦基金利率又再度下調1 碼至1%,為四十一年以來之最低點,形成極度寬鬆的貨幣政策,不過2004 年6月起,聯準會展開升息,逐步將基準利率調回中性水準,扭轉寬鬆貨幣政策期間實質利率為負的局面,在經過連續17 次升息之後,至2006年10月31日為止的聯邦基準利率為5 .25%。 證券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億美元) 數目 金額(億美元)

    證券市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紐約證交所 2,270 2,281 133,105.92 154,211.67 971 N.A. 9,680 N.A. 資料來源: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資料來源: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報告書。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須製作各種定期及臨時報告書,以充分公開資訊。年度財務報告在會計年度結

    束後公佈。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財務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億美元)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億美元) 股票 債券

    證券市

    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紐約證

    交所 7,735.95 9,139.02 141,253.00 217,893.91 115,853.10 126,424.44 9.52 4.20

  •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17

    情況之變更、購併計劃,增資、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均需

    不定期公告 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6:00

    交割期限: 原則上在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匯入限制

    無外匯管制規定。

    (3) 最近三年美元對台幣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年底收盤價

    2004 34.20 31.74 31.74

    2005 33.71 30.79 32.83

    2006 33.32 31.33 32.59 資料來源:Bloomberg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18

    歐元區 (1)經濟發展 在2006年世界經濟維持穩定成長下,經過5年經濟成長低迷期的歐元區及歐盟的經濟終於出現好轉。2006年二區域的經濟成長率分別為2.7%和3.0%,是近6年來最高成長率。但是2007年1月起德國提高附加價值稅(VAT)3個百分點,以及外在需求降溫及強勢歐元影響下,2007年的經濟成長率將分別減緩至2.0%和2.3%。 由於2006年企業資產負債表已呈現高投資跡象,就業率也提昇,勞動成本仍維持較低,整體經濟狀況轉好。但2007年經濟成長趨緩主要是因德國計畫提高VAT所引起的,同時二區域的經濟必須一些風險因素,主要是面對國際油價可能進一步推升,所導致通貨膨脹壓力升高,並使房屋市場冷卻;另外非能源商品價格上揚,在世界貿易中,非能源商品交易所占的比例高出能源商品二倍,對全球經濟環境的衝擊也很大;另一需求面的主要風險是房屋市場持續冷卻,將削弱家庭的資產負債,並且破壞總體需求,例如愛爾蘭、西班牙及英國;另外的不確定性因素是有些國家必須強化其財政,縮減其財政支出以控制財政赤字占GDP的比例,將因此引發對總需求的短期變動,使情勢難以預料,德國調升3%的附加價值稅(VAT)便是最佳例子,而義大利也有同樣的財政相關不確定性因素存在,新政府預料將引進整套調整方案以解決根深蒂固的財政不均衡問題。 歐元區及歐盟的消費者需求處於長時期的疲弱,在2006年才步入復甦。2007年民間消費將因德國提高VAT,以及其他國家如德國、義大利實施緊縮財政措施影響而被削弱,但在未來幾年將再回復;而就業仍將持續穩健成長,以及因消費者信心提昇可以使他們增加支出以降低目前高水準的家庭儲蓄率;產能使用率也超出長期平均水準,為固定資產創造新的投資需求;企業獲利也增加,因此即使是面臨貨幣緊縮情況,財政條件依然有利;世界貿易持續熱絡也帶動出口表現旺盛,但是隨著出口市場成長減緩及歐元升值,將對歐元區造成不利影響。歐盟統計局預測2007年二區域的經濟成長率分別為2.1%和2.4%。 英國 發行市場

    資料來源: FIBV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證券市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2005 2006 2005 2006

    倫敦證券交易所 2847.02 3221.42 8673.05 10893.6 5673.87 7583.76 2999.18 3309.84 資料來源: FIBV, Bloomberg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1)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財務情況之變更、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2)年度財務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佈。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數量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證券市場名

    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4 2005

    倫敦證券交易所 3091 3256 3058.18 3794.31 11009 12620 2532.24 1477.53

  •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19

    (3)董事長的變動需揭露以提醒投資大眾。 (4)董監事及親屬交易證券須受 Criminal Justice Act (1993)限制。

    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6:30。 交割制度:利用 TAURUS( Transfer and automated Registration of Uncertified Stocks)辦理款券劃撥及直接過戶。交割時間以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 法國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數量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證券市場

    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4 2005

    Euronext 證券交易所 1259 1210 2706.8 3708.15 3505 3366 N.A. N.A.

    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證券市場

    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Euronext 643.05 748.77 3078.82 4172.69 2901.28 3805.26 177.541 367.43 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1)所有可能影響股價之事實,包括併購、資本變更皆因應公開揭露。 (2)依據法令規定上市公司須公佈下列資訊: 股東常會之召開資訊、股利發放、新股發行、認購權執行者、公司股權結構

    重大改變、會計年度結束後公開財務報表。 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6:45。 交割制度:利用 RELIT 系統辦理款券劃撥及直接過戶。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20060216/R/B0909-01A-003B/B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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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數量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證券市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4 2005 Deutsche Borse 764 760 1221.10 1637.60 10848 18387 N.A. N.A. 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證券市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Deutsche Borse 335.59 407.16 2295.12 3029.73 1912.32 2741.60 382.80 288.13 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1)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需定期公佈。 (2)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財務情況 之變更、購併計劃,增資、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均需不定期

    公告。 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6:30。 交割制度:在交易後的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2)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 (3)最近三年歐元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 最低 年底收盤 2004 1.3637 1.1822 1.3554 2005 1.3465 1.1670 1.1849 2006 1.3343 1.1820 1.3199

    資料來源:Bloom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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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太地區 (1)經濟發展

    日本 日本2006年經濟表現延續2005年穩定成長的步調而表現亮麗,促進成長的動能是來自國外及國內需求所共同帶動。在第一季經濟強勁成長2.9%後;第二季及第三季因受美國經濟成長減緩影響,成長減緩至2.1%和1.6%;以第三季表現而言,在美國經濟成長走緩下,日本經濟成長仍維持穩健的擴張,可見日本經濟的基本面已較穩固;其中私人消費受到薪資成長有限及天候不佳的影響,而使成長下降,但是在設備投資持續高度成長及出口擴大下,支撐了經濟的成長。換言之,第三季的經濟成長大致是由外需扮演主要角色,但是國內需求所帶動的自主性成長趨勢並未改變。而第三季下滑的私人消費在第四季初期已回復成長,以及年底的年終獎金因素等,預期第四季的私人消費將可大幅成長,因此日本的經濟將持續穩定成長。預估2006年的經濟成長率可達2.0%,2007年將減緩至1.9%,主要是因日本政府可能進一步實施緊縮貨幣及財政政策。 在政府持續採取限制公共支出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以期減少過高的財政赤字下,可能影響未來的經濟成長。另因人口老齡化導致工作年齡層人口將持續減少,因而對勞動力造成衝擊,所幸因勞動參與率的提高而略微減少衝擊。又雖然人力不足也導致薪資成本上揚,而勞動成本提高將拖累企業投資成長,但是日本企業企圖提昇其價值鏈,同時也提昇在高科技生產的產能,因此也能抵銷部分衝擊。 另外,日本政府可能採取調高所得稅、提高年金的分擔及健保增加的措施,將抑制消費者的意願。由於目前政府對強化財政計畫尚未明朗,但是一般預料在2008至2009年將調高消費稅2個百分點,這將對消費成長造成影響。 2006年企業投資持續快速成長,國內需求復甦已經成為較突出的現象,企業對於出口環境惡化的擔心已經減少;同時國外對日本產品的需求仍然旺盛,特別是中國;加上金融條件對企業投資仍然有利;即使在2007年將轉為貨幣緊縮政策,再加上外在需求將減緩,但是企業投資仍將維持一定的水準,出口部門仍將持續大幅成長。但是美國在2007年經濟成長可能減緩及日圓升值都將抑制日本的出口成長;另外,中國經濟情況惡化,不管是目前、中期甚至長期都將對日本經濟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在此情形下,日本政府預測2007年經濟成長率將為2.0%。

    其他亞太地區 在中國與印度經濟大幅擴張的帶動之下,亞洲新興國家2006年經濟成長率可達到7.4%。以個別國家而言,預估中國2006年經濟可望持續快速成長至10.5%,而台灣、南韓、香港、新加坡等亞洲新興工業化經濟體也仍延續2005下半年起的經濟成長態勢。因受到中國對於電子產品需求快速成長,以及全球經濟景氣擴張影響,亞洲新興工業化經濟體之出口大幅提升。相反地,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受到國際油價仍位於高檔,以及各國政府採取緊縮貨幣政策的影響,經濟成長趨緩。在亞洲地區各國經濟相互影響的前提之下,中國持續高度成長將可帶動亞洲地區其他國家的經濟成長。而不利於中國經濟發展的隱憂則包括投資過熱,恐引發泡沫經濟的風險;先進國家於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談判陷入僵局後,將採取貿易保護措施;世界主要經濟體成長強度進一步減緩,以及禽流感疫情威脅尚未解除等。 由於主要OECD國家近年來出口持續成長、全球供應鏈擴大,以及中國經濟高度成長,帶動區域外、區域內貿易活動轉趨熱絡,使得亞洲地區總體經濟表現亮麗。然而,因美國、歐盟等主要貿易夥伴之民間需求恐將降溫,亞洲地區2007年經濟成長力道也將隨之趨緩,而民間消費持穩仍為帶動亞洲地區經濟成長的主要動能。經歷1997年至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大部分亞洲國家都以保持經常帳盈餘、大量外匯儲備、高民間儲蓄率等機制控管風險,並可望抵銷全球經濟減緩及投資風險上升的衝擊。儘管民間需求旺盛且區域內貿易日漸活絡,然而以出口導向為主的亞洲地區國家經濟表現仍將受到美國總體經濟發展的影響,因區域內大部分商品貿易的最終出口國家仍以美國及其他OECD國家為大宗。但是,憑藉著勞動成本優勢,亞洲地區國家可望吸引更多外人投資,藉此抵銷美國內需減弱的衝擊。但是,若美國經濟成長降幅過於劇烈,國外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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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投資也會隨之減少,恐將不利於亞洲地區未來經濟表現。另外,能源價格波動也是抑制亞洲地區經濟成長的威脅之一。 以個別國家而言,為了抑制部分產業投資過熱的問題,中國政府採取調升利率、土地管制等宏觀調控措施,然由於總體經濟仍保持在高位發展,宏觀調控措施成效有限。整體而言,預估中國2007年經濟成長率為9.6%。人民幣匯率方面,由於中國巨大的貿易出超已對美國造成壓力,美國政府未來仍將持續針對人民幣升值議題施壓。人民幣兌換美元匯率升值將使得中國的貿易出超下滑,並增加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彈性。香港總體經濟景氣表現與全球貿易景氣循環,以及美國經濟成長腳步趨緩息息相關,預估香港2006年經濟成長率為6.4%,而2007年則將趨緩至5.0%。台灣總體經濟表現可望受惠於固定資本投資暢旺,並可望抵銷美國內需不振所造成的貿易活動降溫,預估2007年台灣經濟成長率將由2006年的4.4%略降至3.6%。 在中國經濟強勁成長的推動下,預估東南亞國協(東協)2007年經濟成長率可由2006年的5.0%略加速至5.5%。一方面,中國的崛起吸引大量原先將資金挹注於東協的外人直接投資(FDI),導致東協各國的競爭力難以提升,甚或使得其全球市場份額下滑;然而,另一方面,東協仍受益於中國的內需暢旺,對於較為富裕的東協國家而言,目前所面臨的挑戰在於有效提高生產力、推動新產業發展,藉此確保高附加價值產品的技術水準能夠維持領先地位。

    日本 發行市場

    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證券市場

    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Tokyo SE 1649.76 1681.07 4432.70 5829.95 4426.62 5824.86 6.08 5.09 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根據日本證券及交易法的規定,日本上市公司必須申報半年報、年報與其他

    特別報告。在發生重要事件如支票退票、公司經營事業的停止運作與其他任

    何導致公司本質的變動與公司股票價值的事時,必須立即提出申報。此外公

    司對於各種重要決議如發行新股、減資、合併、股利、股票分割與其他各種

    與股票持有者權利有關的事項亦應一併立刻公布。而為了保護投資人,上市

    公司若有合併事項時,亦必須詳細向財政部申報有關事宜。 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1:00,12:30~15:00。 交割期限: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交易都以成交後(含成交)三個營業日交割。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數量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證券市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4 2005 Tokyo SE 2351 2416 4572.90 4614.06 376 373 5018.86 47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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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韓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數量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證券市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4 2005Korea Exchange 1619 1689 718.01 834.4 8420 8227 639.55 714.29

    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證券市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Korea Exchange 1379.37 1434.46 1559.39 1644.6 1204.33 1339.63 355.06 304.97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南韓證券交易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向其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年度 與半年度財務報告。此外發生重要事件如:被銀行停止往來交易、停止全部 或部份所經營之事業、變更營業目的、公司發生任何重大變動、足以影響公 司股票市價的法律訴訟事件、公司必須清算、接收或合併、董事會通過資本 的增加或減少、非常事件必須停止營業等,必須同時向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 員會申報。此外如投資子公司股權超過 20%以上時亦必須同時向以上二單位申報。

    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週一至週五 9:30~11:30;13:00~15:00 交割制度: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交割。

    新加坡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數量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證券市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4 2005 Singapore Exchange 686 708 257.33 384.28 525 779 281.00 245.46

    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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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

    值 (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證券市場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Singapore Exchange 601.28 783.28 123.06 189.77 116.35 180.43 6.71 9.34

    資料來源: FIBV,Bloomberg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公司申請上市獲准後,需編製公開說明書予大眾,此公開說明書之內容需符合

    SES 上市手冊及公司法之規定。同時該上市公司必須迅速公告任何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變動事件。1998 年公司法修正案於 1990 年 3 月實施後,已放寬部份在新加坡公開發行股票及信用債券的規定,特許提供予專業之投資人或外國及國際信用債券者,可免除公開說明書的編製。

    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 9:30 至 12:30;14:00 至 17:00。 交割期限:交割為交易完成後第五天。

    (2)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 (3)最近三年日元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 最低 年底收盤 2004 114.51 102.08 102.63 2005 121.04 102.05 117.75 2006 119.78 109.76 116.81

    資料來源:Bloom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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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興市場地區

    巴西

    (1)經濟發展 巴西2006年10月中旬,外匯存底已達近750億美元,而巴西公共部門之外債現有餘額為748億美元,因此巴西目前已有全額清倘其公共外債之外匯實力。這項記錄是巴西中央銀行自1970年底開始對巴西外匯存底作紀錄以來最高之金額。 以往的最高記錄爲1998年4月份的746.56億美元,惟當年巴政府為維持1美元對1巴西幣之匯率,資金撤出巴西,1998年當年年底外匯存底跌至400億美元之水準。巴西央行 自2004年1月至2006年9月之間,買進外匯達517億美元。僅今年的前9個月就買進249億美元,讓巴西外匯存底大幅提高。 根據巴西地理統計局發表資料顯示,2005年巴西國民生產毛額(PIB)為巴幣1兆9,370億元,較2004年增加2.3%,在全球各國排名為第11名,不但超過荷蘭、澳洲和印度,也超過拉美國家墨西哥,巴西儼然成為南美國家最大之經濟體。造成巴西去年國民生產毛額增加之主因要拜去年巴幣大幅升值所賜,故以美元計算,去年巴PIB增加甚多。此外,專家預測巴西今年之PIB仍會持續成長,預計將超越第10名之韓國。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數量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證券市場

    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4 2005

    聖保羅證

    券交易所 343 350 474.65 710 139 178 8.52 17.25

    資料來源: FIBV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證券市場

    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聖保羅證

    券交易所 33455.9 44473 167.11 276.63 166.49 276.07 0.62 0.56

    資料來源: FIBV, Bloomberg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上市公司必須向股票委員會以及各證券交易所揭露內部章程、財務報表、股

    東會會議紀錄,以及公司完整介紹、歷史沿革。前述揭露事項須定期更新。 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一般季節為當地時間 10:00 至 17:00 夏季為日光節約時間 11:00 至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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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制度:成交後第三個營業日交割。 (2)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資本投資之資金匯入時需向巴西央行申報;匯出時之申報人需與匯入時之申報人為同一人。外資在巴西當地之資金管理者需負責授權進行外匯交易以及向主管機關申報交易情形。

    (3)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 最低 年底收盤 2004 3.2420 2.6492 2.6560

    2005 2.7854 2.1540 2.3355 2006 2.3525 2.0555 2.1355

    資料來源:Bloomberg

    墨西哥

    (1)經濟發展 依據墨西哥國家統計局(INEGI)公布資料,墨西哥2006年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達9兆1,550億披索,較2005年成長9.4%;而經濟成長率因而達4.8%,物價指數提高4.5%。財政部表示,2007年第一季經濟成長率可能為3%。而2006年全年經濟成長率為4.8%,為6年來之最高點。 依據巴黎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預測墨西哥2007及2008年經濟成長率為3.5%-4%。OECD報導中指出,推動經濟成長之主因係來自內需,GDP之成長及正式就業機會之增加在2005年及2006年尚屬強勁,但2007年擴充已失其動力。雖然外需失其推力,原油價格下跌(墨西哥為產油國)及公共支出受到限制,但國內需求及消費將持續成長。OECD指出,國家總體經濟指標仍然成正數,但長期及深刻影響墨西哥經濟仍然為美國經濟情況。 OECD報導指出,假如墨國進行改革,增加國家稅入、改善教育系統及使公司經營簡便將刺激經濟成長。至於對外貿易方面,OECD預測2007年墨國出口將大幅成長。雖然政治情況有些不確定性,但私人投資將增加,由於就業之增加也將帶動國內消費之成長。 由於原油收入減少及經濟成長率中等,墨國2007年其貨幣政策必須具有彈性,萬一通貨膨脹下跌時。由於目前通貨膨脹約4.3%,墨國央行通貨膨脹目標原設定在3%。OECD建議暫時觀望數月,把基本利率仍然維持在7.2%。 在另一方面,2006年因為石油收入增加,僑匯也將達170億美元,僑匯收入為GDP之2%。因此,使墨國國際收支接近平衡。OECD也對墨國2006年創造就業機會之增加、建築業及服務業之成長及失業率降低為3.5%表示恭賀。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數量 債券總市值 (十億美元)

    證券市場

    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4 2005

    墨西哥證

    券交易所326 335 239.13 348 159 184 29.25 40.78

    資料來源:FI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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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十億美元)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十億美元) 股票 債券

    證券市場

    名稱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 2005 2006墨西哥證

    券交易所 17802.71 26448 56.95 96.71 56.74 96.32 0.21 0.39

    資料來源: FIBV, Bloomberg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1)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發行上市說明書,提供充份資訊以供投資人對該公司營

    運及財務狀況,以及投資人對於附屬於該股票的權利能有所了解,並作出

    正確判斷,持股比例超過10%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2) 上市公司須依規定按年度公佈經會計師審核之年報,並按季公佈季報。

    證券交易制度 交易時間: 當地時間 08:30~15:00 交割制度: 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交割。

    (2)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 (3)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 最低 年底收盤 2004 11.6698 10.8073 11.1470

    2005 11.4360 10.3984 10.6349 2006 11.4806 10.4352 10.8188

    資料來源:Bloomberg

    2、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以載於前述 1.

    3、經理公司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台

    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不含人民幣)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

    其規定。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不含人民幣)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Proxy basket hedge)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其金額與期間,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

    間。 4、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在國

    或基金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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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根據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詳見貳、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十項所列(三)之說明),經理公司得要求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無,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在合

    理風險度下,投資涵蓋之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國內、外證券,無類股過度

    集中之虞。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無,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在合

    理風險度下,投資涵蓋之子基金分散投資於國內、外產業之證券,無產

    業景氣循環之虞。 3. 流動性風險:子基金之部份投資標的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致使投資標

    的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

    生價差,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甚至子基金將延緩其買回價金之給付

    時間。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係以各子基金之

    原幣價格換算為美金後,再依美金對新台幣之匯率換算,因此當各子基

    金之原幣價格對美金或美金對新台幣價格產生變化時,將會影響本基金

    以新台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若各子基金所投資之匯兌市場進行管制

    時,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甚至子基金將延緩其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5. 基金所投資地區政治、經濟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其所投資地區

    政經情勢變化,將對市場造成波動,影響子基金之投資收益或損失,相

    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表現。 6.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其餘資金運用之交易商皆制訂相當之標準,惟不

    排除有信用風險之可能性。 (2)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無,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故不適用。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無,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型商品。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本基金投資範圍不限經理公司所

    發行之基金,對於非經理公司發行之基金其持股內容、基金經理人異動、

    操作方向變動足以影響投資決策之訊息取得往往不若投資於自身管理之

    基金快速、透明,故可能面臨投資標的資訊透明度問題。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無,本基金不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本基金之信託契約已明訂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本基金不得將本

    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11. 投資不同類型基金尚有其他風險:

    (1)封閉式股票型基金:封閉式基金在公開市場交易,會受到該封閉式基金市價波動影響,且若組合基金投資的部位佔單一基金較大比例,亦

    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2)國際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為外幣計價資產,故具匯兌風險。 (3)國內債券型基金:利率風險、債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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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海外債券型基金:利率風險、債信風險、匯兌風險。 (5)保本型基金:約定期間未屆期前贖回喪失保本利益之風險或流動性風

    險、匯兌風險。 (6)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雖非系統風險已有相當程

    度分散,但仍有系統風險、匯兌風險。 七、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不再另行分配。 八、受益憑證之申購 (一)申購程序及地點: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

    繳付申購價金。申購受益權單位時,應填妥申購書、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

    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必

    要時,經理公司或其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得要求受益人提示上開檔正本

    辦理申購手續。申購所使用之印鑑,自然人受益人應使用本名印鑑,法人

    受益人除應使用其全銜印鑑及登記其負責人印鑑外,並得授權指定代表

    人,代表人應使用其印鑑或職章;未成年及禁治產受益人並應加蓋法定代

    理人印鑑。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經理

    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銷售機構

    於收到申購書及申購價金時,應交付申購人受益權單位申購收執聯。經理

    公司拒絕申購者,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

    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

    或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予申購人,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

    費由經理公司負擔;申購人應同時繳回受益權單位申購收執聯,未繳回者

    自申購價金返還之日起失效。 (二)申購截止時間:

    (1)親赴經理公司申購者:每營業日下午3時30分。 ( 2 ) 向經理公司以傳真方式申購者:每營業日下午4時30分。 (3)向代銷機構申購者:視各代銷機構規定。

    (三)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價金為發行價格乘以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所得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

    總和。發行價額為本基金資產,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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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購 發 行 價 額 申購手續費率 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 1.5% 新台幣 100 萬(含)元至 500 萬元 1.2%

    新台幣 500 萬(含)元至 1000 萬元 1.0% 新台幣 1000 萬(含)元以上 0.5% 註: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適用範圍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

    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比率,同時經理公司得依其銷售策略在上

    述申購手續費率內作適當調整。 4.申購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

    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申購價金,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

    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5.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

    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

    申購單位數。申購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

    申購人其他基金之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本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

    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各銷售機構應依投資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

    公正處理之。 (四)受益憑證之交付:

    經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本

    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基金受

    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並經審核無誤後,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經書面申請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五)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

    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

    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

    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買回程序及地點: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十日後,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開始

    接受受益人以書面提出受益憑證買回之請求。 2.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

    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者,不得請求部份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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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填妥買回申請書,並攜帶受益憑證、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如係登記簽名者,則需親簽即可)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受益人得以掛號郵寄之方

    式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或親赴經理公司或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申請

    買回。 4.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提出蓋有登記印鑑或戶政事務所登記印鑑

    (附印鑑證明)或主管機關登記印鑑(附印鑑證明)及足以表明代理行為、代理權限、代理範圍之委任書。除自然人受益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法人受益人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影本外,代理人應出具代理本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5. 第一次追加募集部分,自金管會核准追加募集日起,受益人得以書面

    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1.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即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之次

    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一,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

    公開說明書辦理(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3.受益人向事務代理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事務代理

    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台幣壹佰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

    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

    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

    理。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應於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

    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

    費、掛號郵費及匯費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2.如有後述(五)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自恢復計

    算買回價格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四)受益憑證之換發:

    受益人請求買回部分受益憑證者,經理公司除應依前述規定期限內給付

    買回價金外,並應於買回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

    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

    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

    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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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規定之情形發生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

    告日(含)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

    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

    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十、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全

    部季報、年報。 3.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

    務。 4.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 目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經 理 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6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部份,不收取經理費。

    若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之金額佔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含)以上時,經理費

    減半計收。另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

    後,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百分之七十部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應

    減半計收。

    保 管 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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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購 手 續 費 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

    (實際費率得由經理公司視行銷策略,在適

    當範圍內調整之)。

    買 回 費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一,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

    告後調整之(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台幣100元;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註一)

    預估每次新台幣壹佰萬元。

    其 他 費 用 ( 註 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註一):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2.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六之比率,逐

    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投資於經理公

    司經理之基金部份,不收取經理費。若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之金額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含)以上時,經理費減半計收。另本

    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部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五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前(1)、(2)項報酬,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81)台財稅第811663751號函與財政部(91)台財稅字第0910455815號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但有關法令修正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所得稅

    (1)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2)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時,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之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納所得稅。

    (3)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得免納所得稅。

    2.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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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繳證券交易稅。 3.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四)、受益人會議 (1)召集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受益人會議: 1.修訂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終止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

    圍。 7.有其他依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召集程序: 1.依法律、金管會之命令或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經理公司應即召集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集時,由

    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信託契約之規

    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2.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本項及前項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

    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

    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檔為表示並加具留存印鑑(如係留存簽名,則應親自簽名)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

    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終止信託契約。 (3)變更本基金種類。

    十一、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