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web...

Download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Web view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炼钢工程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HBGTSD2019010 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If you can't read please download the document

Upload: others

Post on 23-Apr-2020

37 views

Category:

Documents


0 download

TRANSCRIPT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炼钢工程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HBGTSD2019010

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2月

目录

第一卷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55

第五章 技术规格书

第三卷

25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炼钢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GTSD2019010

1. 招标条件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招标人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项目的炼钢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2.2 主要工程内容:建设2×130t电弧炉及与之配套的公辅设施等,详见《技术规格书》。

2.3发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的EPC总包方式。

2.4招标范围: 2×130t电弧炉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含引进技术及设备在内的所有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土建施工、安装调试、配合热负荷试车及试运行、完成功能考核、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直至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修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义务全过程的交钥匙工程。

2.5工期要求:本工程合同工期包括建设工期、考核验收期。建设工期为绝对工期12个月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的时间;热负荷试车成功3个月后为考核期,考核验收期为3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3.2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冶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3.3近三年内具有良好的银行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不曾因自身原因被提起诉讼。

3.4拟任本项目项目经理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3.5拟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中标后至本工程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7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5日每日上午9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hebpr.cn)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含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和“关于省本级社会代理类项目电子交易业务流程调整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注册者,后果自负。

4.2 招标文件售价3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3月6日上午9时30分,投标人应当于当日上午8:30时至9:3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413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联系人:王森

电话:0311-86912510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大街125号

联系人:王阔、郭琳

电话:0311-66556617

传真:0311-8771678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联系人:王森

电话:0311-86912510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大街125号

联系人:王阔、郭琳

电话:0311-66556617

1.1.4

招标项目名称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炼钢工程总承包

1.1.5

工程项目名称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2×130t电弧炉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含引进技术及设备在内的所有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土建施工、安装调试、配合热负荷试车及试运行、完成功能考核、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直至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修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义务全过程的交钥匙工程。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1.3.2

计划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包括建设工期、考核验收期,建设工期为绝对工期12个月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的时间;热负荷试车成功3个月后为考核期,考核验收期为3个月。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1.3.3

交货地点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1.3.4

技术性能指标

详见“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需提供上年度(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 (3)信誉要求:投标人在近1年(2017年11月1日至今)中不曾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2) (4)其他要求: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6)修改为: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无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9.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不适用

1.9.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电子扫描件或书面传真

1.10.1

分包

不允许

1.11.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详见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1.11.3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1.11.4

偏差

加“★”的关键技术条款不允许负偏差。

未加“★”项的负偏差最多不超过20项。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6天

形式:电子扫描件或书面传真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电子扫描件或书面传真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收到后24小时内

形式:电子扫描件或书面传真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电子扫描件或书面传真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收到后24小时内

形式:电子扫描件或书面传真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12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人民币50万元;

2、交款方式:必须电汇或转账形式交纳到指定账户,且应当从该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一经发现非从基本账户交纳,投标无效,一切后果自负;不接受以任何个人名义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3、到账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4、交款账户:

账 户 名: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2116004100201902037357

联系电话:0311-66635075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采取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7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自200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2018年1月1日至今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A(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份,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U盘)。

3.7.3A(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

3.7.3(B)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不适用

3.7.3(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不适用

4.1.1(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不适用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3月6日09时30分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3开标室(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1(B)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不适用

5.2(4)(A)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3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3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万元。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现场时间:2019年2月16日上午8:30在工程建设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组织现场踏勘,请准时参加。

联系人:陈良勇 0311-86912811 13582131991

王森 0311-86912510 15831441583

薛恩聚 0311-86913673 13831117721

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 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单位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交纳。

10.2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工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如有)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规格书、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

(元)

工期

交货地点

投标人代表

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

……

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文件中应包含资格评审标准中要求的证明材料。

评标办法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商务评分: 35 分

技术评分: 6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当有效投标报价在六个及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剩余有限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当有效投标报价在五个及以下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中若存在漏报项,将按照投标人中此项综合单价报价最高者进行调增后再进行比较)。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得分

2.2.4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0分)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核算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得基础分22.5分,以此为基础,评标价每比算术平均值高/低一个百分点减/加0.75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插入法计算,最多减/加7.5分。

15.00-30.00

2.2.5(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5分)

项目业绩

(3分)

200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一项已完成的100t及以上炼钢(电弧炉)总承包业绩的得3分;

200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已完成的100t及以上炼钢总承包业绩的得2分;

200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炼钢工厂设计的得1分;

没有以上业绩的得0分。(投标文件中须附业绩合同复印件)。

0.00-3.00

企业综合实力

(1分)

企业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等级高,拥有的人力、物力资源多

0.51-1.00

企业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等级较高,拥有的人力、物力资源较多

0.00-0.50

响应性、完备性

(1分)

投标文件按要求填写,响应招标文件程度好,组成齐全,内容清晰

0.51-1.00

响应招标文件程度较好,组成较齐全,内容较清晰

0.00-0.50

2.2.5(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65分)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20分)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好

13.21-20.00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较好

6.61-13.20

工艺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一般

0.00-6.60

设备配置情况(15分)

设备技术性能先进、可靠,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先进技术,科学实用;整体配置合理,各系统能力相互匹配;关键设备和材料采用质量可靠的产品;主要技术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实用、可靠、成熟和可实施性强

10.01-15.00

设备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技术实用;整体配置较合理,各系统能力相互匹配;关键设备和材料采用质量较可靠的产品

5.01-10.00

设备技术性能一般,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技术一般;整体配置一般;关键设备和材料采用质量一般的产品

0.00-5.00

方案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和节能环保情况(10分)

方案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高,节能环保情况好

6.61-10.00

方案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较高,节能环保情况较好

3.31-6.60

方案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一般,节能环保情况一般

0.00-3.30

技术经济指标(6分)

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4.01-6.00

技术经济指标较先进

2.01-4.00

技术经济指标一般

0.00-2.00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3分)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合理性、可行性强

2.01-3.00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合理性、可行性较强

1.01-2.00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合理性、可行性一般

0.00-1.00

项目总工期、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3分)

项目总工期满足要求、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科学合理

2.01-3.00

项目总工期满足要求、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可行

1.01-2.00

项目总工期满足要求、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一般

0.00-1.00

项目班子组成及机具的配置(3分)

项目班子强,机具的配置高、完备

2.01-3.00

项目班子较强,机具的配置较高、较完备

1.01-2.00

项目班子一般,机具的配置一般

0.00-1.00

性能保证指标(5分)

性能保证指标优于技术规格书要求

3.21-5.00

性能保证指标满足要求

1.61-3.20

性能保证指标基本满足要求

0.01-1.60

性能保证指标不能满足要求

0.00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炼钢工程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项目号:2015ZD-1

发包人合同编号:石钢工程(19) 号

发包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合同签订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合同签订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炼钢工程。

工程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的EPC总包方式。

二、工程总承包范围及主要内容

1.工程主要内容:建设2×130t电弧炉及与之配套的公辅设施等,内容详见《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炼钢工程总承包技术规格书》(以下简称技术规格书)。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以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技术标准、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完成 2×130t电弧炉及与之配套的公辅设施等 的设计(含引进技术及设备在内的所有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制造)、区域内工厂设计资料、安装调试、配合热负荷试车及试运行、完成功能考核、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修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义务全过程的交钥匙工程。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

3. 承包范围及不包括项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

4.承包人主体工程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如需分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发包人有权推荐合格的施工分包人参加投标,承包人拟邀请的施工分包人需经发包人审查确认,施工分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最终中标人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应事先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

5.发包人供货范围: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包括建设工期、考核验收期。建设工期为绝对工期12个月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的时间;热负荷试车成功3个月后为考核期,考核验收期为6个月。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顺延。

四、合同价款

1.满足合同标的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工程内容,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总承包含税价格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合同包干价内容:满足本工程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费、设备费(含运杂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施工措施费、材料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装卸费和仓储保管费、安装费、税费等)、利旧设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拆除、运输、修配改、安装、调试等)、备品备件费、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技术专利费、特种设备及专项工程检验检测试验费、联合试运转费、培训费等)、褥垫层费用、凿桩头及桩头外运费用、桩基的基础土方开挖费用、地下障碍物处理及外运的费用、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外运费用、职业卫生及环保检测费、风险金、不可预见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税费等具备达产达效的所有费用。

3.项目详细费用如下:

设计技术服务费

计 万元(税率 )

设备费

计 万元(税率 )

建安费

计 万元(税率 )

4.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额包含了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价值, 不因承包人的任何原因、政策性费用变化、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政策性费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税率、税种调整等政策性费用变化;由于桩基数量、位置变化或调整引起的基础承台的费用变化等,合同价格也不作调整。

由于发包人要求增加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内容,另议。

五、付款及付款方式

1.支付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如以现汇支付,则按照付款当时6个月承兑汇票同等金额利率进行折算。

2.付款条件

2.1.设计服务费支付

(1)设计服务费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总价款10%的设计费预付款;

(2)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款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总价款10%的设计费;

(3)施工图审查通过款

施工图审查通过,承包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总价款30%的设计费;

(4)工程交工验收通过款

工程交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总价款的30%。

2.2.设备费的支付

2.2.1设备费的支付

(1)设备订货预付款

对于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设备,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订货时间、设备价值比例等因素,分期、分批地向承包人支付累计不超过设备总价款20%的设备订货预付款;

(2)设备发货款

对于已具备发货条件的主要设备,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根据设备发货时间、设备价值比例,分期、分批地向承包人支付累计不超过设备总价款20%的设备款;

(3)设备进场验收合格款

对于已经进场并验收合格的主要设备,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根据设备进场验收合格时间、设备价值比例,分期、分批地向承包人支付累计不超过设备总价款20%的设备款;

(4)设备安装完成单机试车验收合格款

对于已经安装完成且单机试车验收合格的主要设备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分期、分批地向承包人支付累计不超过设备总价款10%的设备款;

(5)工程交工验收通过款

工程交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设备总价款10%的设备款。

2.3.建安费(包括其他费用)支付

(1)建安费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具备建安施工条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建安费用总价款10%的预付款;

(2)建安费进度款的支付

建安费进度款按月审核确认、结算、付款。进度款按照累计完成施工进度不超过60%控制。工程施工进度经发包人工程计量、价值测算、审核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预付的建安预付款在建安工程交工验收前逐月冲减建安费进度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安费用支付到建安费用总价款的80%。

3、性能考核和质量保证金支付

3.1本合同总价的10%余额,自完成性能考核、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承包人。

以上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表,拖欠农民工资将暂缓支付上述款项,直至付清农民工工资。

3.2质量保证金

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两年后,承包人没有任何违约,质量保证金无息结清。

以上支付条款和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条款发生冲突时,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条款优先适用。

3.3发票要求

设计服务费、设备费、建筑安装费按照国家规定由承包人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费发票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分明细开具,如有设备清单必须附清单;。

付款前承包人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当收到合同款至80%时,承包人开具全额发票,但预付款发票在第二批付款时与第二批付款金额合并开具。

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如以现汇支付,则按照付款当时6个月承兑汇票同等金额利率进行折算),支付承兑汇票或现汇之日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5. 在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中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承包人均应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不得挪作它用,发包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支付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管。

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价款,直到不良履约情况消除:

⑴ 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经检验不合格,或总包工程部分或全部验收不合格;

⑵ 承包人未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影响工程质量;

⑶ 承包人未严格按照设计或规范施工,影响工程质量;

⑷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施工及安全施工要求;

⑸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⑹ 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由于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农民工付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 承包人无故停工;

⑻承包人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监理的指示。

六、质量保证标准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备及材料供货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负全面的责任。按照《技术规格书》、施工图纸、国家相关规范验收,经验收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不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的建安工程、设备等应及时给予修理或更换,以保证合同项目的顺利进行,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详见《技术规格书》。

1、设计、设备质量:按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验收并达到性能考核指标要求;在《技术规格书》没有提到的适用标准,承包人应该遵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最新版本执行。

2、建安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3、经发包人验收达到性能考核指标要求,详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4、安全与工业卫生要求满足《技术规格书》中的有关规定要求。

5、环境保护满足《技术规格书》中的有关规定要求。

七、设计

1、设计文件

承包人编制的设计文件,其深度应能满足各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需要,应足以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应满足本工程竣工后的运行和维修的需求,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供完整设计文件,供发包人使用,并满足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⑴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发包人《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有关设计图纸、资料及总目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的规定。

⑵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设计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⑶ 在承包人发出施工图后,包括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的修改完善或补充等所有变更,须在变更和补充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发包人发现设计内容遗漏或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技术标准或发包人《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承包人应在确保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费用。承包人的更正、补充不得导致项目功能、水平的降低,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⑷ 如发包人提出合同、《技术规格书》范围内的有关设计、技术上的问题(包括调试及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给予答复、解决,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

⑸ 承包人在设计、制造、施工中不得降低标准,若发包人发现有降低标准的情况发生,则承包人必须调整修改至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以及交付份数。

⑴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10份。技术资料交付范围详见《技术规格书》

⑵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书面竣工图、竣工资料2份及电子版2套。

八、设备、材料供应及质量检验

1、供应及质量检验

⑴ 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发包人利旧设备除外),其技术性能、型号、规格、供货厂商均应满足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相关规定要求,并按此进行采购、配套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工作,并须经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施工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河钢集团有限公司自产产品。

⑵ 设备、材料交货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⑶ 承包人在对主体设备进行招标、议标采购前,需与发包人共同确定入围名单,并邀请招标人参与整个采购过程。双方均可推荐入围厂家参加投标,发包人对不满足总承包技术附件、招标技术文件等要求的入围供货商、工程建安单位等具有一票否决权,设备订货的《技术规格书》经发包人签字确认是订货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择以及对制造商或供货商以及主要工程的承包商的选择执行《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参加投标的厂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

承包人在招标前7日,应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并通知承包人。

⑷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供货厂商,发包人可根据设备分类派员到承包人设备制造厂对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承包人予以充分的配合。

⑸ 承包人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主体设备检验前15天通知发包人有关设备的组装和检验计划,双方约定时间。在发包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或试验,承包人单独检验,发包人将不承认其检验结果,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承包人可单独进行检验。发包人的检验、试验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⑹ 承包人所供所有设备出厂前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供货厂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鉴定书、化验单等有关证明文件。

⑺ 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⑻ 设备发货前承包人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提前通知发包人派员对按双方约定设备的出厂前进行初检,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设备方可发运。如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派员参与出厂初检,承包人可自行对设备进行初检,出厂前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⑼ 设备收货单位全称: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能源中心基建仓库

到货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设备到货后,如存放至现场其费用和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存放至发包人仓库由发包人负责保管。但是所发生的二次搬倒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现场开箱检验,设备箱件内应附设备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

承包人应在开箱检验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双方及时派员按《技术规格书》、图纸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和外观检验,应做好设备箱件外观完整性和数量记录,相应开箱检验记录并签署验收意见。该检验记录各方代表各执一份。承包人单独验收,检验结果发包人不予承认。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承包人可单独进行检验。现场开箱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⑽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⑾ 设备外观质量检验完毕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设备入库、出库手续。

2、特殊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提供的特殊设备及其安装(如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部分动力管道、环保检测检验等),根据政府有关管理规定须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检验所需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并向政府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发包人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3、其它

⑴ 现场设备安装过程中,发包人对不能满足生产工艺操作要求的,有权提出修配改方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方案积极修配改,以满足生产工艺操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⑵ 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开箱检验或者发包人代表参加了监制与检验、开箱检验并签署监制或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⑶ 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安全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的检查,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合同价格中。

⑷ 工程所需的主要施工材料,应具有相应的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进口证明等,并经双方共同验收。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以保证工程质量,该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

⑸ 在《技术规格书》、工艺技术方案、施工图纸、厂家供货四方面关于本工程设备、材料的要求必须是一致的,若实施过程中有差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退货,由承包人重新采购、施工并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关损失。

⑹ 对《技术规格书》中没有注明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或参数不够明确的设备、材料,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此类设备、材料中材质及性能行业公认最优的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九、工程管理

1、发包人

根据本合同条件,被授权的发包人代表所发出的指令及任何行为均代表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应按照发包人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发包人代表:贾建勇发包人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工程管理。

2 、发包人委托监理

本工程实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由发包人确定后书面通知承包人,监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机构、监理授权范围及权限;承包人应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3、管理人员会议

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代表授权人应定期组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召开管理人员会议,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派员参加。监理工程师代表、承包人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发包人代表召开管理人员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下步工作,并解决按本款提出的各种问题。发包人代表应对每次会议的议事内容作好记录,并向所有与会各方人员代表提供会议纪要。

合同各方对即将采取的行动应负的责任,应载入该会议记要中。

4、承包人代表

乙方项目经理为姓名,职称,职务。

项目设计负责人为姓名,职称,职务。

项目施工负责人为姓名,职称,职务。

项目采购负责人为姓名,职称,职务。

项目安全负责人为姓名,职称,职务。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以上人员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安排与乙方承诺安排的人员资格和个人业绩类似的人员。

5、分包人

5.1 发包人有权推荐合格的分包人参加投标,承包人拟邀请的分包人需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分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主要设备及主要施工分包人中标厂商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应事先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

5.2施工分包人纳入工程的统一管理,服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程组织安排,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承包人对其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责任。

5.3本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的分包人在发包人现场的一切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进厂施工前,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进入现场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各级政府及发包人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核签字并签署开工单后方可开工。

7、施工用水、电

发包人在总图范围内提供总施工电源和主供水管道,由承包人接至使用地点。承包人施工期间(热负荷试车前)需要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按发包人的要求装表计量、计价,价格按当地供给部门的实际价格结算,损耗按实际耗量分担,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施工中需要的其他能源介质发包人提供方便,费用承包人自理,参照水、电装表计量。

8、进度计划报表

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经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中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

⑵ 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当月按计划完成的工程内容及产值按程序报发包人审核。

9、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覆盖或隐蔽工程

承包人应事先按约定时间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验收,并于发包人代表检查前将“隐蔽工程自检记录”提交发包人代表,双方按国家规范、有关技术、图纸要求及承包人提交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进行各种技术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代表应在4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签署意见后方能继续施工。如承包人不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发包人提出复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0、安全与环保措施

⑴ 承包人应在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承包人在消防、治安方面应遵守发包人相关规定。

⑵ 承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执行,对自己所承担工程的安全负责任。对于施工区域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地下电缆、水管等),发包人负责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交代,承包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作业给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⑷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尾气净化装置的工程车辆、喷雾抑尘设备、土方苫盖、渣土运输不洒落及施工现场洒水设施等),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

⑸ 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因承包人人员与承包人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发包人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现场清理

⑴ 发包人不提供生产、生活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提供项目集中办公场地,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建设、配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⑵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承包人临时工程。

⑶ 在施工过程中时,承包人应及时清除并运出承包人所有的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装备,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但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在质量保证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用材料、装备。但不能影响发包人的生产管理。

⑷ 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

⑸ 在交工后,若承包人未运走所有剩下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发包人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发包人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承包人。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8、发包人接收工程

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发包人若提前使用未交付的工程,因此而发生工程损坏的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十、培训

1、在无负荷联动试车开始之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提供现场培训和非现场培训,使发包人人员掌握设备的性能、操作、维修和保养技能,费用包括在总承包报价内。发包人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素质。

2、操作维护手册:在试车开始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相关文件,详见《技术规格书》。

十一、交工、竣工验收

1、无负荷试车

单机调试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承包人负责,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体试车条件、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七日前,承包人提交试车方案,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开始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参加并配合。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未达到试车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提出修改意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

2、全部工程完工,完成本合同工程系统的无负荷联动试车并具备热试条件后,发包人组织交工验收。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实物移交,实物移交完毕后,双方签署实物移交证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已移交实物的保管,但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工程中的其它责任。

3、 热负荷试车

本工程具备热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承包人7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热负荷试车方案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自热负荷试车成功之后,在发包人组织生产时,承包人按需求派出试生产陪护人员,进行24小时陪护共7天,及时处理出现的设备质量、施工质量问题,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性能保证值的考核

本工程在完成热负荷试车、试生产出合格产品,并具备条件后,双方约定,进行性能保证值考核、承包人派人参加配合。具体指标及考核详见《技术规格书》,且承包人负责对相关设备进行整改或更换,直至达到《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

对于职业卫生、环保指标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5、竣工验收包括实物和资料验收。

⑴ 完成性能保证值考核后30日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移交(资料验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设备资料和施工竣工资料验收),双方确认后7天内进行竣工验收。

⑵ 按照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的规定进行达产达效、承包指标的验收;建筑安装工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设备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国标及有关图纸内容的规定进行验收。

⑶ 对验收过程中,不满足合同要求或不满足《技术规格书》,按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约定责任中相应条款处理。

⑷ 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签署本合同的竣工验收证书,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日期即是本合同竣工验收的日期。

十二、质量保证期

1、性能保证值测试验收通过后、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后,本工程进入质量保证期。

2、质量保证内容及范围:本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3、质量保证年限

建筑安装工程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设备、软件质量保证期为1年(易损件、消耗件除外)。

4、质量保证、保修责任期内,因承包人设计、施工责任和设备质量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承包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