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分) 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四十二 … ·...

148
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分) 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 主要計畫案 (第二階段) 986

Upload: others

Post on 31-Oct-2019

5 views

Category:

Documents


0 download

TRANSCRIPT

  • 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分)

    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

    主要計畫案 (第二階段)

    高 雄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98年 6月

  • 高 雄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分)中都

    地區工業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主要計畫案

    主要計畫案(第二階段)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依 據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機 關 高雄市政府

    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機

    關 高雄市政府

    公開

    展覽

    民國90年8月7日起至90年9月5日止

    (刊登90年8月7日中時晚報)

    民國93年2月9日起至93年3月10日止

    (刊登93年2月10日台灣日報) 本案公開展覽起迄日期

    公開

    說明

    民國90年8月22日(三民區公所)

    民國93年2月25日(三民區公所)

    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

    意 見 如所附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審議綜理表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

    委 員 會 審 核 結 果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3月13日、93年5

    月13日第281次、第289次及95年11月30日第

    313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

    內政部都委會94年11月29日第622次、96年2

    月27日第653次、98年5月5日第706次會議審

    決:「修正通過」。

  • I

    目 錄

    壹、法令依據 ........................................................................................... 01

    貳、計畫範圍 ........................................................................................... 01

    參、變更理由 ........................................................................................... 01

    肆、現況分析 ........................................................................................... 05

    一、本計畫區與高雄市發展關係 二、土地權屬 三、計畫區內營運中之工廠分析 四、周邊重大建設及關聯計畫 五、計畫區發展潛力與限制 伍、辦理經過 ........................................................................................... 14

    陸、計畫區發展構想 ............................................................................ 29

    一、臨愛河周邊整體發展構想 二、本計畫區發展構想 柒、計畫區土地使用劃設目的、性質及配置原則 ................. 35

    一、土地使用 二、公共設施 三、交通運輸

    捌、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 .................................................................. 37

    玖、實質規劃及變更內容 .................................................................. 38

    一、規劃及變更原則 二、規劃及變更內容

    拾、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 ............................................................. 48

    拾壹、交通影響分析及改善措施.................................................... 48

    拾貳、都市防災計畫 ............................................................................ 54

    拾叁、開發方式與實施進度 ............................................................. 58

  • II

    附件一 高雄市都委會 95年 11 月 30 日第 313 次會議紀錄

    附件二 內政部都委會 94年 11 月 29 日第 622 次會議紀錄、96年 2 月

    27 日第 653 次會議紀錄及 98年 5 月 5 日第 706 次會議紀錄

    附件三 高雄市都委會 93年 5 月 13 日第 289 次會議決議及 92年 3 月

    13 日第 281 次會議決議

    附件四 「高雄市中都工業區整體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及

    公告審查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中都工業區整體開發案環

    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結論

  • III

    圖目錄 圖 1 基地變更位置示意圖..............................................................................03 圖 2 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 42期重劃區變更範圍分區位置圖 ...................04 圖 3 高雄市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06 圖 4 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07 圖 5 營運中工廠分布示意圖..........................................................................09 圖 6 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及關聯計畫示意圖 .............................................12 圖 7 愛河五期整治計畫示意圖......................................................................30 圖 8 第五期(中都橋至中華路治平橋)計畫示意圖 .................................31 圖 9 計畫區與愛河周邊地區整體發展關係示意圖 .....................................32 圖 10 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圖..........................................................................34 圖 11 全區整體規劃方案之都市計畫示意圖..................................................40 圖 12 全區整體規劃方案之主要計畫道路系統示意圖 .................................41 圖 13 第二階段變更編號位置示意圖..............................................................46 圖 14 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份)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四

    十二期重劃區主要計畫(第二階段)計畫圖 ......................................47 圖 15 都市防災系統示意圖..............................................................................56 圖 16 易致災地區防救災示意圖......................................................................57 圖 17 開發方式示意圖......................................................................................58

  • IV

    表目錄 表 1 計畫區土地權屬表..................................................................................07 表 2 計畫區發展潛力與限制條件說明表......................................................13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14 表 4 全區整體規劃分案之變更前後之土地使用面積表 .............................39 表 5 全區整體規劃分案之主要計畫道路編號一覽表 .................................42 表 6 第二階段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表......................................................43 表 7 中都工業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 .....43 表 8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48 表 9 基地開發前後道路服務水準評估表......................................................49 表 10 基地周邊主要道路特性表......................................................................49 表 11 停車供需現況一覽表..............................................................................50 表 12 中華路與九如路沿線大眾運輸服務時間及路線表 .............................53 表 13 防災避難圈機能規劃表..........................................................................56 表 14 公共設施負擔比例規定表......................................................................60

  • 1

    壹、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26條。(依據85年11月1日公告實施「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規定視為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延續。)

    貳、計畫範圍

    本計畫範圍為中華二路以西、環狀之愛河及同盟路東南側、以及中華

    橫路以北所圍成地區,包括「工二十六」、「工二十七」、「工二十八」、

    「工二十九」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面積合計約65.1182公頃),詳如圖1及圖2所示。

    參、變更理由

    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0條第2、3款暨「都市計畫法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工業區應依下列規定檢

    討之:

    (一)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二)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二、本案工業區變更範圍土地面積約48.35公頃,現有合法營運中工廠計約41家,工廠使用土地面積合計約8.49公頃,佔總面積17.55%,由以上數據顯示,中都地區工業區約82.45%土地長期閒置,未作工業相關使用。

    三、中都工業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及整體開發案於民國81年4月18日提出申請,但不包括第四計畫區範圍,於84年6月22日本市都委會第39次專案小組會議為中都地區通盤檢討案區域性的完整,決議納入整體開發。

    四、第四十二期重劃區位居中都工業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心地

  • 2

    帶,街廓設計1/2以上向東北角方向橫斜,且道路全部為10公尺寬,如按原都市計畫開發之後,對於區域內交通與居住環境將造

    成嚴重衝擊,故市都委會分別於:81年11月20日高雄市都委會專案小組第7次會議、81年12月5日第9次小組會議前後至82年9月之間,為考量全區交通系統,決議:配合中都工業區主要計畫通盤

    檢討併入整體規劃,變更其道路系統,修正土地使用計畫。

    五、配合都市發展需求與趨勢

    本變更案四周多為住宅區、商業區,並有高雄美術館、美術公園,

    僅部分地區仍為乙種工業區使用。且本變更案範圍內中央地帶所包含

    之第四十二期重劃區,早在民國73年已完成變更為住宅區,並於82年擬定三民區細部計畫為第五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就都市發展趨勢而

    言,三民區仍有住宅發展之需求,應調整都市計畫以因應發展趨勢。

    六、區位條件優越

    本計畫區鄰近「農十六」計畫區、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愛河

    觀光遊憩活動區、且為本市中華路、九如路及十全路等重要幹道穿越,

    具高度發展條件。

    七、環境品質改善

    本基地內主要之工廠,雖然只有40幾家小型工廠,惟大部份土 地長期荒廢、雜草叢生,藏污納垢,嚴重影響都市景觀及環境品質,應

    儘速變更其土地使用分區,以促工廠早日搬遷。

    八、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與價值

    中都地區工業區面積遼闊,但82.45%土地長期處於荒廢中,透過整體規劃開發,可協助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除節省公帑外,

    尚可積極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樹立都市形象,有利都市建設及市政之

    推展。

  • 3

    圖 1 基地位置示意圖

    計畫範圍

  • 4

    圖2 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42期重劃區變更範圍分區位置圖

  • 5

    肆、現況分析

    一、本計畫區與高雄市發展關係

    本計畫區原屬高雄市44年5月19日公告實施第一案「實施本市都市計畫分區計畫」之工業區,係屬本市最早之都市外圍工業區。後隨都

    市人口及規模擴大及產業變更,本計畫區於地理位置上卻形成為緊鄰

    市中心之工業區,而原工業型態之產業卻式微,形成本市極待再發展

    之地區。

    依本府85.11.1公告實施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計畫案」之空間結構發展構想:「為提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及整體都

    市發展,中高雄之工業區儘量予以外遷」。故依上開主要計畫通盤檢

    討案空間發展構想,由於高雄市南北狹長,為求均衡發展,全市概分

    主要及次要之商業機能服務範圍,本計畫區因位於中心商業區及次要

    之凹子底副都心商業區間,周邊緊臨優質之內惟埤文化園區及水岸住

    宅區,故整體發展應配合主要、次要商業中心發展、愛河沿岸之休憩

    藍帶,規劃為優質住宅、地區商業中心及帶狀之公共設施用地為主。

    本計畫案之整體發展構想及土地使用計畫前經提本市都委會第

    159、164、197、203、204、208、238、257次會議研議,並提經90.11.6、92.1.14、92.1.16、92.2.20、92.2.27等7次專案小組及第281、289次大會審議通過,定位上係同意以規劃住宅使用為主,並基於地區發展需要,

    規劃部分商業區以活絡商機,及配合愛河沿岸遊憩之帶狀發展,集中

    配置公園綠地於愛河乙側,以配合愛河沿岸整體之沿續發展。

  • 6

    圖 3 高雄市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

    二、土地權屬

    本計畫範圍地籍包含三民區中都段一、二、三小段,公有土地約

    佔26.71%,私有地約佔73.29%。另私有土地中,以唐榮公司之土地佔比例最大,約佔全區總面積31.66%,主要分布於十全路以南至中華橫路以北地區,其次國有地約15.84%及高雄市土地約10.87%。計畫區土地權屬面積及分佈如表1、圖4所示。本計畫區私有土地佔約一半以上,惟地主較單純,有利於土地使用規劃及後續之整合開發,帶動全區計

    畫之發展。

  • 7

    表 1 計畫區土地權屬表

    所有權人 面積(公頃) 比例(%)

    中華民國 10.3172 15.84

    高雄市 7.0756 10.87

    唐榮公司 20.6191 31.66

    其他私有地 27.1063 41.63

    合計 65.1182 100.00

    圖 4 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

  • 8

    三、計畫區內營運中之工廠分析

    第一、二、三計畫區變更範圍土地面積約42.88公頃,現有尚合法營運中工廠約23家(包括自有土地及租用土地之汽車修車廠),工廠面積約計7.92公頃,佔總面積18.47%;第四計畫區變更範圍土地面積5.47公頃,現有尚合法營運中工廠約18家,工廠面積約計0.57公頃,佔總面積10.42%。上開範圍合法營運中工廠共約41家,本案工業區總面積約48.35公頃,工廠使用土地面積約計8.49公頃,佔上開工業區總面積之17.55%。有關上述工廠分布詳如圖5所示。

  • 9

    圖 5 營運中工廠分布示意圖

  • 10

    四、周邊重大建設及關聯計畫

    (一)愛河五期整治計畫

    為重新整體規劃愛河兩岸生態及觀光休憩藍帶,係透過分

    期方式辦理愛河規劃整治工程。目前愛河景觀親水工程已完成

    一至四期的工程,現刻進行第五期的規劃,整治及改造計畫。

    愛河五期之改造計畫,正位於本計畫區之愛河段,未來完成後

    可使本計畫區與河岸串接並使水岸以南串接仁愛公園、鹽埕埔

    市民廣場、歷史博物館、音樂廳、工商展覽中心以及大勇路商

    店街,往北延伸可接內惟埤美術館文化園區、三民一、二號公

    園、河堤社區等,形成本計畫發展之主要資源及特色。

    (二)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包括紅、橘、藍、綠、棕、

    黃及輕軌環線等七線,目前紅、橘線已進行施工預計96年底通車,對本計畫整體的住宅發展將有所幫助。其中紅線由南至北

    貫穿高雄市,主要沿中山路至台鐵高雄站後,經博愛路繼續北

    行至橋頭,並在本計畫區東側1.5公里處設有R11、R12等車站,對於本計畫區運輸系統服務水準之提昇有所助益。

    (三)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及台鐵捷運化計畫

    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目前刻於行政院核定中,依目

    前計畫內容計畫於葆禎路至正義路段進行市區鐵路地下化。現

    行市區鐵路正位於計畫區西側,鐵路地下化對於本計畫區整體

    環境改善將產生正面助益,另配合高鐵通車,台鐵市區鐵路捷

    運化刻加速進行,依目前初擬計畫,可於計畫區兩側建設台鐵

    捷運化車站,有助於本計畫區運輸機能加強。

  • 11

    (四)快速道路大中翠華段與二高高雄環線

    位於計畫區西側,透過九如路向西接翠華路,往北可與大

    中路所設上下匝道,銜接二高高雄環線,往東通往高雄縣之仁

    武、大社等地,往南則可至高雄市各地。

    (五)凹子底新行政中心計畫

    凹子底新行政中心計畫位於本計畫區東北側(原農16地區),該計畫係為促進及平衡高雄市之發展、使高雄市成為複

    核都心式之發展型態為目標,並提供原都市中心所欠缺之行業

    與活動,以藉此縮短高雄市暨都會區北區居民之越區就業與購

    物旅次長度。該地區現已屬高雄市新興蓬勃之發展地區,未來

    新行政中心及市議會等將移入,係高雄重點發展地區,本計畫

    區與市區相鄰,該地區之快速發展將刺激本地區全面之發展。

    (六)內區計畫惟埤文化園

    本計畫係為配合高雄市立美術館及藝術教育館之設置,以

    發展居住及文化休閒功能為主之住宅社區,總計畫面積約170公頃。因本園區與中都地區僅以愛河相隔,整體發展上應配合內

    惟埤文化園區之交通動線串接,以延續文化展演及休憩活動。

  • 12

    圖 6 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及關聯計畫示意圖

  • 13

    五、計畫區發展潛力與限制

    本計畫區之發展潛力與限制條件分析如表2所示。

    表 2 計畫區發展潛力與限制條件說明表

    項目 說明

    發展潛力

    1.計畫區北側及東側緊鄰內惟埤文化園區及本市新行政中心之文化及商業重點發展地區(原農16),深具發展潛力。

    2.計畫區西側及北側毗鄰愛河,可配合愛河觀光旅遊線及愛河整治計畫,集中留設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串接發展為親水遊憩空間。

    3.計畫區內現存之中都唐榮窯國定古蹟及濕地,可配合愛河親水遊憩之發展,打造具特色之古蹟保存及濕地生態公園。

    4.計畫區內現存之工廠使用土地面積約僅佔原工業區之17%,其餘土地多為閒置不用之空地,應進行土地之轉型再開發,以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發展限制

    1.計畫區內現存有生產中合法工廠,開發涉及遷廠及員工安置問題。

    2.計畫區東南側現有工業區建物密集,基於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整體開發可行性考量,不宜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3.計畫區東側及北側毗鄰17期重劃區及44期重劃區,規劃時應考量周邊已劃設之道路,配合規劃區內交通系統,以利順接。

    4.基地內現存之唐榮窯國定古蹟及濕地,應配合留設為保存區或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以保留其特色。

  • 14

    伍、辦理經過

    本案辦理經過詳如表3所示。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

    日 期 記 事

    73年間 唐榮公司提出其土地都市計畫變更之申請(九如三路、中峰街、中華橫路及力行路所圍範圍土地)

    74年03月25日 市都委會第83次會研決同意唐榮公司變更都市計畫

    75年03月07日 內政部第292次都委會決議配合鄰近土地納入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再行辦理

    77年04月14日 市府開始辦理「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並於同年4月14日起至5月13日止公開徵詢意見

    80年06月24日 市府以80.6.24高市府工都字第15216號函通知唐榮公司有關變更原則

    81年02月22日至3月22日止

    辦理公開展覽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規劃草案(中都工業區規劃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公園用地、學校用地、綠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等)

    81年04月18日 地主代表許協同依通盤檢討公展草案之整體開發案申請要件及變更原則,向市府提出整體開發申請

    81年11月20日

    市都委會專案小組第7次會議決議: 1.建議國小用地修正配置於國中用地,國中用地修正配置於國小用地南側,以避免與鼓岩國小學區重疊過多。

    2.將四十二期重劃區納入規劃另一替選案。

    81年12月05日

    市都委會專案小組第9次會議就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共設施用地案決議: 請陳情人依據申請變更要件規定補充土地權屬、負擔比例等資料,列席專案小組說明。

    81年12月05日至82年9月之間

    市都委會第9次小組會議後專案小組第23次審議,其間並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後決議: 1.本案符合規劃構想與變更要件。 2.須考量全區交通系統、沿愛河綠地、四十二期重劃區併入整體規劃、商業區劃設……等問題,進一步與陳情人溝通,修正土地使用計畫。(照原決議通過。)

  • 15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82年10月15日 市都委會第37次專案小組審議決議: 1.建議以規劃單位所劃定之整體開發範圍為範圍。 2.原則上同意接受人民異議及整體開發之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開發強度比照鄰近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住三)。若申請人不同意變為住宅區之使用時,則視為主要計畫之延續;俟主要計畫鼓勵投資發展商業區變更要件公告後由申請人再行提案研議。

    3.範圍內主要計畫道路寬度須15公尺以上(含),東西向交通網路不直接銜接中華路,另於中華路左側劃設較規劃單位劃設草案為寬之收集道路以免牴觸原有建物。

    4.範圍內第42期重劃區界線右側為避免畸零地產生,請規劃單位劃設小型公共設施用地。

    82年10月26日 市都委會第159次會議決議: 1.本案依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公開展覽草案所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表規定辦理,至於有關部分地主欲減輕重劃負擔應依重劃規定辦理;另違建戶安置問題,請申請人負責解決,並由主管機關督導。

    2.請地政處計算整體開發範圍內已繳交工程受益費地主可減輕之重劃負擔比例,並請工務局參考委員建議,以規劃單位依專案小組決議修正之交通網路為藍本,考量周圍環境選擇適當街廓區位重行調整學校位置及綠帶系統須連貫等,送請專案小組審議後再提會審議。

    82年12月21日 市都委會第164會議就「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有關「整體開發審議案決議:」鑒於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辦理之時限性,對於業經「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已審竣之整體開發案作成決議如次: 1.整體開發案影響高雄市未來發展至為深遠,其開發計畫之審議確非短期內可以完成,於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審議暫維持原計畫,並由都委會專案小組續行審議,並俟其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得視為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延續,辦理變更,不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程之限制。

    2.如上開視為主要計畫延續案之處理原則未獲內政部都委會通過,則本市得續行辦理「全市農業區、保護區、工業區整體開發通盤檢討案」,以續行辦理有關整體開發案件。

  • 16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83年01月18日 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地劃字第2054號函知第42期重劃區: 受文者:各土地所有權人。 主 旨:本市第42期重劃區之相關重劃業務,俟中都工業區都

    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案定案後,再據以辦理,請 查照。

    說 明:為促進中都地區開發,本市都委會就中都工業區納入都市計劃通盤檢討。而本市第42期重劃區被含納於該通盤檢討範圍內,本市都委會專案小組為配合工業區整體開發,建請在該期重劃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不變之情形下,配合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其道路系統,目前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略)

    84年06月22日 市政府都委會第39次專案小組決議: 1.第42期市地重劃區排除於本案整體開發範圍之外,惟因配合本整體開發區所增加劃設之公共設施,得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調整或由開發區內公有土地優先抵充之。

    2.本東南角之工業區原則上應納入本案整體開發,惟請工務局及申請人先行協調可行方案後提都委會大會討論,並建議減少東南區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3.遷廠計畫書、環境說明書及區內違建戶之處理、安置辦法敘明並納入說明書內。

    4.本案內(亞太經貿特定專用區)之名稱,原則同意變更。 5.本案實質發展計畫(含園道劃設)及第42期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調整請依專案小組委員意見作適當調整,惟公共設施之劃設面積應符合工務局所提之檢討標準。

    6.本案有關容積率檢討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行提出。 7.本案請申請開發者得依據本案小組委員意見逕行修改後,提大會討論。

    85年06月25日 本案專案小組決議: 1.原則同意本案整體開發構想。 2.東南角之工業區劃設為「特定住宅專用區」;並請市政府務局比照「高雄市商業區檢討附帶條件規定」中之「特定商業專用區」訂定回饋標準及時機,逕提大會研議。 附帶決議: 1.本市主要計畫整體開發案其辦理程序應依據市都委會第164次會議研決「高雄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作業流程」規定辦理。今天專案小組僅就「工十」及

  • 17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農二十」整體開發案、中都地區整體開發案、台泥整體開發案三案,先行審查是否符合本市整體開發構想?若符合,則就構想先行提大會研決後,其整體開發變更要件及計畫圖說由都委會及專案小組續行討論,並完成辦理公開展覽;同時並請申請人檢送環境資料、遷廠計畫等,由市府工務局函轉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提市都委會審議。

    2.整體開發計畫圖說: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1條、第12條規定辦理

    3.商業區檢討標準 (1)鄰里型商業區:每千人0.135公頃(容積率以住宅區標準

    認定)。 (2)社區型商業區:每千人0.09577公頃(容積率以住宅區標

    準認定)。 (3)鼓勵發展商業區:(依據變更要件及負擔回饋規定)。4.公共設施檢討:針對各細部計畫區及各項公共設施服務範圍,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章「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檢討劃設(本市標準:兒童遊樂場每千人0.08公頃、公園每千人0.17公頃、體育場所每千人0.07公頃、國小每千人0.144公頃、國中每千人0.141公頃)。

    5.負擔回饋比例:依據「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表」及「高雄市商業區檢討附帶條件規定」辦理。

    6.開發方式: (1)市地重劃。 (2)區段徵收。 (3)全區整體規劃公共設施一次開發:全區公共設施需求就

    變更範圍及各項公共設施服務範圍檢討劃設並一次開發完成,其負擔則建議以同意開發範圍為回饋負擔計畫範圍,不同意或合法建物部分劃為特定專用區,得採繳納代金方式申請建照或申請用途變更。

    85年06月28日 高雄市都委會第197次會議決議: 原則同意其整體開發構想,請申請人將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充實規劃內容後一併提會討論,其回饋負擔比例依本市通案規定辦理。

  • 18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85年11月19日 高市都委會第203次會研議決議: 請依左列各項暨「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修正計畫書、圖後提下次會研議: 1.本案係視為主要計畫之延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故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6條。

    2.為免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不一致,請依主要計畫範圍詳擬其細部計畫,不宜將42期重劃區排除在外。

    3.全案負擔比例應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通案規定辦理。公共設施之劃設標準及商業區面積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依計畫人口規模劃設之。

    4.東南角工業區請依專案小組決議劃設為「特定住宅專用區」並將其負擔比例標準及回饋時機載明於計畫說明書中。愛河沿岸園道寬度至少應劃設20公尺寬,又為配合現有市府社會局博愛技職訓練中心於十全路南側鄰近42期重劃區東北隅所劃設之機關用地,應考量是否妨礙合法建築物。

    5.依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計畫說明書所載整體開發計畫案作業程序流程圖規定,全區公共設施一次開發闢建完成並無償移轉為市府所有並完成土地分配後,使准予建築使用。容積率獎勵規定請依內政部新頒規定辦理。

    85年12月10日 高市都委會第204次會研議決議: 學校、公園用地應酌予調增劃設面積:請唐榮公司針對佔用戶安置問題研提因應對策,經工務局審查通過後,載明於計畫說明書內;並請工務局將「特定住宅專用區」之負擔比例標準及回饋時機載明於計畫說明書,於計畫書、圖修正完竣後逕行依法辦理公告公開展覽等相關事宜。

    86年03月25日 高市都委會第208次會議決議: 依土地使用配置擴大特定住宅專用區範圍,增加編號8、10兩區,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送請工務局詳核無訛後,依法定程序辦理公開展覽等後續作業。

    86年05月28日 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工都字第38333號公告公開展覽: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

    (三民區部分)中都地區工業區及四十二期重劃區主要計畫案」,計畫圖說。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公告事項:(略)

  • 19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88年03月09日 高市都委會第238次會議決議: 原則同意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份)中都地區工業區及四十二期重劃區變更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請參照下列與會委員建議,詳實補充修正計畫書、圖,先提請專案小組(第一小組)審議後再行提會: 1.本案計畫人口23,000人,請補充依每人平均樓地板面積及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容積劃設標準反算其容納人口,以利委員審議。

    2.請補充交通路網定性、定量分析及交通系統規劃原則、交通影響評估暨道路服務水準評估依據,以避免過於高估交量,並請針對停車問題提出因應對策。

    3.請加強本案都市設計規範,尤其園道面積之1/2計列為公園綠地,故其都市設計規範應以供人行步道及配合愛河景觀綠化植栽為主。

    4.計畫區內原亞洲合板的貯木池用地可考量保留劃設為溼地公園,以供學校用地未來教學使用。

    5.請明確訂定「特定經貿專用區」之容許使用組別及使用強度等相關規定。

    6.全區街廓大部分最大深度約60公尺規劃,並不符大街廓劃設理念,請說明未來土地分配申請建照及園道用地兩側土地指定建築線因應對策。

    7.請詳實補充含開發經費、開發單位、開發方式、開發單位、已完成之42期重劃區調整配合等完整之開發可行性分析及財務計畫,以符合其整體開發計畫之實。

    88年11月30日 市都委會審核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專案小組會議結論: 1.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遷廠計畫書」之提出及核定為本案辦理之法令要件亦為關鍵;為利本案後續作業,請市府建設局基於工業主管機關立場協助申請開發者,再次協調溝通生產中之合法工廠,儘速提出遷廠計畫書以供核定。

    2.請市府工務局整理唐榮公司提案及本案提案過程、辦理之法源依據的來龍去脈,並研究以通盤檢討辦理之可行性。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說明。

    3.請市府工務局就本次專案小組委員意見彙整後,函請內政部釋示「開發範圍內合法工廠遷廠計畫之提出,是否需全部提出?僅有少數、零星範圍未能配合提出時,應如何辦理變更?」。

    4.本案開發方式同意地政處代表意見修正為「原則全區整體規劃、分期開發,並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20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5.本案辦理公開展覽後,有關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負擔回饋比例全市通案規定已修正公告發布,請申請開發者依上開全市負擔回饋通案規定據以修正計畫書圖,提送各級都委會審議。

    89年09月27日 市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議決: 1.請工務局會同整體開發申請人就通案所可能遭遇的情況,針對二方案的適用情形、可行性及具體執行配套措施、規範(方案一並就公平原則考量,後期開發者之回饋負擔應較先期開發者為高,土地使用強度低之原則)研議全市通案實質審查原則後逕提大會討論。

    2.請提案者就申請案件之適用條件及開發可行性評估後,擇一方案辦理,提會時並須說明該方案是否具體可行。

    89年12月12日 市都委會第257次會議決議: 本案依提案機關評估後所提方案二通過,全名修正為「『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工業區整體開發變更申請案無法提出全部生產中工廠遷廠計畫書處理原則」以符實際;有關中都地區整體開發案業已提委員會審議中,故退請依上開決議另予檢討計畫書、圖並與擬計畫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之工業區之業者再次溝通後,依法重新辦理公告公開展覽等法定程序後,再行提會審議。

    90年08月06日 辦理本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 「擬定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份)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細部計畫案圖說;及「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份)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主要計畫案圖說。

    90年11月06日 市都委會就本案第1次專案小組現勘暨會議建議意見: 1.請市府工務局邀請計畫區內合法工廠興辦者與申請人召開會議協調遷廠計畫之處理,協調整合後提專案小組續審。

    2.請市府工務局再檢討周邊道路系統寬度調整之可行方案,提供委員參酌。

    3.請市府工務局再檢討本案第四計畫區免負擔土地或繳納代金之可行性方案。

    92年01月14日 市都委會審議案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 (一)請都發局協助規劃單位依下列委員意見修正: 1.為構築本計畫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公共設施應考量集中配置於愛河沿岸帶狀河濱公園旁;停車場用地面積亦一併調整劃設為公園、綠地,公有地並應考量優先作公共設施使用。

  • 21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2.計畫區內濕地範圍考量劃設為公園綠地,以利生態保育。 (二)為利本計畫區之整體發展,公展草案剔除於開發範圍外

    之工業區仍應劃設為住宅區,有關開發相關事宜,得由都市發展局成立之相關委員會修正。

    (三)考量第四計畫區不負擔土地及繳納代金之發展限制,應比照「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高雄女中西南側、原機七機十一、原左公四、洲仔村、大林蒲等地區)通盤檢討」案,調降該區容積率,以符公平原則。

    (四)本計畫區容積率劃設過高,為提昇居住品質及考量市場機能應予以酌減,住四(含住四)以上容積管制各降一級。

    (五)有關唐榮鐵工廠之煙囪、磚窯應否列入古蹟之認定,及本計畫區之濕地保存必要性等議題,請函邀市府文化局、民政局、環保局及工務局新工處、水工處等單位列席本會第五次專案小組會議說明,以供委員參酌。

    92年01月16日 市都委會審議案第4、5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 (一)確認本案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 (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由陳情人列席說明異議內容,供委

    員審議之參考。 (三)請都發局依下列規劃原則及異議案結論修正,提下次專

    案小組會議討論: 1.規劃原則: (1)為因應未來九年一貫教育趨勢及減少道路用地之公共設

    施,將文中、文小用地合併(文小區位調整至文中北側,文中北側道路取消),若面積不足,再將周邊街廓調整劃設。

    (2)園道寬度依所提修正草案調整為三十公尺,其都市設計(應配合北側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計畫、甘肅路園道標準檢討)併同斷面配置之規劃由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暨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3)請都發局提供都市設計規範及土地分配原則供地政處配地(應有民眾參與機制)參考,且為兼顧規劃理念及實際開發之可行性,請地政處列舉重劃時可能遭遇之問題,由都發局與之協商研擬可行方案。

    (4)配合本區道路系統規劃,土地使用配置不予劃設商業區。

  • 22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5)本計畫區道路系統寬度應考量聯外道路、收集道路、出入道路等不同機能需求檢討,巷道寬度及街廓長度應考量使用強度、都市設計及社區居住安全及安寧;出入性巷道寬度劃設為八公尺,非屬出入性巷道寬度劃設為八公尺或十公尺,銜接中華路部分則比照原規劃路寬劃設。

    (6)本計畫區部分小街廓應考量合併為大街廓:依都發局所提修正草案中包括:

    A.文中南側二塊住三街廓合併。 B.公一東側住五、停一及南側商三街廓合併劃設為住宅區。C.九如三路北側與中華二路西側商二、商四街廓合併。

    2.異議案結論(如異議案綜理表)。

    92年02月20日 市都委會審議案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 1.請都發局依委員所提之下列規劃原則修正後,提下次專案小組續審: (1)本案公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儘量優先劃設為

    公共設施用地,以服務中都地區居民,提昇居住品質。

    (2)公園綠地儘量集中配置於愛河沿岸帶狀河濱公園旁,並考量地形之完整性。

    (3)園道向東側稍作偏移劃設(試算公共設施負擔比例),考量依公、私有產權劃分為開發許可及市地重劃地區,並請訂定劃設原則。

    (4)唐榮磚窯廠朝文化保存區或公園綠地二方案劃設,並請分別試算其負擔比例。

    (5)42期重劃區仍依第三次專案小組決議一併調降容積率。(6)本案九如路南側、園道西側地區劃設為特定商業專用區,

    其容積率、建蔽率之劃設稍具彈性,並有別於本市其他地區。

    2.函請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產權移轉時,應告知善意第三者,土地目前辦理都市計畫審議中,以避免造成產權糾紛。

  • 23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92年02月27日 市都委會審議案第7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 請都發局依委員所提之下列意見修正後,逕提大會審議: (一)九如路南側、園道西側之公園綠地,應劃設配置於愛河

    沿岸帶狀河濱公園旁,以保留綠帶完整性,並可減少此區車流量,維護行人安全。

    (二)開發許可範圍可考量向西側擴大,其間夾雜之私有土地剔除於開發許可範圍外,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內,以保留開發許可範圍之完整性。

    (三)有關環保局清潔隊需求停車用地,請都發局與環保局另案協商處理。

    (四)高都汽車所使用之土地周邊道路(九如路除外)取消,並單獨劃為開發許可區,其未來開發之負擔部分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五)國小用地不足部分,請劃設補足。 (六)有關基地退縮建築部分授權都發局參照內惟埤文化園區

    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詳予規劃,於大會時提出說明。

    (七)本計畫區需提出遷廠計畫之地區,俟開發時再提出乙節,請敘明原因並納入都市計畫說明書供內政部核定時參考。

    (八)本計畫區都市設計需經「高雄市都市設計暨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建築,有關濕地公園之規劃建議徵詢考量各方意見後提供該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九)請都發局會同文化局協商劃定古蹟保存區基地範圍。

    92年03月13日 市都委會第281次會議決議: 1.照本會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之規劃原則通過: (1)為構築本計畫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及兼顧居住環境

    品質,公共設施應集中配置於愛河沿岸帶狀河濱公園旁(九如路南側、園道西側之公園綠地一併配合調整);停車場用地面積亦一併調整劃設為公園、綠地,公有地並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優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

    (2)計畫區內濕地範圍劃設為公園綠地,並定位為自然公園,以利生態保育。

    (3)考量第四計畫區不負擔土地及繳納代金之發展限制,應比照「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高雄女中西南側、原機七機十一、原左公四、洲仔村、大林

  • 24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92年03月13日 蒲等地區)通盤檢討」案,調降該區容積率,以符公平原則。

    (4)本計畫區容積率劃設過高,為提昇居住品質及考量市場機能應予以酌減,住四(含住四)以上容積管制各降一級(含四十二期重劃區)。

    (5)為因應未來九年一貫教育趨勢及減少道路用地之公共設施,將文中、文小用地合併(文小區位調整至文中北側,文中北側道路取消),若面積不足,再將周邊街廓調整劃設。

    (6)園道寬度依所提修正草案調整為三十公尺,其都市設計(應配合北側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計畫甘肅路園道標準檢討)併同斷面配置之規劃授權由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7)請都發局提供都市設計規範及土地分配原則供地政處配地參考,且為兼顧規劃理念及實際開發之可行性,請地政處列舉重劃時可能遭遇之問題,由都發局與之協商研擬可行方案。

    (8)本計畫區道路系統寬度應考量聯外道路、收集道路、出入道路等不同機能需求檢討,巷道寬度及街廓長度應考量使用強度、都市設計及社區居住安全及安寧;出入性巷道寬度劃設為八公尺,非屬出入性巷道寬度劃設為八公尺或十公尺,銜接中華路部分則比照原規劃路寬劃設。

    (9)園道向東側稍作偏移劃設(試算公共設施負擔比例),考量依公、私有產權劃分為開發許可及市地重劃地區,並訂定劃設原則。

    (10)本案九如路南側、園道西側地區劃設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其容積率、建蔽率之劃設稍具彈性,並有別於本市其他地區;其餘地區土地使用配置不予劃設商業區。

    (11)開發許可範圍可考量向西側擴大,其間夾雜之私有土地剔除於開發許可範圍外,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內,以保留開發許可範圍之完整性。

    (12)高都汽車所使用之土地周邊道路(九如路除外)取 消,並單獨劃為開發許可區,其未來開發之負擔部分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13)國小用地不足部分,請劃設補足。 (14)有關基地退縮建築部分,臨接30公尺園道及同盟路之街

    廓,應退縮十公尺建築,街廓角地部分應二側辦理退縮,其餘細節授權都發局參照內惟埤文化園區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詳予規劃。

  • 25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15)本計畫區需提出遷廠計畫之地區,俟開發時再行提出乙節,請敘明原因並納入都市計畫說明書供內政部核定時參考。

    (16)本計畫區都市設計需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建築,有關濕地公園之規劃建議徵詢考量各方意見後提供該委員審議之參考。

    (17)古蹟保存區基地範圍照都發局與文化局協商之範圍通過,建物結構安全由工務局鑑定。

    (18)42期重劃區重劃界線,考量開發配地可行及完整性,酌予調整重劃界線。

    (19)開發許可地區之審議參照「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之機制,提「高雄市都市設計暨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2.有關環保局清潔隊需求停車用地,請都發局與環保局另案協商處理。

    3.公民或團體異議案決議照本會專案小組會議決議通過。 4.有關專案小組決議「為利本計畫區之整體發展,公展草案剔除於開發範圍外之工業區仍應劃設為住宅區」,因涉及都市計畫範圍變更,應重新辦理公告公開展覽,若公展期間有公民或團體異議案,須先送本會審議;若無異議案則逕送內政部核定,以符法定程序。

    93年2月9日至3月10日止

    辦理本案第3次公告公開展覽。

    93年05月13日 市都委會第289次會議決議: 一、有關工務局建議配合本市未來交通改善計畫,擬拓寬九如三路為40公尺規劃作平面快速道路路權使用部份,考量平面快速道路系統對中華路交通負荷之衝擊與兼顧民眾權益,維持九如路路段30公尺不予拓寬;請工務局就現有寬度及委員意見參考研處。

    二、本案主要計畫請規劃單位都發局除逕依下列委員意見予以配合修正計畫書圖外,餘照公展草案通過:

    (一)靠近中華路臨九如三路兩側之二處住宅區街廓(如圖示)劃設為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其負擔計算依本市通案規定辦理。

    (二)依第281次市都委會決議,本計畫區容積率劃設過高,為提昇居住品質及考量市埸機能應予酌減,住四(含住四)以上容積管制各降一級(含第42期重劃區)。

    (三)文字誤繕與計算錯誤部分授權規劃單位予以訂正或釐正。

  • 26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三、公展期間(含逾期案件)公民或團體異議意見決議如下(詳如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綜理表):

    (一)編號第1案:維持原公展草案;有關本案開發方式載明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者,未來係以公辦或自辦重劃則由開發單位依平均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法令規交辦理。

    (二)編號第2、3、6、8、9案: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維持原公展草案。

    (三)編號第4案:修正臨九如三路兩側二處住宅區街廓(如圖示)為第二種商業區。

    (四)編號第5案:(1)遷廠補助非屬主要計劃範疇不予討論。(2)變更負擔規定基於公平考量,依全市通案性負擔規定辦理。

    (五)編號第7案:容積管制係屬細部計劃範疇不予討論外,餘維持原公展草案。

    四、本案請都發局俟完成修正計畫書圖後,循法定程序設請內政部核定同時辦理公告周知,若民眾對本案主要計畫有任何異議意見可逕向內政部提出。

    五、附帶決議:考量本市環保車輛停車需求,另案請市府都發局協調市府環保局於適當地點配合規劃設置。

    93年7月6日 本府高市府都二字第0930035914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93年7月30日 內政部都委會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要求本府修正及補充說明計畫書內容。

    93年9月17日、11月16日

    本府由林前副市長主持2次本案開發可行性評估協商事宜會議,第1次會議決議:「(一)…申請人如逾期無法提出遷廠計畫,則本府以公辦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三)本案申請人如逾結論(一)期限,無法提出遷廠計畫,原則於本案會議紀錄發文日起20日後,就結論(二)開發可行性研究事項,擇期再召開府內研商會議。」,後本案申請人確實無法依期限提出遷廠計畫,第2次會議決議:「本案經協調以方案一(即國有地仍依撥用方式辦理,唐榮土地以開發許可方式開發,另扣除保存區及不開發區外,餘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辦理…」。

    93年12月14日 本府以高市府都二字第0930063439號函通知民間申請人代表,因其未限期提出工廠遷廠計畫,無法依法由其繼續開發。

    94年3月10日 地政處檢送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

    94年4月11日 市府檢送補充資料至內政部。

  • 27

    表 3 本案辦理經過綜理表(續)

    日 期 記 事

    94年4月29日 內政部都委會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要求本府協調公辦市地重劃之開發計畫至可行後再議。

    94年5月-10月 整合本案公辦市地重劃開發可行性之評估意見,並函送內政部。

    94年10月29日 內政部都委會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並請本府再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資料。

    94年11月3日-12月2日 市都委會第304次會議審議本案都市計畫禁建案,照案通過,並送行政院核定。

    94年11月29日 內政部都委會第622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5年1月16日 行政院院臺字第0950080534號函核定禁建。

    95年2月8日 本府以高市府都二字第0950003472號公告本案禁建計畫圖說(95年2月9日零時生效,禁建2年)

    95年3月30日 本府以高市府都二字第095001607號公告本案細部計畫公開展覽(95年3月31日-5月1日)。

    95年6月22日 本市都委會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其決議請本府研析方案調整可行性及補充資料。

    95年9月21日 本市都委會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其決議本案公七及兒一用地之區位調整,並請本府協調由何機關負責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併提大會確定。

    95年10月25日 本府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負責機關會議,其決議: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本府負責機關,由執行機關(地政處)辦理。

    95年11月30日 本市都委會313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其中涉及變動主要計畫公園用地(七)及公園道用(四)區位與面積土地,續提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96年1月9日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唐財字第0960000052號函說明該公司不申辦開發許可,請市府以公辦重劃方式辦理。

    96年2月27日 內政部都委會第653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96年4月4日 市府召開協調會議,決議請地政處於96年11月底前完成市地重劃計畫書核定,以俾利都市計畫案公告發布實施及重劃開發。

    96年7月17日 市府召開會議政策決定唐榮公司原開發許可區改由市府辦理公辦重劃方式開發。

    97年1月10日 高市地政四字第0970000306號函轉內政部97年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5922號函核定第68期重劃區重劃計畫書

    97年1月16日 高市地政四字第0970000564號函轉內政部97年1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0118號函核定第42期重劃區重劃計畫書

  • 28

    97年2月25日 內政部核定「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分)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主要計畫案(第一階段)」

    97年2月29日 公告發布實施「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分)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主要計畫案(第一階段)」

    97年3月14日 高雄市政府核定「擬定及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分)中都地區工業區(第一階段)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細部計畫案」

    97年3月14日 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及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分)中都地區工業區(第一階段)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細部計畫案」

    96年8月1日~97年12月底

    本府地政處辦理唐榮公司原開發許可區改由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及徵詢區內私有地主參與重劃之意願調查與協商。

    97年12月19日 唐榮重劃區編為第69期重劃區,預算經市議會第7屆第4次定期大會審議通過。

    98年2月24日 本府地政處簽陳市府同意將中都段一小段422地號、中都段84、91-4、91-7、91-8地號土地納入68期重劃區內及辦理69期市地重劃計畫報核。

  • 29

    陸、計畫區發展構想

    一、臨愛河周邊整體發展構想

    (一)愛河五期整治計畫

    本府自民國89年度起即向營建署爭取擴大國內需求—城鄉新風貌經費補助,將愛河兩岸綠地重新整體規劃分期辦理,詳

    如圖7所示。目前愛河景觀已完成1至5期之親水工程,使水岸西串接仁愛公園、鹽埕埔市民廣場、歷史博物館、音樂廳、工商

    展覽中心以及大勇路商店街,東臨民生園道,北接美術公園區、

    三民一、二號公園、河堤社區等,其主要係為形成高雄市獨特

    景觀意象、親水功能、綠帶串聯、都市設計、開放空間結合、

    環境體認及夜間照明等七大目標,將愛河沿岸塑造成多釆多姿

    的城市風貌。有關愛河1至5期之親水工程內容說明如下:

    1.第一期(五福橋-中正橋)

    第一期工程為單側全長約750公尺,主要選定於愛河流域中人文設施與遊客最為集中之仁愛公園側地及地方法院前。本期規

    劃設計主題設定為「水和綠的親水空間」,依此主題規劃重點項

    目為親水計畫、植栽計畫及夜間照明計畫。為達成回歸自然及親

    水宜人的目標,特將部份愛河現有垂直式護岸改建成親水台階式

    護岸並增建木棧道等親水設施。在整合愛河沿岸景觀的人文風

    采、修建美化沿岸污水截流站、規劃河西行人徒步區及串連仁愛

    公園等沿岸綠地後,與愛河形成整體之都市景觀,讓市民享有生

    態親水遊憩的休憩空間,創造屬於高雄市愛河之河濱景觀風貌。

    工程內容涵蓋兩岸親水木棧道、噴泉水景、親水台階、河岸徒步

    區、河岸照明燈飾景觀及美綠化植栽露天廣場等,塑造市中心區

    另一處浪漫園地。

    2.第二期(中正橋至建國橋)

    第二期工程為單側長約380公尺,乃承襲第一期將愛河垂直式混凝土護岸改造成階梯式親水護堤,設置親水木棧道、帆型膜

    構、木平台等設施及保留舊有汲水井與老榕樹群,以提供市民親

  • 30

    近愛河,觀賞其自然生態環境與回味歷史風貌。此外,於中正路

    與河西路之交會處設置觀景平台,成為市民暝想及眺望愛河流域

    之最佳景點;又於愛河河東、河西各設有一處星光親水台階,燈

    柱的圖案為西洋十二星座及牛郎織女星,入夜後綻放出紫藍色的

    光芒,格外感覺浪漫。

    圖 7 愛河五期整治計畫示意圖

    3.第三期(建國橋至七賢橋)

    第三期工程為單側長約650公尺,本期完工後,使愛河景觀改造正式由鹽埕、前金區推向三民區。本期亦延續一、二期

    工程意涵,將原有敬老亭改善,並設置河岸賞景散步道、戲水

    河道、觀景平台及親水台階等設施。此外,於敬老亭前方綠地

    設置鹽堆意象造型,以彰顯鹽埕區鹽業歷史。

    4.第四期(建國橋-中都橋)

    第四期工程為單側長約800公尺,其規劃理念在於整合沿岸腹地之交通與人文社經環境現況,規劃愛河不同於以往之使

    用型態,改變市民對於愛河角色扮演之舊有觀點。包括賞景步

  • 31

    道、親水步道、小型入口休憩廣場、階梯式親水護堤、木棧道、

    景觀高燈⋯等設置。本段景觀不僅有河景並將與現有橋樑設施

    相結合且利用路口與現有設施,創造聚焦節點吸引活動與目

    光,沿岸全線設計有人行步道及兩處設置親水階梯,讓假日民

    眾全家可以來此運動遊玩。工程內容乃將部分堤岸內現有之破

    損不堪之硬體設施予以拆除,污水截流站予以綠美化或外觀整

    建等手法賦予新形象。中都橋及建國橋鄰近設置親水階梯,未

    來可加設碼頭供停船,沿岸夜間照明則採用等距之線性照明

    (景觀高燈)串連成為三段式的燈籠照明型式,並設置光電

    板,以公共藝術之手法呈現中都橋的新面貌。

    5.第五期(中都橋至中華路治平橋)

    第五期工程為單側長度約1,800公尺,本期係位於本計畫區西側,未來除改善中都橋與同盟路、河西路周邊地區景觀外,

    將設置跨渠道小橋、親水台階、景觀燈飾等設施,同時整建原

    有的自行車道,使市民可自在的在愛河畔騎乘單車,欣賞岸邊

    風光。

    圖 8 第五期(中都橋至中華路治平橋)計畫示意圖

    (二)計畫區與愛河周邊地區整體發展關係

    本計畫區位處愛河中段之綠帶空間串接區域,計畫區西側

    緊臨愛河第五期整治工程,第五期為愛河沿岸景觀改善工程最

    長之區段(長度約1,800公尺),因靠近內惟埤文化園區之基地,周遭留有數處濕地,可常見翠鳥、綠繡眼、白頭翁、紅冠水雞、

  • 32

    八哥、赤腰燕、夜鷺、黃小鷺、小白鷺等鳥類,為本區段珍貴

    自然生物資源與特殊景觀。

    因本區域將與建國橋、鐵路橋段銜接,及本區現存之中都

    唐榮窯之國定古蹟,基於延續愛河整體面貌,配合周遭環境提

    供韻律感之變化,爰經92.3.13本市都委會第281次會議決議,計畫區之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應集中規劃留設於愛河乙側,以

    促使愛河沿岸景觀親水設施與都市生態永續融合串接,詳圖9所示。

    圖 9 計畫區與愛河周邊地區整體發展關係示意圖

  • 33

    二、本計畫區發展構想

    綜觀愛河沿線地區整體發展,其1至4期部分,因侷限於河岸兩側為建成區,無較大及延續性之公園及綠地等公共設施可供綠化植栽,

    本計畫區內多為低度利用之閒置空地,可透過開發提供廣大之公園等

    生態腹地延續生態親水空間。故整體上,本計畫區應配合愛河沿線及

    鄰近地區整體規劃配置必要公共設施及土地使用分區,其主要發展構

    想如下(詳見圖10所示):

    (一)為構築本計畫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及兼顧居住品質,依據本市都委會第281次會議決議,本計畫之公共設施,應集中配置於愛河沿岸帶狀河濱公園旁,並結合濕地之特色,劃設南北軸向之帶狀公園,以沿續愛河水岸休憩活動腹地。

    (二)配合唐榮國定古蹟,劃設為保存區,以形塑地區特色並延續愛河五期之休憩活動至計畫區內。

    (三)本計畫區周邊臨接開闢完成之第17期重劃區及第44期重劃區,其道路系統應配合周邊主要及次要道路系統為劃設原則,另第四十二期重劃區應併入整體規劃,以利全區道路系統之規劃銜接。並規劃南北向之園道,往北銜接內惟埤文化園區,俾串接內惟埤美術館文化園區之休憩活動。

    (四)配合唐榮公司籌建商業區之開發意願,依其土地權屬完整性劃設完整之專用區街廓。

    (五)園道以東劃設「住宅區」為主並配合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園道以西除九如路南邊劃設「特定商業專用區」之外,因計畫區鄰近地區國中、國小用地仍不足,為因應學童人口成長及學生步行距離,學校用地原則應配置於計畫區中心。

    (六)為避免容積過高,依本市都委會第281次審議決議,於細部計畫時,其住四(含住四)以上容積管制各降一級(含42期重劃區)。

  • 34

    圖10 本計畫區發展構想圖

    住四

    住三

    住四

    住三

    商二

    住四

    住四

    住四

    住四

    住二

    住二住二

    商二

    商二

    商二

    住四住二住二

    住二

    住四 住三

    住四

    住四兒一

    住四

    公二

    住四

    住四

    公三機

    住四

    公七

    住二

    住四

    住四

    住三公一

    文小

    文中

    住四

    住四住四

    住三住四

    住三

    公六

    特商

    公四

    公五

    住四

    工31(乙)

    住住5

    商4

    住5

    文小(26)

    特定住5特定住5

    商4

    商4

    商4

    住4

    商4

    住4

    商4

    住3

    商4

    住4

    住3

    住4

    住商4

    商5

    住4

    商5

    特定住5

    工31(乙)

    工31(乙)

    工32(乙)

    工32(乙)

    工32(乙)

    商5

    特商3

    工32(乙)

    住4

    工32(乙)

    工32(乙)

    工32(乙)

    商4工31(乙)

    商4

    住3

    商4

    住4

    商5

    特商3

    商5

    工32(乙)

    住5

    住5

    住3

    住5

    住4

    住3

    住33住5

    住5

    3

    3

    住5

    住5

    住5住4

    住3住5

    住5

    4

    住3

    住5

    住5

    住3

    住5

    工23(特)

    住5公47

    住5

    住4

    特定住5

    住5

    公32

    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運河7

    停 特定住5

    住5

    住5住5

    市6

    住3

    住5

    商4

    住5 商5住5

    住5 特商2住5

    住5

    住5住5

    住5

    商5住5

    住5

    住5

    特商3住5

    特商3住5

    特商3

    特商3

    5

    特商3

    特商3住5

    住5

    住5

    住5

    特商3

    住5

    住5

    公2

    住5

    住5

    住4

    兒(三)

    商4

    工23(特)

    工21(乙)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住5

    住5

    住3

    住5

    住3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特定住5

    住5

    住5

    住5

    農21

    河公

    住5

    住5

    住5

    公31

    園道13

    住4

    住4

    住3

    商5

    特商2

    商4

    特商2

    特商2

    商4

    商2

    商5

    商5

    商4

    商4

    商2

    商2

    特商2

    住3

    住3

    住4

    住3

    住3

    住4

    住4

    住4住4

    住3

    商4

    特商2商4商5 商3

    特商2

    住3住3住3

    住5

    住5(整)

    住5

    住4

    住4

    特商2

    住3

    住3住5

    住3

    文5(小)

    住4

    工29(乙)住3

    住4

    住5(整)

    商5

    商4

    住3商4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住3

    住3

    住3

    住3住3

    住3 住3

    住3

    鐵住3

    住3住3住3住3

    住4

    文4(小)

    商4

    住3

    特商3

    商5

    特商3

    工30(乙)住3住4(整)住4

    綠39住4

    特商2商4商4

    商4

    住5

    住5

    市7

    商4

    特商3住4

    住4(整)

    商4

    商4

    商4

    住3

    住4住3

    住4

    住4

    商4

    商4

    住3

    住3

    住4公

    住4

    住4

    商4住4

    住5

    住5

    住5住5(整)

    住3(整)

    特商3

    住3

    住3

    住3

    商5住5

    特商2

    特商2

    商4

    機商2

    住4

    工30(乙)

    工30(乙)

    住3

    住3

    綠38

    住3

    住3

    住3機

    公(整)住3(整)

    兒特定住5

    兒 特定住5

    特定住5

    公 特商3

    中都綠軸

    愛河藍帶

    園道串接

    園道串接

    美術館美術館

    濕地公園濕地公園

    三民三民11號公園號公園

    九如路路線型商業區

    渡船站渡船站

    渡船站渡船站

    學校學校

    唐榮窯古蹟唐榮窯古蹟

    兒童遊樂場

    公園

    公園活動串接活動串接

    愛河第五期親水工程

    公園

    住住宅宅

    鐵路地化廊帶

  • 35

    柒、計畫區土地使用劃設目的、性質及配置原則

    本案土地使用分區主要規劃為特商區(商業區)、住宅區、保存區、

    公園、學校、道路等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使用規劃目的、性質

    及配置原則如下:

    一、土地使用

    (一)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商業區

    1.本案特商區目的主要係為配合計畫區西側愛河遊憩資源及休憩商業之發展,及考量唐榮開發商業區意願及依本市都委會歷年研

    (審)議之決議,依其土地權屬完整,於計畫區南側劃設特定商

    業專用區,以整合唐榮古蹟保存區之再開發利用及向西串接愛河

    五期整治工程之休憩藍帶。依據本市都委會92年3月13日第281次會議決議,其容積率及建蔽率之劃設應稍具彈性,並有別於本市

    其他地區。

    2.依本市85.11.1公告之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案,九如路兩側係定位為路線型商業區,基於路線型商業區之沿續並提供該地區開發後

    居民基本之商業消費需求,爰依本市都委會93年5月13日第289次會議決議,於靠近中華路臨九如三路兩側之街廓,劃設為第二種

    商業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二)住宅區

    主要以園道以東劃設為「住宅區」為主,至於土地使用強

    度,為避免容積過高,依本市都委會第281次審議決議,於細部計畫時,其住四(含住四)以上容積管制各降一級(含42期重劃區)。

    (三)保存區

    其劃設目的係為配合內政部 94年 3月 8日台內民字第09400029433號函公告「臺灣煉瓦會社打狗工場(中都唐榮磚窯場)」國定古蹟範圍(本市三民區中都段3小段17、92-2、94地號),

  • 36

    依地籍界線調整保存區範圍。

    二、公共設施

    (一)公園、綠地用地配置原則-延續愛河(藍帶)及公園(綠帶)之發展主軸予以配置

    本計畫之公共設施整體發展配置原則,係以配置南北軸向

    之公園(公1、公4【濕地公園】、公5、公6、公32),並以30公尺寬園道往北銜接內惟埤文化園區,以串接中都與愛河水岸

    休憩活動,並往南串接唐榮窯國定古蹟之保存區及愛河1-5期整治工程,形成多元之生態休閒、文化產業及結合現有之愛河活

    動。

    (二)學校用地配置原則-考量服務半徑,於計畫區中心適當位置配置,滿足住宅社區學童就學需求

    (三)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原則

    1.考量本府能順利取得因公共所需之土地,對於劃設於公有土

    地上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撥用方式取得。

    2.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均依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2

    日發布實施之「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

    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

    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規定辦理。 3.配合公共設施劃設之完整性及土地權屬之複雜性,公共設施

    用地其權屬為私有者,以開發許可或市地重劃等不同開發方

    式取得。若於內政部都委會審決紀錄文到1年內未能依照辦理開發許可者,建議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以縮短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此多元開發方式較符合公平原則。

    三、交通運輸系統

    主要係以銜接周邊主要及次要道路系統為劃設原則。本計畫東臨

    已開闢完成之第17期重劃區、北臨第44期重劃區,為銜接周邊道路系統,串接愛河兩側活動,依本市都委會92.3.13第281次會議決議,規劃南北向30公尺之園道,以向北銜接內惟埤文化園區30公尺之美術東二

  • 37

    路,並配合計畫區相鄰之道路寬度,各劃設一條東西向及南北向之15公尺主要道路系統。

    捌、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

    一、計畫年期

    依據民國85年11月1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規定,以民國100年為計畫目標年。

    二、計畫人口

    本計畫區前係循程序同時辦理主要計畫變更及細部計畫擬定之案

    件。有關計畫人口部分,參考本市容積率劃設標準、本市都委會第281、289次會議決議有關住宅容積管制劃設原則之決議,估算計畫區之容納人口後,得出計畫人口約為15,000人。另因應民國91年都市計畫法修法後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報核之規定,考量計畫之實務執

    行,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得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依循本主要計畫指派

    之計畫人口微調之。

  • 38

    玖、實質規劃及變更內容

    一、規劃及變更原則

    (一)本變更地區位於高雄市幾何中心位置,深具發展潛力,故參考三民區細部計畫,並考慮本變更地區之區位發展條件,依周邊臨接道路予以劃設計畫道路。

    (二)本地區與愛河毗鄰,具良好之都市水岸遊憩景觀條件,土地使用之規劃應充分配合,公共設施與開放空間之留設應能與愛河之遊憩系統相聯貫。

    (三)第四十二期重劃區應併入整體規劃,以利全區道路系統之配設,並比照鄰近及相鄰街廓,採棋盤式街廓設計以求土地使用計畫之完整;惟將來第四十二期範圍仍單獨辦理市地重劃開發(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不變為原則)。

    (四)第四計畫區依據92年3月13日高市都委會第280次會議決議:比照「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高雄女中西南側、原機七機十一、原左公四、洲仔村、大林蒲等地區)通盤檢討」案例,不負擔土地及繳納代金之發展限制,並調降該區容積率方式,劃設為「住宅區」。

    (五)配合唐榮公司籌建經貿商業區之開發意願,劃設大規模之專用街廓。

    (六)依三民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檢討結果得知,鄰近地區目前以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國中、國小用地較為不足,故未來區內公共設施之劃設應以上述項目優先考量。

    (七)學校用地之配置應考量學生步行距離不宜過長及交通安全性因素,規劃原則以配置在社區中心區為宜。

    (八)為構築本計劃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配合本計劃案北側「內帷埤文化園區」南北向主要幹道之劃設,將本計畫區正中央地帶、劃設南北向30公尺寬之園道、並規劃為15公尺寬之主要道路、收集道路,建構交通系統之架構。

    (九)園道以東劃設「住宅區」為主並配合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園道以西、除九如路南邊劃設「特定商業專用區」之外,為因應未來九年一貫教育趨勢及提升環境品質,集中劃設文中、文小

  • 39

    用地及公園用地等。

    二、規劃及變更內容

    (一)全區整體規劃方案

    本案依前述計畫範圍(即第一、二、三、四計畫區)作全

    區變更規劃之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表詳見表4所示,全區整體規劃方案之都市計畫圖詳圖11所示。其全區整體規劃方案之道路編號及系統詳見表5及圖12所示。

    表 4 全區整體規劃方案之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表

    變更前 變更後 工業區 住宅區 公園用地 道路用地 綠地用地 合計

    住宅區 21.1431 7.3212 0.5201 1.2415 - 30.2259商業區 2.8637 - - 0.1135 - 2.9772特定商業專用區 5.6981 - - 1.1295 - 6.8276學校用地(文中) 2.6037 0.2032 - 0.1896 - 2.9965學校用地(文小) 2.8063 - - 0.4798 - 3.2861機關用地 0.5546 0.0247 - 0.1105 0.0056 0.6954園道用地 1.5788 0.6175 - 0.4618 - 2.6581公園用地 8.3215 0.3192 0.0537 0.8319 - 9.5263保存區 2.1791 - - - - 2.1791道路用地 0.6069 0.4512 0.0400 2.5918 0.0181 3.7080綠地用地 - - - - 0.0380 0.0380

    合計 48.3558 8.937 0.6138 7.1499 0.0617 65.1182註:本表面積係依圖面量估,應依公告實測後地籍面積為準。

  • 40

    圖 11 全區整體規劃方案之都市計畫示意圖

  • 41

    圖 12 全區整體規劃方案之主要計畫道路系統示意圖

  • 42

    表 5 全區整體規劃方案之主要計畫道路編號一覽表

    類別 編號 位置 寬度(M) 長度(M) 備註 園道

    01-30-01001 位於本計畫區南北向中央,北起同盟三路,南向貫穿十全三路、九如三路至19號道路(中華橫路)

    30 918 新劃設

    01-15-04001 北起同盟三路,經十全三路至九如三路為止

    15 698 新劃設 區內主要道路

    01-15-04002 東起新劃設南北向15米道路,向西沿第42期重劃區界線至公5邊界,轉南向至九如三路為止

    15 718 新劃設

    (二)本次(第二階段)實質變更內容

    全區整體規劃方案經提內政部都委會第622次及第653次會議審議

    修正通過,並決議有關計畫內容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

    段報請內政部核定。市府已完成第一階段之中都(68期)市地重劃區、

    第42期重劃區、公有土地撥用地區及保存區四大部分之核定及公告發

    布實施,現依內政部都委會622次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一及二-(一)內有關「公辦市地重劃方式」乙語,為保留彈性,請修

    正為「市地重劃方式」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

    通過,...【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開發方式及

    後續辦理程序:(一)擬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部分(即依都市計畫工業

    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唐榮公司及高都汽車所有土

    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及申請人依下列各點意見辦理,檢具相關資

    料送部,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其中有關唐榮公司所有土地部

    分,若於本會審決紀錄文到1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建議改以公辦市地

    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應依審查意見二-(二)辦理市地重劃後,

    再行報部核定。

    唐榮公司依上開內政部94年12月15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7648號

    函送之內政部都委會第622次會議決議事項(本府94年12月20日收

    文),應於95年12月19日前向本府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經

    唐榮公司96年1月9日唐董財字第096000052號函復本府,該公司將不申

    辦開發許可,請市府儘速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市府為促進中都

    地區之開發完整及重劃工程之銜接,經政策決定同意將原唐榮公司開

  • 43

    發許可區改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故依上開內政部都委會第

    622次會議決議辦理後續程序,並編定為第69期重劃區。另清查本區土地權屬,發現仍有部分私有土地夾雜於唐榮開發許可區內,且經本府

    地政處評估,如將上開私有土地納入第69期重劃區內,因無法徵得半

    數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將影響開發期程,故依原都市計畫規劃意旨,

    修正68期重劃計畫範圍,將中都段三小段84、91-4、91-7、91-8地號土地及中都段一小段422地號,併入68期重劃區內開發。

    次查區內尚有部分國有土地,因地籍過於細分及面積過小,漏列

    於本案公告之第一階段計畫書、圖,基於國有土地之公地公用撥用原

    則,一併納入本次變更案範圍內。

    本次變更(第二階段)各類土地變更情形彙整於表6、變更都市計畫內容詳表7,而變更位置詳見圖13,變更計畫圖草案詳圖14所示。

    表 6 第二階段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表

    變更前 變更後 工業區 住宅區 公園用地 道路用地 綠地用地 合計

    特定商業專用區 5.3178 - - 1.1295 - 6.4473學校用地(文中) 1.5560 - - 0.1216 - 1.6776學校用地(文小) 0.9925 - - 0.4642 - 1.4567園道用地 0.3446 - - 0.0970 - 0.4416公園用地 2.9272 - - 0.5155 - 3.4427

    合計 11.1381 - - 2.3278 - 13.4659註:本表面積係依圖面量估,應依公告實測後地籍面積為準。

    表 7 中都工業區 (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

    原報部編號

    位 置 面積

    (公頃) 變更前 變更後 變更理由 開發方式

    1 29

    九 如 三 路 南側,園道西側,中 華 橫 路 北側、即「工二十八」西半部。

    5.3178 工業區 特定商業專用區

    配合愛河周邊區域之發展及提供商業服務之需求。

    市地重劃(69期)

    2 30

    於四十二期重劃區北面、十全三路南側園道以西之工業區

    0.9925 工業區 學校用地(文小)

    因應中都地區的就學需求。 市地重劃

    (69期)

  • 44

    表 7 中都工業區 (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續)

    編號 原報部編號

    位 置 面積 (公頃)

    變更前 變更後 變更理由 開發方式

    3 31

    於四十二期重劃區北面、十全三路南側園道以西之工業區

    1.5410 工業區 學校用地(文中)

    因應中都地區的就學需求。 市地重劃

    (69期)

    4 32

    位於本計畫區南北向正中央地帶 0.3446 工業區 園道用地

    與美術館園區30公尺寬園道相銜接,構成完整之交通路網。

    市地重劃

    (69期)

    5 33

    於公三十二南北兩側沿同盟路內側規劃及區內分布規劃 2.8524 工業區 公園用地

    為構築本計畫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爰集中於同盟路乙側劃設公園用地。

    市地重劃

    (69期)

    6 34

    九 如 三 路 南側,園道西側,中華橫路北側 1.1295 道路用地

    特定商業專用區

    配合特定商業專用區之整體規劃,變更道路用地為特定商業專用區。

    市地重劃

    (69期)

    7 35

    同盟路東側與十全路西南側

    0.5155 道路用地 公園用地

    配合本計畫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區位的調整。

    市地重劃

    (69期)

    8 36 九如三路與中華橫路間

    0.0970 道路用地 園道用地

    配合內惟埤文化園區30公尺道 路 系統 串接,於計畫區正中央地帶新劃設南北向30公尺寬園道。

    市地重劃

    (69期)

    9 37

    於十全三路與九 如 三 路 之間、三十公尺寬園道西側

    0.1216 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中)

    因應中都計畫人 口 就 學 需要,變更原10公尺道路為學校用地。

    市地重劃

    (69期)

  • 45

    表 7 中都工業區 (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續)

    編號 原報部編號

    位 置 面積 (公頃)

    變更前 變更後 變更理由 開發方式

    10 38

    於十全三路與九 如 三 路 之間、三十公尺寬園道西側

    0.4642 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小)

    因應中都計畫人 口 就 學 需要,變更原10公尺道路為學校用地。

    市地重劃

    (69期)

    11 33

    於公三十二南北沿同盟路內側土地(中都段三小段84-2、84-3、 84-4、84-13、84-5、部分84-6、部分84-7 、 部 分84-8 、 部 分84-10、84-11、84-12、84-14、91 、 91-3 、91-6、 91-9、91-10、91-2等地號土地)

    0.0709 工業區 公園用地

    為構築本計畫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爰集中於同盟路乙側劃設公園用地。

    公地撥用

    12 31

    於四十二期重劃區北面之工業區(中都段一小段422地號土地)

    0.0150 工業區 學校用地

    (文中)

    因應中都計畫人 口 就 學 需要。

    市地重劃(68期)

    13 33

    於公三十二南北沿同盟路內側土地(中都段三 小 段 84 、91-4、 91-7、91-8等地號土地)

    0.0039 工業區 公園用地

    為構築本計畫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爰集中於同盟路乙側劃設公園用地。

    市地重劃(68期)

    註:本表面積係依圖面量估,應依公告實測後地籍面積為準。

  • 46

    圖 13 第二階段變更編號位置示意圖

    變1

    變2

    變3

    變4

    變9

    變8

    變10

    變6

    變7

    變5

    變5

    變7

    變12

    變11

    變13

  • 47

    圖 14 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三民區部份)中都地區工業區主

    要計畫(第二階段)計畫示意圖

    25M

    60M

    30M

    15

    30M

    文小(五十七)

    路公(3)

    30M

    01-30-01001

    (三十一)

    公(2)

    01-30-01001

    25M

    如30M

    第四十二期重劃區

    公(4)

    公(7)

    公(6)

    公(1)

    文中(七)

    30M

    公(5)

    60M

    30M

    路 25M機

    (三十一)

    公(3)

    30M15

    01-30-01001

    01-30-01001

    30M

    30M

    公(2)

    公(7)

    文小(五十七)

    住十

    文中(七)

    公(4)

    公(5)

    公(1)

    25M

    30M

    公(6)

    文小(57)公四

    公五

    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

    工業區變更為學校用地

    工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工業區變更為園道用地

    道路用地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

    道路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

    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道路用地變更為園道用地

    計畫範圍線

    圖 例

    特商

    園道

    特商

    園道

  • 48

    拾、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

    本區作全區整體規劃之計畫人口合計約15,000人,其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如表8所示。

    表 8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

    項 目 面 積(公 頃) 檢 討 標 準 需求面積 (公 頃)

    不足或超過面積(公頃)

    國小用地 3.2861 1.0.2公頃/千人。 2.每校面積不得小於2公頃

    3.00 +0.2861

    國中用地 2.9965 1.0.16公頃/千人。 2.每校面積不得小於2.5公頃

    2.40 +0.5965

    公園用地 9.5263 0.15公頃/千人。 2.25 +7.2763(註)

    綠地用地 0.0380 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 - -

    園道用地 2.6581 依實際需要檢討 - -

    道路用地 3.7080 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 - -

    註: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計畫區內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10﹪公園、綠地、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