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执行现场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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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南区)邮政编码: 100062 法院公告咨询:( 010 67550885 67550886 67550887 广告咨询:( 010 67550870 广告传真:( 010 67195418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崇工商广字第0047号今日八版零售:每份0.90元 印刷: 4 4 [综合新闻] 2015年8月8日 星期六 总编室主办 责任编辑 安克明 新闻热线( 010 6755071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法行基层 法行基层好新闻竞赛 好新闻竞赛 海口海事法院执行现场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移送 一“老赖”一审被判无期 本报讯 海口海事法院在执行一宗 借款合同纠纷案时,现场发现被执行人 涉嫌经济犯罪,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将线 索移送公安机关。近日,该被执行人一 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3月11日,广东省茂名市 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以下简称大地化 工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以资金周转 为由向黄某借款2000万元,期限2个 月,以大地化工厂所有的 18#罐内 3500 吨原料油作为抵押。还款期限届满后, 大地化工厂及吴某未能偿还借款本金。 同年9月11日,双方共同向海南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南仲裁委员会受 理后作出 (2013) 海仲 (分) 字第 146 号调解书,确认大地化工厂应于调解 书生效后 3 日内偿还黄某龙借款本金 200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大地化工 厂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 款义务,黄某龙遂向海口海事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海口海事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 行人大地化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 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随即 查封了其厂区内18#罐内3500吨原料 油,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4 年 4 月 10 日,买受人柯某和张某宗以最高 价 2022 万 元 竞 得 该 原 料 油 。 4 月 21 日,海口海事法院执行局带队前往广东 茂名进行交付。 交付现场,大地化工厂设置多重障 碍,言语威胁执行法官,采取事先将厂 区内的动力电缆切断致使不能启用抽油 设备等手段阻碍交付。执行法官逐一排 除困难,随着交付工作进行,买受人发 现 18#罐中油品数量、质量和评估报告 不符,遂现场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 示,18#罐内水的比例占到98%以上, 即大地化工厂通过罐体结构处理虚构了 罐内有 3500 吨原料油的假象。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大地化工厂 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经 济犯罪,当机立断与茂名公安局取得联 系,由公安机关对现场的证据进行固 定。事后,执行法官向茂名当地公安局 移送了相关材料。不日,被执行人法定 代表人吴某被茂名公安局刑事立案。后 吴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一审被判 处无期徒刑。 据介绍,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被执行 人虚构3500吨原料油,以此为抵押与 交易对方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资金。 被执行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本案当事 人的利益,放任不管还将损害第三人 的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交易 秩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 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 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法官向公安机 关移送了相关材料,最终成功追究被执 行人的刑事责任。 上接第二版 本《规定》出台以前,司法实践 中一直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基于对 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避和对资金融通 的需求,实践中出现的法定代表人以 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 况比较突出。为了保护出借人利益, 《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 签订借贷合同,但是所借款项用于生 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 人共同承担责任。但也要看到,有的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借 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 费,为避免企业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对于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提 出证据证明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 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 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作出这样的规 定,能够有效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代 表权,能够达到均衡保护企业和出借 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标。 问:实践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 借款人往往通过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合同的担保。一旦发生纠纷后,出 借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取 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您介绍一下此 类案件的处理思路? 答:正如您刚才所讲,民间借贷 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 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是 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 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 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 (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 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 卖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本 《规定》之前,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 千差万别,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 一,影响了法律权威。此类案件的 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 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 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 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 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从审判实践看,买卖与借 贷交叉混合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 买卖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二是双方 既有真实的买卖关系同时又有借贷的 法律关系。由于前者最为常见且问题 最多,因此本《规定》仅针对前者作 出相应的规范。对于以买卖合同作为 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借期届满后 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利息的,出借人 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达到其 直接获取买卖标的物的目的。我们认 为,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当视为 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 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因如 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 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 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对此,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双方之间的纠纷。只有从程序上作出 如此规定,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真正回位到正确的实体关系中去。 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审理买卖合同 的,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 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 决确定的偿还本息的金钱给付债务, 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 物,以偿还债务。《规定》 作出这样 的制度设计,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依法处置担保物的必然安排,其目 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 害。但是,任何制度设计都要坚持公 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 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债务人合法权 益的依法保护,而通过拍卖程序有利 于防止估价过高或者过低,损害另一 方当事人利益。因此,《规定》要 求,应当通过拍卖而非估价的方式处 理标的物,以体现公平原则。此外, 《规定》还特别强调,通过拍卖标的 物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 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 返还或者补偿。这一规定能够在当事 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体现了公正原 则,从而真正完成从程序正义到实质 正义的嬗变。 规范民间借贷 统一裁判标准 上接第一版 网上立案 拓宽诉求渠道 王沪梅是上海一家机械公司的销 售人员,去年春节期间到云南旅游时 与旅游公司发生了争执,为了保护自 己的权益,她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诉 讼。小王把起诉状、身份证明、旅游 合同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从上海发到诉 讼服务中心后,案件很快立案并迅速 流转进入审判环节。 近年来,西山区法院借助互联网 平台,架通诉讼服务便捷通道。实现 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 立案、巡回立案,提升诉讼服务硬件 建设,借助信息平台、12368平台, 加强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建 设工作。 在法院内部,立案登记、诉讼服 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诉讼服务中心 自助服务区设置连接本院内网的查询 设备。诉讼群众需要查询案件相关信 息,既可以到法院审判办公大楼内的 查询中心,也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 查询案件所在庭室、承办法官、流程 信息、已经进行电子归档的卷宗内 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根据需要对 查询内容进行打印和加盖档案查询 章。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西山区 法院日前又推出了微信立案,只要加 西山区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就可以根 据引导实现微信立案。 今年 5 月,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 实施,集合“便民、公开、公信”于 一身的西山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还将 不断“升级改造”。西山区法院制定 了整整 24 项建设标准,对诉讼服务 中心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这 个旨在“构建全新司法为民服务理 念”的工程,亮出了司法为民“第一 窗口”的名片。 西山区法院院长何家华表示: “我们打造服务型司法的目标,就是 让公众以看得清楚、听得明白的方式 感受公平正义。立案登记、诉讼服 务,需要我们法官改变的是一种服务 理念,真正实现传递法治、方便群众 的理念。” 上接第一版 记者: 改革的本意是利益调整,员额 制改革更是一项举足轻重、复杂艰巨的 改革。改革的推进过程存在一定的焦虑 和阻力,也是可预见、可理解的。请您谈 一下,如何既要坚持改革,也要正视改革 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顾培东: 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 革中最难啃的一块“骨头”,原因在于几 方面:首先,员额制以及其他司改措施的 一个重要特点是,改革设计主要关注的 是制度的合理性,而制度下主体利益的 均衡往往并不是设计中主要考虑的因 素,但任何制度都无法排除人的利益因 素,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改革实际操作的 难度。其次,司法机关自身无法消化包 括员额制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成本,只 能依赖外部资源的供给,而外部资源的 供给又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再有,员额 制的实行不仅会使一部分未入额的法官 利益减损,而且入额者的利益与责任之 间也未必一定匹配。这三个因素决定了 改革推进的难度很大。但无论怎样,法 官员额制改革这步棋是必须要走的,只 是步子要更稳,方案要更细,特别是要处 理好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怎么改:大胆探索和小心求证 记者: 按中央顶层设计,改革后的法 官员额比例上限为39%,对于案多人少 突出的经济发达地区,这个比例是否够 用?中国各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 均衡, “一刀切”是否适用?怎么解决? 施鹏鹏: 法官员额的确定是个非常 复杂的问题,取决于司法资源的投入、案 件数量、司法传统、诉讼模式等。因此, 即便是法治极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法官 员额数量也有很大的不同,以每10万人 口的法官数量来看,美国为 10.6 至 10.8 人,德国为 42.5 人,法国为 9.1 人。 所以我认为,员额制“一刀切”的做 法是可以商榷的,因为中国各地法院所 面临的案件数量大不相同。但考虑到员 额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重大,倘若 赋予地方司法机关太大的裁量权,则可 能阻碍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因此,我 理解顶层的考虑。但随着员额制改革的 深入,地方差异所凸显的矛盾会更加明 显,决策者根据各地方的司法数据预留 一定的弹性空间也是必须的。 顾培东: 具体员额比例的确定,要充 分考虑案件量的因素,同一个省内三级 法院的员额比例不宜搞“一刀切”,应根 据案件量的不同,合理确定不同的比例。 记者: 严格入额标准,是为了确保优 秀法官充实到一线办案,但有些法院的 院、庭长们的总数已大于员额数,有些常 年办案的资深法官在专业考试中未必有 优势,如果对这两类人员考虑优先入额, 是否妥当? 顾培东: 法官是否适合一线办案,是 否有办案水平,应主要参考过去的办案 数量和办案质量。办案质量有一些具体 的考核指标,如发改率、社会反映等等。 个人认为,选拔入额法官,不能简单依靠 专业考试的方式,会考试、考得好的法 官,不代表必然是会办案、办得好的法 官。一般来说,院、庭长多数出身一线法 官,也大多办过案,在优秀法官考核方 面,会有一些竞争优势,但也未必是院、 庭长全部入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院、庭长可以自愿选择不入额,而进 入行政管理岗位。如果经考核符合入额 条件的,则必须在一线办案。入额与否, 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都要遵循同等的 考核标准。 施鹏鹏: 员额制的精髓在于审判事 务的纯粹化以及法官审判主体地位的回 归,因此在理想状态上,入选员额的唯一 标准是审判能力。依国际通行做法,考 查的标准应主要为候选人的职业素养, 这是决定性的标准。职业素养的评价主 要依据法官行政档案中的各种材料。候 选法官的年龄及资深程度虽非决定性因 素,但在能力相近的候选人之间,法官委 员会通常会考虑更为资深的法官,因为 审判能力与业务经验有紧密的联系。 记者: 中央深改小组《关于司法体制 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要 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作为省 以下法院人员省级统管之后的法官遴选 机构。为了保证法官遴选的科学、公正、 中立、权威,您认为,遴选委员会应由哪 些成员组成?采取何种遴选方式? 施鹏鹏: 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司法权 独立运行的基本保障,因此,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是极为重要的司法议题(甚至是 宪法议题)。在比较法上,法官遴选委员 会的入选标准主要为:中立性、专业性和 代表性,所以入选人员往往包括如下几 部分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的代表、各级法 院的代表、法院系统外的专业人士(尤其 是学者和律师)。遴选程序应公开、民 主,一般包括提名程序、审核程序和任命 程序,由权力代议机构进行投票表决,按 票数多少决定,并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 监督。这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值得中国学 习。 顾培东: 遴选委员会应体现权威性、 代表性和专业性。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人 员组成的广泛性上,除了法院、检察院两 家,还应至少包括法学家、律师、人大代表 等成员。遴选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我个人 不赞成挂在人大或者政法委之下,因为前 者无法解决既遴选又任命的问题,后者的 地位在立法层面上难以体现。遴选委员 会应有规范、科学、公开的遴选程序,包括 报名、推荐、公示、批准等。 员额制之后:司法通向更 好的未来 记者: 员额制的推行,会导致现有法 官队伍人数上的压缩,同时立案登记制 的实行带来立案数增加三成,案多人少 的矛盾如何解决? 施鹏鹏: 当下,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应主要考虑三方面:纯粹司法审判事务、 程序繁简分流以及加大司法资源投入。 而我认为,纯粹司法审判事务是当下最 为紧迫、也是最为重要的任务。让法官 专注于审判事务,这也是员额制的价值 设定。 顾培东: 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员额 制实行以后,合议庭如何组成?重新配 置的法官助理理论上不能行使审判权, 无法成为合议庭成员,这就使本来就紧 缺的合议庭会变得更为紧缺。为此,可 否考虑一个过渡阶段?需要研究。 记者: 没有入额但常年办案的资深 法官,和目前还不符合入额条件的年轻 法官,如果一概直接转为法官助理,俗称 “就地卧倒”,容易产生情绪波动。如何 通过制度设计,让老同志体面地离开,让 新同志看到希望? 施鹏鹏: 改革必然有一定的适应期 和阵痛期,也必然损及许多法官的利 益。对于资深法官,资历应成为入选员 额的一个考量因素。当然,在没有入额 的情况下,各地可有限度地实施一些补 救措施,尤其是在待遇方面。对于年轻 的法务人员,应该明白,一位优秀法官的 产生往往需要多年的磨砺,这也是为何 在域外,法官往往佩戴白色假发,象征资 深、权威。所以,让年轻人看到希望的举 措并非推翻员额制,而是规范员额制, 让真正有能力的审判人员成为法院的 中心,保障其独立性,提高生活待遇,提 升职业荣誉感。 顾培东: 这就涉及利益均衡的问 题,可以考虑对未入额的法官给予适当 待遇补偿,法院以及组织、人事、财政等 部门应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统筹考 虑,适度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待遇。另一 方面,对于可能失去部分既得利益的人 员而言,对员额制改革,也要保持理解 和支持,毕竟改革是大势所趋。 记者: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防 止人才流失,给年轻人的职业发展提供 预留空间? 卓泽渊: 有些年轻法官由于暂时不 符合入额条件,而产生一些困惑和感慨, 是可以理解的,但面对改革的浪潮,与其 感叹生不逢时,归结为制度设计的偶然 性,不如脚踏实地,更多关注自己当下应 该做好的工作,以一种理性、达观,而且 着眼于未来的态度来理解改革,顺利度 过改革的阵痛期。即使另行择业,也只 是人生的一次再选择,是对法治发展的 一次再贡献,而自己也会获得新的腾飞, 也是丰富人生的新机遇。在法院工作的 这段经历、阅历,以及所获得的经验都是 极为难得的资历与财富,务必善加总结, 善加利用。我以为不应存在改革“牺牲 品”之说。未来掌握在优秀的年轻人自 己手里,应该想到,改革对法官的评价体 系同时在发生变化,改革前司法体制下 的受益者,同时也是改革前司法体制下 的受害者。司法体制改革前的法官数量 过于庞大,缺少尊荣感,法官没有得到应 有的社会尊重;而员额制改革正致力于 改变这一点,法官未来的职业前景一定 是代表着权威、神圣和尊荣。暂时不入 额,是年轻人为改革时代必须付出的代 价,是顺应了改革的需要、法治发展的需 要、司法发展的需要,虽承受了当下的改 革阵痛,必然凤凰涅槃出法官职业的更 良性的发展。 施鹏鹏: 防止法官人才流失的举措 在于提高整个法官职业群体在中国社 会的认同度,提高其待遇,提升其职业 荣誉感。但决策者不能用公务员的人 事管理思维来对待法官,而应遵循法官 人事管理的内在逻辑。改革或有阵痛, 也肯定会有一些不足,但应对症下药, 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形成新的“行政 化”。 小场所成就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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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南区)邮政编码:100062 法院公告咨询:(010)67550885,67550886,67550887 广告咨询:(010)67550870 广告传真:(010)67195418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崇工商广字第0047号 今日八版 零售:每份0.90元 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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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8日 星期六 总编室主办 责任编辑 安克明 新闻热线(010)6755071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法行基层法行基层””好新闻竞赛好新闻竞赛

海口海事法院执行现场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一“老赖”一审被判无期

本报讯 海口海事法院在执行一宗借款合同纠纷案时,现场发现被执行人涉嫌经济犯罪,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近日,该被执行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 年 3 月 11 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以下简称大地化工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 2000 万元,期限 2 个月,以大地化工厂所有的18#罐内3500吨原料油作为抵押。还款期限届满后,

大地化工厂及吴某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同年 9 月 11 日,双方共同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南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 (2013) 海仲 (分) 字第146号调解书,确认大地化工厂应于调解书生效后 3 日内偿还黄某龙借款本金2000 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大地化工厂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黄某龙遂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口海事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地化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随即查封了其厂区内 18#罐内 3500 吨原料

油,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4年4月 10 日,买受人柯某和张某宗以最高价 2022 万元竞得该原料油。4 月 21日,海口海事法院执行局带队前往广东茂名进行交付。

交付现场,大地化工厂设置多重障碍,言语威胁执行法官,采取事先将厂区内的动力电缆切断致使不能启用抽油设备等手段阻碍交付。执行法官逐一排除困难,随着交付工作进行,买受人发现18#罐中油品数量、质量和评估报告不符,遂现场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18#罐内水的比例占到 98%以上,即大地化工厂通过罐体结构处理虚构了罐内有3500吨原料油的假象。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大地化工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当机立断与茂名公安局取得联系,由公安机关对现场的证据进行固定。事后,执行法官向茂名当地公安局移送了相关材料。不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吴某被茂名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吴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介绍,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被执行人虚构 3500 吨原料油,以此为抵押与交易对方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资金。被执行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本案当事人的利益,放任不管还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交易秩序。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的规定,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材料,最终成功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方 茜)

⇨⇨上接第二版本《规定》出台以前,司法实践

中一直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基于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避和对资金融通的需求,实践中出现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比较突出。为了保护出借人利益,

《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但是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但也要看到,有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为避免企业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对于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作出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代表权,能够达到均衡保护企业和出借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标。

问:实践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借款人往往通过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一旦发生纠纷后,出借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您介绍一下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

答:正如您刚才所讲,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本

《规定》之前,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千差万别,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影响了法律权威。此类案件的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从审判实践看,买卖与借

贷交叉混合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买卖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二是双方既有真实的买卖关系同时又有借贷的法律关系。由于前者最为常见且问题最多,因此本《规定》仅针对前者作出相应的规范。对于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借期届满后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利息的,出借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达到其直接获取买卖标的物的目的。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只有从程序上作出如此规定,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回位到正确的实体关系中去。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审理买卖合同的,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本息的金钱给付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规定》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担保物的必然安排,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但是,任何制度设计都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而通过拍卖程序有利于防止估价过高或者过低,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因此,《规定》 要求,应当通过拍卖而非估价的方式处理标的物,以体现公平原则。此外,

《规定》还特别强调,通过拍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这一规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体现了公正原则,从而真正完成从程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嬗变。

规范民间借贷 统一裁判标准

⇨⇨上接第一版

网上立案 拓宽诉求渠道

王沪梅是上海一家机械公司的销售人员,去年春节期间到云南旅游时与旅游公司发生了争执,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她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小王把起诉状、身份证明、旅游合同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从上海发到诉讼服务中心后,案件很快立案并迅速流转进入审判环节。

近年来,西山区法院借助互联网平台,架通诉讼服务便捷通道。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提升诉讼服务硬件建设,借助信息平台、12368 平台,加强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工作。

在法院内部,立案登记、诉讼服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诉讼服务中心自助服务区设置连接本院内网的查询设备。诉讼群众需要查询案件相关信息,既可以到法院审判办公大楼内的查询中心,也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

查询案件所在庭室、承办法官、流程信息、已经进行电子归档的卷宗内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根据需要对查询内容进行打印和加盖档案查询章。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西山区法院日前又推出了微信立案,只要加西山区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就可以根据引导实现微信立案。

今年5月,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集合“便民、公开、公信”于一身的西山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还将不断“升级改造”。西山区法院制定了整整 24 项建设标准,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这个旨在“构建全新司法为民服务理念”的工程,亮出了司法为民“第一窗口”的名片。

西山区法院院长何家华表示:“我们打造服务型司法的目标,就是让公众以看得清楚、听得明白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立案登记、诉讼服务,需要我们法官改变的是一种服务理念,真正实现传递法治、方便群众的理念。”

⇨⇨上接第一版记者:改革的本意是利益调整,员额

制改革更是一项举足轻重、复杂艰巨的改革。改革的推进过程存在一定的焦虑和阻力,也是可预见、可理解的。请您谈一下,如何既要坚持改革,也要正视改革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顾培东: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骨头”,原因在于几方面:首先,员额制以及其他司改措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改革设计主要关注的是制度的合理性,而制度下主体利益的均衡往往并不是设计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但任何制度都无法排除人的利益因素,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改革实际操作的难度。其次,司法机关自身无法消化包括员额制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成本,只能依赖外部资源的供给,而外部资源的供给又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再有,员额制的实行不仅会使一部分未入额的法官利益减损,而且入额者的利益与责任之间也未必一定匹配。这三个因素决定了改革推进的难度很大。但无论怎样,法官员额制改革这步棋是必须要走的,只是步子要更稳,方案要更细,特别是要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怎么改:大胆探索和小心求证

记者:按中央顶层设计,改革后的法官员额比例上限为39%,对于案多人少突出的经济发达地区,这个比例是否够用?中国各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均衡,“一刀切”是否适用?怎么解决?

施鹏鹏:法官员额的确定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取决于司法资源的投入、案件数量、司法传统、诉讼模式等。因此,即便是法治极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法官员额数量也有很大的不同,以每10万人口的法官数量来看,美国为10.6至10.8人,德国为42.5人,法国为9.1人。

所以我认为,员额制“一刀切”的做法是可以商榷的,因为中国各地法院所面临的案件数量大不相同。但考虑到员额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重大,倘若赋予地方司法机关太大的裁量权,则可能阻碍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因此,我理解顶层的考虑。但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深入,地方差异所凸显的矛盾会更加明显,决策者根据各地方的司法数据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也是必须的。

顾培东:具体员额比例的确定,要充

分考虑案件量的因素,同一个省内三级法院的员额比例不宜搞“一刀切”,应根据案件量的不同,合理确定不同的比例。

记者:严格入额标准,是为了确保优秀法官充实到一线办案,但有些法院的院、庭长们的总数已大于员额数,有些常年办案的资深法官在专业考试中未必有优势,如果对这两类人员考虑优先入额,是否妥当?

顾培东:法官是否适合一线办案,是否有办案水平,应主要参考过去的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办案质量有一些具体的考核指标,如发改率、社会反映等等。个人认为,选拔入额法官,不能简单依靠专业考试的方式,会考试、考得好的法官,不代表必然是会办案、办得好的法官。一般来说,院、庭长多数出身一线法官,也大多办过案,在优秀法官考核方面,会有一些竞争优势,但也未必是院、庭长全部入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院、庭长可以自愿选择不入额,而进入行政管理岗位。如果经考核符合入额条件的,则必须在一线办案。入额与否,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都要遵循同等的考核标准。

施鹏鹏:员额制的精髓在于审判事务的纯粹化以及法官审判主体地位的回归,因此在理想状态上,入选员额的唯一标准是审判能力。依国际通行做法,考查的标准应主要为候选人的职业素养,这是决定性的标准。职业素养的评价主要依据法官行政档案中的各种材料。候选法官的年龄及资深程度虽非决定性因素,但在能力相近的候选人之间,法官委员会通常会考虑更为资深的法官,因为审判能力与业务经验有紧密的联系。

记者:中央深改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作为省以下法院人员省级统管之后的法官遴选机构。为了保证法官遴选的科学、公正、中立、权威,您认为,遴选委员会应由哪些成员组成?采取何种遴选方式?

施鹏鹏: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司法权独立运行的基本保障,因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极为重要的司法议题(甚至是宪法议题)。在比较法上,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入选标准主要为:中立性、专业性和代表性,所以入选人员往往包括如下几部分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的代表、各级法院的代表、法院系统外的专业人士(尤其是学者和律师)。遴选程序应公开、民

主,一般包括提名程序、审核程序和任命程序,由权力代议机构进行投票表决,按票数多少决定,并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这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值得中国学习。

顾培东:遴选委员会应体现权威性、代表性和专业性。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人员组成的广泛性上,除了法院、检察院两家,还应至少包括法学家、律师、人大代表等成员。遴选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我个人不赞成挂在人大或者政法委之下,因为前者无法解决既遴选又任命的问题,后者的地位在立法层面上难以体现。遴选委员会应有规范、科学、公开的遴选程序,包括报名、推荐、公示、批准等。

员额制之后:司法通向更好的未来

记者:员额制的推行,会导致现有法官队伍人数上的压缩,同时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带来立案数增加三成,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解决?

施鹏鹏:当下,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应主要考虑三方面:纯粹司法审判事务、程序繁简分流以及加大司法资源投入。而我认为,纯粹司法审判事务是当下最为紧迫、也是最为重要的任务。让法官专注于审判事务,这也是员额制的价值设定。

顾培东: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员额制实行以后,合议庭如何组成?重新配置的法官助理理论上不能行使审判权,无法成为合议庭成员,这就使本来就紧缺的合议庭会变得更为紧缺。为此,可否考虑一个过渡阶段?需要研究。

记者:没有入额但常年办案的资深法官,和目前还不符合入额条件的年轻法官,如果一概直接转为法官助理,俗称

“就地卧倒”,容易产生情绪波动。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让老同志体面地离开,让新同志看到希望?

施鹏鹏:改革必然有一定的适应期和阵痛期,也必然损及许多法官的利益。对于资深法官,资历应成为入选员额的一个考量因素。当然,在没有入额的情况下,各地可有限度地实施一些补救措施,尤其是在待遇方面。对于年轻的法务人员,应该明白,一位优秀法官的产生往往需要多年的磨砺,这也是为何在域外,法官往往佩戴白色假发,象征资深、权威。所以,让年轻人看到希望的举

措并非推翻员额制,而是规范员额制,让真正有能力的审判人员成为法院的中心,保障其独立性,提高生活待遇,提升职业荣誉感。

顾培东:这就涉及利益均衡的问题,可以考虑对未入额的法官给予适当待遇补偿,法院以及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统筹考虑,适度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待遇。另一方面,对于可能失去部分既得利益的人员而言,对员额制改革,也要保持理解和支持,毕竟改革是大势所趋。

记者: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防止人才流失,给年轻人的职业发展提供预留空间?

卓泽渊:有些年轻法官由于暂时不符合入额条件,而产生一些困惑和感慨,是可以理解的,但面对改革的浪潮,与其感叹生不逢时,归结为制度设计的偶然性,不如脚踏实地,更多关注自己当下应该做好的工作,以一种理性、达观,而且着眼于未来的态度来理解改革,顺利度过改革的阵痛期。即使另行择业,也只是人生的一次再选择,是对法治发展的一次再贡献,而自己也会获得新的腾飞,也是丰富人生的新机遇。在法院工作的这段经历、阅历,以及所获得的经验都是极为难得的资历与财富,务必善加总结,善加利用。我以为不应存在改革“牺牲品”之说。未来掌握在优秀的年轻人自己手里,应该想到,改革对法官的评价体系同时在发生变化,改革前司法体制下的受益者,同时也是改革前司法体制下的受害者。司法体制改革前的法官数量过于庞大,缺少尊荣感,法官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而员额制改革正致力于改变这一点,法官未来的职业前景一定是代表着权威、神圣和尊荣。暂时不入额,是年轻人为改革时代必须付出的代价,是顺应了改革的需要、法治发展的需要、司法发展的需要,虽承受了当下的改革阵痛,必然凤凰涅槃出法官职业的更良性的发展。

施鹏鹏:防止法官人才流失的举措在于提高整个法官职业群体在中国社会的认同度,提高其待遇,提升其职业荣誉感。但决策者不能用公务员的人事管理思维来对待法官,而应遵循法官人事管理的内在逻辑。改革或有阵痛,也肯定会有一些不足,但应对症下药,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形成新的“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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