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之圖式製作須知2.1.1.1墨線圖的繪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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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之圖式製作須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4年 07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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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前言 ........................................... 6
2.圖式之揭露 ..................................... 7
2.1圖式之揭露方式 ................................... 7
2.1.1 一般原則 .................................................................................. 7
2.1.1.1 墨線圖的繪製方式 ............................................................... 7
2.1.1.2 電腦繪圖的表現方式 ........................................................... 8
2.1.1.3 照片的表現方式 ................................................................. 10
2.1.2 其他注意事項 ........................................................................ 11
2.1.2.1 圖式安排 ............................................................................. 11
2.1.2.2 圖紙 ..................................................................................... 14
2.1.2.3 尺寸比例 ............................................................................. 14
2.2表現設計的基本視圖 ............................... 14
2.2.1 立體圖的繪製 ........................................................................ 15
2.2.1.1 立體正投影 ......................................................................... 15
2.2.1.2 斜投影 ................................................................................. 16
2.2.1.3 透視投影 ............................................................................. 17
2.2.2 六面視圖的繪製 .................................................................... 19
2.2.3 表現設計斷面之剖視圖 ........................................................ 21
2.2.4 表現設計之放大圖和局部放大圖 ........................................ 23
2.2.5 表現設計之展開圖 ................................................................ 25
2.2.6 表現平面設計之平面圖 ........................................................ 25
2.3表現設計特徵之視圖 ............................... 26
2.3.1 表現狹長設計之視圖 ............................................................ 26
2.3.2 表現極薄設計之視圖 ............................................................ 28
3
2.3.3 表現設計變化狀態之視圖 .................................................... 28
2.3.3.1 表現開合部之視圖 ............................................................. 29
2.3.3.2 表現分離部件之視圖 ......................................................... 32
2.3.3.3 表現可動部件之視圖(可移動與伸縮) ............................... 33
2.3.3.4 表現形態變化之視圖 ......................................................... 34
2.3.4 表現表面陰影之視圖 ............................................................ 36
2.3.4.1 直線的表面陰影 ................................................................. 37
2.3.4.2 點畫的陰影 ......................................................................... 37
2.3.4.3 其它表現方式的陰影 ......................................................... 38
2.3.5 表現表面材質之視圖 ............................................................ 39
2.3.5.1 表現木紋或毛皮之視圖 ..................................................... 39
2.3.5.2 表現織物之視圖 ................................................................. 40
2.3.5.3 表現毛絨物之視圖 ............................................................. 40
2.3.5.4 表現透明物之視圖 ............................................................. 41
2.3.6 表現色彩之視圖 .................................................................... 42
2.4表現設計的參考圖................................. 43
2.4.1 表現各部機能之參考圖 ........................................................ 44
2.4.2 表現操作方式之參考圖 ....................................................... 44
3.圖式應具備之視圖 .............................. 46
3.1整體設計應具備之視圖 ............................. 46
3.1.1 設計為立體者 ........................................................................ 47
3.1.2 設計為平面者 ........................................................................ 49
3.1.3 各視圖有省略者 .................................................................... 50
3.1.3.1 各視圖間因相同、對稱而省略者 ..................................... 51
3.1.3.2 各視圖因其它事由而省略者 ............................................. 52
3.1.4 整體設計範例 ........................................................................ 55
3.2部分設計應具備之視圖 ............................. 62
4
3.2.1 部分設計所揭露之視圖 ........................................................ 62
3.2.1.1 揭露所應用物品之外觀 ..................................................... 62
3.2.1.2 無需揭露所應用物品全部外觀 ......................................... 62
3.2.2「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呈現方式
......................................................................................................... 63
3.2.2.1 以斷線表現 ......................................................................... 64
3.2.2.2 以灰階表現 ......................................................................... 65
3.2.2.3 以半透明填色表現 ............................................................. 66
3.2.2.4 以對比填色表現 ................................................................. 66
3.2.3 部分設計可省略之視圖 ........................................................ 67
3.2.3.1 可省略之視圖 ..................................................................... 67
3.2.3.2 不適合省略之視圖 ............................................................. 69
3.2.4 部分設計範例 ........................................................................ 69
3.3圖像設計應備具之視圖 ............................. 75
3.3.1 一般顯示裝置之圖像設計 .................................................... 75
3.3.2 具立體外觀者之圖像設計 .................................................... 77
3.3.3「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呈現方式
......................................................................................................... 79
3.3.4 電腦圖像(Icon)之揭露方式 .................................................. 81
3.3.5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揭露方式 ............................................ 82
3.3.6 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揭露方式 ........................................ 84
3.3.7 圖像設計之範例 .................................................................... 89
3.4成組設計應具備之視圖 ............................ 115
3.4.1 成組設計為整體者 .............................................................. 116
3.4.1.1 各構成物品分別揭露 ....................................................... 116
3.4.1.2 成組合併揭露方式 ........................................................... 118
3.4.2 成組設計為平面者 .............................................................. 118
3.4.3 「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呈現方式
5
....................................................................................................... 119
3.4.4 成組設計範例 ...................................................................... 121
3.5衍生設計應具備之視圖 ............................ 132
3.5.1 衍生設計範例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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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依專利法之規定,申請設計專利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之
必要文件1,又依專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書包含「設計名稱」、
「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三個欄位2,而設計專利權範圍,是以
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3(如圖 1-1所示)。因此,圖式之製作攸
關設計專利權之取得與該專利權有效性之維持,本須知乃針對圖式製
作所需注意事項做簡要說明,並舉例說明書配合圖式應如何記載(有
關揭露原則及記載亦規定於專利法及施行細則中4),以作為申請人申
請設計專利之參考。
圖 1-1「設計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文件事例
1 專利法第 125條規定,申請設計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向專利專
責機關申請之;並且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申請設計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三、設計說明。 3 專利法第 136條第 2項規定,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4 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原則規定於專利法第 126條;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內容包括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其記載方式規定於細則第 51 及 52條;圖
式應揭露之內容及揭露方式則規定於細則第 53 及 54條,詳細說明內容,請參閱專利審查基準第
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說明書及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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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式之揭露
設計圖式的揭露,必須符合專利法第 126條第 1項,亦即設計之
圖式必須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且各視圖應
符合明確之揭露方式,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
解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以下就基本視圖及表現方
式說明。
2.1圖式之揭露方式
2.1.1一般原則
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
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2.1.1.1墨線圖的繪製方式
以墨線圖呈現之視圖,必須以實線具體、寫實地描繪申請專利之
設計所呈現之實際形狀及花紋(如圖 2-1),隱藏在物品內部的輪廓線,
不得繪製於圖式,表現該設計之實線,建議以約 0.4mm寬度之線條呈
現。惟若為表示設計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時,方得為虛線或其他
斷線(如一點鏈線、二點鏈線等),建議以約 0.2mm寬度之線條呈現(如
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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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電腦繪圖的表現方式
以電腦繪圖(如圖 2-3)5呈現者,必須參照工程製圖方法呈現各
視圖,且應以明確且清晰之解晰程度以表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所有細
節,繪圖背景應以單色為之,不得混雜非設計申請標的之其他物品或
設計。設計表面有陰影及層次變化者(如:輪框),宜使用 3D電腦繪
圖方式表現,其畫質必須足以使所有細節清楚地呈現,亦應避免模糊
不清或混淆誤認之虞(如圖 2-4)6。惟若為表示設計中「不主張設計之
部分」時,方得為灰階填色或半透明填色表現(如圖 2-5)7。圖式輸出
之品質必須足以使所有細節清楚地重製在專利公報上,應避免因列印
不良出現的線條、條紋或汙點。
5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14209,專利名稱:水龍頭(五) 6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53534,專利名稱:輪箍 7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67451,專利名稱:汽車之部分
圖 2-2設計以斷線繪圖表現 圖 2-1設計以實線繪圖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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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設計以電腦繪圖表現
圖 2-4設計以電腦繪圖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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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5設計以電腦繪圖表現
2.1.1.3照片的表現方式
以照片(如圖 2-6)8呈現者,亦必須符合明確且清晰之照片解晰
度以表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所有細節。圖式背景應以單色為之,背景
顏色應與申請標的有所區隔,使申請標的之外圍輪廓與背景可清晰分
辨,且照片中不得出現與設計申請標的無關之標的,以免混淆。拍攝
時的亮度應調整到能清楚辨識其中各項細節,但遇易反光材質時,反
光不可過強導致影響設計標的呈現,如圖 2-79。以照片的方式表現六
面視圖時,拍攝角度應維持正投影,盡量避免產生透視變形。惟若為
表示設計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時,方得為灰階或半透明填色表現。
圖式輸出之品質必須足以使所有細節清楚地重製在專利公報上,應避
免因列印不良出現的線條、條紋或汙點。
8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450781,專利名稱:電池 9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設計專利公報公告編號 D166638,專利名稱:羊造型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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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設計以照片表現
圖 2-7設計以照片表現
2.1.2其他注意事項
2.1.2.1圖式安排
圖式第一頁應於頂端載明「圖式」之標題,而申請專利之設計應
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視圖為代表圖,該視圖應單獨置於圖
式第一頁,並於該圖之圖名後標示代表圖字樣如「立體圖(代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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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各視圖於圖紙的安排並不限定於第一角法或第三角法,各視圖之
順序建議以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
及仰視圖依序擺放,申請人也可考量圖紙尺寸,以各視圖得分置於不
同頁之方式安排(如圖 2-8)10,但應特別注意六面視圖必須為以同
一比例呈現。另外,部分視圖為因應圖紙限制須為橫向安排者,則應
以圖紙之左側作為圖式編排之上方,且圖式名稱與圖式之方向須保持
一致。
10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05709,專利名稱: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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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8圖式的安排
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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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圖紙
紙本送件之圖式須列印於 A4尺寸之白色圖紙上,表現圖式之圖
紙及圖式周圍不須設置邊框,所有圖紙不應有裂痕、摺痕及疊痕。如
以照片浮貼,應牢固地黏貼於圖紙上,且避免各頁間產生沾黏。
2.1.2.3尺寸比例
圖式繪製的尺寸比例應足以能清楚揭露設計之細節,且於各圖縮
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但為避免裝訂時產
生破壞,每一圖紙四邊之邊界應保留 2公分以上,各視圖不宜過大到
緊臨圖紙邊緣或置於圖紙邊界角落。圖式中不得標註「實際尺寸」或
「比例」。
2.2表現設計的基本視圖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3條第 1項規定,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
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
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因此,表現設計的基本視
圖得為立體圖、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
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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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立體圖的繪製
立體圖是指一平面圖形表現三度空間立體設計之視圖,其為表現
設計的基本視圖之一。立體正投影、斜投影及透視投影為立體圖常見
的繪製方式。
2.2.1.1立體正投影
立體正投影之繪圖原理,係將物體從原來與前投影面平行之位置
(如圖 2-9(a)),沿與俯視投影面垂直之軸線作一角度α旋轉(如圖
2-9(b)),再沿與側投影面垂直之軸線作一角度β之旋轉(如圖
2-9(c)),而在前投影方向可見物體之三個主平面,於是形成一如圖
2-9(d)之正投影圖,稱為立體正投影。
(a) (b) (c) (d)
圖 2-9立體正投影
隨著不同的旋轉角度投影,可產生不同的正投影繪製方式,如等
角投影、二等角投影及不等角投影(如圖 2-10)11。申請人可依該申
11 陳朝光,王明庸,黃泰翔,1986年 9月 1 日,圖學(下),第 4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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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專利之設計的特徵選擇最適合表現的投影方式(如圖 2-11)12。
(a)等角投影 (b)二等角投
影
(c)不等角投影
圖 2-10各種立體正投影方式
圖 2-11立體正投影的繪製例
2.2.1.2斜投影
斜投影主要是選擇一主要平面與投影面平行,並使平行投影線與
12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00311,專利名稱:CD 尺寸電視錄影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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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面不成 90度之表現,所得之投影稱為斜投影,或稱斜視圖13,一
般又可分為等斜圖與半斜圖(如圖 2-12)。惟斜投影之繪製方式較容
易失真,如非圓柱形等簡單幾何形狀或其他適合表示特徵之視圖,仍
應以等角投影或透視投影方式揭露為佳。
(a)等斜圖 (b)半斜圖
圖 2-12斜投影
2.2.1.3透視投影
透視投影是於觀察者與物體之間,設置一投影面,觀察者對物品
各點投射之視線與投影面相交,所構成之圖形與觀察者眼中所見相同,
稱為透視投影,其所得之圖稱為透視圖(如圖 2-13)14。
13 陳朝光,王明庸,黃泰翔,1986年 9月 1 日,圖學(下),第 489 頁。
14崔光大,1977年 7月,建築圖學(設計與製圖),第 2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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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3透視投影之原理
透視投影較接近視覺的真實程度(如圖 2-14)15,但仍應視物品
的實際大小,選擇較合適的透視投影繪製方法,以避免他人對該物品
外觀產生誤會(如圖 2-15)16。
圖 2-14以透視投影表示立體圖
15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 592545,大客車。
16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 557144,折疊式迷你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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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5過分誇大的透視,有時容易令人產生誤會
2.2.2六面視圖的繪製
六面視圖係依正投影圖法,分別在前、後、左側、右側、俯、仰
六個投影面,以同一比例所繪製之視圖。設計六面視圖的展開與安排,
不限定於第一角法或第三角法,申請人應考量圖紙尺寸,以較佳的方
式安排之。
工程製圖方法係以虛線表示隱藏在物品內部的輪廓線(如圖 2-16
及圖 2-17)17,但設計圖式所繪製之虛線或斷線則是用來表示「不主
張設計之部分」的元件或環境,故設計之六面視圖無須繪製隱藏的輪
廓線。因此,除具有可省略圖式事由外,往往必須以完整的六面視圖
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
另外,在繪製六面視圖時,申請人應儘量選擇較適當的視角方位,
17陳朝光,王明庸,黃泰翔,1986年 9月 1日,圖學(下),第 3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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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符合一般習慣的視角方位來表現之(如圖 2-18)18。
圖 2-16正投影圖法
圖 2-17繪製設計之視圖時,不得繪製隱藏在物品內部的輪廓線
18陳朝光,王明庸,黃泰翔,1986年 9月 1日,圖學(下),第 3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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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較佳 (b)角度不佳
圖 2-18視角的方位
2.2.3表現設計斷面之剖視圖
當申請專利之設計之造形複雜,僅以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尚不能充
分表現該設計(如圖 2-19)19,或為表現其特定之斷面輪廓特徵(如
圖 2-20)20,則可輔以剖視圖表示該設計。繪製剖視圖時應於相應之
視圖清楚的標示割面線,割面線以約 0.2mm寬度之鏈線表示,並於割
面線兩端加上表示斷面方向之箭頭符號。
圖 2- 19為表現造形構造複雜之剖視圖
19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387723,專利名稱:車輛輪圈蓋(二)。
20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07989,高爾夫球鐵桿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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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20為表現特定斷面輪廓特徵之剖視圖
設計專利著重於設計外觀之特徵,剖視圖之目的為輔助表現設計
的外觀輪廓,物品內部之結構、形狀並非設計專利審究之對象,因此
剖視圖不得做為內部結構或功能構造說明,亦不得放入說明文字(如
圖 2-21)21。
圖 2- 21 設計之剖視圖不得做為內部結構或功能構造之說明
21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 B 1001,第 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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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表現設計之放大圖和局部放大圖
放大圖係視圖太小而無法明確表現設計形態,而將視圖放大的表
現方式。
局部放大圖係輔助表現設計之細節或表現特定局部特徵。局部放
大圖應於視圖之名稱清楚表示放大的部位(如圖 2-22)22,或以符號
明確標示所放大的區域(如圖 2-23、圖 2-24)23,甚至可於設計說明
中記載所欲放大的部位。但須注意,局部放大圖並不能取代某一視圖,
仍須具備足夠之視圖,以明確且充分表現申請專利之設計。
圖 2- 22局部放大圖的表示
22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09605,輪胎。
23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03500,領帶;證書號數:D104566,電腦主
機面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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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3利用標示表示局部放大圖
圖 2- 24利用標示表示局部放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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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表現設計之展開圖
設計的展開圖係表現需呈現平面展開的狀態圖,例如折疊的紙箱,
為了表現出展開時的設計特徵而呈現之圖面,原則上應以物體全體展
開之模樣繪製,但亦可以是某部分的展開圖(如圖 2-25)24。
圖 2-25表現設計之展開圖
2.2.6表現平面設計之平面圖
設計為平面者(如圖 2-26),由於其設計特點在於該物品上之平
面設計,申請設計專利之圖式得省略立體圖,僅以前、後二視圖呈現;
若設計特點僅在於單面者,亦得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設計為連
續平面者(如圖 2-27),則應包含構成該平面設計之單元圖。
24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46130,專利名稱:環保杯內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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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6「小方巾」之整體設計以前、後視圖呈現
圖 2-27「布料」之整體設計以平面圖及單元圖呈現
2.3表現設計特徵之視圖
2.3.1表現狹長設計之視圖
申請專利之設計為長度極長之物品,受限於圖紙尺寸,難以清楚
表示狹長設計者,則可省略該物品的中間部分,並使兩端移攏,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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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裂線表現,一般斷裂線的繪製方式(如圖 2-28)25。
圖 2- 28各種表示斷裂線的方式
此種表示方式應為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
容,而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解(如圖 2-29)26。
如該設計物品並非極長物品,並未受限於圖紙大小,不屬於狹長
設計,則不適合以斷裂線表示,且斷裂線表示極長,並不代表尺寸可
變化。
圖 2- 29狹長設計的繪製方式
25圖片來源:擷錄自 Thomas E. French, Charles J. Vierck,譯者:朱紹鎔、梅鍚、陳盛有,
1986年,工程畫與圖學,第 252頁。 26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474606,鋁擠型條;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
數:D105331,鋁擠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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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表現極薄設計之視圖
某些物品之厚度極薄,該極薄之視面通常為普通消費者選購或使
用時不會注意,或其為簡單截面而不具設計特徵者,該視面之視圖得
省略之,例如薄板材物品(如圖 2-30),其得省略極薄部分之視圖,
於設計說明欄位記載為:「前、後、左側、右側視圖為厚度極薄之簡
單截面而不具設計特徵,故省略之。」
圖 2-30因厚度極薄且不具設計特徵,該厚度極薄之視圖可省略
2.3.3表現設計變化狀態之視圖
申請專利之設計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改
變外觀或增加新的視覺特徵,則可繪製變化狀態圖、使用狀態圖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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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輔助圖。
但必須注意,以一申請案申請不同變化狀態之設計專利,是將各
個變化狀態構成一設計的各個特徵,每一變化狀態圖並非代表獨立之
設計,並不能各別主張其專利權。
2.3.3.1表現開合部之視圖
物品具有可開啟、關閉狀態等機構裝置者,以供使用者在不同狀
態下使用該物品,則可以輔助之視圖表現各個變化狀態之視覺特徵,
例如:可開合的行動電話或筆記型電腦。此類之設計通常以立體圖及
六面視圖(或二個以上之立體圖)表現一般較常使用之狀態或較能表
現其特徵之狀態,表現其他狀態之視圖可標示為「使用狀態圖」、「開
啟時之狀態圖」、「關閉時之狀態圖」等(如圖 2-31、圖 2-32)27。
27圖片來源:摘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14824,專利名稱:筆記型電腦;中華民國
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09316,專利名稱:電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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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31以基本視圖表現設計之一般狀態(開啟狀態),表現其他狀態(關閉狀
態)之視圖標示為狀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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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32以基本視圖表現設計之一般狀態(關閉狀態),表現其他狀態(開啟狀
態)之視圖標示為狀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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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表現分離部件之視圖
物品之使用常會產生分離之狀態者,得以分離狀態圖表現該設計。
此類之設計通常以立體圖及六面視圖(或二個以上之立體圖)表現該
設計之一般狀態,其他狀態之圖式可標示為「使用狀態圖」或「分離
時之狀態圖」(如圖 2-33)28。
圖 2- 33以基本視圖表現設計之一般狀態,表現分離狀態之視圖應標示為狀態圖
物品如為一對具相對應組合關係的物件,基本上以組合的六面視
圖呈現,當該雌、雄部件(如圖 2-34)29,為了表現各自形態上的特點,
可加上各自的六面視圖來呈現。
28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14279,專利名稱:沖茶器
29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62654,專利名稱:側開式帶扣。
33
圖 2-34以雌、雄部件來表現分離狀態之視圖
2.3.3.3表現可動部件之視圖(可移動與伸縮)
當物品為可移動的部件,可於設計說明中敘明該物品為可移動狀
態,必要時可於圖面中呈現移動中形態、移動後形態之視圖(圖 2-35)30,
或是物品之部分元件可移動(如圖 2-36)31。
圖 2-35伸縮部件的表示方式
30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64431,專利名稱:組合式伸縮支架。
31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13713,專利名稱:工作桌
34
圖 2- 36部分元件可移動之狀態圖
2.3.3.4表現形態變化之視圖
物品具有多種變化之狀態者(如圖 2-37)32,可於立體圖及六面
視圖之外,再輔以其他使用狀態圖。
圖 2- 37具有多種變化狀態之視圖
表現具有變化狀態圖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32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238997,專利名稱:形體可變化之機器人玩具
35
(1) 立體圖及六面視圖(或二個以上之立體圖)應選擇單一狀態
之表現,不得混入二個或二個以上之狀態圖,而造成設計不
明確(如圖 2-38)33,該立體圖及六面視圖混入開啟及關閉
二種狀態,而使圖式所揭露之設計不明確。
圖 2- 38前視圖、仰視圖及左側視圖與其他視圖狀態不同,而造成設計不明確
(2) 表現設計變化狀態之視圖是用來表示設計本身於不同的使
用狀態下所產生的外觀變化,如果該設計加入非屬申請標的
之元件(如圖 2-39)34,或揭露為與該設計非屬同一標的之
設計時(如圖 2-40)35,會使圖式所揭露之設計不明確,故
不得作為狀態圖。
33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590545,專利名稱:行動電話
34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15652,手工具握把;公告編號:D111627,
血壓監測器 35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02226,草坪燈;公告編號:D102227 入水燈
36
圖 2-39「加入鎖桿之狀態圖」及「使用狀態圖」包含非屬申請標的之元件等,
不得作為狀態圖,應修正為參考圖
圖 2-40「變更部分元件之狀態圖」包含非屬同一標的之設計,不得於該設計中
揭露
2.3.4表現表面陰影之視圖
設計僅以輪廓線表示,有時難以明確表示其表面特徵,例如曲面
37
變化、凹槽或凸肋等,如以適當的陰影處理之,則有助於表現立體空
間的輪廓與特徵。
2.3.4.1直線的表面陰影
陰影的表示方式,可使用直線的表面陰影來呈現(如圖 2-41)36。
圖 2-41直線表面陰影的表示方式
2.3.4.2點畫的陰影
除了以直線表現陰影,另一常見的表現方式即是以點畫的方式呈
現(如圖 2-42)37。
36圖片來源:(A)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10984,專利名稱:自行車座墊 37圖片來源:(B)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09088,專利名稱:透氣枕頭
38
圖 2-42點畫陰影的表示方式
2.3.4.3其它表現方式的陰影
陰影的表示方式,可使用直線的表面陰影和點畫的表面陰影等
(如圖 2-43)38,而不論以何種表示方式,不得與輪廓線混淆而有不
明確之情事。
圖 2-43直線與陰影的表示方式
38(C)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08661,專利名稱:沙發椅
39
2.3.5表現表面材質之視圖
2.3.5.1表現木紋或毛皮之視圖
對於特殊材料或材質,如木紋、布皮等(如圖 2-44)39,應以具
象的表現方式表現其材質特徵,且不得與輪廓線混淆。另外,得以設
計說明中記載該材質表現之說明或記載材質所產生之視覺特徵或效
果。
圖 2-44其他材質的表示方式
39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10958,雙面櫃;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
D110958,座墊掛袋
40
2.3.5.2表現織物之視圖
一般平織的細網布設計物,可以網狀的線條表現織物密度(如圖
2-45)40,但各視圖間的織物密度需保持一致,如織物密度較濃密,無
法清楚呈現交織方向,需另以放大圖呈現。
圖 2-45織物的表示方式
2.3.5.3表現毛絨物之視圖
毛絨物雖不可能一根一根的將絨毛線體描繪出來,但仍需保有絨
毛物體的外貌,故仍需概略的以線條繪製出絨毛物外觀(如圖
2-46)41。
40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設計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47800 ,專利名稱:球類置物架
41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設計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08158,專利名稱:電視機
41
圖 2-46毛絨材質的表示方式
2.3.5.4表現透明物之視圖
物品具有透明材質或半透明材質者,該材質後的設計應以寬度較
細之實線繪製(如圖 2-47)42,且應注意不得使用虛線表示。此外,
該材質表面可利用適當的細線表示反射效果。設計說明中得記載透明
或半透明材質特徵之說明,或輔以剖面圖表現之。
圖 2-47透明材質的表示方式
42 圖片來源:擷錄自(A) 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276862,專利名稱:胡椒研磨瓶; (B)
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10216,專利名稱:機車安全帽
42
2.3.6表現色彩之視圖
申請專利之設計有主張色彩者,圖式應具體呈現其色彩。由於解
釋申請專利之設計係以圖式所揭露之內容為準,因此若設計有主張色
彩者,圖式必須能具體且明確呈現其所要主張之色彩,以利於製作專
利公報後能清晰呈現申請專利之設計,並作為日後實施設計專利權之
依據。另申請人亦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所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
或檢附色卡,以輔助明確呈現其所要主張之色彩,例如指定工業色票
編號者:「色彩應用於物品之結合狀態圖中,標示 1為 PANTONE色票
編號 197U(粉紅色),標示 2為 PANTONE色票編號 BLACK2U 2X(黑色)。」
或檢附色卡者:「色彩應用於物品之結合狀態圖中,標示 1為檢附之
色卡 1(粉紅色),標示 2為檢附之色卡 2(黑色)。」(圖 2-48)43
圖 2-48色彩的表示方式
惟若圖式雖以彩色繪圖或彩色照片呈現,但該色彩並不屬於設計
43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57880,專利名稱:玩具電話
43
所主張保護之一部分者,並應於設計說明欄位中敘明圖式所揭露之色
彩屬該設計不主張之部分。
2.4表現設計的參考圖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3條第 6項之規定,標示為參考圖者,不
得用於解釋設計專利權範圍。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1條第 4項第 2
款規定,有參考圖者,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亦即,該圖
式揭露的內容包含申請專利之設計以外的物品、環境、各部件說明等,
則應於視圖名稱標示中加上「參考」二字,如「參考圖」、「使用狀態
參考圖」或「加入元件之參考圖」,該參考圖僅能作為審查之參
考,不能作為界定該設計申請專利範圍的依據(如圖 2-49)44。
圖 2-49參考圖
44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15652,手工具握把;證書號數:D111627,
血壓監測器
44
2.4.1表現各部機能之參考圖
當申請之設計有多個組成構件,為清楚標示各結構之名稱或功能,
在各部件加註指線、文字及符號之圖式應標示為「參考圖」,(如圖
2-50)45。
圖 2-50參考圖
2.4.2 表現操作方式之參考圖
設計之圖式,為表現設計與其他物品或使用環境之關係,亦得繪製參
考圖(如圖 2-51),以幫助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必要時得於設
計說明欄位簡要敘明之,例如圖 2-52所示,記載為:「參考圖為本設
計裝設耳機之用狀態」。惟應注意「參考圖」與上述「輔助圖」不同
之處,在於「參考圖」係包含非申請標的之內容且不得用於解釋申請
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45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47346,真空供給控制閥。
45
立體圖 參考圖
圖 2-51掛鐘
立體圖 參考圖
圖 2-52耳機集線器之參考圖
標示「參考」之視圖中,非屬申請標的之其他物品之表示不限於
實線,但如果圖式所揭露的內容與該設計專利申請完全無關者,則不
得揭露於圖式中(如圖 2-53)46,該參考圖與該設計所揭露為不同設
計之物品,不應作為該設計之參考圖。
46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13399,聖誕燈燈罩;證書號數:D110203,
聖誕燈燈罩
46
圖 2-53「參考圖」非屬同一標的之設計,不得於該設計中揭露
3.圖式應具備之視圖
設計之圖式,必須符合專利法第 126條第 1項「可據以實現」要
件,亦即設計之圖式必須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
觀,且各視圖應符合明確之揭露方式,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以下就整
體設計、部分設計、圖像設計、成組設計及衍生設計圖式應備具之視
圖及其揭露方式分述如下:
3.1整體設計應具備之視圖
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
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47,
47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3條第 1 項之規定。
47
且圖式之各圖應標示其名稱。所稱足夠之視圖,係指圖式所包含之視
圖應足以充分表現該設計的各個視面,以構成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
外觀。而該視圖,得為立體圖、六面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
助圖48。
3.1.1設計為立體者
設計為立體者,為使該圖式能明確表現該設計之空間立體感,足
夠之視圖應包含立體圖,以明確揭露該立體設計。因此,無論是以立
體圖及六面視圖(如圖 3-1)49、立體圖搭配部分六面視圖(如圖 3-2)、
或以二個以上之立體圖(如圖 3-3)等方式,只要其能明確且充分揭
露該立體設計之空間立體形狀及其各個視面,均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53條第 1項之規定。
48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3條第 2 項之規定。
49本須知所述之六面視圖即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
48
圖 3-1「MP3耳機」之整體設計以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呈現
圖 3-2「硬碟外接盒」之整體設計以立體圖搭配部分六面視圖呈現
49
立體圖 1(代表圖) 立體圖 2
圖 3-3「耳機理線器」之整體設計以二個以上之立體圖呈現
3.1.2設計為平面者
設計為平面者(如圖 3-4),由於其設計特點在於該物品上之平
面設計,申請設計專利之圖式得省略立體圖,僅以前、後二視圖呈現;
若設計特點僅在於單面者,亦得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設計為連
續平面者(如圖 3-5),則應包含構成該平面設計之單元圖。
50
圖 3-4「小方巾」之整體設計以前、後視圖呈現
圖 3-5「布料」之整體設計以平面圖及單元圖呈現
3.1.3各視圖有省略者
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
因此,對於具三度空間之立體設計,通常必須備具立體圖及多張其他
視圖,以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各個視面,惟對於各視圖間因相
51
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者,得省略部分視圖,並應於說明書之設計說明
欄位簡要敘明之50。
3.1.3.1各視圖間因相同、對稱而省略者
為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圖式所備具之視圖通常必須
能揭露該設計的各個視面,惟各視圖間因相同或對稱者,因其得以由
其一視圖直接得知另一視圖之內容,故得省略該視圖,惟必須於設計
說明簡要敘明之,例如:「仰視圖與俯視圖對稱,故省略仰視圖」;或
「右側視圖與左側視圖對稱,故省略右側視圖」(如圖 3-6)。
圖 3-6掛鐘之各視圖間因相同、對稱而省略仰視圖及右側視圖。
50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3 項第 3 款之規定。
52
3.1.3.2各視圖因其它事由而省略者
(1) 使用時不會注意,及其全然平面而不具設計特徵者
若申請專利之設計的部分視面為普通消費者於選購、使用時不會
注意,及其為全然平面者,該視面之視圖亦得省略之,如大型機器、
汽車或機車等物品底部之仰視圖,可省略之,並應於說明書之設計說
明欄位記載:「仰視圖為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及使用時不會注意之視
面,故省略之。」(如圖 3-7)51
圖 3-7汽車之仰視圖為普通消費者於選購、使用時不會注意,故省略之
51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設計專利公告號:D164958,專利名稱:乘坐用汽車。
53
省略之視圖應避免包含有設計特徵之部分,若該視圖描述之視面
具有設計特徵或為普通消費者選購或使用該商品會注意之視面,則不
得省略該視圖,以避免設計未能明確且充分揭露(如圖 3-8)52。
圖 3-8壁燈背面包含有使用該商品時會注意的設計特徵部分,後視圖不得省略
52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456969,專利名稱:壁燈
54
(2) 相對於其他視面之厚度極薄且不具設計特徵
某些物品之厚度極薄,該極薄之視面通常為普通消費者選購或使
用時不會注意,或其為簡單截面而不具設計特徵者,該視面之視圖得
省略之,例如薄板材物品(如圖 3-9),其得省略極薄部分之視圖,
於設計說明欄位記載為:「前、後、左側、右側視圖為厚度極薄之簡
單截面而不具設計特徵,故省略之。」
圖3-9因厚度極薄且不具設計特徵,該厚度極薄之視圖可省略
55
3.1.4整體設計範例
範例一53:以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呈現之設計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掛鐘
【物品用途】
本設計物品,係掛置於牆面之時鐘。
【設計說明】
本設計之設計特點在於其整體大致呈圓形,中央部分呈弧面
向前突,鐘面上設有橢圓形時鐘呈現,時鐘上緣承置一音樂
平台階,台階左、右兩邊分置相互對稱之搖桿玩偶,中間排
列有一高一低之象徵人形之筒體,筒體下則排設有複數個多
角形支盤,如是構成整體外觀具特異視覺效果之設計。
1. 右側視圖與左側視圖對稱,故省略右側視圖。
2. 仰視圖與俯視圖對稱,故省略仰視圖。
53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258540,專利名稱:掛鐘
56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範例一說明:
(1) 說明書各欄位應依序排列,並附加標題,如本範例及本節以下範
例所示。
(2) 設計名稱,應以簡潔、明確之用語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且不得冠
以無關之文字,如本範例之「掛鐘」。
57
(3) 物品用途,用於輔助說明設計名稱中所指定之物品,因本範例之
設計名稱「掛鐘」及圖式已能清楚表達該設計物品之用途,故省
略其內容。
(4) 因圖式中有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部分視圖,因此須於
設計說明中簡要說明之。
(5) 圖式應指定代表圖,一般係指定立體圖,亦或可指定其他能代表
該設計之視圖,代表圖並應單獨置於圖式頁第一頁。
(6) 圖式之六面視圖,應以相同之比例呈現,以符合工程製圖方法。
58
範例二54:以二個以上之立體圖呈現之設計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音樂播放機/Music Player
【物品用途】
本設計物品,係用電子方法重現記錄媒體之音頻信號,例如進行
光碟(CD)、音樂下載(MP3)等聲音再生之小型音樂播放機。
【設計說明】
(無)
54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公告編號:575318,專利名稱:音樂播放器
59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範例二說明:
(1) 設計特點,因其該設計之設計特徵已於圖式表達清楚,故省略其
內容。
(2) 圖式以二個以上之立體圖呈現者,必須能充分表現該設計之各個
視面,否則應另補充其他視圖。
60
範例三55:平面之設計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布料
【物品用途】
本創作係一種應用於各種布料織品之布面設計。
【設計說明】
(無)
55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證書號數:D118616,專利名稱:布料
61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範例三說明:
設計為平面者,圖式得僅以平面圖或前視圖呈現;又因其為連續平面
之設計,另應檢附單元圖或單元放大圖。
62
3.2部分設計應具備之視圖
設計專利係保護「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
結合(以下稱「外觀」),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以物品之部分的外觀
(以下稱「部分設計」)申請設計專利,係指申請人得就物品之部分
的設計創作提出申請,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
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亦即,申請專利之設計標的並不僅限於
物品之全部的外觀(以下稱「整體設計」),申請人得選擇針對物品的
局部新穎特徵申請部分設計,以取得更周延的設計保護範圍。
3.2.1部分設計所揭露之視圖
以部分設計申請專利,其所呈現之視圖應能充分揭露所「主張設
計之部分」的所有內容。
3.2.1.1揭露所應用物品之外觀
若申請之部分設計為立體者,應以立體圖並搭配其他視圖以充分
揭露所「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全部外觀。
3.2.1.2無需揭露所應用物品全部外觀
圖式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本身的內容不得用於界定申請專利
63
之設計的外觀,因此在能明確且充分解釋「主張設計之部分」與環境
間之位置、大小、分布關係以及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
情況下,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並無須揭露所應用物品的全部外觀。
如「高爾夫球桿之桿頭」或「汽車之頭燈」之部分設計(如圖 3-10),
其所揭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雖未完整揭露所應用之高爾夫球桿物
品物品(僅揭露球桿桿頭而未完整揭露球桿桿體)或汽車物品(僅揭
露汽車之前半部),但其已能明確且充分表示申請專利之設計,故無
須揭露該物品之全部外觀。
立體圖 立體圖
圖 3-10 無須揭露所應用物品的全部外觀之圖例
3.2.2「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呈現
方式
若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時,其二者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例如實虛線、半透明填
色、灰階填色、圈選等方式呈現。
64
3.2.2.1以斷線表現
以斷線(例如:虛線)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
部分」時,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表示方式應於設計說明簡要敘
明之,例如記載為「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
分」
圖 3-11圖式所揭露之虛線,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56
如以一種斷線仍無法清楚界定部分設計主張設計之部分,可輔以
其它斷線(如:一點鏈線)明顯畫出界線(圖 3-12)。
56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設計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67466,電動自行車之部分
65
圖 3-12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57
3.2.2.2以灰階表現
以灰階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時,該
「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表示方式應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例如記
載為「圖式所揭露之灰階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 3-13)。
立體圖
圖 3-13圖式所揭露之灰階填色,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57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設計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66138,可攜式電子裝置之部分。
66
3.2.2.3以半透明填色表現
以半透明填色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時,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表示方式應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例如記載為「圖式所揭露之半透明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圖 3-14)。
立體圖 立體圖
圖 3-14圖式所揭露之半透明填色,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2.2.4以對比填色表現
以對比填色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時,
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表示方式應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例如
記載為「圖式所揭露之淡粉紅色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
3-15)58。
58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設計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64401,照明燈泡之部分。
67
圖 3-15圖式所掲露之淡粉紅半透明填色,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2.3部分設計可省略之視圖
3.2.3.1可省略之視圖
若以部分設計申請專利者,若部分視圖所揭露之內容均未包含
「主張設計之部分」者,亦得省略該視圖,惟該省略事由無須於設計
說明欄位特別載明。
例如「相機之鏡頭」之部分設計,因申請專利之設計為立體形式,
圖式應包含立體圖及其他多個視圖以充分表現「主張設計之部分」的
所有內容,而後視圖均未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故得省略後視圖(圖
3-16)。
68
圖 3-16本案之後視圖所揭露之內容均未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者,得省略之
若為平面形式者,申請設計專利之圖式得省略立體圖,僅以前、
後二視圖,或僅以平面圖呈現;例如「手帕之部分」,因其所「主張
設計之部分」為手帕前方之平面圖形設計,得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
現(圖 3-17)。
前視圖
圖 3-17「手帕之部分」之部分設計以前視圖呈現
69
3.2.3.2不適合省略之視圖
可省略之視圖內容為均未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但若省略之
視圖會影響對設計標的之辨識時,則不可省略該視圖。
3.2.4部分設計範例
範例一:部分設計-以實、虛線表示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汽車之部分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1. 各視圖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2. 圖式中一點鏈線係界定本案所欲主張之範圍,該一點鏈線
本身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 左側視圖與右側視圖對稱,故省略左側視圖。
70
4. 仰視圖於使用時係朝向地面且不具設計特徵,故省略仰視
圖。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說明:
(1) 部分設計之設計名稱,記載方式除應包含所施予之物品外,亦須
儘可能指出所欲保護之標的,例如「汽車之某某組件」;如非為
物品之組件,亦得直接指定為該物品之全部或記載為物品之部分,
71
例如本範例得記載為「汽車」或「汽車之部分」。
(2)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各視圖之虛線部分,
係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及「圖式中一點鏈線係界定本案所欲
主張之範圍,該一點鏈線本身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 圖式前視圖因均未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該視圖所揭露全為虛
線),故得省略該視圖,亦無須於設計說明敘明省略之理由。
72
範例二:部分設計-以照片表示59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摩托車之後扶手架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1. 各視圖之模糊填色部分,係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2. 後視圖與前視圖對稱,故省略後視圖。
3. 仰視圖於使用時係朝向地面且不具設計特徵,故省略仰視
圖。
4. 局部放大圖係表示本設計於座墊打開後之局部放大圖。
59 日本意匠登錄號 D1188463,モータースクーター(摩托車)
73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說明:
(1) 部分設計之設計名稱,記載方式除應包含所施予之物品外,亦須
儘可能指出所欲保護之標的,如本範例之「摩托車之後扶手架」。
(2)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各視圖之模糊填色部
分,係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74
(3) 圖式左側視圖因均未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該視圖所揭露全為模
糊填色部分),故得省略該視圖,亦無須於設計說明敘明省略之
理由。
(4) 圖式有揭露輔助圖或參考圖,必要時應於設計說明簡要說明之,
如本範例之「局部放大圖係表示本設計於座墊打開後之局部放大
圖」。
75
3.3圖像設計應備具之視圖
申請圖像設計之圖式必須備具足夠之視圖,且圖式中各視圖應符
合明確之揭露方式,以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使該設計所
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圖像設計的內容,並可據以實
現。
圖像設計所「主張設計之部分」通常為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
前方之平面圖形,因此,得僅以前視圖呈現,而省略其他視圖,惟若
該圖像設計因其本身之特性或配合物品之特殊形態,無法僅以前視圖
來充分揭露該設計時,則仍應具備立體圖或其他視圖,以符合可據以
實現之揭露要件。
3.3.1一般顯示裝置之圖像設計
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其圖式通常必須按照部分設計之揭露原則
辦理,以可明確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
方式呈現,例如,「手機之圖像」或「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如圖 3-18至圖 3-19)。
76
前視圖
圖 3-18手機之圖像
前視圖
圖 3-19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
77
3.3.2具立體外觀者之圖像設計
圖像設計本身之特性或配合物品之特殊形態(如圖 3-20),無法
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來充分揭露該設計時,則仍應具備立體圖及其他
視圖,以符合可據以實現之揭露要件。
若設計專利包含圖像設計及非圖像設計之部分,亦必須按照部分
設計之揭露方式,以可明確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
之部分」之方式呈現,除明確揭露包含圖像設計之前視圖(或平面圖)
外,若有其他部分設計為「主張設計之部分」,亦必須按照部分設計
之表示方式完整揭露「主張設計之部分」,(如圖 3-21),所主張的設
計包括數位相機上的操作鈕、顯示螢幕及顯示螢幕上的圖形化使用者
介面。
78
圖 3-20眼鏡顯示螢幕之圖像設計以各視圖呈現
79
圖 3-21相機之部分設計包含圖像設計
3.3.3「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呈現方式
圖像設計申請專利,其圖式必須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來呈現
「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例如,以實線表示主
張設計之圖像,以虛線等斷線方式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如圖 3-22),
80
或以填色表示照片中其所應用之物品,以灰色填色方式呈現(如圖
3-23);以電腦繪圖或照片表現部分設計者,「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則
應以半透明填色等方式呈現。
前視圖
圖 3-22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以虛線及一點鏈線方式呈現
前視圖
圖 3-23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呈現
81
3.3.4電腦圖像(Icon)之揭露方式
由於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於實際使用時,使用者通常得
於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上將其自由拖曳位置或放大、縮小尺寸,
因此若申請圖像設計所要請求保護之設計特徵並不包含其與環境間
之位置、大小或分布關係者,該圖式得以虛線或其他斷線繪製該圖像
之邊界線,以表示其所應用的顯示螢幕「之部分」(如圖 3-24,僅繪
製該圖像之邊界線而無須繪製完整之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物品),
且必須於設計說明載明該虛線(或其他斷線)係表示所應用「顯示螢
幕『之部分』,其所主張之內容不包含該圖像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
及分布關係」。
前視圖 前視圖
圖 3-24 顯示螢幕之電腦圖像(Icon)以前視圖呈現
另外,若該圖像設計之「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同時包含所應用之
物品及所欲排除圖像設計之部分時,得以二種以上之表示方式來表示
「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例如同時以虛線及一點鏈線(如圖 3-25)來
82
表示所欲排除圖像之部分及其所應用之物品。以二種以上之表示方式
來表現「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時,應於設計說明具體載明其二者所表
示之意義,例如「圖式所揭露之一點鏈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
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虛線,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
部分」。
前視圖 前視圖
圖 3-255以虛線及一點鏈線方式呈現
3.3.5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揭露方式
以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申請專利,同樣必須按照部分設計之表示方
式,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來呈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
設計之部分」。例如,以實線表示主張設計之圖像,以虛線表示不主
張設計之部分,以一點鏈線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如圖 3-26及圖
3-27);或以填色表示圖式中其所應用之物品(如圖 3-28)。
83
前視圖
圖 3-26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呈現
前視圖
圖 3-27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以虛線及一點鏈線方式呈現
84
前視圖
圖 3-28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呈現
3.3.6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揭露方式
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除了得就靜態之圖形提出申請外,亦得以
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提出申請(changeable graphic image
design)。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係指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
面在使用過程上,該設計之外觀能產生複數個之變化,例如該圖像設
計於游標經過或於點擊後會產生不同變化之外觀(如圖 3-29及圖
3-30 所示);又如一圖像設計於使用時會產生連續動態變化之外觀
(如圖 3-31 所示)。
由於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係就單一圖像設計所產生外觀上之
多個變化,在認知上應視為一設計,其仍可符合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
亦即,每一外觀的變化狀態並非代表獨立之設計,其不能各別主張其
專利權,僅能將所有變化狀態構成一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
85
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申請專利者,亦須符合上述設計必須應
用於物品之規定,其不得僅就所揭露之圖形本身申請設計專利。
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必須以二個以上之視圖
表達變化前、後或關鍵變化過程之圖像設計,始能充分表達申請專利
之設計,如圖 3-29係以前視圖及使用狀態圖來表現變化前、後之圖
像設計;或如圖 3-30係以前視圖 1及前視圖 2來表現變化前、後之
圖像設計;又如圖 3-31之具連續動態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則應以
多個視圖來表達其連續動態變化之外觀,並應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其
變化順序。
具連續動態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如圖 3-32所示以前視圖 1至
前視圖 4等四圖來表現變化連續動態變化之圖像設計,為使該圖像設
計於圖式及專利核准後之專利公報更易於了解該設計具有連續變化,
請將變化狀態之第一圖及變化狀態之最後一圖同時列為代表圖(如圖
3-33所示),或以變化差異較大且較具代表性之二個視圖作為代表圖
(如圖 3-34所示)。
前視圖 使用狀態圖
圖 3-29以前視圖及使用狀態圖來表現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86
前視圖 1 前視圖 2
圖 3-30以前視圖 1及前視圖 2來表現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圖 3-31以多個視圖來表達具連續動態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87
圖 3-32 前視圖 1至前視圖 4為連續變化之圖像設計
圖 3-33連續變化圖像設計之代表圖
88
圖 3-34連續變化圖像設計之代表圖
89
3.3.7圖像設計之範例
範例一:電腦圖像 (ICON)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顯示螢幕之圖像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
設計之部分。
90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前視圖(代表圖)
使用狀態參考圖
91
說明:
(1)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亦應包含所應用之物品,如本範例之「顯示螢幕之圖像」。
(2)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
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 圖像設計之圖式,必須以虛線或其他可明確分辨之表示方式表示
其所應用之物品。
(4) 圖像設計通常為顯示螢幕前方之二維圖形,因此,得僅以前視圖
呈現,並省略其他視圖。
(5) 為使所欲主張設計之圖像部分揭露明確,亦得輔以電腦圖像放大
圖表示,該圖則無須繪製所應用之物品。
(6) 包含有非申請標的之實線或虛線,均應列為「參考圖」。
92
範例二:電腦圖像設計(ICON)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行動電話之圖像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表示所應用之物品,為本案不主張設計
之部分。
93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前視圖(代表圖)
圖像放大圖
94
說明:
(1) 本範例之申請標的是指定在特定物品「行動電話之圖像」,且以
代表圖來說,欲主張設計之實線部分於整體代表圖之比例較小,
以範例一與範例二相較,範例二為限制條件較多的申請方式,
其所主張之內容有包含該圖像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及分布關
係。
95
範例三:電腦圖像(ICON)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顯示螢幕之圖像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圖式所揭露之一點鏈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
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虛線,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
部分。
96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前視圖(代表圖)
說明:
(1)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亦應包含所應用之物品,如本範例之「顯示螢幕之圖像」。
(2)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一點
鏈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
式所揭露之虛線,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 圖像設計之圖式,必須以虛線或可明確分辨之表示方式表示其
所應用之物品。
(4) 圖像設計通常為顯示螢幕前方之二維圖形,因此,得僅以前視
圖呈現,並省略其他視圖。
97
(5) 為使所欲主張設計之電腦圖像部分揭露明確,亦得輔以電腦圖
像放大圖表示,該圖則無須繪製所應用之物品。
98
範例四: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圖式所揭露之一點鏈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
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虛線,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
部分。
99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前視圖(代表圖)
說明:
(1)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亦應包含所應用之物品,如本範例之「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
介面」。
(2)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一點鏈
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
揭露之虛線,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 圖像設計之圖式,必須以虛線或可明確分辨之表示方式表示其所
應用之物品。
(4) 圖像設計通常為顯示螢幕前方之二維圖形,因此,得僅以前視圖
呈現,並省略其他視圖。
100
範例五: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圖式所揭露之灰色填色部分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
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101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前視圖(代表圖)
說明:
(1)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亦應包含所應用之物品,如本範例之「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
者介面」。
(2)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灰色
填色部分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
分。」。
102
(3) 圖像設計之圖式,必須以虛線或可明確分辨之表示方式表示其
所應用之物品。
(4) 電腦圖像設計通常為顯示螢幕前方之二維圖形,因此,得僅以
前視圖呈現,並省略其他視圖。
103
範例六:具變化外觀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
設計之部分。
104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前視圖 1(代表圖)
前視圖 2
說明:
(1)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亦應包含所應用之物品,如本範例之「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
者介面」。
105
(2) 以前視圖 1及前視圖 2來表現具變化外觀之圖形化使用者介
面。
(3)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虛線
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106
範例七:具變化外觀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
設計之部分。
107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前視圖 1(代表圖)
前視圖 2
108
使用狀態參考圖
說明:
(1)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亦應包含所應用之物品,如本範例之「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
者介面」。
(2) 以前視圖 1及前視圖 2來表現具變化外觀之圖形化使用者介
面。
(3)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虛線
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4) 包含有非申請標的之實線或虛線,均應列為「參考圖」。
109
範例八:具連續動態變化外觀之電腦圖像 (ICON)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顯示螢幕之圖像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
設計之部分。
圖式所揭露之前視圖 1、前視圖 2、前視圖 3 至前視圖 4 為依
序變化之動態圖像設計。
110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111
說明:
(1)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亦應包含所應用之物品,如本範例之「顯示螢幕之圖像」。
(2) 以前視圖 1、前視圖 2、前視圖 3及前視圖 4來表現變化前、後
之圖像設計,並應於設計說明敘明變化順序,如本範例「前視
圖 1、前視圖 2、前視圖 3至前視圖 4為依序變化之之動態圖像
設計」。
(3)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虛線
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112
範例九:具變化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
設計之部分。
圖式所揭露之前視圖 1 至前視圖 7 為依序變化之動態圖形化
使用者介面。
113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114
說明:
(1) 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亦應包含所應用之物品,如本範例之「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
介面」。
(2) 以前視圖 1至前視圖 7來表現變化前、後之圖像設計,並應於設
計說明敘明變化順序,如本範例「前視圖 1至前視圖 7為依序變
化之之動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3) 設計說明應說明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
表示所應用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115
3.4成組設計應具備之視圖
申請設計專利,原則上應就每一物品之外觀提出申請,此即所謂
「一設計一申請」。然而,在設計實務上,產業界於進行產品開發時,
往往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複數個物品進行整體性之
創作,以達成該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能產生整體具特異視覺效果之設
計,因此專利法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
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以保護該成組物品之設計
(以下稱「成組設計」);而在權利的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
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
利。以成組設計申請設計專利者,必要時應於設計說明欄位載明各構
成物品之名稱,例如記載為「圖式立體圖所揭露之物品包含左喇叭、
播放器及右喇叭」(如圖 3-35)。
立體圖
圖 3-35一組之音響
116
3.4.1成組設計為整體者
當成組設計為整體設計時,揭露的方式有各構成物品分別揭露或
合併揭露,應具備之視圖有立體圖及六面視圖以充分表現該設計的各
個視面。
3.4.1.1各構成物品分別揭露
由於成組設計係包含二個以上之物品,因此為能充分揭露該成組
設計之外觀,一般而言,圖式應分別揭露各構成物品之所有視面,例
如分別揭露各構成物品之立體圖及六面視圖,並應揭露至少一張包含
成組物品且能代表該成組設計之視圖,以具體呈現申請專利之設計的
整體外觀(如圖 3-36)。
117
圖 3-36 一組之音響
118
3.4.1.2成組合併揭露方式
若成組設計以整體組合的方式能夠充分揭露所有構成物品之外
觀,則可使用合併揭露之方式,其圖式應包含一張能代表該成組設計
之立體圖及其整體的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
及仰視圖(如圖 3-37)。
圖 3-37 杯墊組
3.4.2成組設計為平面者
成組設計為平面者(如圖 3-38)60,由於其設計特點在於該物品
上之平面造型,申請成組設計之圖式得不必各組件分別揭露,可以使
用合併揭露的方式,包含能代表該成組設計之立體圖及其整體之六面
視圖。
60
圖片來源:擷錄自日本意匠登錄號:D1426455,專利名稱:一組の自動車用フロアマットセ
ット。
119
圖 3-38汽車踏墊組
3.4.3 「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呈現
方式
若成組設計揭露內容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
部分」時(如圖 3-39),「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斷線、灰階、半
透明填色、或對比顏色填色,以明確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
120
主張設計之部分」。
圖 3-39 茶几組61
61 圖片來源:擷錄自美國設計專利公告號:D686438,專利名稱:Set of nested tables
121
3.4.4成組設計範例
範例一62:成組設計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視聽音響組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1. 立體圖中,標示(1)為喇叭,(2)為音響主機。
2. 右側視圖與左側視圖對稱,故省略右側視圖。
3. 仰視圖於使用時係朝向地面且不具設計特徵,故省略仰視
圖。
62 圖片來源:摘自 JP D1301375,一組のオーディオ機器セット
122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123
說明:
(1) 成組設計之設計名稱,應以上位之名稱指定之,並冠以「一組」
或「組」之用語,如本範例之「視聽音響組」。
(2) 設計說明必要時應載明各構成物品之名稱,如本案之立體圖中,
標示(1)為喇叭,(2)為音響主機。
(3) 成組設計之圖式,得將所有物品一同揭露於各個視圖,或將各構
成物品分別揭露於各個視圖;如本案主要係將所有物品一同揭露
於立體圖及六面視圖。
(4) 以所有物品一同揭露於各個視圖之方式表示者,必要時應單獨繪
製該構成物品之視圖,以充分揭露該設計。
124
範例二63:成組設計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一組之茶具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1. 杯盤後視圖與其前視圖對稱,故省略杯盤後視圖。
2. 杯盤仰視圖於使用時係朝向地面且不具設計特徵,故省
略杯盤仰視圖。
3. 茶壺後視圖與其前視圖對稱,故省略茶壺後視圖。
4. 茶壺仰視圖於使用時係朝向地面且不具設計特徵,故省
略茶壺仰視圖。
5. 牛奶壺後視圖與其前視圖對稱,故省略牛奶壺後視圖。
6. 牛奶壺仰視圖於使用時係朝向地面且不具設計特徵,故
省略牛奶壺仰視圖。
7. 糖罐後視圖與其前視圖對稱,故省略糖罐後視圖。
63 圖片來源:摘自 JP D1132419,一組の紅茶セット(一組之紅茶壺)
125
8. 糖罐仰視圖於使用時係朝向地面且不具設計特徵,故省
略糖罐仰視圖。
126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說明:
(1) 成組設計之設計名稱,應以上位之名稱指定之,並冠以「一組」
或「組」之用語,如本案之「一組之茶具」。
(2) 成組設計之圖式,得將所有物品一同揭露於各個視圖,或將各構
127
成物品分別揭露於各個視圖;如本範例主要係將各構成物品分別
揭露於各個視圖。
(3) 以各構成物品分別揭露於各個視圖之方式表示者,得繪製該成組
物品合併使用之使用狀態圖,以表示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之情
況。
128
範例三:成組設計為部分設計
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茶几組之部分
【物品用途】
(省略之)
【設計說明】
1. 高茶几之後視圖與前視圖相同、左側視圖與右側視圖相
同,故省略之。
2. 低茶几之後視圖與前視圖相同、左側視圖與右側視圖相
同,故省略之。
3. 圖式所揭露虛線之部分為本案不主張之部分。圖式中一
點鏈線所圍繞者,係界定本案不主張之部分,該一點鏈
線本身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129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130
131
說明:
(1) 成組設計為部分設計時,其設計名稱除了應以上位之名稱指定之,
冠以「一組」或「組」之用語,也應記載為「物品之部分」如本
範例之「茶几組之部分」。
(2) 成組設計之圖式,得將所有物品一同揭露於各個視圖,或將各構
成物品分別揭露於各個視圖;如本案主要係將所有物品揭露於立
體圖(代表圖),高茶几與低茶几分別揭露立體圖及六面視圖。
(3) 成組設計為部分設計時,應就「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表示方式於
設計說明中載明。
132
3.5衍生設計應具備之視圖
申請衍生設計之圖式依照其設計種類,分別適用整體、部分、圖
像、成組等各章節規範。
3.5.1衍生設計範例
範例一:衍生設計為整體設計
衍生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鋼筆
【物品用途】
本設計是一種用於書寫之鋼筆筆具。其與原設計(案號
XXXX,設計名稱為「滾珠筆」)皆為書寫用之筆具,而互為
近似之物品。
【設計說明】
本設計之設計特徵在於,該握持部係略呈胖圓柱體狀且套設
有一筆夾,該筆夾具有延伸至該旋動部之一凹弧狀夾片;該
握持部在近筆尖處微縮有一頸部,該頸部表面具有流線紋
路;其與原設計之外觀差異在於其二者之筆頭形態不同。如
133
是構成一與原設計近似,且相較先前技藝具特異視覺效果之
設計。
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134
說明:
(1) 設計名稱,無須與原設計完全相同,如本範例之「鋼筆」,其與
原設計「滾珠筆」互為近似物品,名稱無須相同。
(2) 物品用途,除記載該物品之用途外,另得記載該物品與原設計之
差異,以說明其二者互為近似之物品。
(3) 設計說明,除記載該設計有關外觀之設計特徵外,另得記載其與
原設計之外觀差異,以說明其二者之外觀互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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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二64:衍生設計為部分設計
衍生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無水鍋之部分
【物品用途】
本設計物品,係為一種具有烤盤造型之無水鍋之部分,其可用
以悶煮食材。其與原設計(案號 XXXX,設計名稱為「無水鍋
之部分」)皆係用以提供悶煮食材功能,而互為近似之物品。
【設計說明】
本設計之設計特徵在於,無水鍋的烤盤造型,邊緣較為突出,
搭配延伸把手的特徵,一整圈的設計特點;其與原設計之外觀
差異在於本設計之把手之外觀採用單獨條狀設計。如是構成一
與原設計近似,且相較先前技藝具特異視覺效果之設計。
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64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設計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62011,無水鍋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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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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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三65:衍生設計為圖像設計
衍生設計專利說明書
(本說明書格式、順序,請勿任意更動,※記號部分請勿填寫)
※ 申請案號: ※LOC 分類:
※ 申請日:
【設計名稱】(中文/英文)
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物品用途】
【設計說明】
本設計之設計特徵在於,長方形框格介面,框格內右側配置一矩
形之走勢圖、中央漲跌之箭頭形符號向上或向下變化、左下方更
新時間之配置;其與原設計之外觀差異在於其箭頭之不同。如是
構成一與原設計近似,且相較先前技藝具特異視覺效果之設計。
1. 圖式所揭露之一點鏈線係表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
分。
2. 圖式中所揭露之虛線所表示之圖像及文字,為本案不主張設
計之部分。
65 圖片來源:擷錄自中華民國設計專利公報公告編號:D16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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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式
(指定之代表圖,請單獨置於圖式第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