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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常見問題(或錯誤)案例探討 任免類案例: 1 、王師 89 6 月大學畢業,90 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中(各年年終考核均考列 4 2 款以上),其自 93-94 學年留職停薪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95 8 月復職,撰寫論文至 96 1 月畢業,並於 1 20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人事室於 1 22 日發文。請問應核敘?何時生效? A:王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 90-92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3 年,提敘 3 級,93-94 學年度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及 95 學年度 8 月至 96 1 月撰寫論文亦屬進修期間需扣除,故核敘 本薪 290 元,並自 96 1 22 日生效。 2、江師 88 8 月取得合格教師證於某國中任教(年終考核均考列 4 2 款以上),其職前曾任私 立學校年資 2 年及公立學校代課(理)教師年資 2 年,共計 4 年,業於到職核敘時採計提敘 4 級,其於 93 學年度起至大學研究所進修並於 96 7 月畢業,並於 8 20 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 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並發文送縣府。請問應核敘? 何時生效? A:江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敘薪有案之職前年資 4 年及 88-92 學年度之服務年 5 年,共計 9 年,提敘 9 級,93 學年-96 7 月進修期間扣除,故核敘本薪 410 元,並自 96 8 20 日生效。 特別注意: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請務必通知教師於 7/30 日前送件至人事室,人事人員務必於 7/31 前發文辦理,就可於 7/31 日生效,以改敘後薪級打考核,當年度考核為 4 2 款以上, 8 月又可再晉一級,若超過 8 1 日,將無法再晉一級,影響權益甚大。本案江師於 8 20 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核敘本薪 410 元,於 8 1 考核晉級時,僅就 8 1 日至 19 日考核晉級,8 20 日仍敘 410 元。 3 、吳師於 83 學年度起至某國中任教,自 88 學年度起留職停薪至大學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於 90 8 月復職,又自 92 3 月起休學至 94 2 月(91 學年度下至 93 學年度上,含 92 全學年度), 96 6 月畢業並於 7 24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 ? A:吳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 83-87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5 年及 92 學年度休學未 進修年資 1 年,共計 6 年,提敘 6 級,核敘本薪 350 元。(其中 88-89 學年度留職停薪、90 8 -92 2 月及 94 3 -96 6 月進修期間需扣除,92 3 -92 7 月(91 學年度下)及 93 8 -94 2 月(93 學年度上)休學期間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尚無法合併計算,故以上 所列年資 91 93 學年度均無法採計。) 4 、陳師於 79 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中,現敘本薪 450 元,年功薪 50 元,合計 500 元, 97 學年度起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 99 6 月畢業,並於 6 25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 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人事室於 6 30 日發文送縣府。請問應核敘?何時生效? A :陳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 79-96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18 年(97 學年-99 6 進修期間扣除),依規定於本職最高薪 525 元內核敘薪給,故核敘本薪 525 元,並自 99 6 30 日生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須受本職最高薪限制,博士 550 元、碩士 525 元。本案例提敘 18 級已超過本職最高薪限制) 5、趙師於 72 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小,核敘本薪 450 元,年功薪 125 元,合計 575 元,91 學年度起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 94 7 月畢業,並於 7 20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 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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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常見問題(或錯誤)案例探討

任免類案例:

1、王師 89 年 6 月大學畢業,90 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中(各年年終考核均考列 4 條 2

款以上),其自 93-94 學年留職停薪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95 年 8 月復職,撰寫論文至 96 年 1

月畢業,並於 1 月 20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人事室於 1 月 22

日發文。請問應核敘?何時生效? A:王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 90-92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3 年,提敘 3 級,93-94

學年度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及 95 學年度 8 月至 96 年 1 月撰寫論文亦屬進修期間需扣除,故核敘

本薪 290 元,並自 96 年 1 月 22 日生效。

2、江師 88 年 8 月取得合格教師證於某國中任教(年終考核均考列 4 條 2 款以上),其職前曾任私

立學校年資 2 年及公立學校代課(理)教師年資 2 年,共計 4 年,業於到職核敘時採計提敘 4

級,其於 93 學年度起至大學研究所進修並於 96 年 7 月畢業,並於 8 月 20 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

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並發文送縣府。請問應核敘? 何時生效?

A:江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敘薪有案之職前年資 4 年及 88-92 學年度之服務年

資 5 年,共計 9 年,提敘 9 級,93 學年-96 年 7 月進修期間扣除,故核敘本薪 410 元,並自 96

年 8 月 20 日生效。

特別注意: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請務必通知教師於 7/30 日前送件至人事室,人事人員務必於 7/31 日

前發文辦理,就可於 7/31 日生效,以改敘後薪級打考核,當年度考核為 4 條 2 款以上,

於 8 月又可再晉一級,若超過 8 月 1 日,將無法再晉一級,影響權益甚大。本案江師於

8 月 20 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核敘本薪 410 元,於 8 月 1 日

考核晉級時,僅就 8 月 1 日至 19 日考核晉級,8 月 20 日仍敘 410 元。

3、吳師於 83 學年度起至某國中任教,自 88 學年度起留職停薪至大學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於 90

年 8 月復職,又自 92 年 3 月起休學至 94 年 2 月(91 學年度下至 93 學年度上,含 92 全學年度),

於 96 年 6 月畢業並於 7 月 24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

敘?

A:吳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 83-87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5 年及 92 學年度休學未

進修年資 1 年,共計 6 年,提敘 6 級,核敘本薪 350 元。(其中 88-89 學年度留職停薪、90 年 8

月-92 年 2 月及 94 年 3 月-96 年 6 月進修期間需扣除,92 年 3 月-92 年 7 月(91 學年度下)及

93 年 8 月-94 年 2 月(93 學年度上)休學期間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尚無法合併計算,故以上

所列年資 91 及 93 學年度均無法採計。)

4、陳師於 79 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中,現敘本薪 450 元,年功薪 50 元,合計 500 元,

97 學年度起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 99 年 6 月畢業,並於 6 月 25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

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人事室於 6 月 30 日發文送縣府。請問應核敘?何時生效?

A:陳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 79-96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18 年(97 學年-99 年 6 月

進修期間扣除),依規定於本職最高薪 525 元內核敘薪給,故核敘本薪 525 元,並自 99 年 6 月

30 日生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須受本職最高薪限制,博士 550 元、碩士 525 元。本案例提敘

18 級已超過本職最高薪限制)

5、趙師於 72 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小,核敘本薪 450 元,年功薪 125 元,合計 575

元,91 學年度起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 94 年 7 月畢業,並於 7 月 20 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

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敘?

A:趙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 72-90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19 年(91 學年-94 年 7 月

進修期間扣除),依規定於本職最高薪 525 元內核敘薪給,故核敘本薪 525 元,年功薪 50 元,

合計 575 元。

6、錢師於 78 學年度碩士畢業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中,86 學年起前往大學研究所博士班進

修至 94 年 1 月畢業,並於 3 月 20 日取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錢師

申請改敘時現支本薪 525 元,年功薪 25 元,合計 550 元。請問應改核敘?

A:錢師取得博士學歷以本薪 330 元起敘,採計 78-85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8 年(86 學年-94 年 1 月

進修期間扣除),依規定於本職最高薪 550 元內核敘薪給,故核敘本薪 500 元,但錢師現敘為本

薪 525 元,年功薪 25 元,合計 550 元,改敘之後薪級比現敘薪級還低,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准

予維持原支薪,故支本薪 550 元,年功薪 0 元,合計 550 元。(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2.8.28 教

中人字第 0920563139 號函規定,其辦理「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時,改敘後之薪級如較原支

薪級為低者,則仍支原薪級。(本案錢師改敘後之薪額應為 500 元,低於現支薪級(本薪 525

元,年功薪 25 元,合計 550 元),爰依薪級保障原則,准予維持原支薪,核敘本薪 550 元,年

功薪 0 元,合計 550 元。)

7、周師 78 年師範大學畢業並任職某國中(各年年終考核均考列 4 條 2 款以上),自 86 學年度起前

往大學研究所進修至 88 年 6 月畢業,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並

於 88 年 7 月 10 日改敘 370 元,周師於 91 年 8 月起至大學研究所進修博士學位,於 97 年 6

月畢業,並於 7 月 20 取得博士學位畢業證書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周師申請改敘時現

支薪級為本薪 525 元,年功薪 50 元,合計 575 元,請問周師取得博士學位應核敘?

A:周師取得博士學歷以本薪 330 元起敘,採計 78-90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13 年(91 學年-97 年 6 月

進修期間扣除),依規定於本職最高薪 550 元內核敘薪給,故核敘本薪 550 元,但周師現敘為本

薪 525 元,年功薪 50 元,合計 575 元,改敘後之薪級比現敘薪級還低,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准

予維持原支薪,故支本薪 550 元,年功薪 25 元,合計 575 元。(取得博士學歷,原碩士進修期

間之經歷,無需扣除,僅需扣除博士進修期間)

8、鄭師 90 學年度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任職某國中(各年年終考核均考列 4 條 2 款以上),自 92 年 7

月 1 日起連續 4 個暑假(92.7.1-92.8.30、93.7.1-93.8.30、94.7.1-94.8.30、95.7.1-95.8.30)赴美國僑

港大學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至 95 年 8 月底畢業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返台向該校人事室提

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敘?

A:鄭師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 90 學年度之服務年資 1 年,提敘 1 級,故核敘本

薪260元,91學年度(92年7月)-95年8月進修期間需扣除。(教育部94.8.3台人一字第0940195505

號函,利用暑期赴國外進修取得碩士學位,因國外學制與我國不同,其入學時間之起算,不得

援引「雖於七月開課,惟其班次仍屬以學年度核定,其入學之起算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

起算依據」之規定。故本案 92 年 7 月(為 91 學年度)出國至 95 年 8 月進修期間均應扣除)

9、L 師 87 年 6 月大學畢業,88 年 6 月取得國中合格教師證書,於 88.8.1-90.7.31 在私立高中擔任

專任教師,88 學年敘薪 190 元,88 學年考績晉級後為 190 元,89 學年考績晉級後為 200 元,

90.8.1 辭職至荷蘭湍特大學進修碩士,於 91 年 6 月取得碩士學位,91.8.29-92.7.31、

92.8.15-93.7.31、93.8.30-94.7.31 擔任公立學校代理教師,經公開甄選且任職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94 學年度甄試錄取某國中,請問應核敘?

A:290 元。L 師碩士畢業以本薪 245 元起敘。採計公立學校代理教師(91.8.29-92.7.31)、

(92.8.15-93.7.31)、(93.8.30-94.7.31)、計 3 年提敘 3 級,曾任私立高中擔任專任教師年資

(88.8.1-90.7.31),因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故核敘 290 元。

(79.8.1-82.7.31)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不具教師資格,不予採計。(82.8.1-83.1.31)技佐年資及

(83.2.1-83.7.31)私校專任教師年資,因職務等級不相當且未滿一年均不予採計。(83.8.1-85.7.31)

折抵教育實習,不予採計。

10、某甲係 95 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錄取,於 96 年 3 月 20 日分發基隆市某機關,並銓審委任第 3

職等 1 本俸在案,但必須服務滿三年後方得調至同分發區之其他機關服務,嗣該員又復應 96

年高考三級考試,於 97 年 10 月 20 日分發本縣屬某校,請問可否以其前銓審有案為由,先予

核發派代令?

A:地方特考從 99 年開始,錄取分發區修正為 15 個分發區,分為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

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彰

化縣、南投縣)、雲嘉區(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金門縣及連江縣,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因某甲未完成規定之服務年限,無法

併資採計,故亦無法先予派代。

11、某甲係 98 年高考三級筆試錄取人員,請問渠如分發至屏東縣某鄉公所服務,於考試錄取訓練

期滿成績及格,可否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隨即轉調至該公所所屬機關?

A: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之及格人員於服務

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二、依考選部 98 年 3 月 12 日研商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範 圍相

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考試及格人員倘分發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任職,其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實

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其所

屬機關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三、綜上,某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得轉調至該公所所屬機關,惟不得轉調屏東縣政府及其

所屬機關學校。

四、另某甲如分發至屏東縣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學校)服務,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

得考試及格資格後,得轉調至屏東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但不得轉調縣轄各公所(含所屬機

關)。

12、某甲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經分發至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職 5 年

11 個月 29 天,現某甲可否過調至銓敘部任職?

A:可以。考選部 99 年 6 月 18 日函: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係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申請舉辦機關;

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係以銓敘部為申請舉辦機關。身障特考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之考試及格證書,如載明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銓敘部,自考試及格之日起

6 年內,仍得於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間轉調。

13、A 機關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考試錄取人員某甲領有精神病之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並經診斷為精神分裂病,某甲實務訓練期滿後是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A:銓敍部 100.1.6 令:現任或擬任公務人員患有精神疾病者,如經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病

人規律用藥治療,病情穩定,無明顯精神症狀」者,則非屬任用法規定之精神病。因此,經合

格醫師證明為「精神病」者得否任用為公務人員,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但因病情惡化或加重,

有退休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之致不堪勝任職務情形,應依退休法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14、某甲現職為 A 機關辦事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委任第 4 職等,得否權理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

第 7 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

A:不可以。任用法第 9 條第 2 項: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

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本案職務已跨官等,不得

權理。

15、某甲現職為 A 機關土木工程職系技士,得否調任 B 機關經建行政職系科員?

A:可以。調任辦法第 4 條後段: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

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系之職務。「職組職系名稱一覽表」:土木工程職系與經建行政

職系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16、某甲經調任 B 機關經建行政職系科員後,可否調任人事處人事行政職系科員?有無相關限制?

A:「職組職系名稱一覽表」:經建行政職系與一般行政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

為限。又一般行政職系與人事行政職系為同職組,得相互調任。調任辦法第 10 條:依第 4 條規

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5條至第8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

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 6 個月後,始得認為有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之職系專

長。因此,某甲如擬調任人事行政職系,須調任經建行政職系滿 6 個月後,始得先調任一般行政

職系職務,再滿 1 日後,始得調任人事行政職系職務。

17、某甲現職為 A 機關 B 科科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第 9 職等,A 機關首長得否將其調任 B

科辦事員?

A:原則不可。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略):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

等之職務。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略):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

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主管不得調任本單位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

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辦事員為委任官等,且同單位。施行細則

第 19 條: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

時,始得予調任。

18、C 機關薦任第 8 職等至第 9 職等主任秘書,先行調派為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8 職等專員,經 3

個月後再調派為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課員,有無違反調任規定?

A:可以。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

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

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主任秘書非屬上開人員,

自得調任。

19、某甲為 A 機關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9 職等專員,某乙為 B 機關第 8 職等至第 9 職秘書,可否指

名對調?程序為何?

A:不可。陞遷法第 5條第 2項第 2款: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

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程序:

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3條第 3項(略):一般公務人員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

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

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甄

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程序報請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對調。

20、某乙現擔任 A 機關 B 科科長,嗣某乙父親某甲調陞 A 機關首長,某乙須否因迴避任用規定而

調離現職?

A:不用。任用法第 26 條第 3 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迴避限制。

21、某乙兒子某丙在校成績優異,於畢業後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如經分發至 A 機關 B 科擔

任辦事員職務,是否有違迴避任用規定?

A:有。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

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第 2 項)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依

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

配。

22、某甲 99 年 8 月 1 日由 A 機關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科員陞任該機關薦任第 8 職等股長,嗣

B 機關有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9 職等專員出缺,某甲可否參加公開甄選?

A:不可以。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略)任現職不滿 1 年者不得辦理陞任。(第 2 項)有前項各款情

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23、某乙自 98 年 6 月 1 日起任 C 機關委任第 3 職等至第 5 職等辦事員,於 99 年 1 月 15 日過調 D

機關任委任第 1 職等至第 3 職等書記,D 機關 99 年 5 月 15 日辦理委任第 3 職等至第 5 職等辦

事員內陞,某乙得否參加甄審?

A:可以。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略):任現職不滿 1 年者不得辦理陞任,但合計本機關同一

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 1 年。某

乙 99.6-100.1 為辦事員,屬較高職務列等,加計 100.1-100.5 書記年資合計滿 1 年(12 個月) 。

24、某甲現職為 A 機關薦任第 8 職等至第 9 職等專員,目前銓敘審定薦任第 8 職等,當 B 機關薦

任第 9 職等至簡任第 10 職等主任職務出缺時,某甲可否代理?

A:不可。職代注意事項第 3 點:(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

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

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

之資格。(二)其他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亦應依前款順序代理。但本機關確無具有

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始得由本機關具有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任用資格人員代理。本

案主任職務是跨列簡任官等,某甲雖占 8-9 專員缺,但實際銓敘薦任第 8 職等,未具第 9 職等

任用資格,不得代理跨列簡任官等之職務。

25、某甲係 78 年丁等考試財稅行政科及格二專畢業,101 年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六級辦事員,

100 年甲等、99 年甲等、98 年甲等,920101-920523 敘委五本二助理員,930523-950522 敘委五

本三書記,950523-1001231 敘委五本三課員、稅務員、辦事員,請問 101 年是否符合參加委升

薦訓練遴選?

A:某甲係丁等特考及格、二專畢業應適用任用法 17 條 6 項 2 款規定以學歷認定,應任委任第五

職等職務滿 8 年方符規定,某甲雖 920101 起任委五助理員,惟 930523-950522 任書記職務年資

2 年應予扣除,實際任五等職務年資為 9 年-2 年=7 年,不符滿 8 年之規定依法不能參加。

26、某甲係 83 年普考公職護士及格,840705 敘委三本一護士,860111 以專技特考轉任委五本五護

士,880115 敘薦六本二,890116 改任醫事人員敘士生級,930322 轉衛生稽查員敘委三功四,

980101 考績升等為委五功四,100 年甲等、99 年甲等、98 年甲,符合參加 101 年委升薦選,請

問委五職務年資如何計算?

A:銓敘部91年3月4日部地一字第0915120271號書函略以,醫事人員雖未列有官等、職等,惟如係

原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按:指以所具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經

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施行後,經改任換敘

為醫事人員者,自得再轉調銓敘審定為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從而其曾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得採認為任用法第17條第5項(按:現為第6項)規定之年資與考績。準

此,曾經該部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嗣配合醫事條例施行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再轉調

並經銓敘審定為委任第五職等職務者,其曾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始

得採認為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之年資與考績。茲以該員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前,未具以普考

及格資格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爰此,其曾經該部銓敘審定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

尚無法採認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規定之年資與考績。(銓敘部100年2月16日部銓

三字第1003313906號書函)。

某甲88 年4 月6 日以其8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護理師考試及格資格,原職改敘為委任

第五職等年資,及88 年6 月1 日原職改派為薦任第六職等之年資部分,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現已廢止)第5 條第3 項銓敍審定合格實授之委任第五職等及薦任第六職等年資,得依本部

86 年8 月19 日台法二字第1509963 號書函及89 年4 月1 日89 銓四字第1868100 號函釋規

定,採計為任用法第17 條第6 項第2款之考績及年資。(銓敍部98 年6 月22 日部管一字第

0983069792 號書函),爰某甲860111-880114以專技特考轉任委五本五護士,880115-890115敘薦

六本二之年資可採計為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及980101以後之委五職務年資。

27、某甲7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電信人員考試業務員考試及格730423至901230任職中華電信業務

員,78年薪級為290薪點,910221轉任國立高職管理員敘委三功八,960101調辦事員敘委五功

八,961205調委五書記,980224調升委五管理員,990401調委五管理員,101年敘委五功十,

100年甲等、99年甲等、98年甲等(980224升管理員)、97年乙等(961205-980224降書記)、96

年乙等(961205降書記,以原職辦事員辦理考績),請問可否參加101年委升薦遴選作業?委五

年資如何計算?

A:查考選部(七十)選一字第0一六九三號函復略以:「交通事業人員特考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之一,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發布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係依考試法第二條及交通

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該項特考規則所列高員級考試為相當於高考之乙等特

考,員級考試為相當於普考之丙等特考,佐級考試為低於普考之丁等特考,並經本部報奉考試

院核定有案」。某甲電信特考業務員考試及格,相當於普考之丙等特考,現敘委五功十最近三

年考績(不以連續為必要),100 年甲等、99 年甲等、96 年乙等,符合任用法 17 條 6 項 1 款

規定。

所詢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表)相關疑義,茲依

各項說明欄分釋如下:

(一)年資項目:服務年資以任經銓敘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為限。另查銓敘部

87 年 11 月 27 日 87 台法二字第 1678556 號書函略以,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按現為第 6 項)第 1、2 款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 3 年年終考績仍須

係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

(二)考績項目:考績(成)之計算,係以各遴選機關提供符合參訓資格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

以最近五年之年終考績(成)及另予考績(成)為限。

(三)綜上,評分標準表之考績項目所稱最近 5 年,係指各遴選機關提供符合資格參訓人員名

冊之時間,往前推算 5 年之考績而言(依本會 97 年 3 月 5 日公訓字第 0970002336A 號函說明

五略以,遴選評分標準表之各項積分以算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為基準),是以,有關公營事業

機構期間之最近 5 年考績皆可併計採計為考績項目評分。另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

員,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按現為第 6 項)第 1、2 款有關年資之規定。(970620 公訓字第

0970006728 號書函)。爰某甲 78 年考成為 290 薪點(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爰自 79 年起至 90 年為相當委五年資,併計 96 年至 100 年委五職務年

資(扣除 961205 至 980224 降調書記,仍敘委五功八俸級年資)。

28、某甲於 970501 高考錄取報到受訓,原訓練期滿日為 8 月 31 日,於訓練期間請婚假 5 日、如請

婚假 14 日,則訓練期滿日為何?

A: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婚假為 14×4/12=4.6 天(即 5 天),訓練

期滿日為 8 月 31 日。超過婚假日數 14-5=9 日,則訓練期滿日為 9 月 9 日。

29、某乙於 970501 高考錄取報到受訓,原訓練期滿日為 8 月 31 日,於訓練期間 970512 至 970708

起請娩假 42 日,970709 銷假上班,則訓練期滿日為何?

A: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婚假為 42×4/12=14 天,訓練期滿日為超

出日數(42-14=28 日),延後訓練期滿日為 9 月 28 日。

30、某丙於 970501 高考錄取報到受訓,原訓練期滿日為 8 月 31 日,於訓練期間 970801 至 970831

起請娩假 21 日(原請 42 日提早銷假),970930 銷假上班,則訓練期滿日為何?

A: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婚假為 42×4/12=14 天,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計請娩假 21 日,訓練期滿日為超出日數(21-14=7 日),延後訓練期滿日為 10 月 6 日。

31、銓敘審定委任第 1 職等書記,得否調任委任第 3 至第 5 職等辦事員職務?銓敘審定委任第 4

職等人員,得否調任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職務?

A:銓敘審定委任第 1 職等書記,得調任委任第 3 至第 5 職等辦事員職務;銓敘審定委任第 4 職等

人員,不得調任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職務。

理由: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考訓類案例:

1、延長病假前應否將該年度休假先予扣除?

A: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前應將該年度之休假先予扣除。亦即應先將休假日數休完後,再續請

延長病假。(銓敘部 68 台楷典三字第 38733 號函釋)

2、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娩假之事實可否改以喪娩假登記?

A:公務人員於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假或娩假之事實,同意准予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嗣後若仍有

續請延長病假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銓敘部 82.5.15 台華法一字第

0849134 號函釋

3、延長病假有無次數之限制?

A:延長病假之核給,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應視其最近 24 個月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 1 年而

定,尚無次數之限制。(銓敘部 92.1.20 部法二字第 0922215188 號函釋)

4、公務人員延長病假期滿欲銷假上班,是否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A:依銓敘部 84 年 10 月 9 日台中法四字第 1200084 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

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

明書,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有關公務人員因癌症延長病假期滿,得否因病情

穩定銷假上班一節,基於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及兼顧當事人健康狀況等為考量,仍請機關長官

依規定視個別情況認定為宜。

5、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如何給假?

A: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

第 4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

到職前之日數,准給賸餘日數之假期。(銓敘部 78.10.4 台華法一字第 330638 號函釋)

6、配偶分娩者陪產假應如何核給?

A:查有關陪產假之增訂,係為因應現代社會結構多以小家庭為主,公務人員於配偶分娩時,確有

從旁照料之必要。惟為切合意旨,陪產假應於分娩日前後 3 日(亦即含分娩日合計 7 日)內請

畢,並得分次核給,每次應至少半日。(銓敘部 88.3.16 台法二字第 1739647 號函釋)

7、配偶懷孕流產者,可否核給陪產假?

A:查銓敘部前於邀集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專業人員及婦女團體代表開會討論有關分娩、流產給假

天數等相關事宜時,據與會之醫療專業人員表示,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即視為「一次生

產」過程,應可比照懷孕分娩者給假。因此,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

可給予陪產假 2 日(按現為 3 日)。(銓敘部 88.3.16 台法二字第 1739647 號函釋)

8、公務人員身為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親生祖父母去世,得否請喪假?

A:公務人員身為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祖父母死亡,依照民法第 967 條:「稱直系血親,

謂己身所從出。」之規定,則其祖孫關係不因公務人員被收養而消滅,應准檢由服務機關長官

比照給予喪假。(銓敘部 77.1.20 台華法一字第 129527 號函釋)

9、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其配偶及親屬死亡,到職後可否准給喪假?

A: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而在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按現為第 6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所定假

期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 (含血親及姻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

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銓敘部 79.10.29 台華法一字第 0475403 號函釋)

10、公務人員之父母同日相繼死亡,喪假應如何核給?

A:為顧及當事人辦理有關治喪事宜之事實起見,對於公務人員發生兩種以上喪假事實時,同意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所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銓敘部 77.7.1 台華法一字第 165047 號

函釋)

11、公務人員之外祖父母死亡,得否核給喪假?

A:依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是以「祖父母」一詞在民

法上實已包含「外祖父母」之意,茲為配合民法規定,爰將原條文之「外祖父母」一詞予以刪

除。因此,修正後之條文雖未明文列舉「外祖父母」在內,惟就其實質涵意而言,非但公務人

員之「外祖父母」死亡者,仍在給假範圍之內,甚至連 「外曾祖父母」或「配偶之外祖父母」

死亡者,亦均得核給喪假。(銓敘部 83.10.3 台中法四字第 1049203 號函釋)

12、公務人員配偶之曾祖父母死亡,可否核給喪假疑義?(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釋例彙編 77 頁)

A: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

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七日......。」上開條文所稱祖父母,亦係就公務人員本身而言,並

未包括配偶之曾祖父母。

二、本案有關公務人員配偶之曾祖父母死亡,依俗如須隨夫(妻)奔喪者,可否核給喪假疑義

乙節,仍以請其改依事假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為宜。(銓敘部 77.12.16.(77)臺華法一

字第二二七九五七號函)

13、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未能與對方和解,經法院傳喚出庭應訊,得否請公假?

A:查出庭應訊係因交通事故而起,與執行職務涉訟由機關長官指派出庭應訊之情形不同,亦與法

院傳喚出庭作證,係屬履行公法上義務之情形有別,為免流於寬濫,不宜核給公假,仍宜請給

事假較宜。(人事行政局 78.12.14 局參字第 47819 號函釋)

14、教師懷孕須提前請娩假是否須一次請畢?

A:懷孕教師於請畢產前假後,必要時得提前申請 21 日之部分娩假,應不限一次請畢。惟為確保

懷孕教師能充分休養以符提前娩假之精神,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提前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

假應至少半日。(教育部 99 年 3 月 30 日台人二字第 0990041763 號函)

15、本縣宣佈照常辦公、停止上課,是日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未兼行政職之教師是否仍須到校上班?

A:宣布照常上班、停止上課時,兼任行政人員應到校上班,惟在校時間(一日或半日)授權由校

長決定。

宣布照常上班、停止上課時,未兼行政人員(即專任教師)無須到校,惟校長基於校園維護安

全及救災之需要,仍可請上開人員到校協助救災。(971215 屏府教學字第 0970258014 號)

16、教師因天然災害發生未能到校上課,其屬個案性以放假登記者,所遺課務及代課如何處理?

A:本案同意比照公假方式由學校遴派相同學科之合格教師代課,並報支鐘點費。(教育部 79.9.21

臺(79)人字第 46995 號)

17、某機關公務人員年度休假 14 日,於 99 年 4 月至 12 月申請留職停薪,100 年 1 月 1 日回職復

薪,人事單位採計 100 年休假日數為以 99 年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出 100 年休假日數為 14×3/12

=3.5 日,請問是否正確?

A: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因留職停薪復職年資未銜接者,休假年資計算依第 7 條第

2 項「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該員於一月復職依規定於次年一月依比例核給休假。爰該員 100 年 1 月復職當年沒有休假,101

年休假日數為 14×12/12=14 日。如係 100 年 2 月復職,則當年沒有休假,101 年休假日數為

14×11/12=12.8 日=13 日。

18、某公務人員休假日數為 21 日於 1 月 1 日辦理留職停薪,其於同年 7 月 1 日回職復薪後,當年

度休假可以繼續實施嗎?次年的休假如何計算?(留職停薪與復職為同一年度,當年可繼續未

完休假例外情形)

A:查銓敘部 95 年 4 月 28 日部法二字第 0952639487 號書函略以「…1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30 日辦

理留職停薪,於同年 7 月 1 日回職復薪後,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本部 93 年 12 月 27 日部法

二字第 0932442049 號令相關規定,核給其當年度之休假並准其繼續實施。」

次年的休假應以其休假年資,按復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例如:休假年資 8 年,

休假天數為 21 日,21*6/12=10.5 天)

19、某君留職入伍服義務役後復職且年資銜接,惟人事人員仍以留職停薪復職當年無休假認定,未

核予休假於次年如依比例核給,請問是否正確?

A:銓敘部 95 年 11 月 15 日部法二字第 0952716602 號令: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入伍服義務役後復

職,或服義務役退伍初任公務人員,年資銜接者,其復職或任用當年之休假,以復職或任用前

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1 項所定日數,乘以復職或任用當月至年

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於復職或任用(按:仍須俟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完成)時起核給。

20、某甲係應九十二年特種考試第二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其實務訓練期間為四個

月,於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如何計算?

A:(一)實務訓練期間得請病假之日數為九.五日(28日*4月/12月=9.3日,以九.五日計之),

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二)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之日數為二日(5日*4 月/12月=1.6日,以二日計之),超過之日

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三)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延長病假之期間為二個月(註: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

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12月/2年*4 月/12月=2月),其請假日數(含例

假日)均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

訓資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5.20. 公訓字第0九三000四二三九號書函)

21、某機關公務人員 99 年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如何發給休假或不休假加班費?

A:99 年 1 月 1 日至 15 日上班日共 10 日,如該員 10 日皆未請假可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10 日。該員

亦可請休假持國旅卡消費,以每日 1143 元計算請領休假補助費。

如該員係自願退休人員則需強制休假 10 日,請領休假補助費 1143×10=11430 元。

22、未休假加班費計算?

A:查行政院 78 年 1 月 4 日台 78 人政肆字第 00049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按:

現已改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 78 年 1 月 1 日起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復查「各機關

加班費支給標準」二、規定略以,職員支給標準為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 2 項,主管連

同主管職務加給 3 項之總和,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又查行政院主計處編訂「支出標準

及審核作業手冊」第貳篇原始憑證之審核二、(五)內部憑證-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規定略以,

時薪,按月薪除以 240 小時,實支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加班金額,應將實支乘以加

班時數。再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日上班八小時。爰公務

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日支數額,應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時薪乘以 8(小時)得之。

23、某師本薪 275 元,自 97 年 8 月 1 日起至 98 年 7 月 31 日止兼任組長行政職務,97 學年度成績

考核完後晉級 290 元。考核獎金計算?(高國中小組長支 230 以下相當 5 等;245 至 275 相當 6

等;290 以上相當 7 等)

A:98學年度8月晉級後290元之薪級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為98年7月(即考核年度最後一

個月)所支。

27580 + 22520 + 4090 =54190

本薪 290 學術研究費 97 年 7 月支領 6 職等主管加給

24、某師本薪275元,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兼任主任行政職務,97學年度成績考核完後

晉級290元。考核獎金計算?(國中小主任支290相當7等)

A:98學年度8月晉級後290元之薪級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為98年7月(即考核年度最後一

個月所)支。

27580 + 22520 + 4990 =55090

本薪290 學術研究費 7職等主管加給(因主任的職務列等在7職等之故)

25、某師本薪275元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1月31日止兼任組長行政職務,97學年度成績考核完後晉

級290元。考核獎金計算?(兼上學期依比例)

A:98學年度8月晉級後290元之薪級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為職務加給*6/12即(所任職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

27580 + 22520 + 4090 *6/12 =52145

本薪290 學術研究費 6職等主管加給(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

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26、某師本薪290元自98年2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兼任主任行政職務,97學年度成績考核完後晉

級310元。考核獎金計算?(兼下學期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

A:98學年度8月晉級後310元之薪級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為98年7月(即考核年度最後一

個月)所支。

28545 + 22520 + 4990 =56055

本薪310 學術研究費 7職等主管加給

27、某師本薪450元年功薪175=625元,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兼任主任行政職務,於98

年8月1日任校長職務。考核獎金計算?(國中小校長應支相當薦任9等主管加給)

A:98學年度8月晉級後仍為(625元)之薪級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為98年7月(即考核年度最

後一個月)所支。

45665 + 30560 + 4990 =76225

本薪625 學術研究費 98學年度7月份(7職等主管加給)

(修正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

◎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28、某師本薪275元自98年8月1日(98學年度)起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考核獎金計算?(97學年度

未兼)

A:98學年度8月晉級後之薪級290元,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為98年7月(即考核年度最後

一個月)所支。

27580 + 22520 + 0 =50100

本薪290 學術研究費 因97學年度7月未支領主管加給

29、某師本薪275元自97年8月1日起至97年12月20日止代理組長行政職務,97學年度成績考核完後

晉級290元。考核獎金計算?

A:98學年度8月晉級後290元之薪級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為職務加給*6/12即(所代理職務

月數,按比例計算)。

27580 + 22520 + 4090 *5/12 =51804

本薪290 學術研究費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

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代理天數30天折算1個月,有所餘未滿30天之畸數天

數以1個月計。)

30、某薦九專員於99年10月2日至100年2月12日代理薦九科長職務,請問100年獎金如何發給?

A: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4 項「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

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

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其於次年 100 年 1

月 1 日繼續代理,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如次年 1 月 1 日無繼續代理者,以

實際代理月數,按比例計算。

31、99年3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留職停薪5個 月,99年度如何辦理考績?

A:99 年度無法辦理考績。

理由:留職停薪前後任職年資合併雖達 6 個月,但非連續,依規定無法辦理另予考績。

32、99 年 7 月 8 日至 7 月 23 日止計 16 天因個人因素辦理留職停薪,99 年度如何辦理考績?

A:99 年無法辦理年終考績,但得辦理另予考績。

理由:留職停薪即視為年資中斷,因無連績任職之事實,自無法辦理年終考績,但得依有關規定辦

理另予考績,同一年度並以辦理一次另予考績為限。

33、如具有得考列甲等之特殊條件一目以上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並具不得考列甲等情事之一者,

得否考列為甲等?

A:否。

理由: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得考列甲等之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

僅能認定其當年度具有得考列甲等之資格條件,並非必須予以考列甲等。而受考人如在考績

年度 內,具有不得考列甲等之各款情事之一者,當年度考績則不得考列甲等,而並無裁量

審酌考列甲等之適用。

34、一年內代理主管職務 10 個工作天,應按多少比例於考績獎金中加發主管職務加給?(99 年

11 月 15 日-26 日)(99 年 11 月 29 日-12 月 10 日)( 99 年 12 月 27 日至 100 年 1 月 7 日)

A: 99 年 11 月 15 日-26 日:十二分之一

99 年 11 月 29 日-12 月 10 日:十二分之二

99 年 12 月 27 日至 100 年 1 月 7 日:全部

理由: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

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 1 月 1 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 1 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

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所跨列之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發給。

35、如因事實需要請休假半日從上午十時起至中午十二時(十二時至一時為休息時間),下午一時

至三時止,合計為四小時,可否視為半日計算 ?

A:否。

理由:休假每次應至少半日,所稱「半日」,應以一個上午(四小時)或一個下午(四小時)為計

算之單位。

36、有關公務人員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否合併支加班費或補休?

A:否。

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2 年 3 月 27 日 82 局肆字第 09373 號函釋略以,加班加滿一小時方支領

一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者,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

或補休。

37、公務人員下班途中遇劫涉訟,其出庭應訊期間可否從寬核給公假?

A:否。

理由: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未能與對方和解,逕法院傳喚出庭應訊可否核給公假

疑義乙節,經查其出庭應訊係因交通事故而起,與 執行職務涉訟由機關長官指派出庭應訊

之情形不同; 亦與應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係屬履行公法上義務之情 形有別,為免流於寬濫,

本案不宜核給公假,仍以請事假較宜。

38、公務人員於參加研習,於休息時間不慎在樓梯滑倒,門診治療期間,可否予以公假療傷?

A:可。

理由:若經機關核給公假參加研習,並於研習期間受傷,門診治療期間,雖未住院,惟經機關首長

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依據規定自得核給公假 。

39、公務人員奉派參訓期間猝發疾病,經送往醫療機構治療,得否核給公假療治或休養?

A:可。

理由:公務人員奉派參訓期間猝發疾病,經直接送醫者,服務機關得覈實認定核給公假。

40、公務人員下班後於機關內從事休閒活動如發生意外危險受傷,直接受醫住院治療,得否核給公

假療治或休養?

A:否。

理由:公務人員非於辦公時間內受傷,如與執行職務無關或非上班所必須之行為者,不宜核給公假

療治。

41、公務人員罹患水痘,得否核給公假療養?

A:可。

理由:依行政院衛生署函釋,水痘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經飛沫而傳染,是最具傳染性的疾病之一。

為避免同仁間傳染,機關應勸導個案居家隔離;如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勸導居家隔離者,得

核給公假。

42、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經依規定核給公假者,於考試期間往返考場途中發生車禍,其

休養療治期間得否准予公假?

A:否。

理由:雖依規定核給公假,惟究非執行職務,是以,於考試期間往返考場途中發生車禍,尚不宜核

給公假。

4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1 項所稱「辭職再任年資銜接」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其認定標

準如何?

A:公務人員辭職再任,其原職單位出具之離職證明書中之離職生效日期,與新職單位之派代令中

之到職生效日期,如為同一日,即視為年資銜接,可併計休假年資;反之, 即視為年資未銜接 。

理由:所稱 『年資銜接者』或『年資未銜接者』,係以書面之公文書為事實認定之標準。

44、公務人員在年度中有辭職、留職停薪等情事,得否按當年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A:否。

理由:(一)休假年資係計算至上年年底為止,故離職月份雖有先後,應休假之日數,並無多寡之

分。

(二)休假係公務人員於服務一段時間後即享有之權利事項之一,又離職原因涵蓋甚廣,包

括辭職、退休、 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等,其中除

屆齡退休外,其餘之離職均未具可預見性 ,致無法要求其自我預定何時離職,而限制

其不得於年初即將休假請畢。

45、有關 100 年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人員,未休假加班費如何核給 ?

A:100 年 1 月 1 日至 16 日共有 10 個工作日;如該退休人員於 1 月份因公停止休假而實際工作 10

日,則可發給 10 日之未休假加班費 。

理由:1 月 16 日屆齡退休人員,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始得核

實按到公日數(即應扣除例假日)計發未休假加班費。

46、有關公務人員於 2 月 1 日離職,如其在職期間(100 年 1 月),以請事假及休假方式未到公執

行職務,其當年度未休畢之休假可否請領不休假加班費?

A:否。

理由:不休假加班費之發給,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人員,始得

核實按到公日數計發。本案所述該公務人員 1 月份均未到公執行職務,並於 2 月 1 日辦理離

職,因此其 100 年未休畢之休假,自不得發給不休假加班費。

47、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調任其他機關,得否於原服務機關先行核給未休假加班費?

A:除非轉任機關無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情事,始同意從寬由原服務機關於年中核給未休假加班費。

如係調任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之一般行政機關,則不宜由原服務機關先行核給。

理由: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年終之待遇為準核發,故應於年終核給。

48、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項第 4款所定懷孕未滿 3個月流產者......,其計算標準為 何?1 個

月究應以 30 日或 31 日計算或依醫學習慣以四週(28 日)計算 ?

A: 30 日。

理由:行政院衛生署 88 年 7 月 3 日衛署人字第 88030973 號函以:目前懷孕之計算是以最後月經算

起之月經年齡,即距離最後月經足 5 個月為懷孕 5 個月,餘類推;其中所稱足 5 個月,係指

每一個月均以 30 日計而言。

49、某師於 99 年 10 月 19 日起初次申請延長病假至 100 年 7 月 13 日(暑假期間)康復銷假上班(總

計累計延長病假共請 267 日)。該師 100 學年度銷假上班後,復因懷孕,分別請完了產前假,

及因安胎需要,續請病假及事假,於生產前再次申請延長病假(期間:101 年 1 月 5 日至 101

年 1 月 17 日),其延長病假如何計算?

A:依規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延長病假得重新計算。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其延長病假視為

未中斷。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6 個月)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本案雖於 7 月 13 日銷假上班(適逢暑假期間),惟實際上課未達一學期(應滿 6 個月於 101 年

1 月 12 日後才可再請延長病假),故依上開規定,應視同延長病假未中斷,且銷假上班後之暑

假期間(100 年 7 月 13 日至 100 年 8 月 26 日共計 45 日)不得扣除,應併計延長病假累計日數

核定如下:

前已核備有案日期:自 99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100 年 8 月 29 日止,計 267 日

併計暑假期間:100 年 7 月 13 日至 100 年 8 月 26 日共計 45 日,計 312 日。

本次核定日期:自 101 年 1 月 5 日起至 101 年 1 月 17 日止計 13 日,共累計 325 日。

50、本縣某師於 98 學年度請延長病假 101 日,於 100 年 6 月 30 日銷假上班,1000913 至 1000916

病假 4 日,1000930 病假 1 日,1001005 至 1001107 病假 23 日,1001108 至 1001116 事假 7

日,100 年 11 月 17 日至 100 年 12 月 14 日再請延長病假 28 日,請延長病假期滿日如何計算?

A:99 學年度先扣除事病假 35 日(不含例假日),至 991012 開始計算剩餘延長病假 365-101=264

日。991012 至 1000629 不扣除例假日為 261 日,累計延長病假為 101+261=362 日。

100 學年度開始銷假上課又繼續請事病假 35 日,復於 1001117 至 1001214 延長病假 28 日,因

銷假上班未滿 6 個月(100 年 12 月 29 日滿),爰 100 年 12 月 30 日後請延長病假暑假方得扣除,

其 100 年 11 月 17 日再請延長病假,其暑假期間 100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暑假不得扣除,其延長

病假期滿日為 362 日(100 年 6 月 30 日止累計)再加 3 日為 100 年 7 月 30 日。

給與類案例:

1、某員於 96 年 2 月 27 日調任屏東縣政府薦任第 8 職等專員,至 8 月累計請事假 8 天,9 月又曠

職 2 日 6 時,請問其當 2 月、8 月及 9 月份薪資應如何發給?

A:(一)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

計算。

(二)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上開計算方式,按日扣除俸給。

2、老王服務的機關,於 1 月 31 日即將 2 月份薪資劃撥入帳,很不幸地,他在 1 月 31 日晚上因病

死亡,其 2 月份薪資是否收回?

A:查人事局民國 81 年 3 月 18 日 81 局肆字第 08492 號函略以:「本局民國 71 年 4 月 26 日 71 局

肆字第 11868 號書函規定:『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全月發給,至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比照

辦理。』本案○員於 11 月 1 日凌晨死亡,係於 11 月份內死亡,其 11 月份薪津宜全月發給。」

本案老王於 1 月 31 日晚上因病死亡,非於 2 月 1 日凌晨死亡,無法依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

支給之規定,發給 2 月份薪資應予收回。

3、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期間是否照常支給薪資?

A: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俸給照常支給:一、依

規定日期給假。二、因公出差。三、奉調受訓。四、奉派進修考察。」依據上開規定,延長病

假期間照常支給薪資。

4、某縣政府銓敘薦任第 7 職等課員兼任該機關科長,其主管職務加給如何支給?又專業加給如何

支給?

A: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但本職所銓敘審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僅規

定主管加給,未規定其他加給),爰可支給 8 等主管加給,及 7 等專業加給。

5、李科長(薦 9)於 97.2.27(星期三)及 29 日(28 日放假)請休假,嗣於 97.3.3 至 28 日參加薦

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3.1 至 2 日為星期六日),其科長職務經簽奉核可由陳員(敘薦任第 7 職

等)代理,陳員因故於 97.3.25 (星期二)至 26 日休假,請問李科長請假及受訓期間,李科長、

陳員之加給如何支給?

A:(一)970227 至 970328 代理期間扣除例假日及 970325 至 26 日奉准給假期間,連續出勤合計達

十個工作日。

(二)陳員(敘薦任第 7 職等)其加給給與依被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支給,爰支給 9 等專業加

給及主管加給,計發加給差額含例假日及依規定請假期間,代理期間跨越兩個月以上,各

月份加給差額應分別計算。

6、陳員於 970227 至 970328 期間代理薦 9 科長,其年終工作金及考績獎金如何發給?

A:(一)年終工作金:年中代理主管人員,其年終工作中有關獎金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採計部分,

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

合併計算,並以 30 日折算 1 個月,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

(二)考績獎金: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得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任職月數,按比例計

算發給。(銓敘部 91 年 12 月 20 日部銓二字第 0912203265 號書函)

7、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一級 520 俸點主管調任薦任第六至七職等主管職務 ,如何支薪?

考績如何晉級?

A:(一)支薪:520 俸點+八職等專業加給+七職等主管加給)。

(二)考績:可逐年晉級至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630 俸點。

理由:1.專業加給,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2.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主

管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3.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

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8、合格實授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一級 460 俸點助理員自願降調委任第一至三職等書記職務 ,如何

支薪?考績如何晉級?

A:(一)支薪:460 俸點+五職等專業加給。

(二)考績:可逐年晉級至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 520 俸點;已達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後,

考績時不再晉敘。

理由: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

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2.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

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俸給法第 11 條第 3 項)3.

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所銓敘審定俸級已達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年功或以原敘較高俸級之

俸點仍予照支者,考績時不再晉敘。(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

9、合格實授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一級 460 俸點人員權理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職務,如何支薪?

A:460 俸點+八職等專業加給+八職等主管加給。

理由:權理人員之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10、公教人員於未任公職前與配偶離婚,復於任公職後再與原配偶結婚,可否報領結婚補助?

A:依據「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第 21 條 規定,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結婚補助。上項規定並不因離婚事實係發生於未任公職前而有例外,本案仍以不發給結婚補助

為宜。(人事局 76 年 6 月 16 日 76 局肆字第 15238 號書函)

11、有關第一次結婚時因未滿 25 歲而無法請領結婚補助,嗣後離婚再與原配偶結婚,得否請領結

婚補助費?

A: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 8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離婚後再與原

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本案因涉通案規定,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人事局 94 年

2 月 24 日局給字第 0940005007 號書函)

12、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夫因病死亡,其妻得否請領眷屬喪葬補助?或得否就殮葬補助與喪葬補助

擇一請領?

A: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公教人員父母、配偶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以父母、配偶未

擔任公職者為限。另依人事局 88 年 7 月 16 日 88 局給字第 013763 號書函規定,公教人員眷屬

如擔任公職死亡,可請領撫卹及保險等相關給付,已較未擔任公職之眷屬死亡者僅能支領喪葬

補助優厚,不宜單就其中殮葬補助一項,與喪葬補助擇一請領。(人事局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

貼線上稽核系統說明會資料)

13、公教員工得否請領養父母(繼父母)喪葬補助?

A:公教員工之繼父母死亡,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在不重領兼領之原則

下得就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擇一報領喪補助。(人事行政局 88年 6月 30日 88局給字第 012879

號函)

14、嬰兒死亡可否申請喪葬補助費?

A:嬰兒除死產者外,如事實上有喪葬費用,得按規定申請喪葬補助費。(行政院臺 40 統字第 1979

號函)

15、員工之子於出生後 4 小時即死亡,可否報領喪葬補助?

A:喪葬補助之申請依規定應以有無喪葬事實與喪葬費用之支付為要件,公教員工子女出生 4 小時

後死亡,如確有支出喪葬費用之事實,得依行政院臺 40 統字第 1979 號函規定,核給喪葬補助

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5 年 1 月 30 日 75 局肆字第 00508 號書函)

16、收養子女可否申請生育補助費?

A:生育補助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以收養子女申請生育補助核與規定未合,未便補助。

(行政院臺 42 統字第 009 號函)

17、公務員之妻生育已依勞保請領勞保給付可否再請領生育補助?

A:查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所領之保險給付,與公教人員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辦法(62 年 2 月

28 日修訂為生活津貼支給辦法)所領各項補助,二者性質不同,本案某甲之妻生育雖曾領勞保

生育補助金,仍得依上項補助辦法在不重領原則下申請配偶生育補助。(行政院臺 52 仁一字第

22 號函)

18、公教員工懷孕 27 週,分娩雙胞胎,一為死胎,一為產後死亡,可否請領 4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

補助費?

A:員工懷孕 27 週,分娩雙胞胎,一為死胎,一為產後死亡,得依規定請領 4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

補助費。(人事局 69 年 10 月 28 日 69 局肆字第 25585 號函)

19、公教員工配偶妊娠後引產二死胎,請領生育補助疑義?

A:公教員工配偶妊娠 26 週後順利引產二死胎,同意從寬發給 4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費。(人事

局 84 年 12 月 28 日 84 局給字第 44878 號函)

20、公教員工亡故與遺孀生育發生於同一月份,可否請領生育補助?

A:公教員工於 3 月 2 日死亡,而其遺孀於 3 月 15 日分娩一女,以該公教員工亡故事實與遺孀生

育發生於同一月份,同意比照人事局 76 年 3 月 27 日局肆字第 08392 號函前開函釋從寬核給生

育補助。(人事局 80 年 8 月 27 日 80 局肆字第 30749 號函)

21、女性公教員工未婚而生子女者,可否請領生育補助費?

A:女性公教員工未婚而生子女者,准予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有關規定申領生育補

助。(行政院 82 年 9 月 2 日臺 82 人政肆字第 36625 號函)

22、男性公教員工與配偶以外之女子生育子女,可否申請生育補助?

A:男性公教員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配偶以外之女子生育子女,非屬「配偶」或「本人」分娩

情形,不合申請生育補助。(人事局 86 年 1 月 29 日 86 局給字第 02268 號函)

例外: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

記。(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98 年 7 月 16 日修正)

23、公教人員懷孕滿 5 個月如何計算?

A:查人事局 73 年 11 月 28 日 73 局肆字第 8241 號函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未滿 6 個月流產者,不

得申請生育補助費,上項規定 6 個月之計算方式係以妊娠 6 個月 (28*6)計算。復查行政院 94

年 1 月 24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400001001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 8「公

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 3 規定: 「未滿 5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爰公教人員如懷孕已滿 140 (28*5)天流產,可依上開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人事局 94 年 10 月

3 日局給字第 0940028764 號書函)

24、公教員工懷孕滿 20 週流產,得否請領生育補助?

A:公教人員未滿 5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費,上項 5 個月係以妊娠 5 個月(28*5)計算。

故公教人員或其配偶如懷孕已滿 140 (28*5)天流產,可申請生育補助。本案公教員工懷孕週數

滿 20 週,合計 140 天,得申請生育補助。 (人事局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稽核系統說明會資

料,人事局 94 年 10 月 3 日局給字第 0940028764 號書函參照)

25、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惟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

補助?

A:公教人員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之子女共同生活,須經辦理收養,始得請領子女教

育補助費。(人事局 81 年 9 月 15 日 81 局肆字第 34153 號函)

26、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否申請補助?

A: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准自 65 年 8 月份起,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支給。(銓

敘部 65 年 8 月 26 日 65 臺特三字第 22936 號函)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規定兼領 1/2,2/3,

3/4 月退休人員,准予列入公教福利品供應範圍,並按規定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 68 年

6 月 11 日臺人政肆字第 11841 號函)

27、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可否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A: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准予比照兼領 1/2 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1/2。

(人事局 71 年 7 月 13 日 71 臺人政肆字第 20564 號函)

28、公教員工子女就讀海外學校,可否申請補助?

A: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 9「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 2(現為說明 1)規定:「公

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

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所稱「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係以實際隨父母居住臺澎

金馬地區而不以設籍為限;又所稱「政府立案」之學校,係指我國政府立案者。綜上,貴院醫

師子女就讀美國德州州立大學,不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人事局 91 年 2 月 6 日局給字第

0910003601 號)

29、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直私立道明外僑學校,可否申請補助?

A:案經轉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79 年 10 月 23 北市教人字第 51326 號函復以:「查私立道明外僑學

校於 54 年 8 月 9 日府教國字第 35723 號函設立,並招收一至九年級學生(即小學至初中)在案。

其就讀該校七年級之學生既屬初中部之學生,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宜依國民中學支給標準支

給。」本案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直私立道明外僑學校七年級,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一節,同意

依國民中學之標準支給。(人事局 79 年 11 月 1 日 79 局肆字第 44831 號函)

30、公教人員子女在校成績優異,經校方減免學雜費,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

A:依據「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代收代辦費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

學校對於學生每學期德行成績列入甲等,體育成績乙等以上,學業平均成績列入每班中前 3 名之

家境清寒學生,應予免費獎勵,每班 3 名,除代收代辦費外,其餘各費均予免收。該前 3 名免繳

學費係屬獎學金性質,仍可請領教育補助費。(人事局 94 年 11 月 22 日局給字第 0940034663 號

書函 )。人事局 97 年 3 月 5 日局給字第 0970005802 號函復新竹縣政府,仍未解釋是否須以家境

清寒為要件。

31、公教員工子女已獲就學貸款,可否再申請補助?

A:可,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定,貸款人需於限定期限償還貸款,與減免

學雜費情形有別,不宜列入減免範圍。(人事局 95 年 1 月 18 日局給字第 0950001216 號)

32、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院校因加修雙學位(輔系)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費?

A:依人事局 76 年 6 月 9 日 76 局肆字第 14222 號函規定:「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以

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完成一個學制階段所規定期間。以

大學院校而言,則指獲得一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致延長修業之

年限。本案公教人員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

77 年 1 月 7 日 77 局肆字第 00440 號函)

33、有關兼領 1/2 月退休金老師,其女結婚後離婚並育有一女,目前婚姻狀況未婚,且無職業需仰

賴退休人員扶養,現就讀中國醫藥學院學士後中醫學系三年級,可否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發給

子女教育補助費?

A:本案兼領 1/2 月退休金老師,其女結婚後離婚,屬已結婚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

點」附表 9「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 5 (現為說明 4)及人事局 86 年 12 月 12 日 86局給字第 056530

號書函規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 92 年 3 月 24 日局給字第 0920007135 號函)

34、公務人員子女於學期註冊完畢後結婚,是否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A: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 9「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 5(現為說明 4)規定,請領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本案公教員工子女於註冊後結

婚,如經查明於申請教育補助費時子女尚未結婚,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人事局 92 年 3

月 11 日 局給字第 0920005962 號函)

35、某縣國中小已有教科書補助,公教人員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A:某縣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擴大補助國中、國小學生教科書費用(教科書免費),其性質經該

府教育處認定屬「代辦費用」之補助,非屬「學雜費減免」範疇,與新修正之「子女教育補助

表」規定尚無競合問題,公教員工仍可依規定請領國中、小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36、有關公教人員子女經由「繁星計畫」分發進入私立大學就讀,其學雜費比照國立大學收費,得

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私立大學針對繁星計畫錄取生之學雜費,以國立大學標準收費,係學校基於鼓勵學生立場,並

配合政策自行籌措經費予以補助,其性質非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或給予學雜費減免。公教人

員子女經由「繁星計畫」分發進入私立大學就讀,其學雜費比照國立大學收費,得依規定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局 98 年 3 月 5 日局給字第 0980006702 號函)

37、公教人員子女申領屏東市公所國民中小學生助學金者,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查屏東市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減輕國民中、小學生因家庭經濟萎縮,導致求學用品短缺,爰發

給渠等人員助學金,其係針對設籍該市且就讀該市轄區各國民中、小學之一般在學學生之補助,

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爰依規定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局 98 年 5 月 13

日局給字第 09800623123 號函)

38、公教人員子女依據「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獲有補助者,

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A:查「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係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及第 17 條訂定,其訂定目的係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其書籍費及交通費補助目的與附表

九說明五規定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之目的及依據有別,且其免雜費與本島就讀公立

國民中學因屬義務教育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相同,爰公教人員子女依本補助辦法獲有書籍

費、雜費或交通費補助者,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局 98 年 5 月 13 日局給字第

09800623124 號函)

39、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

教育補助金者,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查「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係針對一般市民第三胎以

上子女之補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爰本案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

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仍得依規定請領

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局 98 年 5 月 13 日局給字第 09800623121 號函)

40、公教人員就讀公立國民中學子女獲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費補助,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以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故僅補助學、雜費等 2 項費用,並不包括

教科書、營養午餐費用等其他項目,爰公教人員就讀公立國民中學子女獲補助教科書及營養午

餐費用者,依規定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並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所訂標準辦

理。(1000301 局給字第 1000025568 號)

41、蔡員之女就讀 A 大學四年級未畢業(已領大四上下學期之子女教育補助),重考後就讀○○大

學醫學系 1 年級,該大學規定修業年限為7年,其子女教育補助如何申請?

A:蔡員之子女重考後就讀醫學系前 4 年因已於 A 大學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在案,不得申請教育補

助費,於 5-7 年級時始可申請教育補助。(附表九說明六: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

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

42、朱員之子畢業於 4 年制大學後,努力向學再考入 7 年制醫學院就讀(學士後醫學系),其子女

教育補助費如何申請?

A:不得申請。(附表九說明六: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

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43、趙員之子就讀私立大學領有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如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

女就學費用減免等)其子女教育補助如何申請?

A:子女教育補助及政府其他補助僅能擇一請領,申請人應自行選擇。(附表九說明五:已獲有軍

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

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

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4、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年度中亡故,年終慰問金如何發給?

A:依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四~(五)之規定,退休人員年度中亡

故,當年度年終慰問金應按已支給月退休金月數比例發給,爰發給比例只有 6/12或 12/12兩種

情形。

45、原任主管於 12 月 3 日異動為非主管(12 月職務異動人員),年終獎金如何計發?

A:1.5 個月*原任主管待遇(俸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

備註:1.當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2. 12 月份之現職人員或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

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3.前 2 目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

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46、職務代理人於 99 年 7 月底代理期滿離職,可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A:發給注意事項三~(三)規定,100年 1月 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 12月 1日仍在職者發給

一個半月(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是以,12月 1日不在職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

47、某甲係按日支薪全年在職之代課教師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8 月、12 月各代理 10 天合計

50 天,其 99 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A:50 天/30=1 個月又 20 天≒2 個月;日薪(依當年 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31*1.5*2/12。

48、某君 99 年 1 月至 6 月擔任按日支薪臨時人員,7 月至 12 月底擔任約聘人員,其 99 年年終工

作獎金如何計支?

A:6個月臨時人員以實際工作天/30≒4.4個月,以5個月計。依12月份約聘實支薪酬數額*1.5*11/12。

49、某甲 99年 12 月 10日到職且 12月 20日離職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其 99年年終工作獎金?

A:(日薪*任職天數) *1.5*1/12。

50、民意代表及任私校年資可否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A:民意代表及任私校年資不合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51、應徵服兵役人員應如何發給?

A: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服役期間由服役單位發給)。

52、某乙於 99 年 1 月至 6 月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經費進用之「技術短工」,同年 7 月至 12

月任某鄉公所財政課約聘僱人員,得否併計渠「技術短工」之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A:不行。(1-6 月非發給對象)99 年年終工作獎金=月薪*1.5*6/12。

53、某丙 99年 12月 10日普考分發本府擔任辦事員實務訓練,其 99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A:(12月所支待遇標準*1.5*1/12)=(17,890+17,310)*1.5*1/12=4,400

54、某丁 99年 1月 1日至 99年 6月 30日擔任臨時人員,99年 7月 1日至 99年 9月 30日擔任約

僱五等人員,99年 12月 1日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府實務訓練,其 99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

支?

A:(1)(99.1.1~99.6.30 之實際工作天數)/30≒4.4個月,以 5個月計臨時人員在職月數;

(2)99.7.1~99.9.30-3個月約僱五等人員;

(3)99.12.01-99.12.31-1個月實務訓練期間;

(4)年終獎金:以五職等本俸五級訓練津貼*1.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