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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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环境保护部
和息 文件
环发 (2012J140 号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
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
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
转、破产或搬迁,腾出的工业企业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
发利用。但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
环境安全隐患突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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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国发(2011J35 号)提出的"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
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排查被污染场地。地方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制订本地
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
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
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以已关停并转、
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
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排查被污染场地(包括潜在被污染场
地),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信息。
二、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建
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
格用地审批。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
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
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三、严控被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
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
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
场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
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
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
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
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四、开展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曾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因地制直组织开展被污染场
地治理修复工作,对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
出的被污染场地,要优先安排治理;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
施,防止被污染场地污染扩散。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经监测
达到环保要求后,该场地方可投入使用。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
复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
何项目。
五、严格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要设定从事污染场
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单位的准入条件 9对相关单位的
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提出要求,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地方应当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
准入条件。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必要时,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
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文件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
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
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永久保存;有关执业人员应当在
文件资料上签字,并对文件资料负责;公众可以依法向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场地环境
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对
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的结论和治理修复的效果负责,并做好治
理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六、切实防范场地污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经批准新(改、
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
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场地
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场地污染防治
措施等进行验收。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该企业要
对土壤和地下水情况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依法治理修复。
七、落实相关责任主体。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
场地污染的单位是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以下
简称"相关责任勺的主体。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
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
已经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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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
相关责任。根据责任主体的划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等所需费用应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
八、强化保障工作。环境保护部等主管部门应当抓紧完善被
污染场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制修订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
理修复等标准规范。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标准
规范,先行先试。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农药、
重金属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加大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研
发力度,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培养专业技术队伍,筛选和推广实用
技术,推动国内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实用化、设备国产化。探
索建立污染者付费、土地开发受益者出资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被
污染场地特别是无主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资金投入。加强宣传教
育,引导公众认识被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及其防治措施,积极稳妥开
展信息公开工作,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城
乡规划,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
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对工业企业
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
要从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依纪依法对当地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企业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各地区要依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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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发利用或正在开发利用的工业企业场
地,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防止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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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一环 2012 年 11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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