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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法規
第九十三條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政府採購子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政府採購子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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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系統使用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系統之主管監督機關。
訂約機關
指辦理採購標案並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
適用機關
對於共同供應契約之商品,具有提出需求及選購下訂之機關
立約商
係指共同供應契約商品之得標商,並依據本系統公告的特定契約內容提供商品
金融機購
發行政府網路採購卡與適用機關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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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採購機關
供應商
金 融 機 構
GCA
適用機關
身分認證
8.電子支付轉帳通知
付款閘道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
3.商品型錄目錄上傳
5.出貨通知
4.訂購
6.驗收
7.付款
訂約機關(
營運)
9.墊款
1.需求調查
2.契約公告
1.提供需求
契約公告
商品型/目錄
共同供應契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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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關執行事項
前置作業
採購人員下訂前必頇 申請使用於訂購之GCA憑證和私鑰。
指定政府網路採購卡持卡人 。
申請政府網路採購卡。
申請付款用GCA憑證和私鑰。
建立電子支付帳號與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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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權限
一般使用者可分別給與查詢、請購、下訂或支付之權限
查詢、請購、下訂同時可分配給多個使用者,
請購單可由使用單位或採購單位登錄,具下訂權限才能下訂單,授權予採購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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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流程 商品查詢->請購管理(購物車、採購作業)->下訂管理->訂單管理
採購作業
請購單可由使用單位登錄
使用單位可以取得帳號查詢商品
除大宗物資(鋼筋、水泥、柏油等)共同供應契約基於採購標的特性外,請問單筆訂購金額達多少以上時,機關不得透過共同供應契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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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項目辦理採購,適用機關不頇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訂約機關仍應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購金額合計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得逕洽廠商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電子訂購。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購金額合計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應另辦招標。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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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效益
經由網路迅速調查各機關需求之數量與規格。
整合契約公告、網路下訂及付款等作業。
簡化眾多政府機關零星採購程序。
利用較大經濟規模,以降低政府採購支出預算並減少重覆採購作業之人力。
機關利用政府網路採購卡進行電子支付作業,除可降低各單位零用金儲備靈活庫款調度外,會計從每件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需對不同廠商開立付款憑單辦理付款,變成每月只需一次付款給發卡銀行即可 。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訂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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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訂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