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 及調查計畫第 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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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桃園縣觀音鄉大潭村高銀
化工,以及73年桃園縣蘆竹鄉
中福村基力化工污染農田產生
鎘米,鎘米事件的陰影就揮之
不去
我國官方調查受鎘污染的大潭
村及中福村的稻米和稻田土壤
中鎘的含量,發現比日本鎘米
事件發生地區之重金屬『鎘』
含量要高出許多
自此開啟臺灣針對農田重金屬
污染之調查作業
臺灣地區鎘米污染事件
資料來源:卓英仁,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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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 作物的吸收性 作物的毒害情形 人體的毒害情形
鎘 非常容易吸收 小 腎、肝和骨骼軟化和變化(痛痛病)
鉛 不易吸收 抑制光合作用 對腎臟、神經系統造成危害,
對兒童具高毒性
鉻 - 六價有劇毒 (急)腎管狀細胞死亡
(慢)組織壞死、呼吸道癌
汞 無機:極低
- 神經系統受損
(甲基汞所引起的水俁病) 有機:極易
銅 選擇性的吸收 小 肝腫大、肝疼痛及黃疸
砷 視化合物而不同 食用稻空穀 腎臟及骨髓病變(烏腳病)
鎳 pH<5 小 毒性低
鋅 吸收性好 小 為低毒性或無毒性之物質
除了重金屬鎘以外,其他重金屬對人體或作物亦有毒害之現象
重金屬對作物及人體的影響
污染物 主要來源
砷 含砷農業、硫酸、化肥、醫藥、玻璃等工業廢水
鎘 冶鍊、電鍍、染料等工業廢水、肥料雜質、含鎘廢氣
銅 冶鍊、銅製品生產等廢水
鉻 冶鍊、電鍍、印染等工業廢水
汞 製鹼、汞化物生產工業廢水、含汞農藥、金屬汞蒸氣
鉛 顏料、冶鍊等工業廢水、汽油防爆劑燃燒排氣、農業
鋅 冶鍊、鍍鋅、紡織等工業廢水
鎳 冶鍊、電鍍、染料等工業廢水
同時對重點之農地土壤重金屬項目之污染來源,進行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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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可能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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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緣起
彰化縣和美鎮東西二、三圳灌溉系統之鐵山支線及嘉犁支線灌區農
地,依污染潛勢評估成果,整體污染潛勢較高,爰此規劃調查
調查範圍
彰化縣和美鎮新發段、新盛段、嘉安段、大嘉段、和群段、柑竹段、
嘉詔段等7地段,合計374筆地號,共可劃分為398筆農地坵塊
總面積評估約314公頃
本階段調查規劃
預計採集398筆農地坵塊
預定於102年7月31日至8月9日完成現場作業
預計8月25日完成分析作業(可來電詢問分析成果)
推估9月上旬環保局啟動污染農地列管
整體農地土壤調查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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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進場前
調查期程可配合農耕作業調整(於諮詢處留原因及地號)
調查工作可配合地主會同採樣(於簽到單留電話)
調查工作調查時
農地若有作物,相關作為依處理農地污染事件標準作業原則辦理
調查工作完成後
農地品質明顯異常的地號,由主管機關通知調查結果
農地品質明顯異常的地號,依農地土壤污染
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後續措施
調查因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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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農地污染事件時,應
比照公害陳情通報方式辦
理,加強縱向與橫向聯繫,
相關資訊之傳遞,亦應採
縱向與橫向相互通報之雙
軌原則進行。
相關通報資料應以傳真(或
電子郵件)及函送等方式即
時傳送,並以電話確認。
各機關(單位)應隨時溝通
協調,以利進行後續作業
與新聞資料發布等事宜。
全國公害陳情電話號碼:
0800-066666
農地污染事件發生時
處理農地污染事件標準作業原則依據土污法第15條第1項
土污法第15條
公告受污染農地為污染控制場址,並進行後續污染改善控制及整治工作。
已列為控制場址者,環保署應協助監督後續污染改善控制及整治事宜,並參與地方專案小組運作事宜。
會同農業單位及鄉公所辦理污染農地之食用作物剷除銷燬補償之查估相關作業
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限制耕種特定農作物。
對於污染管制標準之農地,應進行公告、銷燬、補償及其他應變事宜。
對於已公告列管之場址,應隨時巡查,防止農民耕作食用作物。
法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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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檢驗報告未完成前,而疑似污染農地上種植食用作物已面
臨即將收穫時,地方農業機關(單位)應協助存放、保管及封乾;
必要時由農業機關(單位)依實際情形進行食用作物收購及補償
價格查估作業,且不可任農民任意收穫販售。
土壤檢測結果確認後,未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者,仍予上市。
已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者:
、
食用作物處理原則
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必要時依據土
污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辦理應變必要措施,包
括作物緊急銷毀及豎立告示牌或設置圍籬。
提出相關購買證明 實際購置金額全額補償
每日每人工資 補償金額為1,800元
使用之農業機具
已購置秧苗費用
人員每日 工資
載運稻米貨卡車出車費用 日數 6.3頓:單日8,000元 15頓:單日10,000元 監督各鄉鎮公所
依據農業局查估基準原則,並由鄉公所造請領清冊。
補償費補助範圍 補償費計算方式
鏟除銷燬補償費請領原則-暫定
農地停耕補償機制
作業程序(清冊格式及程序流程圖)
1.土地所有人 2.375減租承租農民 3.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
1期作3月31日 (2期作9月30日) 前向鄉鎮市公所申請。
鄉鎮市公所
1.將符合補償條件之農民造冊 2.1期作4月15日(2期作10月15日)前將請領清冊函送環保局。
環保局 環保署
11月30日前預估下一年度全縣(市)公所需停耕補償費用,並檢具領據向環保署請款
1月31日收到當年度停耕補償預付款項(不足時,可向環保署再申請預付款)
1.公告農地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並函知農民請領停耕補償(不定時)。 2.隨時提供農地地段、地號、坵塊面積等資料給相關鄉鎮市公所。
1期作4月30日(2期作10月31日)前撥付農民。
12月31日前檢具原始憑證函
送環保署辦理核銷轉正。
1月31日前預付環保局當年度停耕補償預估款項。
1月 10日前完成核銷轉正作業
停耕補償:
每年每公頃
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