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提升海巡艦艇服勤妥善...約管理及履約督導四大面向,依據研究成果研提相關建議,俾提供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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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效提升海巡艦艇服勤妥善 單位:後勤處 研究人員:林彥、劉家欽 鄭群騰、陳美蓉、翁偉翔 蕭景鴻、侯宜廷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自行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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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提升海巡艦艇服勤妥善

    單位:後勤處

    研究人員:林彥、劉家欽

    鄭群騰、陳美蓉、翁偉翔

    蕭景鴻、侯宜廷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自行研究報告

  • 2

    目錄

    第壹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1

    第三節 研究方法……………………………………………………………2

    第四節 研究限制……………………………………………………………3

    第貳章 文獻探討……………………………………………………………6

    第一節 前言…………………………………………………………………6

    第二節 淺談維修……………………………………………………………6

    第三節 海巡艦船艇維修及採購決標方式…………………………………8

    第四節 研究方法之比較…………………………………………………13

    第五節 前次研究所提結論及建議…………………………………………19

    第六節 小結…………………………………………………………………20

    第參章 海巡艦艇維修現況…………………………………………………22

    第一節 維修週期…………………………………………………………22

    第二節 長期交修…………………………………………………………25

    第三節 合約管理…………………………………………………………30

    第四節 履約督導…………………………………………………………32

    第肆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38

    第一節 維修週期…………………………………………………………39

    第二節 長期交修…………………………………………………………44

    第三節 合約管理…………………………………………………………45

    第四節 履約督導…………………………………………………………51

    第伍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54

    第一節 研究發現…………………………………………………………54

    第二節 建議事項…………………………………………………………55

    參考書目………………………………………………………………………58

    附錄 1 艦艇維修政策概述…………………………………………………………59

    附錄 2 海巡艦船艇維修政策………………………………………………………65

    附錄 3 問卷…………………………………………………………………………83

  • 3

    表目錄

    表 2-1 船艇維保分級制度表…………………………………………………9

    表 2-2 2009 及 2017 年自行研究案研究方法彙整比較表…………………14

    表 2-3 台中艦、10033 艇及 3572 艇諸元表…………………………………17

    表 3-1 海洋總局近五年各招標方式之採購金額級距……………………30

  • 4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4

    圖 1-2 研究架構圖…………………………………………………………5

    圖 2-1 政府採購法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彙整表…………………………8

    圖 2-2 適用最有利標流程圖……………………………………………11

    圖 2-3 準用最有利標流程圖……………………………………………11

    圖 2-4 取最有利標精神流程圖…………………………………………12

    圖 2-5 台中艦……………………………………………………………16

    圖 2-6 10033 艇…………………………………………………………16

    圖 2-7 3572 艇……………………………………………………………17

    圖 3-1 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流程圖………………………………………34

    圖 3-2 海洋總局督工作業流程圖………………………………………36

    圖 4-1 問卷調查人員職級別圖…………………………………………38

    圖 4-2 問卷調查人員船務年資別圖……………………………………39

    圖 4-3 善用維修史略……………………………………………………40

    圖 4-4 廠艦合作良好……………………………………………………41

    圖 4-5 自力維保與修前鑑測……………………………………………42

    圖 4-6 料配件資訊管理…………………………………………………43

    圖 4-7 依計畫性交修……………………………………………………45

    圖 4-8 長期合約接受度…………………………………………………46

    圖 4-9 預算管控使用……………………………………………………47

    圖 4-10 廠商施工品質、保固及專業……………………………………48

    圖 4-11 後擴案件頻生…………………………………………………49

    圖 4-12 督工確依合約執行……………………………………………52

  • 5

    提要

    臺灣位於東北亞與東南亞中心,地處遠東及北美航線樞紐、太平洋與印度洋

    間之聯絡要道,海上防衛之能力及海上治安之保全,實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在

    1994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海洋事務已然成為世界性的公共議題,

    我國政府更提出「海洋立國」的理念,強調「海洋絕不是足跡的終點,亦不是限

    制我們的界線」,惟有面向海洋,以世界為舞台,臺灣方得以永續發展。

    由於海域範圍遼闊,海象環境瞬息萬變,因此為維護海域安全、搜救、海上

    執法、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等責任,海巡艦艇數量大幅增加,而艦艇能否適切且

    便捷地遂行法定任務,正是海上執勤功效良窳的重要因素之一,艦艇對海上執行

    勤務及妥善率方面,必須保有一定的水準,方能應付經緯萬端之海上任務。

    鑑於我國海巡勤務範圍日益擴大,各項任務所需之海巡艦艇性能及數量之需

    求亦隨之增加。過往本署海洋總局艦船艇囿於缺少自有維修能量、年度養護經費

    有限及維修深度不一致等因素限制,導致艦船艇委商維修無法有效掌握維修期程

    及預算,妥善率難以提升。

    為有效發揮裝備性能,確保服勤妥善,希藉由調整現行維保管理政策,運用

    全壽期管理概念,採計畫性維修,以有效節省公帑、提升維修品質、縮短廠修時

    間,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針對海洋總局船務組、各海巡隊艦艇及辦理船務業

    務同仁進行調查,並輔以文獻分析及個案研究法,聚焦維修週期、長期交修、合

    約管理及履約督導四大面向,依據研究成果研提相關建議,俾提供決策參考。

    關鍵字:艦艇妥善、維修週期、長期交修、合約管理、履約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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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臺灣位於東北亞與東南亞中心,地處遠東及北美航線樞紐、太平洋與印度洋間之聯絡要道,海上防衛及海上治安實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在 1994 年「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海洋事務已然成為世界性的公共議題,我國政府更提

    出「海洋立國」的理念,強調「海洋絕不是足跡的終點,亦不是限制我們的界線」,

    惟有面向海洋,以世界為舞台,臺灣方得以永續發展。

    我國海洋藍色國土浩瀚廣闊,擁有豐富的濱海陸域及多元的海洋生物資源,

    周遭海域更蘊藏豐富的水下資產。面對周邊海域複雜多變之環境,各項執法、救

    難之任務均需仰賴艦艇方能貫徹執行。為求維護臺灣管轄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

    之保護利用,我國於 2000年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以「強化海域執法,

    維護海上安全」為執行目標,針對海上交通安全、漁業資源管理、海洋環境維護、

    海上救難、非生物資源開發、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境、打擊海盜及反恐等議題制

    定工作要點。

    由於海域範圍遼闊,海象環境瞬息萬變,因此為維護海域安全、搜救、海上

    執法、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等責任,海巡艦艇數量持續增加,而艦艇能否適切且

    便捷地遂行法定任務,正是海上執勤功效良窳的重要因素之一,艦艇妥善率必須

    保有一定的水準,方能應付經緯萬端之海上任務。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鑑於我國海巡勤務範圍日益擴大,各項任務所需之海巡艦艇性能及數量之需求亦隨之增加。過往本署海洋總局艦船艇囿於缺少自有維修能量、年度養護經

    費有限及維修深度不一致等因素限制,導致艦船艇委商維修無法有效掌握維修期

    程及預算,妥善率難以提升。

    為有效發揮裝備性能,確保服勤妥善,希藉由調整現行維保管理政策,運用

    全壽期管理概念,採計劃性維修,植基能量於民間,有效節省公帑、提升維修品

    質、縮短廠修時間,爰規劃於 106年度辦理本研究,探究影響艦船艇妥善之相關

    因素,並研提相關具體精進建議,俾提供決策參考。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研討最佳維修週期,在現行船舶檢驗規定下,編訂長期交修計畫,有效管控

    維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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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訂可有效提升海巡艦艇妥善最適作法,落實合約管理,強化履約督導,遂

    行階段式計劃性維修。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社會科學研究經常需要藉助於文獻蒐集與分析,來幫助研究者瞭解欲研究之

    議題的基礎及研究程度;透過有方法、有系統的文獻蒐集與分析,可以避免重複

    他人之研究,亦可繼續在前人既有的研究基礎上,以不同的面向角度切入,進行

    更為深入之研究。

    量化研究係採取自然科學研究模式,對研究問題或假設,以問卷、量表、測

    驗或實驗儀器等作為研究工具,蒐集研究對象有數量屬性的資料,經由資料處理

    與分析之後,提出研究結論,藉以解答研究問題或假設的方法。量化研究可以在

    短時間內,蒐集一大群受試者的反應資料,有利於分析現存的問題,包括問卷調

    查法、實驗法等。

    質化研究其實是一種以文字修辭來說服人的方式,研究者必須以豐富的文采

    令人反思習以為常的價值觀,這是一連串說服的過程。研究者需要證明其的確到

    過現場,能將現象栩栩如生地勾畫出來,而整個分析過程又須形成合理解釋,令

    人信服,其方法有田野調查法、參與觀察法、深入訪談法等。

    本研究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係以量化研究(問卷調查法)為主,質性研究(文獻

    分析法、個案研究法、訪談調查法)為輔,分述如下:

    一、問卷調查法

    問卷調查法係研究者運用統一設計的問卷向被選取的調查對象瞭解狀況或

    徵詢意見的一種研究方法。研究者將所要研究的問題編製成問題表格,以郵寄方

    式、當面作答或追蹤訪問方式填答,從而瞭解被試者對某一現象或問題的看法與

    意見。問卷調查法的運用,關鍵在於問卷編製、選擇被試者及結果分析。

    本研究報告嘗試採行問卷調查,以海洋總局船務組、各海巡隊艦艇主要幹部

    及船務業務承辦人員為調查對象,瞭解分析現行維修制度運作成效及問題,蒐集

    提升本署艦艇服勤妥善之窒礙問題及改進建議。

    二、訪談調查法

    質性研究的資料蒐集方法,大都為觀察與訪談。訪談係指研究者「尋訪」、「訪

    問」被研究者且進行「交談」與「訪問」的一種研究方法,其具有快速、便捷、

    樣本與第一手資料取得容易,以及成功率高等優點。由於許多因素無法透過表面

    觀察獲得,因此必須藉由訪談的方式,自受訪對象探索每一問題之深層涵義。

    針對前述問卷中另有表達意見或提出建議之同仁,工作小組另以電話進行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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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瞭解渠等是否尚有其他建議或補充意見,以提升研究深度。

    三、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經由相關文獻資料進行研究的方法,此種研究方法可以幫助我

    們瞭解過去、重建過去、解釋現在,並推測將來以協助研究之進行。因此,文獻

    分析法是一種最簡單的探索性研究法,即蒐集有關他人所做的研究或資料,分析

    其研究結果與建議,指出需要檢證的假設,並說明假設是否具備探索價值,以應

    用於進一步研究之基礎。文獻調查的範圍大致可分為三種,一為相關科學的研究

    報告、期刊、學位論文;二為相關的學說與理論;另一種資料來源為一般論著、

    具創造性或思考性的研究。

    本研究以「有效提升海巡艦艇服勤妥善」作為核心研究議題,因此文獻蒐集

    主要包括有關「海巡艦艇維修、提升艦艇妥善率」等相關碩博士論文與中文期刊、

    國內相關文獻著作、研究報告及網路資源等等,藉由上述文獻之蒐整分析,得以

    論證相關事務、闡釋論點,增進自我文章研究之理論基礎,並以此基礎進一步建

    構出本文之研究理論架構,經概念化定義後,作為問卷調查問題之基礎。

    四、個案研究法

    係指採用各種方法,如調查、觀察、心理測驗、身體檢查、社會計量、文件

    分析、家庭訪問等,收集有效的完整資料,包括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傳記

    的、環境的、家庭的和職業的,對單一的個人或社會單位做縝密而深入研究的一

    種方法。其主要的在解決個別問題、提供假設的來源,及提供具體的實例,以供

    瞭解理論模式。

    本研究即是利用個案研究法,以台中艦、10033 艇及 3572 艇作為大、中、

    小型艦艇之研究標的代表,期透過單一個案之深入研究來瞭解艦艇維修相關潛藏

    問題。

    第四節 研究限制

    研究限制的定義即是在設計或方法論上,會影響研究發現詮釋方式的特質。

    這些限制源自於研究之初用來建立內在和外在有效性的設計或方法,侷限了研究

    的可推論性、實作運用,以及研究發現的效用。事實上,所有學術研究都有其限

    制,有些限制可以在研究開始前事先瞭解並做規劃,但有些研究限制則是在研究

    進行的過程中才一一浮現。無論是否在預期之內,研究者都應坦然面對研究限制,

    並對此進行討論。

    本研究研究限制有二:

    一、研究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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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提升艦艇服勤妥善之作法經緯萬端,惟本研究受限於人力、時間及經費

    等因素,僅就維修週期、長期交修、合約管理、履約督導等面向進行研討,未對

    其他專業領域作深入研究。此乃研究限制之一。

    二、研究對象之限制

    目前本署海洋總局所屬艦船艇約一百七十餘艘,由於人力、時間、經費等相

    關因素限制,本研究無法就各類艦艇進行深入探究,因此僅擇定主要研究對象以

    台中艦、10033艇及 3572 艇作為大、中、小型艦艇之代表。此乃研究限制之二。

    綜上所述,本研究乃針對過往海洋總局艦船艇囿於缺少自有維修能量、年度

    養護經費有限及維修深度不一致等因素限制,導致艦船艇委商維修無法有效掌握

    維修期程及預算、妥善率難以提升之問題,運用文獻分析法、問卷調查法、訪談

    調查法及個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就維修週期、長期交修、合約管理、履約督導

    等四大面向進行研討,以期探究影響艦船艇妥善之相關因素、研提相關具體精進

    建議,俾提供決策參考。爰此,本研究之研究流程、研究架構如圖 1-1、1-2。

    圖 1-1 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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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1-2 研究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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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前言

    本署前於民國98年(2009年)以自行研究方式探討並撰擬「海巡艦艇維修制

    度之研究」乙份報告,迄今雖已將近10年,該研究所採之研究方法,以及最終所

    提出之結論與建議,在本次自行研究案中,仍有值得借鏡,並作為對照之處。近

    年來,本署不論在執行海洋保育、海難救護,乃至於漁業巡護等事項,均獲得社

    會大眾讚許與好評,且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本署海巡艦船艇數量持續增加,並逐

    步汰換老舊、維修不符成本之艦船艇。同時,本署海巡艦船艇維修方法與政策亦

    逐步修正與精進,與該研究之初所採艦船艇維修制度已有所差別。

    故本章將以2009年之研究為基礎與架構,濃縮、彙整並摘述其相關內容之精

    華,並將就其所提結論與建議,於後續章節探討、分析其與現行作法及政策不同

    之處,並佐以現行實務狀況與問卷所得數據資料加以應證,期推論出對本署海巡

    艦船艇最佳之維修方式與政策,提高本署艦船艇妥善,確保海巡任務遂行。

    第二節 淺談維修

    「維修」一詞廣泛而言,包括「預防保養」、「一般修理」及「大翻修」等廣

    義的定義,其目的就是要經由「及時、精確及有條不紊的維修行動」,使系統零

    組件長期處於可(堪)用狀態。

    而為使系統在最小成本下發揮最大效益,除了在系統研發、製造階段投入心

    力,更不可忽視規劃維修作業的重要性,適當的維修策略不但可以延長產品壽命

    、提高可靠度、提升效率及安全性,還可以降低成本。維修作業除了量的規劃,

    還要重視質的表現,亦即為了維持系統性能,維修作業有其存在的必要,且必須

    能夠有效地達成提升系統性能、降低成本等目標,而不該馬虎行事,反而失去維

    修的意義。

    在今日高度網路化、數據化的時代,需「維修」之「系統」,可大致分為「

    軟體維修」與「硬體維修」二大項,「軟體維修」多指針對電腦(或3C設備)之程

    式進行編寫、重整、找出系統漏洞加以補強等作為;「硬體維修」則係指針對看

    得到、摸得到的物件,就其損壞或需保養維護之處進行更換或調教。以下僅常見

    即與本研究有關之「硬體維修」方式,分項說明如下:

    (一)「機器設備系統」維修方式:

    1、維修是所有活動需求的總和,用以維持系統正常運作,且是將機器設備發

    生故障後以維修方式使其到回到正常狀態,以達到勤務得以遂行的必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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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

    2、在針對本署艦船艇維修相關政策與機制說明前,僅先針對目前大多數的機

    器設備之維修方式說明如下:

    (1)矯正維修(Corrective Maintenance, CM):

    在裝備發生失效後所採取的維修作業,將裝備修復至可使用的狀態。

    包括裝備失效發生後的最小修理(Minimal Repair)及矯正更換(

    Corrective Replacement)。最小修理使系統回復到運轉狀態,矯正

    更換為系統發生失效後,更換失效的組件或系統。

    (2)預防維修(Preventive Maintenance, PM):

    於系統裝備開始運作後,藉由建立的程序來進行階段性的維修工作,

    以預防裝備在使用時發生功能性失效。包括簡單維修(Simple

    Preventive Maintenance)和預防更換(Preventive Replacement)

    。簡單維修是指預防保養或預防修理,預防保養僅作簡單的零件調整

    、清潔等,以消除系統在使用過程中有關環境惡化的問題;預防修理

    則針對可修復且更換成本昂貴的部分翻修。預防更換是針對不可修理

    、或經過幾次維修後不值得再修理的組件或系統,在尚未失效之前更

    換。對退化的系統進行預防保養,可以降低因操作環境惡化所誘導的

    操作應力並延緩強度退化的速度;預防修理可以改善系統內在累積損

    傷的程度,而預防更換後的系統之強度將可恢復到初始值。

    (3)預知維修(Predictive Maintenance):

    對系統使用狀況進行監測,當量測訊號發生異常即進行維修工作。

    (二)「艦船艇」維修方式:

    1、與一般機器、設備不同,現代化艦船艇是相當複雜的系統,由各式各樣的

    「系統」所組合而成,除船體結構系統和機械動力系統外,還包括大量電

    子系統。由於艦船艇系統眾多複雜,機器設備精密度高,艦船艇的設計建

    造花費自然極為昂貴,使得其建造者和使用者均須付出巨額的獲得成本。

    2、然而,在艦船艇執行勤務時的安全考量下,這些成本是必須要投資的。若

    能有完善的維修(護)管理體系,必定能使船艇的可靠度有效的提昇,各

    艦船艇均能有良善的妥善率及執行勤務的安全。

    3、除了成本方面,維修的管理亦是勤務運作中重要的一環,它可以維持艦船

    艇妥善率,使勤務得以遂行。

    因此,「維修」最主要目的,是維持各項系統正常運作,且是在設備發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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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後,使其到回到正常狀態,以達到勤務得以遂行的必要過程。

    第三節 海巡艦船艇維修及採購決標方式

    海巡署成立以來,如何在有限的預算下,尋求最佳艦船艇維修方式,以及如

    何提高艦船艇妥善率,一直是各級長官關切的議題。辦理招商維修須按照政府採

    購法(以下稱採購法)辦理,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各機關在採購

    法適用無虞,亦針對相關條文進行函釋說明,使各機關在法條規定採用上更為妥

    適與周延。

    圖2-1 政府採購法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彙整表

    資料來源:政府電子採購網1

    以下僅針對2009年之前次研究中,所闡述當時環境時空背景下,針對海巡艦

    船艇所採行之維修及採購決標方式摘要說明:

    一、維修方式:

    海巡艦艇保養與維修方式,除巡防艇一、二級保養及巡防艦一至四級保

    1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民 106年 8 月 3 日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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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由海巡人員自行作業外,其餘皆以委外招商方式辦理。原則上對於艦船艇

    「航修」、「海損」、「歲修」及「主輔機三級以上保養」等,多以公開招標最

    低價決標方式辦理。對於「水線下工程」及「隱蔽部分」則先於招標合約中

    述明,可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

    表2-1 船艇維保分級制度表

    分級 說明

    第一級保養 由艦船艇主機、發電機操作使用人員配合每日航行前、後實施

    檢查及簡易保養。

    第二級保養 由艦船艇主機、發電機專責人員依主機、發電機廠家規定使用

    時數、項目實施保養。

    第三級保養

    巡防艦及巡護船主機運轉時數達第三級保養之要求,依各型主

    機、輔機之操作手冊由專責人員自力維保。

    巡防艇及功能艇各型主機運轉時數達第三級保養之要求,各海

    巡隊應通知海洋總局簽訂年度保養廠商契約實施保養,責由艇

    長率主機、輔機專責人員督工,並應詳細記錄工作內容、保養

    前後各項主機、輔機數據,完工驗收後陳報艦艇保養陳報表辦

    理結報;但各海巡隊未通知海洋總局則由該艇專責人員自力維

    保。

    第四級保養

    巡護船及巡防艦主機運轉時數達第四級保養之要求,依各型主

    機、輔機之操作手冊由專責人員自力維保,但巡防艦更換噴油

    嘴、試壓調校部分,則委外招商保養。

    巡防艇及功能艇各型主機運轉時數達第四級保養之要求,依上

    述第「第三級保養」規定辦理。

    第五級保養 歲修時同時實施主機、輔機開放性檢查之第五級保養,依時程

    招商辦理。

    第六級保養 大修時配合同時實施主機、輔機分解、清潔及檢查之第六級以

    上保養為原則,依時程招商辦理。

    資料來源:海洋總局「艦艇養護管理要點」

    本署海洋總局部分艦艇艇採取「長期維修採購方式」,以過去幾年內維

    修費用的平均數預估採購金額,由廠商進行投標作業,契約期約五年。契約

    期內所有維修保養問題均由得標廠商負責,對於意外性碰撞、故障(如航修

    、海損)等所造成之維修費用,於保險自負額範圍內時,由海洋總局支付,

    並由得標廠商負責進行維修;若超過自負額部分,則由保險公司與得標廠商

    洽談,並負擔維修費用。

    二、採購決標方式:於2009年之研究中,研究者將本署自民國89年(2000年)成立

  • 15

    以來,迄研究當時民國98年(2009年)間,本署海洋總局針對海巡艦船艇維修

    所採採購方式進行說明,以下僅就所採決標方式之內涵彙整如下。

    (一)最低價決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之目的,係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

    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

    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採購評選(審)委員會,依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進行評定,以選擇該次採購對於機關最為有利之最佳決標對象。

    適用情形如下:

    1、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

    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

    2、所謂「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六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條規定,分別為「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

    者。」及「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

    之履行等有差異者」。

    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

    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4、以下針對「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作

    業,以流程圖方式呈現,詳如下圖2-2至2-4。

  • 16

    圖2-2 適用最有利標流程圖

    資料來源:政府電子採購網2

    2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民 106 年 8 月 15 日檢索。

  • 17

    圖2-3 準用最有利標流程圖

    資料來源:政府電子採購網3

    圖2-4:取最有利標精神流程圖

    資料來源:政府電子採購網4

    最有利標使用的條件必須是「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所

    謂的「異質」性如上所述,也就是說當機關欲使用最有利標決標時必須要

    能夠確定不同廠商所提供之「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

    或「商業條款」有所差異,方可使用最有利標。當廠商提出工程、財物或

    勞務採購並非「異質」性時,將使採購有所爭議。

    以海巡艦艇維修作業而言,不同廠商維修相同標的物是否會得到「異

    質」的特性,將是決定的關鍵。舉例言之,書籍影印採購,任何一家廠商

    得標所印出的品質應屬相同,屬於「同質」採購,訴訟案件,不同的的律

    師專業服務,將會得到不同的結果屬於「異質」採購。所以對於船舶維修

    而言,必須先行確認維修標的物所維修之結果將因不同維修廠商而相異,

    3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民 106 年 8 月 15 日檢索。

    4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民 106 年 8 月 15 日檢索。

  • 18

    再行採用最有利標決標。

    (三)複數決標

    指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

    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也

    就是機關可以就同一採購中不同之採購項目,或同一品項之部份數量分別

    決標給不同廠商,主要是看如何組合總價最低,對政府最有利。

    船舶維修儘量不要將其分割成數個部份分別進行維修招標,如此將造

    成介面連接的一大問題,使維修的工作更加困難,使用複數標對於維修廠

    商分別招標,若一家維修商技術不足會影響整體維修作業,所以複數決標

    對於維修廠商技術不足的現象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第四節 研究方法之比較

    任何領域都需要藉著研究來創新進步。研究可以有系統地累積經驗,並不斷

    提出新的觀點或新的道理來解釋現象、預測情勢發展,並進而協助提升決策與行

    動的效果與品質。

    學術研究的方法很多,方法的選擇與研究主題和研究目的都有關係。以複雜

    的統計方法來分析大量的樣本資料,是很科學的研究方法之一,但卻未必是研究

    社會科學的唯一途徑,對許多課題而言,也未必恰當。有些學者認為高深的統計

    方法是學術研究品質的必要條件,是值得商榷的。

    本署 98年(2009 年)所出版之「海巡艦艇維修制度之研究」自行研究報告,

    其研究方法係採用「文獻分析法」、「現況分析」與「問卷調查法」等 3 種方式,

    藉以分析並研究現行海巡艦艇維修制度,以下僅將該報告之研究方法摘述如下:

    一、文獻探討法

    蒐羅本署艦船艇當時所採維修制度管理上及運作狀況等既有文獻,並且廣泛

    蒐集國內外圖書館館藏書籍、期刊等圖書資訊、有關維修方式、維修管理的

    相關文獻,以及後勤支援分析及管理、維修決策理論、風險分析管理之論著

    、研究報告、檔案資料等文獻進行探討分析。

    二、現況分析與問卷調查

    除針對目前海洋巡防總局船務組內有關「船舶設計建造實務」、「維修觀念

    」、「維修方式」、「維修管理」、「維修作業流程現況」及「後勤支援管

    理」等維修資源現況,作探討分析。另該研究報告嘗試採行問卷調查,以海

    洋總局各艦船艇主要幹部及船務業務承辦人員為調查對象,瞭解分析現行維

  • 19

    修制度運作成效及問題,蒐集本署現行艦船艇維修制度運作情形及改進建議

    而本次研究所採研究方法,經工作小組多次研商會議討論,擇定採「文獻分

    析法」、「個案研究法」及「問卷調查法」等 3種,其相關內容已於本研究第壹

    章論述,故在此章節不再重複。

    僅將兩次研究報告所採研究方式彙整如下表:

    表 2-2 2009 及 2017年自行研究案研究方法彙整比較表

    項次 2009 年 2017 年

    1 文獻探討法 問卷調查法

    2 現況分析法 訪談調查法

    3 問卷調查法 文獻分析法

    4 個案研究法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彙整

    茲從上表及其內涵分析兩次研究報告所採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獻探討(分析)法」:

    (一)文獻探討(分析)法為兩次自行研究報告所採相同之研究方法,文獻分析是

    透過蒐集、分析、研究既有文獻,來提取所需資料的方法,透過文獻分析

    可以幫助研究者釐清研究的背景事實、理論的發展狀況,並提出具體的研

    究方向。

    (二)兩次自行研究文獻探討(分析)之差異,在於前案除納入當時本署艦船艇所

    採維修制度管理上及運作狀況等資料外,並蒐集國內外書籍、期刊及論文

    等圖書文獻;本次研究在文獻探討方面則係彙整 2009 年之研究內容,並

    從中導出與現況不同之處。

    二、「問卷調查法」:

    (一)亦為兩次自行研究案所採相同之研究方法之一,惟本次研究除針對本署艦

    船艇維修現況重新設計問卷題目外,為提高樣本有效與結果可靠度,採記

    名方式填寫,期受訪者能將問卷問題感受真實呈現,並將可避免受訪者恣

    意填寫,或受訪單位由同一人填寫,造成無效樣本過多之情形,而導致本

    次研究統計分析可信度降低。

  • 20

    (二)另本次研究針對提出相關建議(意見)之受訪者,以電話進行個別訪談,除

    確認該份問卷及建議(意見)是否為其所填寫外,並詳細詢問其建議(意見)

    之內涵與補充。在訪談過程中,本研究工作小組人員首先創造自然的情

    境,讓受訪者感受到自然與被尊重,再逐步深入進行雙向式互動溝通與談

    話,讓受訪者於訪談過程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看法與意見。

    三、「現況分析法」:2009 年所採之「現況分析法」在本次研究中亦採用,惟

    係將本署海洋巡防總局現行之「海巡艦船艇維修政策」,依其性質分於第參

    及第肆章中論述,且該維修政策係於 106年(2017年)6月方由本署海洋總局

    函報本署核定,並公布實施,與本署艦船艇維修現況相符。

    四、「個案研究法」:

    (一)本次研究所採用「個案研究法」,經工作小組多次會議討論,提出因本署

    海巡艦船艇雖均實施巡邏、巡護與救護等勤務,惟各海巡隊所轄海域範圍

    均遼闊,但各海域海象狀況並不相同,故執行上述勤務之力度亦有所不

    同,相對艦船艇所需之維修程度與損耗亦不盡相同。

    (二)再者,誠如第壹章所述本研究之限制,因本署海洋總局所屬艦船艇約一百

    七十餘艘,由於人力、時間、經費等相關因素限制,無法就「各類」艦船

    艇均納入探究,因此,考量不同海域狀況及勤務力度,以及維修史略完整

    性,自本署大、中及小型巡防艦船艇各挑選 1艘作為研究標的,並擇定以

    「台中艦」(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10033艇」(基隆海巡隊)及「3572

    艇」(淡水海巡隊)作為研究標的代表。

    (三)以下上述三艘研究標的代表之圖示及諸元表。

  • 21

    圖 2-5 台中艦

    資料來源:本署海洋巡防總局

    圖 2-6 10033艇

    資料來源:本署海洋巡防總局

  • 22

    圖 2-7 3572艇

    資料來源:本署海洋巡防總局

    表 2-3 台中艦、10033艇及 3572艇諸元表

    船 別

    六百噸級

    (台中、基隆、花蓮、

    澎湖)

    98年一百噸級 卅五噸級

    (92、93年度)

    數量 4艘 7艘 13艘

    建造材質 鋼質鋁合金上構 鋼質鋁合金上構 F.R.P

    總長(米) 63.55 34.3 21

    船寬(米) 9.28 7 5

    最大吃水(米) 3.385 2.5 1.5

    安全航行吃水(米) 4.3 3 2.5

    淨噸位 248 52 16.7

  • 23

    總噸位 827 174 55.67

    排水量(公噸) 620 178.7 33.4

    最大速率 30 30 30

    巡航速率 22.5 15 22.5

    續航力 4500 1300 400

    耐海性 9級 8級 8級

    消防能量 80 m3/H及 60m3/H 70m3/H×2 15m3/H×

    泡沫能力 射程 35M 射程 50M 射程 15M

    主機 廠牌 MTU 16V 1163 MTU16V4000M90 MTU12V183

    馬力 數量 7694PS×2部 3720PS×2部 1150PS×2部

    發電機廠牌

    馬力 數量

    Caterpillar220KW×2

    Caterpillar C4.4

    95KW×2部 PERKINS35KW2 部

    油櫃容量 164 M3 40.994 M3 5000 公升

    淡水櫃容量 72 M3 5.34 M3 1000 公升

    推進器 定距螺槳 2只 噴水推進器 2部 定距螺槳 2只

    船級 CR CR CR

    乘員 40 17 8

    造價 19億 6390萬 12億 9200萬元 3500 萬

    承造廠商 海關移撥慶富造船 慶富造船 龍德造船

    建造時間 90年 98~101年 92年至 93年

    資料來源:本署海洋巡防總局

    綜上,本次研究所採之研究方法接觸面向將更為廣泛,所得資料更貼近真

    實、深入且可信度增高,亦有助於發掘本署現行艦船艇維修政策需精進與強化之

    處。

  • 24

    第五節 前次研究所提結論及建議

    前次研究迄今已近 10年,10年間本署艦船艇維修政策亦經過多次調整,前

    次研究經整理相關文獻資料,並根據問卷調查結果後,綜整結論計有下十二點:

    一、本署艦艇維修作業流程標準化程度高,相關作業有機制可循。

    二、自身維修能量較少,委商辦理為主。

    三、基層艦艇上人員認為維修費用不足,無法滿足所有維修項目。

    四、維修廠商維修品質,未能獲得艦艇上人員普遍認同。

    五、艦艇料配件管理工作繁瑣,船型精簡有利料配件管理。

    六、艦艇上人員大都具備基本保養能力,施作基礎保養尚無困難。

    七、艦艇採行長期維修契約方式可節約招標時程,進而提升艦艇妥善率。

    八、艦艇妥善率從本署成立迄今,已有明顯提升,近年妥善狀況維持穩定。標準

    年平均妥善率要達 75%,月平均應達 66%以上,中長期目標應可設法朝向月

    妥善率縮短變動差異。

    九、衡諸國際發展及世界潮流,考量成本效益下本署現階段自行設置維修廠可行

    性低。

    十、督工人員之專業技能可予強化,俾以有效管制維修承包廠商維修品質及效

    果;督工人員之教育訓練部分需強化驗收技巧並研訂標準作業流程。

    十一、輪機人員隨船固定,有助維持艦艇妥善狀況。

    十二、提升艦艇妥善率可朝精確估算維修天數,縮短內部行政作業時間及減少海

    損發生等 3面向努力。

    另前次研究所提建議事項計有以下十點:

    一、推廣長期維修契約辦理艦艇維修。

    二、簡化船型及主輔機種類,提升管理效率。

    三、強化督工人員專業輪機知識技能。

    四、持續精進資訊系統,落實電子化管理。

    五、定期至基層訪談,瞭解實務單位需求。

  • 25

    六、累積個案經驗,改進採購契約內容。

    七、建立歷史維修資料庫,定期定性分析。

    八、精實教育訓練,提升操船技能。

    九、落實管控計劃性維修,研提妥善率精進作法。

    十、整體規劃艦艇籌建,周妥前置設計作業。

    前次結論與建議不乏對在當時時空背景下,對本署艦船艇維修政策與制度有

    助益且先進之想法與觀念。惟隨時間之進展與科技、造船工藝之大幅進步,部分

    內容(如輪機人員隨船固定等,現已推動計畫性維修及自力維保等政策)已與現行

    時勢及維修政策不符,爰本研究將於後續章節中,就研究標的歷年維修資料、訪

    談所得及問卷統計數據加以應證與說明,而於提出結論與建議後,將先與海洋總

    局討論其可行性再行公開,以臻完備。

    第六節 小結

    「文獻探討」是藉由與前人理論間的交互辯正,以及研究者本身與前人研究

    的對話,以此,產生出一套研究者自己解釋這個世界的暫時性說法。因此,「文

    獻探討」之目的,在於研究問題(問了什麼問題)之後,成為判斷一個研究「是

    否具備創意與價值」的重要指標之一。也就是「先給一套(暫時性)說法」,在

    後續章節中加以應證或反駁,便是研究者在文獻探討中,所必須要做的。

    曾有策略管理學者舉例指出「研究企業就像研究複雜的機械系統一樣。想深

    入了解一輛汽車如何運作,最有效的方法是全面拆解幾輛具有代表性的汽車,觀

    察比較其間的異同與運轉方式,而不必以嚴謹的程序,抽樣調查數千輛車」。

    研究本署海巡艦船艇亦然,因海巡艦船艇逐年籌建汰換數量龐大,為遂行海

    洋巡護之任務,經常需於惡劣之天候及海象下,執行各項勤務,艦艇裝備亦面臨

    較一般民用船舶更為嚴苛之使用環境,如何在有限之預算下,配合各型艦艇不同

    需求,獲致最大維修效益,有效保持妥善,乃本署全體同仁須共同努力之目標,

    值此「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所造新艦全面成軍之際,裝備維修工作更加繁雜

    ,唯有以裝備系統全壽期管理觀念,先期周延規劃、掌握有限修費、落實修期管

    制、建立維保能量、提振修護紀律、要求委商品質,使籌獲不易之艦艇,發揮最

    高服勤效能。

    未來海巡艦艇要確保服勤妥善,合理修期及管控修費,獲得最佳修護品質,

    一定要加強後勤整合及落實全壽期管理作為。

    艦艇維修實務經緯萬端,需要後勤人員用心努力,將維保、補給及採購等事

    務分析歸納,並採取適當管理手段及因應作為。因此,本研究將藉由深入之個案

  • 26

    觀察分析與比較,提出較為創新而有實務含意之觀點與理論,俾提供決策參考。

  • 27

    第參章 海巡艦艇維修現況

    第一節 維修週期

    依據「海巡艦船艇維修政策」,維持穩定之艦艇妥善率,為艦船艇維修政策

    首要目的;為在政府財源有限,預算爭取不易的情況下,達成此一目的,須搭配

    「全壽期管理」及「計畫性維保管控」作為,確保艦船艇維持妥善,支援海巡任

    務之遂行。其中「計畫性維保管控」,採取措施如下:

    一、艦艇維修計畫

    依計畫性維修理念,考量維持成本與潛在商源,海巡艦船艇原則以20至30

    年為服勤壽限,作為屆齡汰換之參考依據,故自成軍服勤後,即進入「運作維持

    階段」,置重點於保養與修護,以確保妥善達成勤務;保養與修護依原廠技令及

    手冊文件,訂定O級自力保養工項,另結合維修週期規劃分為遠程、中程、近程

    之船艇維修計畫:

    (一)遠程維修計畫:

    1、訂定全壽期使用年限,以20至30年為基準(大型艦船30年、艇20年)。

    2、應標訂各型艦船艇之各類維修週期。

    3、中壽期為艦艇成軍勤達10至15年,於此階段評估是否需實施性能提升、裝

    備換裝或武器更新。

    4、預劃汰除於船艇屆壽前6年評估並提出適切替代方案。

    5、因勤務需要適時調整於全壽期內之維修類別及時程。

    (二)中程維修計畫:

    1、依據遠程計畫訂定5年維修計畫,依每次大修為基準,配合各艦船艇之航

    港局定期(特別)檢驗時程,妥適調整,使全年度艦船艇服勤妥善率達67%

    以上。

    2、依據維修期程,將歲修、大修及航修時間納入管制,並將上架及入塢檢查

    排入維修計畫。

    3、五年維修計畫初稿完成後,須由勤務規劃單位協助檢視,依勤務特性、專

    案計畫或任務考量提出需求後,再進行5年維修計畫之修期調整,調整結

    果仍應維持年度之艦船艇總妥善率達67%以上。

    4、因各年度預算實際核列數均低於編列數,及配合處理偶發狀況,年度維修

  • 28

    期程預定表及5年維修計畫,至少每半年須檢討修正一次,以針對可支用

    預算提前應處。

    5、五年維修計畫應確實審酌各年度維修項目,平均分配經費需求,避免差距

    過大,以利逐年預算爭取作業。

    (三)近程維修計畫:

    1、依5年維修計畫訂定,逐年管制當年度維修規劃期程。

    2、各艦船艇檢討上級各項檢查缺失、主要裝備物資狀況鑑測(AEC)結果、以

    及非自力維保工作等,依年度交修計畫排定時程辦理請修。

    3、因勤務或年度預算影響委商航修,經洋總局檢討不影響航安,可延後至歲

    修期程內執行。

    4、各艦船艇之定期(特別)檢查,應由勤務規劃單位(巡防組、海務組)配合調

    整勤務運用計畫,以確保服勤船艇均在有限之維修預算內,完成年度定檢

    二、計畫性維修

    所有艦艇之服勤人員,應該要依照裝備檢查保養正確程序,定期執行預防保

    養檢查,對於較困難複雜,需要特殊機具或專業技術之維修工作,即按計畫期程

    定期廠修。如此才能保障艦艇裝備正常可用,且符合艦艇操作人員無暇自行修護

    之實況。

    定期維修理念因維修方式不同,有定期現況維修、漸進式計畫維修及階段式

    計畫維修等三種維修規劃,以上維修週期間隔雖然複雜,但都可以有效掌握備料

    ,獲得裝備合理的可靠度,簡述如後:

    (一)定期現況維修︰

    這種維修方式係律定一固定時間間隔交修,至於間隔多久再交廠執行更長時

    間修護,端視裝備狀況而定(仍然有艦力保養),許多商船、油輪多半採取這種

    方式,每年交修一次,修至適航為止,惟每次修護的項目依修前驗估結果訂定,

    並不作維保週期的計畫安排,就是所謂的「歲修」。海巡艦艇以往採用定期現況

    維修,若壽期要求約20年,以這種做法尚可維持,但仍難保證不會發生重大故障

    。尤其艦齡老舊時,故障率一定大增,所以每次廠修須詳實驗估,避免修護範圍

    擴大,不及備料。由於艦艇裝備繁雜,預估甚難準確,經常備料不及,外購費時

    ,導致停工延修。而艦船可靠度要求愈高,維持成本就愈高,為取得維修時間與

    修費支出之平衡,艦艇計畫性維修理念因此而生。

    (二)漸進式計畫性維修:

  • 29

    是有計畫性地律訂修護項目的定期維修。所謂漸進式計畫性,是依裝備使用

    時數,各部份零件的平均失效時間,逐步漸次預排於維修週期內。因為每次維修

    項目早已排定,所以那些零附件需要更換,採購人員亦知之較詳,如此可以縮短

    修護待料期。由於可靠度遞降速率減慢,服勤期間重大故障機率降低。再者由於

    預先掌握維修物料需求,因此不必屯積物料,甚可委託研發消失性商源物料試製

    ,精確執行集中採購。

    這種維修在執行上必須先期做好計劃準備。漸進式計畫性維修,係依據艦上

    關鍵性重要裝備來律定修護計畫,其他雜項則依現況維修方式處理,若不以物資

    實況為考量(Condition Base)的維修方式,嚴格管制計畫性項目與現況維修項目

    比例,則前述的優點將不存在。為了正確推判裝備物資實況,需採行裝備物資狀

    況鑑測(AEC)。以先期掌握裝備故障可能徵兆,調整使用作法,順利持續使用到

    下次修期。

    (三)階段式計畫性維修:

    因為漸進式計畫性維修必須對裝備狀況深入了解,才能將維修項目及週期合

    理規劃,因此需要大量裝備特性文件參考,除非在設計之初先行規劃,誠難於服

    勤之後一蹴即成。原採定期現況維修的船艇,若因他項限制,改採漸進式計畫性

    維修,期以節約修費,往往因為後勤特性文件不足,不得不改採取階段式計畫性

    維修,雖然維修項目配置較為粗略,仍須執行裝備物資狀況鑑定(AEC)以節約修

    費,重要維修排定於大修階段內完成即可,採行這種後勤維修方式,可兼顧修期

    及預算考量的作法。效果雖比不上漸進式計畫性維修,仍較現況維修好。

    漸進式計畫性維修,是將工作項目合理分配到修期當中,以同型艦船的平均

    修理時間MTTR,來推算出一條船的歲修或大修合理修期。雖然備料期程或擴大工

    程會影響修期,但若維修層級規劃得宜,待料機會減少,擴大工程不會失控,採

    用現況維修理念,若備料準確不足,工程範圍擴大,修期就無法管控。採取漸進

    式計畫性維修理念,不能落實裝備物資狀況鑑測,修期管控也會失靈。總言之,

    維修不論何種型式、名稱,應訂妥艦船歲(大)修合理修期及工項、料件需求等資

    料,並將影響維修之相關要素(如備用主機)一併納入考量,估算所需之養護費用

    ,以作為計畫性維修制度推動之參據,確保船艇裝備之可靠度及服勤妥善率。

    海巡艦船艇未來維修策略,「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強化海巡編裝

    發展方案」之新造艦艇,可以計畫性維修理念為主;若船齡已超過十五年以上之

    老舊艦艇,則採現況定期維修作法。故而維修計畫編排以五年為期,將艦船艇未

    來五年執行委商維修之時程,依照其維修週期與船舶法適航性檢驗要求,整體規

    劃,平均編排,完成艦船艇五年交修計畫,並逐年依據勤務重點及維修預算獲賦

    實況,適度調整及修訂,因為預算及時間有限,須落實「視況維修」,「修所當修

    」之理念,來遂行艦船艇委商維修。

  • 30

    三、非計畫維修(航修)

    (一)服勤期間非計畫性維修範圍:

    1、影響航行或人員安全,非自力維修可排除者。

    2、裝備已達使用時數,非自力維修可完成者。

    3、因失火、災損、進水、碰撞造成受損之緊急工程。

    4、上級單位裝備檢查缺失,非自力維修可完成者。

    5、維修技令、技術手冊新增有助於確保航安及人安之規範項目。

    6、性能提升規劃或專案管制工程。

    (二)執行:

    1、除PMS計畫保養之定期更換或檢查項目外,故障超出此範圍者,屬非計畫

    保養項目。

    2、非計畫保養項目,可配合平時服勤航修時納入請修。

    3、計畫性PMS保養項目,將屆時限且無法配合維修期程,可以延後;有迫切

    安全考量時,依航修方式執行。

    4、請修必須填註完整資料。

    5、故障航修紀錄應納入史略管理。

    6、艦艇航修委商施作,先期審慎考量工程物料到料期程。

    第二節 長期交修

    依據「海巡艦船艇維修政策」,艦船艇長期交修計畫係根據遠程計畫訂定5

    年維修計畫,依每次大修為基準,配合各艦船艇之航港局定期(特別)檢驗時程,

    妥適調整,使全年度艦船艇服勤妥善率達67%以上。以下就其訂定目的等予以說

    明:

    一、目的

    為推動艦船艇計畫性維修制度,完善管理功能,藉由規範艦船艇修期及工項

    、料件需求,達成「兩合四管」目標,「兩合」為「修造合一、修補合一」,「四

    管」為委商維修之「修期管制」、「修費管制」、「物料管制」以及「品質管制」,

    並經由落實「兩合四管」確保艦船艇裝備之可靠度及服勤妥善率,以有效支援海

    巡任務之遂行。

  • 31

    二、檢驗規定

    (一)船舶部分:

    1、特別檢查:

    (1)每五年應辦理一次特別檢查。

    (2)船舶法第25條略以:「特別檢查合格有效期限以五年為限」。

    2、定期檢查:

    (1)除特別檢查年度外,每年均應施行定期檢查。

    (2)船舶法第26條略以:「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

    內,應申請施行定期檢查」,其作為前後三個月之基準日,為最近一次

    通過特別檢查之日。

    (二)小船部分(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1、特別檢查:

    (1)每十年應辦理一次特別檢查。

    (2)船舶法第75條略以:「小船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及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條略以:「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執照有效期限以十年為限」。

    2、定期檢查:

    (1)除特別檢查年度外,應每二年施行定期檢查。

    (2)船舶法第78條略以:「非載客動力小船經特別檢查後,應於每屆滿二年

    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其作為前後三個月之基準日,

    為最近一次通過特別檢查之日。

    三、維修週期編排原則

    (一)大修:

    1、合併特別檢查辦理:

    於艦船艇實施航政機關特別檢查期間,將可同步實施之委商保養及故障維

    修項目合併施作,以減少因分開辦理而增加之停航天數,提升艦船艇妥善

    率。

    2、船舶檢查期限內施作:

    依各艦船艇之船舶檢查證書登載特別檢查期限,規劃大修之維修日期。

  • 32

    3、彈性調整維持妥善率:

    「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第一章第四節01011妥善率標準規定

    略以:「年度艦船艇妥善率須維持在67%以上」,於船舶法規容許之期限內

    ,彈性調整並妥適規劃各艦船艇之維修日期,使年度艦船艇妥善率可符合

    標準。

    (二)歲修:

    1、合併定期檢查辦理:

    於艦船艇實施航政機關定期檢查期間,將可同步實施之委商保養及故障維

    修項目合併施作,以減少因分開辦理而增加之停航天數,提升艦船艇妥善

    率。

    2、船舶檢查期限內施作:

    依各艦船艇之船舶檢查證書登載定期檢查期限,規劃歲修之維修日期。

    3、彈性調整維持妥善率:

    於船舶法規容許之期限內,彈性調整並妥適規劃各艦船艇之維修日期,使

    年度艦船艇妥善率可符合標準。

    (三)航修:

    1、無法預先排定修期:

    因海巡任務須經常於惡劣海象執行各項巡護、救生救難任務及專案勤務,

    產生機器異常耗損之隱蔽性瑕疵;或遇不配合受檢之船舶,須仰賴操控技

    巧強行靠船登檢,造成艦船艇船體或裝備受損,均非僅靠日常保養或定期

    檢視可完全避免,故航修項目具不確定性,無法預先排定維修期程,本修

    護計畫不納入航修週期編排。

    2、航安項目優先施作:

    於各年度預算核列額度內,視各艦船艇故障狀況,以影響航安及維持最低

    安全要求之項目優先辦理維修,其餘故障項目則依勤務急迫性與當年度經

    費結餘狀況,另行安排維修期程。

    3、安排年度維修施作:

    如故障損壞非屬航安顧慮或勤務執行需求,且考量無損壞擴大之虞,則保

    留至當年度實施大修或歲修期間施作,以減少因分開辦理而增加之停航天

    數,提升艦船艇妥善率。

  • 33

    四、維修期程

    (一)以同型艦船艇最近一次執行歲(大)修修期之平均值,作為該型艦船艇歲(

    大)修修期參考基準。

    (二)海洋總局於106年3月27日以洋局船字第1060006969號函,要求各艦船艇維

    修案件須製作工程施工進度管制表,並就維修施工各進度節點管制檢討;

    各型艦船艇之維修期程應依施工進度節點管制結果,每年進行檢討修正歲

    (大)修期之參考基準。

    (三)交修期程(以108-112年為例):

    1、108年:

    (1)大修5艦2船36艇;歲修15艦3船116艇。

    (2)合計177艘艦船艇。

    2、109年:

    (1)大修7艦2船36艇;歲修13艦3船121艇。

    (2)合計182艘艦船艇。

    3、110年:

    (1)大修9艦1船7艇;歲修11艦4船150艇。

    (2)合計182艘艦船艇。

    4、111年:

    (1)大修8艦1船11艇;歲修12艦4船146艇。

    (2)合計182艘艦船艇。

    5、112年:

    (1)大修6艦0船29艇;歲修14艦5船128艇。

    (2)合計182艘艦船艇。

    五、預算編列

    (一)資本門:

    1、當年度依船舶法須執行特別檢查艦船艇之大修需求。

    2、編列基準:

  • 34

    由同型艦船艇最近一次大修結報金額之平均值,作為該型艦船艇(單艘)

    大修金額基準。

    (二)經常門:

    1、當年度依船舶法須執行定期檢查艦船艇之歲修需求、全部艦船艇之航修需

    求、及其他艦船艇養護之一般性需求。

    2、編列基準:

    (1)歲修:由近三年同型艦船艇歲修結報金額之平均值,作為該型艦船艇(

    單艘)歲修金額基準。

    (2)航修:由近三年同型艦船艇航修結報金額之平均值,作為該型艦船艇(

    單艘)航修金額基準。

    (3)一般養護需求:履約中開口合約年度價款、艦船艇委商保養費用。

    (三)經費需求(以108-112年為例):

    1、108年:10億2,604萬1,464元;其中資本門7億650萬2,724元、經常門3億

    1,953萬8,740元。

    2、109年:12億1,516萬9,938元;其中資本門8億7,379萬9,748元、經常門3

    億4,137萬190元。

    3、110年:13億4,102萬2,052元;其中資本門9億7,800萬2,612元、經常門3

    億6,301萬9,440元。

    4、111年:14億2,716萬4,678元;其中資本門10億3,288萬5,888元、經常門3

    億9,427萬8,790元。

    5、112年:13億5,134萬8,678元;其中資本門9億1,580萬5,888元、經常門4

    億3,554萬2,790元。

    六、一般規定

    (一)艦船艇養護預算編列,應將物價波動情形納入考量。

    (二)因歷年艦船艇養護預算均未獲足額核列,部分艦船艇維修案件僅修護可通

    過航政機關檢驗或影響航安、維持最低安全要求之項目,未將全數故障項

    目修復,其損害亦有擴大可能,故預算編列除參考結報金額平均值外,應

    將艦船艇實際妥善狀況納入考量。

    (三)除計畫性報廢汰除艦船艇外(「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及未來「籌建海

    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其餘艦船艇應依「海巡艦船艇維修政策」,於船

  • 35

    齡達到壽期基準前6年進行汰除檢討,再行規劃後續年度交修計畫暨預算

    籌編事宜。

    第三節 合約管理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現階段艦船艇維修政策係導入政府採購法、國有公用財產

    管理手冊及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相關內容訂定,其目的在於澈底執行

    本署「海域治安」、「維護漁權」、「海洋保育」、「救生救難」及「海洋事務」等海

    巡五大核心任務,此五大核心任務執行順遂與否,均仰賴艦船艇作為海上載具及

    公權力的延伸,因此維持穩定之妥善率,為艦船艇維修政策首要目的。本節針對

    海洋巡防總局近5年艦艇維修招修及採購方式進行盤整與說明。

    海洋巡防總局現行艦艇維修招、決標方式,經本研究小組由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報表服務統計海洋巡防總局自101年7月1日至106年7月20

    日艦艇維修建造決標案件,共計有542件,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者有321件、公開

    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有147件、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則有74

    件,分別佔總件數59%、27%及14%,又限制性招標案件中,有59件為後續擴充案

    ,約佔案件數8成,決標方式均採最低標決標。各招標方式其採購金額級距詳如

    下表:

    表 3-1 海洋總局近五年各招標方式之採購金額級距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現行艦艇維修規定由海洋巡防總局於105年11月編訂《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

    與管理手冊》第三章【艦船艇維修實施內容及程序】訂定之規範可知,包括艦船

    招標方式 採購金額級距 件數 小計 總件數

    未達公告金額 38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265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11

    巨額 7

    公開取得報價單

    或企劃書未達公告金額 147 147

    未達公告金額 37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37

    公開招標 321

    542

    限制性招標(未經

    公開評選或公開

    徵求)

    74

  • 36

    艇物資維修之原則及作業方式等,建立相關手冊供使用者對維修保養認識全般流

    程,並可依循操作,相關規定綜整如下:

    一、艦船艇維修作業原則依歲(大)修期程規劃管控,為確保艦船艇航行安全,海

    洋巡防總局每年依據航政機關規定之定期檢查、特別檢查時限及主機、輔機

    廠家規定使用時數之保養等級,參酌各隊所屬艦船艇堪用狀態、海象狀況、

    工期等因素,調配規劃歲修或大修期程表為原則,此期程將配合當年度各隊

    實際狀況調整變動。

    (一)海洋巡防總局原則於每年十二月前排訂次年度歲修、大修之維修期程參考

    表函頒各隊。

    (二)各隊應將艦船艇平時不影響航安或可於歲修期間施作之故障狀況,納入歲

    修項目提報,俾於歲修工程合併施作,減少艦船艇全年度停航天數。

    (三)各隊每季提供所屬艦船艇廠家建議實施第六級保養時數暨實際主機運轉時

    數對照表,以管控並適度調整當年度各艦船艇大修期程。修或大修期程表

    為原則,此期程將配合當年度各隊實際狀況調整變動。

    二、船艇維修作業流程

    (一)自力維保

    1、各艦船艇遇有故障或損壞時,應即填寫「故障或損壞報告表」,如經勘察

    屬有能力維修者,則於表內記錄「自力修復」備查。

    2、自力維保完成案件,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施工照片、記錄、估價單),

    並填寫「自力維保記錄報告表」送交各隊審查小組(審查小組由副隊長、

    一、二組組主任、船務承辦人組成),由審查小組評定該次維保節省公帑

    金額及獎勵額度。

    (二)航修

    1、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航修案由各隊招商維修、驗收,各隊辦理驗收完成後

    陳報海洋巡防總局辦理結報。

    2、長期契約依契約先行通知承修商,航修完成後辦理履約確認陳報海洋巡防

    總局核備,依契約規定辦理結報。

    (三)歲(大)修

    1、各隊所屬艦船艇每屆歲修前二個月、大修前九個月,應將航政機關或船級

    協會檢驗及維修項目,填報含估價之投標標價清單(招標規範)陳報,海洋

    巡防總局收到歲修、大修申請案,經審核並製作招標規範、採購契約等必

    要文件,辦理招標作業建案,各隊應於決標後管制承修商備料期程。

  • 37

    2、長期契約實施年度歲修或大修時,應將歲修項目於歲修開工前一週,大修

    開工前二週,以傳真方式或函文海洋巡防總局辦理。

    (四)海損案件應先行以電話或傳真陳報海洋巡防總局備案,緊急處理作業程序

    依「海損案件緊急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海洋巡防總局原則上視案件複

    雜程度派員勘察,製作海損會議紀錄簽核,並依《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

    管理手冊》海損事故處理及調查相關規定辦理。

    (五)一次性航行指艦船艇檢驗逾期停航時,各隊於航行前,應向航政機關辦理

    一次性航行核准後,以核准條件執行航行計畫。

    海洋巡防總局依現行招決標方式及招修政策辦理艦艇維修,常遭遇招修案件

    多,行政作業繁重,耗費人力與時間、維修預算捉襟見肘,招商不易、不同廠商

    間施工品質、保固及專業服務良莠不齊以及後擴案件頻生,增加維修工期等狀況

    ,如何解決與精進成重要當前課題。

    第四節 履約督導

    一般而言,政府採購之作業流程5,依順序可分為計畫請購、招標訂約及履

    約驗收等3大階段:

    一、計畫申購階段:

    (一)前置作業:政府機關除緊急或有特殊情事發生之採購外,需於前1年研擬

    採購計畫,詳列需求概算數,俟民意機關審定通過成為預算後,編列執行

    進度,依據進度落實執行。

    (二)確認需求標的及商情蒐集:採購需求單位蒐集最新商情編訂標的規格,編

    訂需求規格。

    (三)需求數量與履約期間之決定:針對個案需求之內容、品項及數額,考量廠

    商供貨或施作所需時間,訂定最適工期。

    (四)經費來源與申請運用:計算需求之預算,向主計單位申請預算並檢討機關

    原編列之金額是否足以支應,確定經費充裕後即可編制採購預算書圖。

    (五)採購類別與金額級距確認:公告金額(100萬元)十分之一以下,機關得逕

    洽廠商辦理小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則辦理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

    告金額以上則依採購所屬工程、財物或勞務等性質,分別依採購法規定擬

    定不同招標方式。

    (六)擬訂投標廠商資格:依採購金額額度及是否屬特殊採購,訂定廠商基本資

    5潘秀菊,《政府採購法修訂二版》(台北市: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 103),頁 4-8。

  • 38

    格或特定資格之條件。

    二、招標訂約階段:

    (一)分析採購案之性質決定招、決標方式:

    1、採購之招標方式6,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公開招標

    ,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

    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限制

    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2、採購之決標大原則為最低標及最有利標。機關如最有利標決標,以異質之

    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7。異質採購,指不同

    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

    業條款等,有差異者8。

    (二)決定最適招決標方式後,賡續依準備招標文件、辦理招標公告、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主持開標人員、訂定底價、開標前審核投標廠商家數及

    資格、辦理開標及決標、簽訂契約等程序辦理。採購案件得不訂底價之案

    件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

    採購。9

    三、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流程:

    (一)規劃履約管理、掌握契約進度:對於決標廠商履約事項妥予規劃,訂定履

    約進度並確實監督執行,依約完成契約內容。

    (二)依契約規定督促得標廠商如期交貨:對得標廠商,確實依照契約規定督促

    其依約交貨。

    (三)運用檢驗機構、程序,保證交貨品質符合契約規定:對於廠商所交貨品,

    運用相關檢驗機構專業人員,依據檢驗程序,詳細檢驗,以確保商品之品

    質。

    (四)要求廠商履行契約條款及有關規定:針對契約條款所規定之事項,確實要

    求廠商據以執行,以確保採購履約事項之完成。

    (五)驗收付款:廠商完成履約,經履約確認後,除政府採購法規定得不辦理驗

    收之採購外,應限期辦理驗收。

    6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參照。

    7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參照。

    8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參照。

    9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參照。

  • 39

    圖 3-1 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製

    海洋巡防總局現行艦艇維修契約中履約管理手段及作業,除依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提供採購契約範本辦理外,海洋巡防總局船務組於【招標清單暨規範】

    亦訂有相關作業規範,摘要如下:

    一、得標廠商於施工時每日需填寫施工日誌,驗收時一併交付審核;廠商於驗船

    機構或航政主管機關檢查時,需將檢查情形詳細記載於施工日誌,並由機關

    督工人員簽名確認。(船舶檢查完成日期以航港局船舶檢查紀錄簿登載檢查

    日期為準,如因航港局內部作業致廠商施工日誌與航港局簽發檢查日期不一

    致時,由廠商洽請航港局出具證明)

    二、廠商需於開工前(含開工當日)出具廠商施工場所遵守勞安衛生管理規定之

    證明,並由所聘用具勞安證照人員簽認,若未於期限內提出,逾期日數依契

    履約

    管理

    規劃履約管理、掌握契約進度 依契約規定督促得標廠商如期交貨 運用檢驗機構、程序履約管理 要求廠商履行契約條款規定 驗收付款

    計畫申購 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概算 確認需求標的及商情蒐集 需求數量與履約期間之決定

    擬定

    招標

    文件

    決定採購類別與金額級距確認

    決定最適合招、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技術規格 招標文件製作

    招標

    決標

    作業

    招標公告 指派主持開標人員 訂定底價 開標審標決標 簽約

    結案

  • 40

    約第十三條延遲覆約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廠商於履約期間需提出申請或重要通知事項時(例:開工、停工、完工…)

    ,應以書面(經督工人員簽認)傳真通知本機關確認,並副知所屬海巡隊。

    四、維修期間遇有施作電焊工程時,廠商應將從事本案電焊人員所持焊工執照於

    施作前出示,並經該艇督工人員或驗船機構確認後始得施作電焊工程。

    五、維修艦艇抵達維修廠翌日起開工,若遇有後續擴充項目時,於開工後120日

    內將後續擴充項目(限水線下、隱蔽部分、主機W6級保養維修規範規定之重

    要組件損壞或超限、船殼外板經測量後數據超限或經驗船機構認定有影響航

    安之項目)及相關金額,陳報機關辦理。

    六、廠商施作本案相關量測檢驗(含與本案有關之歲驗、中間檢驗、特驗、塢驗

    及艉軸檢驗)數據,須通知驗船機構驗船師配合現場審查,並於量測紀錄表

    單簽字確認。

    七、主機第6級大修基本料件使用時須經督工人員確認(附件基本料件清單暨確

    認表)。

    另有關督工作業原則,規範如下:

    一、督工人員受命督工後,應即詳閱契約內容,確認承修廠商施工之工法、品質

    、進度符合契約之規定,並於各單項工作完工後逐一簽證;如有不符時,應

    要求承修廠商改善;承修廠商拒絕改善時,應照相、錄影存證,並陳報本海

    洋巡防總局處理。

    二、遇有危險性之工作(電銲、氣銲、吊放主機、上架等)及依契約相關檢(測)

    試應於現場全程監督承修廠商依安全工法施工,並應查驗相關工作執照,如

    有違工安時,應立即要求承修廠商停止、改善;承修廠商拒絕改善時,應照

    相、錄影存證,並儘速陳報本海洋巡防總局處理。

    三、初步查驗承修廠商申報追加工作項目。

    四、維護艦艇非施工時間之安全事項(防火、防盜、防颱等),但維修契約內已

    訂立廠商負責保安保全等事項不在此限。

    五、詳實填寫督工紀錄表及重點項目攝影存證,並參與驗收之會驗,依艦船艇噸

    級分層由海洋巡防總局、海巡隊隊長、艦長或組主任辦理履約確認或驗收。

  • 41

    圖 3-2 海洋總局督工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製

    現行履約管理作業於艦艇維修實踐上,常因承商各工項履約進度不明確、督

    工人員部分專業知識技術不足、管理層級未能立判即時應處等情形,導致履約進

    度無法如期掌握,衍生艦艇妥善不佳狀況,經研究小組檢視海巡艦艇妥善情形,

    發現如PP-6007艇及PP-10029艇,均有上開類似情形,試說明如下:

    一、PP-6007艇:

    (一)案況:該艇因辦理105年度歲修案,自106年3月2日起開工維修,因廠商於

    106年3月3日進行抽左大軸檢驗時發現後聯軸器內部油封損壞,非屬契約

    履約項目,申請停工報海洋巡防總局勘察,該艇自106年3月2日起開始停

    航,截至106年9月6日止已停航189日。期間承商於3月7日申請該案終止或

    解除契約,海洋巡防總局於6月15日報廢評估會議裁示該艇辦理報廢,後

    由海洋巡防總局於8月29日辦理報請上級機關核准終止契約案。

    督工

    職責

    詳閱契約內容,確認承修

    廠商施工之工法、品質、

    進度符合契約之規定,並

    於各單項工作完工後逐

    一簽證。

    有危險性之工作(電銲、

    氣銲、吊放主機、上架等)

    及依契約相關檢(測)試

    應於現場全程監督承修

    廠商依安全工法施工。

    初步查驗承修廠商申

    報追加工作項目。

    維護艦艇非施工時間

    之安全事項(防火、防

    盜、防颱等)。

    詳實填寫督工紀錄表

    及 重 點 項目 攝 影 存

    證,並參與驗收之會

    驗。

    單項工作 完工符合

    逐 項 簽 證 紀 錄 表

    廠商改善 改善完成

    有違工安 攝 影 錄 影 記 錄 報 告

    追 加 工 作 項 目 表 陳報總局

    廠商改善 改善完成

    攝 影 錄 影 督 工 紀 錄

    陳報總局

  • 42

    (二)問題發現:海巡隊於辦理維修前未能完整詳實檢視艇況,致維修中發現非

    原規範之項目需另案辦理後續維修,影響艦艇修復期程;承商於106年3

    月3日發現後聯軸器損壞即通知海洋巡防總局,總局亦同日詢問海巡隊該

    艇艇況並協調該隊辦理歲修案契約終止及申請報廢,惟本案遲至8月29日

    始報請上級機關核准終止契約,履約協調期間過長,易衍生履約爭議。

    二、PP-10029艇:

    (一)案況:該艇因辦理106年度歲修案,自106年2月23日起開工維修,承商於4

    月19日提出該艇液壓缸信號線1條破損及液壓缸信號線保護管1條損壞,非

    屬契約履約項目,申請停工,由海洋巡防總局另案辦理後續維修完成施作

    後,於6月9日函文要求原承商完成歲修,於6月26日又因右主機啟動馬達

    故障之非規範項目停工,本案至7月24日仍未完成履約,由海洋巡防總局

    於8月1日通知終止契約。該艇因左導罩油壓缸漏油自105年12月9日起開始

    停航,截至106年9月6日止已停航272日。

    (二)問題發現:船艇部分設備(如大軸、聯軸器、缸套、曲拐軸等)須進行拆解

    (隱蔽處)或上架(水線下)後方知損壞程度,致維修中發現非原規範之項目

    辦理後續維修,增加待料時間,影響艦艇修復期程;又承商延遲履約,海

    洋巡防總局雖多次以公文函催告承商盡速履約,惟因未能妥適訂定重大逾

    期要件及違約金計罰之規定,致無法對承商有效約束,且未於重要工作掌

    握施工進度,致承商延遲履約情節重大。

  • 43

    第肆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前言

    本署於106年7月針對如何「有效提升海巡艦艇服勤妥善」進行記名方式問卷

    調查,希望藉此找出可提升本署爾後艦艇維修作業精進及提昇品質的方向,以期

    有效提升艦艇勤妥善。本次問卷對象為海洋巡防總局船務組、各海巡隊及直屬船

    隊隊職幹部、船務業務承辦人以及艦艇人員,回收份數共計277份,其中有效問

    卷為270份,屬於內勤船務承辦人及隊職幹部有32人、外勤巡防艦、巡護船人員

    有66人,巡防艇人員有172人,調查人員比例如圖4-1,又分析船務工作年資,6

    年以下有55人、6年至15年有64人,15年以上有149人(如圖4-2)。

    圖 4-1 問卷調查人員職級別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製

    船務承辦人

    及隊職幹部

    12%

    巡防艦及巡護

    24% 巡防艇

    64%

    問卷調查人員職級別圖

  • 44

    圖 4-2 問卷調查人員船務年資別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製

    第一節 維修週期

    一、海洋巡防總局現行艦艇於維修週期上面臨之問題與調查結果:

    (一)艦艇附屬設備及零附件維修週期不易掌握:

    1、有關艦艇維修週期目前係以規劃每年各艦船艇之歲修及大修為主軸,其中

    主、輔機部分可依原廠手冊規範之運轉時數作為維保時間點之參據,其餘

    設備或零附件則多無維修週期之參考依據,常待發生故障且影響航安或出

    勤時,視個案嚴重程度以航修方式施修。

    2、本研究針對艦艇各重要裝備已建立維修史略,並估算維修週期,能將維修

    歷程之知識蓄積,以利爾後保養維修工作之認同調查情形,調查結果為66%

    受訪人員填答同意及非常同意以上,26%表達普通,8%表達不同意或非常

    不同意,顯示多數受訪人員認為建立艦艇重要裝備維修史略及累積之知識

    能量,能有效提升艦艇維保工作。

  • 45

    圖 4-3 善用維修史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製

    (二)行政協調暢通,保持高度合作關係

    1、艦艇歲、大修涉及海洋總局船務組、使用單位(海巡隊)及廠商等三方之協

    同合作關係,建案由使用單位提出需求及維修工項、總局船務組負責審查

    、招、決標,履約管理由總局及使用單位督工人員協同辦理。督工人員係

    於廠商施工時,在場確認施工情形,故受命督工後,須詳閱契約內容,確

    認承修廠商施工之工法、品質、進度符合契約之規定,並於各單項工作完

    工後逐一簽證;如有不符且廠商未依要求改善,則陳報總局處理。是以施

    工進度原則上由督工人員在現場確認廠商施作情形,總局通常於發生問題

    時,始協助或指導所屬處理。

    2、按總局船務組維修科人數計科長1人、承辦人10人,以長年艦艇數維持於

    170艘上、下而言,各承辦人平均負責約17艘艦艇之維保,每人每年至少3

    件大修、14件歲修案,尚不包含航修、海損等案件,作業負荷大且龐雜,

    爰須與各海巡隊、各艦艇同仁實施分工,並與廠商保持暢通聯繫管道。

    3、本研究針對所屬單位與總局船務組織艦艇維修行政協調與合作程度,及所

    屬單位與承商之維修聯繫管道經常保持暢通之認同調查情形。調查結果為

    70%受訪人員填答同意及非常同意以上,24%表達普通,6%表達不同意或非

    常不同意,顯示7成受訪人員認為艦艇維修工作,各海巡隊、船務組及廠

    非常同意

    13%

    同意

    53%

    普通

    26%

    不同意4% 非常不同意4%

    善用維修史略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 46

    商等三方有高度合作關係及充分協調聯繫,可得印證。

    圖 4-4 廠艦合作良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製

    (三)自力維保有賴充足人力、專業、經費及提升誘因

    1、本研究針對各單位計畫性安排艇(艦)上成員接受艦艇維保課程與訓練、落

    實自力維保,以及建立修前之鑑測與估驗能量等,能有效提升裝備妥善與

    壽命之認同調查,56%受訪人員填答同意及非常同意以上,34%表達普通,

    10%表達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顯示雖然有過半受訪人員認同接受艦艇維

    保課程與訓練、落實自力維保,以及建立修前之鑑測與估驗能量等,能有

    效提升裝備妥善與壽命,但亦有高達34%受訪者僅認為普通。相較其他調

    查結果,整體同意度偏低。

    2、經參照問卷電話訪談紀錄,部分單位反映人員不足、勤業務繁重、人才流

    失等因素,且航修與自力維保所需經費係同一預算項目,航修所需費用高

    ,相對排擠自力維保所需費用,且輪機人員負擔責任大,意願不高。另採

    購AEC進行修前鑑測因尚未實際使用,對於隱蔽性損壞能否察覺,尚有疑

    問。故人力、專業程度是否充足、經費是否足夠,在工作職務規定之外,

    是否還有其他誘因,以提高同仁自力維保意願。

    非常同意

    19%

    同意

    51%

    普通

    24%

    不同意5% 非常不同意1%

    廠艦合作良好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 47

    圖 4-5 自力維保與修前鑑測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製

    (四)庫儲料配件難以解決艦艇維修待料問題

    1、本研究針對船型種類精簡可減少料配件庫儲及管理成本、現行料配件資訊

    管理系統運作正常,申請及領用情形良好,庫儲料件配足夠平時保養所需

    之認同調查,調查結果為64%受訪人員填答同意及非常同意以上,31%表達

    普通,5%表達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顯示多數受訪人員認為現行艦艇料配

    件管理作法良好,並認同精簡船型可減少料配件庫儲及管理成本。

    2、經參照問卷電話訪談紀錄,某單位建議料配件即買即用,不要囤積造成浪

    費;亦有認為航修排擠自力維保所需料件經費。

    3、現行艦艇料配件係於造艦時,以造艦價值5%以內,並依船級規範項目購置

    料配件。然實務上所備料件品項、數量,是否能高度支援艦艇維修所需,

    常遭受質疑,可能疑問如下:

    (1)廠商歲、大修僅有少部分由庫儲供料,多數仍由廠商提供。

    (2)維修時,不時發生需自國外訂製與購料,期程達半年以上。

    (3)庫儲料件繁多且雜,常遭受審監單位查察管理作法。

    非常同意

    12%

    同意

    44%

    普通

    34%

    不同意

    7%

    非常不同意3%

    自力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