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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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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

1

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壹、本市都審概況 都市設計目的及地區

塑造都市特色,提升環境品質,對於都

市生活的交通動線、建築物配置、造型、

外觀、開放空間及都市景觀等事項進行

規劃設計。

• 都市計畫區共12萬公頃

• 都審地區5萬公頃,約佔本市都市

計畫區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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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現行都市設計相關法源一覽表

法 源 內 容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一、新市鎮。

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

三、舊市區更新地區。

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

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七、景觀計畫。

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九、管理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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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現行都市設計相關法源一覽表

法 源 內 容

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 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之一。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第1項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0條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對於捷運車站、鐵路車站、重要景觀等附近地區及其他地區訂定都市設計有關規定事項。

本府為審核前項事項,得設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制協助審查。都設會之組織與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備註:考量部分都市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法令載明應負擔公共設施等義務或回饋,始得經審議同意開發之審議地區。

例如.臺北市的貓空、 行義路溫泉區,都是都市計畫指定開發許可。 新北市萬里區休閒遊憩區,土管規定開發時需捐贈公園,未指定 公園位置。

都市計畫書規定 於細部計畫附都市設計準則、要點、規範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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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位階說明

法令名稱

法令位階如下

當法令發生衝突時

細則 土管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有 有

有 無

無 有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兩者皆未規定

依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都市計畫法 新北市施行細則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壹、本市都審概況 都審門檻

一、依施行細則及土管要點規定

二、建築開發行為應審議地區

1.申請基地面積大於6,000平方米且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30,000平方米

2.廣場面積達6,000平方米以上,

公園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

3.工程預算3000萬元以上之公有建築物

及工程預算5000萬以上之公共設施 4.都市更新單元

5.申請容積達基準容積之1.5倍以上之建築

基地

6.風景區

7.保護區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之開發申

請案

8.樓地板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之立體停車場。

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9.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

申請案,及建築基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

以上者。

◎新板特區、台北大學特定區 、新莊副都心、新莊頭前地區、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三重(重陽重劃區)、臺北港特定區、中和華中BT

◎林口特定區、洲子洋地區

自行申請個案變更指定地區、特殊景觀地區(計有三峽老街、深坑老街…等處) 、明訂改建捐贈土地、空地綠化及公益可適用容積獎勵須經都設委員會審議者,其餘建築基地狹小、無法退縮等情形者。

三、特定區域及特殊事項

10.其他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並

經新北市政府公告之建築、特定區域、公

共設施及工程。

目前公告地區:淡水、淡水(竹圍) 、八里

龍形、縣民大道兩側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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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委員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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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9修訂「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設置要點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依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 2.職權及審議事項強化

職權

(一)依本細則規定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二)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經都市計畫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審議事項。 (四)其他

審議範圍內有關地區計畫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街道之景觀設計等審查與研究事項。

考量部分都市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法令載明應負擔公共設施等義務或回饋,始得經審議同意開發之審議地區

人數及任期

19-23人 連續續聘之任期達三年者,應間隔一年始得再予遴聘。

13-22人 續聘以五次為限

考量合理出席人數及會議決議代表性

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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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修訂「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要點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配合委員會名稱變更

流程

(一)一般流程: 1、大會: 2、專案小組: 3、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先行同意核備,於本府核備前有爭議者,得逕提大會審議。 4、都審案得於提出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法規等疑義,檢具書圖提請專案小組諮詢。 (二)簡化流程:

(一)討論案 (二)報告案 (三)「簡化程序」

增訂第3點及第4點

審議 展期 補正

(一)掛號14日內提小組(大會30日)。 (二)會議紀錄30日內依決議事項辦理續審或核備。 (三)展期 1.續審:30日 2.核備:60日;展期超過3個月者,應再提都設會確認。 經本府核備後,申請人應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未依期限失其效力。

(一)不符者14日內補正。 (二)續審案文到30日內完成程序,情況特殊者得展期60日 (三)核備案文到14日內送件辦理,情況特殊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90日

增訂並整合各點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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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案

變更設計案

簡化流程 作業單位審查通過後先行同意核備大會報告 報告案 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先行核備大會報告

討論案 專案小組審查完成 提大會討論

簡化流程 作業單位審查通過後先行同意核備大會報告 報告案 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先行核備大會報告

討論案 專案小組審查完成 提大會討論

流程精簡

授權建管 併竣工圖辦理變更免送都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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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壹、本市都審概況 都審簡化流程

得授權作業單位確認後逕為核備:

1.建築面積減少,容積減少或建築物高度降低 2.樓地板面積調整,變更面積小於總樓地板1/10以下且於500平方公尺以內 3.樓層數未增加高度調整於總樓高1/10以下 4.不涉及整體造型之建築立面調整(如開窗位置、尺寸等) 5.停車位置及數輛調整小於總車位數1/10以下或30部以下 6.未涉及外部景觀整體設計之調整(如同類植栽之變更、鋪面、設施設計調整等) 7.未涉及申請獎勵容積內容之調整(如開放空間、停車獎勵或依都市計畫規定之各項獎勵) 8.配合法令檢討之要求

工務局同意後辦理變更:

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之案件,符合建管法令檢討,且不影響原都審決議內容 (包含建築物配置、開放空間景觀配置、主要出入口動線,基地內停車出入動線, 及特殊個案回饋及都審承諾事項等)【詳公告內容】

都市設計審議簡化變更設計條件:

申請使用執照前併案辦理都審變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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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審議服務平台1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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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申請

環評 程序審查

及現勘 環評會

(第一次)

都審

小組

交通局

派員併審

工務局

派員併審

坡審委員

聯審

都更委員

聯審

環評會

審查

都審

大會

都審

備查

環評

核備

審查結論提供都審參考

申請

都審

建築師

公會協審

環評

都審

交評

建照 預審

坡審 高度放寬

都更

建築師

公會協審

交評報告送城鄉局代轉

都審報告送都更處代轉 都更

大會 都更計畫發

布實施

交評

核准

【註1】 【註2】

都市設計審議暨各相關行政審查關係圖 壹、本市都審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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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效率

審查項目格式化 : 提供標準化之「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表」供建築師及開發業者自行檢核, 以縮短補件時間。

審議報告書減量: 1. 105.10.25公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範本,針對必要項目製定範例圖說, 並清楚標示須檢附之圖面、說明。 2. 核備報告書僅針對前次會議紀錄檢附修正對照圖說,歷次修正對照圖說放

置於光碟內。

加速審議流程: 1. 書件完備立即排審。 2. 每周每組至少1場以上專案小組會議。 3. 會前提供審查意見,審議決議於會議上立即繕打予委員及設計單位確認。 4.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平台供設計單位及開發業者查詢案件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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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件查核排會 統一書件檢核標準 委員及作業單位超出範圍意見納入建議

標準化表格 提供建築師及開發業者先行自行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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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範圍限土管、都審原則條文 委員及作業單位超出範圍意見納入建議

標準化表格及標準化審查意見 不因承辦人員不同 造成審查意見不同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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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審議效率 為加速審查效率,經專案小組2次審議仍未決議,提送大會討論。倘因案件特殊

情形無法確定審查原則,宜先就該審議原則提送大會討論。 一定規模(基地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下、未申請獎勵且符合土管及都市設計

審議原則之一般性案件,以專案小組一次審決為原則。

審查意見明確 由各分組之召集人為會議主席,作業單位當場繕打會議決議由委員與設計單位確

認;決議事項應說明「修正後通過」或「續提審議」,另「建議」或「應」修正事項應予清楚說明,以利設計單位依據辦理。

會議前15~30分鐘,由作業單位先與委員報告當日案件情形。 審查意見以一次告知,倘為土管及都審原則範圍外之意見納入「建議事項」供設

計單位參考。 工務局及交通局會上提供意見為建議事項,相關法令回歸相關主管機關審核。 經專案小組審議同意通過案件,倘因申請單位或設計單位依部分決議修正有困難

,得就該決議項目送專案小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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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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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目 審查內容 審議原則重點

一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1.開放空間獎勵

2.公共服務空間

1.開放空間獎勵容積規定

2.開放空間之可及性、通視性、開放性

二 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

置事項

1.人行步道空間設計原則

2.景觀、鋪面設計

1.人行道整體設計、認養

2.自行車道與自行車停放空間。

三 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1.停車數量與配置

2.停車與動線規劃

3.交通影響評估

1.停車空間設置規劃

2.汽機車、人行動線規劃

3.交通影響評估審核(交通局)

四 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使用分區設計原則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

五 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

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1.建築物立面圖及色彩

2.量體及天際線檢討

3.舖面材質平面配設計

1.建築立面與公共景觀

2.建築立面造型設計

3.建築鄰棟間隔規定

六 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1.垃圾儲存空間

2.整地開挖等綠建築說明

1.消防審查(消防局)

2.垃圾儲存空間、暫存清運計畫

3.開挖率、基地透水率及排水

景觀計畫

1.景觀植栽配置說明

2.景觀花台細部設置

3.照明說明

1.植栽種類選擇及配置

2.綠覆率計算

3.街道傢俱設置計畫

八 管理維護計畫 建築管理維護計畫

1.建築管理維護計畫

2.廣告招牌設置位置、形式及色彩

3.圍牆高度、鏤空率、位置等

九 其他 公有建築、其他規定

壹、本市都審概況 審議內容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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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一)開放空間獎勵申請

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開放、服務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民

眾休憩與使用為原則,不得設置阻隔性設施。 申請獎勵除相關規定外,以下列原則檢討: .沿街步道:4米<申請獎勵寬度<6米,有效值為 1.5; 申請獎勵寬度> 6米,有效值為 1.0 。

6米沿街步道式(有效係數=1.5)

沿街步道式(有效係數=1.0)

10米廣場式開發空間 (有效係數=1.0) (高低差小於1米)

•沿街步道開放空間(新莊)

•不得設置阻隔性設施(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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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一)開放空間獎勵申請

.廣場式:任一邊淨寬> 6米,且住宅區面積>200㎡,商業區 >100㎡。有效獎勵深度<10米,超過部分或設有 頂蓋不予獎勵。

鄰接公眾可及之空間(綠帶、河岸)

•廣場式開放空間(新莊)

•頂蓋型內部廣場不予獎勵

(新店)

10米廣場式開放空間 (有效係數=1.0) (高低差小於1米)

商業區頂蓋型廣場式 二側聯通(有效係數=0.8)

頂蓋型內部廣場式 不予獎勵

6米沿街步道式(有效係數=1.5)

沿街步道式(有效係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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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區力行段945地號等6筆

前 後 審議前 未留設街角廣場

串連後方巷弄 鋪面及景觀設計開放性不足

留設街角廣場 人行道加寬

串連後方巷弄 開放性通道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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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6.0米

6.0米

沿街開放空間獎勵 全長等寬留設

沿街開放空間獎勵 自建築線退縮6米範圍內 係數1.5(地下室開挖×0.8)

沿街開放空間獎勵 自建築線退縮大於6米範圍 係數1.0 (地下室開挖×0.8)

沿街開放空間獎勵 車道出入口(含車道轉彎圓

角)扣除”實際“車道寬度

沿街開放空間獎勵 住宅出入口扣除1.5米寬度

沿街開放空間獎勵 高層緩衝空間不得計入 獎勵範圍內扣除獎勵值

類型 獎勵原則

建築退縮 6米範圍內

係數1.5

建築退縮 >6米

係數1.0

開放空間 設有頂蓋

不得計入獎勵面積

車道位置 獎勵面積-實際車道寬

住宅出入 位置

獎勵面積-1.5米寬

一樓做為 住宅使用

獎勵面積-四周留設兩米緩衝空間

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

不得計入獎勵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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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二)都市防災:

.鄰棟間隔: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1.5米。

.法定退縮:依土管規定退縮部份。 .防災通道:依土管規定設置或整體街廓規劃之防災通道。退

縮應考量鋪面與植栽綠化

•法定退縮依土管規定(新莊)

•鄰棟間隔退縮1.5米(新莊) •防災通道(新店)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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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中山段1716等64筆地號

前 開放空間未與鄰地整併 銜接鄰地開放空間 開口寬度不足

開放空間景觀 開放性較低

與鄰地開發案 植栽槽區隔 開放空間入口寬度僅6公尺 未留設完整街角廣場 25

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板橋區新府路1716等64筆地號

後 協調審議中案件 開放空間延續 加強與鄰地開放空間連結

開放空間 景觀開放性提升

協調現有建案 取得同意書 取消現況花臺

調整景觀設計 留設完整街角廣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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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空間 獨立區劃

不得兼作其他使用

出入動線 公共空間連接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三)公共服務空間部分: .公共服務空間需設置於住宅區地面一層,為供住戶服務性

之公共空間,並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公共服務空間不得兼作入口門廳使用。

•住宅區公共空間應設於一樓(新莊) 27

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一)人行步道與轉角空間之留設-街廓轉角留設

(二)人行道舖面設計-鋪面連續,順平無高差

車道出入口鋪面須使用車道專用,且應與人行空間鋪面形式連續,順平無高差。

•地表順平無高差(中和) •轉角留設廣場(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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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人行空間配置原則-認養既有人行道,全街廓整體考量

全街廓計畫 整體開發地區 植栽計畫 開放空間連結 鋪面高程統一

`

現有人行步道整併設計並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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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前 三重區三重段378地號

沿街步道與鄰地 僅留設一處開口

廣場式開放空間綠帶阻隔、開放性不足 30

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後 三重區三重段378地號

鄰地未來開發案連結可能

廣場式開放空間開放性、公益性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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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米緩衝空間 自開放空間後退縮

開放空間 車道縮口

縮口至6米以下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原則: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每宗基地原則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

.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道出入口應縮減至六米以下

.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至開放空間之間應留6米平地。 .汽車停車數>50輛,應設雙車道。

•汽車停車數>50輛,應設雙車道(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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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車道區隔開放空間與公園

公私界面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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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鋪面顏色變化 區劃公私界線

車道位置調整 開放空間與公園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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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三)停車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申請:(101/12/31停止適用)

開發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原則不宜申請停車獎勵。 .申請獎勵停車者,該案全部車位、不得以機械方式設置。 .獎勵停車空間應集中設置並以設置地下一層為原則。 .應提供外來停車者使用之停獎專用樓梯及電梯,並鄰近開

放空間或人行道。

停獎專用梯 鄰近地下室停獎 車位設置

停獎車位 自設車位滿足一戶一汽機車位 機車:自設+停獎附設 於B1層設置 整層設置 B1層設置

停獎專用梯 鄰近一樓開放 空間明顯設置

停獎專用梯鄰近一樓開放空間或人行道 停獎專用梯鄰近地下室停獎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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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四)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100年修訂新增)

.供住戶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以設置於地面層室內、

外或地下一層為原則。 .應規劃合理之出入動線,其數量以實設機車數量之1/4設置。

•住戶自行車停放區應設於地面室內或地下一層(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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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一)住宅單元不得設置機房。 (二)商業區

.除土管規定外,商業區申請建築使用從地面層起至少三層

以上應為商業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商業使用樓層不得做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使用。

4F~18F:集合住宅

2F~3F:辦公室

1F:店鋪/門廳/辦公室

B1F:停車空間/機電附屬空間

B2F: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機電附屬空間

B3F-B4F:停車空間/機電附屬空間

商業區地面1~3層 做商業使用 不得作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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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二)商業區

.商業、住宅使用,其出入口及門廳應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

合理。 .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辦公空間使用之機房衛生設備、茶水

間應集中公共服務核設置。

商業、住宅使用,其出入口及門廳應獨立區分

設施集中公共服務核設置 (三)捐贈公益設施室內空間淨高應不低於3.6米設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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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DESIGN OF NEW TAIPEI CITY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建築風格、立面、材質及色彩應考量基地環境 (林口、板橋)

•立面應考量使用分區及用途規劃(中和)

•空調主機、管線及工作陽台立面應加以遮蔽美化(新莊)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一)建築物立面設計原則:

•廣告招牌依實際需求設置

,並檢附細設(林口)

•影響都市景觀立面皆以正 立面處理(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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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區埤頭段205地號

住宅店鋪使用以鐵皮、鐵捲門等廠房語彙設計

立面調整色系、增加雨遮、開窗設計 退縮空間增加景觀綠化、街道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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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二)建築物高度設計原則:

.建築物各樓層高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要點、建築技術 規則、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 及管理要點之規定。 .

(三)建築物照明計畫

.建築物夜間照明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覺。 .照明設計以能節省電力、減少眩光,並考量整體環境作為都 市景觀為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夜間照明應表達建築特色及整體環境景觀(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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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中山段1781等25筆地號

前 後 特專區建築色系 與鄰近建築不一致

調整後 與鄰近建築色系語彙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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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申請建築物

18M三信路

汽車停車場

機車停車場

35

M

18M三信路

申請建築物

汽車停車場

汽車出入口

機車出入口 機車行動線

汽車行動線

人行主要出入口 人行動線

修正後 修正前

審議重點:

1.車道出入口,取消2處破口設計

2.取消13公尺樹立式招牌

3.增設基地內機車停車數量

13M招牌

吉祥街

基地坐落:新北市三重區富貴段(住宅區)

圖例

公園用地

學校用地

住宅區

商業區

基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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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一)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及卸貨空間設置說明: .垃圾、資源回收空間應靠近垂直動線核,以不跨越車道為原

則。並於臨近處設暫停車位,且不計入法定停車數量計算。

垃圾儲存空間 設置垃圾車暫停車位 (不計法定車位) 鄰近垂直服務核、不跨越車道

垂直服務核

垃圾儲存空間,鄰近垂直服務核、不跨越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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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二)綠屋頂: .屋頂或露台之平台建議以綠屋頂(薄層綠化)設計,以有效達 到該平台隔熱降溫之目的,並可截留雨水減緩雨水逕流量。 .建物之屋頂、露台其可綠化面積應達屋頂面積之1/2以上。

•屋頂面積1/2以上綠化,並以地被植物、灌木為主(新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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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三)基地保水及透水: .基地透水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百分之八十檢討。 .基地地面排水設施請沿地界線屋基設置並盡量將地面水匯集入筏基中,

或排入樹穴、草溝方式為主,盡量避免直接排入公共排水溝。

透水鋪面面積需>法定空地80%面積 排水方向 地下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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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七、景觀計畫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覆土深度,喬木:150cm;灌木:60cm;草地:30cm,喬木需選

擇原生樹種。 .人行空間內綠帶應避免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 隔物,以利雨水入滲。 .人行道退縮配合現有公共人行道規劃,其合計寬度>6米,

應設計雙排大型本土常綠喬木、複層植栽。 .沿街步道開放空間須延續鄰地之綠帶設計不中斷;且植栽

選用相互搭配,其樹種建議應有60%以上相同。

•人行道>6米應設雙排喬木及複層植栽

(新莊)

•避免阻隔性設施物高出地面(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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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七、景觀計畫:

(二)植栽移植計畫:

.植栽須移植保留者,應製作移植計畫書。 .符合規定喬木需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圍牆、綠籬及欄杆設置:

.供公眾使用建築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牆。 .圍牆高度不得高於120公分,牆面鏤空率須達70%以上,牆 基高度不得高於20公分,並應經都審同意後,始得設置。

圍牆範圍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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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區訊塘段11地號1筆 前 景觀以草地設計

街角廣場留設範圍較小 未考量現有人行道

沿街人行步道設計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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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區訊塘段11地號1筆 後

複層植栽 停留入口休憩廣場

街角廣場加大 整併現況公有人行道

增加景觀富層植栽設計 人行道加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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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八、管理維護計畫

(一)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二)停車獎勵經營管理計畫。

(三)開放空間(公共服務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安全管制: 以圖面說明建築安全管制方式並標示相關管制方法等。 .開放空間告示牌。 .管理經費維護: 說明管理維護經費之財務計畫,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四)歷史古蹟保存維護計畫。 (五)公益空間維護管理計畫。 (六)防災計畫: .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及通行通道。 .宗教建築、工廠、鄰避設施應提具防火、防音、防污染等相 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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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市都審原則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公共開放空間

二、人行空間步道

三、交通運輸系統

四、建築基地細分

五、建築量體配置

六、環境保護設施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應符合下列原則: .加強審查公共性、公益性、服務性等相關功能。 .盡力溝通協調不降低審查標準,並做為民間示範之表率。

(二) 申設旅館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並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

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及納入旅

館目的事業申請要求。

(三)本要點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依 審議原意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須加強審查公共、公益、服務性等功能(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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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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