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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一、各次會議紀錄 ※第 1 屆第 3 次臨時會 預備會議 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 日 11 時 15 分 地點:本會議事堂 出席:邱奕勝 李曉鐘 萬美玲 黃景熙 蘇家明 范綱祥 黃婉如 陳美梅 詹江村 李光達 林政賢 邱素芬 陳志謀 林正峰 林俐玲 李雲強 趙正宇 蔡永芳 呂林小鳳 劉茂呂淑真 許清順 郭麗華 劉勝全 陳麗莉 游吾和 徐其萬 陳治文 李柏坊 楊朝偉 魯明哲 王浩宇 彭俊豪 黃傅淑香 劉曾玉春 梁為超 袁明星 張運炳 葉明月 謝彰文 黃敬平 劉仁照 楊家俍 莊玉輝 陳賴素美 張火爐 周玉琴 李家興 張肇良 徐玉樹 閻中傑 邱佳亮 郭榮宗 歐炳辰 楊進福 吳春芳 林志強 陳 瑛 蘇志強 請假: 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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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55.

    一、各次會議紀錄

    ※第 1屆第 3次臨時會

    預備會議 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 日 11 時 15 分

    地點:本會議事堂

    出席:邱奕勝 李曉鐘 萬美玲 黃景熙 蘇家明

    范綱祥 黃婉如 陳美梅 詹江村 李光達

    林政賢 邱素芬 陳志謀 林正峰 林俐玲

    李雲強 趙正宇 蔡永芳 呂林小鳳 劉茂羣

    呂淑真 許清順 郭麗華 劉勝全 陳麗莉

    游吾和 徐其萬 陳治文 李柏坊 楊朝偉

    魯明哲 王浩宇 彭俊豪 黃傅淑香 劉曾玉春

    梁為超 袁明星 張運炳 葉明月 謝彰文

    黃敬平 劉仁照 楊家俍 莊玉輝 陳賴素美

    張火爐 周玉琴 李家興 張肇良 徐玉樹

    閻中傑 邱佳亮 郭榮宗 歐炳辰 楊進福

    吳春芳 林志強 陳 瑛 蘇志強

    請假:

    缺席:

  • .4256.

    列席:

    市政府:市長鄭文燦、副市長邱太三、秘書長游

    建華暨各局處首長

    本 會:秘書長許秋萍、議事組主任卓達銘

    法制室代理主任杜淑卿

    主席:邱議長奕勝

    紀錄:邱碧娥

    主席宣布開會

    甲、報告事項

    一、許秘書長報告出席議員已足開會法定人數。

    二、議事組卓主任提報第 1 屆第 3、4 次臨時會議

    事日程表,無異議通過。(另錄)

    散會:11 時 25 分 主席:邱奕勝

  • .4257.

    ※第 1屆第 3次臨時會

    第 1 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3 日 11 時 20 分

    地點:本會議事堂

    出席:邱奕勝 李曉鐘 萬美玲 黃景熙 蘇家明

    范綱祥 黃婉如 陳美梅 詹江村 李光達

    林政賢 邱素芬 陳志謀 林正峰 林俐玲

    李雲強 趙正宇 蔡永芳 呂林小鳳 劉茂羣

    呂淑真 許清順 郭麗華 劉勝全 陳麗莉

    游吾和 徐其萬 陳治文 李柏坊 楊朝偉

    魯明哲 王浩宇 彭俊豪 黃傅淑香 劉曾玉春

    梁為超 袁明星 張運炳 葉明月 謝彰文

    黃敬平 劉仁照 楊家俍 莊玉輝 陳賴素美

    張火爐 周玉琴 李家興 張肇良 徐玉樹

    閻中傑 邱佳亮 郭榮宗 歐炳辰 楊進福

    吳春芳 林志強 陳 瑛 蘇志強

    請假:

    缺席:

  • .4258.

    列席:

    市政府:市長鄭文燦、副市長邱太三及各局處首長

    本 會:秘書長許秋萍、議事組主任卓達銘

    法制室代理主任杜淑卿

    主席:邱議長奕勝

    紀錄:邱碧娥

    主席宣布開會

    甲、報告事項

    一、許秘書長報告出席議員已足開會法定人數。

    乙、討論事項

    討論三讀議案。(第一讀會)

    決議:三讀議案4案,均一讀通過並交付各審查委

    員會分組審查。(詳如清單)

    散會:12 時 15 分 主席:邱奕勝

  • .4259.

    ※第 1屆第 3次臨時會

    第 2 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5 日 11 時 25 分

    地點:本會議事堂

    出席:邱奕勝 李曉鐘 萬美玲 黃景熙 蘇家明

    范綱祥 黃婉如 陳美梅 詹江村 李光達

    林政賢 邱素芬 陳志謀 林正峰 林俐玲

    李雲強 趙正宇 蔡永芳 呂林小鳳 劉茂羣

    呂淑真 許清順 郭麗華 劉勝全 陳麗莉

    游吾和 徐其萬 陳治文 李柏坊 楊朝偉

    魯明哲 王浩宇 彭俊豪 黃傅淑香 劉曾玉春

    梁為超 袁明星 張運炳 葉明月 謝彰文

    黃敬平 劉仁照 楊家俍 舒翠玲 莊玉輝

    陳賴素美 張火爐 周玉琴 李家興 張肇良

    徐玉樹 閻中傑 邱佳亮 郭榮宗 歐炳辰

    楊進福 吳春芳 林志強 陳 瑛 蘇志強

    請假:

    缺席:

  • .4260.

    列席:

    市政府:市長鄭文燦、副市長邱太三及各局處首長

    本 會:秘書長許秋萍、議事組主任卓達銘

    專門委員廖錦秀

    主席:李副議長曉鐘

    紀錄:邱碧娥

    主席宣布開會

    甲、報告事項

    一、許秘書長報告出席議員已足開會法定人數。

    乙、討論事項

    一、討論三讀議案。(第二、三讀會)

    決議:三讀議案 4案,均二、三讀通過。(另

    錄)

    二、討論一般議案。

    決議:一般議案 3 案,除第 2 案(財字第 5

    號)「財團法人桃園市體育發展基金

    會」及「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

    預算書退回外,餘照案通過。

    散會:15 時 12 分 主席:李曉鐘

  • .4261.

    ※第 1屆第 3次臨時會

    第 3 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6 日 10 時 0 分

    地點:本會議事堂

    出席:邱奕勝 李曉鐘 萬美玲 黃景熙 蘇家明

    范綱祥 黃婉如 陳美梅 詹江村 李光達

    林政賢 邱素芬 陳志謀 林正峰 林俐玲

    李雲強 趙正宇 蔡永芳 呂林小鳳 劉茂羣

    呂淑真 許清順 郭麗華 劉勝全 陳麗莉

    游吾和 徐其萬 陳治文 李柏坊 楊朝偉

    魯明哲 王浩宇 彭俊豪 黃傅淑香 劉曾玉春

    梁為超 袁明星 張運炳 葉明月 謝彰文

    黃敬平 劉仁照 楊家俍 舒翠玲 莊玉輝

    陳賴素美 張火爐 周玉琴 李家興 張肇良

    徐玉樹 閻中傑 邱佳亮 郭榮宗 歐炳辰

    楊進福 吳春芳 林志強 陳 瑛 蘇志強

    請假:

    缺席:

  • .4262.

    列席:

    市政府:市長鄭文燦、副市長邱太三、王明德及

    各局處首長

    本 會:副秘書長孫惠生、議事組主任卓達銘

    法制室代理主任杜淑卿

    主席:邱議長奕勝

    紀錄:陳尚瑜

    主席宣布開會

    甲、報告事項

    一、孫副秘書長報告出席議員已足開會法定人數。

    二、鄭市長報告桃園市 104 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

    位預算及綜計表編製經過。

    乙、討論事項

    一、討論本市 104 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第一讀會)

    決議:一讀會通過,交付聯席審查。

    散會:12 時 0 分 主席:邱奕勝

  • .4263.

    ※第 1屆第 4次臨時會

    第 4 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10 時 20 分

    地點:本會議事堂

    出席:邱奕勝 李曉鐘 萬美玲 黃景熙 蘇家明

    范綱祥 黃婉如 陳美梅 詹江村 李光達

    林政賢 邱素芬 陳志謀 林正峰 林俐玲

    李雲強 趙正宇 蔡永芳 呂林小鳳 劉茂羣

    呂淑真 許清順 郭麗華 劉勝全 陳麗莉

    游吾和 徐其萬 陳治文 李柏坊 楊朝偉

    魯明哲 王浩宇 彭俊豪 黃傅淑香 劉曾玉春

    梁為超 袁明星 張運炳 葉明月 謝彰文

    黃敬平 劉仁照 楊家俍 舒翠玲 莊玉輝

    陳賴素美 張火爐 周玉琴 李家興 張肇良

    徐玉樹 閻中傑 邱佳亮 郭榮宗 歐炳辰

    楊進福 吳春芳 林志強 陳 瑛 蘇志強

    請假:

    缺席:

  • .4264.

    列席:

    市政府:市長鄭文燦、副市長邱太三、王明德、

    秘書長游建華暨各局處首長

    本 會:副秘書長孫惠生、議事組主任卓達銘

    法制室代理主任杜淑卿

    主席:邱議長奕勝

    紀錄:陳尚瑜、黃意如

    主席宣布開會

    甲、報告事項

    一、孫副秘書長報告出席議員已足開會法定人數。

    二、本會財政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謝彰文議員報告桃

    園市 104 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

    計表聯席審查結果。

    乙、討論事項

    一、審議本市 104 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第二、三讀會)。

    決議:三讀修正通過(三讀審查結果另錄)

    丙、臨時動議

    一、討論一般議案

    決議:一般議案計 54 案,均審議通過。(另

    錄)

    散會:11 時 20 分 主席:邱奕勝

  • .4265.

    二、決議案 總字第100020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3次臨時會議案

    財政類 類

    別 財字第 1號 提案單位 桃園市政府

    為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一、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規定,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2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改制前本府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自102年1月1日施行,至103年12月31日屆滿,經評估其稽徵程序簡便,且稅收專款作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及維護環境之用,符合環保公益,實允宜再賡續實施。爰依上揭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重行制定,俾於公布日起得繼續施行。

    二、依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規定略以:縣(市)政府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三、上開自治條例草案,業經提本府第5次市政會議審查通過。

    提請審議通過後,報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備查後,移本府

    法務處公布施行。

    審查意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議照審查意見通過(詳自治條例審查意見彙整表)。

  • .4266.

    自治條例審查意見彙整表

    條例名稱: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

    總號:總字第 100020 號

    分類號:財字第 1號

    擬制定法規名稱 審查意見 議決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

    條例

    照擬制定法規名稱

    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擬制定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六條制定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

    課徵年限為二年。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

    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

    收入,應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

    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營

    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務及維護

    環境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

    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

    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

    算辦理。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稅額,以新

    臺幣為單位,元以下不計。每件在三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 .4267.

    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五條

    凡於本市轄內產出營建剩餘土

    石方或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

    應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第六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之納稅

    義務人如下:

    一、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者,為營建

    工程承造人。

    二、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者,

    為收容處理場所。

    三、營建工程收受外縣市營建剩餘土

    石方者,以工程承造人為納稅義

    務人。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第七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以向都

    市發展局(工務局)申報產出、收容之

    營建剩餘土石方,按每立方公尺新臺

    幣十元計徵。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第八條

    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於核准建

    築工程、拆除工程起造人或公共工程

    主辦機關申報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

    畫前,及核准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

    市剩餘土石方前,應逐案通報地方稅

    務局發單開徵。其實際產出或收容數

    量與原核定數量不同時,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應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退

    補稅程序。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臨時稅課,應

    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 .4268.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

    內向公庫繳納之。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

    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

    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

    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繳款書,由地

    方稅務局訂定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二

    年。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

    意見通

  • .4269.

    總字第100021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3次臨時會議案

    財政類 類

    別 財字第 2號 提案單位 桃園市政府

    案由

    為制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一、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生效;本市於上述條文修正生效後,自應配合修正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並據以核課房屋稅,爰制定本自治條例草案。

    二、制定重點如下: (一)制定依據。(草案第1條) (二)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制定本市房屋稅徵

    收率。 (草案第2條)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法定稅率1.2%課徵。 2.為避免囤房,提高房屋持有成本,以藉此抑制房價,落

    實居住正義及維護租稅公平,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依持有戶數不同,訂定差別徵收率分別按法定內稅率2.4%或最高法定稅率3.6%課徵。

    3.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最低法定稅率3%課徵。

    4.基於縣市間稅率衡平性,對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按法定內稅率2%課徵。

    三、為合法開徵104年期房屋稅及維持租稅之安定性(房屋稅課稅期間為前1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且參考各直轄市、縣(市)之立法,為一致性規定,擬追溯自103年7月1日施行。(草案第3條)

    四、本自治條例草案,業經提本府第5次市政會議審查通過。

    辦法

    擬於市議會審議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後,移本府法務處公布施行。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

    決議

    一、照審查意見通過(詳自治條例審查意見彙整表)。

    二、有關「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於下次會期前送達本會審議備查。

  • .4270.

    自治條例審查意見彙整表

    條例名稱: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總號:總字第100021 號

    分類號:財字第2號

    擬制定法規名稱 審查意見 議決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照擬制定法規名稱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擬制定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二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ㄧ)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二戶以下者,每

    戶均為百分之二點四;持有

    三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

    二、非住家用房屋:

    (ㄧ)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

    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百分之三。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

    ,為百分之二。

    一、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條文內容修正為「其他供住家使用者,為百

    分之二點

    四」。 二、餘照擬制

    定條文通

    過。

    一、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有關「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於下次會期前送達本會

    審議備查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文「一百零三年」修正

    為「一百零四

    年」。

    照審查意見通過

  • .4271.

    總字第100023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3次臨時會議案

    財政類 類

    別 財字第 4號 提案單位 桃園市政府

    檢送本市改制前103年5月至12月桃園縣總預算暨103年1月至

    12月所轄龍潭鄉及觀音鄉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提請

    審議。

    一、依據預算法第96條準用第70條規定及依地方制度法第87

    條之3第1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103年5月至103年12月桃園縣總預算暨彙送103年1月

    至12月桃園縣所轄龍潭鄉及觀音鄉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

    支數額表各一份。

    如案由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議照案通過

  • .4272.

    總字第100024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3次臨時會議案

    財政類 類

    別 財字第 5號 提案單位 桃園市政府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

    書,提請審議。

    一、依預算法第96條準用第41條第4項與「桃園縣財團法人依

    法預算須送桃園縣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及桃園

    市政府104年2月2日府主基字第1040021243號函辦理。

    二、檢附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等10個財團法人104年度

    預算書及其清冊各1份。

    法如案由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一、案內「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桃園市

    體育發展基金會」,以上二基金會退回修正後重新函送本

    會審議。

    二、餘照案通過。

  • .4273.

    總字第100025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3次臨時會議案

    財政類 類

    別 財字第 6號 提案單位 桃園市政府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102年度決算

    書,提請審議。

    一、依決算法第 31條準用第 22條第 2項與「桃園縣財團法人

    依法決算須送桃園縣議會之決算編製事項」規定及桃園市

    政府 104 年 2 月 2 日府主基字第 1040021250 號函辦理。

    二、檢附財團法人桃園縣文化基金會等 6 個財團法人 102 年度

    決算書及其清冊各 1份。

    如案由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議照案通過

  • .4274.

    總字第100054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3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15號提案單位 桃園市政府

    案由

    為制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本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業經本市議會第1屆第2次臨時會審議通過,市議會並於104年2月6日以桃議議民字第1040000597號議決案函送本府執行。依上開組織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另定之。爰配合制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並溯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

    二、本自治條例擬訂重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草案第1條) (二)本公司設立目的。(草案第2條) (三)本公司主管機關、董事人數及任期。(草案第3條) (四)董事長之職權及其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草

    案第4條) (五)董事會之召開及決議方式。(草案第5條) (六)董事會之職權。(草案第6條) (七)本公司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草案第7條) (八)監察人之職權。(草案第8條) (九)本公司受本府監督事項。(草案第9條) (十)本公司資本來源。(草案第10條) (十一)總經理任免方式。(草案第11條) (十二)本公司內部組織及職掌。(草案第12條) (十三)本自治條例未定事項法源依據。(草案第13條) (十四)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14條)

    三、本案業經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府第八次市政會議通過。

    辦法

    本案提請貴會審議通過後,由本府公布施行。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

    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詳見自治條例審查意見彙整表)。

  • .4275.

    自治條例審查意見彙整表

    條例名稱: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

    總 號:總字第100154號

    分類號:建設第15號

    擬制定法規名稱 審查意見 決議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照擬制定法規名稱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擬制定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二條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推動桃園航空城永續發展,建構完善產業發展環境,帶動相關創新產業,促進國際商務貿易與地方經濟繁榮為設立目的。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三條 本公司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四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五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 .4276.

    六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本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本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

    事項之審議。 四、本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

    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

    議。 六、以本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之審議。 七、本公司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八、本公司人事規章之訂定。 九、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七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八條 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

    一、年度事業收支之稽查。 二、公司財務報告之審查。 三、財產處分之稽查。 四、公司財務之稽查。 五、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九條 本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本府核定:

    一、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二、本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事項。

    第一項第五款修正增列「本公司財產之處分」;原第五款款次修正為第六款。第二項

    照審查意見通過

  • .4277.

    三、本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本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五、以本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執行中如有必要,本府得隨時要求本公司提出報告、暫停執行或撤銷核定。

    「第五款」文字修正為「第六款」;餘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第十條 本府得以公務預算、基金或資產等投資本公司。 前項投資應依預算程序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一項條文內之「等」字刪除;餘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十一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選任,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處,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處:辦理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產業調查、研究、新事業發展及接受本府委託事項等事宜。

    二、招商行銷處:執行桃園航空城相關招商、投資及訊息服務等事宜。

    三、管理處:綜理公司資產、人事及行政等事宜。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未定事項,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通過

  • .4278.

    總字第100055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3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16號提案單位 桃園市政府

    案由

    為制定「桃園市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一、本自治條例擬訂理由如下: 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本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業經本市議會第1屆第2次臨時會審議通過,市議會並於104年2月6日以104桃議議民字第1040000597號議決案函送本府執行。依上開組織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另定之。爰制定桃園市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並溯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

    二、本自治條例擬訂重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草案第1條) (二)本公司設立目的及經營業務。(草案第2條) (三)本公司出資組成。(草案第3條) (四)本公司董事人數及任期。(草案第4條) (五)董事長之職權及其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草

    案第5條) (六)董事會之召開及決議方式。(草案第6條) (七)董事會之職權。(草案第7條) (八)本公司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草案第8條) (九)監察人之職權。(草案第9條) (十)總經理任免方式。(草案第10條) (十一)本公司內部組織及職掌。(草案第11條) (十二)本公司職員編制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第12條) (十三)得設分公司之依據。(草案第13條) (十四)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14條)

    三、本案業經104年2月25日本府第8次市政會議通過。

    辦法

    本案提請貴會審議通過後,由本府公布施行。

    審查意見

    照擬制定條文通過。

    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詳見自治條例審查意見彙整表)。

  • .4279.

    自治條例審查意見彙整表

    條例名稱:桃園市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

    總 號:總字第100155號

    分類號:建設類16號

    擬制定法規名稱 審查意見 決議

    桃園市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自治條例

    照擬制定法

    規名稱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擬制定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桃園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

    規定制定之。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二條 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以確立農產品

    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

    易為設立目的,經營果菜批發市場

    及有關業務。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三條 本公司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由

    本府出資組織之;並依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董

    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三

    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五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

    互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

    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六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 照擬制定條 照審查意見

  • .4280.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長召集

    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

    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文通過 通過

    第七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各項規則及規章之審議。

    二、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

    審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止之審

    議。

    四、果菜市場場地變更、新

    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五、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六、本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七、財產處分之審議,但不動

    產之處分須報主管機關

    核定。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八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一人,任期二

    年,由本府指派之。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九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年度事業收支之稽查。

    二、公司財務報告之審查。

    三、財產處分之稽查。

    四、公司財務之稽查。

    五、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十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

    長選任,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任免

    之。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十一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部,掌管各

    有關事項:

    一、企劃部:掌理公司營運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 .4281.

    規劃、資料統計及行情

    報導等事項。

    二、業務部:掌理果菜供銷

    分級包裝、共同運銷、

    拍賣交易、評量計算、

    交易統計、冷凍、冷

    藏、農藥殘毒檢驗、供

    應人及承銷人之管理

    與服務事項。

    三、總務部:掌理文書、財

    產管理、出納、庶務、

    環境衛生、人事管理及

    查核等事項。

    四、會計部:掌理歲計、審

    核及會計等事項。

    第十二條 本公司各部置經理一人,綜

    理各部業務,並置業務員、技術

    員、事務員、助理員、雇員、技

    術士、事務士等人員。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

    負責明細表另訂定之。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十三條 本公司為適應業務需要,經

    報主管機關核准,得在國內外設

    立分公司;分公司之職員員額另

    訂之。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照擬制定條

    文通過

    照審查意見

    通過

  • .4282.

    總字第100157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36號

    提案人

    劉茂羣議員 連署人

    林正峰議員;林政賢議

    員;李家興議員

    建議市府規劃增設八德客家文化事務館案。

    為讓鄉親吸取更多及了解客家文化,建議規劃增設八德客家文

    化事務館,並辦理各項活動,讓鄉親使用、參與,有效推廣客

    家事務。

    建請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83.

    總字第100158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37號

    提案人

    劉茂羣議員 連署人

    林正峰議員;林政賢議

    員;李家興議員

    建議市府編列敬老重陽節加菜金案。

    一、八德區內有八德榮民之家及桃園榮民之家榮民長者就養

    處,桃園尚未升格時,公所每年重陽節時皆發放榮民敬老

    加菜金,以感謝榮民之付出。

    二、建請市府編列敬老重陽節敬老加菜金且增加經費。

    建請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84.

    總字第100169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38號

    提案人

    蔡永芳議員 連署人

    彭俊豪議員;楊家俍議員

    建請桃園市立殯儀館收費標準全市統一化,另在未統一收費標

    準前超收部分應予退費,以符合公平正義。

    本市升格之後,市立殯儀館已收歸市府管轄,收費標準應全市

    統一不應有差別待遇,建請市府就已超收費用應予退費,以符

    合照顧全體市民公平原則。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85.

    總字第100173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39號

    提案人

    林俐玲議員;

    林正峰議員;

    楊進福議員

    連署人

    趙正宇議員;謝彰文議員;彭俊豪議員;徐其萬議員;李柏坊議員;邱素芬議員

    建請桃園市政府檢討地政局組織編制,增設「龜山地政事務

    所」,以便利龜山地區市民洽公。

    一、本市今年(104年)正式升格為直轄市,鑑於龜山區近年來

    發展快速,人口驟增,再加上機場捷運A7及A8站區正如火

    如荼地開發,林口特定保護區山坡地解編等地政相關之測

    量及登記案件必大幅度增長。為方便市民洽公以就近提供

    服務,期市民鄉親感受到升格之實質意義,特建請市府考

    量實情,重新檢討地政局各所之編制人力和業務量,增設

    「龜山區地政事務所」。

    二、再查龜山區地政業務,歸屬於桃園地政事務所管轄,桃園

    地政事務所現遷移到桃園區最南端國豐三街,距離龜山區

    有十多公里之遠,且因龜山區地理位置特殊,發展區域分

    散為龜山、迴龍、坪頂、大坑、南美南上等區域,大眾運

    輸系統極不完備,致各地區鄉親欲到桃園地政事務所洽

    公,必需轉乘多趟公車,極不便捷,增設「龜山區地政事

    務所」,實有其必要。

    如說明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86.

    總字第100179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40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趙正宇議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市政府協助「復興區高義里增設具有天幕的風雨籃球場」

    乙案。

    「復興區高義里籃球場」因無天幕遮雨設備,致雨天里民無法

    至籃球場打球,為響應政府提倡全民運動之宗旨,建請增設具

    有天幕並晴雨二用的多功能活動場地,增進球場使用效益。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87.

    總字第100180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41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趙正宇議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市政府協助專案修繕復興區三光里復華部落住戶嚴重漏

    水問題。

    復興區三光里復華部落原居住舊址,因地層下陷土地龜裂無法

    居住,由政府於民國75年間辦理遷村並興建16戶住宅供遷住戶

    居住,唯目前土地及地上物均無所有權狀,又長年來雨天外面

    下雨、屋內亦漏水非常嚴重,屋內均顯嚴重之壁癌,建請市政

    府專案協助處理所請之產權及漏水無法居住問題。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88.

    總字第100181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42號

    提案人

    林志強議員 連署人

    陳志謀議員;蔡永芳議

    員;黃傅淑香議員;邱

    素芬議員

    建請本市老人各項社會安全福利給付之標準,原住民老人部分

    一律調整為55歲以上。

    一、按我國之「老人福利法」第二條中規定,老人的年齡標準;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稱之為「老人」。但台灣原住民族由

    於其所得偏低,且平均餘命較非一般人為短,為解決其間

    可能產生的紛爭,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多數社會福利給付

    之標準皆為55歲以上,如國民年金之原住民給付、本市健

    保費補助、老年市民三節獎勵金、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

    等即是。

    二、惟查本市升格前編有回饋金之鄉鎮市,其中重陽敬老金之

    發放仍以65歲以上為發放標準,並未一體適用,建請審視

    本市各項社會福利,並將原住民老人之發放標準一律調整

    為55歲以上。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89.

    總字第100182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43號

    提案人

    林志強議員 連署人

    陳志謀議員;蔡永芳議

    員;黃傅淑香議員;邱

    素芬議員

    建請研擬補助交通費,鼓勵原住民返鄉參加祭典文化活動。

    一、台灣原住民過去因漢化政策,導致原住民文化受到嚴重傷

    害,語言也快速瀕臨滅絕。政府單位責無旁貸正視此嚴重

    問題,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

    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

    展。

    二、文化是根,必須鼓勵族人們回到母體部落參加祭儀,藉以

    親身與母體文化連結,才能對文化、土地有所認同,深化

    文化脈絡,凝聚集體憂患意識,重振文化。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90.

    總字第100183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44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趙正宇議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市政府規劃並輔導協助復興區各部落五月桃等水果銷售

    通路案。

    復興區各部落每年五月初起至十一月底止,為採收並售出五月

    桃、水蜜桃、甜柿等水果季節,採收並售出期間,因無整體規

    劃與輔導,各部落採收水果常有滯銷甚而因無銷路由不屑廠商

    或仲介批發獲其暴利,造成各部落農民血本無歸嚴重現象。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91.

    總字第100196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45號

    提案人

    劉仁照議員 連署人

    彭俊豪議員;李光達議員

    平鎮第八公墓儘速辦理查估及遷葬作業。

    平鎮第八公墓位於平興國中的後面,位處於平鎮區中心地段,

    周圍是人口稠密的住宅區。因應地區發展,請儘速辦理遷葬以

    利後續興建義民里集會所。

    建請市府儘速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92.

    總字第100200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46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李雲強議員;楊進福議員

    建請桃園市政府規劃改善「復興區長興里第一鄰仙島部落」之

    生計、生活、生存環境與交通順暢等由。

    復興區長興里第一鄰仙島部落,自民國五十二年石門水庫建設

    以來,便成為復興區內最偏遠又貧乏之孤島,近50年多次陳情

    均未見有關單位重視及處理,歷年來仙島市民均靠小型舢舨來

    回大壩湖面出入非常危險,對照石門水庫大壩及湖面大型渡船

    之營業(利),顯對原住民族非常諷刺及岐視,建請規劃並解決

    「仙島部落」有關交通船(或聯外道路)、電信、自來水、焚化

    爐、化糞池,碼頭等重要生活環境改善事項。

    建請相關之主管機關儘速規劃改善。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93.

    總字第100205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47號

    提案人

    劉勝全議員 連署人

    趙正宇議員;黃景熙議員

    建請市政府加發重陽敬老金2000元案。

    蘆竹區往年皆有發放重陽敬老金1000元,隨著時代進步,人們

    壽命增長,為照顧老人福利,請市府加發老人重陽敬老金,以

    嘉惠全市老人。

    請市府盡速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94.

    總字第100206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民政類 類

    別 民字第 48號

    提案人

    劉勝全議員 連署人

    趙正宇議員;黃景熙議員

    建請新建本區河底段315地號為大南興集會所案。

    前揭地號土地為國有地(面積為369平方公尺),撥用價約為

    2200萬,希能撥用為大南興聯合辦公集會所。

    請市政府派員會勘並盡速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295.

    總字第100026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財政類 類

    別 財字第 7號 提案單位 桃園市政府

    104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以及主管預

    算案,提請審議。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0條之1及桃園市政府104年1月30日府

    主預字第1040022339號函辦理。

    二、檢附104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以

    及主管預算案1套。

    如案由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

    議修正通過(詳如審查結果及附表)。

  • .4296.

    桃園市104年度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案三讀審查結果

    (民國104年3月20日第1屆第4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三讀通過)

    壹、總預算

    一、歲入部分

    預算數: 80,518,000,000元

    刪減數: 0元

    審定數: 80,518,000,000元

    二、歲出部分

    預算數: 92,028,000,000元

    刪減數: 246,705,000元

    審定數: 91,781,295,000元

    三、債務之償還: 16,600,000,000元

    四、債務之舉借: 27,863,295,000元

    貳、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一、營業基金 (審定數) (刪減數)

    (一)、營業收入: 30,678,000元

    (二)、營業成本: 771,285,000元 7,420,000元

    (三)、營業費用: 264,647,000元

    (四)、營業外收入: 20,712,000元

    (五)、營業外費用: 40,000元

    (六)、所得稅費用: 141,000元

    (七)、本期純損: —984,723,000元

    二、非營業作業基金

    (一)、業務收入: 19,980,318,000元

    (二)、業務成本與費用: 4788,340,000元

    (三)、業務外收入: 34,419000元

    (四)、本期賸餘: 15,226,397,000元

    三、非營業特別收入基金

    (一)、基金來源: 38,727,166,000元

    (二)、基金用途: 40,028,859,000元

    (三)、本期短絀: —1,301,693,000元

  • .4297.

  • .4298.

  • .4299.

  • .4300.

  • .4301.

  • .4302.

  • .4303.

    總字第100159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17號

    提案人

    劉茂羣議員 連署人

    林政賢議員;林正峰議

    員;李家興議員

    建議增設台電及自來水八德區辦事處案。

    建議增設台電及自來水八德區辦事處,以解決地方遇電力鎮及

    自來水之問題,能儘速解決。

    建請儘速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04.

    總字第100170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18號

    提案人

    郭麗華議員 連署人

    陳治文議員;郭榮宗議

    員;陳志謀議員;黃傅

    淑香議員

    為蘆竹區上竹里上竹一街及竹中街南段未鋪設自來水幹管請

    處理案。

    一、「蘆竹區大竹地區都市計畫」內之計劃道路幾已開發全部

    完成,所有公用設施如電力、路燈、電信、自來水幹管等

    皆施設完竣;惟獨該都市計畫兒九公園附近之竹中街南段

    及上竹一街全長150公尺,已舖築柏油供公眾通行,有路

    燈卻無自來水幹管。

    二、據了解前揭都市計畫道路,於18年前由桃園水利會無償提

    供蘆竹鄉公所興闢,因限於經費致當時未舖設自來水幹

    管;現今兩旁土地業主已陸續申請建照自建房屋,卻苦無

    自來水幹管可接水引用,嚴重影響民生用水問題。

    三、謹附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現況及該道路位置圖,請參辦!

    建請市政府速做專案處理,惠予鋪設自來水幹管,以解民怨。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05.

    總字第100162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19號

    提案人

    劉茂羣議員 連署人

    林政賢議員;林正峰議

    員;李家興議員

    建議市府規劃電纜地下化案。

    建議市府規劃電纜地下化,可避免電線桿之故,造成民眾有風

    水上之顧慮,且可美化市容,統一管理。

    建請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06.

    總字第100174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20號

    提案人

    呂林小鳳議員

    ;邱素芬議員

    連署人

    黃傅淑香議員;張肇良

    議員;張火爐議員;黃

    景熙議員;林俐玲議員

    建請於二號國道橋下空間設置農民市集。

    二號國道橋下空間屬桃園市桃園區轄內部份,已撥交桃園區公

    所代管使用,故為活化空間,增加市民利用率,建請於桃園區

    轄內之二號國道橋下空間擇取之可利用部份,設置農民市集,

    協助農民行銷各類農特產品。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07.

    總字第100177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21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趙正宇議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市政府協助復興區農會於蘇樂辦事處設置金融機構營業

    場所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機)。

    復興區後山地區(高義里、三光里、華陵里)人口數迄 104.2.28

    止合計 3035 人,加入農保人數計 317 人,又後山地區拉拉山

    風景特定區 103 年遊客人數計 43萬 2042 人,當地區民及老人

    津貼之提領、遊客之提款需行車約 1小時(來回 2小時)至復興

    區公所附近郵局或農會提款甚為不便,為落實市長照顧市民之

    施政理念,應設置提款機俾維護市民之權益。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08.

    總字第100187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22號

    提案人

    郭麗華議員 連署人

    彭俊豪議員;呂林小鳳

    議員;黃傅淑香議員;

    劉仁照議員

    桃園市蘆竹區上興里上興路256號申請電纜線地下化案。

    根據附近居民反應該地下化管路已完成,由於周邊部分道路之

    電纜線均已地下化,懇請盡速完成使其一致化。

    建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09.

    總字第100194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23號

    提案人

    游吾和議員 連署人

    陳賴素美議員;林俐玲

    議員;范綱祥議員;邱

    素芬議員

    大園區大園里統一施作示範招牌案。

    大園區大園里中華路已有部分施做統一招牌,效果很好,大園

    區為國門之都,大園里人潮密集理應建立形象商圈,當務之急

    必須統一管理規劃整齊的街道市容。

    請市府權責相關單位編列預算儘速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0.

    總字第100195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24號

    提案人

    游吾和議員 連署人

    陳賴素美議員;林俐玲

    議員;范綱祥議員;邱

    素芬議員

    大園區大園里路段電線電纜地下化案。

    大園區大園里中華路電纜地下化,多年前道路拓寬工程已把一

    邊部份的電纜地下化,另一邊卻是電線掛滿天,國門之都的街

    道市容急需整頓,整頓路段如下:

    1.大園區中正東路由交流道往市區至中正西路。

    2.大園區中華路至中山北路。

    3.大園區新生路至新生北路。

    以上共三條道路為人潮密集且商家居多,請儘速辦理為往後商

    圈奠基礎。

    請相關單位編列預算儘速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1.

    總字第100201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建設類 類

    別 建字第 25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楊進福議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桃園市政府協助復興區各部落簡易自來水系統改善,解決

    嚴重缺水問題。

    復興區受限於天然的地理環境因素,各部落簡易自來水系統多

    數在沒有硬體設施的屏障之下,僅採用就地石頭圍堰或自然引

    流方式取水,常因豪大雨或颱風侵襲後,取水口遭樹葉、土石

    等雜物掩埋或是枯水期間,無法正常取水造成斷水,影響系統

    正常供水而造成部落嚴重缺水及生活不便事宜,並其改善措

    施:

    一、水源頭供水以取水口位置變更或清淤工程進行改善。

    二、因各簡易自來水系統設置年代久遠,以管線汰舊更新

    進行改善。

    三、各部落大多數簡易自來水系統取水後,將水道送至蓄水

    池,除少數系統以石礫、砂層過濾外,多數系統並無經過

    淨水程序即配送至各家戶使用,擬改善淨水設備行之。

    建請市政府逐年編列各系統改善工程預算1000萬元,俾助保障

    復興區各部落居民用水品質及供水無虞。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2.

    總字第100160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教育類 類

    別 教字第 22號

    提案人

    劉茂羣議員 連署人

    林正峰議員;林政賢議

    員;李家興議員

    建議市府規劃高明里集會所內增設圖書館案。

    一、八德區之圖書館設置於八德區公所及大湳中正堂,但永豐

    中學、茄苳國小、新興高中等三校學生因路途甚遠,導致

    學生使用上不便。

    二、建議市府規劃高明里集會所內增設圖書館,以讓該處三所

    學生及該地居民使用,且也增加集會所更多使用率。

    建請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3.

    總字第100165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教育類 類

    別 教字第 23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莊玉輝議員;李雲強議

    員;趙正宇議員

    建請編列復興區三光國小交通車預算。

    三光國小轄區有沙崙子、武道能敢、爺亨、復華等四個部落學

    生就讀,查除武道能敢部落相鄰三光國小外,其餘部落均離三

    光國小甚遠,每日上、下學均由家長接送,造成學生家長非常

    不便,甚而影響上、下班及工作作息,建請市政府編列預算,

    購置中型交通車輛一部,解決三光國小學生交通問題。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4.

    總字第100188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教育類 類

    別 教字第 24號

    提案人

    蔡永芳議員 連署人

    邱素芬議員;游吾和議

    員;范綱祥議員;楊家

    俍議員;黃傅淑香議員

    大勇國小校地徵收案。

    大勇國小學生達1736位,算大型學校,但校區卻無活動中心供

    師生教學活動使用、亦無廚房提供學生更完善的營養午餐。建

    請市府徵收現有校地旁尚未徵收之校地,以便學校多功能教學

    使用。

    如說明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5.

    總字第100202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教育類 類

    別 教字第 25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楊進福議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市政府協助由小烏來特定風景區門票收益,每年常態性提

    撥20%回饋金予義盛社區發展協會。

    復興區小烏來特定風景區位於原住民族部落,每年吸引約60

    萬的觀光人次(自由時報刊載),唯其規劃均未見結合當地原住

    民族之生態,反之觀光人潮及夏季遊客之湧入到處塞車、垃圾

    充斥,造成部落嚴重環境污染暨生活不便,建陳應提撥回饋金

    改善部落之環境並謀求當地部落市民之權益。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6.

    總字第100203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教育類 類

    別 教字第 26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楊進福議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市政府協助擴大小烏來特定風景區遊憩範圍並結合部落

    生態案。

    請編列預算並納入復興區義盛里宇內溪、大利幹溪規劃為小烏

    來特定風景區賞魚區熱門景點,導覽遊客深入部落觀賞並結合

    原鄉之生態,吸引倍數之觀光人次。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7.

    總字第100209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教育類 類

    別 教字第 27號

    提案人

    劉勝全議員 連署人

    黃景熙議員;趙正宇議員

    建請市政府調降幼兒園學雜費案。

    13鄉鎮幼兒學雜費原平均約為13600元,市府原擬調高為18029

    元,時代變遷因應少子化,應配合獎勵生育政策,予以調降至

    13000元以鼓勵生育及照顧弱勢。

    請市政府盡速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8.

    總字第100156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警衛類 類

    別 警字第 18號

    提案人

    詹江村議員 連署人

    周玉琴議員;李家興議員

    有關桃園市政府104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

    助要點,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使用鉛酸電池不予補助等事由,

    建請恢復補助。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正推動電動二輪車使用「共通鋰電

    池」,且對於使用鉛酸電池之電動二輪車尚在補助中,然

    全台灣僅桃園市政府對於前項補貼加以限縮;針對鋰電池

    始能補助等。

    二、目前市面上使用之鋰電池品質良莠不齊,嚴重影響使用人

    安全及容易造成公共安全疑慮(不良鋰電池容易造成自燃

    現象,火燒車等事件頻傳)。

    建請市府恢復104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電動

    輔助自行車使用鉛酸電池給予補助。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19.

    總字第100164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警衛類 類

    別 警字第 19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莊玉輝議員;趙正宇議

    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爭取服務於復興區各部落之員警有關繁重加給之支領。

    地域加給並非只針對服務山區之員警發放,其他服務偏遠地區

    之公務機關及學校老師也都有領取,繁重加給係針對警力不足

    問題而要長時間服勤及留守,尤其復興區為著名之風景區,假

    日交通流量大,員警之交通疏導工作量非常吃重,另有特殊勤

    務(如學運等)都要支援出勤,因此不得支領繁重加給對於服務

    復興區之警察同仁非常不公,建請市政府報請中央同意即發

    放。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0.

    總字第100197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警衛類 類

    別 警字第 20號

    提案人

    劉仁照議員 連署人

    彭俊豪議員;袁明星議

    員;李光達議員

    建請市政府全額補助無痛分娩針劑。

    國人生育率逐年下降,少子化愈來愈嚴重,希望藉由推動為孕

    婦「免費施打無痛分娩針劑」,讓孕婦不用恐懼於生小孩這件

    事,進而提高生育率。

    建請市府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1.

    總字第100161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59號

    提案人

    劉茂羣議員 連署人

    林正峰議員;林政賢議

    員;李家興議員

    建議市府訂定公園內禁止騎乘腳踏車及公園環境維護案。

    一、公園為民眾休憩之地方,且多為老人及小孩使用,若公園

    內騎乘腳踏車易撞傷老人或小孩,建議市府訂定公園內禁

    止騎乘腳踏車之規範。

    二、公園因出入民眾甚多,其環境之維護務必落實,且應定期

    消毒避免公園成為傳染處所。

    建請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2.

    總字第100172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0號

    提案人

    林俐玲議員;

    林正峰議員;

    楊進福議員

    連署人

    彭俊豪議員;徐玉樹議員;邱素芬議員;趙正宇議員;李柏坊議員;徐其萬議員

    建請桃園市政府儘速辦理山坡地劃出作業,並於劃出作業未完

    成前,暫緩取締對平均坡度5度以下土地違規使用及不得再以

    依違反山坡地保育法之裁罰及移送法辦,以維民眾之權益。

    一、政府於民國69年劃設山坡地並公告實施時,係以海拔高度

    劃設未經實測即將坡度5度以內的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

    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土地所有權人動輒被依違反山坡地管

    制條例移送法辦。且合法申請整地、改建、新建,還必須

    繳交高額所謂『造林基金』。

    二、鑑於桃園市政府已公布山坡地劃出辦法宜儘速辦理山坡地

    劃出作業,將市內坡度在5度以內之土地,辦理劃出山坡

    地範圍,以確保百姓權益。

    三、在未完成劃出作業前,請市府暫緩執行土地平均坡度5度

    以下土地違規使用及不得依違反山坡地條例移送法辦懲

    處。

    同說明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3.

    總字第100163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1號

    提案人

    劉茂羣議員 連署人

    林正峰議員;林政賢議

    員;李家興議員

    建議市府儘速徵收開闢兒35公園預定地建設,增加市民休憩空

    間案。

    一、八德高明里、高城里內僅一高城公園,因該附近大樓林

    立,人口密度高,該公園腹地較小,民眾可使用活動空間

    有限。

    二、其周邊有規劃已久之兒 35 公園預定地,原縣府遲遲未予

    徵收,致使預定地目前雜草叢生環境不佳,且有衛生之隱

    憂,建請市府儘速推動兒 35 公園建設,以增加民眾休憩

    空間。

    建請儘速推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4.

    總字第100176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2號

    提案人

    林俐玲議員;

    邱素芬議員

    連署人

    黃傅淑香議員;張肇良

    議員;張火爐議員;呂

    林小鳳議員;黃景熙議員

    桃林鐵路之活化利用,建請舉辦多場公聽會,廣納市民意見後

    再行辦理。

    一、桃園市未升格前,原桃園縣政府編列六億元規劃將桃林鐵

    路改建為自行車道,然自行車道之設置未符合民眾需求,

    地方上反對聲浪不斷。

    二、經查,桃林鐵路所經路線實為交通要道,若能成為交通運

    輸路線,如輕軌捷運,平面車行道路等,均能有效疏緩桃

    園、龜山地區車流;故建請暫緩自行車道之興建,並舉辦

    多場公聽會,廣納市民、專家意見後再行辦理。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5.

    總字第100166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3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莊玉輝議員;趙正宇議

    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復興區華陵里卡拉部落產業道路舖設水泥路面。

    該產業道路係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並為部落居民之交通

    要道,道路寬 2米半,長約 800 米並有四個危險彎道需改善,

    建請市政府協助,儘速舖設該路段水泥路面。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6.

    總字第100167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4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莊玉輝議員;趙正宇議

    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市政府協助解決復興區奎輝里 1 鄰枕頭山部落區民 50 餘

    年來無法回家的路。

    復興區奎輝里 1 鄰枕頭山部落區民自日據時代世居該處迄

    今,因民國 52 年左右政府興建石門水庫造成水位提昇阻斷原

    有聯外道路,當地區民多仰賴渡船橫渡大漢溪,枯水期無法行

    駛被迫涉水,因此時有學童溺斃慘劇發生,老人就醫亦經常延

    誤,故急需開闢道路解決部落之對外交通,免再過無道路之窘

    境,藉提昇該部落之生活品質。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7.

    總字第100168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5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莊玉輝議員;趙正宇議

    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復興區華陵里光華部落沿線舖設路面邊線及L溝事宜。

    復興區各部落沿線路面邊線及 L 溝之舖設,除光華部落沿線

    外,其餘均已舖設完成,上揭光華部落沿線道路鸞道多處,每

    逢天雨霧濃,行車均無法目視前方,區民或遊客車行常掉落水

    溝非常危險,建請市政府協助儘速舖設該路段路面邊線及 L

    溝,俾利區民行車安全。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8.

    總字第100171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6號

    提案人

    郭麗華議員 連署人

    陳治文議員;郭榮宗議

    員;黃傅淑香議員;陳

    志謀議員

    建請闢建蘆竹區上竹里大竹路與上竹一街交叉口20公尺長道

    路案。

    一、「蘆竹區大竹地區都市計畫」內之計劃道路幾已開發全部

    完成,現有大竹路往上竹一街長 20 公尺、寬 8 公尺之都

    市計畫道路上未闢建,致成交通瓶頸,民眾往來甚為不

    便!

    二、該未闢建之計劃道路用地不及 60 坪,徵收費用不多,且

    桃園水利會灌溉溝渠加蓋後路面已完成一半,剩餘工程款

    概估耗費有限,然對地方交通及民眾受益確立竿見影。

    三、謹附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現況及該道路位置圖,請參辦!

    建請市政府採納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29.

    總字第100175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7號

    提案人

    呂林小鳳議員

    ;邱素芬議員

    連署人

    黃傅淑香議員;張肇良

    議員;黃景熙議員;林

    俐玲議員;張火爐議員

    建請規劃增設二號國道桃園與八德間之簡易交流道。

    桃園市桃園區與八德區人口數合計超過六十萬人,因此二號國

    道大湳交流道與桃園交流道周遭路段,遇尖峰時段車流量都極

    為龐大,塞車情況嚴重,故建請桃園市政府向交通部爭取增設

    二號國道桃園與八德間之簡易交流道,以疏緩車潮,改善交通

    路況。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0.

    總字第100178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8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趙正宇議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市政府協助規劃並改善本市118縣線道「羅馬公路」截彎

    取直案。

    本市 118 縣線道自復興區羅浮里至長興里高遶部落縣界止,全

    長 20.9 公里,全線臨鄰山坡道旁,並有危險彎道多處,雙向

    會車甚而危險,建請就現場環境狀況及危險路段規劃截彎取

    直、開闢會車道、護欄及 L溝之設置等措施進行改善,俾利行

    車安全。

    如案由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1.

    總字第100184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69號

    提案人

    蔡永芳議員 連署人

    黃景熙議員;李光達議員

    桃園區延平路開闢連接道路至八德交流道案。

    由於運輸尖峰時段八德交流道缺少聯外道路紓解車流,致使車

    輛壅塞於福德一路與和強路阻滯。建請市府規劃由桃園區延平

    路新闢道路至八德交流道,改善區域車流以增進地方發展。

    建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2.

    總字第100185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0號

    提案人

    黃景熙議員 連署人

    劉勝全議員;黃傅淑香議員;范綱祥議員;楊家俍議員;彭俊豪議員;張肇良議員;邱素芬議員

    本市桃園區新埔五街開闢道路通往天祥二街案。

    本市桃園區新埔五街鄰接大興西路部分,及天祥二街鄰接經國

    路部分,皆為計畫道路並已開闢完成。但由於新埔五街與天祥

    二街中段,間隔 7筆私人土地,使得新埔五街無法連接天祥二

    街,造成附近居民須繞道而行,實為不便。

    本席提案建請開闢此路段,使巷內周邊交通便利,並紓解大興

    西路、經國路車潮。

    由於新埔五街與天祥二街中段,間隔7筆私人土地(桃園區同安

    段1897、1898、1900、1943-1、1948、1949、1952-2地號),

    建請市府徵收上開土地,以利開闢計畫道路,使周邊交通便利

    順暢。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3.

    總字第100186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1號

    提案人

    郭麗華議員 連署人

    呂林小鳳議員;劉仁照

    議員;彭俊豪議員;黃

    傅淑香議員

    桃園市中山路接中華路與龍祥街街口拓寬案。

    一、由於鄰近土地接連開發興建大樓,住戶激增,已超過三千

    多戶,每日逢上下班尖峰時段,龍祥街口、人車爭道險象

    環生。

    二、而龍祥街原本就是 12 米計劃道路,懇請盡速拓寬,以保

    障居民行的安全。

    建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4.

    總字第100189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2號

    提案人

    蔡永芳議員 連署人

    邱素芬議員;游吾和議

    員;范綱祥議員;楊家

    俍議員;黃傅淑香議員

    增設八德埤塘自然生態公園停車空間案。

    八德埤塘自然生態公園環境幽靜遠近馳名,故假日車潮湧現,

    園內停車位數量顯有不足,遊園民眾多將車子停於興豐路旁,

    導致周邊交通擁塞、險象環生。建請市府增設停車空間改善車

    流動線,維護民眾安全。

    建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5.

    總字第100190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3號

    提案人

    蔡永芳議員 連署人

    邱素芬議員;游吾和議

    員;范綱祥議員;楊家

    俍議員;黃傅淑香議員

    陸軍第六軍團五三工兵群營區周圍人行步道修繕案。

    八德區陸軍第六軍團五三工兵群營區周圍人行道,已十數年未

    加修繕,步道磚多數為路樹根部隆起所破壞,導致路面不平,

    致使民眾行走不便。建請市府改善。

    建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6.

    總字第100191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4號

    提案人

    游吾和議員 連署人

    陳賴素美議員;林俐玲

    議員;范綱祥議員;邱

    素芬議員

    大園區田心里30鄰38號-2進出道路修護案。

    大園區田心里 30鄰 38-2 號(德賢、家豐屠宰場),田心里華興

    路要進入田心里 30 鄰 38 號-2 等住戶,道路年久失修,危及

    用路人的安全。

    請市府權責相關單位儘速辦理會勘。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7.

    總字第100192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5號

    提案人

    游吾和議員 連署人

    林俐玲議員;陳賴素美

    議員;范綱祥議員;邱

    素芬議員

    大園區溪海里田心子溪吳厝二橋順水右岸堤防修復案。

    溪海里田心子溪,吳厝二橋順水右岸因 612 風災而造成堤防被

    大水沖毀,因前縣府發包施作堤防時侵占到私人土地,又與土

    地所有權人未達成協議而荒廢至今,每逢下雨住戶都膽顫心

    驚,如有風災勢必造成里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

    請市府權責相關單位儘速辦理協商及變更設計以利工程盡速

    完成。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8.

    總字第100193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6號

    提案人

    游吾和議員 連署人

    林俐玲議員;邱素芬議

    員;陳賴素美議員;范

    綱祥議員

    大園區溪海里6鄰12-1號河岸堤防修復案。

    大園區溪海里 6 鄰 12-1 號吳朝慶里民住宅前,田心仔溪順水

    左岸堤防損壞,年久失修,正逢乾旱、河床枯水期,盡速修復

    以保里民生命財產安全。

    請權責相關單位儘速辦理會勘。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39.

    總字第100198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7號

    提案人

    李光達議員 連署人

    彭俊豪議員;蔡永芳議員

    桃園區毗中路計劃區之大興西路一段路段,應在慢車道區劃設

    機車道。

    目前案由旨揭之該路段慢車道部份並無專用機車道,影響機車

    行駕之路權,有損機車用路人權益。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40.

    總字第100199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8號

    提案人

    黃傅淑香議員 連署人

    林俐玲議員;呂林小鳳

    議員;邱素芬議員;張

    肇良議員

    建請整修中壢區青塘園景觀設施,以維護民眾之權利。

    有關占地約 6.3 公頃的中壢區青塘園,是桃園特有的埤塘文化

    特色,於民國 96 年 1 月正式啟用至今,桃園市未升格前由中

    壢市公所管轄,以提供民眾優良的休閒及用餐場所之理由,於

    103 年斥資六千萬元經費打造青塘園景觀橋以及景觀餐廳;然

    而,青塘園景觀橋雖讓民眾耳目一新,但中壢市公所空有經費

    建造景觀橋,卻無餘力維護青塘園既有設施,致有關青塘園原

    有之景觀設施如木棧道枯朽、欄杆鏽蝕、涼亭屋頂破損、石板

    步道裂損、雜草爛泥未整。故建請整修青塘園景觀設施。

    建請市府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41.

    總字第100204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79號

    提案人

    蘇志強議員 連署人

    楊進福議員;李雲強議員

    建請市政府編列預算協助規劃復興區免費市民公車行駛至桃

    園客運大溪車站。

    復興區免費市民公車現均行駛復興區各部落(每天四次),唯各

    部落市民搭乘免費市民公車之行程及其目的大多為赴大溪處

    理要事或再轉乘公車至中壢等各區訪友,各部落之需求免費市

    民公車行駛應至桃園客運大溪車站,俾發揮最大之功效,並符

    民意暨市民方便性。

    建陳相關之主管權責機關儘速進行評估及規劃。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42.

    總字第100207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80號

    提案人

    劉勝全議員 連署人

    黃景熙議員;趙正宇議員

    建請調高本市公寓大廈補助款案。

    公寓大廈補助款原為九仟萬元,請調高至壹億貳仟萬元,原針

    對大樓個別補助額增加 50%,以彌補原市公所之補助。

    請市政府盡速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43.

    總字第100208 號案

    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4次臨時會議案

    工務類 類

    別 工字第 81號

    提案人

    劉勝全議員 連署人

    黃景熙議員;趙正宇議員

    建請市府增設蘆竹區中福里龍林街與福興三街至中興路585巷

    之間之三色號誌案。

    蘆竹區中福里龍林街與福興三街至中興路 585 巷間,現因開放

    內壢休息站造成週邊人車繁多,請增設三色號誌,以維人車安

    全。

    請市政府盡速辦理。

    審查意見

    議照案通過

  • .4344.

    01.--一、各次會議紀錄--第1屆第3、4次臨時會 _2003版_02.--二、決議案--第1屆第3、4次臨時會 2003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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