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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法令及實務 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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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土地徵收法令及實務 · 興辦事業計畫於規劃階段已舉行2次以上公聽會,且最 近一次公聽會距申請徵收3年內。 興辦事業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展及說明會,並通

土地徵收法令及實務

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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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桃園中壢龍崗路

資料來源: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臺南鐵路地下化資料來源:環境資訊中心電子報,記者陳文姿攝

臺南西港外環道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記者陳志曲攝

高雄果菜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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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

•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之需要,依法定程序,以強制

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權,並給予財產權人相當補

償之行政行為。

1789年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人權觀點出發,人民私有財產權為神聖不可侵犯之權利,非依法律認定為公共需要,並先給予正當補償(Just Compensation),不得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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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三要素

具體公共利益

屬一種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惟因徵收土地對於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等,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利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以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相關條文:土徵條例第3、3-2條)

必要法定程序

土地徵收程序須符合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令(包含公聽會、協議價購、公告、發放補償費及囑託登記等)

相當合理補償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土徵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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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法源依據及沿革

民國89年02月民國99年08月民國99年12月民國100年1月

民國101年1月

民國101年9月

公布施行土地徵收條例

召開3次座談會檢討徵收作業

令釋:至少舉行2場公聽會

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

特定興辦事業、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於都委會或區委會審議時,先向土徵委員會報告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公布

1.加強農地保護 2.強化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審查 3.市價補償地價 4.增訂安

置計畫 5.修正區段徵收申請領回抵價地程序 6.增訂區段徵收範圍內農專區

規劃配設規定

市價補償地價制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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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核准案件統計

6

近年核准徵收面積及筆數

核准徵收土地筆數(單位:筆)

(年)

核准徵收土地面積(單位:公頃)

(年)

徵收法令規範漸趨嚴謹

重視徵收法定程序之踐行

落實民眾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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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公聽會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協議價購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土地徵收書圖製作

用地取得(土地徵收)常見問題

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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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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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申請一般徵收前重要程序

勘選用地

現地勘查

公聽會(聽證)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

公益性、必要性先

行報告

都計變更、非都使

用分區及使用地變

用地範圍分割測量

調查用地資料

協議取得書面通知

陳述意見

徵收補償市價

查估預備作業

土地改良物勘估

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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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聽會之目的

踐行宣導及溝通程序,聽取民眾意見,廣納各

界意見,並作成適當之處理。

法定程序

應辦事項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細則第10、11、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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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舉行2場 舉行公聽會時間

興辦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

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

敘明辦理公聽會之情形

公聽會應注意事項至少2場

至少2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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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5+1)

7

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

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

需用土地人網站

公告地點缺一不可

7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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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登報

郵寄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書面郵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未規定郵寄方式)

二、登報、郵寄

案例1:2/21發文,2/23

刊登新聞,3/1開會。

案例2:2/21開公聽會,公告地點為當地市政府、區公所、里辦公處,未上網。

公告、上網、登報、通知,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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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概況

展示相關圖籍

事業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後場應說明前場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

三、說明

應說明用地範圍內的資料。而非徵收土地之資料!請注意千萬不要誤載!誤載請重新發文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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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界線

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

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四、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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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應拍照或錄影存檔

興辦事業概況(有興辦事業說明文件者,為紀錄之附件)

事業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民眾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後場應記載前場之意見與回應及處理情形

五、會議紀錄

要逐項說明、具體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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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

村(里)住戶適當公共位置

需用土地人網站

郵寄予陳述意見之人

六、會議紀錄公告(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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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舉行程序示意圖

第1次公聽會周知(7日前)

• 公告

• 上網

• 登報

• 郵寄通知

舉行公聽會

第1次公聽會紀錄

• 周知

• 公告

• 上網

• 郵寄

所有陳述意見均回應

公聽會紀錄之公告及書面通知,與對於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應於舉行後場公聽會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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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舉行程序示意圖

第2次公聽會周知(7日前)

• 公告

• 上網

• 登報

• 郵寄通知

舉行公聽會

第2次公聽會紀錄

• 周知

• 公告

• 上網

• 郵寄

所有陳述意見均回應

至少2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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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公聽會之例外情形

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

已舉行

公聽會

興辦事業計畫於規劃階段已舉行2次以上公聽會,且最近一次公聽會距申請徵收3年內。

興辦事業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展及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且最近一次公展具申請徵收3年內。

原事業計畫已舉行公聽會,於申請徵收後發現範圍內土地有遺漏須補辦徵收。

原興辦事業為配合其他事業需遷移或共構,而於該其他事業計畫舉辦公聽會時,已就原興辦事業之遷移或共構,聽取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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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聽證

建設計畫於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

需用土地人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之特農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

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所有農牧用地列入徵收計畫範圍之必要性提出異議。

經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

由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報送徵收計畫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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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Q&A

公聽會辦畢後,發現遺漏通知所有權人,

怎麼辦?

重開公聽會?

對遺漏的所有權人補開公聽會?

補寄送會議紀錄給遺漏的所有權人?

以通知時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於該日前產權移轉者視為遺漏,應就遺漏者補辦,於該日後產權移轉者則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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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Q&A

公聽會辦畢後,路線倘有變動(工程範圍

變動),怎麼辦?

是否需重開公聽會?

筆數增加、面積增加、所有權人不變?

筆數增加、面積增加、所有權人增加?

新增土地依個案情形處理。如屬興辦事業範圍改變,應重辦;如屬地籍等技術性問題,就新增部分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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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Q&A

公聽會辦畢後,發現土地筆數遺漏,怎麼

辦?

對遺漏的土地所有權人,補開公聽會?

整案重新召開公聽會2場?

興辦事業用地範圍內土地遺漏,就遺漏部分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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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Q&A

公聽會公告、上網、登報、通知天數不足,怎麼辦?

公告地點不符規定,怎麼辦?

民眾意見未確實回應及處理?

重新公告、張貼、刊登或通知,並重新辦理公聽會。

重新公告並重新辦理公聽會。

詳實回應處理並補充資料。注意:如有須重新辦理公聽會者,而未重新辦理,偽造公告函文!偽造公文已涉刑事責任,請依法重新辦理,勿存僥倖心態!

僅轉權責機關,未有權責機關之確認答復→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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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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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之前先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第11條)

事業計畫確定後,為取得所需用地,期能先選擇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故需用土地人對於所需用地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例如租用、設定他項權利…..) ,如協議不成,為免影響公共建設之進行,始得依法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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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之一種行政處分。

因土地徵收為不問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與否之單方且強制之行政處分,以比例原則而言,如有其他同樣可達相同目的之方法可供選擇時,自應以傷害較輕之方式為之。

協議價購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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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基於「尊重私有財產權益,非有必要,應儘可能避免強制徵收。故公益事業用地之取得,應先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如:聯合開發、設定地上權、捐贈等方式與所有權人協議取得用地,協議不成,始得依法徵收之。」理由乃創設第11條之條文。

協議價購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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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徵收土地前

可與於徵收前讓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會議合併辦理。(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

協議價購開會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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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之內容

應載明協議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姓名、邀請之出席單位名稱、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姓名、擬協議取得之說明資料、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協議不成得依法辦理徵收之法令依據等事項。

如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通知擬併於本通知一併為之者,並應載明所有權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及不於期限內提出陳述之效果等事項。

開會通知之內容、方式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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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之內容中,擬協議取得之說明資料須包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與綜合參考政府公開資訊、不動產仲介業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市價資訊等資料。

開會通知之內容、方式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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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之方式及對象

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應合法送達,並以雙掛號或其他得收取回執之方式為之。

開會通知之內容、方式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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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法規雖未規定如何召開協議會,惟一般認為開會之人數、空間、事項,應足使承辦人得為交涉,說服被徵收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之程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68號判決)

協議會之方式與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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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明事項

協議價購土地範圍及面積

1. 需用土地地號、面積,詳開會通知所附用地清冊。

2. 需用土地範圍及施工平面圖,張貼於會場供與會業主閱覽,並予扼要說明。

協議會之方式與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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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明事項

協議價購之價格標準及作業程序

a. 協議價購價格

土地:鑒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所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故需用土地人應參考政府公開資訊、不動產仲介業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市價資訊等資料,取得各項市價資訊,並綜合評估後,確實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協議會之方式與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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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明事項

協議價購之價格標準及作業程序

a. 協議價購價格

土地改良物:有關協議價購金額之具體標準,因屬契約約定事項,宜由需用土地人視用地取得時效、財力狀況及個案實際情形與所有權人協議為之。

協議會之方式與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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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明事項

協議價購之價格標準及作業程序

b.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免徵土增稅)之規定。」另按內政部101.09.19台內地字第1010303131號令:「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一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協議會之方式與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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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明事項

協議價購之價格標準及作業程序

e. 達成協議價購,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如屬未辦繼承登記,需由全體繼承人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

如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土地上建物有出租情事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終止租約證明

協議會之方式與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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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明事項

協議價購之價格標準及作業程序

e. 達成協議價購,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如有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登記、限制登記及其他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協議塗銷、終止他項權利等登記

公同共有之土地,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協議會之方式與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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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明事項

其他用地取得方式概述

a. 設定地上權

b. 聯合開發

c. 捐贈

d.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付款方式

協議會之方式與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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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協議紀錄應載明協議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與記錄人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等姓名、協議不成將依法辦理徵收之程序及相關徵收補償之規定,以及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所有權人對協議取得或徵收之陳述意見及協議之結論等事項。但協議通知已就相關徵收補償規定及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事項載明者,於該紀錄得免再記載該等事項。

紀錄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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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紀錄應於奉核後寄送各與會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於申請徵收時作為附件一併檢附。

紀錄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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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情形(細則:經退補

未於6個月內補正者,須重新協議)

說明市價如何取得,以及如何綜合評估(請參考後

附本部相關函釋)

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協議不成得依法辦理徵收之法令依據等事項(擬協議取得之說明資

料應包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與綜合參考政府公開資訊、不動產仲介業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市價資訊等資料)~~此點非常重要!!!!

協議通知應合法送達(登記簿記載不明者應查址)

協議價購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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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述意見程序之法令依據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所有人陳述意見,並得於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時一併為之(土徵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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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通知應合法送達(登記簿記載不明者應查址)

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自送達之次日起算不得少於7日)

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

不於期限內提出陳述之效果等事項

以言詞陳述者應作成書面,並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事由)

陳述意見均應以書面逐一專函回應處理→勿以作成會議

紀錄方式統一處理回復

填載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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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土地徵收協議價購階段市價評估依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1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10328533號函【內 容】一、需用土地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倘若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協議價購之參考市價,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爰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市價,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估價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則依技術規則規定製作。二、至於「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以下簡稱查估辦法)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授權訂定,用以規範「徵收補償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於上開條例第30條正式施行後,依查估辦法第3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爰不動產估價師應依查估辦法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於查估辦法規定須依技術規則查估之條文,方有依該規則查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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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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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可行性應詳予分析論述55

Q:有無以其他方式協議?

A:租用、設定地上權、捐贈、無償提供使用…等等。

Q:其他方式不可行之原因?

A:請確實詳細說明不可行之原因(尤其是有評估“以地易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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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取得程序易疏漏之事項56

1. 土地登記簿所載

住址

2. 洽地政、戶政、

稅捐機關重新查

3. 公示送達

1. 記明協議結果。

2. 未達成協議之理。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

,洽地政、戶政、稅

捐機關查明全體繼承

人。並檢附繼承系統

表。儘量查詢全體繼

承人!

Q:公示送達僅針對查到的繼承人(如:陳00)A:應辦理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如:王oo之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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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取得程序易疏漏事項57

• 詳實說明市價如何取得以及如何綜合評估(政

府公開資訊、不動產仲介業相關資訊、不動產

估價師估價…)

• 市價參考資料

未說明市價如何取得

• 重新通知並合法送達及與之協議

• 紀錄重作並重新寄送

紀錄未詳細記載協議情形(含民眾陳述意見及回應)

法院判決之見解請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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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取得程序易疏漏事項58

Q:訂定開會日期未估計送達時間

A:開會時間為104年1月26日、給予陳述意見期限為104年2月26

日,案附送達證書原寄郵局日戳為104年2月4日~3月31日、送達時間為104年2月5日~4月1日,已逾前述會議時間,且部分逾陳述意見期限,究本案是否踐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是否確已通知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全體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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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程序易疏漏事項59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陳述意見期限:

1. 自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

少於7日。

2. 併協議會議開會通知者,自最

後1次會議之日起,不得少於

7日。

所有權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需用

土地人應作成書面,經向所有權人

確認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

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

明事由。所有權人對紀錄有異議者

,應更正之。

Q:僅簡要敘述陳述意見及回應函文!A:應正確敘載陳述意見及回應內容+函文號!請務必瞭解陳述意見人之正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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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程序易疏漏事項60

Q:給予陳述意見期限未估計送達時間A:開會時間為104年1月26

日、給予陳述意見期限為104

年2月26日,案附送達證書原寄郵局日戳為104年2月4日~3月31日、送達時間為104

年2月5日~4月1日,已逾前述會議時間,且部分逾陳述意見期限,究本案是否踐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是否確已通知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全體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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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送達程序易產生疑義61

按「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

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為行

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明定,又參依最高行政

法院87 年度判字第872號裁判意旨,經大廈

內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

戳代收,應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

名或蓋其私章,始為已交付受僱人,由其合

法收受。經查案附○○○君及○○○君之郵

件收件回執僅蓋有管委會及自治會之戳章,

與上開規定不符。

雙掛號回執僅蓋管委會

戳章

國內-公告之日起經20日生效

國外-公告之日起經60日生效

書面通知所定協議或陳述意見期

限未注意以上規定

重新辦理公示送達並給予相關期

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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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送達程序易產生疑義62

行政程序法

第 78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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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送達程序易產生疑義66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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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書圖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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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

• 工程名稱

• 擬徵收土地標示:以清

冊第1筆為代表;非都

土地有暫編地號填「內」

• 總筆數、面積

• 擬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徵收計畫書

• 都市、非都、國家公園

土地應分案辦理

• 案內所敘工程名稱、擬

徵收土地標示、筆數、

面積及徵收土地原因等

應前後一致

附件

• 依序黏貼標籤加註說明

附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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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擬徵收土地標示

總筆數

總面積

案件編號

土地改良物擬一併徵收者應敘明

擬徵收土地標示以徵收土地清冊所列第1筆土地代表;非都市土地有暫編地號者,加註【內】

• 例:本府為辦理○○○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縣○○市○○段○○地號內等○筆土地,合計面積0.027700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申請土地徵收時,來文主旨應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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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送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審。(計畫書1式4份)

徵收土地計畫書內所敘徵收土地原因、工程名稱、擬徵收土地標示、筆數、面積等,應前後一致。

徵收土地原因須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水利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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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徵收計畫書時,同時檢附「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 含:

附件1: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分析表

附件2:歷次公聽會紀錄中與會者陳述意見之內容與回應附件3: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本部104年1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41300863號函)

同一工程申請徵收土地如分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應分案辦理,並同時報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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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申請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時,應檢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並應於來文及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中一併敘明。

徵收非都市土地,應一併申請變更編定,如因故未能一併申請變更編定者,應敘明原因事由。(內

政部97.09.10.台內地字第0970109280號函)

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敘明案內非編定為○○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用地。如為尚未編定地,則應敘明案內非編定為○○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編定為○○用地。

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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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或編定者,如有應辦理土

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將開發計畫書圖及有關文

件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取得開發許可)

後,再報請徵收。(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第11條)

例外:線狀設施(鐵、公路)開發案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變更,當無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之適用。(內

政部營建署89.12.01.營署綜字第50992號函)(區域計畫法第15條

之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

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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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

定辦理,且應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已踐行上開規定。(查詢項目已於104.12.30.修正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24項、第二級環境敏

感地區30項)

例外:如屬構造用途特殊,非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

作物(淨水場、配合池、鐵塔)(內政部94.04.29內授中

辦地字第0940724185號函)

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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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更非農用,需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行政院農委會93.05.04農企字第0930010450號函)(內政部

93.03.04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723841號函)

林業用地或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風景區之暫未編定用地,變更為非林

業用途使用者,應先徵得林業主管機關之同

意。

土地屬保安林者,應附保安林解除公告文件。

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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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山坡地範圍者:

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

如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第3

款規定之事業(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

業…),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審議規範核准者,始得免受開發面積10公頃

之限制。(內政部99.03.03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09號函)

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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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土地原因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擬徵收坐落○市縣○市區鄉鎮○段○小段○地號【內】

【等】○筆土地,合計面積○.○○○○○○公頃。詳如徵

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例: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並依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除部分耕地坐落

本案工程範圍之外,其餘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

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

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均已避開。)

徵收土地計畫書 工程基本資訊:拓寬?新闢?長度?寬度?配置車道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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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位置及範圍。

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應再檢視需用土地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

範圍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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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屬非都市土地範圍者,應儘量避免下列土地:

• 耕地。

• 建築密集地。

• 文化保存區位土地。

• 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

• 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範圍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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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範圍內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

敘明總面積及其占工程用地範圍之面積百分比,

且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及施行細則第2

條之規定。(例:案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為1.33156公頃,占工程總

面積14.8 %,本案已儘量避免使用私有土地並儘量使用

無計畫使用之公有土地,本案為水利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

例第3條之1及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

徵收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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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之種類: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填列。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 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款規定。【依據其他法律第○條規定】填列。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第3條之1第4項規定得徵收情形,應敘明符合之原因或經行政院○年○月○日○○○○○○號函核定為重大建設所需者。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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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興辦事業文件:申請徵收土地時,應檢附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並載明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名稱、核准日期及文號。

依法有權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所核准之文件,包括• 專案核定之事業計畫

• 依年度施政計畫所編列之預算證明(須含擬興辦事業

之計畫名稱),如該預算證明未能涵蓋擬興辦之計畫

名稱者,應補附其他證明文件。

• 內部簽呈(本於職權自行核定之事業)例: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水利事業。

(二)依據水利法第82條(或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

(三)已奉經濟部核定納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辦理,詳105年7月11日經授水字第10520207290號函及附件,另本府即為本項(縣管區排)水利事業之主管機關,本案已於105年9月22日簽奉縣(市)長核准。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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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

徵收土地計畫書

興辦事業計畫之需求及與徵收私有土地關連之說明

興辦事業計畫是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利用是否經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查

興辦事業範圍評估說明(規劃標準)

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得否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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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視個案情形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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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案比較、評估 選擇本方案之理由

各取得方案評估,及採徵收方式之必要性評估

是否落實協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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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因素

•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 非僅指需辦理安置計畫之情形

•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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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因素

• 徵收計畫對稅收之影響

•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之影響

•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 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之影響

•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之影響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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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生態因素

•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發生改變

•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發生改變

•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 應敘明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事宜。

• 徵收計畫對該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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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因素•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永續發展政策綱領

• 永續指標 年度指標評量

•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

永續發展~聯合國定義:能夠滿足當代的需要,且不致危害到未來世代滿足其需要的發展。

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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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社會

經濟

文化生態永續發展

其他

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公聽會時,須向民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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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之使用現狀應按實填寫,如為空地無土地改良物者,應註明為「空地」。

徵收工程用地範圍內如有既成道路,應敘明並應均列入徵收。(大法官釋字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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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上如有土地改良物應徵收者,除興辦事業計畫確有需要外,應隨同土地同時申請一併徵收。

如土地改良物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一併徵收(遷移或改良物不合法)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土地徵收後始申請徵收者(土地徵收

公告之日起3年內),應於計畫書第7項下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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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有」或「無」

同時申請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時,應檢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並應於來文及徵收土地計畫書序文中一併敘明。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應就東、南、西、北毗鄰地形及使用狀況扼要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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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範圍內如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者

•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

• 應於徵收土地計畫書第10項註明其現狀

• 檢附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影本或抄件

• 說明徵收土地後對該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之維護措施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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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辦理公聽會之情形

應檢附文件• 舉辦公聽會之公告(含書面通知、網站公告、

處所公告)•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文件影本• 公聽會紀錄文件• 相關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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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辦理協議價購之情形(含協議不成之原因)

說明市價如何取得,以及如何綜合評估

申請徵收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所有權人有無陳述意見均應於該項下敘明。

檢附協議通知、協議紀錄及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書面通知之影本或抄件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十二、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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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

依規定得不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於申請徵收前已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已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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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通知應載明

• 協議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姓名

• 邀請之出席單位名稱

•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姓名

• 擬協議取得之說明資料(含協議市價資訊評估資料)

• 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協議不成得依法辦理徵收之法令依據等事項

通知之對象及辦理方式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相關規定辦理

通知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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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通知一併為之者,應載明

• 所有權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

• 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

• 不於期限內提出陳述之效果等事項

通知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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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事由、日期、地點

主持人與記錄人之姓名

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出席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等之姓名(附簽到簿)

協議不成將依法辦理徵收之程序及相關徵收補償之規定

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

所有權人對於協議取得或徵收之陳述意見

協議之結論等事項

但協議通知已就相關徵收補償規定及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事項載明者,於該紀錄得免再記載該等事項。

協議價購會議紀錄重要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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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徵收土地計畫書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看登記簿謄本)

有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文件。

如無,則填無徵收原住民土地。(原住民土地: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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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經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

• 情境相同:經濟弱勢

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

• 合法建物且為所有權人

• 徵收後無法居住

十六、安置計畫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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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者,應載明計畫範圍內符合之

人數及安置情形【安置計畫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無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請依實際情形填寫。– 例:①經查○○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案內土地所有權人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並無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 ②本案未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六、安置計畫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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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應於(一)計畫目的項下載明准許使用之項目,徵收後僅得依原核准計畫所列之興辦事業使用,不宜再增列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

徵收之土地,擬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者,應於(一)計畫目的項下載明之,並記明其提供方式。(未載明則不得提供民間投資建設)

計畫進度之預定開工日期應配合申請徵收時程填載;如興辦之事業已開工或已完工者,則依實際情形填載。

(計畫進度之預定開工日期應注意本條例第9條規定,配合奉准徵收土地案及申請徵收時程填載,其工程預定完工日期並應與原奉准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計畫進度一致。)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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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僅填寫法定補償項目

•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 地價補償金額∮ 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

收土地宗地市價清冊【地號、面積與徵收土地清冊記載

一致】填載。

∮ 7月1日以後申請徵收者應檢附市價變動幅度表,並

依變動幅度調整後之市價列表

•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 遷移費金額

• 其他補償費【指營業損失、土地改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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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應注意所編列預算是否足敷支應。如已列入年度預算,應附該年度預算書;如所列經費已逾預算年度時,應檢附核准保留預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屬特別預算,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紀錄及評定清冊)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徵收土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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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應先查明擬徵收之土地究為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

如為非都市土地,應於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欄載明土地登記簿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中所載之編定使用種類。

土地登記簿編定使用種類欄空白時,應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該等土地是否確非屬都市土地,並於清冊【備考】欄載明之。

徵收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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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徵收一宗土地之部分時,徵收土地清冊所載

土地標示及面積,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 申請徵收之土地為都市土地者:

• 已發布細部計畫者,應先分割後再徵收:

位屬都市計畫地區為應擬定細部計畫,其

細部計畫並已發布實施者,應先洽該管地

政事務所依都市計畫樁位辦理地籍分割測

量登記後,依分割登記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填載。

徵收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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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發布細部計畫者,得認定使用分區後,以假分割方式

徵收:

位屬都市計畫地區為應擬定細部計畫,惟細部計畫尚未

發布實施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依各該主要計畫之規劃意旨及鄰近相關地形、位置認

定其使用分區,並洽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假分割,計算

面積後,清冊之【土地標示】及【面積】欄填載擬申請

徵收之母地號及母地號面積,【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

則填載實際徵收面積,並於清冊【備考】欄載明擬申請

徵收土地之暫編地號。

徵收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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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徵收之土地為非都市土地者,需用土地人

應先洽該管地政事務所依所埋設之用地界樁,

辦理假分割,計算面積,清冊之【土地標示】

及【面積】欄填載擬申請徵收之母地號及母地

號面積,【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則填載實際

徵收面積,並於清冊【備考】欄載明擬申請徵

收土地之暫編地號。

徵收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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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一宗土地之部分時,其申請徵收土地總筆數之計算應以母地號為準。

清冊應送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核對土地登記簿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無訛,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核章後,加蓋【經核與土地登記簿(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記載相符】戳記及【核章日期】,並加註【地政事務所名稱】。

徵收土地如為公私共有者,公有持分部分應予註明;如需另案辦理撥用者,應於【備考】欄敘明。(請注意:【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①無須依各所有權人之持分分算②需扣除公有部分)

徵收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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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為共有土地者,如其應有部分之和不等於1,應先洽該管地政事務所查明後,再申請徵收。

經清查後,如仍無法查明其中持分錯誤情形,應於徵收土地清冊備考欄載明,並依下列方式填載(原則:以優於所有權人方式計算)

★ 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大於1者:

徵收土地全部為私有者,其【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依用地面積填載。

徵收土地為公私共有者,其【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依用地面積乘以私有持分和之面積填載。

徵收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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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1者

徵收土地全部為私有者,其【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依用地面積填載。

徵收土地為公私共有者,其【擬徵收私有持分面積】欄依用地面積扣除公有持分面積後填載。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不明者,同前開合計小於1者之方式填載。

徵收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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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如屬未辦繼承登記,

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滿,已移交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辦理標售而尚未標售者,應由需用土地人於

申請徵收前將土地擬辦理徵收之情形告知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並於清冊【備考】欄註明。 (土地法

§73-1)(有關案內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洽詢戶政機關

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通知其協議價購1事,詳請參考本部

98.8.10函釋)

徵收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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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住址按土地登記簿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所載之地址填寫。如為日據時期地址,應先協調地政、戶政、稅捐機關協助查明最新住址,並於清冊備考欄註明;如為空白,且經協調地政、戶政、稅捐機關協助查無住址者,應載明「空白」二字,並於清冊備考欄加註洽相關機關查詢之情形。

申請徵收之土地為日據時期以日人姓名登記之土地,

應先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清理後,再依清理結果辦理。(①清理結果如為日人所有,應歸國有,如為本國人所有,應通知更正登記,並

得依法徵收②株式會社之土地得依法徵收【參照本部91年10月28日函釋】)

徵收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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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為辦理(工程名稱) 用 地 徵 收 土 地 清 冊

土 地 標 示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編

號 市縣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 積

( 公 頃 )

用 地 面 積

( 公 頃 ) 姓 名 住 址

持分

擬徵收私有持

分 面 積

( 公 頃 )

非都市土地使用

編 定 種 類 備 考

1 嘉義縣 水上 巷口 410 0 0345 0 0015 張三 台南市友愛街

三○號 全部 0 0015

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 暫編地號 410-1

1-1 0 0300 張三 台南市友愛街

三○號 全部 0 0300

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 暫編地號 410-2

張三 台南市友愛街

三○號 1/3

李四 台北市信義路

一段五號 1/3

2 嘉義縣 水上 巷口 411

-2 0 0012 0 0012

中 華 民 國

管 理 機 關

: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

1/3

0 0008 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

國有持分另案

辦理撥用

張三 台南市友愛街

三○號 1/2

3 嘉義縣 水上 巷口 412 0 0260 0 0260

李四 台北市信義路

一段五號 1/2

0 0260 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

合 計 3 筆 面 積 0 0587 0 0583

(地政事務所人員逐級核章) (戳記)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經核與土地登記簿(電子處理

之地籍資料)記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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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須就擬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部分填寫,並於【備考】欄註明所坐落土地於徵收土地清冊上之編號。如徵收之土地無土地改良物或未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者,得免附。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得申請徵收,但因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不在此限。

如擬徵收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時,應於該清冊之【備考】欄載明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

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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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 收 事 由) 徵 收 土 地 改 良 物 清 冊

擬 徵 收 土 地 改 良 物 坐 落 之 土 地 標 示 土 地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人

編 號 市 縣 鄉 鎮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 公 頃 )

用 地 面 積

( 公 頃 ) 姓 名 住 址

土地使用情形(農

作、建築或其他) 備 考

(應具體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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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位屬都市土地,應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載明最新都市計畫發布日期、文號、案名)

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各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土地,申請

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時,除擬徵收土地位於依

相關目的事業法律編定、劃設或公告之事業範圍內,

各該法律並特別規定得予徵收,且其編定、劃設或公

告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已依都市計畫法訂定

程序辦理完成者,得據以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外,餘應依法完成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後核發之。(①

司法院釋字第513號解釋②例如都市計畫河川區依水利法§83徵收)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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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核發徵收

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時,應確實查明該地

區都市計畫有無指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區

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核發之有無妨

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載明之。(如有整體開發之規定,依法不得

辦理一般徵收)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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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徵收土地所屬都市計畫為應擬定細部計畫,如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致未能依都市計畫樁位辦理逕為分割測量者,經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各該主要計畫之規劃意旨及鄰近相關地形、位置認定其使用分區,並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之【土地標示】欄以母地號並加註「內」字之方式填載,【面積】則填載實際徵收面積,並於【備考】欄註明擬徵收之暫編地號及加註「凡暫編地號土地依地政事務所逕為分割測量成果為準」等文字,需用土地人得據以申請徵收。

證明書上應加蓋核發日期、文號、機關印信及首長簽名章。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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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如位屬國家公園區,應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

畫證明書。

徵收土地圖說• 徵收土地圖說應以地籍圖描繪,並加註比例尺大

小,並應就工程用地範圍及徵收土地分別著色描繪及加註圖例。

• 工程用地範圍內未列入徵收之公、私有土地,亦應依其權屬或取得方式,分別著色描繪及加註圖例說明。

土地使用計畫圖• 應繪明土地使用配置情形及其使用位置,並應加

註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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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興辦事業計畫確有需要而於土地徵收後始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者

經協議取得土地,其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未能協議取得,申請徵收該私有土地改良物者

於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後,申請徵收該公有土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者

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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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擬具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準用徵收土地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應注意所在奉准徵收土地有無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土地之情形。

應檢附原核准徵收、撥用或提供開發公有土地之文件、計畫書及土地清冊等之影本。如需用土地係協議取得,應檢附協議取得土地之清冊影本。

徵收部分土地已分割完竣者,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擬徵收土地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標示欄應按申請徵收當時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標示填載,並於備考欄註明原奉准徵收土地於徵收土地清冊上之編號

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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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徵收計畫書1式4份,封面應由下至上加蓋需用土地

人、核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等相關機

關之關防印信(如後附範例)

計畫書及其附件應由需用土地人加蓋騎縫章,並自行編

流水號,附件應依序黏貼標籤加註說明附件內容。

同一工程,都市土地與非都土地應分案辦理,分別申請

案件編號,並分別來文,且應同時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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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徵收計畫書應同時檢附「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

(含私有土地及協議價購面積等數據資料)

提會審查單(word檔,內容如後)應附具徵收土地圖說、

現況照片、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公聽會、陳述意

見情形一覽表。

上網資料:徵收計畫書序文+主文+徵收土地圖說(pdf

檔)(不含個資)

三維圖資:工程範圍內公、私有土地(excel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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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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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

一.案件性質:一般徵收

二.申請人:○○○

三.申請徵收標的:○○縣○○鎮○○段143地號等7筆土地,合計面積0.027570公頃,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

四.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公路法第9條第1項。

五.興辦事業性質:交通事業。

六.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詳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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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徵收土地圖說:(詳附圖)

八.計畫進度:已於104年6月開工,預定105年12月完

工。(先就公有土地部分施工)

九.本案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權屬情形

1. 土地總筆數、面積:166筆,5.923280公頃。2. 公有土地總筆數、面積:111筆,3.485420公頃。3. 私有土地總筆數、面積:55筆,2.437860公頃。4. 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之私有土地總面積:

2.410290公頃。5. 協議價購面積比例: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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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規定審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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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分析表」

• 歷次公聽會紀錄中與會者陳述意見之內容與回應

• 協議價購會議(106.○.○.)及得陳述意見期

(106.○.○截止)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

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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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常見問題

與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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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作業手冊」作為各機關之參考

+ 土地徵收需確實依嚴格的法定程序辦理

+ 程序不備需重新辦理,用地取得時程延遲

+ 計畫書繕寫不周全,退回補正,耗費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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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

二. 公聽會

三. 協議取得

四.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五. 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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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101年1月修正)

+ 應依以下因素為綜合評估分析:

– 社會因素

– 經濟因素

– 文化及生態因素

– 永續發展因素

– 其他

+ 每項因素皆有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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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規定因素及各子項影響分析填寫– 缺漏

• 各項因素之分析不切題– 答非所問– 未提出統計分析數據

• 結果:退回需地機關補正,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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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聽會(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

– 法定程序

– 應辦事項

+ 程序不備→重新辦理

+ 應辦事項遺漏→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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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規定至少舉行2場

+ 未依規定舉行2場→補辦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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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於7天前公告(行政機關公告)

–重新公告並重新舉行

+ 未於7天前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與公告同步)

–重新刊登並重新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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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於7天前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公告同步)

–重新通知並重新舉行

+ 公告地點不符規定

–重新公告並重新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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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說明事項遺漏不完整

–重新舉行重新說明

+ 民眾所提意見未明確回應

–補充書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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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地點不符規定

–重新公告

+ 未寄給陳述意見之人

–重新寄送

+ 應記載事項遺漏不完整

–更正紀錄並重新公告及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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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意見未確實回應及處理

–詳實回應處理

【例】僅轉權責機關,未有權責機關之確認答復

+ 第2場紀錄未記載第1場民眾之意見與回應及處理情形

–更正紀錄並重新公告及寄給陳述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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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之合法要件

+ 協議不合法→土地徵收不合法→重辦協議

+ 協議取得

– 協議價購

– 以其他方式取得(租用、設定地上權、捐贈、無償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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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說明市價如何取得

– 詳實說明市價如何取得以及如何綜合評估(政府公開資訊、不動產仲介業相關資訊、不動產估價師估價…)

– 市價參考資料

+ 協議通知未合法送達– 重新通知並合法送達及與之協議– 必要時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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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查明全體繼承人–重新查明通知並合法送達及與之協議

+ 紀錄未詳細記載協議情形(含民眾陳述意見及回應)–紀錄重作並重新寄送

+ 法院判決之見解請警惕–未落實協議價購、協議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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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價購超過6個月始申請徵收

–審酌重新協議價購

+ 退回補正超過6個月未補竣

–重新協議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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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無以其他方式協議

– 租用、設定地上權、捐贈、聯合開發、無償提供使用(以地易地)…

+ 其他方式不可行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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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不成給予陳述意見之期限少於7日

–重新通知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期限

+ 書面通知未合法送達

–重新送達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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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言詞陳述者未作成書面

–重新作成書面

+ 陳述意見未以書面回應處理

–重新以書面回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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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公告之日起經20日生效

+ 國外:公告之日起經60日生效

+ 書面通知所定協議或陳述意見期限未注意以上規定

–重新辦理公示送達並給予相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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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實依法定程序辦理

+ 應辦事項,切勿遺漏

+ 徵收案件補正耗時費力,辦理過程應嚴謹

+ 各需地機關於報本部前自行加強審核

+ 列入年度預算者,應儘速辦理,勿拖至年底始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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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結束,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