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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征集科技抗疫先进技术成果的通知2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培训机构合作指南》的通知4科技部关于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通知10科技部关于支持西安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函12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4陕西省科技厅《2019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方案》20陕西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27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9年瞪羚企业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30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业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32陕西省科技厅关于征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编制意见建议的通知3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助力经济 2020” 重点专项的通知36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38西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系列活动管理资助办法》的通知4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46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西安市标准创新奖的通知48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通知49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于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5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20年度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56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63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71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陕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7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80关于印发 2018 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兑现 2017年促投资稳增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86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西安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92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19年西安市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95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于开展2018年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97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9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100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2019年工业发展专项(转型升级)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10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112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征集科技抗疫先进技术成果的通知

国科办便区〔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部署,科技部近期上线“科技抗疫—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面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等征集疫情防控先进技术成果和创新产品,推动先进技术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加快推动一批成果落地转化。为让更多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役和“六稳”工作发挥积极作用,现开展科技抗疫先进技术成果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成果来源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技成果,各部门、各地方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有关高校院所、科技企业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主要重点技术领域如下。

  (一)疫情防控类

  1.检测试剂、药品与相关技术服务类,包括在病毒检测、疫苗研发、药物、其他治疗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产品与技术;

  2.疫情监测分析与信息服务类,包括用于体温筛查、疫情监测、数据采集、隔离管控等方面的产品与技术;

  3.医疗服务与保障类,包括在安全防护、消毒灭菌、废弃物处置、在线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产品与技术,以及相关智能医疗产品等;

  (二)复工复产类

  主要服务于企业恢复办公生产,包括为复工复产提供智能管理、数据服务、无人配送等方面的产品与技术;

  (三)民生保障类

  主要用于居民生活服务,包括智慧城市(社区)、卫生健康、智慧环境、智慧农业、灾害应急、智慧交通等;

  (四)产业发展类

  其他相关但不限于疫情防护及复工复产,持续为生物技术、未来食品、医疗装备、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产业发展助力的先进技术和产品。

  二、征集要求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征集工作,通过推荐先进应用技术和创新应用案例,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更好地应用于疫情防控,促进复工复产。

  2.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能和涉及领域积极做好征集工作,从相关科技计划成果中筛选、梳理创新水平高、知识产权明晰、推广效应强、应用场景广的新技术新产品,加速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3.各部门、各地方科技成果推荐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中推荐,并提供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三、征集方式

  请即日起登录“科技抗疫—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s://dyhj.chinatorch.org.cn),填报先进技术成果信息表(见附件)。如需批量填报,可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四、推广应用

  科技部将组织专家进行成果筛选,按专业领域制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目录,会同各部门及行业协会,建立动态先进技术成果的汇集与共享机制,组织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园区开展对接和转化应用服务。

  五、联系方式

  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处:

  于 磊、周 航,010-88656337/6335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成果处

  金文林、朱星华,010-58884292/4290

  附件:先进技术成果信息表

  

              科技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5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培训机构合作指南》的

通知

国科办智〔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开发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切实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效益,现将《境外培训机构合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对组团单位、培训团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共同推进境外培训合作资源平台建设,实现合作共赢。

             科技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境外培训机构合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开发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促进与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共赢,推动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出国培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中的境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承办中国有关单位境外培训项目的境外各类机构或组织(包括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知名大学、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等)。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专指与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以下简称科技部引智司)建立培训合作关系的培训机构。

  科技部引智司具体负责合作机构的渠道开辟、联系协调、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合作原则

  (一)质量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着力提高出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出国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平等互利。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双方共同努力,促进学习借鉴、经验共享,积极推动科技与人才国际交流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三)诚实守信。合作双方须严格遵守中国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关于出国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形成约束机制。

  (四)优胜劣汰。坚持高端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积极开发利用境外知名大学、企业、专业机构等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合作机构退出机制,逐步构建“特长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合作机构资源体系。

第三章 合作内容及责任

  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双方建立培训合作关系,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科技部引智司

  1. 开辟机构:重点发展有信誉、有能力、有经验、专业对口、对中国友好、管理规范的高层次培训机构。

  2. 搭建平台:定期公布合作机构名单,供培训项目组团单位从中优先选用。运行维护“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对接洽谈系统”,各单位可登录该系统查阅合作机构信息,洽谈培训事宜。

  3. 监督管理:加强培训团组境外活动管理;建立培训团组与合作机构双向评估制度;对培训团组或学员、合作机构、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合作机构

  1. 能力建设:突出培训特长,创新培训模式,提供优质培训资源,创建特色鲜明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品牌。承接的培训项目应与所在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培训特长相符。

  2. 项目实施:负责培训课程设计和联系落实行程安排、发邀请函等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已批准的日程安排授课、对口访问等公务活动,配备高水平的专业翻译,做好生活接待服务;协助加强培训团组境外活动管理,按时填报培训日志,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或其他相关部门、科技部引智司及相关组团单位;培训结束后对团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3. 相关义务:积极协助中方根据工作需要对选定的培训团组进行境外活动确认、跟团培训和抽查;对团组培训情况、学员个人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滥用;不得擅自使用“科技部引智司认定境外培训机构”等类似名称、标识用于各种宣传目的。

第四章 相关方责任义务

  (一)培训项目组团单位

  1. 培训机构选择和项目报批:提出年度培训项目计划,选择培训机构并达成合作意向,将年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如选择合作机构以外的与培训主题专业对口的境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知名大学、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等,需另行提供相关背景材料。

  2. 项目签约和实施:项目计划批复后,与培训机构协商制定培训日程,提出对培训课程和师资、对口交流访问、专业翻译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内容参见《境外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样本(附件1);培训期间对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活动以填报培训日志等方式进行跟踪管理;培训结束后督导培训团组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价。

  3. 相关义务:为保障各方利益,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中已批准或已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和外专办事处

  负责对辖区内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高层次境外培训资源开辟推荐工作。

第五章 合作机构条件

  合作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按所在国(地区)法律依法组建,正式注册并具有法人地位;对中国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资信。

  (二)专业特色突出,有高水平的授课人员、培训教材及专业翻译人员;在所在国(地区)有较强的协作单位网络,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安排赴对口的机构、企业及组织等进行交流访问。

  (三)有接待中国培训团组的服务能力,能根据与组团单位签订的协议提供较好的住宿、伙食、交通等方面的设施与便利。

  (四)收费合理,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不搞有损培训质量的恶性价格竞争。

第六章 合作机构评估

  (一)有合作意向的培训机构填写《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表》(附件2),将信息表及有关材料原件报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无科技处(组)的可报所在国使领馆其他相关部门,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表》及有关材料后,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与资信调查,出具推荐意见函。

  (三)科技部引智司定期组织评估,确定新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将新建立合作关系的机构编入境外培训合作机构名单,首次合作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合作。

  (四)解除合作关系的培训机构再次提出合作意向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

  (五)合作机构信息变更需提交《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申请表由机构法人代表或已在科技部引智司备案的被授权负责人签字,重要信息变更需附有关证明文件,由科技部引智司视情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章 质量评估

  建立培训团组与培训机构双向评估制度。培训团组完成任务回国后,除按要求提交团组培训总结和核销相关费用外,要对培训课程设置、师资水平、专业翻译、对口交流访问、达到预期培训目的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培训机构对团组学习态度、培训和业务交流表现、执行批准日程等方面进行评价。

  科技部引智司将根据培训团组的评价,结合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外专办事处、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外国专家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以及在项目审批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等情况,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章 合作的中止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止或解除合作关系,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

  (二)对综合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科技部引智司将通知对方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

  (三)经调查核实,培训机构在承办培训中出现以下问题的,科技部引智司将视其问题的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等进行处理。如是合作机构,将暂停其承办培训项目、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如是非合作机构,将列入境外培训禁入机构名单并通报,限制或禁止其接待出国培训团组。相关处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公布。

  1. 培训机构提供虚假邀请函、培训日程、经费预算、发票等的;

  2. 采取恶性低价竞争、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或以降低培训质量等方式招揽出国培训团组的;假冒其他培训机构名义或同意其他机构以其名义承办培训的;转手其他机构、中介或旅行社接待培训团组的;

  3. 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培训日程,实际执行日程与报批日程严重不符的;组织或有工作人员协助出国培训团组或个人到未经批准进行培训活动的国家(地区)或城市、出入色情或赌博场所、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4. 拒绝配合完成培训日志填报等境外监管工作的;

  5. 因培训机构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团组在境外期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6. 培训团组反映强烈,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7. 发生其他影响培训质量或对华不友好的不良行为。

第九章 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本指南由科技部引智司负责解释。

  附件:1. 境外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样本)

     2. 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表

     3. 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培训机构合作指南》的通知(英文版)

科技部关于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

通知

国科发区〔202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 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做好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建设示范,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科技部开展了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遴选工作。按照《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的相关要求,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科技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了23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示范并予以备案(名单附后)。

  各示范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主体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部署,继续加强探索,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龙头骨干企业要按照市场机制加强与其他创业主体的协同,优化技术、设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配置,引入外部创新要素促进自身业务发展,同时推动大中小融通、产学研协同,增强产业链韧性、提升产业链水平;科研院所、高校要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创新源头供给,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要通过建立应用技术型双创平台,促进高校院所与企业的协同创新,在创新资源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企业孵化和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作用。依托主体所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化众创空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鼓励依托主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专业化众创空间发展新路径和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问题和建议等情况请及时报科技部。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

                  科 技 部

                   2020年3月25日

科技部关于支持西安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函

国科函规〔2020〕1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荐西安市申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函》(陕政函〔2019〕15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的部署,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规〔2019〕298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支持西安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重大举措。试验区建设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路径新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发挥人工智能对西安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有力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二、充分利用科教优势,加强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突破和应用。发挥西安在智能感知处理、智能交互等方面的研发基础和人才优势,强化人工智能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完善人工智能孵化服务体系,积极拓展应用场景,在先进制造、文创旅游、商贸物流等方面形成一批有效的行业解决方案,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

  三、健全政策体系,优化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生态。开展人工智能政策试验和社会实验,探索建立人工智能伦理法规和监管体系,完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加大对人工智能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创新人工智能人才培养、引进和培训机制。

  科技部将积极配合陕西省推进西安试验区建设,协调研究解决相关政策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对接,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政策措施并予以推广。建立监测评估机制,跟踪评估试验区建设进展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激励和支持。

  专此函复。

  

              科 技 部

              2020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科技局、党委宣传部,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科技局、党工委宣传部,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文改办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9〕74号)精神和《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陕科办发〔2018〕241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将会同省委宣传部开展我省2019年度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和条件

  本次申报基地分为集聚类和单体类示范基地两类。两类基地应分别具备《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集聚类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集聚类)》(附件2);

  2.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3);

  3.申报书(包括基地区域边界范围图、空间和功能布局、产业基础、近三年来文化科技融合情况、效益分析、配套公共服务情况、管理机构情况及管理制度等)及相关佐证材料;

  4.基地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优势行业、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文化科技应用推广、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等)。

  (二)申报单体类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单体类)》(附件4);

  2.申报书(包括主要产品和服务介绍、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近三年来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主营业务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效果分析;创新能力分析等)及相关佐证材料;

  3.基地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文化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进展情况、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等);

  4.基地为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企业登记模式为三证合一,则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开具的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基地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事业单位登记模式为三证合一,则仅提交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将原件提交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验。需同时报送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三、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光盘)报送至所在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所在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函并填写推荐表(附件5),于10月12日前统一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2.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进行统一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确定拟认定省级示范基地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授予“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牌子。

  3.根据评审情况,将优先推荐本次拟认定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单位申报2019年国家基地。

  四、联系方式

  1.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 系 人:魏煜欣  韩继花

  联系电话:029-81294883、029-88440994

  地   址:西安市丈八五路10号D508办公室

  2.省委宣传部文产办

  联 系 人:刘磊

  联系电话:029-63905922

  附件:1.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1.doc

     2.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集聚类)2.doc

     3.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3.doc

     4.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单体类)4.doc

     5.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推荐表5.doc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2019年9月23日     

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引领我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快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示范基地,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及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园区等,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一类是单体类示范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在陕西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发展宗旨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政策要求。

(一)集聚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标清晰。示范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省或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边界明确。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申报认定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3.示范性强。示范基地内动漫游戏业、现代传媒业及创意设计业等文化科技融合类文创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或文化科技融合类文创企业占地面积总量占园区总面积50%以上。且该示范基地内集聚文化科技类企业不少于10家,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4.管理规范。示范基地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5.配套完善。示范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已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署)颁发的文化类或科技类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称号的园区,可优先给予认定。

(二)单体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

2.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5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六条 示范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1.申报单位应填写《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上报近三年来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上报自成立之日起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须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审核推荐,由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

(二)评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答辩评审工作,并按照评审意见对入围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确定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发布

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在陕西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

(四)认定

认定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

第七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承担加快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由各级科技计划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布局文化科技融合领域创新平台。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跟踪服务和动态考核管理机制。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报告上一年度示范作用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示范基地的年度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未完成限期整改的示范基地,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撤销资格的示范基地5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一条 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和市场发展情况,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作出调整和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科技厅《2019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和《陕西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意见,平稳有序做好2019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提名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评奖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组织开展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

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组和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机关纪委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监督工作。

二、奖种设置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1)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诚信,仍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转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

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实施后为本省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卓越成就,为本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科学界认可。

(三)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转化推广应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3.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同本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本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授奖等级、数量及奖金标准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不超过3项,奖金数额为200万元,全部属获奖人或组织所得,可以空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总数每年不超过2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上述三类奖种,一等奖奖金20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四、提名工作

(一)提名材料及系统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的提名书及填写说明,升级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业务系统,保障提名、网络评审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提名条件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在陕全职工作)可提名201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人选、组织):

1.单位提名。可提名的单位包含: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2.个人提名。可提名的个人及条件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下同)、2009年(含)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最高奖获奖人(历年来的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奖人、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获奖人,下同),可3人联合提名1项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人可独立提名1项除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外的其他省科学技术奖,不限奖种及等级。

(2)2009年(含)以来的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2014年(含)以来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可以2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

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联合提名项目的建议授奖等次应不高于责任专家所对应的获奖等次。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每人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限1项;提名专家不能作为本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提名专家不参与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

(三)提名者责任

1.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协助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2.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提名者依据授奖标准条件及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提出奖种和等级建议;

3.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仅提名一等奖项目评审落选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提名二等奖及以上项目评审落选不再降格参评三等奖。

(四)提名项目要求

1.提名项目的主要科技成果应当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提名项目应当对接受奖励的等级意愿进行明确选定;

2.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不得提名;

3.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提名;

4.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得提名;

5.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提名;

6.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7.2018年度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前三人)不能作为201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8.2017年度和2018年度连续两年经评定未获奖的项目(人选),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提名201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

9.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五、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工作实行专业评审组网络评审、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和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审定三级评审方式。省科技厅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网络评审,结果提交会议评审。省科技厅将会议评审结果(拟奖项目和等级建议)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省科技厅负责研究确定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业评审组设置及各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评审专家组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项目直接参加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

(一)网络评审

网络评审按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主要从省科技业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各评审专家组,各组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对本组提名项目进行独立评分。网评结束,各专业评审组根据项目评分结果确定一、二、三等奖的网评通过项目。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网评规则。

(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按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依据网评结果通过的所有参评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均须进行评审现场答辩。会议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与网络评审专家重复,各评审组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独立评分,并按总分形成项目排序结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一等奖建议奖励结果,投票须有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方才有效。参评的二等奖项目根据评审结果,进入一等奖建议奖励结果或保留二等奖建议奖励结果。参评的三等奖项目根据评审结果,进入二等奖建议奖励结果或保留三等奖建议奖励结果。

(三)现场考察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专家对提名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对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做出拟奖决议。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提出的建议奖励结果进行评审,做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会,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六、异议处理

省科学技术奖的网评、会评结果等信息在省科技厅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评审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凡是匿名或单位未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七、授奖

省科技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拟奖决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授奖。

省科学技术奖证书由省政府制作、颁发,奖金及相关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八、违规处理

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评审纪律。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一)对违规的获奖者。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违规的提名者。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违规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四)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对违规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技厅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三年内不得作为参加评奖的项目成果的评价依据。

九、其他

本方案仅适用于201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此前有关省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此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由相关法规文件另行规定。

陕西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科区函〔2019〕16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133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陕科高发〔2017〕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9年度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主体为:在陕西省内注册,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已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申报。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主体为:在陕西省内注册,符合《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学习有关通知和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三份,报送至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经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函并填写推荐表,于7月10日前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省科技厅不受理孵化器企业或个人直接申报。  2.请各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根据新修订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主体资质、场地面积、孵化情况等主要指标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3.省科技厅将根据工作进度,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至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  4.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按要求开展年度火炬统计工作,并按时向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三、注意事项  1.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答辩PPT(不超过10分钟),并及时扫描下方二维码入群。

  2.申报单位应对填报数据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各推荐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   苗宏雄 029-87292778   张  涵 15529527068  韩继花 13484547062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五路10号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 一楼众创服务办公室(邮编:710077)

  附  件:

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1.pdf-附表.doc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2.doc  3.2019年度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3.doc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26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9年瞪羚企业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陕科区函〔2019〕435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示范区)、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省瞪羚企业培育,根据《进一步加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指引》(陕科高发〔2017〕18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2019年瞪羚企业认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  各单位根据《工作指引》中确定的产业领域、成长性、创新性要求,结合本区域已制定的相关认定办法组织开展2019年度瞪羚企业认定工作。  二、备案  (一)瞪羚企业备案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各地区已经备案企业和本年度新认定企业都需要办理本年度瞪羚企业备案。  (二)省科技厅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单位报送的备案企业名单及相关认定文件开展备案工作,确定瞪羚企业备案名单。    三、后补助奖励  (一)奖励标准。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规范的研发管理和财务核算体系,省科技厅将根据本年度备案瞪羚企业享受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按照5%的比例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奖励。  (二)兑付方式。后补助奖励资金在备案瞪羚企业完成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根据税务系统核实数据兑付。  四、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按照《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将本区域2019年瞪羚企业认定文件、瞪羚企业认定办法、年度总结报告、瞪羚企业有关统计数据等备案材料在2019年12月30日前正式函报省科技厅区域处(电子版通过扫描二维码填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指导帮助备案瞪羚企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在项目用地、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投融资等方面加大对瞪羚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我省瞪羚企业的不断涌现与发展壮大。  (三)2019年瞪羚企业认定备案材料电子版请扫描二维码填报:

  联系人:省科技厅区域处  高阳  029-81884003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10号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D612室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1月12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业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陕科函〔2020〕25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现就征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业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省内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科创板培育库企业。

二、支持政策

补偿方式:贷款贴息;

贴息标准:科技贷款利息额(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科技贷款利息)的20%,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与多个合作银行的科技贷款,只补贴一次。

三、申报条件

1.所开发的药品、检测、防控装备及产品已取得行业生产许可,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得到应用;

2.与合作银行发生科技贷款业务(省科技金融合作银行名单见附件1),2020年上半年已使用并发生贷款利息支出;

3.科技贷款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企业科技贷款利息按期支付,不存在欠息、贷款逾期等违约行为。

四、项目申报提供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所开发的药品、检测、防控装备及产品已取得行业生产许可,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得到应用;

4.与贴息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5.经银行审核认可的收息凭证。

五、有关要求

1.申报程序。请各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板培育库企业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企业项目材料准备完毕后,须报各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加盖印章后,由各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以电子材料方式报省科技厅。

2.项目受理方式。3月份至6月份,省科技厅全程受理各地市科技局、高新区推荐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无此内容时填“0”。企业项目申请书盖章扫描,相关证照、证书、合同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扫描,所有文件压缩为一个文件(文件名构成:“XX企业名称+科技贷款贴息”),电子申报,暂不受理纸质资料。项目纸质备案材料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3.项目材料接收邮箱及联系人。

邮 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陕西科控集团      刘小燕 13679296777

            省科技厅成果处   杨宝林029-81129212

附件:1.科技金融合作银行名单01.docx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02.docx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2月24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编制意见建议的通知

陕科函〔2020〕2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已启动《陕西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陕西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是加强战略和形势研究,明确我省“十四五”期间乃至今后一个阶段科技创新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改革举措,加强系统布局,推进我省努力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走在前列的重要抓手,意义重大。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现征集意见、建议如下。

一、征集内容

1.“十三五”期间,本地、本单位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主要成果、涌现的典型事例、形成的创新经验等。

2.立足国家和全省发展全局,着眼未来发展形势,研究提出“十四五”和2021—2035年期间,我省科技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等相关建议。

3.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着眼到2025年和2035年,研究提出希望纳入我省“十四五”和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重点内容,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创新工程、重点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攻关等方面内容。

4.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聚焦短板、弱项,研究提出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现化化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二、征集方式

1.开通“众筹科技2035”。我们已在陕西科技信息网设立“众筹科技2035”栏目,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各类创新主体建言献策。

2.发送传真或电子公文。请各地、各单位于2月26日前将相关建议经单位盖章以传真或扫描件反馈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三、有关要求

1.回顾总结本地、本单位创新成果、创新经验等,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尽量例举在全国或全省有重要影响成果、事例、经验等。

2.所提全省发展建议要瞄准国家战略、立足陕西实际,既具有前瞻性,又便于组织实施。

3.希望本地纳入省科技规划的重点内容,应列为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重要事项,且纳入当地发展规划。

联系人:王 莉 牛 斌  

电 话:029-87294265 029-8129490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2月17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助力经济 2020” 重点专项的通知

陕科办发〔2020〕29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科技部在重点研发计划中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 2020”重点专项。为做好我省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支持一批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以帮助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专项采取优化流程、快速响应、分档定额资助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均为两年以内。

二、申报流程

(一)申请填报。各申报单位于 4 月 10 日至 4 月 25 日 , 通 过 国 家 科 技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 填报项目申请书,具体格式可从信息系统下载。

(二)遴选推荐。省科技厅依托信息系统受理申报材料,按照专项组织实施要求,结合我省区域发展重点支持方向,择优遴选 50 个项目推荐上报科技部。

(三)汇总审核。科技部对我省推荐项目建议进行审核,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四)立项支持。各省科技主管部门接到拟立项通知后,进一步论证完善项目,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线填报项目任务书,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署任务书。

三、具体要求

1.各地市科技部门要围绕助力经济复苏,重点聚焦市场应用前景好、可带动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的项目和厅市会商议定的重点任务,特别是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指导做好组织申报。

2.项目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牵头申报,每个企业限报1 项;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 2 个,不设课题。项目能够在 1-2 年内完成,内容不涉密;

3.项目国拨经费按照 50 万和 100 万两档定额提出,每个省支持总经费不超过 3000 万元;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注册时间应2019 年 6 月 30 日前;项目负责人为 196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业务咨询方式:

陕西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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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 年 3 月 31 日

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补短板实施创新能力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市办字〔2017〕235号)《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年》(市办字〔2019〕198号)《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精神,提升平台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全市产业集群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政策、规划制定,审核认定、定期考评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工作。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

(一)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二)积极争取承担中省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培养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支撑。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任务,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

(五)积极组织和参与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开展技术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六条 每年定期组织工程中心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当是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达到全市领先水平,依托单位可独立或联合高校组建工程中心。

(二)依托单位已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 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或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不少于300万元。

(三)依托单位具备在行业、领域内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三年内并组织和参与行业服务活动、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活动不低于2场。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2项;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近三年完成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6项,项目到账金额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累计申请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不少于3项,或获得知识产权不低于2项。

(五)具有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专职研发(技术转移)人员20人以上,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程中心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工程中心认定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经研究审核通过,公示并发文认定,命名为“西安市XX(技术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为“Xi’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第九条  已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在同一技术领域不得申请市级工程中心。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在开展绩效评价前,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的,绩效评价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按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绩效评价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需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提交的绩效评价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绩效评价等次建议,经会议研究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经费可用于工程中心的平台建设、研发投入、项目孵化等。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的,按国家级200万、省级100万元给予专项经费奖励。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人才使用和评价机制,探索设立新型研发组织(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致力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3月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活动数据,连续两年不报送资料,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失效。工程中心应主动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财政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技术委员会会议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不予受理当年认定的工程中心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一)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未提出延期申请且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

(六)其他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市科发〔2018〕66号)废止。

西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系列活动管理资助办法》的通知

市科发〔2020〕34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各相关单位:

《“科创西安”系列活动管理资助办法》已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24日

“科创西安”系列活动管理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业西安”行动计划(2017-2021)》(市办字〔2017〕125号)《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推动“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全市“6+5+6+1”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助力先进制造业发展,鼓励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及相关机构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丰富“科创西安”品牌内涵,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西安”系列活动主要指全市举办的以技术创新、创业投资为主要内容的会议论坛、赛事、展会、培训交流、投资路演等。

第三条 鼓励全市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及众创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承办“科创西安”系列活动。

第二章 活动分类与组织

第四条 “科创西安”系列活动主要包括主体活动、系列活动和投资路演三个层面。

“主体活动”以市级组织为主,主要包括国际创业大会、国际创业大赛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创新创业活动。市科技局统筹安排,协同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共同组织。

“系列活动”以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组织为主,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主题组织的会议论坛、赛事、展会、培训交流等创新创业活动。

“投资路演”以众创服务机构组织为主,主要包括众创服务机构举办和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引导与支持辖区内众创服务机构举办活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月至少举办2场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章 活动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市辖区(含西咸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承办“科创西安”系列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活动补助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主体活动、系列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体活动

“主体活动”要求活动主题鲜明、与会嘉宾层次高、社会影响力强,能够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宣传西安创新创业环境,汇集更多优秀人才、技术、项目、资本,聚焦西安重点产业领域,带动全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激发城市创新创业活力。国际创业大会、国际创业大赛以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主办的活动,资助方式与额度按照批复方案执行。其他“主体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

(二)系列活动

“系列活动”要求活动主题明确、内容形式新颖、区域特色明显,重点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创新、创业投资、人才培训等开展,对区内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发展能够起到促进作用。“系列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七条 主体活动、系列活动实际发生费用范围:会议费,包括食宿费、交通运输费、场地租赁费、会议材料及印制费等;专家费;宣传费;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八条 申报及补助流程

(一)主体活动

1.申请承办“主体活动”的单位按照政府部门发布的活动组织要求,将活动方案报送给市科技局。

2.由市科技局对活动主题、规模、内容和预期效果等要求进行评审,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主体活动”。

3.凡纳入“主体活动”的,在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总结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给市科技局,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

(二)系列活动

1.申请承办“系列活动”的单位向所在区县、开发区提交活动方案。由区县、开发区按照活动主题分类组织,按“系列活动”要求择优上报市科技局。高校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2.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论证,择优纳入“系列活动”。

3.凡纳入“系列活动”的,在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总结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给市科技局,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为“科创西安”系列活动开展相关调研、统计、咨询、评价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骗补的单位和团体,除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予以监管、追回全额补助资金外,不再受理该单位活动补助资金的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印发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双创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优化创业孵化体系,根据《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2020年度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陆西安市科技局科技政策服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data.xast.cn:8080/logi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在系统内导出申报书电子版,打印胶装一式五份,经所在区县、开发区推荐盖章,统一报至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对拟认定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二、受理时间

受理截止时间:2020年4月10日

纸质版报送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18号宏府大厦B座923室

联 系 人:龚 杰   刘奇瀑

联系电话:86786492  18681816598

          88405044  15991706294

三、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提前熟悉西安市科技局科技政策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操作流程,按要求注册单位项目管理员及申报人账号。

(二)请各区县开发区双创管理部门做好市级众创空间申请组织工作。

四、投诉建议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坚决维护项目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并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西安市科技局机关纪委电话:86786660)。

附件: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doc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31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西安市标准创新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标准立市,质量强市”战略和十项重点工作建设,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西安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西安市标准创新奖的通知,现随文转发,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

附件:西安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西安市标准创新奖的通知.pdf

(联系人:市科技局成果处  王 鹏,电话:8678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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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31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陕西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精神,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根据《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组织西安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及科研基地均在西安。

(二)机构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50%以上股份,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三)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四)具有行业知名领军人才、骨干力量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5%以上。

(五)具备满足开展研发的软硬件条件。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工艺设备和软件平台。

(六)经费收入和支出稳定。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孵化或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七)工作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健全,形成需求导向型科技创新模式。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西安市新型研发机认定申报书》(见附件)。

(二)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及激励制度;

3.相应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4.关于研发能力、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研发设备、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5.在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6.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属企业独立举办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有董事会关于建设该新型研发机构的决议。

7.近年工作报告。

四、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应如实填报,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单位均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推荐的,在申报书“推荐单位初审意见”栏中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按照申报书、附件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并简装成册,纸质材料一式五份。

(四)请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西安科技大市场,地址:丈八四路神州数码科技园6号楼丝路科技大市场一楼A4、A5工位。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

(五)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成果处:吴 寅  电话:86786636;

西安科技大市场:张嘉蓉  电话:68518787;

                张宇欣  电话:68518762。

附件: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doc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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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于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科技、财政、统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实力快速提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研究了《西安市关于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1日

   

  

   西安市关于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补短板实施创新能力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市办字〔2017〕235号),对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奖励。为确保奖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发经费(R&D)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本办法所指研发经费的归集、核算、管理和使用等要求,依据国家部委和省市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条 补助奖励对象和范围。

  1.补助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并纳入市统计局研发投入经费统计调查范围,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2.申请企业须建立研发经费投入辅助账或专项账,且研发经费投入符合统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如实归集企业内部研发经费,申请补助奖励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不得与关联公司重复核算。

  3.补助奖励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奖励年度是指企业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奖励资金在补助奖励年度次年兑现。

  4.申请企业须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补助奖励方式为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和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奖励。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是对企业补助奖励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按比例给予的补助;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奖励是对企业补助奖励年度较前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比例给予的奖励;在核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时,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不计入补助奖励基数。

  补助和奖励金额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兑现。

  第四条 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1.研发经费投入不足5000万元,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