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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6章工程量清单

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中水回用站点一期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合同编号:CPZSHY-2018-SG01)

招 标 人: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八年四月

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中水回用站点一期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目 录

第 一 卷1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1.总则10

2.招标文件12

3. 投标文件13

4. 投标15

5. 开标16

6. 评标17

7. 合同授予18

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18

9. 纪律和监督19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7

1.评标方法30

2. 评审标准30

3. 评标程序3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

第1节合同协议书39

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41

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91

第4节合同附件格式10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0

第二卷111

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112

第三卷11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4

第四卷120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2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7

三、投标保证金129

四、项目管理机构130

五、资格审查资料132

六、原件的复印件139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1

八、其他材料143

九、施工组织设计(单独装订成册)144

目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中水回用站点一期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中水回用站点一期工程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现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诚邀愿意承担该项目施工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中水回用站点一期工程

2.2招标项目名称: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中水回用站点一期工程施工招标

2.3招标人: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4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1)阳坊再生水厂新建智能加水机两台,新建提升泵井一座,铺设DN200球墨铸铁管33m,DN315PE管11.2m;破除及恢复11㎡人行步道砖,恢复69.3㎡绿地;恒压变频水泵2套,新建阀门井3座,监控摄像一套;

(2)未来科技城再生水厂新建智能加水机两台,铺设DN200球墨铸铁管46m,恢复96.6㎡草坪,监控摄像一套,新建阀门井4座,消防水鹤一座;

(3)未来科技城调蓄水厂新建智能加水机两台,铺设DN200球墨铸铁管23m,破除及恢复39.1㎡人行步道砖,监控摄像一套,新建阀门井2座;

(4)昌平再生水厂新建智能加水机两台,铺设DN200球墨铸铁管156.1m,新建阀门井2座;恒压变频水泵2套,监控摄像一套,消防水鹤一套,消防水鹤潜水泵2台,消防水鹤铺设DN200球墨铸铁管151.9m,阀门井1座;嵌草砖错车道11.5㎡,树木移栽10棵,拆除及恢复沥青混凝土道路178.6㎡;

(5)阳坊工业区再生水厂新建加水机两台,DN200球墨铸铁管30m,新建阀门井4座,恢复45㎡草坪,消防水鹤一座,恒压变频潜水泵两台;

(6)马池口再生水厂新建智能加水机两台,DN200球墨铸铁管364.9m,新建阀门井4座,恢复522㎡草坪,消防水鹤一座,监控摄像一套;

(7)沙河再生水厂新建DN200球墨铸铁管20m,新建阀门井4座,恢复42㎡草坪,新建消防水鹤一座,潜水泵两台(详见招标文件)。

2.5工程实施地点:昌平区 。

2.6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2.7工期计划: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10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9月10日。

2.8 工程投资:217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

3.3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过去三年中具有类似项目的工程施工经验;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具有实施本工程项目所要求的足够的专业人员、经验、技术和装备能力;

3.5拟任项目经理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3.6企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来承担本项目的实施,在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未被实行市场禁入;

3.7投标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8依据京昌预发[2012]第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符合《昌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廉洁准入暂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即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拟参加该项目的负责人在招标活动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派代表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下同)投标报名,并发售招标文件。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携带: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工程项目名称、委托事项、由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以上资料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套备案)。

4.3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5层501室。

4.4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RMB¥500元整),售后不退。

5、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18年5月30日9:30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5层会议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威

联系电话:010-80109336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25号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5层501室

联系人:李泓雨

联系电话:010-57171797 传真:010-8386420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联系人:张威

电话:010-80109336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渡业大厦501。

联系人:李泓雨

电话:010-57171797

1.1.4

项目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2017年中水回用站点一期工程施工

1.1.5

建设地点

昌平区

1.1.6

现场管理机构

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1.7

设计人

北京燕平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1.8

监理人

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1.2.2

出资比例

100%政府投资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范围:本工程中水站点及消防水鹤主要位于昌平区再生水厂东侧、阳坊再生水厂东南侧、阳坊工业区再生水厂门前,未来科技城调蓄水厂门前、未来科技城再生水厂北侧,马池口再生水厂门前,沙河再生水厂内。

1.3.2

计划工期

工期93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10日;全部工程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9月10日。

1.3.3

质量要求

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含)以上资格,且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过去三年中具有类似项目的工程施工经验;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具有实施本工程项目所要求的足够的专业人员、经验、技术和装备能力;企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来承担本项目的实施,在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未被实行市场禁入;依据京昌预发[2012]第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符合《昌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廉洁准入暂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即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拟参加该项目的负责人在招标活动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投标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其它要求:(1)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时,须在投标文件之外单独携带以下有效身份证明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原件;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

踏勘现场

□组织

■不组织

1.10

招标预备会

□召开

■不召开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5月30日上午9:30

1.11

分包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不允许

1.12

偏离

偏离幅度及其处理方法:

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非实质性偏离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2.2.1

质疑截止时间

2018年5月15日10:00前(北京时间)

2.2.2

澄清截止时间

2018年5月15日17:00 前(北京时间)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函、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户名: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世纪城支行

账号:0200281219004734052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5月25日下午15时,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按废标处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5层会议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8年5月30日9:30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5层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 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无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指工程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水利工程

10.2

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人应以光盘、移动介质等形式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电子版内容应包括投标文件全部内容,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份数:1份;电子文件应采用word、excel、Autocad、project等应用软件制作。电子版应单独装袋,并写明项目名称、标段、单位名称,并将电子版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10.3

原件

□提交

■不提交

10.4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份数: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10.5

本标段招标人控制价为2173759.43 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60000.00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补充1

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年份要求为:2014年-2016年连续三年。

近三年指:2015年3月~2018年3月

近五年指:2013年3月~2018年3月

补充2

承包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做好“五个百分百”,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冲洗保洁,要确保扬尘不出院、路面不见土、车辆不带泥、周边不起尘。

发包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周边100米路面扬尘的责令停工整顿,对存在渣土车不规范、带泥上路、路面遗撒的,追究承包人责任。未经复查验收不得开工。

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专项承诺,未作出承诺者,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要求。

补充3

本工程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承包人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的机械,并监督落实到位。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专项承诺,未作出承诺者,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要求。

补充4

本工程需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岗承诺书,格式自拟。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专项承诺,未作出承诺者,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要求。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

1.10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形式予以答复。

1.11分包

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通知。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在投标须知人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断、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它每一页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亲笔签署全姓名)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署,副本可复印。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由造价工程师进行编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封面应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造价工程师加盖执业印章或签字(需在第八章“原件的复印件”附相应证书);投标报价汇总表应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并同时提交包含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的电子版文件一份,电子文件应采用PDF版本,并使用U盘作为载体。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单独装订成册。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时,须在投标文件之外单独携带以下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未单独携带者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启。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到,开标仪式开始;

(2) 介绍领导、来宾,请有关领导讲话;

(3) 招标人代表致辞并介绍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4) 宣布招标纪律;

(5) 介绍招标代理工作概况;

(6) 宣布开标工作人员名单,开标工作人员就位;

(7) 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到场,验证投标人身份;

(8) 请监督人、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9) 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10)开标唱标,并记录开标内容;

(11)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要素并在记录表上签字;

(12)开标工作人员核对投标要素并在记录表上签字;

(13)监督人发表监督意见;

(14)宣布有关注意事项;

(15)开标仪式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人的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总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原件

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我方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4

附件四: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后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

只能有一个报价,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投标文件的唯一性

对同一个标段,投标人不能递交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若编制了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书面声明哪一式有效

投标文件的外观

投标文件不能因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无法确认施工承包范围、施工内容、工期、投标价格等关键内容

证明材料

不能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其他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具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有效性是指: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署,且时效在委托期限内

委托代理人身份

提供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一致,且按要求提供了社保缴纳证明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

价格修正

如需要时,投标人接受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的算术性错误修正

澄清说明

如需要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其他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40分

项目管理机构:12分

投标报价:40分

其它评分因素:8分

上述四项分值总和×95%

信用标: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

(1)投标人有效报价ai: 须同时满足1)投标文件有效,且投标报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2)投标报价不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者虽然低于招标控制价8%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专项说明且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合理的。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仅按投标总价进行评分,评标价格=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总报价-招标文件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列金额除税合计金额。

(3)投标人的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C得35分,投标报价每低于或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最多不超过5分。上述情况,不足1%时,用插入法计算。

□招标人提供标底

2.2.4

评分标准

详见附表:评分标准表

3.4.1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商务和技术得分的总和,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值,加上信用标的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则优先排序有效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若有效投标报价仍相同,则优先排序项目管理机构得分较高的投标人;若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仍相同,则选择信用等级评价总分(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委员会评审后公布的最新得分为准)分值较高的投标人;若得分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排序。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40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组织机构12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四项分值之和×95%

(3)投标报价40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评分因素8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信用标5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仅按投标总价进行评分,评标价格=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总报价-招标文件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列金额除税合计金额。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2.2.4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分别打分。

【商务标+技术标】总得分权重+【信用标】总得分权重=100%。其中:

【商务标+技术标】总得分权重=95%;

【信用标】总得分权重=5%。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应当采用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标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95%+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一: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49

附件三:评分标准

条款号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40

1

施工总平面布置

3

布置科学合理为3分;合理可行但有较小缺陷为2分;不合理为1~0分。

2

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

10

方案或方法合理、先进为10~8分;较合理、先进为7~4分;不合理为3~0分。

3

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4

计划符合要求、措施得力为4分;计划基本合理、措施一般为3~2分;可行性差为1~0分。

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5

措施得力为5~4分;措施一般为3~2分;措施不得力为1~0分。

5

安全生产措施

4

措施得力为4分;措施一般为3~2分;措施不得力为1~0分。

6

环境保护措施

3

措施得力为3分;措施一般为2分;措施不得力为1~0分。

7

文明施工措施

3

措施得力为3分;措施一般为2分;措施不得力为1~0分。

8

冬雨季施工措施

3

措施得力为3分;措施一般为2分;措施不得力为1~0分。

9

劳动力计划

2

计划合理为2分;计划一般为1分;计划不合理为0分。

10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

机械、设备满足要求为3分;基本满足要求为2分;不能满足要求为1~0分。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12

1

项目经理

5

资历良好为5~4分;资历一般为3~2分;资历较差为1~0分。

2

技术负责人

4

资历良好为4分;资历一般为3~2分;资历较差为1~0分。

3

其他主要人员

3

资历良好为3分;资历一般为2分;资历较差为1~0分。

2.2.4(3)

投标报价

40

1

投标报价得分

35

(1)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人控制价的为废标。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仅按投标总价进行评分,评标价格=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总报价-招标文件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列金额除税合计金额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3)

(4)投标人的评标价格等于评标基准价C得35分,评标价格每低于或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不超过5分。上述情况,不足1%时,用插入法计算。

2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5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的单价水平,费用构成及取费合理性,计算错误及缺陷情况等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定。

2.2.4(4)

其他评审因素

8

1

近五年完成类似工程业绩

6

企业有1个同等规模类似工程经验加1分,最多加6分

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为2分;未通过的为0分。

“一至四”项得分之后×95%

“一至四”项汇总得分采用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出现多个最高分或最低分的情况,按只去掉一个最高分或最低分计算)。

2.2.4(5)

信用标

5

信用标的评审直接采用北京市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委员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结果进行评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具体得分如下: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10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8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6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4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北京市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北京市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

投标人最终得分

100

“一至四”项得分之和×95%+五

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委序号和姓名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得分D1

1:

2:

3:

4:

5:

各评委得分(D2)平均值

信用标得分(C)

投标人最终得分E=D2+C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备注:得分D1=各评委(商务标A+技术标B)×95%

各评委得分(D2)平均值=(各评委得分D1之和—评委最高得分—评委最低得分)/ (评委人数—2)(如出现多个最高或最低分,则只去掉一个)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⑴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函;

⑷专用合同条款;

⑸通用合同条款;

⑹技术条款;

⑺图纸;

⑻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⑼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⑽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如因概算批复导致工程投资发生变化,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可根据批复进行相应调整。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天。

10.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