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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 2018-HCZBLY-017
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 项目编号:2018-HCZBLY-017
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2018-HCZBLY-017
采 购 人:沂 水 县 农 业 局
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 项目说明及要求2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9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5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人:沂水县农业局
地址:沂水县沂蒙山路18号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13884871275
二、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临沂市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南100米金猴名居1A座1207室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15866419321
三、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
项目编号:2018-HCZBLY-017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ZC-2018-181
预算金额:23.5万元
四、采购内容、数量
1、工程规模: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培训中心,具体采购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计划工期:30日历天。
3、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六、供应商资格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带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所投产品、所提供服务和工程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法规和产业、行业标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3、投标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报名及磋商文件的获取:
1. 地点: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窗口(沂博路与北一环路交汇处);
2. 时间: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6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
3. 方式:现场购买。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或五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带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2) 资质证书;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5) 拟派项目经理(资格审查合格后严禁更换)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身份证;
(6) 法人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经理的劳务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近六个月,明细准确到个人,证明原件留存。社保缴纳情况需进行网上查询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社会保险缴费专用票据(近六个月),凡提供的证件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均无效(原件、复印件留存);
(7) 近三年来无重大违法行为的书面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8)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查询)。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复印件按顺序胶装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留存备查。验证通过,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4. 售价:招标资料费每套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日期:2018年7月24日14时30分
九、开标时间:2018年7月24日14时30分
报价地点: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第二开标室(沂博路与北一环路交汇处)
十、保证金递交方式: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转账形式交纳(投标企业必须以公司基本账户于2018年7月23日14时30分前汇入以下账户,时间以保证金到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账户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需在电汇或转账单据备注栏注明“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 ”,以其他账户或个人名义交纳的,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一律不确认其投标资格。)
开户行:临商银行沂水支行
账号:800003301004600001378
户名: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概况
项目名称
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
采 购 人
沂水县农业局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3
报价时需提供的资料
公告及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中的资质证明材料。
4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8年7月24日14时30分
5
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
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第二开标室(沂博路与北一环路交汇处)。
6
磋商保证金
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转账形式交纳(投标企业必须以公司基本账户于2018年7月23日14:30前汇入以下账户,时间以保证金到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账户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需在电汇或转账单据备注栏注明“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以其他账户或个人名义交纳的,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一律不确认其投标资格。)
开户行:临商银行沂水支行
账号:800003301004600001378
户名: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7
报价有效期
60天
8
响应文件份数
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9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详见评分办法及标准
10
工期
工期: 30日历天
开工日期:签订合同日为开工日期
11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
11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35000.00元人民币,超出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
12
付款方式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工程全部竣工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并决算付到审计价格的95%,剩余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13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徐工
电 话:15866419321
14
不管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参加本项目有关的费用。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报价,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15
注:法人亲自提交报价文件的应提供法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提交报价文件的应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否则不接受报价文件。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内容。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沂水县农业局。
2.2“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3“供应商”、“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与磋商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5“成交供应商”系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由磋商小组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2.6磋商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4/site/index.jsp)。
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供应商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有关采购活动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供应商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3.3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3.5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标准按《临沂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此费用须摊入报价中,报价时应考虑在内。成交服务费的收取按成交金额结算,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
4.3本项目向沂水县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费收费标准:根据《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资金费用收取标准及依据》规定,公证费收费标准调整为该招标项目涉及金额的千分之一,按标准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收取。
5.合格的供应商
5.1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5.2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5.3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到检察院对投标企业统一进行行贿档案查询,如有犯罪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前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9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
5.10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5.11为本次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
6.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6.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6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原定响应文件的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的要求。
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的要求。
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接受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磋商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7.磋商保证金
7.1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7.2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7.3磋商保证金金额、交纳时间、递交方式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7.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及完成相关费用交纳并在交易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磋商保证金一律退至响应文件响应函中所填报的供应商公司账户。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7.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7.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5.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5.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7.5.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基础资料提供
8.1供应商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有效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email protected])。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供应商已认可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8.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影响竞争的其他不当条款的,请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有效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给予答复。磋商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出,则视为磋商文件不存在影响竞争的不当条款。
二、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组成
9.1供应商应检查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磋商文件用于阐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9.2 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9.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9.4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之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临沂市政府采购网网上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9.3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0.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视为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无任何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等。
10.3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或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临沂市政府采购网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文件(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临沂市政府采购网网上发出通知,则视为所有供应商都已收到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10.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或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临沂市政府采购网网上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通知为准。
10.5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会议时间,并将此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0.6自磋商文件发布至磋商正式开启前,供应商除就磋商文件问题与采购人进行咨询外,禁止以任何方式与采购人进行沟通接触,否则予以取消磋商资格。
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供应商如有疑问,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如需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的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1.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解释权
12.1本次采购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12.2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12.3若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同意及接受磋商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13.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未能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磋商资格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
14.2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磋商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
(8)临沂市政府采购报价人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9)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4.3 为方便唱标,准备“响应函”一式三份,用密封袋单独密封,在封面标明“唱标密封袋”,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唱标密封袋与响应文件同时分别递交。
15.响应文件格式
15.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响应处理。
15.2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响应处理。
15.3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4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所提供的全部格式(可以相同格式扩展或另行编写,但不得删减内容或与本须知第14条的内容相悖),以A4纸为标准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及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报价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非标准公章的须具有供应商对该非标准公章行使标准公章的授权;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报价处理。
15.5未提供参考格式的,供应商自行设计表格及编写相关内容;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材料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16.报价编制要求
16.1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详列清单,说明所有有关施工的项目内容。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现行规定和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16.2本项目设最高限价,各供应商必须在最高限价内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16.3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与合价,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单价和合价将不予接受。若供应商擅自改变清单序号、项目编码、修改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描述的,工程量或出现一个项目多个单价或合价、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作废标处理。
16.4供应商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位置、道路、装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疏忽或误解工程项目道路等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6.5供应商报价除非合同另外约定,均已包括了施工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其他(运杂费、保管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
16.6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费用,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单价中。
16.7本采购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成交后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现场签证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将一律不予调整。措施费或其他方面费用不得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调整而调增。
16.8工程量变更价款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并按照以下计算规则计算确定综合单价。
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即根据成交供应商最后报价调整的综合单价),无此项价格的由采购人进行定价。
②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引起新增的工程项目,或“暂定工料机单价”的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A、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B、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成交供应商根据原报价的组价原则和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确认后执行。
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的价款:调减价款=Σ(多余项目原有价款+设计变更相减少的项目原有价款)。
16.9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时和材料(暂估)价格确定,必须由设计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否则变更部分不予调整。
16.10供应商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各类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市场波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因素,并根据市场行情、风险因素及企业成本自行确定报价参加磋商,成交后施工期内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除暂估价(如果有)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律不作调整。
16.11供应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与清单项目数量相乘必须等于合价,各合价相加必须等于总价,否则按照废标处理。
16.12工程结算时规费项目需提供相应交费单据,否则不予计取。
16.13“响应函”不允许涂抹、修改。
16.14如果响应文件中的《响应函》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函》为准;唱标密封袋内《响应函》与正本《响应函》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正本为准。
16.15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报价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16.16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个别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报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说明,其说明报价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磋商小组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做出无效报价的处理。
16.17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初次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初次报价),每次报价均应书面确认,在采购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供应商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做出无效报价的决定。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16.18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为保证本项目的工程质量,防止价低质劣的问题,供应商二次报价低于第一轮所有报价平均价15%以下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16.19磋商文件如果涉及到品牌、型号等,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而是仅供供应商做技术性的参考,供应商所投报的产品只要主要性能达到或超过磋商文件要求(或没有重大偏离),都将被视为对磋商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17.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7.1供应商应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或复印,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7.3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盖章。
17.4装订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响应文件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应连续,不可插页、抽页,不可分册,不可活页装订,牢固胶装成册。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密封袋密封在一起,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
18.2密封袋上应注明收件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之前启封”的字样。
18.3密封袋上除写明本须知第18.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1条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供应商地址将响应文件原封退回。
18.4如果响应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8.1款、18.2款、18.3款要求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9.响应文件的提交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点,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20.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文件购买者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20.3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
20.4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响应文件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国家、山东省、临沂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变更采购方式继续进行。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2.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实质性修改。
22.4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22.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五、报价、磋商、成交
23.竞争性磋商一般规定
23.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的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会议并现场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3.2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同意撤回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23.3由公证人员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进行检查验证并签字确认。
23.4开标会议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当众拆启并宣读每份响应文件中《响应函》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23.5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23.4款规定宣读的全部内容。
24.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4.1开标会议时,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不得进入评审:
24.1.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1.2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4.1.3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24.2采购代理机构将有效响应文件送磋商小组评审、比较。
25.磋商小组
25.1开标会议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5.2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5.3磋商小组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推荐成交候选人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开标会议后,直至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7.磋商原则
27.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7.2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评审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7.3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7.4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7.5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7.6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供应商;
27.7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8.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8.1第一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提供的磋商保证金有瑕疵;
(2)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4)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会议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的);
(5)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未按规定报价,未按要求列出详细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且无法通过修改、补充达到磋商文件的要求,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6)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7)完成工期、质量保修期、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8)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9)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0)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1)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已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6)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7)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评审、比较过程、结果对外不作任何解释。
磋商小组将仅对认定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确定为可以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与比较。
28.2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8.3第三步: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前次报价,否则报价无效。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采购项目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8.4第四步: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8.5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8.6第六步: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及成交供应商,并公告成交结果。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不保证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最终成交,也没有义务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作任何解释和说明。不保证接近基准值的供应商成交,也没有义务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为维护国家的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和拒绝任何或全部谈判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
采购人有权利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程度决定接受其全部或部分的谈判。
28.7第七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评审方法及标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优惠性政策
a)对于节能环保产品,依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增加节能、环保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幅度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幅度的加分。
b)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如投标人是小微企业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再按 “评分标准”公式进行计算。凡参加此次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则该产品报价给予 6%的价格扣除优惠,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1)投标人是小微企业
(2)投标产品制造商是小微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时,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②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
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
c)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给予监狱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
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与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8%,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d)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参与评审报价的计算方法是:
参与评审报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94%。
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且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明细,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评审细则:
评分细则
序号
项目及分值
说 明
1
最后报价
评分标准
(6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6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60%×100
2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标准
(40分)
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
1.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要点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点分值。评审要点每项分值满分为4分,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的得满分4分,评委据情打分,优:4分,良:3分,一般:2-0分。
说明:
1、最后报价评审得分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评审专家计算;施工组织设计独立评价得分由各评标专家在充分审阅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基础上,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独立评价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最后报价评审得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
3、最高限价、报价、磋商基准价均以元为单位,最高限价、报价、磋商基准价、百分比及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计算过程及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30.磋商纪律
30.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0.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
30.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内容在符合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可进行修改,但最后报价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30.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1.成交标准
31.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评分项(施工组织设计)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评分项汇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31.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
3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32.特别说明
32.1无论磋商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32.2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向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32.3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负保密责任。
32.4无论结果如何,供应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六、合同的授予
3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4.授予合同前调整的权力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前,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并据实结算。
35.成交通知书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35.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5.3成交结果将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供应商自行查阅。在公布成交结果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35.4对未成交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
36.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正式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盖章生效。
36.2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建议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6.3合同签订的内容不能超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6.4成交侯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候选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以重新招标。
36.5违约责任、风险承担等其他事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具体约定。
36.6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备案。
37.验收
采购人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等组成,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验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业评委参与验收的,验收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38.解释权
38.1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以书面解释为准。
38.2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项目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1
石膏板造型吊顶
平
146.00
2
拆除原有墙壁
平
22.00
3
主席台
平
24.18
4
实木复合子母套装门
套
2.00
5
窗帘盒
米
25.00
6
铝塑板饰面窗套
米
71.50
7
人造石窗台板
米
34.10
8
暖气柜
平
17.90
9
木制装饰墙面
平
54.40
10
铝制板造型墙面
平
63.20
11
木制收音板
平
51.00
12
复合木地板
平
155.00
13
钢架地面
平
19.00
14
隐形门
套
1.00
15
墙面硬包
平
17.00
16
封窗
项
1.00
17
封门
项
1.00
18
换铝合金窗
平
5.10
19
拆除原有大棚
项
1.00
20
电子屏横梁
平
8.00
21
改消防设施
项
1.00
22
线路铺设
平
160.00
23
电箱
项
1.00
24
窗帘盒
平
48.00
25
LED筒灯
个
135.00
26
软膜灯箱
平
14.00
27
隔墙
平
54.00
28
修铝合金窗
个
12.00
29
暖气罩
个
6.00
30
免漆强化门
套
3.00
31
车棚维修改造
平
65.00
32
会议室礼堂椅
套
150.00
33
合计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对各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以及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构成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如:临建用地、仓储、组装用地、居住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人行道、占公共用场地等。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所在地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工程项目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和补充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深化施工图纸等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3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3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项目管理部门及工地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及驻工地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总部及工地承包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主管及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项目总部及工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项目主管及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解决。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1条。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3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图、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具体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施工现场内工程施工用水、电、临时施工道路、临时设施以及竣工后的清理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B、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防汛造成任何影响;
C、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对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D、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搞好施工协调,争取地方积极配合。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作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E、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务和供货合同,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F、在扬尘治理、土方和垃圾外运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省、市和沂水县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有违规行为,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G、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必须将工程场地的垃圾、渣土及塔吊基础清理完毕。工程竣工交付后10日内将临时性生活、办公设施拆除清理完毕,做到工完、料净、地清。如限期内未拆除完毕,按照工期延误相关条款处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承包人的权利,履行承包人的义务,全面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2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同时缴纳违约金¥20000.00元整。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现金¥2000.00元/人次,若项目经理严重违约或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并同时缴纳违约金¥10000.00元整。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响应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应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并同时缴纳违约金¥10000.00元整。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并同时缴纳违约金¥20000.00元整。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3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缴纳违约金现金¥10000.00元/人。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响应文件中拟定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应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并同时缴纳违约金¥10000.00元/人。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现金¥1000.00元/人次,若严重违约或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并同时缴纳违约金¥10000.00元整。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本工程,如有发现立即终止施工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环境保护、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等,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规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3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发包人进行必要的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磋商文件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不能按规定日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竣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竣工的,承包人将承担一切损失。同时,根据承包人违约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本合同相应通用合同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七级以上持续二天的大风;100MM 以上持续二天的大雨(或10mm以上持续二天的大雪);持续七天最高温度≥摄氏3 9℃的高温(或持续七天最低温度低≤摄氏-3℃的严寒)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补充下述条款:
(1)本工程所需材料与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3天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再行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在采购前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了确认,但因材料、工程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磋商文件、发包人的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相关检验(检测)合格证书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必要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第8.6条规定报送样品。根据施工技术规范、检验标准需经有关部门检测后方可用于工程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若使用劣质或使用过的旧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联系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低于承包人清单报价的价格时,承包人优先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并在竣工结算时扣除差价。但材料、工程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其质量不合格,而用到工程上去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4)对于有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等(如果有),工程竣工结算时,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等按实调整材差,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有暂估价工程(如果有)的图纸,由承包人进行二次细化设计,费用自行承担;
(5)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各类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市场波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因素,并根据市场行情、风险因素及企业成本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参加竞标,中标后施工期内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除暂估价(如果有)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律不作调整;
(6)承包人采购变更材料、工程设备时,须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考察市场,确认品牌、质量、价格等符合要求后,再行采购;并且在材料、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2日内由承包人持发票(无发票的由承包人自制收据),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否则,结算时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由发包人自行确认,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因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