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服務案招標作業 及履約管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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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服務案招標作業 及履約管理相關規定. 報告人:宋士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目 錄. 壹、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標的 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 參、招標方式之決定及招標文件擬定 肆、招標 伍、廠商資格審查、評選及底價訂定 陸、決標 柒、履約管理與爭議處理 捌、結案及驗收. 1.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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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服務案招標作業及履約管理相關規定

報告人:宋士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目 錄壹、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標的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參、招標方式之決定及招標文件擬定肆、招標伍、廠商資格審查、評選及底價訂定陸、決標柒、履約管理與爭議處理捌、結案及驗收

1

       

                                                                             

                                                                       蒐集標的資訊採購資訊中心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案件金額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訂定底價開標 評選 ( 審 ) 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決標 超底價決標簽約廠商保證金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工程品質管理工程施工查核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監辦驗收申訴保固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採購作業流程

2

壹、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標的

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二、設計三、協辦招標及決標四、施工監造五、專案管理(計畫管理)六、其他專業技術服務

(參閱「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

3

第四條 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一)計畫概要之研擬。(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三)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 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之調查及規劃。(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七)方案之比較研究及初步規劃。(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規劃。(十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或報告書之編製。(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二、設計:(一)基本設計:1、可行性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2、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3、基本設計,包括基本設計圖及綱要規範等。4、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5、計畫成本初估之修訂。6、細部設計準則之擬訂。7、財務計畫之釐訂。8、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9、基本設計報告。(二)細部設計:1、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2、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3、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或編製。4、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之編擬。5、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6、成本分析及估價。7、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8、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一、憲法(第八十六條)二、預算法令三、會計法令四、審計法令五、政府採購法令六、技師法令七、行政程序法令八、勞動檢查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九、各工程種類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十、院頒行政規則

4

公路工程 河川整治工程 鐵路工程 下水道工程 橋樑工程 污水處理廠工程 隧道工程 焚化廠工程 捷運系統工程 掩埋場工程 機場工程 土方資源場工程 港灣工程 山坡地開發 水庫工程 建築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工業區開發工程 自來水工程

公共工程種類

5

◆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 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

◆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

◆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

◆ 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

業處理原則

行政規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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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續)

(參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

規劃階段 設計階段 施工階段

先期規劃(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列「工程經費之概估」

綜合規劃階段編列之「工程經費概算」

初步設計(基本設計)階段編列之「工程經費概算」

詳細設計階段編列之「工程預算」

發包及施工階段之「執行預算」

↓ ↓ 評估開發效益 據以核定 及興建原則 建設計畫 計畫經核定後,依據該 擬定發包

核定計畫分年預定實施 預算 項目及各年度需求經費 ,依預算核定程序,編 列當年工程預算執行之

各階段工程經費估算之一般流程表

7

貳、可能涉及之法令依據(續) 1.相關資料蒐集、調查、預測及分析費 2.測量費 1.規劃階段 3.工址調查、鑽探、試驗及分析費 作業費用 4.模型試驗費 (含先期規劃 5.環境影響評估費 及綜合規劃) 6.階段性營建管理及顧問費 7.規劃分析費 8.專題研究報告費 計畫成本 1.相關資料蒐集、調查、預測及分析費 (由一個或數個子 2.測量費 計畫組成) 3.工址調查、鑽探、試驗及分析費

1.設計階段 4.階段性營建管理及顧問費 作業費用 (含初步設計 5.設計分析費 及詳細設計) 6.專題研究報告費

計畫成本組成架構圖 (一)8

計畫成本 1.用地取得費 (由一個或數個 2.建造成本 2.用地取得及 2.地價調整費 子計畫組成) (工程經費) 拆遷補償費 3.拆遷補償及遷移費

4.拆遷補償及遷移費之調整費 5.辦理上述業務之作業費 1.直接工程成本(工地工程費,詳各專 篇) 1.工程行政管理費 2.工程監造費 3.工程建造費 2.間接工程成本 3.階段性營建管理 及顧問費 4.環境監測費 4.其他費用 5.空氣污染防制費 3.工程預備費 4.物價調整費 5.施工期間利息 3.利息 4.營運及維修成本(包含階段性營建管理及顧問費)

計畫成本組成架構圖 (二)9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技師法

工程技術顧問

機構

董監事會

各類從業技師建築師或工程師

專業技師事務所

開業技師

從業技師工程師

建築師事務所

開業建築師從業建築師

工程師

委辦事項

規劃或設計或監造

專案管理

一般建築

公有建築

專業性公共工程

專業性一般工程

綜合性公共工程

綜合性一般工程

服務組成

法規

專案管理廠商

JV

JV

JV

全部委託專案

管理 P

M

部分委託專案管

理PC

M P

CM

建築師法

建築法 研

擬專案管理及技術顧問服務之定位與機制架構

︵一︶

JV :聯合承攬或專業分包

10

相關工程與專業技術整合 專業技術服務

建築與專業技術整合

綜合技術服務顧問費用

專業技術服務費用

建築師服務費用

技術服務

專案營建

管理服務 服

務功能

工程營建專案管理服務費

界面整合成本、進度、品質

評選政 府 採 購 法

研擬專案管理及技術顧問服務之定位與機制架構

︵二︶

服 務 費 用

11

參、招標方式之決定及招標文件之擬定一、招標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九條)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三)限制性招標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取得企劃書或報 價單

12

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

13

採購規模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小額採購﹙ 47﹚

工程

新台幣二億元 五千萬元

財物

新台幣一億元 五千萬元

件 勞務 新台幣二千萬 一千萬元

一百萬元

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

元部分

中央:十萬元以下

縣﹙市﹚政府:由縣

﹙市﹚政府定之,但

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地方未定

者,比照中央規定辦

理。

招標方式

1. §公開招標﹙ 19﹚

2. §選擇性招標﹙ 20 §、 21﹚

3. §限制性招標﹙ 22: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

款情形﹚

§ 23:「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二條:

1.採限制性招標

2.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

§ 23:「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五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

洽廠商採購,得免提

供報價或企劃書

招標公告方式

1.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

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web.pcc.gov.tw﹚。

2. §依 22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之公開評選、公開徵

求或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

告系統,其餘限制性招標免。

1.同前 2.

2.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或公開於政府採購資

訊公告系統

得免公告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九二○○一四二三三○號令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

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

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

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

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

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前項第二款,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第五條之一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招標文件之擬定 (一)招標文件應包含之文件 1. 招標公告 2. 投標須知 3. 廠商評選須知(非採評選方式辦理者,免) 4. 契約草案 5. 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會制式表單) 6. 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允許共同投標者,免) 7. 其他主辦招標機關自訂應附之文件,如標封 、投標廠商切結書、投標廠商授權書、投標 廠商印模單等) 14

但最好招標文件中規定清楚,以免引發爭議,同時須注意規範之內容不可違反現行法令。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

╴ ╴ ╴ ╴ ╴ ╴ ╴ ╴ ╴ ╴本廠商參加 (機關) ╴ ╴ ╴ ╴ ╴ ╴ ╴ ╴ ╴ ╴ ╴招標採購 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一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

法履行契約。

二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情形。

三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

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

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四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五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

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六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

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七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三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

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八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

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九 本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15

十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規定之中小企業。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

寫)

╴ ╴ ╴ ╴ ╴ ╴ ╴ ╴ ╴項目 ______ ╴ ╴ ╴ ╴ ╴ ╴ ╴金額 ___

╴ ╴ ╴ ╴ ╴ ╴ ╴ ╴ ╴ ╴ ╴ ╴ ╴ ╴ ╴ ╴ ╴ ╴項目 _____ 金額 ___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目 金額 ___

╴ ╴ ╴ ╴ ╴ ╴ ╴合計金額 ____ _

一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

( ╴ ╴ ╴ ╴ ╴ ╴ ╴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 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 人,╴ ╴ ╴原住民計 人。)

1. 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

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項至第十一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日期:

(91.01版)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續)

16

(二)投標須知應包含之內容 1. 案名(案號,如有) 2. 招標文件清單 3. 法令依據及相關規定(內容詳範例) 4. 委辦緣由 5. 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應明定主要 部分或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部分) 6. 服務費用計算方式(投標廠商投標標價表示 方式、幣別、匯率或契約計價方式等) 7. 廠商資格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六條

17

(二)投標須知應包含之內容(續) 8. 服務建議書規定(無者,免) 9. 領投標方式及截止期限 10. 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規定(評選須知另訂) 11. 決標與簽約 12. 不予開標或決標之情形 13. 疑義、異議及申訴之處理 14. 其他(附則)

(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五條及範例)

18

三、廠商資格之訂定(一)政府採購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全部)(四)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 後段、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六條(第 十七條之有效性及外商之可能情形)(五)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與公共工程專業技 師簽證規則第五條、第六條(六)相關解釋函 19

(建築工程)建築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山坡地開發)水土保持法 第六條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 。 20

技師法第十二條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21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技術顧問機構, 指從事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 ( 含施工 簽證 ) 、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 性服務之公司。 ( 工程顧問業行業代碼: I101061)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設立技術顧問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始得申請公司執照;經領得 公司執照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 登記證。 領有前項登記證者,始得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

2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100443911號

主旨:有關委託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其廠商資格之規定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九十一)省環技字第一O 五四號函辦理。 二、查下水道法第十七條前段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有關專 業技師辦理,上開規定所稱「專業技師」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土木或水利工程科之技師。下水道主管機關委託 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者,其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應參照上述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又下水道工程涉及其他專業工程部分,得標 廠商亦應依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指定執業範圍相符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正本: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本: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 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23

《限制性招標公告》

公告日:20021225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DR148設計標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

[招標機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標的名稱]DR148設計標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 [機關代碼]3.79.51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8巷 7號 13樓 [案號]DR148 [序號]第 01次招標 [標的分類]2C0 建築及各類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招標狀態]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是 [依據法條]採購法 22條 1項 9款 [等標期]47天 [採購金額級距]巨額 [適用條約]否 [開標日期]民國 92年 02月 10日 15時 00分 [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 92年 02月 10日 12時 00分 [開標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8巷 7號 9樓第二處會議室 24

[採行協商]否 [投標文字]中文 [履約期限]施工前服務期間為 22個月,施工中服務期間為 54個月 [履約地點]台北市 [聯絡人(或單位)]陳椿光 [電話]2521-5550轉 8267 [預算金額]新台幣 192000000元 [預計金額]新台幣 192000000元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準用)得標 [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聯合開發、管線代辦、共同管道、東延增設車站之設計、施工中專業技師簽證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8巷 7號 9樓第二處第二課 [押標金額度]無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一、僅得就單獨或共同投標擇一參與評選 1單獨投標:為國內或國外單一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單獨投標,參選廠商須符合「基本資格」及「單獨投標廠商特定資格」所列各項條件 2共同投標:為國內、國外或國內外二家廠商共同投標之組合為限,代表廠商所占比率不得少於 51%,另一成員所占比率不得少於 10%,且每一成員均應符合「基本資格」及「共同投標廠商特定資格」所列各項條件

二、基本資格:需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或依「技師法」領得技師執業執照。

三、單獨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下列任一類別之工程規劃、設計、專案管理及監造實績,並經核定之設計成果進行施工或已完工者,且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億玖仟倆佰萬元。1捷運系統土建工程 2明挖覆蓋工

25

程(開挖面積不少於 3000平方公尺,且開挖深度不少 15公尺)3潛盾隧道工程 4

與上述工程有關之水電、環控、電梯、電扶梯工程。

四、共同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1代表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下列任一類別之工程規劃、設計、專案管理及監造之實績,並經核定之設計成果進行施工或已完工者,且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億肆仟肆佰萬元。1)捷運系統土建工程 2)明挖覆蓋工程(開挖面積不少於 3000M2,且開挖深度不少於15M)3)潛盾隧道工程 4)與上述有關之水電、環控、電(扶)梯工程。 2另一成員: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下列任一類別之工程規劃、設計、專案管理及監造之實績,並經核定或正依核定之設計成果進行施工或已完工者。且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1)捷運系統土建工程 2)明挖覆蓋工程 3)潛盾隧道工程 4)上述有關之水電、環控、電(扶)梯工程。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專人購領:於本局辦公時間內至 8樓財務室繳費後,再至 9樓第二處憑據領取 2.郵遞購領:招標文件每份新臺幣 1000元外,另需加回郵 170元寄本局第二處 3.電子領標:至 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因字數限制無法完全刊載,請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dorts.gov.tw)查詢完整資料

26

中文限制性招標公告資料

[案號] 911105 [機關代碼] 3.79.11.2 第 02次公告

[領投標資訊] 本案暫無提供電子領標

[招標機關]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招標機關地址] 台北市市府路一號七樓西南區

[工程計畫編號] 911009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磺溪石牌橋陸閘工程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委託技術服務工作

[標的分類]2C0 建築及各類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補充說明]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 22條第 1項第 9款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招標狀態]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否

[聯絡人(或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水利科林漢樑

[電話] (02)2725-8198

[執行現況] 已決標

[領標及投標期限] 即日起至 91年 12月 16日 17時 00分

[採行協商措施] 否

[開標日期] 91年 12月 17日 09時 30分

[開標地點] 本處

[投標文字] 中文

[履約地點] 台北市

[履約期限] 詳如招標文件

[新增日期] 91年 12月 03日

[更正日期] 91年 12月 03日

[財物採購性質] 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 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詳如招標文件

[押標金額度] 無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準用)得標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1.合法設立之技術顧問公司或財團法人,且其營業項目符合經濟部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工程顧問業。2.合法設立之技師事務所。3.前述任一廠商應至少辦理完成一件以上〈含一件〉陸閘工程等相關或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設計工作經驗。若廠商僅變更名稱,原有之業績可併計〈應附改制法定文件憑證〉。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親至本處洽購為新台幣貳百圓整。2.採郵購方式為新台幣參百圓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至本處秘書室出納股〈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七樓西南區〉洽購。2.若採郵購領標時,請將新台幣參百圓整〈含工本費、郵政劃撥手續費及郵寄郵資〉以郵政劃撥方式撥入『台北郵政第 0135755-8號』,戶名『臺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帳戶,並書明廠商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連同劃撥收據正本寄至本處水利工程科憑辦;或以現金袋方式將新台幣參百圓整,註明購買『磺溪石牌橋陸閘工程委外規模設計及監造工作委託技術服務招標文件』並書明廠商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寄至本處水利工程科憑辦。

[其他]:1.以上開標日期為暫定,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2.本案係案號 911009第 03次公告。

3.已購買招標文件之廠商,可持原招標文件向本處換取新的招標文件。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 八九 ) 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三九六號函 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之技師變更執業方式,組織技術顧問 機構者, 原技師事務所業績由新設立技術顧問機構 繼受之處理原則:

1.技師事務所之業績僅得由一技術顧問機構繼受,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繼受之業績不因執業技師之異動而影響其效力。 2.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之技師,變更執業方式組織技術顧問機構,並擔任該 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者,其技師事務所之業績得由該技術顧問機構繼受。 二以上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之技師,變更執業方式共同組織技術顧問機構, 並分任該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負責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技術部 門負責人者,其各技師事務所之業績得由所共同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繼受。 3.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之技師全部變更執業方式共同組織技術顧問機構,並以 其中一位擔任董事長或代表人者,其技師事務所之業績得由該技術顧問機構 繼受。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之技師非全部共同組織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取得 未共同組織該機構之技師出具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放棄主張業績聲明書;其 未能取得全部未共同組織該機構技師之放棄主張業績聲明書者,原聯合技師 事務所之業績不得繼受。

27

提供服務之型態:( 1 )跨國提供服務( 2 )國外消費( 3 )商業據點呈現( 4 )自然人呈現。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場開放之限制 國民待遇之限制 附加承諾

建築師 ( 1 )除中華民國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民國建築師提供,無限制。 ( 2 )除中華民國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民國建築師提供,無限制。( 3 )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此外,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得雇用建築、土木及相關工程技術之外國技術人員。

( 1 )無限制。 ( 2 )無限制。( 3 )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專業技師 ( 1 )除中華民國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民國專業技師提供,無限制 。 ( 2 )除中華民國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務限由中華民國專業技師提供,無限制。( 3 )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 1 )無限制。 ( 2 )無限制。( 3 )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其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服務除外)

( 1 )無限制。( 2 )無限制。( 3 )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

( 1 )無限制。( 2 )無限制。( 3 )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我國 GATS服務業承諾表工程技術服務承諾部分

四、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須知規定 (一)廠商資格審查 1. 政府採購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3.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4.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 後段、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六條 5. 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公共工程專業技 師簽證規則第五條、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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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資格審查(續)

6.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二條及第四條 7.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條 8.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與施行細則第二十九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

29

第五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內容。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六、廠商所應具備與招標案類似之服務經驗。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八、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十一、計費方式。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十五、其他必要事項。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屬第四條之一之專案管理者,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九條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 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 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二)廠商評選須知規定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 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3.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4.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5. 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 注意事項」

30

31

公共工程建設規劃理念之演變

量的普及 質的提升

功能達成 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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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評選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廠商,應注意其專業能力,並兼顧生 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元理念與機能,且透過住民參與,奠定實用及美好生活環境之基礎。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規定」

                              

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機關遴聘評選委員,應注重多元化、異質化,兼顧產官學研各領域專家之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聲譽,避免出自同一任職單位,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評選委員會時,除依據經費估算手冊有關工程分類,就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專家學者資料庫及機關成員,遴聘工程專業及相關特殊工程專業之專家為評選委員外,另應就有關生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元性專長之專家,遴聘為評選委員。

二、 遴聘評選委員之迴避,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消極資格參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

三、遴聘評選委員時,應要求其同意提出書面評審意見,並由主辦機關公告,於獲允諾後始予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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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工程種類 專業領域

1 道路工程 除道路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水保、(都市設計)、(公共藝術)

2 鐵路工程 除鐵路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水保、(都市設計)、(公共藝術)

3 橋樑工程 除橋樑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都市設計)、(公共藝術)

4 隧道工程 除隧道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水保、(公共藝術)

5 捷運工程 除捷運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都市設計)、(公共藝術)

10 自來水工程 除自來水相關專業外之景觀、(都市設計) 、(公共藝術)

11 河川整治工程 除河川整治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水保、(都市設計)、(公共藝術)

12 下水道工程 除下水道相關專業外之景觀、(都市設計)、(公共藝術)

13 污水處理廠工程 除污水處理廠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公共藝術)

14 焚化廠工程 除焚化廠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公共藝術)

15 掩埋場工程 除掩埋場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公共衛生)、(公共藝術)

16 土方資源場 除土方資源場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公共藝術)

17 山坡地開發 除山坡地開發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公共藝術)

18 建築工程 除建築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都市設計)、公共藝術

18-1 醫院 除醫院建築相關專業外之景觀、(生態)、(都市設計)、公共藝術

生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元性評選委員組合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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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辦理評選: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 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 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 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 定者。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或本委員會召集人發現委員有前項應行迴 避之情形而未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得另行遴選委員代之。但委員 總額不符合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應另行遴選委 員代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重點評選擇定事項 (注意事項十一 )建築工程類 除建築之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圖及其有關專業結構系統、機電、空調、消防及特殊專業(如醫療生化、演藝、音效、錄音控

…制、無塵 )等之必要圖說及工程造價說明外,並應包含下列課題之分析及圖說: (1)環境現況、景觀特色及人文歷史分析說明。 (2)視覺景觀分析圖。 (3)植栽綠化配置圖。 (4)建築基地在綠地系統上之串連構想。 (5)生態設計構想。 (6)關鍵問題、當地歷史文化風土特色表現手法及特殊創意說明。 (7)符合綠建築指標、雨水回收系統或相關省能措施之說明。 (8)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回收再利用方案。 (9)防災及管理維護計畫。 (10)新工法或特殊建材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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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築工程類

應依不同工程屬性,除設計配置圖及工程造價說明等專業性圖說外,並應包含下列課題之分析及圖說(如不適用得述明理由):

(1)環境現況、景觀特色及人文歷史分析說明。

(2)視覺景觀分析圖。

(3)有關動植物生態衝擊分析及因應對策、生態工法措施或生態

綠化措施之說明。

(4)規劃設計意念說明(含關鍵問題、當地歷史文化風土特色表

現手法、地區整體地景與其他公共設施之配合設計及特殊創

意說明)。

(5)重要文化資源保護措施。

(6)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回收再利用方案。 (7)防災與管理維護計畫及其他機關相關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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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建議書(及競圖)規定(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條(二)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六條(三)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 意事項」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四)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九 點至第十二點(參閱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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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草案

(一)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二)採購契約要項(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八條(四)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十條(五)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六條、第八條、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六)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 意事項」第七點及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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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草案(續)

(七)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第七點、第八點及第十一點(八)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九 點至第十二點(九)院頒「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第伍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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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及工作內容

□一、設計成果: 1. □基本設計圖 2. □詳細設計圖 3. □模型 4. □二、報告類: 1. □可行性研究 2. □評估 3. □規劃 4. □設計 5.

三、審查規劃設計圖:1.土木、建築、結構、水電、空調或其他 □四、發包文件: 1. □預算表 2.施工說明 3. □工程規範 4.審標書 □ 5.計算書

五、設計成果之套合 六、其他:

1.應派規劃設計人員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之自然生態、文化景觀 之特色。

2.應邀集在地住民舉辦至少一次規劃設計說明會。

40

計費方式一、綜合規劃、設計之服務費用,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及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等四種方式,選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其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或總包價法辦理難以確實預估合理費率或費用者(如生態工法、公共藝術等),應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辦理。

二、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設計之服務費用,均應以公告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方式辦理發包。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時,無須議減價格,但仍不得免除議約程序;其議約時,不得降低招標文件之要求及評選時廠商所承諾之事項。

三、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有關初步踏勘、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與調查、材料調查與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勘測或研究者,得予另加。

四、如有特殊工程或需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其服務費用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專案議定。

41

住民參與招標文件之擬訂

機關於訂定招標文件時,應邀集在地住民與評選委員會座談,以確實掌握住民之需求。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 不在此限。

42

技術服務招標方式、 廠商資格規定之特別情形一、古蹟修復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

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十二條 古蹟修復工程採購屬勞務部分,採 限制性招標。第十五條 古蹟修復之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主 持人,應為曾參與古蹟修復之規劃設計 或監造勞務工作,並列名於該設計圖說 或監造計畫之建築師,請經中央古蹟主 管機關審核列冊上網者,始得擔任。

43

第二十七條 規劃設計、監造類勞務委任之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但其工作範圍或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者,得採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計費。

44

二、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

45

肆、招標一、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第二 章)及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至第四十七條二、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施 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一三、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 業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款

46

案 號 : 機 關 代 碼 : 1 7 案 號 : k 9 9 9 9 第 0 1 次 公 告

招 標 機 關 : 工 程 會 測 試 帳 號

招 標 機 關 地 址 : 台 北 市 忠 孝 西 路 一 段 四 號 九 樓

# 工 程 計 畫 編 號 :

中 文 標 的 名 稱 及 數 量 摘 要 :

標 的 分 類 :

? ?詳 採 購 法 第 七 條

# 補 充 說 明 : 若 標 的 分 類 為 ' 1 9 9 ' , ' 2 9 9 ' , ' 3 9 9 ' ( 其

他 ) 時 , 請 輸 入 本 欄 位

財 物 採 購 性 質 : ? ?

未 來 增 購 權 利 :

( 後 續 擴 充 情 形 及 上 限

之 陳 述 最 多 6 0 個 中 文 字 )

保 留 , 後 續 擴 充 情 形 及 上 限 :

[第一次中文招標公告]新增畫面

請注意:有 # 標記者表示該欄位可選擇是否要填上資料,再進行各項動作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已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核准文號 :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否

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範圍 是 否 (填"是"者須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

發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於彙送決標資料時傳送詳細

內容)

伍、廠商資格審查與評選及底價訂定一、廠商資格審查(一)政府採購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四)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 後段、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六條(五)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公共工程專業技 師簽證規則第五條、第六條

47

(六)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二條及第四條(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九條(八)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與施行細則第二十九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

48

二、廠商評選(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條、第七條、第 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五)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六條(六)院頒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 注意事項」

49

三、底價訂定(一)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施行 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之一(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三)院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 注意事項」第四點

50

陸、決標及簽約一、決標(一)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至第六十二 條及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與第五 十五條至第八十六條(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 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

51

第十一條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 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 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 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 低者優先議價。第十二條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 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 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請 注 意 有 # 標 記 者 表 示 該 欄 位 可 選 擇 是 否 要 填 上 資 料 , 再 進 行 各 項 動 作

基 本 資 料 機 關 代 碼 : 1 7 案 號 : k 1 0 3 0 招 標 序 號 : 0 1

案 號 : k 1 0 3 0 決 標 序 號 : 0 1

決 標 機 關 名 稱 工 程 會 測 試 帳 號

決 標 機 關 地 址 台 北 市 忠 孝 西 路 一 段 四 號 九 樓

契 約 編 號 決 標 標 的 名 稱

及 數 量 摘 要 g g g g g g g g g

# 部 分 決 標

項 目 或 數 量

請 選 擇 公 共 工程 種 類 :

? ?請 先 選 擇 公 共 工 程 種 類 再 按 查 詢

公 共 工 程 種類 ( 簽 證 範圍 ) 名 稱 :

其 他 簽 證 範圍 :

公開招標決標公告

簽證項目(可複選): 設計 監造 施工

承辦技師科別 1

(可複選,最多可選五

類技師)

選取 科別

A0001土木工程科 A0002水利工程科 A0003結構工程科

A0004大地工程科 A0005測量科 A0006環境工程科

A0007都市工程科 A0008機械工程科 A0009冷凍空調工程科

A0010造船工程科 A0011電機工程科 A0012電子工程科

A0013資訊科 A0014航空工程科 A0015化學工程科

A0016工業工程科 A0017工業安全科 A0018工礦衛生科

A0019紡織工程科 A0020食品科 A0021冶金工程科

A0022農藝科 A0023園藝科 A0024林業科

A0025畜牧科 A0026漁撈科 A0027水產養殖科

A0028水土保持科 A0029採礦工程科 A0030應用地質科

A0031礦業安全科 A0032交通工程科

勾選完後,請按"確定"所選之值會自動填入下列

承辦技師科別名稱 1:

姓名 1:

身分證號碼 1:

該技師所屬之廠商代碼1:

技師證書字號 1(當技師科別二類以上,請依技師科別順序填入證書字號,以','為間格):

執業執照字號 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依法律規定自辦者,本欄位請填"

無"):

二、簽約(一)參考範例(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 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 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四)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一條(五)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八條(六)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九 點至第十二點

52

第十三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 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 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 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 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 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十六條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 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 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 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 本。

第二十八條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 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 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 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 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第 八 條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 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履約期間更 換承辦技師者,亦同。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柒、履約管理與爭議處理一、履約管理(一)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條及施行細則 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 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三)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五 條至第十條(四)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六條、第八條至 第十六條 53

(五)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六)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第八條(七)工程會訂定「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 注意事項」(參考)第四點及附表

54

強化技術服務履約管理採購契約應明定事項1.採購標的之範圍及工作項目。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 工程項目或內容。(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六 條第一項)2. 履約標的之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 履行之部分。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施行細則 第八十七條)3. 契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廠商不履行契約或其他違 反契約情事之處理規定及程序。(政府採購法第六十 三條第二項)4. 履約標的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 應送機關備查(視需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八十九條)

55

十二、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 督其執行。(二)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 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 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 質抽驗紀錄表。(三)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 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四)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 採取預防措施。(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缺失之責任

民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設計錯誤、 監造不實)、第六十六條 (轉包)、第七十二條(驗收不合格) 、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等採購法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提報拒絕往來廠商)業務法規責任 技師懲戒或建築師懲戒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圍標)、第八十八條(綁標)、第八十九 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等 技師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技師逾越其執業範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等 56

非建築工程類查核事項(技師履約管理)1.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 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法第十六條)2.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 範圍。(技師法第二十條)3. 技師執業應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技師 法第二十四條)4. 技術顧問機構執行業務之計畫主持人應由執業技 師擔任。(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5. 技術顧問機構承接技術業務應交由相關科別執業 技師負責辦理。(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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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 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 自負責之範圍。(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九條)7. 技師執行簽證,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 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 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8. 技師執行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簽 證報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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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處理(一)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及施行細 則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一(二)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四)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五)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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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案及驗收一、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三條及施行 細則第九十條至第一百零一條二、採購契約要項(視個別契約之規定)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參考)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參考)五、工程會訂定「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 應注意事項」(參考) 60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

◆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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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傳續子孫的態度

扮演孕育建設的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