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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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主讲人:王雅楠.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和风险管理. 学习重点: 风险 保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保险的概念. (一)从不同角度对保险的解释 1 、字面上:保险是对危险的保障。 2 、 经济学角度 :指一种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 3 、社会保障角度:指一种互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4 、 法律角度 :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5 、风险管理角度:指用财务手段转移风险的方法。. (二)本书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以 合同 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 补偿损失 的经济制度。.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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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年制)

主讲人: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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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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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风险和风险管理

学习重点: 风险 保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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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概念

(一)从不同角度对保险的解释 1 、字面上:保险是对危险的保障。 2 、经济学角度:指一种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 3 、社会保障角度:指一种互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4 、法律角度: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补偿损

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5 、风险管理角度:指用财务手段转移风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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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书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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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概念和特征广义:风险就是不确定性。

1 、概念:从保险的角度,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2 、风险的特征

二、风险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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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的分类

1 、按风险的性质划分:

( 1 )纯风险: pure risks 指一种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不

确定状态。( 2 )投机性风险: speculative risks 指一种既存在损失可能,也存在获利可能

性的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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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险是否可以保险

分可 保 风 险

不 可 保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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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 insurable risks

( 1 )必须是纯风险,而不是投机性风险( 2 )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3 )存在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 4 )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5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6 )损失必须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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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风险损害对象划分

( 1 )人身风险: personal risks

( 2 )财产风险: property risks

( 3 )责任风险: liability risks

( 4 )信用风险: liability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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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险产生的根源

分 自 然 风 险

社 会 风 险

经 济 风 险

政 治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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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险存在的形态划

分 静 态 风 险

动 态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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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险影响的对象划

分 基 本 风 险

特 定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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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资人对风险资产定价的不同角度

可分散 风 险

不可分散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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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事故、风险因素、和损失 的关系

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

损 失:

风险事故:

风险因素:又称风险条件,是指那些隐藏在损害事件后面增加损害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条件。

指由于风险造成的经济价值的指由于风险造成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灭失及额外费用的增加。减少、灭失及额外费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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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指风险主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分析与衡量的基础上,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损失控制并安排相应的融资措施对损失进行补偿,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使风险主体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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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1 、目标设定2 、识别风险3 、估测风险4 、选择风险管理方法5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6 、实施计划7 、检查、修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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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二、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三、保险基金四、 保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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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 险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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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施方式分

类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第一节

第二章 保险的分类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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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保险 ( 法定保险 )compulsory insurance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有关规定,强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的保险。(一)类型及特点1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2 、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3 、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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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开办强制保险的目的二、自愿保险: voluntary insurance

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 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建立保险关系 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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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信用保险1 、对概念的理解( 1 )它是以国际贸易中买方或借款

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2 )投保人:债权人(卖方或贷款

银行)( 3 )作用:损失补偿;支持、扩大

出口;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节 政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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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的

3 、承保的风险

鼓励或促进本国的出口贸易。

是债权人的收汇风险,即买方或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有:

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4 、政府对出口信用风险的支持5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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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保险 1 、概念 2 、特点 3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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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政策分

类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第三节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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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国家通过立法来筹集保险基金,对一国的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基本的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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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 一 )养老保险 ( 二 ) 失业保险 ( 三 ) 疾病保险 ( 四 )工伤保险 ( 五 )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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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养老保险

1 、含义:

指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被依法确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从而解除其劳动义务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 证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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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失业保险1 、含义: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身体健康的被

保险人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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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

1 、含义 疾病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能从国家或企业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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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工伤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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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生育保险 生育社会保险是 妇女劳动者因妊娠、

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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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的特点

实施的强制性 经营的非盈利性 保障的普遍性缴费的特殊性 分配的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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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指由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保险经营利润按商业经 营原则组织经营的保险业务。

根据不同的标 准,可进行不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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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障主体分

类 商务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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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标的分

类 财 产 保 险

人 身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保 证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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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一)概念 财产保险又称财物保险、损害保险,是以

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 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和 无形财产保险 两大类。 狭义的财产保险以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

有形财产保险是指 将有形的物 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无形财产保险是指以 无形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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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险的种类海上保险: marine insurance 货物运输保险: cargo insurance 火灾保险: fire insurance 运输工具保险: vehicle coverage工程保险: engineering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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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任保险: liability insurance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受害者(即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的赔偿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其保险金额就是被保险人向受害者所赔偿的损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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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

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疏忽或过失责任绝对责任或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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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保险的种类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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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信用保险 2 、出口信用保险 ( 1 )它是以国际贸易中买方的信用为保险

标的的信用保险。 ( 2 )承保的风险是买方的信用风险,也就

是卖方的收汇风险。 ( 3 )作用:损失补偿;支持、扩大出口;

促进经济增长。

三、 信用保险: Credi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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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保险

1 、履约保证保险

2 、诚实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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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人身保险: insurance of persons

指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生存、死亡、疾病、伤残和丧失(年老)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等保险事故或到了约定期限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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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保 险

再 保 险

按照保险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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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讲述保险合同中双方所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补偿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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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含义:是指在订立和 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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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可以计 算、可以估价的 利益

二、构成可保利益的条

二、构成可保利益的条

件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现有的、预期的、责任的等)(现有的、预期的、责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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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

( 一 ) 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在国际贸易中的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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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间: 在财产保险中,要 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都存在保险 利益。

投保 时存在的保险 利益如果因标的的转让而消失,则保险合同无效。

但在货运险中 只要求在索赔时存在保险 利益即可。 3 、对财产保险 可保利益的限制: 体现在保险人对 赔偿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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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 53 条“投保人对下 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 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 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

(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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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间: 人身保险合同:强调在保险合同强调在保险合同 订订

立时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保险金的给付,不以受益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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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保险标的:船舶运费货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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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 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 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 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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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双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划分标准

2 、可保利益原则同仓至仓条款的关系 3 、可保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的特

点(即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在国际贸易中的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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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可保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可保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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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原则及作用

(一)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二)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三)可以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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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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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以及合同有 效期内要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 缔约以及 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偌;否则,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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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一) 由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标的风险 程度判断严重信息不对称决定的

(二) 实践上源于 海上保险的习惯作法 (三)保险合同建立在绝对不平等的对

价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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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束 (一)告知:( disclosure) (二)陈述( Representation) (三) 保证( Warra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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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告知告知:(:( disclosure)disclosure) 1 、告知的概念

2 、告知的内容3 、告知的分类

4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5.5. 无需告知的事实无需告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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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述( Representation)

1.陈述的含义:指是保险合同磋商过程中,由投保人 将其所知悉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

2 .陈述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之 前撤回或改正。3.陈述的种类:( 1 )对重要事实的陈诉; ( 2 )对一般事实的陈诉; ( 3 )对希望或想法的陈诉;4 、陈述的形式: 书面形式 ——被视为明示保证 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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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的概念 2. 保证的种类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三) 保证( Warra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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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一)弃权 : ( Waiver)(二)失权: ( estoppel )(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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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近因原则 (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

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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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最有影响的原因, 近因并不一定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一、什么是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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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单承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单承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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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1 、单一原因2 、同时发生的 多种原因3 、连续发生的 多项原因4 、间断发生的 多项原因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二)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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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危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可以从原因 推断结果,也可以从 结果推断原因,发现因果关系有无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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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1 、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如果损失原因只有一个,此原因为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范围的,保险人对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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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 则应区别分析。

  A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 且均为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应区别对待。

2 、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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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

因和后因之间存在 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系列事故的前因是近因。

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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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

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 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 断情形,即有 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如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保险人赔偿。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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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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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原则含义

所谓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补偿,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之 前的经济状况,但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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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原则的意义1、损失补偿原则保障了保险关系的实现,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的经济补偿职能。2、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从 保险中盈利。3、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4、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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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保利益是补偿原则的基础

损失发生,被保人必须 具有可保利益,才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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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即 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实际损失(二)保险金额(三)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四)赔偿方法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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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被保险人的 实际损失为限 赔款的金额最高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在出险时(即受损前)的实际价值,在实际价值内损失多少赔多少。

实际价值确定方式 :( 1 )实际价值 =市价( 2 )实际价值 = 重置价值 -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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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保险金额为 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赔款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区分两个概念: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经济价值,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货币表现形式。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

金额,是保单上确定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责任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一般以保险价值为基础并围绕保险价值 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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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以可保利益为限,即赔款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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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 可保利益

三者中最小额是限即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三个限额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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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方法绝对免赔率:是指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率 保险人仅就超过免赔率的部 分进行 赔偿。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财产的损失 超过规 定的免赔率时,保险人按全 部损失不做任何扣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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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保险赔偿金额的其他条款

1、关于共同保险的规定 2 、对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 3 、关于其他保险比例分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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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 则

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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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代位追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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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时,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保险人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该项损失中,依法享有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 名义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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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1.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取超额 赔偿。 2.是肇事者对其因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损失负有责任。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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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代位追偿的条件

1 、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

2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必须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即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方必须同时存在损失 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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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间的限制 代位追偿必须产生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 约定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即“先赔后追”。

四、对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限制

2、追偿金额的限制 保险人对第三责任者追偿的权益,必须与他对被保险人履行的赔偿等价。即保险人 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追偿金额限度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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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用代位追偿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 、权益转让是被保险人的义务2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前不得损害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3 、保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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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位追偿原则的不适用 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由于人身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 身体,而人的生命和 身体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从理论上讲可保利益是无限的,保险双方只能来协商约定一个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

所以如果人身伤害是由于第三责任者所致的,那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除了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额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外,还可以通过 协商或者诉讼再向侵害方请求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所得不必归还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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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 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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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单有效期相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  

分摊原则是在重 复保险条件下适用的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概念

Page 9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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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 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 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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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循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目的 维护补偿原则 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 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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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

1 、最大责任分摊法 ( 比例责任制 )

2 、单独责任分摊法 (限额责任制 )

3 、主要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制)4 、共同责任分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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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要件合同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不对等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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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

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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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 和投保人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指被保险合同保

障的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保险中介人指促成保险交易,收取佣金的人。包括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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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保险人 (Insurer)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 、投保人( Applicant)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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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 Insured)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 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候遭受损失的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可以是投保人 也可以上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没有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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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益人( Beneficiary)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 受益人 ,受益人不受民事权利能力及可保利益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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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中介人1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 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 、保险经纪人( Insurance Broker)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 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3 、保险公估人( Insurance Assessor)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价和保险 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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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指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

对象,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法律上认可的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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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投保单

保险凭证(样本2)

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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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保书:又称“投保 书”,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 险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指在保险 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 人的一种 临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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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单: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其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 4 、保险凭证:由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 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 5 、批单:保险双方为了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

补充或者增删而由保险人出具的一种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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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 、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责任 开始时间指某一时刻起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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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6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7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

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

争议处理包括约定解决争议的机构等内容。 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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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根据保险实务,保险合同的特 约条款主要 有两类。 1 、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

款 2 、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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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Page 11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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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程序 1 、要约 2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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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 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 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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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 、保险人的变更 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变更(保险单的

转让) 3 、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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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指在保险合同的主 体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Page 11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21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1 、通知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不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 变更的效力。

2 、协议变更:变更必须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 协

商一致以后, 才能发生合同 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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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 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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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终止: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 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 力义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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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原因:1 、自然终止2 、因履行而终止3 、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灭失 而终止4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5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 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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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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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代理机构 ( Insurance Agent )

一、概念 保险代理机构 ( 保险代理人 ), 是保险

人的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 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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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原因三、代理法律

根据 代理法代理人对其委托人承担以下义务: 1 、忠诚义务 2 、恪尽职责 3 、遵守指令委托人对其代理人承担的义务:按照 协议规定向代理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Page 12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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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一)与一般代理人的相同之处:1 、代理人的行为视同于委托人的行为2 、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 时应尽的责任

和义务对代理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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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一般代理人的不同之处:

1 、代理人知道的相关信息视为委托人知道

2 、投保人 向代理人缴纳的保险费应视为交给了委托人

3 、独立的保险代理人不允许重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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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方式

1 、根据 代理协议取得代理权实际授权(分为 明示授权和附属的授权)表见代理 2 、根据保险人的承 认取得代理权 3 、根据 “禁止反言”取得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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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1 、专业代理人 2 、 兼业代理人 3 、个人代理人七、对代理人的管理

Page 13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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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经济机构( Insurance Broker )

一、概念 保险经济机构即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

的代理人。指基于投保人的 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不能约束保险人。

Page 13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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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经济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保险经纪人的服务内容

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 顾问 , 能为投保人提供广泛和周到的服务 ,具体包括 :1, 为投保人 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 , 保证投保人以 最有利的条件签订保险合同 ,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2, 对客户经营活动的风险进行认定和评估 , 确定其投保 需求 ,并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3, 在保险 期间内 , 定期拜访客户 , 分析风险变化状况 ,帮助保户修改保险方案 .

Page 13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34

4,当发生保险事故 时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 , 或接受保户委托 , 以最恰当的索赔方式协助或代保户向保险人索赔 .

5, 为客户提供经济 , 法律 , 财务和审计等多方面咨询服务 . 目前 , 国际上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已从最基本的单纯协助客户安排保险 , 扩大到协助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全方 位服务 .客户将享受到更广泛 ,周到的服务 .

Page 13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35

三、保险经济人的法律特征

1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代理人,其必须接受投保人的 委托 , 基于投保人的 利益 , 按照投保人的要 求进行业务活动 .

2 、投保人在办理保险 时应尽的义务对保险经纪人同样有效

3 、保险经纪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其仅为促使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 ,组织成交 ,提供中介服务 ,而不能代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

4 、保险经纪人只能以自 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但其有自行选择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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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保险经纪人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责任

6 、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时,除非受被保险人委托,保险经纪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7 、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承担责任

8 、在同一 笔交易中,保险经纪人不得同时为双方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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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经济人的种类

直接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五、对保险经济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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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经济人的报酬 保险经纪人从事的是有偿活动 , 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其佣金主要有两种形式 . 一种是由保险人支付的 , 主要来自其所收保险费的提成 .另一种是当投保人有必要 委托经纪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时 , 由投保人向经纪人支付相关报酬 .

Page 13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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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保险公估机构即保险公估人:是办理

保险公估事务的第三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价和保险 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

第三节 保险公估机构( Insurance Assessor )

Page 13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40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特点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种类 独立理算人 公共理算人

四、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

Page 13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41

保 险 史(第六七章)

Page 14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42

2 .社会经济基础—— 剩余产品的存在——物质条件 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条件

第一节 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第一节 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1 .自然基础——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Page 14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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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原始形式

第二节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二节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Page 14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44

二、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海上保险——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火灾保险——起源于 1118 年冰岛设立的 HREPPS 社

人寿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

奴隶当作货物投保,这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Page 14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45

(一)海上保险的雏形或 最早形态

1 、古巴比伦,高额借款利息;

2 、古希腊,船舶抵押贷款。

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Page 14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46

(二 )海上保险的形成1 、共同海损分摊——海上保险的萌芽

2 、借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

古希腊,“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契约”;

意大利,“无偿借贷(又称假装借贷)方式”。

Page 14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47

3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 ·勒克维伦在 1347年 10月 23日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承保“圣 ·克勒拉”号航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

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是一组保险人在 1384 年 3月 24日为四大包纺织品签发的由法国南部到意大利比萨之间的货运保险单,历史上称为比萨保单。

Page 14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48

4 、近代海上保险业的中心—英国

15世纪初期,海上贸易中心西移,海上保险的中心也随之西移。经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各大城市于 16世纪初期传入荷兰、英国。

劳合社

Page 14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49

5 、其他各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概况

欧洲一些海洋国家在意大利之后,保险兴起

美国起步较晚 1721 年,费城设立承保船舶、货物的保险所1792 年,美第一家股份保险公司——北美保 险公司成立

Page 14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50

第三节 现代保险业在中国的发展

一、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 二、民族保险业的开创与发展时期

Page 14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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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一) 50 年代保险业初建时期

(二) 80 年代保险业的恢复发展时期

(三) 90 年代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开放和 全面发展时期

Page 15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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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保险业同世界保险业的比较

保险费总收入 (一)保险费总收入:指一国在一 个日历年度内各

种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总收入。 (二)保险费总收入作为经济分析: 1 、反映各国保险业发展总水平。 2 、一国不同年度经济的发展水平。 3 、一国保险业在世界保险业中所占比重,也表明一国保险业在世界保险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

Page 15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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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密度 (一)保险密度:指一国在一 个日历年度内按全国 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支付的保险数额。 保险密度 = 保险费总收入 / 全国人口数量 (二)保险密度同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它用

以 衡量一国国民受保险保障程度的高低、保险保 障普及的程度;衡量一国保险业是否发 达的一个重要指标。

Page 15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54

保险深度 (一)保险深度:指一国在一 个日历年度

内的保险费总收入占其 GDP 的比重。保险深度 = 保险费总收入 / GDP *100%

(二)保险深度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是否发达的另一重要指标,既反映一国商业保险在国 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反映一国经济对保险业的依赖程度。

Page 15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55

第四节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一、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保费收入 现代保险业从欧洲发源以后 几百年,特别是 20世纪以来,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据瑞士再保险公司 Sigma杂志统计, 1987 年全世界保费收入首次突破 10 , 000亿美元大关;1995 年突破 20 , 000亿美元; 2004 年突破 30 ,000亿美元。

Page 15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56

二、世界保险业发展的趋势 (一)保险保障范围日益扩大,创新产品层出不穷

(二)巨灾风险加大,保险市场面临巨大挑战

(三)非代理化与个性化服务成为保险业发展的趋势

(四)保险监管的国际化和放松监管的势头不断加强

Page 15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57

(五)亚洲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和欧美保险市场的承保力量过剩

(六)保险业的全球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七)国际保险业兼并收购愈演愈烈,行业集中度日益提高

(八)保险业与银行业进一步走向融合 (九)保险标的的价值 日益增大和人们投

保金额的不段增加 ,再保险也会更加发达

Page 15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58

第八章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Page 15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59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

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Page 15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60

(一)全部损失 1 、实际全损 2 、推定全损 (二)部分损失 1 、单独海损 2 、共同海损 (三)费用损失 1 、施救费用 2 、救助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和费用

Page 15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61

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 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了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为实际全损。

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1 、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灭失。2 、保险标的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3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追回。4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间而音讯全无。

Page 16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62

推定全损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 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

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 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的情况:1 、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以无法避免。2 、为了防止实际全损发生而需要支付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

3 、修理保险标的的费用将超过修复后价值。4 、被保险人为收回所有权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该标的的

价值。

Page 16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63

单独海损 保险标的在运输 途中,纯粹由海上灾害事故

造成的,而且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的特征:1 、单独海损失由意外的、偶然的海上灾害事

故所致,而并非人们故意采取的行为造成的。2 、单独海损是由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

方面承担的损失。

Page 16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64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 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

危险时,船长为了挽救船舶或货物或使航程能继续完成,有意和合理的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一定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条件:1 、共同海损的风险必须是危及船舶和货物共同安全的,而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合理的措施。4 、必须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Page 16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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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 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

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保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Page 16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66

救助费用 救助是一种他救行为,是指海上船舶和货

物遭遇灾害事故处于危险的局面时,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意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的行为,借助救助者的力量而脱险,由此种行为引起的费用为救助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Page 16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67

第九章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Page 16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68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承保海轮

运输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的保险。

Page 16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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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 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五部分内容

Page 16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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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 、平安险 F.P.A

2 、水渍险 W.A.

3 、一切险 A.R. (二)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1 、一般附加险 2 、特别附加险 3 、特殊附加险 ( 三)专门险 1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2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3 、卖方利益险

Page 16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71

自然灾害

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意外事故

1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1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2

2

3

避难港

6

4 、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5 、施救费用7 、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和救助费用8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Page 17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72

平安险案例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有甲乙两轮分别载运。

货主投保 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 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该赔偿?

Page 17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73

自然灾害

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意外事故

1

2 、水渍险的保险责任

2

2

3

避难港

6

4 、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5 、施救费用7 、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和救助费用8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9

Page 17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74

水渍险案例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 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 水渍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 30包浸有水渍。

请问 : 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应该向船公司索赔?

Page 17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75

自然灾害

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意外事故

1

3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2

2

3

避难港

6

4 、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5 、施救费用7 、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和救助费用8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9

11 种一般附加险

Page 17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76

一切险案例

我方向海湾集团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舱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 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

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 拒赔?

Page 17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77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 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Page 17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78

1 、一般附加险 ( 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 )

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 )渗漏险4 )短量险5 )混杂、玷污险6 )碰损、破碎险

(二)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7 )串味险8 )钩损险9 )受热受潮险10 )包装破裂险11 )锈损险

Page 17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79

2 、特别附加险 1 、交货不到险

2 、进口关税险

3 、舱面险

4 、拒收险

5 、黄曲霉素险

6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 险责任扩展条款

Page 17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80

3 、特殊附加险1 )战争险 -- 责任范围 :

1>战争 /敌对行为 /武装冲突 /海盗 2> 以上原因 引起的拘留 /禁止 /扣押等 3>常规武器 4>责任范围内的共同海损-- 除外责任 : 1> 原子 /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2> 根据 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索赔

Page 17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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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国以 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 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件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 抢走。试分析说明:( 1 ) 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 2 ) 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 )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Page 18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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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罢工险-- 责任范围 : 1>罢工 /暴动 /民众斗争 / 被迫停工造成的直接损

失 . 2>恶意行为 3>责任范围内的共同海损-- 除外责任 : 任何罢工所引起的间接损失注意:按照国际保险 市场的习惯作法,被保险货物如已经投保 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采用这个办法。

Page 18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83

特殊附加险案例 我方按 CIF 条件出口大豆 1000公斤,即 1

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 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物卸至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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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三)专门险1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险别 : 冷藏险 水渍险 冷藏一切险 一切险区别 :负责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 24小时以上造成的货物 腐烂或损失 .

Page 18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85

除外责任 :除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外 ,还包括 ①被保险鲜货在运输过程的 任何阶段 , 因未存入有冷

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 , 或辅助设备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鲜货腐烂或损失②被保险鲜货在保险 责任开始时 , 因未保持良好状态 ,包括整理加工和包装不妥 ,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肉食骨变质所引起的腐烂或损失

保险责任起讫 :仓至仓条款 (略有区别 )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Page 18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86

保险责任 :除了负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所负责任外,还负责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散装桐油数量短少、渗漏超过免赔率部分的损失,以及不 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玷污或变质损失。

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 (略有区别 )

2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Page 18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87

3 、卖方利益险 我国出口企业按 FOB 、 CFR 条件成交出口并采

用托收方式收款 时,为保障自身的利益而投保的 独

立险别。

Page 18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88

二、保险期限

基本险 仓至仓条款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罢工险

战争险 水面危险

专门险

(责任起讫、承保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有

效时间。

Page 18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89

(一)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 w/w Clause )

即 : 发货人仓库 收货人仓库 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地)发货人仓库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在下 列三种 情况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 1 )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

( 2 )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或中途的任 何其它仓库,这些仓库被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 储存 或货物的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

( 3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天。

Page 18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0

在如下情况下 , 被保险人可以要 求扩展保险期限 .经保险人同意后 , 加交一定的保险费 .

(1) 进口地为距港较远的内陆地区 , 无法在规定 期限内 (60天 )将所卸货运抵目的地 .

(2) 发生非正常运输情况 (如运输迟延 /绕道 / 被迫卸货 / 重行装载 / 转载等航海上的变更 )

扩展责任条款

Page 18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1

航程终止条款 在被保险人 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 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非保单载明的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 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售出并交货时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天。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的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 准。

Page 19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2

案例 2002 年 5月,某公司以 CFR 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部件,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了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卸黄埔港。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 受损,我进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说明理由。 如果海轮正常于 6月 1日抵达上海港并开始卸货, 6月 3日全部卸在码头或棚中而未运往收货人的仓库。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至哪一天终止?

Page 19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3

(二)水面条款 适用于战争险-- 责任起讫 : “水上危险”1.正常运输情况下:即 : 装船 卸货完毕 ( 或海轮抵目的港 15日后责任终止 )2. 在中 途港转运情况下3. 运输契约终止情况下4. 扩展责任条款

Page 19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4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防止延迟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地)以

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2.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单

上所载明的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3.如果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

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 证明。

Page 19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5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减少损失 1. 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

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托的表示。

2.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委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被保险人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Page 19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6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告知 1.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

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 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2.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Page 19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7

四、索赔 参考第十章 保险实务

Page 19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8

第二节 1982 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一、 1982 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

(一)具有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二)语言简明易懂,标题统一(三)新条款的名称用英文字母表示(四) ICC ( B )、 ICC ( C )与 F.P.A 、 W.A 的差距大了(五)保险人的损失责任不再划分为全 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六)引入与国际物流的变化和发展相适应的保险处理机制

Page 19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199

1982 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 、协会货物( A )险条款,即 ICC ( A ) A.R.2 、协会货物( B )险条款,即 ICC ( B ) WPA3 、协会货物( C )险条款,即 ICC ( C ) FPA4 、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Institue War Clauses Cargo)5 、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 (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

6 、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可以单独投保

Page 19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0

二、 ICC ( A )、 ICC ( B )、 ICC ( C )(一)承保范围1 、风险条款参考课本:承保风险对照表

Page 19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1

2 、共同海损条款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与确定应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 / 或准据法及习惯。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 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本保险规定的不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引起的除外。

Page 20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2

3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大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根

据运输契约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责任,视为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赔偿的损失。如果船舶所有人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付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Page 20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3

(二)除外责任 1 、劳合社标准保险单没有规定专门的除外责任条款

2 、《 1906 年海上保险法》关于除外责任 3 、 1982 年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 1 ) ICC ( A )将除外责任分为四类 : 一般除外责任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战争险除外责任 罢工险除外责任

Page 20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4

2 ) ICC ( B )、 ICC ( C )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完全相同,同 ICC ( A )的除外责任相比多以下 两条:

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责任 海盗行为

Page 20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5

(三)保险期限 1 、运输条款: 仓至仓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

Page 20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6

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 w/w Clause )

即 : 发货人仓库 收货人仓库

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地)发货人仓库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

Page 20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7

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非正常运输情况 (如运输迟延 /绕道 / 被迫卸货 / 重行装载 / 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 ) ,被保险人可以通 知保险人,加交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可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扩展责任条款

Page 20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8

2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 在被保险人 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 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非保单载明的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 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售出并交货时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天。

Page 20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09

3 、航程变更条款 在保险 责任开始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在立即通 知保险人并另行确定保险费及保险条件的情况下,保险继续有效。

Page 20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0

案例 2004 年 8月,某公司以 CFR 大连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部件,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了 ICC ( A )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了变更,货改卸青岛港。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何时终止?

Page 20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1

( 四 ) 索赔(第十章详讲) ( 五 ) 保险受益 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

( 六 ) 减少损失 1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2 、放弃条款

Page 21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2

( 七 ) 防止延误合理迅速处置条款

( 八 ) 法律与惯例 保险单格式上规定的准据法优先;若未规定适用英国法律与惯例 ( 九 ) 附注 仍予负责条款

Page 21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3

三、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e War Clauses Cargo)

(一)战争险的发展史

Page 21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4

(二)协会货物战争险的承保范围1 、战争 / 内战 /革命 /叛乱 / 造反,或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的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2 、以上原因 引起的捕获、拘留 、扣留、禁制或扣押及其后果,或任何有关企图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3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4 、为避免或与避免上述承保风险有关的行动所引起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保险人承担直接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Page 21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5

(三)协会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1 、 ICC ( A )险的除外责任2 、航程挫折条款3 、原子武器等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Page 21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6

(四)协会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限

1.正常运输情况下的“水上危险”条款即 : 装船 卸货完毕 ( 或海轮抵目的港 15日后责任终止 )2. 中途转运情况下3.驳船驳运的情况4.航程终止情况下5. 扩展责任条款

Page 21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7

案例 我国以 CIF术语向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

运前卖方及时投保 了协会货物战争险,货物在运输 途中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Page 21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8

四、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

(一) 承保范围 : 1 、承保风险条款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 变人员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直接行 动的人的直接行为引起的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

为避免或与避免上述承保风险有关的行动所引起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保险人承担直接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2 、共同海损条款 3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Page 21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19

(二) 除外责任 : 1 、 ICC ( A )险的除外责任 2 、因罢工等产生的 各种劳动力不足、缺乏,以及 供给的阻塞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害或费用

3 、因罢工所支出的各种必需的追加费用

(三)责任期限 仓至仓条款

Page 21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0

五、协会恶意损害险条款1982 年协会货物条款中唯一的附加险条款。承保责任范围: 1 、因任何人或人们的恶意行为而造成保险

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的有 意损害或破坏; 2 、由于破坏行为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货

物的灭失或损害。

Page 21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1

六、协会专门险条款1 、协会煤炭条款2 、协会散装石油条款3 、协会生橡胶条款(液态生 橡胶除外)4 、协会黄麻条款5 、协会木材贸易条款6 、协会冷冻食品条款7 、协会冷冻肉条款8 、协会日用品贸易条款

Page 22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2

第十章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Page 22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3

第一节 投保一、《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投保责任的规定

Page 22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4

二 . 选择适当的投保险别三个原则 :

1. 根据货物的性 质和包装 2. 根据运输 工具所经路线3. 根据可保 利益的归属 :

-- 可保利益与保险责任统一时 , 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 可保利益与保险责任分离时 , 选保费最低险种投

保 .

Page 22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5

三、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考虑以下因素:1 、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的稳定性2 、保险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3 、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4 、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

Page 22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6

四、投保手续填写投保 单 1 、填写方法 2 、注意的问题: ( 1 )内容属实 ( 2 )内容与买卖合同及 L/C 一致 ( 3 )尽可能投保 到内陆目的地

Page 22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7

五、投保方式

进口货物 : (FOB/CFR)

1 、采用预约保险

-- 海运 :书面通知 (船名 /开航日期 /航线 / 货物品名及数量 / 保险金额等 )

2 、逐笔投保

出口货物 : (CIF) 逐笔投保

-- 填写保单 ( 在尚未装货前 )

-- 保险公司审单-- 收取保费-- 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投保

人 (议付的重要单据 )

Page 22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8

六、合同中的保险条款1 、采用 FOB 、 CFR 出口时;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2 、采用 CIF 出口时;由谁办理、保险金额、保险险别、依据条款

例:由卖方投保,保险金额按发 票金额的 110% 投保一 切险,根据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1981年1月1日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Page 22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29

3、有关保险险别的条文

4、有关保险期限的条文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5、有关特殊约定的条文

Page 22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0

第二节 承保一、风险评估1 、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2 、货物的包装3 、运输船舶4 、运输路线及停靠的港口5 、运输季节因素6 、投保险 别7 、无形风险因素

Page 22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1

二 . 承保费率的确定 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包括 :海洋货物

运输保险费率 ,海洋运输战争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和专门险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运保险费率分为出口货物费率表和进口货物费率表两大类 .

Page 23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2

二 . 承保费率的确定(一)出口货物的保险费率1、一般货物费率表2、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3、一般附加险费率4、货物运输战争险、罢工险费率5、其他规定

Page 23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3

1 、一般货物费率表

一般货物费率是按照保险货物运 往的目的地和投保的基本险 , 分别列出平安险 ,水渍险和一切险的费率标准 .所有出口货物只要投保 了基本险别 ,均需按此费率际准计收保险费 .

Page 23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4

2 、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 指明货物加费费率是针对某些指明的易损货物加收的

一种附加费率 . 这些货物在运输 途中 ,由于外来风险的发生极易遭受短

少 ,破碎和腐烂等损失 ,并且损失率较高 ,不易同其他非易损货物采用相同的费率 ,因此把这些货物专门列出来 .当投保人就 这些货物投保一 切险时 ,保险公司需在一 般货物费率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加费费 率加收保险费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指 明货物加费费率表中对某些易损货物规定了绝对免赔率 . 如投保人要 求降低免赔率或不计免赔率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 缩写为 I.O.P.),可按费 率表规定的标准 ,加费承保 .

Page 23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5

3 、一般附加险费率 . 如果货物投保 了平安险或水渍险 , 又另外加保了一项

或几项一般附加险 ,如果加保的附加险是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最主要的外来风险 ,则加保的一般附加险按指 明货物加费费率计收 .4、战争险 , 罢工险费率 .

战争险的费率是波动型费率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战争险费率在和 平时期是确定的 ,凡从我国各出口口岸运往世界各地的货物 ,均按一 个费率计收战争险保险费 ,而不论是什么货物 , 不论货物运往何处 .战争险 ,罢工险一起投保 时 ,只按战争险费率计收 ,罢工险不另加费 .如只投保 罢工险 ,则按战争险费率计收 .

Page 23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6

(二)进口货物的保险费率1、特约费率表2、进口货物费率表3、特价费 率表

Page 23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7

三 . 货运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计算

(一)保险金额的构成要素: 1、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基础。

2、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 预期利润等。

3、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 常还需在发 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

Page 23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8

(二)保险金额的计算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 CIF 价 × ( 1+ 加成率)

Page 23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39

贸易合同中仅有 CFR 或 CPT 价格时,应先将该价格转换为 CIF 或 CIP 价格。

CFR

CIF = ————————————————

1- [( 1+投保加成 率)×保险费率 ]

CFR ×( 1+加成率) ————————————————

1- [( 1+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Page 23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0

保险费计算公式 :1、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 CIF 投保,计 算公式为:保险费 =CIF价×( 1+投保加成 率)×保险费率2、保险费 = CIF价 -CFR价

(三 )保险费的计算

Page 23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1

1 、某外贸公司按 CIF 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 , 合同总金额为 1万美元 , 保险费率为 0.4%, 加一成投保 平安险 , 问 :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各为多少 ?

2、我国某外贸公司以 CFR神户每公吨 350美元向日商报盘出售农产品 (按一成投保水渍险 ,保险费率为 0.8%) 日商要求改报CIF价 , 问 :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如何计算 ?

练习

Page 24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2

四、货运保险的承保方式 1 、直接业务2 、代理业务3 、预约统保业务五、货运保险单的格式六、保险单内容的填写

Page 24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3

七、保险单中承保条件的拟订(一)承保险别条款

(二)保险期限条款

Page 24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4

第三节 货物运输保险的损失检验一、损失检验的作用 损失检验指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

人或其代理人对受损标的进行的调查和鉴定。调查的内容包括受损原因、受损情况和受损程度等。如属保险责任,还应对损失进行合理估算,确定应赔数额。所以,它是保险人在理 赔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核赔的主要依据。

Page 24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5

二、申请损失检验的时间 及时、立即 我国一般期限为收货人提货后或货物运抵收货人仓库后 7-10 天。

Page 24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6

三、申请损失检验的地点 ( 1)若保险责任在目的 港终止,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货物残损

( 2)若保险责任在内地 终止,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港口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有明显残损

( 3)若保险责任在内地 终止,虽然货物外包装有损坏,但估计内装货物损失不大或开箱检验不便

( 4)若保险责任在内地 终止,货物外包装完好

Page 24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7

四、确定损失责任 (一)货物的“原残”损失 所谓“原残”是指属发货人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在生产、制造、加 工、装配、整理和包装过程中的货损;发货港装船前堆存、转运过程中货损;装货港理货公司出具例外单 (ExGpfion Lizt) 批明短少损失,货物品质、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惯例以及不 适合远洋运输造成的残损。

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Page 24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8

(二)货物的“船残”及“短卸”损失 货物“船残”是指属船方责任的货物残损。

(三)货物的“工残”损失 货物“工残”是指属装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装卸工人明显违章操作、粗暴搬运、不慎装卸、使用工具不当等造成货损或在码头、仓库、堆场等处,因运输、堆存和保管不善所造成的货损。

货物“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 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

Page 24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49

五、检验报告

Page 24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0

中介代理部

第三节 索 赔

Page 24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1

保险索赔 : 指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损失时 ,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

Page 250: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2

一、提赔手续

(一)出口保险货物索赔

(二)进口保险货物索赔

Page 251: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3

(一)出口保险货物索赔

索赔人 我国按 FOB 或 CFR 条件出口的货物:

由国外买方办理保险和索赔事项。 我国按 CIF 条件出口的货物:由卖方

办理保险,由买方向保险人索赔。 我国按目的地 交货条件出口货物:由我

国出口企业办理保险和索赔事项。

Page 252: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4

索赔程序(以 CIF 条件为例) 发现货差货损 -> 损失通知和货损检验,提出索赔 -> 出具货差货损检验报告 ->核赔 ->赔款

Page 253: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5

(二)进口保险货物索赔

我国进口货物在运 抵目的地后,如果发现货物有短损的情况,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并申请联合检验,在联合检验之前,应尽可能保留现场,保存受损货物的原有状态。

Page 254: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6

1 、联合检验

由收货人和保险人在保险 责任终止地联合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

( 1 ) 若保险责任在进口口 岸终止: 在进口口 岸申请联合检验,确定损失程度,凭联合检验报告向该口岸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Page 255: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7

( 2 )若保险责任需转运到内地后终止:察看保险货物外包装损坏情况。

无损坏迹象——可不在进口口 岸检验 损坏严重——在进口口 岸办理联合检验,由

保险人签发货物残损单,并将该单随附货物转运至内地,作为内地联合检验的参考。

有损坏,但估计内装货物损失不大——可不 开箱检验,仅在保险货物残损 单内列明包装损坏情况。

Page 256: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8

( 3 )内地目的地

若进口货物在进口 卸货地已进行初步检验,并有残损单记载,货物抵达内地目的地未发现新增损失,便不需再申请检验,可凭口岸签发的残损单办理索赔。

若在进口 卸货地发现货物损失严重,不宜继续转运至内地目的地,也可在进口 卸货地申请检验,并向该卸货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保险责任终止。

Page 257: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59

联合检验程序

察看外包装 ->察看包装的内容 ->检验货物的具体损失 -> 对货物损失程度进行鉴定和估算 -> 签署“进口货物残损联合检验报告”

Page 258: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260

2 、索赔时需提供的单证

除要提供联合检验报告外,还需提供下列单证: (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 2 )运输契约:海运提单、陆空运单、邮寄单等 ( 3 )发票 ( 4 )装箱单、重量单

Page 259: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五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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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若损失涉及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应提供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

( 6 )货损货差证明 ( 7 )索赔清单 ( 8 )海事报告: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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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索赔必备的条件

1 、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

2 、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 、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4 、在规定的 索赔时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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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赔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受损货物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和 整理 (二)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 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三)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一般虽然先

由保险人赔款,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 留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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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受损货物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和整理

根据 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除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则这部分继续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从保险赔款中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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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 途等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性能、用途等比保险人更为熟悉,能更好地利用受损后的各种货物。

但被保险人在对 受损货物进行上述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工作之前,必须通知保险人,或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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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一般虽然先由保 险人赔款,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 留追偿权利

被保险人提货时,若发现保险货物包装有明显受损痕迹,或整件短少,或散装货物已经残损等情况,除须通知保险公司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 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尤其是这些货损货差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方面的责任时,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 向他们提起索赔,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若收货人不在当时提 出异议索赔,即视为所交货物完好,事后不得再行提赔。由此导致保险公司丧失代位追偿权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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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索赔时效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完全卸离海轮时起算两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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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FOB 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

【案情】 2001 年 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 FOB 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 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 我公司以保险 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 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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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 利拒绝 ?

为什么?

FOB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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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海上货运保险的理赔

保险理赔一、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二、海上货运保险理赔的基本程序三、责任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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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运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

保险人根据保险 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及由 此而引起的有关费用负责赔付,按照不同损失情况分别计算。(一)对全损赔偿金额计算(二)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三)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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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全损的赔偿计算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遭遇全损,以保险 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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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定值保险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该批货物实际价值作为赔款计算依据。

实际价值 > 保险金额 按保险金额 赔付 实际价值 < 保险金额 按实际价值 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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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

1 、数量损失的赔偿计算 保险货物中部分货物灭失或 数量 ( 重量 )短少,

以灭失或损失的 数量 ( 重量 )占保险货物总量之比,按保险金额计 算赔款。其计算公司为:

赔款金额 = 保险金额 × 损失数量 ( 重量 )/保险 货物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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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损失的赔偿计算 保险货物遭受质量损失时,应先确定货物

的完好价值和 受损价值,计 算出贬值率,乘以保险金额,即可计 算出赔款金额。

完好价值和 受损价值一 般以货物 抵达的目的地或中途处理地当地的批发价为 准。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金额 = 保险金额 × (货物完好价值 —受损后价值) / 货物完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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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 往往由于一时难以确定 当地的市价,经 协议也可按发 票价值计 算。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金额 = 保险金额 × 按发 票价值计 算的损失额 / 发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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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货物保险价值按 起运地发票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即 CIF 价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金额 = 保险金额 × 按 CIF 价值计 算的损失额 /CIF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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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费用赔偿损失的计算: 有关费用损失,如出售受损货物损失支

付的费用,一般只要在保险金额 限度内,均可加入损失之内由保险人补偿。其计算公式为:赔款金额 = 保险金额 ×( 货物损失的价值 + 出售费用 )/ 货物完好价值

施救费用:以在保险货物保险金额之外的另一个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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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赔偿计算

三种基本险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合同约定: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等无合同约定:依据我国《海商法》第十章即共同海损章进行理算

五、取得保险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