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8 條約國內法化 cv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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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陳長文
08 Dec 2012
國際法學會
年會
多邊條約國內法化:
必要性與制度建立
關懷.服務.卓越.we care.we serve.we ex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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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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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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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應
基因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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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道德危機
貿易衝突
禽流感
全球化…
人權
迫害
貧富
失衡
國際社會關注之議題『動態且多元』涉及『價值對立』與『磋商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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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小, 但是
我們對世界應有更宏觀的關心
馬英九總統批准聯合國兩項人權公約
200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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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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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年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2009.4.22)
• 1979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1.6.8)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進行中)
* 聯合國「殘疾人(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
(國內法化推動中)
國際OOO條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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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條約國內法化
現況描述
問題與挑戰—突顯條約國內法化之必要性
評論現行條約轉換機制
制度建立—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
未來展望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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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描述
制度建立—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
未來展望
問題與挑戰
評論現行條約轉換機制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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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2012聯合國有多少個公約?
90多個 (資料來源: 總統府人權委員會國家報
告書,頁61-63,2012年4月出版)
這期間,中華民國成為多少個國際公約的締約國?
除了獨立於聯合國的國際組織及其協議之外(如WTO協議、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等),1971年後,我國無法成為多邊條約之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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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2012
1989
兒童權利公約
1982
海洋法公約
1992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2001
不同文明對話全球議程
2003
聯合國反腐敗
公約
2006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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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描述
• 條約在現代國際關係上之地位日益重要
– 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之一
– 不同憲法與社會制度的國家間和平發展的工具
• 國際社會重視之議題
– 禁止人口販運、人道之維護、反貪腐與商業行賄、公共衛生之疾病防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地球的永續經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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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描述
• 立法性質的多邊條約越來越多(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海洋法公約、日內瓦人道法條約等…)
• 當各國為共同目標一致努力時,我國卻無法恭逢其時
國內諸多法律規定與現代國際規範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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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挑戰
制度建立—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
未來展望
現況描述
評論現行條約轉換機制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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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6屆會議通過了第2758(XXVI)決議,決定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占有。
• 我國無法參與正式的外交會議、國際組織,擬定、簽署及批准條約是一大難題。
•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存放條約地點是由研擬條約的國家討論決定,可能存放於一國、多國、某國際組織或該組織之行政首長。
• 加入條約與存放條約批准書更是困難重重。
我國被排拒於多邊公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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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的國際組織受限
– 對他國而言,是我國在國際社會角色的轉變;
– 對我國來說,直接接觸國際法的機會越來越少。
• 無法加入國際組織與國際公約使得我國:
– 由於非締約方,不受多邊條約拘束,不須擔負實踐國際條約的義務
– 不須承擔使國內法接軌條約的時間壓力 (如: FCTC規定各國國內法化之部分,且須定期提出國內政策規範)
– 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距離越離越遠,終造成疏離國際法的後果!!!
我國法律與國際規範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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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日輪」案(1996年2月5日)
肇事船舶春日輪為懸掛巴拿馬旗幟的權宜船,船長為印度籍,在公海上與我國船舶日東六號相撞,被害人大多為我國籍,依照1958
年公海公約與1982年海洋法公約,應專屬船旗國管轄,然而,我國除了基隆地方法院判決針對超國界的司法管轄權有所著墨外,其他從檢察官起訴、高等法院判決、最高法院判決,甚至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時均完全忽視了國際法(1958年公海公約與1982年海洋法公約)的存在。
我國法律與國際規範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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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瑪斯號」海洋汙染案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2004年6月30日)
屏東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環保署)之請求,該院主要採用「不便利法庭原則」,認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為準據法,然該法甫於污染發生前2個多月公布施行,實務上尚無適用海污法第33條之案例;且該法係參酌1969 CLC 公約立法例制訂,我國既非該等公約簽約國,就公約之審理適用較為生疏,勢必壓縮其他案件審理的時間及勞費,不符合中華民國人民之公共利益。」
我國法律與國際規範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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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國內立法審議程序,總統批准 (如: 聯合國兩公約、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等)
• 以聯合國兩項人權公約為例,總統完成批准程序後,未完成條約之締結程序(完成批准書之存放),因此,仍非多邊條約的締約國。在未有條約相對國的狀況下,不屬於「維也納條約法」規範的條約締約國,亦不屬於我國憲法141條規定「條約」的範疇。
單方聲明,缺少條約相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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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憲法規範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與立法院皆有提出法律案的權利。但依照目前之觀察,政府機關未有制度化的提案。
• 相較之下,國際法學會積極推動多邊條約國內法化,也更有能力來給予政府就多邊條約制度化建立之建議。
條約國內法化之提案動力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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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現行條約轉換機制
制度建立—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
未來展望
問題與挑戰
現況描述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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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人權報告書之統計資料
• 1973-2012多邊條約達90多個
• 1950-1973我國簽署但未批准之條約有30多
• 以及1971年前,我國批准成為締約國的多邊條約
• 數量必定破百
• 難道每一個條約都要制定成OOO條約施行法?
OOO條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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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OOO條約施行法模式轉換國際條約,可解決我國適用條約的問題這是重要的努力成果。
• 然而,政黨輪替與政治因素,相關國內法化之政策不一定能夠持久,使用的手段亦無法得知。
• 簡言之,訂立兩公約施行法之模式,未建立起將其他國際條約國內法化的制度。
OOO條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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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締結法草案第1條:為規範條約與協定之締結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三、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
條約締結法草案規範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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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 2003年12月釋字第329號本文:「我國憲法所認定的條約為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條約締結法草案規範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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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締結法草案第11條第1項: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公布之目的為何?)
• 仍未有效解決問題,亦非長久之計。
條約締結法草案規範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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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草案規範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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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
評論現行條約轉換機制
未來展望
問題與挑戰
現況描述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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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法務部委託學者研究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實踐,學者點出一個重點:對於我國而言,國際條約國內法化議題,並不像其他國家一樣單純,不應是一元論或是二元論的爭議。並肯認「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之建議。
• 法務部則在審查學者研析報告時,表達保留態度。
建立多邊條約國內法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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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
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國未能全面參與國際組織與多邊條約,在兩岸政治情勢保有現狀之際,以暫行條例方式訂定之,幫助我國法律同國際潮流修訂,當我國締結多邊條約之障礙不再存在時,此條例屆期失效。
法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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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設一個法律機制,透過將多邊條約國內法的過程,使國內法律能迅速與國際法接軌. 亦即,對於我國無法締結之多邊條約(尤指立法性質的多邊條約),政府扮演主動注意並成為推動國內立法的角色,加快立法院審議的速度。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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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多邊條約(或條約草案)內容公佈,使人民知曉國際條約規範狀態,督促政府將國內法與多邊條約同步,促進條約在我國的實踐。再者,法院、檢察官、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得清楚適用條約,以減低多邊條約在我國適用時的不確定性。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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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將收集的資訊公開流通於固定平台且定期更新,如此,政府可在第一時間,將國際上就法律之討論與狀態,提供給所有政府機關與全國民眾。當行政機關處理跨過案件或是擬訂相關政策時,能夠掌握國際就某項議題與法律的動態。政府與民間團體透過一次次的商議,對眾多邊條約做出選擇,並採納至國內法,尤其就國際習慣立法化之立法型條約,應儘快擬定或修正國內相關法律。
明文訂定將 多邊條約轉國內法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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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4
修 新
訂 增
國
內
法
STEP3
採
納
多
邊
條
約
STEP2
選
擇
多
邊
條
約
STEP1
總
覽
動
態 (政府機關
與NGO)
條約國內法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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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能將此困難任務達成,各單位若能有專職人員負責了解國際規範、檢視我國法規,且能適時翻譯外文之約文,同領域之條約能一併考量一併轉換,減少掛萬漏一之情況。
• 並有監督檢查機制,增加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之效率,亦可減低錯誤之發生。
各單位具備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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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
評論現行條約轉換機制
制度建立—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
問題與挑戰
現況描述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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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世界的角度
– 全球化下生存危機與發展契機之跨國合作,台灣不缺席
• 從國家(我國)的角度
– 正因國際處境困難,更要努力與國際接軌
• 從個人的角度
– 獲得更完整之權利保障
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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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各國從主權至上、分道揚鑣發展的觀念,步步走向全球整合
[任務] 國內法與國際接軌
[前提] 多邊條約國內法化之制度建立
Harvard Law Bulletin
陳長文 國際法學會終身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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