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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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导读. 主讲教师:史鹏飞. 第一讲.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背景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界定 残疾类别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的宗旨及原则. 立法背景. 交往中辅以盲文、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 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 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 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 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 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 68 %,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 6 %; 就业机会少, 49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TRANSCRIPT
残疾人保障法导读
主讲教师:史鹏飞
第一讲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背景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界定 残疾类别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的宗旨及原则
立法背景
1990 年 12 月 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1 年 5 月 15日起施行。
2008 年 4 月 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残疾人的特殊性残疾人的特殊性
残疾人普遍困难残疾人普遍困难
履行国际公约履行国际公约
交往中辅以盲文、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
交往中辅以盲文、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 68 %,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 6 %;就业机会少, 49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缺乏必要的康复,有 490 万白内障患者、 124 万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和 171 万聋童有待治疗和语言训练;婚姻状况差, 46%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靠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占 30.2%,靠亲属供养的占 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 68 %,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 6 %;就业机会少, 49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缺乏必要的康复,有 490 万白内障患者、 124 万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和 171 万聋童有待治疗和语言训练;婚姻状况差, 46%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靠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占 30.2%,靠亲属供养的占 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残疾人运动史上联合国所通过的第一份最重要的文件,它不但进一步丰富了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的思想和理论,而且为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的工作提供了正确的指导。《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大会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都要求: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残疾人运动史上联合国所通过的第一份最重要的文件,它不但进一步丰富了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的思想和理论,而且为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的工作提供了正确的指导。《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大会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都要求: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
残疾人(定义)
残疾人的法律特征
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医学属性医学属性 社会功能社会功能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残疾人残疾人
国际上相关残疾人定义
《残疾人权利公约》 残疾人包括肢
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其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缺陷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
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
残疾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
障碍是指一个人,由于缺陷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至限制或阻碍该人发挥按其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应能发挥的正常作用
本公约所称“残疾人”一词,系指因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从而在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的个人。
《国际劳工 159号公约》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我国残疾人的分类我国残疾人的分类
残疾人类别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分类 1
视力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残疾人分类 2
听力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残疾人分类 3
言语残疾人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导致的言语障碍、口齿等
残疾人分类 4
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 (瘫痪 )、畸形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的人。
肢体残疾人
残疾人分类 5
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的人。
此类残疾人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 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智力残疾人
精神残疾人 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2006年 4 月 30日前,我国共有8296万残疾人,占人口总量的 6.34%。每 16个人中有一个残疾人,约每 4 个家庭有一个残疾人,残疾人亲属的数量达到 2.6亿。
无残疾93. 66%
多重残疾1. 03%
听力残疾1. 53%
智力残疾0. 42%
精神残疾0. 47%
所有残疾6. 34%
肢体残疾1. 84%
视力残疾0. 94%
言语残疾0. 10%
•1233万人 •2004万人
•127万人
•2412万人
•554万人
•614万人
•1352万人
•8296万
我国残疾人口的数量我国残疾人口的数量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011年 4月 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 5月 1日起正式实施。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家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适用于残疾人有关的统计、管理以及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
残疾分级
残疾一级 极重度
残疾二级 重度
残疾三级 中度
残疾四级 轻度
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
残疾分级
视力残疾四级 视力 01~0.3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 /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 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 5厘米以上(含 5厘米); 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度或侧凸大于 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 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四级 智力发育水平:0~6岁发育商( DQ ) 55~75 ; 7岁及以上智商( IQ ) 50~69
社会适应能力:52 分 ~95分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 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各类残疾四级标准
学习要点
重点掌握的内容
残疾人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残疾人的类别
残疾标准
第二讲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制定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目的 ,也是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享有的合法权益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保护,这是由残疾人的特殊性和特别困难的状况决定的。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 2
残疾人事业是为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人状况,促 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社会事业。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包括 康 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建设,业务渗透各领域, 工作涉及各部门。这一宗旨是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基础上,强调指导残 疾人事业的发展;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
发展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 3
促进残疾 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残疾人保障法的核心宗旨和根本目的,也是残疾 人事业的崇高目标。具体说就是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尊重残疾人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 ,使他们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残疾人权利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反歧视原则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国际劳工 111 号公约:本公约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与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国际劳工 159 号公约:为残疾工人获得与其他工人同等的有效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
相关国际公约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 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反歧视原则
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特别扶助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特别扶助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确立的特别扶助
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特别扶助的主体是国家;
二是特别扶助的内容包括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两个方面;
三是特别扶助的目的是帮助残疾人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
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二讲学习要点
理解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及其基本原则的本质内涵是统
一的:都是以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为
核心内容,作为保障发的宗旨原则,贯穿于残疾人参
与社会事务管理、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环
境等各个方面。
第三讲
残疾人保障法权益保障内容
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参与权
康复权益
教育权益
劳动就业权益
文化生活权益
社会保障权益
权益保障(平等参与)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
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
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参与权
权益保障(平等参与)
残疾人参政议政
权益保障(平等参与)
权益保障(康复)
康复权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国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八一康复中心
权益保障(康复)
权益保障(康复)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权益保障(教育)
权益保障(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权益保障(教育)
权益保障(劳动就业)
四、劳动就业权益。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并且把残疾人就业条例也点出来了;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权益保障(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劳动就业形式 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经营及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农业生产劳动
保障措施 税、费减免,优惠扶持,政府采购,就业服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禁止性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权益保障(劳动就业)
温家宝总理在吉林宇平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用手语与聋哑员工们交谈
权益保障(文化生活)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渠道和手段
权益保障(文化生活)
权益保障(文化生活)
权益保障(社会保障)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把章名由“社会福利”改为“社会保障”,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社会保险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社会福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供养托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三无”人员,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三讲学习要点
了解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的残疾人主要权益
掌握残疾人保障法保障这些权益实现的主
要手段和措施
第四讲 无障碍环境、侵权责任
无障碍环境 物质环境无障碍
信息交流无障碍
公共服务无障碍 侵权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众传媒侵犯残疾人人格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
劳动就业侵权法律责任
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的目的 障碍环境不仅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的基
本条件,也为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也创造了更多的便利,同时,也是构成现代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
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的类别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的无障碍和信息交流的
无障碍两个方面。同时,从社会功能方面讲,无
障碍环境还表现在公共服务的无障碍。
物质环境无障碍
1.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体现在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包括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等方面的无障碍。
物质环境无障碍
物质环境无障碍
物质环境无障碍
信息交流无障碍
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指为各类残疾人获取外界信
息和向外界传递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的环境和措施。
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更多地是针对一般性信息交流存在障
碍的听力、言语、视力等类别残疾人给予相应的支持和
保障,使他们能够充分地获取外界信息,与外界进行充
分地沟通和交流。
信息交流无障碍
信息交流无障碍
公共服务无障碍
• 公共服务无障碍,实际上是残疾人无障碍环境的社会应用,特别是公共
服务领域的应用。
公共服务无障碍
公共服务无障碍
导盲犬
• 在无障碍环境方面,此次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
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了导盲犬不能出入公共场
所的问题。
侵权责任
一、残疾人维权责任主体
残疾人权益维护的责任主体是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中,各
级司法机关对需要法律援助和司法
援助的残疾人还应给予帮助。同时,
残疾人组织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
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侵权责任类别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
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
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给予处分。
侵权责任类别
大众传媒侵犯残疾人人格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
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
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
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损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
律责任
对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
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
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侵权责任类别
劳动就业侵权法律责任
对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残疾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类别
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第四讲 学习要点
• 掌握无障碍环境的涵义、具体内容和范围。
• 领会残疾人保障法对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总体方针、原则以及具体内容和
手段措施。
• 了解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渠道和手段措施。
• 掌握残疾人组织在残疾人维权方面的责任。
• 熟悉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残疾人权益受
到侵害时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