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保全證據與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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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
1
法庭之前,只有證據,沒有事實。
2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保全證據時,配合從寬,抗拒從嚴。
抗拒保全證據
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 且情況急迫者
強力排出
得使用強制力 排除其抗拒
§34
扣留:東西先放在行政機關
得沒入之物 證據
人證不如物證
6
捉賊捉贓,捉姦在床。
7
證據不夠力,蒐證一場空。
8
證據會說話?
9
證據不會說話,是人讓證據說話。
10
這些東西要先扣
得沒入之物
充公 行為人之物(§21)
第三人之物(§22)
物之價額或差額(§23)
證據
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 所必要者為限
§36I
扣留的方式
命令扣留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
強制扣留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 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37
扣留物的處理
保管
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 並為適當之處置
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 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
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拍賣或毀棄
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 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
金。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 得毀棄之。
§39
13
撿便宜,趁現在。
14
扣留物的發還
發還或打現金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 應發還之;
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或償還其價金。
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無人可還
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 應公告之;
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 以其物歸屬公庫。
§ 40
15
如果對扣留不爽,請撥02。
不爽你就來
物之 所有人
持有人
保管人
利害關係人
對扣留不服者
02是權利
得向扣留機關 聲明異議
§ 41 I
16
異議的處理
有理發還
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 應發還扣留物
或變更扣留行為
無理說明理由
認無理由者 應加具意見
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
§ 41 II
17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18
處理異議,併案為原則。
併案處理為原則
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 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
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單獨提起為例外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 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
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41
19
異議的效力:狗吠火車
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
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 41
20
掌握時效,機不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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