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 tp) 查核準則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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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 (TP) 查核準則簡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2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移轉訂價基本觀念
3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移轉訂價基本觀念 (1)
移轉訂價之意義 移轉訂價 (Transfer Pricing, TP) ,依 TP 查核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係指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
進行移轉訂價交易之高風險群 企業集團之成員處於不同之稅負環境或承受不同之移
轉訂價查核風險 跨國:我國 國外低稅負或免稅地區 我國 國外高移轉訂價查核風險地區 國內:享有租稅減免 未享有租稅減免 股東可適用兩稅合一 不可適用
4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移轉訂價基本觀念(2)
以下圖說明A 國 稅率 =30%
甲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
未受控交易直接銷售價格 $10,000
甲公司製造利潤 $3000
A 國公司所得稅 $900
製造成本$7,000
受控交易移轉訂價
$8,000
甲公司製造造潤 $1000
A 國公司所得稅 $300
免稅區
稅率=0%
乙公司銷售利潤 $2000
免稅區公司所得稅 0
未受控交易銷售價格 $1000
扮演些微功能合計所得稅 $300
常規交易
移轉訂價交易
5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移轉訂價基本觀念 (3)依 TP 查核準則 A 國甲公司與免稅地區乙公司間之交易,應依常規
交易原則,進行移轉訂價分析,依甲、乙兩公司所扮演之功能及所承擔之風險,適當訂價
乙公司如未扮演實質功能及承擔任何風險,而依獨立企業間交易資料,與乙公司功能及風險相似或相同的獨立公司,如僅獲得 $100 的利潤,則本案整段利潤 $3,000 中之 $2,000 實現於乙公司,無論是企業或稽徵機關均應審慎評估、檢討,以確認其是否符合常規
6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移轉訂價法規結構及適用範圍
7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關係企業交易 VS. 準則適用順序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4 條之 1
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TP 查核準則發布施行後,關係企業交易應優先適用該準則。
8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TP 查核準則法規結構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企業併購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0 條第 1 項
9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TP 查核準則法規結構規定要件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企併法第 42 條 金控法第 50 條
適用範圍
1) 交易一方或他方均為營利事業2) 雙方需具從屬或控制關係
1) 交易他方可為個人、 營利事業或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2) 雙方無需具從屬或控制關係
1) 交易他方可為個人、 營利事業或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2) 雙方無需具從屬或控制關係
10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TP 查核準則法規結構規定要件
所得稅法第 43條之 1
企併法第 42 條 金控法第 50條
適用之交易
有關收益、成本、 費用與損益攤計之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者
有關收益、成本、 費用與損益攤計之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者
有關收益、成本、 費用與損益攤計之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者
交易結果
造成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結果
造成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結果
造成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結果
核准機關
財政部 財政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移轉訂價法規適用範圍 包括兩部分
第一部分: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之一般營利事業
「關係企業」相互間從事交易者 受控交易
「關係企業」:營利事業相互間具有TP 查核準則第 3 條各款規定之「從屬或控制關係」 ( 詳後述 ) 者
12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移轉訂價法規適用範圍 包括兩部分
第二部分: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關係人 ( 含關係企業 ) 相互間
從事之交易 受控交易與非關係人相互間從事之交易 未受控交易
13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關係人 非關係人
關係企業
所 43-1
企併 42. 金控 50
受控交易
非受控交易
14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關係人交易 非關係人交易
關係企業
結算申報義務依 TP 查核準則第 21條揭 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備妥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文據自行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稽徵機關亦得依 TP 準則規定進行調查及調整
無需於申報書揭露交易資料基本上不具有備妥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文據不符合常規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視為關係人,其相互間從事之交易,視為受控交易,適用 TP 查核準則
15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 股權測定法:第1款~第3款 管理權測定:第4款~第6款 外國營利事業之總、分支機構:第7款前段 我國營利事業之總、分支機構:第7款後段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控制:第8款 其他:
1. 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之營利事業:第9款2. 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
第10款
16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股權測定法
第1款: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 20% 以上(間接持股之認定,參照財務會計準則第 5號公報)
範例:
問:一、甲、丙是否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 二、甲、乙是否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
甲公司 乙公司直接持有10%
丙公司直接持有20% 直接持有80
%
17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股權測定法
第2款: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各達 20% 以上
範例:
問:一、甲、乙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 二、A為自然人、或為法人時,答案有何不同?
甲公司
乙公司直接持有20%
直接持有25%
A
18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股權測定法
第3款: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 10% 以上
範例:
問:營利事業甲、乙、丙,自然人A、B、C, 誰適用本條款?
股東 甲公司 A B 乙公司 C 丙公司持股 16﹪ 10﹪ 8﹪ 12﹪ 11﹪ 10﹪
19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管理權測定法
第 4 款: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範例:
甲公司 乙公司
A
B
F
E
C
D
20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管理權測定法
第 5 款: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股達50﹪ 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超過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範例:
甲公司
乙公司丙公司直接持有 50%
派任一位董事A
派任二位董事B 、 C
董事
ABCDE
21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管理權測定法
第 6 款:兩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甲公司 乙公司董事長 A
總經理 B
配偶
22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
第 7 款前段: 外國營利事業之總、 分支機構
國外總機構與我國境內分支機構 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與境外其他分支機構
第 7 款後段: 我國營利事業之總、 分支機構
我國總機構與境外分支機構 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與境外分支機構
23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
範例:
甲公司
中華民國境內 中華民國境外
乙公司簽訂承銷契約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
A 公司B 公司 C 公司歸屬 A 公
司之承銷費 ?
24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控制
第 8 款: 1 )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
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人事控制
25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控制
第 8 款: 2 )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
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1/3以上。 財務控制
甲公司 乙公司持股比例 10%
貸予 1億 5千萬元資金 總資產 3億元
26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控制
第 8 款: 3 )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 營
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總產值50%以上。 業務控制
4 )營利事業銷售之商品或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銷貨或進貨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貨或進貨總金額 50%以上者。 業務控制
技術控制
進銷貨控
制
27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控制
第 8 款:第 3 目至第 5 目之例外規定 技術 控制及進銷貨控制 營利事業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 以致形式符合上述業務控制要件, 但無實質從屬或控制關係者 (如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代理 ) , 得依 § 22 條第 2 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文件 (如移轉訂價分析證明其訂價符合常規 ) 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確無實質從屬或控制關係 不適用 § 22 條第 1 項
28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3 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
其他: 第 9款營 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
經營契約 第 10款 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
響力之情形。
29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4 第 2款關係人定義關係企業: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從屬或控制
關係 (§ 3) 者。 或有下列情形之人: 1)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之金額達實收基金總額 1/3以上之財團法人。
2)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30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4 第 2款關係人定義3) 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
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4) 營利事業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
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5) 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
31
常規交易原則
32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壹 可比較原則
.貳 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參 按個別交易評價
.肆 使用交易當年度資料
.伍 採用常規交易範圍
.陸 分析虧損發生原因
.柒 收支分別評價
.捌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原則
33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壹 可比較原則:以「非關係人」之「未受控交易」作為常規交易結果,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評估是否符合常規。
34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壹 可比較原則 決定可比較對象 ( 非關係人 ) 決定可比較對象交易應考量之因素( § 8)
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特性 執行之功能 契約條款 承擔之風險 經濟及市場情況 商業策略 其他影響可比較程度之因素
35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甲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
關係企業
受控交易
非關係企業
未受控交易
無法消除差異者,不宜列入
可消除差異者,列為可比較對象
決定可比較對象 :
內部可比較對象
差異調整
36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丁公司 戊公司
獨立企業相互間之交易為未受控交易
決定可比較對象 : 外部可比較對象
差異調整可消除差異者,列為可比較對象
無法消除差異者,不宜列入
37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貳 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按交易類型,採用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以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38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決定 依交易類型 ,依下列規定決定: (§ 9)
按營利事業及其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可比較對象間可比較程度之高低
按資料與假設之品質• 蒐集之資料是否足夠完整• 確認一般因素及各方法應特別考量因素差異
之可能性• 進行調整以消除其間差異之可能性及適宜性• 進行差異調整時, 所使用假設是否合理
39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參 按個別交易評價: 除適用之常規交易方法(如可比較利潤法、
利潤分割法)另有規定外,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
但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適用常規交易方法,以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如特定貨物或服務之長期供給合約。
40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肆 使用交易當年度資料 原則:以受控交易當年度之資料及同一年
度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資料為基礎 例外: 受商業循環或產品生命週期之影響、採行
市場占有率策略、採用以利潤為基礎之方法時
當年度資料未及取得時使用交易當年度資料
41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伍 採用常規交易範圍
2 個或 2 個以上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適用相同之常規交易方法所產生常規交易結果之範圍;
如資料未臻完整,致無法確認其與受控交易間差異,或無法進行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則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第 25 百分位數至第 75 百分位數之區間(即四分位中段區間法)建立常規交易範圍。
使用多年度資料者,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多年度平均數」建立常規交易範圍。
42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受控交易之結果,落於常規交易範圍之內者,無需調整;落於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按「中位數」調整。
調整結果將降低我國納稅義務者,不予調整。
43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範例: 受查乙公司申報毛利率 8%
與可比較對象間可比較程度高、資料之品質與假設之品質亦高
決定常規交易範圍: 8%~9% 無須調整
公司名稱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D
公司 E
公司 F
公司 毛利率 8% 8.4% 8.5% 8.6% 8.7% 9%
決定可比較對象
44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範例: 受查乙公司申報毛利率 8%
資料未臻完整 決定常規交易範圍 四分位中段區間: 8.4%~8.7% 調整 中位數: 8.55%(=(8.5%+8.6%)/2)
公司名稱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D
公司 E
公司 F
公司 毛利率 8% 8.4% 8.5% 8.6% 8.7% 9%
決定可比較對象
45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四分位中段區間: 8.4%~8.7%• 第 25百分位數之計算 6 ﹡25% = 1.5非為整數, 則以下一筆, 第 2筆• 第 75百分位數之計算 6 ﹡75% = 4.5非為整數, 則以下一筆, 第 5筆 中位數: 8.55%(=(8.5%+8.6%)/2)
公司名稱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D
公司 E
公司 F
公司 毛利率 8% 8.4% 8.5% 8.6% 8.7% 9%
46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陸 分析虧損發生原因:營利事業申報虧損,而其集團全球總利潤為正數者,應分析其虧損發生之原因及其與關係企業相互間之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47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柒 收支分別評價: 受控交易之交易人一方對他方應收取之價款,
與他方對一方應收取之價款,應按交易任一方分別列計收入與支出之交易價格評價。
如乙公司提供甲公司專門技術,而甲公司則以授權乙公司使用其專利權之方式作為回報,此時,甲、乙兩公司應分別列權利金收入與支出,評估是否符合常規。
48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7 徵納雙方應遵循之常規交易原則
.捌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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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是否符合常規之方法
常規交易方法介紹
50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最適常規交易方法選定步驟•第一步驟 確定受控交易之類型 決定可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1/2]
常規交易方法
適用交易類型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
再售價格法
成本加價法
可比較利潤法
利潤分割法
其他財政部核定之方法
有形資產之移轉及使用
★ ★ ★ ★ ★ ★
無形資產之移轉及使用
★ ★ ★ ★
51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最適常規交易方法選定步驟
•第一步驟 確定受控交易之類型 決定可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2/2]
常規交易方法
適用交易類型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
再售價格法
成本加價法
可比較利潤法
利潤分割法
其他財政部核定之方法
服務之提供 ★ ★ ★ ★ ★
資金之使用 ★ ★ ★
52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最適常規交易方法選定步驟
•第二步驟 蒐集可比較對象資料優先使用內部可比較資料,其次,方為外部可比較資料
•第三步驟 分析受控交易與可比較對象間之可比較程度並進行差異調整
•第四步驟 確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常規價格上個步驟之差異無法由合理之調整以消除差異, 即表示可比較程度不足且蒐集之資料及所使用之假設品質不佳,此時,應考量其他常規交易方法
53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方法一 ] 可比較未受控制價格法(CUP)
• 可比較未受控制價格法 :
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 § 8 )下,從事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或資金之使用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為受控交易之常規價格。
54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方法二 ] 可比較未受控制交易法(CUP)
•可比較未受控制交易法 : 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下,從事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為受控交易之常規價格。
55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方法三 ] 再售價格法 (RPM)
•按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再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減除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毛利率 = 毛利 / 銷售淨額 常規交易價格 = 再銷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 × (1-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
56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方法四 ] 成本加價法 (CPLM)
•以自非關係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加計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成本加價率= 毛利 / 購進成本或自製成本 常規交易價格= 自未受控交易人購進之成 本或自製成本×( 1+可比較未受控 交易成本加價率)
57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方法五 ] 可比較利潤法 (CPM)
• 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於特定年限內之平均利 潤率指標為基礎,計算可比較營業利潤,並 據以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
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係以營業毛利減除營業費用後之「營業淨利」為衡量基礎, 與再售價格法及成本加價法係以 「營業毛利」為衡量基礎有所不同
1.營業資產報酬率 = 營業淨利 / 營業資產 2.營業淨利率 = 營業淨利 / 銷貨淨額 3.貝里比率 = 營業毛利 / 營業費用
58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 方法六 ] 利潤分割法
•以受控交易之各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高度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時,依各參與人對所有參與人合併營業利潤之貢獻,計算各參與人應分配之營業利潤。我國採行「剩餘利潤分割法」:合併營業利潤之分配方式,係先按各參與人之例行性貢獻分配例行性利潤,再按其對無形資產之貢獻分配剩餘利潤
59
申報實務及文據資料
60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揭露義務 (§21) :申報時應提供之資料
• 依規定格式填寫:結算申報書第 18-21頁1.對象明細☆關係人結構圖 (P.18)
☆關係人明細表 (P.19)
2. 交易資料☆關係人交易彙總表 (P.20)
☆關係人交易明細申報 (P.21)
是不是有關係都要揭露?
61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問:是不是“有關係”都要揭露?(續 )
• 符合 §4Ⅰ第 1 款 ( 關係企業 )
☆不論有無交易均要揭露• 第合 §4Ⅰ第 2 款 ( 關係人 )
☆有交易才揭露
62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備妥文據 (§22) :調查時應提示之資料
1. 企業綜覽2.組織結構3. 受控交易彙整資料4. 移轉訂價報告 (94年度起適用 )
5.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2 規定之資料6. 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訂價之
文件 一定要製作 TP報告嗎?有無例外?
63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移轉訂價報告應有之內容
1.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2.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3. 依常規交易原則辦理之情形4. 可比較程度分析5.選定之可比較對象
64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移轉訂價報告應有之內容 (續 1)
6.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
7. 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8.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
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
65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備妥文據 (§22) :提示之期限、格式
• 提示之期限– 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 1 個月內;– 得申請延期,以 1 個月為限,且以 1次為限。
• 提示之格式– 附目錄及索引– 附中文譯本,但經核准者,得提示英文版本
備妥文據之義務有例外規定嗎?
66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避風港法則: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例外
• 受控交易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簡單但足額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67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備妥文據資料之例外規定
• 營利事業與另一營業事業相互間,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符合 §3 第 8 款第 3目 (技術 控制 ) 、第 4目 ( 進貨控制 ) 、第5目 ( 銷貨控制 ) ,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
• 條件: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 提示證明文件送稽徵機關確認。 但仍應依 §21 規定揭露。
68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調查核定及罰則
69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調查及核定 (§33)
1.已依規定提示文據者,依 TP 查核準則規定核定。2. 未依規定提示文據者,依查得資料,按 TP 查核準
則規定核定。3. 無查得之資料且提示文據係關係成本或費用者,就
該部分相關之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4. 未提示之文據為關係所得額之資料、文件者,依稅捐稽徵法 §46 規定辦理。
70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罰則 (§34) :依所得稅法 §110 規定處罰之情形
• 營利事業未依 TP 查核準則規定,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致減少納稅義務;且
• 經稽徵機關依該準則規定調整並核定者,• 有下列具體短漏報情事之一者:
1. 成本、費用或損失方面: 申報交易價格 > 核定常規交易價格 2倍。
71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罰則 (§34) :依所得稅法 §110 規定處罰之情形 (續 1)
2. 收入方面: 申報交易價格 < 核定常規交易價格之 50% 。3. 經調整增加之所得額達核定全年所得額 10% 以上,且達其經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 3% 以上。
4. 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示相關資料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5. 其他有具體短漏報事證且短漏報金額鉅大者。
72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預先訂價協議 (APA)
73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預先訂價協議 (§23-§32) ,簡稱 APA
• 意義: 納稅義務人就其與關係人間進行交易之移轉
訂價政策,與稽徵機關議定其常規交易結果,所簽訂之相互約束契約。
APA 之簽署,對營利事業之利益為何?
74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預先訂價協議 (APA)流程列示
申請→通知→受理→審核評估→結論→雙方討論→簽署協議→適用→提交執行報告
75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APA 之申請條件、期限 (續 1)
• 條件 1. 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之交易總額達 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達 5億元以上。
2. 前 3年度無重大逃漏稅情事。3.已備妥 TP 查核準則 §24 規定之文件及資料。4.已完成 TP 查核準則 §24 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
• 期限:交易所涵蓋之第 1 個會計年度終了前,依規定格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76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APA 之通知、受理 (續 2)
• 稽徵機關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
• 經同意受理者,應於 1 個月內提供規定文件及報告。
• 不能提供者,得申請延期,最長 1 個月。未於規定期間內提供者,得否准申請。
77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APA 之審核評估、結論 (續 3)
• 稽徵機闗於申請人提示文件、報告之日起1年內作成結論。
• 特殊情形,得延長審核評估期間 6 個月,必要時,得再延 6 個月。但涉及租稅協定雙邊或多邊 APA 者,不在此限。
78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協議程序之終止
• APA尚未達成協議前,如有影響預期交易結果之重大因素,申請人應於 1 個月內書面告知,並於規定期間內修正相關文件、報告,送交稽徵機關。
• 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得終止協議程序。
79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APA 之討論、簽署、適用 (續 4)
• 雙方討論期間:作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6 個月內。並於雙方達成協議後,共同簽署 APA 。
• 適用期間:自申請年度起 3-5年為限。得申請延長,最長 5年。
80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
APA年度報告之提供 (續 5)
• 申請人應於適用 APA 之各該課稅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內,向稽徵機關提出執行APA 之年度報告。
• 簽署日期前,已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年度,應於規定期間提出 APA 條款對結算申報內容之影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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